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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社区自治动员主持词

时间:2017-07-24 12:55

2018年在全区乡镇撤并工作动员大会上的讲话

2018年在全区乡镇撤并工作动员大会上的讲话同志们:这次全区乡镇撤并工作动员大会,是按照市里的统一部署要求,区委、区人民政府经过认真研究决定召开的。

这次乡镇撤并工作动员会,标志着我区乡镇撤并工作进入了实施阶段。

刚才韦永福副区长宣读了自治区调整河池市部分乡镇行政区划的批复和我区乡镇撤并工作实施方案,具体部署了我区乡镇撤并工作。

覃区长作了几点重要的讲话,很有指导意义。

我完全同意。

希望大家会后,认真贯彻落实这次会议精神,进一步统一思想,明确要求,齐心协力,扎实工作,共同把这件事关我区全局和长远发展的大事办好。

下面,我讲几点意见。

一、充分认识这次乡镇撤并的重大意义乡镇撤并是事关金城江区全局、影响长远发展的一件大事。

今年年初,区委、区政府就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着手开展了乡镇区划调整的准备工作。

在深入进行调研、反复比较论证、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5月下旬形成了我区部分乡镇撤并的工作方案并上报自治区,6月13日自治区人民政府正式批准:同意撤销下考乡,将其整体并入河池镇;撤销三旺乡,将其整体并入九圩镇;撤销金城江镇设置金城江街道办事处。

我区乡镇撤并工作进入了实质性的操作阶段。

当前我区共有14个乡镇,乡镇辖区平均面积167.6平方公里,平均人口2.2万人,其中面积最小的是金城江镇,辖区面积约26平方公里,其次是三旺乡,面积110平方公里。

下考乡人口最少,三旺乡次之。

下考乡、三旺乡从上个世纪八十年代成立以来,历届乡党委、

想找一篇在全县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动员大会上的主持词

2018年区委书记在城市管理攻坚年动员大会上的讲话同志们: 今天我们召开这样一个高规格、大规模的会议,专题安排部署我区的城市管理工作,这是区划调整以来的第一次。

之所以在春节前召开这次会议,目的就是认真分析我区城市管理现状,进一步增强加快城市管理步伐的紧迫感,动员全区上下积极投身到“城市管理攻坚年”活动中去,在全区迅速掀起爱我**、共创美好家园的热潮。

刚才,大家观看了关于我区城市管理现状的专题片,同志们看的很认真,可以看出,对大家很有触动;同时,几个单位的同志也做了表态发言,哲文副区长对“城市管理攻坚年”活动进行了安排部署,讲得都很好,关键是要抓好落实。

大会还为义务监督员颁发了聘书。

这次我们以区政府的名义,聘了91名义务监督员,你们是区委、政府和群众之间的桥梁,希望大家代表全区21万人民,用好权、尽好责。

区划调整以来,我区城市建设步伐不断加快,新区建设、旧城改造快速推进,城市发展空间拓宽了1.5倍,城市面貌变化可以用日新月异来形容,这一点大家都有亲身感受、亲身经历,很多原来的**人回乡探亲都感叹变化太大。

在加快城市建设的同时,区委、政府对城市管理工作非常重视,想尽办法,加大投入,在市容市貌治理、环境卫生、市政设施建设与管理、公用事业服务等方面做了很多工作,也取得了一些成绩。

特别是18年以来,我们积极争取自治区、市党委、政府支持,努力协调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实施了采煤沉陷区搬迁整治、城市集中供热和

在创建全国县级文明城市动员大会上的讲话

在创建全国县级文明城市动员大会上的讲话今天,我们召开**“三城联创”总结表彰暨创建全国县级文明城市动员大会,主要是对三年来创建全国文明县城、国家卫生县城、国家园林县城进行全面总结,隆重表彰在创建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对创建全国县级文明城市工作进行再动员、再部署。

首先,我代表旗委、人大、政府、政协,向受表彰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向**广大干部群众和所有支持参与“三城联创”的社会各界人士,表示热烈的祝贺并致以崇高的敬意!一会儿,市委宣传部副部长、文明办主任赵子义同志将就创建全国县级文明城市提出明确要求,我们一定要认真贯彻落实。

下面,我先讲三点意见。

一、总结经验、发扬成绩,进一步坚定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信心和决心**年以来,**以创建全国文明县城为龙头,大力实施全国文明县城、国家卫生县城、国家园林县城“三城联创”,通过三年多坚持不懈的努力,各项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年全区城市文明程度指数测评位列22个被测评旗县城之首;XX年全区文明旗县城复查验收位列33个被测评旗县第四位,成功创建国家卫生县城和自治区园林县城;XX年全区旗县城文明程度指数测评中位列28个参评旗县第三位,并被中央文明委确定为首届全国县级文明城市提名城市。

我们欣喜地看到,通过“三城联创”,广大群众的文明素质显著提升,城市综合承载力显著增强,准格尔旗也变得更有魅力、更具活力了。

更为重要的是,“三城联创”顺应了人民群众创造美好生活的强烈愿

中国人民代表大会与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区别是什么

在各自的职责上比如说立法等的区别又是什么

,是全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

称不能说错。

  其次,二者别在于,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构,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行使全国人大的部分职权。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不超过全国人大。

  全国人大的职权包括:  第六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宪法;  (二)监督宪法的实施;  (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六)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七)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八)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九)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一)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二)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十三)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十四)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十五)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六十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下列人员: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二)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  (三)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  (四)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五)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第六十四条 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二)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三)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四)解释法律;  (五)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  (六)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八)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九)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十)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十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  (十二)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  (十三)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  (十四)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  (十五)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  (十六)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  (十七)决定特赦;  (十八)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  (十九)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  (二十)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  (二十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十八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

副委员长、秘书长协助委员长工作。

  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组成委员长会议,处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第六十九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七十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民族委员会、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和其他需要设立的专门委员会。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各专门委员会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

  各专门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议案。

  第七十一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且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

  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的时候,一切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都有义务向它提供必要的材料。

  第七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分别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第七十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开会期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开会期间,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对国务院或者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质询案。

受质询的机关必须负责答复。

如何推进社区自治发展

1全法制,理顺关系,明确职能。

通过,明确街事处、政府职能部门与社委会自治组织的关系。

街道办事处、各政府职能部门要调整机构,转变职能,促进政社分开,作好指导与服务协调与监督,把工作重心下移,在社区居委会设置相应的工作人员,来强化工作职能。

形成社区居委会与专职人员上下联动工作机制。

对工作量大,持续时间长和行政性事务或临时性工作,应按“费随事转,权随责走”的原则,给社区相应的工作经费补贴,为社区居委会解决相关问题。

2、建立便捷有效的社区参与机制。

一是构建居民的参与平台,应以居民代表会议、居民议事会、户代表会议等法定性平台为主,以社区志愿者、服务队等到非法定性平台为辅。

二是逐步健全和落实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积极拓宽居民参与的渠道和途径,使社区居民切实享有对社区自治组织的选举权、罢免权和监督权,以及对社区事务的参与权和决策权。

3、社区居委会工作要制度化、规范化。

要依照《居委会组织法》,通过民主选举产生居委会领导班子。

坚持定期开好居民代表大会,加强与社区居民的经常性联系。

抓好居委会基层制度建设,建立居委会工作档案。

把居委会的自治管理与街道办事处的行政管理、物业公司的专业管理有机结合起来,形成责、权、利明确,协调配合、相互制约、管理到位的新型社区管理体制。

要把社区建设纳入制度化、规范化轨道,使社区建设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4、加强社区党建工作,切实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如建立社区党建联席会议、社区流动党支部、社区非公有制经济党组织、党员登记站、社区业余党校等,加强社区党组织与广大党员的紧密联系,发挥党组织的核心作用。

同时,建立并发挥服务志愿者协会、社区互助协会、社区科普协会等社会组织的作用。

使每个党员成为社区自治管理的促进者、执行者、支持者,成为致富奔小康、构建和谐社会的带头者。

5、加大对社区基础设施和社区服务设施建设的投资力度,完善社区自我经济发展功能。

区、街、各职能部门要抛开各自为政的局面,协同加大对社区基础设施和社区服务设施的投入力度,要动员驻区、街单位积极支持社区基础设施的建设,减少社区居委会过重的经济负担和承担不属于社区的经济支出,努力增强社区自身的“造血”功能,大力发展社区服务业,采取有偿服务,整合当地的人、财、物、知识、经济技术的资源,壮大社区集体经济实体,走自我积累、自我发展、自我完善之路。

6、扩大社区决策的民主参与程度。

通过基层民主选举、民主议事、民主监督,让居民了解社区、关心社区。

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要加强与社区居民的交流与沟通,赢得居民群众的理解与支持。

实施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政务、财务、服务等内容全部公开,建立社区居民直接评议街、居干部制度。

要激发广大居民参与社区建设的热情,提高社区的民主自治水平。

7、充实社区干部队伍,提高社区干部待遇。

创新人才激励长效机制,选聘一批年轻化、专业化、组织协调能力强、有良好人际沟通能力和热心于社区建设的高素质人才充实到社区干部队伍中来。

并且政府出台相关政策,明确社区干部性质,建立聘用合同档案,提高社区干部待遇,为吸引和稳定社区干部创造条件。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有

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为中国共产党最导。

每5年举行一次,由中央会召集。

中央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或者有三分之一以上的省一级组织提出要求,全国代表大会可以提前举行;如无非常情况,不得延期举行。

职权是:讨论和决定重大问题;修改党章;选举中央委员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简称“中共中央”、“党中央”),每届任期5年。

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党的全部工作,对外代表中国共产党。

全国代表大会如提前或延期举行,它的任期相应地改变。

中央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5年以上的党龄。

中央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的名额,由全国代表大会决定。

中央委员会委员出缺,由中央委员会候补委员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递补。

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中央政治局召集,每年至少举行一次。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政治局简称“中共中央政治局”或“中央政治局”,由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中央政治局”的成员称“政治局委员”。

中央政治局和它的常务委员会在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中央委员会的职权。

中央政治局从1927年5月的五届一中全会开始设立。

中央政治局和中央书记处成员均在全国人大,国务院,军委等国家机构,全国政协,中共中央各部门及各地担任重要职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权力机关。

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人民代表大会由民主选举产生。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人民解放军选出的代表组成。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代表组成。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以及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由选民直接选出的代表组成。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每年举行一次会议。

如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于每年第一季度举行,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

经五分之一以上的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上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召集。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选举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的职权是:修改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和委员;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有权罢免上述人员。

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中央和地方预算及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中央预算和中央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置;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的职权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较大的市(包括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并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决定,制定法规,在经济特区范围内实施,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应当报授权决定规定的机关备案。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保证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执行情况的报告;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选举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选举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在职权范围内通过和发布决议;根据国家计划,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建设计划;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政工作的实施计划;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选举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听取和审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撤销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

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选举产生。

委员长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

副委员长、秘书长协助委员长工作。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每两个月举行一次;有特殊需要的时候,可以临时召集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组成委员长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民族委员会、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华侨委员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和其他需要设立的专门委员会。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各专门委员会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在代表中选举主任、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在代表中选举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组成主任会议;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组成主任会议。

主任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任期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相同。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法制(政法)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

各专门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大会闭会期间,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的职权是: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解释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央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监督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决定特赦;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的职权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较大的市(包括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并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决定,制定法规,在经济特区范围内实施,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应当报授权决定规定的机关备案。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领导或者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副市长、副州长、副县长、副区长的个别任免;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从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的人选;决定代理检察长,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根据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的提名,决定本级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科长的任免,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任免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任免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批准任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任免,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决定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的任免;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撤销个别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副市长、副州长、副县长、副区长的职务;决定撤销由它任命的本级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的职务;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决定授予地方的荣誉称号。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人民政协的性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简称“人民政协”),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

人民政协由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无党派民主人士、人民团体、各民族和各界的代表,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和归国侨胞的代表以及特别邀请的人士组成。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中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

中国是一个人口众多的多民族、多党派的国家,为增进各民族、各党派、社会各界、无党派民主人士之间的团结合作,推动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国家在作出重大决策之前,要同各方面的代表人物进行充分的协商。

自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来,关于国家的经济建设、政治生活、社会生活和统一战线的许多重大问题,都在人民政协进行过协商。

这种协商,可以通过各方面充分地展开讨论,反复地交换意见,使国家制定的各项政策和法规更加充实和完备,既符合最大多数人民的要求和愿望,又尊重少数人的合理意见。

这种在决策之前进行政治协商的做法,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一个重要特点和优点。

人民政协的成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在新中国建立前夕成立的。

1949年9月对日至30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举行了第一届全体会议。

参加会议的代表共662人,包括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

各人民团体名地区、人民解放军、少数民族、国外华侨、宗教界人士等46个单位的代表以及特别邀请的人士,具有十分广泛的代表性。

人民政协第一届全体会议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代表全国人民的意志,宣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通过了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定都于北京,国旗为五星红旗,以《义勇军进行曲》为国歌,采用公元作为中国纪年;选举了中央人民政府主席、副主席。

委员,并选举产生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国委员会。

人民政协在建国初期的5年中,对于团结全国各族人民巩固人民民主政权,恢复和发展国民经济,实行社会改革,发展统一战线,发挥了重要作用。

人民政协的发展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同年12月召开了政协第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制定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

章程宣告:共同纲领已经为宪法所代替;人民政协全体会议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已经结束。

但是人民政协作为统一战线的组织,将继续存在和发挥作用。

从1955年至1966年10多年里,政协第二、三、四届全国委员会和各级地方委员会,在团结各族人民和各界爱国力量,活跃国家政治生活,发扬人民民主,发展人民民主统一战线,以及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等方面,都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1978年12月中国共产党召开了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始全面地、认真地纠正“文化大革命”的“左”倾错误,作出了把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的战略决策,使中国进人了新的发展时期,人民政协也进人了新的发展时期。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人民政协的任务是要在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拥护社会主义事业的政治基础上,尽一切努力,进一步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团结一切可能团结的人,同心同德,群策群力,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维护和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促进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建设,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为实现我国各族人民的根本任务而奋斗。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

人民政协作为实现这一基本制度的重要组织形式,将在国家的政治生活、社会生活和对外友好活动中,在进行现代化建设,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加强各民族的团结中,进一步发挥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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