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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知识讲座主持词

时间:2017-01-13 23:29

《反家庭暴力法》的实施有什么意义

近年来,我国经济实力大幅提高,民主法制建设取得新进展,人民生活显著改善,社会大局总体稳定。

但由于我国社会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社会结构、组织形式、利益格局的深刻变化也使我国社会呈现人民内部矛盾凸显、刑事犯罪高发、纠纷类型多样化等特点。

尤其是因贫富差距、城乡差距、分配不公、社会保障、劳动就业等问题引发的多样化、群体化、对抗性、敏感性的矛盾纠纷不断增多,处理难度大。

新形势提出新挑战,新问题产生新任务。

如何服务于改革开放、社会稳定的大局,如何提高我们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是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因此,建立与完善一整套合理有效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显得尤为重要。

【关键词】构建 完善 纠纷解决机制近年来,伴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经济体制变革不断深化、社会利益格局不断调整,社会矛盾纠纷处于高发时期,且呈现出纠纷主体多元化、利益诉求复杂化、纠纷类型多样化等特点,对现有的社会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提出了新的挑战。

应对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的发展趋势,加快构建和完善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整合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多种社会资源,综合运用调解、仲裁、诉讼等多种方式和手段,形成功能互补、程序衔接的矛盾纠纷有效化解体系,为社会主体和纠纷当事人提供符合他们利益偏好的、可供选择的纠纷解决途径,从而能及时有效地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这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需要研究和解决的一项重要课题,本文将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内涵、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现实意义、基本思路、具体措施等几个方面进行探讨和分析。

一、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概述。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与传统的“一元化”化解矛盾的方式方法相比较而言的。

简单地说,就是由于当前矛盾纠纷主体的多元化、类型的多元化、诉求的多元化,化解矛盾纠纷的思路、方法、措施、途径等也应多元化。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指在一个社会中,诉讼和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各以其特定的功能和特点,结成一种互补的、满足社会主体多样需求的程序体系和动态的运作调整系统。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诉讼的方式,一类是诉讼以外的方式,也即所谓的ADR。

ADR是英文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的缩写,其意为“替代性(或选择性)纠纷解决方式”,最初是指20世纪逐步发展起来的各种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 现已引申为对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着的、诉讼制度以外的非诉讼纠纷解决程序或机制的总称。

目前,在各国司法实践中广为使用的不经过正式的审判程序而解决纠纷的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主要有仲裁、调解、谈判、案件评估(case valuation)、法院微型审判(mini-trial)、早期中立评估(early neutral evaluation)、由法官主持的和解会议(judge hosted settlement conference)等。

这一概念既可以根据字面意义译为“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 亦可根据其实质意义译为译为“审判外(诉讼外或判决外) 纠纷解决方式”或“非诉讼纠纷解决程序”、“法院外纠纷解决方式”等。

[1]当代国际比较法学家将ADR 的共同性特征概括为以下几个基本要素:第一,程序上的非正式性(简易性和灵活性);第二,纠纷解决基准上的非法律化。

即无需严格适用实体法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基本原则框架内,可以有较大的灵活运用和交易的空间;第三,从纠纷解决主体角度,ADR 具有非职业化特征,可以使纠纷解决脱离职业法律家的垄断;第四,形式的民间化或多样化,其中民间性ADR 占据了绝大多数;第五,从纠纷解决者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看,包括仲裁在内的ADR 的构造是水平式(horizontal) 的或平等的。

中立第三人并不是行使司法职权的裁判者(法官) ,当事人的处分权和合意较之诉讼具有更重要的决定意义,因而被称之为更彻底的新当事人主义;第六,纠纷解决过程和结果的互利性和平和性(非对抗性)。

[2]在这个意义上,我国的人民调解及其他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都符合这些基本特征,可以被涵盖在ADR 的范畴之内,尽管它们都保持着各自的特殊性。

目前, 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一套有中国特色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具体体现为以诉讼为核心,各种非诉讼方式为补充的相互配合、相互衔接,综合运用政治、经济、法律、行政、教育等多种手段来协调处理社会矛盾纠纷。

[3]我国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也可以分为诉讼和非诉讼两类方式,诉讼方式即法院判决,非诉讼方式包括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当事人和解、行政裁决、行政复议、仲裁、信访等。

二、构建大调解相衔接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现实意义。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任务。

和谐社会不是没有矛盾的社会,而是社会矛盾纠纷得到及时妥善化解、人民权益得到及时有效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得到及时有力弘扬的社会。

及时妥善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就必须建立一套科学有效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

当前,由于冲突的性质、形式、对抗程度不同,解决纠纷的手段、方式也必然是多样的。

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对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一是有利于构建和谐有序的社会格局。

发展是第一要务,稳定是第一责任,要确保各项事业有新格局、新水平、新发展,必须有一个安定和谐的社会环境。

而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仍然是人民内部矛盾凸显、刑事犯罪高发的时期,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仍然大量存在。

特别是随着经济体制、社会结构、利益格局、思想观念的深刻变革,有些矛盾纠纷跨地区、跨行业,跨部门,突发性强,发现和控制难度大,靠单一渠道解决社会矛盾纠纷已不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司法干预社会矛盾纠纷是非常重要的手段,但对某些矛盾纠纷不是最佳的手段,因为司法的职能是裁判争端,不具有直接分配社会资源的职能,许多利益调整的矛盾纠纷需要运用行政的、经济的方法实施综合调控,不易进入司法程序。

同时司法资源是有限的。

如果群众遇到纠纷都走诉讼这一独木桥,必然会导致一些原本可以通过平和方式解决的矛盾更趋对立,最终影响社会和谐。

积极探索建立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有效衔接、协调运作的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综合利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运用教育、协商、疏导等方法,深入开展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提高调处效能,有力地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是符合保障民生、人民利益至上的执政目标。

人民法院将有限的审判资源用于解决重大疑难的社会矛盾纠纷,对一般的民间纠纷倡导采取多元化的解决方式化解在诉前、解决在诉外,是缓解审判压力、成功化解矛盾的有效途径。

实践证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是司法审判的重要基础,通过协商解决纠纷,可以使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和处分权得到更多的尊重,可以更好地维系家庭温情、邻里礼让、交易诚信,可以更多地增强社会宽容和社会责任。

人民调解、行政调解所具有的增强凝聚力、传承道德价值和协调法律与公序良俗的特殊作用,是法院判决所不能替代的。

对于当事人来讲,有事就打官司不是法律意识强的表现;对于法院来讲,不是受理的案件越多越体现政绩。

发挥多元调解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优势,把大量矛盾纠纷化解在诉外,完全符合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符合人民利益至上的具体要求。

三是有利于促进平安创建活动的不断发展。

新的形势和任务,要求各相关部门必须加强协作配合,全面发挥社会控制作用,共同构筑资源配置合理、机制运转高效的社会矛盾解决体系,为不同类型的社会矛盾提供相应的解决渠道。

不断创新调解理念、调解手段和调解方法,推动完善以“以党委统一领导、各相关部门组织联动、法院积极主导、诉求渠道畅通、信息资源共享、基层群众受益”为核心内容的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从源头上预防、疏导、分流社会矛盾,深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有利于及时消除各种影响社会发展的不稳定、不和谐因素,特别是通过协商、和解的方式解决各类矛盾纠纷,有助于协调统一各方利益,加强团结合作,把人心凝聚到谋发展、干事业上,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三、充分发挥大调解相衔接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作用的基本思路。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不断化解社会矛盾的持续过程。

一个趋于和谐的社会、一个成熟的法治社会,国家应当为不同类型的社会纠纷提供相应的解决渠道。

每一种纠纷解决方式应当占有自己的位置, 发挥各自的作用,并且相互补充、相互协调。

每一个具体的矛盾纠纷, 都应当有不同的诉求表达渠道和化解方式。

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就是要明确各种纠纷解决方式在社会矛盾纠纷解决工作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形成既充分发挥每一种纠纷解决方式的特点和优势,又能够相互衔接配合、相互补充的满足社会主体多样需求的社会矛盾纠纷解决模式。

发挥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大调解的作用,基础在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人民调解的建立和加强,根本在于诉调一体化对接,完善以人民调解为基础、行政调解为中心,诉讼调解为主导、司法审判为保障的多元化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把民间调解发扬光大,把行政调解发挥到位,把法院调解贯彻始终,最大限度地将各种消极因素转化为积极因素,实现调解效果的最大化。

(一)加强人民调解,打牢基础建设。

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人民调解是基础,是第一道防线,必须在加强人民调解上下功夫,要发挥人民调解在矛盾纠纷调解工作体系中的基础作用。

要大力拓展人民调解工作领域,在继续做好婚姻、家庭、邻里、房屋宅基地、生产经营、损害赔偿等常见性、多发性纠纷调解的同时,积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新任务新要求,积极参与土地承包、环境保护、劳动争议、医患纠纷、征地拆迁、等社会热点、难点纠纷的调解。

要切实强化人民调解矛盾纠纷预防、法制宣传教育功能,努力提高调解质量,加强调解组织网络建设。

在各单位、各社区(乡镇)、各行政村都建立起人民调解组织,配备人民调解员,及时吸收一些德高望重、有群众威信的人员参加,优化民调组织结构。

基层法院应设立专门的诉前调解机构,配备调解经验丰富、审判理论水平较高的法官,同时聘请有威望、调解经验丰富的街道司法所长、街道社区推荐的司法协理员为特邀调解员,还应从司法所长、发挥作用好的司法协理员中聘请司法联络员,协助法院调解案件,或受法院委托独立主持调解法院所受理的案件。

要加大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投入力度,落实人民调解工作经费,提高人民调解员的待遇,并将经济补贴与工作业绩考核挂钩,最大限度地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

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在“四位一体”大调解中的主导作用,与司法行政机关密切协作,结合具体案件,通过系统授课、专题讲座、答疑释惑、协助调解等方式,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业务指导和人民调解员的业务培训,提高人民调解员的业务素质,增强人民调解工作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能力,确保人民调解员在化解社会矛盾中发挥得早、化解得了、控制得住、处置得好,真正发挥“第一道防线”作用。

(二)强化行政调解,调配救济资源。

要强化行政机关解决纠纷的职责。

目前的社会矛盾纠纷有相当数量是行政性纠纷,行政机关也承担着行政复议、行政调解、行政裁决等解决纠纷的职责。

行政机关在纠纷解决中具有专业性、综合性、高效性的特有优势,同时,行政机关掌握着其他纠纷解决主体不具备的行政裁量权和社会资源,在纠纷解决过程中可以通过不同的资源调配,实现纠纷有效解决。

纠纷解决与权利救济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

救济是指当权利的实现出现障碍时,需要对其提供一种救济和帮助。

救济包括公力救济、社会救济和私力救济。

就公力救济和社会救济而言,政府部门的公力救济和行业协会等的社会救济,都是十分重要的,但现实情况却是有差距的,还有很大的实践探索和改革发展的空间。

必须更新观念,树立多元化纠纷解决的理念,设立专门的工作机构,制定和完善纠纷解决规则和工作职责,及时处理相关纠纷。

在行政调解中积极倡导“以和为贵”、合作、自治等价值理念,引导采用平和方式解决纠纷,降低纠纷的对抗程度,避免纠纷的升级,增加社会的和谐度。

(三)建立联席制度,搞好诉调对接。

建立“三项制度”,搭建司法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一体化的平台。

一是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要建立调解联席会议制度,法院、司法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参加,组织特邀调解员代表、民事调解指导员等相关人员参加,定期召开例会,相互通报纠纷发生、解决情况,交流、研究化解纠纷的办法。

二是建立考评管理制度。

各基层司法所要把加强人民调解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切实加强对人民调解日常工作的考评和管理,规范人民调解业务台帐、调解文书和工作档案,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定期组织考核评比,确保人民调解工作依法规范运行,以科学有效的管理促进人民调解工作健康发展,激发广大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热情,努力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

三是建立信息共享制度。

法院要与人民调解组织、仲裁机构、行政部门建立定期联络制度,建立“裁判案例资源共享”机制,全面发挥惩治、教育、保护、预防的司法职能。

司法行政机关要将每月纳入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的民事纠纷的数量、类型、进展情况和处理结果形成统计报表,抄送法院,法院应将每月受理的经过人民调解的案件情况、发生法定事由被确定为无效或变更、撤销的调解协议情况形成统计报表,反馈给司法行政机关。

四、推动和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具体措施。

推动和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使其相互协调,又充分发挥各自作用,是一项需要多方协作、不断完善的社会系统工程。

要坚持党委领导,法院主导地位,加强联系协调,互相支持配合,努力构筑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新格局。

一是坚持党委领导,把握正确方向。

推动和完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工作,必须坚持党的领导,整合各种资源和优势,多方协作,形成合力。

把完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坚持与深化平安创建紧密结合起来,建立长效工作机制。

要加大检查督导力度,加强对人民法院与调解组织之间的工作指导、调度和协调,确保各项工作制度配套、措施具体、成绩显著,各综治部门积极主动地预防和化解矛盾,尤其要超前处置好群体性和突发性事件,防止矛盾上交或外推,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各相关部门要深化调查研究,加强对社会矛盾纠纷的分析和研判,围绕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积极向党委、政府建言献策,为社会管理宏观决策提供科学的依据。

二是畅通诉求渠道,凝聚多元合力。

畅通诉求渠道是推动和完善多元解决纠纷的前提。

充分调动成员单位和社会各方面的资源,纳入到社会控制的大系统中发挥作用,构成配置合理、运转高效的多元化社会矛盾纠纷解决机制。

各行政机关和基层组织要根据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中的地位和职责,坚持做到既不越位、不错位、又不推诿、不回避,充分发挥主动高效的作用,及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

法院及其派出法庭,要进一步健全完善简单民事案件先行调解和委托调解机制,支持人民调解组织参与诉前调解,将人民调解融入诉讼渠道。

在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时,要依法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提高人民调解协议的公信力,维护人民调解工作的严肃性。

要努力探索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行业调解协会工作的新途径,加强与司法行政部门、行政机关之间的沟通与协调,逐步建立健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相互衔接配合的有效机制。

司法行政机关要按照“调防结合、以防为主、多种手段、协同作战”的方针,依法履行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法定职责;要坚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认真研究解决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建立完善因人预防、因地预防、因事预防、因时预防等预防制度,做好民间纠纷的预测和防范,加大调处工作力度,能调则调、宜调则调,使矛盾纠纷消化在基层,消灭在萌芽状态,尽量少一些“对簿公堂”,为法院审判工作“减压”。

努力消除人民调解工作的盲区和死角,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根据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层次人民调解组织的不同情况,实行区别对待,实施分类指导,不断提高工作的科学性、主动性和预见性。

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和律师的作用,挖掘多元化解决纠纷的资源。

人民陪审员来自基层,既了解法院审判工作,又熟悉社情民俗、贴近人民群众,具有广泛的代表性,调解易于被当事人所接受。

要调动人民陪审员参与调解的积极性,确保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双赢。

发挥律师具备专业知识和处理社会纠纷的经验的优势,积极探索律师积极主动参与矛盾纠纷调解的激励机制,促使当事人在法律的框架内自治解决。

工会、妇联等组织既要依职权主动解决劳动争议、婚姻家庭等纠纷,又要积极协助法院做好疏导工作,劳动、国土、环保、卫生、工商等行政执法部门要在履行自身调处纠纷职能的同时,为法院审理相关案件提供符合专业特点的参考意见,为和谐解决矛盾创造有利的条件。

三是提升司法权威,增强司法水平。

司法是最规范、最权威的纠纷解决手段,司法审判是纠纷解决的最后一道关口,人民法院作为解决纠纷的最主要力量,要通过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实践,全面落实“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指针,坚持“以人为本”理念,深化改革创新,优化审判职权,加强司法能力建设,积极开展司法救助,确保立案及时、裁判公正、执行有力,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

要自觉践行公正与效率主题,落实司法公开制度,完善监督制约机制,提高审判质量效率,最大限度地发挥司法资源优势,最大可能地减轻当事人讼累,最低成本地实现司法公正。

要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大范畴内,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民事司法原则,不断强化多元、和谐的理念,在诉前、诉中和诉后的全过程,充分运用调解、和解、协调等各种“软性”司法手段,化解矛盾纷争,平衡利益冲突,达到案结事了、定分止争的司法目的,四是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环境。

完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必须调动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努力形成人人有责、人人参与、人人共享的生动局面。

各相关部门要把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群众权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弘扬“和为贵”的优良传统,积极引导社会改变“解决纠纷就是到法院打官司”的观念,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各种手段和教育、协商、疏导等办法,释放群众情绪,理顺社会矛盾,防止出现因纠纷而结“世仇”的现象。

要加强宣传力度,加大对民调、协商等非诉讼解决纠纷方式的宣传、引导和监督,让群众充分了解、自觉认同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主动去选择高效、便捷、低成本的方式解决矛盾,化解纠纷。

党支部组织生活会的召开有哪些要求

可以先做一前的准备工作,具体内容如1、组织会前学习点学习各类文件要求,让广大党员明确党员的条件和标准,明确召开专题组织生活会和开展民主评议党员的目的和方法,切实增强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

2、开展谈心谈话。

党支部书记与支部委员和党员之间,支部委员相互之间,党员彼此之间,都要普遍开展谈心谈话,既要主动说自己身上的毛病,又要直接点出对方的不足。

对于外出流动党员可以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了解思想和工作情况。

对困难党员、年老体弱党员要上门谈心、听取意见。

3、撰写相关材料。

设支委会的基层党支部,要撰写支部班子简要对照检查材料;普通党员要撰写简要发言提纲,条目式列出问题和整改措施。

【注意事项】1、开展相互批评时,要称呼某某同志,不能称呼职务,要抹开面子,直截了当指出问题和不足,真心实意提出改进意见,不搞人身攻击。

2、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都要坚持用事实说话,点到具体人具体事,是什么问题就摆什么问题,真正达到既红脸出汗、触动思想,又增进团结、促进工作的效果。

3、会议记录由各党支部工作人员负责,要原汁原味详细记录。

4、会议宣传报道以简报形式撰写,不用逐条撰写详细内容。

法律方面的班会的开场白

冷战结束以来,国际格局处于深刻的调整之中。

在展望未来世界走向时,西方一些人士盛倡“文明冲突论”。

其中,美国人塞缪尔·亨廷顿著书演讲,鼓吹这种观点最为起劲。

亨廷顿声称,在新的世界中,冲突的根源主要将是文化的,而不是意识形态和经济的。

西方和非西方文明间的冲突将主宰全球政治,文明间的断裂带上发生的地区冲突,最有可能升级为大规模战争。

如果说还会有一场世界大战的话,那将是一场文明间的战争。

亨廷顿还将文明冲突具体化。

他认为,西方与那些文明的挑战者之间的关系可能是尤其困难和对立的。

潜在的、最危险的冲突是在中美之间。

(参见塞·亨廷顿《再论文明的冲突》, 转引自《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3年第1期,第42页) 由于亨廷顿描绘了文明冲突的可怕前景,而且直接把中国当作西方文明的挑战者放在对立地位,这就不能不引起我们的高度警觉,并深长思之。

一、文明间的差异和通融 亨廷顿热心于“文明冲突”的研究,但“文明”究竟是什么

在西方语言中,“文明”一词源于拉丁文“Civili”,意为人的开化状态以及与此相适应的社会历史发展阶段。

在这个意义上,文明是相对于蒙昧状态和野蛮状态而言的。

人们普遍认为,文明是指脱离了蒙昧状态和野蛮状态的人类在改造自然和改造社会的过程中所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之总和,是指一定发展阶段上人们的物质生活状态和精神生活状态。

现在看来,亨廷顿的“文明”是一个相当模糊的概念。

他告诉我们,“文明是一种文化实体,……由语言、历史、宗教、习俗和制度等客观因素以及人们主观上的自我认同这两个方面的因素共同界定”。

(转引自《现代外国哲学社会科学文摘》 1994年第8期,第2—4页)亨廷顿这里界定的“文明”,只是“文明”一词全部内涵的一部分,大体上是人们平常所说“文化”的意思,亨氏自己在行文中也经常用“文化”来代替“文明”。

为了说清问题,我们姑且按这样狭义的“文明”概念来展开分析。

但是我们要随时记住,人们的精神生活和物质生活是不能分开的,社会的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也是不能分开的。

人类共有一个完整的地球,但地球的各个部分又是千姿百态的。

生活在完全相异的地理气候和社会历史条件下的人们,由于实践活动不同,他们所创造的文明也就不同。

因此,我们一眼就看到的是文化或文明的差异和独特性。

经过千百万年的磨洗积淀,不同的文明成果会深印在其创造者身上而世世代代传承下来。

历史上人类所创造的文明,大分如汤因比所说有几十种,细分则不计其数。

不同的文明,适应人们不同的生活环境,帮助人们渡过历史的急流险滩,推动社会由低级向高级发展,文明自身也因此而改变自己的形式和内容,不断臻于完善。

宇宙间一切事物都是在对立统一中发展变化的,文明也是这样。

一切文明都有自己的独特性,因而不同文明之间有差异性,差异就是矛盾。

有矛盾就可能有冲突。

文明之间的冲突不绝于历史,现实中也经常发生。

亨廷顿等人提出“文明冲突论”并非完全没有根据。

问题在于,不同的文明既有相异性、独特性,也有相通性、统一性。

从根本上说,既然都是人类的文明,是和野蛮相对的文明,它们在最高最深之处就必定是相通的和统一的。

事实上,不同文明间的交流和通融比它们之间的差异和冲突更重要,更带根本性。

试想,如果文明之间只有冲突,没有通融,那么具有各自独特文明的百余个国家、几千种民族怎么能共同生活在地球上

文明是动态的,不断发展的。

但任何一种文明的发展都不是孤立的,而是在和其他文明对立统一、冲突交融中展开的。

各种各样的文明在历史上兴起衰落,离散聚合,消失或成长在时间的长河之中。

为什么有的文明兴起了,有的文明衰落了,有的文明消失了

自我封闭,对其他文明采取排斥对立态度的民族,迟早要葬身在时间的大漠之中。

只有那些开放的、善于从其他文明中吸取营养的民族,才有长久旺盛的生命力。

在亨廷顿眼中处于“无限的权力顶峰”的西方文明,就曾在非西方文明中吸取过许多营养。

例如,中国的造纸术、印刷术、火药、指南针等伟大发明传入欧洲后,转化为强大的生产力,成为欧洲从长期黑暗的中世纪进入资本主义社会的催化剂。

马克思曾精辟地指出:“火药把骑士阶层炸得粉碎,指南针打开了世界市场并建立了殖民地,而印刷术……总的来说变成科学复兴的手段,变成对精神发展创造必要前提的最强大的杠杆。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7卷第427页)再如,通过阿拉伯人传到欧洲的数学文字和十进位法是印度人民的伟大创造,阿拉伯人在数学、天文学、化学、医学、文学、地理学方面的辉煌成就对欧洲文明也产生了重大影响。

另外一方面,在现代化道路上前进的东方各民族也在虚心学习西方的优秀文化以充实自己,并创造新的东方文明。

历史发展到今天,不同文明间的碰撞和交流出现了全新的情况。

地球正在变小,交通和通讯空前便利,所有的人都汇入世界市场之中。

亨廷顿对此忧虑有加,说什么“不同文明间人们日益频繁的交往强化了文明意识,加深了人们对同一文明和不同文明间的差异的认识。

推动了文明间差别和敌意的发展和文明内寻根意识的增强”。

(转引自《现代外国哲学社会科学文摘》1994年第8期,第2—4页)我们感到奇怪的是,事物本来是有同有异的,是对立统一的,为什么亨廷顿只见异不见同,只见对立不见统一呢

难道这是“西方文明”的特点吗

世界市场上不同文明间人们日益频繁的交往,固然会强化文明差异的认识,在某种情况下甚至会形成敌意。

但更重要的是,实现了不同文明间空前广泛深入的共处和交流,使以前彼此相外的人们发现了人类文明的共通性和交融性,这本身就是人们精神的升华,是人类文明的升华。

如果这里有什么值得忧虑的地方,那不是一般文明意识增强的问题,而是某些人逆时代潮流而动,总是想把国家、民族和文明按照自定的标准,分为高低不同的等级,不给别的文明平等的地位,狂妄地要使自己的文明在世界上普遍化。

正是这种不合时宜的作为造成了现实世界的“文明冲突”。

有一点亨廷顿是看得很准的,即“非西方文明的人民和政府已不再是历史的客体”了,而是成为历史前进的发动机和塑造者。

20世纪后半期以来,亚太地区经济发展速度远远高于西方国家,它们在国际经济贸易中的比重节节上升。

这些国家的人民自信心增强了,希望自己的文明也在世界上取得应有的地位。

这些国家都有几千年文明成果的积累,在现代化进程中又吸收了西方文明的优秀成分,通过自己史无前例的伟大实践,创造着新的东方文明。

拉丁美洲、非洲也有同样趋势。

此时,如果西方文明能够与非西方文明进行平等交流,相互尊重,取长补短,则“文明冲突”能够化解,文明交融会大规模展开,人类将进入新的文明时代。

二、文明差异不是国际冲突的核心 “文明冲突论”并非亨廷顿的发明,汤因比的整整一部《历史研究》就是从文明的挑战与应战的角度,描述了世界各大文明地区力量相互消长的关系。

尝试用文明因素解释国际关系也大有人在。

例如,著名政论家白修德(Theodore H. White)在1967年发表的一篇文章中就曾这样说:“我们正陷于文明冲突。

这种冲突也许会摧毁世界。

其中关系最大的是两种文明,即大西洋——地中海文明与太平洋——亚洲文明,它们分别以美国和中国为首。

”(Theodore H. White,An offering of History to Men Who Must Act Now,Harvard Alumini Bulletin,May 13,1967,P.4)曾担任美国历史学会会长的哈佛大学教授入江昭(Akira Iriye)所著《权力与文化》一书就是从文化角度来透视国际关系的。

亨廷顿的“发明”和“贡献”是把文明作为未来世界决定一切的核心因素,把文明冲突作为代替冷战的世界范式。

然而正是在这个他自鸣得意之处,脚下的土地非常稀松。

毫无疑问,文化因素能够深刻地影响国际关系,文明是推动人类社会进步的伟大力量。

无论是研究历史,还是预测未来,都应当把文化或文明作为一个重要因素考虑进去。

但把这个主要是精神性的因素同政治、经济、军事等实体性因素割裂开来,把它的作用无限扩大化和绝对化是非常偏颇的。

两次世界大战的爆发显然不是文明的冲突,而是同类文明的国家之间为了争夺资源市场和霸权而拼得你死我活。

就现实的国际关系分析,虽然有时表现为文明的冲突,但深层次的根源仍然是国家利益、主要是经济利益的冲突。

冷战之后影响最大的冲突是海湾战争。

起因是伊拉克入侵科威特。

总不能说这是阿拉伯国家之间的“文明冲突”吧。

实际是伊拉克不想还两伊战争期间所借的大量美元,并且要把科威特的石油资源掌握在自己手中。

美国后来挑头打击伊拉克,以主持国际正义自居。

其实美国人盘算的是控制海湾地区,掌握世界上最大的石油资源富集地。

在这次大冲突中,西方文明国和伊斯兰文明国结成了“奇怪的联盟”,“文明冲突论”被“沙漠风暴”卷到九霄云外。

面向21世纪,世界各大力量中心都把增强经济和科技实力作为取得竞争优势的根本点,经济问题在国际关系中占据着最重要的地位。

美国的外交政策就是以国家的经济利益为转移的。

由于东亚的发展速度居全球之冠,由于美国与亚洲的贸易额远远超过与欧洲的贸易额,其国家外交政策取向正逐步从大西洋转向太平洋。

前国务卿沃伦·克里斯托弗正式宣称,“西欧不再是世界的最重要区域”,美国过去在处理全球事务时“太欧洲中心化”了。

(参见《华盛顿邮报》1993年11月17日,P.G4.)表示要向亚太国家接近,因为“当我凝视亚洲繁荣之花,便看见美国复兴之果”。

事实上,以实施和反对“赫——伯法”为例,同为“西方文明”的美欧之间,正在经历广泛而深刻的贸易冲突。

被亨廷顿认为因“文明”接近可以“合作”的日本,不仅历史上和美国打了几年太平洋战争,现在双方的贸易冲突也越来越激烈。

这一切都表明,经济关系、经济利益越来越深刻地影响着政治和外交,是国际关系中最基本的因素和力量。

多年来,人权问题成为国际关系的一个热点。

亨廷顿说,“国家遵守人权的程度完全和文明的分野有关。

西方和日本高度保护人权;拉美、印度、俄罗斯以及部分非洲国家保护某些人权;中国、许多其他亚洲国家和大多数穆斯林国家很少保护人权。

”(转引自《现代外国哲学社会科学文摘》1994年第10期,第9—13页)这里,我们且不说亨氏以自定的人权标准来划分各国文明的高低等级是多么狂妄自大,也不说某些人挥起人权大棒向中国等国发动“文明冲突”是多么不得人心(美国策划的反华提案在联合国人权会议上前后10次遭到失败),只想指出这样一点:西方国家某些反华势力在人权问题上挑起“文明冲突”的真实动机是政治上要搞垮不合己意的政府,经济上要削弱强大的竞争对手。

任何人在进行精神和文化活动时,必须有吃穿住行用的物质保障。

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状况以及相关的社会经济制度,归根到底决定着包括哲学、历史、宗教、习俗和政治制度的全部上层建筑,也决定着国际关系的发展形式。

这是大多数社会政治学家都会承认的。

亨廷顿对经济冲突的严重性并非没有认识。

他在1993年春发表的一篇文章中指出,日本、欧洲和美国之间的矛盾“将导致政治、经济利益的严重对立”,“在未来的岁月中,美国与主要大国之间的严重冲突可能在经济方面”。

(Huntington,“Why International Primacy Matters,”International Security,Vol.17,No.4,Spring 1993,P.71)他在另外一篇文章中认为,日美关系存在“经济冷战”可能,甚至同意丹尼尔·贝尔(Daniel Bell)关于“经济冲突是另一种战争的继续”的说法。

至于这些明智的说法怎样和偏颇的“文明冲突论”协调起来,那只有亨廷顿自己多费思量了。

三、当代世界的主题是和平与发展 面对纷繁杂乱的外部世界,人们总是倾向于用某种简明的概念或范式来把握大局,如“两极对立的冷战世界”。

作为一位智者,亨廷顿告诉我们,两极对立的冷战世界已经过去,正在到来的是“文明冲突的世界”。

然而,此言差矣。

事实绝非如此。

当代世界的主题不是文明的冲突,而是和平与发展。

代替冷战世界的,不是文明冲突的世界,而是以和平与发展为主题的多极世界。

这是全部人类历史,特别是最近100年的历史演变造成的。

已经过去的20世纪给世人许多启示。

启示之一:和平。

自有人类历史以来,战争就没有间断过。

到20世纪,战争空前惨烈。

尤其是两次世界大战,数十个国家几十亿人被卷入战争的火海,几千万人被夺去了生命,千百年的劳动成果化为灰烬。

人的智慧,被用来发展屠杀自身的武器,原子弹、氢弹、生化武器足以窒息生物,毁灭人类。

大地震怒了,母亲在呼号:反对战争,保卫和平。

正是20世纪空前惨烈的战争使人类良知集中到一点,使东西方文明会聚到一点:埋葬帝国主义,争取永久和平。

启示之二:发展。

20世纪表面看来杂乱无序的演变过程,其实掩藏着一个明确的目标,一条不可遏止地向前延伸的主线,那就是社会的发展和人自身的发展。

正是在这个世纪中,创造了超过以前任何时代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和巨大的物质财富,在世界范围内实现了从传统农业社会向现代工业社会的巨大转变。

更为重要的是,人类进行了各种发展道路的探索,并取得了历史性的成果。

例如:社会主义制度和资本主义制度的比较,实行计划经济的社会主义和实行市场经济的社会主义比较,通过侵略战争找出路的资本主义和通过调整改革自身体制找出路的资本主义的比较。

这些比较实验互相影响,使世界各国逐步找到适合自己的发展道路,造成了近二三十年世界发展的高潮,并为新世纪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在和平环境中加快发展已成为我们时代的主旋律,是人类文明的共同点和大成就。

启示之三:全球化。

在很长的历史时期,不同的文明之间联系不多。

只是19世纪工业革命迅猛发展后,才使分散的区域性发展逐渐转变为具有整体关联性的世界发展。

在过去一百年中,两大力量推动了全球一体化的大趋势。

一是机制的力量,二是科技的力量。

市场经济国家引进计划机制,计划经济国家引进市场机制,两者的经济运行模式正在接轨,全球范围的贸易和投资机制逐步形成。

与此同时,现代科技革命使交通空前便利,信息全球共享。

由于经济的网络化、信息化,任何国家的市场都显得过于狭小,国际投资、国际贸易以及跨国生产迅速发展。

跨国公司作为全球化的主角登上了历史舞台。

它们已控制世界生产的40%,世界贸易的60%,跨国直接投资的90%。

人类赖以生存的经济命脉已经联为一体,世界各国已形成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一损俱损,一荣俱荣的关系。

“地球村”的居民这样成为命运共同体,是人类文明发展的最高成果,也是新的伟大文明发展的坚实基础。

进入新世纪以来的世界形势雄辩地告诉我们,以和平与发展为主题的多极世界正在曲折中发展。

第一,大国关系的调整体现了和平与发展的时代主题。

“9·11”事件之后,大国关系出现了海湾战争结束以来最为频繁的互动与变化。

中美元首多次会面,高层互访频繁,双方合作领域扩大,中美关系明显改善。

亨廷顿关于“最危险的冲突是在中美之间”的说法是不符合事实的。

美国与俄罗斯关系也有实质性进展。

中日关系,美欧关系,虽有不和谐音,但尚属平稳。

大国关系的这种调整反映了冷战结束以来国际关系的深刻变化。

随着世界向多极化发展,各大国之间正在形成一种互相依存、互相制约的较为均衡的关系。

从各国发表的声明来看,新型大国关系的基本特征是:平等互利,求同存异;发展合作,不搞对抗;不结盟,不针对第三国。

概括起来说,就是维护自身利益,着眼于和平与发展。

第二,地区性和全球性的政治经济组织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

欧盟一体化进程加快,联合起来的欧洲各国,内求发展,外求和平;世界贸易组织开始调解一些国际贸易争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出面援助陷入金融危机的国家;联合国致力于缓解伊拉克武器核查危机;亚太经合组织举行了多次领导人非正式会议,地球上东西南北不同文明的国家友好相会,共商和平发展大计。

第三,国际关系热点很多,但大局稳定。

总体上说,今日之世界并不太平,地区冲突时有发生。

但是这些冲突基本上处于可控制状态,对世界全局影响有限。

而且一些热点已经降温,通过和平谈判解决冲突已成潮流。

长期战乱的波黑地区大体平静;俄罗斯境内延续多年的车臣战争已经平息下来;美英等国的“倒萨”之战已经打响,但在全世界反战促和的大环境下,战争将只局限在海湾地区。

这些分布在地球各处的热点的变化,表面上互不相干,实际上都处在和平与发展大潮的激荡之中。

第四,加强经济科技合作,共同推进发展的新局面正在形成。

中国全面推进国际经济科技合作,保持了全球大国中最高的经济增长;欧盟、日本和俄罗斯都开展了多边的经济科技合作;发展中国家区域经济合作取得了新的进展,南北合作进一步加强;亚太经济合作组织倡导的合作方式正在取得成效;东盟和中、日、韩定期举行首脑会议,共商推动地区发展大计;拉美南方共同市场和欧盟正在筹建跨大西洋自由贸易区;亚洲金融风暴表现了经济全球化的深刻矛盾,推动建立防范风险的国际机制,以利于全球共同发展。

总之,国际关系近期变化和长远趋势都表明,当今时代的主题是和平与发展,而不是“文明的冲突”。

人类应当尽力化解冲突,满怀热情地迎接和平与发展的新世界。

四、美伊对抗不是“文明的冲突” 当今世界,同和平与发展的大趋势最为相悖的,就是伊拉克危机了。

亨廷顿在1999年那次关于“文明冲突论”的演讲中说:去年(1998年)冬天,在美国和伊拉克的对抗过程中,所有的阿拉伯国家除了科威特都反对美国的军事行动,只有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等和美国文化最接近的国家,同意派军队加入美国在波斯湾的军事力量。

亨廷顿在这里把美伊对抗当作文明冲突的一个实例列举出来,这种说法似是而非。

想当初,同属伊斯兰文明的伊拉克和伊朗大战多年,美国是支持伊拉克的。

1990年7月,伊拉克与其伊斯兰兄弟国科威特围绕领土纠纷和经济债务而争端激化,伊拉克悍然发动闪电式袭击,于8月2日占领科国全境。

国际社会一致强烈谴责伊拉克的侵略行径。

联合国安理会决议制裁伊拉克,责其无条件撤军。

在伊拉克拒绝之后,联合国安理会于1990年11月责成会员国使用一切必要手段,维护和执行安理会有关决议,恢复海湾地区的和平与安全。

美国看到了利用联合国决议获取重大战略利益的极好机会。

1991年1月17日,美国带领包括一些阿拉伯国家的多国部队,向伊拉克发动历时43天,代号“沙漠风暴”的海湾战争。

伊拉克军队受到重创,萨达姆政权被迫无条件接受联合国决议,从科威特撤回了侵略军。

显然,海湾战争是对伊拉克侵略行径的惩罚,是在联合国的旗帜下,文明对野蛮的惩罚,而不是文明的冲突。

值得注意的是,海湾战争结束12年来,伊拉克问题仍然是国际政治的一大热点。

从形式上看,问题出在伊拉克没有认真遵守关于无条件销毁生化、导弹和核武器的联合国安理会决议。

实质上是美国发动海湾战争时企求的重大战略利益因萨达姆政权作梗而没有到手。

美国在伊拉克问题上的战略利益何在,美国当政者自己很清楚。

一般认为,中东是欧、亚、非三大洲交接的战略枢纽,企图称霸全球的美国必欲在这个地区取得主导地位。

作为“运行在汽车轮子上的国家”,美国消耗的石油占全世界的1/3以上,而其本国石油资源将在最近10年左右耗尽。

拿下了伊拉克这个世界第二大石油生产国,不但可以用低价原油给美国经济注入生命力,而且可以扼制依赖中东原油的其他世界大国。

我们这样分析美国布什政府发动新的海湾战争的战略企图,突出其政治经济利益打算,并不是说美伊对抗中完全没有文明冲突的因素。

伊拉克危机交织着当代世界的各种矛盾,自然也有文明冲突的因素。

据说小布什很爱看詹姆士·赖斯顿的新著《神的斗士》,这本书写的是第三次十字军东征中英国国王理查和阿拉伯苏丹萨拉丁对抗的故事。

《纽约时报》透露,布什发表对恐怖主义进行“十字军讨伐”的讲话激怒了许多穆斯林后,开始阅读《神的斗士》并被其所吸引。

我们不知道布什对理查作何感想,而萨达姆则自认接过了萨拉丁的衣钵,并大肆宣扬他和萨拉丁都出生于同一座阿拉伯城镇——塔克里特。

1187—1192年,理查和萨拉丁都以各自信奉的神的名义向对方发动“圣战”,在文明冲突的形式下争夺土地和财富。

长达5年的战争,摧残了地中海东岸的文明成果,牺牲了几十万人的生命。

最后,在两败俱伤的情况下,理查和萨拉丁被迫互相尊重对方的文明和人格,于雅法之战后签约停战,以求基督教文明和伊斯兰教文明和平共存。

也许,这才是后人从理查和萨拉丁故事中应当吸取的教训。

从理查和萨拉丁的对抗以来,中东地区积累的怨恨太多了。

人类的良知要求文明共存而不是文明冲突。

这不是软弱的道义呼声,而是塑造未来世界的伟大力量。

这些日子,当海湾上空战云密布的时候,反战惊雷响彻了整个世界。

仅在2003年2月15日这一天,在亚洲、欧洲、美洲和非洲,就有60多个国家400多个城市近千万人举行自越南战争以来最大规模的反战示威。

与此同时,中国等世界许多国家政府明确主张在联合国框架内和平解决伊拉克问题,不主张诉诸武力。

不管布什政府及其少数盟友发动的“倒萨”之战如何结局,有一点已经很清楚,全世界不同文明的人们将以更强大的力量维护和平反对战争,“和为贵”将会成为多极世界全人类共同的文明信念。

五、多极世界和为贵 亨廷顿不仅提出了“文明冲突论”,而且还为西方国家筹划了进行“文明冲突”的大战略。

他说:“对西方利益而言,它在短期内显然应推动文明内部,尤其是欧洲与北美成员的大合作、大统一;将在文化上接近西方的东欧与拉美接纳进西方社会;促进、维护与俄国、日本的合作关系;防止地区性的文明内部冲突升级为文明内的大战;限制儒教和伊斯兰国家军事力量的膨胀;减缓西方削减军事能力,维持在东亚和西南亚的军事优势;利用儒教国家和伊斯兰国家间的差异和冲突;支持其他文明中对西方价值观和利益表示同情的集团;加强能使西方利益和价值观得以表达、合法化的国际机构组织并推动非西方国家参与这些机构组织。

”(转引自《现代外国哲学社会科学文摘》1994年第8期,第2—4页)我们把这一大段话都摘引下来,是因为这是亨廷顿“文明冲突论”的要害所在,说穿了,这是某个超级大国以维护西方文明为名,行独霸世界之实的计划。

我们已经说过,展现在人们面前的,不是以文明冲突为核心的世界,而是以和平与发展为主题的多极世界。

现在我们要强调,对于新的时代,处理国际关系的根本办法不是“文明的冲突”,只能是多极世界和为贵,多彩文明和为贵。

世界的多极化,既是一种客观现实,也是一种发展趋势。

说它是客观现实,是因为世界上确实存在着几大力量中心,这些国家或地区性组织的综合力量相对均衡,它们之间形成了相互制约的关系。

说它是一种发展趋势,是因为多极格局还在形成过程之中,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和政治秩序还没有建立起来。

真正多极化的世界,不应该是由几个大国主宰的世界,而是由世界大国、地区大国和中小国家参加的国际或区域性组织在不同范围、不同层次上充分发挥作用的多极世界。

在这种多极世界中,国家不分大小强弱均应平等相处,大而强的国家或国际组织不应谋求任何特权,只应为世界的和平与发展,为人类的文明进步负更大责任,作更大贡献。

这种多极化趋势是不可遏止的。

推动这个趋势的主要是经济和科技力量。

经济全球化的链条已经把许多国家和地区的经济联系在一起,并使全球经济的格局不断发生变化。

美国仍是当今最富强之国,其国民生产总值一度超过全世界的一半,但现在只占30%左右,有人预测2020年会降至10%—15%。

另一方面,世界主要金融和经济机构研究表明,发展中国家经济增长速度超过发达国家一倍左右的状况将继续下去。

经过调整和改革,东亚各国克服金融危机造成的困难,重新走上发展的快车道。

据估计,1960年亚洲各国在世界国民生产总值中的比重只为4%,到1990年已一跃而占25%,现在已增长到30%左右。

在国际格局的大变动中,长时间内增长速度居世界大国之冠的中国,经济总规模的迅速增长最引人注目。

俄罗斯、印度、巴西和印度尼西亚等国在世界产出中所占的份额也会显著增大。

国际上所有经济、政治、军事和文化关系,都在向多极化世界演进,这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大趋势。

多极化过程是充满矛盾的。

列其主要者有: ——美国力图主宰世界和其他国家谋求平等地位的矛盾。

——全球化与国家主权的矛盾。

——经济发展和生态危机的矛盾。

——不同文明之间的矛盾。

这些矛盾都关乎世界大局,任何一种矛盾处理不好,都会造成全球性的混乱,都会给世界人民带来重大的灾难。

对待这些矛盾,绝对不能用前面亨廷顿开出?\\\/ca> 参考资料:多极世界和为贵——兼评亨廷顿“文明冲突论 你挑点抄抄好了!

如何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内容提要】近年来,我国经济实力大幅提高,民主法制建设取得新进展,人民生活显著改善,社会大局总体稳定。

但由于我国社会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社会结构、组织形式、利益格局的深刻变化也使我国社会呈现人民内部矛盾凸显、刑事犯罪高发、纠纷类型多样化等特点。

尤其是因贫富差距、城乡差距、分配不公、社会保障、劳动就业等问题引发的多样化、群体化、对抗性、敏感性的矛盾纠纷不断增多,处理难度大。

新形势提出新挑战,新问题产生新任务。

如何服务于改革开放、社会稳定的大局,如何提高我们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是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因此,建立与完善一整套合理有效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显得尤为重要。

  【关键词】构建 完善 纠纷解决机制  近年来,伴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经济体制变革不断深化、社会利益格局不断调整,社会矛盾纠纷处于高发时期,且呈现出纠纷主体多元化、利益诉求复杂化、纠纷类型多样化等特点,对现有的社会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提出了新的挑战。

应对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的发展趋势,加快构建和完善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整合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多种社会资源,综合运用调解、仲裁、诉讼等多种方式和手段,形成功能互补、程序衔接的矛盾纠纷有效化解体系,为社会主体和纠纷当事人提供符合他们利益偏好的、可供选择的纠纷解决途径,从而能及时有效地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这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需要研究和解决的一项重要课题,本文将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内涵、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现实意义、基本思路、具体措施等几个方面进行探讨和分析。

  一、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概述。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与传统的“一元化”化解矛盾的方式方法相比较而言的。

简单地说,就是由于当前矛盾纠纷主体的多元化、类型的多元化、诉求的多元化,化解矛盾纠纷的思路、方法、措施、途径等也应多元化。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指在一个社会中,诉讼和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各以其特定的功能和特点,结成一种互补的、满足社会主体多样需求的程序体系和动态的运作调整系统。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诉讼的方式,一类是诉讼以外的方式,也即所谓的ADR。

ADR是英文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的缩写,其意为“替代性(或选择性)纠纷解决方式”,最初是指20世纪逐步发展起来的各种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 现已引申为对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着的、诉讼制度以外的非诉讼纠纷解决程序或机制的总称。

目前,在各国司法实践中广为使用的不经过正式的审判程序而解决纠纷的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主要有仲裁、调解、谈判、案件评估(case valuation)、法院微型审判(mini-trial)、早期中立评估(early neutral evaluation)、由法官主持的和解会议(judge hosted settlement conference)等。

这一概念既可以根据字面意义译为“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 亦可根据其实质意义译为译为“审判外(诉讼外或判决外) 纠纷解决方式”或“非诉讼纠纷解决程序”、“法院外纠纷解决方式”等。

[1]当代国际比较法学家将ADR 的共同性特征概括为以下几个基本要素:第一,程序上的非正式性(简易性和灵活性);第二,纠纷解决基准上的非法律化。

即无需严格适用实体法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基本原则框架内,可以有较大的灵活运用和交易的空间;第三,从纠纷解决主体角度,ADR 具有非职业化特征,可以使纠纷解决脱离职业法律家的垄断;第四,形式的民间化或多样化,其中民间性ADR 占据了绝大多数;第五,从纠纷解决者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看,包括仲裁在内的ADR 的构造是水平式(horizontal) 的或平等的。

中立第三人并不是行使司法职权的裁判者(法官) ,当事人的处分权和合意较之诉讼具有更重要的决定意义,因而被称之为更彻底的新当事人主义;第六,纠纷解决过程和结果的互利性和平和性(非对抗性)。

[2]在这个意义上,我国的人民调解及其他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都符合这些基本特征,可以被涵盖在ADR 的范畴之内,尽管它们都保持着各自的特殊性。

目前, 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一套有中国特色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具体体现为以诉讼为核心,各种非诉讼方式为补充的相互配合、相互衔接,综合运用政治、经济、法律、行政、教育等多种手段来协调处理社会矛盾纠纷。

[3]我国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也可以分为诉讼和非诉讼两类方式,诉讼方式即法院判决,非诉讼方式包括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当事人和解、行政裁决、行政复议、仲裁、信访等。

  二、构建大调解相衔接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现实意义。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任务。

和谐社会不是没有矛盾的社会,而是社会矛盾纠纷得到及时妥善化解、人民权益得到及时有效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得到及时有力弘扬的社会。

及时妥善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就必须建立一套科学有效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

当前,由于冲突的性质、形式、对抗程度不同,解决纠纷的手段、方式也必然是多样的。

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对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一是有利于构建和谐有序的社会格局。

发展是第一要务,稳定是第一责任,要确保各项事业有新格局、新水平、新发展,必须有一个安定和谐的社会环境。

而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仍然是人民内部矛盾凸显、刑事犯罪高发的时期,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仍然大量存在。

特别是随着经济体制、社会结构、利益格局、思想观念的深刻变革,有些矛盾纠纷跨地区、跨行业,跨部门,突发性强,发现和控制难度大,靠单一渠道解决社会矛盾纠纷已不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司法干预社会矛盾纠纷是非常重要的手段,但对某些矛盾纠纷不是最佳的手段,因为司法的职能是裁判争端,不具有直接分配社会资源的职能,许多利益调整的矛盾纠纷需要运用行政的、经济的方法实施综合调控,不易进入司法程序。

同时司法资源是有限的。

如果群众遇到纠纷都走诉讼这一独木桥,必然会导致一些原本可以通过平和方式解决的矛盾更趋对立,最终影响社会和谐。

积极探索建立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有效衔接、协调运作的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综合利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运用教育、协商、疏导等方法,深入开展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提高调处效能,有力地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是符合保障民生、人民利益至上的执政目标。

人民法院将有限的审判资源用于解决重大疑难的社会矛盾纠纷,对一般的民间纠纷倡导采取多元化的解决方式化解在诉前、解决在诉外,是缓解审判压力、成功化解矛盾的有效途径。

实践证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是司法审判的重要基础,通过协商解决纠纷,可以使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和处分权得到更多的尊重,可以更好地维系家庭温情、邻里礼让、交易诚信,可以更多地增强社会宽容和社会责任。

人民调解、行政调解所具有的增强凝聚力、传承道德价值和协调法律与公序良俗的特殊作用,是法院判决所不能替代的。

对于当事人来讲,有事就打官司不是法律意识强的表现;对于法院来讲,不是受理的案件越多越体现政绩。

发挥多元调解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优势,把大量矛盾纠纷化解在诉外,完全符合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符合人民利益至上的具体要求。

  三是有利于促进平安创建活动的不断发展。

新的形势和任务,要求各相关部门必须加强协作配合,全面发挥社会控制作用,共同构筑资源配置合理、机制运转高效的社会矛盾解决体系,为不同类型的社会矛盾提供相应的解决渠道。

不断创新调解理念、调解手段和调解方法,推动完善以“以党委统一领导、各相关部门组织联动、法院积极主导、诉求渠道畅通、信息资源共享、基层群众受益”为核心内容的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从源头上预防、疏导、分流社会矛盾,深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有利于及时消除各种影响社会发展的不稳定、不和谐因素,特别是通过协商、和解的方式解决各类矛盾纠纷,有助于协调统一各方利益,加强团结合作,把人心凝聚到谋发展、干事业上,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三、充分发挥大调解相衔接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作用的基本思路。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不断化解社会矛盾的持续过程。

一个趋于和谐的社会、一个成熟的法治社会,国家应当为不同类型的社会纠纷提供相应的解决渠道。

每一种纠纷解决方式应当占有自己的位置, 发挥各自的作用,并且相互补充、相互协调。

每一个具体的矛盾纠纷, 都应当有不同的诉求表达渠道和化解方式。

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就是要明确各种纠纷解决方式在社会矛盾纠纷解决工作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形成既充分发挥每一种纠纷解决方式的特点和优势,又能够相互衔接配合、相互补充的满足社会主体多样需求的社会矛盾纠纷解决模式。

发挥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大调解的作用,基础在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人民调解的建立和加强,根本在于诉调一体化对接,完善以人民调解为基础、行政调解为中心,诉讼调解为主导、司法审判为保障的多元化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把民间调解发扬光大,把行政调解发挥到位,把法院调解贯彻始终,最大限度地将各种消极因素转化为积极因素,实现调解效果的最大化。

  (一)加强人民调解,打牢基础建设。

  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人民调解是基础,是第一道防线,必须在加强人民调解上下功夫,要发挥人民调解在矛盾纠纷调解工作体系中的基础作用。

要大力拓展人民调解工作领域,在继续做好婚姻、家庭、邻里、房屋宅基地、生产经营、损害赔偿等常见性、多发性纠纷调解的同时,积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新任务新要求,积极参与土地承包、环境保护、劳动争议、医患纠纷、征地拆迁、等社会热点、难点纠纷的调解。

要切实强化人民调解矛盾纠纷预防、法制宣传教育功能,努力提高调解质量,加强调解组织网络建设。

在各单位、各社区(乡镇)、各行政村都建立起人民调解组织,配备人民调解员,及时吸收一些德高望重、有群众威信的人员参加,优化民调组织结构。

基层法院应设立专门的诉前调解机构,配备调解经验丰富、审判理论水平较高的法官,同时聘请有威望、调解经验丰富的街道司法所长、街道社区推荐的司法协理员为特邀调解员,还应从司法所长、发挥作用好的司法协理员中聘请司法联络员,协助法院调解案件,或受法院委托独立主持调解法院所受理的案件。

要加大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投入力度,落实人民调解工作经费,提高人民调解员的待遇,并将经济补贴与工作业绩考核挂钩,最大限度地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

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在“四位一体”大调解中的主导作用,与司法行政机关密切协作,结合具体案件,通过系统授课、专题讲座、答疑释惑、协助调解等方式,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业务指导和人民调解员的业务培训,提高人民调解员的业务素质,增强人民调解工作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能力,确保人民调解员在化解社会矛盾中发挥得早、化解得了、控制得住、处置得好,真正发挥“第一道防线”作用。

  (二)强化行政调解,调配救济资源。

  要强化行政机关解决纠纷的职责。

目前的社会矛盾纠纷有相当数量是行政性纠纷,行政机关也承担着行政复议、行政调解、行政裁决等解决纠纷的职责。

行政机关在纠纷解决中具有专业性、综合性、高效性的特有优势,同时,行政机关掌握着其他纠纷解决主体不具备的行政裁量权和社会资源,在纠纷解决过程中可以通过不同的资源调配,实现纠纷有效解决。

纠纷解决与权利救济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

救济是指当权利的实现出现障碍时,需要对其提供一种救济和帮助。

救济包括公力救济、社会救济和私力救济。

就公力救济和社会救济而言,政府部门的公力救济和行业协会等的社会救济,都是十分重要的,但现实情况却是有差距的,还有很大的实践探索和改革发展的空间。

必须更新观念,树立多元化纠纷解决的理念,设立专门的工作机构,制定和完善纠纷解决规则和工作职责,及时处理相关纠纷。

在行政调解中积极倡导“以和为贵”、合作、自治等价值理念,引导采用平和方式解决纠纷,降低纠纷的对抗程度,避免纠纷的升级,增加社会的和谐度。

  (三)建立联席制度,搞好诉调对接。

  建立“三项制度”,搭建司法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一体化的平台。

一是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要建立调解联席会议制度,法院、司法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参加,组织特邀调解员代表、民事调解指导员等相关人员参加,定期召开例会,相互通报纠纷发生、解决情况,交流、研究化解纠纷的办法。

二是建立考评管理制度。

各基层司法所要把加强人民调解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切实加强对人民调解日常工作的考评和管理,规范人民调解业务台帐、调解文书和工作档案,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定期组织考核评比,确保人民调解工作依法规范运行,以科学有效的管理促进人民调解工作健康发展,激发广大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热情,努力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

三是建立信息共享制度。

法院要与人民调解组织、仲裁机构、行政部门建立定期联络制度,建立“裁判案例资源共享”机制,全面发挥惩治、教育、保护、预防的司法职能。

司法行政机关要将每月纳入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的民事纠纷的数量、类型、进展情况和处理结果形成统计报表,抄送法院,法院应将每月受理的经过人民调解的案件情况、发生法定事由被确定为无效或变更、撤销的调解协议情况形成统计报表,反馈给司法行政机关。

  四、推动和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具体措施。

  推动和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使其相互协调,又充分发挥各自作用,是一项需要多方协作、不断完善的社会系统工程。

要坚持党委领导,法院主导地位,加强联系协调,互相支持配合,努力构筑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新格局。

  一是坚持党委领导,把握正确方向。

  推动和完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工作,必须坚持党的领导,整合各种资源和优势,多方协作,形成合力。

把完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坚持与深化平安创建紧密结合起来,建立长效工作机制。

要加大检查督导力度,加强对人民法院与调解组织之间的工作指导、调度和协调,确保各项工作制度配套、措施具体、成绩显著,各综治部门积极主动地预防和化解矛盾,尤其要超前处置好群体性和突发性事件,防止矛盾上交或外推,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各相关部门要深化调查研究,加强对社会矛盾纠纷的分析和研判,围绕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积极向党委、政府建言献策,为社会管理宏观决策提供科学的依据。

  二是畅通诉求渠道,凝聚多元合力。

  畅通诉求渠道是推动和完善多元解决纠纷的前提。

充分调动成员单位和社会各方面的资源,纳入到社会控制的大系统中发挥作用,构成配置合理、运转高效的多元化社会矛盾纠纷解决机制。

  各行政机关和基层组织要根据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中的地位和职责,坚持做到既不越位、不错位、又不推诿、不回避,充分发挥主动高效的作用,及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

  法院及其派出法庭,要进一步健全完善简单民事案件先行调解和委托调解机制,支持人民调解组织参与诉前调解,将人民调解融入诉讼渠道。

在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时,要依法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提高人民调解协议的公信力,维护人民调解工作的严肃性。

要努力探索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行业调解协会工作的新途径,加强与司法行政部门、行政机关之间的沟通与协调,逐步建立健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相互衔接配合的有效机制。

  司法行政机关要按照“调防结合、以防为主、多种手段、协同作战”的方针,依法履行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法定职责;要坚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认真研究解决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建立完善因人预防、因地预防、因事预防、因时预防等预防制度,做好民间纠纷的预测和防范,加大调处工作力度,能调则调、宜调则调,使矛盾纠纷消化在基层,消灭在萌芽状态,尽量少一些“对簿公堂”,为法院审判工作“减压”。

努力消除人民调解工作的盲区和死角,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根据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层次人民调解组织的不同情况,实行区别对待,实施分类指导,不断提高工作的科学性、主动性和预见性。

  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和律师的作用,挖掘多元化解决纠纷的资源。

人民陪审员来自基层,既了解法院审判工作,又熟悉社情民俗、贴近人民群众,具有广泛的代表性,调解易于被当事人所接受。

要调动人民陪审员参与调解的积极性,确保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双赢。

发挥律师具备专业知识和处理社会纠纷的经验的优势,积极探索律师积极主动参与矛盾纠纷调解的激励机制,促使当事人在法律的框架内自治解决。

  工会、妇联等组织既要依职权主动解决劳动争议、婚姻家庭等纠纷,又要积极协助法院做好疏导工作,劳动、国土、环保、卫生、工商等行政执法部门要在履行自身调处纠纷职能的同时,为法院审理相关案件提供符合专业特点的参考意见,为和谐解决矛盾创造有利的条件。

  三是提升司法权威,增强司法水平。

  司法是最规范、最权威的纠纷解决手段,司法审判是纠纷解决的最后一道关口,人民法院作为解决纠纷的最主要力量,要通过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实践,全面落实“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指针,坚持“以人为本”理念,深化改革创新,优化审判职权,加强司法能力建设,积极开展司法救助,确保立案及时、裁判公正、执行有力,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

要自觉践行公正与效率主题,落实司法公开制度,完善监督制约机制,提高审判质量效率,最大限度地发挥司法资源优势,最大可能地减轻当事人讼累,最低成本地实现司法公正。

要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大范畴内,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民事司法原则,不断强化多元、和谐的理念,在诉前、诉中和诉后的全过程,充分运用调解、和解、协调等各种“软性”司法手段,化解矛盾纷争,平衡利益冲突,达到案结事了、定分止争的司法目的,  四是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环境。

  完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必须调动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努力形成人人有责、人人参与、人人共享的生动局面。

各相关部门要把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群众权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弘扬“和为贵”的优良传统,积极引导社会改变“解决纠纷就是到法院打官司”的观念,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各种手段和教育、协商、疏导等办法,释放群众情绪,理顺社会矛盾,防止出现因纠纷而结“世仇”的现象。

要加强宣传力度,加大对民调、协商等非诉讼解决纠纷方式的宣传、引导和监督,让群众充分了解、自觉认同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主动去选择高效、便捷、低成本的方式解决矛盾,化解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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