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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户长活动主持词

时间:2019-09-13 01:35

谁有新闻联播稿件范文

给你一个,我写了一份新闻稿。

通信学院团代表大会在2010 2010年,2月25日(星期六)晚上9点,秋季凉爽,艺术色彩纷呈,在南区的上海大学社区学院,通信学院10名新生暨“我的新的,我很确定“欢迎晚会在温暖和有序的气氛中开始。

出席党的领导和嘉宾有多年的社区学院院长,宋宇教授,党委副书记吴炜学校老师通信,通信团委书记薛程老师,大学教师郑梁老师联赛,胡安老师和10辅导员许群老师,彭秀萍老师,陈老师星级,同时有10个教官淞浦师资力量雄厚,范天翔教师和春华老师上课。

党社区学院院长,教授宋宇,一个质朴的讲话发表在开始的几年中,他激励学生在新学期的交流播下青春的光彩,培养独立的优秀品质,继承传播研究所的优良传统,促进自我依赖于大的校训精神。

备注毫无疑问,10名新生的大学生活指明了方向。

嘻哈社区日晚在演绎动感十足的表演开始。

在辉煌的灯光,舞者散发着青春气息,充满活力的生命的活力,让人眼前一亮。

然后,逐个依次上演精彩的节目,有10名新生提供了创造性的古董快板,二胡,古筝合奏,有激情炎炎的中场球员,09个前辈的互动游戏带来古典舞蹈技巧惊呆了MJ,但也让人发笑的相声, “说广告”,动人心扉的蓝色领带真理索赔。

据报道,两个星期前,学生花了很大的功夫,今天晚上,大型场地选择,舞台布景,小到PPT制作,虽然不被视为满意,它可以说是与众不同的。

这些计划增加我们大学生活的一种别样的行程。

两个多小时的新年晚会在文学部门的所有成员共同演绎了“超级马里奥”来结束,这个晚上别样的风情,反映了充满激情的青年通信学生,不仅给我们带来了欢声笑语,让我们体验到丰富的文化上海大学轻松的气氛。

我相信我们可以通信学院是势头强劲,导致大学之间,我相信沟通会写一个更优美的音乐

村民代表怎么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10年10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   第三章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四章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第五章 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编辑本段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设立。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分设若干村民小组。

  第四条 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第五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编辑本段第二章 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根据工作情况,给予适当补贴。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

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工作。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经济发展。

  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并支持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男女平等,做好计划生育工作,促进村与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推动农村社区建设。

  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村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和引导各民族村民增进团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遵守并组织实施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村民服务,接受村民监督。

  编辑本段第三章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

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组成,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或者因其他原因出缺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

  第十三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   (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十四条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公布。

  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

  第十五条 选举村民委员会,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

村民提名候选人,应当从全体村民利益出发,推荐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为候选人。

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由候选人介绍履行职责的设想,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

  选举村民委员会,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

另行选举的,第一次投票未当选的人员得票多的为候选人,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

  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选举结果应当当场公布。

选举时,应当设立秘密写票处。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名单。

  具体选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第十六条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并说明要求罢免的理由。

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

  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当选无效。

  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由乡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第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缺,可以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补选。

补选程序参照本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

补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到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时止。

  第二十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工作移交。

工作移交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监督。

  编辑本段第四章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第二十一条 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

  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

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

召集村民会议,应当提前十天通知村民。

  第二十二条 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法律对召开村民会议及作出决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召开村民会议,根据需要可以邀请驻本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派代表列席。

  第二十三条 村民会议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代表会议不适当的决定。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第二十四条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   (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   (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   (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   (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

  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设立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五分之四以上,妇女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

  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

村民代表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

村民代表可以连选连任。

  村民代表应当向其推选户或者村民小组负责,接受村民监督。

  第二十六条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

村民代表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

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代表会议。

  村民代表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第二十七条 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第二十八条 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应当有本村民小组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村民小组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

村民小组组长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属于村民小组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企业和其他财产的经营管理以及公益事项的办理,由村民小组会议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讨论决定,所作决定及实施情况应当及时向本村民小组的村民公布。

  编辑本段第五章 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二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决策机制和公开透明的工作原则,建立健全各种工作制度。

  第三十条 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

  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接受村民的监督:   (一)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   (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   (三)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   (四)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   (五)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前款规定事项中,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

  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所公布事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

  第三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三十二条 村应当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或者其他形式的村务监督机构,负责村民民主理财,监督村务公开等制度的落实,其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中推选产生,其中应有具备财会、管理知识的人员。

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村务监督机构成员。

村务监督机构成员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可以列席村民委员会会议。

  第三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以及由村民或者村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聘用人员,应当接受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对其履行职责情况的民主评议。

民主评议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由村务监督机构主持。

  村民委员会成员连续两次被评议不称职的,其职务终止。

  第三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和村务监督机构应当建立村务档案。

村务档案包括:选举文件和选票,会议记录,土地发包方案和承包合同,经济合同,集体财务账目,集体资产登记文件,公益设施基本资料,基本建设资料,宅基地使用方案,征地补偿费使用及分配方案等。

村务档案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规范。

  第三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审计包括下列事项:   (一)本村财务收支情况;   (二)本村债权债务情况;   (三)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资金、物资管理使用情况;   (四)本村生产经营和建设项目的发包管理以及公益事业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情况;   (五)本村资金管理使用以及本村集体资产、资源的承包、租赁、担保、出让情况,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情况;   (六)本村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要求审计的其他事项。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部门、财政部门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审计结果应当公布,其中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在下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之前公布。

  第三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事项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编辑本段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开展工作应当提供必要的条件;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需要经费的,由委托部门承担。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公益事业所需的经费,由村民会议通过筹资筹劳解决;经费确有困难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给予适当支持。

  第三十八条 驻在农村的机关、团体、部队、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人员不参加村民委员会组织,但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参与农村社区建设,并遵守有关村规民约。

  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与前款规定的单位有关的事项,应当与其协商。

  第三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本法的实施,保障村民依法行使自治权利。

  第四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本法,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四十一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近几年中秋节新 习俗

中秋节,民间习俗统的拜月月、吃月饼外,还有剥烧塔、观神等内容  、剥芋  潮人中秋拜月娘,供品中必有芋头,民间有剥芋食芋之俗。

这方面方志也有所记载,清顺治《潮州府志》云:“中秋玩月,剥芋食,谓之‘剥鬼皮’。

”清嘉庆《澄海县志》说:“(中秋)用熟芋去皮食之,曰‘剥鬼皮’。

”清乾隆《揭阳县志》载:“(中秋)或剥熟芋而食,谓之‘剥鬼皮’”。

  中秋之夜,用芋头拜月娘,据说它有一番不凡的来历。

相传,元兵攻进潮州城后,实行联户制三家一保,每三家人供养一个元兵。

还规定晚上不得关门,任由元兵随其上哪家睡觉,尤其是新娶媳妇头夜要跟元兵睡觉。

百姓忍无可忍,便利用中秋夜拜月娘之机,在月饼下垫一“杀”字白纸,并放一盘芋头祭拜,相约请元兵吃饼时齐动手起义。

因芋头的“芋”字与潮州话“胡”字谐音,拜芋头是鼓舞百姓树立砍下胡人头颅打败元兵的信心。

结果中秋之夜,起义如期成功。

后来,潮人便世代保留中秋拜芋、剥芋食之俗。

剥芋头皮即剥胡头皮之意,告诫人们不忘过去受胡人统治之苦,享受起义成功之喜悦。

  今天,潮汕仍喜用蒸熟的芋头拜月,以个大肉疏松,皮有裂痕者为佳品,即潮俗称芋“笑”。

祭拜之后全家便剥皮食芋,好好享受一番乐趣。

  四、燃塔、燃烟堆  燃塔是一种中秋夜孩童常玩的民俗游戏活动。

它起源于何时尚不可知,不过清代潮州各县、府志对此也都有所记载。

清顺治《潮州府志》云:“中秋玩月……儿童燃塔为乐。

”清光绪《潮阳县志》曰:“(中秋)儿童则聚瓦片结小塔燃之。

”  中秋节这天下午,孩子们四处收集残砖瓦片,选一个开阔的场地累砌瓦塔。

小型瓦塔直径二三尺,高四五尺,大型直径七八尺,高丈余。

叠砌的方法是取来几块旧墙土角或石条砌成塔脚,然后找来几块砖头砌起一个瓦塔门,用旧瓦片从塔脚逐层砌起来。

架瓦片时注意留空隙,二片瓦之间留一空隙,第二层就在下层的空隙处叠起来,依次砌上去。

在叠砌时逐渐收缩,成塔状,最后出现塔尖,用一砖片盖于塔尖。

塔中央一般插有一根较粗的木条做塔心,烧塔时可以不断燃烧保持火势。

砌塔时下面要留有“灶口”,并用柴草填实塔里。

黄昏时分,孩子们便把柴草点燃。

燃至夜半,熊熊烈火从砖瓦的缝隙向天上窜。

这时,他们又将准备好的松香、食盐、硫磺和鞭炮往塔里撒,发出噼啪作响之声(似鞭炮)和蓝色火焰,甚是好看。

  潮俗中秋烧瓦塔有两层意思:一是纪念当年潮州人民燃放烟火约好杀掉元兵的信号;二是因潮音瓦与“蚁”同音,烧瓦塔读成烧“蚁”塔,把蚁烧死。

俗称中秋烧塔会把各家各户的蚂蚁烧去,来年不再有蚂蚁或减少蚂蚁的为害。

  潮汕有的地方现在还有赛烧塔之俗,以烧得全塔通红而不倒者为胜。

揭阳炮台等地,则有搭竹塔之俗,塔高有达数丈者。

燃烧时,全塔尽烧,火势猛烈,更为壮观。

目前,一些旅游景点,如汕头中信度假村、澄海莱芜景区,也有在中秋夜举行烧瓦塔活动,吸引游客。

但他们已把原来低档次的瓦塔发展为红砖塔,如中信度假村请泥灰工把2800多条红砖搭建起8米多高的砖塔,用水泥拌细沙把砖条粘固,像一座壮观的建筑物。

塔建在沙滩上。

中秋夜晚,观赏烧塔的游客簇拥海滨,被烧得通红的塔身与明月大海交相辉映,辉煌壮丽,令人叹为观止。

  至于燃烟堆,就是各家各户把稻草、劈柴分别在村里几个地方堆成小山似的柴草堆,拜月结束时,也像烧瓦塔一样把柴草堆点燃。

  五、游月娘  在潮汕,天真无邪的童男童女们,自从牙牙学语,就缠着奶奶、爷爷讲月娘的故事。

月娘成了孩子们金色的梦。

于是到了中秋节,大人们就把竹子劈成竹篾,扎成了面盆大小的骨架,用毛边纸糊成一轮满月。

中秋夜,孩子们就在“月娘”肚子里点上蜡烛,扛在肩上,手舞足蹈地悠游在朦朦胧胧的深巷中,老远看去俨然是月娘下到凡间。

金色的梦变成童男童女们捉得住摸得着的现实,这就是有趣的“游月娘”。

  六、观神  “观神”、“落神”即请神,是昔时潮汕中秋普遍存在的一个神秘有趣的迷信活动。

据说,一到中秋夜,诸神也都出来游玩赏月。

因此,这一天,人们(特别是妇女,民间有“八月俏(狂)姿娘”之称)只要通过特殊的降神仪式或咒语,就可以使神祗显灵。

于是人们往往在这一天搞请神活动,有“落老爷”、“观亡魂”、“观篮姑神”等多种。

此外,还有男孩子们玩的“观戏童”、“观蛤蟆神”、“观猴神”等带有迷信色彩的游戏。

观神时,要按请神、催神、退神三个环节分别唱“请神曲”、“催神曲”、“退神曲”。

观的神不同,所唱的曲子也不同。

  落老爷,也叫“问死鬼”,是以一个会“落神”的妇人做主体,俗叫“同身”(即神灵“藏身”的谐音),并让许多妇人念着咒语,使“同身”进入半睡半醒状态。

不久“同身”便“神鬼”附身,怪话连篇,回答众人提出的问题,似真似假,神秘莫测。

  观亡魂的方法,同落老爷差不多。

只是落老爷谈些神话,观亡魂则谈些鬼话和私人家中的事情。

有时因言语的恳切,表情的逼真,常使家人伤心落泪,使场面变得阴气森森。

亡魂也可以在落老爷的时候借灵谈话,不一定要特地请魂的。

  观篮姑神是一种游戏活动,也须用迷信的咒语,在厅里焚香,反复念咒。

先让两个小孩子扶着旧竹篮,罩上一件老妇女穿过的旧衣,走到垃圾堆前请神。

当神来的时候,那竹篮能自行摇动。

人们问以人数、年岁等简单事物,皆点头置答。

  观戏童是一种孩童常玩的游戏活动。

观戏童即由青少年们推选出几个人,手捧香火,到野外水田地插上香火,拔来一株水稻,再插上香火,带回村里晒谷埕上,反复念了十几分钟咒语后,就会见有一少年像青蛙一样跳起来,手舞足蹈地唱起戏来。

其余人便也跟着跳起来表演对唱,有的是曾见过的戏文,有的是临时凑出来的。

当有人呼叫其名,或往其脸喷水时,他们才能清醒过来,不然还会继续唱下去呢。

这种观戏童风俗在抗日战争时期的农村还可看到。

  “观蛤蟆神”、“观猴神”等活动,其性质与观戏童差不多,只是所使用的咒语不同而已。

当神降落之后,就会出现有人能象蛤蟆一样钻涵洞,跳石头,或象猴子一样攀竹丛,爬大树等情形。

  观神实际上是一种“催眠术”,利用人处在半睡眠状态下的下意识活动进行引导,虽含有一点科学道理,但迷信成份甚浓。

随着社会文明进步,观篮姑神、观戏童等巫术游戏活动已被历史潮流所淘汰。

不过在偏远落后农村,观亡魂等迷信活动仍存在

开家庭会议的目的和内容是 什么

我要新颖管用的

开家庭会议主要是为了沟通意见,培养家庭成员计划与决策的能力,解决冲突,分担家事还有学习社会互动的经验。

内容方面:1.家庭会议应该每周一次,而不是每天一次。

在确定了家庭会议的时间之后,就要雷打不动。

如果有朋友打电话来,就告诉对方你等会儿打回去。

(我家的做法是摘掉电话听筒。

)不要因为忙或者其他事情而改变或取消一次家庭会议。

孩子会根据你的行为来判断家庭会议的重要性。

一旦有效地形成了惯例,每个人就都会盼望这种全家聚在一起的机会——直到孩子们成长到十几岁(后面有详细内容)。

2.决定应该在全体一致同意的基础上做出。

如果全家人无法就议程上的一项内容达成一致的决定,就应该把它放到下次会上再讨论,到时候就可能达成一致,因为多出了一个星期的冷静期和想出新主意的时间。

在家庭会议上实行“多数票”原则,将会凸显家庭的不和。

应该在家里传达一种信任的态度——你们能共同找出对每一个人都尊重的解决方案。

3.家庭会议应该包括对下周活动的讨论。

随着孩子们逐渐长大以及越来越多地参与家庭活动,比如照料婴儿、运动、约会、上课等等——这一点就尤为重要。

协调汽车的使用时间并照顾到大家的方便是必不可少的。

4.家庭会议结束前的最后一项,应该用来计划下周的家庭娱乐活动。

5.家庭会议应该以一个全家人参与的活动来结束。

你们可能想一起玩个游戏、吃爆米花或是每人轮流给大家制作甜点并给大家端上来。

不要看电视,除非有一个全家人都期待的节目。

如果你们确实看了一个电视节目,看完后要关上电视,并且要讨论节目描述的是什么价值观(或缺乏什么价值观),以及如何用于你们的生活中。

6.围着一张干净的桌子坐,有助于专心解决问题。

和班会不同,桌子在家庭会议中不会成为一道屏障。

随意坐在客厅里开会也可以,但把家庭会议作为晚餐的一部分似乎很难让大家不跑题

妇女主任上台讲话怎么说

各位领导姐妹们大家好:我叫xxx,来自xxx村,担任本村的。

今天能够站在这里,我感到非常荣幸,其实我也没做什么,我所做的都是我应该做的。

我也刚上任不久,有许多不懂得的地方,我一定会多加学习,平时做的不对的地方,也请多担待,在这里我发现了好多热心人,工作在我周围的领导都是这样在细节上关心着我这样一个不懂事的小姑娘。

有时,为了我们村的一些事,需要多费点心,就会感觉有点辛苦,但是累并快乐着,我知道,坚持就是胜利。

尤其是看着我们村哪一张张熟悉的面孔,一张张父老乡亲的微笑,是那样的激动紧张,更多的是亲切。

我逐渐明白了自己是在从事一项光荣而神圣的事业,面对的是普天下众劳动人民,这既是对自记得一种磨练,更是人生难得的一笔财富,在这里,我要感谢我们的村长,感谢他给我这个成长的机会,以后,我会更加努力的工作,一个是着力促进困难群众特别是妇女创业就业;二是关注民生,区计生指导站专门到村为妇女做各项,为妇女姐妹排忧解难;三是继续抓好计生工作。

以上是我在此次上的发言,我自己可能还有许多问题没有查找到,真诚希望在座的各位领导、同志们给予批评指正,我一定虚心接受,并在今后工作中加以改正。

同时,我深信通过今天的这个专题,我们将进一步做到思想上同心,目标上同向,行动上同步,成为一个团结的有战斗力的集体,进一步推进我村各项事业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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