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业主大会会议主持词范文
业主大会主持词范文尊敬的各位小区业主及业主代表:大家好我受筹备委托,主持今天业员会换届改选大会。
今天来参加这次大会的人员有:业主代表、筹备组全体人员、社区的领导和同志。
首先我代表筹备组感谢大家能在百忙之中抽出宝贵的时间来参加这次会议。
今天会议的主要任务是选举新的一届业主委员会。
前一段时间,筹备组做了一些工作,开了很多会,征集了大多数业主的意见,严格按照《物权法》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业主委员会产生的规定,依法依规,走到了今天。
希望到会的业主代表们本着对自己和你所代表的业主负责,对大家共同的未来美好而有秩序的生活环境负责的态度,共同努力,开好这个会。
现在会议正式开始。
大会第一项由我来代表业主大会筹备组,对业主委员会换届改选大会筹备组前期工作做以简单说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业主成立了业主委员会换届改选大会筹备组。
我们通过召开会议,进行人员分工,完成了《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规约》的起草工作,进行了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的推荐和初审,并将初步结果在小区进行了公示。
鉴于《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业主规约》是以后小区业主参与小区管理和维护小区业主权及利义务的重要依据,筹备组进行了大量的文件参考,谨慎的讨论和推敲。
大会进行第三项,会议审议《业主规约》(草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年月日
听证会的流程是怎样的
听证会是怎样开的,能否说说具体的程序、步骤
LLHH321 | 07-01-20 好评回答 1255039305 | 07-01-20 关于听证会的含义听证会是一个新生事物,因此有必要明确它的含义。
听证会有几层意思,第一,立法听证是由谁来听
示范稿规定是由立法机关的主体来听证,不是工作人员来听证。
第二,听证会听什么
既包括对与立法有关的客观事实的描述和反映,又包括听证陈述人从自身出发提出的包含个人价值取向的主观意见;第三,听证会与其他听取意见的方式,如座谈会、论证会相比,最大的区别在于公开性,听证陈述人是从报名的公众中产生的,而不是由会议的举办者在小范围内邀请的,会议的举行也是公开的,允许公众旁听,允许记者采访和报道;第三,强调听证会的作用,听证会中获取的信息和公众意见,应当作为立法的重要依据。
对听证会中公众反映强烈的、重要的意见,法案没有采纳的应当作出说明。
(二)听证机构和听证参加人 1、听证机构 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听证机构是统一审议的专门委员会、其他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的工作机构。
没有规定常委会作为听证机构。
美国的立法听证多在委员会或小组委员会中举行。
日本规定了在院会和委员会举行听证会。
许多地方的听证规则规定了常委会作为听证机构。
我们认为常委会可以就审议中争议较大、需要进一步听取意见的事项举行听证会。
听证人可以由常委会组成人员若干人担任,不必由所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担任。
常委会还可以指定专门委员会或工作机构举行听证会。
为节省立法资源,示范稿规定听证机构可以由若干机构联合组成。
2、听证参加人 目前各地对听证参加人的称谓不统一,示范稿进行了规范。
听证参加人包括听证人和听证陈述人,除此以外的其他人,如为会议的进行做有关的服务工作的人员不是听证参加人,不享有听证参加人的权利和义务。
听取意见的人称为听证人。
其中主持听证会的听证人为听证主持人。
在国外,听证主持人一般为委员会的主席。
根据我们国家的实际情况,我们规定了担任听证主持人的人选。
被听取意见的人称为听证陈述人。
使用“陈述人”,意在强调其任务主要是陈述、发表意见。
对听证陈述人,许多地方规定不一致。
国外称为证人。
为避免使用“证人”的称谓不易为我国公众接受的情况(如刑事诉讼中找证人难),示范稿规定为听证陈述人。
3、关于听证的范围 立法法没有规定听证的范围。
考虑到目前听证活动开展的现状,示范稿对听证的范围作出规定。
听证的范围,示范稿区分两种情况作出规定:即应当举行听证会和可以举行听证会的情况。
对于法律法规案内容涉及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事项(如征收利息税,关于婚姻法的修改,几乎是所有公民关注的问题)或者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益有较重大影响(如房屋拆迁方面的法规,可能不是对多数个人或组织有影响,但对于某个群体有较重大影响),都应当举行听证会。
可以举行听证会的情况,是指在这些情况下,可能需要举行听证会,也有可能通过座谈会、专家论证会的方式征求意见更合理(示范稿第五条)。
如合同法中争议比较大的问题,可能召开由法学家参加的专家论证会更合适。
4、关于听证的原则 示范稿规定了进行听证活动应当遵循的几个原则。
这实际上是对听证参加人(主要是听证机构)的要求。
一是不重复听证原则,二是公开原则,三是公正原则,四是客观原则,如实提供情况和如实报道原则。
这是对听证陈述人和媒体的要求。
二、关于听证准备 听证准备是开好听证好的最重要的环节,是示范稿中条文最多的一章。
1、关于作出举行听证会的决定 关于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机构举行听证会是否要报委员长会议或主任会议批准,是示范稿起草过程中曾考虑的一个问题,现在示范稿没有规定,是否可行,请大家考虑。
日本规定需由议长批准。
美国的情况需要请教这里的专家。
2、关于听证公告 关于听证公告的内容,示范稿除规定了时间、地点、目的等等外,强调了应对听证事项和与了之有关的必要的背景资料介绍,且介绍所包含的信息应当足以使公众判断听证事项是否会对其产生影响。
也就是说对听证事项的介绍应当较为详细。
否则公众不知道听证事项的问题所在,不知道是否会对自己产生影响,就不会去关心,不会参加听证人,那么听证会就无法收集到公众的真实意见。
关于听证公告的发布方式,示范稿规定的用意就是尽可能让最多的人知道或让尽可能多的相关人知道听证会召开的有关情况。
3、关于听证陈述人的确定 示范稿规定了确定的原则,即公正、合理、平等的原则。
同时具体规定了在四种确定的方法。
一是听证陈述人的报名人数不足听证会公告所列人数,听证机构认为可以举行听证会的,所有符合条件的报名人均应列为听证陈述人。
二是按照报名时间的先后顺序确定听证陈述人。
三是对于一些人可以有优先权,主要是某一群体推选出的代表。
四是听证机构的工作人员经约见认为该人持有重要意见、确有必要参加听证会的听证陈述候选人或利害关系人。
4、关于听证义务 示范稿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主要是针对因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因其担负的职责而了解某些情况,听证机构要求其向立法机关提供信息,而拒绝提供信息的。
需要注意的是,对这类陈述人不应具有特权,不仅应当要求其提供书面材料,还应当要求其出席听证会,以接受听证人和其他听证陈述人的质证。
5、关于听证陈述人保密和费用 这一规定是对听证机构规定的责任。
一是保密的责任。
听证陈述人简历中的个人情况,有一些可能涉及其个人隐私,未经本人同意,听证机构不得公开,这是在现代社会公民个人的权利。
二是听证陈述人生活确有困难的,听证机构可以为其提供因出席听证会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听证机构不需对所有的听证陈述人支付因听证所支出的费用,因为出席听证会为立法机关提供信息,既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的义务。
但对于一些生活特别困难的人,如城市中处于最低生活线下的居民、生活困难的残疾人、边远山区的农牧民等,可以给以为其支付合理的费用。
6、旁听 旁听人员的确定,应参照人民法院旁听的办法,按到会场的先后顺序确定。
此外,听证机构应当保证媒体参加听证会,并进行报道。
三、关于听证会的举行 1、关于听证陈述人发言的顺序 听证会举行的目的,听证人通过听取听证陈述人提供信息和发表的意见和看法,对听证事项有比较全面的了解。
为达到这一目的,示范稿规定了听证陈述人发言的顺序。
一是听证陈述人对听证事项有不同意见的,先由提出法律法规案及其支持方的陈述人发言,然后由反方或持有其他意见的听证陈述人依次发言。
二是持有相同意见的听证陈述人按照一定的顺序发言。
如果同一意见的陈述人数量较多,主持人可以要求各方推选代表发言,或者提交书面陈述材料。
示范稿强调各种不同意见的陈述人都应有平等的发言机会。
2、听证辩论 “真理愈辩愈明”,本着这一精神,示范稿规定了听证辩论的程序。
各方听证陈述人发言并回答听证人所提问题后,经主持人同意,一方陈述人可以再次发言反驳对方陈述人的观点。
陈述人之间还可以互相提问。
3、关于听证记录 关于听证记录,是对听证会进程所作的原始的、未经归纳、整理的记录。
听证记录作为立法程序中的相关材料,应存档保存。
鉴于听证会是公开举行的,因此,听证记录也应可以在政府刊物上公布,供公众、学者查阅、研究之用。
4、关于听证会上的言论保护 示范稿第三十六条规定,听证人和陈述人在听证会上的言论受宪法保护,不应受到任何追究。
这一规定是为保障听证人和陈述人,尤其是陈述人可以充分反映情况。
陈述人由于客观条件或自身认识能力所限,可能对某些问题的理解不够全面或有偏差。
只要不是故意隐瞒、歪曲事实真相,便不应受到追究。
四、关于听证报告 1、关于听证报告的内容 示范稿第三十八条规定了听证报告的内容。
示范稿强调,听证报告应当将听证陈述人提的主要事实、观点意见及其依据作出充分的、客观的报告。
(我认为第一章中的客观原则应当是对听证报告的要求。
对陈述人和媒体的要求应当是真实,且这种真实只能限于信息来源或渠道的真实,而不可能是客观真实,因为什么是客观真实在某种情况下在一段时间内是不可知的。
新闻报道的客观性,也只能是媒体的自律性要求,有的媒体的生存目的就是要为某一方摇旗呐喊。
因此,客观原则不应当是听证的基本原则。
) 2、关于听证报告的公开 听证报告应当公开,这也是对听证机构的一种监督。
听证报告是立法过程中的重要资料,公布后可供公民查阅或学者研究之用。
3、关于听证报告的作用 示范稿最后对听证报告的作用作出规定。
对听证会中公众反映强烈的、重要的意见,法案没有采纳的应当作出说明。
这一规定是立法民主化的体现。
参考资料: 收起
纪委的审查是什么
包括哪些工作流程
职工代表1、代表条件(1)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并正常在岗的职工。
(2)关心企业、顾全大局、坚持原则、办事公道、遵纪守法,具有一定的参与管理能力。
(3)热心为群众办事,能够真实、准确、全面、理性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群众拥护。
2、代表产生职代会代表应当以分公司、分厂、车间、班组或者科室为单位设立选区,由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可以职工自荐,可以竞选。
选举职工代表,各选区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参加,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得到选区全体职工总数一半以上赞成票者方可当选。
大型企事业单位的职工代表可以由下一级职代会选举产生,也可以由分厂、车间职工直接推选产生。
职工代表应当以普通职工和一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为主体,中层正职以上管理人员不得超过代表总数的百分之二十。
高级管理人员当选职工代表,必须将其名额分配至有关选区,按照选举办法选举产生。
工会委员会负责制定职工代表选举方案和选举办法,按公平原则分配代表名额;负责做好宣传组织工作;负责对代表条件、产生程序、结构比例等进行审查,并将职工代表名单在公示栏内公示不少于五个工作日,接受职工监督;负责对不合要求的人选及时责成有关选区做出调整。
3、代表人数职工不足一百人的企业召开职代会,代表名额不少于三十名;其中职工不足五十人的企业应当召开职工大会,行使职代会职权,也可以通过参加区域行业职代会,实行民主管理。
职工一百人的企业代表名额为四十名;在此基础上,职工人数每增加一百人,代表名额增加七名。
职工一千人的企业代表名额为一百名;在此基础上职工每增加一千人,代表名额增加二十五名;职工超过五千人的企业,代表名额不少于二百名。
4、代表权利(1)在职代会上享有表达权、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职代会组织的职工代表学习、巡视、评议和质询等活动。
(3)因参加职代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占用工作时间的,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
5、代表义务(1)努力学习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学习企业管理知识,不断提高参与管理的能力。
(2)依法有序参与民主管理,真实、准确、全面、理性的代表和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要求,带头执行职代会决议,积极做好职代会交给的各项工作,自觉向选区职工述职,接受职工监督。
(3)努力做好本职工作,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企业的规章制度。
6、列席代表为扩大民主,可以根据需要,由工会提名,设立少量职代会列席代表,也可以组织少量职工旁听。
列席代表一般为未当选职工代表的本单位中高级管理人员、工会工作人员。
列席代表在职代会上可以发表意见,但不行使表决权和选举权;不能当选为大会主席团成员,但可以被选为职代会专门小组成员。
依法选举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应主要遵循哪些程序
需要遵循的程序如下: 为保障职工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和谐发展,根据《公司法》和上级有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是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一定数量的职工代表,进入董事会、监事会,代表职工行使参与企业决策权利、发挥监督作用的制度。
董事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称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
第二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设置 公司董事、监事中,至少应有一名职工董事、监事。
第三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条件。
1.本公司职工;具有较好的群众基础,能够代表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熟悉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具有相关知识和工作经验,具有较强的协调沟通、参与经营决策和财务监督的能力。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2.《公司法》中规定的不能担任或兼任董事、监事的人员,不得担任职工董事、职工监事。
第四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产生程序。
1.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候选人应当由公司工会提名,公司党委审核确定。
2.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必须依照《公司法》规定,由本公司职工(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获得应当参加会议人员的过半数同意选举产生。
3.职工董事、职工监事选举产生后,应当报上级工会、有关部门和机构备案。
第五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补选和罢免。
1.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因辞职等原因出缺应当及时进行补选,从出缺至完成补选的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在新补选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就任前,原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在情况允许的情况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其职务。
2.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不履行职责或者有严重过错的,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职工(代表)提议,可以依法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进行罢免。
董事、职工监事的补选和罢免要经应当参加会议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六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任期。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和监事的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在任期内调离公司的或者其他原因长期不在岗的,其任职资格自行终止。
第七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职责。
1.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享有与公司董事、监事同等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
2.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应当经常或者定期深入到职工中听取意见和建议;在董事会、监事会研究决定公司重大问题时,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代表职工行使权利,充分发表意见。
3.职工董事在董事会讨论决定涉及有关工资、奖金、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变更劳动关系、裁员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和事项时,要如实反映职工的合理要求,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在董事会研究确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解聘时,要如实反映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公司管理人员的情况。
4.职工监事要定期监督检查职工各项保险基金、工会经费的提取、缴纳情况和职工工资、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福利等制度的执行情况;应当参与检查公司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如何将会议记录方式达到档案管理规范
对会议记录必须进行规范管理才能够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订立各类正式会议必须做会议记录并存档 制度,我国档案部门一直要求将重要会议的会议记录归档,《中国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也明确要求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都要形成规范 的会议记录,并将之作为公司的重要档案妥善保存,但据了解,出于种种原因很多组织并不重视会议记 录有关工作,根本不做会议记录或记录不规范的情况还是很普遍的. 业务研究规范管理,制度先行,为了促使会议记录工 作的正常开展,各类组织有必要订立制度,要求组织 中的各类正式会议必须做会议记录并存档,必要的 话以此作为今后工作考核的一个指标. 2.统一会议记录格式 会议记录应准确反映会议基本情况.为防止记 录的随意性造成记录项目缺失,可预先制作会议记 录模板,提供给会议记录人.其主要项目包括: (1)会议名称和届次; (2)会议召开的日期,起止时间,地点和召集人 (主持人)姓名; (3)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及出席和列席 情况; (4)会议议程或主要事项; (5)与会人员的发言; (6)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上市公司 还要求表决结果应载明对会议审议事项赞成,反对 和弃权的人姓名及意见); (7)记录人. 在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各类组织会议记录所采 用的纸式有所不同,有的组织是预先印制会议记录 本,供专门使用,方便统一归档,但这样做也有一些 问题不好解决,如:会议时间有长有短,讨论的内容 有多有少,所以记录本上的预留空白不好掌握,使用 不甚方便;有的组织为了保证会议记录清晰准确,经 常在会后对手记会议记录进行整理,打印,由出席会 议人员履行认可手续后再存档,其所用的会议记录 纸往往是活页纸.用记录本还是用活页并不是原则 性的问题,关键是规定的项目,手续要齐全,并且所 用的纸张或其它载体材料要符合档案保管的技术要 求,慎用那些不符合要求的再生纸等. 3.采取适当的记录方法 会议内容记录有多种方法,需要针对会议的重 要性及会议具体内容采取相应的记录方法: (1)会议全录:就会议的全过程进行完整记录. 要对会议过程中每一个人的讲话进行如实记录,甚 至包括停顿,鼓掌,笑声等描绘性的词语. (2)会议详录:较为详细地记录会议内容,记录 会议所有的重要信息.要将所有发言人的讲话都记 录下来,但不是记录原话. (3)总结式记录:只是记录每个人与会议主题有 关的讲话. (4)简要记录:只简要地记录某些事情. (5)决定记录:只记录会议所做出的决定,不记 录为做出决定所进行的讨论. (6)行动记录:只记录与会人员会后所应采取的 具体行动. (7)决定,行动记录:对会议所做出的决定及会 后应采取的行动进行记录. 4.确保会议内容记录完整准确 不论采取哪种记录方法,都要确保会议内容记 录完整准确.在这方面国外一些公司的做法还是比 较值得借鉴的: (1)通常由秘书做会议的专职记录人,但现在一 些公司开会时,由会议出席人如董事轮流担当会议 记录人,这样做可以更好地避免由于理解和认识上 的偏差造成的误记. (2)为了确保记录人能够完整记录,将会议记录 人的座位位置固定在会议主持人身边,这样,会议主 持人可以随时了解记录情况,必要时停顿或要求有 关发言人就未被记下的发言进行重复. (3)每一项议题讨论中,主持人都要及时进行重 复和总结,并将所做记录读给与会人员,得到大家的 认可后,再进入下一个议题.这样做可以确保会议记 录的准确性. (4)下一次会议时的第一项议题就是讨论前一 次会议的会议记录,经全体人员认可后签字存档. 5.履行必要的签字手续 会议记录是会议情况的真实记载,在某些情况 下还具有法律效力,所以它不能只是会议记录人一 个人的工作,必须得到有关与会人员的认可后,才可 以算做是正式有效的会议记录.这种认可的手续一 般是会议出席人阅读并同意会议记录内容后在会议 记录上签字.例如,《中国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规 定,董事会,监事会的出席人和记录人都应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有关人员还可以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 议上的发言做出某种说明性记载.有些公司还规定, 董事,监事不在会议记录,纪要,决议上签字,视同不 履行董事,监事职责. 总之,会议记录是反映一个组织重要职能活动 的可靠记录,是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确实有必要通 过严格的制度和措施对其形成过程进行有效控制, 从而保证其归档质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