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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选选位会主持词

时间:2017-03-20 01:50

中国的伊斯兰教有四大门宦

一、虎夫阿文意为“低声的”,声念诵“迪克尔”(赞颂词),故又称其为“低念派”。

它是中国伊斯兰教四大苏菲学派之一,由清朝时期(约1672年)的宗教领袖阿帕克和卓(维吾尔族白山派首领)、马来迟(民族不详)二人创立和传授的。

虎夫耶的教职人员主要有穆勒什德、海里凡和穆勒提,穆勒什德是教主,又被称为“太爷”,他被教徒视为圣徒,他死后所修的墓地就成为宗教活动场所;海里凡是相当于长老的品级,被称为“老人家”;穆勒提是指学习道乘修功的门徒。

另外还有下属的阿訇和“满拉”,实行教主集权制,后演变为教主家族世袭制。

下属若干教坊联结为一个教区,由教主指派海里凡主持教务;各教坊长由教主委任,不由教民推选聘请,他们只在清真寺进行教乘功课。

“迪克尔”一般是由首领秘密向他人传授。

念诵时把“安拉乎”分成三个音节,并在身上选三个穴位,按音节在穴位上运气,做出不同的动作。

在这一派里面,还有20多个分支,分布在中国西北各省以及云南、四川等省的一些地区。

这个门宦支系较多,约有20余个,如华寺、毕家场、鲜门、胡门、刘门、洪门、疯门、丁门、法门、通贵、灵明堂、文泉堂、穆夫提、凉州庄、碱沟井、高赵家、临洮、北庄、崖头、撒拉教等,但各个支系之间,并无统辖、隶属关系,独立传教和行使教权。

虎夫耶主要分布于西北甘、宁、青、新等地。

二、哲赫忍耶:阿文意为“公开的”、“高扬的”,在道乘功修中主张高声朗诵“迪克尔”(赞颂词)而得名。

称为“高赞派”、“高声派”。

哲赫忍耶产生于十八世纪中叶(清乾隆年),由该派第一辈教主马明心创立。

马明心(1719—1781年),字复性,经名伊卜拉欣,道号“维嘎耶·屯拉海(维嘎耶·图海,民族暂不详)”。

他祖籍甘肃武都,幼年随叔父前往麦加朝觐,路遇也门苏菲派道堂教主伊本·辛尼,被收为徒。

清乾隆六年(公元1741年)回国,带回经籍,创建哲赫忍耶门宦,先后在青海、甘肃、宁夏、云南等地各族(包括部分藏、汉等民族)中宣传其主张,信徒日众,形成中国一门宦教派,去世后被尊为“束海达依”(意即“为真主之道牺牲的人”)。

哲合忍耶有5个支系,分别为板桥、沙沟、南川、北山、新店子,虽同为哲合忍耶门宦,但相对独立。

哲赫忍耶主要分布在甘肃、宁夏、青海、新疆、云南等一带。

三、嘎德林耶:阿语意为“大能者”,也是伊教四大苏非学派之一。

该学派于12世纪首创于波斯,曾盛行于伊拉克巴格达等地,清康熙初年由穆罕默德29世后裔“华哲·阿布都·董拉希”传入甘宁青。

在长期发展中受中国传统文化影响较深,与其他苏菲学派有着显著区别。

这个门宦包括大拱北、香源堂、阿门、祁门、韭菜(九彩)坪等支系。

嘎德林耶有出家习俗,在出家人中选出一位“当家人”,是该门宦显著特征。

主要分布在甘肃、宁夏、云南、四川等一带。

四、库布林耶:起源于中亚地区的一个教团,阿语意为“至大者”,它也是伊斯兰教四大苏菲学派之一,源于中亚人“纳吉姆丁·库布拉”所创的库布拉维教团,据说,第一个将库布林耶传入中国的是一位名叫“穆乎引的尼”的阿拉伯人,他曾三次来中国传教,第一次到两广传教,第二次到两湖传教,第三次来甘宁青传教,最后于明末清初定居河州东乡大湾头传教,受到当地群众的欢迎,并送给他九亩地,穆乎引的尼遂改姓张,号玉皇,字普济,成为东乡族一员,和他先后来到大湾头的还有其子艾海买提·白贺达吉,后继任了第二辈教主,发展不少教众,有东乡族有回族,其子孙相袭已经传了十几辈。

因为他在大湾头山腰上建立了拱北(墓地),俗称张门或者大湾头门宦。

他们的道乘功课主要是静修参悟,规定穆勒什德(教主,太爷)每年必须静坐40或70天,甚至长达120天,一般是在僻静的山洞里进行,在此期间尽量少吃食物,少睡觉,每天清晨就开始默念“齐克尔”,履行拜功,直到深夜。

这是一个人数较少的派别,在中国主要分布在甘肃的东乡、康乐和皋兰等地。

从这里也可以看出来,中国穆斯林所谓的新、老之分也有个特点,即“新教不新,老教不老”。

作为老教鼻祖的“格迪穆”,它难道不平和么

它的教义难道不灵活么

做为新教的代表“伊赫瓦尼”,它难道不激进么

他的理论难道不刻板么

最后再说一点,但由于其民族形成历史的诸多原因,中国穆斯林在一些方面也深受什叶派的影响、很多方面也有什叶派的痕迹,而且是相当大的影响。

这都和回族的民族起源、民族文化有重要的关系。

据冯今源先生在《中国的伊斯兰》一书中根据前人的传述列举了一些事例,其中有:一、经堂教育毕业的学员,要举行“穿衣挂帐”的仪式,所谓的“穿衣”,即是穿绿色的大衣。

重绿色,正是什叶派的特点之一。

二、主管教务的被称做伊玛目,称呼经堂教育的学员为哈里发。

这也是什叶派习惯的称谓。

三、传习经典多用波斯语,如《虎托布》、《克尔白欧》、《古力斯它尼》、《米尔涮德》、《侯赛尼》、《赖麻尔台》等等。

四、冲头、礼拜的举意以及日常用语多是波斯语。

五、注重纪念阿里之妻法图麦,每年都要做法图麦姑太太会,却不为法图麦的母亲,圣室海底彻做“圣纪”。

六、给小孩起名字,多取“阿里、哈桑、侯赛因、法图麦”等什叶派尊敬的人物。

七、卧尔足桌上上多讲的阿里的骁勇,少讲的是欧麦尔的战功。

八、在八项教门原根中强调“唯(信赖)伊玛目”。

成语接龙的规则

成语接龙大赛比赛要求及规则:大赛分三部分:第一部分:成语积累我最好比赛规则:每位同学根据主持人出示的内容,补充一组成语(5个),全对的计10分,答错一个或不会的该项不计分。

每组全对1人加5分。

第二部分:成语接龙我最棒比赛规则:每个小组推选一人,参加人数每次8人,每组每位选手根据主持人出示的成语,进行一组成语接龙,接对一个5分,接错一个、不会接或接重复的该项不计分,但要根据抽签完成任务(随机抽,抽到什么就完成什么)1、成语接龙一定要跟成语  2、同音不同字可以,但一定要同声(声调)  3、10秒钟没人跟接,即最后跟贴者胜。

由胜者重新出成语,大家继续玩。

  所以,为了胜利,选成语时,注意最后一个字,要让别人不好跟哦。

4.选出获胜次数最多的同学得一份礼品。

第三部分:团队合作显实力比赛规则:每组推荐一名选手根据主持人出示的成语,进行一组成语接龙(10个),不会的可以向本小组的其他队员请求援助,接对一个计10分,从接错处开始不计分。

1、只允许接最后一个字,作为新的成语开头。

2、尽量避免成语出现重复(否则从重复处开始不计分)。

3、谐音也可以知足常乐-----()-----()-----()-----()-----()-----()-----()-----()-----()-----()势不可当-----()-----()-----()-----()-----()-----()-----()-----()-----()-----()志

村民代表怎么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10年10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   第三章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四章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第五章 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编辑本段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设立。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分设若干村民小组。

  第四条 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第五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编辑本段第二章 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根据工作情况,给予适当补贴。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

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工作。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经济发展。

  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并支持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男女平等,做好计划生育工作,促进村与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推动农村社区建设。

  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村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和引导各民族村民增进团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遵守并组织实施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村民服务,接受村民监督。

  编辑本段第三章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

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组成,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或者因其他原因出缺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

  第十三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   (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十四条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公布。

  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

  第十五条 选举村民委员会,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

村民提名候选人,应当从全体村民利益出发,推荐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为候选人。

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由候选人介绍履行职责的设想,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

  选举村民委员会,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

另行选举的,第一次投票未当选的人员得票多的为候选人,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

  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选举结果应当当场公布。

选举时,应当设立秘密写票处。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名单。

  具体选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第十六条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并说明要求罢免的理由。

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

  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当选无效。

  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由乡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第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缺,可以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补选。

补选程序参照本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

补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到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时止。

  第二十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工作移交。

工作移交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监督。

  编辑本段第四章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第二十一条 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

  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

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

召集村民会议,应当提前十天通知村民。

  第二十二条 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法律对召开村民会议及作出决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召开村民会议,根据需要可以邀请驻本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派代表列席。

  第二十三条 村民会议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代表会议不适当的决定。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第二十四条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   (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   (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   (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   (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

  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设立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五分之四以上,妇女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

  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

村民代表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

村民代表可以连选连任。

  村民代表应当向其推选户或者村民小组负责,接受村民监督。

  第二十六条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

村民代表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

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代表会议。

  村民代表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第二十七条 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第二十八条 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应当有本村民小组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村民小组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

村民小组组长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属于村民小组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企业和其他财产的经营管理以及公益事项的办理,由村民小组会议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讨论决定,所作决定及实施情况应当及时向本村民小组的村民公布。

  编辑本段第五章 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二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决策机制和公开透明的工作原则,建立健全各种工作制度。

  第三十条 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

  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接受村民的监督:   (一)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   (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   (三)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   (四)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   (五)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前款规定事项中,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

  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所公布事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

  第三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三十二条 村应当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或者其他形式的村务监督机构,负责村民民主理财,监督村务公开等制度的落实,其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中推选产生,其中应有具备财会、管理知识的人员。

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村务监督机构成员。

村务监督机构成员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可以列席村民委员会会议。

  第三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以及由村民或者村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聘用人员,应当接受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对其履行职责情况的民主评议。

民主评议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由村务监督机构主持。

  村民委员会成员连续两次被评议不称职的,其职务终止。

  第三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和村务监督机构应当建立村务档案。

村务档案包括:选举文件和选票,会议记录,土地发包方案和承包合同,经济合同,集体财务账目,集体资产登记文件,公益设施基本资料,基本建设资料,宅基地使用方案,征地补偿费使用及分配方案等。

村务档案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规范。

  第三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审计包括下列事项:   (一)本村财务收支情况;   (二)本村债权债务情况;   (三)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资金、物资管理使用情况;   (四)本村生产经营和建设项目的发包管理以及公益事业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情况;   (五)本村资金管理使用以及本村集体资产、资源的承包、租赁、担保、出让情况,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情况;   (六)本村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要求审计的其他事项。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部门、财政部门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审计结果应当公布,其中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在下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之前公布。

  第三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事项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编辑本段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开展工作应当提供必要的条件;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需要经费的,由委托部门承担。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公益事业所需的经费,由村民会议通过筹资筹劳解决;经费确有困难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给予适当支持。

  第三十八条 驻在农村的机关、团体、部队、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人员不参加村民委员会组织,但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参与农村社区建设,并遵守有关村规民约。

  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与前款规定的单位有关的事项,应当与其协商。

  第三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本法的实施,保障村民依法行使自治权利。

  第四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本法,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四十一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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