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品行善恶主题班会 主持词
大家好,今天我们班会主题是做一个有道德的人。
意大利诗人但丁说过:“一个知识不全的人可以用道德去弥补,而一个道德不全的人却难以用知识去弥补。
”我们今天不去讨论道德和知识谁更重要,但我相信我们的国家和民族最需要的是具有道德高尚的知识者。
我们中华民族历来崇尚道德。
无论是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思想,还是以老子为代表的道家思想,无不都以高尚的道德作为他们的至高境界。
宋代文人苏辙就曾写道:“辙生好为文,思之至深。
以为文者气之所形,然文不可以学而能,气可以养而至。
”这就说明,道德是做人的基本准则。
那如何做一个有道德的人呢
如何明辨品行善恶,是非,接下来,我们讨论这个问题,大家踊跃发言。
企业劳动法职业道德培训会主持词
同志们:为了推进公司“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主题实践活动的深入开展,进一步加强组织系统自身建设,按照在公司全员开展读书学习活动的统一安排,今天我们特邀党校高级讲师、教务科长、县管拔尖人才高峰老师为大家作职业道德专题报告。
求有关主持稿
为进一步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形成良好道德风尚,引导全市广大未成年人朋友们从小做起、从自己做起、从身边做起、从日常小事做起,把“争做文明使者、争当美德少年”活动落实到学习生活之中,在家庭孝敬父母、在学校尊敬师长、在社会谦恭待人,学习美德少年,争当美德少年,参与文明创建活动,共建美好家园,在此,我们郑重地向全市广大未成年人发出如下倡议:一、让我们与道德相伴,做一个孝老感恩的好少年。
做到孝敬老人,尊敬师长,体贴父母,知恩图报。
记住他们的生日,关心他们的身体,在家中主动分担家务,不盲目攀比,做到勤俭节约,奋发学习,积极向上,感恩父母、老师的悉心照料和培养。
二、让我们与道德相伴,做一个热爱集体的好少年。
做到友爱同学,助人为乐,关心集体,乐于合作,培养和增强集体主义观念,伸出我们的双手,为集体争荣誉,为他人献爱心,让每个人都感受到社会大家庭的温暖。
三、让我们与道德相伴,做一个文明有礼的好少年。
从现在做起,从自己做起,说文明话、办文明事、做文明人,做到文明出行、文明上网、礼貌待人,使文明礼仪落实到学习生活的每一个细节之中。
四、让我们与道德相伴,做一个诚实守信的好少年。
做到忠诚老实,信守承诺,不说谎,不做假,讲信用,讲信誉,重品行,做表率,忠实地履行自己承担的义务。
五、让我们与道德相伴,做一个有社会责任感的好少年。
以帮助他人为快乐、为幸福,设身处地地为他人多考虑一点、多奉献一点,真情实意地去尊重他人、关心他人,尽心尽力地去扶贫帮困、尊老爱幼、热衷公益,共同建设我们温馨和谐的美丽家园。
广大未成年人朋友们
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我承诺,我践行。
让我们行动起来,让快乐和道德与我们相伴。
愿你、愿我、愿他,愿更多的人们,携手并肩,齐心协力,与美德少年同行,共同朝着崇高道德境界奋进,为我们周口市争光添彩,为促进和谐社会贡献正能量
你说的美法我有点不太明白,我找了个美德的倡议书,以上内容来自百度搜索,供你参考
急求教师节广播站主持词
领巾广播站主持词 朱:大家好
红领巾广播站又与大家见面了
我是主持人朱玥丽。
王:我是主持人王雨婷。
龚:我是主持人龚文俊。
朱:今天就是教师节了,相信同学们一定有很多话想给与自己朝夕相处的老师们说。
但是此刻,千言万语汇成了一句话:老师,您辛苦了
今天红领巾广播站为同学们传达对老师的谢意,为全校的老师道上一声:您辛苦了
接下来,让我们一起来欣赏几首小诗。
王: 是谁——把无知的我们领进宽敞的教室, 教给我们丰富的知识
是您
老师
您用辛勤的汗水, 哺育了春日刚破土的嫩苗。
是谁——把调皮的我们 教育成能体贴帮助别人的人
是您
老师
您的关怀就好似和煦的春风 温暖了我们的心灵。
是谁——把幼小的我们 培育成成熟懂事的少年
是您
老师
您的保护让我们健康成长。
在金秋时节结下硕果。
您辛苦了
老师
在酷暑严寒中辛勤工作的人们。
您辛苦了
老师
把青春无么奉献的人们。
我们向您致以崇高的敬意
——您辛苦了,老师
龚: 细长的粉笔记载了千年轮回 飞扬的粉尘翻阅着历史的记忆 三尺讲台解读着岁月的痕迹 一粒粉尘 载着一个动人的故事 一个脚印 浸着一腔心血汗滴 风霜浸透了岁月 染白了昨日往事 青春浇灌了瘪种嫩芽 延续着不老的传说 春去秋来 鲜花映红了苍老的脸 蜜果滋润了憔悴的心灵 风沙烘干了岁月的容颜 蜡炬成灰 留下一滩温热的泪 植出一片沙漠绿洲 朱:你是人类文明的使者, 你为人民幸福传播福音; 你肩负着伟大的使命, 辛勤耕耘却默默无闻。
教师啊,人们称赞你是工程师, 用知识塑造人类的灵魂; 教师啊,人们把你比喻为蜡烛, 燃烧了自己奉献了光明。
这些光荣的赞誉, 对你一点也不过分。
我还要千万倍地颂扬你, 用那高亢热烈的声音。
你有美好的前程, 更有宝贵的青春, 为了祖国的强盛, 你甘愿做一名无名的园丁。
春天去了秋天又来了, 有多少年你没有余暇 欣赏过窗外的风景; 太阳落了月亮又升起来了, 夜夜伴你的还是那盏启蒙的灯。
怎样才能歌颂你的品行, 怎样才能报答你的恩情
我们把九月的赞歌向你高唱, 愿能抚慰你不知疲倦的心
王:今天,是每位教师的生日,让我们为老师一起献上一首生日歌吧(好大一棵树) 朱:红领巾广播站到此结束了,下期再见
这个行吗
考核主持人的办法
主持人上岗,道德考核要过关
新闻点击: 道德考核不通过不能上岗 广电主持人面临大洗牌 从下个月起,国内的主持人不只是普通话讲得好就可上荧屏,他们还将面对严格的道德考核这一关。
以往一般要获得“主持人上岗证 ”,只须向有关部门递交书面申请、普通话证书,再经过主持人资格考试即可。
但在新规定中,职业道德、品行、声誉成为主持人上岗不可或缺的三大要素。
新规定中指出:违反、违背职业道德,造成恶劣影响的;品行不端、声誉较差的,不予办理注册手续,而且必须被调离主持岗位。
评说链接: 新京报:主持人道德考核是否会成形式 (作者:宋慧) 看了新闻,我们有些疑惑,道德从来都是无法用文字的形式一五一十地记载描述下来的,或者说是很难量化的,要将它作为一个考核的标准,它如何来具体落实
如果从该人先前的工作岗位或者生活圈子中去考查,那么考查的结果也只能是考查了个人的日常的品行,是很难说明其达到主持人的职业道德标准。
而且除此之外,主管部门是很难用笔试的形式来考查主持人的道德品行的,道德笔试是完全的形式主义。
由此一来,第一,主持人的道德考核没有了一个十分明确的考核标准;第二,该考核没有一个明确的考核对象或者说考核期。
在这样的前提之下,对于他们的道德考核能获得很好的效果吗
我担心,考核很有可能最终会流于形式。
电视媒体该扮演怎样的角色 (作者:孙立波 楼巍) 作为一个主持人,最终还是要学会做人。
现在的孩子接受信息的渠道和层次已经和以前大不一样了,他们接受信息的范围、层次要多得多。
所以,作为媒体,给他们提供一些健康的高素质的榜样,给他们提供精彩而适合的电视剧和综艺节 电视“名嘴” 当心你的“饭碗”
(作者:齐殿斌) 其实,对一些电视“名嘴”的此类“不良”表现,广大观众早有尖锐批评。
如今,权威部门已经发话,我们不禁要提醒“名嘴”们:当心你的“饭碗”
无论怎么讲,电视主持人都必须具备良好的素养,因为他们面对的是亿万受众,特别是亿万未成年人,一言一行影响相当广泛。
电视主持人并不代表个人,而代表着文化理念,代表着媒介判断。
网友跟帖: 善哉“道德考核不通过不能上岗” ——网友 于 2004-07-21 16:39:19 发表评论(IP地址:61.133.125.★):鉴于“近年来电视荧屏上的主持人质量良莠不齐,一些素质不高的演员或歌手都能被冠以“主持人”的称号,他们的不佳穿着和谈吐更是给电视机前的未成年人带来了恶劣影响。
”将于下月在主持人中实行道德考核,不合格将不予批准上岗。
笔者认为,此举可以说是配合全国青少年的一个十分有力的举措,必将对青少年的起到极大推动的作用。
我们大家知道,青少年正处于长身体,正处于求知的最佳时期,他们对新事物比较敏锐,能够紧跟时代步伐,但是由于他们少,由于改革开放在吸收文明进步的思想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进来“苍蝇”,他们对于社会上的一些不良的东西又缺乏辨别能力,加之不良的文化产品又极力包装得深得青少年的喜爱,因此,相对于成年人来说,青少年就极易受到不良文化的影响。
近年来的青少年的违法犯罪的血淋淋的事实已经证明,文化传媒对青少年身心健康造成了极大的损害,有关这方面的问题,社会学家甚至说是党中央已经认识到了,目前的这一举措就是党中央国务院加强青少年的一个具体措施。
的此举,可以说是牵住了影响媒体健康的牛鼻子。
提高主持人的素质,加强主持人的思想,就等于说是给青少年树立了良好的榜样,起到示范、引导的作用,就一定会把青少年引导到积极健康向上的文化道路上去。
相信经过不长的时间,中小学生的精神面貌一定会有一个可喜的变化。
——网友 于 2004-07-21 16:32:27 发表评论 (IP:220.173.3.★):一些节目主持人不要头脑发热,要知道你的名气、人气和神气,是沾了电视台电台这个传媒工具的光。
一但离开了它,你的头上还有多少光环
做人做事还是本分些为好。
——网友 于 2004-07-21 16:03:01 发表评论 (IP:61.241.144.★):道德由谁来考核
由谁来认定
——网友 于 2004-07-21 21:33:59 发表评论(IP:218.23.108.★):道德考核规定“品行不端、声誉较差者”,注册机关不予办理注册手续。
但不知具体又如何操作
有没有“硬指标”
如果没有可操作性的硬指标,那么此规定会不会又成为“注册机关”的发财机会
坐镇“注册机关”的人是否也需要经过“道德考核”
编辑留言: 主持人上岗除普通话外,还要实行道德考核,“品行不端、声誉较差者”该如何界定
考核是否有可操作性的硬指标
考核如何做到公平
您认为此举必要吗
欢迎广大网友各抒己见,进行探讨。
请将感言写入留言板,或将评论稿件寄至观点频道信箱。
升旗仪式的主持人窜词,讲法律或未成年保护法
在社会运行中,人是最基本、最具活力、也是最可宝贵的要素,人的生存状况以及人的自身素质的全面、协调发展,是一个社会全面、和谐发展的基础。
如何保护和教育当今的未成年人,他们具有怎样的生存和发展的素质,将预示着未来社会可能达到的水平。
家庭作为人成长的摇篮和社会化的首属群体,在未成年人保护中具有重要地位,这是由家庭对人的不可替代的作用和特有的功能决定的。
首先,家庭保护是未成年人生存之必需。
作为生物个体,人与动物的根本区别在于,动物是在自然环境中生存的,它们遵循的是自然选择规律和“丛林法则”,凭借遗传和本能便自然地获得对环境的适应能力和自身的生存的能力,而人则不具备这样的特性。
正如美国学者伊恩·罗伯逊在谈到人的社会化时的这样一段描述:“在其他物种中,幼仔在出生或被孵化出来以后一般很快就能照料自己了。
而人类的婴孩却完全无能为力,在出生之后的好几年内都需要不断有人对他加以照顾和保护。
这一依赖期无论从绝对时间来看,还是从相对时间来看,都比其他动物长得多。
”②也就是说,一个人出生后,受与生俱来的生理条件限制,不能独立生活,必须依赖他人的抚养、照顾、教育和监督,否则就不能保证其生命的存活和健康成长。
人的这种生理特点,决定了具有育繁衍功能的家庭必然地承担起照顾和保护孩子的责任,这是普遍的规律,也是家庭最基本的和特有的功能。
“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是《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立法宗旨之一,在家庭保护一章中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就是首先要为未成年人提供生存和成长所必须得吃、穿、住、医疗、教育等方面的物质条件和以亲情为纽带的良好人际氛围,这种功能是学校、社会不能取代的。
第二,家庭保护赋予未成年人立足社会的能力。
“教育与保护相结合”是《未成年人保护法》关于未成年人保护的基本原则。
其目的是“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从广义上讲,教育是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种特殊的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措施。
融入丰富教育内涵的保护,才能达到培育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全面发展的目的,才能使一个“自然人”成为一个“社会人”,获得的立足社会的能力。
培养这种能力即符合社会需求的素质,既不能靠遗传基因,也不能靠被动消极的适应,而必须依靠他人、群体和社会的打造,这是一个长期的社会化过程。
在这一过程中,最先满足人的欲求及与之发生互动的是家庭及家庭成员。
家庭对人的重要性在于:未成年阶段是人一生中社会化的关键时期,主要生活空间是家庭。
正是在家庭中,开始了最初的人际交流、感情联系,开始学习语言、启蒙大脑,并开始将社会规范和价值观内化。
而且家庭是以血缘、情感关系为基础,以经济关系相联系,成员之间最为亲密的社会群体,在家庭中教育者对受教育者情感的感染性最强烈、权威性最强,对现实生活的控制力最有效。
家庭作为最基本的社会生活单位,使教育与日常生活融为一体,具有内容上的全面性和明显的针对性特点,最有益于社会主流文化的传递。
一般来说,人都是通过家庭认识社会、走向社会的。
未成年人在家庭中获得的知识、观念、行为习惯、及其他人格特质,是人的全面发展中的最基本的要素,能够在人的初始阶段打下未来立足社会的能力积淀,对其一生产生重要影响。
二、家庭保护的实质:尊重和保护未成年人的权利“以人为本”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出发点和归宿点。
对个人而言,就是尊重人的合法权利,尊重人的能力差异,尊重人的个性,尊重人的独立人格,不断满足人的合理需求,真正达到各尽所能、各得其所。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进一步明确和突出了未成年人的权利,即“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
”将未成年人作为权利的主体,体现了我国政府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和对保护未成年人权利的重视。
从未成年人权利的具体含义来看,生存权是指未成年人享有其固有的生命权、健康权和获得基本生活保障的权利;发展权是指充分发展其全部体能和智能的权利,包括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以及享有促进其身心全面发展的各种条件;受保护权是指不受歧视、虐待和忽视的权利;参与权是指参与家庭和社会生活的权利,以及就影响其生活的事项发表意见的权利。
③这些内容贯穿在《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字里行间,在家庭保护中得到了充分体现。
比如在新增加的内容中规定“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就是站在保护未成年人人身权和人格尊严的立场上,对我国多少年来固有的“棍棒出孝子”、“不打不成材”观念的否定,是对父母凭借未成年人对成年人在人身和财产等方面的依赖性,任意伤害孩子行为的限制;再比如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和智力发展状况,在作出与未成年人权益有关的决定时告知其本人,并听取他们的意见。
”这是对未成年人参与权的保护,即父母应当把孩子作为独立的人,给孩子表达意愿和选择的权利,不能忽视孩子的需求,以自身的好恶而违背孩子的意愿决定孩子的事项。
家庭的本质功能决定了父母必须从孩子生命的起始阶段给与他们多方面的照料,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侵犯。
在家庭生活实践之中培养孩子的生存能力,启迪他们的精神世界,学习在社会中做人做事的本领,是孩子在社会的舞台上实现自身的生命价值的必要条件。
《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其终极目的是保障未成年人权利的实现。
因此从实质上说,尊重和保护未成年人实现自身的权利,是父母作为其监护人应当履行的义务。
这种义务随着孩子的出生而产生,并贯穿在家庭生活的每一个环节之中。
无论他们是否自觉、是否自愿,其观念与行为是否符合保障未成年人权益的宗旨、能否达到保护未成年人的目的,在客观上都对未成年人的生存与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也关系到未成年人的权利能否得到充分地行使与维护。
三、家庭保护的问题:父母的“越位”与“缺位”把未成年人看作积极主动的权利主体,是现代社会保护未成年人权利的基点。
只有在充分尊重未成年人权利主体地位的前提下,才能使对他们的保护有利于他们的发展,最终达到其独立于社会的目的。
审视当今我国未成年人家庭保护状况,突出的问题是父母对未成年人权利的漠视。
具体表现为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越位”与“缺位”两种极端倾向。
“越位”表现为“保护过度”,父母在孩子养育中包办、替代过多;另一方面是监护责任缺失,父母不能很好地履行甚至不尽对孩子的抚养教育义务。
无论哪方面的问题都是在制造未成年人社会化障碍,很大程度上侵害了他们的权益,限制了他们自身的发展。
中国的父母不惜一切代价为孩子付出的精神和做法在世界上是罕见的。
在孩子的养育过程中,一些父母往往是按照成年人认定的理想的模式和目标来左右孩子的成长,急于“拔苗助长”。
孩子的现在只是为了他的将来,而对于未成年人自身个性的成熟和社会化过程中的各种需要则在很大程度上忽略了,孩子作为独立的个体在家庭中应当享有的权利得不到尊重。
反映在教育内容上,父母们不顾忌孩子的感受、需求、能力和他们的长远利益,习惯于把成年人的思想观念强行灌输给孩子,按照成年人的意志为孩子安排生活方式和内容,确定生活目标和行为选择;在教育方式上,热衷于对孩子单向度的、教条的说教,不屑于征求孩子的意见、取得孩子的认同;在对孩子的评价标准上,以成人为中心的“听话”的孩子是好孩子,循规蹈矩被奉为楷模。
在瞬息万变的现代社会,当孩子们以其童心和对新事物的敏感接受新思想、模仿新事物的时候,无论是积极的还是消极的,常常被父母们视为“不轨”而横加限制等等。
事实上这是在有意无意之中对孩子权利的剥夺。
其结果是,扼杀了未成年人作为权利主体的自我意识和独立性,使孩子按照成长的自然规律的发展大打折扣。
他们由在家庭中缺乏独立的机会开始,逐渐发展为缺少独立成长的内在动力和勇气,弱化了在现实社会生存与发展的能力,甚至不能成为一个完整的、自立于社会的人。
另一方面,在我国快速的社会转型和城市化进程中,承载新一代人养育功能的家庭受到前所未有的巨大的冲击,夫妻离异家庭解体、农民进城务工亲子分离等家庭变故的增多,使父母对孩子监护缺失的情况日趋严重。
夫妻之间由于各种原因解除婚姻是夫妻双方的权利,由此而带来的家庭结构的不完整,并不意味着家庭抚养教育未成年孩子的功能必然残缺。
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然而从现实生活中诸多遭遇家庭解体的未成年人的不良境遇之中我们真切地看到,一些父母在解除婚姻关系后也随即放弃、削弱或扭曲了自身对孩子的养育职责,人为地制造了孩子抚养教育中的种种问题,侵害了孩子的合法权益。
再如,当我国上亿农民走出故土进城务工、摆脱贫困的同时,数以千万计的“留守儿童”应运而生。
这些父母到城里打拼挣钱,获得了另一种生存方式。
同时又因为在城市里或自身难保,或无立锥之地,无法将孩子带进城里留在自己的身边。
留守的孩子很难得到父母贴身的关爱,也得不到父母的言传身教以及在思想和行为上的指导和帮助。
即便孩子被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尽管学校、社会作出很多努力弥补家庭监护之缺陷,但都不可能完全替代未成年人在最需要呵护阶段父母的作用。
有学者指出:“父母外出务工所形成的子女留守状态催化或加重了有关儿童群体原先处于萌芽阶段的各种问题。
”④除了这些显性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中的父母“缺位”,还有更大量的因为客观困难、养育观念偏颇、抚养教育方法不当导致的对未成年人抚养和监护缺失的隐性问题。
⑤这些家庭保护方面的问题也成为造成家庭发展不和谐的重要因素,并对社会稳定产生影响。
事实证明,由于父母“越位”和“缺位”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侵害,比任何来自其他方面的对孩子的伤害都更为严重、更为深刻。
在一项全国未成年犯调查中我们了解到,有的孩子由于家庭贫困、父母离异或外出做工等原因父母无暇顾及,基本生活没有保障,其生存权益受到侵害,便以抢劫、盗窃为生;有的孩子受到身体侵害无力反抗,而家庭又不能为其提供帮助,出于安全的需要便在社会上寻求“保护”,直至受坏人指使贩毒、卖淫、抢劫等无所不为;有的孩子在家里经常受到父母的打骂和无端干涉,得不到应有的爱抚和尊重,造成心理和行为上的扭曲,便到家庭以外寻找发泄的渠道,因打架斗殴、聚众闹事而触犯刑律;有的孩子在成人不恰当的呵护之下并不能摆脱内心的孤独感,交往的需求和自我实现的需求使他们很容易参与社会上一些不良团伙,共同犯罪也在所不辞……事实上,如果未成年人的需求在家庭中得到满足,他们的权益得以有效的保障,或者当他们的权益受到外部因素侵害的时候,父母给予及时的抚慰或补偿,或许就可以减少或者避免犯罪。
至少在他们走上犯罪道路之前,家庭保护可以起到预防和缓解他们违法犯罪的作用。
研究表明,未成年人处于人生发展的不成熟阶段,属于弱势群体,权益侵害更容易使其误入歧途。
这是因为一是他们获得需要满足的途径少;二是他们需要的满足主要依靠家庭和社会供给;三是他们无力抗衡权益的侵害;四是权益侵害容易引发心理扭曲和变态。
这种状况与性格异常、环境不良、家庭缺陷、教育不足等各种内部和外部因素相结合,往往使他们不假思索地采取伤害他人等过激行为,实际上就是以侵害他人的权益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获得需要上的满足。
近年来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恶性事件增加的反面事例,让我们更清醒地认识到家庭对于保护未成年人权利的重要。
四、家庭保护的前提:父母的角色学习与教育父母是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保护的主体或执行者。
当我们揭示在未成年人家庭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对父母在履行监护职责方面不尽如人意之处进行批评的同时也应当承认,父母承担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抚养教育未成年人并非可以无师自通,在家庭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是他们缺乏这方面的学习造成的,而靠自身的力量又难以解决,需要必要的指导。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抚养教育未成年人。
”“有关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应当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学习家庭教育知识的必要性,确立了家庭教育指导的法律地位,这是对未成年人有效实施家庭保护的必要前提。
一个社会成员,无论社会地位高低,也无论达到哪一级文化程度、在工作岗位上作出了多么突出的成绩,都不能代表或说明他作为父亲或母亲的素质如何。
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有特定的角色规范。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许多父母全身心地位孩子付出,认为把劲使在孩子身上,关系到孩子今后的前途,而对于学习了解自身的角色职责,提高作为监护人的素质,则在很大程度上忽略了。
往往是凭着自己长者的地位,凭着自己的想当然去抚养教育孩子,出现问题便在所难免。
在现代社会,对下一代的抚育,仅靠上一代人口传身授的教子经验和方法,远不能适应时代发展对父母角色的要求。
面对未成年的孩子,如果不清楚地了解作为监护人的权利义务,不学习家庭教育的特点和规律,不提高自身的教育素质,就很难正确履行保护教育未成年人的角色职责。
《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提出的“学习家庭教育知识”应当是广义的,对父母来说首先要学习作为监护人的基本职责和规范,了解自身的义务、权利和履行这个角色的法定要求是什么;二是向孩子学习,了解未成年人的特点和需求,学会在孩子的立场上思考问题,适应子女的心理、生理及行为特点的变化,以有利于孩子的权利实现和全面发展;三是学习家庭教育的基本知识。
家庭教育是一门科学,教育子女是父母的一种智力活动,家庭教育的特点、规律、内容、方法的学习是无止境的,应当随着社会的角色期望和孩子的变化对父母角色的要求不断充实;四是在实践中学习。
父母的角色学习不是空泛的、脱离实际的学习,而必须在同孩子的互动关系、与社会的关系中进行。
有时候父母不经意的言行对孩子就是一种教育,同时也需要思考、需要智慧,需要在与孩子的互动中总结经验和教训,在实践中举一反三,进而达到教育孩子的新境界。
毕竟,家庭教育是在个体家庭内部进行的,这一特点也决定了父母的角色学习和对子女的教育实践具有很大的随意性。
在我国,以家长学校建立为标志的家庭教育指导已有20多年的历史。
随着社会的发展,家庭教育在整个教育体系中、在促进全民族素质提高中不可替代的作用日益显现出来,也使得家庭教育指导逐渐成为有理论基础、有自身特点和规律的一个特殊的教育领域,受到社会的广泛重视。
但从总体上看存在的问题是,一是有相当多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未曾接受过正规的家庭教育指导,尤其是在教育问题较为严重的偏远、贫困农村,家庭教育指导几乎是个盲点;二是教育滞后,不足以对父母正确履行监护人的责任给予预期的帮助;三是流于形式,针对性不强,难以解决父母在孩子教育中的实际问题;四是家庭教育指导的主管机构和执行机构不明确,缺少必要的人员、资金等支持,甚至造成某些以赢利为目的的机构对父母的误导等等。
《未成年人保护法》提出有关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应当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为父母教育提供了法律依据。
实施这一法律规定,关键是建立家庭教育指导的长效机制,把父母教育纳入国民教育整体规划,有相应的机构、人员、经费、教材、基地、科研等保障,使家庭教育指导正规化、规范化,使家庭教育知识的学习成为每一个有子女公民的必修课。
总之,父母要通过学习家庭教育知识和接受家庭教育指导,达到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念、掌握家庭教育的方法和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能力的目的。
这是父母作为家庭中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所具备的基本素质,直接关系到家庭保护的效果和未成年人权利的实现。
注:①本文系天津市 “十五”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重点项目“未成年人的家庭保护与家庭教育指导研究”的阶段成果(项目编号TJ05-JX009)。
② [美] 伊恩·罗伯逊著,黄育馥译:《社会学》,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第455页。
③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起草组编:《未成年人保护法学习读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7年2月版,第27页。
④陆士祯:《“留守儿童”面临的问题与挑战》,中国农村留守儿童社会支援行动研讨会(2005年5月河南)。
⑤郗杰英、鞠青主编:《家庭抚养和监护未成年人责任履行的社会干预研究报告》,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1月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