
什么是法官制度
法官制度是制度的重要组分,是指关于法官的选任、选任方式职期限、奖励惩处、物质待遇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的总称。
我国于1995年2月28日颁布的法官法共17章42条对此作了较全面规定。
1、 法官的资格要求 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包括各级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
法官的职责是参加合议庭和独任审判案件。
担任法官必须首先具备法官的资格条件。
法官法第四章规定,担任法官必须具备的条件是: (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 年满23周岁; (3)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4) 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 (5) 身体健康; (6) 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毕业具有法律知识,工作满2年的;或者获得法律专业学士学位,工作满1年的;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法律专业博士学位的,可以不受上述工作年限的限制。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或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均不得担任法官。
另外,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人民法院的正副院长、正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以及人民陪审员必须是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年满23岁的公民,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2、法官的任免 宪法和法律规定了法官的任免权限和程序: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各级人民法院院长任期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本院院长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助理审判员由本院院长任免。
专门人民法院的法官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另行规定任免办法。
初任审判员、助理审判员采用公开考试、严格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从具备法官条件的人员中提出人选。
担任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应当从具有实际工作经验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
法官不得兼任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兼任行政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务,不得兼任律师。
对于丧失国籍的、经考核不称职的、因违纪、违法犯罪的,以及因健康等原因长期不能履行职务的法官,都应依法提请免除其法官职务。
3、 法官保障制度 根据法官法规定,法官履行职责受以下保护: (1) 职业保障。
履行法官职责应当具有相应职权和工作条件;依法审判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非因法定事由、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处分。
(2) 工资保障。
法官按规定获得劳动报酬,享受保险、福利待遇。
(3) 人身保障。
法官的人身、财产和住所安全受法律保护。
(4) 其他保障。
法官有辞职、提出申诉或控告、参加培训等权利。
4、 法官晋升制度 法官分为十二个等级。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为首席大法官,二至十二级法官分为大法官、高级法官、法官。
法官等级的确定,以法官所任职务、德才表现、业务水平、审判工作实绩和工作年限为依据。
根据年度考核,逐级晋升。
对法官的考核,由所在法院组织实施,应当客观公正,实行领导和群众相结合,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5、 法官奖惩制度 法官在审判工作中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或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应当给予奖励。
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的原则。
法官不得有下列行为: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贪污受贿,徇私枉法,刑讯逼供,隐瞒或者伪造证据;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审判工作秘密;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玩忽职守,造成错案或者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故意拖延办案,怠误工作;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从事经营性活动;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等违法乱纪行为。
法官有以上行为者,应当给予处分。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受撤职处分的,同时降低工资和等级。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其他制度 法官享有退休、辞职、培训、申诉控告等权利。
退休后享受国家规定的养老保险金和其他待遇。
宋朝司法
资料一: 宋朝的司法机构 宋朝的司构,也是按照中央集权建立的。
宋朝把全国分为诸路,每路都设有转运判官,是朝廷特命的路一级常设官员,其主要任务是协助转运使管理刑事和民事审判事官。
宋制地方原则上只分两级,一般由各级行政长官即地方政府首脑兼理司法。
县级司法审判事务由县长官知县事全权职掌,并且以亲自参与审判案件为原则。
县以下的镇岩官员,无权审理案件;其社首、甲首也只能在州县官员的监督下,处理一些轻微的刑事案件。
可见,县为宋朝司法机构的基层单位。
州级(与州同级的机构还有府、军)司法审判事务由州的长官即知州事、知府事和军监掌管。
进行为了控制司法和监督地方官吏,在各州特设通判,作为州的副长官。
全州的行政公事都须经过通判,才得施行。
同时,朝廷还选派幕职官员,如判官、推官等,以佐理知州,处理全州的行政和司法事务。
其掌管检法议罪的,有司法参军;掌管调查审讯的,有司理参军。
因开封府在京师,在司法官员的设置上有些特殊的规定,实际上不同于其他州、府。
开封府除设府尹一人外,还设有判官、推官四人,分日轮流审判案件。
另设左右军巡使判官二人,分掌京城地方一切案件的审讯;左右厢公事干当官四人,分管检查侦讯和处理轻微事件。
此外还设有司录参军一人,处理户口婚姻等纠纷。
(原来开封府有这么多官,可怜的包、策、昭三个人要干这么多活,累也累死了
) 宋初,在其中央主要设立刑部和大理寺分别共掌司法。
大理寺长官不设专职,以判寺一人为首,兼少卿事一人为副,均由其他官员兼任。
下设详断官和法直官等,办理具体司法事务。
寺不设监狱,所有人犯都寄禁在开封府狱(怪不得开封府的监狱很拥挤)。
真到神宗时改革官制,大理寺正副长官,才开始设置专职官吏,并恢复大理寺狱。
(这就是后话了) 此外,宋朝的中央司法机构中,还设有御史台。
以御史中丞一人为台长,往往由其他官员兼任;以知杂待御史一人为副,主持台务。
下设殿中侍御史、监察御史、检法、主薄等官,办理对违法失职官吏的侦讯,参与重大刑事案件的审理,行使监察职务。
与大理寺不同的是,御使台有拘禁犯人的监所,称为台狱,监禁它所主办的案犯。
宋朝的司法制度,实际上是三级三审制。
宋朝的基层司法审判机关设在县一级,由其知县负责。
但县级司法机关只能处理杖刑以下的刑事案件;徒以上的,知县搜集证据,并对案件审理明白,然后上送州里,这称叫“结解”。
县知事对于刑事案件,原则上应亲自审理。
县属镇岩官员,只能处理轻微刑事案件,以笞为限,应处杖以上的案犯,即送县讯办,不得自行决断。
杖以下的刑事案件,由县判决执行,知县署名。
县狱只羁押未决犯,已决犯笞、杖罪的行刑后即释放,徒以上的犯均要上解州里,故不羁押已决犯。
(想起很多单元里的县令,都在法场监斩呢,真可怕
) 州一级司法机构,包括府、军,在宋朝司法体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因此,埋廷也特别重视。
除知州事外还特设有通判作为各州的副长官。
全州行政、司法公事都须经过通判签署(当时叫签议连书),方得施行;否则,无效。
同时,朝廷又直接选派幕职官,比如判官、推官等佐理知州,处理全州行政、司法事务。
凡属处徒以上的案件,均需送到州里处理,州可以判决执行徒以上直至死刑的案件。
州的审判程序,大致分为推鞫,检断和勘结三个阶段: 所谓推鞫,就是巡检、捕获犯人,或者由县衙解送人犯到州后,先由司理参军审讯,传集人证,搜集证据。
(昭的活儿) 所谓检断,即检法议罪的简称,就是由司法参军,根据已经得到和查证落实的犯罪事实,检出适当适用的相应法规,评议确定应当判处的罪名和刑罚。
(策的活儿) 所谓勘结,就是由朝廷选派的幕职官,即判官或推官,根据审理所得到的案情事实际和检出备齐的有关法规,进一步分析研究案情,或者视需重新直接审讯犯人,就定罪量刑作成判稿,报请行政长官知州签发。
最后,由知州根据判稿决定判词,并签署判决,对外发布公告周知,有所趋避。
(包的活儿) 案件的判决虽然是以知州的名议发布的,但是参与判决的判官或者推官,以及司理、司法各参军,要负边带责任。
因此,上述有关官员对判决如果有异议,应当及时申请知州更正;如果知州不采纳此议,可另写反对意见的文书呈送路的提刑司,保留意见,这称作议状。
倘若以后发现判决有重大错误时,有议状在先的官员,可以得到免除连事处罚;或者路的提刑司就是因议状而发现原判决的重大错误,并借以得到及时纠正者,而持有议状在先者,还可以得到庆有的奖赏。
宋朝最高统治者,以此奖惩办法来提高司法官吏责任心,保证办案质量。
(要照这么说,包包每惩办一次贪官污吏、每平一次冤案就要跟着连带一批官员才是呀
看来和包包同一时期做地方官,还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
) 死刑案件,事关人命,宋朝在司法制度上的作有特殊规定。
因而,知州在审判死刑案件的过程中,如果认为某案有“法重情轻,情重法轻,事有可疑,理有可悯”等特殊情事时,知州就应将全部案卷送请朝廷裁判,这叫奏谳。
凡奏谳的案件,都要由大理寺详断。
当然,犯罪事实明白,证据充分,定案准确,适用法律也没有疑义,罪犯本人又已经认罪的,当然就没有奏谳的必要了。
(审不清楚的案件没看几件上交大理寺的,倒是有不少上交到包青天这里来呀
)《宋会要》“刑法四”的规定:凡应奏谳而不奏谳,或者不应奏谳而奏谳的,知州都要受一定的处分。
这样就可以防止地方官吏在办案上的专断或者推诿。
宋朝对死刑案件还规定有“翻异”制度,即准许呼冤。
凡已经判决尚未执行的死刑案件,罪犯本人和他的家属都可以鸣冤,这在当时称作“翻异”。
刑律规定,案件一经翻异,司法机关便需再审理一次,这称为“复推”。
(这种情况“包青天”得到了充分的展示) 凡在提刑司录问时,即因复核而审讯时翻异的,提刑司应当差遣原审官以外的法官审理,称叫“别推”。
这在宋时叫不干碍官司,类似现代的回避制度。
如果案件是在提刑司详复后核准执行时翻异的,则应由该路其他监司审理。
假如本路监司都有干碍,比如同犯人有亲友关系等,那就应当由邻路提刑司审理,以免枉法裁判,(想起《狄青》单元里的大理寺官员,他的女儿就是被怀疑被狄青所杀,老人家一点也不避嫌)再审后,仍有鸣冤的,那就要直接请示朝廷,这称为奏裁,由皇帝决定。
宋朝还规定,凡天下大辟罪(即死罪)案件,都要送朝廷刑部复审,同时朝廷也经常派出使臣到各地审理案件。
就是说,一切死罪案犯都须先经过刑部详细复核。
(那为虾米包包可以在公堂上直接铡人呢
答:因为包包的铡刀是御铡
)而由各州奏谳的刑事事案件,大理寺复审后,最终还要交到刑部详复,然后自送审刑院详议。
由此可见,大理寺的职权是相当有限的。
大理寺的审判事务,具体分工还是严格的,其左部负责断刑,掌管全国官员、将校被检举犯罪的事件,和死罪案件以及其他报请复审的案件;其右部负责治狱,即掌管京师各机关职官的犯罪案件。
案件在大理寺经过详断作出定判,经刑部详复后,还须经门下省复核,门下省如果认为案件处理不当,则得依法驳斥,退回大理寺再行详断;刑部还须再行详复,或者由门下省直接予以纠正。
门下省通过,中书省仍得评议,如果评议结果认为原判不当,中书省可以直接向皇帝陈述异议。
假如皇帝也认为案件有疑义时,则发交两制(即指翰林学士和知制诰的中书舍人)、大臣(即指同平章事——宰相、参知政事——副相)、台谏(即指御史——御史中丞、谏官——知谏院)共同评议(这当时称杂议),再行决定。
(麻烦死了,还不如直接交给包包方便些
最可气的是,刑事案件这样层层把关,可还是冤狱丛生。
) 总之,审刑院、大理寺、刑部和御史台,为宋朝的司法机关,分工制约统统对皇帝负责;其司法制度也体现着这一高度中央集权的精神。
资料二 宋朝高度的中央集权统治也表现在司法制度方面。
司法权统归中央,皇帝直接控制司法,诉讼审判制度进一步发展,使宋朝的司法制度具有显著特色。
一、司法机关体系 (一)中央司法体制 宋朝沿袭唐制,中央仍以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为三大司法机关,各机构职责相沿未改。
太宗淳化二年(991年),为加强对司法审判权的控制,朝廷于宫禁中增设审刑院,置知院事一人、详议官六人。
全国上奏案件,须先经审刑院备案,再发交大理寺审理和刑部复核,然后由审刑院详议,并奏请皇帝裁决。
这实际是在刑部之上又增加了一级复审机构,剥夺了大理寺和刑部的部分权力,使审判和复核程序复杂化。
神宗元丰三年(1080年)改革官制,裁撤审刑院,将其职权归还刑部。
此后,凡奉皇帝诏命所立案件,由朝官临时组成制勘院审断;由中书省下令所立案件,由诸路监司及州军等派官临时组成推勘院审断,从而保证了皇帝对重大案件的直接控制。
此外,枢密院有权参与军政案件的审判监督,三司及户部有权参与财政赋税案件的司法审判。
(二)地方司法体制 宋朝地方实行州(府)、县两级制,仍由行政长官兼理司法。
各县有权审判杖刑以下案件,徒刑以上案件须将审理意见报送州府判决。
各州有权审判徒刑以上案件,但死刑案件须上报提刑司复核,重大疑难案件要上报刑部,由大理寺审议,或经皇帝裁决。
在京畿地区,由开封府和临安府负责司法审判活动。
太宗淳化二年(991年),在州县之上增设路一级提点刑狱司,作为中央派出机构,主要监督本路司法审判活动,复核州县重大案件,监察劾奏州县长官违法行为,以加强中央对地方司法审判权的控制。
二、诉讼审判制度 (一)诉讼时效与审判时限 宋朝对民事和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已有明确区分,并分别规定了具体的诉讼时限。
1.民事诉讼时限与时效 为了保证农业生产正常进行,宋朝制定了关于民事诉讼时限的“务限法”。
所谓“务”,即指农务;入务指农忙时期,务开指农闲时期。
根据《宋刑统》“婚田入务”条规定,每年农历二月初一至九月卅日为务限期,州县官府不得受理民间田宅、婚姻、债负等民事诉讼案件;如有民事纠纷,应在十月初一至次年正月卅日递交诉状,官府须于三月卅日之前审理结案;逾期不能结案,必须上报原因。
为防止有人趁入务之限阻拦业主赎回出典土地,宋朝法律补充规定:侵夺财产案件,虽在入务期限,“亦许官司受理”。
对于判决不服,可逐级上诉,直至中央户部。
为防止诉讼久拖不决,宋朝规定了审理民事案件的词诉结绝时限。
孝宗乾道二年(1166年)规定,州县半年内未结绝者,即可上诉。
宁宗庆元年间规定,简单民事诉讼,当日结绝;需要证人证言的,县衙限五日审结,州限十日,监司限半月。
[14] 关于民事诉讼时效,太祖时规定,因战乱出走而返回认领田宅者,超过十五年,官府不再受理。
《宋刑统》规定,田地房屋纠纷,事后家长、见证人死亡,契书毁乱超过二十年,不再受理;债务纠纷,债务人、保人逃亡过超三十年,不再受理。
南宋高宗时规定,买卖田宅满三年后发生纠纷,不得受理。
民事诉讼时效的规定,有利于维护依法形成的民事关系和社会的稳定。
2.刑事案件的听狱之限 对于刑事诉讼案件,宋朝按大、中、小事分三类规定了“听狱之限”,要求司法官在限内结案。
如太宗时规定,大理寺分别限二十五日、二十日和十日,审刑院分别限十五日、十日和五日,各州分别限四十日、二十日和十日。
哲宗时,按案卷纸张多少,明确划分大、中、小事的三类标准:二十缗以上为大事,十缗以上为中事,不满十缗为小事。
同时规定:大理寺、刑部复审案件,大、中、小事分别为十二日、九日和四日;京师及八路地区复审案件,分别为十日、五日和三日。
[15] 对一些不能按正常程序审判的特殊案件,两宋规定有特殊的断狱时限,体现了灵活变通的特点。
(二)皇帝躬亲狱讼 宋朝皇帝对司法权的控制,首先表现为直接介入司法审判活动。
太祖、太宗等都曾亲自决断案件,徽宗也常以“御笔手诏”断罪。
凡御笔断罪案件,不准向尚书省陈诉冤抑,否则以违御笔罪论处;承受此类案件的官府,也不得以常法“阻拦延误”执行;否则,延误一时杖一百,一日徒二年,二日加一等,三日以上以大不恭罪论处,罪止流三千里。
[16] 其次,皇帝还经常亲自录囚。
开宝二年(969年),太祖曾下令两京和诸州长吏督促狱掾,每五日一录囚。
太宗重申此制,并要求每十日向皇帝奏闻一次,后又将十日一录囚定为常制。
太祖、太宗还亲录开封在押囚犯,使数十人获得赦免。
南宋孝宗、理宗不仅每年大暑审录决遣,而且实行“大寒虑囚”[17]。
(三)重视勘验证据 在司法审判活动中,宋朝重视使用口供、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各种证据,尤其注重法医检验和司法鉴定等调查取证。
官府设有专门检验官,并制定勘验法规,以规范检验的范围、内容、程序、规则,检验人员的责任及勘验笔录的文书程式等。
《宋刑统·诈伪律》有“检验病死伤不实”门,《庆元条法事类》也有“检验”门及“检验格目”、“验尸格目”等敕令格式,具体规定了检查勘验制度。
宋朝法医学的发展达到新的水平。
南宋理宗淳佑七年(1247年),湖南提点刑狱宋慈(1186—1249年)总结历代法医检验技术,结合自己的法医实践经验,编著了世界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法医学专著《洗冤集录》,获准颁行全国,成为官员司法检验活动的指南。
该书选定官府历年颁定的条例格目,吸取民间医药学知识,编成检复总说、验尸、四季尸体变化、自缢、溺死、杀伤、服毒等53项内容。
明朝以后,它还被译成朝鲜、日本、法、英、德、荷兰等国文字出版,在世界范围内产生了重要影响。
(四)鞫谳分司制度 鞫指审理,谳指判案,鞫谳分司就是将审与判二者分离,由不同官员分别执掌。
宋朝中央和地方都实行鞫谳分司制度。
中央的大理寺、刑部由详断官(断司)负责审讯,详议官(议司)负责检法用律,最后由主管长官审定决断。
各州府设司理院,由司理参军(鞫司)负责审讯及调查事实等,司法参军(谳司)依据事实检法用条,最后由知州、知府亲自决断。
鞫谳分司强调两司独立行使职权,不得互通信息或协商办案,有利于互相制约,防止舞弊行为。
另一方面,宋朝法律形式复杂多样,条文内容繁多,设立专职官员检详法条,也有利于正确适用法律。
但是,鞫谳分司制度并不是解决司法腐败的根本办法,而且这种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审判方式,也不符合司法制度的基本原则。
(五)翻异别勘制度 翻异别勘源于唐末五代,是指犯人在录问或行刑时推翻口供(翻异)提出申诉,案件必须重新审理。
宋朝录问是对徒刑以上案件判决前的例行程序,受审者可借此获得申诉机会。
在行刑前的“过堂”或行刑时,被执行人也可提出申诉。
对于这种申诉称冤案件,官府必须重新审理,称为翻异别勘。
宋朝的翻异别勘制度,分为原审机关内的“移司别勘”和上级机关指定重审的“差官别推”两种形式。
前者是在原审机关内将案件移交另一司法部门重审,又称“别推”。
宋朝中央及地方司法机构中,都设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审判部门,如刑部左、右厅,大理寺狱左、右推;案犯不服判决提出申诉,即移交另一部门重审别推。
后者是对移司别推后仍翻异者,由上级机关差派司法官员前往原审机关主持重审,或指定另一司法机构重审。
哲宗以后,翻异别勘制度有所变化。
凡在录问前或录问时翻异者,应移司别推;在录问后翻异,则要申报上级机关差官别推。
为了防止囚犯反复翻异,《宋刑统·断狱律》规定,翻异别推以三次为限,超过三次仍翻异者,便不再别推。
南宋以后,将其放宽到五推为限。
三级法院四个判决 八年官司 一张白纸 说了什么事
论司法独立内容提要:司法独立是法治社会的内在要求,对保证司法裁判的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秩序,满足社会成员对效益的需求具有重要的意义。
司法独立是司法改革的中心环节,要求围绕这一中心进行必要的制度重构。
司法独立和对司法的监督不存在根本性的对立,两者的出发点都是要实现司法程序和实体的公正,在坚持司法独立的前提下完善对司法的监督是处理好两者关系必须遵循的原则。
关键词:司法独立制度构建司法监督随着当代中国法治化进程的加快,司法改革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
在这一项庞大而又复杂的司法工程当中,司法独立无疑是能够牵一发而动全身的突破口。
虽然我国早已确立了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有人称之为“中国特色的司法独立”,但日渐加快的社会民主化、国家法治化进程使这司法独立的种种不足暴露无遗。
建立完备的制度来保障司法真正独立已经迫在眉睫。
一司法独立的含义概述对司法独立含义的理解,关系着司法独立原则的贯彻,而要全面正确地理解司法独立,必须知道什么是司法。
在其他国家,普遍的观点认为,司法、司法权和司法机关既不同于立法、立法权和立法机关,也有别于行政、行政权和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即审判机关或法院,司法权即审判权或法院的职权,司法即审判。
例如,美国《联邦宪法》第3条第1款规定:“合众国的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及国会随时制定与设立的下级法院。
”日本《宪法》第76条第1款规定:“一切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及由法律设置的下级法院。
”[1]正因为如此,司法独立也称为审判独立。
我国学术界一般认为,司法机关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司法机关指法院或国家审判机关,但对广义的司法机关的范围认识却不统一,主要有三种不同的理解:第一种认为除法院外,还包括检察机关;第二种认为行使国家审判权、检察权和管理司法行政工作的机关都是司法机关;第三种认为除了第二种观点以外,还包括公安机关。
综观我国高等院校中的所有法学教材,一致认为中国法中的司法权既包括审判权,也包括检察权,我国的司法体制也体现了这一点,称法院、检察院为司法机关,这在中国是约定俗成的。
狭义的司法含义没有争议,也体现了司法改革的方向和意义,故本文所称司法采用狭义,界定为:国家确权的中立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对冲突事实适用法律的活动。
要给司法独立下一个定义,其实并非易事。
德国学者将独立而不受干涉具体界定为八个方面:1.独立于国家和社会间的各种势力;2.独立于上级官署;3.独立于政府;4.独立于议会;5.独立于政党;6.独立于新闻舆论;7.独立于国民时尚与时好;8.独立于自我偏好,偏见与激情。
[2]从中不难看出,司法独立意味着一个社会中特定司法实体的法律自主性,而这种自主性以排除非理性干预为内容、为标志。
所以,笔者这样表述司法独立的含义:经国家确权的中立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按照法定程序和方法对冲突事实适用法律的过程中排除任何非理性干预的法律自主性。
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美国法学家亨利?米斯也认为:“在法官作出判决的瞬间,被别的观点,或被任何形式的外部权势或压力所控制或影响,法官就不复存在了┅┅法院必须摆脱胁迫,不受任何控制和影响,否则他们便不再是法院了。
”[3]宪法从审判权(狭义的司法权)运行的角度确定司法独立原则,而亨利?米斯则精辟地表述了法官独立、法院独立的重要性。
从中外学者的基本观点来看,司法独立可以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含义就政治层面而言,司法独立指司法权独立,源于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原则;第二层含义是法院独立,法院独立是司法权独立的制度表现,包括法院独立于非法院机构和法院之间相互独立;第三层含义是法官独立,既独立于其他职业的公民,又须特别强调法官与法官之间的自主性,法官独立是司法独立的最高形态。
法官个人独立与法院独立是司法独立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没有法院独立,单个法官无法履行其职责;同样,如果法官不能免于其独立审判可能会带来的种种担心,就不可能有独立的审理与判决,也就不可能有司法独立。
法院独立审判与法官个人独立之间的关系就如同结构与其组成部分之间的关系,没有一个好的结构,组成部分豪无根据,没有组成部分,结构毫无意义。
[4]正因为如此,绝大部分国家的司法独立都十分强调这两个方面,据对世界142部成文宪法的统计,有105部宪法规定了司法独立和法官独立。
[5]如德国基本法第97条规定:“法官具有独立性,只服从宪法和法律”;日本宪法第76条规定:“所有法官依良心独立行使职权,只受本宪法和法律的拘束”。
保障法官独立也是现代西方国家司法制度尤其是法官制度的核心,对于法官的资格、任命、任期、薪俸、惩戒、免职、退休等各个方面都作了详细规定,主要的制度和措施有:一由法律家充任法官;二高度集中的任命体制;三法官的身份得到法官不可更换制、高薪制、专职制和退休制等制度的切实保障;四严格的弹劾惩戒程序。
[6]而我国,虽然法官法第八条与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为法官独立行使职责提供了保障,并也已正式签署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承认法院内部实行法官独立审判,以顺应世界潮流。
[7]但实际上法官并未能够独立。
不论是从法院的内部结构还是从审判方式来看,包括上下级法院的关系及法官个人和法院的关系,中国的司法制度基本上建立在机构独立与统一的观念之上,法官个人独立在整个制度中并没有得到承认。
二司法独立的意义分析(一)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必要条件。
司法独立作为司法活动的一项原则,其本身又是由司法活动的本质所决定和要求的。
所谓本质,指一事物区别于其他事物的内在规律。
而事物总是在一定范畴之内才能进行区别。
按照现代政治学的划分,国家的职能大致分为立法、行政、司法三大块。
立法以议事、决策和立制为特征;行政以命令、统筹和执行为特征;司法以中立裁判为特征。
这些不同的特点既是不同事物的本质特点,又使这一事物不同于其他事物而成为这一事物,而司法活动不同于立法、行政活动的本质就在于裁判。
耶林说:“法律的立场,就如一位公正的调解人,是要评判所有互相竞争的需要及主张。
”[8]公正对于司法裁判具有极其重要的价值,“法哲学家们通常认为公正在解决冲突这一特殊过程中具有更高的价值”,[9]而不公正的司法对一个法治社会的损害无比严重,“一次不公正的(司法)判决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
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断则把水源弄坏了。
”[10]为保证具有如此重要价值的司法裁判的公正性,要求行使该权力的机关和个人必须中立于争执双方,与争执双方及所争执的问题没有感情和利益的纠葛,更不能从属于或受制于其中的任何一方。
美国学者福布森指出:“不论成败,也不论好坏,裁判总是法官的使命。
不过裁判的正义总是与中立者联系在一起。
”[11]确实,中立并不必然通向裁判正义,但裁判正义必然要求中立,中立是实现裁判正义的必要条件,没有裁判的中立性,就不存在公正的判决。
虽然中立与独立不是同一含义,但实现中立要求司法独立。
司法不独立,却从属于或受制于他人,法官不得不服从权势者施加的种种压力,司法岂能保持中立?裁判者的居中立场一旦被动摇,公正的判决从何而来?我们知道,公正的裁判以裁判者中立为必要条件,裁判者中立又以裁判者独立为必要条件,换言之,公正的裁判以裁判者独立为必要条件,无法保障裁判者的独立地位就不能保证裁判的公正。
(二)司法独立有利于定分止争,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
法院和法官不仅是私人之间所生争执的公断人,而且还是行政权力乃至立法权力的“宪法裁决人”。
[12]司法真正独立能够缓解诸多矛盾,维持社会稳定;司法不独立,导致的结果必然与我们希望和追求的效果背道而驰,南辕北辙。
在司法不独立的情况下,当事人只要不服法院的裁判,就可以不断地通过上访改变对其不利的裁判;允许当事人向司法机关以外的机关和部门申诉,其结果可能是使一方当事人暂时获得他原来的期望的满足,但是另外一方当事人也可以通过同样的手段获得自己愿望的满足,于是纠纷就这样永无止境地进行下去,最后获胜的绝不是掌握真理或代表正义的一方,而是在诉讼方面更有耐心和更有毅力的一方。
[13]这样不仅无法解决矛盾,反而促使矛盾的激化,长期恶化下去,法律在广大群众的心中,只会一纸空文,“三级法院四个判决八年官司一张白纸”[14]的事例也将比比皆是,法律的终极权威性将不复存在,法律不再是社会控制的有效手段,人们将寄希望于非法律途径解决本应按法律程序解决的问题,社会的动荡不安可想而知。
只有司法能够独立,才能在公民心目中形成权威,法院才能成为任何团体和个人在受到他人或政府的不公正待遇时的最后选择,独立公正的审判,使败诉方承认失败并接受最后的结果,这就缓和社会的矛盾和冲突,维护社会的稳定。
(三)司法独立能够使社会或人们以较少的投入获得较大的产出,以满足人们对效益的需要。
“在资源有限的世界中,效益是一个公认的价值。
表明一种行为比另一种行为更有效当然是制定公共政策的一个重要因素。
”[15]在司法过程中,法院、当事人都要投入一定的人力、财力、物力和时间,它们构成了审判成本,而通过独立公正的审判,迅速有效地解决社会纠纷的数量和质量就是审判效果,以尽量少的时间消耗和物质的投入,实现更大意义上的公正已成为现代司法一个综合的理想要求。
司法独立,避免了不必要的人力投入,消除了许多不合法的影响裁判的因素,节约了自然资源和社会资源,降低了诉讼成本,并能够在更大程度上保证裁判的公正和高效。
显然,愈接近于独立的司法愈有利于公平、效率的优化配置;反之,如果司法独立还只是一个遥远的理想,司法效益的实现必将受到很大影响。
在司法改革的各个环节当中,司法独立处于核心地位,犹如文章的中心思想,文章的各个部分不能偏离中心思想,同样,司法改革的各项措施都与司法独立存在着千丝万缕的内在联系,都围绕并体现着司法独立的精神。
可以说,司法独立是真正实现依法治国的前提和基础。
在中国这样一个缺乏司法独立的历史传统并十分看重“关系”的国度,司法独立显得尤为重要。
当打官司被戏称为“打关系”,我们在付之一笑的同时,更应该挖掘这种不合理、不合法现象的制度根源。
权大于法,以权压法的事例也并不鲜见,这些绝不是文明的法治社会所可以容忍的。
党和国家早已敏锐地认识到司法独立的重要价值和深远意义,鉴于我国保障司法独立的制度尚不健全,党的十五大报告确立了依法治国,推进司法改革,建立健全司法独立制度的宏伟目标。
实现依法治国方略,司法改革是重点环节,不仅要改造和建立健全相关制度,而且要引导包括司法人员在内的广大公民树立正确的法律理念。
虽然制度的改良不能一蹴而就,但相对于意识形态的变迁而言,毕竟容易得多,况且制度的建立必然有利于与之相适应的思想的推广和普及。
三司法独立的制度构建与设想司法活动对于立法、行政而言,具有明显的软弱性和被动性。
法院实行不告不理的原则,法官是在被动地适用法律。
“行政部门不仅具有荣誉,地位的支配权,而且执掌社会的武力.立法机关不仅掌握财政,而且制定公民权利义务的准则。
与此相反,司法部门既无军权,有无财权,不能支配社会的力量和财富,不能采取任何主动的行为。
故可正确断言:司法部门既无强制,又无意志,而只有判断,而且为实施其判断亦需要借助于行政部门的力量。
”[16]司法部门的弱小必然招致其他部门的侵犯,威胁和影响,却无从成功地反对其他两个部门。
正如德国法学家沃尔夫甘?许茨所说,“行政侵犯司法,特别是侵犯法官的独立,在任何时代都是一个问题。
”[17]如果不具备切实可行、坚强有力的制度保证司法部门不受非法干扰,司法活动处于无法“自保”的尴尬境地,主持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土崩瓦解,社会将一片混乱,就无法克服朱总理曾痛心疾首地指出的“司法不公,而国危矣”的危险局面。
因此建立完备的制度来保障司法独立的实现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改革法院设立体制,确保司法权完整运行,摆脱司法权的地方化,克服地方保护主义。
众所皆知,由于司法机关的组织体系、人事制度以及财政制度等都受地方政府的管辖和控制,国家在各地设立的法院已逐渐演变为地方法院,由此而产生的地方保护主义以及相应的徇私枉法、任意曲解法律、弯曲或掩盖事实真相的现象不断蔓延升级,使司法的统一性遭到严重破坏。
在地方各级党委或组织部门的领导掌握司法人员升降去留大权的情况下,同级司法机关要依法行使职权而不受党委或组织部门领导的某些干涉,显然是不可能的。
司法人员有时难免处于要么坚持原则,秉公办案而被撤职、免职或调离;要么听之任之,违心办案而保住“乌纱帽”的两难境地
要消除这些弊病,根本的办法是改变法院的整体构成和运作机制。
章武生,吴泽勇两学者从整体性的角度提出了法院体制改革的具体方案,认为全国各级法院可以这样设置:1.最高法院的改革着重于以下三点:第一,借鉴外国经验,对向最高法院上诉的案件进行限制;第二,最高法院审理上诉案件不作事实审只作法律审;第三,取消最高法院对具体案件的批复。
2.高级法院的改革,一是严格控制受理一审案件的数量,使其主要精力放在上诉案件的审理上;二是完全打乱现行的司法区与行政区重合的法院设置模式,按照经济、地理、人文等客观因素,从方便公民诉讼的角度出发,重新划分,全国可以设10个左右的高级法院为普通案件的上诉法院。
高级法院之下可设两个左右分院,这样现有的高级法院机构实际上可以得到保留,又可以排除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
3.中级法院的改革,应当作为普通案件的初审法院来设置,并应当精简数量,但可设派出机构。
4.对于基层法院应当设简易庭和普通庭两种审判机构,但以简易庭和简易程序为主;法律规定范围的简易小额案件由简易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超出该范围的案件,当事人可选择向基层法院的普通庭起诉,也可以选择向中级法院起诉。
5,对于人民法庭,应当是基层法院的派出机构,其职权是审理一般民事案件和轻微刑事案件,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进行法治宣传。
[18]这种构想能在很大程度上克服司法权的地方化影响,具有极大的参考作用,在改革法院体制时可以在此基础上进行完善。
(二)建立法官任期终身制度和司法经费的全国统筹制度。
前述方案虽然能够较大程度的解决司法权地方化的不良影响,但由于要大面积地重构法院体制,工程巨大,在短期内难以实现。
[19]在今后一段时间内,我国的审判机关按行政区划设置的格局以及在人财物方面受制于地方的体制不会发生大的变动。
因此,建立法官任期终身制是较为可行的方案。
在实行司法独立的大多数西方国家,其法官都是由总统或内阁任命,一旦被任用,只要没有法定的失职和违法犯罪行为就一直任职到退休,任何机关和个人非依法定条件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降低、撤换其职务或者对其职务作出不利于他的变动,我国也可以借鉴这样的制度。
对法官的弹劾应有其所在法院提出,对法院院长的弹劾由同级人大常委会提出,这样法官可以依法独立行使职权而无后顾之忧。
这种制度一方面解决了地方党政随意更换“不听话”的院长、法官的老大难问题,使司法独立在人事上有了切实的制度保证,另一方面也无需增加新的的审判机关,无需新增大量司法人员。
二是建立司法经费的全国统筹制度,具体方案是每年初由地方各级政府按照上年度国民生产总值或财政收入总数的一定比例逐级上缴中央财政,然后由中央财政部门全额划拨最高人民法院,再由最高人民法院按人数和地区情况逐级下拨地方各级人民法院。
这样做虽然给财政部门和中央司法机关增加了一些工作量,但切断了地方政府部门借此干涉和影响司法工作的渠道,为地方各级司法机关保持独立地位提供了可靠保证。
(三)理顺上下级法院之间的关系,切实贯彻审级制度。
我国宪法规定的上下级法院之间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不仅在实质上是自己监督自己,在具有一定利益关系的情况下根本发挥不了任何积极作用的内部监督,而且也是被打上了行政化的烙印,实际上架空了审级制度,取消了二审程序,使越来越多的人认为上诉没有意义的症结所在。
现实中,下级法院向上级法院请示汇报的现象比较常见,最高人民法院也常以“批复”、“复函”、“解答”等方式“指导”下级法院处理具体案件,其实质仍然是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审理案件的具体审判行为的直接指导,[20]有违法院之间相互独立的司法独立要求。
其实,法院等级的不同只是审级的不同,受理权限的不同,裁决终极效力的不同,而不是上级法院应对下级法院审理案件的活动进行指导、约束。
上级法院可以改变下级法院的判决,是为了纠正下级法院已经出现的错误,并不意味着后者成为前者的下属。
尤为重要的是,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纠错程序是以上级法院不干预下级法院的审判为前提的,如果上级法院经常提前介入下级法院的审判,则下级法院的判决体现的就是上级法院法官的意志,在这种情况下,二审程序不可能实现纠错的功能。
也难怪越来越多的人对上诉失去了信任和兴趣。
因此,必须从制度上消除下级法院向上级法院请示汇报的可能性,实现各级法院之间的真正独立,让审级制度发挥应有的功能和作用。
(四)改造审判委员会的运作机制,保证法官独立和司法公正。
审委会制度在历史上对保证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以及保证案件的审判质量发挥过重要作用。
鉴于目前审判人员的业务素质总体上仍不高,在遇到重大疑难案件时确实难以作出决断,在杜绝向上级法院请示汇报时,难免会在如何裁判上犹豫不决,特别是新形势下,各种社会关系日益复杂,法院又必须作出处理,调解也常达不成一致意见,在这样的情况下,让一个由工作经验比较丰富,学识相对较高的法官们组成的审委会来作为人数众多的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确实能起到集思广益,兼听则明的作用。
但审委会的组成大部分为外行,了解案情的内行――该案的承办人却没有表决权;其讨论决定案件的程序和过程不具有最低限度的公正性,换言之,其是通过剥夺原告、被告与其他当事者的基本权利――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来运行的;由于审委会会议由院长或副院长启动和讨论,讨论案件的范围存在任意扩张的可能性,讨论的案件越多,对单个案件讨论所花费的时间和精力就越少,出现错误的可能性就越大,其实施结果无法使人满意。
[21]成员们不参加庭审,只依赖承审法官的汇报就对重大复杂的疑难案件作出决断,确有武断之嫌,如果承审法官在汇报时由于主官或客观的因素而对案件的把握有所偏误,无疑会造成错判,浪费了诉讼资源,降低了工作效率,既非公正,又不高效。
更严重的是,由于审委会成员都是院长、庭长,常过问法官对案件的审理,以其高人一等的身份干涉法官独立办案。
所以必须重新制定审委会规程,确定其合理权限,严格限定其讨论决定案件的范围;规范其工作程序,使审委会审理案件不能游离于审判规则之外,也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审判程序进行,在亲自体验和个别感悟之上建立内心确信,而不是听听汇报就随意作出判决。
同时要提高审委会成员的业务素质要求,避免谁行政职别高谁就是其成员的弊端,应以法律意识、专业知识、办案能力,工作经验的综合水平为选拔标准。
这样才能避免其短,发扬其长,维护司法独立,提高审判质量。
(五)建立法官平等化、专家化制度,确保法官之间互相独立。
我国法官队伍虽然庞大,但素质确实不高,而且个体之间也参差不齐,这是不争事实。
第一,但一型的人多,复合型的人少;第二,经验型的人多,知识型的人少;第三,成人教育培养的人多,正规院校培养的人少。
[22]这样的整体构成使众多的法官缺少深厚的人文素养,缺乏扎实系统的理论功底,难以养成以法律的概念去思考问题的习惯,更不能形成良好的继续学习的氛围,缺乏敬业精神。
也许正是为了适合素质不高的状况,法官之间人为地出现了不同的等级,使法官之间无法平等。
在同一审判中,由于等级不同,对案件的意见得不到同等的对待等奇怪现象,也就有制度根源可寻了。
出现这些情况确实不足为怪,却使合议庭在较大程度上变相成为独任审判。
等级有别是行政权的特征表现,目的在于使下级服从上级,保证行政命令的传达与执行,与法院的运作要求完全背离,法官被划分为三六九等,无疑是司法独立、法官独立所不容的。
正如贺卫方所言,等级的划分过于细致和繁琐,可能造成法官对级别问题过于敏感,产生严重的级别意识,法官是一种反等级的职业,法官最重要的品格是独立,如果在相关的制度安排方面过分强化人们的级别意识,导致法官过于关注上级法院或本院“领导”的好恶,就很可能破坏司法独立。
[23]法官独立是司法独立的要求,而法官独立也需要法官具有独立判断的经验和智慧。
“法官的责任是当法律适用到个别场合时,根据他对法律的诚挚的理解来解释法律。
”[24]法官要胜任这样的工作,非得有大智慧高素质不可。
而我国对法官的任职条件要求太低,加上一些政策性的任命,法官距离专家化的差别很大。
由不合格的人充当专业性、实践性要求很高的法官,司法裁决的低劣质量以及司法的不公和腐败可想而知。
我们的一些法官逐渐失去民众的信任,其素质低下是一大原因,也正是法官群体这种自身难以克服的缺点使他们自己无法意识到独立的价值,根本不能、不愿去追求自己的独立意志,成为制约法官独立的存在于法官群体当中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
(六)制定传媒活动的规则,科学处理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的关系,建立新闻审查和司法记者资格考试制度。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各类新闻媒体迅速发展,在现代化建设中发挥了极其重要的宣传、引导、监督作用;同时,我们也经常看到某些报道干扰了司法独立,制定科学的规则对司法独立和新闻舆论对司法的监督都有积极意义。
在传媒与司法的关系问题上,新闻自由与公平审判是一对矛盾,矛盾并不只意味着此消彼长的简单对立,而是对立与统一的有机结合。
确实,新闻自由与审判公平既具有正相关关系,又具有负相关关系;其正相关关系,是指负责任的报刊媒体应当是公正有效的司法运转所必不可少的辅助机构;其负相关关系,是指新闻自由在追求自由报道的过程中有可能对公平审判构成的侵害,以及司法机构为避免因相关报道使自身的运作陷于瘫痪而设计并采取的限制媒体采访和传播功能的措施,以及由此引发的与新闻自由的冲突。
[25]新闻自由发挥推进公平审判的作用,还是造成妨碍司法独立的影响,其实不在于新闻自由本身,对新闻报道司法的活动勒令禁止未必是科学的举措。
提高新闻工作者的素质,制定可行的规范,使新闻自由按章运行,完全可以发扬新闻对司法的促进功能,避免其与司法的负相关关系。
只要使这样的负面作用失去了兴风作浪的条件和基础,新闻自由能够达到对司法有利而无害的境地。
新闻讲究真实、及时,真实需要一定的时间去调查事实真相,而及时性的特点对调查的时间作了较大限制,两者可谓此消彼长,不可兼得。
优秀的新闻记者应采取科学的态度,根据不同的情况和要求对两者的关系作不同的处理和协调。
某些情况下,新闻报道的轻微失实无法避免,这也可以谅解,但如果是关于庄严的法律方面的报道就不能不采取慎重的态度,应该更多地关怀真实。
在当代信息社会,报纸的法律专栏、电视的庭审直播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法律意识也相应提高,是件大好事。
也正是如此,如果法律报道不真实,将对当事人和法院乃至法律的权威造成极大损害,甚而影响社会稳定。
而在法律报道过程中,有些记者在案件尚未审结时就采访专家、发表评论,甚至根据自己的意愿修改专家的专业化表述,由于新闻的影响范围广、程度深,已给司法的正常运行造成不少障碍。
因此,非常有必要制定相应的规范使新闻和司法两全其美,对涉及法律问题的报道各新闻单位应该严格把关,设立合法性审查制度,以确保其真实有据、合理合法。
鉴于我国部分记者的法律素养对于司法报道的要求仍有需提高之处,可以尝试建立司法记者资格考试制度,让一些素质高的记者专门或主要负责法律方面的报道,没有取得资格证书的记者不得进行这方面的报道,这既有利于对司法进行有效的监督,又可以尽可能的不影响司法独立。
从长远来看,有必要培养专业的司法记者队伍,应开设司法记者专业的大学课程,使这些学生既懂法律,又掌握新闻知识,由这些经过专业训练的人才担任司法记者,将在保证司法独立的情况下发挥巨大的监督作用。
四司法独立和对司法的监督我们追求司法独
非洲最富裕的国家是哪个?
非洲最富裕的国家是南非,其GDP高达5957亿美元。
(The Republic of South Africa)地处南半球,有“彩虹之国”之美誉,位于非洲大陆的最南端,陆地面积为1219090,其东、南、西三面被印度洋和大西洋环抱,陆地上与、、莱索托、、和接壤。
东面隔印度洋和相望,西面隔大西洋和巴西、相望。
南非是非洲第二大经济体,国民拥有很高的生活水平,南非的经济相比其他非洲国家是相对稳定的。
南非财经、法律、通讯、能源、交通业发达,拥有完备的硬件基础设施和,黄金、钻石生产量均占世界首位。
深井采矿等技术居于世界领先地位。
然而,在国际事务中南非已被确定为一个中等强国,并保持显著的地区影响力。
南非拥有三个首都:行政首都(中央政府所在地)为茨瓦内,立法首都(议会所在地)为开普敦,司法首都(最高法院所在地)为布隆方丹。
怎样理解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任务是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
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是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中国共产党代表的是无产阶级和农民阶级,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是有毛主席提出,与资产阶级革命派的旧民主主义革命相区分的。
资产阶级革命派的旧民主主义革命,旨在反对封建主义,对帝国主义的侵略具有软弱性。
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不但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同时因代表无产阶级,也反对官僚资本主义。
我要在班里举办大学生百科知识竞赛 需大赛题目及答案解析60道谢谢
第一环节 共答题题目及答案解析1、 社会建设与人民幸福息息相关,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要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下列各项不属于社会建设范畴的是( D ) A 在学校建立贫困生资助体系 B 为低收入家庭提供住房保障 C 扩大各项社会保险的覆盖范围 D 强化政府服务职能建设服务性政府 2、随着综合国力的提升,我国在国际社会中的作用与影响越来越突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C )A、我国的出口贸易在金砖四国中位居第二B、我国目前是二十国集团中唯一的亚洲发展中国家 C、我国在哥本哈根气候峰会上提出了单位 GDP减排的量化目标 D、我国已与周边所有邻国建立正式外交关系3、下列关于人类航天史的说法,正确的是(A )A 载人飞船首次在地球轨道上实现交会对接时在20世纪60年代 B 前苏联宇航员加加林是世界上第一个进行太空行走的人 C 成功将世界上第一个人造地球卫星送入太空的是美国 D 首次实现登月的载人飞船是阿波罗13号 4、关于中国交通建设,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 )A 目前国道采用数字编号,分别以1、2、3、4开头 B 我国自建的第一条铁路京张铁路是由詹天佑主持设计修建的 C 20世界50年代,新中国第一架自制飞机在南昌试飞成功 D 宋元时期泉州港式当时世界上最大的贸易港之一 5.情景模拟——:小王去图书馆看书 请找出短剧中有几处不当之处46.赫拉克利特认为万物的本源是火,世界时按规律燃烧着,照规律熄灭着的一团永恒的活火,赫拉克利特的这一观点属于( )主义 答案 ( 唯物主义 ) 7、下列有关天文知识的表述,正确的是( B)A 开普勒制成人类历史上第一台天文望远镜,并证实了哥白尼学说 B 四象青龙、白虎、朱雀、玄武分别代表东西南北四个方向 C世界最早的哈雷彗星是《诗经》中的“鲁庄公七年星陨如雨 D月食发生时地球月球太阳在一条直线上,且月球居中。
B 解析:第一架天文望远镜是伽利略所做。
哈雷彗星的记录见于《春秋》。
D项是说的日食的成因8、、下列关于日常生活中的做法,不正确的是( D)A 为了使用方便和最大限度利用材料,机器上的螺母大多是六角形 B 在加油站不能使用手机,是因为手机在使用时产生的射频火花很容易引起爆炸,发生危险 C交通信号中红色被用做停车信号是因为红色波长最长 D家中遇到煤气泄漏事件应尽快用电话报警D 解析:如果用电话容易生成火花引起爆炸9、荀子认为,人的知识,智慧品德等都是由后天学习,积累而来的,他的《论学》,论述学习的重要性,肯定人是教育和环境的产物,倡导( A ),日积月累,不断求知的学习精神A 孜孜不倦 B 坚忍不拔 C按部就班 D一丝不苟 10、关于我国第六次人口普查,下列表述正确的是(B )A 其标准时间是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 B 所取得的数据不得作为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 C说需要的经费由中央政府完全负担,列于相应年度财政预算 D采用按户口所在地登记原则.B 解析:人口普查标准时间是2010年11月1日零时。
所需经费由中央政府和各级人民政府共同承担。
人口普查采用按现住址登记原则11、下列说法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是(D )A 甲村村委会在村民会议上提交了修建学校的经费筹集方案 B 乙村村委会与村民李某签订山林承包合同,承包期为10年,到期后,村委会又将山林承包给该村村民赵某 C丙村有一座石灰矿,该村委会组织该村村民成立经济合作社,以经济合作社的名义申请石灰矿的采矿许可证 D丁村享有选举权的村民有500人,其中300人参与了村主任选举,候选人王某、张某、和黄某分别获得选票120、100、80,所以王某当选.D 解析:选举村民委员会,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
D项中王某得票120,未超过300的一半,不符合法律规定12、关于我国第六次人口普查,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 其标准时间是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 B 所取得的数据不得作为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 C说需要的经费由中央政府完全负担,列于相应年度财政预算 D采用按户口所在地登记原则 13. 1919年( )在《新青年》上发表《我的马克思主义观》一文,比较全面的介绍了马克思主义的唯物史观,经济学说和社会主义理论 答案( 陈独秀)14.情 景 模 拟环境——商业洽谈 315甲乙两个科室各有4名成员,都是男女各半,现从两科室选出四人参加培训,要求女职员的比重不低于一半,且每个科室至少选一人,有( )种不同选法答案 ( 51) 第二环节抢答题环节题目及答案解析1. 贷款买车,如在还款期间银行利率发生变化,还款利息: A. 不变 B. 随利率调整,一年一定答案;B2. 第21届世界大学生运动会青年志愿者的名称是:A 青春志愿者 B绿色志愿者 C彩虹志愿者答案;C3. “守财奴”这个形象来自于:A格林童话 B伊索寓言 C安徒生童话答案;B4. 香水中含有什么物质对人体的皮肤有害
A. 银 B. 锌 C. 硅 D. 铜答案;D 解析;香水中含有酒精和一些香精,铜是因为这两种物质结合而产生的.这样对人的身体是有害的。
5. 世界上第一辆摩托车其主要材料是:A. 塑料 B. 木头 C. 铁皮 答案;B 1885年,德国工程师戴姆勒将自己研制的功率1.1马力的发动机装在一辆木制自行车上,通过采用一根装有小齿轮的中间轴传递动力,使固定在后轮上的内齿圈转动驱动车轮旋转,世界第一辆摩托车就这样诞生了。
6. 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问题争议由谁处理
A. 县级或乡级人民政府 B. 派出所 C. 县级以上法院 D. 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答案;A。
7. 普通小轿车大多数是采用那种驱动方式
(低级题) A.前轮驱动 B.后轮驱动答案。
A普通小轿车大多数是采用前驱驱动方式, 前驱的优点是:成本低廉价格便宜,维修保养方便,操控灵活,能量损耗少油耗就低一些采用后驱的是比较高级的车。
8. 某公司下属的一分公司在业务范围内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其效力为: A. 无效 B. 有效,其责任由分公司独立承担 C. 有效,其责任由总公司承D. 有效,其责任由分公司独立承担,总公司负连带责任 答案;C9. 给折枝山茶花保鲜应该用什么
A.淡盐水 B.自来水 C.浓盐水 答案;A 解析:先在瓶中加少许食盐搅拌均匀后,再把鲜花插进去,这是保养瓶插鲜花的一种方法,即浸盐水法。
这种方法适用于喜碱性的山茶花、水仙花等。
10.UNESCO是什么国际组织的简称
A.联合国科教文组织 B. 联合国安理会 C.世界卫生组织答案。
A11. 律师以谁的名义与客户签订委托代理合同
A·自己 B. 律师事务所C. 律师事务所主任 D. 司法局答案。
B 依据我国《律师法》第25条之规定,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账。
在对外承接业务过程中,必须由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签订委托合同,再由事务所指派律师具体承办业务,律师不能以个人名义与当事人签订代理合同。
12.钓鱼岛从何时开始就明确为我国的领土? A、明朝 B、唐朝 C.元朝 D、宋朝 答案;A。
13. 如需要一壶50℃的温水,哪一种方法更节省燃料
A.把整壶水烧到50℃ B. 先烧开半壶水再掺半壶凉水答案;A。
14. 由宋庆龄创办的中国福利会是在哪里成立的
A. 广州 B. 香港 C上海 D北京答案;B。
15.在我国古代曾有一次人口普查,它是在哪个朝代进行的
A. 宋朝 B. 元朝 C. 明朝 D. 清朝答案;C 明朝的“户帖”是一种户籍管理制度。
洪武三年(1370年)十一月,明太祖朱元璋派军队协助地方进行了一次人口清查,给每户发了一本“户帖”。
第三环节 观众互动环节题目及答案解析1. 冰球比赛中每队上场: A. 6人 B. 7人 C. 8人答案;A2.蜘蛛是昆虫吗
A. 是 B. 不是 答案。
B 解析:昆虫的基本特征可以概括为:“体躯分三段 头、胸、腹,2对翅膀6只足;而”蜘蛛的身体分为头胸部和腹部两段,还长着8条腿,所以不是昆虫。
3.在汽车前面供驾驶员看左右和后面车辆的是: A.凹镜 B.凸镜 答案;B。
解析;凹面镜和凸面镜是属于反射镜的种类。
凹面镜有聚光的效果,凸面镜有使光发散的效果,进而能够扩大视野。
4. 海獭睡觉时, A.浮在水面上 B.沉在水底答案;A 解析;:海獭睡觉时寻找海藻丛生的地方,连连打滚,将海藻缠在身上,枕浪而睡。
这种睡觉方式可抵御敌害威胁。
5. 中国民间的冬九九是从哪一天开始的
A.立冬 B.冬至 答案;B。
冬九九”一般从冬至那天开始,到惊蛰结束,即阳历12月22日到次年3月12日前后。
“立冬”节气在每年的11月7日或8日,意味着秋天的结束和冬天的开始。
6. 寒食节是为了纪念谁
A. 重耳 B. 介之推C. 晋文公 D. 魏武帝 答案;B7.新珍珠和老珍珠哪种价值高
A. 新珍珠 B. 老珍珠 答案;A. 珍珠并不像钻石这类珠宝那么稀有,所以还是看大小、形状和成色比较重要。
而新珍珠的成色和形状要好于老珍珠。
8.海市蜃楼现象在不同时间内出现的影响不同,有时候是影像呈正像,有时候是倒像,请问成倒像是什么时候
A.上午 B.下午 C.前半夜 D.后半夜答案;B 解析:海市蜃楼是地面或水面景物反射的光线,在密度不同的稳定大气中传播,发生折射和全反射而形成的幻景景观。
当水平方向上空气密度急剧变化时,在实际景物的一侧就会出现一排它的影像与之同在,此即“侧现蜃景”。
当底层空气密度低,而上层密度高时,在实际景物的下方出现它的倒影,此即“下现蜃景”。
9.金饰品中,12K的含义是 :A.金饰含纯金12% B.金饰含纯金50% 答案;B 解析黄金饰品的重量一律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其含金量应该使用“K金。
1K的含金量为百分之4.1666 所以12K表示金饰含金量为百分之五十。
10.下面有植物熊猫之称的是:A. 银杏 B. 银杉 答案;B 第四环节 选答题题目及解析本大题为选答题,共有10道题目,均为选择题,每道题目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分值为5——50不等,每队有两次答题机会,答题规则,每队轮流选择不同的扇子,揭开题纸,在主持人读完题目10秒后开始答题,答对加上相应的分数,答错扣掉相应的分数。
(可以使用锦囊求助)1七月流火”指天气:A: 转凉 B转热C转晴D转阴答案A“七月流火”出自《诗经》:“七月流火,九月授衣。
”,指天气转凉,现代多误用于形容天气炎热2利率是一国政府调控宏观经济的重要杠杆。
变动利率对经济影响的一般规律是( )。
A.提高利率,储蓄减少 B.降低利率,投资会减少 C.提高利率,会抑制通货膨涨 D.降低利率,消费会减少.答案C 【解析】提高利率,储蓄会增加,而降低利率,储蓄则会减少,投资和消费会增加3我国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的保护期限为(C )。
A.20年 B.15年 C.10年 D.7年答案C商标一经注册即受到法律保护。
但是,商标注册又不是一劳永逸的。
我国《商标法》第23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该法第24条又规定:“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
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4使用裁判最多的比赛项目是什么
D A: 足球B排球 C篮球D:羽毛球答案D足球是四个(包括第四官员),篮球有2个。
排球是3个,羽毛球有7个。
羽毛球比赛恐怕是单场比赛中需要裁判最多的球类项目。
在4日进行的全国羽毛球冠军赛的一场正式比赛中就需要16名裁判来共同执法5 什么植物先开花,后长叶
A连翘、迎春花、腊梅、桃树、梨树B连翘、迎春花、腊梅,酒花C迎春花、腊梅,梨花,向日葵D腊梅,太阳花,梨花,向日葵 答案 A 答案A植物是先开花还是先长叶,直接取决于花芽或叶芽对生长温度的要求。
植物先开花后长叶是因为花芽生长所需的温度比较低,而叶芽要求的温度比较高,花芽长出来时,叶芽还在潜伏着,要等到温度进一步升高,才能长出叶片。
那些先长叶后开花的植物,叶芽生长所需要的温度比较低,初春的温度已经满足它生长的需要。
所以它就长出叶子来。
而那些先开花后长叶的植物却相反。
它们的花芽生长所需要的温度比较低,而叶芽要求的温度比较高。
花芽长大开花后,叶芽还在潜伏着,要等到温度进一步升高才能长出叶片来。
6 、我国对行政行为监督的主要渠道有(B)。
①执政党的监督②人大的监督 ③政协的民主监督 ④司法监督 ⑤行政层级监督⑥社会监督 ⑦专门监督机关的监督 A、①②③⑤⑥⑦ B、②③⑤⑥ C①②③④⑤⑥⑦ D、①②④⑤⑦ 答案B 1.内部监督体系行政机关作为行政监督的一个特殊主体,它的监督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
互不相隶属的行政机关之间的相互监督。
行政机关内部特别机构的监督。
2.外部监督体系包括国家权力机关、政党的监督、司法机关、人民政协、社会与公民的监督 7.下列句子中没有错别字的一句是( )A.中国人历来讲究礼上往来,于是每逢年节便有“礼”往来穿梭,甚至发生“礼”游一圈终又回到起点的怪事。
B.辛勤的汗水、不懈的努力、数十年如一日的耕耘,铺就了李欣通往成功的道路,如同水道渠成,瓜熟蒂落。
C.在哲学漫漫的长途上,康德仿佛是一片宁静的湖,因为浩瀚,所以既使有翻卷不已的波澜也被人们忽略了。
D.没有了愚公移山的大气、精卫填海的执著、夸父逐日的热烈和嫦娥奔月的飘逸,故少儿时所读的神话不再。
答案 D(A项,上—尚;B项,道—到;C项,既—即8国际奥委会使用的正式语言是什么
() (B) A 中文和英文 B 法文和英文 C 英文和希腊文 D 法文和希腊文答案 B法语非常难出现所谓的“歧义”,形容词和副词都要跟随名词的性数变化,表意非常准确反观汉语和英语,有很多一词多义,容易出现歧义的地方太多,在国际上,哪怕一个词的表意不准都可能对各方的利益产生影响,所以有法语副本,防止某方玩文字游戏9妻子︰母亲︰社会角色A.水︰冰︰液体 B.父亲︰儿子︰家庭C.冰糖︰砂糖︰糖精 D.石墨︰金刚石︰化学物质答案D.[解析]本题属于三项类比,主要考察了种属关系,题干中,妻子和母亲都是社会角色,选项A中冰不是液体,B、C项不是种属关系,所以选择D选项。
10,甲、乙和丙,一位是山东人,一位是河南人,一位是湖北人。
现在只知道:丙比湖北人年龄大,甲和河南人不同岁,河南人比乙年龄小。
由此可以推知:A.甲不是湖北人 B.河南人比甲年龄小C.河南人比山东人年龄大 D.湖北人年龄最小答案D甲和河南人不同岁,河南人比乙年龄小。
说明甲乙都不是河南人。
只有丙是。
丙比湖北人年龄大 也就是说河南人比湖北人年龄大。
河南人比乙年龄小。
得知甲是湖北人 乙是山东人第五环节 风险题题目及答案解析1. 邮票上的字母T表示什么意义?(A) A特种邮票 B小型张 C纪念邮票D四方联 2. 被称为命运交响曲的是贝多芬的:(B) A第三交响曲 B第五交响曲 C第九交响曲 D第六交响曲解析:《第三交响曲“英雄”》《第五交响曲“命运”》《第六交响曲“田园”》《第九交响曲“合唱”》3. 中国最大的湖泊是:(A) A青海湖 B洞庭湖 C鄱阳湖 D洪泽湖4. 泰坦尼克号沉没于:(A) A大西洋 B太平洋 C北冰洋 D印度洋5. 黄山在我国的什么省份?(B) A湖南 B安徽 C四川 D江西 6. 省级人民政府每届任期为:(A)A五年B 四年 C三年D 二年 7.属于国务院组成部门的是: 【C】 A.国务院研究室 B.海关总署 C.国土资源部 D.国家环保总局 解析:国务院组成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8. 国家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外部系统人员的交流形式是: 【D】A.转任 B.轮换 C.轮岗 D.调任 解析:D是轮换,外部是调内部任,详细的定义去翻一下公共基础知识里的公务员部分可以找到。
9.我国公务员的级别共有:【B】 A.14 B.15 C.16 D.13 10.行政管理的首要环节和各项运行职能的基础是:【D】 A.行政权力 B.行政法规 C.行政领导 D.行政决策 解析:在诸多行政职能中,行政决策是处在核心地位和起主导作用的职能;是确定恰当行政目标的主要手段;是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中心环节;是提高行政效率的重要途径。
选D11.行政领导把主要精力集中于一些重要的例外事情,即超常好或特别坏的情形,是行政控制中的 (A)A. 例外原则 B. 事前控制原则C. 适应行政 D. 符合计划要求原则解析:所谓例外原则就是,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把一般的日常事务授权给下级管理人员去处理,自己只保留对例外事项(即重要事项)的决策和监督权,如有关重大政策的决定和重要人事的任免等。
泰罗指出,在例外原则之下,“经理只接受有关超过常规或标准的所有例外情况的…… 特别好和特别坏的例外情况的……概括性的、压缩的及比较的报告……以便使他有时间考虑重大政策问题并研究在他手下的重要人员的性格和合适性等问题。
”12. 现代行政决策组织体制中主要承担“断”的重要任务的系统是: B A.行政决策信息系统 B.行政决策的中枢系统 C.行政决策控制审批系统 D.行政决策研究系统解析:断是相对于谋而言的,在行政管理理论中,决策系统大致分为决策系统,执行系统,信息系统和咨询系统.谋相当于决策者的智囊团,起决策咨询作为,断则是由决策系统中的核心中枢系统作出最后的方案选择.行政决策中枢系统(一般是政府或部门的负责人)负责决策方案的最终决定,是决策体制中的关键环节.行政决策执行系统负责决策制定后的具体执行和落实.行政决策的信息系统则负责决策前和执行以及决策执行完后的信息收集工作,并起到信息反馈的作用13.国务院研究室是典型的: 【C】A.行政决策中枢系统 B.行政决策信息系统 C.行政决策咨询系统 D.行政决策审批控制系统 解析:主要职能:根据《国务院研究室“三定方案”》,国务院研究室承担综合性研究咨询任务14.我国国家行政机关实行: 【B】A.职务分类制 B.职位分类制 C.品位分类制 D.职级分类制 解析:公务员法 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
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
国务院根据本法,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
各职位类别的适用范围由国家另行规定。
15. “东胡林人”遗址是新石器遗址,其中发现的人骨化石经鉴定属两个成年男性和一个少年女性。
在少女颈部位有用小螺壳串制的项链,腕部佩戴有牛肋骨制成的骨镯。
这说明在新石器时代早期,人类的审美意识已开始萌动。
以下哪项如果为真,最能削弱上述判断
C A.新石器时代的饰品通常是石器B.出土的项链和骨镯都十分粗糙C.项链和骨镯的作用主要是表示社会地位 解析:考点: 削弱主句 解析:(1)要求削弱上述判断。
上述判断即指题干中的结论(主句)。
根据发现“出土少女遗骸佩戴饰品”,即得出结论:新石器时代早期,人类审美意识开始萌动。
削弱要针对“审美意识”这个结论。
(2)削弱这个结论的是C:项链和骨镯的作用主要是表示社会地位。
“表示地位”是对“有审美意识”的削弱。
答案为C。
(3)A项是针对饰品材质或式样而言,与题干结论不相干。
进一步说,如果新石器时代有饰品(石器),那就加强了“新石器时代早期,人类有审美意识”的说法,是支持项。
加时赛1.基督教与犹太教的共同点是(D)①产生于古代巴勒斯坦地区 ②接受“三位一体”的信条 ③信奉“摩西五经”④对伊斯兰教的产生有重大影响A、①②③ B、②③④ C、①②④ D、①③④分析:犹太教是反“三位一体”的宗教;伊斯兰教产生在6世纪末,受到了犹太和基督教的影响。
五经即旧约2、“王与马,共天下”一语中的“王”是指(D)A、临川王氏 B、太原王氏 C、东海王氏 D、琅琊王氏分析:琅琊王氏(王敦王导兄弟)的王以及司马睿的马,东海王氏司马越是八王之乱结束者3清晨入古寺,初日照高林。
曲径通幽处,禅房花木深。
山光悦鸟性,潭影空人心。
万籁此俱寂,惟闻钟磬音。
该诗的诗名是什么
作者是谁
答案:《题破山寺后禅院》。
常建(唐朝诗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