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证会的流程是怎样的
听证会是怎样开的,能否说说具体的程序、步骤
LLHH321 | 07-01-20 好评回答 1255039305 | 07-01-20 关于听证会的含义听证会是一个新生事物,因此有必要明确它的含义。
听证会有几层意思,第一,立法听证是由谁来听
示范稿规定是由立法机关的主体来听证,不是工作人员来听证。
第二,听证会听什么
既包括对与立法有关的客观事实的描述和反映,又包括听证陈述人从自身出发提出的包含个人价值取向的主观意见;第三,听证会与其他听取意见的方式,如座谈会、论证会相比,最大的区别在于公开性,听证陈述人是从报名的公众中产生的,而不是由会议的举办者在小范围内邀请的,会议的举行也是公开的,允许公众旁听,允许记者采访和报道;第三,强调听证会的作用,听证会中获取的信息和公众意见,应当作为立法的重要依据。
对听证会中公众反映强烈的、重要的意见,法案没有采纳的应当作出说明。
(二)听证机构和听证参加人 1、听证机构 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听证机构是统一审议的专门委员会、其他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的工作机构。
没有规定常委会作为听证机构。
美国的立法听证多在委员会或小组委员会中举行。
日本规定了在院会和委员会举行听证会。
许多地方的听证规则规定了常委会作为听证机构。
我们认为常委会可以就审议中争议较大、需要进一步听取意见的事项举行听证会。
听证人可以由常委会组成人员若干人担任,不必由所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担任。
常委会还可以指定专门委员会或工作机构举行听证会。
为节省立法资源,示范稿规定听证机构可以由若干机构联合组成。
2、听证参加人 目前各地对听证参加人的称谓不统一,示范稿进行了规范。
听证参加人包括听证人和听证陈述人,除此以外的其他人,如为会议的进行做有关的服务工作的人员不是听证参加人,不享有听证参加人的权利和义务。
听取意见的人称为听证人。
其中主持听证会的听证人为听证主持人。
在国外,听证主持人一般为委员会的主席。
根据我们国家的实际情况,我们规定了担任听证主持人的人选。
被听取意见的人称为听证陈述人。
使用“陈述人”,意在强调其任务主要是陈述、发表意见。
对听证陈述人,许多地方规定不一致。
国外称为证人。
为避免使用“证人”的称谓不易为我国公众接受的情况(如刑事诉讼中找证人难),示范稿规定为听证陈述人。
3、关于听证的范围 立法法没有规定听证的范围。
考虑到目前听证活动开展的现状,示范稿对听证的范围作出规定。
听证的范围,示范稿区分两种情况作出规定:即应当举行听证会和可以举行听证会的情况。
对于法律法规案内容涉及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事项(如征收利息税,关于婚姻法的修改,几乎是所有公民关注的问题)或者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益有较重大影响(如房屋拆迁方面的法规,可能不是对多数个人或组织有影响,但对于某个群体有较重大影响),都应当举行听证会。
可以举行听证会的情况,是指在这些情况下,可能需要举行听证会,也有可能通过座谈会、专家论证会的方式征求意见更合理(示范稿第五条)。
如合同法中争议比较大的问题,可能召开由法学家参加的专家论证会更合适。
4、关于听证的原则 示范稿规定了进行听证活动应当遵循的几个原则。
这实际上是对听证参加人(主要是听证机构)的要求。
一是不重复听证原则,二是公开原则,三是公正原则,四是客观原则,如实提供情况和如实报道原则。
这是对听证陈述人和媒体的要求。
二、关于听证准备 听证准备是开好听证好的最重要的环节,是示范稿中条文最多的一章。
1、关于作出举行听证会的决定 关于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机构举行听证会是否要报委员长会议或主任会议批准,是示范稿起草过程中曾考虑的一个问题,现在示范稿没有规定,是否可行,请大家考虑。
日本规定需由议长批准。
美国的情况需要请教这里的专家。
2、关于听证公告 关于听证公告的内容,示范稿除规定了时间、地点、目的等等外,强调了应对听证事项和与了之有关的必要的背景资料介绍,且介绍所包含的信息应当足以使公众判断听证事项是否会对其产生影响。
也就是说对听证事项的介绍应当较为详细。
否则公众不知道听证事项的问题所在,不知道是否会对自己产生影响,就不会去关心,不会参加听证人,那么听证会就无法收集到公众的真实意见。
关于听证公告的发布方式,示范稿规定的用意就是尽可能让最多的人知道或让尽可能多的相关人知道听证会召开的有关情况。
3、关于听证陈述人的确定 示范稿规定了确定的原则,即公正、合理、平等的原则。
同时具体规定了在四种确定的方法。
一是听证陈述人的报名人数不足听证会公告所列人数,听证机构认为可以举行听证会的,所有符合条件的报名人均应列为听证陈述人。
二是按照报名时间的先后顺序确定听证陈述人。
三是对于一些人可以有优先权,主要是某一群体推选出的代表。
四是听证机构的工作人员经约见认为该人持有重要意见、确有必要参加听证会的听证陈述候选人或利害关系人。
4、关于听证义务 示范稿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主要是针对因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因其担负的职责而了解某些情况,听证机构要求其向立法机关提供信息,而拒绝提供信息的。
需要注意的是,对这类陈述人不应具有特权,不仅应当要求其提供书面材料,还应当要求其出席听证会,以接受听证人和其他听证陈述人的质证。
5、关于听证陈述人保密和费用 这一规定是对听证机构规定的责任。
一是保密的责任。
听证陈述人简历中的个人情况,有一些可能涉及其个人隐私,未经本人同意,听证机构不得公开,这是在现代社会公民个人的权利。
二是听证陈述人生活确有困难的,听证机构可以为其提供因出席听证会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听证机构不需对所有的听证陈述人支付因听证所支出的费用,因为出席听证会为立法机关提供信息,既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的义务。
但对于一些生活特别困难的人,如城市中处于最低生活线下的居民、生活困难的残疾人、边远山区的农牧民等,可以给以为其支付合理的费用。
6、旁听 旁听人员的确定,应参照人民法院旁听的办法,按到会场的先后顺序确定。
此外,听证机构应当保证媒体参加听证会,并进行报道。
三、关于听证会的举行 1、关于听证陈述人发言的顺序 听证会举行的目的,听证人通过听取听证陈述人提供信息和发表的意见和看法,对听证事项有比较全面的了解。
为达到这一目的,示范稿规定了听证陈述人发言的顺序。
一是听证陈述人对听证事项有不同意见的,先由提出法律法规案及其支持方的陈述人发言,然后由反方或持有其他意见的听证陈述人依次发言。
二是持有相同意见的听证陈述人按照一定的顺序发言。
如果同一意见的陈述人数量较多,主持人可以要求各方推选代表发言,或者提交书面陈述材料。
示范稿强调各种不同意见的陈述人都应有平等的发言机会。
2、听证辩论 “真理愈辩愈明”,本着这一精神,示范稿规定了听证辩论的程序。
各方听证陈述人发言并回答听证人所提问题后,经主持人同意,一方陈述人可以再次发言反驳对方陈述人的观点。
陈述人之间还可以互相提问。
3、关于听证记录 关于听证记录,是对听证会进程所作的原始的、未经归纳、整理的记录。
听证记录作为立法程序中的相关材料,应存档保存。
鉴于听证会是公开举行的,因此,听证记录也应可以在政府刊物上公布,供公众、学者查阅、研究之用。
4、关于听证会上的言论保护 示范稿第三十六条规定,听证人和陈述人在听证会上的言论受宪法保护,不应受到任何追究。
这一规定是为保障听证人和陈述人,尤其是陈述人可以充分反映情况。
陈述人由于客观条件或自身认识能力所限,可能对某些问题的理解不够全面或有偏差。
只要不是故意隐瞒、歪曲事实真相,便不应受到追究。
四、关于听证报告 1、关于听证报告的内容 示范稿第三十八条规定了听证报告的内容。
示范稿强调,听证报告应当将听证陈述人提的主要事实、观点意见及其依据作出充分的、客观的报告。
(我认为第一章中的客观原则应当是对听证报告的要求。
对陈述人和媒体的要求应当是真实,且这种真实只能限于信息来源或渠道的真实,而不可能是客观真实,因为什么是客观真实在某种情况下在一段时间内是不可知的。
新闻报道的客观性,也只能是媒体的自律性要求,有的媒体的生存目的就是要为某一方摇旗呐喊。
因此,客观原则不应当是听证的基本原则。
) 2、关于听证报告的公开 听证报告应当公开,这也是对听证机构的一种监督。
听证报告是立法过程中的重要资料,公布后可供公民查阅或学者研究之用。
3、关于听证报告的作用 示范稿最后对听证报告的作用作出规定。
对听证会中公众反映强烈的、重要的意见,法案没有采纳的应当作出说明。
这一规定是立法民主化的体现。
参考资料: 收起
法律执行中听证会的问题
1.“在此种情况下,被执行人有权请求开听证会吗
为什么
”:有权。
这是在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实施后出现的新情况,根据《民诉法》第204条的规定,法院执行是应当对案外人的执行异议进行审查,此后各地高级法院规定了执行中是异议审查听证制度。
2.“被执行人辩称,当时去办理工商登记时的股东签字,并非他本人签字,他称对于工商登记他并不知晓,故他不想承担任何责任,这种说法成立吗
为什么
”:是否成立,要看他能否提供确实的证据证明办理股东登记手续时他确实不知情。
如果他提供的证据能证明他不知情、而是其他人背着他胡乱登记的:他就可以不负赔偿责任。
如果他证明不了:他还是应赔偿。
3.“听证会上常用答辩词及套路
如对方的观点正确如何反驳
错误如何反驳
不对不错如何反驳
需要自己考虑后才能做出决定的话应如何说
”: (1)听证会上只要是让要求他拿出他不是股东、当初的登记不合法、他不知情的证据,然后由主持听证的法官确认证据是否充分,无所谓辩词,套路倒是固定的:举证、质证、确认。
(2)如对方的观点正确:你不反驳什么
而且不是对方观点(对方观点已经确定了:他不是股东、不负赔偿责任)。
主要是对方的证据是否真实、充分,你主要看对方的证据,同时提出你们反驳他不是股东观点的证据。
4.“听证会的法律地位如何
做出的决定
有法律效力吗
”:听证会是由法院组织的,作出的决定当然有法律效力:直接决定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是否继续进行。
如果听证会认为他说的“他不股东、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观点没有足够证据支持、不予确认的:就继续执行他的财产。
如果听证会认为他们证据充分、他异议有理的:当然会停止对他的财产的执行,你们需要寻找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了。
5.“若听证会做出对我们不利的决定,还有补救措施吗
如何进一步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一是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追究登记他为股东的工商局的责任,请求行政赔偿(但这条路很难,再提起一场诉讼时间很长不说,赔偿请求能否不能得到支持、即使支持国家赔偿的数额也不会多)。
二是请求执行法人代表和他儿子的财产,如果他们转移了财产:可以找到他们转移财产的证据后请求撤销转移。
补充:1、执行按规定是应当执行公司法人的财产、不应执行股东的财产,但在股东有出资不实或是、抽逃出资有情况下,就可以执行股东在出资不实或是抽逃出资范围内的个人财产的,这一点想与楼上钱状师朋友探讨
2、虽然他们是“相互串通、逃避法律制裁”,但如果你拿不出证据证明“其实,陈某就是公司的股东”这一点,真的没有办法,法庭上是只认证据的。
3、如果反驳
反驳只能靠找到证据证明陈某知情、股东登记是真实的符合规定的,没有证据,反驳也不会被支持。
4、看看登记时另两人(法人和其儿子)的名字是否也是同一人代签的吧,如果是:三个都是同一人代签的,又有陈某的身份证上,应是登记真实。
或者找到陈某曾以股东身份参加公司会议的记录、或是其他知情人的证明吧。
检察院参加执行听证会要发表意见吗
1.“在此种情况下,被执行人有权请求开听证会吗
为什么
”:有权。
这是在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实施后出现的新情况,根据《民诉法》第204条的规定,法院执行是应当对案外人的执行异议进行审查,此后各地高级法院规定了执行中是异议审查听证制度。
2.“被执行人辩称,当时去办理工商登记时的股东签字,并非他本人签字,他称对于工商登记他并不知晓,故他不想承担任何责任,这种说法成立吗
为什么
”:是否成立,要看他能否提供确实的证据证明办理股东登记手续时他确实不知情。
如果他提供的证据能证明他不知情、而是其他人背着他胡乱登记的:他就可以不负赔偿责任。
如果他证明不了:他还是应赔偿。
3.“听证会上常用答辩词及套路
如对方的观点正确如何反驳
错误如何反驳
不对不错如何反驳
需要自己考虑后才能做出决定的话应如何说
”: (1)听证会上只要是让要求他拿出他不是股东、当初的登记不合法、他不知情的证据,然后由主持听证的法官确认证据是否充分,无所谓辩词,套路倒是固定的:举证、质证、确认。
(2)如对方的观点正确:你不反驳什么
而且不是对方观点(对方观点已经确定了:他不是股东、不负赔偿责任)。
主要是对方的证据是否真实、充分,你主要看对方的证据,同时提出你们反驳他不是股东观点的证据。
4.“听证会的法律地位如何
做出的决定
有法律效力吗
”:听证会是由法院组织的,作出的决定当然有法律效力:直接决定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是否继续进行。
如果听证会认为他说的“他不股东、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观点没有足够证据支持、不予确认的:就继续执行他的财产。
如果听证会认为他们证据充分、他异议有理的:当然会停止对他的财产的执行,你们需要寻找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了。
5.“若听证会做出对我们不利的决定,还有补救措施吗
如何进一步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一是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追究登记他为股东的工商局的责任,请求行政赔偿(但这条路很难,再提起一场诉讼时间很长不说,赔偿请求能否不能得到支持、即使支持国家赔偿的数额也不会多)。
二是请求执行法人代表和他儿子的财产,如果他们转移了财产:可以找到他们转移财产的证据后请求撤销转移。
补充:1、执行按规定是应当执行公司法人的财产、不应执行股东的财产,但在股东有出资不实或是、抽逃出资有情况下,就可以执行股东在出资不实或是抽逃出资范围内的个人财产的,这一点想与楼上钱状师朋友探讨
2、虽然他们是“相互串通、逃避法律制裁”,但如果你拿不出证据证明“其实,陈某就是公司的股东”这一点,真的没有办法,法庭上是只认证据的。
3、如果反驳
反驳只能靠找到证据证明陈某知情、股东登记是真实的符合规定的,没有证据,反驳也不会被支持。
4、看看登记时另两人(法人和其儿子)的名字是否也是同一人代签的吧,如果是:三个都是同一人代签的,又有陈某的身份证上,应是登记真实。
或者找到陈某曾以股东身份参加公司会议的记录、或是其他知情人的证明吧。
听证会的流程有哪些
行政处罚听证会流程有哪些
一、听证前记录员的工作,二、听证调查前听证主持人的工作,三、听证调查阶段。
听证会一般分为三阶段,分别为会前对于资料的准备和主持人的要求工作等,其次就为当事人以及调查人员的举证环节,听证调查为听证会的会议重点内容,以上即为行政处罚听证会的大致内容。
| 众所周知,秉承着依法治国的理念,我国对于违法分子是予以严厉的打击的,对此还具体出台了相关规定以及相关机构来执行行政处罚。
听证会就是行政处罚的其中一个机构,那么行政处罚听证会流程有哪些呢
下面就随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行政处罚听证会流程有哪些 一、听证前记录员的工作 (一)、检查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
1、记录员:案件调查人员有否到场
请表明身份; 2、记录员:当事人(申请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有否到场
请表明身份 请工作人员将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提交主持人查验。
(二)请大家肃静,下面宣布听证纪律: 1、服从听证主持人的指挥,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提问; 2、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3、听证参加人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退场; 4、旁听人员不得大声喧哗,不得鼓掌、哄闹或者进行其他妨碍听证秩序的活动。
规划局举办听证会,通知应该提前几天送达
法律依据是什么
《行政许可法》只规定了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建设部08年制定的《建设行政许可听证工作规定》规定,主管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会三十日前,向社会公告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内容、听证会代表产生办法、申请参加听证会须知。
行政机关应在举行听证七日前将《听证通知书》送听证会代表或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
什么是听证制度
制度目录 证的涵义 听证制内容 国外听证制度的历史沿革 听证制度在中发展 编辑本段听证的涵义 听证是行政机关在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决定前,由行政机关告知决定理由和听证权利,行政相对人有表达意见、提供证据以及行政机关听取意见、接纳证据的程序所构成的一种法律制度。
编辑本段听证制度的内容 一般认为,听证制度的基本内容主要是:1、告知和通知。
告知是行政机关在作出决定前将决定的事实和法律理由依法定形式告知给利害关系人。
通知是行政机关将有关听证的事项在法定期限内通告利害关系人,以使利害关系人有充分的时间准备参加听证。
告知和通知在行政程序中发挥着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沟通作用,是听证中不可缺少的程序,对行政相对人的听证权起着重要的保障作用。
2、公开听证。
听证必须公开,让社会民众有机会了解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作出的过程,从而实现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但听证如涉及到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听证可以不公开进行。
3、委托代理。
行政相对人并不一定都能自如地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应当允许其获得必要的法律帮助。
在听证中,行政相对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对抗辩论。
对抗辩论是由行政机关提出决定的事实和法律依据,行政相对人对此提出质疑和反诘,从而使案件事实更趋真实可靠,行政决定更趋于公正、合理。
5、制作笔录。
听证过程必须以记录的形式保存下来,行政机关必须以笔录作为作出行政决定的唯一依据。
编辑本段国外听证制度的历史沿革 作为法律术语,听证一词最早源于英国古老的“自然公正原则”即“任何权力都必须公正行使,对当事人不利的决定必须听取他的意见”。
该原则是“英国皇家法院对下级法院和行政机关行使监督权时,要求它们公正行使权力的原则”。
之后英国在1215年的《自由大宪章》中又有关于公民的“法律保护权”的观念和制度。
其基本精神是:以程序公正保证结果公正。
正当法律程序的听证,原来只适用于司法审判,意为在案件审判的过程中必须经过听证,这种听证制度被称为“司法听证”。
后来,这种制度从英国传到美国,美国在英国的普通法原则和《自由大宪章》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成了“正当法律程序(due process of law)。
编辑本段听证制度在中国的发展 听证制度在我国是个“舶来品”。
1993年深圳在全国率先实行的价格审查制度,可以说是价格听证制度的雏形。
此后,有关省市相继建立了价格听证制度。
1996年3月通过的《行政处罚法》,首次从国家层面对听证制度做了规定。
1997年通过的《价格法》和2000年3月通过的《立法法》,又对价格决策和地方立法听证做了规定。
法律法规关于听证制度的规定,加速了听证程序建设和听证制度的实施推广。
中央和地方的很多政府部门制定了专门的听证程序或规则、办法。
听证在价格决策、地方立法、行政处罚、国家赔偿等诸多领域被广泛采用。
如前所述,对学生的管理得许多方面(包括对学生的管理)都属于行政行为,所以建立我国大学校园的听证制度是可行的。
被职业打假人恶意投诉违反《广告法》夸大宣传,工商局立案怎么办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指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
”这不仅是对宪法至高无上的法律地位的概括,同时也对宪法的实施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宪法是治国的总章程,是治国的根本大法,是一切法律的来源和依据,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坚持依法治国,立法是基础,立法工作必须统一于宪法之下,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
宪法是各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和效力来源,各级人大和政府在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过程中必须以宪法为依据,不能超越宪法的规定,不能违背宪法的基本原则。
要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理念,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
要把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贯穿立法全过程,完善立法体制机制,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增强法律法规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
坚持依宪治国要求立法工作必须以宪法为最高法律规范,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把国家各项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
按照宪法和立法法的有关规定,扩大人民民主,依法保障人民有效参与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
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不受侵犯,依法规范权力,保障权力严格依法运行。
坚持依法治国的关键是坚持依法治权,保障权力在法律的制约下规范运行,防止公权力对私权利造成伤害。
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遵守法律,带头依法办事,不得违法行使权力,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
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而这些权利就是权力行使的边界。
各级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要认识到所有国家机关的权力都是人民通过宪法赋予的,只有按照宪法和法律行使权力,保护权利,才能真正履行好职责,树立宪法权威。
坚持依宪治国要求行政机关落实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
各级政府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
围绕行政决策、行政执法、行政公开、行政权力监督、行政化解矛盾纠纷等主要环节,着力规范政府行为。
要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
尤其要继续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法惩处各类违法行为,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坚持依法治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大力提高法治工作队伍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职业道德水准,着力建设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
建设高素质法治专门队伍,把思想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加强立法队伍、行政执法队伍、司法队伍建设,畅通立法、执法、司法部门干部和人才相互之间以及与其他部门具备条件的干部和人才交流渠道,推进法治专门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完善法律职业准入制度,建立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制度,健全从政法专业毕业生中招录人才的规范便捷机制,完善职业保障体系。
加强法律服务队伍建设,增强广大律师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自觉性和坚定性,构建社会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等优势互补、结构合理的律师队伍。
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形成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学科体系、课程体系,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培养造就熟悉和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法治人才及后备力量。
坚持依宪治国要求司法机关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
通过健全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尊重和保障人权,保证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
大力推进司法公正和司法公开,满足新时期人民群众对司法民主和司法监督的新要求。
必须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
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
推进严格司法,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
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在司法调解、司法听证、涉诉信访等司法活动中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
加强人权司法保障。
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完善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法律制度,加强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绝不允许法外开恩,绝不允许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
只有坚持依宪治国才能使改革不偏离正确的轨道。
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当前各级党委政府的主要工作,而要减少改革的风险,避免改革的盲目性、无序化,必须树立宪法的权威,加强宪法实施,以宪法的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加强顶层设计,引领和保障各项改革措施,以法治为全面深化改革护航。
宪法是判断一切行为合法与否的依据和准则,无论是经济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文化体制改革,还是社会领域里的改革,其目的都是保障人民民主权利,增进人民福祉,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因此,从根本上讲,都是体现宪法的基本原则,落实宪法的有关规定。
“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这一提法不仅令人振奋,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更有现实的指导意义。
事实上,无论是在我国的立法、司法,还是行政执法领域,都或多或少地存在着宪法实施不力,具体法律法规与宪法存在差距的现象,强调坚持依宪治国就是要从观念解决这些问题,真正树立宪法的权威,保障宪法全面正确实施,最终实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