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怎样免去居委会主任的职务
按相关的法律规定,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组成,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或者因其他原因出缺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
城市社区居委会的选举有法律规定吗
是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于1989年通过。
其中第八条规定:“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居住地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由每户派代表选举产生;根据居民意见,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二至三人选举产生。
”由此确定了居委会成员的直接选举制,但法律尚未明确候选人由谁提出、等额还是差额选举等问题。
《宪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居民选举。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基层政权的相互关系由法律规定”。
1982年宪法将全国农村的基层组织定为群众性自治性质的村委会以后,直接选举村委会领导班子的做法就在全国各地逐步展开。
1987年村委会组织法(试行)颁布以后,村级民主选举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1998年11月对1987年村委会组织法(试行)进行了修订,明确规定了村民委员会必须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第十一条第一款)“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推选产生。
”(第十三条)“选举村民委员会,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
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
”(第十四条)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村民直接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等法律规定,明确了村民委员会实行海选和差额选举以及村民选举的自治性。
居委会主任是民主选举的。
是否正确
居民委员会按照居民的居住状况和便于居民自治的原则设立。
一般以100~700户居民设立一个居民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5~9人组成。
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居住地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由每户派代表选举产生;根据居民意见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的2~3名代表中选举产生。
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同城市基层政权的关系是:居民委员会在市辖区人民政府、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进行工作,市、市辖区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也可以对居民委员会有关的下属委员会进行业务指导。
这些单位如需要居民委员会或其下属委员会协助工作,应当经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或其派出机关同意并统一安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