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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舆论引导工作培训会主持词

时间:2017-03-05 14:32

我惹祸了,帮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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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亥革命真正实现三民主义了吗

没有。

  辛亥革命,是指发生于中国农历辛亥年(清宣统三年),即公元1911年至1912年初,旨在推翻清朝专制帝制、建立共和政体的全国性革命。

狭义的辛亥革命,指的是自1911年10月10日(农历八月十九)夜武昌起义爆发,至1912年元旦孙文就职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前后这一段时间中国所发生的革命事件。

广义上辛亥革命指自19世纪末(一般从1894年兴中会成立开始,但也有学者认为从1905年同盟会成立算起)迄辛亥年成功推翻清朝统治在中国出现的连场革命运动。

  1911年夏天,湘、鄂、粤、川等省爆发保路运动,运动在四川省尤其激烈。

9月25日,荣县独立,成为全中国第一个脱离清王朝的政权。

把保路运动推向高潮。

10月10日晚,新军工程第八营的革命党人打响了武昌起义的第一枪。

汉阳、汉口的革命党人分别于10月11日夜、10月12日攻占汉阳和汉口。

起义军掌控武汉三镇后,湖北军政府成立,黎元洪被推举为都督,改国号为中华民国。

武昌起义胜利后的短短两个月内,湖南、广东等十五个省纷纷宣布脱离清政府宣布独立。

1912年2月12日,清朝发布退位诏书。

至此,2132年的帝制历史告终结。

  辛亥革命是近代中国比较完全意义上的资产阶级民主革命。

它在政治上、思想上给中国人民带来了不可低估的解放作用。

革命使民主共和的观念深入人心。

反帝反封建斗争,以辛亥革命为新的起点,更加深入、更加大规模地开展起来。

不过,由于共和民主并没有在辛亥革命后得到广泛的、真正的实施,辛亥革命实际上是“既成功,又失败了”。

急求外国对广告代言人作出规定的法律条文

韩国   预审制度防患于未然   在韩国,政府通过预审制来规范电视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和客观性。

韩国很多明星的身影频繁地出现在各类电视广告中,但是有关虚假广告的问题却很少发生,究其原委,很大程度上归功于电视广告的预审制。

  韩国的电视广告由韩国广告自律审议机构进行预审。

该机构由1个制定审议标准的委员会和3个审议委员会构成,每个审议委员会由来自各领域的7名专家组成,分别负责对电视广播电台的广告内容、有线卫视的广告和大型广告牌的内容,以及报刊杂志的广告内容进行审查。

所有的电视和广播电台的广告在正式播放前必须经过该委员会的审查。

未经审查自行播放的广告将被视为非法广告,有关广告公司和电视台会受到严厉的法律制裁。

  为了有效地规范广告行为,韩国广告自律审议机构制定了一系列规定,从广告用语、受众、表现形式等各方面对不同领域的产品作出了严格的限制。

以药品为例,韩国将药品分为一般药、专用药和药材三类。

减肥药物作为专用药,和药材一样被禁止进行电视广告宣传。

即便是可以做广告的一般药类,委员会也规定广告中禁止出现可能诱发消费者误用和滥用的内容。

  审议委员会在审查广告片的过程中一旦发现问题,就会责令广告公司进行修改、处理。

由于实施了这种防患于未然的预审制度,韩国基本杜绝了虚假广告与观众见面的机会,也为名人明星卸掉了沉重的社会责任和法律责任。

(干玉兰)   西班牙   消费者理智商家自律   据西班牙Media-Analizer市场调查研究所的一项调查,近10年来,西班牙的名人广告增长了400%。

贝克汉姆、罗纳尔迪尼奥、纳达尔等一批巨星成了各种产品的代言人。

60%的西班牙人承认,看广告时会受到名人效应的影响。

  但西班牙人是比较成熟的消费群体,人们在接受广告宣传时变得越来越理智,多数人不会盲目购买名人代言的产品。

调查显示,76%的西班牙人认为目前广告上的名人面孔太多了,这样反而起不到很好的效果,因为商家要宣传的是产品,而不是脸蛋儿。

  此外,广告商虽然不能验证产品质量,而只负责让产品形象深入人心,但仍然比较注意广告内容,发布前进行认真审查,以免招来麻烦。

  此外,商家的自律也十分重要。

去年,西班牙各大饮食连锁企业与卫生部签署了一个自律协议,目的是杜绝不利于儿童健康的广告宣传,尤其是可能引起儿童肥胖症的食品广告。

协议中有一项内容就是不能邀请名人为这类食品做广告,因为明星对孩子的影响太大,很容易产生负面作用。

共有33家国内外大饮食企业签了协议。

(方长平)   加拿大   代言者必须实际使用   《加拿大广告标准准则》第7条对代言、推荐或证明某产品或服务广告作了明确规定,代言、推荐或证明者必须是该产品或服务的实际使用者,广告相关信息须有充分事实依据,绝不许欺骗或误导消费者,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民事或刑事处罚。

  在政府的支持下,加广告标准协会从1972年起开始提供对将要播发的广告进行预审,颁发播发许可证以及相关咨询的有偿服务。

这实际是从源头上解决了不实或虚假广告的问题,同时也解除了相关各方对潜在风险的担忧。

  加拿大名人做代言广告的不多,除“门槛”高外,也与名人广告效应不佳有关。

当地一家著名民调公司2005年做的一项调查显示,名人广告很难改变北美地区一般消费者的品牌喜好,而且消费者往往都会怀疑:这个名人肯定被商家收买了

(杨士龙)   美国   对保健品广告敬而远之   在美国,演艺及体育明星为企业及产品充当代言人的现象十分普遍,但由于广告法规对广告内容及形式都有严格、详尽的规定,因此名人代言广告惹出法律纠纷的情况并不常见。

  美国的形象代言人广告必须“证言广告”和“明示担保”,意思就是明星们必须是其所代言产品的直接受益者和使用者,否则就会被重罚。

美国摇滚巨星杰克逊曾为百事可乐做广告,但有人发现他根本不喝汽水后,一时间他被公众列为知名度高却被普遍讨厌的人物。

一个好莱坞演员也曾因做虚假广告被罚款50万美元。

  通常来说,美容产品、保健品及药物类广告常常因为其宣称的效果与实际使用效果存在较大的差异而较易引起消费者不满,因此美国的演艺明星大多对此类广告敬而远之,避免惹上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即便常有女明星为一些知名的化妆品公司担任代言人,但她们也大多是作为公司品牌的形象代表出现,而很少会在广告中为产品的效果现身说法,更不会就产品效果向消费者作出保证。

  即使不少明星推出以自己姓名作为品牌的系列产品,利用自己的知名度赚钱,这些产品也往往是服装、香水等比较“安全”的时尚消费品。

  卡门·巴尔伯是总部设在洛杉矶的美国纳税人与消费者权益基金会的公关协调主任。

她表示,美国广告法规定此类广告的代言人必须是产品的实际使用者,而且广告中有关产品效果的宣传必须有事实依据,因此名人代言多见于大众消费品和服务类产品的广告中,例如化妆品或银行信用卡服务等。

(曹卫国)   瑞典   名人代言广告受多方制约   在瑞典市场上,服装、护肤品和食品是名人做广告最多的行业。

  瑞典广告行业协会会长皮亚·布里克尔说,名人代言产品,就是将其名誉和代言的产品捆绑在一起。

名人代言的产品一旦出现问题,为其代言的名人自然而然地会成为公众抱怨和指责的对象,有的甚至连自己的正业也会受到影响。

  瑞典虽然没有关于名人代言广告的专门法规,但是可以从广告法律条文、名人自律规范和舆论监督等方面对名人代言广告进行制约。

  瑞典的广告法十分严格,对所宣传的产品质量和标准有着非常明确的规定,对企业进行产品推广做出了种种规定和限制。

瑞典对食品、药品以及保健品等直接关系到人民健康的产品更是有许多补充条款,这些严格的规定从源头上堵住了问题广告的出笼。

(新欣)   日本   虚假代言面临失业风险   日本明星做广告的酬金十分高,所以这也决定了只有大企业才能请得起。

  在日本,如果明星代言的产品属于伪劣产品,那就意味着明星本人可能会因此受到巨大影响,不但要向社会公开道歉,还会在很长时间得不到任何工作。

另外,如果明星本人出了问题,那么广告主也会因为担心自己产品形象受到损害,而立即停止有关广告的张贴与播放(王婉)   法国   虚假代言面临牢狱灾   在法国播放的广告大都注重依靠新奇创意来突出产品品质,很少靠明星脸蛋来拉动人气,这也和欧洲人相对理性的消费观念有很大关系。

法国市场一般来说比较成熟,卖家与买家大致处于信息对等状态。

从买家来说,一般他们比较理性,都相当注重品牌。

他们对一个品牌的认知往往是经过一番积累的,并非一张明星代言人的脸孔便能让他们“头脑发热”。

在这样的消费风气之下,法国的厂商也不太愿意花费重金聘请明星做广告。

  面对理性的买家,卖家在做产品形象广告时也非常慎重。

企业选择代言人往往会通过公关公司,后者挑选明星或偶像人物时,会充分考虑产品的特质。

受严格规定的限制,明星们也不敢随便什么广告都接,因为如果代言了虚假广告,身败名裂不说,还可能遭受牢狱之灾。

法国一位电视主持人吉尔贝就曾经因为做虚假广告而锒铛入狱,罪名是夸大产品的功效。

为什么说辛亥革命不仅在一定程度上打击了帝国主义的侵略势力,而且推动了亚洲各国民族解放运动的高涨。

一百年前,在伟大革命家孙中山的领导下,辛亥革命推翻了清朝的统治,结束了两千多年的封建专制,开启了民主共和的新纪元,在中国革命史册上写下了光辉的篇章。

胡锦涛同志在“七一”重要讲话中指出:“孙中山先生领导的辛亥革命,结束了统治中国几千年的君主专制制度,对推动中国社会进步具有重大意义”。

  一、哪些因素催生了辛亥革命  民族危机加深,社会矛盾激化  20世纪初,随着帝国主义列强对中国的侵略日益扩大,尤其是在迫使中国签订《辛丑条约》以后,列强加强了对清政府的政治控制,多方扩展在华经济势力。

在华投资规模急速扩张,包括扩大设厂规模和给清政府提供高息贷款,而铁路、矿山的利权更成为帝国主义掠夺的目标。

1904年至1905年,日、俄两国为争夺在华利益竟在中国东北进行战争,清政府却宣称“局外中立”。

经过一年多的厮杀,日本战胜俄国,俄国将所攫得的在中国东北地区南部所有一切侵略特权“转让”给日本。

在日、俄相斗之时,英国也派兵侵入中国西藏地区。

德国则企图将势力延伸到原属英国势力范围的长江流域。

  为了对外支付巨额赔款,十几年间,清政府的财政开支激增4倍之多。

在清朝统治的最后几年里,各种旧税一次次被追加,巧立名目,新税层出不穷,各级官吏还中饱私囊,以致民怨沸腾。

正是在中外反动派的严重压迫下,20世纪初,各阶层人民的斗争风起云涌,遍及全国。

从1902年至1911年间,各地民变多达1300余起。

其中包括各阶层人民的反洋教斗争,农民、手工业者的抗捐、抗税、抗租斗争,工人的罢工斗争,少数民族与会党的起事等。

同时,还发生了拒俄、拒法、抵制美货等爱国运动以及收回利权运动和保路运动等。

在一些运动中,资产阶级开始成为主要的角色。

  这些情况说明,随着晚清政局的演变,人民群众已经不能照旧生活下去了。

  清末“新政”及其破产  革命酝酿之际,正是清政府内外交困之时。

1901年《辛丑条约》的签订,标志着以慈禧太后为首的清政府已彻底放弃了抵抗外国侵略者的念头,甘当“洋人的朝廷”,同时也使国人对清政府更为失望,国内要求改革的呼声日渐高涨。

为了摆脱困境,清政府于1901年4月成立督办政务处,宣布实行“新政”。

此后,陆续推行了一些方面的改革,包括:设立商部、学部、巡警部等中央行政机构;裁撤绿营,建立新军;颁布商法商律,奖励工商;鼓励留学,颁布新的学制,1905年明令废除科举制度。

迫于内外压力,1906年清政府宣布“预备仿行宪政”,并于1908年颁布了《钦定宪法大纲》,制定了一个学习日本君主立宪的方案,并规定了9年的预备立宪期限。

  但是,预备立宪并没有能够挽救清王朝,反而激化了社会矛盾,加重了危机。

主要原因在于,清政府改革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延续其反动统治。

正如出洋考察政治的五大臣在回国后的奏折中所说的,立宪有三大利:“皇位永固”、“外患渐轻”、“内乱可弭”,这正是清政府预备立宪的目的。

为了巩固皇权,清政府迟迟不答应资产阶级立宪派提出的关于立即召开国会的要求,还镇压了立宪派的国会请愿运动,同时却借立宪之名不断加强皇权。

1911年5月,为形势所迫不得不成立责任内阁,13名大臣中满族就有9人,皇族占5人,被讥为“皇族内阁”。

这不仅使立宪派大失所望,也使统治集团内部分崩离析。

事实表明,清政府已陷入无法照旧统治下去的境地。

正如孙中山所形容的,清政府“可以比作一座即将倒塌的房屋,整个结构已从根本上彻底地腐朽了,难道有人只要用几根小柱子斜撑住外墙,就能够使那座房屋免于倾倒吗”

革命已如箭在弦上,一触即发。

  资产阶级革命派的形成  从根本上说,近代中国革命是被外国侵略者和本国封建统治者逼出来的。

中国革命的许多先驱者早年也曾试图采取和平手段推进中国进步。

1894年,孙中山本人就写过《上李鸿章书》,提出“人能尽其才,地能尽其利,物能尽其用,货能畅其流”的主张,但被拒绝。

这对孙中山是一个深刻的教训。

他后来谈到,自己原本也赞成“以和平之手段、渐进之方法请愿于朝廷,俾行新政”,但经过现实的教训,方知“和平方法,无可复施”,“积渐而知和平之手段不得不稍易以强迫”。

同年,他在檀香山组织兴中会,提出了“驱除鞑虏,恢复中华,创立合众政府”的革命纲领,并筹划发动反清起义。

1904年,他发表《中国问题的真解决》一文,指出只有推翻清政府的统治,“以一个新的、开明的、进步的政府来代替旧政府”,“把过时的满清君主政体改变为‘中华民国,才能真正解决中国问题。

这表明以孙中山为首的资产阶级革命派在踏上革命道路之时,就高举起民主革命的旗帜,并选择了以武装起义推翻清王朝统治的斗争方式。

这也是中国资产阶级革命派与改良派的根本不同之处。

  民主革命思想的广泛传播  20世纪初,随着一批新兴知识分子的产生,各种宣传革命的书籍报刊纷纷涌现,民主革命思想得到广泛传播。

  1903年,章炳麟发表了《驳康有为论革命书》,反对康有为的保皇观点,歌颂革命是“启迪民智,除旧布新”的良药,强调中国人民完全有能力建立民主共和制度。

邹容写了《革命军》,以“革命军中马前卒”的名义,热情讴歌革命,阐述在中国进行民主革命的必要性和正义性,号召人民推翻清朝统治,建立“中华共和国”。

陈天华写了《警世钟》、《猛回头》两本小册子,痛陈帝国主义侵略给中国带来的沉重灾难,揭露清政府已经成了帝国主义统治中国的工具,号召人民奋起革命,推翻清政府这个“洋人的朝廷”。

  在资产阶级革命思想的传播过程中,资产阶级革命团体也在各地纷纷成立。

从1904年开始,出现了10多个革命团体,其中重要的有华兴会、科学补习所、光复会等。

这些革命团体的成立为革命思想的传播及革命运动的发展提供了不可缺少的组织力量。

1905年8月20日,孙中山和黄兴、宋教仁等人在日本东京成立中国同盟会,孙中山被推选为总理,黄兴被任命为执行部庶务,实际主持会内日常工作。

同盟会以《民报》为机关报,并确定了革命纲领。

同盟会的政治纲领是“驱除鞑虏,恢复中华,创立民国,平均地权”。

1905年11月,在同盟会机关报《民报》发刊词中,孙中山将同盟会的纲领概括为民族主义、民权主义、民生主义三大主义,后被称为三民主义。

同盟会是近代中国第一个领导资产阶级革命的全国性政党,它的成立标志着中国资产阶级民主革命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二、“舍得一身剐,敢把皇帝拉下马”  封建帝制的覆灭  孙中山领导的同盟会不仅提出了革命纲领,而且从事实际的革命活动,他们先后发动了多次武装起义。

这些起义虽然相继失败,但是产生了广泛的影响。

其中影响最大的是1911年4月27日(辛亥年三月二十九日)举行的广州起义。

黄兴率敢死队120余人在广州举行起义,革命党人大部分牺牲。

七十二烈士的遗骸被葬于黄花岗,故是役史称“黄花岗起义”。

  1911年5月,清政府宣布“铁路干线收归国有”,并与四国银行团订立粤汉、川汉铁路借款合同,借“国有”名义把铁路利权出卖给帝国主义,同时借此“劫夺”商股。

这激起了湖北、湖南、广东、四川四省的保路风潮,其中以四川反对最强烈。

清政府在铁路利权问题上采取的政策,进一步激起了民众的愤慨和反抗,加速了革命的爆发。

立宪派本来主张把保路运动限制在“文明争路”的范围之内,但四川总督赵尔丰竟下令军警向手无寸铁的请愿群众开枪,造成“成都血案”。

广大群众忍无可忍,在同盟会会员的参与下,掀起了全四川的武装起义。

  由于革命形势已经成熟,湖北新军中的共进会和文学社两个革命团体决定联合行动,在武昌举行武装起义。

1911年10月10日晚,驻武昌的新军工程第八营的革命党人打响了起义的第一枪。

起义军一夜之间就占领武昌,取得首义的胜利。

革命军在3天之内就光复了武汉三镇,成立了湖北军政府。

  武昌起义掀起了辛亥革命的高潮,打开了清王朝统治的缺口。

在一个月内,就有13个省(包括上海)及其他省的许多州县宣布起义,脱离清政府的统治。

腐朽的清王朝迅速土崩瓦解。

1912年2月12日,清帝被迫退位,在中国延续了两千年的封建帝制终于覆灭。

  中华民国的建立  1911年底,孙中山从海外回到上海。

“独立”各省的代表在南京选举孙中山为临时大总统。

1912年1月1日,孙中山在南京宣誓就职,改国号为“中华民国”,定1912年为民国元年,并成立中华民国临时政府。

1912年3月,临时参议院颁布《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具有资产阶级共和国宪法性质的法典。

《临时约法》规定,“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而“以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国务院、法院行使其统治权”。

《临时约法》以根本大法的形式废除了两千年来的封建君主专制制度,确认了资产阶级共和政治制度。

  三、 革命党人反对封建军阀专制统治的斗争  南京临时政府只存在了3个月就夭折了。

北洋军阀首领袁世凯在帝国主义和国内反动势力以及附和革命的旧官僚、立宪派的共同支持下,窃夺了辛亥革命的果实。

  封建军阀专制统治的形成  武昌起义后,袁世凯以武力压迫革命派,并命其党羽联名通电,宣称“若以少数意见采用共和政体,必誓死抵抗”。

帝国主义列强调动军舰在长江游弋,为袁世凯助威,并攻击孙中山“缺乏管理国家的经验”。

在革命高潮中附和革命的立宪派、旧官僚等则从内部施加压力,大造大总统职位“非袁莫属”的舆论,力主袁世凯上台,以便早日结束革命。

一些革命党人甚至也主张只要袁世凯能逼清帝退位,就应该让他当大总统。

  在这种情况下,孙中山不得不表示只要清帝退位、袁世凯宣布拥护共和,就可以把临时大总统的职位让给他。

袁世凯在得到这些许诺后,加紧“逼宫”。

1912年2月12日,清帝退位。

第二天,袁世凯致电临时政府,宣布“共和为最良国体”。

2月14日,孙中山向参议院提出辞呈,但附以南京为首都、总统在南京就职、遵守约法三个条件,力图以此制约袁世凯。

袁世凯不肯离开北京老巢,指使部下发动“兵变”,西方列强也调兵进京配合,以迫使革命派让步,革命派再次妥协。

3月10日,袁世凯在北京就任临时大总统。

4月1日,孙中山正式卸去临时大总统职务。

随后,临时参议院决定将临时政府迁往北京。

  袁世凯窃夺辛亥革命的果实之后,建立了代表大地主和买办资产阶级利益的北洋军阀反动政权。

  首先,在政治上,北洋政府实行军阀官僚的专制统治。

以袁世凯为首的封建军阀们大力扩充军队,建立特务、警察系统。

他们制定《暂时新刑律》、《戒严法》等一系列反动法令,剥夺《临时约法》规定给予人民的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等各种政治权利。

1914年3月,袁世凯公然撕毁《临时约法》,炮制了一个《中华民国约法》,用总统制取代内阁制。

不久,他又通过修改《总统选举法》,使大总统不仅可以无限期连任,而且可以推荐继承人。

这样,袁世凯不仅可以终身独揽政权,而且还可以将其传子传孙。

至此,中华民国只剩下一块空招牌了。

  袁世凯统治时期,出卖路权、矿权,大肆借款,并签订众多不平等条约。

他未经国会同意,与列强签订“善后大借款”合同,用盐税作抵押,使列强实现了控制和监督中国财政的愿望。

1915年5月,为了让日本支持复辟帝制,他竟然基本接受日本提出的严重损害中国权益的“二十一条”要求。

  1915年12月12日,袁世凯宣布实行帝制。

第二天,在中南海居仁堂接受百官朝贺。

31日下令以1916年为“中华帝国洪宪元年”,准备在元旦举行登基大典。

帝制复辟活动遭到举国反对,袁世凯从1916年1月1日到3月23日只当了83天皇帝就被迫取消帝制。

1917年6月,张勋率“辫子军”北上,拥废帝溥仪复辟。

这一次复辟的时间更短,仅12天就在全国人民的声讨中破产了。

  总之,北洋军阀政府从政治上、经济上和文化思想上对辛亥革命进行了全面的反攻倒算,中国重新落入了黑暗的深渊。

  反对封建军阀专制统治的斗争  辛亥革命失败后,中国资产阶级革命派内部也发生了分化。

许多革命党人以为,推翻封建帝制、建成共和政体,革命大功告成,从而丧失了革命意志。

他们中有的人热衷于追逐个人的官职和利禄,甚至投靠军阀,迅速蜕化为新的官僚、政客。

有的人埋头经营实业,为自身牟取经济利益。

有的人热心于搞议会政治和政党内阁,甚至主张劝说袁世凯加入国民党。

还有的人在革命受到挫折时,意志消沉,隐遁山林,或者移居海外,以逃避国内的政治斗争。

孙中山起初也一度受到袁世凯的欺骗,表示“十年不预政治”,以修铁路、发展实业为己任。

1912年8月,宋教仁为实现责任内阁,在北京正式组建国民党,孙中山为理事长。

1913年宋教仁被刺后,他开始看清了袁世凯的真面目,毅然发动武装反袁的“二次革命”。

由于北洋军阀在军事上占绝对优势,而国民党方面缺乏兵力和财力,内部意见又不一致,结果只坚持了两个月就失败了。

  1914年,孙中山在日本组织中华革命党,坚持反袁武装斗争。

由于中华革命党提不出能够动员群众的革命纲领,入党者又必须宣誓绝对服从孙中山个人,带有强烈的宗派性,严重脱离群众,因而参加的人数很少,社会影响不大。

  1915年12月25日,即袁世凯准备“登基”前一周,蔡锷等在云南组织“护国军”,宣布独立,很快形成席卷半个中国的护国运动。

次年6月,袁世凯在全国人民的反对声中被迫取消帝制,不久忧惧而死。

  皖系军阀头子段祺瑞掌握北洋政府后,变本加厉地推行独裁卖国的反动统治,拒绝恢复《临时约法》和国会。

在这种局面下,孙中山举起了“护法”的旗帜,但“护法”的口号在群众中缺少号召力。

由于孙中山既没有足够的实力,也不掌握军队,遂不得不依靠与皖系军阀有矛盾的西南军阀。

而西南军阀则企图利用孙中山的声望对抗北洋军阀,扩大自己的实力。

1917年9月,在广州成立以孙中山为大元帅的护法军政府,并出师北伐。

不久,西南军阀与直系军阀勾结,擅自实行停战,并且排挤孙中山,改组军政府。

1918年5月21日,孙中山愤然离开广州去上海。

护法运动的失败,使他认识到“南与北如一丘之貉”,想依靠南方军阀来反对北洋军阀,是行不通的。

  四、 辛亥革命的伟大历史意义  辛亥革命是资产阶级领导的以反对君主专制制度、建立资产阶级共和国为目的的革命,是一次比较完全意义上的资产阶级民主革命。

正如指出的:“中国反帝反封建的资产阶级民主革命,正规地说起来,是从孙中山先生开始的。

”在近代历史上,辛亥革命是中国人民为救亡图存、振兴中华而奋起革命的一个里程碑,它使中国发生了历史性的巨变,具有伟大的历史意义。

  第一,辛亥革命推翻了封建势力的政治代表、帝国主义在中国的代理人清王朝的统治,沉重打击了中外反动势力,使中国反动统治者在政治上乱了阵脚。

在这以后,帝国主义和封建势力在中国再也不能建立起比较稳定的统治,从而为中国人民斗争的发展开辟了道路。

  第二,辛亥革命结束了统治中国两千多年的封建君主专制制度,建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资产阶级共和政府,使民主共和的观念开始深入人心,并在中国形成了“敢有帝制自为者,天下共击之”的民主主义观念。

正因为如此,当袁世凯、张勋先后复辟帝制时,均受到了社会舆论的强烈谴责和人民群众的坚决反抗。

  第三,辛亥革命给人们带来一次思想上的解放。

自古以来,皇帝被看作是至高无上、神圣不可侵犯的绝对权威,如今连皇帝都可以被打倒,那么还有什么陈腐的东西不可以被怀疑、不可以被抛弃?辛亥革命激发了人民的爱国热情和民族觉醒,打开了思想进步的闸门。

  第四,辛亥革命促使社会经济、思想习惯和社会风俗等方面发生了新的积极变化。

南京临时政府成立后,以振兴实业为目标,设立实业部,先后颁布了一系列有利于工商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以推动民族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随后的几年成了资本主义发展的“黄金时代”。

革命政府还提倡社会新风,扫除旧时代的“风俗之害”。

如:以公元纪年,改用公历;下级官吏见上级官吏不再行跪拜礼;男子以“先生”、“君”的称呼取代“老爷”等的称呼;男子剪辫、女子放足之风迅速席卷全国等。

这些变化不仅改变了社会风气,也有助于人们的精神解放。

  第五,辛亥革命不仅在一定程度上打击了帝国主义的侵略势力,而且推动了亚洲各国民族解放运动的高涨。

列宁指出:“中国人民的革命斗争具有世界意义,因为它将给亚洲带来解放并将破坏欧洲资产阶级的统治”。

  指出,辛亥革命“有它胜利的地方,也有它失败的地方。

你们看,辛亥革命把皇帝赶跑,这不是胜利了吗?说它失败,是说辛亥革命只把一个皇帝赶跑,中国仍旧在帝国主义和封建主义的压迫之下,反帝反封建的革命任务并没有完成”。

说辛亥革命失败,主要在于辛亥革命仅仅赶跑了一个皇帝,却没有能够改变封建主义和军阀官僚政治的统治基础,无法完成反帝反封建的根本任务。

辛亥革命的失败根源于中国民族资产阶级的软弱性和妥协性。

  尽管辛亥革命最终失败了,但是,以孙中山为代表的中国民主革命的先驱者的业绩和不屈不挠的奋斗精神,永远是中国近代革命史上光辉的一页。

  (季玲整理)  “开启历史新纪元·纪念辛亥革命100周年知识竞赛”启事  今年是辛亥革命100周年。

辛亥革命是开启民主共和新纪元的伟大革命,宣告了中国最后一个封建王朝清王朝的覆亡,成为中华民族迈向独立、富强的历史新起点。

辛亥革命建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资产阶级共和政府,使民主共和的观念深入人心;受过辛亥革命民主主义思想洗礼和启蒙的先进分子随后接受了马克思主义,并转变为共产主义者,中国共产党及其领导的新民主主义革命因此有了最初基础。

应该说,辛亥革命开启了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之门,隆重纪念辛亥革命100周年,对于鼓舞全国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继续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为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不懈奋斗,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纪念辛亥革命100周年,中共北京市委讲师团与北京日报社于2011年8月上旬至9月下旬举办“开启历史新纪元·纪念辛亥革命100周年知识竞赛”。

竞赛利用《北京日报》理论周刊与市委讲师团宣讲家网站两大平台,实现报网互动,优势互补,旨在通过生动活泼、群众参与性、互动性强的知识竞赛活动,把辛亥革命知识的学习宣传引向深入。

  竞赛办公室设在北京市委讲师团宣讲家网站和《北京日报》理论部,竞赛热线电话:68006063、68008808、85202852。

  此次竞赛设一等奖10名,奖金1000元(税前,下同);二等奖20名,奖金700元;三等奖30名,奖金500元;纪念奖100名,价值50元的精美纪念品一份;组织奖10名,颁发获奖证书和价值1000元的精美奖品一份。

  为便于读者答题,理论周刊和宣讲家网站()今日刊出竞赛辅导内容。

8月15日,理论周刊和宣讲家网站将刊登竞赛试题。

9月中旬,举办知识竞赛抽奖仪式。

获奖名单将在宣讲家网站和本刊公布。

试题答案在宣讲家网站上公布。

  北京市委讲师团宣讲家网站  北京日报理论部  2011年8月8日  宣传辛亥革命的一个窗口  今年是辛亥革命100周年。

作为对在职干部进行基本理论和形势政策教育培训常设机构的中共北京市委讲师团,在各类宣讲活动中,十分重视历史教育,尤其是近代史教育,采用多种形式引导大众了解孙中山、黄兴等革命活动的成败得失,认识辛亥革命的重大意义,反思辛亥革命对中国道路的探索,在具体生动的史实中展示出历史和人民对中国共产党的必然选择。

  市委讲师团始建于20世纪50年代,经市委批准于1985年5月恢复建制。

党的十六大以来,市委讲师团以推进马克思主义大众化、通俗化为宗旨,先后打造了辅导报告精品超市、宣讲家网站、大讲堂、百姓宣讲、部委基层主题联学、市民理论学校、理论宣讲示范基地、“宣讲家杯”优秀报告党课评选、辅导报告专家库等具有广泛社会影响的九大宣讲品牌。

宣讲家网站开播于2006年10月,是运用互联网新媒体技术扩大理论宣讲影响力和覆盖面的创新尝试,是市委讲师团九大宣讲品牌的集中展示。

网站日浏览率最高达3300多万次,每天有10多万独立IP同时在线学习收看报告和讲稿,页面点击量累计达25亿次。

在辛亥革命100周年之际,网站上传了《孙中山与辛亥革命》、《谈谈袁世凯与辛亥革命》等10多部报告视频,并将在10月改版后的首页设立“辛亥百年”专栏。

电视台招聘笔试题目

论司法独立内容提要:司法独立是法治社会的内在要求,对保证司法裁判的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秩序,满足社会成员对效益的需求具有重要的意义。

司法独立是司法改革的中心环节,要求围绕这一中心进行必要的制度重构。

司法独立和对司法的监督不存在根本性的对立,两者的出发点都是要实现司法程序和实体的公正,在坚持司法独立的前提下完善对司法的监督是处理好两者关系必须遵循的原则。

关键词:司法独立制度构建司法监督随着当代中国法治化进程的加快,司法改革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

在这一项庞大而又复杂的司法工程当中,司法独立无疑是能够牵一发而动全身的突破口。

虽然我国早已确立了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有人称之为“中国特色的司法独立”,但日渐加快的社会民主化、国家法治化进程使这司法独立的种种不足暴露无遗。

建立完备的制度来保障司法真正独立已经迫在眉睫。

一司法独立的含义概述对司法独立含义的理解,关系着司法独立原则的贯彻,而要全面正确地理解司法独立,必须知道什么是司法。

在其他国家,普遍的观点认为,司法、司法权和司法机关既不同于立法、立法权和立法机关,也有别于行政、行政权和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即审判机关或法院,司法权即审判权或法院的职权,司法即审判。

例如,美国《联邦宪法》第3条第1款规定:“合众国的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及国会随时制定与设立的下级法院。

”日本《宪法》第76条第1款规定:“一切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及由法律设置的下级法院。

”[1]正因为如此,司法独立也称为审判独立。

我国学术界一般认为,司法机关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司法机关指法院或国家审判机关,但对广义的司法机关的范围认识却不统一,主要有三种不同的理解:第一种认为除法院外,还包括检察机关;第二种认为行使国家审判权、检察权和管理司法行政工作的机关都是司法机关;第三种认为除了第二种观点以外,还包括公安机关。

综观我国高等院校中的所有法学教材,一致认为中国法中的司法权既包括审判权,也包括检察权,我国的司法体制也体现了这一点,称法院、检察院为司法机关,这在中国是约定俗成的。

狭义的司法含义没有争议,也体现了司法改革的方向和意义,故本文所称司法采用狭义,界定为:国家确权的中立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对冲突事实适用法律的活动。

要给司法独立下一个定义,其实并非易事。

德国学者将独立而不受干涉具体界定为八个方面:1.独立于国家和社会间的各种势力;2.独立于上级官署;3.独立于政府;4.独立于议会;5.独立于政党;6.独立于新闻舆论;7.独立于国民时尚与时好;8.独立于自我偏好,偏见与激情。

[2]从中不难看出,司法独立意味着一个社会中特定司法实体的法律自主性,而这种自主性以排除非理性干预为内容、为标志。

所以,笔者这样表述司法独立的含义:经国家确权的中立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按照法定程序和方法对冲突事实适用法律的过程中排除任何非理性干预的法律自主性。

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美国法学家亨利?米斯也认为:“在法官作出判决的瞬间,被别的观点,或被任何形式的外部权势或压力所控制或影响,法官就不复存在了┅┅法院必须摆脱胁迫,不受任何控制和影响,否则他们便不再是法院了。

”[3]宪法从审判权(狭义的司法权)运行的角度确定司法独立原则,而亨利?米斯则精辟地表述了法官独立、法院独立的重要性。

从中外学者的基本观点来看,司法独立可以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含义就政治层面而言,司法独立指司法权独立,源于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原则;第二层含义是法院独立,法院独立是司法权独立的制度表现,包括法院独立于非法院机构和法院之间相互独立;第三层含义是法官独立,既独立于其他职业的公民,又须特别强调法官与法官之间的自主性,法官独立是司法独立的最高形态。

法官个人独立与法院独立是司法独立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没有法院独立,单个法官无法履行其职责;同样,如果法官不能免于其独立审判可能会带来的种种担心,就不可能有独立的审理与判决,也就不可能有司法独立。

法院独立审判与法官个人独立之间的关系就如同结构与其组成部分之间的关系,没有一个好的结构,组成部分豪无根据,没有组成部分,结构毫无意义。

[4]正因为如此,绝大部分国家的司法独立都十分强调这两个方面,据对世界142部成文宪法的统计,有105部宪法规定了司法独立和法官独立。

[5]如德国基本法第97条规定:“法官具有独立性,只服从宪法和法律”;日本宪法第76条规定:“所有法官依良心独立行使职权,只受本宪法和法律的拘束”。

保障法官独立也是现代西方国家司法制度尤其是法官制度的核心,对于法官的资格、任命、任期、薪俸、惩戒、免职、退休等各个方面都作了详细规定,主要的制度和措施有:一由法律家充任法官;二高度集中的任命体制;三法官的身份得到法官不可更换制、高薪制、专职制和退休制等制度的切实保障;四严格的弹劾惩戒程序。

[6]而我国,虽然法官法第八条与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为法官独立行使职责提供了保障,并也已正式签署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承认法院内部实行法官独立审判,以顺应世界潮流。

[7]但实际上法官并未能够独立。

不论是从法院的内部结构还是从审判方式来看,包括上下级法院的关系及法官个人和法院的关系,中国的司法制度基本上建立在机构独立与统一的观念之上,法官个人独立在整个制度中并没有得到承认。

二司法独立的意义分析(一)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必要条件。

司法独立作为司法活动的一项原则,其本身又是由司法活动的本质所决定和要求的。

所谓本质,指一事物区别于其他事物的内在规律。

而事物总是在一定范畴之内才能进行区别。

按照现代政治学的划分,国家的职能大致分为立法、行政、司法三大块。

立法以议事、决策和立制为特征;行政以命令、统筹和执行为特征;司法以中立裁判为特征。

这些不同的特点既是不同事物的本质特点,又使这一事物不同于其他事物而成为这一事物,而司法活动不同于立法、行政活动的本质就在于裁判。

耶林说:“法律的立场,就如一位公正的调解人,是要评判所有互相竞争的需要及主张。

”[8]公正对于司法裁判具有极其重要的价值,“法哲学家们通常认为公正在解决冲突这一特殊过程中具有更高的价值”,[9]而不公正的司法对一个法治社会的损害无比严重,“一次不公正的(司法)判决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

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断则把水源弄坏了。

”[10]为保证具有如此重要价值的司法裁判的公正性,要求行使该权力的机关和个人必须中立于争执双方,与争执双方及所争执的问题没有感情和利益的纠葛,更不能从属于或受制于其中的任何一方。

美国学者福布森指出:“不论成败,也不论好坏,裁判总是法官的使命。

不过裁判的正义总是与中立者联系在一起。

”[11]确实,中立并不必然通向裁判正义,但裁判正义必然要求中立,中立是实现裁判正义的必要条件,没有裁判的中立性,就不存在公正的判决。

虽然中立与独立不是同一含义,但实现中立要求司法独立。

司法不独立,却从属于或受制于他人,法官不得不服从权势者施加的种种压力,司法岂能保持中立?裁判者的居中立场一旦被动摇,公正的判决从何而来?我们知道,公正的裁判以裁判者中立为必要条件,裁判者中立又以裁判者独立为必要条件,换言之,公正的裁判以裁判者独立为必要条件,无法保障裁判者的独立地位就不能保证裁判的公正。

(二)司法独立有利于定分止争,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

法院和法官不仅是私人之间所生争执的公断人,而且还是行政权力乃至立法权力的“宪法裁决人”。

[12]司法真正独立能够缓解诸多矛盾,维持社会稳定;司法不独立,导致的结果必然与我们希望和追求的效果背道而驰,南辕北辙。

在司法不独立的情况下,当事人只要不服法院的裁判,就可以不断地通过上访改变对其不利的裁判;允许当事人向司法机关以外的机关和部门申诉,其结果可能是使一方当事人暂时获得他原来的期望的满足,但是另外一方当事人也可以通过同样的手段获得自己愿望的满足,于是纠纷就这样永无止境地进行下去,最后获胜的绝不是掌握真理或代表正义的一方,而是在诉讼方面更有耐心和更有毅力的一方。

[13]这样不仅无法解决矛盾,反而促使矛盾的激化,长期恶化下去,法律在广大群众的心中,只会一纸空文,“三级法院四个判决八年官司一张白纸”[14]的事例也将比比皆是,法律的终极权威性将不复存在,法律不再是社会控制的有效手段,人们将寄希望于非法律途径解决本应按法律程序解决的问题,社会的动荡不安可想而知。

只有司法能够独立,才能在公民心目中形成权威,法院才能成为任何团体和个人在受到他人或政府的不公正待遇时的最后选择,独立公正的审判,使败诉方承认失败并接受最后的结果,这就缓和社会的矛盾和冲突,维护社会的稳定。

(三)司法独立能够使社会或人们以较少的投入获得较大的产出,以满足人们对效益的需要。

“在资源有限的世界中,效益是一个公认的价值。

表明一种行为比另一种行为更有效当然是制定公共政策的一个重要因素。

”[15]在司法过程中,法院、当事人都要投入一定的人力、财力、物力和时间,它们构成了审判成本,而通过独立公正的审判,迅速有效地解决社会纠纷的数量和质量就是审判效果,以尽量少的时间消耗和物质的投入,实现更大意义上的公正已成为现代司法一个综合的理想要求。

司法独立,避免了不必要的人力投入,消除了许多不合法的影响裁判的因素,节约了自然资源和社会资源,降低了诉讼成本,并能够在更大程度上保证裁判的公正和高效。

显然,愈接近于独立的司法愈有利于公平、效率的优化配置;反之,如果司法独立还只是一个遥远的理想,司法效益的实现必将受到很大影响。

在司法改革的各个环节当中,司法独立处于核心地位,犹如文章的中心思想,文章的各个部分不能偏离中心思想,同样,司法改革的各项措施都与司法独立存在着千丝万缕的内在联系,都围绕并体现着司法独立的精神。

可以说,司法独立是真正实现依法治国的前提和基础。

在中国这样一个缺乏司法独立的历史传统并十分看重“关系”的国度,司法独立显得尤为重要。

当打官司被戏称为“打关系”,我们在付之一笑的同时,更应该挖掘这种不合理、不合法现象的制度根源。

权大于法,以权压法的事例也并不鲜见,这些绝不是文明的法治社会所可以容忍的。

党和国家早已敏锐地认识到司法独立的重要价值和深远意义,鉴于我国保障司法独立的制度尚不健全,党的十五大报告确立了依法治国,推进司法改革,建立健全司法独立制度的宏伟目标。

实现依法治国方略,司法改革是重点环节,不仅要改造和建立健全相关制度,而且要引导包括司法人员在内的广大公民树立正确的法律理念。

虽然制度的改良不能一蹴而就,但相对于意识形态的变迁而言,毕竟容易得多,况且制度的建立必然有利于与之相适应的思想的推广和普及。

三司法独立的制度构建与设想司法活动对于立法、行政而言,具有明显的软弱性和被动性。

法院实行不告不理的原则,法官是在被动地适用法律。

“行政部门不仅具有荣誉,地位的支配权,而且执掌社会的武力.立法机关不仅掌握财政,而且制定公民权利义务的准则。

与此相反,司法部门既无军权,有无财权,不能支配社会的力量和财富,不能采取任何主动的行为。

故可正确断言:司法部门既无强制,又无意志,而只有判断,而且为实施其判断亦需要借助于行政部门的力量。

”[16]司法部门的弱小必然招致其他部门的侵犯,威胁和影响,却无从成功地反对其他两个部门。

正如德国法学家沃尔夫甘?许茨所说,“行政侵犯司法,特别是侵犯法官的独立,在任何时代都是一个问题。

”[17]如果不具备切实可行、坚强有力的制度保证司法部门不受非法干扰,司法活动处于无法“自保”的尴尬境地,主持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土崩瓦解,社会将一片混乱,就无法克服朱总理曾痛心疾首地指出的“司法不公,而国危矣”的危险局面。

因此建立完备的制度来保障司法独立的实现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改革法院设立体制,确保司法权完整运行,摆脱司法权的地方化,克服地方保护主义。

众所皆知,由于司法机关的组织体系、人事制度以及财政制度等都受地方政府的管辖和控制,国家在各地设立的法院已逐渐演变为地方法院,由此而产生的地方保护主义以及相应的徇私枉法、任意曲解法律、弯曲或掩盖事实真相的现象不断蔓延升级,使司法的统一性遭到严重破坏。

在地方各级党委或组织部门的领导掌握司法人员升降去留大权的情况下,同级司法机关要依法行使职权而不受党委或组织部门领导的某些干涉,显然是不可能的。

司法人员有时难免处于要么坚持原则,秉公办案而被撤职、免职或调离;要么听之任之,违心办案而保住“乌纱帽”的两难境地

要消除这些弊病,根本的办法是改变法院的整体构成和运作机制。

章武生,吴泽勇两学者从整体性的角度提出了法院体制改革的具体方案,认为全国各级法院可以这样设置:1.最高法院的改革着重于以下三点:第一,借鉴外国经验,对向最高法院上诉的案件进行限制;第二,最高法院审理上诉案件不作事实审只作法律审;第三,取消最高法院对具体案件的批复。

2.高级法院的改革,一是严格控制受理一审案件的数量,使其主要精力放在上诉案件的审理上;二是完全打乱现行的司法区与行政区重合的法院设置模式,按照经济、地理、人文等客观因素,从方便公民诉讼的角度出发,重新划分,全国可以设10个左右的高级法院为普通案件的上诉法院。

高级法院之下可设两个左右分院,这样现有的高级法院机构实际上可以得到保留,又可以排除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

3.中级法院的改革,应当作为普通案件的初审法院来设置,并应当精简数量,但可设派出机构。

4.对于基层法院应当设简易庭和普通庭两种审判机构,但以简易庭和简易程序为主;法律规定范围的简易小额案件由简易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超出该范围的案件,当事人可选择向基层法院的普通庭起诉,也可以选择向中级法院起诉。

5,对于人民法庭,应当是基层法院的派出机构,其职权是审理一般民事案件和轻微刑事案件,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进行法治宣传。

[18]这种构想能在很大程度上克服司法权的地方化影响,具有极大的参考作用,在改革法院体制时可以在此基础上进行完善。

(二)建立法官任期终身制度和司法经费的全国统筹制度。

前述方案虽然能够较大程度的解决司法权地方化的不良影响,但由于要大面积地重构法院体制,工程巨大,在短期内难以实现。

[19]在今后一段时间内,我国的审判机关按行政区划设置的格局以及在人财物方面受制于地方的体制不会发生大的变动。

因此,建立法官任期终身制是较为可行的方案。

在实行司法独立的大多数西方国家,其法官都是由总统或内阁任命,一旦被任用,只要没有法定的失职和违法犯罪行为就一直任职到退休,任何机关和个人非依法定条件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降低、撤换其职务或者对其职务作出不利于他的变动,我国也可以借鉴这样的制度。

对法官的弹劾应有其所在法院提出,对法院院长的弹劾由同级人大常委会提出,这样法官可以依法独立行使职权而无后顾之忧。

这种制度一方面解决了地方党政随意更换“不听话”的院长、法官的老大难问题,使司法独立在人事上有了切实的制度保证,另一方面也无需增加新的的审判机关,无需新增大量司法人员。

二是建立司法经费的全国统筹制度,具体方案是每年初由地方各级政府按照上年度国民生产总值或财政收入总数的一定比例逐级上缴中央财政,然后由中央财政部门全额划拨最高人民法院,再由最高人民法院按人数和地区情况逐级下拨地方各级人民法院。

这样做虽然给财政部门和中央司法机关增加了一些工作量,但切断了地方政府部门借此干涉和影响司法工作的渠道,为地方各级司法机关保持独立地位提供了可靠保证。

(三)理顺上下级法院之间的关系,切实贯彻审级制度。

我国宪法规定的上下级法院之间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不仅在实质上是自己监督自己,在具有一定利益关系的情况下根本发挥不了任何积极作用的内部监督,而且也是被打上了行政化的烙印,实际上架空了审级制度,取消了二审程序,使越来越多的人认为上诉没有意义的症结所在。

现实中,下级法院向上级法院请示汇报的现象比较常见,最高人民法院也常以“批复”、“复函”、“解答”等方式“指导”下级法院处理具体案件,其实质仍然是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审理案件的具体审判行为的直接指导,[20]有违法院之间相互独立的司法独立要求。

其实,法院等级的不同只是审级的不同,受理权限的不同,裁决终极效力的不同,而不是上级法院应对下级法院审理案件的活动进行指导、约束。

上级法院可以改变下级法院的判决,是为了纠正下级法院已经出现的错误,并不意味着后者成为前者的下属。

尤为重要的是,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纠错程序是以上级法院不干预下级法院的审判为前提的,如果上级法院经常提前介入下级法院的审判,则下级法院的判决体现的就是上级法院法官的意志,在这种情况下,二审程序不可能实现纠错的功能。

也难怪越来越多的人对上诉失去了信任和兴趣。

因此,必须从制度上消除下级法院向上级法院请示汇报的可能性,实现各级法院之间的真正独立,让审级制度发挥应有的功能和作用。

(四)改造审判委员会的运作机制,保证法官独立和司法公正。

审委会制度在历史上对保证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以及保证案件的审判质量发挥过重要作用。

鉴于目前审判人员的业务素质总体上仍不高,在遇到重大疑难案件时确实难以作出决断,在杜绝向上级法院请示汇报时,难免会在如何裁判上犹豫不决,特别是新形势下,各种社会关系日益复杂,法院又必须作出处理,调解也常达不成一致意见,在这样的情况下,让一个由工作经验比较丰富,学识相对较高的法官们组成的审委会来作为人数众多的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确实能起到集思广益,兼听则明的作用。

但审委会的组成大部分为外行,了解案情的内行――该案的承办人却没有表决权;其讨论决定案件的程序和过程不具有最低限度的公正性,换言之,其是通过剥夺原告、被告与其他当事者的基本权利――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来运行的;由于审委会会议由院长或副院长启动和讨论,讨论案件的范围存在任意扩张的可能性,讨论的案件越多,对单个案件讨论所花费的时间和精力就越少,出现错误的可能性就越大,其实施结果无法使人满意。

[21]成员们不参加庭审,只依赖承审法官的汇报就对重大复杂的疑难案件作出决断,确有武断之嫌,如果承审法官在汇报时由于主官或客观的因素而对案件的把握有所偏误,无疑会造成错判,浪费了诉讼资源,降低了工作效率,既非公正,又不高效。

更严重的是,由于审委会成员都是院长、庭长,常过问法官对案件的审理,以其高人一等的身份干涉法官独立办案。

所以必须重新制定审委会规程,确定其合理权限,严格限定其讨论决定案件的范围;规范其工作程序,使审委会审理案件不能游离于审判规则之外,也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审判程序进行,在亲自体验和个别感悟之上建立内心确信,而不是听听汇报就随意作出判决。

同时要提高审委会成员的业务素质要求,避免谁行政职别高谁就是其成员的弊端,应以法律意识、专业知识、办案能力,工作经验的综合水平为选拔标准。

这样才能避免其短,发扬其长,维护司法独立,提高审判质量。

(五)建立法官平等化、专家化制度,确保法官之间互相独立。

我国法官队伍虽然庞大,但素质确实不高,而且个体之间也参差不齐,这是不争事实。

第一,但一型的人多,复合型的人少;第二,经验型的人多,知识型的人少;第三,成人教育培养的人多,正规院校培养的人少。

[22]这样的整体构成使众多的法官缺少深厚的人文素养,缺乏扎实系统的理论功底,难以养成以法律的概念去思考问题的习惯,更不能形成良好的继续学习的氛围,缺乏敬业精神。

也许正是为了适合素质不高的状况,法官之间人为地出现了不同的等级,使法官之间无法平等。

在同一审判中,由于等级不同,对案件的意见得不到同等的对待等奇怪现象,也就有制度根源可寻了。

出现这些情况确实不足为怪,却使合议庭在较大程度上变相成为独任审判。

等级有别是行政权的特征表现,目的在于使下级服从上级,保证行政命令的传达与执行,与法院的运作要求完全背离,法官被划分为三六九等,无疑是司法独立、法官独立所不容的。

正如贺卫方所言,等级的划分过于细致和繁琐,可能造成法官对级别问题过于敏感,产生严重的级别意识,法官是一种反等级的职业,法官最重要的品格是独立,如果在相关的制度安排方面过分强化人们的级别意识,导致法官过于关注上级法院或本院“领导”的好恶,就很可能破坏司法独立。

[23]法官独立是司法独立的要求,而法官独立也需要法官具有独立判断的经验和智慧。

“法官的责任是当法律适用到个别场合时,根据他对法律的诚挚的理解来解释法律。

”[24]法官要胜任这样的工作,非得有大智慧高素质不可。

而我国对法官的任职条件要求太低,加上一些政策性的任命,法官距离专家化的差别很大。

由不合格的人充当专业性、实践性要求很高的法官,司法裁决的低劣质量以及司法的不公和腐败可想而知。

我们的一些法官逐渐失去民众的信任,其素质低下是一大原因,也正是法官群体这种自身难以克服的缺点使他们自己无法意识到独立的价值,根本不能、不愿去追求自己的独立意志,成为制约法官独立的存在于法官群体当中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

(六)制定传媒活动的规则,科学处理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的关系,建立新闻审查和司法记者资格考试制度。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各类新闻媒体迅速发展,在现代化建设中发挥了极其重要的宣传、引导、监督作用;同时,我们也经常看到某些报道干扰了司法独立,制定科学的规则对司法独立和新闻舆论对司法的监督都有积极意义。

在传媒与司法的关系问题上,新闻自由与公平审判是一对矛盾,矛盾并不只意味着此消彼长的简单对立,而是对立与统一的有机结合。

确实,新闻自由与审判公平既具有正相关关系,又具有负相关关系;其正相关关系,是指负责任的报刊媒体应当是公正有效的司法运转所必不可少的辅助机构;其负相关关系,是指新闻自由在追求自由报道的过程中有可能对公平审判构成的侵害,以及司法机构为避免因相关报道使自身的运作陷于瘫痪而设计并采取的限制媒体采访和传播功能的措施,以及由此引发的与新闻自由的冲突。

[25]新闻自由发挥推进公平审判的作用,还是造成妨碍司法独立的影响,其实不在于新闻自由本身,对新闻报道司法的活动勒令禁止未必是科学的举措。

提高新闻工作者的素质,制定可行的规范,使新闻自由按章运行,完全可以发扬新闻对司法的促进功能,避免其与司法的负相关关系。

只要使这样的负面作用失去了兴风作浪的条件和基础,新闻自由能够达到对司法有利而无害的境地。

新闻讲究真实、及时,真实需要一定的时间去调查事实真相,而及时性的特点对调查的时间作了较大限制,两者可谓此消彼长,不可兼得。

优秀的新闻记者应采取科学的态度,根据不同的情况和要求对两者的关系作不同的处理和协调。

某些情况下,新闻报道的轻微失实无法避免,这也可以谅解,但如果是关于庄严的法律方面的报道就不能不采取慎重的态度,应该更多地关怀真实。

在当代信息社会,报纸的法律专栏、电视的庭审直播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法律意识也相应提高,是件大好事。

也正是如此,如果法律报道不真实,将对当事人和法院乃至法律的权威造成极大损害,甚而影响社会稳定。

而在法律报道过程中,有些记者在案件尚未审结时就采访专家、发表评论,甚至根据自己的意愿修改专家的专业化表述,由于新闻的影响范围广、程度深,已给司法的正常运行造成不少障碍。

因此,非常有必要制定相应的规范使新闻和司法两全其美,对涉及法律问题的报道各新闻单位应该严格把关,设立合法性审查制度,以确保其真实有据、合理合法。

鉴于我国部分记者的法律素养对于司法报道的要求仍有需提高之处,可以尝试建立司法记者资格考试制度,让一些素质高的记者专门或主要负责法律方面的报道,没有取得资格证书的记者不得进行这方面的报道,这既有利于对司法进行有效的监督,又可以尽可能的不影响司法独立。

从长远来看,有必要培养专业的司法记者队伍,应开设司法记者专业的大学课程,使这些学生既懂法律,又掌握新闻知识,由这些经过专业训练的人才担任司法记者,将在保证司法独立的情况下发挥巨大的监督作用。

四司法独立和对司法的监督我们追求司法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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