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乡镇安全生产管理办公室职务属于公务员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10年10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 第三章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四章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第五章 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编辑本段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设立。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分设若干村民小组。
第四条 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第五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编辑本段第二章 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根据工作情况,给予适当补贴。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
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工作。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经济发展。
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并支持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男女平等,做好计划生育工作,促进村与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推动农村社区建设。
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村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和引导各民族村民增进团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遵守并组织实施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村民服务,接受村民监督。
编辑本段第三章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
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组成,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或者因其他原因出缺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
第十三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 (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十四条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公布。
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
第十五条 选举村民委员会,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
村民提名候选人,应当从全体村民利益出发,推荐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为候选人。
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由候选人介绍履行职责的设想,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
选举村民委员会,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
另行选举的,第一次投票未当选的人员得票多的为候选人,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
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选举结果应当当场公布。
选举时,应当设立秘密写票处。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名单。
具体选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第十六条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并说明要求罢免的理由。
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
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当选无效。
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由乡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第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缺,可以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补选。
补选程序参照本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
补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到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时止。
第二十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工作移交。
工作移交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监督。
编辑本段第四章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第二十一条 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
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
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
召集村民会议,应当提前十天通知村民。
第二十二条 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法律对召开村民会议及作出决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召开村民会议,根据需要可以邀请驻本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派代表列席。
第二十三条 村民会议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代表会议不适当的决定。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第二十四条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 (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 (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 (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 (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
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设立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五分之四以上,妇女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
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
村民代表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
村民代表可以连选连任。
村民代表应当向其推选户或者村民小组负责,接受村民监督。
第二十六条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
村民代表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
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代表会议。
村民代表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第二十七条 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第二十八条 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应当有本村民小组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村民小组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
村民小组组长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属于村民小组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企业和其他财产的经营管理以及公益事项的办理,由村民小组会议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讨论决定,所作决定及实施情况应当及时向本村民小组的村民公布。
编辑本段第五章 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二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决策机制和公开透明的工作原则,建立健全各种工作制度。
第三十条 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
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接受村民的监督: (一)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 (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 (三)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 (四)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 (五)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前款规定事项中,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
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所公布事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
第三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三十二条 村应当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或者其他形式的村务监督机构,负责村民民主理财,监督村务公开等制度的落实,其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中推选产生,其中应有具备财会、管理知识的人员。
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村务监督机构成员。
村务监督机构成员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可以列席村民委员会会议。
第三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以及由村民或者村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聘用人员,应当接受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对其履行职责情况的民主评议。
民主评议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由村务监督机构主持。
村民委员会成员连续两次被评议不称职的,其职务终止。
第三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和村务监督机构应当建立村务档案。
村务档案包括:选举文件和选票,会议记录,土地发包方案和承包合同,经济合同,集体财务账目,集体资产登记文件,公益设施基本资料,基本建设资料,宅基地使用方案,征地补偿费使用及分配方案等。
村务档案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规范。
第三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审计包括下列事项: (一)本村财务收支情况; (二)本村债权债务情况; (三)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资金、物资管理使用情况; (四)本村生产经营和建设项目的发包管理以及公益事业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情况; (五)本村资金管理使用以及本村集体资产、资源的承包、租赁、担保、出让情况,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情况; (六)本村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要求审计的其他事项。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部门、财政部门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审计结果应当公布,其中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在下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之前公布。
第三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事项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编辑本段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开展工作应当提供必要的条件;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需要经费的,由委托部门承担。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公益事业所需的经费,由村民会议通过筹资筹劳解决;经费确有困难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给予适当支持。
第三十八条 驻在农村的机关、团体、部队、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人员不参加村民委员会组织,但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参与农村社区建设,并遵守有关村规民约。
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与前款规定的单位有关的事项,应当与其协商。
第三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本法的实施,保障村民依法行使自治权利。
第四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本法,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四十一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麻烦帮忙总结下10年高考历史政治和地理最最重要的部分。
代表大会: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代表大会及省辖市、区、市、自治州、市辖区、县、自治县、镇、乡、民族乡人民代表大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
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每年举行一次会议。
如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于每年第一季度举行,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
选村长选村主任的十条规定是什么
各位领导,同志们:大家好
我的发言题目是改善人居环境,建设秀美乡村。
自镇党委、政府部署“清洁家园”活动以来,我们**村响应号召,积极行动,把环境整治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来抓,将环境治理与新农村建设相结合,在镇党委政府的指导和支持下,在全体村民的努力下,村庄环境卫生得到极大改观,我们的主要做法是:一、提高认识,充分发动干群积极参与环境卫生是一个地方的形象和脸面,也是一个地方发展环境和文明程度的直接体现。
我坚信没有不自觉的村民,只有不得力的干部。
自镇党委政府部署“清洁家园”活动后,我村迅速召开村组干部会议布置此项工作,明确任务,明确责任。
同时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广播、座谈会、张贴清洁家园倡议书等多种方式、多种渠道宣传活动的意义,统一思想,激发调动干群的积极性,把清洁家园美化环境活动当作大事、硬事,更当作好事、实事、惠民心的事来做,齐心协力,共建美好家园。
为环境卫生整治工作创造了一个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统筹安排,扎实推进环境卫生整治根据我们村实际情况,在与群众广泛商讨的基础上,我们明确了工作思路,确定了工作重点。
一是组织群众,对村组道路和房前屋后的垃圾进行清理,同时筹集资金三万元,兴建了6个垃圾填埋场,建立了村里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理运行机制,为以后的垃圾处理打下了扎实的基础。
二是投入资金一万元,因地制宜的清理污水垃圾沟渠2000米,在净化了沟渠水质环境的同时,为以后的水利灌溉做了一定的准备。
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桂西沟污染问题,我村计划聘请专人对桂西沟进行管理,坚持责任到岗,任务到人。
三.破解难题,建立环境整治长效机制环境卫生不是形象工程,开展“清洁家园”活动的目的在于切实改善农村环境,必须建立长效机制,做到全民参与。
为了保障此次清洁家园活动的长效性,我们探索建立了一套环境整治的长效机制。
由群众每户每年出资50元作为经费,村委会出面聘请了2名保洁员,签订合同,每三天清理垃圾一次。
同时严格考核,由村委会每周检查考核,落实巩固清洁家园的成果。
群众是做好农村保洁工作的主体,下阶段,我们将继续做好宣传工作。
通过各种渠道广泛宣传和普及农村环境保护知识,使之家喻户晓,人人参与,达到用思想指导行动,用行动改变习惯的目的。
同时,继续完善长效保洁机制,制定村级考核办法,做到责任明确、有章可循,力争我村人居环境再上新台阶
谢谢
王佑三是什么人
后人应该铭记的医药界的伟人 王,男,汉族,1936年3月安徽省蒙城县漆园,国家新药证书获得者,20世纪60年代发明了“水下无影取气机”受到周恩来总理的表扬,并在全国召开推广现场会,后因研究皮肤功能效应而发现了“皮脑”学说,创立了平衡医学,从事这方面的研究达30余年。
1987年9月以<<医界狂徒--王佑三和他的X效应>>为题,披露了他的事迹。
1988年8月27日中国国际广播电台,用38种语言,向全世界庄严宣告∶平衡医学已在中国诞生。
1989年2月高正文先生撰写的王佑三报告文学专集<<医道怪杰>>,由重庆出版社出版发行;1990年6月他的医学理论专著<<平衡医疗方法学>>,由北京出版社出版发行。
1991年5月<<人民日报>>海外版对此作过连续报道;1992年4月他所研制的超常规药物,在首届全国老年用品博览会上荣获三枚金奖;同年6月,在墨西哥中国实用技术及产品贸易展览会上又荣获一枚金奖。
王佑三先生大事记 1933年出生。
1938年进私塾馆 1939年上小学。
同年“儿童节”获全县演讲第一名。
1945年投考蒙城县立中学,以优异成绩取得全县第一名。
同年投考怀远县“怀西中学”(美国教会学校)。
以第一名的成绩被录取(后未上学)。
前后求学有十年,成绩在班里均为第一名。
1956年修淮河(凤台县八公山筑堤),担任收土方工作。
其收土方准确率达到98%,淮委提倡整个工地推广“王佑三收方法”。
1958年搞水利,是全县第一个使用自制风车排水的人,继而又成为全县第一个“万向风车”(不受风向影响)的设计人。
1959年全国大搞沼气时,被县推荐到阜阳刘集“沼气短训班”学习六个月,结业获第一名。
同年,发明了“水下无影取气机”、“打眼机”和“万能水冲钻”,为此同年秋季中央领导在蒙城主持召开现场会,推广其发明。
还受到省委书记曾希圣、地委书记任松筠的贺电嘉奖。
1962年底建立私人医学实验室,从事人体天然防御力的活动规律和消长关系的研究工作。
理论上由原来的“扶解学说”上升为生物学意义的医疗学。
以此作借鉴,用自己饲养的实验室的动物作试验,并在自己身上注射试验药物6000次左右,割肉使其反复发炎百余处(次),5次危及生命。
研究出了一系列有独特疗效的药物。
1964年,提出未来的前沿科学是探讨人体生命和人体潜能的科学——即“人体生物意义医疗科学”——“平衡医学”。
1965年发明“华夏一号”,即后来的“佑三复方樟脑软膏”。
1966年实验室被“红卫兵”彻底破坏,实验动物被勒令砸死,1356册医学和其他科技书籍被没收,数百万实验记录被焚。
遭游斗。
但在极其艰苦的条件下仍坚持科学研究。
1966年农村开展合作医疗,被吸收为大队卫生所“赤脚医生”。
1968年发明了注射剂2647。
1978年,中央电台播放了王佑三先生治疗肾炎和拥军的专题介绍。
1980年10月,罗马尼亚共和国电台,播放王佑三先生创立的“平衡医学”及其治病的现实意义和深远意义。
1981年10月27日,中央人发广播电台播出王佑三治疗肾炎的高痊愈率的消息后,全国各地前往求医者日益增多。
1988年发明注射剂新五号。
1985年5月24日,安徽省人民电台又播送了王佑三义务行医的动人事迹。
到1985年的7月,王佑三接受求医者遍及全国二十多个省、市、自治区,单以医治疑难疾病之病人,就不下数千人。
1986年5月24日,安徽省广播电台播放了王佑三的科研情况及其动人事迹。
电波道出了“金凤凰”的美誉。
1986年6月25日,《新闻实践报》介绍王佑三二十多年来,为数千人的一个自然村,减免药费的惊人事实。
1987年5月17日,《香港商报》及美国《华侨日报》等四家报纸,报导了王佑三先生治疗肾炎和尿毒症情况,文中说:治疗肾炎病“有一手”。
1987年7月,国防部长张爱萍为“华夏一号外用药”的科研工作给予关心并做出重要批示。
1987年10月3日,《经济新闻报》介绍“华夏一号药”治疗脚裂、冻伤“疗效达92%”。
1987年11月《光明日报》两次载文介绍“医界狂徒”王佑三。
1988年3月,《安徽日报》刊出报导“蒙城县成立人体生态平衡研究所(王佑三任所长)”的文章。
1988年8月27日,中国国际电台邀请王佑三作“谈谈平衡医学”的学术报告。
并用38种语言实况播放。
同时,向世界宣告中国首先提出并发现了人体细胞潜激活剂这一具有历史意义的超级药物。
1988年11月,中国国际广播电台,在对华侨广播中,介绍了王佑三治疗有关疑难疾病的报导(诸如小儿哮喘、习惯性流产、颈椎退行性变化、顽固性小儿腹泻等世界性疑难疾病)。
1988年12月,《当代人报》刊出报道“蒙城人体生态平衡研究所派代表慰问老山边防战士”的文章。
1989年10月、1990年1月,中华人发共和国卫生部下达文件,为王佑三发明的“华夏一号外用药”进行了技术鉴定,并作出“具有发展新型药物的科学评价”。
1989年12月2日,《中医药信息报》刊载王佑三的论文《论人类医学危机存在於医学方法论之中》。
1989年,中国中西医药结合研究会、中国中医研究院“中医药预测课题组”召开“中医药未来的突破”讨论会议,王佑三的论文《明天的医学向何处去——平衡医学方法论略谈》在大会上宣读,会后该论文被收在《第一届全国中医未来学研讨会论文集》的首篇。
1990年2月4日,《文摘报》(光明日报主办)刊出文章:《平衡医学及其创始人——王佑三》。
1990年3月,《中医药信息报》连载王佑三的论文《明天的医学向何处去——平衡医学方法论》。
1990年3月21日,破译“太极八卦图”,指出:“太极图,是三而不是二,无阴不生,孤阳不长,即不是简单的阴到阳的‘阴阳平衡’,而是阴一定要通过临介质才能到阳的阴阳平衡。
根据动态的不同,临介质有相对动态稳态或相对静态稳态之分。
太极图中间的一道‘S’形的弧线就是‘临介质’。
临介质是‘态’也是‘相’。
对万事万物而言,临介质是继往开来的必然过渡。
临介质是动、是静;是有形、是无形;是时间、是空间;是大、是小;是生、是死;是有、是无;是宇宙、时空态;宇宙相或物质相是过度(过桥)、极限。
过桥、极限也是‘相’”。
并指出:阴和阳必须通过“稳态相”才能到达“平衡相”,继则“平衡稳态相”,再则“不平衡相”等等。
任何事物的开始、生成过程和终结都是由“三”来派生的。
人类的医学发展规律也是如此,“平衡医学”出现更是应运而生的新学科。
1990年6月,北京出版社出版了王佑三的论著《平衡医学方法论——人体健康的钥匙》一书。
1992年获得中华人民共合国卫生部新药证书,是我国唯一一位获得该名誉的个人。
1993年,王佑三研制的产品在中国首届老年人用品博览会上,在全部10枚金奖中独占3枚。
2000年7月21日,在《人民日报》(海外版)上发表文章:《“皮脑”,人体的天然抗病魔罩》。
2000年8月11日,《健康报》发表文章:《中医专家王佑三提出“皮脑学说”》。
2002年获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药证书。
2004年12月,百家出版社出版王佑三的论著《另一种思维:人体内环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