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女工工作者的文章
各街道(镇)中小学、区直属学校:一年来,我区广大女教师以新的精神面貌和工作姿态投身于教育改革,立足岗位,建功立业,涌现出一批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和“家庭事业双兼顾”先进女教师。
为了表彰先进,村立榜样,决定授于台州一中等10个单位为椒江区教育系统女工委先进单位,陶冬琴等20名同志为先进工作者,王雪琴等36名同志为教育系统第五批“家庭事业双兼顾”先进女教师。
希受表彰的同志保持先进,努力工作,为我区的教育事业发展作出新贡献。
附件:1、椒江区教育系统女工先进集体名单 2、椒江区教育系统女工先进工作者名单 3、椒江区教育系统第五批“家庭事业双兼顾”先进女教师名单 2008年2月20日 邮政优秀女工工作者先进事迹材料 **今年三十二岁,党员,大专,工龄十四年,现任**市邮政局工会干事。
在工会工作中,她凭着对工会工作的执着和热爱,在上级领导的领导下,心系企业发展,紧紧围绕企业的中心工作,认真开展工会工作及女工工作,并不断完善工会基础建设,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几年来,先后荣获:全省邮政系统演讲“第一名”、全省邮政工会系统“优秀信息员”、**省女职工工作理论征文“优秀奖”、全区先进工作者“标兵”、**市“四五普法”标兵、**市共青团“优秀团干部”、**市“优秀妇女干部”、**市“优秀女工工作者”、全市邮政系统“优秀宣讲员”、省邮政系统“素质工程先进个人”、**省广播主持人大赛**赛区三等奖,多年荣获先进工作者、优秀工会干部等荣誉。
并于2001年、2002年,分别考取了全国经济师初级、中级资格证。
一、加强自身建设,为适应时代步伐而更好的开展工会工作。
在工作中她认识到,社会的不断进步和邮政企业的改革与发展,对职工的素质要求也越来越高,只有不断学习、不断充电,才能为企业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在工作中她坚持每天学习一小时,每年研读一本,为了提高自身建设,她参加了电大金融班的学习,并考取了大专毕业证,通过努力她又考取了全国职称经济类初级、中级经济师资格。
在思想建设中,她积极学习党的方针、路线,在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期间,她经过细致研究编写了与企业发展相结合的演讲稿,并作为一名宣讲员在全区范围内进行讲解,受到一致好评。
在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大胜利召开时,她认真学习了相关材料,并认真的做了笔记。
二、扎实工会日常基础管理工作,使工会工作向规范化、标准化迈进 **市邮政局是一个大型企业,职工壹千余人,自**调入工会部门后,首先把工会会员、困难职工全部纳入微机管理,并把相关的工会基础材料全部装订成册,整理装档,使工会的基础管理工作达到规范化、材料管理档案化、日常工作标准化。
在2007年,全省女职工素质工程经验交流会中,**市邮政局工会的基础资料管理及档案规范化管理被省邮政工会领导及十三个地市的相关领导及市总工会领导给予了高度平价,并以此作为“典型”在全省十三个地市中广泛推广学习。
三、全面开展“素质提升工程”,确保各项活动有序开展。
作为女工委员,在女职工素质工程启动之时,经过细致分析**地区女职工情况,编制下发了《女职工行为规范》、《女职工素质工程三年、五年规划》等多项文件,并在全区各车间工会全部推行了“女职工三册一卡”,及“女职工干部管理档案”,从而确保了**地区“女职工素质工程”的实施与开展。
在全省刚推行女职工营销服务沙龙时,一切都处于朦胧状态,**经过精心调查,编制起草的《**市邮政女职工营销服务沙龙章程》及《管理办法》被省局工会公布在**省邮政工会网页上在全省进行推广。
2007年**市邮政局被国家总工会评为“素质工程优秀组织单位”,**同志也在这几年素质工程活动中分别荣获全市、全省邮政系统“素质工程”先进个人、“素质工程”标兵称号。
四、开展多种多样文体活动,积极调动广大职工的工作积极性与参与性。
邮政正处于改革时期,为缓解职工在工作之中的压力,局工会经常组织一些大型文体活动,**经常参与大型活动的组织、策划、主持,并把每次活动加以记录并写成信息报送省局及市总工会,极大的调动了职工参与企业改革与发展的动力。
吉林良智律师事务所的普法宣传
企业法制宣稿 大力开展企业普法和依法治把企业的各作纳入规范化、法制化的轨对于改进企业管理,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提高企业经营管理能力,推动企业健康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在依法治国的大环境下,在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下,加强法律学习,提高法律应用能力对企业来说更为重要和紧迫。
开展法制教育,加强学法用法能力是提高企业依法经营管理的需要。
企业法制化管理是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
企业经营中,合同管理、商务谈判、知识产权、工商管理、招标投标、诉讼仲裁等均应当纳入法制化轨道,要依法健全企业管理制度,避免经营风险,规范经营行为。
这些都需要加强企业干部职工的法制教育,以提高企业的法律素质和依法经营管理、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水平。
下面我讲关于企业治理的常用法规向大家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1.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及职工应学习和掌握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哪些
企业的法制宣传教育要紧紧围绕中心工作,在宣传党对企业的基本政策特别是关于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等政策的同时,结合企业实际学习宣传与职工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 (1)关于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方面的法律法规,如:宪法、民法、婚姻法、继承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收养法、义务教育法、妇女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末成年人保护法、法律援助条例等。
熟悉和掌握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对公民法律素质的基本要求。
(2)企业经营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如:企业法、劳动法、安全生产法、会计法等。
这些法律是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管理的有力保护,是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应该掌握的重要法律武器。
(3)关于市场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如:合同法、公司法、对外贸易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价格法、商标法、担保法和税法等。
这些法律是调整市场经济关系,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广大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
(4)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的法律法规,如:刑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仲裁法、信访条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等。
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是发展全社会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的基本保证,广大干部群众应重视学习和掌握这些法律法规。
2.公民应当享有哪些基本权利
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同时,公民在行使权利和自由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权利和自由。
同其他公民一样,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公民应当享有以下基本权利: (1)平等权,即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不受任何差别对待,以及要求国家平等保护的权利。
(2)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即公民依法享有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选举村民自治、居民自治组织组成人员的权利。
(3)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即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4)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
(5)结社自由和集会、游行、示威自由。
(6)人身自由权,即公民不受非法逮捕、拘禁,不被非法剥夺、限制自由以及非法搜查身体。
(7)人格尊严权,即公民的人格应当受到他人和社会的尊重,受国家法律的保护,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侵犯。
(8)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
(9)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权。
(10)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11)从事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12)受教育的权利。
(13)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劳动的权利。
(14)休息权。
(15)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即公民在法定条件下,有从国家和社会得到经济上或物质上的帮助的权利。
3.公民应当履行哪些基本义务
根据权利和义务相平衡的原则,公民既然享有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也就应当履行宪法规定的基本义务。
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公民应履行的基本义务主要包括: (1)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
国家的统一是公民实现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前提,没有国家的统一,任何权利和自由的实现都没有基础。
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民族团结对国家统一具有重要意义。
(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3)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4)保卫祖国,抵抗侵略,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我们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必须有和平的环境,这要求每个公民要把保卫祖国、抵抗侵略当作自己的神圣职责,把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当作自己的光荣义务。
(5)依法纳税。
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每个公民都应当增强依法纳税观念,自觉主动地履行纳税的义务,任何偷税漏税的做法都要受到法律的追究。
(6)计划生育。
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
凡是已婚的有生育能力的公民,夫妻双方都有责任依法履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除上述义务外,受教育和劳动既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的义务。
受教育的义务要求公民没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接受国家和社会为其提供的受教育的机会,公民不得妨碍国家对其子女所实行的义务教育。
公民的劳动义务是指每个有劳动能力的人都要从事劳动,并遵守劳动纪律。
4.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应如何对外承担债务
民法通则规定: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5.什么是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如何进行事务管理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个人独资企业应依法进行事务管理:(1)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有权自主选择企业事务的管理形式,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
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设置会计帐簿,进行会计核算。
(3)个人独资企业招用职工的,应当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保障职工的劳动安全,按时、足额发放职工工资。
(4)个人独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5)个人独资企业可以依法申请贷款、取得土地使用权,并享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6)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任何方式强制个人独资企业提供财力、物力、人力;对于违法强制提供财力、物力、人力的行为,个人独资企业有权拒绝。
6.外资企业的职工是否有权建立工会
外资企业的职工有权依照《工会法》的规定,建立基层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
外资企业工会是职工利益的代表,有权代表职工同本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监督劳动合同的执行。
外资企业工会的基本任务是:依照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协助企业合理安排和使用职工福利、奖励基金;组织职工学习政治、科学技术和业务知识,开展文艺、体育活动;教育职工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企业的各项经济任务。
外资企业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奖惩、工资制度、生活福利、劳动保护和保险问题时,工会代表有权列席会议。
外资企业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取得工会的合作。
外资企业应当积极支持本企业工会的工作,依照《工会法》的规定,为工会组织提供必要的房屋和设备,用于办公、会议、举办职工集体福利、文化、体育事业。
外资企业每月按照企业职工实发工资总额的2%拨交工会经费,由本企业工会依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的有关工会经费管理办法使用。
7.企业破产后,破产财产应如何进行分配
根据破产法规定,企业破产后,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应按如下顺序进行清偿:(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第一顺位);(2)破产企业所欠税款(第二顺位);(3)破产债权(第三顺位)。
8.经营者的哪些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1)假冒、仿冒行为。
包括:①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②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③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④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2)限购排挤行为,即指公用企业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的行为。
(3)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即指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以及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干扰、阻碍正常的交易活动的行为。
(4)商业贿赂行为,即指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行为。
(5)虚假宣传行为,即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和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行为。
(6)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①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②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上述手段所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③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7)压价排挤竞争对手的行为,即指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①销售鲜活商品;②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③季节性降价;④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8)搭售商品或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的行为。
搭售商品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附加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主要是指增加购买者的义务、加重购买者的责任,或者剥夺、限制购买者的应有的权利。
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利用其经济优势,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违反了自愿、平等、公平等基本原则,侵害了相对人的正当权益,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9)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不正当有奖销售,是指以欺诈手段进行有奖销售或者以不正当的巨额抽奖刺激消费者的投机心理来推销商品的行为。
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①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②利用有奖销售的办法,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③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的。
(10)诋毁商誉行为,即指经营者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
(11)串通、勾结投标行为。
所谓串通投标,是指投标人之间相互恶意串通,采取联合行动限制竞争。
其主要形式有:第一,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投标报价或者一致压低投标报价。
第二,围标行为,即众多投标人参与投标,但事先相互协商确定出最低报价或最高报价的投标人,并在类似项目中轮流中标。
9.生产者、销售者在提高产品质量上的责任和义务有哪些
根据产品质量法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提高产品质量上的责任包括: (1)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严格实施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及相应的考核办法; (2)生产者、销售者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3)生产者、销售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一是伪造或者冒用认证质量标志等;二是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三是在生产、销售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10.国家对经营者有哪些具体要求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
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1)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
(2)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3)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商店提供商品应当明码标价。
(4)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5)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6)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
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7)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8)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9)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11.什么是保证
国家对能否作保证人有何限制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根据担保法,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企业为他人提供保证;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企业对强令其为他人提供保证的行为,有权拒绝。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
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12、国家对中小企业在哪些方面予以创业扶持
根据中小企业法规定,国家对中小企业在下列方面予以创业扶持:(1)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创造条件,提供必要的、相应的信息和咨询服务,在城乡建设规划中根据中小企业发展的需要,合理安排必要的场地和设施,支持创办中小企业。
(2)失业人员、残疾人员创办中小企业的,所在地政府应当积极扶持,提供便利,加强指导。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拓宽渠道,引导中小企业吸纳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
(2)国家在有关税收政策上支持和鼓励中小企业的创立和发展。
(3)国家对失业人员创立的中小企业和当年吸纳失业人员达到国家规定比例的中小企业,符合国家支持和鼓励发展政策的高新技术中小企业,在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创办的中小企业,安置残疾人员达到国家规定比例的中小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减征、免征所得税,实行税收优惠。
(4)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为创业人员提供工商、财税、融资、劳动用工、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政策咨询和信息服务。
(5)企业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办理中小企业设立登记手续,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登记者。
不得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之外设置企业登记的前置条件;不得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之外,收取其他费用。
(6)国家鼓励中小企业根据国家利用外资政策,引进国外资金、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创办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7)国家鼓励个人或者法人依法以工业产权或者非专利技术等投资参与创办中小企业。
13.劳动合同必须具备哪些条款
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必须具备以下几方面的条款: (1)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合同期限是指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如果是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则应约定期限是一年或几年。
(2)工作内容。
工作内容是指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什么工作,是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确定的应当履行的劳动义务的主要内容。
包括劳动者从事劳动的岗位、工作性质、工作范围以及劳动生产任务所要达到的效果、质量指标等。
(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是指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所从事的劳动必须提供的生产、工作条件和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措施。
即用人单位保证劳动者完成劳动任务和劳动过程中安全健康保护的基本要求。
包括劳动场所和设备、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劳动防护用品等。
用人单位不仅必须为劳动者提供必需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而且必须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劳动保护。
(4)劳动报酬。
劳动报酬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劳动岗位、技能及工作数量、质量,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
包括工资的数额、支付日期、支付地点等以及其他社会保险(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待遇。
劳动报酬的内容和标准不得低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也不得低于集体合同中的规定。
(5)劳动纪律。
劳动纪律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遵守的劳动规则,它是劳动者的行为规范。
劳动合同的劳动纪律包括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用人单位内部制定的厂规、厂纪、对劳动者的个人纪律要求等。
如上下班制度、工作制度、岗位纪律、奖励和惩戒的条件等。
(6)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
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是指劳动关系终止的客观要求,即劳动合同终止的事实理由。
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一般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以外,协商确定的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特别是在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双方应约定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7)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是指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一方故意或过失违反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时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一般是指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对违约未作明确规定的内容,若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明确规定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劳动合同,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精神和原则,公平合理。
14.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一般按照什么程序进行调解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受理当事人调解申请后,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调解: (1)及时指派调解员对争议事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并做好调查笔录; (2)由调解委员会主任主持召开有争议双方当事人参加的调解会议,简单的争议,可由调解委员会指定1-2名调解员进行调解; (3)调解委员会充分听取争议双方当事人陈述,查明事实,分清是非,依法公正调解; (4)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不成的,也应做好记录,并在调解意见书上说明情况。
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自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30日内结束,到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15.公民如何申请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是指国家通过律师、公证员等法律服务人员,对某些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给予减、免费用提供法律帮助,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
此举解决了部分公民因经济困难“请不起律师、打不起官司”的问题,保护了弱者的平等权利。
那么,公民如何才能依法申请并获得法律援助呢
(1)申请法律援助的条件。
依据法律规定,我国法律援助的对象主要适用于经济困难和特殊案件的当事人。
据此,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获得法律援助:①有充分理由证明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需要得到法律帮助,但又确因经济困难(以当地政府部门提供的最低生活标准来衡量),无力或不能完全承担法律服务费用的;②刑事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为盲、聋、哑或未成年人,没有委托辩护律师的;刑事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为老年人、其他残疾人,因经济困难没有能力聘请辩护律师的;③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④刑事案件中,外国籍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指定律师辩护的。
(2)申请法律援助的范围。
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可以是刑事案件,也可以是行政、民事案件。
申请援助的范围主要包括: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的法律事项;请求发给怃恤金、救济金的法律事项;请求国家赔偿的诉讼案件;因公受伤请求赔偿的法律事项(除责任事故外);无能力为自己辩护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犯罪案件及其追索侵权赔偿的法律事项;法律规定当事人有权获得法律援助的其他法律事项。
公民要求提供法律援助的形式包括: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刑事辩护和刑事中国;民事、行政诉讼中国;非诉讼法律事务中国;公证证明及其他形式的法律服务。
(3)申办法律援助的程序。
当事人请求法律援助必须以书面形式提交申请,按规定格式和内容填写,并注意递交下列材料:自己的身份证、户籍证或暂住证,有关单位出具的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申请援助的基本情况,法律援助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确实由于客观原因无法填写申请表格、提供书面材料的,可以请求工作人员予以配合填写、记录。
对于一般的申请,法律援助机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当事人,作出同意提供法律援助的书面决定并通知受授人,由法律援助机构与法律援助承办人员、受授人三方共同签订“法律援助协议”;不符合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将作出不予援助的决定,如果申请人对此持有异议,可在接到通知10日内向其主管的司法行政部门申请复查,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30日内作出最终决定。
对于人民法院发出指定辩护的法律援助案件,法律援助机构一般不作审查,即发出紧中国法律援助通知书,指派律师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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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2009—2010学普通高中质量统一检测级文科综合(历史) 12.在一次公开课教学中,有这样一道题:谈谈你对古代中国政治制度的认识。
某学生答题要点如下,你认为不准确的是 A.分封制与宗法制互为表里,宗法制在政治制度方面的体现就是分封制 B.春秋时期,分封制瓦解,出现了“礼崩乐坏”的局面 C.唐朝统治者运用中央机构的权力制衡来维护自己的专制“统治” D.内阁的设置实质上恢复了丞相的职权,是明清时期君主专制的重要内容 13.“精耕细作”是我国古代农业生产技术的主要特点。
下列关于它的叙述,不正确的是 A.促进了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 B.突出特点是少投入多产出 C.发展的主要动力是小农经济 D.提高了农业生产技术水平 14.有人说:“近代西方什么都禁,就是不禁人的本能。
古代中国什么都不禁,惟独禁人的本能。
”假如你同意上述观点,其主要依据是 A.启蒙思想;民贵君轻 B.因信称义;天人感应 C.人文主义;存天理,灭人欲 D.信仰得救;致良知 15.改革是推动社会进步和发展的重要手段,不同历史阶段的改革虽然具有不同的时代特征,但也呈现出相同之处,能够体现商鞅变法与明治维新相同之处的有 ①改革地方行政制度 ②打破原有的等级制度 ③重视发展教育 ④建立一支有战斗力的军队 A.①②③ B.②③④ C.①③④ D.①②④ 16.某课题组在研究“社会主义运动”课题时,整理了下列相关信息,你认为错误的是 A.开国大典标着社会主义制度在中国建立 B.《共产党宣言》的发表,标志着马克思主义的诞生 C.巴黎公社是无产阶级建立政权的第一次伟大尝试 D.十月革命胜利使社会主义从理想变为现实 17.由《环球时报》约请中国社会科学院金点强团队提出的“影响近现代中国的50个外国人”里,达尔文和爱因斯坦名列其中。
两人入选的最主要原因是 A.他们先进的科学理论影响着中国 B.他们严谨、踏实的科学精神影响着中国 C.他们从根本上改变了中国民众认识世界的方式 D.他们的科学成果直接促进了中国近代科技的发展 18.观察《1913年在中国的外商、华商投资棉纺织业情况统计表》,表中反映的情况最准确的是 厂家数 开工纱锭数 布机数 外商企业 16家 338960锭 1986台 华商企业 25家 484192锭 2016台 A.一战期间,棉纺织业大幅发展 B.外商在华棉纺织企业严重萎缩 C.民族工业走上独立发展的道路 D.棉纺织业中民族企业发展超过了外资企业 19.“一个舰队决定它速度的不是那艘航行最快的船只,而是那艘最慢的船只。
如果我们改善了困难群体的生活状况,也就改善了整个社会的生活状况。
”下列与改善困难群众生活、关注社会福利有关的事件是 ①战时共产主义政策 ②罗斯福新政 ③二战后西欧各国的社会改革 ④人民公社化运动 A.①②③ B.②③ C.②③④ D.①②③④ 20.美国前国务卿贝克曾说:“苏联的崩溃产生了一个世纪才有一次的机会,在全世界推行美国的利益和价值观念。
”这反映出 A.苏联的解体使美国成为世界上唯一的超级大国 B.苏联的利益和价值观念曾击溃了美国 C.美国企图规划未来的国际秩序,构建以自己为主导的单极世界 D.当今世界不得不赞成美国领导下的世界单极格局 21.图6为1863年拍摄的清代醇亲王奕譞的照片。
该影像拍摄于奕譞管理神机营时的北京南苑军营,这是迄今保存奕譞年轻时唯一的一张照片。
“奕譞身挂大腰刀,神采奕奕,年轻潇洒,风度翩翩,是典型的清代武官派头”;也是清宫廷秘藏最早的照片。
这幅照片可以作为历史见证直接用于研究 A.清朝艺术文化史 B.中国近代冶金史 C.中国近代军事史 D.清代经济制度史 22.中国某婚姻法规定:“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权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利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
”这一婚姻法应颁布于 A.民国初期 B.新中国建立之初 C.改革开放后 D.维新变法时期 23.2008年,一位学者研究了中国共产党“十一大”(1977年)至“十七大”(2007年)七个报告的词汇变迁,其中四个报告的词汇使用有如下特点,按照时间先后,顺序正确的是 ①“中国特色”和“市场经济”成为报告的新词汇 ②“改革”、“对外开放”第一次出现在报告中 ③报告中“毛主席”一词高居所有实词的第一位,平均每个自然段提及两次 ④报告中“科学发展”成为高频词汇 A.①②③④ B. ③②①④ C. ③②④① D. ②③①④ 38.(28分)民主政治和法律制度是人类政治文明的核心成果。
古往今来,一个个法律和民主政治文献搭建起人类前进的阶梯。
阅读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回答问题: 材料一 夏、商、西周时期,形成了以“礼”治国的制度体系。
到了春秋战国,出现“礼崩乐坏”的局面,以法治国的学说和法治逐渐兴起。
材料二 中国传统的法律体系从秦汉时开始形成。
汉律特别强调皇权至上,法自君出……。
其法制的指导思想则为礼法并用,以礼入法,儒家经义成为法理的基础,坚持德主刑辅,先教后刑,奠定了此后法制体系“礼刑一体”的基本框架。
——张岂之《中国历史十五讲》 材料三 “皇帝是帝国元首。
……首相主持帝国政府,只对皇帝负责而不对议会负责。
……联邦议会和帝国国会是立法机构,行使立法权。
”“立法权由众议院和参议院两院行使。
……行政权由总统和内阁掌握。
……总统和内阁部长共同向议会负责。
” ——摘自19世纪七十年代欧洲两部重要的宪法 请回答: (1)材料一反映先秦时期治理国家的制度体系发生了什么变化
(2分)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学派对此持什么态度
(2分) (2)根据材料二,概括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特点。
(6分) (3)材料三两部宪法体现了资产阶级代议制的什么特征
(4分)结合时代背景,分析这两部宪法问世的共同原因。
(6分) (4)1949年—1956年,新中国为构建和谐社会在政治建设方面作了哪些重大努力
(4分) (5)1954年和199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被誉为中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两个里程碑,你是怎样理解的
(4分) 39.(24分)阅读下列材料,回答问题: 材料一 “全球史观”的基本特征是:将人类社会的历史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待……“各个相互影响的活动范围在这个发展进程中愈来愈扩大,各民族的原始闭关自守状态则由于日益完善的生产方式、交往以及因此自发地发展起来的各民族之间的分工而消灭得愈来愈彻底,历史也就在愈来愈大的程度上成为全世界的历史。
” 材料二 19世纪欧美主要国家城市和农村人口统计表 国家 农村人口百分比 城市人口百分比 英国(1851年) 48% 52% 法国(1851年) 75% 25% 俄国(1851年) 93% 7% 美国(1851年) 87% 13% 材料三 大洋洲有我们的牧羊场,阿根廷和北美西部草原上有我们的牛群,秘鲁送来它的白银,南非和澳大利亚的黄金流向伦敦;印度人和中国人为我们种茶,而后我们的咖啡、白糖和香料种植园遍布东印度群岛。
——19世纪中期一位英国经济学家的记述 材料四 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有些学者提出“现代化史观”。
主张“从宏观历史学的角度,把现代化作为一个全球性大转变的过程,从传统农业社会向现代化工业社会转变的大过程,进行整体性研究”,涉及到政治、经济、思想文化等方面。
特别是近代前期,西方科技文化不断涌入中国(“西学东渐”)不断冲击着中国传统文化的正统地位。
请问题: (1)按照材料一的研究角度,评价新航路开辟。
(3分) (2)按照材料一的研究角度来研究世界现代史,可能会对20世纪的哪些重要事件评价较高
(3分) (3)根据材料二,我们可以得到哪些信息
(6分) (4)根据材料三归纳第一次工业革命对英国的影响
(4分) (5)按照材料四的研究角度,中国近代前期,“西学东渐”如何进一步冲击传统文化的正统地位
(8分) 汕头市2009—2010学年度普通高中教学质量统一检测 高二级文科综合(历史)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4分) 题号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答案 D B C D A A D B C C B B 二、非选择题 38.(28分) (1)变化:从三代的以礼治国到春秋战国时期法治的开始形成。
(2分) 态度:孔子希望恢复西周时的礼乐制度(2分) (2)特点:皇权高于法律;儒家思想为法律基础;礼法并用。
(6分) (3)特征:间接民主;议会行使国家最高权力(立法权);分权制衡。
(4分,每点1分。
2点即可) 共同原因:政治上,普法战争引起两国政局变动;经济上,工业革命的推动;思想上,启蒙思想的影响。
(6分。
其它言之成理者可酌情赋分) (4)努力: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②民族区域自治制度;③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④制定《共同纲领》;(每点1分,共4分) (5)1954年宪法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奠定坚实的基础;(2分) 1999年增加“依法治国”的内容,标志我国进入建设法治社会的新时期。
(2分) 39.(24分) (1)评价:人类由此从各民族分散孤立闭塞地发展开始走向整体世界;世界市场初步形成;经济全球化开始。
(每点1分,共3分) (2)事件:俄国十月革命、第三次科技革命、世界贸易组织(每点1分,共3分,其它言之成理者可酌情赋分) (3)信息:工业革命促进人口向城市迁移,加快城市化进程;工业化程度越低的国家,农村人口比例越大;人身隶属关系阻碍了人口向城市迁移。
(每点2分,共6分) (4)影响:英国成为世界贸易中心;殖民地和半殖民地成为英国经济的附庸。
(每点2分,共4分) (5)①鸦片战争前后,地主阶级抵抗派开明知识分子,林则徐、魏源等突破传统观念,萌发向西方学习的新思潮。
(2分) ②洋务派提出“中学为体,西学为用”,为西学的传入提供一定条件。
(2分) ③资产阶级维新派主张学习西方政治制度,改良政治,同封建思想进行了正面交锋。
(2分) ④资产阶级激进民主主义者高举“民主”“科学”,以西方的民权平等思想和达尔文的进化论为武器,彻底批判封建思想,动摇封建思想的正统地位。
(2分)
法制在我心中 手抄报
资料每当我们随意地翻开报纸,轻松的心情总会被一些沉重的新闻所打破。
这些触目惊心的数字告诉我们:危险、伤害事故在我们身边频频发生,威胁着我们的生命,这血的教训一次又一次地为我们敲响了安全的警钟:生命诚可贵。
我们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是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同学们,我们一样拥有美好的未来,一样是祖国未来的栋梁,可是这一切的一切都建立在“法制”这一基础上,都需要我们时刻尊敬法制,对法制问题严肃。
法制是法律和制度的总称。
统治阶级以法律化、制度化的方式管理国家事务,并且严格依法办事的原则,也是统治阶级按照自己的意志通过国家权力建立的用以维护本阶级专政的法律和制度。
法制在我心,我们就会拥有爱,当我们心藏法制,我们就会约束自己的行为,我们就不会感情用事,我们就不会做违反国家利益,损害别人利益的事,我们会维护国家和人民以至社会,当我们的行为都很好,很规范了,我们的国家就会和平,我们就能生活在一个自由民主的环境里,快乐和幸福就会伴随着我们健康快乐的成长,做我们想做的事。
法制在我心,爸爸、妈妈就不再担心我们放学的路上遇到坏人;我们的美丽的家里就可以不再象金丝鸟住的鸟笼,四处都安有防盗窗;我们就可以广交朋友,不再害怕上当受骗。
法律是一种至高的信仰,我们都生活在有秩序的法制时代,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我们应以为荣,以违法犯罪为耻。
惨痛的事故时有发生,家人撕裂肺的哭叫,亲朋好友痛哭流泪,自己伤心欲绝。
可是,亲人的痛哭能挽回那不可替代的生命吗
自身的悔恨能换回昔日健康活泼的身体吗
遵守能维护自身及他人生命安全的法律法规真的就那么为难勉强吗
总而言之,国有国法,家有家规,法制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国家无法制则不能立足于世界,更不用说在世界上建立自己的威信。
无论是一个学生,还是一个集体,都要以法为重。
法制并不是限制人身自由的枷锁,而是制定、保护和维持国民生活秩序的有利工具。
因此,我们每位中、小学生都应认真学习,做一个知法、懂法、守法的好学生。
法制在我心中,生活一片晴空。
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法制建设取得的成就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法制建设经历了不同的历史时期。
(一)废除国民党压迫人民的法律,建立人民的法制。
新中国一成立,就明确宣布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建立人民的法制。
在新中国成立前夕,1949年2月,中共中央专门发出了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的指示。
1949年9月,召开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了共同纲领。
共同纲领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废除国民党反动派政府一切压迫人民的法律、法令,制定保护人民的法律、法令,建立人民司法制度”。
新中国建立初期,由于还要肃清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残余势力,在立法方面采取的方针是“不宜追求制定一些既不成熟,又非急需的完备、细密的成套的法规,以致闭门造车”,而“应当按照当前的中心任务和人民急需解决的问题,根据可能与必要,把成熟的经验定型化,由通报典型经验并综合各地经验,逐步形成制度和法制条文,逐步地由简而繁,由通则而细则,由单行法规而形成整套的刑法、民法……”。
(1951年5月11日,彭真同志在政务院会上的工作报告《关于政法工作的情况和目前任务》 按照这个方针,新中国成立初期制定了保护人民的法律。
为了妇女解放,废除封建的婚姻制度,1950年4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了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
为了反对封建主义,解放广大贫下中农,在农村进行了土地改革,1950年6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了土地改革法,废除封建的土地制度。
为了巩固人民民主政权,在总结镇反运动经验的基础上,1951年2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了惩治反革命条例。
为了反对腐败,保持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在总结三反五反运动经验的基础上,1952年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批准了惩治贪污条例,等等。
(二)逐步实行比较完备的法制,保护、促进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
1953年,肃清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残余势力的社会改革运动基本完成,国民经济从恢复到大规模有计划的建设时期,中央在提出过渡时期总路线的同时,提出今后“要逐步实行比较完备的人民民主的法制,来保护和促进社会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
并提出,“应该加强全体国家工作人员和全体人民的守法教育,加强立法工作和司法工作”。
(1953年9月16日,彭真同志在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上的工作报告《政法工作的主要任务》)1956年党召开第八届全国代表大会,八大通过的关于政治报告的决议提出:“由于社会主义革命已经基本完成,国家的主要任务已经由解放生产力变为保护和发展生产力”,“国家必须根据需要,逐步系统地制定完备的法律”。
当时对法制建设进行了研究,法制建设包含什么
概括为两句话,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不仅是立法,而且要依法。
1953年1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关于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
1953年2月制定了选举法。
1954年在普选的基础上召开了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制定了新中国第一部宪法,制定了五部国家机构的组织法,包括全国人大、国务院、地方人大和人民委员会、法院和检察院的组织法。
我国的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时期。
当时,党和国家对法制建设是重视的,不但对立法重视,对守法也是重视的。
就立法工作来说,全国人大常委会成立后,当时彭真是副委员长兼秘书长,主持人大常委会机关的工作。
他在向人大常委会机关工作人员的第一次讲话中就提出,“常委会的一项重要任务是立法,可以分为起草法律、审查修订法律和解释法律三个方面”,并提出,“我们现在先起草刑法、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
当时,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把立法作为中心任务。
为了发扬基层民主,1954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
为了保护公民人身自由,防止乱捕、乱拘,根据宪法第89条的规定,1954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逮捕、拘留条例,对逮捕、拘留的条件,执行逮捕、拘留的机关,逮捕、拘留的程序和拘留期限等,都做了规定。
为了农村实行农业合作化,制定了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
为了国家建设需要,制定了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
为了维护社会治安,制定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为了促使机关工作人员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认真履行职责,制定了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暂行规定。
等等。
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之一就是解释法律。
为了规范和加强法律解释,1955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解释法律问题的决议”,明确“凡关于法律、法令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分别进行解释或用法令加以规定”。
据此,全国人大常委会还通过了一系列有关法律解释的决定。
在起草法律方面,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法律室、研究室一建立,就组织各方面力量,开始进行刑法、民法、诉讼法等法律的调查研究和起草工作。
到1957年,刑法草案已有22稿,经报中央讨论,在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发给代表征求意见,那次大会还专门通过了授权常委会制定单行法律的决定。
拿守法来说,当时中央也是重视的。
彭真同志在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的发言就明确提出,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他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每一个公民,不管是属于什么民族、种族、性别和职业,不管是什么社会出身,信仰不信仰宗教或者信仰什么宗教,也不管是不是党员,是不是国家工作人员,有多高的地位,有过多大的功劳,都应该无例外地遵守宪法和法律。
他特别强调提出,干部、党员“必须以身作则,成为守法模范”,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级权力机关,包括全国人大,都要严格地遵守宪法和法律。
针对当时有些人的错误认识,他明确指出,认为国家机关可以违法的思想,实际上是一种“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的反动统治阶级的思想,必须反对。
彭真同志告诉我们,那时候毛主席、周总理在决定重大的问题时,都要问一问与宪法和法律是否符合。
但由于当时对法制建设重要意义的认识不够深刻,八大提出的正确方针没能一贯坚持,对法律建设时而重视,时而放松,随着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直至1966年发生“文化大革命”,使建国后逐步建立起来的社会主义法制遭到破坏。
“文化大革命”的教训很多,其中之一,就是没有重视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
十一届六中全会“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专门讲了这个问题。
“决议”指出,“难于防止和制止‘文化大革命’的发动和发展”的一个重要条件是,“没有能把党内民主和国家政治生活、社会生活的民主加以制度化、法律化,或者虽然制定了法律,却没有应有的权威”。
这是一个惨痛的教训,为了防止今后不再发生类似“文化大革命”的混乱局面重演,十一届六中全会决议指出,“必须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完善国家的宪法和法律并使之成为任何人都必须严格遵守的不可侵犯的力量”。
同志在十一届三中全会前召开的中央工作会议上,针对过去存在的问题,明确指出“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三)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十一届三中全会总结建国以来的经验、教训,拨乱反正,把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开始形成“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同时提出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
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决议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并提出,“从现在起,应当把立法工作摆到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议程上来”。
为了加强立法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成立了以彭真同志为主任的法制委员会。
叶剑英同志说,人大和常委会必须加强立法工作,如果搞不好,就是没有尽到职责,就是尸位素餐。
健全社会主义法制,首先要抓立法工作。
1978年12月,同志在中央工作会议闭幕会上的讲话提出,“现在的问题是法律很不完备,很多法律还没有制定出来。
往往把领导人说的话当作‘法’,不赞成领导人说的话就叫做‘违法’,领导人说的话改变了,‘法’也就跟着改变。
所以,应该集中力量制定刑法、民法、诉讼法和其他各种必要的法律”。
1979年以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把立法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上来。
1982年制定了新宪法,五届、六届和七届人大及其常委会先后制定了138部法律,对10部法进行了修改,包括一系列有关国家机构的法律、民法通则和一系列单行民事法律、刑法,三大诉讼法(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以及一批经济方面的、保障公民权利的、涉外方面的、行政管理方面的重要法律,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奠定了基础。
随着改革的深化和建设的进一步发展,根据我国法制建设的进展,党中央与时俱进,对法制建设和立法工作,不断提出新的任务和要求。
1992年,同志到南方视察发表了重要讲话;1992年党的十四大确定,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目标是实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从此,我国立法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新阶段的立法任务是,“遵循宪法规定的原则,加快经济立法,进一步完善民商法律、刑事法律、有关国家机构和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在本世纪末初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立法的重点是“要抓紧制定关于规范市场主体、维护市场秩序、加强宏观调控、完善社会保障、促进对外开放等方面的法律。
同时,还要适时修改和废止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相适应的法律和法规”。
1997年党的十五大根据法制建设的进展,提出要“进一步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把依法治国,做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在立法方面,十五大进一步提出,要“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到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十四大、十五大精神,加强立法工作,围绕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制定了一系列重要法律。
在市场主体方面,先后制定了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
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方面,制定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投标招标法、会计法、审计法、价格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等。
在金融方面,先后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票据法、信托法等。
为了加强农业,根据党在农村的方针、政策,先后制定或修改了农业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农业技术推广法、种子法、水土保持法、防洪法、乡镇企业法等。
还制定或修改了有关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振兴和发展基础产业等方面的法律。
八届、九届人大及其常委会先后制定了104部法律,对57部法进行了修改,通过了8件法律解释,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初步形成 2002年党的十六大回顾十五大以来我国社会主义建设所取得的巨大成就,科学地总结了13年来建设和发展的基本经验,提出了我国在本世纪头20年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
十六大报告把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做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的一条基本经验,同时明确这是新世纪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一个重要内容。
十六大报告对新时期的法制建设和立法工作,提出了新的任务和更高的要求。
关于在新时期对法律建设的要求,十六大报告提出,要做到“社会主义法制更加完备,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
强调要“全面落实”、“全面”就是要“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包括立法、守法、执法,监督各个方面,“落实”就是要求在这些方面都要真正办到,这就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对立法工作也提出了新的要求。
十六大报告提出,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第一,任务是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现在,我们是初步形成,任务还是很繁重的。
第二,要求是“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
第三,方针是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
对国内、国际形势,对经济、文化、政治、社会等各方面都要考虑。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已根据十六大提出的任务和要求,确定十届人大及常委会的立法任务是要基本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并已拟定了立法规划。
依法办事的司法机关是什么
公安局 检察院 法院 这三个部门都是依法办事的司法机关至于实际工作中是否依法,看人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