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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公众开放日主持词

时间:2018-02-16 19:20

主持词(写得好,加分不是问题)

大冶市人民检察院纪念检察机关恢复重建三十年《检察赞歌》专场文艺演出主持词(2009年元月6日下午2:00)撰稿:胡学军 女: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嘉宾:男:敬爱的检察官们:合:下午好

感谢你们的光临。

女:我是大冶电视台节目主持人雯君。

男:我是黄石电台节目主持人李渔。

女:在举国上下隆重纪念改革开放三十年的喜庆日子里,我们也迎来了检察机关恢复重建三十年。

检察机关的恢复重建与改革开放同行,三十年的风雨洗礼,谱写了一曲激情豪迈的检察赞歌。

男:1978年3月1日,五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重新设立人民检察院。

三十年的风雨征程,我们的检察官用一腔真诚书写了一部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盛世华章。

女:三十年,你们用一颗赤诚的心守护着神州大地的公平与正义。

男:三十年,你们以一腔热血捍卫着共和国廉洁干净的圣土。

女:三十年,你们无私无畏地守护着华夏儿女的尊严和理想。

男:三十年,你们无怨无悔地呵护着万家灯火的和谐与安祥。

女:尊敬的检察官,你们的人生是一首雄伟的诗篇。

男:亲爱的检察官,你们的人生是一曲壮丽的赞歌。

女:今天,大冶市人民检察院在这里举行盛大的《检察赞歌》专场演出,激情……

如何开展问责制

官员问责制百科名片  所谓官员问责制,是指对政府及其官员的一切行为和后果都必须而且能够追究责任的制度。

其实质是通过各种形式的责任约束,限制和规范政府权力和官员行为,最终达到权为民所用的目的,是现代政府强化和明确责任,改善政府管理的一种有效的制度。

  目录  实施官员问责制的重要意义有利于增强官员的责任心  有利于完善干部能上能下的选拔机制  有利于整肃吏治  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  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国家法律责任制度  实施官员问责制面临的主要难题(一)权责不清是实施官员问责制的主要障碍  (二)有损问责的公正性  (三)问责法制及程序不完善,影响问责效率  完善官员问责制的主要途径(一) 合理划分权责,明确问责对象和范围  (二)逐步建立民主问责制度  (三) 使官员问责制法制化、程序化  完善我国官员问责制的若干思考总述  一、官员问责制在我国的实践及其重要性  二、当前我国官员问责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三、完善官员问责制的基本思路  实施官员问责制的重要意义 有利于增强官员的责任心  有利于完善干部能上能下的选拔机制  有利于整肃吏治  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  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国家法律责任制度  实施官员问责制面临的主要难题 (一)权责不清是实施官员问责制的主要障碍  (二)有损问责的公正性  (三)问责法制及程序不完善,影响问责效率  完善官员问责制的主要途径 (一) 合理划分权责,明确问责对象和范围  (二)逐步建立民主问责制度  (三) 使官员问责制法制化、程序化  完善我国官员问责制的若干思考 总述  一、官员问责制在我国的实践及其重要性  二、当前我国官员问责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三、完善官员问责制的基本思路  展开 编辑本段实施官员问责制的重要意义  有利于增强官员的责任心  第一,有利于增强官员的责任心 政府官员的权力和责任始终是同一事物的两个面,在接受人民赋予权力的同时,就必须承担应有的责任。

但正像孟德斯鸠说的,“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移的一条经验。

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见界限的地方才休止。

”官员是行政权力的把持者,也是行政资源的分配者,如果官员能够不受严厉处罚地获取较多的利益,低成本低风险地违法犯罪,那么他们利用权力换取私利的欲望就会越来越大,不法行为也将日益频繁,这势必给国家和人民的财产造成损失。

因此,要规范官员行为、防止违法乱纪,必须增强官员的责任心,建立系统完善的问责体系。

在“官员问责”制下,不是只有贪污受贿的干部才会受处罚,如果官员没有懂得权力的真正含义,其权力没有为民所用、所谋、所系,那就会因失责而受到责任追究。

官员问责制“有权必有责,权责对等”的基本原则则很好地彰显了对官员责任心的这一要求,有利于增强官员的责任心。

  有利于完善干部能上能下的选拔机制  第二,有利于完善干部能上能下的选拔机制 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的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取得了很大的成绩,尤其突出的是在领导干部“能上”方面进行了不少大胆的尝试,推出了许多积极的举措。

但是,在“能下”方面却遇到了很大的阻力。

在人事制度中“能上”与“能下”是紧密联系、相辅相成的,“能下”的渠道不畅顺,势必影响“能上”工作的顺利进行。

建立健全官员问责制度,通过对领导干部失职失误行为做出硬性的制度约束,疏通“能下”的渠道,让那些无所作为者下台,才能使那些有所作为、大有作为者上台,最终达到“能者上,庸者下”的目的,形成良好的能上能下、新陈代谢的用人机制。

  有利于整肃吏治  第三,有利于整肃吏治 领导干部是一种特殊职业,在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中,承担着重要使命,要具备高度的敬业精神。

已开始进入制度化操作层面的官员问责,正在冲击太平“官念”。

这种官员问责制给中国4000多万名各级干部的仕途平添了风险,使为官变成了一种高风险职业。

只有恪尽职守,兢兢业业,如临深渊,如履薄冰,时刻要有两个意识: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时刻具备三个能力:学习能力、观察能力、协调能力,做好各项本职工作,才能适应新的要求。

而且在官员问责制的理念下,实现了用干部、管干部的部门从“权力主体”向“责任主体”转变,谁用的干部谁管理,干部工作失误、失职,用干部和管干部的部门负有连带责任。

这就促使干部主管部门使用干部必须坚持德才标准,选拔任用那些“靠得住、有本事、能干事、干成事”的干部,而且还要加强对干部的日常管理,督促他们掌权为民,从而整肃了吏治,优化了官员队伍。

  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  第四,建立实施行政问责制,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塑造为民责任政府。

在一个强调法治、民主的现代国家,任何一个负责任的政府,都必须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尽其自己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市场监督、宏观调控的职能,同时又要求所有参与政府管理的行政官员必须具有负责精神行使权力,随时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和问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建立实施行政问责制,有助并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在理顺政府与企业、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政府与公民的关系中明确政府及其行政官员应承担的责任,从而提高其依法行政水平,实现政府及其行政官员职能职责的归位、定位和正位,塑造一个守法、守责、守信、守时的当代责任政府。

实施行政问责制,可以从源头上对政府及其行政官员的权力、职责进行必要的约束和规定,防止和阻止其滥用、误用公共权力的失职行为。

同时,行政问责制还弥补了国家法律上的空白,不仅对行政官员的“乱作为”要问责,对“不作为”和“无作为”的也要问责,这样,势必能够促进行政官员工作作风的转变,提高责任政府的效率。

  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国家法律责任制度  第五,建立实施行政问责制,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国家法律责任制度,加速行政国际化的进程。

实施行政问责制,是国际目前比较通用的做法。

虽然,各国的具体情况不同,其问责的具体规定和操作方法也都有所不同。

但是,在掌管公共权力的政府官员中有权必有责、违规违法必追究的这一点上则是共同的。

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过程中,实施行政问责制,有利于加速行政国际化的进程,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法律责任制度。

行政问责制比责任追究制的含义在外延上更为宽泛。

责任追究,是一种过错追究;而行政问责,则不仅仅是过错追究,而且还包括非过错追究。

因此,行政问责的指向是:乱作为、作为不力、不作为、无作为。

也就是说,行政问责它不仅是指有错、犯法要追究,同时也包括能力低下、推诿扯皮等也要追究。

实施行政问责制的重大意义,既在于防患于未然,也在于惩前毖后。

惩罚、处分只是行政问责的手段,而防患、预防才是行政问责的目的。

行政问责制的实施,是我们在当今时代,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最好的制度载体。

  编辑本段实施官员问责制面临的主要难题  (一)权责不清是实施官员问责制的主要障碍  由于历史原因、机构改革尚未完成等原因,我国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之间的有些职责不够清楚、权限不够明确,出现在追究责任时相关部门互相推诿、互相扯皮的情况。

在问责过程中,被问责官员具体承担的是领导责任、直接责任、间接责任还是其他责任不清楚,以及党政之间、不同层级之间、正副职之间的责任该如何确定,很难下结论。

责、权不清晰,会导致责任人不清,问责的效果难免就会打折扣,一个没有明确责任体系的问责制度只是一种摆设。

所以官员问责制的一个重要的基础,就是对每个官员的权力与责任有明确的划定,被问责者应该是负有明确责任的官员,而现实中在这一方面至今仍存在着不足。

  (二)有损问责的公正性  问责主体事实上的单一,惟上是从,有损问责的公正性 所谓问责主体,就是由谁来问责。

在我国官员问责过程中,问责主体比较单一,我们更多实行的是一种“上问下”的同体问责,即政府部门内部,上级对下级的问责。

而事实上,政府官员经过人大授权才拥有公共权力,其责任对象应是人民,官员问责的主体也应是人民群众。

按照宪法的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要对人大负责,人大代表有宪政至高无上的质询权。

但遗憾的是,不少地方人大的最高权力得不到体现。

上级机关问责下级机关,无疑是一种重要的方式,也完全符合法律的规定,但如果问责制仅仅是上级追究下级的责任,那么在上级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下,就难保问责结果的公正性,而且容易出现问责“白条”的情况。

所以问责主体缺位,导致问责不公或问责不实,是当前实施官员问责制面临的一个主要难题。

  (三)问责法制及程序不完善,影响问责效率  一些地方已经被追究责任的官员,无论是被免职的,还是引咎辞职的,大都是在行政层面进行的,对其责任的追究并不是依据专门的问责制法律作出的。

行政上的官员问责制度,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责任政府理念,但由于没有相应的法律制度做支撑,往往导致在执行过程中存在不确定性。

在迄今公开“问责”的所有案例中,除几位主要领导外,其他人应负何责、受何处罚、问责程序怎样进行均未对公众有所说明。

这就使得“问责”表面上是问出了一个大快民心的“责任”,但最终仍然“问”得一头雾水。

这样的“问责”,结果或许是可喜的,但效果却是可疑的。

而且如果“问责制度”不能实现法制化和程序化,可能导致上级领导裁量权的扩大,甚至主要领导一言而定这样的负面影响。

所以,官员问责如果不按规章程序进行,没有法律保障,其就失去了本来的意义。

这是我们不得不面对的问题。

  编辑本段完善官员问责制的主要途径  (一) 合理划分权责,明确问责对象和范围  要打破这个断言,其要义就在于,找出应当负责的人并且让其负责。

而当前我国政府各部门之间、政党之间、行政机关之间、正副职之间的权责划分不明确,职能重叠。

所以,必须进一步加快政治体制改革,明确机构的职能及其工作人员的职责,并以宪法和法律规定何种官员所负何责。

而且问责时必须要分析责任同事件的关联点和因果关系,对于问责事件,应该追究到哪一级的官员,只能看与事件本身有没有直接的关联性和因果性,而不能看事件多大,后果多严重。

应尽快与国际接轨,在权责对应的原则下,树立责任意识,把问责范围从“贪官”扩大到“庸官”,对决策失误的官员也要追究责任,使官员树立一种高度的责任意识和危机意识,促进从严治政,依法行政。

  (二)逐步建立民主问责制度  真正的“问责”,既来自于制度的硬规定,也来自民众与舆论的软压力,还来自于官员自身的道德自觉,以及更为深厚的政治氛围,即来自于人大、媒体、上级、民众等多个主体的问责。

如果仍然仅仅是来自上级的“组织安排”,这并不是人们期待的真正“问责”。

首先,人民代表大会的问责。

其次,媒体代民问责。

同时公民的知情权还需要媒体的帮助。

民众的知情权是向官员问责的前提。

  (三) 使官员问责制法制化、程序化  问责的法制化进程中,严密详尽的条文约束能够使无论执法者还是犯法者都必须依法行事,而违规违纪、行政不作为的官员也将受到规章制度地制约,把法规的震慑变成工作警戒从而严谨认真地完成工作任务。

首先,官员问责制必须法制化。

要建立真正的问责制度,并有效地运转,需要建立相应的法律体系。

其次,责任追究程序化。

正当程序是任何一项健全的制度所必备的要素,是问责制沿着法治的轨道前进、防止陷入人治误区的保证。

问责程序化涉及问责全过程的方方面面,内容很多,但以下三点更为迫切: 一是责任的认定程序。

有了明确的责任划分,还需要通过一定的程序来认定责任的归属、严重程度等,否则就可能出现“替罪羊”问题而背离问题初衷。

二是问责的启动程序。

即什么情况可以引起对相关官员的问责,也可以称作触发机制。

即什么情况可以引起对相关官员的问责,也可以称作触发机制。

三是问责的回应程序。

即被问责的官员通过什么样的程序来为自己的行为进行解释。

  编辑本段完善我国官员问责制的若干思考  总述  作为当代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一项创新。

官员问责制推动了我国向责任政府转型的重要一步。

  一、官员问责制在我国的实践及其重要性  官员问责制起源于西方。

是伴随着现代政党制度和议会制度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

是西方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常见现象。

在西方问责制的典型国家美国。

因“水门事件”被迫辞职的尼克松总统和身陷“性丑闻”案的克林顿总统都曾因为滥用职权、妨碍司法公正而遭到弹劾危机。

“问责制”真正进入国人的视野还是在本世纪初。

2000年,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董建华在施政报告中明确提出,要研究和引入一套新的主要官员问责制度。

2002年7月1日,香港正式开始实行官员问责制,问责制的主要官员直接向行政长官负责。

此后,香港财政司司长梁锦松因“买车避税”案成为推行问责制以来7个月内首名被行政长官公开批评严重疏忽、行为极不恰当的主要官员。

2003年的非典时期,发生了新中国历史上首次在突发灾害事件中、在短时间内就同一问题连续地、大范围地追究官员责任的一次重大实践。

包括前卫生部长张文康、前北京市市长孟学农两名省部级高官在内的上千名官员,因隐瞒疫情或防治不力而被查处。

问责制的启动。

被认为是中南海领导人民战胜非典危机的转折点。

此后,官员问责的热潮不断由中央层面辐射到地方;一系列密集的问责事件之后,“引咎辞职”成为街谈巷议的高频词汇,而“撤职”、“免职”这些曾经让人觉得刺眼的词,也在“问责风暴年”里逐渐被公众所熟知:2004年2月5日,北京市密云县密虹公园踩踏事故造成37人死亡。

密云县县长张文引咎辞职;2004年2月25日,吉林市中百商厦火灾造成54人死亡,吉林市市长刚占标引咎辞职;2008年6月29日,与“华南虎事件”相关的13名责任人受到处理,其中,陕西省林业厅两位副厅长被免去副厅长职务2008年9月,国家开始对“三鹿奶粉事件”的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免去吴显国石家庄市委书记职务,免去王文华三鹿集团党委书记职务。

我国的官员问责制才刚刚起步,但在实践中已经体现出了重要意义。

首先,官员问责制能够为官员施政设置行为准则。

一方面,问责制明确了官员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应遵循的价值标准和精神追求,是从积极面向进行的教育和引导。

另一方面,官员问责制通过对有关施政行为的否定性评价,使问责对象对其行为和责任有一定的预期。

促使其自觉履行职责,减少被问责的可能。

其次,官员问责制能够为公众进行有效监督提供保障。

根据新制度经济学的一个重要理论模型——委托代理模型(Principal-Agent Model),社会公众与政府、官员之间存在着委托代理关系。

公众将权力授予政府,同时要求政府提供服务或限制自身行为;政府进一步将权力分配给相关部门,使相关部门的官员成为公众授权的最终代理人。

政府和官员必须满足委托人的要求,维护公众利益。

而问责制度正是对他们进行管理和监督的有力保障。

第三,官员问责制能够为有权机关追究官员责任提供依据。

问责制的依据主要包括宪法、公务员法以及相关法规、文件。

它们协调配合,构建了一套涉及问责主体、问责对象、问责形式和问责过程等内容的制度规范。

确保有权机关追究官员责任的活动既有合法性和权威性。

又能达到惩戒问题官员的效果。

  二、当前我国官员问责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问责主体缺位。

以问责主体为标准,问责可分为来自机关内部的同体问责和来自机关外部的异体问责。

在我国,对官员的问责主要采取了同体问责的方式,异体问责相对比较薄弱。

自2003年以来,几起社会影响重大的问责事件,如安徽阜阳劣质奶粉事件、湖南嘉禾非法强制拆迁事件,都是在中央领导重要批示后,上级党委、纪委等相关部门才做出严肃处理的。

人大、司法机关以及新闻媒介作为异体问责的主体对此几乎没有什么作为。

又因为普通百姓参与政治活动的途径有限,公众难以行使监督权,使官员权力的真正来源者无法有效地保护自身权益。

但同体问责也存在问题。

一方面是因为同体问责具有内部性和非公开性,缺乏透明度,难免让人质疑它的公正性。

另一方面,大多数问责事件都是上问下责,即下级因为失职而被上级免职或要求辞职,上级官员失职则无人问责。

因此,承担责任的永远是下级。

问责制对上级官员没有约束力。

这也进一步印证了异体问责的重要性。

同体问责和异体问责相互补充。

才能构筑起官员问责制的坚实堡垒。

(二)问责对象不全面。

这一问题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各地方、各部门对问责制应落实到哪一层级、覆盖到什么范围规定不一。

例如,海南省和重庆市关于行政问责的规范性文件分别名为“行政首长问责暂行规定”和“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

前者规定的问责对象是指“省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首长(含主持工作的副职)”;后者问责的范围则较为狭窄。

仅限于“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含主持工作的副职)”。

二是事后问责比重较大。

缺乏对官员日常工作的监督。

现行的问责制度主要是对具体的、已经产生不良后果的事件进行处理。

特别是由于官员失职或渎职所造成的重大责任事故。

这意味着,只有发生了事故。

才有相应的问责。

官员问责制变成了简单的惩处措施。

失去了应有的监督作用。

按照“权责一致”原则的要求。

任何官员在被公众授予权力时,即对公众承担了一份责任;权力越大,责任也就越大。

因此,上至领导干部。

下至一般公务人员。

都应当无一例外地成为问责的对象。

而问责制关键是对官员日常工作的监督。

因为正是在日常工作中的疏忽造成了事故频发的现状:更多地进行事前问责,也有助于减少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

(三)问责形式单一且不规范。

理论上,官员承担责任的形式主要有通报批评、引咎辞职、撤职、免职以及刑事处罚等。

但实践中,对官员的问责仍是以引咎辞职、撤职和免职为主。

从总体上看。

这种做法对官员的问责力度偏小,有关问责形式的规定也未与其他法律制度、尤其是司法制度相衔接。

追究问题官员的责任。

至少能够使受害者和家属在心理上得到一定的满足,从而有利于整个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但在目前有关问责的法律法规尚未完善、我国官员问责制还未真正体系化的条件下。

问责主体往往只顾及到安抚群众的方面。

这实际上是把官员的命运完全交由民意来安排。

加大了问责的不确定性,最终将导致官员在各自岗位上如履薄冰,或者“胡乱”作为,或者选择做“太平官”、“庸官”。

(四)问责程序、救济程序以及官员复出机制不完善。

在问责程序方面,我国至今没有一套完善的规则。

因此,问责程序的启动往往随意性较大,如果社会反响不够强烈,就可能大事化小、小事化无。

问责过程也往往只是以官员级别和事件影响为基础。

难以排除人为因素的干扰。

此外,问责程序的不公开,也剥夺了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不利于问责制度的健康发展。

在问责关系中,问责主体相对处于优势地位,而官员应享有的救济途径不畅通,违背了“有权利必有救济”的原则。

《公务员法》第90条规定,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的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

可以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做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有关司法救济的内容并没有出现在该条或其他条文中。

《国家公务员申诉控告暂行规定》第20条甚至直接规定“受理申诉的机关做出的申诉处理决定。

为最终决定”——剥夺了公务员寻求司法救济的权利。

此外,《行政诉讼法》第12条也排除了人民法院在“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这一事项上的司法管辖权。

在官员问责制深入人心之际。

“假问责”、“问责秀”等负面报道也不断浮现。

实际上,很大一部分问责仅仅是为了暂时平息民愤,或者转移公众视线,受到问责的官员很快便能官复原职或被另外委以他任。

这并不是要说明那些曾经受过处罚、处分的官员今后一定不能再上岗。

而是要求官员被重新任用的过程应当透明、公开。

或者明确设置一些出口。

给这类官员戴罪立功、改过自新的机会。

  三、完善官员问责制的基本思路  上述对官员问责制理论与实践的探究,在一定意义上为这项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提供了解决路径。

但综合我国国情及以上各方面问题来看,有三个方面工作极为紧迫。

(一)提高责任意识和责任追究意识。

问责文化是官员问责制的灵魂。

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问责文化具有明显的滞后性,具体表现在意识形态上就是官员责任意识与公众问责意识的淡薄。

我国两千多年的封建思想,以及官僚系统中按照职位高低分配权力和资源的传统,一直保持着根深蒂固的影响。

在官员方面:权力崇拜早已是一种普遍的价值取向:作为国家权力的所有者,老百姓才是自己的“主人”,官员的职责应当是“为民服务”。

在公众方面:普通百姓普遍缺乏公民意识、维权意识。

中国老百姓的善良忍耐和不与官争的传统心态,成全了多少官僚的骄横跋扈观念。

如果社会上下难以自发形成问责理念和问责文化。

我们就有必要采取一些方式来营造一种问责氛围。

一方面,要对官员进行问责教育,培养责任意识,使“为人民服务”的观念真正落实到日常工作中,成为一种习惯。

另一方面,也是更为重要的方面。

就是要改变公众对政治的冷漠态度。

鼓励公众积极参与政治生活、积极行使权利。

公众的责任追究意识将是对问责文化建设的最好支持。

当然,配套的制度保障措施也应尽快跟上。

使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和话语权能够得到充分体现。

(二)明确职责权限。

官员问责制的前提是职责明确。

但我国目前在公务员岗位设置及其权限范围上缺乏规范性。

具体表现在:第一。

党政不分,以党代政。

实践中。

对重大问题的决策通常是由党委研究、书记“拍板”,出了问题则由行政官员承担责任。

第二,正副职之间责任划分不够明确。

名义上由“一把手”负责,实际上只追究了具体分管工作的副职。

第三。

不同层级和部门之问责任界限模糊,发生事故互相推诿,利益之所在则争先恐后。

当前,问责对象难以准确定位的问题很大程度要归因于对官员的职责权限划分不明。

为保证官员问责制的有效运行,必须根据权责一致原则,正确处理权力和责任的比例,层层分解责任,并具体落实到每一级别和每一岗位。

(三)建立官员问责制的完整体系。

制度是实现问责功能的有力保障。

在制度方面,法律法规的系统化首当其冲。

通过制定和完善有关法律,实现问责制的刚性化和规范化。

使官员和酱通百姓对问责条件、问责过程、问责结果等各方面规定一目了然,从而自觉约束自身行为、维护自身权益。

然而,我国至今没有一部关于问责制的全国性法律,对官员进行问责主要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内干部辞职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相关规定,以及一些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这些规范性文件不仅法律位阶较低、问责标准不明确。

而且在问责主体、问责对象、问责形式和问责程序等方面严重缺乏统一性。

此外,地方政府在制定有关规则或办法时不重视当地实际地生搬硬套,导致实践中难以操作,问责也难免流于形式。

问责制法律化还有另一层重要意义。

目前,对官员的问责常止于“党纪处分”或“行政处分”。

这类处理结果与一些事故的严重程度、伤亡损失程度极不相称,难以使公众信服。

因此,问题官员如果触犯了刑法,不仅负有道义和政治上的责任。

也要承担起相应的法律后果,这样才能真正平复受害者和广大群众的心理,也对其他官员起到一定的警戒作用。

建立问责法律体系的工程浩大。

既要综合考虑我国国情以及各地区的具体情况。

又要注意与其他法律特别是刑事法律制度的衔接与协调。

但从某种程度上说。

建立、健全问责法律体系正是完善我国官员问责制的终极解决方法。

我国近期行政监督的重要制度创新及其价值是什么?

我国行政监现状与发展趋向(2006-09-10 08:22:04)▼标签:杂谈摘要:行政监督个国家监督要部分,也是现代行政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

它对于保证国家法律、法规的正确贯彻实施,促进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勤政廉政,提高行政效能,起着极为重要的保障作用。

特别是在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政府能建设面临机遇和挑战的情况下,健全和完善行政监督机制,加强对政府行政行为和权力运用过程的监督,显得尤为重要。

对推进依法行政、从严治政、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政府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关键词: 行政监督 现状 趋向正文:所谓行政监督,是具有法定监督权的国家机关。

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照法律的规定,对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及国家公务官员的职务行为,进行观察。

评价督促,检查,及纠正活动。

目前,我国已初步形成内外结合的行政监督体系,发挥了较为全面有效的监督功能。

但还存在一系列明显的缺陷,“漏监”、“虚监”、“难监”比比皆是,反映了我国的当前行政监督存在意识模糊、形式失调、程序不畅、方式单一、对象失衡等失范现象。

为此,必须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我国的行政监督体制,努力转换薄弱环节,寻求整体优化机制。

在现阶段的实践中,行政监督机制的创新与尝试已初见成效,这将成为我国行政监督发展和完善的基础。

伴随着政府事务规模的增长与行政集权化的发展,行政权力在现代国家政治系统中的地位越来越突出,建立健全行政监督体制的吁求也因此越来越强烈。

从法理上讲,在我国“议行合一”的国家政权体系中,行政机关只是立法机关的执行机构。

但在实际政治生活中,行政机关发挥着非常活跃的统治和管理功能,承担着大量的行政立法、决策和执行功能。

行政机关在从事大量社会经济活动的同时,行政权也从授权立法、兼行部分准司法权、扩大自由裁量权等方面得到了实质性的扩展,表现出广泛性、主动性的特点。

因此,加大行政监督力度、改善行政监督结构、增强行政监督实效以保障行政机关准确、全面、高效地依法行政,是我国的当务之急。

一、我国现有行政监督体系的基本架构 在我国,行政监督一般是指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和公民等主体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进行全面的监察、检查、督促和指导。

它是我国社会主义监督机制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弹纠不法、增进效率、优化政府形象等方面可以起到重要作用,从而有力地推进政府行政管理的廉洁化、法治化和高效化。

中国共产党很早就认识到,“只有让人民起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

”因此,新中国建立伊始,就注意从制度与实践两个层面创设行政监督体制。

但从50年代后期开始,我国政治体制转入过度集权化阶段,行政监督缺失必要的外部民主环境。

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行政监督基本上处于弛废状态。

我国现行的行政监督体制,是在改革开放以后,随着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不断加强而逐步形成的。

目前,我国行政监督已经形成了一个以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及其行政行为为指向中心的全面的约束体系,主要包括主体体系和对象体系两个方面。

第一,从主体体系的内在构成要素看,我国现行的行政监督体制由行政组织外部的异体监督和行政组织内部的同体监督两部分组成。

外部监督是指行政机关以外的权力与非权力主体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监督,其中外部权力监督包括: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行政监督;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实施的行政监督;中国共产党组织作为执政党实施的行政监督。

外部非权力监督包括:人民政协以及各民主党派的行政监督;社会群众及舆论监督,主要是指各人民团体(工、青、妇等) 、群众组织、企事业单位、公民个人以及新闻媒介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监督。

内部监督可以划分为专门监督和非专门监督两类。

内部专门监督,主要是指政府专设的监督机构实施的行政监督以及各类专业性行政监督,包括:行政监察;审计监督、物价监督和质量监督等专业性行政监督。

内部非专门监督,包括:上下层级监督,即各级行政机关及其主管按行政隶属关系自上而下或自下而上进行直线监督;平行部门监督,即政府职能部门就其所辖事务,在自身权限与责任范围内对其它相关部门实施监督。

第二,行政监督的对象是与行政主体及其活动相应的一个综合体系,涵盖了政府行政活动的各个方面。

从结构上看,容纳了整个行政组织、行政机关和全部行政人员;从功能上看,涉及政府的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职能的各个领域;从过程上看,包括信息情报、政策抉择、计划规划、指挥协调等所有行政行为及其产品。

在厘定行政监督体制基本架构的基础上,不难发现,现阶段我国行政监督具有面广量大的宏观总体特征,在实践中发挥了“保健”与“治病”的双重功效。

从理论上讲,监督客体的公开性、主体的多元化以及监督内容的广泛性,有利于充分体现监督的人民主权原则、经常监督原则和公开监督原则;外部异体监督和内部同体监督的结合,有利于形成全面复合的监督网络,提高监督的整体效能。

但现实中,由于整个监督体系庞大而杂乱,以及缺乏应有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行政监督体制还存在着一系列明显的缺陷,“漏监”、“虚监”、“难监”现象比比皆是。

二、我国行政监督体制的主要问题及其改革思路 我国行政监督的制度化、体系化发展在促进政府依法办事、转变政府职能、提高公务员素质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或缺的作用。

同时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我国的行政监督机制还不够健全和完善,行政管理中凸显出来的政令不畅、机构庞杂、决策失误、人浮于事,以及行政人员寻租腐败、假公济私等现象,都标示监督体制的无能低效,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我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我国行政监督缺位、滞后和监督不力的问题集中于机制关系和人员素养两个方面,具体包括以下三点: 第一,行政监督体制多元无序。

各类行政监督体系在运行机制上缺乏应有的沟通和有机的协调,整个行政监督系统群龙无首,致使监督主体之间的相互推诿或重复监督现象严重。

这使行政监督工作难于真正落实,影响了行政监督的权威信和有效性。

第二,专门监督机构受制于监督客体。

我国行政监察机构和审计机构等专门监督机构的设置,不是独立的和监督客体并列的关系,而是受同级行政机关和上级业务部门的双重领导;其负责人不是由党政领导人兼任,就是由党政机关实质性任命。

监督机构附属型的隶属关系体制,使监督主体在人事、财政等方面受制于监督客体,使监督人员往往受制于长官意志,严重削弱了行政监督的权威性。

现阶段行政监察部门与同级纪委合署办公,进一步限制了行政监察权的行使。

监察机构缺乏实施监督职能所必需的权力与权威,在实践中较少发挥监督作用,较多履行办案职能。

第三,行政监督法治程度低,弹性因素强。

从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关系看,上级对下级的执法监督存在着许多薄弱环节,主要表现在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及部门的抽象行政行为监督不够,很少真正撤消或改变下级不适当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上级政府对下级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仍处于不告不理的阶段。

从行政系统的外部监督关系看,人大权力机关的监督权威尚未归位,社会群众和舆论监督的作用还非常不够。

依法监督才是有效的监督,行政监督主体监督职能的行使,必须有法定的方式和程序。

目前我国行政监督法律体系很不完备,缺乏明确的监督标准和监督方法,这就容易导致监督的随意性,不利于准确判断和及时纠正监督客体的越轨行为,追究其违法乱纪责任,从而损害了行政监督的科学性与严肃性。

此外,我国行政监督的问题还体现为行政监督活动单一化,偏重于追惩性的事后监督,忽略了行政行为发生前的预防和进行中的控制;行政监督的思想认识不到位,有关行政人员和行政领导监督意识淡薄,疏于监督或被监督,等等。

对于上述行政监督中的许多现存问题,应该从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积极加以改革和完善,其中最主要的是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应加强总体协调,充分发挥整体监督效能。

要使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和职务行为切实受到上下左右各方面的有效监督,使不同主体的监督体系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使整个行政监督体制坚强有力,就必须明确规定各种监督体系之间的职能界限和层次关系,加强监督的总体规划和避免不同监督机制间的重叠、冲突和制肘,增强和突出行政监督的整体合力和效能。

有学者提出可以设立“全国监督联席机构”,以共产党为首,形成纪委、人大、政协和国家监察部门四大监督机构的合力,并领导和协调全国行政监督工作。

第二,有效的监督必须以监督客体切实处于监督主体的监督之下为前提,并且监督主体的监督活动不受监督客体的直接制约和干扰,以保证监督主体能充分行使监督权,保证监督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从世界各国已有的监督机构及其发展趋势来看,监察机构的特点是其享有广泛的授权并具有独立性,它只向最高权力机关或立法机关负责,接受它们的领导,而不从属于任何政府部门,其编制也不纳入公务员系列。

”因此,必须重视实施独立的行政监察制度,可以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内设一个最高专门监督机构以替代监察部,受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对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并在此最高专门监督机构下设立地方各级监督机构,受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和上级监督机构的双重领导。

这样有利于把宪法规定的各级人大(常委会)对于同级政府的监督权落到实处,同时可以保证国家监督机构的独立性。

虽然在各级人大法定权力进一步归位之前,这一新的监督建制不可能有非常理想的效果,但至少可以使行政监督机关(监察机关)在组织上不再隶属于同级行政部门及其领导人员。

第三,加强行政监督的法治化,尽快制定《党政领导干部监督工作条例》、《新闻法》、《国家公务员监督法》、《反腐败法》和《公职人员个人财产申报法》等法律和规范性文件,使各类行政监督具有明确具体的主体权限、法律依据、程序和手段。

目前,《行政诉讼法》、《行政监察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和《国家赔偿法》的制定和贯彻,在规范政府和国家公务员的行为,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推动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等方面已经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但从现实情况看,还有大量的行政法规,尤其是行政监督法规急需制定。

在八届人大期间,共有29个议案、1100多名人大代表先后呼吁制定《监督法》。

在1998年“两会”期间,共有11个要求制定《监督法》的议案。

(注:刘卫东:《他们的提案:与舆论监督有关》,《南方周末》 2000年3月3日。

)2000年“两会”期间,也有不少要求制定《舆论监督法》、《举报法》和要求实行领导干部储蓄实名制的议案。

这表明进一步推进行政监督的法治化已成为民意所向。

此外,行政监督体制的改进,需要进一步加强人大的监督权威。

虽然我国人大的实际地位在近年有所提升,但离法定权力还有较大的差距。

应该继续完善人大各种形式的监督机制,发挥质询、弹劾、审查、撤消等监督形式的作用。

要加强行政人员和人民群众的监督意识,提高政府行政行为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创造条件使社会各界能切实参与行政监督活动。

应进一步提倡媒介舆论监督,努力发挥大众传媒监督时效性强、威慑力大和辐射面广的优势。

三、我国近期行政监督的重要制度创新及其价值 任何一个政治——行政体系,都不仅要把民主与效率作为一种必须尊重的基本价值,而且要承担如何实践民主与效率的现实问题。

我国行政监督体制存在许多积弊,改革和完善的目的就在于克服薄弱环节,优化制约机制,努力推进政府行为的民主化、法治化与高效化。

虽然我们尚未能够从根本上解决行政监督中的主要问题,但在现阶段的改革实践中,中央和各地行政监督机制的创新与尝试已初见成效,这将成为我国行政监督发展的基础。

除了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程序规范等重要法律与制度外,主要有以下一些制度创新: 第一,政府采购制度 我国引入政府采购的观念和做法还是近几年的事情。

1998年10月,深圳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我国第一部有关政府采购制度的地方性法规——《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

政府建立采购制度的实践活动,不仅节约了政府行政开支,而且有力地促进了政府廉政建设。

政府采购是政府行政机关和其它直接或间接受政府控制的企事业单位,为实现政府职能和公共利益而使用公共资金获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一般采用以招标程序为主的、适用具体采购条件的一揽子采购方法。

政府采购的实质,是公众对政府履行公共职能成本的认可和制约,是要体现市场经济权利平等、程序公正的原则,使所有市场主体在政府采购中都处于平等的地位,使政府不能无规则地任意处置公共财产,使公众有权利了解和监督公共财产的使用。

我国在理论上缺乏契约观念传统,民众作为纳税人缺乏公共资金托管人意识。

在实践中,对公共资金管理存在监督不足的体制性问题,行政腐败由此滋生。

政府采购制度的尝试,一定程度上弥补了这方面的监督缺位。

当然,目前各地的政府采购制度尚不完善,还需要进一步改进。

第二,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又称领导干部离任审计。

1999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规定县级以下领导干部(包括行政领导干部)任期届满,或任期内办理调任、转任、轮岗、免职、辞职、退休前,应当接受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在此之前,全国许多地方已通过地方立法或以党委、政府联合发文的形式,规定了对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实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所谓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对其所在部门、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性法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包括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

对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或者财务收支计划的执行情况和决算;预算外资金的收入、支出和管理情况;专项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国有资产的管理、使用及保值增值情况;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其执行情况等。

在对上述情况进行审计的基础上,可以查清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财政、财务工作目标的完成情况;分清领导干部对本部门、本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中不真实,资金使用效益差以及违反国家财经法规问题应当负有的责任;查清领导干部个人有无侵占国家资产,违反领导干部廉政规定和其他违法违纪的问题。

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的推行,加强了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有利于正确评价领导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促进领导干部勤政廉政。

第三,收入申报制度 1995年4月,党中央和国务院颁布实施了《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这是我国首次对党政领导干部的(财产)收入实施监督和审查。

按照该规定,县(处)级以上行政机关领导干部应该申报个人的收入情况。

(注:除了行政机关以外,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司法机关和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的县(处)级以上的领导干部,以及国有大中型企业的负责人都应申报个人的收入情况。

)申报的收入包括三大类:工资;各类奖金、津贴、补贴和福利费等;从事咨询、讲学、写作、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

申报人向所在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申报,党的纪律检查部门和行政监察部门对申报活动进行监督。

收入申报制度是向财产申报制度迈出的重要一步,是防止政府公职人员以权谋私、贪污舞弊的重要约束机制,对于维护政府及其行政人员的廉洁勤政形象具有重要价值。

国外的财产申报法具有很强的透明度和约束力,因此又被称为“阳光法”。

实施财产申报制度的国家一般都规定,政府官员上任前必须申报其动产和不动产,离任后必须再次申报其全部财产,并说明任职期间财产变化的原因。

公职人员申报财产后,由国家财产申报机关进行审查,并向公众和政府公布审查结果。

与此相比,我国实行的收入申报制度还存在一些问题:从申报的主体而言,只规定党政领导机关县(处)级以上干部定期申报收入情况,将极容易发生腐败的乡镇一级政府官员排除在监督范围之外;从申报的客体而言,仅规定把工资、奖金和其它劳务收入列入申报对象范围,忽视了不动产和家属非法收入已成为许多官员不正当收入的主要形式这一事实;从申报的过程而言,政府官员在任职时与离任后都没有财产申报,而且对收入申报的情况缺乏审查。

第四,听证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确立了我国的行政执法听证制度。

该法第42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行政处罚法》于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以来,许多部门和地区都依据该法制定并实施了相应的听证制度。

与《行政处罚法》精神相似,1997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8年5月1日起施行)也确立了相应的听证制度,规定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和可行性。

听证制度体现了政府与公众之间权力与权利的平等性,体现了政府的一切行为,在本质上都应是一种受制约的、须为公众认可的行为。

行政执法听证制度是行政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前,由行政机关内部人员主持,公开举行有各方利害关系人参加的借以广泛听取意见的活动。

在听证过程中,行政相对方可以就行政机关的处罚从事实和法理上提出异议,行政机关可以向有关各方公开其据以作出处罚的事实、证据以及法律依据,当事人双方还可以进行辩论。

这种公开透明的行政程序,可以强化行政执法的监督机制,在更高程度上确保行政机关作出正确的处罚决定,化解行政争议,改善行政机关的社会形象。

第五,公示制度 公示制度是行政机关政务公开的规范化和系统化。

政务公开在我国是一项新生的政府理念和做法,并在实践中不断发展完善,在一些地方已逐步从单纯公布某些政府工作信息演变为一种制约政府权力的监督机制和决策程序。

政务公开的关键,是政府决策过程的公开,通过赋予公众参与决策的权利,从制度上保证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

从1996年7月开始,沈阳市率先推行政府行政管理公示制。

公示制是指政府行政机关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向社会公众明示自己的行政要件,包括职责范围、行政内容、行政标准、行政程序、行为时限以及违法责任、惩戒方法等,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以此提高行政效率和政府质量。

公示制的特点集中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社会公开性,即最大限度地将政府决策与执行活动信息告之于众,借助公开化的社会制约机制监督政府行为;二是法制性,即公示制的创制与运行以法律、法规为依据,注重体现法制精神,强调依法公示,公示内容法定化、稳定化。

公示制有助于政府部门依托广泛的社会监督和参与力量,规范并整合自身的行政行为,提高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以此比照我国政府行政民主化的现状,可以说,我国行政公示制的推行和完善还任重而道远。

根据我国目前的情况,各级监督机关在实施行政监督时,应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

如一般监督相结合,即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政府对管理对象所施行的监督和专门机关在权限范围内对管理对象施行的监督。

再如纵向监督与横向监督相结合;经常性监督、定期或不定期监督相结合;社会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相结合等。

由此,我国的行政监督才能充分发挥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保证国家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使整个社会沿着法制的轨道前进,行政监督具有积极的意义。

综上所述,对行政的监督应该是一个由多方面组合起来的系统工程。

如果能够把这个在党委的领导下的以内部监督为基础、以人大监督为主体、以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为辅助的全方位的立体监督体系建立起来,多管齐下,形成合力,那么,行政监督活动就一定会朝着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

国庆庆典 新闻通讯

10月2日消息:网站10月1日载文,10月1日在中国首都北京上举行的盛大国庆庆典背后是中国在过去60周年中取得的伟大成就。

60年前的今天,新中国在一穷二白的基础上成立,在世界上毫无影响力。

如今,中国已经成为世界第三大经济,世界最大的汽车市场,拥有世界上最多的和互联网用户,转身成为一个经济和外交大国。

  对于居住在城市的中国人说,洗衣机已经是很普通的家用电器,这一切在30年前还是遥不可及。

现在1500万中国家庭拥有私人汽车,购买私人住宅已经成为一种时尚。

  10月1日晚,聚集上万名表演者的盛大庆祝晚会在上演。

艳丽的烟火照亮了北京的夜空。

和谐与民族团结贯穿庆祝晚会的始终,其中,有几支歌曲和舞蹈展现少数民族人民的幸福生活。

  在当晚庆祝活动结束时,和其他中国领导人走到演员中间,同表演者手拉手一同高歌“”。

  如果说2008年的将中国推向了国际舞台,10月1日的国情游行和庆祝活动更是将中国的飞速发展和的中国文化展现在世人的面前。

  一位北京退休老人告诉美联社记者,“对于中国的发展,我感到非常自豪。

在过去的60年里,中国的发展的太快了。

中国现在强大了,在世界上有了一席之地。

”  揭秘一主持人  国庆庆典直播的主持人至关重要。

用的话说,他们代表的是国家的形象。

  均为主播  “他们只出声不露脸”  解释说,国庆阅兵或群众游行庆典直播的主持人,也就是10月1日白天在天安门广场的主持人,“其实应称为播音员。

因为他们只出声,不露脸的。

”  他们的选拔有一个共同的特点。

“都会从《新闻联播》的主播中挑选。

”赵忠祥表示,《新闻联播》的主播一向被称为“国脸”、“国嘴”,而国庆庆典直播的播出风格和《新闻联播》有相似之处,“因此《新闻联播》的主播会很合适。

”  历次国庆庆典直播的主持人,从沈力、赵忠祥到邢质斌、罗京,还有即将解说国庆60周年庆典的李瑞英、康辉,都是《新闻联播》的主播。

  解说词上标“暗语”  “练了许多遍也紧张”  直播国庆庆典对于这批央视最优秀的主持人来说是个巨大的挑战。

“没有胆量的人,一进入演播室都会吓哭的。

”赵忠祥表示,“在那个紧张的环境,即使事先已经演练了许多遍,也会不由得心虚、紧张。

”  赵忠祥坦言,为了不出现一点意外,在国庆庆典直播之前,主持人每次演练都会到场,仔细观看庆典的每个环节,然后对每一个步骤做到心中有数。

  “每个主持人都会设定自己的暗语,这个暗语是自己记录在解说词上的。

”赵忠祥随后举例说,“比如,我会将解说词按照不同类别写在不同的纸上,并在上面标着各类符号,如镰刀、麦穗。

这样,当镜头一切换到工人方队时,我就立马找出画着镰刀的纸,(到了)农民方队时,就找麦穗。

”赵忠祥表示,这种标志比汉字直观、清晰,能保证在第一时间念出最准确的解说词。

  揭秘二解说词  在国庆庆典活动中,主持人的作用其实就是用念旁白的方式让观众看明白庆典的全过程。

  都是事先预置好的  “主持人不能有发挥”  “和其他任何一台直播晚会、庆祝活动不同的是国庆庆典活动的解说词,比如当镜头切换到一个特定人物上时,该说些什么,每一个字都是事先预置好的。

国庆庆典的直播就不能让主持人有一点自己的发挥。

”赵忠祥透露。

  他坦言,国庆庆典对于主持人来说就是个政治使命,“政治使命怎能和其他的直播节目一致呢

”  这就要求主持人在转播的过程中不能出现一丝一毫的差错,哪怕是念错一个“的”字或“了”字也不行。

  “要经过层层审查和推敲。

”赵忠祥表示,在直播之前,主持人已经提前两个多月就拿到了解说稿,但这不可能是最终的确定稿。

这两个多月之间,解说稿会根据庆典活动的改变而不断变化。

  “甚至在庆典活动的前一天晚上,解说词都会变。

”赵忠祥强调,“但一旦进入直播当天,解说词就不可能再变。

”  与发展情况密切相关  “每个字都有巨大含义”  “解说词的每个字、每句话都是有巨大含义的。

”赵忠祥表示,国庆庆典中,主持人所说的解说词都意义非凡。

  赵忠祥说,解说词该怎么说、说什么,其实代表的是国家当时的发展情况。

他举例进行了详细剖析。

  1960年,当他第一次站在天安门广场上主持国庆庆典活动时,说得最多的一句话就是“发愤图强,自力更生”。

而到了1962年,他主持国庆庆典活动时,说得最多的就变成了“自力更生,奋发图强”。

  赵忠祥解释说,“发愤图强,自力更生”代表着自然灾害刚来时,国民一致战胜困难的决心;“自力更生,奋发图强”则代表着在两年的顽强斗争中,国民已经战胜了这场困难,要依靠自己大力发展国力了。

  “所以,国庆庆典的解说词是必须要具有强烈的代表意义的。

”赵忠祥表示,这是任何一台其他的直播节目不能相比拟的。

  揭秘三直播过程  国庆庆典活动的直播过程是紧张而忙碌的,但中央电视台的应急方案也是非常完善的。

  遇到突发有应急预案  “会立即启用备用画面”  赵忠祥表示,中央电视台历次直播国庆庆典或焰火晚会都制定了详细得不能再详细的直播应急方案,整个直播过程忙而不乱。

  “大场面的流程自然不用说,什么时间转播什么,都是事先完全按秒来排好的。

”赵忠祥解释道,“包括群众的特写都是设定好的。

”也就是说,当天电视直播过程中所出现的所有镜头,都进行了严密的编程。

  直播当天的演播室是一个无硝烟的战场。

“3号机”、“5号机”……导播就如同总司令般发口令,各个机位则随着导播的口令操作,镜头也随时转至相应的现场。

  “每个机位每个时段对准的是什么场景,在事先都做了详细的部署。

”赵忠祥表示,虽然直播过程非常紧张,但很有序,即使遇到突发情况,也有着完善的应急预案,“比如会立即启用备用画面。

”  赵忠祥解释说,国庆庆典包括国庆晚会的直播,前期的准备工作至关重要,“几乎每次直播之前,都会至少提前半年进行相应的准备。

”  据《法制晚报》

什么是赵东民事件

)暑期社会实践通讯稿2009-7-13 9:49:26 ——来自社爱 20097月7日,东风村留守儿童的孩子们早早就来到学校,脸上洋溢着幸福的笑容,今天是一个特殊的日子-泸州市检察院的叔叔阿姨们要来看望这些留守儿童。

上午9:00点,泸州市检察院的检查官们的来到了东风村留守儿童之家,当检查官们到来时,留守儿童之家的孩子用嘹亮的歌声欢迎他们。

上午9:30分,泸州市检查院开展关爱留守儿童,争当“检查爸爸,检查妈妈”启动仪式正式开始。

到场的领导有市检察院常务副检察长杜保平,机关党委书记赵宏,副书记张先才,蓝波,市政府妇儿工委办王维秀部长,区妇联赵碧科。

首先是由东风村党支部黄启蒙书记致欢迎词,接下来是留守儿童之家受助学生代表肖梦婷发言,她非常感激检查院叔叔阿姨的帮助,并表示会努力学习,争取做一名好孩子;泸州市检察院杜保平检察长在启动仪式上讲到留守儿童问题关乎下一代的教育问题,只有全社会动员起来才能为留守儿童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环境;江阳区妇联工会王部长在讲话中要求孩子们做一名“五好”小公民,并感谢四川化工职业技术学院暑期社会实践队来到这里进行义务支教。

启动仪式结束后检察官和孩子们进行交流,王维秀部长来到化院暑期社会实践队员们中间与队员进行亲切的交流,详细询问队员学习生活状况,并赞赏化院暑期社会实践队所做的工作;市检察院杜保平检察长,赵宏书记当得知留守儿童之家的老师是义务进行支教时,讲到“当代大学生就是要有这种无私奉献的精神”,并赞扬学校教育工作做的好,希望队员们再接再厉,为社会做出自己的贡献。

队员们向领导们介绍了留守儿童之家的课程即活动安排,并表示一定会努力坚持,为留守儿童创造一个心灵的港湾。

(二)暑假社会实践通讯稿2009-08-13 00:55暑假社会实践通讯稿 2009—8-122009年7月7日,我们一行人即将开始为期两天的社会考察活动——去崇明当地考察关于“长江隧桥”的完工对于当地的各方面影响。

早上,大家整理好东西前往宝杨码头。

由于有些同学还是第一次乘船,难免会有些激动,一路上过去大家有说有笑,当然他们也对崇明的一水,一土也十分期待。

上午9:00左右我们就来到了宝杨码头,因为离开船摆渡还有一段时间,所以我们就准备在候船室休息。

候船室里有很多人都在等候上船。

于是在候船室里,我们就开始了一些调查活动。

因为候船室里有些人就是当地人回崇明的,或是到崇明探亲的。

当然,我们就决不会放过这些机会啦。

我们拿出一些事先准备好的问卷调查,给那些等候在候船室里的人。

一开始,我们还担心人家不肯做呢。

其实,这些完全没必要担心。

他们都很乐意的接受了我们给他们的问卷调查。

当然,在他们做的同时,我们也会和他们进行进一步的交流。

还有些同学在旁边拍照做记录,大家忙得不亦乐乎。

等到了上船时间,大家就前往检票处准备登船。

10:00左右我们摆渡到达堡镇,接着乘车去我们这两天要住的地方。

中饭结束后,我们又对周围的人谈论:长江遂桥”完工后对当地的一系列影响。

“您觉得“长江遂桥”完工后对当地老百姓的收入会有多大变化

”“收入肯定会增加,通车后经济肯定会发生变化,那么老百姓收入就多了,开发了呀,那日子肯定会更加好的。

”说着说着,我看到了他们脸上洋溢的笑容。

这是开心的笑,是对未来“长江遂桥” 通车后的美好期望。

我们又问:“那您认为“长江遂桥” 通车后最容易会带动哪方面的发展,比如旅游业、房地产、农副产品等

”有位中年人就说了:“其实,我觉得发房地产可能影响会比较大,你看,现在上海市中心,郊区的房地产,买套房子很难,首付付完还要不断供房子,有时还要还息。

而相比较之下,崇明的房地产虽然近两年也在涨,可是,比起上海的房地产,那觉得是小巫见大巫啊。

”那位中年人和我们聊得很起劲。

他说“到时交通方便了,上海到崇明就四十来分钟,就等于平时人家上班回家也要一小时左右呢。

那么在时间都差不多的情况下,在上海房地产处于那么火热的情况下,有些人肯定会考虑到,或许可以在崇明买房子,况且崇明还是个生态岛,环境、空气和上海市中心,郊区相比,绝对是首选的地方。

”看着那位叔叔说的很澎湃,当然,他是在夸崇明的生态环境好。

所以,在我们面前表现的格外激动。

此行中一直在和当地人探讨关于“长江遂桥”通车后的一些事情。

后来我们又去参观了前卫村。

村里的很多都是环保的绿色能源,比如,我们有参观了太阳能发电站,还有看到马路两边的路灯都是采用风能发电的。

绝对的绿色环保节能型的。

我想等“长江遂桥”通车后,崇明的一些景点肯定会更受欢迎,前来参观的游客不计其数。

,比如前卫村就是其中之一。

当然参观一下“长江遂桥”也是必需的。

这是后期我在车上拍到的桥段。

9月28号就可以通车了。

到时候就不需要乘船摆渡了,直接遂桥就可以很快往返崇明和上海之间了。

我们在崇明的两天活动很充实。

我们在考察的同时也了解到了很多当地的风俗习惯、一些悠久文化历史。

这是一次很有意义的社会实践考察活动。

通车后的崇明将会以一种崭新的面貌来迎接每一位来岛上旅游的游客。

随着不断地开发,崇明也将会成为上海的后花园。

将会成为一个绿色生态岛屿,到时这里的生态环境也将会吸引更多的游客来此度假、休闲。

对当地的旅游业、房地产业等等都肯定会有很大影响。

2天的社会考察活动很快就顺利顺利结束了,7月8号下午我们就乘船返回上海了。

xx(上海xxxxxx系)………………………………………………(三)【素质班赴潜江市周矶镇】全体成员顺利到达暑期实践目的地素质班成员顺利到达暑期实践目的地 本网讯(通讯员 雷丹)28号上午十一点,湖北经济学院赴潜江周矶镇社会实践小分队克服大风雷暴天气,经过长途跋涉,终于顺利抵达目的地————潜江市周矶镇,并在团结村安顿下来。

全体队员于28号早上六点半在湖北经济学院一粟堂门口集合,在照完集体照后乘坐长途大巴奔赴了目的地,此次暑期社会实践,我队的研究课题是“农民种植决策与收入变化”,因此在实践地点的选取上,我们选择了以棉花为代表作物的潜江市周矶镇,到达目的地后将我队员王小云家作为这几天调查的“大本营”,王小云父母在外地打工,家里已经有几年没有住过人了,全体队员下午利用三小时的时间打扫完卫生并安顿下来自己动手做晚饭。

晚上,全体成员在新“大本营”开了一个会议,主要是总结当天的事情和安排第二天的调查工作,会议严肃而活泼,时常充满了大家的笑声和掌声。

此次素质班成员的顺利到达拉开了素质班暑期社会实践的序幕,为实践活动的开展开了一个好头。

自己动手做饭具体链接:【素质班赴潜江市周矶镇】 实践团队开展为期两天的问卷调查工作6月29、30两日问卷工作开展情况问卷调查工作开展首日 本网讯(通讯员雷丹)6月29日,湖北经济学院赴潜江暑期实践小分队在早上开了一个简短的会议以后,于八点从团结村出发,在大雨中开始一天的问卷调查工作。

工作任务分为两个部分,上午计划在团结村进行问卷调查完成120份问卷,下午去团结村附近的村庄了解情况,为第二天在周围村庄的调查做准备。

全体队员分成三个队,每队负责40份问卷的调查工作,每队设一名队长,负责全队的安全和工作安排。

前一天的大雨天气导致大部分队员的鞋都湿了,但是负责人邓春华仍要求不能穿拖鞋做调查,出发时每位成员都脱下拖鞋换成湿球鞋。

经过一天的时间,除了一个队因为在某几户耽误过多还有10份没有完成,另外两队均完成了任务。

我们挨家挨户进行调查问卷问卷调查继续开展本网讯(通讯员 雷丹)6月30日,湖北经济学院赴潜江暑期实践小分队继续调查问卷工作,一天的任务是在四个典型村庄完成100份问卷。

负责人之一邓春华以“耕地种植面积”为指标选择了李塘、雷潭、永丰和联盟四个有代表性的村庄,全体队员分成四个队,每队调查25份,早上八点短暂的集合后各队率领自己的队伍出发,队员们在各个村庄挨家挨户进行采访调查,很多时候都会遇到被调查人不认识字或者不配合的情况,每个队员克服各种困难,最终完成了各自的任务。

晚上九点半,负责人召集全部人开展总结会,每个队都派代表进行了各队的小结,负责人队第二天的工作进行了大致安排。

队员在雷潭村民家里问卷调查队员在联盟村民家里问卷调查具体链接:【素质班赴潜江市周矶镇】 积极准备教育讲座积极准备教育讲座 本网讯(通讯员雷丹)2日,湖北经济学院赴潜江暑期实践小分队积极展开活动,准备3日的家庭教育知识讲座,此次教育讲座是针对于潜江市周矶镇团结村的学生和家长,宣传教育的方法和重要性。

早上八点简单集合后,全体队员分队出发,队伍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由邓春华带队到团结村宣传板处写上我们教育讲座的相关内容并为经过的行人宣传第二天的讲座,另一部分由三个小组长带队到团结村十二个组挨家挨户邀请当地的学生及其家长参加讲座,经过一个上午的努力,队员们跑遍了团结村的每一个住处。

下午,全体队员在住宿的地方整理问卷,采用流水式做法,一个队员读出选项,另外的队员对不同的题目做记录。

晚上九点的例会中,负责人对第二天的讲座做了进一步的分工和安排。

(到居民家进行讲座的邀请)(队员们在团结村宣传板上宣传教育)(队员给当地的居民讲述教育的重要性)具体链接:【素质班赴潜江市周矶镇】教育讲座成功开展 当地村民热情参与教育讲座成功开展本网讯(通讯员 雷丹)3日,湖北经济学院赴潜江暑期实践小分队在潜江市周矶镇居委会会议室成功开展“三下乡”家庭教育交流会,这次活动得到了当地五十多个学生和家长们的参与及认可,达到了预期的效果。

本次交流会的目的是宣传家庭教育的重要性,让农村家长认识到家庭环境对孩子教育的重要性,并向家长介绍一些教育孩子的正确方法,向学生们介绍学习方法和学习技巧。

上午十点零五分交流会开始,首先由主持人简单介绍本次活动的目的,组织方并宣布交流会开始,然后由暑期实践小分队队长雷伟同学介绍我们的实践队伍湖北经济学院素质班,并带领全体队员分别逐条背诵素质班的“20条”,接下来是由汪萌同学主讲“家庭教育的重要性”,她就自己的亲身经历为家长们讲解正确的教育带来的益处及错误方法的危害,而后面范静同学则更是具体的从语文、数学、英语等科目为在场学生们讲解学习技巧和学习方法。

交流会的最后,由我们暑期实践队员和在场的所有学生和家长玩“击鼓传花”的游戏,交流会在大家的笑声和掌声中顺利结束。

此次交流会成功的向当地居民宣传了我们的暑期实践团队,让当地的家长和学生们充分认识到教育的重要性,做到了“把知识带下乡,把文化带下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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