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谈话会议主持词
廉政谈话会议主持词同志们:今天,*纪委召开会议,对大家进行集体廉政谈话。
通过这次廉政谈话,提醒我们每一位干部都要认真地履行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断增强廉洁从政意识,提高拒腐防变能力,筑牢思想道德防线。
希望大家要高度重视,自觉贯彻执行。
参加今天廉政谈话会议的有:***本次会议共有两项议程:一是由*书记讲话;二是新任职的区管干部做表态发言。
下面,请*书记为大家做廉政谈话,大家欢迎。
……同志们,刚才,*书记从党性修养、工作作风、廉洁自律、一岗双责等四个方面对我们新任职的领导干部提出了具体的、实在的要求。
可以说,*书记的廉政谈话紧贴实际,寓意深刻,对我们大家寄予了殷切的希望。
希望同志们能认真领会*书记讲话的精神实质,认真抓好落实。
下面,围绕*书记的廉政谈话精神,请我们新任职的干部做表态发言:……同志们,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集体廉政谈话会议,*书记对大家做了深刻透彻、意味深长的廉政谈话,有五位同志围绕秦书记的讲话精神,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做了诚恳的表态发言。
下面,我想对大家谈三点要求和希望:一是要加强学习,提高素质,坚定理想信念,不断提高廉洁从政意识。
作为一名领导干部,职务上得到提升,不等于完全具备了新职位的领导水平,更不表明思想道德水准就已达到了很高的境界。
新的岗位,担子更重,责任更大,这就要求我们更加要刻苦学习理论知识和业务知识,努力提升自身的领导水平和管理水平。
希望大家走上各自的领导岗位后
什么是谈话制度
主持人:苏志刚 (2005年6月22日)各位领导、同志们:下午好。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进一步扩大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增强党员领导干部监督意识,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根据区市纪委关于“领导干部上任时必须在本部门本单位做出廉政承诺”及“必须坚持廉政谈话制度”的要求,今天下午我们在这里举行西乡塘区新任职科级领导干部廉政宣誓暨集体廉政谈话活动。
参加这次活动的有········他们将共同作为此次宣誓活动的监誓人。
今天的活动议程有X项:······
干部在试用期内能否进行职务调整
《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根据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的目的和要求,利于干部尽快适应领导工作和加强对干部的教育管理考虑,干部任职试用期间,一般不宜调整其工作岗位。
条例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形成有效管用、简便易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执行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五)民主、公开、竞争、 择优原则;(六)民主集中制原则;(七)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应当注重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注重使用后备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
应当树立注重基层的导向。
第四条 本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成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成员(不含正职)和内设机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领导成员。
选拔任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选拔任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及其内设机构领导成员,参照本条例执行。
上列机关、单位选拔任用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条 本条例第四条所列范围中选举和依法任免的党政领导职务,党组织推荐、提名人选的产生,适用本条例的规定,其选举和依法任免按照有关法律、章程和规定进行。
第六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职责,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选拔任用条件第七条 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自觉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树立正确政绩观,做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坚持原则,敢抓敢管,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批评和监督,加强道德修养,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八条 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一)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二)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三)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
提任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的任职年限,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厅局级以上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五)应当经过党校、行政院校、干部学院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的培训,培训时间应当达到干部教育培训的有关规定要求。
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六)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七)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资格要求。
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还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第九条 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
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突破任职资格规定或者越级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破格提拔的特别优秀干部,应当德才素质突出、群众公认度高,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关键时刻或者承担急难险重任务中经受住考验、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在条件艰苦、环境复杂、基础差的地区或者单位工作实绩突出;在其他岗位上尽职尽责,工作实绩特别显著。
因工作特殊需要破格提拔的干部,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领导班子结构需要或者领导职位有特殊要求的;专业性较强的岗位或者重要专项工作急需的;艰苦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急需引进的。
破格提拔干部必须从严掌握。
不得突破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和第八条第七项规定的资格要求。
任职试用期未满或者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
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
不得越两级提拔。
第十条 拓宽选人视野和渠道,党政领导干部可以从党政机关选拔任用,也可以从党政机关以外选拔任用。
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当注意从担任过县(市、区、旗)、乡(镇、街道)党政领导职务的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中选拔。
第三章动议第十一条 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第十二条 组织(人事)部门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领导班子进行分析研判,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提出初步建议。
第十三条 初步建议向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报告后,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形成工作方案。
第四章民主推荐第十四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
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
第十五条 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按照职位设置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按照拟任职位推荐。
第十六条 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由同级党委(党组)主持,应当经过下列程序:(一)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供干部名册,提出有关要求,组织填写推荐表;(二)进行个别谈话推荐;(三)对会议推荐和谈话推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四)向上级党委汇报推荐情况。
第十七条 领导班子换届,会议推荐由下列人员参加:(一)党委成员;(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成员或者全体领导成员;(三)纪委领导成员;(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五)党委工作部门、政府工作部门、人民团体主要领导成员;(六)下一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七)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推荐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人选,应当有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代表人士参加。
参加个别谈话推荐的人员参照上列范围确定,可以适当调整。
第十八条 领导班子换届,根据会议推荐、个别谈话推荐情况和领导班子结构需要,可以差额提出初步名单进行二次会议推荐。
二次会议推荐由下列人员参加:(一)党委成员;(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成员或者全体领导成员;(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四)纪委副书记;(五)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第十九条 个别提拔任职的民主推荐程序,可以参照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规定进行,也可以先进行个别谈话推荐,根据谈话情况,经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研究,提出初步名单,再进行会议推荐。
第二十条 个别提拔任职,参加民主推荐人员按下列范围执行:(一)民主推荐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人选,参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执行,可以适当调整。
(二)民主推荐工作部门领导成员人选,会议推荐由本部门领导成员、内设机构领导成员、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和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参加;本部门人数较少的,可以由全体人员参加。
根据实际情况还可以吸收本系统下级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参加。
参加个别谈话推荐的人员参照上列范围确定,可以适当调整。
(三)民主推荐内设机构领导成员人选,参照前项所列范围确定。
第二十一条 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
所推荐人选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纳入民主推荐范围,缺乏民意基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第二十二条 党委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可以由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推荐,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作为考察对象。
第五章考察第二十三条 确定考察对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综合考虑,充分酝酿,防止把推荐票等同于选举票、简单以推荐票取人。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一)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二)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
(三)有跑官、拉票行为的。
(四)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五)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
(六)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
第二十五条 领导班子换届,由本级党委书记与副书记、分管组织、纪检等工作的常委根据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反馈的情况,对考察对象人选进行酝酿,本级党委常委会研究提出考察对象建议名单,经与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沟通后,确定考察对象。
对拟新进党政领导班子的考察对象,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个别提拔任职,由党委(党组)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考察对象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
第二十六条 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严格考察。
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考察工作,由主管方负责,会同协管方进行。
第二十七条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
突出考察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深入了解理想信念、政治纪律、坚持原则、敢于担当、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行为操守等方面的情况。
注重考察工作实绩,深入了解履行岗位职责、推动和服务科学发展的实际成效。
考察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当把有质量、有效益、可持续的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社会和谐进步、文化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党的建设等作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更加重视劳动就业、居民收入、科技创新、教育文化、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等的考核,强化约束性指标考核,加大资源消耗、环境保护、消化产能过剩、安全生产、债务状况等指标的权重,防止单纯以经济增长速度评定工作实绩。
考察党政工作部门领导干部,应当把执行政策、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等作为评价的重要内容。
加强作风考察,深入了解为民服务、求真务实、勤勉敬业、奋发有为,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情况。
强化廉政情况考察,深入了解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保持高尚情操和健康情趣,慎独慎微,秉公用权,清正廉洁,不谋私利,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等情况。
各级党委(党组)应当根据实际,制定具体考察标准。
第二十八条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保证充足的考察时间,经过下列程序:(一)组织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二)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三)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四)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走访、查阅干部档案和工作资料、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根据需要进行民意调查、专项调查、延伸考察;(五)综合分析考察情况,与考察对象的一贯表现进行比较、相互印证,全面准确地对考察对象作出评价;(六)向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反馈考察情况,并交换意见;(七)考察组研究提出人选任用建议,向派出考察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汇报,经组织(人事)部门集体研究提出任用建议方案,向本级党委(党组)报告。
第二十九条 考察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一)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人大常委会、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三)考察对象所在单位有关工作部门或者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四)其他有关人员。
第三十条 考察工作部门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一)考察对象上级领导机关有关领导成员;(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三)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四)其他有关人员。
考察内设机构领导职务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参照上列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机关党组织的意见,根据需要可以听取巡视机构和其他相关部门意见。
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就考察对象的党风廉政情况听取纪检监察机关的意见。
对拟提拔的考察对象,应当查阅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情况,必要时可以进行核实。
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委托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第三十二条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
已经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
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一)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二)主要缺点和不足;(三)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等情况。
第三十三条 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派出的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
考察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素质和相应资格。
考察组负责人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好、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
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
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对考察材料负责,履行干部选拔任用风气监督职责。
第六章讨论决定第三十四条 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在讨论决定或者决定呈报前,应当根据职位和人选的不同情况,分别在党委(党组)、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等有关领导成员中进行酝酿。
工作部门领导成员拟任人选,应当征求上级分管领导成员的意见。
非中共党员拟任人选,应当征求党委统战部门和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无党派代表人士的意见。
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任免,主管方应当事先征求协管方意见,进行酝酿。
征求意见一般采用书面形式进行。
协管方自收到主管方意见之日起一个月内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
双方意见不一致时,正职的任免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协调,副职的任免由主管方决定。
第三十五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
属于上级党委(党组)管理的,本级党委(党组)可以提出选拔任用建议。
对拟破格提拔的人选在讨论决定前,必须报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
越级提拔或者不经过民主推荐列为破格提拔人选的,应当在考察前报告,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六条 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正职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一般应当由上级党委常委会提名并提交全委会无记名投票表决;全委会闭会期间急需任用的,由党委常委会作出决定,决定前应当征求全委会成员的意见。
第三十七条 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
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
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
党委(党组)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党组)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八条 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党委(党组)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领导成员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逐个介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其中涉及破格提拔的人选,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充分讨论;(三)进行表决,以党委(党组)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三十九条 需要报上级党委(党组)审批的拟提拔任职的干部,必须呈报党委(党组)请示并附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考察材料、本人档案和党委(党组)会议纪要、讨论记录、民主推荐情况等材料。
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对呈报的材料应当严格审查。
需要报上级备案的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七章任职第四十条 党政领导职务实行选任制、委任制,部分专业性较强的领导职务可以实行聘任制。
聘任办法另行规定。
第四十一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
提拔担任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除特殊岗位和在换届考察时已进行过公示的人选外,在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公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便于监督,涉及破格提拔的,还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
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四十二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
提拔担任下列非选举产生的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试用期为一年:(一)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工作部门副职和内设机构领导职务;(二)纪委内设机构领导职务;(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的非国家权力机关依法任命的领导职务。
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第四十三条 实行任职谈话制度。
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党委(党组)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问题。
第四十四条 党政领导职务的任职时间,按照下列时间计算:(一)由党委(党组)决定任职的,自党委(党组)决定之日起计算;(二)由党的代表大会、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人民代表大会、政协全体会议选举、决定任命的,自当选、决定任命之日起计算;(三)由人大常委会或者政协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自人大常委会、政协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之日起计算;(四)由党委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自政府任命之日起计算。
第八章依法推荐、提名和民主协商第四十五条 党委向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推荐需要由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事先向人民代表大会临时党组织或者人大常委会党组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的党员介绍党委推荐意见。
人民代表大会临时党组织、人大常委会党组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及人大代表中的党员,应当认真贯彻党委推荐意见,带头依法办事,正确履行职责。
第四十六条 党委向人民代表大会推荐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以本级党委名义向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交推荐书,介绍所推荐人选的有关情况,说明推荐理由。
党委向人大常委会推荐由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在人大常委会审议前,按照规定程序提出,介绍所推荐人选的有关情况。
第四十七条 党委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政府工作部门和机构领导成员人选,在党委讨论决定后,由政府任命。
第四十八条 领导班子换届,党委推荐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人选和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人选,应当事先向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代表人士通报有关情况,进行民主协商。
第四十九条 党委推荐的领导干部人选,在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决定任命或者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前,如果人大代表或者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所推荐人选提出不同意见,党委应当认真研究,并作出必要的解释或者说明。
如果发现有事实依据、足以影响选举或者任命的问题,党委可以建议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按照规定程序暂缓选举、任命、决定任命,也可以重新推荐人选。
政协领导成员候选人的推荐和协商提名,按照政协章程和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章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第五十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
公开选拔面向社会进行,竞争上岗在本单位或者本系统内部进行,应当从实际出发,合理确定选拔职位、数量和范围。
一般情况下,领导职位出现空缺且本地区本部门没有合适人选的,特别是需要补充紧缺专业人才的,可以进行公开选拔;领导职位出现空缺,本单位本系统符合资格条件人数较多且人选意见不易集中的,可以进行竞争上岗。
公开选拔县处级以下领导干部,一般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
第五十一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方案设置的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七条和第八条的规定,不得因人设置资格条件。
资格条件突破规定的,应当事先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同意。
第五十二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工作在党委(党组)领导下进行,由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应当经过下列程序:(一)公布职位、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二)报名与资格审查,参加公开选拔的应当经所在单位同意;(三)采取适当方式进行能力和素质测试、测评,比选择优(竞争上岗也可以先进行民主推荐);(四)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五)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六)履行任职手续。
第五十三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应当科学规范测试、测评,突出岗位特点,突出实绩竞争,注重能力素质和一贯表现,防止简单以分数取人。
第十章交流、回避第五十四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制度。
(一)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一个地方或者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交流的重点是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和政府的领导成员,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委和政府部分工作部门的主要领导成员。
(二)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原则上应当任满一届,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十年的,必须交流;在同一职位连续任职达到两个任期的,不再推荐、提名或者任命担任同一职务。
同一地方(部门)的党政正职一般不同时易地交流。
(三)党政机关内设机构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时间较长的,应当进行交流或者轮岗。
(四)经历单一或者缺少基层工作经历的年轻干部,应当有计划地到基层、艰苦边远地区和复杂环境工作。
(五)加强干部交流统筹。
推进地区之间、部门之间、地方与部门之间、党政机关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干部交流。
(六)干部交流由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严格把握人选的资格条件。
干部个人不得自行联系交流事宜,领导干部不得指定交流人选。
同一干部不宜频繁交流。
(七)交流的干部接到任职通知后,应当在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限定的时间内到任。
跨地区跨部门交流的,应当同时迁转行政关系、工资关系和党的组织关系。
如何加强社区党组织书记队伍建设
一、加强村党支部书记队伍建设的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这个主题,着力建立健全村党支部书记选拔任用、教育培养、激励保障、监督管理机制,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作风正派、年富力强、素质优良、精干高效的村党支部书记队伍,使他们成为农村小康领路人、产业带头人、科技明白人和群众贴心人,为全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组织保证和人才支持。
\ 二、村党支部书记的工作职责\ 根据党内有关文件规定和当前农村实际,村党支部特别是村党支部书记要认真履行好以下职责:\ (一)推动科学发展。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主持讨论决定本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研究确定符合本村实际的新农村建设规划和富民强村路子,协调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 (二)带领农民致富。
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各项支农惠农强农政策,带领和引导党员群众抓好农业生产,推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推广普及农业技术,发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和致富项目,为农村群众提供多种形式的生产经营服务,千方百计增加农民收入。
领导和支持集体经济组织管理集体资产,搞好生产服务和资源开发,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实力。
\ (三)密切联系群众。
经常深入到村民群众中去,了解群众所思所想,听取群众对村党支部工作的意见建议,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组织党员干部为群众办实事做好事,及时解决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做好困难群众帮扶工作。
坚持服务群众、依靠群众,组织村民群众有序参与村级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实践,支持和保障村民依法开展自治活动。
\ (四)维护农村稳定。
加强村民群众教育,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道德素质和集体观念。
抓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平安创建、人民调解、计划生育和农村社会保障等工作,疏导和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组织开展健康有益的文化活动和文明村、文明户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教育和引导农民群众崇尚科学、诚信守法、抵制迷信、移风易俗,养成健康文明生活方式,形成男女平等、尊老爱幼、邻里和睦、勤劳致富、扶贫济困的良好风尚。
\ (五)加强村党支部建设。
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及本村党员大会的决议。
带头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健全村党支部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组织开展“五个好”村党支部创建活动。
组织开展党的组织生活,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增强党员主体意识,督促党员履行义务。
负责抓好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和培养,做好经常性的发展党员工作。
带头执行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定,抓好对村、组干部和村办企业管理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 三、健全完善村党支部书记选拔任用机制\ (一)切实加强村级领导班子建设,改革和创新选拔任用制度。
选拔任用村党支部书记由镇、街道党(工)委具体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根据不同村情,采取“两推一选”、“公推直选”面向社会公开选拔、镇、街道党(工)委委派等方式把思想政治素质好、带富能力强、协调能力强的“一好双强”型优秀人才选进村级领导班子,尤其要选准配强村党支部书记。
思想政治素质好,就是理想信念坚定,宗旨观念较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自觉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办事公道、廉洁自律;带富能力强,就是有知识、有见识,思路宽、点子多,懂经营、会管理,能团结带领党员群众共同致富;协调能力强,就是热爱农村、对农民有感情,善于运用民主、法律、示范和服务的方法做群众工作,妥善处理矛盾,维护农村和谐稳定。
大力推进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一肩挑”和村“两委”班子成员交叉任职。
\ (二)拓宽选人用人渠道。
注重从本村优秀现任村干部、致富能手、农民经纪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负责人、复员退伍军人、外出务工返乡的农民党员中选拔村党支部书记和其他村级领导班子成员。
鼓励优秀民营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机关事业单位退居二线、提前离岗或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回原籍担任村党支部书记。
本村暂时没有合适人选的,也可以从区直部门和镇办机关党员干部中选派。
积极探索村党支部书记跨村任职,采用强村带弱村、大村带小村的办法建立联合党组织,从中择优选拔村党支部书记。
鼓励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优秀年轻干部到经济贫困村、工作薄弱村任职。
\ (三)大力加强后备干部队伍建设。
完善和落实配套政策,加强跟踪培养,严格日常管理,帮助高校毕业生在农村尽快成长成才,优秀的要及时通过推荐和参加选举担任村党支部书记、副书记。
要把发展党员、选拔后备干部、培养实用人才和村级领导班子建设结合起来,注重在优秀青年和致富能手中培养党员,把党员致富能手培养成村干部,不断为农村党组织注入新鲜力量。
\ 四、健全完善村党支部书记教育培训机制\ (一)整合培训资源。
由组织部门牵头,统筹民政、农业、计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涉农部门培训力量,对涉农培训资金“打包整合”,形成培训工作合力。
发挥区、镇(办)党校主阵地作用,运用大中专院校、职业学校、党校等各种教育培训机构和资源。
积极探索建设农村党员干部短期实践培训基地,广泛开展村党支部书记培训。
\ (二)丰富培训内容。
组织村党支部书记深入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加强对现代农业、市场经济、法律法规、实用技术以及民主管理、服务群众等方面知识技能的培训。
\ (三)改进培训方式。
充分运用现代远程教育、电化教育等方式和手段,增强教育培训的吸引力和实效性。
注重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教育作用,开展优秀村党支部书记巡回宣讲活动,组织村党支部书记到先进村实地学习考察,进行短期实践培训。
鼓励村党支部书记参加学历教育,提升文化层次。
\ (四)落实培训措施。
把村党支部书记教育培训纳入大规模培训干部总体规划,及时制定村党支部书记教育培训三年规划和年度计划,抓好组织实施,每年累计集中培训时间不少于7天。
区委每年对村党支部书记进行培训,培训经费按每人不少于300元的标准列入区财政预算。
其他村干部由镇、街道党(工)委每年组织培训一次。
\ 五、完善村党支部书记工作报酬保障制度\ 加大财政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持力度,保证村党支部书记及其他村干部工作报酬随着村级经济实力增强逐步提高。
逐步达到村党支部书记工作报酬不低于我区农村劳动力平均收入水平,村委会主任工作报酬比照村党支部书记工作报酬标准实施,其他村“两委”干部工作报酬不低于我区农村劳动力平均收入水平的60%。
\ 建立报酬结构补贴制度。
村党支部书记报酬结构补贴由基本补贴、绩效补贴、奖励补贴三部分构成。
基本补贴调整到每人每月500元,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一肩挑的每人每月600元,由区财政统一拨付到各镇、街道村干部工资专户,按月发放到人。
绩效补贴每人每月不低于300元,由各镇、街道根据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发放。
奖励补贴由各镇、街道依据年度工作考核情况和“双述双评”结果,按照村党支部书记总数15%的比例确定优秀等次,推荐上报区委组织部,经审核把关后,提交区财政局备案,对确定为优秀等次的村党支部书记每人每年给予5000元的奖励补贴,所需经费由区财政负担。
\ 村干部的职数配备,本着交叉兼职、精干高效、减轻农民负担的原则,以行政村人口数量和经济发展状况为依据配备,一般配备3至5名。
\ 六、建立村党支部书记社会保障制度\ 根据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和实施情况,在自愿参保的前提下,按照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原则,逐步为在职村党支部书记办理社会养老保险。
对2008年12月31日前已经正常离任的村党支部书记,从2010年1月起,累计担任村党支部书记9年以上18年(含18年)以下的,每月给予100元的生活补贴;累计担任村党支部书记18年以上的,每月给予200元的生活补贴。
\ 具体审批程序为:1、个人申报。
先由个人写出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包括本人基本情况、任村党支部书记起止时间(要求准确到月份)、证明人等。
2、村党组织初审。
根据个人申报,村党组织查阅有关资料后运用“4+2”工作法研究确定名单并上报镇、街道党(工)委。
3、镇、街道党(工)委审批。
镇、街道党(工)委组织专门人员,对村党组织上报人员情况逐一进行调查审核。
审核时,要征求纪检、综治部门的意见,对程序不规范、条件认定有异议、原始材料档案不全或存在其他问题的暂缓或不予审批。
审核完毕后,镇、街道党(工)委召开会议研究审定,并建立台帐进行管理。
4、上报名单。
镇、街道党(工)委将符合条件人员名单分别报区委组织部、区财政局、区人劳局。
5、补贴发放。
区财政局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各镇、街道,由各镇、街道发放至每一位符合条件人员手中。
\ 七、健全村党支部书记关爱帮扶制度\ 各级党组织要关心农村基层干部,对他们要多一些理解、多一些支持、多一些帮助,想方设法为他们解决实际困难。
建立村党支部书记定期体检制度,每两年由区委统一组织为村党支部书记进行一次体检,所需费用由区、镇(办)两级财政承担。
建立生活困难村干部慰问帮扶制度,对生活困难的村干部,各级党委、政府要定期走访慰问,在生产生活上予以帮助。
建立村党支部书记谈话谈心制度,镇、街道党(工)委书记要定期与村党支部书记谈话谈心,沟通思想,疏导情绪,及时发现、帮助解决问题。
\ 八、拓展党支部书记成长空间\ 总结完善从优秀村党支部书记中招录镇办公务员的做法,加大从优秀村干部中招录镇办公务员、镇办事业编制人员力度。
积极推荐政治素质好、参政议政能力强的村党支部书记作为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劳动模范人选,激发他们的荣誉感和使命感。
建立健全定期表彰村党支部书记制度,结合农村党建“三级联创”和“三定三创”表彰活动,定期对优秀村党支部书记进行表彰和奖励。
注重树立村党支部书记先进典型,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 九、建立村党支部书记岗位目标责任制\ 由镇、街道党(工)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总体部署和各村自然条件、经济基础、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等因素,科学设置各村党支部书记年度岗位目标和年度办实事项目,向本村党员群众公开作出承诺,年初建立岗位目标台账,年中加强督促检查,年终由镇、街道党(工)委组织开展“三票评议”,召开村级“两会”(党员大会、村民代表会议),组织村党支部书记和班子成员述职,从群众、党员、组织三个层面进行综合评价,量化为相应的星级。
评议结果作为落实村党支部书记激励保障措施的主要依据,严格兑现奖惩。
\ 十、健全监督管理制度\ 完善村党支部议事规则,明确村党支部书记决策重大事项的范围和程序,推行“4+2”工作法和家庭联户代表制度,确保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
强化村党支部民主生活会制度,建立健全村党支部书记述职、任前廉政谈话、诫免谈话、重大事项报告、经济责任审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度,保证村党支部书记始终处于有效监督。
同时,积极推进党务、村务公开。
村党支部的工作事项要向党员和群众公开,重点公开支部工作目标、决策内容和程序、发展党员、党费收缴管理、民主评议党员、补助贫困党员、处置不合格党员、党员干部违纪违法问题的处理等内容,接受党员和村民监督。
对作风不实、履行职责不到位、群众有反映的,要及时批评教育,促其整改;对岗位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差、作风不好、群众反映强烈的,要按有关规定及时调整;对以权谋私、违法违纪的,要严肃处理,形成发现、调整不合格村党支部书记的机制。
\ 十一、加强村党支部书记队伍建设的组织领导\ (一)落实工作责任。
镇、街道党(工)委要切实抓好工作落实,经常对村党支部书记队伍和村级班子现状进行排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
建立完善区、镇(办)党员领导干部抓农村基层组织建设联系点制度,以点带面,推动工作。
\ (二)完善工作机制。
要在区委统一领导下,组织部门牵头抓总,纪委、宣传、农经、民政、财政、人事、劳动、共青团、妇联、扶贫开发等部门密切配合,把教育培训、集中整顿、激励保障等村党支部书记队伍建设任务落到实处。
坚持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与村开展“结对共建”活动,积极提供人力、物力、财力、信息等支持,帮助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实际困难。
要在全区村级组织推广“4+2”工作法和家庭联户代表制度,用改革创新的精神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探索新路子,不断提高村党支部书记队伍建设水平。
\ (三)加强财力保障。
财政部门要加大支持力度,保障加强村党支部书记队伍建设的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村党支部书记及其他村干部工作报酬、离任村党支部书记生活补贴所需费用按规定渠道和标准发放,不足部分由区财政安排,并监督镇、街道财政统一发放到村干部个人账户。
\ (四)创造良好环境。
各级党委、政府在作出决策和部署工作时,要充分考虑农村基层的实际情况和承受能力。
要严格控制和规范各种检查、评比、达标活动,大力精减会议文件,切实改进会风文风,实实在在为村党支部书记减负,让他们集中精力为群众办实事。
要推动村党支部书记进一步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改进工作方式方法,提高新形势下做好工作的本领。
镇办要加强对农村基层工作的具体指导,支持村党支部书记大胆开展工作,及时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注意总结推广村党支部书记在工作中创造的好经验、好做法。
要大力宣传、弘扬村党支部书记先进典型,树立村党支部书记的良好形象,努力营造关心、尊重、支持、爱护村党支部书记的社会环境。
古代官员廉政的思想基础是什么意思
中国廉政建设,就是国权通过自我约束我调节,同时行使上述双重职能。
前项职行使,各个不同的社会形态当然会有各自不同的特性。
后项职能的行使,则会表现出更多的共同规律。
在中国传统廉政建设的历史进程中,国家政权在实行自我约束和自我调节的方法途径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其中相当部分属于具有普遍价值的一般政治文明成果。
认真总结中国传统廉政建设的基本经验,对于推进今天的廉政建设(尽管历史条件和根本社会制度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仍然不失其积极的意义。
导向原则与具体规定相结合传统廉政建设的基本经验之一,就是廉政的导向原则与具体的廉政规定紧密结合。
就廉政的导向原则而言,主要包括:关于治国理政的原则理念,关于国家政策的原则取向,关于官吏政行为的原则要求,关于官吏从政道德的原则规范,等等。
这些原则理念、原则取向、原则要求、原则规范,实际上明确了廉政建设的方向,规定了廉政建设的目标。
为了保证既定的方向和目标能够得以实现,中国古代国家政权不仅明确提出了廉政建设的导向原则,而且十分注重将这些原则不断细化为各项具体的廉政规定,演化为各项具体的廉政措施,力图以具体规定体现廉政原则,以具体措施实现廉政导向。
主要表现为:一是约束内容具体。
即有关的规定要求和禁止事项,内容非常明确而具体。
如《管子》主张君主必须逗明陈其制地,以便逗百官守其法地。
其制包括禁止官吏以权索民(逗擅国权以深索于民地)、枉法求民(逗枉法以求于民地)、装穷藏富(逗饰于贫穷地)、卖官分禄(逗仕人则与分其禄地)、贿赂公行(逗说人以货财地)、家产多于同僚(逗家富于其列地)、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逗其禄甚寡而资财甚多地),等等。
规范内容之具体可见一斑。
二是制约对象具体。
即有关的规范要求所针对的对象非常明确而具体。
传统的官职规范针对各类官职的不同职务范围和特点,分别提出了具体职务规范要求。
如目前可知的秦代法律律名,有《司空》、《内史杂》、《尉杂》、《属邦》,等等,此即分别为针对司空、内史、廷尉、属邦等职官而提出的具体职务规范。
此类法律约束和惩罚的对象,均明确指向担任某一类特定职务或从事某一类特定政治行为的官吏,约束对象十分具体。
三是规范标准具体。
即有关的规范要求往往具有明晰化甚至数量化的具体标准。
以《秦律》为例:传递公文,有具体的时效要求,急件立即传送,逗不急者日毕地,不得耽搁过夜;任用官吏,有具体时段要求,超过两个月不及时补任缺位官职,主管令丞以逗不从令地论处;主管官有牲畜,有具体年度繁殖率的要求,适龄母牛产子率不足六成,主管官吏即当受罚;不同等级官吏出差,有沿途供应公费饭食的不同具体标准,有的每餐可供逗稗米半斗、酱四分升一、菜羹给之韭葱地,有的只供逗粝米半斗地。
诸如此类的要求和规定,十分明确而具体。
四是考课程序具体。
即对有关各项考课的主持机构和实施时间以及考课的对象、内容、方式、重点等方面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以确保考课的效果。
五是奖惩规定具体。
即具体明确地规定奖廉惩贪的标准与尺度。
如关于官吏贪赃,《唐律》将其分为逗监临主司受财地、逗受财为人请求地、逗行贿地、逗受贿地四种情形,且又有逗枉法地与逗不枉法地的区别。
不仅明确区分了不同的犯罪情形,而且具体规定了各自的惩治尺度。
监临主司受财,逗枉法者一尺杖一百,一匹加一等,十五匹绞地;逗不枉法者一尺杖九十,二匹加一等,三十匹加役流地。
六是防范措施具体。
即对各类防范措施作出详细具体的规定。
如明清时代为了防止科举考试中的考场作弊行为,明确了各项具体防范措施:搜身以防夹带、具保以防冒替、锁院巡视以防传递、誊录以防辨识笔迹、弥封对读以防割卷换卷,等等。
导向原则与具体规定相结合,显然可以更有效地发挥各项廉政制度的劝导激励和强制规诫作用,有利于保证廉政建设效果。
此种结合,应是中国传统廉政制度不断发展完善、不断走向成熟的一种表现。
成文制度与习俗惯例相结合中国传统廉政建设的基本方式之一,就是不断强化制度建设。
此种制度建设,具有特定的历史含义和明显的时代特征。
在中国传统廉政制度生成发展的整个过程中,始终存在着制度形态本身发展不成熟的问题。
主要有如下表现:一是制度主题不明确。
从严格意义上讲,中国历代封建王朝并未建立公然名曰逗廉政制度地的廉政制度。
二是制度形态不规范。
历代王朝所采取的许多廉政举措,有的只是偶尔为之的行为,有的则属相沿成习的惯例,本身并不具备成文的、明显的、稳定的、规范的制度形态。
三是制度体系不完善。
专门针对廉政建设需要的全面、系统、综合、独立、特定的廉政制度体系,一直未能确立。
有关廉政的原则要求和具体规定,散见于其他的相关制度法规之中。
上述主题不明确、形态不规范、体系不完善等情形,反映了中国传统廉政制度在制度形态方面的发展特性。
此种特性,也是同中国传统廉政建设的基本特征分不开的。
传统廉政建设,不仅重视成文制度的建设,同时也依赖于各类相关习俗惯例的形式。
汉代官吏家人逗不入官舍地的习俗惯例,就是其中的一个例证。
根据有关史料,汉代官吏供职期间,除逗休沐地即休假之日可返家宅与家人团聚之外,平时一般居住在官府修建的舍中,不与家人同住。
家人不入官舍,是当时为官清廉的一种表现。
例如西汉太守何并,逗性清廉,妻子不至官舍地;东汉大司徒司直王良,逗在位恭俭,妻子不入官舍地。
前者系指地方长官的家人不入地方官府的官舍,后者为中央部门的官员家人不入该衙署的官舍。
就成文制度而言,当时似无官员家人不得进入官舍的严格禁令,亦无如若家人进入官舍则该当何罪的具体规定。
官吏家人逗不入官舍地,只是作为部分清官廉吏自觉遵行且受到赞扬提倡的一种习俗惯例而存在。
这种习俗惯例的廉政意义,一方面在于减省官府支出,另一方面则是为了保证官吏在执行公务时免受家人干扰。
正如有的学者所指出的那样:官吏妻子不入官舍,逗在保证为政清廉方面的意义,实际比节约开支的经济意义要大得多地。
上述例证表明:既依靠成文制度,又借重习俗惯例,两者结合共同强化对官吏政治行为的约束,显然更加有利于收取廉政成效。
此即成为传统廉政建设的又一条基本经验。
成文制度具有强制性,但规范内容不可能包罗万象。
习俗惯例则更多的是借重社会舆论及官吏道德自律的力量来实施规范,且规范内容可以为成文制度补缺封漏。
一些相沿成习的惯例,久而久之,也就演化发展成为正式的成文制度了。
行政体系与监察体系相结合,同时发挥行政体系与监察体系的作用,这是中国传统廉政建设的又一个重要特色和基本经验。
自秦汉时代始,中国古代国家政权自上而下构筑了一整套相对独立于行政体系的专职监察体系,使国家政权的组成形式实现了行政权与监察权的分离,加强了两者之间的相互制约。
传统廉政建设过程中,历代专门的监察机构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行政系统也依然承担着相应的职责。
在行政体系与监察体系两者结合共同推进廉政建设方面,中国古代国家政权的主要做法是:强化监察机构的职能、加强对监察机构自身的监察、继续发挥行政机构的廉政职能。
强化监察机构的职能。
主要包括:一是明确监察职权。
为了充分发挥监察机构在廉政建设中的作用,历代王朝均以制度法令的方式明确规定了各有关监察机构的监察内容、监察范围及监察对象,赋予了其相应的监察职权。
如汉代刺史逗以六条问事地,隋代司隶台亦有逗一察品官以上理政能不,二察官人贪残害政地等六察职权,唐代肃政台除了监察朝廷百司之外,另以逗风俗廉察地的名义,逗以四十八条察州县地。
二是增强监察权威。
为了强化监察的威力和效果,在突出监察机构的地位和权威方面专门作出一些特殊规定。
如汉代规定,监察官员可以秩轻而任重,可以官卑而位尊,可以享有特殊礼遇,可以同时拥有弹劾、考课、举荐、司法等多种权力。
汉唐等王朝均明确规定,监察官员的升迁可以速于其他官员。
三是慎重监察人选。
汉代时称,御史之官逗任重职大,非庸材所能堪地。
唐代任用高层监察官员时,不仅考虑候选人员的品质条件,而且还有其本人任职资历方面的要求,曾任州县理人官者方可荐用,以图保证监察官员的实际任职能力。
加强对监察机构自身的监察。
为了强化监察效能,同时又防范监察机构坐大失控,中国古代国家政权往往设置了不止一个系列的监察机构,各监察机构之间实行互相监督。
所谓逗惧宰官之不修,立监牧以董之;畏督监之容曲,设司察以纠之地,即说明了监察机构与行政机构之间以及各监察机构之间的相互制约关系。
各监察机构在行使自己的监察职权的同时,亦受到其他监察机构的监察督责。
监察体系中的这种机构设置与职能分工多有重叠的状况,就是出于为防止监察失效和监察失控而对监察复加以监察的意图。
继续发挥行政体系的廉政职能。
在设置了专门的监察机构之后,行政系统依然继续承担着相应的廉政职责。
主要表现为:一是各行政机构的长官对其职务范围内的廉政建设负有领导责任,对其部属下级的廉政情况具有正常的督察考课及奖惩之权。
二是各行政机构的长官对其部属下级的贪赃枉法行为须因失职失察而负连带责任。
汉代曾规定:逗长吏臧满三十万而不纠举者地,负有监察之责的主官逗刺史地和该长吏的上级行政主官逗二千石地,均以逗纵避为罪地。
三是行政系统对监察系统亦有一定的督察之权。
西汉文帝时,曾派遣行政系统的逗丞相史地巡行郡国逗出刺地,其起因就是属于监察系统的逗御史不奉法,下失其职地。
丞相史逗出刺地的职责,不仅是为了配合监察御史共同加强对地方郡国的监察,而且也是为了同时逗并督查御史地。
既要解决因御史逗失其职地而对郡国监察不力的问题,又要解决因御史逗不奉法地而加强对御史本身的监察问题。
在廉政建设进程中,同时发挥行政机构和监察机构两个系统的作用,有利于从体制上保证和强化廉政的效用。
一方面,以监察机构对行政机构实施监督和制约;另一方面,又以行政权支持强化了监察权、督察制约了监察权。
法制规范与道德劝导相结合依靠法制规范、强调道德导向,这是中国传统廉政建设最主要的手段和基本经验。
前文已经论及,中国传统廉政制度本身缺乏独立成熟的制度形态,有关廉政的规范要求主要体现在相关的法律制度及其他制度之中。
在中国传统廉政建设过程中,自先秦时代明确提出逗以法治吏地思想以来,有关廉政的法制规范呈现出如下发展趋向:一是廉政法制规范专门化的发展趋向。
中国古代国家政权很早就提出了专门针对官吏的法制规范。
《秦律》之中专有《为吏之道》,并针对廷尉、内史、司空等具体官职分别提出了各自不同的职务规范要求。
《晋律》将官吏犯罪的类型加以归类,制定了专门惩治官吏犯罪的刑律《违制律》。
至隋唐时期,内容更加详细完备的《职制律》诞生,传统廉政法制规范的专门化程度达到了新的水平。
二是廉政法制规范具体化的发展趋向。
针对官吏政治行为的廉政法制规范,呈现出越来越繁多、越来越细密、越来越具体的发展趋向。
传世的《唐律》(连同《疏议》)共有律文502条,其中涉及官吏犯罪的条款就有近两百条。
不仅条文增多、析分细密,且针对性很强,规范要求非常具体。
如针对当时常见的谎报政绩、沽名钓誉、弄虚作假、妄报灾情等官场弊端,《唐律》规定:逗诸在官长吏,实无政迹,辄立碑者,徒一年。
有赃重者,坐赃论地。
逗诸部内有旱涝霜雹为害之处,主司应言而不言及妄言者,杖七十。
若致枉有所征免,赃重者,坐赃论地。
禁止的行为和惩罚的标准,都很具体,且符合官吏政治行为的特点。
三是廉政法制规范严酷化的发展趋向。
为了遏制官吏贪赃行为,历代王朝都制定了相应的惩治规定。
汉代有所谓逗十金法地,逗臧值十金,则至重罪地。
《唐律》规定:官吏监守自盗,逗盗所监临财物者地,逗三十匹绞地;官吏受贿,逗监临主司受财而枉法者地,逗十五匹绞地。
《大明律》规定:官吏监守自盗,至四十贯者绞;官吏犯赃枉法,至八十贯者绞;官吏恐吓取财,即使未遂不得财,亦须杖刑。
就法制规范而言,惩治官吏贪赃的有关规定总体不断趋于严酷。
四是廉政法制规范民事化的发展趋向。
中国早期封建社会提出的官吏行为规范,主要是从调节君臣关系的目的出发,规范内容的政治性极强。
随着中国传统廉政制度的不断发展,调节官民关系的规范内容开始增多。
在相关的廉政法制规范中,也有了更多的民生事务方面的内容。
例如《大明律》关于官吏犯罪行为的界定包括官吏犯赃枉法、恐吓取财、私用民力、赋役不均、收粮违限、虐待罪囚、越职受民诉讼、滥权逮捕监禁、检核灾荒不实、故违不理民状,等等。
上述罪名均与官吏治理民事时的行为有关。
五是廉政法制规范预防化的发展趋向。
廉政法制规范,既包括重在惩治既往的惩罚性规范,又包括重在防患未然的预防性规范。
逗治地与逗防地的结合,正是中国传统廉政建设的一个特点。
例如,自秦汉时期起,即已规定官吏任职须在一定程度上实行籍贯回避或亲属回避。
其后历代王朝也大多实行了类似规定,甚至发展得更为细密严格。
有关回避的制度规定,就是廉政法制规范由事后惩罚性向事前预防性延伸的结果。
作为一项预防性的制度规范,实行回避对于防范官吏结党营私、防范官吏徇情枉法,无疑可以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
上述五个方面的发展趋向,突出说明了法制规范在中国传统廉政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历代统治者在依靠法制规范推进廉政建设的同时,高度重视道德劝导的作用。
主要表现为:一是强调道德要求,即国家政权明确对官吏提出从政道德的约束要求。
二是明确道德规范,即具体制定官吏从事政治活动所应遵循的道德准则。
三是树立道德楷模,即通过奖励彰扬清官廉吏树立廉洁从政的榜样。
四是强化道德自律,即要求官吏加强自我道德修养和自我行为检束。
总之,导向原则与具体规定相结合、成文制度与习俗惯例相结合、行政体系与监察体系相结合、法制规范与道德劝导相结合,这就是中国古代国家政权强化自我约束、实行自我调节的主要方式,也是中国传统廉政建设积累的基本经验。
古人的政治智慧,或许可以启迪今人的政治思路。
传统政治文明的有益成果,或许可以鉴照当代政治文明的进程。
工商局执法权力范围是什么
工商局行政执法岗位就是代表国家行使行政执法职责,如进行市场(广义)监管、经济案件查处、专项检查等等工商部门职能,是国家公务员,这个岗位要求熟练掌握和准确运用与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依法办事,公正执法,要掌握的法律有《公司法》、《商标法》、《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还要具备《证据法》、《商法》等等相关法律知识,而且,这个岗位要不断更新自己的业务知识,才能更好地做到依法行政。
答案补充你可以去这里看看 答案补充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全面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依法行政工作考核评价方案》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局范围内所有工作岗位和在本制度规定的岗位上工作的所有在编的行政执法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设岗位的依据是江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扬州市高邮工商行政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二章 机关岗位职责第四条 办公室(含财务)职责一、组织协调本局机关日常工作;二、负责局机关的文秘、政务信息、建议和提案、信访、机要保密、新闻宣传、调研等工作;三、负责全系统装备、固定资产的管理和基建项目的核算工作;四、协调全系统的住处信息化、档案管理和统计工作;五、负责全系统财务经费管理和预算、核算、决策及收费管理、票据管理、内部审计监督工作;六、指导所属事业单位及全系统的会计基础工作。
第五条 人事教育科职责一、负责本局管理的干部的考核、任免、辞退、辞职、档案管理工作;答案补充 二、负责全系统人事计划、人员调配、职称评定、工资、福利及统计等工作;三、负责全系统机构编制管理、基础建设、精神文明建设、评选表彰和教育培训工作;四、负责老干部的日常服务、管理、活动安排等工作。
第六条 法制科职责一、承担本系统行政处罚案件的核审、听证以及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二、组织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培训和普法教育工作;三、组织工商行政管理执法监督工作;四、组织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五、指导全系统法制工作。
第七条 登记注册科职责一、审定、核准、颁发管辖范围内的内资企业(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营单位的证照;二、审核、颁发管辖范围内的广告登记证。
第八条 监督管理科(含企业、商标、广告、个体私营管理)职责一、负责对本局登记注册的企业的年检和辖区内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二、组织查处违反有关登记管理法律、法规的案件;三、负责商标使用、商标印制和商标验证的监督管理工作;四、组织查处商标侵权行为及商标使用中的其他违法案件;答案补充 五、组织实施广告经营资格审批;六、组织查处违法广告;七、指导商标协会、广告审查机构和广告协会的工作;八、组织、指导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九、引导全市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十、指导个体私营经济协会工作。
第九条 外资登记管理科职责一、根据国家有关涉外政策、法规,在扬州工商局领导下,依法开展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的有关工作;二、认真学习、贯彻国家有关涉外政策、法规,加强外商投资企业联络员法律、法规的培训,做好咨询报务工作;三、辅导企业做好开业、变更、注销申请的有关准备工作,并对企业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注册申请书进行初步审查(包括实地调查),登记材料齐全后提出初步意见报扬州工商局审核;四、指导基层工商分局根据《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经济户口管理办法》对外商投资企业实施经济户口管理工作;五、对本辖区外商投资企业出资和履行合同章程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及时上报有关报表和情况;答案补充 六、在扬州工商局的指导下,按照委托的权限,直接承办本辖区外商投资企业的年度检验初审工作,负责汇总本辖区内外商投资企业的年检报告书的汇总、统计分析与上报工作,协助扬州工商局完成年检报告书的计算机录入工作;七、调查本辖区外商投资企业违反登记管理法律、法规案件,提出处理意见报扬州工商局处理;八、及时反映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做好调查研究工作,探索登记管理工作的新路子;九、按授权范围做好有关工作(扬州局认为有必要直接办理的除外);十、积极完成扬州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市场合同管理科职责一、组织规范管理各类市场的经营秩序;二、监督管理全市各类消费品市场、生产资料市场;三、参与市场培育和市场布局规划,负责管理和指导市场登记和统计工作;四、负责商品展销会的管理工作;五、负责监督管理网上交易活动及其经营行为;六、对全市经济人进行监督管理;七、组织查处合同违法行为;八、负责办理企业抵押登记,受理合同鉴证、合同争议行政调解,组织监督管理拍卖行为;九、指导经济人协会和企业信用管理协会工作。
答案补充 第十一条 公平交易监督科职责一、组织查处市场交易中的垄断、不正当竞争、流通领域走私贩私和其他经济违法违章行为;二、负责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的监督管理;三、组织查处严重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案件。
第十二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科职责一、负责指导基层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二、负责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的监督管理;三、组织查处严重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案件;四、负责消费者申诉、举报的受理、分转、办理工作;五、负责12315投诉举报受理中心的工作;第十三条 经济监督检查大队职责一、承担查处市场交易中的垄断、不正当竞争、流通领域走私贩私、经销假冒伪劣商品及其他经济违法违章案件;二、承担全市市场监管的专项整治工作。
第三章 基层工商分局职责第十四条 分局长职责一、主持本分局全面工作;二、组织全分局人员认真学习、贯彻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学习政治豆腐和业务知识,不断提高全分局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答案补充 三、带领全分局人员认真履行工商分局职责,做到目标明确、计划周密、分工科学、责任落实、措施得当,做好分管工作并督促检查其他各项工作的执行情况,确保目标任务顺利完成;四、协调内外关系,贯彻落实上级工商局的工作布暑,积极围绕中心工作,为发展地方经济服务;五、按规定权限处理职权范围内的各项事务,建立健全内部各项管理制度,带头并督促全分局人员执行;六、认真抓好工商分局党组织建设,落实“三会一课”制度,抓好分局廉政建设;七、指导辖区内个私协会、消协分会等组织开展各项活动;八、做好全局人员思想政治工作,生动关心其学习、生活和工作;九、加强工商分局基础建设,积极探索、开拓创新,为上级领导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十、完成上级工商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五条 副分局长职责一、协助分局长开展工作,兼任分局法制员和纪检监察员;二、组织实施对辖区市场主体行为和市场交易的监督管理,负责市场巡查工作;三、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辖区内区域巡管方案,指导巡查监督员开展工作;四、全面掌握辖区内各类市场主体的基本情况,组织开展专项或综合执法检查;答案补充 五、负责对辖区内商标使用、印刷、广告经营、合同履行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六、负责工商分局的行政处罚工作,查处辖区内经济违法违章案件,负责法律文书的起草或初审;七、定期向分局长汇报工作,及时分析综合监管情况,提出工作建议;八、协助分局长处理内外关系,掌握分局内人员思想、工作动态,抓好行风廉政建设;九、分局长外出期间,主持分局工作,确保全分局工作顺利进行;十、完成上级工商局和分局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六条 经济监督检查中队职责一、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查处本辖区范围内的各类市场主体的违法违章案件;二、承办派出局委托调查的案件;三、根据上级局的布置,承担本辖区内市场监管的专项整治工作。
第四章 相关岗位工作人员职责第十七条 法制员职责一、负责核审以本单位自己名义或受派出局委托以派出局名义采用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二、协助派出局法制部门做好当事人对拟作出的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处罚案件所提出听证要求的听证工作;答案补充 五、组织开展本单位的法制培训与学习活动;六、为本单位行政执法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七、承担与派出局法制部门的联络工作,传达上级法制部门的工作要求,向派出局法制部门报告工作;八、完成本单位及上级法制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八条 案件主办人职责一、负责办理一般程序案件的立案手续;二、负责案件的调查取证,查明案件事实;三、办理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各项手续;四、依法应经核审的案件,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草拟行政处罚决定书连同案件材料按规定送法制机构核审;五、处罚建议被批准后,口头向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告知或制作并依法送达处罚告知书;六、听取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记录在案;七、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制作并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听征告知书;八、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参加听证,向当事人提出违法事实、证据、依据及处罚建议并进行辩论;九、向当事人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十、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十一、对当事人拒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在法宝期限内会同法制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答案补充 十二、所办案件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赔偿、行政诉讼的配合法制机构做好复议、赔偿及诉讼应诉工作;十三、负责所办案件的立卷归档。
第十九条 注册登记受理人员职责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各级登记机关的规范性文件,确认申请登记的名称或企业是否属于本登记机关的管辖;二、根据企业类型审查所提交文件种类、数量是否齐全,出具审批文件或证件的部门、级别、形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三、提交的文件是否是原件或经申请人签字并核对的复印件,对审批文件和投资人证件的复印件应与原件进行核对;四、超时效的申请,是否提交有关说明材料;五、被委托办理登记的人员是否符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有关规定;六、申请登记的名称是否有企业法人名称中含有其他法人的名称、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政党名称、军政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等内容;七、申请书各项目填写是否齐全,意思表达是否清楚无歧意。
第二十条 审查人员职责答案补充 一、章程:各类章程的必载事项是否齐全,章程内容是否符合有关企业登记的法律、法规、省政府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章程的签字是否符合规定二、验资报告:出资人、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比例与章程、申请书是否一致,资金来源与经济性质是否相一致,验资报告内容是否完整,结论是否明确。
三、股东(投资人)或发起人:股东(投资人)或发起人资格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省政府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验资报告明示的股东投资能力问题提出审查意见,核对章程、验资报告、申请登记书及相关证明中股东(投资人)或发起人是否一致。
四、法定代表人及董事、监事、经理:任职文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
五、住所:核对企业章程、申请书与住所使用证明中的住所是否一致,是否具有合法使用权证明,同一注册地址中是否相对独立。
六、经营范围:经营范围用语是否规范,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依法审批的项目是否按规定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经营范围用语是否与审批文件或证件上用语相一致,对使用的非规范用语是否有相应的说明和证明材料。
答案补充 七、名称:行业用语表述的内容是否与企业经营范围相一致,企业名称是否依次由字号(或者商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所组成,并冠以企业所在地省或市或县行政区划名称,企业名称中是否有不得含有的文字和内容,企业名称是否与已登记的同行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
八、变更:变更登记除按上述要求审查外,还应将变更登记材料与企业档案进行核对,审查变更内容是否符合企业章程的规定,所提交的决议、决定是否与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相符,作出决议、决定的机构或部门是否发生变化,是否有明显疑问的签名,核对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是否超出母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二十一条 核准人员职责核准人员对名称、股东资格、验资报告、审批文件、章程中有关组织机构及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以及审查人员审查意见中提出的问题进行复核,并在法定时间内签署核准登记或不予核准登记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 12315投诉举报台人员职责一、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受理对各类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的投诉并依法处理。
答案补充 二、受理对有关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走私贩私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其他违反工商法规行为的举报。
三、根据“集中统一受理,分级分类处理”的原则,对受理的各类投诉和举报进行登记、分析、转办、督办。
四、负责对所受理的投诉和举报案件的反馈答复,案卷整理和归档等工作。
五、指导下一级投诉举报机构的业务工作。
六、完成局长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三条 监督管理人员职责一、按经济户口分类监管的要求,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各类市场主体的日常巡查监管工作,宣传法律、法规;二、及时制定检查计划;三、查处各类违法违章行为;四、负责本辖区内的各类市场主体的年检和验照工作;五、建立各类监督管理台帐,负责监督管理资料的登载与计算机录入工作六、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收取管理费;七、完成本单位领导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