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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仁村妇女联合会选举主持词

时间:2016-07-12 15:19

中国共产党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

中国共产党第三次全国大会 1923年6月12日20日,中国共产党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州东山恤孤院31号(现恤孤3号)召开。

陈独秀、李大钊、、蔡和森、陈潭秋、恽代英、瞿秋白、张国焘、李立三、项英等来自全国各地及莫斯科的代表近40人出席大会,他们代表了全国420名 党员。

共产国际代表马林参加了会议。

陈独秀主持会议并代表第二届中央执行委员会作报告。

大会的主要议程有三项:一、讨论党纲草案;二、讨论同国民党建立革命统一战线问题;三、选举党的中央执行委员会。

会议的中心议题是讨论与国民党合作、建立革命统一战线的问题。

陈独秀在报告中,着重说明了中国共产党决定和国民党建立革命统一战线的依据和过程。

代表们就共产党员以个人身份加入国民党、建立革命统一战线的问题进行了热烈的讨论。

经过讨论,大会接受了共产国际关于中国共产党同中国国民党进行合作的指示,通过了《关于国民运动及国民党问题的议决案》、《中国共产党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等文件。

这些文件的中心思想是,党在现阶段“应该以国民革命运动为中心工作”,共产党员以个人身份加入国民党,采取党内合作的形式,同国民党建立联合战线,以完成反帝反封建的国民革命的重要任务。

文件还规定了要保持中国共产党在政治上的独立性的一些原则。

大会选举陈独秀、蔡和森、李大钊、谭平山、王荷波、、朱少连、项英、罗章龙等9人为中央委员,邓培、张连光、徐梅坤、李汉俊、邓中夏5人为候补中央委员,由陈独秀、蔡和森、、罗章龙、谭平山(后由于谭调职,改为王荷波)5人组成中央局,陈独秀为委员长,为秘书,罗章龙担任会计,负责中央日常工作。

党的三大根据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策略原则和共产国际的指示,结合中国革命的具体情况,充分发扬民主,在分析中国社会矛盾和明确中国革命性质的基础上,正确解决了建党初期,党内在国共合作问题上存在的重大分歧,统一了全党的认识,正式确定了共产党员以个人身份加入国民党,与国民党进行党内合作的策略方针,使党能够团结一切可能联合的力量,共同完成反帝反封建的民主革命任务。

党的三大之后,在中国共产党的推动下,孙中山先生对国民党进行了改组,确定了联俄、联共、扶助农工的三大政策,召开了国共合作的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第一次国共合作正式建立,全国掀起了声势浩大、轰轰烈烈的反帝反封建的革命群众运动,胜利地举行了北伐战争,促进了中国革命的高涨。

但是,大会对于无产阶级领导权问题、农民问题和军队问题没有给以应有的重视。

党的三大结束的当天,代表们来到黄花岗烈士墓前,在瞿秋白同志的指挥下高唱国际歌。

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代表大会,就在雄壮有力的国际歌声中胜利闭幕了。

党代会候选人可以担任代表组组长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10年10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   第三章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四章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第五章 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编辑本段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设立。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分设若干村民小组。

  第四条 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第五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编辑本段第二章 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根据工作情况,给予适当补贴。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

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工作。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经济发展。

  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并支持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男女平等,做好计划生育工作,促进村与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推动农村社区建设。

  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村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和引导各民族村民增进团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遵守并组织实施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村民服务,接受村民监督。

  编辑本段第三章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

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组成,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或者因其他原因出缺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

  第十三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   (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十四条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公布。

  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

  第十五条 选举村民委员会,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

村民提名候选人,应当从全体村民利益出发,推荐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为候选人。

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由候选人介绍履行职责的设想,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

  选举村民委员会,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

另行选举的,第一次投票未当选的人员得票多的为候选人,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

  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选举结果应当当场公布。

选举时,应当设立秘密写票处。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名单。

  具体选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第十六条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并说明要求罢免的理由。

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

  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当选无效。

  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由乡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第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缺,可以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补选。

补选程序参照本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

补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到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时止。

  第二十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工作移交。

工作移交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监督。

  编辑本段第四章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第二十一条 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

  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

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

召集村民会议,应当提前十天通知村民。

  第二十二条 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法律对召开村民会议及作出决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召开村民会议,根据需要可以邀请驻本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派代表列席。

  第二十三条 村民会议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代表会议不适当的决定。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第二十四条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   (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   (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   (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   (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

  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设立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五分之四以上,妇女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

  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

村民代表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

村民代表可以连选连任。

  村民代表应当向其推选户或者村民小组负责,接受村民监督。

  第二十六条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

村民代表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

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代表会议。

  村民代表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第二十七条 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第二十八条 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应当有本村民小组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村民小组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

村民小组组长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属于村民小组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企业和其他财产的经营管理以及公益事项的办理,由村民小组会议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讨论决定,所作决定及实施情况应当及时向本村民小组的村民公布。

  编辑本段第五章 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二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决策机制和公开透明的工作原则,建立健全各种工作制度。

  第三十条 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

  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接受村民的监督:   (一)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   (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   (三)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   (四)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   (五)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前款规定事项中,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

  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所公布事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

  第三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三十二条 村应当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或者其他形式的村务监督机构,负责村民民主理财,监督村务公开等制度的落实,其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中推选产生,其中应有具备财会、管理知识的人员。

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村务监督机构成员。

村务监督机构成员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可以列席村民委员会会议。

  第三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以及由村民或者村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聘用人员,应当接受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对其履行职责情况的民主评议。

民主评议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由村务监督机构主持。

  村民委员会成员连续两次被评议不称职的,其职务终止。

  第三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和村务监督机构应当建立村务档案。

村务档案包括:选举文件和选票,会议记录,土地发包方案和承包合同,经济合同,集体财务账目,集体资产登记文件,公益设施基本资料,基本建设资料,宅基地使用方案,征地补偿费使用及分配方案等。

村务档案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规范。

  第三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审计包括下列事项:   (一)本村财务收支情况;   (二)本村债权债务情况;   (三)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资金、物资管理使用情况;   (四)本村生产经营和建设项目的发包管理以及公益事业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情况;   (五)本村资金管理使用以及本村集体资产、资源的承包、租赁、担保、出让情况,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情况;   (六)本村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要求审计的其他事项。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部门、财政部门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审计结果应当公布,其中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在下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之前公布。

  第三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事项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编辑本段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开展工作应当提供必要的条件;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需要经费的,由委托部门承担。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公益事业所需的经费,由村民会议通过筹资筹劳解决;经费确有困难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给予适当支持。

  第三十八条 驻在农村的机关、团体、部队、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人员不参加村民委员会组织,但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参与农村社区建设,并遵守有关村规民约。

  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与前款规定的单位有关的事项,应当与其协商。

  第三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本法的实施,保障村民依法行使自治权利。

  第四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本法,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四十一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清史稿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清史稿 全书五百六其中本纪二十五卷,百四十二卷,表五十三卷,列传三百一十六卷,以纪传为中心。

所记之事,上起1616年清太祖努尔哈赤在赫图阿拉建国称汗,下至1911年清朝灭亡,共二百九十六年的历史。

《清史稿》是由民国初年特设的清史馆编修的,以馆长赵尔巽任主编,缪荃孙、柯劭忞等为总纂,另设纂修、协修、提调、校勘等职。

参加编写工作的先后有一百多人。

《清史稿》于1914(民国三年)开始编纂,1920年编成初稿,1926年修订一次,1927年秋大致完稿,前后历时十四年。

对于这样一部有清一代的正史,“本应详审修正,以冀减少疵颣”但“以时事之艰虞,学说之庞杂”,尤其因主编赵尔巽“年齿之迟暮,再多慎重,恐不及待”。

于是就委托袁金铠经办发刊和校刻事宜。

于1928年刊印,1929年发行。

《清史稿》在刻印过程中,出现了版本问题。

袁金铠因忙于他事,转托金梁协助校刻此书。

金梁遂乘时局纷扰之际,利用职权,擅改原稿,并将印成的一千一百部书中的四百部运往东北发行,这就是所谓“关外本”(又称关外一次本)。

当原编纂人员发现金梁私自篡改原稿,便决定将留在北京的原印本更正重印。

如删去《张勋传》(附张彪传),《康有为传》及金梁所写的“校刻记”;改订了“清史馆职名”;删去了“易类”书目六十四种;抽换了《艺文志·序》;修改了个别传记,这就成了所谓“关内本”。

以后,金梁坚持以“关外本”为基础,并根据当时学者对《清史稿》提出的批评和关内本所作的一些重要更正,再作删改、增补,删去了《张彪附传》、《公主表·序》和数学工具书“八线对数表”,增加或压缩了个别传略,较前两个版本均少了七卷,仅有五百二十九卷,这就是所谓“重印本”(又称关外二次本)。

版本的不同造成了混乱,后来,市场上又有所谓“联合书店影印本”和“日本人铅印本”两种流传。

南京国民政府时曾两次组织人力。

要修改《清史稿》,但因种种原因,毫无结果。

《清史稿》的版本比较多,主要有关外本、关内本、金梁重印本、上海联合书店影印本、日本印本等,其中以关外本与关内本最早流传,影响颇大。

冯尔康《清史史料学初稿》列举了以下几种:关外本(或曰“关外一次本”)《清史稿》纂定以后,共计536 卷,于1928年在北京印刷。

当时资助清史馆的黑龙江方面的金梁担任“校对”,他利用负责刊印之便,私下给自己加了“总阅”的名义,附刻了他自己的《清史稿校刻记》,又修改了某些文字,然后将印成的一千一百部中的四百部运往东北。

运到东北的这四百部《清史稿》就被称为“关外本”。

后来这个本子经过修改重印,故又称作“关外一次本”。

关内本1928年印刷的一千一百部《清史稿》留在关内的七百部,被清史馆的一些人发现了金梁的纂改,又将它改回来,并取消了金梁的“校刻记”和《张勋传》、《张彪附传》、《康有为传》,就是所谓的“关内本”。

实际上,关内本与关外本是同一次印刷的,只是关内本在局部上作了一点抽调。

关内本与关外两次本之版本异同,大致如下:关内本删去关外一次本原有的《张勋传附张彪传》中的《张彪传》、《康有为传附康广仁传》中的《康广仁传》以及金梁所撰《校刻记》。

而关外二次本只删去关外一次本的《张彪附传》,并抽掉《公主表?序》和《时宪志》末附的《八线对数表》七卷,增加了陈黉举、朱筠、翁方纲三传。

按关内本此卷原是《劳乃宣传》、《沈曾植传》,无《张勋传》、《康有为传》。

传后有论,其文为“论曰:乃宣、曾植皆学有远识,本其所学,使获竞其所施,其治绩当更有远到者。

乃朝局迁移,挂冠神武,虽皆侨居海滨,而平居故国之思,无时敢或忘者。

卒至憔悴忧伤,赍志以没。

悲夫!”清史馆对张勋、康有为原定暂不立传,是金梁将二传底稿私自付刻。

今关外一次本于《张勋传》后附有《张彪传》。

又关内本抽换了关外一次本的《艺文志?序》,因增入的《序》过长,以致脱夺自《易》类《易经通注》、《日讲易经解义》、《周易折中》、《周易述义》、《易图解》、《周易补注》、《易翼》、《读易大旨》、《周易裨疏》、《考异》、《周易内传》、《发例》、《周易大象解》、《周易外传》、《易学象数论》、《周易象辞》、《寻门馀论》、《图书辨惑》、《读易笔记》、《周易说略》、《易酌》、《易闻》、《田间易学》、《大易则通》、《闰》、《易史》、《周易疏略》、《易学阐》、《读易绪言》、《易经衷论》、《读易日钞》、《周易通论》、《周易观彖大指》、《周易观彖》、《周易浅述》、《周易定本》、《易经识解》、《易经筮贞》、《周易明善录》、《易原就正》、《周易通》、《周易辨正》、《合订删补大易集义粹言》、《周易筮述》、《周易应氏集解》、《仲氏易》、《推易始末》、《春秋占筮书》、《易小帖》、《太极图说遗议》、《河图洛书原舛编》、《乔氏易俟》、《大易通解》、《周易本义蕴》、《周易传注》、《周易筮考》、《学易初津》、《易翼宗》、《易翼说》、《周易刳记》、《易经详说》、《易经辨疑》、《周易传义合订》、《易宫》、《读易管窥》、《读易观象惺惺录》、《读易观象图说》、《太极图说》、《周易原始》(李南晖撰)、《天水答问》、《羲皇易象》、《羲皇易象新补》、《孔门易绪》、《易图明辨》、《身易实义》、《先天易贯》、《易互》、《周易玩辞集解》、《易说》(查慎行撰)、《易说》(惠士奇撰)、《周易函书约存》、《约注》、《别集》、《易笺》、《周易观象补义略》、《索易肊说》、《周易孔义集说》、《陆堂易学》、《易经揆》、《易学启蒙补》、《易经诠义》、《易经如话》、《周易本义爻征》、《周易图说正编》、《易翼述信》、《周易原始》(范咸撰)、《周易浅释》、《易学大象要参》等八十八种之多。

关内本有《赵尔丰传》的传文长达二千四百字,而关外二次本压缩至九百二十字,不啻减去了一半以上。

关内本《赵尔丰传》作者以赵尔丰为清史馆馆长赵尔巽之亲弟,作此长传,不免有迎合讨好馆长之嫌,故以删削为是。

金梁重印本(关外二次本)。

1934年,金梁在东北刊行,绝大部分依关外本,只是去掉了志卷29-34的《时宪志》六卷,《公主表·序》等部分,增加了朱筠等三传,总卷数为529卷。

上海联合书店影印本。

1942年出版,对关内、关外两本的不同处加以选择,多处采用了关内本。

它同二十四史《新元史》合为“二十六史”,故亦称为“廿六史本”。

日本印本。

据说有两个本子,一为大本两册,一为小本二册,从“关外一次本”翻印而来。

香港文学研究社印本。

1960年出版,依关外一次本付梓。

中华书局本。

中华书局组织史学工作者,依关外二次本为工作本,将《清史稿》作了标点 、分段, 他们审查了关内本、关外一次本、关外二次本三种本子的篇目,内容上的不同,作了附注,录出异文,以尽量反映各种本子的优点,对史文的脱、误、衍、倒和异体、古体字作了校改;清朝的避讳字,尽量改回,对已发现的由于行、段错排造成事理不合的地方,进行了查核校正,对于史实错误及同音异译的人名、地点、官名、部落名称等,一般不予改动,但大也作了一定的统一工作。

于1977年出版,这是此书问世50 年来最好的版本。

(《中国通史第十一卷-近代前编(上册)》)台北新文丰出版公司印本。

1981年印行,两大册。

系据关外二次本刻印而成,计529卷,有金梁的校刊记。

此外,张其昀、萧一山、彭国栋等人在台湾将《清史稿》略加修改和补充,将其列传分类予以调整而成,名曰《清史》,于六十年代出版,计550卷 《清史稿》汇集了比较丰富的清史资料。

由于清朝灭亡时,清廷档案、私家著述和文化典籍保存得比较完整,这就为编写《清史稿》提供了充实的原始资料。

当时的主要史料有:《清实录》,从太祖到宣统凡十二朝,共四千四百卷;《清国史》,纪、传、志、表俱全,清亡前,清朝国史馆已编成七百五十四卷;清诏书,又称《圣训》,共一千六百二十四卷;清典志四千九百三十八卷;清朝人物传记、名人年谱等二千多卷;清纪事史书《东华录》等千卷以上。

此外,官方对某一具体事件的纪略,私人记某一事件的始末,更是数不胜数。

总之,《清史稿》取材“以实录为主,兼采国史旧志及本传,而参以各种记载,与夫征访所得,务求传信。

”《清史稿》集中并系统整理了有清一代的史料,为后人研究清代历史积累了丰富的素材,这是应该肯定的。

《清史稿》编写的体例大致取法《明史》,但又有所创新。

如部分不仅逐年记载了皇帝的军国大事,而且在前代逊君还健在、无谥可称时,创了“宣统纪”的新格局;各志、表中除记录天文、地理、礼乐、选举、艺文、食货及皇子、公主、外戚、封臣等各方面活动外,新修的交通志、邦交志及表中的军机大臣、理藩院,都是前史所未有的。

列传中创立了畴人、藩部、属国三传,反映了清代社会的新发展。

另外,对于反清斗争的重要人物如张煌言、郑成功、李定国、洪秀全等,《清史稿》也都列了传。

这些都是值得称赞的。

但是,由于参加修史的人多是清朝的“遗臣”,因此书中贯穿着反对民主革命,颂扬清朝正统的思想。

例如诬蔑明末农民起义军为“土贼”,称太平军为“粤匪”,视辛亥革命为“倡乱”。

而对帝国主义的侵华罪行和清朝统治者的反动行径却多处隐瞒,倾向性错误显而易见。

对此,连当时的南京国民政府人员都极为不满。

1929年12月14日,故宫博物院院长易培基列举了十九条理由,呈请政府下令禁止《清史稿》发行,其中有;反革命、蔑视先烈、称扬诸遗老、鼓励复辟、反对汉族、为满清讳等内容。

所以,思想观点与立场错误实是此书的主要问题。

同时,由于《清史稿》是众人编纂而成,编写时彼此缺少照应,更因时局动荡,仓促成书,未经主编总阅审定便“随修随刻,不复有整理之暇”,过于粗陋。

因此,体例不一,繁简失当,史实之中也有不少错误。

其实,这与赵尔巽的主导思想有关。

因为他把此书看做是“急就之章”,“并非视为成书”,只是想以此作为“大辂椎轮之先导”,对于书中所有疏略纰缪处,“敬乞海内诸君子切实纠正,以匡不逮,用为后来修正之根据。

”显然,按其本意。

《清史稿》只是类似现代的一部征求意见稿。

这样,易培基所指责的“体例不合,人名先后不一致,一人两传,目录与书不合,纪表传志互不相合,有日无月,人名错误,泥古不化,简陋,忽略”等谬误也就成了先天性的问题。

至于遗漏、颠倒、文理不通等现象更属意料中事。

自1914年设立清史馆起,历时十四年修成。

先后参加缩写的有柯劭忞等一百多人。

本书体例一如历代的正史,分为本纪、志、表、列传四个部分,共五百二十九卷。

然而,《清史稿》修纂时,纂修者多为清室遗老,眷恋清朝的心态甚重,故书中很多反对革命、诬蔑先烈、谀扬清朝之词,政治立场有很大问题。

其次,当时清朝的档案尚未清理,修史者只能根据原国史馆中的稿件和有关史籍,不能直接利用原始档案,故价值较逊。

再次,《清史稿》成书时,国民党的北伐军即将入北京,仓猝付印,未能对全书统一修改和认真校勘,故史实、人名、地名、年月日的错误遗漏比比皆是。

赵尔巽在《发刊缀言》中指出,本书是“作为史稿披露”的“急就之章”,“并非视为成书”。

《清史稿》出版后之翌年,即1929年,故宫博物院院长易培基呈文国民党行政院,建议禁止《清史稿》的发行,《清史稿》遂成禁书。

易培基在呈文中说:此书“系用亡清遗老主持其事,……彼辈自诩忠于前朝,乃以诽谤民国为能事,并不顾其既食周粟之嫌,遂至乖谬百出,开千百年未有之奇……故其体例文字之错谬百出,尤属指不胜屈。

此书若任其发行,实为民国之奇耻大辱”。

《清史稿》的编纂者明确站在清朝一边,反对辛亥革命,故而对清末革命活动少写或不写,如兴中会、同盟会的成立、民报的出版、辛亥前的起义活动,几乎全都没有记载,看不出清朝是怎样被推翻的。

即使有一点记载,也语含贬抑,如写武昌起义,“八月甲寅,革命党谋乱于武昌,事觉,捕三十二人,诛刘汝夔等三人……丙辰,张彪以兵匪构变,弃营潜逃……嗣是行省各拥兵据地,号独立,举为魁者,皆称都督”,寥寥数十字,修史者反对革命的立场十分鲜明。

对革命中牺牲的烈士,目为“匪党”。

对于孙中山当选临时大总统这一重要史事,该书称:“甲戌各省代表十七人开选举临时大总统选举会于上海,举临时大总统,立政府于南京,定号曰中华民国”,故意不写孙中山的名字,使人不明白临时大总统是谁。

孙中山是推翻清朝的革命领袖,《清史稿》中“孙文”的名字仅一见。

光绪三十年“五月丙戌,懿旨特赦戊戌党籍,除康有为、梁启超、孙文外,褫职者复原衔,通缉监禁编管者释免之”(《德宗本纪二》)。

这是慈禧太后下旨赦免戊戌党人时,特别指名康、梁、孙三人大逆不赦,这才提到孙文的名字。

相反,该书编纂者对对抗革命者则大加歌颂表扬。

《清史稿》卷469,为恩铭、端方、松寿、赵尔丰、陆钟琦等一批被革命者击毙的督抚写传记,或称“不屈遇害”,或称“骂不绝口”,或称“忠孝节义萃于一门”,篇末论曰“或慷慨捐躯,或从容就义,示天下以大节,垂绝纲常。

庶几恃以复振焉”。

这些吹捧之词,反映了修史者拥护清朝、反对革命的遗老心态。

《清史稿》记述李自成、张献忠、南明、白莲教、太平天国等史事时一概称“匪”、“逆”、“寇”、“贼”,立场亦极为鲜明。

《清史稿》记载民国以后的事,不用民国纪年,而用干支纪年。

如民国元年称“壬子年”,民国二年称“癸丑年”,民国三年称“甲寅年”,表示不承认中华民国,不奉民国正朔。

《清史稿》是民国政府出钱聘请撰修的,他们竟然诬蔑辛亥革命,反对民国。

所以易培基在请封禁《清史稿》的呈文中说:修史者“若在前代,其身必受大辟,其书当然焚毁。

现今我政府不罪其人,已属宽仁之至,至其书则决不宜再施行海内,贻笑后人,为吾民国之玷,宜将背叛之《清史稿》一书永远封存,禁其发行”。

众所周知,在晚清时期,帝国主义侵略中国,清朝丧权辱国。

《清史稿》却为清朝讳,往往轻描淡写,语焉不详。

如鸦片战争后签订南京条约,《宣宗本纪》中仅书(道光二十三年)“八月戊寅,耆英奏广州、福州、厦门、宁波、上海各海口,与英国定议通商”。

寥寥50字,只提到五口通商,而对于关系重大的割让香港、协定关税、赔偿军费烟费等均未提及。

《清史稿》的编纂者由于知识结构的限制,对外国情况不了解,故而对域外的记述错误也很多。

如说“俄国界近大西洋者,崇天主教”(《邦交志一》),其实俄国近波罗的海,距大西洋甚远,信仰东正教,而非天主教。

又晚清洋务运动中,设工厂,开矿山,建铁路,造轮船,开始启动中国近代化的步伐。

《清史稿》仅立《交通志》以概括当时的工矿交通建设,而对当时规模巨大的上海制造局、福州船政局、汉冶萍企业、开滦煤矿、基隆煤矿、大生纱厂、华盛纱厂等均视而不见。

这些企业标志着中国近代化的艰难起步,《清史稿》全无记载,实为重大的遗漏。

新疆于光绪九年建行省,台湾于光绪十一年建行省,这几乎是众所共知的。

而《清史稿·地理志》却说“穆宗(同治)中兴以后,台湾、新疆改列行省”,把台湾、新疆建省的时间,提前到了同治时。

总理各国事务衙门成立于咸丰末年,而《清史稿·职官志》称“延及德宗(光绪),外患蹑迹,译署始立”。

按“译署”即总理各国事务衙门之简称,这里又把它成立的时间,推迟到了光绪时。

《河渠志》记载全国河流的情况,却只记了黄河、淮河、运河、永定河四条。

我国最长的河流长江遗漏失载,其他像珠江、黑龙江、松花江、雅鲁藏布江等大江大河全都不见踪影,岂不笑话

《天文志》只记到乾隆末年,乾隆以后一百多年无天文可查。

原因是外国传教士任职钦天监期间,有天文记录,而传教士离开后,天文失载,资料空缺,故只有半部《天文志》。

《时宪志》内编入了三卷八线表,这是中学生数学教科书中的对数表,和清史风马牛不相及。

修史者缺乏自然科学知识,把它塞进了《清史稿》实属不伦不类。

清朝统治期间,存在南明政权,包括弘光、隆武、永历三朝,历时十八年。

又太平天国政权历时十四年。

《清史稿》简单处理,南明政权只设立张煌言、李定国、郑成功三篇传记,而太平天国仅设洪秀全一篇传记。

列传的设置也十分凌乱,一人立二传者共十四人(王照园、乌什哈达、马三俊、安禄、周春、乐善、兰鼎元、胡承诺、苏纳、惠伦、罗璧、阿什坦、谢启昆)。

又有应立传而不立传者,如翁方纲、朱筠(后有人增补)、吕留良、谭钟麟均无传。

严复是晚清著名思想家,译介西方文化到中国,影响甚大,也无专传,仅在林纾之下列有附传。

《清史稿》的列女传,胪列妇女二三百人,大多是丈夫早死、守节不嫁或夫死殉节,纯属宣扬纲常礼教、三从四德的封建糟粕,更无可取之处。

《清史稿》一书记载之史事,有很多失实之处,至于人名、地名、年月日之讹误,更数不胜数。

如《皇子表》载延信“雍正元年袭贝勒,寻以功封郡王。

六年因罪革爵”,误。

延信之最高封爵为贝勒,未封郡王。

雍正三年革爵,非六年。

《公主表》载宣宗(道光)第六女寿恩固伦公主,“道光十年十二月生,咸丰九年四月薨,年三十八”,误。

按其生卒年计算,虚岁仅三十岁而非三十八岁。

《世祖本纪一》称:顺治二年六月,“(李)自成窜九宫山,自缢死”,误。

按:李自成为地主武装所击杀,非自缢。

顺治二年十月“故明唐王朱聿钊据福建”,误。

按:唐王名朱聿键,非聿钊。

《圣祖本纪》康熙五年三月“以胡拜为直隶总督”,误。

按:是年直隶总督为朱昌祚,非胡拜。

康熙十七年七月,“是月,吴三桂僭号于衡州”,误。

按:吴三桂僭号称帝,在康熙十七年三月,非七月。

康熙十九年三月“吴丹复重庆、达州、奉乡,诸州县悉定”,误。

按:四川无奉乡县,应为东乡。

康熙二十九年“荣亲王常宁为安远大将军,简亲王喇布、信郡王鄂札副之”,误,常宁应为安北大将军,非安远大将军,喇布已死于康熙二十年,其弟雅布袭封简亲王,此处应为雅布,非喇布。

又《阮元传》称:“集清代天文、律算诸家作《畴人传》,以彰绝学”,误。

按:阮元所作《畴人传》,为记载我国历代科学家之传记,非仅记有清一代。

《邦交志》载“英有里国太者,嘉应州人也,世仰食外洋”,误。

按:里国太亦译李国泰,曾在中国任第一任总税务司,英国人,并非华裔,与广东嘉应州没有关系。

像这类史实、人名、地名、时间的错误,比比皆是,难以缕述。

汪宗衍先生详细校勘了部分《清史稿》,摘出上千条错误,集成一书,名《读清史稿札记》。

他评论说“翻阅所及,凡年份、官爵、人、地、书名,误倒衍夺之处,不胜条举。

史实抵牾,体例乖谬,亦多有之。

”《清史稿》记事上起努尔哈赤称帝,下至宣统三年清朝灭亡时为止。

其中一些列传还涉及到辛亥革命以后的张勋复辟、溥仪离宫后出走天津、王国维投北京昆明湖自杀等事件。

本书大部分依据《清实录》、《宣统政纪》、《清会典》、《国史列传》和一些档案资料写成,编者对这些史料汇集起来,初步作了整理,使读者能够得到比较详细系统的有关清代历史的素材。

而且有些志和清末人物的列传,并非取材于常见的史料,当另有所本。

因此,本书仍有它的参考价值。

尽管《清史稿》存在许多缺陷,可是,在今天还没有别的清史能替代它时,这部未定稿的正史。

也就成了我们研究清史的一部很有价值的史书。

1914年3月,赵尔巽被袁世凯召为清史馆馆长。

他上任以后,聘清朝遗老、著名学者柯劭忞、缪荃荪等100多人,工作人员200多人,名誉职位300多人,组成篡修班子,开始编修清史。

适值军阀混战,国力衰微,经费极为紧张,特别是1917年后,费用几乎到毫无着落的地步。

赵尔巽对清王朝心怀眷恋之情,认为事关一代国史,“失今不修,后业益难著手”,再困难也“不敢诿卸”。

一方面节约开支,敦促同仁加快进度、多尽义务,一方面以其资望向各军阀募捐,并言:“不能刊《清史》,独不能刊《清史稿》乎

”终于1927年编成《清史稿》,为研究清朝历史提供了权威史料。

当年9月3日赵尔巽在北京病逝,时年83岁。

翌年,《清史稿》正式付印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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