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长诉讼时效20年,什么情况下可以适用延长
根据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 规定人民法院请求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第一百三十九条 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第一百四十条规定,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 法律对诉讼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
员工大会发言稿范文
众志成城,全面打响旺季攻坚战亲爱的**的家人们:大家好
今天,我很高兴和大家一起召开**旺季动员大会及优秀员工表彰大会。
我谨代表**全体管理人员感谢全体员工这段时间的辛苦付出,也感谢此次受表彰的优秀员工卓越的表现,你们的表现是全体员工学习的标杆与榜样,谢谢大家
这几天,天气渐冷,但我没有感到丝毫的寒意,因为进入了冬季,就意味着迎来了我们行业的旺季,迎来了**的黄金季节。
每年的这个时候,是我们完成公司目标的关键时期。
为此我们特别召开这次的旺季动员大会和优秀员工表彰大会,希望大家以饱满的精神状态,以优秀员工为表率,全力以赴打好这场旺季销售的攻坚战。
对此我对大家有具体三个方面的要求:第一紧盯一个目标公司今年下达给**工作任务就是全面完成**转型定位的工作目标。
针对这个目标,我们前期做了很多工作,我们在**品牌推广的广告营销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在完善内部管理方面制定了许多的措施。
我相信只要我们相互配合,众志成城,有强烈的进取心和工作责任心,就没有战胜不了的困难,就一定能圆满完成我们预期的工作目标。
第二要抓好两个强化一要强化服务质量,服务质量是我们的信誉和生命,是市场竞争的集中体现,是消费者的利益所在。
没有品牌的产品就没有市场竞争力,没有竞争力的产品就没有生命力,我们要给顾客提供最优质的服务,提供个性化的服务,要求我们用心去面对客人,以情去感动客人。
让我们牢记我们的服务理念:一切为了客人,创造和留住每位宾
村民代表怎么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10年10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 第三章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四章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第五章 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编辑本段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设立。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分设若干村民小组。
第四条 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第五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编辑本段第二章 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根据工作情况,给予适当补贴。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
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工作。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经济发展。
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并支持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男女平等,做好计划生育工作,促进村与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推动农村社区建设。
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村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和引导各民族村民增进团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遵守并组织实施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村民服务,接受村民监督。
编辑本段第三章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
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组成,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或者因其他原因出缺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
第十三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 (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十四条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公布。
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
第十五条 选举村民委员会,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
村民提名候选人,应当从全体村民利益出发,推荐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为候选人。
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由候选人介绍履行职责的设想,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
选举村民委员会,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
另行选举的,第一次投票未当选的人员得票多的为候选人,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
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选举结果应当当场公布。
选举时,应当设立秘密写票处。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名单。
具体选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第十六条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并说明要求罢免的理由。
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
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当选无效。
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由乡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第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缺,可以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补选。
补选程序参照本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
补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到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时止。
第二十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工作移交。
工作移交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监督。
编辑本段第四章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第二十一条 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
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
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
召集村民会议,应当提前十天通知村民。
第二十二条 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法律对召开村民会议及作出决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召开村民会议,根据需要可以邀请驻本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派代表列席。
第二十三条 村民会议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代表会议不适当的决定。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第二十四条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 (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 (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 (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 (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
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设立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五分之四以上,妇女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
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
村民代表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
村民代表可以连选连任。
村民代表应当向其推选户或者村民小组负责,接受村民监督。
第二十六条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
村民代表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
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代表会议。
村民代表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第二十七条 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第二十八条 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应当有本村民小组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村民小组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
村民小组组长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属于村民小组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企业和其他财产的经营管理以及公益事项的办理,由村民小组会议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讨论决定,所作决定及实施情况应当及时向本村民小组的村民公布。
编辑本段第五章 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二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决策机制和公开透明的工作原则,建立健全各种工作制度。
第三十条 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
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接受村民的监督: (一)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 (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 (三)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 (四)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 (五)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前款规定事项中,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
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所公布事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
第三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三十二条 村应当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或者其他形式的村务监督机构,负责村民民主理财,监督村务公开等制度的落实,其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中推选产生,其中应有具备财会、管理知识的人员。
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村务监督机构成员。
村务监督机构成员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可以列席村民委员会会议。
第三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以及由村民或者村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聘用人员,应当接受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对其履行职责情况的民主评议。
民主评议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由村务监督机构主持。
村民委员会成员连续两次被评议不称职的,其职务终止。
第三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和村务监督机构应当建立村务档案。
村务档案包括:选举文件和选票,会议记录,土地发包方案和承包合同,经济合同,集体财务账目,集体资产登记文件,公益设施基本资料,基本建设资料,宅基地使用方案,征地补偿费使用及分配方案等。
村务档案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规范。
第三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审计包括下列事项: (一)本村财务收支情况; (二)本村债权债务情况; (三)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资金、物资管理使用情况; (四)本村生产经营和建设项目的发包管理以及公益事业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情况; (五)本村资金管理使用以及本村集体资产、资源的承包、租赁、担保、出让情况,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情况; (六)本村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要求审计的其他事项。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部门、财政部门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审计结果应当公布,其中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在下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之前公布。
第三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事项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编辑本段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开展工作应当提供必要的条件;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需要经费的,由委托部门承担。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公益事业所需的经费,由村民会议通过筹资筹劳解决;经费确有困难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给予适当支持。
第三十八条 驻在农村的机关、团体、部队、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人员不参加村民委员会组织,但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参与农村社区建设,并遵守有关村规民约。
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与前款规定的单位有关的事项,应当与其协商。
第三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本法的实施,保障村民依法行使自治权利。
第四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本法,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四十一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十二个五年计划全文
篇一:我国十二个五年计划 我国十一个五年计划 “五年计划”是中国国民经济计划的一部分,主要是对全国重大建设项目、生产力分布和国民经济重要比例关系等作出规划,为国民经济发展远景规定目标和方向。
中国除了1949年到1952年底为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和1963年至1965年为国民经济调整时期外,从1953年第一个五年计划开始,已经编制了十个“五年计划”,目前正在着手第十一个五年计划的研究、编制工作。
第一个五年计划 “一五”计划,是指我国从1953年到1957年发展国民经济的计划。
它是在党中央的直接领导下,由周恩来、陈云同志主持制定的。
根据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的要求,“一五”计划所确定的基本任务是:集中主要力量进行以苏联帮助我国设计的156个建设项目为中心、由694个大中型建设项目组成的工业建设,建立我国的社会主义工业化的初步基础,发展部分集体所有制的农业生产合作社,以建立对农业和手工业社会主义改造的基础,基本上把资本主义工商业分别纳入各种形式的国家资本主义的轨道,以建立对私营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的基础。
“一五”计划时期,我国对个体农业、手工业和私营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的任务基本完成。
计划所规定的各项建设任务,主要依靠我国人民的力量,加上当时
腾蛟镇的文化建设、工程
纪念青岛列为沿海开放城市20周年 全面推进区域经济一体化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推行沿海发展战略,逐步形成了点、线、面逐步推进的对外开放格局。
20年来,青岛充分利用自身的优势,抓住机遇,深化改革开放,加快市场化进程,实施经济国际化战略 ,增强了城市综合竞争力,大大提升了青岛的城市地位,已成为全国社会经济最发达的地区之一。
今后,青岛要率先建成全面的小康社会,实现工业化和现代化,我们认为,应充分认识当今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的重要趋势,按照区域经济发展的总体目标,在中心地区吸纳和辐射的带动作用下,充分发挥地区优势,通过合理的地域分工,在全区域内优化配置生产要素,推动区域经济协调发展,以提高区域经济总体效益。
一、推进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的意义 1、区域经济一体化是发挥各地比较优势,形成整体优势的必然选择。
近年来,我国经济出现产业结构趋同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缺乏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的意识和观念。
为了本地区的经济增长,对一些热门行业在投资上趋之若鹜,结果不仅造成了宝贵资源的浪费,而且导致了重复建设和企业间的过度竞争。
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是为了避免产业同构化,而通过研究和论证明确各地的功能定位,确立其以优势产业为龙头的产业发展格局,做到真正能够发挥各地区的比较优势,形成区域经济的整体优势,使各地取得比较效益。
2、区域经济一体化,充分利用中心城市的辐射作用,推进产业升级。
技术梯度推移理论认为,技术推进和产业发展呈上台阶形式:一是在区域内部(可以是一个国家,也可以是一个地区)总是由低向高推进,即由劳动密集型,向资金密集型、技术密集型、知识密集型逐级推进;二是在区域之间总是由高向低流动,而且两者总是相伴发生。
增长极理论认为,在区域经济发展过程中,经济增长不会出现在所有地方,总是首先在少数条件优越的地方出现,并逐步成长为经济增长的中心。
随着社会发展和技术进步,区域中心的产业升级是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
因此,充分认识和运用区域经济发展的理论,培养增长极,并形成区域内地区之间的合理分工,实现互补发展、协调发展,一方面形成核心能力,并推动核心区域产业升级,另一方面利用增长极的带动作用,来促进区域内其他地区的发展,形成整体优势。
3、区域经济一体化既是实现产业差别发展,又是解决就业和再就业的有效途径。
任何一个国家、地区由于人的自然禀赋、人员素质、经济条件存在较大的差别,根据自身条件实现发展,才是实事求是、量力而行的。
正如反映企业核心竞争力的优势能力,总是在细分市场上显现;各地区优势能力的真正展现,是在产业上体现的一种差别发展。
区域的中心地区由于人员素质高、交通通讯条件好、信息技术传播吸纳快,必然是新增长点的首先培育者,不仅提升了产业,而且吸收了各类高素质的人才;作为周边广大地区则发挥自身优势,并接受与其相关联的传统产业、成熟技术的转移。
这不仅为产业的梯度推进提供了空间,而且对吸收相对低素质的劳动资源,特别是大量农村富余劳动力,解决就业问题将发挥重要作用。
4、区域经济一体化是各级干部树立科学的“大局观”、“政绩观”,消除地方保护主义的重要途径。
我国改革开放已1/4个世纪,但人们的一些思想观念和行为方式却与市场规则不相适应。
市场经济不仅要求统一的国内市场,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更要求统一国际市场,但我们目前却很难消除地方保护主义,从根本上克服因市场分割造成的市场秩序混乱。
其重要的原因之一是我们的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缺乏大局观,未树立起科学的政绩观,一切从地方利益出发,一切为了仕途坦荡、追求政绩,只要指标能增长、税收能增加,其他一切都是次要问题,不管企业今天上而明天垮了,哪怕在引进外资上搞虚报浮夸。
这种问题产生的一方面是各级干部缺乏大局观,过度追逐政绩的结果,也应该看到与在发展中搞大呼隆、压指标的考核方法是有直接关系的。
不改变现行的体制和机制,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就是一句空话。
二、“大青岛”框架下,经济一体化发展的原则和思路选择 1、以三大特色经济发展为前提,合理确定区域中心的产业定位。
三大特色经济是青岛市的优势和发展定位,整个区域经济布局必须以促进特色经济的发展为前提,按主辅城区和各区市的功能定位,使整个产业布局区域内合理展开,并首先在区域中心进行科学的产业定位。
东部主城作为行政、文化、科教、旅游和居住中心,经济发展的重点在旅游和高新技术产业中心。
在目前旅游资源开发的基础上,重点应发展国际会议、展览中心,大力发展文化产业,借助承办2008奥帆赛“软”、“硬”件建设,形成有文化底蕴的会展集散地,带动人气、促进旅游,实现旅游与会展业的互动,延长旅游时间,推进全天候、全方位的旅游经济发展。
高科技工业园区与高教区的结合,使之成为高新技术开发、孵化和产业发展地,成为青岛新增长点的启动地、高新技术窗口和辐射源。
该地区应注重引进具有前瞻性项目,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主导产品等。
随着港口重心西移,外贸航线西移,西海岸辅城将成为港口经济发展的中心,由此带动临港工业、物流业、修造船业发展,促进保税区向自由贸易区转变,实现港区的连动。
2、发挥区市比较优势,在明确各地区功能定位中完成产业布局。
在城市中心区定位明确的基础上,为了实现青岛市经济的一体化发展,各区市应该是整体布局中一个重要的功能区域,发挥比较优势是功能定位的重要前提,但只把注意力放在看起来具有比较优势的产品和项目上是不够的,要更加注意那些潜在竞争优势的产品和项目,并注意把自己的比较优势转化为竞争优势。
平度、莱西作为农业大市应该承当起青岛市,甚至更大范围内农副产品生产基地、农业产业化的示范地和农村城镇化重点区域。
依托雄厚的农业资源,扶持国内外加工企业,大力推进农副产品的深加工增值,使其成为国内市场和出口的重要基地。
二元经济结构转变的重点在这一地区,有了这些地区城市化的加速,青岛市率先实现工业化、现代化才成为可能。
在青岛四大产业基地有三大基地落户青岛经济开发区的条件下,为了更好地体现产业集群发展的要求,应在目前基础上,加大制造业接受外资转移的力度,在沿滨海大道一线发展的构架下,从黄岛、李沧区两极向环胶州湾推进,向胶州、胶南辐射,形成环海湾制造业产业集群带。
黄岛的重点在修船(其次是造船)、轿车、电子家电,李沧区的重点在重型车,特别是专用汽车、精细化工等,使之成为青岛社会生产总值的主要支撑点。
3、各类产业应形成网络发展格局,实现纲举目张。
产业形成网络态势发展是社会化大生产,专业化分工、协作的要求,也是资源共享、信息沟通、竞争合作的必然趋势。
以产业核心地区为主轴形成网络,才能纲举目张带动相关企业的大规模发展,孤立的大而全、小而全发展思路只能使事业萎缩,极大地浪费资源。
如我市的旅游经济发展,要真正达到让游客吃住游娱购等目的,应该以主城区的旅游资源为中心,形成各具特点的旅游网络,如历史文化游、近现代文化游、自然景观游、海洋岛屿游、工业旅游和休闲度假游等,以网络为主,实行深度开发。
如果各区市与青岛整体旅游不形成网络,实行单打一,最终的结果是留不住人、卖不出货,不来遗憾、来了更遗憾。
只有纲举才能目张。
4、以区域整体吸引内外资,按地区功能进行布局安排,促使各功能区域的产业集群发展。
对内外招商应采取政府牵头、有关部门为主、各区市协作,组织整体招商与分散招商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对引进的内外资按各区市功能定位实行统一安排;对分散招商所引进的内外资,要符合区市定位的要求,为了形成地区的比较优势,所引外资即便项目安排在其他地区,也实行谁引进、谁得益,并以制度规定的形式予以兑现。
这样一是保护各区市在招商引资的积极性,又避免全民招商的弊端;二是按功能定位进行统一布局安排,对形成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具有重要的导向作用,逐渐形成各地区产业发展的特色;三是促进产业的集群发展,保证有行、有市、有人气。
5、产业产品发展要与同类商品集散地相协调。
产业产品发展与市场规模有着正相关关系。
产业发展必须与批发市场、商品集散地发展同步推进,才能实现产业的集群发展,成为更大区域的产业中心和商品集散地。
依托港口吞吐能力,大力发展物流特别是第三方物流,形成连接国内外市场的物流中心。
依托即墨服装市场,兴起了纺织服装业;纺织服装业的发展,再推进市场规模的扩大,最终形成纺织服装名城。
以农业大市现有市场为基础,统筹规划农副产品各类市场的发展,不仅有粮油菜果肉,而且有加工和深加工制成品;不仅有现货,而且有期货;不仅有现场交易,还有网上交易。
使其成为山东和环渤海地区的农副产品集散地和交易中心。
依托汽车制造业的发展,在李沧、四方区现有汽车机电一条街基础上,大力发展汽车、机电交易市场,以市场带动产业,以产业促市场,实现二者的协调发展。
6、把搞好传统产业与提升在产业链条所处地位及增值能力紧密结合。
第一,随着国际分工的演进,分工的边界正从产业层次转换为价值链层次,即同一产业、同一产品价值链上不同环节之间的分工。
在这种分工体系中,技术密集型产业有它的劳动密集型环节(高新技术产品的加工装配环节),劳动密集型产业有它的技术知识密集型环节(服装产业的设计环节)。
在产业链条层次,由生产制造环节向研发设计和品牌营销环节的转移,是增值能力和分工地位提升的显著标志。
因此,各地区企业既要根据自己的核心能力和优势资源,从事价值链的某一环节或工序,又要逐渐改变在分工中所处地位,实现产业内分工环节上的升级,从单纯的生产环节向技术开发、营销环节推进。
第二,伴随着国际分工中产业边界的弱化,产业链条、产品工序的作用在提升。
而生产环节又可细分为上游生产(关键零部件的生产,电脑中的芯片)和下游生产(终端的加工组装),越接近于上游的生产其技术含量越高,附加值越大;越接近下游生产,知识技能要求越低,附加值越小。
所以,在生产环节中,由下游生产向上游生产的推进,是分工地位和增值能力提升的重要途径,也是各地区发展关注点。
黄华华:打造珠中江经济圈 推进区域经济一体化2009年04月01日 09:53 来源:广州日报 胡键 岳宗[我要发表评论] [推荐朋友] [打印本稿] 珠三角各市现场会的第三站昨日(31日)在江门召开。
现场会对江门贯彻实施《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推进“三促进一保持”和“双转移”等各项工作进行了检查指导,要求江门要争先进位,转“危”为“机”,努力实现弯道超车。
省委书记汪洋主持会议,省长黄华华代表省委、省政府作讲话。
上午,与会同志考察了江门滨江大道和滨江新区,江门市大长江集团有限公司、松下电子部品(江门)有限公司、无极限(中国)有限公司、广东银洲湖纸业基地及维达纸业(江门)有限公司等园区、企业。
大家对江门集群经济发展给予了高度评价。
大长江集团有限公司去年摩托车产销量295万辆,实现年产值162.76亿元,带动了江门摩托车零配件和整车生产发展,去年全市摩托车产量已达到了400多万辆。
江门拆船业也逆势飘红,去年江门口岸共进口废船34艘,价值4323万美元,比2007年同期分别增长21.4%和77.7%,占同期广东废船进口量的75.6%,形成重要产业集群。
与此同时,江门的造船、电力、食品、造纸等产业也呈现了集群发展的好势头。
下午,汪洋主持召开座谈会。
他指出,江门近年来坚持解放思想,创新机制,克服困难,实现了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各项社会事业发展都有明显进步,为再上新台阶创造了更好的条件。
汪洋指出,江门在珠三角各城市中主要经济指标排名靠后,争先进位,转“危”为“机”,努力实现弯道超车,是下一步的工作重点。
从当前形势看,江门完全具备加快发展的有利条件。
一是江门要素成本相对较低,在国际金融危机面前,抵御风险的能力也相对比较强。
二是江门的经济对外依存度相对较低,受外部市场需要减少的影响较小,一批企业在努力扩大出口的同时,也积极开拓国内市场。
三是江门土地、水、电等要素供给相比珠三角其他城市受到的约束小,而工业基础则比东西北地区更好。
汪洋强调,江门虽然具备了弯道超车的条件,但要实现这个目标,加快发展的任务非常艰巨。
当前,江门面临着前有标兵加速发展、后有追兵迎头赶上的局面,不进则退,慢进也是退。
江门要实现弯道超车的目标,关键是要抓好《规划纲要》的落实。
首先,要努力打造珠中江经济圈,推进珠三角西岸一体化。
江门连珠中、接广佛,具有独特的区位优势,是珠中江经济圈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江门要按照《规划纲要》的要求,突出特色,错位发展,准确定位,实现突破,努力打造先进制造业重点发展区。
要在加快现有项目建设的同时,充分发挥市场和政府的作用,加紧策划一批带动力强的制造业和服务业大项目。
珠三角在中国、在世界上都是很有影响的,市场前景被普遍看好,只要策划得当就一定能吸引来投资。
其次,要推动体制机制创新取得更大突破。
体制改革是成本最低、效用最大的解放生产力和发展生产力的手段。
要对影响珠三角一体化、影响江门提升竞争力的体制机制进行改革。
以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为突破口,深化经济体制和社会管理体制改革,不断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率,努力在体制机制创新上走在全省前列,为实现弯道超车提供强大动力。
再次,要认真抓好“三促进”,努力实现“一保持”。
“三促进”是手段,“一保持”是目的。
只有促进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促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促进建设现代产业体系,才能既保持当前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又不断提高经济发展长远竞争力。
要创造条件保证重大项目建设稳步推进,积极稳妥做好征地拆迁工作。
黄华华在讲话中对江门近年来经济社会发展取得显著成绩给予充分肯定,认为江门经济保持平稳较快增长、产业结构调整步伐加快、自主创新工作快步推进、宜居城乡建设初见成效。
黄华华要求江门要以贯彻实施《规划纲要》为契机推动发展再上新台阶,一要把保增长放在重中之重。
江门虽然地处珠三角,但人均GDP远低于珠三角的平均水平,也低于全省的平均水平,加快发展仍然是江门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主要任务。
要扩大投资,特别是要激活民间投资,尽快建成一批重大项目。
要积极开拓国内市场,着力激发家电、汽车、住房、旅游四大消费需求。
二要加快构建符合江门实际的现代产业体系。
大力发展以旅游、物流和会展为主的现代服务业,加快发展先进制造业,做强做大高新技术产业,大力扶优扶强,形成行业龙头企业。
三要充分发挥侨乡优势,加大招商引资力度。
切实调动国内外江门人参与家乡建设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不断提高招商引资水平。
要重点打造珠中江经济圈,推进珠海、中山、江门区域经济合作和一体化,促进资金、技术、人才、信息等要素合理流动。
四要围绕与珠三角其他城市对接,加快城市建设。
重点从产业发展、基础设施一体化等方面做好与珠三角其他城市的对接。
会上,江门市委、市政府就解决重大项目地方资本金不足、调整五邑大学管理体制、与港珠澳大桥对接的路网建设、加快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等问题向省委、省政府以及省有关部门提出支持请求。
省有关领导和省发改委、省交通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就有关问题现场作了答复,表示支持江门加快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做好与周边城市路网对接的建设,同时也希望江门扩大外贸出口、大力发展旅游业、加强宜居城乡建设。
省领导刘玉浦、朱小丹、徐少华、王宁生、林木声、万庆良、陈蔚文以及珠三角9市市委书记、市长,省直有关部门、部分中央驻粤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参加了现场会。
(责任编辑:张少雷) 中国愿继续推动亚太区域经济一体化 新华社利马11月23日电 记者钱彤 陈鹤高 亚太经合组织第十六次领导人非正式会议第二阶段会议23日在利马国防部会议中心举行,国家主席胡锦涛出席会议并就区域经济一体化、人类安全、气候变化等专题发言。
关于区域经济一体化,胡锦涛指出,当前,亚太经合组织成员经贸联系日益紧密,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不断发展。
我们应该鼓励和支持这一积极趋势。
当务之急是争取如期实现茂物目标,并推动世界贸易组织多哈回合谈判早日取得成果。
近来,亚太自由贸易区问题受到各方关注,这反映了亚太经合组织成员希望加快推进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愿望。
中方愿同各方一道,继续推动亚太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并愿就包括亚太自由贸易区远景等问题进行研究。
关于人类安全问题,胡锦涛表示,中国今年先后遭受了南方部分地区严重低温雨雪冰冻、四川汶川特大地震等自然灾害。
近年来,亚太经合组织其他成员也多次遭受地震、台风、干旱、海啸、洪涝等自然灾害侵袭,人员和财产损失巨大。
这说明自然灾害已成为威胁本地区的重要因素。
今年以来,亚太经合组织在防灾救灾方面开展了卓有成效的合作,举办了一系列活动,增强了各成员的防灾救灾意识,并提出了成立区域灾害管理和协调中心的设想,中方支持这一设想。
今后,亚太经合组织应该继续深化减灾防灾合作,积极开展政策对话,加强经验交流和技术援助,重点提高各成员监测、预警、应急和灾后恢复重建等方面能力,切实保护本地区民众生命财产安全。
中国愿积极支持和参与亚太经合组织防灾救灾领域合作。
关于气候变化问题,胡锦涛表示,气候变化问题是全人类面临的重大挑战。
去年,我们在悉尼会议上对气候变化问题进行了深入讨论,发表了关于气候变化、能源安全和清洁发展的悉尼宣言,表明了我们应对气候变化的坚定决心。
当前,落实“巴厘路线图”的谈判正处于关键阶段。
中方希望各方共同努力,真正按“巴厘路线图”的要求,尽快对加强公约实施作出全面有效的安排。
中方将积极参与谈判,并同各方一道努力,推动谈判取得积极成果。
中国政府高度重视气候变化问题,为应对气候变化和改善生态环境采取了大量措施。
中国制定了《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成立了国家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小组,完善了应对气候变化工作机制,明确了应对气候变化具体目标、基本原则、重点领域、政策措施和落实步骤。
中国提出到2010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在2005年的基础上降低20%、可再生能源比重提高到10%、森林覆盖率提高到20%等目标。
目前,各项目标的实现正在稳步进行,并取得初步成效,今后中方将继续朝着上述目标作出不懈努力。
中午,与会各成员领导人身穿秘鲁民族服装集体合影。
随后,胡锦涛出席了《亚太发展的新承诺-亚太经合组织第十六次领导人非正式会议宣言》宣读仪式。
宣言指出,亚太经合组织经济领导人齐聚秘鲁利马举行会议。
2008年亚太经合组织会议的主题强调缩小亚太经合组织发达成员与发展中成员差距的重要性。
我们承诺致力于增强全球化的社会影响,确保所有成员和经济部门都能获得技能和机会,以参与地区和全球贸易投资并从中获益。
宣言强调,当前国际金融危机是我们迄今面临的最严重的经济挑战之一。
我们将快速果断地应对全球经济放缓。
我们欢迎亚太经合组织各成员采取的货币和财政刺激方案,并将采取所有必要的经济和金融措施应对危机。
我们将就此发表单独声明,表明我们应对不断恶化的全球经济形势和支持世贸组织多哈发展回合谈判早日达成积极、平衡结果的决心。
宣读仪式结束后,亚太经合组织第十六次领导人非正式会议闭幕。
中午,胡锦涛出席了亚太经合组织领导人非正式会议工作午宴。
亚太经合组织第十七次领导人非正式会议将于2009年在新加坡举行。
推进东北区域经济一体化 成中国经济第四增长极 -------------------------------------------------------------------------------- 2005年08月26日 10:03 人民网-国际金融报 东北除了充分利用中央给的各种优惠政策外,必须加强区域经济合作,朝着一体化方向发展,这是东北老工业基地实现整体振兴,成为中国经济第四增长极的关键 推进东北区域经济一体化是一项长期复杂的系统工程,决不能用行政手段去干预,而是要以市场为导向,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现代市场经济突出了地域竞争。
当前的竞争是以一区、一域、一带、一圈为建制的产业集群式的竞争,而不是一枝独秀的“企业盆景”式的 竞争。
建立在地缘经济或地缘政治基础上的一体化,由于其具有优势互补、聚合效应、成本降低和整体利益提高的特点,是现代经济发展和市场竞争的趋势和体现。
区域经济加速呈现一体化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沿海地区积累了巨大的经济能量,在资金、人才、科技和产业高度化上有着较大的比较优势,具备了产业梯度转移、扩张的条件,使我国大规模跨省市间经济合作的条件已经成熟,区域经济呈现出一体化加速发展的特征。
从1980年到2000年,珠江三角洲经济圈率先崛起。
近几年来,随着区域互联互动、协调发展,目前一个“泛珠三角”概念已经提出,其范围包括福建、江西、湖南、广东、广西、海南、四川、云南、贵州九省区和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简称“9+2”。
这一区域建立起来的共赢型经济体将成为中国未来经济发展的高速增长极。
上世纪90年代以来,长江三角洲经济圈异军突起,吸引台湾以及世界各地的资金和技术,开始了全新的合纵连横,极大地提高了区域经济竞争力。
长三角所含三省市16个城市已形成以上海为中心的城市圈,这是目前世界人口最集中的城市群和我国最发达的经济区之一。
除此之外,我国的京、津、唐经济圈也是我国经济的重要增长极。
党的十六大提出支持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加速调整、改造、振兴。
这是党中央国务院继西部大开发后的又一重大战略决策,东北地区将迎来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
为了使东北大振兴,东北三省的省委省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也多次召开会议,商讨振兴大计。
知名专家学者也多次召开各种类型的研讨会,为东北振兴献计献策。
领导层和专家学者达成的共识是,东北除了充分利用中央给的各种优惠政策外,必须加强区域经济合作,朝着一体化方向发展,这是东北老工业基地实现整体振兴,成为中国经济第四增长极的关键。
推进东北整体振兴 虽然实现东北区域经济一体化有一定的基础和条件,但是,东北地区国有经济比重高,市场意识相对淡薄,区域内各自为政、市场分割和地方保护阻碍了经济资源的自由流动和跨地区的经济合作,形成了所谓条条经济和块块经济,使区域发展缺乏明显的产业分工,低水平竞争导致资源严重浪费,经济一体化进程严重受阻。
因此,统筹区域内经济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加快推进东北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已成为当务之急。
如何加快推进东北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进程,实现老工业基地的整体振兴呢
笔者提出以下几点想法: 一、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规划东北区域经济发展。
科学发展观要求必须打破过去那种条块分割、画地为牢的诸侯经济,必须改变过去那种比例失调、大起大落、粗放经营的经济发展模式,而要统筹区域内经济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在区域经济规划和发展中一定要遵循最小成本、最大利润、最大市场范围和“满意区位”的原则,以寻求资源空间最大,“整合交集”、优化资源配置,以能最好地利用社会经济基础,获得最好的生产和生活条件为标准,促进区域内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使区域内人口、资源、环境之间保持协调发展。
二、运用市场机制推进东北区域经济一体化。
推进东北区域经济一体化是一项长期复杂的系统工程,决不能用行政手段去干预,拉郎配似的硬性撮合合作,那样会适得其反。
而是要以市场为导向,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坚持以下原则:一是优势互补原则。
即根据区域内各省的比较优势,各方的比较利益,实现生产要素互补,从而最大限度地发挥这个区域的整体优势。
二是资源共享原则。
即对区域内的资源进行有效整合,合理配置,打破地区封锁,强化互动,搞好产业配套,形成集群效应。
三是互惠互利原则。
即兼顾各方利益,不能以牺牲一方利益为代价。
通过分工协作,实现“双赢”和“多赢”。
四是共同发展原则。
即在产业整合、市场布局、基础设施建设、政策制定等方面各省都要顾全大局,统筹兼顾、共同发展,充分体现规划的整体性和运作的一致性,从而提高整体竞争力。
三、以区域内特大城市为中心,构筑城市经济圈,带动区域经济发展。
专家预言,“21世纪将是城市圈的世纪,经济的主要动力将越来越源于城市圈特别是大城市圈。
城市圈之间的分工、合作和竞争,决定新的世界格局”。
世界前5大都市圈,如纽约都市圈、东经都市圈、伦敦都市圈、巴黎都市圈和美加大湖都市圈,代表着当代经济发展的巅峰力量。
加快城市圈发展提升经济竞争力,是发达国家现代化过程中的一条重要经验,也是一些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经济发展的重要途径。
我国发达地区的珠三角城市圈和长三角城市圈已颇具竞争实力。
东北地区也应在发展中形成几大城市圈,以带动全区的一体化发展。
《国际金融报》 (2005年08月26日 第七版)
急求一份项目经济可行性报告 !!!!
近年来,我国经济实力大幅提高,民主法制建设取得新进展,人民生活显著改善,社会大局总体稳定。
但由于我国社会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社会结构、组织形式、利益格局的深刻变化也使我国社会呈现人民内部矛盾凸显、刑事犯罪高发、纠纷类型多样化等特点。
尤其是因贫富差距、城乡差距、分配不公、社会保障、劳动就业等问题引发的多样化、群体化、对抗性、敏感性的矛盾纠纷不断增多,处理难度大。
新形势提出新挑战,新问题产生新任务。
如何服务于改革开放、社会稳定的大局,如何提高我们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是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因此,建立与完善一整套合理有效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显得尤为重要。
【关键词】构建 完善 纠纷解决机制近年来,伴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经济体制变革不断深化、社会利益格局不断调整,社会矛盾纠纷处于高发时期,且呈现出纠纷主体多元化、利益诉求复杂化、纠纷类型多样化等特点,对现有的社会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提出了新的挑战。
应对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的发展趋势,加快构建和完善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整合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多种社会资源,综合运用调解、仲裁、诉讼等多种方式和手段,形成功能互补、程序衔接的矛盾纠纷有效化解体系,为社会主体和纠纷当事人提供符合他们利益偏好的、可供选择的纠纷解决途径,从而能及时有效地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这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需要研究和解决的一项重要课题,本文将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内涵、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现实意义、基本思路、具体措施等几个方面进行探讨和分析。
一、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概述。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与传统的“一元化”化解矛盾的方式方法相比较而言的。
简单地说,就是由于当前矛盾纠纷主体的多元化、类型的多元化、诉求的多元化,化解矛盾纠纷的思路、方法、措施、途径等也应多元化。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指在一个社会中,诉讼和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各以其特定的功能和特点,结成一种互补的、满足社会主体多样需求的程序体系和动态的运作调整系统。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诉讼的方式,一类是诉讼以外的方式,也即所谓的ADR。
ADR是英文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的缩写,其意为“替代性(或选择性)纠纷解决方式”,最初是指20世纪逐步发展起来的各种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 现已引申为对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着的、诉讼制度以外的非诉讼纠纷解决程序或机制的总称。
目前,在各国司法实践中广为使用的不经过正式的审判程序而解决纠纷的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主要有仲裁、调解、谈判、案件评估(case valuation)、法院微型审判(mini-trial)、早期中立评估(early neutral evaluation)、由法官主持的和解会议(judge hosted settlement conference)等。
这一概念既可以根据字面意义译为“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 亦可根据其实质意义译为译为“审判外(诉讼外或判决外) 纠纷解决方式”或“非诉讼纠纷解决程序”、“法院外纠纷解决方式”等。
[1]当代国际比较法学家将ADR 的共同性特征概括为以下几个基本要素:第一,程序上的非正式性(简易性和灵活性);第二,纠纷解决基准上的非法律化。
即无需严格适用实体法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基本原则框架内,可以有较大的灵活运用和交易的空间;第三,从纠纷解决主体角度,ADR 具有非职业化特征,可以使纠纷解决脱离职业法律家的垄断;第四,形式的民间化或多样化,其中民间性ADR 占据了绝大多数;第五,从纠纷解决者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看,包括仲裁在内的ADR 的构造是水平式(horizontal) 的或平等的。
中立第三人并不是行使司法职权的裁判者(法官) ,当事人的处分权和合意较之诉讼具有更重要的决定意义,因而被称之为更彻底的新当事人主义;第六,纠纷解决过程和结果的互利性和平和性(非对抗性)。
[2]在这个意义上,我国的人民调解及其他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都符合这些基本特征,可以被涵盖在ADR 的范畴之内,尽管它们都保持着各自的特殊性。
目前, 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一套有中国特色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具体体现为以诉讼为核心,各种非诉讼方式为补充的相互配合、相互衔接,综合运用政治、经济、法律、行政、教育等多种手段来协调处理社会矛盾纠纷。
[3]我国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也可以分为诉讼和非诉讼两类方式,诉讼方式即法院判决,非诉讼方式包括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当事人和解、行政裁决、行政复议、仲裁、信访等。
二、构建大调解相衔接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现实意义。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任务。
和谐社会不是没有矛盾的社会,而是社会矛盾纠纷得到及时妥善化解、人民权益得到及时有效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得到及时有力弘扬的社会。
及时妥善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就必须建立一套科学有效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
当前,由于冲突的性质、形式、对抗程度不同,解决纠纷的手段、方式也必然是多样的。
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对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一是有利于构建和谐有序的社会格局。
发展是第一要务,稳定是第一责任,要确保各项事业有新格局、新水平、新发展,必须有一个安定和谐的社会环境。
而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仍然是人民内部矛盾凸显、刑事犯罪高发的时期,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仍然大量存在。
特别是随着经济体制、社会结构、利益格局、思想观念的深刻变革,有些矛盾纠纷跨地区、跨行业,跨部门,突发性强,发现和控制难度大,靠单一渠道解决社会矛盾纠纷已不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司法干预社会矛盾纠纷是非常重要的手段,但对某些矛盾纠纷不是最佳的手段,因为司法的职能是裁判争端,不具有直接分配社会资源的职能,许多利益调整的矛盾纠纷需要运用行政的、经济的方法实施综合调控,不易进入司法程序。
同时司法资源是有限的。
如果群众遇到纠纷都走诉讼这一独木桥,必然会导致一些原本可以通过平和方式解决的矛盾更趋对立,最终影响社会和谐。
积极探索建立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有效衔接、协调运作的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综合利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运用教育、协商、疏导等方法,深入开展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提高调处效能,有力地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是符合保障民生、人民利益至上的执政目标。
人民法院将有限的审判资源用于解决重大疑难的社会矛盾纠纷,对一般的民间纠纷倡导采取多元化的解决方式化解在诉前、解决在诉外,是缓解审判压力、成功化解矛盾的有效途径。
实践证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是司法审判的重要基础,通过协商解决纠纷,可以使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和处分权得到更多的尊重,可以更好地维系家庭温情、邻里礼让、交易诚信,可以更多地增强社会宽容和社会责任。
人民调解、行政调解所具有的增强凝聚力、传承道德价值和协调法律与公序良俗的特殊作用,是法院判决所不能替代的。
对于当事人来讲,有事就打官司不是法律意识强的表现;对于法院来讲,不是受理的案件越多越体现政绩。
发挥多元调解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优势,把大量矛盾纠纷化解在诉外,完全符合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符合人民利益至上的具体要求。
三是有利于促进平安创建活动的不断发展。
新的形势和任务,要求各相关部门必须加强协作配合,全面发挥社会控制作用,共同构筑资源配置合理、机制运转高效的社会矛盾解决体系,为不同类型的社会矛盾提供相应的解决渠道。
不断创新调解理念、调解手段和调解方法,推动完善以“以党委统一领导、各相关部门组织联动、法院积极主导、诉求渠道畅通、信息资源共享、基层群众受益”为核心内容的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从源头上预防、疏导、分流社会矛盾,深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有利于及时消除各种影响社会发展的不稳定、不和谐因素,特别是通过协商、和解的方式解决各类矛盾纠纷,有助于协调统一各方利益,加强团结合作,把人心凝聚到谋发展、干事业上,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三、充分发挥大调解相衔接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作用的基本思路。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不断化解社会矛盾的持续过程。
一个趋于和谐的社会、一个成熟的法治社会,国家应当为不同类型的社会纠纷提供相应的解决渠道。
每一种纠纷解决方式应当占有自己的位置, 发挥各自的作用,并且相互补充、相互协调。
每一个具体的矛盾纠纷, 都应当有不同的诉求表达渠道和化解方式。
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就是要明确各种纠纷解决方式在社会矛盾纠纷解决工作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形成既充分发挥每一种纠纷解决方式的特点和优势,又能够相互衔接配合、相互补充的满足社会主体多样需求的社会矛盾纠纷解决模式。
发挥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大调解的作用,基础在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人民调解的建立和加强,根本在于诉调一体化对接,完善以人民调解为基础、行政调解为中心,诉讼调解为主导、司法审判为保障的多元化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把民间调解发扬光大,把行政调解发挥到位,把法院调解贯彻始终,最大限度地将各种消极因素转化为积极因素,实现调解效果的最大化。
(一)加强人民调解,打牢基础建设。
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人民调解是基础,是第一道防线,必须在加强人民调解上下功夫,要发挥人民调解在矛盾纠纷调解工作体系中的基础作用。
要大力拓展人民调解工作领域,在继续做好婚姻、家庭、邻里、房屋宅基地、生产经营、损害赔偿等常见性、多发性纠纷调解的同时,积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新任务新要求,积极参与土地承包、环境保护、劳动争议、医患纠纷、征地拆迁、等社会热点、难点纠纷的调解。
要切实强化人民调解矛盾纠纷预防、法制宣传教育功能,努力提高调解质量,加强调解组织网络建设。
在各单位、各社区(乡镇)、各行政村都建立起人民调解组织,配备人民调解员,及时吸收一些德高望重、有群众威信的人员参加,优化民调组织结构。
基层法院应设立专门的诉前调解机构,配备调解经验丰富、审判理论水平较高的法官,同时聘请有威望、调解经验丰富的街道司法所长、街道社区推荐的司法协理员为特邀调解员,还应从司法所长、发挥作用好的司法协理员中聘请司法联络员,协助法院调解案件,或受法院委托独立主持调解法院所受理的案件。
要加大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投入力度,落实人民调解工作经费,提高人民调解员的待遇,并将经济补贴与工作业绩考核挂钩,最大限度地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
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在“四位一体”大调解中的主导作用,与司法行政机关密切协作,结合具体案件,通过系统授课、专题讲座、答疑释惑、协助调解等方式,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业务指导和人民调解员的业务培训,提高人民调解员的业务素质,增强人民调解工作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能力,确保人民调解员在化解社会矛盾中发挥得早、化解得了、控制得住、处置得好,真正发挥“第一道防线”作用。
(二)强化行政调解,调配救济资源。
要强化行政机关解决纠纷的职责。
目前的社会矛盾纠纷有相当数量是行政性纠纷,行政机关也承担着行政复议、行政调解、行政裁决等解决纠纷的职责。
行政机关在纠纷解决中具有专业性、综合性、高效性的特有优势,同时,行政机关掌握着其他纠纷解决主体不具备的行政裁量权和社会资源,在纠纷解决过程中可以通过不同的资源调配,实现纠纷有效解决。
纠纷解决与权利救济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
救济是指当权利的实现出现障碍时,需要对其提供一种救济和帮助。
救济包括公力救济、社会救济和私力救济。
就公力救济和社会救济而言,政府部门的公力救济和行业协会等的社会救济,都是十分重要的,但现实情况却是有差距的,还有很大的实践探索和改革发展的空间。
必须更新观念,树立多元化纠纷解决的理念,设立专门的工作机构,制定和完善纠纷解决规则和工作职责,及时处理相关纠纷。
在行政调解中积极倡导“以和为贵”、合作、自治等价值理念,引导采用平和方式解决纠纷,降低纠纷的对抗程度,避免纠纷的升级,增加社会的和谐度。
(三)建立联席制度,搞好诉调对接。
建立“三项制度”,搭建司法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一体化的平台。
一是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要建立调解联席会议制度,法院、司法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参加,组织特邀调解员代表、民事调解指导员等相关人员参加,定期召开例会,相互通报纠纷发生、解决情况,交流、研究化解纠纷的办法。
二是建立考评管理制度。
各基层司法所要把加强人民调解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切实加强对人民调解日常工作的考评和管理,规范人民调解业务台帐、调解文书和工作档案,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定期组织考核评比,确保人民调解工作依法规范运行,以科学有效的管理促进人民调解工作健康发展,激发广大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热情,努力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
三是建立信息共享制度。
法院要与人民调解组织、仲裁机构、行政部门建立定期联络制度,建立“裁判案例资源共享”机制,全面发挥惩治、教育、保护、预防的司法职能。
司法行政机关要将每月纳入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的民事纠纷的数量、类型、进展情况和处理结果形成统计报表,抄送法院,法院应将每月受理的经过人民调解的案件情况、发生法定事由被确定为无效或变更、撤销的调解协议情况形成统计报表,反馈给司法行政机关。
四、推动和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具体措施。
推动和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使其相互协调,又充分发挥各自作用,是一项需要多方协作、不断完善的社会系统工程。
要坚持党委领导,法院主导地位,加强联系协调,互相支持配合,努力构筑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新格局。
一是坚持党委领导,把握正确方向。
推动和完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工作,必须坚持党的领导,整合各种资源和优势,多方协作,形成合力。
把完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坚持与深化平安创建紧密结合起来,建立长效工作机制。
要加大检查督导力度,加强对人民法院与调解组织之间的工作指导、调度和协调,确保各项工作制度配套、措施具体、成绩显著,各综治部门积极主动地预防和化解矛盾,尤其要超前处置好群体性和突发性事件,防止矛盾上交或外推,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各相关部门要深化调查研究,加强对社会矛盾纠纷的分析和研判,围绕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积极向党委、政府建言献策,为社会管理宏观决策提供科学的依据。
二是畅通诉求渠道,凝聚多元合力。
畅通诉求渠道是推动和完善多元解决纠纷的前提。
充分调动成员单位和社会各方面的资源,纳入到社会控制的大系统中发挥作用,构成配置合理、运转高效的多元化社会矛盾纠纷解决机制。
各行政机关和基层组织要根据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中的地位和职责,坚持做到既不越位、不错位、又不推诿、不回避,充分发挥主动高效的作用,及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
法院及其派出法庭,要进一步健全完善简单民事案件先行调解和委托调解机制,支持人民调解组织参与诉前调解,将人民调解融入诉讼渠道。
在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时,要依法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提高人民调解协议的公信力,维护人民调解工作的严肃性。
要努力探索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行业调解协会工作的新途径,加强与司法行政部门、行政机关之间的沟通与协调,逐步建立健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相互衔接配合的有效机制。
司法行政机关要按照“调防结合、以防为主、多种手段、协同作战”的方针,依法履行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法定职责;要坚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认真研究解决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建立完善因人预防、因地预防、因事预防、因时预防等预防制度,做好民间纠纷的预测和防范,加大调处工作力度,能调则调、宜调则调,使矛盾纠纷消化在基层,消灭在萌芽状态,尽量少一些“对簿公堂”,为法院审判工作“减压”。
努力消除人民调解工作的盲区和死角,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根据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层次人民调解组织的不同情况,实行区别对待,实施分类指导,不断提高工作的科学性、主动性和预见性。
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和律师的作用,挖掘多元化解决纠纷的资源。
人民陪审员来自基层,既了解法院审判工作,又熟悉社情民俗、贴近人民群众,具有广泛的代表性,调解易于被当事人所接受。
要调动人民陪审员参与调解的积极性,确保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双赢。
发挥律师具备专业知识和处理社会纠纷的经验的优势,积极探索律师积极主动参与矛盾纠纷调解的激励机制,促使当事人在法律的框架内自治解决。
工会、妇联等组织既要依职权主动解决劳动争议、婚姻家庭等纠纷,又要积极协助法院做好疏导工作,劳动、国土、环保、卫生、工商等行政执法部门要在履行自身调处纠纷职能的同时,为法院审理相关案件提供符合专业特点的参考意见,为和谐解决矛盾创造有利的条件。
三是提升司法权威,增强司法水平。
司法是最规范、最权威的纠纷解决手段,司法审判是纠纷解决的最后一道关口,人民法院作为解决纠纷的最主要力量,要通过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实践,全面落实“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指针,坚持“以人为本”理念,深化改革创新,优化审判职权,加强司法能力建设,积极开展司法救助,确保立案及时、裁判公正、执行有力,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
要自觉践行公正与效率主题,落实司法公开制度,完善监督制约机制,提高审判质量效率,最大限度地发挥司法资源优势,最大可能地减轻当事人讼累,最低成本地实现司法公正。
要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大范畴内,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民事司法原则,不断强化多元、和谐的理念,在诉前、诉中和诉后的全过程,充分运用调解、和解、协调等各种“软性”司法手段,化解矛盾纷争,平衡利益冲突,达到案结事了、定分止争的司法目的,四是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环境。
完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必须调动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努力形成人人有责、人人参与、人人共享的生动局面。
各相关部门要把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群众权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弘扬“和为贵”的优良传统,积极引导社会改变“解决纠纷就是到法院打官司”的观念,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各种手段和教育、协商、疏导等办法,释放群众情绪,理顺社会矛盾,防止出现因纠纷而结“世仇”的现象。
要加强宣传力度,加大对民调、协商等非诉讼解决纠纷方式的宣传、引导和监督,让群众充分了解、自觉认同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主动去选择高效、便捷、低成本的方式解决矛盾,化解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