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纠纷调解案例
邻里纠解案例 生活中邻里纠纷往往是由于人们的理解和沟通,相互之间缺乏谅解礼让,所产生的摩擦 2011年5月,XX社区盘西组居民庄春花与庄永华就两家相邻巷子砌墙一事,发生了矛盾纠纷,双方互不相让,由口角很快发展到动手。
庄春华说这条巷子经常有污水流淌,现在整治酷夏天气炎热,每天都会有阵阵恶臭散发出来,影响了自己家人的生活。
于是庄春华未和隔壁庄永华商量便在在巷子里起了到隔墙。
这一下污水是进不来了,但引起邻居庄永华的强烈反映:你怎么有权随便砌隔墙自己独用?这不成了你自家的巷子了吗?双方很快发生争吵并动起手来,庄永华阻止庄春花继续砌隔墙。
庄春花向XX街道XX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反映了情况,请求法律帮助。
XX社区调解委员会给予了接待,并及时介入调解。
调解人员先到现场勘察,并向其他居民和双方当事人了解情况。
庄永华说:“我也不是没事找他家麻烦,这个巷子是公共的小道路,她凭什么把它围起来
成了她一家的吗
”社区调解人员针对庄永华提出的问题征询庄春花的意见,问她想怎么解决这个问题。
没想到庄春花脱口说:“还能怎么办,他打我也打了,骂我也骂了,我岂不是白吃亏呀?现在谁怕谁啊!”调解人员严厉地说:“现在是法治国家,你说的是不对的。
还有,举国上下都在建设和谐社会,邻里之间互动友爱是一种美德的体现。
古人都晓得远亲不如近邻,你们怎么不明白呢”。
并耐心开导她:“第一火气不要大,第二要讲法,第三要讲德。
你耐心地听我讲,污水引发的恶臭,影响了你正常的生活;你可以跟隔壁商量下怎么解决而不是什么也不说就自作主张的忙活起来。
还有违章砌隔墙有两个不对:第一是违章,第二是占为已有,走道是公用的,不能设障。
你的要求是合理的,是为改善自己的生活环境,但行为却是违法的,要纠正。
他虽然动手是不对的,但是你也有不对的地方,所以双方心平气和的坐下来协商才能解决问题。
通过调解人员的耐心开导劝说,最终双方达成协议。
一、围墙南至前门小屋,北至庄永华房屋卫生间窗户北侧50厘米处,墙高不超过2米。
二、北侧围墙尽头处由庄春花安装一扇门,庄永华同意在自家房屋墙上打一门栓插孔。
门锁钥匙各人一把,出入时通知对方。
三、建围墙及门的费用由庄春花负责,所有权属庄春花,双方签字后生效。
在社区平时生活中,邻里难免会出现一些矛盾和纠纷,如果处理不当或多或少会影响着社区安定。
其实邻里纠纷大部分都是些小事,但就因为双方互不相让,导致矛盾激化。
邻里双方应当按照“方便生活,团结友善和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相互间的通行、通风、采光、卫生、噪音和互不干扰等相邻关系。
如给对方造成妨碍或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调解作为一种方便高效率、经济实用的纠纷处理方式,在处理邻里纠纷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人民调解委员会分布在我们城市的大街小巷,贴近我们的生活;人民调解工作人员是生活在我们身边的人,他们了解我们的生活。
邻里纠纷也就那些小事情,不至于闹的你死我活的,更不至于闹上法庭,而人民调解就很快捷方便的满足了居民的需要,维护了邻里关系的和谐和稳定,促进了社区的健康与文明,是基层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力量。
治安管理民事纠纷派出所最多调解几次,最远得多長时间结案?
派出所对一般民事纠纷进行调解的法律依据是《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25号)第十章 治安调解。
具体规定如下:第一百五十三条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故意损毁财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隐私、非法侵入住宅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调解处理:(一)亲友、邻里、同事、在校学生之间因琐事发生纠纷引起的;(二)行为人的侵害行为系由被侵害人事前的过错行为引起的;(三)其他适用调解处理更易化解矛盾的。
对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民间纠纷,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调解组织申请处理。
对情节轻微、事实清楚、因果关系明确,不涉及医疗费用、物品损失或者双方当事人对医疗费用和物品损失的赔付无争议,符合治安调解条件,双方当事人同意当场调解并当场履行的治安案件,可以当场调解,并制作调解协议书。
第一百五十五条 调解处理案件,应当查明事实,收集证据,并遵循合法、公正、自愿、及时的原则,注重教育和疏导,化解矛盾。
第一百五十六条 当事人中有未成年人的,调解时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
但是,当事人为年满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本人同意不通知的,可以不通知。
被侵害人委托其他人参加调解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提交委托书,并写明委托权限。
违法嫌疑人不得委托他人参加调解。
第一百五十七条 对因邻里纠纷引起的治安案件进行调解时,可以邀请当事人居住地的居(村)民委员会的人员或者双方当事人熟悉的人员参加帮助调解。
第一百五十八条 调解一般为一次。
对一次调解不成,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或者当事人申请的,可以再次调解,并应当在第一次调解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完成。
调解应当制作笔录。
第一百五十九条 调解达成协议的,在公安机关主持下制作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名,并履行调解协议。
调解协议书应当包括调解机关名称、主持人、双方当事人和其他在场人员的基本情况,案件发生时间、地点、人员、起因、经过、情节、结果等情况、协议内容、履行期限和方式等内容。
对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保存案件证据材料,与其他文书材料和调解协议书一并归入案卷。
第一百六十条 调解达成协议并履行的,公安机关不再处罚。
对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应当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赔偿纠纷,公安机关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调解案件的办案期限从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达成协议不履行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一百六十一条 对符合本规定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的治安案件,当事人自行和解并履行和解协议,双方当事人书面申请并经公安机关认可的,公安机关不予治安管理处罚,但公安机关已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除外。
2015年的人民调解卷宗是怎么写的
人民调解卷宗文书格式及填写要求详见: 关于调解文书的填写方法和要求 一、 关于的使用说明 1、关于“_____________”的填写。
应当注明的全称。
如,济阳县垛石镇XX村。
2、关于“卷名”的填写。
按纠纷当事人+纠纷类型的模式填写,如:××与××之间伤害纠纷、×××与×××之间债务纠纷。
3、关于“卷号”的填写。
卷号即卷宗编号,是人民调解协议书的编号,也是人民调解登记本(即台帐)的登记顺序编号。
按“____民调字第____号”的模式填写。
如“垛石民调字[2011]第1号”,村调委会的如“垛石后王村民调字[2011]第1号”。
4、关于“调解员”的填写。
应当填写司法行政机关登记在册的人民调解员的姓名,必须与上签名的“调解员”相同。
5、关于“调解日期”的填写。
填写达成协议的真实时间。
6、关于“立卷人”的填写。
与前面调解员一样。
7、关于“立卷日期”的填写。
回访记录完成后10天内。
8、关于“保管期限”的填写。
保管期限分为短期、长期和永久三种。
短期卷保管期限为五年,长期卷保管期限为十年。
调委会应根据纠纷类型、协议内容和当事人实际情况等因素确定保管期限。
9、关于“备注”的填写。
主要是反映跨行政区域纠纷联合调解、公安机关移交调解、审判机关委托调解、政府部门指定调解等一些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二、关于的使用说明 1、关于“页码”的填写。
将立卷归档的文书材料分门别类地有序排列。
如第3项材料在整个卷宗中是第3页,就在“页码”对应的空格内填上“3”;第5项材料在整个卷宗中是第5到第7页,就在“页码”对应的空格内填上“5-7”。
2、关于“本卷封面至封底共计 页”的填写。
卷宗装订完成以后,连封面带卷底共有页数据实填写。
3、关于“备注”的填写。
是需要说明的其它情况。
三、关于的使用说明 1、关于“申请人”的填写。
由纠纷双方(或者多方)当事人分别填写。
(1)申请人是自然人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其身份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户口簿的复印件。
(2)申请人是法人或者社会组织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其法人证明材料,如,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材料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的,应有委托文书。
法人地址、法定代表人应当与的注册登记一致。
2、关于“纠纷简要情况”的填写。
当事人简明扼要地填写纠纷的主要事实情况。
纠纷的详细情况可以在中反映出来。
3、关于申请事项的填写。
简要写明申请人的请求事项。
4、关于“申请人(签名)”的填写。
必须由当事人亲笔签名或盖章并按指印。
四、关于的使用说明 1、关于“纠纷类型”的填写。
按民间纠纷的分类填写。
2、关于“纠纷简要情况”的填写。
将当事人申请调解的纠纷事实简要地记载,双方对事实有争议的也要如实记录。
3、“案件来源”在对应的选项打“√”。
4、关于登记人(签名)的填写。
登记人和日期应如实填写。
五、关于的使用说明 1、关于“时间和地点”的填写。
调查时间填写调查的当天时间;地点填写调查时的具体地点。
2、关于“被调查人和参加人”的填写。
“被调查人”是了解、知晓纠纷具体情况的、接受调委会调查的人员。
“参加人”是指调查时在场的其他人员,不包括调查人、被调查人和记录人。
3、关于“记录”的填写。
针对纠纷事项所作的调查了解,应当真实、准确地记录被调查人陈述的原话或原意。
4、关于“调查笔录”结束部的签名的填写。
调查笔录形成后应当交由“被调查人”校对或者向“被调查人”宣读,由其签名并按手印确认无误。
如果“被调查人”要求对笔录进行补正,则当场进行补正,并在补正处按手印确认。
“被调查人”应当在调查笔录上签名,不得由他人代签。
如果“被调查人”拒绝签名,调查人、记录人应当在笔录上注明情况。
“调查人”处由参加、主持此次调查的人民调解员签名。
“记录人”处由负责记录填写调查笔录的调委会工作人员签名,并注明调查日期。
六、关于《人民调解记录》的使用说明 1、关于“时间和地点”的填写。
调解时间填写调解的当天时间;地点填写调解时的具体地点。
2、关于“参加人”的填写。
“参加人”是接受调委会的邀请、协助调解的人员。
3、关于“当事人”的填写。
在调解时,不论是双方当事人参加、还是一方当事人参加调解,“当事人”应当与申请调解的当事人一致,包括委托代理人、监护人等,都应当注明。
4、关于“调解记录”的填写。
应当对当事人的陈述、争议问题、相互辩论的情况进行客观、全面地记录,笔录要清楚地反映调解意见以及当事人对调解意见的态度,各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的内容或者达不成协议的原因。
5、“调解结果”栏可直接选择对应项打“√”。
6、关于“调解笔录”结束部签名的填写。
形成完整的笔录后应当交由当事人校对或者向当事人宣读,当事人确认笔录没有错误后签名并按手印。
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的签名,不得由他人代签。
如果当事人拒绝签名,调解人、记录人应当在笔录上注明情况。
“调解员”处由主持此次调解的人民调解员签名。
“记录人”处由负责记录填写调解笔录的调委会工作人员签名。
七、关于《人民调解协议书》的使用说明 1、关于编号的填写。
编号与“卷宗封面卷号”的填写相同。
2、关于 “当事人情况”的填写。
按括号中注明的项目写明纠纷双方当事人的各种信息。
3、关于“纠纷主要事实、争议事项”的填写。
将经调委会调查核实的纠纷事实,当事人在纠纷中的争议事项以及各自的责任等简要地记明。
4、关于“协议内容”的填写。
协议书要明确、具体载明经调解达成的、当事人各方的权利义务,不能含糊其词,不能以协议的形式妨碍、限制当事人正当权利的行使。
5、关于“履行方式、时限”的填写。
履行的方式、地点要求明确,无歧义,期限要具体。
6、关于“协议书”需要的份数。
根据当事人的人数制作协议书的份数,人民调解委员会必须留存一份。
所有的协议书都应当加盖调委会的印章。
7、关于“当事人(签名)”的填写。
签订协议书的当事人应当分别在栏目中签名并按手印。
当事人是法人的,参加调解的代表人签名,并加盖法人印章。
8、关于“调解员(签名)、记录人(签名)”的填写。
参与并主持调解的人民调解员和记录人应当在协议书上签名,加盖调委会印章,并注明协议形成的时间。
八、关于“人民调解口头协议登记表”的填写 参照“人民调解协议书填写”。
九、关于《回访记录》的使用说明 1、关于“当事人”的填写。
如实填写受访当事人的姓名。
2、关于“调解协议编号”的填写。
同《协议书》的编号。
3、关于“回访事由”的填写。
填写纠纷名称。
4、关于“回访情况”的填写。
包括当事人履行协议的情况和对处理结果的满意程度。
协议履行发生争议向法院起诉及法院的判决结果,有无错误调解、激化和其它遗留隐患的迹象,采取的措施等。
5、“回访人”是指开展回访工作的人民调解员,签名并注明回访时间。
十、关于《人民调解结案报告表》的使用说明 1、“卷号”同卷宗封面的卷号。
2、填表时间填写立卷日期。
3、承办单位写XX调委会。
4、承办人与卷宗封面的调解员一致。
5、受案时间与受理登记表中受理时间一致。
6、结案时间写履行完毕、处理完后的时间。
7、当事人信息写当事人双方真实的姓名地址和电话。
8、案件来源写明当事人申请、调委会主动调解或者公安机关移交、审判机关委托还是政府部门指定。
9、纠纷简要事实应简明扼要的说明引发纠纷的原因。
10、协议摘要简要说明协议确定的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1、履行情况写明已履行、未履行或履行中(针对分期履行)。
12、当事人意见由当事人填写“满意”或“不满意”及其它并签名。
13、案件状态写“已结案或未结案”。
14、案件等级按08年综治办1号文件《调解员报酬和办案补贴暂行办法》中对一般和重大案件的认定条件确定。
重大矛盾纠纷是指:一是矛盾纠纷具有疑难、周期性长的特点;二是在矛盾纠纷发生地有重大影响;三是有效解决群体性事件越级上访;四是有效解决群体性事件激化;五是有效防止“民转刑”案件;六是其它认定为重大矛盾纠纷的案件。
一般矛盾纠纷是指:婚姻家庭、邻里、土地、财产及其他公民之间、公民与其他组织、各组织之间的需要调查取证的纠纷等。
不需要调查取证、口头调解的,双方当事人同意的简易纠纷只需按规定填写口头协议登记表。
十一、其它相关说明 1、关于“调解卷宗”的装订。
(1)装订时间期限。
为防止相关材料的遗失,调委会应当在“回访记录”完成以后的十天内,将调解该纠纷事项的各项文书材料收集整理成卷宗档案。
“调解卷宗”实行一事一卷,一个案件一个卷宗。
(2)装订方法。
材料收集齐全,填写完整后,按规定顺序整理整齐,在材料左侧适当位置用书钉钉好。
(3)编写卷内页码。
“案卷”制作完成后,应当在案卷材料各页右上角编写页码。
在卷宗《目录》的“页码”栏内填写相对应的分类材料的页码。
2、关于“人民调解卷宗封面”加盖调委会印章。
“案卷”制作完成后,应当在卷宗封面的“人民调解卷宗”处的正中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
3、关于“纠纷类别”的规范填写。
根据司法部关于“纠纷类型分类情况”的要求,分别定为婚姻家庭纠纷、邻里纠纷、经济合同纠纷、赔偿纠纷、劳动纠纷、村务管理纠纷、土地承包纠纷、征地拆迁纠纷、计划生育纠纷、施工扰民纠纷、房屋宅基地纠纷、交通赔偿纠纷、消费者权益纠纷、物业纠纷、医患纠纷、行政接边联合区域纠纷、其它纠纷等十七类纠纷。
案卷材料项目: 1卷宗封面、2目录、3调解申请书、4民间纠纷受理调解登记表、5调查记录、6证据材料、7调解记录、8人民调解协议书、9司法确认申请表、10司法确认委托书、11司法确认承诺书、12司法确认裁决书、13回访记录、14结案报告表、15卷宗情况说明、16封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