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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大关于对刑法调研的主持词

时间:2018-04-26 21:44

综合性学习

为人民服务为核心的人生观,是科学高尚的人生观  为人民服务作为道德建设的核心,是社会主义道德区别和优越于其他社会形态道德的显著标志。

在我们国家,为人民服务不仅是对共产党员和领导干部的要求,也是对广大群众的要求。

每个公民不论职位高低、能力大小,都能够在不同岗位、不同层次,通过不同形式做到为人民服务。

在新的形势下,必须继续大张旗鼓地倡导为人民服务的道德观,把为人民服务的思想融会贯通在各种具体道德规范中。

要引导人们正确处理个人与社会竞争与协作、先富与后福、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等关系,提倡尊重人、理解人、关心人、为人民服务做好事,反对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形成展示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良好道德风尚。

  2008年1月29日,安徽省建设厅副厅长李玉华带领政府工作组到颍上县督查冬春救灾及困难群众生活安排工作,深入到西三十铺镇洪单敬老院、八里河镇邵圩敬老院和十八里铺镇花园村、十八里铺村及八里河镇邵圩村、潘郢村等地,走访抽查了宋传海、胡新安、汪继宇、胡仁安、黄学金等困难农户家中,详细了解了困难群众冬春口粮、过冬衣被、住房、救济资金、建房补贴等落实情况,并检查了各地救灾责任制和救灾热线电话制度实施情况。

  工作组听取了县委副书记、县长刘树生和副县长张华久同志的工作汇报,查阅资料。

元月12日至28日,颍上县积雪达23厘米,降水量达79毫米,雪压倒房71间,损毁115间,受灾人口4787人,转移146人,直接经济损失568万元。

面对灾情,颍上县在上级党委、政府的坚强领导下,扎实有效地开展了各项生产救灾工作,通过组织捐赠、对口帮扶等共筹集452.36万元,其中县政府下拨冬春救助款70万元;已落实2007年冬春救济口粮132.6万公斤。

通过筹集、自购等方式,解决困难群众过冬棉衣1.45万件,棉被1.23万床。

目前,县政府正把2008年第一季度493.2万元五保户供养资金和289万元农村低保资金全部打卡发放到户,确保困难群众能够安全渡过冬春。

  通过现场检查和听取汇报,李玉华指出颍上县冬春救助工作不仅完成了各项任务,而且还有创新,把救灾工作做得很扎实、细致。

他要求颍上县要继续深入到每家每户去检查,体察民情,掌握灾情信息情况,把灾情上报网络机制建立好,确保各项救灾措施及时到位,确保灾区困难群众安全度过雨雪关,欢度新春佳节。

  王瑛:女,回族,(1961年11月~2008年11月27日)王瑛,女,回族,1961年11月出生于四川省阿坝州小金县,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

1982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2年7月参加工作。

  王瑛同志1982年7月毕业于西南民族学院畜牧系;1982年8月至1986年3月在原巴中县畜牧局工作;1986年4月至1987年4月在原巴中县整党办工作;1987年5月至1994年4月在原巴中市纪委工作,历任纪委委员、信访室副主任、纪委常委;1994年5月至1997年11月在原巴中地区纪委工作,任信访室主任;1997年12月至2000年1月在中共南江县委工作,任县委常委、县直工委书记;2000年2月至2001年2月任县委常委、县纪委书记;2001年3月至2002年7月任县委常委、组织部长;2002年8月至2006年11月任县委副书记、县纪委书记、县总工会主席;2006年12月至2008年11月任县委常委、县纪委书记。

王瑛同志系省第八次党代会代表,市第一届、第二届纪委委员。

  王瑛同志生前曾先后多次荣获上级表彰:  2002年10月被四川省人民政府表彰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  2003年被巴中市委、市政府表彰为“巴中十年创辉煌”劳动模范,被省纪委、省监察厅表彰为“办案先进个人”。

  2007年1月被中央纪委、人事部、监察部表彰为“全国纪检监察系统先进工作者标兵”。

  2008年11月27日,党的好女儿,领导干部的楷模--南江纪委书记王瑛同志在赴重庆治病途中,不幸逝世。

  王瑛在思考纪检监察工作服务经济发展的过程中,还创造性地提出了简称为“五个零”的王瑛工作法。

即:建立投诉中心,为民服务零距离;召开专题听证会,干群关系零隔阂;开展“三最佳”创评,监督监察零空档;评选诚信先进,再塑形象零起点;实行投诉查结制,案件查处零搁置。

  (1)独特的王瑛工作方法  通过开展“五个零”的活动,南江的投资环境大大改善,2003年以来,先后有15多个省市的50多家客商来南江投资兴业,总投资达到6个多亿。

  (2)坚强的人格魅力  记者在采访王瑛书记的生前好友时,发现许多人都用一个相同的词来描述王瑛,那就是----坚强。

作为王瑛的上级,巴中市纪委副书记雷超这样评价她:作为一个女性,她却有着令人佩服的果断和理性;她体弱带病,却有着顽强不屈的精神和毅力。

王瑛的坚强超乎她身边所有人的意料,朋友们因此形象地把她称为“铁骨”。

  (3)对他人无尽的关爱  王瑛是一个十分具有爱心的人。

在生活中,王瑛象对待亲人一样关心机关干部职工,心里更装着山区的老百姓。

资助家境贫寒的黄霞上大学。

受到了当地老百姓的爱戴。

2008年11月底,当听闻王瑛书记去世的噩耗后,数名背二哥(从事搬运工作的苦力)赶赴巴中,代表数百名南江背二哥,在灵前打出“王瑛书记,一路走好”的标语,感动了无数巴中人。

  做时代先锋 为党旗增辉  —观共产党员先进事迹有感  寒假期间,作为一名共青团员的我,有幸来到位于黄浦江畔的上海档案馆参观共产党员先进事迹的文献图片。

  走进展览大厅,首先映入我眼帘的是许多优秀共产党员的照片、事迹和荣誉。

有为困难群众的温饱而牵肠挂肚的市民政局救灾处处长杨长海;有三顾家门而不入,以“平凡的工作中追求不平凡的事业”为信念的好刑警董福明;还有为我国4500万亩低洼盐碱地开发水产养殖让千百万生活在哪里的贫困农民脱贫致富而不懈努力,无私奉献的水产研究员王慧……。

  看着这些共产党员先进事迹,我颇有感触,我想正是因为有这些优秀的共产党员具有立党为公、勤政为民的思想,正是因为他们具有与时俱进、锐意进取的创新精神,正是因为他们具有奋发有为、顾全大局的意识,使得我们的党和国家茁壮成长。

  作为新一代的接班人,我应当要此机会学习他们先进的精神,学习他们认真扎实求真务实的良好作风,为上海早日实现 “两个率先”,建成“四个中心”的宏伟目标而努力奋斗  2\\\\  参观上海档案馆 感受党员先进性  4月6日,我校全体党员及入党积极分子怀着激动的心情,参观了“做时代先锋,为党旗增辉——上海市共产党员先进事迹档案文献图片展”。

  走进红色的展厅,首先吸引大家目光的是一根泛出光泽的扁担。

人们不会忘记,杨怀远36年来用57根扁担演绎出一个共产党员为人民服务的崇高责任:“宁愿自己多吃苦,不愿乘客一时难。

”转过了一个弯,一辆破旧的自行车突兀地跃入了记者的眼帘。

这辆自行车属于被称为“生命保护神”的全国优秀医务工作者、上海市优秀共产党员俞卓伟。

“全天候、全方位,一线作战、靠前指挥”,这辆自行车正记录着他在医院来回奔波的路程,更承载着他对病人真诚的爱。

在众多的展品中,还有一本独特的帐册——黄浦区豫园街道党工委书记李春根的《社情民意记事帐》。

帐册的第一页,赫然写着“关于对当前动迁的一点思考”。

这本独特的帐册上每一笔都实实在在地记录着这位好干部为民的衷肠柔情和做人的凛然正气。

  一句句体现党员崇高品质的语言,一幅幅生动感人的图片,一篇篇弥足珍贵的文献,一件件凝聚着对人民群众款款深情的实物,讲述了一个个真实动人的故事,展现了上海解放以来全市各条战线具有时代特征和代表性的50名共产党员的先进事迹。

  老师们参观后纷纷表达参观感想。

作为一位已有几十年党龄的老党员,顾爱琴书记表示:先进性是历史的,也是具体的,只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才能真正体现共产党员的先进性。

李钰老师刚入党,她觉得看了展览很受教育,也很受鼓舞,使广大党员学有榜样,赶有方向。

年轻的入党积极分子们也说,看了展览后觉得对自己的思想触动很大,认识又提高了一个层次,这些党员的人生格言应成为自己的座右铭,他们也要成为这些优秀党员的“追星族”。

  3\\\\  1月26日,浦东分局党总支组织系统内党员干部和入党积极分子前往爱国主义教育基地---上海档案馆参观学习。

档案馆中的珍贵档案文献和历史照片,展示了近200年来上海这座国际大都市发展的脉络。

同志们看老照片、读历史资料、观老电影,静心品味着历史,追溯上海的“记忆”,深切的感受到了上海的风度、上海的速度、上海的高度和“海纳百川,服务全国,追求卓越,艰苦奋斗”的上海精神。

展览中,我们既看到了上海日新月异的变化发展,也看到了浦东开发开放以来的沧桑巨变。

尤其是现在的浦东,已成为人才和财富的聚集之地,先试先行的创新之地,超常发展的腾飞之地。

通过参观学习,大家表示:身为浦东的食品药品监管人员,要努力发扬党的优良传统,树立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正确的权力关、地位观、利益观。

同时不断提高自己的道德修养,求真务实,与时俱进,为浦东的食品药品监管事工作更上一楼层而努力。

  月25日下午,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全体会议,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草案)》等法案,国务委员兼国务院秘书长马凯列席会议。

中新社发 任晨鸣 摄  中新社北京二月二十五日电 (记者 孙宇挺 周兆军)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二十五日下午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主持会议。

  这次常委会会议的一项重要任务是为即将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做准备。

为此,会议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稿、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议程草案、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列席人员名单草案。

同时,会议继续审议食品安全法草案、刑法修正案(七)草案、保险法修订草案。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锡荣向今天的全体会议作了关于食品安全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汇报了草案关于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加强保健食品监管、强化食品安全全程监管、加强食品广告管理、减轻食品生产经营着负担、明确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等方面的修改情况。

法律委员会认为,目前草案已比较成熟,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适时、孙安民分别作的关于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关于保险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法律委员会认为,这两部法律草案已经比较成熟,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会议审议了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批准中国和秘鲁关于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条约、中国和墨西哥引渡条约、中国和日本领事协定的议案。

受国务院委托,外交部部长杨洁篪就上述议案作了说明。

  会议还听取了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黄镇东作的关于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的报告,审议了有关任免案等。

(完  谭老伯是一名老党员了,有38年的党龄。

尽管不住在这个小区里,但他却坚持义务扫地已经有6年多了。

除了在丽珠小区里义务扫地之外,谭老伯在自己居住的玻璃厂宿舍区里也同样义务扫地,还因为宿舍楼的水压低,高层的住户经常没有水用,谭老伯就义务帮开电抽水,一天三次,每次都要看守三四十分钟,虽然没有任何报酬,谭老伯却能坚持多年.  我觉得这个人相当好,毫不利己,专门利人。

簸箕,扫把这些工具全部是他的。

星期天休息时间,他照样骑自行车过来,把街道清扫干净,再骑自行车回去。

我觉得他这种精神相当可嘉。

求尊宪护宪的法治征文,一千字以下,最好别超过650字。

30年前的12月4日,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现行宪法。

这是新中国颁布的第四部宪法,与广纳民意、深得民心的1954年宪法一脉相承,同「文革」色彩鲜明的1975年宪法、「左」的思想尚未彻底清除的1978年宪法进行了果断切割。

现行宪法根据改革开放新时期的使命和任务,全面体现了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生活的基本原则和社会活动的根本准则,为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提供了根本保证。

可以说,这是一部改革色彩鲜明的宪法,是一部开放思维贯穿的宪法,更是一部人的尊严彰显的宪法。

30年来,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又於1988年、1993年、1999年和2004年对现行宪法进行了四次修改,形成31条修正案,与时俱进地实现了宪法规范与社会实践的紧密衔接。

改革开放30年的实践证明,1982年宪法继承和发展了1954年宪法的基本原则,克服了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的缺陷,总结了建国30多年来我国社会主义发展的丰富经验,集中了全国各族人民的意志,既考虑到当时的现实情况,又照顾到将来的发展前景,同时注意吸收国外的有益经验,是一部中国特色的、适应新的历史时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长期稳定的宪法,也是建国以来最完善的一部宪法。

立足当下,展望未来,在现行宪法颁布实施三十周年这个特殊时点,我们更要深思,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应当如何进一步发挥应有作用,在全社会形成尊崇宪法、遵守宪法、施行宪法、捍卫宪法的良好氛围和自觉意识,从而凝聚社会共识、引领改革发展、有效制约权力、充分保障人权。

凝聚社会共识 古往今来,不论中西,每一个国家要独立生存、向前发展,前提就是全体国民要形成最起码的社会共识,比如一国以什麼为最终目标和基本底线,内部的政治权力如何分配、国家与公民的关系如何规范,等等。

很难想象,一个缺乏基本社会共识或者只能用武力来获得暂时社会共识的国家,能够自主、和平、可持续地发展,而不陷入战争内耗、四分五裂的泥潭。

因此,立宪承载著一项最基本的政治功能——凝聚社会共识。

产生於中世纪的宪法性文件——1215年的英国大宪章,是世界上第一部限制王权的「权利法案」,虽然主要限於保护封建贵族的权力,但充分体现了当时英国绝大多数国民反对王权专横的意愿。

此后的1628年《权利请愿书》、1689年《权利法案》以及1701年的《王位继承法》,与大宪章的精神一脉相承,构成了限制包括王权在内的公权力,保护公民的生命、自由与财产权的宪法性法律,为英国从封建传统社会和平过渡到现代法治国家、开启强国之路奠定了政治基础。

如果说英国宪法是国王与贵族、精英与平民「妥协」的产物,那麼美国宪法则是吵架「吵」出来的共识。

1776年美国独立战争胜利后,13个州先后各自制定了自己的宪法。

1780年,各州代表又制定了《邦联条约》,建立了一个权力孱弱、缺乏权威的中央政府:它无力控制各州的立法权力,任凭各州议会干预司法程序;它无权向各州徵税,以致退伍军人一度因为得不到欠付军饷而威胁兵变;它无权调节州际贸易,无力阻止各州之间的保护主义和贸易战争;它没有自己的武装力量,无力保卫美洲疆土和各州治安。

这充分说明,现有的制度设计和安排,既不能解决当时的内忧外患,也不能体现未来的发展方向。

与此同时,大州与小州之间、南方与北方之间、开拓者与后来者之间、农场主与实业家之间、推崇大政府者与偏好小政府者、浪漫主义者与现实主义者之间,都存在著难以调和的立场分歧和利益冲突。

怎麼办

既然不准备武力解决,那麼只能「打嘴仗」——各州派代表在费城召开制宪大会,吵得天昏地暗、不可开交,好几次差点就散了夥,但华盛顿、富兰克林、汉密尔顿、杰弗逊等先贤最终以纯熟的政治手段和难得的妥协精神,完成了美国立宪进程,建立起权力相对集中但又有效制约的联邦政府。

美国联邦宪法是美国社会达成基本共识的产物,在此后的两个多世纪裏虽历经沧桑,但保持了国家的基本稳定,虽经历南北内战却未分崩离析,虽经历经济萧条却未丧失信心。

1954年宪法和1982年宪法,之所以被称为「好的宪法」,正是因为它们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最大限度地凝聚了各方面的共识,最大程度地调动了各方面的积极性,成为「治国安邦的总章程」。

现行宪法颁布实施已经30年,中国的改革开放也走到了极为关键的历史关头。

可以说,当今世界剧烈变动,当代中国深刻变革,社会思想复杂多远,社会矛盾叠加碰头。

关於中国的走向、改革的步骤和顶层的设计,也是众说纷纭,不一而足。

有人怀念建国初期虽然封闭隔绝、物质匮乏却精神丰富、平均分配的类似田园牧歌、乌托邦式的「美好年代」,提出要重回「时代」;有人痛感当前官员腐化堕落、权力不受制约、公平正义匮乏,一厢情愿地想照搬照抄,走西方「三权分立」、「两院制」和「联邦制」的道路;也有不少人因为户籍改革、医疗改革、教育改革、社会保障改革的滞后,背负种种压力,成为「漂族」、「蚁族」、「留守儿童」、「空心家庭」,既想要有所改变,又觉得无能为力。

对此,执政党在刚刚闭幕的十八大上已经明确回应,中国既不能走封闭僵化的老路,也不能走改旗易帜的邪路,为未来施政设定了方向、划出了底线。

可以说,当前中国纷繁复杂的利益诉求和思想观念,更加迫切地需要宪法发挥凝聚社会共识的功能;也唯有如此,中国这艘大船才能排除「左」与「右」、「中」与「西」的干扰,轻装上阵、乘风破浪,驶出一条最适合国情、最有利於人民的路。

引领改革发展 1982年宪法颁布实施的30年,是中国社会急剧转型的特殊时期,可以说是「三千年未有之大变局」。

「改革」是检索中国这三十年发展历程的关键词,也是对宪法稳定性和生命力最大的挑战。

纵观美国1787年宪法颁布实施后的两百多年裏,共历经18次修改形成了27条修正案,平均13年修改一次,每形成1条修正案平均需要8年时间。

而我国现行宪法通过以后,至今已作过4次修改,形成了31条修正案,平均每7.5年修改一次,平均每年修改1处。

以修宪频率和幅度作比较,可以从一个侧面反映出中国宪法稳定性与变动性的剧烈冲突,以及这一冲突背后,中国社会因为改革而发生的翻天覆地的变化。

一般而言,改革有三种基本方式:第一种是先修法后改革;第二种是一边修法一边改革,两者同步进行;第三种是先改革后修法。

不可否认,在改革开放初期,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改革就意味著必须突破维护计划经济体制的法律制度或政策底线,「摸著石头过河」的试错模式一直存在并被默认,「先改革后修法」成为无奈而又必须的选择。

在这一背景下,「先违宪违法(或违反政策),既成事实后再修宪修法」的突破和创新成为常见的改革模式。

在当时的环境下,这是不得已而为之,现在看来则是弊多利少。

第一,让改革在没有相应宪法依据和法律保障的情况下进行,使改革者心有余悸,反对改革者理直气壮,增加了改革的难度,影响了改革的深入发展。

第二,让改革处於无序状态,「改革允许试错」、「改革要付出成本与代价」等藉口之下产生了不少监管真空和灰色地带,加大了权钱交易和权力失控的腐败风险,形成了既得利益格局,也给下一步深入改革增加了难度。

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第三,虽然有些明显违反法律甚至宪法的改革,在事后被证明是有利於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有利於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国家的整体利益,被一些学者认为是「良性违宪」、「良性违法」,但这从客观上损害了法律的权威,助长了法律虚无主义,从长久来看不利於增强全民的法律意识、建设法治国家。

从整体趋势上看,经过多年的改革,目前我国已建立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也已经形成,正在逐步走出「摸著石头过河」的历史阶段,现在的任务是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更加重视顶层设计和总体规划,在法治框架内进行改革创新。

因此,「先改革后修法」已经不符合时代的要求,「先修法后改革」、「边修法边改革」应当成为必然的趋势。

我国历史上一些著名的改革者,非常重视改革的正统性和合法性,都把改革称之为变法,凡要进行改革,都先通过皇权颁布法律,用法律取信於民,用法律与保守势力作斗争,从而确保改革的顺利进行。

比如说,商鞅主张「当时而立法,因事而制礼」,以历史进化的思想驳斥了旧贵族所谓「法古」、「循礼」的复古主张,主持了两次大规模变法,推行建立县制、奖励军功、发展生产等一系列改革措施,不仅推动了秦国社会的发展,而且推动了宗法分封制向中央集权制转型,为秦始皇建立大一统帝国奠定了基础,对后世产生了深远影响。

北宋中期,面对尖锐的阶级矛盾、严重的民族对立以及财政困境、军事危机,王安石在全国范围内推行新法,开始大规模的改革运动。

所行新法在财政方面有均输法、青苗法、市易法、免役法、方田均税法、农田水利法;在军事方面有置将法、保甲法、保马法等。

明朝中叶,土地兼并日盛,大量农民的生活每况愈下,流民日益增多,政府税赋收入不断减少而开支却不断增加。

为了扭转国家衰亡的趋势,张居正推行了一系列变法措施,比如通过实行考成法,裁减冗员,解决官僚争权夺势、玩忽职守的腐败之风;颁布清丈条例,清查田地,增加赋税;推行「一条鞭法」,改革赋税,促进商品经济的繁荣。

历史经验告诉我们,改革需要合宪性和合法性作保障,宪法法律必须走在改革的前面,为改革提供依据,用宪法法律推进改革、保护改革、规范改革,决不能把有利於生产力发展的改革置於违宪违法的境地,更不能让不适应的宪法法律影响改革的进程。

因此,我们在按法定程序及时将成熟的改革经验上升为法律制度、通过宪法法律巩固改革开放成果的同时,还要充分认识宪法法律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指引作用,通过宪法法律来规范和引导改革开放的发展,依靠国家的力量排除改革中的阻力。

尤其是应兴应革的事情,要尽可能先修宪修法或者先释宪释法后改革,避免宪法法律滞后於改革,削弱改革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对於需要在一定地区、一定范围内先行先试的,在注重灵活性和改革勇气的同时,也要确保在法治框架之内有序推行,通过授权决定、宪法解释、法律解释等方式赋予其合法性和正当性。

有效制约权力 宪法是人民与政府之间的契约,因此宪法很重要的一项功能,就是通过各种监督机制有效约束权力的运行,确保政府的各项权力依法行使并对人民负责,真正建立起一个法治的政府、一个透明的政府、一个服务型的政府。

但中国的法治政府建设模式,与西方国家有所不同。

由於我国特殊的政党制度以及长期以来党政不分的现实,政府具有极强的社会动员能力和资源调动能力,「强政府、弱社会」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人大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等宪法确立的监督机制贯彻不力。

我国的法治政府建设,往往不是监督的结果,而是政府的自觉行动。

比如说,在2003年《行政许可法》的基础上,2012年10月10日《国务院关於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取消171项行政审批,调整143项行政审批,同时明确指出:「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事项,政府都要退出。

凡可以采用事后监管和间接管理方式的事项,一律不设前置审批。

」这一表述的力度,前所未有,被舆论普遍视为政府自我改革的决心和魄力。

但不可忽视的是,直到现在,中央政府层面的审批事项还有1000多项,而地方政府层面的审批事项则多达1.7万项。

可以说,没有外部的监督,没有权力的制约,光靠政府自上而下的自我改革,很难真正建成法治政府。

将宪法中的权力监督原则和运行机制落到实处,还有待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进一步深化和推进。

一是,继续加强监督权力运行尤其是规范行政权运行的立法,确保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

当前,尤为迫切的就是推动行政程序法的出台,与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范行政权运行的法律法规形成合力,给作为「双刃剑」的行政权力套上法律的笼头和韁绳,努力保护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确保「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必赔偿」,推动「良法善治」的实现。

此外,还要在行政权运行过程中,确保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

二是,加强人大监督的成效和「刚性」。

过去,人大监督采取的主要是对法律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即执法检查)、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等一些看上去缺乏「刚性」的措施,类似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等「刚性」的手段很少采用。

从2010年开始,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监督法的规定,结合听取审议中央决算、国家粮食安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国有企业改革等报告,选择人民群众和人大代表普遍关心的问题,开展了多次专题询问,并通过电视、网络等媒体现场直播或报道,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面对面地提出很多敏感问题,指出政府工作的不足,国务院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现场气氛十分热烈。

这一监督形式推动了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工作的改进,加强了对权力运行的监督,也丰富了人大监督的形式。

同时,也给质询、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等刚性监督手段的运用,积累了实践经验。

下一步,应当循序渐进地激活人大的各种法定的「刚性」监督手段,确保权力得到正确行使,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还要加强对政府全口径预算决算的审查和监督,管好政府的「钱袋子」。

三是,依照宪法的规定,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

在任何一个追求司法的公正性和现代化以实现社会治理方式合理化的社会中, 司法独立都是一个不容回避的课题。

但是由於国家制度、政治体制和司法制度等各方面的原因, 我国并不存在而且在现有制度框架内也不可能存在一般意义上的司法独立。

我国宪法和法律并未肯定司法机关在国家基本权力结构中的独立。

因为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一府两院」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

司法机关相对於权力机关并非相互制衡的分权关系而系下位对上位的关系。

司法官员受人大任免, 司法机关对人大报告工作并接受其监督。

但在这个整体框架之下,审判权和检察权应当依宪独立公正行使。

尤其要避免党政领导干部的干涉,避免法定程序之外救济手段和渠道的冲击,避免司法地方保护主义的滋生蔓延,真正做到执政党所承诺和宣示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

充分保障人权 人权的核心是使每个人的个性、人格、精神、道德和能力获得最充分的发展,离不开国家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并加以保障。

虽然2004年的宪法修正案才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实现人权入宪,但人权的理念、原则和精神早在1982年宪法中就得到了充分的体现。

比如说,与前几部宪法相比,1982年宪法在宪法结构上,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置於国家机构之前,表明国家权力来源於人民的委托和授予;在宪法内容上,增加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公民有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等规定;发展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司法制度,增加了基层自治制度;等等。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和完善的进程中,依据宪法制定的法律法规,从不同方面对公民的经济权利、政治权利、文化权利、社会权利等进一步作了具体规定,从实体上和程序上切实保证公民享有广泛的、充分的、真实的自由和权利,为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提供了法制保障。

这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保障人权的优越性,有利於依宪依法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可以说,人权保障已经基本实现了有法可依,但关键在於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在实践中,公民的民主权利在一定程度上还停留在纸面上和形式中,离「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的目标还有距离。

不少地方的主政官员还习惯於对上负责而不是对下负责、「俯视」民众而不是「仰视」民众。

公民的平等权利还屡受侵犯。

社会生活中形形色色的性别歧视、年龄歧视、地域歧视、城乡歧视等还大行其道,且难以得到有效的法律救济。

宪法所规定的、物权法所强调的「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原则还未落到实处。

在「土地财政」的巨额利益驱动之下,一些地方政府与房地产开发商「紧密合作」,导致「野蛮拆迁」、「带血拆迁」、「自焚抗拆」屡禁不止。

社会各界广泛期盼下出台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徵收与补偿条例》,在实体和程序上尚有规避空间,「公共利益」在实践中也时常被随意解释和肆意滥用。

公民的人身自由保障有待加强。

从制度上看,虽然因孙志刚案所引发的舆论狂潮,「收容遣送」已被「救助管理」所取代,但劳动教养制度已经饱受诟病仍在广泛使用。

公民因为上访而「被精神病」或者被「安元鼎」等黑保安公司非法拘禁的案例层出不穷,不仅影响了公民表达自由尤其是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批评建议权的有效行使,而且激化了社会矛盾,恶化了治理生态,不利於坚持以人为本和构建和谐社会。

人权的充分保障是人类社会永续发展的基石,但也是一个艰难且漫长的过程。

不仅需要立法上的道德自觉和法律理性、执法上的权力制约和程序制衡,更需要建立有效的宪法实施监督制度,保证宪法正确实施,维护宪法的权威和尊严,确保一切侵犯人权的组织和个人都得到法律的严惩,让每一个公民都能生活在安定平和、免於恐惧的社会之中。

法治关乎国家的前途命运和长治久安,古今中外的历史证明,富有的国家不一定强大,国家要「富」且「强」且「久」,就必须由稳定可靠的法治来支撑。

因此,执政党强调,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

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

依法执政,首先是依宪执政。

宪法是党和国家最重要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法律化、制度化,规定的是对人民、国家、民族最重要、最应该铭记的事项,是我们民族历史经验教训最深刻的总结。

因此,大家才会公认,宪法既是国家的根本法,也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

凝聚社会共识、引领改革发展、有效制约权力、充分保障人权,既是宪法功能的应有之义,也是我们对现行宪法的合理期待。

但归根结底,离不开宪法全面的贯彻和有效的实施。

唯有如此,宪法规范的最高效力才能够变为现实。

一方面,宪法要始终与时俱进,保持旺盛的生命力。

宪法不是完美无缺的,宪法内容要随著时代的进步和实践的发展,吸纳共识、不断完善、凝聚力量、明确方向,从而充分反映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及时回应人民群众的迫切期待。

此外,为了保证宪法在与时俱进中保持稳定,应当充分发挥宪法解释的作用。

无论是改革创新还是推进法治,只要遇到与宪法条文与精神不一致的,执政者都应有宪法思维和宪法意识,先问「宪」於释宪机关,由释宪机关作出必要的解释和说明,使宪法的规定更好地得到贯彻和落实。

另一方面,宪法要健全监督机制,具备必要的威慑力。

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必须予以纠正和追究。

只要宪法「有牙齿」、「能管用」,宪法就会树立起极大的权威。

宪法也是法, 也具有法律效力,违反宪法同样要承担责任。

但不同於民法、刑法等一般法律不一样,最可能违反宪法的并不是普通公民,而是国家机关;最可能违反宪法的也不是具体的行为,而是抽象的行为。

如果国家机关的抽象行为违宪而没有审查监督和救济渠道,人权就得不到充分的保障,国家根本大法就会威信扫地。

因此,必须尽快健全宪法监督机制,明确宪法监督程序,坚决纠正违宪行为。

对於为违宪、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人大常委会既可以通过内部沟通的方式督促制定机关自行纠正,也可以依法行使撤销权,逐步建立健全审查的标准和后续的程序,为宪法的有效实施和严格遵行树立「标尺」。

当代共产党员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新闻

月25日下午,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全体会议,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草案)》等法案,国务委员兼国务院秘书长马凯列席会议。

中新社发 任晨鸣 摄 中新社北京二月二十五日电 (记者 孙宇挺 周兆军)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二十五日下午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主持会议。

这次常委会会议的一项重要任务是为即将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做准备。

为此,会议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稿、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议程草案、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列席人员名单草案。

同时,会议继续审议食品安全法草案、刑法修正案(七)草案、保险法修订草案。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锡荣向今天的全体会议作了关于食品安全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汇报了草案关于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加强保健食品监管、强化食品安全全程监管、加强食品广告管理、减轻食品生产经营着负担、明确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等方面的修改情况。

法律委员会认为,目前草案已比较成熟,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适时、孙安民分别作的关于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关于保险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法律委员会认为,这两部法律草案已经比较成熟,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会议审议了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批准中国和秘鲁关于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条约、中国和墨西哥引渡条约、中国和日本领事协定的议案。

受国务院委托,外交部部长杨洁篪就上述议案作了说明。

会议还听取了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黄镇东作的关于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的报告,审议了有关任免案等。

(完) 我想 你应该不会给我分的 因为我们都是从别的地方摘抄的

许崇德言宪六十载的具体表现和贡献有哪些

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形式,它是人们的法律观点和法律情感的总和,其内容包括对法的本质、作用的看法,对现行法律的要求和态度,对法律的评价和解释,对自己权利和义务的认识,对某种行为是否合法的评价,关于法律现象的知识以及法制观念等。

  大学生群体对法、法律或其现象的反应形式,即心理、知识、观点和思想,包括对法律的情感、认知、评价和信仰等的内心体验。

这种反应和体验是积极的,能动的.  大学生法律意识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既具备社会主义现代法律意识的基本内容和特征,又有自己的特征,同时还区别于一般社会群体的法律意识。

就其主体而言,大学生的年龄层次、受教育程度有别于其他社会群体或社会公众;就其内容而言,由于大学生尚未形成成熟的科学人生观和世界观,致使观察问题、分析问题还不够全面,因此,他们的法律意识带有明显的易变性和不成熟性。

虽然客观上讲,大多数学者都认为法律意识必然包括法律思想体系的理论内容,但就实际状况而言,在当代大学生的法律意识中,法律思想体系理论内容的比重还是较低的。

  八荣八耻”的重要论述,涵盖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思想,体现了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和时代要求,反映社会主义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明确了当代中国最基本的价值取向和行为准则,是马克思主义道德观的精辟概括,是新时期社会主义道德的系统总结,是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新形势下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的重要指导方针。

  引导人们摆正个人、集体、国家的关系,正确处理好个人与社会、竞争与协作、先富与共富、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等关系。

  “八荣八耻”针对社会上哪些消极现象提出来的

  针对拜金主义、享乐主义、见利忘义、损公肥私、不讲信用、欺骗欺诈等消极现象和社会公害提出来的。

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法制建设取得的成就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法制建设经历了不同的历史时期。

(一)废除国民党压迫人民的法律,建立人民的法制。

新中国一成立,就明确宣布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建立人民的法制。

在新中国成立前夕,1949年2月,中共中央专门发出了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的指示。

1949年9月,召开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了共同纲领。

共同纲领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废除国民党反动派政府一切压迫人民的法律、法令,制定保护人民的法律、法令,建立人民司法制度”。

新中国建立初期,由于还要肃清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残余势力,在立法方面采取的方针是“不宜追求制定一些既不成熟,又非急需的完备、细密的成套的法规,以致闭门造车”,而“应当按照当前的中心任务和人民急需解决的问题,根据可能与必要,把成熟的经验定型化,由通报典型经验并综合各地经验,逐步形成制度和法制条文,逐步地由简而繁,由通则而细则,由单行法规而形成整套的刑法、民法……”。

(1951年5月11日,彭真同志在政务院会上的工作报告《关于政法工作的情况和目前任务》 按照这个方针,新中国成立初期制定了保护人民的法律。

为了妇女解放,废除封建的婚姻制度,1950年4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了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

为了反对封建主义,解放广大贫下中农,在农村进行了土地改革,1950年6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了土地改革法,废除封建的土地制度。

为了巩固人民民主政权,在总结镇反运动经验的基础上,1951年2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了惩治反革命条例。

为了反对腐败,保持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在总结三反五反运动经验的基础上,1952年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批准了惩治贪污条例,等等。

(二)逐步实行比较完备的法制,保护、促进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

1953年,肃清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残余势力的社会改革运动基本完成,国民经济从恢复到大规模有计划的建设时期,中央在提出过渡时期总路线的同时,提出今后“要逐步实行比较完备的人民民主的法制,来保护和促进社会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

并提出,“应该加强全体国家工作人员和全体人民的守法教育,加强立法工作和司法工作”。

(1953年9月16日,彭真同志在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上的工作报告《政法工作的主要任务》)1956年党召开第八届全国代表大会,八大通过的关于政治报告的决议提出:“由于社会主义革命已经基本完成,国家的主要任务已经由解放生产力变为保护和发展生产力”,“国家必须根据需要,逐步系统地制定完备的法律”。

当时对法制建设进行了研究,法制建设包含什么

概括为两句话,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不仅是立法,而且要依法。

1953年1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关于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

1953年2月制定了选举法。

1954年在普选的基础上召开了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制定了新中国第一部宪法,制定了五部国家机构的组织法,包括全国人大、国务院、地方人大和人民委员会、法院和检察院的组织法。

我国的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时期。

当时,党和国家对法制建设是重视的,不但对立法重视,对守法也是重视的。

就立法工作来说,全国人大常委会成立后,当时彭真是副委员长兼秘书长,主持人大常委会机关的工作。

他在向人大常委会机关工作人员的第一次讲话中就提出,“常委会的一项重要任务是立法,可以分为起草法律、审查修订法律和解释法律三个方面”,并提出,“我们现在先起草刑法、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

当时,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把立法作为中心任务。

为了发扬基层民主,1954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

为了保护公民人身自由,防止乱捕、乱拘,根据宪法第89条的规定,1954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逮捕、拘留条例,对逮捕、拘留的条件,执行逮捕、拘留的机关,逮捕、拘留的程序和拘留期限等,都做了规定。

为了农村实行农业合作化,制定了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

为了国家建设需要,制定了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

为了维护社会治安,制定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为了促使机关工作人员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认真履行职责,制定了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暂行规定。

等等。

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之一就是解释法律。

为了规范和加强法律解释,1955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解释法律问题的决议”,明确“凡关于法律、法令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分别进行解释或用法令加以规定”。

据此,全国人大常委会还通过了一系列有关法律解释的决定。

在起草法律方面,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法律室、研究室一建立,就组织各方面力量,开始进行刑法、民法、诉讼法等法律的调查研究和起草工作。

到1957年,刑法草案已有22稿,经报中央讨论,在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发给代表征求意见,那次大会还专门通过了授权常委会制定单行法律的决定。

拿守法来说,当时中央也是重视的。

彭真同志在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的发言就明确提出,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他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每一个公民,不管是属于什么民族、种族、性别和职业,不管是什么社会出身,信仰不信仰宗教或者信仰什么宗教,也不管是不是党员,是不是国家工作人员,有多高的地位,有过多大的功劳,都应该无例外地遵守宪法和法律。

他特别强调提出,干部、党员“必须以身作则,成为守法模范”,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级权力机关,包括全国人大,都要严格地遵守宪法和法律。

针对当时有些人的错误认识,他明确指出,认为国家机关可以违法的思想,实际上是一种“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的反动统治阶级的思想,必须反对。

彭真同志告诉我们,那时候毛主席、周总理在决定重大的问题时,都要问一问与宪法和法律是否符合。

但由于当时对法制建设重要意义的认识不够深刻,八大提出的正确方针没能一贯坚持,对法律建设时而重视,时而放松,随着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直至1966年发生“文化大革命”,使建国后逐步建立起来的社会主义法制遭到破坏。

“文化大革命”的教训很多,其中之一,就是没有重视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

十一届六中全会“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专门讲了这个问题。

“决议”指出,“难于防止和制止‘文化大革命’的发动和发展”的一个重要条件是,“没有能把党内民主和国家政治生活、社会生活的民主加以制度化、法律化,或者虽然制定了法律,却没有应有的权威”。

这是一个惨痛的教训,为了防止今后不再发生类似“文化大革命”的混乱局面重演,十一届六中全会决议指出,“必须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完善国家的宪法和法律并使之成为任何人都必须严格遵守的不可侵犯的力量”。

同志在十一届三中全会前召开的中央工作会议上,针对过去存在的问题,明确指出“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三)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十一届三中全会总结建国以来的经验、教训,拨乱反正,把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开始形成“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同时提出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

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决议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并提出,“从现在起,应当把立法工作摆到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议程上来”。

为了加强立法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成立了以彭真同志为主任的法制委员会。

叶剑英同志说,人大和常委会必须加强立法工作,如果搞不好,就是没有尽到职责,就是尸位素餐。

健全社会主义法制,首先要抓立法工作。

1978年12月,同志在中央工作会议闭幕会上的讲话提出,“现在的问题是法律很不完备,很多法律还没有制定出来。

往往把领导人说的话当作‘法’,不赞成领导人说的话就叫做‘违法’,领导人说的话改变了,‘法’也就跟着改变。

所以,应该集中力量制定刑法、民法、诉讼法和其他各种必要的法律”。

1979年以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把立法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上来。

1982年制定了新宪法,五届、六届和七届人大及其常委会先后制定了138部法律,对10部法进行了修改,包括一系列有关国家机构的法律、民法通则和一系列单行民事法律、刑法,三大诉讼法(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以及一批经济方面的、保障公民权利的、涉外方面的、行政管理方面的重要法律,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奠定了基础。

随着改革的深化和建设的进一步发展,根据我国法制建设的进展,党中央与时俱进,对法制建设和立法工作,不断提出新的任务和要求。

1992年,同志到南方视察发表了重要讲话;1992年党的十四大确定,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目标是实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从此,我国立法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新阶段的立法任务是,“遵循宪法规定的原则,加快经济立法,进一步完善民商法律、刑事法律、有关国家机构和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在本世纪末初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立法的重点是“要抓紧制定关于规范市场主体、维护市场秩序、加强宏观调控、完善社会保障、促进对外开放等方面的法律。

同时,还要适时修改和废止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相适应的法律和法规”。

1997年党的十五大根据法制建设的进展,提出要“进一步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把依法治国,做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在立法方面,十五大进一步提出,要“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到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十四大、十五大精神,加强立法工作,围绕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制定了一系列重要法律。

在市场主体方面,先后制定了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

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方面,制定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投标招标法、会计法、审计法、价格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等。

在金融方面,先后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票据法、信托法等。

为了加强农业,根据党在农村的方针、政策,先后制定或修改了农业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农业技术推广法、种子法、水土保持法、防洪法、乡镇企业法等。

还制定或修改了有关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振兴和发展基础产业等方面的法律。

八届、九届人大及其常委会先后制定了104部法律,对57部法进行了修改,通过了8件法律解释,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初步形成 2002年党的十六大回顾十五大以来我国社会主义建设所取得的巨大成就,科学地总结了13年来建设和发展的基本经验,提出了我国在本世纪头20年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

十六大报告把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做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的一条基本经验,同时明确这是新世纪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一个重要内容。

十六大报告对新时期的法制建设和立法工作,提出了新的任务和更高的要求。

关于在新时期对法律建设的要求,十六大报告提出,要做到“社会主义法制更加完备,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

强调要“全面落实”、“全面”就是要“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包括立法、守法、执法,监督各个方面,“落实”就是要求在这些方面都要真正办到,这就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对立法工作也提出了新的要求。

十六大报告提出,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第一,任务是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现在,我们是初步形成,任务还是很繁重的。

第二,要求是“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

第三,方针是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

对国内、国际形势,对经济、文化、政治、社会等各方面都要考虑。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已根据十六大提出的任务和要求,确定十届人大及常委会的立法任务是要基本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并已拟定了立法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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