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生会的内部建设
中西方政治制度 一、希腊的政治制度 1、制度 在地中海希岛独特的地理环境中,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公元前8~6世纪,希腊出现了约两百多个奴隶制小国,史称“城邦”或“城市国家”。
小国寡民是城邦的突出特征。
城邦一般包括市区和周边的农村地区。
在古希腊人心目中,“城邦”意味着同一血缘人群的共同团体、共同地域和政治经济的绝对独立。
希腊城邦的政体类型多样,大致分为民主制、贵族制和君主制、寡头制、僭头制等。
其中,雅典和斯巴达是最著名的城邦。
斯巴达实行贵族制,雅典以民主制著称。
希腊城邦实行的公民政治,使城邦公民享有较充分的政治权利。
尤 其是雅典的民主制为后世提供了宝贵的借鉴经验。
2、雅典城邦的民主政治 (1)民主制的确立:君主制—贵族制—梭伦改革—颗里斯提尼改革,最终确立民主制。
(2)基本特点:人民主权与轮番而治。
(3)评价:一方面指出雅典民主政治是小国寡民的希腊城邦的产物,有其时代的局限,所采用的公民直接参政、轮流坐庄的形式所导致的结果也并非总是公正的,雅典的民主统治仍是为奴隶主阶级服务的;另一方面则要指出雅典民主政治的价值和意义就在于:它为后世提供了一个最值得参照的政体形式,为人类文明中的政治组织形式的完善指出了一条道路。
雅典的民主在当时有很大的进步性。
所以,雅典的民主制度是不愧于希腊地区奴隶制民主制度的典范的。
3、希腊城邦独具特点:①独立。
不依附于任何政治势力,有自己的法律体系、官员、法庭等等。
这些城邦即使是结盟也没有一个最高权威,是互不统属的。
②直接民主。
最高权力属于公民大会,与原始社会的军事民主制有关,这是东方所没有的,可以选举官员、判决等等,公民大会的权威高于任何个人。
③公民。
公民有选举和被选举权,但是边区居民、外邦人、农奴、妇女都没有公民权。
公民只是所有人中的百分之几。
④义务官制。
没有官薪,全凭自愿服务。
根据公民大会选出的一般是临时的职务,服务完后就完了,只有少数固定官职。
后来采取了公务津贴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公民参与政治的积极性。
⑤法制。
国家要根据法律来治理,有严格的司法系统。
往往开国者是最重要的立法者。
公民之间的矛盾斗争往往有在法律中先解决的传统,在迫不得已时才采用武装对抗。
雅典是古希腊的主要城邦,是民主政治思想的产生地。
雅典的民主政治是历史上最狭隘也是最充实的民主政治。
最狭隘,是指享受民主权利的人数太少;最充实,是指全体公民在立法及治理公众事务上有直接与平等的权利。
由于不同的地理环境和经济特点,在古代的中国和希腊、罗马产生了两种不同的政治制度。
中国古代的政治制度以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为核心。
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制度在中国延续两千多年,对中国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形成与发展、国体与政体、官僚政治与行政管理,以至文化教育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中国早期的国家政治制度是随着夏世袭制的建立而开始出现的。
商周时期,经历了从方国联盟到天下共主的转变。
秦朝建立的中央集权制度对此后两千多年的中国社会发展有着深远影响,同时中央集权和地方分权的斗争也长期延续,但整个趋势是专制皇权日益加强。
注意几个重点:一是商代的内服外服制度和西周的分封制、宗法制;二是秦的统一和“皇帝制”、“三公九卿制”与郡县制;三是汉朝七国之乱和汉武帝的集权措施、唐朝藩镇割据和五代十国的分裂局面、宋初加强中央集权的措施;四是隋唐三省六部制的确立和宋元时期的演变,明清君主专制制度日益强化,清朝达到了顶峰。
西方政治文明的源头在古希腊和古罗马。
无论是古希腊的民主制,还是古罗马的共和制和元首制,无论是他们创造的法律制度,还是哲人们的政治智慧,都给后人提供了宝贵的参考经验。
其中最给后人以启迪的是与古希腊城邦制度、雅典城邦的民主政治和古罗马的法律。
世界各民族从原始社会进入文明社会,最早建立的国家都是城邦类型的小国。
即以一个城市为中心,包括周围一些村落,一城一邦,故称“城市国家”(简称“城邦”)。
不同的是,其他民族大都随历史的发展,由小国演变为大国以至帝国,而希腊文明的特点却是,它保留城邦小国纷立的局面较其他文明更为长远,而且是在城邦体制下达到其文明繁荣昌盛的高峰。
希腊城邦多具有小国寡民的特点,各邦独立自治,城邦就是一个以城市为中心的独立主权国家。
各邦公民享有不同程度的政治权力(妇女除外)。
而奴隶及外邦移民则处于受压迫、剥削的地位。
所以,古希邦城邦实际上是公民集体联合起来,维护自身利益,压迫奴隶与外邦人的一种国家组织。
五、古希腊制度与中国制度法差别 古代东西方文化有所交流,两种法律体系也曾相互影响。
但是这样的影响却是很有限的。
、古东方法一直没有走上古希腊法的道路,而古希腊法也没有沿袭古东方法的的模式, 早在两千年前,亚里士多德在他的《政治学》中,就已深刻地意识到东方政治制度与希腊制度具有本质的不同。
他指出,希腊的城邦不是血缘团体,而是以共同利益为纽带的社会性联合体,是“政治社团”。
他仿佛针对我们当代某些史家的看法似的指出:“有人说〔希腊〕城邦政治家和〔东方〕帝王、或家长、或奴隶主相同,这种说法是谬误的。
”(《政治学》中译本第3页) 我们知道,人类社会普遍地起源于早期文化的氏族组织(这种氏族,根据历史学家杨的看法,严格地说应该叫姓族)。
在拉丁语、希腊语和梵语中,这个字的词根都是“生殖”,意味着继承共同祖先的一个血缘亲族团体。
无论在中国商周时代的城邑社会中,还是在希腊、罗马的远古社会中,都可以发现,这种姓族组织乃是社会组织的基本单位。
中国传统社会制度的一个根本性特点,就是自商周以来,血缘亲族关系一直是中国社会人际关系的深层结构。
在此后三千多年的历史长河里,先秦时代的姓族宗法组织转形为秦汉以后的宗族组织,又转形为唐宋以后的姓氏亲族组织,再转形为明清以下直到近现代的乡村家族组织,虽然在形态上历经演变——但其基本结构却一直能够保持不变,并积淀在社会人际关系和价值系统的深部。
实际上,经常被史家叹为历史之谜的中国文化的那种巨大的内聚力、再生力,那种连续性和迟滞性,其秘密,都正根源于此中。
以中国传统的政治制度为例。
皇帝和臣民的关系,本来只是一种隶属和统治的政治性关系。
在欧洲中世纪,君臣间的政治性关系甚至也是一种契约性关系(见《西欧封建社会经济形态研究》第107页)。
而在中国,这种政治关系却不仅是一种政治关系,而且是一种亲族式的伦理关系。
事实上,中国官僚政治结构,同时也就是一种虚拟的政治亲属辈份结构。
皇帝被称作“君父”,所有的官吏依其等级的差别而成为人民的尊长。
他们不仅享有政治权力,而且享有父权。
因而治家的方式被用于治国,家庭伦理结构成为政治法律结构的原型。
这种观念对西方政治家来说,是难以理解的。
但对中国人来说却是极其自然的。
所以,中国传统社会中最重要的价值观念是“忠”(政治概念)与“孝”(伦理概念),“尊尊”(政治概念)和“亲亲”(伦理概念)。
就功能来看,在中国社会中,非常习惯于将血缘组织、经济组织、宗教组织、军队组织四位合于一体。
寓政于亲族,寓农于亲族,寓兵于亲族,寓文教于亲族。
农民在血缘组织(即“社”)内集体劳动,征赋与共。
这种家、政、教、农、经、军合一的组织,甚至又以“公社”的形式重建于现代,其原型则正是中国古代村社中这种以血缘为核心的组织结构(一九五八年曾大量印发《汉书与张鲁传》作为文件,供建立人民公社者学习,这不是偶然的)。
此外,我们知道,皇帝自称“天子”,认宗于天和自然神,意味着他是天神的儿子。
而中国传统文化的自然观和宇宙观,集中体现于董仲舒的“天人合一”观念——实际就是以亲族人伦关系作为本体论的自然观念。
中国文化中几乎所有的神(不论是自然神还是文化神),都被认为与中国人有直接或间接的亲属关系:如“天公”、“地母”、“东王父”、“西王母”等等,不一而足。
中国传统的人际关系可以概括在两个“五伦”的公式中:天、地、君、亲、师;二、君臣、父子、夫妻、兄弟、朋友。
前者是五伦的本位,后者是五伦在人际关系上的推广。
而二者的深层结构,都与中国人的亲族观念相关联着。
但在希腊则不同。
从很早的时期起,这种血缘亲族关系的纽带在希腊社会中就被打破了,就不再成为维系社会结构的基本关系了。
公元前六世纪,由民主主义政治家克里斯提尼所推动的政治和社会改革,其中一项重要内容,就是打破和改造雅典社会结构中残存的血缘亲族组织。
希腊城邦不是一个封闭的农业社会,而是一个开放的商业社会。
商品经济的发达,航海贸易往来的频繁和扩大,大量外邦人的迁入定居,所有这些,都从根本上腐蚀和瓦解了古希腊社会中那种血缘性的亲族组织。
随之而来的就是一系列深刻的社会变迁过程,导致了古代希腊在政治制度、社会结构、价值观念上,都与古代中国发生了根本性的不同,并决定了东西方两大文化体系以后发展道路的全然不同。
由此我们就可以看出,在当代史学中,往往以一个“奴隶制度”的名称,把如此不同的两种古代社会制度说成是本质相同的,这种做法乃是何其荒谬
现在,该是让历史学从这种教条主义的历史公式中解放出来的时候了 古希腊的传统爱智,诞生了形式逻辑、平面几何和科学试验;东方的文化重悟,所以有道家的“道”和佛教的“空”。
西方人多有上帝情怀,相信“神爱世人”;东方人颇重世俗伦理,信守“仁者爱人”。
这些文化特质也在法律上有着鲜明的体现。
希腊城邦本身就是公民集体联合的国家组织,所以,尽管其政体有所差异,但都不同程度地实行公民政治。
民主制下每个公民都是最高权力机关——公民大会的当然成员,各级官职向全体公民开放,其民主性在古代历史上首屈一指,亦即其公民政治的发展在古代世界史上臻于顶峰。
贵族制与民主制是希腊城邦中最流行的政体。
贵族制下,尽管国家最高权力掌握在部分公民——贵族手中,但另一方面,由全体自由公民组成的公民大会在形式上仍是最高权力机构,在有些城邦,甚至还拥有相当的权力。
雅典民主制的建立不是一蹴而就,更非强权者的恩赐赏予,而是长期斗争的结果。
其中既包含下层平民群众的反抗,也凝聚着杰出人物的智慧。
在这一过程中,先是贵族推翻腐朽的君主制,确立起贵族制,从而为向民主制演化准备了条件。
2.古代希腊城邦政体有那几种形式
其主要特征是什么
形式:贵族制、民主制、君主制、寡头制和僭主制; 特征:小国寡民,各邦长期独立自治。
:①雅典民主政治的基本特点是人民主权和轮番而治。
②公民大会、五百人议事会、民众法庭和众多规模不大的行政和军事机关是其民主政体的充分体现:公民大会是最高权力机关,审议决定一切国家大事;五百人议事会使公民大会的附属机构,负责为大会准备提案并主持大会;民众法庭是日常司法机关; ③一切官职向公民开放并由选举产生。
古代中国的政治制度,经历了初创、确立、改革、发展和完善的过程,对统一的多民族的中央集权制封建国家的巩固和发展起了重要的作用。
其中的地方行政制度、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制度和选官制度对中国历史的影响更为深远。
1.地方行政制度:主要包括周朝的分封制、秦朝的郡县制、金朝的猛安谋克制、辽朝的蕃汉分治制度、元朝的行省制度、明朝的僧官制度、后金和清政权的八旗制度、明清的土司制度和“改土归流”。
认识:我国的地方行政制度,自秦朝实施郡县制度以来,逐渐发展和完善。
这一制度,组织系统庞大,结构严密,在征发徭役、兵役,征收田赋和租税,以及管理地方的治安秩序和巩固边疆等方面发挥了良好的作用。
地方行政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既加强了中央集权,巩固了封建统治,也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
猛安谋克制以及蕃汉分治等我国少数民族政权所实行的地方行政制度,僧官制度和土司制度等治理少数民族地区的行政制度,不但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我国的地方行政制度,加强了中央集权,也对我国多民族国家的巩固和发展起了重要的历史作用。
2.君主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的建立与演变:秦朝建立了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西汉时得到巩固,隋唐时完善,北宋时加强,元朝时发展,明清时期皇权得到进一步强化。
认识: 发展趋势:一是不断调整、改革中央行政结构,削弱相权,以加强皇权。
明太祖废丞相,使中央行政权分属六部,基本上解决了皇权与相权的矛盾,进一步强化了君主专制局面。
二是不断调整、改革地方行政结构,加强中央对地方,特别是对边疆地区的严密管辖。
宋太祖加强中央集权基本上消除了地方割据势力的条件,中央与地方的矛盾缓和,在元明清三朝,再没有出现过国家大分裂。
三是对人们思想的控制日益加强,明朝的八股取士制度和清朝的文字狱就是典型的表现。
积极作用:①有利于多民族封建国家的建立、巩固和发展,有利于维护国家的统一和领土的完整。
②能有效地组织人力、物力和财力进行大规模的经济建设和生产活动,有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
③在统一的社会环境下,有利于民族大融合,有利于各地区经济、文化的交流、发展和提高,使我国古代人民创造了领先于世界的古代文明。
消极影响:①君权专制易形成暴政统治和导致腐败现象的出现,成为阻碍历史发展的因素。
②在思想方面独尊一家,箝制了人们的思想,出现了万马齐喑的可悲局面。
③在明清时期,严重阻碍了资本主义萌芽的产生和发展。
概括地说,在封建社会前期,其积极作用是主要的。
封建社会后期,其消极作用逐渐增大,尤其是明清时期,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进一步强化,束缚了社会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其危害尤为严重。
评价这一历史现象时,应该将其放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进行分析,不能一概而论。
如:即使是明清时期,这一制度在维护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巩固和反击外来侵略方面仍然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3.选官制度:主要包括汉朝的察举制、魏晋时期的九品中正制和隋唐至清末的科举制度。
认识: 汉代选官以“乡举里选”为依据,体现的是尊重乡里舆论对士人德才评判的权威性。
但是,舆论评价一旦与仕途沉浮相联系,就容易被某些有权势、有影响的人物或社会集团所控制、所利用。
曹操审时度势,提出了“惟才是举”的用人原则,这既是对处于乱世求贤的需要,也是对汉代“选举失实”的刻意纠正。
在汉末军阀混战的冲击之下,乡里组织遭到破坏,“乡举里选”的传统做法难以为继。
在此情况下,三国时的魏制定和推行了“九品中正制”。
起初,这一制度是致力于解决朝廷选官和乡里清议的统一问题,是对汉代选官传统的延续,也是对曹操用人政策的继承。
但到魏晋之交,因大小中正官均被各个州郡的“著姓士族”所垄断,他们在评定品级时,偏袒士族人物,九品的划分,已经背离了“不计门第”的原则。
此后整个两晋南北朝时期,九品中正制一直是保护士族世袭政治特权的官僚选拔制度。
南北朝时期的士族制度,只是按照门第高低分配权力,不能满足数量众多的出身低微的地主的要求,而门第高的士族腐败,因而加剧了当时的政治腐败和地方割据分裂的倾向,说明士族制度已经腐朽。
同时封建经济有所发展,尤其是均田制实行后,中小地主势力增长,非常渴望进入统治阶层。
隋唐时期,实现了国家的统一,为革新政治、巩固统治、加强中央集权,在选官上实行了科举制。
由于一般农家子弟生活贫困,能读书应试者可谓凤毛麟角,能够参加科举考试的绝大多数是庶族地主。
因此,科举制度实际上是一种代表地主阶级利益的选官制度。
科举制度的积极意义:剥夺了士族地主的政治特权,削弱了地方豪强士族的势力,使封建官吏的选拔和任用权收归中央,有利于消除地方和中央在选官方面的腐败,改变了自秦汉以来以荐举为主的官吏选拔制度,是历史的一大进步。
通过科举考试,向整个地主阶级开放仕途,有利于笼络人才,缓和了矛盾,扩大了统治阶级的基础。
科举制度把读书、考试和做官紧密联系起来,从而提高了官员的文化素质,大大加强了中央集权,有利于政局的稳定,推动了教育和科技文化的发展。
科举制度的消极影响:明清时专重“四书”“五经”,以八股文取士,禁锢了士人的思想,极大地束缚了知识分子的创造性,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科技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是中国近代落后于西方的文化因素。
其种种弊端是专制主义中央集权极端强化的产物。
4.古代政治制度的发展线索及其阶段性特征 西周重视国家的制度建设,包括宗法制、分封制、井田制、官制在内的“周礼”体系得以确立。
这是一个神权下降、王权强化、人文精神崛起的时代。
战国的变法运动,破坏了贵族等级社会,造就了一系列新的制度。
君主集权制、官僚制、郡县制等纷纷出现,对此后的历史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秦朝确立了以皇帝为中心的中央集权制政体,郡县制在全国范围推广。
西汉王朝继承了秦朝的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而在地方实施“郡国并行”制,对地方官员的监察力度加强,至汉武帝时期州刺史的设立,标志着监察制度更加严密。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是我国封建社会前期两大鼎盛时期之间的过渡阶段。
这一时期的许多制度,表现出承前启后的过渡性。
如选官用人制度,自察举制经由“九品中正”制向科举制过渡;中央中枢机构,自“三公九卿”制向“三省六部”制转变;军事制度,出现于北朝的府兵制,发展成为隋唐府兵制的基础;赋税制度,曹魏的租调制是隋唐租庸调制的滥觞;土地制度,从曹魏的“屯田”、西晋的“占田”发展到北魏的“均田”,为隋唐均田制所直接继承。
这些发展中的重要制度,不仅在魏晋南北朝时支撑着国家机器的运转,而且为隋唐盛世的出现提供了制度保证。
隋唐时期是我国封建社会政治制度继秦汉以后又一次大的发展时期,其确立的基本框架,一直影响到我国封建社会的后期。
隋朝统治者采取强化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措施,如确立三省六部制,提高政府部门行政效能;改革地方机构,加强中央对地方的控制;建立科举制,扩大地主阶级政权的基础。
唐朝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专制主义中央集权政治,成为中国封建社会前所未有的鼎盛时期。
五代、辽、宋、夏、金、元时期是中国由统一的封建王朝走向分裂并再度走向统一的时期。
在这一时期,边疆地区进一步开发,民族融合空前加强;中央集权制度进一步加强。
元朝统治者在地方设置行中书省,后来发展成为行政区域的名称,初步奠定了明清乃至当代省区的规模。
元政府在澎湖岛设立巡检司,管辖澎湖和台湾;中央的宣政院直接统辖西藏地区,西藏正式成为元朝的行政区。
元朝加强了中央与地方、中原与边疆的联系,巩固和发展了多民族的统一国家。
明清(鸦片战争以前)是统一的多民族封建国家进一步发展和封建制度的衰落时期。
明初对专制政权进行了全面强化,皇权具有绝对权威,成为明朝政治制度的特色。
清朝军机处是总揽军国大计的中枢机构,军机处的设立,既减少了皇帝处理国家政务的环节,又提高了皇帝处理政务的效率和保密性,是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进一步加强的体现。
理藩院的设置,空前地加强了中央政府对边疆各民族的管辖。
我国的疆域得以最后确定。
对西藏宗教领袖的册封制度、金瓶掣签制度、驻藏大臣制度等加强了对西藏地区的管辖,并为后代所效仿。
计生服务站与卫生院合并山东省人员编制规定
我国行政监现状与发展趋向(2006-09-10 08:22:04)▼标签:杂谈摘要:行政监督个国家监督要部分,也是现代行政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
它对于保证国家法律、法规的正确贯彻实施,促进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勤政廉政,提高行政效能,起着极为重要的保障作用。
特别是在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政府能建设面临机遇和挑战的情况下,健全和完善行政监督机制,加强对政府行政行为和权力运用过程的监督,显得尤为重要。
对推进依法行政、从严治政、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政府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关键词: 行政监督 现状 趋向正文:所谓行政监督,是具有法定监督权的国家机关。
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照法律的规定,对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及国家公务官员的职务行为,进行观察。
评价督促,检查,及纠正活动。
目前,我国已初步形成内外结合的行政监督体系,发挥了较为全面有效的监督功能。
但还存在一系列明显的缺陷,“漏监”、“虚监”、“难监”比比皆是,反映了我国的当前行政监督存在意识模糊、形式失调、程序不畅、方式单一、对象失衡等失范现象。
为此,必须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我国的行政监督体制,努力转换薄弱环节,寻求整体优化机制。
在现阶段的实践中,行政监督机制的创新与尝试已初见成效,这将成为我国行政监督发展和完善的基础。
伴随着政府事务规模的增长与行政集权化的发展,行政权力在现代国家政治系统中的地位越来越突出,建立健全行政监督体制的吁求也因此越来越强烈。
从法理上讲,在我国“议行合一”的国家政权体系中,行政机关只是立法机关的执行机构。
但在实际政治生活中,行政机关发挥着非常活跃的统治和管理功能,承担着大量的行政立法、决策和执行功能。
行政机关在从事大量社会经济活动的同时,行政权也从授权立法、兼行部分准司法权、扩大自由裁量权等方面得到了实质性的扩展,表现出广泛性、主动性的特点。
因此,加大行政监督力度、改善行政监督结构、增强行政监督实效以保障行政机关准确、全面、高效地依法行政,是我国的当务之急。
一、我国现有行政监督体系的基本架构 在我国,行政监督一般是指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和公民等主体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进行全面的监察、检查、督促和指导。
它是我国社会主义监督机制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弹纠不法、增进效率、优化政府形象等方面可以起到重要作用,从而有力地推进政府行政管理的廉洁化、法治化和高效化。
中国共产党很早就认识到,“只有让人民起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
”因此,新中国建立伊始,就注意从制度与实践两个层面创设行政监督体制。
但从50年代后期开始,我国政治体制转入过度集权化阶段,行政监督缺失必要的外部民主环境。
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行政监督基本上处于弛废状态。
我国现行的行政监督体制,是在改革开放以后,随着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不断加强而逐步形成的。
目前,我国行政监督已经形成了一个以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及其行政行为为指向中心的全面的约束体系,主要包括主体体系和对象体系两个方面。
第一,从主体体系的内在构成要素看,我国现行的行政监督体制由行政组织外部的异体监督和行政组织内部的同体监督两部分组成。
外部监督是指行政机关以外的权力与非权力主体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监督,其中外部权力监督包括: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行政监督;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实施的行政监督;中国共产党组织作为执政党实施的行政监督。
外部非权力监督包括:人民政协以及各民主党派的行政监督;社会群众及舆论监督,主要是指各人民团体(工、青、妇等) 、群众组织、企事业单位、公民个人以及新闻媒介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监督。
内部监督可以划分为专门监督和非专门监督两类。
内部专门监督,主要是指政府专设的监督机构实施的行政监督以及各类专业性行政监督,包括:行政监察;审计监督、物价监督和质量监督等专业性行政监督。
内部非专门监督,包括:上下层级监督,即各级行政机关及其主管按行政隶属关系自上而下或自下而上进行直线监督;平行部门监督,即政府职能部门就其所辖事务,在自身权限与责任范围内对其它相关部门实施监督。
第二,行政监督的对象是与行政主体及其活动相应的一个综合体系,涵盖了政府行政活动的各个方面。
从结构上看,容纳了整个行政组织、行政机关和全部行政人员;从功能上看,涉及政府的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职能的各个领域;从过程上看,包括信息情报、政策抉择、计划规划、指挥协调等所有行政行为及其产品。
在厘定行政监督体制基本架构的基础上,不难发现,现阶段我国行政监督具有面广量大的宏观总体特征,在实践中发挥了“保健”与“治病”的双重功效。
从理论上讲,监督客体的公开性、主体的多元化以及监督内容的广泛性,有利于充分体现监督的人民主权原则、经常监督原则和公开监督原则;外部异体监督和内部同体监督的结合,有利于形成全面复合的监督网络,提高监督的整体效能。
但现实中,由于整个监督体系庞大而杂乱,以及缺乏应有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行政监督体制还存在着一系列明显的缺陷,“漏监”、“虚监”、“难监”现象比比皆是。
二、我国行政监督体制的主要问题及其改革思路 我国行政监督的制度化、体系化发展在促进政府依法办事、转变政府职能、提高公务员素质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或缺的作用。
同时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我国的行政监督机制还不够健全和完善,行政管理中凸显出来的政令不畅、机构庞杂、决策失误、人浮于事,以及行政人员寻租腐败、假公济私等现象,都标示监督体制的无能低效,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我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我国行政监督缺位、滞后和监督不力的问题集中于机制关系和人员素养两个方面,具体包括以下三点: 第一,行政监督体制多元无序。
各类行政监督体系在运行机制上缺乏应有的沟通和有机的协调,整个行政监督系统群龙无首,致使监督主体之间的相互推诿或重复监督现象严重。
这使行政监督工作难于真正落实,影响了行政监督的权威信和有效性。
第二,专门监督机构受制于监督客体。
我国行政监察机构和审计机构等专门监督机构的设置,不是独立的和监督客体并列的关系,而是受同级行政机关和上级业务部门的双重领导;其负责人不是由党政领导人兼任,就是由党政机关实质性任命。
监督机构附属型的隶属关系体制,使监督主体在人事、财政等方面受制于监督客体,使监督人员往往受制于长官意志,严重削弱了行政监督的权威性。
现阶段行政监察部门与同级纪委合署办公,进一步限制了行政监察权的行使。
监察机构缺乏实施监督职能所必需的权力与权威,在实践中较少发挥监督作用,较多履行办案职能。
第三,行政监督法治程度低,弹性因素强。
从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关系看,上级对下级的执法监督存在着许多薄弱环节,主要表现在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及部门的抽象行政行为监督不够,很少真正撤消或改变下级不适当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上级政府对下级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仍处于不告不理的阶段。
从行政系统的外部监督关系看,人大权力机关的监督权威尚未归位,社会群众和舆论监督的作用还非常不够。
依法监督才是有效的监督,行政监督主体监督职能的行使,必须有法定的方式和程序。
目前我国行政监督法律体系很不完备,缺乏明确的监督标准和监督方法,这就容易导致监督的随意性,不利于准确判断和及时纠正监督客体的越轨行为,追究其违法乱纪责任,从而损害了行政监督的科学性与严肃性。
此外,我国行政监督的问题还体现为行政监督活动单一化,偏重于追惩性的事后监督,忽略了行政行为发生前的预防和进行中的控制;行政监督的思想认识不到位,有关行政人员和行政领导监督意识淡薄,疏于监督或被监督,等等。
对于上述行政监督中的许多现存问题,应该从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积极加以改革和完善,其中最主要的是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应加强总体协调,充分发挥整体监督效能。
要使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和职务行为切实受到上下左右各方面的有效监督,使不同主体的监督体系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使整个行政监督体制坚强有力,就必须明确规定各种监督体系之间的职能界限和层次关系,加强监督的总体规划和避免不同监督机制间的重叠、冲突和制肘,增强和突出行政监督的整体合力和效能。
有学者提出可以设立“全国监督联席机构”,以共产党为首,形成纪委、人大、政协和国家监察部门四大监督机构的合力,并领导和协调全国行政监督工作。
第二,有效的监督必须以监督客体切实处于监督主体的监督之下为前提,并且监督主体的监督活动不受监督客体的直接制约和干扰,以保证监督主体能充分行使监督权,保证监督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从世界各国已有的监督机构及其发展趋势来看,监察机构的特点是其享有广泛的授权并具有独立性,它只向最高权力机关或立法机关负责,接受它们的领导,而不从属于任何政府部门,其编制也不纳入公务员系列。
”因此,必须重视实施独立的行政监察制度,可以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内设一个最高专门监督机构以替代监察部,受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对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并在此最高专门监督机构下设立地方各级监督机构,受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和上级监督机构的双重领导。
这样有利于把宪法规定的各级人大(常委会)对于同级政府的监督权落到实处,同时可以保证国家监督机构的独立性。
虽然在各级人大法定权力进一步归位之前,这一新的监督建制不可能有非常理想的效果,但至少可以使行政监督机关(监察机关)在组织上不再隶属于同级行政部门及其领导人员。
第三,加强行政监督的法治化,尽快制定《党政领导干部监督工作条例》、《新闻法》、《国家公务员监督法》、《反腐败法》和《公职人员个人财产申报法》等法律和规范性文件,使各类行政监督具有明确具体的主体权限、法律依据、程序和手段。
目前,《行政诉讼法》、《行政监察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和《国家赔偿法》的制定和贯彻,在规范政府和国家公务员的行为,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推动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等方面已经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但从现实情况看,还有大量的行政法规,尤其是行政监督法规急需制定。
在八届人大期间,共有29个议案、1100多名人大代表先后呼吁制定《监督法》。
在1998年“两会”期间,共有11个要求制定《监督法》的议案。
(注:刘卫东:《他们的提案:与舆论监督有关》,《南方周末》 2000年3月3日。
)2000年“两会”期间,也有不少要求制定《舆论监督法》、《举报法》和要求实行领导干部储蓄实名制的议案。
这表明进一步推进行政监督的法治化已成为民意所向。
此外,行政监督体制的改进,需要进一步加强人大的监督权威。
虽然我国人大的实际地位在近年有所提升,但离法定权力还有较大的差距。
应该继续完善人大各种形式的监督机制,发挥质询、弹劾、审查、撤消等监督形式的作用。
要加强行政人员和人民群众的监督意识,提高政府行政行为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创造条件使社会各界能切实参与行政监督活动。
应进一步提倡媒介舆论监督,努力发挥大众传媒监督时效性强、威慑力大和辐射面广的优势。
三、我国近期行政监督的重要制度创新及其价值 任何一个政治——行政体系,都不仅要把民主与效率作为一种必须尊重的基本价值,而且要承担如何实践民主与效率的现实问题。
我国行政监督体制存在许多积弊,改革和完善的目的就在于克服薄弱环节,优化制约机制,努力推进政府行为的民主化、法治化与高效化。
虽然我们尚未能够从根本上解决行政监督中的主要问题,但在现阶段的改革实践中,中央和各地行政监督机制的创新与尝试已初见成效,这将成为我国行政监督发展的基础。
除了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程序规范等重要法律与制度外,主要有以下一些制度创新: 第一,政府采购制度 我国引入政府采购的观念和做法还是近几年的事情。
1998年10月,深圳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我国第一部有关政府采购制度的地方性法规——《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
政府建立采购制度的实践活动,不仅节约了政府行政开支,而且有力地促进了政府廉政建设。
政府采购是政府行政机关和其它直接或间接受政府控制的企事业单位,为实现政府职能和公共利益而使用公共资金获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一般采用以招标程序为主的、适用具体采购条件的一揽子采购方法。
政府采购的实质,是公众对政府履行公共职能成本的认可和制约,是要体现市场经济权利平等、程序公正的原则,使所有市场主体在政府采购中都处于平等的地位,使政府不能无规则地任意处置公共财产,使公众有权利了解和监督公共财产的使用。
我国在理论上缺乏契约观念传统,民众作为纳税人缺乏公共资金托管人意识。
在实践中,对公共资金管理存在监督不足的体制性问题,行政腐败由此滋生。
政府采购制度的尝试,一定程度上弥补了这方面的监督缺位。
当然,目前各地的政府采购制度尚不完善,还需要进一步改进。
第二,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又称领导干部离任审计。
1999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规定县级以下领导干部(包括行政领导干部)任期届满,或任期内办理调任、转任、轮岗、免职、辞职、退休前,应当接受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在此之前,全国许多地方已通过地方立法或以党委、政府联合发文的形式,规定了对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实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所谓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对其所在部门、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性法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包括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
对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或者财务收支计划的执行情况和决算;预算外资金的收入、支出和管理情况;专项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国有资产的管理、使用及保值增值情况;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其执行情况等。
在对上述情况进行审计的基础上,可以查清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财政、财务工作目标的完成情况;分清领导干部对本部门、本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中不真实,资金使用效益差以及违反国家财经法规问题应当负有的责任;查清领导干部个人有无侵占国家资产,违反领导干部廉政规定和其他违法违纪的问题。
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的推行,加强了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有利于正确评价领导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促进领导干部勤政廉政。
第三,收入申报制度 1995年4月,党中央和国务院颁布实施了《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这是我国首次对党政领导干部的(财产)收入实施监督和审查。
按照该规定,县(处)级以上行政机关领导干部应该申报个人的收入情况。
(注:除了行政机关以外,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司法机关和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的县(处)级以上的领导干部,以及国有大中型企业的负责人都应申报个人的收入情况。
)申报的收入包括三大类:工资;各类奖金、津贴、补贴和福利费等;从事咨询、讲学、写作、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
申报人向所在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申报,党的纪律检查部门和行政监察部门对申报活动进行监督。
收入申报制度是向财产申报制度迈出的重要一步,是防止政府公职人员以权谋私、贪污舞弊的重要约束机制,对于维护政府及其行政人员的廉洁勤政形象具有重要价值。
国外的财产申报法具有很强的透明度和约束力,因此又被称为“阳光法”。
实施财产申报制度的国家一般都规定,政府官员上任前必须申报其动产和不动产,离任后必须再次申报其全部财产,并说明任职期间财产变化的原因。
公职人员申报财产后,由国家财产申报机关进行审查,并向公众和政府公布审查结果。
与此相比,我国实行的收入申报制度还存在一些问题:从申报的主体而言,只规定党政领导机关县(处)级以上干部定期申报收入情况,将极容易发生腐败的乡镇一级政府官员排除在监督范围之外;从申报的客体而言,仅规定把工资、奖金和其它劳务收入列入申报对象范围,忽视了不动产和家属非法收入已成为许多官员不正当收入的主要形式这一事实;从申报的过程而言,政府官员在任职时与离任后都没有财产申报,而且对收入申报的情况缺乏审查。
第四,听证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确立了我国的行政执法听证制度。
该法第42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行政处罚法》于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以来,许多部门和地区都依据该法制定并实施了相应的听证制度。
与《行政处罚法》精神相似,1997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8年5月1日起施行)也确立了相应的听证制度,规定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和可行性。
听证制度体现了政府与公众之间权力与权利的平等性,体现了政府的一切行为,在本质上都应是一种受制约的、须为公众认可的行为。
行政执法听证制度是行政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前,由行政机关内部人员主持,公开举行有各方利害关系人参加的借以广泛听取意见的活动。
在听证过程中,行政相对方可以就行政机关的处罚从事实和法理上提出异议,行政机关可以向有关各方公开其据以作出处罚的事实、证据以及法律依据,当事人双方还可以进行辩论。
这种公开透明的行政程序,可以强化行政执法的监督机制,在更高程度上确保行政机关作出正确的处罚决定,化解行政争议,改善行政机关的社会形象。
第五,公示制度 公示制度是行政机关政务公开的规范化和系统化。
政务公开在我国是一项新生的政府理念和做法,并在实践中不断发展完善,在一些地方已逐步从单纯公布某些政府工作信息演变为一种制约政府权力的监督机制和决策程序。
政务公开的关键,是政府决策过程的公开,通过赋予公众参与决策的权利,从制度上保证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
从1996年7月开始,沈阳市率先推行政府行政管理公示制。
公示制是指政府行政机关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向社会公众明示自己的行政要件,包括职责范围、行政内容、行政标准、行政程序、行为时限以及违法责任、惩戒方法等,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以此提高行政效率和政府质量。
公示制的特点集中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社会公开性,即最大限度地将政府决策与执行活动信息告之于众,借助公开化的社会制约机制监督政府行为;二是法制性,即公示制的创制与运行以法律、法规为依据,注重体现法制精神,强调依法公示,公示内容法定化、稳定化。
公示制有助于政府部门依托广泛的社会监督和参与力量,规范并整合自身的行政行为,提高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以此比照我国政府行政民主化的现状,可以说,我国行政公示制的推行和完善还任重而道远。
根据我国目前的情况,各级监督机关在实施行政监督时,应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
如一般监督相结合,即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政府对管理对象所施行的监督和专门机关在权限范围内对管理对象施行的监督。
再如纵向监督与横向监督相结合;经常性监督、定期或不定期监督相结合;社会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相结合等。
由此,我国的行政监督才能充分发挥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保证国家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使整个社会沿着法制的轨道前进,行政监督具有积极的意义。
综上所述,对行政的监督应该是一个由多方面组合起来的系统工程。
如果能够把这个在党委的领导下的以内部监督为基础、以人大监督为主体、以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为辅助的全方位的立体监督体系建立起来,多管齐下,形成合力,那么,行政监督活动就一定会朝着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
什么是生产调度
什么是生产调度生产调度就是组织执行生产进度计划的工作。
生产调度以生产进度计划为依据,生产进度计划要通过生产调度来实现。
生产调度的必要性是由工业企业生产活动的性质决定的。
现代工业企业,生产环节多,协作关系复杂,生产连续性强,情况变化快,某一局部发生故障,或某一措施没有按期实现,往往会波及整个生产系统的运行。
因此,加强生产调度工作,对于及时了解、掌握生产进度,研究分析影响生产的各种因素,根据不同情况采取相应对策,使差距缩小或恢复正常是非常重要的。
(一)生产调度工作的主要内容与基本要求生产调度工作一般包括以下内容:1、检查、督促和协助有关部门及时做好各项生产作业准备工作。
2、根据生产需要合理调配劳动力,督促检查原材料、工具、动力等供应情况和厂内运输工作。
3、检查各生产环节的零件、部件、毛坯、半成品的投入和出产进度,及时发现生产进度计划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并积极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4、对轮班、昼夜、周、旬或月计划完成情况的统计资料和其它生产信息(如由于各种原因造成的工时损失记录;机器损坏造成的损失记录;生产能力的变动记录等)进行分析研究。
对生产调度工作的基本要求是快速和准确。
所谓快速,是指对各种偏差发现快,采取措施处理快,向上级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反映情况快。
所谓准确,是指对情况的判断准确,查找原因准确,采取对策准确。
为此,就必须建立健全生产调度机构,明确各级调度工作分工,建立一套切合实际和行之有效的调度工作制度,掌握一套迅速查明偏差产生的原因,采取有效对策的调度工作方法。
对生产调度工作的其它一些要求如下所述:1、生产调度工作必须以生产进度计划为依据,这是生产调度工作的基本原则。
生产调度工作的灵活性必须服从计划的原则性,要围绕完成计划任务来开展调度业务。
同时,调度人员还应不断地总结经验,协助计划人员提高生产进度计划的编制质量。
2、生产调度工作必须高度集中和统一。
现代化大生产中生产者成千上万,生产情况千变万化,讲管理就必须讲统一意志,统一指挥,建立一个强有力的助手。
各级调度部门应根据同级领导人员的指示,按照作业计划和临时生产任务的要求,行使调度权力,发布调度命令。
各级领导人员应充分发挥调度部门的作用,维护调度部门的权威。
3、生产调度工作要以预防为主。
调度人员的基本任务是预防生产活动中可能发生的一切脱节现象。
贯彻预防为主的原则,就是要抓好生产前的准备工作,避免各种不协调的现象产生。
在组织生产的过程中,不仅要抓配套保证装配需要,还要抓毛坯保证加工需要,防止只抓出产不抓投入,抓后不抓前的做法。
只有做到“以前保后”,才能取得调度工作的主动权。
4、生产调度工作要从实际出发,贯彻群众路线。
为此,调度人员必须具有深入实际、扎实果断的工作作风和敢于负责的精神,要经常深入生产第一线,亲自掌握第一手资料,及时了解和准确地掌握生产活动中千变万化的情况,摸清客观规律,深入细致地分析研究所出现的问题,动员群众自觉地克服和防止生产中的脱节现象,出主意想办法,克服困难,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只有这样,才能防止瞎指挥,使调度工作达到抓早、抓准、抓狠、抓关键、一抓到底的要求。
(二)生产调度工作的机构和分工企业的生产调度部门,是实施生产作业(进度)控制,进行日常生产管理,以实现生产作业计划的责任部门。
因此,每个工业企业都应该按照上下贯通、左右协调、集中统一、灵活有效的原则建立起生产调度工作系统。
在各个生产环节中都应设置专职的或兼职的调度机构和人员,负责处理日常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各种偏差。
一般大中型企业设厂级、车间和工段三级调度。
即厂部以主管生产的厂长为首,设总调度室(或生产科内设调度组)执行调度业务;车间在车间主任领导下设调度组(或调度员);工段(班组)设调度员,也可由工段长(班组长)兼任;在机修、工具、供应、运输、劳动等部门也要建立专业性质的调度组织。
各级调度机构应明确职责和权限,规定编制,充实人员,并配备相应的调度技术装备。
调度机构的分工应根据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原则,以及每个企业的生产技术特点来决定。
对于生产过程连续程度较高,各个生产单位之间生产活动联系紧密,生产安全问题比较突出的企业(如化工厂、冶金厂、流水作业的机械厂等),生产调度的集中程度就要大一些。
反之,厂内各个生产单位的生产活动独立程度比较高的企业(如特种工艺美术厂、单件小批生产的机械厂等),生产调度工作的集中程度就应该相对小些,可把较多的权力下放给基层。
厂部调度机构的调度人员分工,一般有以下三种方式:1、按产品分工。
由每个调度员主管一种或几种产品的调度业务。
从所管产品的生产前准备、投料、生产,一直到产品完工的全过程,都由分管调度人员包干负责到底。
这种分工的优点是:调度人员了解所分管产品的全过程,责任明确,特别适用于生产周期长的产品和新产品。
其缺点是:容易发生对车间、工段的多头指挥,影响调度工作的集中统一。
2、按车间、部门分工。
由每个调度人员分工主管一个或几个车间(业务部门)的调度工作,全面掌握所管车间(或部门)所有产品的生产及业务活动。
这种分工的优点是:调度人员能全面了解该车间生产各种产品的情况(或该业务部门的全部情况),便于统筹兼顾。
其缺点是:不能了解产品生产的全过程,容易发生前后脱节的现象。
对于品种较稳定的成批大量生产,宜采用这种分工方式。
3、按产品按车间相结合的分工。
即对稳定生产的品种,实行按车间分工的方式,对特殊的、难度大的、生产周期长的产品,设专职调度员,以保证此类产品较顺利地完成生产全过程;同时又尽可能减少各种产品相互冲突,对车间、工段多元指挥的现象。
此外,厂级的设备、工具、供应、运输、仓库、劳动等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立调度组,或指定专人负责调度工作。
(三)调度工作制度生产调度是一项日常性的工作,应当把一些反映生产调度规律性的、行之有效的例行工作方法制度化,以指导调度工作的有效开展。
调度工作制度一般有:值班制度、调度会议制度、现场调度制度、调度报告制度等。
其内容视企业具体情况而定。
实行值班制度。
为了组织调度,及时处理生产中出现的问题,厂部、车间都应建立调度值班制度。
规模较大的企业可设中央调度控制台。
厂部、车间都要设值班调度,处理日常生产中的问题。
值班调度在值班期内,要经常检查车间、工段作业完成情况及科室配合情况,检查调度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及时处理生产中的问题,填写调度日志,把当班发生的问题和处理情况记录下来实行调度报告制度。
为了使各级调度机构和领导及时了解生产情况,企业各级调度机构要把每日值班调度的情况报告给上级调度部门和有关领导。
企业一级生产调度机构要把每日生产情况、库存情况、产品配套进度情况、商品出产进度情况等,报企业领导和有关科室、车间掌握。
坚持调度会议制度。
调度会议是一种发扬民主、集思广益、统一指挥生产的良好形式。
企业一级调度会议由企业负责生产的领导主持,主管调度工作的科长召集,各车间主任及有关科室科长参加。
车间调度会由车间主任主持,车间计划调度组长召集,车间技术副主任、工具员参加。
会前要做好准备,事先摸清问题,通知会议内容,集中解决生产中的关键问题。
会议上议题要突出重点,要强调协作风格。
会议既要发扬民主,又要有统一意志。
健全现场调度制度。
领导人员下现场,到发生问题的现场去,会同调度人员、技术人员、工人三结合地研究生产中出现的问题,以求得矛盾的解决。
这种方法有利于领导人员深入实际,密切联系群众,掌握下情,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使问题可以获得又快又好的解决。
坚持班前班后小组会制度。
小组通过班前会布置任务,调度生产进度;通过班后会检查生产进度计划完成情况,总结工作。
求首长负责制与集体负责制的比较
我国行政管理属于首长负责制,还是集体领导制
从法律上讲,应该是属于首长负责制。
宪法第86条规定,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各部、委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
宪法第105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省长、市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负责制。
很明显,我国行政管理属于首长负责制。
然而,根据宪法第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如所周知,民主集中制的最主要内容,一是集体领导,二是少数服从多数。
正因为如此,我国的首长负责制在实践中就变成了模棱两可的形态,主要表现在如下三方面: 第一、领导班子不规范。
行政领导班子应该如何组成
从我国的实践来看,各系统、各地方、各单位、各部门,各不相同,但是却有一定的规律性。
归纳起来,有以下七种模式: (一)由党政领导重叠组成; (二)由行政领导组成; (三)由行政领导+党的书记组成; (四)由行政领导+党的书记+纪检书记组成; (五)由行政领导+党的书记+纪检书记+党的委员组成; (六)由行政领导+党的书记+纪检书记+党的委员+协理员组成; (七)由行政领导+党的书记+纪检书记+党的委员+协理员+工、青、妇正职组成。
由此可见,行政领导班子一词系含糊之词,不实之词。
其结构无标准,不规范,参差不齐。
这是我国行政领导班子的先天性不足,也是我国行政领导班子无权威、无效能的根本性因素。
第一种模式实质上是由党的领导班子(正副书记、常委或委员)为一级,政府和其他行政领导班子为二级的重叠型模式。
中央、省、市、县、乡(村)各级行政就是这种模式。
通常书记主持工作,第一副书记分兼政府首长,其他副书记、常委或委员,或分兼其他方面领导,或分管其他方面工作,再以分兼者或分管者为中心组成政府或其他方面领导班子。
这种结构虽有利于党委对政府和其他方面的统一领导,但却不利于政府和其他方面领导班子发挥积极性、主动性。
对党委来说,由于分兼或分管的缘故,党外矛盾引入党内,党委变成了“俱乐部”。
第二种模式主要是没有党组织(不是没有党员)的农村生产组、个体工商户,联合体企业、三资企业、部分村组企业,以及独立活动的社团等采用的模式。
其中第三至第六种模式主要是部、委、厅、局、办、院、所等行政派出单位或公有制企业采用的模式。
这些单位人员多少不同,职位多少不同,因此,行政领导班子结构也就不同。
协理员算不算领导班子成员
大多数地方和单位把协理员视为退二线领导,不算领导班子成员,个别地方和单位借口行文中有“任”(协理员)字样,所以也把协理员视为行政领导班子成员。
至于第七种模式为数更少,是个别公有制单位为标榜“民主”而采用的综合式管理模式。
另外,还有解放军的领导班子模式。
为了保证我党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各级党组织派其优秀共产党员(书记)以政委(指导员)身分参与有关领导班子,从政治上协助工作。
政委系党组织派出职务,既代表党组织,又不是党组织,既有利于党组织掌舵,又不妨碍行政司职。
在当前,或许这是比较合乎实际的模式。
从管理学上讲,各领导班子不能混合,而必须分立,行政领导班子更不能成为混合体。
各领导班子分立是各方管理职能分开的必要条件,而各方管理职能分开,又是保证相对独立性,调动一切积极因素的必要条件。
第二、正副职关系不规范。
尽管宪法第86条和第105条规定了首长负责制,但是它没有具体规定正副职的关系,只有在人大和政协里作了明确规定。
宪法第68条规定,我国各级人大实行正职主持工作,副职协助正职工作。
政协章程第36条对政协正副职的关系也作了相同的规定。
这些规定肯定了正副职之间的主从关系。
毋庸讳言,正副职的主从关系,也是首长负责制,而且是更为完善的首长负责制。
从管理学上讲,首长负责制是科学的管理体制。
实行首长负责制,可以减少矛盾和扯皮,提高工作效率。
然而在不少单位却行不通。
这是为什么
原因在于有些同志把行政正副职主从型模式同我党的集体领导、分工负责模式相混淆了。
中国共产党章程总纲规定,我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第10条第5款又具体规定,“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凡属重大问题都要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党章第16条进一步规定“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所谓少数和多数是依书记和委员各有一票权计算的。
这些都是民主集中制的具体实施原则。
既然民主集中制也写进了宪法,谁敢说民主集中制的这些实施原则不适合行政
这样以来,我国宪法法定的首长负责制,自然就淡化了,就软化了,就变成模棱两可了。
第三,办公会议不规范。
领导班子的办公会议如何开
同样也不规范。
归纳起来有两个类型。
其一咨询型:正职咨询、副职进谏,最后正职拍板; 其二协商型:平等协商,求同存异,最后平等表决。
从实践看,有的沿用其一,有的沿用其二;有的交替选用,有的含糊混用;正职强者常用其一,正职弱者常用其二。
常见这样的现象,正职强调首长负责制,副职强调集体领导制;正职强调咨询型模式,副职强调协商型模式;正职强调正职责任与权利关系,副职强调民主与集中原则。
毋庸讳言,为办公会议模式而争论不休的现象屡见不鲜,这确实是一个值得研究和解决的现实问题。
曾有这样一个领导班子,他们根据“大家”意见,确认协商型模式,几个副职串通一气,凡正职赞成的,他们就反对,凡正职反对的,他们就赞成,弄得正职一筹莫展。
如何评价这个现象
我们认为,正职软弱无能是次要因素,管理理论的模棱两可和办公会议的不规范应为主要因素。
总括以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出,首长负责制和集体领导制差就差在民主集中制这个原则上,民主集中制的基本逻辑就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
民主集中制的这个关系同鸡生蛋和蛋生鸡的关系差不多,表面看是逻辑性的,本质讲是诡辩性的。
一事当前,先民主还是先集中,如同先有鸡还是先有蛋一样,谁也弄不清。
一般说来,软弱无能的领导往往强调民主基础上的集中,专横跋扈的领导往往强调集中指导下的民主。
然而不管是什么样的领导,如果碰上了责任事故,都会用民主集中制作掩护而把责任推得干干净净。
这是我国管理上的最大漏洞。
近100年来中国地方政府体制改革取得的成就,写一篇800字以上的小论文。
一个人的学习过程就是不断地接收和处理信息的过程,好的有用的信息能激发我们的求知欲从而使我们能更好的寻找开发别的信息,在你寻找新信息的路上无形之中我们的学习也就会随之提高。
不管是什么信息都能改变我们对事物的看法,信息也会影响我们世界观人生观等等.希望会帮到你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