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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矛盾纠纷调解主持词

时间:2020-05-14 02:36

纠纷调解案例

邻里纠解案例 生活中邻里纠纷往往是由于人们的理解和沟通,相互之间缺乏谅解礼让,所产生的摩擦 2011年5月,XX社区盘西组居民庄春花与庄永华就两家相邻巷子砌墙一事,发生了矛盾纠纷,双方互不相让,由口角很快发展到动手。

庄春华说这条巷子经常有污水流淌,现在整治酷夏天气炎热,每天都会有阵阵恶臭散发出来,影响了自己家人的生活。

于是庄春华未和隔壁庄永华商量便在在巷子里起了到隔墙。

这一下污水是进不来了,但引起邻居庄永华的强烈反映:你怎么有权随便砌隔墙自己独用?这不成了你自家的巷子了吗?双方很快发生争吵并动起手来,庄永华阻止庄春花继续砌隔墙。

  庄春花向XX街道XX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反映了情况,请求法律帮助。

XX社区调解委员会给予了接待,并及时介入调解。

调解人员先到现场勘察,并向其他居民和双方当事人了解情况。

庄永华说:“我也不是没事找他家麻烦,这个巷子是公共的小道路,她凭什么把它围起来

成了她一家的吗

”社区调解人员针对庄永华提出的问题征询庄春花的意见,问她想怎么解决这个问题。

没想到庄春花脱口说:“还能怎么办,他打我也打了,骂我也骂了,我岂不是白吃亏呀?现在谁怕谁啊!”调解人员严厉地说:“现在是法治国家,你说的是不对的。

还有,举国上下都在建设和谐社会,邻里之间互动友爱是一种美德的体现。

古人都晓得远亲不如近邻,你们怎么不明白呢”。

并耐心开导她:“第一火气不要大,第二要讲法,第三要讲德。

你耐心地听我讲,污水引发的恶臭,影响了你正常的生活;你可以跟隔壁商量下怎么解决而不是什么也不说就自作主张的忙活起来。

还有违章砌隔墙有两个不对:第一是违章,第二是占为已有,走道是公用的,不能设障。

你的要求是合理的,是为改善自己的生活环境,但行为却是违法的,要纠正。

他虽然动手是不对的,但是你也有不对的地方,所以双方心平气和的坐下来协商才能解决问题。

  通过调解人员的耐心开导劝说,最终双方达成协议。

一、围墙南至前门小屋,北至庄永华房屋卫生间窗户北侧50厘米处,墙高不超过2米。

二、北侧围墙尽头处由庄春花安装一扇门,庄永华同意在自家房屋墙上打一门栓插孔。

门锁钥匙各人一把,出入时通知对方。

三、建围墙及门的费用由庄春花负责,所有权属庄春花,双方签字后生效。

  在社区平时生活中,邻里难免会出现一些矛盾和纠纷,如果处理不当或多或少会影响着社区安定。

其实邻里纠纷大部分都是些小事,但就因为双方互不相让,导致矛盾激化。

邻里双方应当按照“方便生活,团结友善和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相互间的通行、通风、采光、卫生、噪音和互不干扰等相邻关系。

如给对方造成妨碍或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调解作为一种方便高效率、经济实用的纠纷处理方式,在处理邻里纠纷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人民调解委员会分布在我们城市的大街小巷,贴近我们的生活;人民调解工作人员是生活在我们身边的人,他们了解我们的生活。

邻里纠纷也就那些小事情,不至于闹的你死我活的,更不至于闹上法庭,而人民调解就很快捷方便的满足了居民的需要,维护了邻里关系的和谐和稳定,促进了社区的健康与文明,是基层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力量。

如何巧妙调解矛盾纠纷

“村官”虽然不大,却要“上管天下事,下管鸡毛蒜皮”每天都会遇到许多矛盾纠纷。

因此,调处矛盾纠纷是村干部一项重要的经济性工作,那如何调解各种矛盾呢

下面进行举例分析:1、如何处理家庭纠纷

首先要耐心听、细心观察、了解全面,其次是要公平、公正合乎情理的处理问题,学会考虑不周留后遗症。

2、如何处理宅基地纠纷

处理该类纠纷一定要秉公,一碗水端平,必要时可诉诸法律程序。

在处理该类纠纷中,村委会就是要巧妙的抓住双方都怕打官司、怕结怨的心态,因势利导,最终促成和解。

村干部要实事求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有法依法,有理说理,灵和应变。

总之,要以维护村民利益为前提,要以为民服务为准则,要以平息事端为核心,要以处理矛盾为根本,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使矛盾纠纷妥善处理,使村民生活安定健康,使各村和谐稳定。

掌握和积累一些有效解决农村矛盾纠纷的方法和途径,可以帮助我们在实际工作中把一些棘手的矛盾纠纷进行化解,因人而异,因事而异,巧妙地利用这些工作技巧可以收到良好的效果,做好农村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可以为构建和谐社会奠定坚实的基础。

处理矛盾纠纷的步骤和方法,在实际工作有一定的可操作性,虽然不是很全面和科学,有待加以完善,但是具有一定是实用性。

在实际处理矛盾纠纷时,我们要了解情况,因势利导,方法得当,灵活运用,处理及时,就能有效地解决各种矛盾纠纷,减少矛盾纠纷的升级,从而密切与广大群众的关系,为构建和谐社会奠定坚实的基础。

2015年的人民调解卷宗是怎么写的

人民调解卷宗文书格式及填写要求详见:  关于调解文书的填写方法和要求  一、 关于的使用说明  1、关于“_____________”的填写。

应当注明的全称。

如,济阳县垛石镇XX村。

  2、关于“卷名”的填写。

按纠纷当事人+纠纷类型的模式填写,如:××与××之间伤害纠纷、×××与×××之间债务纠纷。

  3、关于“卷号”的填写。

卷号即卷宗编号,是人民调解协议书的编号,也是人民调解登记本(即台帐)的登记顺序编号。

按“____民调字第____号”的模式填写。

如“垛石民调字[2011]第1号”,村调委会的如“垛石后王村民调字[2011]第1号”。

  4、关于“调解员”的填写。

应当填写司法行政机关登记在册的人民调解员的姓名,必须与上签名的“调解员”相同。

  5、关于“调解日期”的填写。

填写达成协议的真实时间。

  6、关于“立卷人”的填写。

与前面调解员一样。

  7、关于“立卷日期”的填写。

回访记录完成后10天内。

  8、关于“保管期限”的填写。

保管期限分为短期、长期和永久三种。

短期卷保管期限为五年,长期卷保管期限为十年。

调委会应根据纠纷类型、协议内容和当事人实际情况等因素确定保管期限。

  9、关于“备注”的填写。

主要是反映跨行政区域纠纷联合调解、公安机关移交调解、审判机关委托调解、政府部门指定调解等一些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二、关于的使用说明  1、关于“页码”的填写。

将立卷归档的文书材料分门别类地有序排列。

如第3项材料在整个卷宗中是第3页,就在“页码”对应的空格内填上“3”;第5项材料在整个卷宗中是第5到第7页,就在“页码”对应的空格内填上“5-7”。

  2、关于“本卷封面至封底共计  页”的填写。

卷宗装订完成以后,连封面带卷底共有页数据实填写。

  3、关于“备注”的填写。

是需要说明的其它情况。

  三、关于的使用说明  1、关于“申请人”的填写。

由纠纷双方(或者多方)当事人分别填写。

  (1)申请人是自然人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其身份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户口簿的复印件。

  (2)申请人是法人或者社会组织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其法人证明材料,如,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材料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的,应有委托文书。

法人地址、法定代表人应当与的注册登记一致。

  2、关于“纠纷简要情况”的填写。

当事人简明扼要地填写纠纷的主要事实情况。

纠纷的详细情况可以在中反映出来。

  3、关于申请事项的填写。

简要写明申请人的请求事项。

  4、关于“申请人(签名)”的填写。

必须由当事人亲笔签名或盖章并按指印。

  四、关于的使用说明  1、关于“纠纷类型”的填写。

按民间纠纷的分类填写。

  2、关于“纠纷简要情况”的填写。

将当事人申请调解的纠纷事实简要地记载,双方对事实有争议的也要如实记录。

  3、“案件来源”在对应的选项打“√”。

  4、关于登记人(签名)的填写。

登记人和日期应如实填写。

  五、关于的使用说明  1、关于“时间和地点”的填写。

调查时间填写调查的当天时间;地点填写调查时的具体地点。

  2、关于“被调查人和参加人”的填写。

“被调查人”是了解、知晓纠纷具体情况的、接受调委会调查的人员。

“参加人”是指调查时在场的其他人员,不包括调查人、被调查人和记录人。

  3、关于“记录”的填写。

针对纠纷事项所作的调查了解,应当真实、准确地记录被调查人陈述的原话或原意。

  4、关于“调查笔录”结束部的签名的填写。

调查笔录形成后应当交由“被调查人”校对或者向“被调查人”宣读,由其签名并按手印确认无误。

如果“被调查人”要求对笔录进行补正,则当场进行补正,并在补正处按手印确认。

“被调查人”应当在调查笔录上签名,不得由他人代签。

如果“被调查人”拒绝签名,调查人、记录人应当在笔录上注明情况。

“调查人”处由参加、主持此次调查的人民调解员签名。

“记录人”处由负责记录填写调查笔录的调委会工作人员签名,并注明调查日期。

  六、关于《人民调解记录》的使用说明  1、关于“时间和地点”的填写。

调解时间填写调解的当天时间;地点填写调解时的具体地点。

  2、关于“参加人”的填写。

“参加人”是接受调委会的邀请、协助调解的人员。

  3、关于“当事人”的填写。

在调解时,不论是双方当事人参加、还是一方当事人参加调解,“当事人”应当与申请调解的当事人一致,包括委托代理人、监护人等,都应当注明。

  4、关于“调解记录”的填写。

应当对当事人的陈述、争议问题、相互辩论的情况进行客观、全面地记录,笔录要清楚地反映调解意见以及当事人对调解意见的态度,各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的内容或者达不成协议的原因。

  5、“调解结果”栏可直接选择对应项打“√”。

  6、关于“调解笔录”结束部签名的填写。

形成完整的笔录后应当交由当事人校对或者向当事人宣读,当事人确认笔录没有错误后签名并按手印。

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的签名,不得由他人代签。

如果当事人拒绝签名,调解人、记录人应当在笔录上注明情况。

“调解员”处由主持此次调解的人民调解员签名。

“记录人”处由负责记录填写调解笔录的调委会工作人员签名。

  七、关于《人民调解协议书》的使用说明  1、关于编号的填写。

编号与“卷宗封面卷号”的填写相同。

  2、关于 “当事人情况”的填写。

按括号中注明的项目写明纠纷双方当事人的各种信息。

  3、关于“纠纷主要事实、争议事项”的填写。

将经调委会调查核实的纠纷事实,当事人在纠纷中的争议事项以及各自的责任等简要地记明。

  4、关于“协议内容”的填写。

协议书要明确、具体载明经调解达成的、当事人各方的权利义务,不能含糊其词,不能以协议的形式妨碍、限制当事人正当权利的行使。

  5、关于“履行方式、时限”的填写。

履行的方式、地点要求明确,无歧义,期限要具体。

  6、关于“协议书”需要的份数。

根据当事人的人数制作协议书的份数,人民调解委员会必须留存一份。

所有的协议书都应当加盖调委会的印章。

  7、关于“当事人(签名)”的填写。

签订协议书的当事人应当分别在栏目中签名并按手印。

当事人是法人的,参加调解的代表人签名,并加盖法人印章。

  8、关于“调解员(签名)、记录人(签名)”的填写。

参与并主持调解的人民调解员和记录人应当在协议书上签名,加盖调委会印章,并注明协议形成的时间。

  八、关于“人民调解口头协议登记表”的填写  参照“人民调解协议书填写”。

  九、关于《回访记录》的使用说明  1、关于“当事人”的填写。

如实填写受访当事人的姓名。

  2、关于“调解协议编号”的填写。

同《协议书》的编号。

  3、关于“回访事由”的填写。

填写纠纷名称。

  4、关于“回访情况”的填写。

包括当事人履行协议的情况和对处理结果的满意程度。

协议履行发生争议向法院起诉及法院的判决结果,有无错误调解、激化和其它遗留隐患的迹象,采取的措施等。

  5、“回访人”是指开展回访工作的人民调解员,签名并注明回访时间。

  十、关于《人民调解结案报告表》的使用说明  1、“卷号”同卷宗封面的卷号。

  2、填表时间填写立卷日期。

  3、承办单位写XX调委会。

  4、承办人与卷宗封面的调解员一致。

  5、受案时间与受理登记表中受理时间一致。

  6、结案时间写履行完毕、处理完后的时间。

  7、当事人信息写当事人双方真实的姓名地址和电话。

  8、案件来源写明当事人申请、调委会主动调解或者公安机关移交、审判机关委托还是政府部门指定。

  9、纠纷简要事实应简明扼要的说明引发纠纷的原因。

  10、协议摘要简要说明协议确定的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1、履行情况写明已履行、未履行或履行中(针对分期履行)。

  12、当事人意见由当事人填写“满意”或“不满意”及其它并签名。

  13、案件状态写“已结案或未结案”。

  14、案件等级按08年综治办1号文件《调解员报酬和办案补贴暂行办法》中对一般和重大案件的认定条件确定。

  重大矛盾纠纷是指:一是矛盾纠纷具有疑难、周期性长的特点;二是在矛盾纠纷发生地有重大影响;三是有效解决群体性事件越级上访;四是有效解决群体性事件激化;五是有效防止“民转刑”案件;六是其它认定为重大矛盾纠纷的案件。

  一般矛盾纠纷是指:婚姻家庭、邻里、土地、财产及其他公民之间、公民与其他组织、各组织之间的需要调查取证的纠纷等。

  不需要调查取证、口头调解的,双方当事人同意的简易纠纷只需按规定填写口头协议登记表。

  十一、其它相关说明  1、关于“调解卷宗”的装订。

  (1)装订时间期限。

为防止相关材料的遗失,调委会应当在“回访记录”完成以后的十天内,将调解该纠纷事项的各项文书材料收集整理成卷宗档案。

“调解卷宗”实行一事一卷,一个案件一个卷宗。

  (2)装订方法。

材料收集齐全,填写完整后,按规定顺序整理整齐,在材料左侧适当位置用书钉钉好。

  (3)编写卷内页码。

“案卷”制作完成后,应当在案卷材料各页右上角编写页码。

在卷宗《目录》的“页码”栏内填写相对应的分类材料的页码。

  2、关于“人民调解卷宗封面”加盖调委会印章。

“案卷”制作完成后,应当在卷宗封面的“人民调解卷宗”处的正中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

  3、关于“纠纷类别”的规范填写。

根据司法部关于“纠纷类型分类情况”的要求,分别定为婚姻家庭纠纷、邻里纠纷、经济合同纠纷、赔偿纠纷、劳动纠纷、村务管理纠纷、土地承包纠纷、征地拆迁纠纷、计划生育纠纷、施工扰民纠纷、房屋宅基地纠纷、交通赔偿纠纷、消费者权益纠纷、物业纠纷、医患纠纷、行政接边联合区域纠纷、其它纠纷等十七类纠纷。

  案卷材料项目:  1卷宗封面、2目录、3调解申请书、4民间纠纷受理调解登记表、5调查记录、6证据材料、7调解记录、8人民调解协议书、9司法确认申请表、10司法确认委托书、11司法确认承诺书、12司法确认裁决书、13回访记录、14结案报告表、15卷宗情况说明、16封底。

司法所能调解民事纠纷吗

可以调解民事纠纷达成调解协议的最好双方到法院确认调解书的效力确认后,一方不履行,就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求新鲜的法律小故事300-500字,用于演讲,谢谢 急急急。

1、天理人情  传说中,戈涅是一个小,她有一个哥哥,在反对国王争中死亡了。

国王克里奥颁布法令:将叛军阵亡者暴尸城下,谁也不准哀悼、不准殓,任凭乌鸦野兽啄食他们。

  但安提戈涅却不听这一套,她勇敢地推开一众卫兵的阻挡,来到兄长的尸体面前,按照古老的习惯,拜祭和安葬了她的哥哥。

  看守的士兵大概对国王的不人道的“恶法”也心怀不满,没有阻拦她,只是职责所在,还是把她带到国王的面前。

  当国王咆哮着问:“你知道你犯了法吗

”安提戈涅却反驳说;“你的说话也能算是法律吗

宇斯并未宣布过这样的法律,正义之神也从未定下过这样的法律要人们遵守,因此我也不认为你的说话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  法律是什么

对这个简单问题的答案,全人类已寻找了几千年,而安提戈涅给出的答案却是如此的简单——法律即是天理与人情

而不是统治者个人的喜怒和随意的咆哮。

在安提戈涅看来,尊敬和爱护兄长,是做弟妹的首要任务;而人死了就要埋葬,这也是人之常情。

即使是叛国者,死已经是最大的惩罚了,不准安葬就是显失公平;掩埋死尸,是对人的一种尊重和保护,是天理,是神制定的自然法则。

而国王制定的人的法律,如果不符合自然天理,违反人性公理,那就是不好的法律。

不好的法律就不是法律。

  尽管安提戈涅最后仍是被处死了,但“法律之内,应有天理人情‘的自然法学思想,以及”恶法非法“的念头,却在希腊人、罗马人以及整个欧洲人的意识里面留下了深深的烙印。

  2、一个萝卜的法律故事  一、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与刑事诉讼  某一天,我们故事的主角--萝卜降临到了世界上,可是,世界上却有两个人甲和乙都看上了这个萝卜,于是故事开始了......  第一种版本:甲和乙争执不下,都说这个萝卜是自己的,这时候,甲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确认这个萝卜是自己的,并向法院提交了一系列的证据。

这个时候,甲和乙之间发生的诉讼,就是民事诉讼,这种案件叫民事案件,我们老百姓常说的打官司就是指这种案子。

这种案件发生在两个平等的主体之间,甲和乙是没有高低之分的,无论甲是公司CEO还是政府部门的局长,他在这个案件中,同乙在法律上的地位是一样的,不因为自己的身份获得法律上的特殊照顾。

在这里,甲如果想胜诉,想让法院判决这个萝卜归他,就必须向法院提交证明萝卜是他自己的证据,如果他的证据不足,就要承担败诉的后果。

  第二种版本:甲向行政机关(就是我们常说的“政府”或“政府部门”,但又有所区别)申请了行政确权,行政机关经过调查,作出了行政确认,确认萝卜是甲的,乙不服。

这时候乙该怎么办呢

他应该以作出行政确权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行政确权,然后再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确认萝卜是自己的。

这个过程中,乙起诉行政机关的诉讼就是行政诉讼,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民告官”案件。

  第三种版本:假如,甲通过法律途径,确认了萝卜属于自己,乙不服气,这时候,乙采取了极端措施,在一个夜深人静的夜晚,头戴丝袜、手持尖刀、脚踏风火轮,跑到甲的家里,在甲正在无限深情的观赏自己的萝卜时,突然从窗户里跳了进去,用一把生了锈的、缺了口的、卷了刃的、异常锋利的、吹毛断发的屠龙宝刀威逼着甲,抢走了那个伟大的萝卜。

甲对失去这个伟大的萝卜十分伤心,当即拨打110报警,警察以讯雷不及掩耳盗钤儿响叮当之势将乙抓获,立即以刑事案件立案,后报请检察院批捕,并检察院依法对甲做出了批准逮捕的决定,并依法提起公诉,法院经过审理后,以抢劫罪判处乙有期徒刑三年。

以上发生的就是刑事诉讼。

刑事诉讼是法院对刑事被告人依法判处刑罚的一种诉讼活动。

  萝卜的上面三种经历,向我们解释了三种诉讼的基本形态,至于抽象的法律概念,这里就不说了,因为这不是本文的任务,大家通过这个故事,先有个形象的认识吧。

  3、性别鉴定是国家明令禁止的行为  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但在基层农村,由于存在重男轻女的封建思想,不生儿子不罢休之风日盛,超生现象屡禁不止,最近更有上升趋势。

大学生村官李晓英在宣传计划生育政策时,给大家讲述了一个怀孕女子做性别鉴定的案例——  已生一女孩的周某于2008年3月再度怀孕,她通过关系找人做B超,发现所怀又是女胎,遂到镇计生办以计划外怀孕为由引产。

为此,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其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就其做胎儿性别鉴定的非法行为罚款5000元。

周某不服,在行政复议维持原决定后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审理后判决:维持原行政处罚决定;周某负担案件受理费50元。

  结合这个案例,李晓英告诉广大农民朋友:在我国,由于之前一度放任的胎儿性别鉴定,导致女胎流产率极大提高,造成社会人口结构非正常发展。

因此,我国明令禁止孕妇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擅自进行或介绍他人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均属违法行为。

  4、承包期内,村里无权单方收回果园  近几年来,随着农民外出打工和进城做生意,溧水农村土地承包流转矛盾十分突出。

  2005年,甲村王某与村委会签约承包本村果园,承包期为15年,每亩每年承包费为100元。

后来王某做木材生意,于2008年搬到城里居住,根本无暇顾及果园。

在这种情况下,王某于2008年12月以每亩每年260元的价格将果园转包给同村李某,转包期以果园剩余承包期为限。

后来,村委会以果园属集体所有、王某无权转包谋利为由,将果园强行收回并转包他人。

王某与村委会多次协商未果,遂向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庭裁决村委会有权收回王某的果园。

王某不服,又向县法院起诉,要求村委会返还果园并赔偿损失。

  遇到这种情况,当事人应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王娅一边讲故事一边讲法律:按照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当事人可自行和解,也可请村委会、乡(镇)政府等调解。

调解不成或不愿和解、调解的,可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申请仲裁,或直接向法院起诉,申请仲裁的时效期为二年。

不服仲裁裁决,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法院起诉。

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在这个案子中,法院认为:在约定的承包期内,王某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交纳承包金,村里无权单方解除土地承包合同,也不能阻碍进城农民依法流转土地经营权。

判决村委会败诉,返还强行收回的果园,并赔偿因此给王某造成的损失。

  不少村民收听广播后,放弃了因土地流转而无理取闹的念头。

“大学生法制讲坛”给农村带来一份和谐。

  5、身边的法律小故事  法律是最公正的,它没有丝毫弄虚作假,如果你有什么事,就去找法院,法院会根据法律帮你申张正义的。

如若不信,就看看下面这个小故事吧

  在我外婆的村子里,有一位爷爷,他姓张,大家都叫他张老汉。

  张老汉在年轻的时候,没有娶妻,所以膝下无子无女,便去领养一个儿子来延续香火。

自从张老汉有了这个宝贝儿子之后,整天跑东跑西,忙里忙外去挣钱,只要能挣钱的活,再苦再累,他都干,张老汉这么苦为了什么呢

还不是为了能让他的孩子上好学,过好日子,将来能养他的老。

  小的时候,张老汉的养子经常欺负村里的其他小朋友,可张老汉不管,无论他的儿子是对或是错,他都惯着他,他养子有什么要求,张老汉也一一答应。

  当养子高中毕业后,张老汉又托人帮他找了一份不错的工作。

后来,张老汉又借债帮助他娶了一个蛮漂亮的老婆。

当张老汉的养子日子一天天好过起来的时候,养子竟把张老汉一脚踢出门外,说自己没有义务赡养他,因为他们没有血缘关系。

这几句话,气得张老汉差点晕过去。

  张老汉愤愤不平地回到村子里,到处诉苦,三番两次去找儿子要赡养费,可都被儿子轰出门外,有好心人劝张老汉上法院。

  张老汉一狠心,把养子告上了法庭。

法院依照《婚姻法》第20条明确规定的“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所以张老汉的养子对张老汉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法庭判定张老汉的养子每年必须向张老汉支付赡养费1600元整。

  我们设想一下,如果张老汉不是把儿子告上法庭,而是一味的去找儿子,缠着儿子要赡养费,那么张老汉会不会有这么好的结果呢

  6、审判者的地位  金庸小说《射雕英雄传》有这样一个的情节。

铁掌帮帮主裘千仞作恶多端,终于被几大高手围于华山绝顶,眼看就要恶贯满盈了。

情急生智,于是提出了一个著名的法学命题。

你们今天要打我杀我,说我罪该万死,可是作为审判者的你们,难道就没做过什么该死的事吗

如果做过,还好意思来审判我吗

于是那些正派高手一时都傻了眼。

  前面我们讲的都是被裁判者的故事,这里说的却是裁判者的事。

西方法理有云:任何人都不能做自己的法官。

意思是裁判者应该保持中立。

与双方利益无涉。

说到底,是一个裁判者地位的问题。

  在我们中国,裁判者可以是各种人,包括路过的路人、村里的神汉巫婆、庙里的观音菩萨……都可以被找来“主持公道”。

当然,最常用的裁判方法,是让村子里德高望重的长辈来评评理——大家都不愿惹上国家机关。

为什么,因为国家的裁判者,常常要站在国家的一边。

他们甚至可以因此不考虑小民的生计。

  有这么一个案例,说得是两个少女,因受骗参与了贩毒,被公安机关抓获,最后的审判结果——死刑,而且立即执行

后来的事,是那些法学家、法官、学者、警察在荧幕面前撒了很多眼泪,说这两个花季女孩“糊涂”,直为她们“感到可惜”。

但是,从他们那坚决的判决上来看,我们却很难看到任何他们感到“可惜”的迹象,据我国刑法规定。

运送毒品法定数量之上,可判处的刑罚有三种,一是15年以上有期徒刑,二是无期徒刑,三是死刑。

死刑里还可以判做死缓和立即执行,而这几位悲天悯人的法官,却直接判了死刑立即执行。

可以说,他们利用法律直接剥夺了两个“花季少女”的生命……

如何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内容提要】近年来,我国经济实力大幅提高,民主法制建设取得新进展,人民生活显著改善,社会大局总体稳定。

但由于我国社会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社会结构、组织形式、利益格局的深刻变化也使我国社会呈现人民内部矛盾凸显、刑事犯罪高发、纠纷类型多样化等特点。

尤其是因贫富差距、城乡差距、分配不公、社会保障、劳动就业等问题引发的多样化、群体化、对抗性、敏感性的矛盾纠纷不断增多,处理难度大。

新形势提出新挑战,新问题产生新任务。

如何服务于改革开放、社会稳定的大局,如何提高我们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是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因此,建立与完善一整套合理有效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显得尤为重要。

  【关键词】构建 完善 纠纷解决机制  近年来,伴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经济体制变革不断深化、社会利益格局不断调整,社会矛盾纠纷处于高发时期,且呈现出纠纷主体多元化、利益诉求复杂化、纠纷类型多样化等特点,对现有的社会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提出了新的挑战。

应对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的发展趋势,加快构建和完善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整合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多种社会资源,综合运用调解、仲裁、诉讼等多种方式和手段,形成功能互补、程序衔接的矛盾纠纷有效化解体系,为社会主体和纠纷当事人提供符合他们利益偏好的、可供选择的纠纷解决途径,从而能及时有效地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这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需要研究和解决的一项重要课题,本文将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内涵、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现实意义、基本思路、具体措施等几个方面进行探讨和分析。

  一、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概述。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与传统的“一元化”化解矛盾的方式方法相比较而言的。

简单地说,就是由于当前矛盾纠纷主体的多元化、类型的多元化、诉求的多元化,化解矛盾纠纷的思路、方法、措施、途径等也应多元化。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指在一个社会中,诉讼和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各以其特定的功能和特点,结成一种互补的、满足社会主体多样需求的程序体系和动态的运作调整系统。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诉讼的方式,一类是诉讼以外的方式,也即所谓的ADR。

ADR是英文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的缩写,其意为“替代性(或选择性)纠纷解决方式”,最初是指20世纪逐步发展起来的各种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 现已引申为对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着的、诉讼制度以外的非诉讼纠纷解决程序或机制的总称。

目前,在各国司法实践中广为使用的不经过正式的审判程序而解决纠纷的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主要有仲裁、调解、谈判、案件评估(case valuation)、法院微型审判(mini-trial)、早期中立评估(early neutral evaluation)、由法官主持的和解会议(judge hosted settlement conference)等。

这一概念既可以根据字面意义译为“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 亦可根据其实质意义译为译为“审判外(诉讼外或判决外) 纠纷解决方式”或“非诉讼纠纷解决程序”、“法院外纠纷解决方式”等。

[1]当代国际比较法学家将ADR 的共同性特征概括为以下几个基本要素:第一,程序上的非正式性(简易性和灵活性);第二,纠纷解决基准上的非法律化。

即无需严格适用实体法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基本原则框架内,可以有较大的灵活运用和交易的空间;第三,从纠纷解决主体角度,ADR 具有非职业化特征,可以使纠纷解决脱离职业法律家的垄断;第四,形式的民间化或多样化,其中民间性ADR 占据了绝大多数;第五,从纠纷解决者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看,包括仲裁在内的ADR 的构造是水平式(horizontal) 的或平等的。

中立第三人并不是行使司法职权的裁判者(法官) ,当事人的处分权和合意较之诉讼具有更重要的决定意义,因而被称之为更彻底的新当事人主义;第六,纠纷解决过程和结果的互利性和平和性(非对抗性)。

[2]在这个意义上,我国的人民调解及其他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都符合这些基本特征,可以被涵盖在ADR 的范畴之内,尽管它们都保持着各自的特殊性。

目前, 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一套有中国特色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具体体现为以诉讼为核心,各种非诉讼方式为补充的相互配合、相互衔接,综合运用政治、经济、法律、行政、教育等多种手段来协调处理社会矛盾纠纷。

[3]我国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也可以分为诉讼和非诉讼两类方式,诉讼方式即法院判决,非诉讼方式包括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当事人和解、行政裁决、行政复议、仲裁、信访等。

  二、构建大调解相衔接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现实意义。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任务。

和谐社会不是没有矛盾的社会,而是社会矛盾纠纷得到及时妥善化解、人民权益得到及时有效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得到及时有力弘扬的社会。

及时妥善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就必须建立一套科学有效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

当前,由于冲突的性质、形式、对抗程度不同,解决纠纷的手段、方式也必然是多样的。

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对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一是有利于构建和谐有序的社会格局。

发展是第一要务,稳定是第一责任,要确保各项事业有新格局、新水平、新发展,必须有一个安定和谐的社会环境。

而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仍然是人民内部矛盾凸显、刑事犯罪高发的时期,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仍然大量存在。

特别是随着经济体制、社会结构、利益格局、思想观念的深刻变革,有些矛盾纠纷跨地区、跨行业,跨部门,突发性强,发现和控制难度大,靠单一渠道解决社会矛盾纠纷已不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司法干预社会矛盾纠纷是非常重要的手段,但对某些矛盾纠纷不是最佳的手段,因为司法的职能是裁判争端,不具有直接分配社会资源的职能,许多利益调整的矛盾纠纷需要运用行政的、经济的方法实施综合调控,不易进入司法程序。

同时司法资源是有限的。

如果群众遇到纠纷都走诉讼这一独木桥,必然会导致一些原本可以通过平和方式解决的矛盾更趋对立,最终影响社会和谐。

积极探索建立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有效衔接、协调运作的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综合利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运用教育、协商、疏导等方法,深入开展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提高调处效能,有力地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是符合保障民生、人民利益至上的执政目标。

人民法院将有限的审判资源用于解决重大疑难的社会矛盾纠纷,对一般的民间纠纷倡导采取多元化的解决方式化解在诉前、解决在诉外,是缓解审判压力、成功化解矛盾的有效途径。

实践证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是司法审判的重要基础,通过协商解决纠纷,可以使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和处分权得到更多的尊重,可以更好地维系家庭温情、邻里礼让、交易诚信,可以更多地增强社会宽容和社会责任。

人民调解、行政调解所具有的增强凝聚力、传承道德价值和协调法律与公序良俗的特殊作用,是法院判决所不能替代的。

对于当事人来讲,有事就打官司不是法律意识强的表现;对于法院来讲,不是受理的案件越多越体现政绩。

发挥多元调解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优势,把大量矛盾纠纷化解在诉外,完全符合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符合人民利益至上的具体要求。

  三是有利于促进平安创建活动的不断发展。

新的形势和任务,要求各相关部门必须加强协作配合,全面发挥社会控制作用,共同构筑资源配置合理、机制运转高效的社会矛盾解决体系,为不同类型的社会矛盾提供相应的解决渠道。

不断创新调解理念、调解手段和调解方法,推动完善以“以党委统一领导、各相关部门组织联动、法院积极主导、诉求渠道畅通、信息资源共享、基层群众受益”为核心内容的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从源头上预防、疏导、分流社会矛盾,深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有利于及时消除各种影响社会发展的不稳定、不和谐因素,特别是通过协商、和解的方式解决各类矛盾纠纷,有助于协调统一各方利益,加强团结合作,把人心凝聚到谋发展、干事业上,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三、充分发挥大调解相衔接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作用的基本思路。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不断化解社会矛盾的持续过程。

一个趋于和谐的社会、一个成熟的法治社会,国家应当为不同类型的社会纠纷提供相应的解决渠道。

每一种纠纷解决方式应当占有自己的位置, 发挥各自的作用,并且相互补充、相互协调。

每一个具体的矛盾纠纷, 都应当有不同的诉求表达渠道和化解方式。

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就是要明确各种纠纷解决方式在社会矛盾纠纷解决工作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形成既充分发挥每一种纠纷解决方式的特点和优势,又能够相互衔接配合、相互补充的满足社会主体多样需求的社会矛盾纠纷解决模式。

发挥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大调解的作用,基础在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人民调解的建立和加强,根本在于诉调一体化对接,完善以人民调解为基础、行政调解为中心,诉讼调解为主导、司法审判为保障的多元化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把民间调解发扬光大,把行政调解发挥到位,把法院调解贯彻始终,最大限度地将各种消极因素转化为积极因素,实现调解效果的最大化。

  (一)加强人民调解,打牢基础建设。

  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人民调解是基础,是第一道防线,必须在加强人民调解上下功夫,要发挥人民调解在矛盾纠纷调解工作体系中的基础作用。

要大力拓展人民调解工作领域,在继续做好婚姻、家庭、邻里、房屋宅基地、生产经营、损害赔偿等常见性、多发性纠纷调解的同时,积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新任务新要求,积极参与土地承包、环境保护、劳动争议、医患纠纷、征地拆迁、等社会热点、难点纠纷的调解。

要切实强化人民调解矛盾纠纷预防、法制宣传教育功能,努力提高调解质量,加强调解组织网络建设。

在各单位、各社区(乡镇)、各行政村都建立起人民调解组织,配备人民调解员,及时吸收一些德高望重、有群众威信的人员参加,优化民调组织结构。

基层法院应设立专门的诉前调解机构,配备调解经验丰富、审判理论水平较高的法官,同时聘请有威望、调解经验丰富的街道司法所长、街道社区推荐的司法协理员为特邀调解员,还应从司法所长、发挥作用好的司法协理员中聘请司法联络员,协助法院调解案件,或受法院委托独立主持调解法院所受理的案件。

要加大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投入力度,落实人民调解工作经费,提高人民调解员的待遇,并将经济补贴与工作业绩考核挂钩,最大限度地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

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在“四位一体”大调解中的主导作用,与司法行政机关密切协作,结合具体案件,通过系统授课、专题讲座、答疑释惑、协助调解等方式,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业务指导和人民调解员的业务培训,提高人民调解员的业务素质,增强人民调解工作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能力,确保人民调解员在化解社会矛盾中发挥得早、化解得了、控制得住、处置得好,真正发挥“第一道防线”作用。

  (二)强化行政调解,调配救济资源。

  要强化行政机关解决纠纷的职责。

目前的社会矛盾纠纷有相当数量是行政性纠纷,行政机关也承担着行政复议、行政调解、行政裁决等解决纠纷的职责。

行政机关在纠纷解决中具有专业性、综合性、高效性的特有优势,同时,行政机关掌握着其他纠纷解决主体不具备的行政裁量权和社会资源,在纠纷解决过程中可以通过不同的资源调配,实现纠纷有效解决。

纠纷解决与权利救济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

救济是指当权利的实现出现障碍时,需要对其提供一种救济和帮助。

救济包括公力救济、社会救济和私力救济。

就公力救济和社会救济而言,政府部门的公力救济和行业协会等的社会救济,都是十分重要的,但现实情况却是有差距的,还有很大的实践探索和改革发展的空间。

必须更新观念,树立多元化纠纷解决的理念,设立专门的工作机构,制定和完善纠纷解决规则和工作职责,及时处理相关纠纷。

在行政调解中积极倡导“以和为贵”、合作、自治等价值理念,引导采用平和方式解决纠纷,降低纠纷的对抗程度,避免纠纷的升级,增加社会的和谐度。

  (三)建立联席制度,搞好诉调对接。

  建立“三项制度”,搭建司法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一体化的平台。

一是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要建立调解联席会议制度,法院、司法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参加,组织特邀调解员代表、民事调解指导员等相关人员参加,定期召开例会,相互通报纠纷发生、解决情况,交流、研究化解纠纷的办法。

二是建立考评管理制度。

各基层司法所要把加强人民调解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切实加强对人民调解日常工作的考评和管理,规范人民调解业务台帐、调解文书和工作档案,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定期组织考核评比,确保人民调解工作依法规范运行,以科学有效的管理促进人民调解工作健康发展,激发广大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热情,努力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

三是建立信息共享制度。

法院要与人民调解组织、仲裁机构、行政部门建立定期联络制度,建立“裁判案例资源共享”机制,全面发挥惩治、教育、保护、预防的司法职能。

司法行政机关要将每月纳入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的民事纠纷的数量、类型、进展情况和处理结果形成统计报表,抄送法院,法院应将每月受理的经过人民调解的案件情况、发生法定事由被确定为无效或变更、撤销的调解协议情况形成统计报表,反馈给司法行政机关。

  四、推动和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具体措施。

  推动和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使其相互协调,又充分发挥各自作用,是一项需要多方协作、不断完善的社会系统工程。

要坚持党委领导,法院主导地位,加强联系协调,互相支持配合,努力构筑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新格局。

  一是坚持党委领导,把握正确方向。

  推动和完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工作,必须坚持党的领导,整合各种资源和优势,多方协作,形成合力。

把完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坚持与深化平安创建紧密结合起来,建立长效工作机制。

要加大检查督导力度,加强对人民法院与调解组织之间的工作指导、调度和协调,确保各项工作制度配套、措施具体、成绩显著,各综治部门积极主动地预防和化解矛盾,尤其要超前处置好群体性和突发性事件,防止矛盾上交或外推,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各相关部门要深化调查研究,加强对社会矛盾纠纷的分析和研判,围绕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积极向党委、政府建言献策,为社会管理宏观决策提供科学的依据。

  二是畅通诉求渠道,凝聚多元合力。

  畅通诉求渠道是推动和完善多元解决纠纷的前提。

充分调动成员单位和社会各方面的资源,纳入到社会控制的大系统中发挥作用,构成配置合理、运转高效的多元化社会矛盾纠纷解决机制。

  各行政机关和基层组织要根据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中的地位和职责,坚持做到既不越位、不错位、又不推诿、不回避,充分发挥主动高效的作用,及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

  法院及其派出法庭,要进一步健全完善简单民事案件先行调解和委托调解机制,支持人民调解组织参与诉前调解,将人民调解融入诉讼渠道。

在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时,要依法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提高人民调解协议的公信力,维护人民调解工作的严肃性。

要努力探索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行业调解协会工作的新途径,加强与司法行政部门、行政机关之间的沟通与协调,逐步建立健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相互衔接配合的有效机制。

  司法行政机关要按照“调防结合、以防为主、多种手段、协同作战”的方针,依法履行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法定职责;要坚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认真研究解决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建立完善因人预防、因地预防、因事预防、因时预防等预防制度,做好民间纠纷的预测和防范,加大调处工作力度,能调则调、宜调则调,使矛盾纠纷消化在基层,消灭在萌芽状态,尽量少一些“对簿公堂”,为法院审判工作“减压”。

努力消除人民调解工作的盲区和死角,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根据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层次人民调解组织的不同情况,实行区别对待,实施分类指导,不断提高工作的科学性、主动性和预见性。

  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和律师的作用,挖掘多元化解决纠纷的资源。

人民陪审员来自基层,既了解法院审判工作,又熟悉社情民俗、贴近人民群众,具有广泛的代表性,调解易于被当事人所接受。

要调动人民陪审员参与调解的积极性,确保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双赢。

发挥律师具备专业知识和处理社会纠纷的经验的优势,积极探索律师积极主动参与矛盾纠纷调解的激励机制,促使当事人在法律的框架内自治解决。

  工会、妇联等组织既要依职权主动解决劳动争议、婚姻家庭等纠纷,又要积极协助法院做好疏导工作,劳动、国土、环保、卫生、工商等行政执法部门要在履行自身调处纠纷职能的同时,为法院审理相关案件提供符合专业特点的参考意见,为和谐解决矛盾创造有利的条件。

  三是提升司法权威,增强司法水平。

  司法是最规范、最权威的纠纷解决手段,司法审判是纠纷解决的最后一道关口,人民法院作为解决纠纷的最主要力量,要通过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实践,全面落实“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指针,坚持“以人为本”理念,深化改革创新,优化审判职权,加强司法能力建设,积极开展司法救助,确保立案及时、裁判公正、执行有力,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

要自觉践行公正与效率主题,落实司法公开制度,完善监督制约机制,提高审判质量效率,最大限度地发挥司法资源优势,最大可能地减轻当事人讼累,最低成本地实现司法公正。

要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大范畴内,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民事司法原则,不断强化多元、和谐的理念,在诉前、诉中和诉后的全过程,充分运用调解、和解、协调等各种“软性”司法手段,化解矛盾纷争,平衡利益冲突,达到案结事了、定分止争的司法目的,  四是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环境。

  完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必须调动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努力形成人人有责、人人参与、人人共享的生动局面。

各相关部门要把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群众权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弘扬“和为贵”的优良传统,积极引导社会改变“解决纠纷就是到法院打官司”的观念,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各种手段和教育、协商、疏导等办法,释放群众情绪,理顺社会矛盾,防止出现因纠纷而结“世仇”的现象。

要加强宣传力度,加大对民调、协商等非诉讼解决纠纷方式的宣传、引导和监督,让群众充分了解、自觉认同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主动去选择高效、便捷、低成本的方式解决矛盾,化解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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