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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不忘初心演讲比赛主持词

时间:2017-03-28 15:33

演讲比赛主持词

同学们: 早上好

老师问你们一个问题,你们喜欢做游戏吗

大家的回答一定是:“喜欢”。

是啊,因为在游戏中,我们不但能增长知识,得到乐趣,还能增进同学之间的友谊。

但是你们知道吗

每一种游戏都是有规则的,在活动中大家都必须遵守规则。

如果你不遵守规则,就会被开除出局,甚至受到惩罚。

今天我们国旗下讲话的题目就是《我是守法小公民》。

其实,法律就是一定的规则,它告诉我们,什么事该做,什么事不该做。

从小知法、守法,对同学们来说非常重要。

法国思想家、教育家卢梭说过这样一句话:“人生当中最危险的一段时间是从出生到12岁。

在这段时间里如果还不摧毁种种错误和恶习的话,它们就会发芽滋长,以致到了以后采取手段去改的时候,它们已经扎下了根,永远也拔不掉它们了。

” 那么,要想从小做一个知法、守法的好孩子,应该怎么做呢

首先要懂法。

主动学习一些法律常识。

现在我们国家的法制建设越来越完善了,每一个公民都应该知法、守法,能够运用法律武器保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和自身的利益。

作为一名小学生,我们应该经常翻阅《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规,增强自己的法律意识。

其次,在实践中还要不断提高明辨是非的能力。

同学们都来自不同的家庭,所处的环境不同。

有的同学生活充实,学习目标明确,充满前进的动力,可有的同学整天无所事事,到处去寻找各种各样的刺激,做一些不该做的事。

比如,痴迷于打游戏机,看毫无意义的录像,打架斗殴等等。

从违纪到犯法,下坡路走得非常快。

这些原本单纯天真的同学,之所以一步步滑向罪恶的深渊,多数是因为没有辨别是非的能力。

同学们,你们在做事情前一定要好好想一想,这件事对不对,该不该做。

当然,同学们还要学会用法律保护自己和别人。

《未成年人保护法》的颁布为很多孩子带来了福音

安徽一个砖厂雇佣童工,让十来岁的孩子每天背砖十几个小时,这些孩子因为繁重的劳动疾病缠身,而厂主却不闻不问。

后来,由于群众的举报才让这些孩子脱离苦海。

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厂主被刑事拘留。

其实,这些孩子完全可以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但是会用法是以知法为前提的,因此,现在看来,平时学习一些法律常识是很重要的

守法,是每个公民必备的道德品质,是现代社会对每个公民的基本要求。

同学们,只要大家都能增强法律意识,知法、守法,我们的生活才会更加美好

法院面试问题

几乎有10年的时间人们不曾看到汪国真这位90年代初红极一时的诗人,有关他的诗歌、有关他的是非几乎就要被淡忘的时候,汪国真新近的名誉官司引起轩然大波,又让我们重新想起那个传抄诗歌的年代。

昔日也曾遭受非议的诗人,今天到底怎么了

轰动一时的汪国真诉名誉侵权案,于2002年8月20日尘埃落定。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判决:社在该报刊登向原告汪国真致歉的声明,并赔偿原告汪国真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驳回原告汪国真其他诉讼请求。

对此,汪国真表示满意,不再上诉。

十几年前红透大江南北的青春派诗人,一度淡出人们视野的汪国真,因“火锅事件”被以极不情愿的方式再度聚焦。

儒雅的面容,文质彬彬的眼镜,风采依然,笑容依然,温和依然。

而今的汪国真与当年的诗人标准照相比,没有三十而立的激昂,多了四十不惑的平静与成熟。

46岁的他,显得挺年轻,全无“潦倒”的样子。

诗歌变火锅:最近心里有点烦 四川3月19日刊发文章《昔日辉煌成过眼云烟大诗人汪国真为钱所困》,文章描述了“诗歌变火锅,汪国真为钱所困”的窘境,提到:汪国真近年来鲜见作品,诗歌收入减少,便四处筹措资金在在北京市区开火锅店,却因不善经营而轰然倒闭,从此境遇日渐潦倒,复出作品也鲜有问津......不得已,本有书法基础的汪国真开始大练书法,为京城一些店铺撰写招牌,以卖字为生。

文章一出笼,旋即被国内100多家媒体转载。

汪国真见后拍案而起,怒斥该文章为假新闻。

但该文作者杨某也不示弱,并振振有词地道出消息来源:一位国内某知名杂志编辑,此人自称是汪国真好友,并说年初曾到汪家与之长谈......事情由此变得扑朔迷离。

原来那位“知情人士”是期刊集团杂志的编辑庄某。

庄某向记者的朋友石野披露了这则新闻出笼的来龙去脉:今年春节前夕,主编知道我有朋友与诗人汪国真交往甚密,便指令我采写一篇汪国真再度创业的文章。

正月初二,我在北京民族饭店与汪先生晤面。

我对汪先生的道德文品素怀敬仰之心,哪有丝毫亵渎之念呢

当时在一起的还有我的两位朋友,我们边喝茶边聊天,谈得很投机。

回到武汉后,我将详情向主编作了汇报,因忙于其他事,这篇文章一直拖着没有写。

岂料,无孔不入的“娱记”倒来得快。

3月18日,有位同事向我索问汪先生的电话,并称四川某报的一位记者想做一篇汪先生的文章,问我可否帮忙。

由于我不知对方真正意图,不便轻易将朋友的电话给别人,只好推称回家找到汪先生的名片后再告之。

第二天,那位女记者又来电话索要汪先生电话。

当同事将电话递给我时,我迫不得已对她说回家告之。

当天下午4点,我上网时发现,一则题为《大诗人汪国真穷困潦倒卖字维生》的消息,这令我目瞪口呆。

这则长达千余字署名为杨某的消息写道:“盛极而衰,诗歌变成‘火锅’......曝出该消息的人士自称是汪国真好友,现为国内某知名杂志编辑,在采访时该人士拒绝透露其姓名,年初该人士曾到汪国真家小坐长谈......”看到这篇杜撰出来的文章后我非常生气,当即向同事查问中午打电话的人是否就是杨某

得到肯定的答复后我立即拨通了那位被四川某报称为“美女记者”的杨某的电话。

我质问杨:“你凭何空穴来风,污人清白。

你文中所言,国内知名杂志编辑指的是谁

你为什么要胡编这样的造谣文章来制造噱头

”杨某辩说:“我文中所指国内知名杂志编辑并非指您呀......”事情并没有就此结束,令我更意料不到的是,这篇假新闻很快就被全国一百多家媒体转载。

直到现在,除了愤慨,我唯一的感觉就是恶心。

? 4月,汪国真把《天府早报》及该文作者、转载该文的告上法庭,要求《天府早报》刊登致歉声明,消除影响,并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人民币。

汪国真并出示了他的三张电话收费单,其中3月20日以后的电话费明显比这之前的电话费高出近800元,从而证明这篇报道面世后,不断有人打进电话求证事实。

他认为这篇文章所写内容与事实完全不相符且该文作者并没有向他本人核实,就擅自刊登出这样的内容,严重损害了他的名誉,扰乱了他的正常生活及文学创作,给他及家人精神方面造成巨大损害。

汪国真说,自己有正当职业、稳定收入,从未开过火锅店,也从没为钱所困。

他的作品也不是无人问津,而是相当有市场,光是一本便被几个版本盗版。

汪国真表示,从1990年起,他通过出版社出版发行的各种诗集已累计超过1000多万册,这还不算被发现的30多个盗版本。

于是,他不禁发出反问,“这么高的发行数量,我会穷困潦倒吗

” 自从20世纪80年代读大学时起,汪国真就开始写诗并发表,但当时的他并不被广大读者认识。

他的诗首先是在北京中学生人群中引起共鸣,并以手抄本形式在他们中间流传。

自1990年出版第一部诗集后,汪国真成了大红大紫的名人,其作品散见于各种留言卡,甚至作为青春记忆走进少男少女的心灵日记,可谓风扉一时。

他的诗影响了整整一代人,甚至波及10多年以后的今天。

据汪国真讲,应青年学生的要求,2000年教育出版社在出版时,特意将他的五首散文起名放在第一册第一课中,供学生学习。

而且,汪国真还参加社会活动,主持青年文学沙龙,讲诗作赋,评论感悟。

传媒的热衷,青年的倾心,社会的口碑,他清楚人们对他的偏爱,所以他不敢有半点懈担在常人眼中,名头极盛的汪国真不应该陷入穷困,而应早就是家财万贯的百万富翁,但汪国真对这种猜测也说“否”。

他认为自己虽没有报纸上说的那样潦倒,但也只能说是进入了小康。

当年,诗集一本接一本地出,却只是拿稿酬,并不像现在这样可以拿版税,一首诗有时才能拿5元钱稿酬;盗版也使他的收入大大流失,盗印他诗的版本不少,可盗版者是绝对不会付给他版税和稿酬的。

汪国真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也显得非常激动,他生气地说:“这篇文章完全是捕风捉影,胡编乱造

已对我的良好声誉造成了极大损害。

我从没接受过这位四川女记者的采访。

”对于报道中指的“汪国真在朋友建议下四处筹资金在北京市区内开了一家火锅店。

但不幸的是,由于文人气息十足的汪国真完全不懂经营之道,所以火锅店在开张了没多久后就倒闭了。

伴随这家饭店的倒闭,汪国真的大部分积蓄也赔了进去,汪国真从此境遇日趋潦倒”的描述,汪国真气愤地说:“我从来没开过什么火锅店

是在哪儿开的,店名叫什么

请对方拿出证据来。

我一直在中国艺术研究院工作。

每个月有固定的工资收入,而且我一直在写作,已出版了几十本书,每年都有稿酬收入,还有版税。

”顿了一会儿,接着说:“我是喜欢吃火锅,可从来没打过开火锅店的主意,更没入股哪家火锅城。

看来我只能请那位记者告诉我:什么时候、地点、我开了哪家火锅店。

这纯属无中生有。

除了起诉,我没有别的选择。

” 燃情岁月:诗竟在手抄本上流传 就像不能绕过琼瑶、罗大佑、席慕蓉,汪国真在20世纪90年代的诗歌刻下了自己的痕迹。

曾有评论说:有青春的年代,就有汪国真的诗行。

说起第一本诗集的出版,汪国真讲述了一个故事。

20世纪80年代末到90年代初,成了汪国真激情燃烧的岁月。

经过一番“热淬”,他成了中国新一代诗人的领潮人物,在中国诗坛乃至东南亚地区都颇具影响。

1990年出版首部诗集之后,“汪国真热“席卷全国,以至北京高校出现汪国真诗歌演讲热,当年诗集被列为十大畅销书之一。

有人称,1990年在出版界被称为是“汪国真年”。

“汪国真热”现象的兴起,和汪国真对自身所处时代的清醒认识以及对文化创作定位的准确把握有着紧密的联系。

汪国真写诗始于大学期间,而他的大学梦从恢复高考后的第二年才成为现实。

这之前,从15岁初中毕业起,他已经在北京一家工厂当了七年的铣工。

考上广东暨南大学中文系,他汹涌而至的诗兴得到释放的空间,写诗、发表诗、当个诗人,是他浪漫生活的主旋律,四年大学时光就这样在诗的意境中悠然滑过。

1979年他刚大一,一天汪国真收到《中国青年报》一编辑的来信:“汪国真同学,我们在贵系系刊《长歌诗刊》里选了你的诗,现寄上稿费两元。

五首诗。

”汪国真回忆说:“是一组诗,第一首诗叫《晨练》:天将晓,同学醒来早,打拳做操练长跑,锻炼身体好。

这次发表虽然不是我投稿,但是却引起了我对文学创作的兴趣。

”汪国真自称其创作得益于四个人:李商隐、李清照、普希金、狄金森。

追求普的抒情、狄的凝炼、李的警策、清的清丽。

出名之后,汪国真开始想从各个方面证明自己,包括参加主持人大赛,现在回想起来汪国真坦言:“我还是一个偏内向的人,所以其实有很多的事情还是不适合自己的。

但当时年少气盛很多活动都希望参加,30出头,出名太快,有些事情就会身不由己,比如很多的采访,我完全没有选择。

”成名之后围绕在汪国真周围的还有接连不断的演讲、签名、各种赞誉之词以及种种非议。

非议最多的还是汪国真的诗,反对者认为汪国真的诗歌实际上是将千百年来的各种至理名言,以押韵分行的形式更浅白地表达出来,是一种思想的快餐,哲理的炒卖。

汪国真自己承认:“我写诗一直注意对象,新诗是写给年轻人看的,没有必要写的很含蓄;而旧体诗中用典较多,词句比较含蓄,虽然也能表达豪放的情怀,但读旧体诗的人一般要比读我新诗的人年龄高,所体悟的也要比年轻人深。

我不会刻意地追求某种表达的形式,这也是我的性格。

”他对自己的诗歌作品相当自信,他曾就此回答某报记者,“我认为诗歌如果不能打动人心,不能引起共鸣,那么就不可能有市场;至于炒作,如果没有内容,再炒恐怕也是枉然。

我相信读者喜欢我的诗,也就是因为我的诗能打动一些人。

” 汪国真的诗中不仅仅有青年人的生活和那种明白畅晓的表达方式,更主要的是一种超然、豁达、平易、恬淡的人生态度。

这种站在人生的更高层次的俯视现实中的一切,所采取的“汪国真式的人生态度”,不能不说是汪国真诗歌倍受青年读者欢迎的原因所在。

而所谓这种人生态度,实际就是对中国自宋元以来传统诗歌那种豁达、飘逸、潇洒、超脱的人生哲学的创造性转化。

一直以来,文坛上对汪国真的诗褒贬不一,各种评价都有。

汪国真也试图探讨自己的诗与时代、时尚、流行的关系。

他不太上网,感到网络“厉害”,是因为网络扩大了他“诗歌成火锅”的传闻。

“诗歌是我生活和生命中的一部分。

从1990年我的第一本诗集开始,我的书没有停止过出版和再版,我想我的诗歌还是有生命力的。

我觉得我的诗有几个特点,第一是通俗易懂,第二比较能引起读者共鸣,第三有一定哲理。

至于评论,最好的评论是时间和读者。

“有人认为他的诗浅薄,但他却对自己的诗下总结为“虽然通俗,但可以流传”。

半路出家:签名“惹祸”涉书坛 细心人会发现,京城报业大腕——《北京日报》、《北京晚报》及花城广州的《羊城晚报》、行业报《劳动报》等报纸刊头的书写笔风一致,似乎一人所为。

不错,这都是汪国真留的“墨迹”。

汪国书法作品乍看笔画舒展,章法潇洒,疏密有致,细赏稳健刚劲,豪迈磅礴,又不失典雅之美。

中国书法家协会理事石宪章先生称汪国真是“书法界一颗璀璨的新星”。

所诉《天府早报》的文章还有这样一段描写“由于目前每月收入不是非常稳定,为改善这种经济情况,本有书法基础的汪国真开始大练书法,并为京城一些店铺撰写招牌,以此换取一些收入。

“对此,汪国真反驳道:“我是1993年迷上的书法,我学书法是出于兴趣,当然这为我带来了一些经济效益,可怎么也沦落不到‘卖字为生’的地步呀

记者想找‘卖点’我可以理解,但也不能瞎说啊

整篇文章都是‘知情人士’透露。

如果只是一两家报纸发我也罢了,但现在全国有100多家媒体转发,这给我带来的不良影响太大了

那位记者太过分了。

” 诗人、书法家,这两者纯属两个领域,风马牛而不相及,汪国真什么时候开始涉足书法界

让人颇为不解。

于是,汪国真自己解密,从诗人到书法家,追根溯原,全是因为签名“惹的祸”。

1991年11月,汪国真应邀为北京大学演讲,学生们都拿着本子请他签名。

汪国真少年时并未练过书法,故而他的字写得有些“对不起观众”。

但面对一张张真诚的脸,一双双热情的手,他无法推托。

果不其然,一位拿到签名的女生失望地问他,“汪老师,你的诗写得好,字却怎么没诗好呢

”一句问话,问得汪国真满面通红。

回到家,他决定从此练书法。

他先练钢笔字,没过几个月,再签名时,竟也能写出一手漂亮的钢笔字。

这样,他练字的兴趣越来越大。

1993年起,汪国真的大部分精力用在书法的研习上,他先临欧阳询的楷书,然后是王羲之的行书和怀素、张旭的草书,并参照书法的谋篇布局,就连平日亲友间书信往来,汪国真也改用毛笔行事。

说来也很有意思,汪国真的书法也像他的诗一样,先是在书法爱好者中流传。

2000年秋,汪国真结识了某报的一位美编,一见面,人家告诉他说家里有他写的字,汪国真诧异不已,说“我并未卖过字,也与你素昧平生,此话从何说起

”原来,这位美编是从汪国真与一个朋友的书信往来中收集到的。

还有一件事也让汪国真意想不到,去年年初,汪国真在北京琉璃厂一家字画店里看到自己的两页信待沽,他上前问值多少钱。

店主说少于千元不卖。

汪国真问真值这么多钱吗

店主说,世上有两种字最值钱,名人写的字即名人字和书法家写的字即字名人,而汪国真的字兼二者而有之,能不值钱吗

汪国真虽半信半疑,但还是被提了个醒,他怕自娱的书法作品流落在外,从此不再轻易用毛笔传鸿。

1993年以后书法成为汪国真的重心,在很长一段时间汪国真都要坚持一天1个小时的练字,在以后出版的作品集里都常常附带着他的书法。

汪国真特意说起自己的许多有关书法的经历,“1998年我去安徽澎湖参加活动时,我和当地的县长坐在一起。

他问我:‘我曾经看过两本诗集,作者也叫汪国真,不知道是不是你,’我回答他:‘据我所知,出诗集的没有其他叫汪国真的了。

’他很高兴对我说我很喜欢你的诗,但是我更喜欢你的书法。

“汪国真的墨宝经常出现在一些名胜古迹、旅游景点、学校、宾馆酒店等,其书法的价位已成“商业秘密” ......“到了1998年我已经练出了体例,给一些地方题字,惟独不像文章中所说的四处给京城店铺题字。

搞书法是真,卖字为生是假。

” 汪国真说自己会在适当的时候办一个书法个人展,现在也开始有人来收藏他的书法了,其中很大一部分是当年的读者。

10年前,汪国真的诗的读者多是豆蔻年华的少男少女;如今,汪国真的书法的赏识者则多为中年人。

从“诗人汪国真”到“书法家汪国真”,这中间如果毫无心理准备的确是让人有些吃惊的。

汪国真曾在一篇文章中说,当时他因诗成名后,中学老师和同学一度心生疑惑:“此汪国真即彼汪国真乎

” 兴趣使然:“不务正业”作词谱曲 汪国真当初是以抒情诗、哲思短语走红文坛的,然而很少人知道,他在旧体诗词上也颇有造诣。

近年间,汪国真创作了许多旧体诗词。

他早期的抒情诗相比较而言更婉约缠绵,而他近期的词作则更觉恢弘大气,豪气干云。

与汪国真探讨个中原委,大约不外有三:其一,“文章渐老渐熟”,这与年龄、阅历的增加有关;其二,汪国真近年多喜旅游,词作多写登山观海之事,自然走豪放一路;另外,更重要的是,近年对书法的习练也影响了心境和作品,豪迈的书法作品与恢弘的词作互为印证、补充,共同诠释了汪国真近年来有所变化的风格。

现在汪国真做的比较多的是旧体词,他觉得有些东西的韵味是新体的诗歌无法体现的。

而且旧体词和书法结合起来比较和谐,书法对汪国真来说是开创了一个新的领域,没有学书法的话也不会走进这个领域。

问及新诗在今天的衰落现象,汪国真认为现在能够引起人们共鸣的作品少了,诗冷落了读者,读者当然也会冷落诗。

汪国真说自己并没有完全放弃创作诗歌,只是爱情诗已经不太写了。

步入40岁以后,自己的读者群也已人到中年,汪国真丝毫不担心自己的“抒情哲理诗”没有市常一切随缘,甚至包括对待没有对自己的诗歌表现出任何兴趣的儿子,以及算不上忠实读者的妻子。

近年来,汪国真除了集中精力进行书画的研究和创作外,还推出了由自己作词作曲的数首音乐作品。

汪国真说:“这几年,我主要是在练书法,因为我觉得自己的字写得不是太好,没想到练了之后现在也得到一些人的认可,不过当然我也是半路出家。

从2000年开始我也为自己的一些诗作曲,这是我的一些兴趣爱好吧。

”汪国真是在当年5月份才开始自学乐理知识的。

每次创作时,汪国真耳边总要回荡着一支旋律,因为“这样能触发灵感”。

慢慢地他发现,“只要前面第一小节想出来后,后面很快就能流出来了”。

就是在这样一种自学的状态中,汪国真竟也创作了20多首民族或美声唱法的歌曲。

这些歌曲不仅受到了专业人士的好评,而且也开始频频在各地电视文艺晚会中亮相,汪国真实现了从“诗人”到“书法家”再到“作曲家”的三级跳。

“有的人说我的诗歌适合谱曲,我自己也觉得可以谱曲。

我做事的目地很单纯,只是凭兴趣。

当初写诗的时候,诗坛也不景气。

当时有朋友劝我不要写诗,我坚持写,就是因为爱好,也没想到会轰动和畅销;我练书法是因为自己的字不理想,作曲也只是因为自己有兴趣。

”汪国真表示自己从不刻意去做没兴趣的事。

中国歌坛曾推出了《汪国真抒情歌系列》的盒带,有的还被《中国青年报》列为当月十盘优秀畅销磁带之一。

2001年7月在国家图书馆音乐厅举办的“时尚风暴·新诗朗诵&流行音乐演唱会”上,当在诗坛沉寂许久的著名诗人汪国真出现在观众中时,人群中爆发出热烈的掌声,他“复出诗坛”引来了诸多关注的目光。

有人认为:在社会日益多元化的今天,以市场化运作包装诗人已成为了一种富有品位且务实的商业行为,这对中国诗歌事业的发展将会产生积极的影响和一定的推动作用。

目前他正计划用3年到5年时间为180首唐诗、宋词、元曲作曲,还为自己以前的诗谱了二三十首曲子。

还我清白:两万元赢回声誉 作为艺术的门类,这些也都是触类旁通的。

诗歌的张弛、错落和书法互为映证,音乐的节奏、韵律也和诗歌一脉相承。

这大概也从侧面解释了汪国真能够于艺术的各个门类有所领悟的原因吧。

视“书法为事业、作曲为爱好”的汪国真从未与诗歌决裂过,因为他书法的对象都是自己创作的旧体诗,他为之谱曲的也是自己那些朗朗上口的新体诗。

汪国真曾在诗里说,“海洋是一张大纸,自然是无与伦比的字帖。

”诗、书、文、乐之余,他还喜欢旅游。

他说,自然能出诗出画出旋律。

即使只见一根枯枝,也可想到书法的运笔之势,令人豁然开悟。

可谓处处留心皆学问。

汪国真说,对他而言,一直无所谓火爆、复出、沉寂之说,从诗歌、书法,到现在画画、作词作曲,他只是想有个安静的环境、平和的心态,做自己喜欢的事。

“新闻的生命在于真实、客观和诚信,这次官司不打,指不定下回还出什么新闻呢”。

这成了他决定打这场官司的目的。

4月1日,汪国真的代理律师正式向首次刊发“为钱所困”一文的四川《天府早报》及始作俑者杨某发出律师函,表示不日将向法院提出起诉。

7月4日,曾被媒体称为“为钱所困”的汪国真诉《天府早报》社(第一被告)和《天府早报》女记者杨某(第二被告)侵犯名誉权一案在北京西城区法院开庭审理。

原告认为,文中提到的“开火锅店”、“为了复出在诗歌朗诵会上亲自朗诵”、“出书无人问津”、“收入不稳定”均属于失实报道且用语均有明显的贬损含义,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

请求法庭判令第一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且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人民币,以及判令第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且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天府早报》有关原告汪国真的报道属于正面报道,没有贬低和损害原告的名誉,不构成侵权。

“被告方的代理律师答辩道。

被告举证,有关原告的报道共有三篇,分别是3月19日的“汪国真竟为钱所困”、20日的“汪国真正在努力挣大钱”、21日的“汪国真出传记自我揭秘”,这3篇文章属于系列的追踪报道。

被告律师指出,3篇文章只是记者通过采访不同的3个人,从不同侧面反映客观事实,并未对原告进行侮辱、诽谤或披露隐私损害其名誉,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

作为第二被告的《天府早报》女记者杨某的代理律师称,杨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其不应被列为本案被告,更不应该对原告承担任何责任。

“难道说穷困潦倒就是损害其名誉权吗

”第二被告律师提起置疑。

被告认为,文章报道的是不同人对原告的不同看法,属于个人主观观点,不必也没有必要考证其真实性。

俗话说文化界是各家观点百家争鸣,因此,杨翘楚的行为没有侵害原告的名誉权,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庭审结束,双方均愿意接受法庭调解,但最后并未达成调解协议。

8月20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再次开庭审理,最后判决被告《天府早报》在该报刊登向原告汪国真致歉声明(内容须经法院审核);被告《天府早报》社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汪国真对审判结果表示满意,不会再有上诉请求。

“真的不希望再发生类似捕风捉影的事来,我安于过自己平静的生活。

”诗人汪国真自小就生长在一个传统意识较强的家庭的他,习惯于冷静缄默,从不狂言滥语。

他的家庭同样低调,夫人是河南人,读大学时曾狂热崇拜过汪国真,并也曾热衷于抄写他的诗。

他们1992年结婚,儿子今年已经8岁了,小家伙非常聪明,也调皮。

“写了许多爱情诗,爱情经历一定很曲折吧?”汪国真说:“我的爱情经历不是挫折而是曲折,有些事情非常有故事情节。

1991年在全国图书‘金钥匙’颁奖会上与她一见钟情的,我们相差16岁。

个人感情方面的事,我就不讲那么详细了,大家要有兴趣,将来我可以出一本书来专门讲述。

” 汪国真有时就带儿子上父母家去,让老人感受一下天伦之乐。

在家里,夫人是主管,她计划着一家人的日常花费。

汪国真则忙着在自己的天地里耕耘--准备出一本书法专录,准备录制一盘自己写词自己谱曲的歌曲磁带......日前,新华出版社重磅推出了《汪国真新作逊,《新作逊除了保留汪国真诗歌创作清新、自然、优美的风格之外,读者还可以从中看到经过几年沉淀之后汪国真对感情有了新的解释,对中国历史、文化有了新的感悟。

著名诗人刘湛秋认为这些新诗更加成熟,诗风清新不失深邃,标志着汪诗进入第二个创作阶段。

本书还收录了汪国真大量的书法作品,对于汪国真与媒体对簿公堂的风波也给予了披露,将一个全面、立体的汪国真呈现在读者面前。

三级法院四个判决 八年官司 一张白纸 说了什么事

论司法独立内容提要:司法独立是法治社会的内在要求,对保证司法裁判的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秩序,满足社会成员对效益的需求具有重要的意义。

司法独立是司法改革的中心环节,要求围绕这一中心进行必要的制度重构。

司法独立和对司法的监督不存在根本性的对立,两者的出发点都是要实现司法程序和实体的公正,在坚持司法独立的前提下完善对司法的监督是处理好两者关系必须遵循的原则。

关键词:司法独立制度构建司法监督随着当代中国法治化进程的加快,司法改革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

在这一项庞大而又复杂的司法工程当中,司法独立无疑是能够牵一发而动全身的突破口。

虽然我国早已确立了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有人称之为“中国特色的司法独立”,但日渐加快的社会民主化、国家法治化进程使这司法独立的种种不足暴露无遗。

建立完备的制度来保障司法真正独立已经迫在眉睫。

一司法独立的含义概述对司法独立含义的理解,关系着司法独立原则的贯彻,而要全面正确地理解司法独立,必须知道什么是司法。

在其他国家,普遍的观点认为,司法、司法权和司法机关既不同于立法、立法权和立法机关,也有别于行政、行政权和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即审判机关或法院,司法权即审判权或法院的职权,司法即审判。

例如,美国《联邦宪法》第3条第1款规定:“合众国的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及国会随时制定与设立的下级法院。

”日本《宪法》第76条第1款规定:“一切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及由法律设置的下级法院。

”[1]正因为如此,司法独立也称为审判独立。

我国学术界一般认为,司法机关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司法机关指法院或国家审判机关,但对广义的司法机关的范围认识却不统一,主要有三种不同的理解:第一种认为除法院外,还包括检察机关;第二种认为行使国家审判权、检察权和管理司法行政工作的机关都是司法机关;第三种认为除了第二种观点以外,还包括公安机关。

综观我国高等院校中的所有法学教材,一致认为中国法中的司法权既包括审判权,也包括检察权,我国的司法体制也体现了这一点,称法院、检察院为司法机关,这在中国是约定俗成的。

狭义的司法含义没有争议,也体现了司法改革的方向和意义,故本文所称司法采用狭义,界定为:国家确权的中立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对冲突事实适用法律的活动。

要给司法独立下一个定义,其实并非易事。

德国学者将独立而不受干涉具体界定为八个方面:1.独立于国家和社会间的各种势力;2.独立于上级官署;3.独立于政府;4.独立于议会;5.独立于政党;6.独立于新闻舆论;7.独立于国民时尚与时好;8.独立于自我偏好,偏见与激情。

[2]从中不难看出,司法独立意味着一个社会中特定司法实体的法律自主性,而这种自主性以排除非理性干预为内容、为标志。

所以,笔者这样表述司法独立的含义:经国家确权的中立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按照法定程序和方法对冲突事实适用法律的过程中排除任何非理性干预的法律自主性。

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美国法学家亨利?米斯也认为:“在法官作出判决的瞬间,被别的观点,或被任何形式的外部权势或压力所控制或影响,法官就不复存在了┅┅法院必须摆脱胁迫,不受任何控制和影响,否则他们便不再是法院了。

”[3]宪法从审判权(狭义的司法权)运行的角度确定司法独立原则,而亨利?米斯则精辟地表述了法官独立、法院独立的重要性。

从中外学者的基本观点来看,司法独立可以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含义就政治层面而言,司法独立指司法权独立,源于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原则;第二层含义是法院独立,法院独立是司法权独立的制度表现,包括法院独立于非法院机构和法院之间相互独立;第三层含义是法官独立,既独立于其他职业的公民,又须特别强调法官与法官之间的自主性,法官独立是司法独立的最高形态。

法官个人独立与法院独立是司法独立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没有法院独立,单个法官无法履行其职责;同样,如果法官不能免于其独立审判可能会带来的种种担心,就不可能有独立的审理与判决,也就不可能有司法独立。

法院独立审判与法官个人独立之间的关系就如同结构与其组成部分之间的关系,没有一个好的结构,组成部分豪无根据,没有组成部分,结构毫无意义。

[4]正因为如此,绝大部分国家的司法独立都十分强调这两个方面,据对世界142部成文宪法的统计,有105部宪法规定了司法独立和法官独立。

[5]如德国基本法第97条规定:“法官具有独立性,只服从宪法和法律”;日本宪法第76条规定:“所有法官依良心独立行使职权,只受本宪法和法律的拘束”。

保障法官独立也是现代西方国家司法制度尤其是法官制度的核心,对于法官的资格、任命、任期、薪俸、惩戒、免职、退休等各个方面都作了详细规定,主要的制度和措施有:一由法律家充任法官;二高度集中的任命体制;三法官的身份得到法官不可更换制、高薪制、专职制和退休制等制度的切实保障;四严格的弹劾惩戒程序。

[6]而我国,虽然法官法第八条与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为法官独立行使职责提供了保障,并也已正式签署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承认法院内部实行法官独立审判,以顺应世界潮流。

[7]但实际上法官并未能够独立。

不论是从法院的内部结构还是从审判方式来看,包括上下级法院的关系及法官个人和法院的关系,中国的司法制度基本上建立在机构独立与统一的观念之上,法官个人独立在整个制度中并没有得到承认。

二司法独立的意义分析(一)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必要条件。

司法独立作为司法活动的一项原则,其本身又是由司法活动的本质所决定和要求的。

所谓本质,指一事物区别于其他事物的内在规律。

而事物总是在一定范畴之内才能进行区别。

按照现代政治学的划分,国家的职能大致分为立法、行政、司法三大块。

立法以议事、决策和立制为特征;行政以命令、统筹和执行为特征;司法以中立裁判为特征。

这些不同的特点既是不同事物的本质特点,又使这一事物不同于其他事物而成为这一事物,而司法活动不同于立法、行政活动的本质就在于裁判。

耶林说:“法律的立场,就如一位公正的调解人,是要评判所有互相竞争的需要及主张。

”[8]公正对于司法裁判具有极其重要的价值,“法哲学家们通常认为公正在解决冲突这一特殊过程中具有更高的价值”,[9]而不公正的司法对一个法治社会的损害无比严重,“一次不公正的(司法)判决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

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断则把水源弄坏了。

”[10]为保证具有如此重要价值的司法裁判的公正性,要求行使该权力的机关和个人必须中立于争执双方,与争执双方及所争执的问题没有感情和利益的纠葛,更不能从属于或受制于其中的任何一方。

美国学者福布森指出:“不论成败,也不论好坏,裁判总是法官的使命。

不过裁判的正义总是与中立者联系在一起。

”[11]确实,中立并不必然通向裁判正义,但裁判正义必然要求中立,中立是实现裁判正义的必要条件,没有裁判的中立性,就不存在公正的判决。

虽然中立与独立不是同一含义,但实现中立要求司法独立。

司法不独立,却从属于或受制于他人,法官不得不服从权势者施加的种种压力,司法岂能保持中立?裁判者的居中立场一旦被动摇,公正的判决从何而来?我们知道,公正的裁判以裁判者中立为必要条件,裁判者中立又以裁判者独立为必要条件,换言之,公正的裁判以裁判者独立为必要条件,无法保障裁判者的独立地位就不能保证裁判的公正。

(二)司法独立有利于定分止争,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

法院和法官不仅是私人之间所生争执的公断人,而且还是行政权力乃至立法权力的“宪法裁决人”。

[12]司法真正独立能够缓解诸多矛盾,维持社会稳定;司法不独立,导致的结果必然与我们希望和追求的效果背道而驰,南辕北辙。

在司法不独立的情况下,当事人只要不服法院的裁判,就可以不断地通过上访改变对其不利的裁判;允许当事人向司法机关以外的机关和部门申诉,其结果可能是使一方当事人暂时获得他原来的期望的满足,但是另外一方当事人也可以通过同样的手段获得自己愿望的满足,于是纠纷就这样永无止境地进行下去,最后获胜的绝不是掌握真理或代表正义的一方,而是在诉讼方面更有耐心和更有毅力的一方。

[13]这样不仅无法解决矛盾,反而促使矛盾的激化,长期恶化下去,法律在广大群众的心中,只会一纸空文,“三级法院四个判决八年官司一张白纸”[14]的事例也将比比皆是,法律的终极权威性将不复存在,法律不再是社会控制的有效手段,人们将寄希望于非法律途径解决本应按法律程序解决的问题,社会的动荡不安可想而知。

只有司法能够独立,才能在公民心目中形成权威,法院才能成为任何团体和个人在受到他人或政府的不公正待遇时的最后选择,独立公正的审判,使败诉方承认失败并接受最后的结果,这就缓和社会的矛盾和冲突,维护社会的稳定。

(三)司法独立能够使社会或人们以较少的投入获得较大的产出,以满足人们对效益的需要。

“在资源有限的世界中,效益是一个公认的价值。

表明一种行为比另一种行为更有效当然是制定公共政策的一个重要因素。

”[15]在司法过程中,法院、当事人都要投入一定的人力、财力、物力和时间,它们构成了审判成本,而通过独立公正的审判,迅速有效地解决社会纠纷的数量和质量就是审判效果,以尽量少的时间消耗和物质的投入,实现更大意义上的公正已成为现代司法一个综合的理想要求。

司法独立,避免了不必要的人力投入,消除了许多不合法的影响裁判的因素,节约了自然资源和社会资源,降低了诉讼成本,并能够在更大程度上保证裁判的公正和高效。

显然,愈接近于独立的司法愈有利于公平、效率的优化配置;反之,如果司法独立还只是一个遥远的理想,司法效益的实现必将受到很大影响。

在司法改革的各个环节当中,司法独立处于核心地位,犹如文章的中心思想,文章的各个部分不能偏离中心思想,同样,司法改革的各项措施都与司法独立存在着千丝万缕的内在联系,都围绕并体现着司法独立的精神。

可以说,司法独立是真正实现依法治国的前提和基础。

在中国这样一个缺乏司法独立的历史传统并十分看重“关系”的国度,司法独立显得尤为重要。

当打官司被戏称为“打关系”,我们在付之一笑的同时,更应该挖掘这种不合理、不合法现象的制度根源。

权大于法,以权压法的事例也并不鲜见,这些绝不是文明的法治社会所可以容忍的。

党和国家早已敏锐地认识到司法独立的重要价值和深远意义,鉴于我国保障司法独立的制度尚不健全,党的十五大报告确立了依法治国,推进司法改革,建立健全司法独立制度的宏伟目标。

实现依法治国方略,司法改革是重点环节,不仅要改造和建立健全相关制度,而且要引导包括司法人员在内的广大公民树立正确的法律理念。

虽然制度的改良不能一蹴而就,但相对于意识形态的变迁而言,毕竟容易得多,况且制度的建立必然有利于与之相适应的思想的推广和普及。

三司法独立的制度构建与设想司法活动对于立法、行政而言,具有明显的软弱性和被动性。

法院实行不告不理的原则,法官是在被动地适用法律。

“行政部门不仅具有荣誉,地位的支配权,而且执掌社会的武力.立法机关不仅掌握财政,而且制定公民权利义务的准则。

与此相反,司法部门既无军权,有无财权,不能支配社会的力量和财富,不能采取任何主动的行为。

故可正确断言:司法部门既无强制,又无意志,而只有判断,而且为实施其判断亦需要借助于行政部门的力量。

”[16]司法部门的弱小必然招致其他部门的侵犯,威胁和影响,却无从成功地反对其他两个部门。

正如德国法学家沃尔夫甘?许茨所说,“行政侵犯司法,特别是侵犯法官的独立,在任何时代都是一个问题。

”[17]如果不具备切实可行、坚强有力的制度保证司法部门不受非法干扰,司法活动处于无法“自保”的尴尬境地,主持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土崩瓦解,社会将一片混乱,就无法克服朱总理曾痛心疾首地指出的“司法不公,而国危矣”的危险局面。

因此建立完备的制度来保障司法独立的实现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改革法院设立体制,确保司法权完整运行,摆脱司法权的地方化,克服地方保护主义。

众所皆知,由于司法机关的组织体系、人事制度以及财政制度等都受地方政府的管辖和控制,国家在各地设立的法院已逐渐演变为地方法院,由此而产生的地方保护主义以及相应的徇私枉法、任意曲解法律、弯曲或掩盖事实真相的现象不断蔓延升级,使司法的统一性遭到严重破坏。

在地方各级党委或组织部门的领导掌握司法人员升降去留大权的情况下,同级司法机关要依法行使职权而不受党委或组织部门领导的某些干涉,显然是不可能的。

司法人员有时难免处于要么坚持原则,秉公办案而被撤职、免职或调离;要么听之任之,违心办案而保住“乌纱帽”的两难境地

要消除这些弊病,根本的办法是改变法院的整体构成和运作机制。

章武生,吴泽勇两学者从整体性的角度提出了法院体制改革的具体方案,认为全国各级法院可以这样设置:1.最高法院的改革着重于以下三点:第一,借鉴外国经验,对向最高法院上诉的案件进行限制;第二,最高法院审理上诉案件不作事实审只作法律审;第三,取消最高法院对具体案件的批复。

2.高级法院的改革,一是严格控制受理一审案件的数量,使其主要精力放在上诉案件的审理上;二是完全打乱现行的司法区与行政区重合的法院设置模式,按照经济、地理、人文等客观因素,从方便公民诉讼的角度出发,重新划分,全国可以设10个左右的高级法院为普通案件的上诉法院。

高级法院之下可设两个左右分院,这样现有的高级法院机构实际上可以得到保留,又可以排除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

3.中级法院的改革,应当作为普通案件的初审法院来设置,并应当精简数量,但可设派出机构。

4.对于基层法院应当设简易庭和普通庭两种审判机构,但以简易庭和简易程序为主;法律规定范围的简易小额案件由简易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超出该范围的案件,当事人可选择向基层法院的普通庭起诉,也可以选择向中级法院起诉。

5,对于人民法庭,应当是基层法院的派出机构,其职权是审理一般民事案件和轻微刑事案件,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进行法治宣传。

[18]这种构想能在很大程度上克服司法权的地方化影响,具有极大的参考作用,在改革法院体制时可以在此基础上进行完善。

(二)建立法官任期终身制度和司法经费的全国统筹制度。

前述方案虽然能够较大程度的解决司法权地方化的不良影响,但由于要大面积地重构法院体制,工程巨大,在短期内难以实现。

[19]在今后一段时间内,我国的审判机关按行政区划设置的格局以及在人财物方面受制于地方的体制不会发生大的变动。

因此,建立法官任期终身制是较为可行的方案。

在实行司法独立的大多数西方国家,其法官都是由总统或内阁任命,一旦被任用,只要没有法定的失职和违法犯罪行为就一直任职到退休,任何机关和个人非依法定条件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降低、撤换其职务或者对其职务作出不利于他的变动,我国也可以借鉴这样的制度。

对法官的弹劾应有其所在法院提出,对法院院长的弹劾由同级人大常委会提出,这样法官可以依法独立行使职权而无后顾之忧。

这种制度一方面解决了地方党政随意更换“不听话”的院长、法官的老大难问题,使司法独立在人事上有了切实的制度保证,另一方面也无需增加新的的审判机关,无需新增大量司法人员。

二是建立司法经费的全国统筹制度,具体方案是每年初由地方各级政府按照上年度国民生产总值或财政收入总数的一定比例逐级上缴中央财政,然后由中央财政部门全额划拨最高人民法院,再由最高人民法院按人数和地区情况逐级下拨地方各级人民法院。

这样做虽然给财政部门和中央司法机关增加了一些工作量,但切断了地方政府部门借此干涉和影响司法工作的渠道,为地方各级司法机关保持独立地位提供了可靠保证。

(三)理顺上下级法院之间的关系,切实贯彻审级制度。

我国宪法规定的上下级法院之间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不仅在实质上是自己监督自己,在具有一定利益关系的情况下根本发挥不了任何积极作用的内部监督,而且也是被打上了行政化的烙印,实际上架空了审级制度,取消了二审程序,使越来越多的人认为上诉没有意义的症结所在。

现实中,下级法院向上级法院请示汇报的现象比较常见,最高人民法院也常以“批复”、“复函”、“解答”等方式“指导”下级法院处理具体案件,其实质仍然是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审理案件的具体审判行为的直接指导,[20]有违法院之间相互独立的司法独立要求。

其实,法院等级的不同只是审级的不同,受理权限的不同,裁决终极效力的不同,而不是上级法院应对下级法院审理案件的活动进行指导、约束。

上级法院可以改变下级法院的判决,是为了纠正下级法院已经出现的错误,并不意味着后者成为前者的下属。

尤为重要的是,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纠错程序是以上级法院不干预下级法院的审判为前提的,如果上级法院经常提前介入下级法院的审判,则下级法院的判决体现的就是上级法院法官的意志,在这种情况下,二审程序不可能实现纠错的功能。

也难怪越来越多的人对上诉失去了信任和兴趣。

因此,必须从制度上消除下级法院向上级法院请示汇报的可能性,实现各级法院之间的真正独立,让审级制度发挥应有的功能和作用。

(四)改造审判委员会的运作机制,保证法官独立和司法公正。

审委会制度在历史上对保证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以及保证案件的审判质量发挥过重要作用。

鉴于目前审判人员的业务素质总体上仍不高,在遇到重大疑难案件时确实难以作出决断,在杜绝向上级法院请示汇报时,难免会在如何裁判上犹豫不决,特别是新形势下,各种社会关系日益复杂,法院又必须作出处理,调解也常达不成一致意见,在这样的情况下,让一个由工作经验比较丰富,学识相对较高的法官们组成的审委会来作为人数众多的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确实能起到集思广益,兼听则明的作用。

但审委会的组成大部分为外行,了解案情的内行――该案的承办人却没有表决权;其讨论决定案件的程序和过程不具有最低限度的公正性,换言之,其是通过剥夺原告、被告与其他当事者的基本权利――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来运行的;由于审委会会议由院长或副院长启动和讨论,讨论案件的范围存在任意扩张的可能性,讨论的案件越多,对单个案件讨论所花费的时间和精力就越少,出现错误的可能性就越大,其实施结果无法使人满意。

[21]成员们不参加庭审,只依赖承审法官的汇报就对重大复杂的疑难案件作出决断,确有武断之嫌,如果承审法官在汇报时由于主官或客观的因素而对案件的把握有所偏误,无疑会造成错判,浪费了诉讼资源,降低了工作效率,既非公正,又不高效。

更严重的是,由于审委会成员都是院长、庭长,常过问法官对案件的审理,以其高人一等的身份干涉法官独立办案。

所以必须重新制定审委会规程,确定其合理权限,严格限定其讨论决定案件的范围;规范其工作程序,使审委会审理案件不能游离于审判规则之外,也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审判程序进行,在亲自体验和个别感悟之上建立内心确信,而不是听听汇报就随意作出判决。

同时要提高审委会成员的业务素质要求,避免谁行政职别高谁就是其成员的弊端,应以法律意识、专业知识、办案能力,工作经验的综合水平为选拔标准。

这样才能避免其短,发扬其长,维护司法独立,提高审判质量。

(五)建立法官平等化、专家化制度,确保法官之间互相独立。

我国法官队伍虽然庞大,但素质确实不高,而且个体之间也参差不齐,这是不争事实。

第一,但一型的人多,复合型的人少;第二,经验型的人多,知识型的人少;第三,成人教育培养的人多,正规院校培养的人少。

[22]这样的整体构成使众多的法官缺少深厚的人文素养,缺乏扎实系统的理论功底,难以养成以法律的概念去思考问题的习惯,更不能形成良好的继续学习的氛围,缺乏敬业精神。

也许正是为了适合素质不高的状况,法官之间人为地出现了不同的等级,使法官之间无法平等。

在同一审判中,由于等级不同,对案件的意见得不到同等的对待等奇怪现象,也就有制度根源可寻了。

出现这些情况确实不足为怪,却使合议庭在较大程度上变相成为独任审判。

等级有别是行政权的特征表现,目的在于使下级服从上级,保证行政命令的传达与执行,与法院的运作要求完全背离,法官被划分为三六九等,无疑是司法独立、法官独立所不容的。

正如贺卫方所言,等级的划分过于细致和繁琐,可能造成法官对级别问题过于敏感,产生严重的级别意识,法官是一种反等级的职业,法官最重要的品格是独立,如果在相关的制度安排方面过分强化人们的级别意识,导致法官过于关注上级法院或本院“领导”的好恶,就很可能破坏司法独立。

[23]法官独立是司法独立的要求,而法官独立也需要法官具有独立判断的经验和智慧。

“法官的责任是当法律适用到个别场合时,根据他对法律的诚挚的理解来解释法律。

”[24]法官要胜任这样的工作,非得有大智慧高素质不可。

而我国对法官的任职条件要求太低,加上一些政策性的任命,法官距离专家化的差别很大。

由不合格的人充当专业性、实践性要求很高的法官,司法裁决的低劣质量以及司法的不公和腐败可想而知。

我们的一些法官逐渐失去民众的信任,其素质低下是一大原因,也正是法官群体这种自身难以克服的缺点使他们自己无法意识到独立的价值,根本不能、不愿去追求自己的独立意志,成为制约法官独立的存在于法官群体当中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

(六)制定传媒活动的规则,科学处理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的关系,建立新闻审查和司法记者资格考试制度。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各类新闻媒体迅速发展,在现代化建设中发挥了极其重要的宣传、引导、监督作用;同时,我们也经常看到某些报道干扰了司法独立,制定科学的规则对司法独立和新闻舆论对司法的监督都有积极意义。

在传媒与司法的关系问题上,新闻自由与公平审判是一对矛盾,矛盾并不只意味着此消彼长的简单对立,而是对立与统一的有机结合。

确实,新闻自由与审判公平既具有正相关关系,又具有负相关关系;其正相关关系,是指负责任的报刊媒体应当是公正有效的司法运转所必不可少的辅助机构;其负相关关系,是指新闻自由在追求自由报道的过程中有可能对公平审判构成的侵害,以及司法机构为避免因相关报道使自身的运作陷于瘫痪而设计并采取的限制媒体采访和传播功能的措施,以及由此引发的与新闻自由的冲突。

[25]新闻自由发挥推进公平审判的作用,还是造成妨碍司法独立的影响,其实不在于新闻自由本身,对新闻报道司法的活动勒令禁止未必是科学的举措。

提高新闻工作者的素质,制定可行的规范,使新闻自由按章运行,完全可以发扬新闻对司法的促进功能,避免其与司法的负相关关系。

只要使这样的负面作用失去了兴风作浪的条件和基础,新闻自由能够达到对司法有利而无害的境地。

新闻讲究真实、及时,真实需要一定的时间去调查事实真相,而及时性的特点对调查的时间作了较大限制,两者可谓此消彼长,不可兼得。

优秀的新闻记者应采取科学的态度,根据不同的情况和要求对两者的关系作不同的处理和协调。

某些情况下,新闻报道的轻微失实无法避免,这也可以谅解,但如果是关于庄严的法律方面的报道就不能不采取慎重的态度,应该更多地关怀真实。

在当代信息社会,报纸的法律专栏、电视的庭审直播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法律意识也相应提高,是件大好事。

也正是如此,如果法律报道不真实,将对当事人和法院乃至法律的权威造成极大损害,甚而影响社会稳定。

而在法律报道过程中,有些记者在案件尚未审结时就采访专家、发表评论,甚至根据自己的意愿修改专家的专业化表述,由于新闻的影响范围广、程度深,已给司法的正常运行造成不少障碍。

因此,非常有必要制定相应的规范使新闻和司法两全其美,对涉及法律问题的报道各新闻单位应该严格把关,设立合法性审查制度,以确保其真实有据、合理合法。

鉴于我国部分记者的法律素养对于司法报道的要求仍有需提高之处,可以尝试建立司法记者资格考试制度,让一些素质高的记者专门或主要负责法律方面的报道,没有取得资格证书的记者不得进行这方面的报道,这既有利于对司法进行有效的监督,又可以尽可能的不影响司法独立。

从长远来看,有必要培养专业的司法记者队伍,应开设司法记者专业的大学课程,使这些学生既懂法律,又掌握新闻知识,由这些经过专业训练的人才担任司法记者,将在保证司法独立的情况下发挥巨大的监督作用。

四司法独立和对司法的监督我们追求司法独

初一下册政治期末试卷及答案,,,,准确率要高

七年级政治下册期末测试题(时间:100分钟 满分:100分)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3分,共45分)1.你认为以下哪种行为是不正确的 ( )A.有人当众叫我的“绰号”,我很恼怒B.因为同学们说我太胖,所以我要节食减肥C.国旗下演讲时,我会穿戴得整整齐齐,并将演讲稿背熟D.我积极参加“校运会”,是因为我喜欢站在领奖台上的感觉2.如果老师让你代表全班去参加学校举办的某项比赛,你会想 ( )A.我肯定不行,我可不想去丢脸B.没问题,他们和我不是一个档次的,我肯定会赢C.既然老师推荐我,说明我有这方面的能力,我不能让老师失望,我肯定能行D.老师是想让我出洋相想借机整我吧,我不能上当3.洋洋个子较矮,再加上平时缺乏练习,体育课上的跳马练习让他摔了个大跟头,引起同学们的一阵笑声。

他感到自尊心受到了伤害,发誓一定要跳过去。

从此以后,他勤加练习,终于在一次测试中,他的跳马动作规范而流畅,老师给了他满分。

这说明 ( )①相信自己行,是一种信念,也是一种力量 ②洋洋是个虚荣心很强的人,因为他很在乎他人对自己的评价 ③洋洋是个意志坚强的人,因为他能以顽强的精神战胜困难、实现目标④自信是我们人生道路上最宝贵的财富A.①②③ B.①③④ C.①③ D.①④4.有人问古印度精通佛学经典的佛印说:“观音菩萨身边跟随着侍从,为什么她还自己提着净瓶呢?”佛印幽默地回答说:“因为观音菩萨认为求人不如求己。

”这则寓言告诉我们( )①自己的事情自己干 ②自食其力,生活是甘甜的 ③过分地依赖别人不利于自身的发展 ④自立就是自己的事情自己负责,拒绝任何帮助A.①② B.③④ C.①②③ D.①②③④5.以下观点错误的是 ( )A.要培养自立能力,就要到社会上去打工B.自尊自爱、不卑不亢是自强精神的表现C.树立坚定的理想是自强的第一步D.能够战胜自己的人,必定能自强6.“铁杵成针”的寓言直接表明了 ( )A.树立正确的人生目标就能战胜挫折B.意志坚强、有坚定信念的人易战胜困难和挫折C.冷静地分析造成挫折的原因就能战胜挫折D.会自我疏导就会克服任何困难最终战胜挫折7.知名作家严文井年轻时,曾4次高考落榜,自己的苦恼、别人的闲言碎语成为他努力的动力,勤奋自修的他终于取得成功。

以下观点正确的是 ( )①他所遇到的挫折是人为因素造成的 ②面对挫折,不同的态度会产生不同的结果 ③挫折是人生的一部分 ④树立了远大目标就不会轻易屈服于挫折A.①②④ B.②③ C.①③④ D.①②③④8.自觉磨练意志,需要 ( )①树立明确目标 ②从小事做起 ③主动到艰苦的环境中锻炼自己 ④善于管理自己A. ①②③ B.①③④ C. ②③④ D.①②③④9.下列观点错误的是 ( )A.说闲话是最易被忽略的小事之一B.有了坚强的意志,平凡岗位上也能成就大事业C.一个人能否取得事业上的成功,智力的高低、环境的好坏是关键D.养成先复习后做作业的学习习惯需要坚强意志10.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是--------的显著特征 ( )A.道德 B.法律 C.文明公约 D.纪律11.犯罪的法律标志是( )A.严重危害性 B.刑事违法性 C.刑罚当罚性 D.受主刑惩罚12.“小洞不补,大洞吃苦”“小时偷针,大时偷金”说明的道理是( )①沾染不良习气是违法犯罪的开始 ②一般违法与犯罪之间没有严格的界线 ③一般违法的人如不悬崖勒马极易跌人犯罪的深渊 ④要从小事做起,预防违法犯罪A.①②③④ B.①②④ C.①③④ D.①④13.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向未成年人出售淫秽、暴力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是未成年人保护法对-------保护的有关规定( )A.家庭 B.社会 C.学校 D.司法14.能够为我们提供法律服务和帮助的机构有( )①法律服务所 ②律师事务所 ③公证处 ④法律援助中心A.①④ B.①②④ C.①②③④ D.①③④15.假如你在放学的路上被两个大个子青年抢劫,这时你不会( )A.先把钱给他们,然后打电话报警B.坚决不给他们钱,同他们斗争到底C.假装给他们从衣兜里拿钱,然后趁机逃跑D.设法稳住他们,遇到路人时大声呼救二、简要回答(共15分)16.(9分)在抗洪抢险的战斗中,解放军武警战士不畏艰险,一次又一次地战胜了洪水,保卫了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文中体现了解放军武警战士怎样的意志品质?意志坚强的人还有哪些表现?17.(6分)少年能自强。

我们怎样做才能成为自强的人?三、辨析题(共6分)18.有没有坚强的意志品质,是能否将失败转化为成功的关键。

四、分析说明题(共24分)19.(14分)在放学回家的路上,王强、赵亮、刘伟3人发现前面一名持刀歹徒正在对一位同学强行搜身。

王强说:“快!抓歹徒。

”赵亮说:“你俩稳住歹徒,我去报警。

”刘伟说:“别管了,跟我们没关系。

”歹徒被抓后,经审讯,他曾6次持刀强夺9名中小学生的财物,得赃款300多元。

(1)请你就这3人的言行分别作出评价。

(2)歹徒的行为是什么性质的行为?为什么?(3)假如你是一名法官,你将依法给予歹徒怎样的惩罚?20.(10分)电影院里,甲和乙边看电影边议论,吃瓜子时还发出很大的声音,一会儿,甲的手机又响了,又大声接电话。

旁边的人忍无可忍,批评他们不遵守秩序……(1)故事的结局会是怎样的呢?请把故事续写下来。

(两种结局以上)(2)结合你续写的故事结局,谈谈故事给你的启示。

五、开放性试题(共10分)21.自拟题目,谈谈你学完七年级《思想品德》后的收获。

要求:①语句通/顷、条理清晰、观点明确。

②不少于300字。

一、判断题(下列说法正确的请打“√”,错误的请打“×”。

每小题1分,共20分)1、遇到挫折后,人们产生消极、烦躁、伤心等心理反应是正常的。

( )〕2、世界上总有一些人特别幸运,他们从来没有遇到过挫折,总是能轻易的获的成功。

( )3、如果遇到挫折,不能坚持到底,而是轻易放弃,那么这样的人难以享受到成功的喜悦。

( ) 4、“艰难困苦,玉汝于成。

”这句话告诉我们,一定要遇到巨大的困难,才能祸的成功。

( )5、当遇到挫折时,向朋友倾诉自己心中的痛苦和烦恼,是懦弱的表现。

( )6、意志坚强的人遇到挫折不会退缩和逃避,而是迎着困苦而上,勇往直前。

( )7、干大事的人需要坚强的意志,而日常生活中的许多小事,并不需要坚强的意志 ( )8、具有坚强的意志,是将失败转化成功的关键。

( )9、能正视自己的弱点,不沮丧,不自卑,这是意志坚强的表现。

( )10、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安排好日常的学习、误乐、体育锻炼、家务劳动、休息 和饮食等活动,就可以培养自己的意志品质。

( )11、所谓违法行为,就是指做出法律所禁止的行为。

( )12、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最本质特征。

( )13、刑法是指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实行惩罚 ( )14、附加刑,是补充主刑适应的刑罚方法,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三种。

( )15、道德水平低的人容易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 )16、认为自己年龄小、与犯罪无关的想法是非常错误的。

( )17、许多违法犯罪行为都是从沾染不良习气开始的。

( )18、当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要善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权。

( )19、民事诉讼是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行政纠纷的活动。

( )20、诉讼俗称打官司,它是由人民法院主持、有利害关系人参与的处理纠纷的程序。

( )参考答案一、1.B 2.C 3.B 4.C 5.A 6.B 7.D 8.D 9.C 10.B 11.B 12.C 13.B 14.C二、16.以顽强的精神、百折不挠的毅力战胜困难。

(3分)意志坚强的人,对自己行为的动机和目的有清醒而深刻的认识;能在复杂的情境中迅速作出判断并采取坚决的措施;能在碰到挫折和失败的时候,调节自己的情绪,控制自己的言行。

(每点2分)17.要自强,首先就要树立坚定的理想;战胜自我,自强的关键;扬长避短,自强的捷径。

(6分)三、18.“失败是成功之母”,这句话并不是绝对的,只有意志坚强、善于总结失败的教训并重新站起来(或者正确地认识挫折,采取恰当的解决方法)的人,才能迈过失败这道坎,走向成功。

因此,题中的观点是正确的。

(6分)四、19.(1)王强的说法正确,因为同违法犯罪作斗争,是包括青少年在内的全体公民义不容辞的责任。

(2分)赵亮的观点正确,因为他不仅敢于而且善于同违法犯罪作斗争。

(2分)刘伟的观点错误,因为这样做,不仅使同学受到伤害,而且在客观上纵容和支持了违法犯罪分子,同时也是懦弱、自私的表现。

(4分)(2)歹徒的行为是犯罪行为。

(2分)因为持刀多次抢劫,不仅社会危害性严重,而且还触犯了刑法。

(2分)(3)给予刑罚处罚。

(2分)20.(1)①甲、乙两人听从他人劝告,吸取教训。

②甲、乙两人不但不听从劝告还和他人争吵,影响电影正常放映。

③甲、乙两人和他人发生争执甚至大打出手。

后两种结局均是违法行为,将受到法律的处罚。

(4分)(2)只有尊重别人,才能赢得他人的尊重;有规矩、懂规矩、守规矩十分重要;任何一种违法行为都有其法律后果,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提高道德水平,增强法制观念,就不会做出违法犯罪的事情。

(6分)(观点正确即可)五、21.略一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 20.√选我的哦!!O(∩_∩)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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