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宪法宣誓主持词
宪法宣誓主持词【篇一:宪法宣誓仪式誓词】宪法宣誓仪式誓词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学习宪法知识,维护宪法权威,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中国共产党,努力学习、自信自强,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努力奋斗
宣誓人:xxx【篇二:“我是中国公民”宣誓仪式主持词】“我是中国公民”宣誓仪式主持词同志们:大家下午好。
今天我们在这里聚集一堂,进行“我是中国公民”宣誓仪式。
这项活动是今年“公民道德建设月”的一项重要内容。
今年3月是自治区第十四个“公民道德建设月”,活动月的主题是“增强法治意识、远离宗教极端”。
根据上级要求,xx开展此次宣誓活动,活动的目的是为进一步增强全体职工的国家意识、公民意识、法治意识和现代意识。
下面请大家起立,奏国歌。
请大家举起右手握拳,跟我一起宣誓。
“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我庄严宣誓:忠于我的祖国和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履行公民的责任和义务,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做一名爱国、敬业、诚信、友善、守法、知礼的中国公民”。
宣誓结束,谢谢大家。
【篇三:宪法宣誓誓词】宪法宣誓誓词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努力奋斗
宣誓人:xxx宪法宣誓誓词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
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为什么一定要向宪法宣誓
全会决定提出建立宪法宣誓制度。
这是世界上大多数有成文宪法的国家所采取的一种制度。
在142个有成文宪法的国家中,规定相关国家公职人员必须宣誓拥护或效忠宪法的有97个。
关于宪法宣誓的主体、内容、程序,各国做法不尽相同,一般都在有关人员开始履行职务之前或就职时举行宣誓。
全会决定规定,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
这样做,有利于彰显宪法权威,增强公职人员宪法观念,激励公职人员忠于和维护宪法,也有利于在全社会增强宪法意识、树立宪法权威。
当然这只是过程,看现在的贪官就知道~
小学生主持词
开场主持词:尊敬的各位老师,亲爱的同学们,大家上午好
时光荏苒,岁月如梭,转眼间,我们又度过了一个快乐而充实的学年。
在过去的一年里, 我们携手迎接了春的盎然、夏的酣畅、秋的叠翠、冬的温馨。
在老师的关爱中、父母的呵护下,我们收获了知识、学会了感恩。
伴随着冬日温暖的阳光,X年如约而至。
今天,我们相聚在一起,凝聚着这份浓浓的师生情、同窗情, 共同许下新年的愿望、共同畅想美好的明天。
祝愿老师和同学们,幸福快乐
我宣布,X年X班新年联欢会,现在开始
结束语: 今天,我们欢歌笑语;今天,我们共筑友爱 告别今天,新年的钟声即将敲响,我们将继续编织梦想,开启新的理想篇章
在新的一年里, 愿雨里有你的收获,愿风中有你的欢歌
在阳光中为你祈祷,在月光下为你祝福
让我们记住今天,期待明天。
各位老师、家长同学们,X年X班新年联欢会到此结束
祝大家元旦快乐,阖家幸福,万事如意
举行宪法宣誓仪式是对宪法最高法律权威的捍卫对吗
据介绍,在决定草案起草过程中,有人建议是否将全部公务员都纳入宪法宣誓制度的适用范围,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韩晓武说,按照现行公务员法的适用范围,公务员不仅包括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还包括党的机关、政协机关、民主党派和工商联等机关的工作人员,这些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性质、承担任务特别是履行职责等方面有显著差别,全部纳入或者部分纳入适用人员范围都有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因此,目前以暂不将全部公务员纳入为宜。
使用统一、规范的誓词 2014年12月4日是我国第一个国家宪法日,当天,全国不少地方举行了宪法宣誓活动,但形式不一、誓词不同,让原本庄重的宣誓活动显得不够严肃。
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车光铁指出,近年来,各地对建立和完善宪法宣誓制度进行了很多有益的探索,但对宪法宣誓制度框架设计、内容形式等方面不够规范统一,甚至个别地方存在形式化、程序化等现象,应从制度层面加以规范统一。
在2015年的全国人代会上,全国人大代表龙国英建议,尽快在全国范围内规范宪法宣誓制度及其活动方式,规范宪法宣誓活动的主持人、誓词、程序、时间、场所等相关内容,将宪法宣誓活动规范化、制度化。
在草案起草过程中,多数人认为目前规定的宣誓人员虽然在级别、种类、工作任务等方面各有不同,但在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履行宪法职责的要求上是相同的,誓词无需体现职业和身份的差异,内容应当一致。
此外,韩晓武说:“统一、规范的誓词也有利于保证宣誓的严肃性。
” 由此,草案规定了宪法宣誓誓词共65个字:我宣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宪法职责,恪尽职守、廉洁奉公,忠于祖国、忠于人民,自觉接受监督,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努力奋斗
分三种情形组织宣誓 由于宪法宣誓制度的适用对象涵盖了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各类国家工作人员,种类繁多、情况复杂。
“因此,对宣誓活动组织工作的规定,应本着既突出重点,又兼顾各方,同时又便于操作的原则。
”韩晓武说。
按照这个思路,决定草案将纳入宣誓范围的各级各类国家工作人员宣誓的组织工作,分三种情形作了规定。
第一种情形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宣誓仪式,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等负责组织。
第二种情形是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宣誓仪式,由任命的机关组织。
第三种情形是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地方各级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其宣誓仪式的具体组织办法由省级人大常委会参照有关法律和本决定制定。
此外,决定草案规定,宣誓仪式根据情况,可以采取单独宣誓或集体宣誓形式。
单独宣誓时,宣誓人员应当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诵读誓词。
集体宣誓时,由一人领誓,领誓人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领诵誓词,其他宣誓人员整齐排列,右手举拳,跟诵誓词。
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国徽。
宣誓人员着装应当整洁、得体。
对于宣誓仪式在何种场合下举行,全国人大代表李沛霖特别强调,应以公众看得见的方式进行。
他认为,在公开场合宣誓能够加强监督和教育的效果。
对宣誓人来说,是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中,宣誓完毕后要对自己的誓言负责,“不是随随便便说了就算的”;对广大群众来说,是接受一次宪法至上的教育,激励自己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做事情前先想想宪法是怎么规定的”。
为什么要向宪法宣誓
理由是首先,这是对宪法的维护与尊重。
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带头维护宪法,遵守宪法,从为国家工作的那一天开始,就应该通过宣誓的方式进行承诺,这不仅是做给别人看,更是做给自己看。
同时,这也是国际上比较通行的制度,大多数国家在宣誓时都会对宪法宣誓,很多国家不仅仅是国家领导人,地方的重要领导人也要在就职前对宪法宣誓。
这个国际通行的做法很庄严,很有意义,值得借鉴。
其次,利于加强自律。
向宪法宣誓,也是一种自我承诺,是对内心提出的要求,是对自己的行动提出的要求。
众目睽睽之下,宣誓是一种公开的许诺,这是一个有形的和无形的约束,也是向人民展示的一个监督标准。
应该精心组织这个宣誓,严肃,公开,接受监督。
警察宣誓誓词
《中国公安廉政宣言》全文:国旗在上,警一言一行,玷污金色的盾牌。
宪法在上察的一思一念,决不触犯法律的尊严。
人民在上,警察的一生一世,决不辜负人民的期望。
我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和国徽宣誓:为了国家的昌盛,为了人民的安宁;中国警察,与各种犯罪活动进行永无休止的斗争,直至流尽最后一滴血。
为了神圣的使命,为了牺牲的战友;中国警察,宁愿清贫,永不贪赃。
以我廉洁,守护正义。
从警一日,清廉终生。
人权宣言的主要内容
《人权宣言》,17898月26日颁布)是在法国大革命时期颁布领性文件。
人权宣美国的立宣言》为蓝本,采用18世纪的启蒙学说和自然权论,宣布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是天赋不可剥夺的人权,肯定了言论、信仰、著作和出版自由,阐明了司法、行政、立法三权分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等原则。
不满路易十六召开的三级会议的人们愤而组成国民议会,并提出制定宪法的要求,路易十六却强令解散议会,并且调集大批军队集结巴黎附近。
民众们推翻了国王,并且开始以新的理想来确定国家的方向。
(本段非人权宣言原文内容) 法国国民议会,颁布时间:1789年8月26日 起草:穆尼埃 代表认为,无视、遗忘或蔑视人权是公众不幸和政府腐败的唯一原因,所以决定把自然的、不可剥夺的和神圣的人权阐明于庄严的宣言之中,以便本宣言可以经常呈现在社会各个成员之前,使他们不断地想到他们的权利和义务;以便立法权的决议和行政权的决定能随时和整个政治机构的目标两相比较,从而能更加受到他们的尊重;以便公民们今后以简单而无可争辩的原则为根据的那些要求能确保宪法与全体幸福之维护。
人权宣言因此,国民议会在上帝面前并在他的庇护之下确认了十七条权利,它庄严宣布: 第一条 在权利方面,人们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
只有在公共利用上面才显出社会上的差别。
第二条 任何政治结合的目的都在于保存人的自然的和不可动摇的权利。
这些权利就是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
第三条 整个主权的本原主要是寄托于国民。
任何团体、任何个人都不得行使主权所未明白授予的权力。
第四条 自由就是指有权从事一切无害于他人的行为。
因此,各人的自然权利的行使,只以保证社会上其他成员能享有同样权利为限制。
此等限制仅得由法律规定之。
第五条 法津仅有权禁止有害于社会的行为。
凡未经法律禁止的行为即不得受到妨碍,而且任何人都不得被迫从事法律所未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 法津是公共意志的表现。
全国公民都有权亲身或经由其代表去参预法律的制定。
法律对于所有的人,无论是施行保护或处罚都是一样的。
在法律面前,所有的公民都是平等的,故他们都能平等地按其能力担任一切官职,公共职位和职务,除德行和才能上的差别外不得有其他差别。
第七条 除非在法律所规定的情况下并按照法律所指示的手续,不得控告、逮捕或拘留任何人。
凡动议、发布、执行或令人执行专断命令者应受处罚;但根据法律而被传唤或被扣押的公民应当立即服从;抗拒则构成犯罪。
第八条 法律只应规定确实需要和显然不可少的刑罚,而且除非根据在犯法前已经制定和公布的且系依法施行的法律以外,不得处罚任何人。
第九条 任何人在其未被宣告为犯罪以前应被推定为无罪,即使认为必须予以逮捕,但为扣留其人身所不需要的各种残酷行为都应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第十条 意见的发表只要不扰乱法律所规定的公共秩序,任何人都不得因其意见、甚至信教的意见而遭受干涉。
第十一条 自由传达思想和意见是人类最宝贵的权利之一;因此,各个公民都有言论、著述和出版的自由,但在法律所规定的情况下,应对滥用此项自由负担责任。
第十二条 人权的保障需要有武装的力量;因此,这种力量是为了全体的利益而不是为了此种力量的受任人的个人利益而设立的。
第十三条 为了武装力量的维持和行政管理的支出,公共赋税就成为必不可少的;赋税应在全体公民之间按其能力作平等的分摊。
第十四条 所有公民都有权亲身或由其代表来确定赋税的必要性,自由地加以认可注意其用途,决定税额、税率、客体、征收方式和时期。
第十五条 社会有权要求机关公务人员报告其工作。
第十六条 凡权利无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
第十七条 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除非当合法认定的公共需要所显然必需时,且在公平而预先赔偿的条件下,任何人的财产不得受到剥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