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奥林匹克运动会起始地市奥林匹亚,为什么叫“奥林匹克”
这个是西方语言习惯了,欧美的大多数地名都以 -ia结尾,,发音就是“亚”。
譬如说塞尔维亚,拉脱维亚,澳大利亚,等等...这个是名词。
当这个名词去当形容词用的时候,就会换用后缀 -tic,表示“哪哪的”,读音通常是“蒂克”或是“克”。
奥林匹克运动会,是按照读音翻译过来的,真实地意思其实是“奥林匹亚这个地方的运动会”。
又,奥林匹亚这个名字其实不标准,奥运会的起源是奥林匹斯山,奥林匹亚应该是指奥林匹斯山附近的地区。
共产国际第六次代表大会说什么时候在哪举行的以及会议的内容是什么
伊斯兰。
[编辑本段]【概况】 【国名】沙特阿拉伯王国(Kingdom of Saudi Arabia),代码SA。
“沙特”取自于沙特阿拉伯王国的创始人伊本·沙特之名,在阿拉伯语中,为“幸福”之意;“阿拉伯”一词,为“沙漠”之意。
“沙特阿拉伯”即为“幸福的沙漠”。
【面积】225万平方公里(沙特官方数字)。
【人口】2460万(2005年),其中沙特公民约占70%。
绝大部分为阿拉伯人,信伊斯兰教,讲阿拉伯语。
【官方语言】阿拉伯语,通用英语。
【同北京时差】 比格林尼治时间早3小时;比北京时间晚5小时 【国际电话码】 966 【首都】利雅得(Riyadh),人口约500万。
夏都为塔伊夫;外交之都为吉达;宗教之都为麦加。
【国花】乌丹玫瑰(蔷薇科) 【国家元首】国王兼首相、国民卫队司令:阿卜杜拉·本·阿卜杜勒-阿齐兹(Abdullah Bin Abdul-Aziz),2005年8月1日继位。
【重要节日】国庆日:1932年9月23日;开斋节:回历10月第一天;宰牲节:回历12月10日。
【货币】沙特里亚尔(Riyal),1美元=3.75沙特里亚尔。
【宗教】伊斯兰教为国教,逊尼派穆斯林占85%,什叶派穆斯林占15%。
一天祷告五次,此时当地人都去清真寺做礼拜。
女人必须穿黑袍。
【国旗】 呈长方形,长与宽之比为3∶2。
绿色的旗地上用白色的阿拉伯文写着伊斯兰教的一句名言:“万物非主,唯有真主,穆罕默德是安拉的使者”。
下方绘有宝刀,象征圣战和自卫。
绿色象征和平,是伊斯兰国家所喜爱的一种吉祥颜色。
国旗的颜色和图案突出地表明了该国的宗教信仰,沙特阿拉伯是伊斯兰教的发源地。
【国徽】呈绿色。
由两把交叉着的宝刀和一颗枣椰树组成。
绿色是伊斯兰国家的喜爱的颜色。
宝刀象征圣战和武力,象征捍卫宗教信仰和保卫祖国的决心和意志;枣椰树代表农业,象征沙漠中的绿洲。
另外,沙特人民最喜爱枣椰树,并把它作为捍卫宗教信念的象征。
【国歌】我们敬爱的国王万岁 [编辑本段]【自然地理】 位于阿拉伯半岛。
东濒波斯湾,西临红海,同约旦、伊拉克、科威特、阿联酋、阿曼、也门等国接壤。
海岸线长2437公里。
地势西高东低。
西部高原属地中海气候,其他地区属亚热带沙漠气候。
夏季炎热干燥,最高气温可达50℃以上;冬季气候温和。
年平均降雨不超过200毫米。
全境大部为高原。
西部红海沿岸为狭长平原,以东为赛拉特山。
山地以东地势逐渐下降,直至东部平原。
沙漠广布,其北部有大内夫得沙漠,南部有鲁卜哈利沙漠。
有金、银、铜、铁、铝土、磷等矿藏。
东部波斯湾沿岸陆上与近海的石油和天然气藏量极丰。
鲁卜哈利沙漠东部的布赖米绿洲为沙特阿拉伯、阿拉伯联合酋长国、阿曼三国争议地区。
[编辑本段]【简史】 公元七世纪,伊斯兰教的创始人穆罕默德的一些继承者建立阿拉伯帝国,八世纪为鼎盛时期,版图横跨欧、亚、非三洲。
中国史书称为“大食”。
十一世纪开始衰落,十六世纪为奥斯曼帝国所统治。
十九世纪英国侵入,当时分汉志和内志两部分。
1924年内志酋长阿卜杜勒-阿齐兹·沙特兼并汉志,次年自称为国王。
经过30年征战,阿卜杜勒-阿齐兹·沙特终于统一了阿拉伯半岛,于1932年9月23日宣告建立沙特阿拉伯王国,这一天被定为沙特国庆日。
[编辑本段]【政治】 沙特是君主制王国,禁止政党活动。
无宪法,《古兰经》和穆罕默德的圣训是国家执法的依据。
国王亦称“真主的仆人”。
国王行使最高行政权和司法权,有权任命、解散或改组内阁,有权立、废王储,解散协商会议,有权批准和否决内阁会议决议及与外国签订的条约、协议。
1992年3月1日,法赫德国王颁布治国基本法,规定沙特阿拉伯王国由其缔造者阿卜杜勒-阿齐兹·拉赫曼·费萨尔·沙特国王的子孙中的优秀者出任国王。
2006年上半年,沙政局总体平稳,经济保持快速增长,安全形势续有好转。
【议会】 沙特协商会议于1993年12月29日正式成立,是国家政治咨询机构,下设12个专门委员会。
协商会议由主席和150名委员组成,由国王任命,任期4年,可连任。
2002年2月,法赫德国王任命萨利赫·阿卜杜拉·哈米德(Saleh Abdullah Homaid)为协商会议主席,2005年4月连任。
【政府】 本届政府于2003年5月组成,现由29名成员组成,主要成员是:国王兼首相、国民卫队司令阿卜杜拉·本·阿卜杜勒-阿齐兹(Abdullah Bin Abdul-Aziz and Ben la Den),王储兼副首相、国防航空大臣、军队总监苏尔坦·本·阿卜杜勒-阿齐兹(Sultan Bin Abdul-Aziz),内政大臣纳伊夫·本·阿卜杜勒-阿齐兹(Naif Bin Abdul-Aziz),外交大臣沙特·本·费萨尔·本·阿卜杜勒-阿齐兹(Saud Bin Faisal Bin Abdul-Aziz),石油、矿产大臣阿里·易卜拉欣·纳伊米(Ali Ibrahim Naimi),财政大臣易卜拉欣·本·阿卜杜勒·阿齐兹·阿萨夫(Ibrahim Bin Abdul-Aziz Asaf)。
[编辑本段]【行政区划】 全国分为13个地区:利雅得地区、麦加地区、麦地那地区、东部地区、卡西姆地区、哈伊勒地区、阿西尔地区、巴哈地区、塔布克地区、北部边疆地区、季赞地区、纳季兰地区、朱夫地区。
地区下设一级县和二级县,县下设一级乡和二级乡。
[编辑本段]【司法机构】 以《古兰经》和《圣训》为执法依据。
设有高等法庭和普通法庭。
高等法庭设在麦加、吉达和麦地那。
特别上诉法庭设在利雅得和麦加。
另有普通法庭处理一般案件和贝都因部落事务,该类法庭由宗教法裁判官主持。
司法机构隶属司法部。
[编辑本段]【重要人物】 阿卜杜拉·本·阿卜杜勒-阿齐兹,国王兼首相、国民卫队司令。
生于1924年。
1964年,任国民卫队司令,1975年被任命为第二副首相,1982年6月,被立为王储兼第一副首相和国民卫队司令。
2005年8月1日继任国王。
阿曾于1998年10月和2006年1月访华。
苏尔坦·本·阿卜杜勒-阿齐兹,王储兼副首相、国防航空大臣、军队总监。
1928年生于利雅得,是现任国王阿卜杜拉的同父异母兄弟。
年轻时即任皇家卫队司令,1953年任利雅得地区埃米尔,同年改任农业大臣,1962年任国防大臣,1982年起任第二副首相兼国防和航空大臣、军队总监。
2005年8月1日被任命为王储兼副首相、国防航空大臣、军队总监。
苏曾于2000年10月访华。
[编辑本段]【经济】 石油工业是沙特经济的主要支柱,为世界最大石油输出国。
近年来,沙受益于国际油价攀升,石油出口收入丰厚,经济保持较快增长。
政府大力建设和改造国内基础和生产设施,继续推进经济结构多元化、劳动力沙特化和经济私有化,努力扩大采矿和轻工业等非石油产业,鼓励发展农业、渔业和畜牧业,积极吸引外资,保护民族经济。
2005年12月,沙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
约一半人口从事游牧,放养骆驼、绵羊、山羊、马。
四分之一人口从事农业,耕地不到全国面积的百分之一,散布在各绿洲中。
农产品有椰枣、小麦、大麦、蔬菜、水果。
工业有石油提炼、石油化工、钢铁、纺织、水泥等部门。
国家政治、经济重心为利雅得与哈萨区。
汉志为第二重心,有行政中心吉达与伊斯兰教圣地麦加、麦地那,近年正加速建设红海沿岸的石油化工业。
两个重心区之间有公路以及长距离油管、液化气管相通。
出口主要为石油及其制品,占出口额的90%,是世界上最大的石油输出国,还出口有椰枣、畜产品;输入主要为粮食、糖、茶和纺织品等。
从达兰至黎巴嫩的赛达,筑有中东最长的输油管(长1,770公里),近年又修筑了从东岸石油区到西岸的油管与液化气管道。
沙赫普尔港“霍梅尼港”的旧称。
主要经济数据(2005年): 国内生产总值(GDP):3074亿美元 人均GDP: 13947美元 经济增长率:6.5% 通货膨胀率:1% 外汇储备:1835亿美元 外债:1267亿美元 失业率:8.8% 对外贸易总额:2280亿美元 出口额:1570亿美元 进口额:527亿美元 [编辑本段]【资源】 2005年,沙石油产量5.26亿吨,出口石油4.3亿吨,剩余可采储量363亿吨(占世界储量的26%),三项指标均居世界首位。
天然气年产量640亿立方米,剩余可采储量6.9万亿立方米,占世界储量的4%,居世界第四位。
沙还有金、铜、铁、锡、铝、锌等矿藏。
水资源以地下水为主。
地下水总储量为36万亿立方米,按目前用水量计算,地表以下20米深的水源可使用320年左右。
沙是世界上最大的淡化海水生产国,其海水淡化量占世界总量的21%左右。
目前,沙共有30个海水淡化厂,日产300万立方米淡化水,占全国饮用水的46%。
沙共有184个蓄水池,蓄水能力6.4亿立方米。
[编辑本段]【工业】 石油和石化工业是沙特的经济命脉,石化产品外销70多个国家和地区,石油收入占国家财政收入的70%以上,石油出口占出口总额的93%。
2005年沙原油日产量为1050万桶。
近年来,沙政府充分利用本国丰富的石油、天然气资源,积极引进国外的先进技术设备,大力发展钢铁、炼铝、水泥、海水淡化、电力工业、农业和服务业等非石油产业,依赖石油的单一经济结构有所改观。
近年石油产量及收入情况如下: 年份 产量(万桶/日) 收入(亿美元) 2003 850 740 2004 910 1060 2005 1050 1570 [编辑本段]【农业】 沙特十分重视农业发展。
全国有可耕地3200万公顷,已耕地360万公顷。
从业人员约为39万,农业收入占国民生产总值的4.7%。
政府对农业实行优惠政策,鼓励农作物特别是小麦的种植,调动了农民积极性。
目前主要农产品有小麦、椰枣、玉米、水稻、柑橘、葡萄、石榴等。
粮食自给率为98%,小麦已实现自给自足并出口。
畜牧业主要有绵羊、山羊、骆驼等。
政府还利用地方和私营企业力量兴办肉鸡、蛋鸡场,发展养鱼业,鼓励大公司建立各种农场。
沙有自流水井4万眼,饮用水井5.2万眼,水坝220座,蓄水能力达8亿立方米。
[编辑本段]【财政金融】 沙官方海外资产约1280亿美元。
2005年政府国内公债1266.7亿美元,占GDP的41%。
沙有商业银行10家,其中国民银行、利雅得银行和拉吉希金融投资公司三家为本国银行,其余为合资银行,分支机构1210家。
资本约230亿里亚尔,利润约70亿里亚尔。
沙有七家证券交易所。
[编辑本段]【对外贸易】 实行自由贸易和低关税政策。
出口以石油和石油产品为主,约占出口总额的93%,石化及部分工业产品的出口量也在逐渐增加。
进口主要是机械设备、食品、纺织等消费品和化工产品。
主要贸易伙伴是美国、日本、英国、德国、意大利、法国、韩国等。
由于大量出口石油,沙对外贸易长期顺差。
2005年沙对外贸易总额2280亿美元,出口额1570亿美元,进口额527亿美元。
商务签证材料 (1)护照原件(半年有效期以上) (2)2寸白底彩照2张 (3)身份证复印件 (4)中方营业执照复印件(盖章) (5)派遣函原件 (6)经当地认证的邀请函复印件 (7) 沙特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8)往返的机票订单 (9)女士及男士技术人员,工程师需有沙特方的反签号 [编辑本段]【军事】 武装部队建于1964年,最高国防会议为国防最高决策机关。
国王为武装部队最高统帅,武装部队总参谋长为穆罕默德·萨利赫·哈马迪上将。
军队分正规军和国民卫队。
正规军平时实行志愿兵役制,战时实行义务兵役制,一般兵种服役期两年,特殊兵种服役三年。
武装部队总兵力约10.6万人,其中陆军约7.3万人,编3个装甲旅、1个空降旅、1个步兵旅、1个王室警卫团、23个炮兵营;海军约1.1万人,组成红海和波斯湾两支舰队;空军约1.8万人,编攻击机中队、截击机中队等。
此外还有国民警卫队、边防部队、特种安全部队和海上警卫队等。
[编辑本段]【教育】 政府重视教育和人才培养,实行免费教育。
中、小学学制各为六年。
全国共有各类学校2.28万所,其中综合性大学8所,学院78所,高等宗教大学5个。
现有教师33.96万人,在校学生约480万,其中大学生27.2万人。
每年约有7000名学生公费出国留学。
在国内读书的大学生,除免费住宿外,还享受津贴。
[编辑本段]【新闻出版】 全国发行13种报纸、24种杂志。
阿拉伯文报纸主要有:《利雅得报》、《中东报》(在伦敦出版)、《半岛报》、《国家报》、《欧卡兹报》、《座谈报》等,英文报刊主要有:《阿拉伯新闻》、《沙特报》、《沙特商业》、《沙特经济概览》等。
沙特通讯社:简称沙通社,1971年1月23日成立,直接受新闻部领导。
用阿、英、法文发稿。
在华盛顿、伦敦、突尼斯、贝鲁特、开罗等地设有分社。
广播电台:主要有3家,分别是1962年在麦加建成的《伊斯兰召唤》电台,1965年建成的利雅得广播电台和1972年建成的《古兰经》广播电台。
以上电台除用阿拉伯语广播外,每天还用英、法、乌尔都、斯瓦希里、波斯和班加利语对外广播。
电视台:1964年建立电视网,现有五个电视台。
1965年开始播放黑白节目,1976年开始彩色播映。
1983年开始播放英、法语节目。
目前全国各地有107个中转站,电视网已覆盖全国98%的地区。
[编辑本段]【对外关系】 沙奉行独立自主、温和务实、不结盟的外交政策,主张国与国之间相互尊重、和平共处、互不干涉内政。
将发展与美关系放在外交首位。
重视发展与阿拉伯、伊斯兰国家的关系,致力于阿拉伯团结和海湾合作委员会的一体化建设,积极参与地区热点问题。
大力开展多元化外交,加强与中国、欧盟、俄罗斯和日本等大国的关系。
迄今,沙已同100多个国家建立了外交关系。
作为世界石油大国,沙加强与OPEC内外产油国的协调,维护产油国利益,并加强与石油消费国的沟通。
【对重大国际和地区问题的立场】 伊拉克问题:主张维护伊拉克的独立、主权、领土完整和阿拉伯属性。
支持伊政治重建进程,希望将各派都纳入该进程。
支持打击破坏伊安全与稳定的恐怖活动,认为伊武装组织的行为不利于伊实现稳定和重建。
反对外部势力干涉伊内政,呼吁伊周边各国遵守不干涉伊内部事务的原则。
沙在2003年召开的马德里伊拉克国际捐助会议上捐款10亿美元。
巴勒斯坦问题:强调全面、公正解决巴以冲突是实现地区和平的唯一途径,巴勒斯坦问题的根源是以色列对巴领土的占领。
支持中东和平进程,呼吁重启“路线图”计划。
要求以从所有阿拉伯被占领土撤军。
2002年阿卜杜拉王储提出中东和平倡议,并成为同年阿盟首脑会议决议。
沙对2006年巴立法选举表示欢迎,呼吁国际社会尊重巴人民的选择和意愿,给哈马斯更多时间调整政策。
沙反对孤立哈马斯政府,反对停止向巴提供援助,反对为哈马斯政府参与和谈预设条件。
伊朗核问题:主张通过对话解决伊核问题。
希望伊不发展核武器,与海湾国家一道致力于实现本地区无核化。
希望伊遵守《联合国宪章》,并采取措施增进互信,维护地区安全与稳定。
反对对伊朗进行制裁或动武,认为这会给地区带来灾难性后果。
愿与伊在睦邻友好、互利合作和互不干涉内政的原则下进一步发展关系。
反恐问题:坚决反对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认为恐怖主义是一种国际现象,是极端思想的产物,不属于某一文明、宗教或民族。
强调反恐并非一朝一夕之事,需要国际社会的共同努力,消除恐怖主义根源。
2005年2月,阿卜杜拉王储在利雅得国际反恐大会上倡议成立国际反恐中心。
叙黎问题:谴责黎巴嫩前总理哈里里遇刺事件,呼吁黎人民维护国家统一和稳定,通过对话解决分歧,避免分裂。
沙为促进叙利亚与国际调查委员会合作积极斡旋,认为在最终调查结束之前不应对叙采取行动。
苏丹达尔富尔问题:欢迎苏丹政府为解决达尔富尔问题所采取的行动,强调反对任何对苏的武力干涉和制裁,希望国际社会给予苏足够的时间执行联合国有关决议,避免使用可能导致问题复杂化的威胁。
认为应集中精力解决达尔富尔地区的人道主义危机,支持向该地区派遣非洲维和部队。
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支持建立包括海湾地区在内的中东无核区和无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区,已加入《禁止使用化学武器条约》。
要求以色列签署核不扩散条约,认为以拥有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是中东不稳定因素,国际社会应对以施压。
国际油价:强调奉行平衡的石油政策,承诺保证石油供应。
认为国际油价维持高位的原因并非市场原油短缺,而是炼油能力不足。
呼吁主要石油消费国减少石油税收以使消费者受益。
关于当前黎以、巴以冲突:谴责以色列对黎巴嫩和巴勒斯坦人民的暴力行动,要求国际社会采取行动制止以暴行,强调大国应负起政治责任,促使以和黎真主党立即实现停火,要求国际社会特别是阿拉伯、伊斯兰国家向黎人民提供帮助。
同时,沙明确宣布要区别不计后果的冒险行为与合法抵抗运动,反对激进组织的“盲动”将阿拉伯世界拖入危险境地。
沙国王宣布向黎巴嫩人民捐赠5亿美元,向巴勒斯坦人民捐赠2.5亿美元,并指示向黎中央银行存入10亿美元,以支持黎经济。
【同美国关系】 1943年5月沙美建交。
两国签有共同防御协定和吉达机场租借权协定。
海湾危机发生后,沙美关系加强。
海湾战争后,沙同美就海湾地区战后安全安排和召开中东和会问题相互协调立场。
1990年海湾危机以来,沙同美先后签订购买价值约300亿美元的武器合同。
美是沙第一大贸易伙伴,沙是美第一大石油供应国,1999年,双方贸易额约为168亿美元。
近些年来,沙美高层往来不断。
1998年,美副总统戈尔访沙,美参谋长联席会议主席亨利·谢尔顿和国防部长也分别访沙。
同年9月,沙特王储访问美国,会见了克林顿总统和戈尔副总统,沙美双方发表了联合公报。
1999年,美国务卿奥尔布赖特和国防部长科恩访沙。
美国能源部长理查森访沙,并签署了两国在能源领域进行投资与技术合作的协议。
11月,沙第二副首相兼国防与航空大臣、军队总监苏尔坦访美。
美国总统克林顿和国务卿奥尔布赖特会见了苏尔坦,美国防部长科恩同苏尔坦举行了会谈。
2000年9月,沙特王储阿卜杜拉访问美国,与克林顿总统就中东形势及双边关系等举行了会谈。
2月,美国能源部长理查森访沙,会见了阿卜杜拉王储、外交大臣费萨尔和石油大臣纳伊米。
4月和11月,美国防部长科恩两次访沙。
2001年“9·11”事件发生后,沙美关系出现变化。
美舆论抨击沙宗教政策,把恐怖主义的根源归咎于沙瓦哈比教派的圣战思想。
大批在美留学、经商、工作的沙特人遭到美警察的监视、盘查甚至拒捕,沙资金开始从美抽逃,一些双边合作项目被搁置甚至取消。
沙特政府对其公民在美遭受歧视极为不满,并向美国提出了正式抗议,要求美国重新审议其中东政策。
在美展开反恐斗争后,沙特同美国的政策拉开了距离,反对美国对阿富汗的军事打击,特别是美国在沙驻军问题使沙特王室面临来自国内越来越大的压力,沙美关系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
2001年双方重要往来有: 2月,美国务卿鲍威尔访沙;4月,美中央司令部司令托米上将访沙;同月,美参谋长联席会议副主席访沙;9月13日,法赫德国王致电美国总统,对“9·11”事件受害者表示慰问并谴责恐怖事件;20日,沙外交大臣费萨尔访美,与美就反恐问题进行磋商;22日,沙协商会议副主席访美,就“9·11”事件及沙反恐立场向美通报,支持美的反恐斗争;10月,美国防部长拉姆斯·菲尔德访问沙特并会见法赫德国王和阿卜杜拉王储;11月,沙外交大臣费萨尔访美,布什总统会见。
2002年8月,美国兰德公司向美国国防部政策委员会提交的一份报告称沙特是美国的敌人,是中东的邪恶中心,指责沙特的某些王室成员涉嫌资助恐怖组织,建议美国政府要求沙特停止资助伊斯兰原教旨分子,冻结和查封沙在美的资产。
其后,部分“9·11”遇难者的家属向沙特王室提出诉讼,要求索赔数万亿美元。
沙特对美国上述行动表示了强烈不满,指责美国的做法损害了沙特的国际形象,沙特国内相继发生了群众反美示威活动。
此外,沙与美在一些地区问题上亦存有分歧,沙反对美国对阿富汗的军事打击,不支持美未经联合国授权对伊动武。
尽管双边关系中出现了许多不和谐音,两国政府仍维系双方盟友关系,2002年双方重要往来有: 4月,沙特王储阿卜杜拉访美国,向美总统布什就中东问题提出8点和平计划;6月,沙特外交大臣费萨尔访美,布什总统会见。
3月,美国财政部长保罗和美国副总统切尼分别访沙;10月,美国助理国务卿伯恩斯访沙,法赫德国王会见。
两国领导人还多次出面驳斥媒体有关沙美关系陷入危机的报道,互通电话、信函,强调双方盟友关系。
【同其它西方国家及日本的关系】 2001年,沙特同英、法、德等西方国家的关系继续发展。
沙、英于1927年建交。
英是沙第二大商品供应国和第三大投资国,在沙有合资企业90多家,总投资额35亿美元。
1998年,双边贸易额约220亿里亚尔。
1999年2月,沙英商会成立。
2000年6月,沙英投资论坛在伦敦举行。
4月,英国国防大臣霍恩访沙,法赫德国王和阿卜杜拉王储分别会见了霍恩,苏尔坦亲王与霍恩举行了会谈。
6月,利雅得地区埃米尔萨勒曼访问英国,伊利莎白二世女王会见了萨勒曼。
2001年6月,沙外交大臣访英,与英方就双边关系及中东和平进程问题举行会谈;7月,英国皇家海军舰队与沙皇家海军部队在吉达举行为期两天的军事演习;10月,英国首相布莱尔访问沙特,法赫德国王会见。
沙、法于1936年建交。
两国合作关系不断发展。
法是沙在欧盟的第二大贸易伙伴,1997年,双边贸易额达137.88亿里亚尔。
至98年,法在沙投资达20亿法郎,共有67个合资项目。
法每年进口沙原油25亿美元,占法消费量的1\\\/4;向沙出口16亿美元的工业设备、食品等。
2000年2月,法国外长费德林访问沙特,与法赫德国王、阿卜杜拉王储、费萨尔外交大臣和萨勒曼亲王分别进行了会晤或会谈。
6月,法国防部长里查德访沙,同第二副首相兼国防航空大臣苏尔坦举行了会谈。
2001年6月,阿卜杜拉王储访问法国,与法国总统希拉克就双边关系及中东形势交换意见;10月,法国外长韦德里纳访问沙特,会见了阿卜杜拉王储。
德国是沙特在欧盟中的第三大贸易伙伴。
1997年,双边贸易额为29亿美元,沙向德出口8.45亿美元,从德进口20.60亿美元,目前德在沙合资企业总投资约为4亿美元。
2000年5月,沙特高教大臣安卡利访问德国,双方签署了两国教育和科技人员往来协定。
2001年10月,德国外长访沙,与沙外交大臣费萨尔就中东局势和阿富汗问题交换了意见。
此外,沙特与欧盟的关系进一步发展。
2001年4月,欧盟贸易专员拉米访沙,与沙方就沙加入WTO问题举行会谈;9月,欧盟代表团访沙,与沙特王储就双边关系及中东形势进行会谈。
2002年2月,欧盟负责外交和安全政策的高级代表索拉纳访问沙特,与阿卜杜拉王储举行会谈,讨论其提出的中东和平方案;6月,沙王储阿卜杜拉与索拉纳再次举行会谈,强调沙坚持中东和平进程必须以沙和平计划为基础。
沙、日于1954年建交,近年两国关系有进一步发展。
2000年2月,两国有关续签日在沙科中立区的阿拉伯石油公司开采权合同的谈判历时两年多后,最终仍破裂,但双方均表示,这将不会影响两国关系。
沙是日本主要原油供应国。
沙特出口的原油占日本石油消费量的24.8%,日本精炼油的13.4%来自沙特。
1998年日本平均每天从沙进口116万桶原油。
日本是沙第二大贸易和投资伙伴,1997年,双边贸易额达465亿里亚尔,其中沙向日出口约390亿里亚尔。
在沙有33个日沙合资企业,总投资额为176亿里亚尔。
2001年9月30日,日本首相特使访沙,向沙方通报了日对“9·11”后国际形势的看法。
【同阿拉伯国家关系】
李鸿章的功过辩论
纵观李鸿章一生,可圈可点处众多,但是在皇权体制下,没有实现其抱负,这是民族和个人的悲哀。
建国后对李鸿章的评价大有偏颇,往往把李鸿章脸谱化为卖国贼,这个观点和历史是不符合的。
李鸿章在国际上享有盛誉。
1896年李鸿章访美时一位美国记者这样描述:他的面庞有一种引人注目的慈祥表情,他双眼明亮,闪烁着睿智的光彩,目光里包含了幽默和机智。
他戴着一副老式的硬框眼镜,颧骨高而不瘦,黝黑的皮肤看上去显得很健……他从不显得傲慢。
他是那种从不向他人提出什么要求,但又总能获得满足的那类人。
他能很轻松地与人交谈,而又不会使与他交谈的人感到紧张……他对妇女尤其礼貌,也很喜爱儿童。
李鸿章拜谒格兰特将军陵时,更折服了美国人,他们是这样描述的:……这位贵宾的举动非常令人感动,他很虔诚地站直了身体,用极其悲伤的声音低吟道:“别了。
”他的思绪回到了17年前与格兰特将军会面时的场面,当时他们相谈融洽,因为他与将军一样都曾经为了拯救祖国而久历沙场。
他的这一告别仪式使他的随从人员和美方陪同人员始料不及。
然而这却是饱含敬意的最真诚的悼词和最意味深长的告别:“别了,我的兄弟
”——李鸿章在美国所受到的接待的规格、礼遇和受欢迎的程度,是后来访过美的中国领导人如、******等人无一能望其项背的。
而李鸿章对美国人的友善和所搏得的美国人的好感,终于在后来八国联军事件的谈判中得到了回报。
但李鸿章也不会放弃任何一个为在美华人移民争取权利的机会,在访美结束后,他有意避开了美国西部,而选择了加拿大作为他回国的路线,引起了美国记者的注意,就此事对他采访。
李鸿章借机请求美国媒体帮助中国移民:“……我只期望美国的新闻界能助中国移民一臂之力。
我知道报纸在这个国家有很大的影响力,希望整个报界都能帮助中国移民,呼吁废除排华法案,或至少对《格力法》进行较大的修改。
……中国移民在加州等地未能获得美国宪法赋予他们的权利,他们请求我帮助使他们的美国移民身份得到完全承认,并享受作为美国移民所应享有的权利。
而你们的《格力法》不但不给他们与其他国家移民同等的权利,还拒绝保障他们合法的权益,因此我不喜欢经过以这种方式对待我同胞的地方……排华法案是世界上最不公平的法案……你们不是很为你们作为美国人而自豪吗
你们的国家代表着世界上最高的现代文明,你们也因你们的民主和自由而自豪,但你们的排华法案对华人来说是自由的吗
这不是自由
……我相信美国报界能助华人移民一臂之力,以取消排华法案。
” 李鸿章为了废除强加在中国人头上的鸦片贸易还做了许多努力,为此在1894年8月27日会见了世界禁烟联盟执行秘书英国人约瑟弗. G.亚历山大,当时的《伦敦每日新闻》曾有报道:“……他以最强劲的语言声称,中国政府一如既往地强烈反对鸦片贸易。
这种贸易是列强通过战争强加给中国的,中国政府根据条约不得以允许印度鸦片进入大陆。
……李总督最后明确宣称:你们也许明白,如果你们停止毒害我的的人民,我们就会立即禁止他们获得鸦片。
我(约瑟夫)告诉他,英国议会已经通过投票,将指定一个专门委员会来华调查鸦片是否真的像有人指控的那样有害时,他气愤地回答:‘荒谬绝伦
’似乎十分的愤怒和蔑视,缓和了一下语气又说:‘任何人都知道,鸦片是有害的。
’当我起身告辞时,他仍很善意地用热情的语言赞扬了英国公民为使中国摆脱鸦片所表现出来的仁慈。
”这位秘书结束访谈时还发表了一通感慨:……中国的政治家们反映出了这个国家的国民热爱和平的精神,如果任何制止战争的手段可以找到,他们不可能为了报复而认可战争的持续。
(以上资料出自同时代的《纽约时报》)————后鸦片贸易为英国国会议案所禁止。
李鸿章也得到同时代优秀人物的认可,比如(在义和团之乱时)时任湖广总督的张之洞出面与诸大臣商议对策。
北京不保,万一太后与皇帝在战乱中罹难,中央政权面临崩溃,国家将陷入彻底无序的混乱。
为免出现这种情况,群臣合议,到时就共同推举李鸿章出任中国“总统”以主持大局。
中国差点驱逐满清,提前共和。
李鸿章重视西方科学,派出中国第一批留学生赴美学习现代科技知识。
这批留学生曾经考入耶鲁等名校,詹天佑就是这批留学生的代表。
此外,中国的电报业也是由这批学生开拓的。
李鸿章积极学习新鲜事物,如一次他召集了一群留洋回国的青年官员开座谈会,突然对数学感起了兴趣,逮了一个留洋生问他什么是“抛物线”。
小伙子从函数到方程式费了好大劲解释了半天,李鸿章仍是一头雾水。
留学生急了,崩出一句:“中堂大人你撒尿吗
”李鸿章不知所以,答曰:“撒,当然撒。
”留学生接着解释:“那就对了,中堂大人,撒出来的尿就是抛物线啊
”李鸿章恍然大悟,哭笑不得。
即使是在生前大部分时间极力否定“帝国主义”曾经在中国存在的美国哈佛汉学家费正清老先生在晚年也总算是良心发现,说了些公道话:“列强未能‘分裂中国’的部分原因是由于中国善于巧妙地利用(对这种方法我们还缺少研究)一个国家来牵制另一个国家 。
”而且这种巧妙地利用一个国家来牵制另一个国家(Tradition)来避免八国联军肢解中国的人物就是李鸿章。
李鸿章应该对甲午战争的失败负责,但是甲午战败的根本原因不在于其个人。
因为工业化的日本和农业化的中国作战,胜负在战争前已经决定了。
有关于联合国的资料
肯定是曾国藩传了,此书不论是从了解历史的角度,还是从为人处世的角度,抑或文学欣赏的角度都值得一读,堪称经典
国际法如何解决恐怖组织问题
国际反恐怖活动应当严格遵循国际法原则和规范 一、当前的反恐活动及方式严重背离和超越了现代国际法规范体系 综观围绕着911事件而展开的当前的一系列反对恐怖主义活动,从某种意义上成了大国推行去战略政策的组成部分。
笔者认为实质上其已经背离和超越了现代国际法原则和规则,突出表现在: (一)构成对国家主权的藐视和侵蚀 国家主权(state sovereignty)是国家最重要的属性,是国家在国际法上所固有的独立处理对内对外事务的权利。
主权是国家最主要、最基本的权利,是国家固有的,并非由国际法所赋予的,国际法中的国家主权原则只是对这一权利予以确认和保护。
(注7)根据国家主权行使的方式的不同,国家主权可体现为:对内的最高权、对外的独立权和防止侵略的自卫权;根据国家主权权利的内容有可分为行政权、立法权、司法管辖权、领土完整不可侵犯权等。
国家主权原则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构成当代国际法律秩序的法理基石。
在当代国际法律关系中如果忽视国家主权原则的存在或者向一些西方国家学者所鼓吹的把主权一词作为旧时代的残余遗物摆放到历史的陈列架上去的话,(注8)国际社会便失去了作为平等国家主体为主要特征的地位,从新回到弱肉强食的旧时代法律状态,这实质上是历史的倒退在国际法制上的体现。
然而,在美国发生了9.11恐怖事件后的一系列打击恐怖主义的活动却似乎淡忘了当代国际法律制度中还有国家主权的存在。
对于恐怖主义对美国人民所造成的不幸,国际社会给予了充分的同情与援助;对于恐怖主义分子美国社会以及整个国际社会可以说是同仇敌忾,打击恐怖主义势在必行、志在必得。
在没有得到确切证据证明究竟是谁制造的恐怖事件,也更没有确切证据证明恐怖事件的制造者究竟在哪个国家内,美国政府于是将打击恐怖主义的目标设定在恐怖活动的嫌疑分子所在地——主权国家阿富汗。
于是乎美国极其忠实的跟随者对主权国家阿富汗狂轰滥炸、大打出手。
这里我们暂且不去论证对阿富汗所进行的恐怖主义打击是否具有合理性或者说是否符合情理,就但从国际法的角度来看,针对阿富汗所进行的打击恐怖主义的狂轰滥炸事实上藐视了国家主权的存在,构成了对国家主权的侵犯。
(二)完全淡漠了联合国安理会的存在和作用 联合国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全世界人民反法西斯战争胜利的产物,是建立在集体安全原则基础上具有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等广泛职能的国际组织。
联合国安理会是联合国在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方面负主要责任的机关。
根据《联合国宪章》第24条第1款:“为保证联合国行动迅速有效起见,各会员国将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之主要责任授予安全理事会,并同意安全理事会于履行此项责任下之职务时,即系代表各会员国。
”由上述条款可知,主权国家在加入联合国时,即授权联合国安理会行使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的职责。
并且国际社会在联合国框架体制下,已经初步构建了打击恐怖主义的国际法律框架。
在打击恐怖主义的组织机构方面,早在1972年联合国便成立了一个“国际恐怖主义特设委员会”。
可以说打击国际恐怖主义在联合国框架体制下通过国际社会的共同努力是能够予以解决的。
然而,就目前打击国际恐怖主义的状况看,尤其是9.11恐怖事件后的一系列打击恐怖主义的活动却把在当代国际法律体制中能够发挥重要作用的联合国搁置一边了。
美国政府漠视联合国的存在和作用,在没有经过联合国授权的情况下,也没有任何合法事实根据的情况下,对主权国家发动了一场冠之以“打击国际恐怖主义的战争”。
这事实上不仅是对联合国权威的蔑视与挑战,而且是对调整当代国际社会关系的国际法制的践踏。
(三)行为及方式有违当代国际法原则和规范 其突出反映在: 1、对国际恐怖主义活动的定性不合乎现行国际法规则。
在9.11恐怖事件发生后,布什总统发表讲话说:这将是“21世纪的首次战争”“我们已处在战争状态”。
西方一些国家政府在尚未拿到确凿或可疑证据的情况下,就表示愿意派武装力量帮助美国。
美国前驻坦桑尼亚大使查尔斯认为,美国将纽约和华盛顿遭受袭击事件定性为战争行为是正确的,但还必须认识到,这是一场世界大战,具有全球性的斗争。
(注9)由此可见,美国把“9.11”事件定性为国际法上的战争行为,而且将要对这种战争宣战。
笔者认为,“9.11”恐怖事件并不能定性为国际法上的战争行为,同样反恐怖活动也不能被定性为国际法上的战争行为。
因为,国际法上的战争具有明显的法律特征,(注10)而“911事件”及其诱发的反恐活动并不具备这些特征:首先,只有国家间的武装敌对才是国际法上的战争,而“9.11”恐怖事件究竟是谁所为尚未明确,因此不能简单的认为该事件已构成战争要件。
其次,战争是敌对国家之间相互使用武力造成的冲突,具体到“911事件”并没有形成敌对双方的冲突状态。
最后,战争是具有相当规模和范围,并持续一定时间的武装冲突,偶然发生的、地方性的、短暂的边界冲突等,不构成国际法上的战争。
(注11) 2、对恐怖主义的打击方式有违国际法战争规则。
首先,违反了1928年的巴黎《非战公约》(Anti-War Pact)又称《白里安——凯洛格公约》(注12)即《关于废弃战争作为国家政策工具的一般条约》,实际上当前的反恐活动表明了美国及西方一些国家在尊重和珍惜自己国家人民生命同时,却轻易的计划着让别的国家人民流血。
其次,即使按照战争法对其予以规范,其行为要件和打击方式也违反战争法人道原则和区别原则。
战争法人道原则要求交战方尽量减低战争的残酷性,不仅对平民和非战斗人员应加以保护,即使是敌对方的战斗员也不应施加与作战不成比例的没有必要的伤害,增加不应增加的痛苦或死亡;战争法中的区别原则要求在作战中必须严格对平民与武装部队、战斗员与非战斗员、战斗员与战争受难者加以区别,不能以平民和民用物体为攻击对象和攻击目标。
(注13)然而,在美国对阿富汗的恐怖主义打击过程中却并未遵从这些原则,据阿富汗伊斯兰新闻社报道,2001年11月19日黎明前,美军对位于阿富汗东部楠格哈尔省的小村庄沙姆沙特发起轰炸,造成7人丧生、数人受伤。
(注14)巴基斯坦《黎明》报11月19日报道说,美军对昆都士的空袭造成1000多人死亡;另据法新社报道,该报援引塔利班一名官员的话说,美军空袭在昆都士附近造成800人死亡,在附近的卡纳巴德区造成250平民死亡。
(注15) 3、违反自卫权规则肆意使用武力。
911事件发生后,美国大肆宣称“无人能够阻止美国在恐怖主义袭击面前采取自卫行动”,(注16)美国总统布什一再强调在考虑“自卫”措施时就不区分“恐怖行为的实施者”和“为恐怖主义活动提供庇护者”,而在接下来的反恐行动中美国便致联合国及国际法原则规则于不顾,对持不同立场者轻者威胁,重者列为“邪恶轴心”,而大肆动用武力,远远背离了所谓“自卫权”的国际法规则。
自卫权作为国家的基本权利主要是指当一国遭到外来危害时有采取必要自卫手段的权利。
按照《联合国宪章》的规定和国际实践,有权进行自卫的是遭受侵害的国家和国家联合体,且只有在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遭到严重侵害情况十分危急并仍在持续中,防卫已是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才能行使。
宪章对自卫权的行使附加了限制条件:(1)自卫权的行使限于在安理会采取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办法以前,一旦必要的行动已采取,自卫即应停止;(2)自卫权必须在安理会监督下进行,且行使自卫权的国家有义务将采取的自卫措施立即向安理会报告。
结合针对911事件实施的所谓“自卫行为”来看起码在以下方面有违现代国际法的规则: (1)定性错误,国际反恐属于打击国际犯罪活动,并非某国实施自卫权。
国际恐怖主义活动属于国际犯罪活动,作为受害国的美国具有对该犯罪活动的管辖权;假如国际恐怖主义犯罪活动被定性为国际罪刑,便会出现各国均可实施的普遍性管辖权。
因为恐怖主义活动并非以国家的名义从事的“武装对立”,因而根本扯不上“自卫权”行使的问题。
何况,在国际文献和国际实践中,恐怖主义行为也一向是与一般性武力攻击的行为向区分的。
(注17) (2)违背了实施“自卫”的要素:根据现代国际法实施自卫应当把握:针对性;合法性;适度性。
(注18)在“9.11”事件后的反恐活动中,几乎完全背离了“自卫的要素”:首先,违背了针对性,形成打击对象的错误,国家
平民
应当是恐怖分子;其次,违反了合法性,完全不顾《联合国宪章》规定的自卫实施的程序和限制条件,超越了现行国际法律框架,成了少数大国为所欲为的行动。
再次,违反了适度性,行为远远超出了“自卫”的范围,在行动重点放在了推翻他国政权方面。
(3)造成了严重的不良后果,为所欲为,滥用权利,殃及无辜,打乱秩序,出现以暴制暴。
4、违反国际法律责任规则随意“摊派”责任承担。
如前所述,国际反恐属于打击国际犯罪活动,只要不是构成国家恐怖主义,或者公然支持、控制恐怖主义活动,通常不会涉及国家责任问题。
然而,在“9.11”事件后美国在没有任何证据证明阿富汗从事、控制、资助、支持恐怖袭击活动的情况下,便对阿富汗采取军事行动,完全是凭借其大国地位和军事实力推行强权政治的做法。
美国有的学者试图利用“国家责任”理论和规则来粉饰,实际上是很难站得住脚的。
根据《国家责任条文草案》的规定,国家承担国际责任通常在两类情况下:一类是国家本身实施的行为;另一类虽非国家实施但可以归因于该国的情况,对于后者在国际法委员会最新通过的《国家责任条文草案》第二章中作了详细规定。
(注19)根据“9.11”事件的实际情况美国并不能证明,至今也没有证明恐怖袭击是在阿富汗政府的直接指示或者直接控制之下进行的。
在此情况下,单凭美国推断阿富汗的“不作为”或者“疏忽”(如阿富汗为恐怖分子提供保护而拒绝对之惩处或引渡)而向阿富汗摊派承担责任显然是违背现代国际法中国际法律责任承担规则的,正如美国国际法学者John Cerone教授所言:上述情况“在现行国际法上是不足以将恐怖主义行动本身归因于“国家行为”的。
(注20) 二、导致当前反恐活动中超越和违反国际法制的原因 (一)国际政治背景及成因——打击国际恐怖主义行为方式的政治化 在冷战结束10年后的今天,发生在美国领土内“9.11”超级恐怖主义事件表明,整个世界格局已发生了新的突变。
后冷战时期的悲剧性的结束对世界体系产生的重大影响不亚于苏联和平解体的影响。
世界形势极其复杂,自从布什政府上台以来,单边主义已成为美国的行事方式,美国在一些国际事务中越来越消极承担国际义务;它放弃《京都议定书》,拒绝批准关于禁止生物武器的议定书,拒绝参加关于小口径武器走私问题的谈判,表示不想批准关于建立国际刑事法院的公约,表示打算退出反导条约,建立国家导弹防御系统和地区导弹防御系统……这种倾向还表现在这样一些新的事实上:在北约采取行动时,美国的部队没有被派往马其顿第一线,尽管北约驻欧部队最高司令是一个美国人。
(注21)前不久联大会议关于反种族主义会议上,美国和以色列的退出都说明美国越来越不屑于或者越来越缺乏耐心与国际社会进行合作。
随着苏联以及东欧社会主义阵营的解体,以美国为首的北约执行着美国实现其霸权世界的职能和野心;首先,在东欧地区。
北约进一步东扩,通过对南联盟的打击促使南联盟科索沃的独立,这不仅在地缘政治方面使北约进一步向东扩展,而且怀着某种不可告人的目的,美国希望并通过北约放任该地区处于动荡混乱状态,以保持其在该地区的影响和军事存在,所有的这些行为不仅可以遏制俄罗斯在21世纪从新崛起,而且可以控制欧盟在该地区的影响和发展。
其次,在中东地区,美国或明或暗的姑息甚至在某种程度上鼓励以色列对巴勒斯坦的军事行动,是中东地区处于长期的不稳定状态因素之一。
之所以如此,是因为这有利于美国不断的增强在该地区的存在和影响,以便于控制该地区的石油资源,达到其战略目的。
再次,在中亚地区,美国急于想将自己的势力渗透到该地区,一是可以控制该地区的石油等资源,另一个方面美国通过在此地区的军事存在,达到从战略上遏止俄罗斯与中国的目的,从而实现对俄罗斯与中国战略上的包围格局。
然而,在中亚地区,大部分国家都属前苏联国家的势力范围,现在与俄罗斯关系具有传统上的地缘政治关系;相比较而言,阿富汗是美国最恰当不过的切入点,一是阿富汗被前苏联侵略过与俄罗斯的关系相对疏远,并且也向来没买过美国的帐;另一个方面重要原因是,国际恐怖主义的训练基地被认为在阿富汗,基于以上因素,美国对阿富汗发动“打击恐怖主义的战争”便成了顺理成章的事。
另外,美国还根据自己的价值判断标准,对其他国家的社会、经济、文化制度指手画脚。
正如美国前驻坦桑尼亚大使查尔斯认为,仅仅获得从政治上孤立狂热分子是不够地,必须全面规划、鼓励、支持和促进民主制度在非洲、亚洲、中南美洲以及欧洲生根发芽,美国所拥有的终极武器是普及一种能让人类充分发挥天赐潜力的生活方式;为此,不能局限与通常所说的援助,还必须贡献出关于如何运作民主制度和自由市场的知识,这是对付宗教狂热的唯一有效手段,即消灭孕育狂热的贫穷现象和不满情绪。
(注22)在阿富汗国家,泛宗教教旨主义盛行,这自然与美国的文化宗教意识形态相左,因此,查尔斯认为对付宗教狂热、消灭孕育狂热的贫穷现象和不满情绪的唯一有效手段是对这种意识形态领域的冲突提升到国际战争层次。
在冷战后时代,美国这种霸权主义和单边主义政策正在趋向于背离国际和平与发展的主题,与国际社会走的越来越远。
也正是由于美国在世界各地推行其霸权主义政策及各种霸权行径,不断地遭到世界各国人民的反对,同时,也激怒了世界各地的一些极端民族主义者和极端狂热宗教主义者。
发生在纽约和华盛顿的恐怖袭击事件可以说与美国后冷战时期推行的霸权政策不无关系。
然而,在“9.11”超级恐怖主义事件发生之后,美国并没有彻底冷静下来反思自身存在的问题,仍然保持其以往的霸权做法;在打击国际恐怖主义的行为方式方面,将国际政治因素渗透到打击恐怖主义活动中,使打击国际恐怖主义的行动政治化,不惜践踏国际法规则(见本文第一部分论述),这与其冷战后时代以来的单边霸权的战略思维是一致的。
(二)当代国际法律体系自身的不足和缺陷 1、打击恐怖主义的国际法律背景。
国际社会对打击国际恐怖主义早就予以了关注,早在1937年11月,国际联盟在日内瓦召开了旨在抑制国际恐怖主义的外交会议,制定并通过了《防止和惩治恐怖主义国际公约》。
由于二战爆发,该公约未能生效即告夭折。
20世纪6、70年代以来,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主持制定了一系列国际公约,包括:1963年《关于在航空器内的犯罪和其他某些行为的公约》(东京公约)、1970年《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海牙公约)、1971年《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蒙特利尔公约)、1973年《关于防止和惩处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包括外交代表的罪行的公约》、1979年《反对劫持人质国际公约》和《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1988年《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的非法行为公约》和《制止危及大陆架固定平台安全的非法行为议定书》等,1997年12月15日联大通过了《关于制止恐怖主义爆炸事件的国际公约》使打击国际恐怖主义有了突破性的进展,不过,尽管该公约于2001年5月23日生效,但真正接受的国家并不多;1999年联大还通过了《关于制止向恐怖主义活动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旨在制止“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故意方法为实施恐怖主义活动提供或筹集资金”,因过多突出少数大国的权利,各国权利和利益冲突明显,目前只有4个缔约国而未能生效。
(注23)在组织机构方面,1972年联合国成立一个“国际恐怖主义特设委员会”。
上述这些共同构成了现有的反恐怖主义国际法律框架。
此外,联合国大会也通过决议号召各国联手打击恐怖主义活动,并于1999年通过《人权与恐怖主义决议》、2000年底通过《关于消除国际恐怖主义的措施》的决议,所有这些举措,不仅表明了国际社会对该问题的极大关注,同时标志着国际法与国际恐怖主义之间的新一轮“较量”已经开始,这场较量也是对国际法本身的严峻考验。
(注24)因为毕竟到目前为止,有关反恐的法律并不健全、相关的制度尚不完善。
2、打击国际恐怖主义的国际法律体制仍有待完善。
(1)对国际恐怖主义概念和性质没有一个明确的概念。
要有效地打击日益猖獗的国际恐怖主义,必须首先对恐怖主义概念的内涵和性质在法律上予以明确界定;当前,我们所面对的恐怖主义是一个十分复杂混乱的概念,学界从不同角度对其予以定义,然而,大多是从政治学和社会学角度给予界定。
(注25)从国际法律体制方面看,多年来,联合国及其各成员国除了就打击国际反恐怖主义事宜达成一些决议和宣言外,对于“恐怖主义”这一概念的基本内涵和性质却并没有一个法律上的统一解说。
(2)打击国际恐怖主义的行为方式以及管辖权问题需进一步规范和明确。
在国际反恐怖主义法律体制中,对于打击国际恐怖主义的行为方式以及管辖权问题尽管由所规定,如“反劫机三公约”《东京公约》、《海牙公约》、《蒙特利尔公约》以及国际民航航空组织主持制定的《补充蒙特利尔公约》从不同角度对于危害国际民航安全的非法行为的概念、管辖权及引渡和起诉等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对于上述规定适用于恐怖主义活动和组织的规模较小,通过一个或几个国家的司法力量就可以予以解决。
然而,进入21世纪,恐怖主义活动的规模如此之大,组织化也越来越严密,对于这样大规模有组织跨国恐怖活动有时一国的司法力量是难以予以有效打击。
这就需要对打击这样一些规模大、组织性强的国际恐怖主义的行为方式以及各国的管辖权问题进一步规范和明确。
三、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法律秩序、有效打击国际恐怖主义 (一)要尽快完善打击恐怖主义的国际法律制度,适应国际秩序的要求 1、打击恐怖主义要尊重国家主权权利和国际法律秩序的安全价值。
由于东西方历史文化传统、法律文化背景的差异以及冷战后国际政治经济格局的变化,在对待国家主权问题上出现了迥然不同的态度。
当代国际法是平等主权国家协调意志的产物,它最根本的原则是“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如果偏离了这一原则,国际法的性质就会发生变化;如果丢弃国家主权原则来谈国际法,那么国际法也就失去其应有之义 “国际”性了。
在当前国际政治经济及国际关系发生剧烈变化和调整的新形势下,国家主权原则不但没有过时,而且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显得重要了。
主权国家应一秉善意、平等和相互尊重的基础上和平共处、协调合作,以实现国际法对国家主权权利的同等限制和同等保护。
对恐怖主义的打击应首先尊重别国的国家主权,不能借口打击恐怖主义而不顾其他国家的国家安全,不能对国际法律秩序安全构成威胁。
如果为了打击恐怖主义而不惜牺牲别国国家主权权利,那么国际社会秩序将没有任何安全可言,恐怖主义有可能出现恶性循环,越打击反而越严重,这可能造成国际法制的虚无主义,对国际社会的安全构成极大威胁。
2、要明确国际恐怖主义的法律概念和性质。
要在国际反恐怖主义的法律体制内,明确规定恐怖主义事件的概念、性质和构成要件,便于对恐怖主义的认定。
笔者认为国际恐怖主义应定性在国际犯罪的范畴,这是因为它具有国际犯罪的实质特征与法律要件。
首先,恐怖主义符合国际犯罪必须是国际社会所公认的严重危害国际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的外部特征。
如在“9.11”恐怖事件中,恐怖分子通过空中劫持民用航空飞机,危及到国际民航安全及其正常运营,危及到飞行安全和旅客、机组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并且造成大量人员的伤亡。
其次,恐怖主义具备国际犯罪必须是触犯国际刑事法律规范的行为构成要件,即具有国际法上的刑事违法性。
仍然以“9.11”恐怖事件为例,该恐怖主义事件违反了1970年《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和1979年《反对劫持人质国际公约》。
第三,国际恐怖主义具有国际犯罪应受到刑事处罚的性质。
根据《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第7条和《反对劫持人质国际公约》相关规定,对于上述“9.11”恐怖事件中发生的恐怖主义行为,应认定为国际犯罪行为而必须对肇事者予以刑事处罚。
(注26) 明确恐怖注意事件的法律性质,有利于如何打击国际恐怖主义,有利于对犯罪嫌疑人予以定罪量刑,使恐怖主义者得到法律的应有惩罚。
另外,也可以促使人们在打击恐怖主义时重视证据,有目标的打击犯罪嫌疑人,不伤及无辜,这有利于整个国际秩序的和平与安全。
3、明确、规范打击国际恐怖主义的管辖权及行为方式,充分发挥现有国际法律体制的作用。
在国际反恐怖主义法律体制中,对于大规模有组织跨国恐怖活动要充分利用现有国际法律机制打击恐怖主义,如可以充分利用国际刑警组织的作用、建立广泛的国家间刑事司法合作,在必要情况下,甚至可以开展国家间针对大规模恐怖主义的军事联合行动。
当然,在这些国际法律机制运作的同时,应当充分利用并发挥略联合国的作用,联合国在打击恐怖主义活动方面,应起到组织协调各国行动的核心作用,而不应处于“边缘化”的地位。
(注27) 在打击国际恐怖主义的行为方式以及各国的管辖权问题上,首先不应将对恐怖主义的打击上升到国际法上的战争性质,要根据国际刑法的管辖权规定,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具有打击恐怖主义的管辖权的国家主体,应包括恐怖主义行为地国家、恐怖主义结果发生地国家、因恐怖主义犯罪而受害国家、恐怖主义分子的国籍国以及对打击恐怖主义起到协调组织作用的国际组织联合国。
4、尽快出台一全面打击国际恐怖主义的国际公约,使打击国际恐怖主义的行为有法可循。
就目前关于打击和反恐怖主义的国际性的规则比较分散、不系统、不集中,在实践中不利于操作。
目前打击恐怖主义的规则大致表现于《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和1979年《反对劫持人质国际公约》等相关规定,而且各相关规定之间存在不协调、不规范的方面,这已不能适应目前国际恐怖主义发展的新形势。
因此,只有在国际法律制度层面尽快建立一套反恐怖主义的国际机制,出台一项全面规范打击恐怖主义的国际公约,才能为打击国际恐怖主义提供一个法律上的依据和保障。
因此,在全球范围内建立一项全面综合的国际打击恐怖主义公约在目前形势下显得更为迫切了。
(二)要从源头上解决正确恐怖主义的问题——营造一个公平、合理、和平、有序的国际政治、经济和法律环境 在当今国际形势下,怎样才能够从源头上杜绝恐怖主义,这不仅需要有一个健全的国际法律制度体制,而且在国际政治经济关系中要坚持国家主权平等、反对霸权主义、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这才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所在。
1、国际社会要努力改变现存不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战略架构,实现全球反恐怖主义的有效机制。
2、国际社会应当努力营造和平、平等的多边合作的氛围,限制单边主义的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