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什么是法官制度
法官制度是制度的重要组分,是指关于法官的选任、选任方式职期限、奖励惩处、物质待遇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的总称。
我国于1995年2月28日颁布的法官法共17章42条对此作了较全面规定。
1、 法官的资格要求 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包括各级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
法官的职责是参加合议庭和独任审判案件。
担任法官必须首先具备法官的资格条件。
法官法第四章规定,担任法官必须具备的条件是: (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 年满23周岁; (3)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4) 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 (5) 身体健康; (6) 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毕业具有法律知识,工作满2年的;或者获得法律专业学士学位,工作满1年的;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法律专业博士学位的,可以不受上述工作年限的限制。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或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均不得担任法官。
另外,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人民法院的正副院长、正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以及人民陪审员必须是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年满23岁的公民,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2、法官的任免 宪法和法律规定了法官的任免权限和程序: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各级人民法院院长任期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本院院长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助理审判员由本院院长任免。
专门人民法院的法官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另行规定任免办法。
初任审判员、助理审判员采用公开考试、严格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从具备法官条件的人员中提出人选。
担任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应当从具有实际工作经验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
法官不得兼任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兼任行政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务,不得兼任律师。
对于丧失国籍的、经考核不称职的、因违纪、违法犯罪的,以及因健康等原因长期不能履行职务的法官,都应依法提请免除其法官职务。
3、 法官保障制度 根据法官法规定,法官履行职责受以下保护: (1) 职业保障。
履行法官职责应当具有相应职权和工作条件;依法审判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非因法定事由、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处分。
(2) 工资保障。
法官按规定获得劳动报酬,享受保险、福利待遇。
(3) 人身保障。
法官的人身、财产和住所安全受法律保护。
(4) 其他保障。
法官有辞职、提出申诉或控告、参加培训等权利。
4、 法官晋升制度 法官分为十二个等级。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为首席大法官,二至十二级法官分为大法官、高级法官、法官。
法官等级的确定,以法官所任职务、德才表现、业务水平、审判工作实绩和工作年限为依据。
根据年度考核,逐级晋升。
对法官的考核,由所在法院组织实施,应当客观公正,实行领导和群众相结合,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5、 法官奖惩制度 法官在审判工作中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或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应当给予奖励。
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的原则。
法官不得有下列行为: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贪污受贿,徇私枉法,刑讯逼供,隐瞒或者伪造证据;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审判工作秘密;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玩忽职守,造成错案或者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故意拖延办案,怠误工作;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从事经营性活动;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等违法乱纪行为。
法官有以上行为者,应当给予处分。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受撤职处分的,同时降低工资和等级。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其他制度 法官享有退休、辞职、培训、申诉控告等权利。
退休后享受国家规定的养老保险金和其他待遇。
美国警察经常说的那句,你有权保持沉默什么的,有什么来历
一、“你保持沉默
”——来熟悉美国片的读者,对警察向犯罪嫌疑人说出的第一句话耳熟能详:“。
如果你不保持沉默,那么你所说的一切都能够用来在法庭作为控告你的证据。
你有权在受审时请律师在一旁咨询。
如果你付不起律师费的话,法庭会为你免费提供律师。
你是否完全了解你的上述权利
”这句话就是著名的“”,也称“米 兰达告诫”,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讯问时,有保持沉默和拒绝回答的权利。
这一告诫的形成,缘于美国的一个案例。
事情是这样的:米兰达是一个青年,他在1963年被亚利桑那凤凰城警方以绑架和强奸一个18 岁弱智少女罪名逮捕。
他在警察局接受了两小时的讯问后,签下一份坦白文件。
但是事后,他又说并不知道“宪法第五修正案”赋予了他沉默的权利。
也就是说,米兰达不知道自己有沉默权,也不知道自己有取得律师帮助的权利,而警察也没有告诉过他。
他的律师在法庭上抗议说,根据宪法,米兰达的坦白不可以作为对所犯罪行供认不讳的证据。
虽然已经存在了近200年,直到上世纪60年代初,美国司法一直沿用历史上传下来的原则:要是嫌犯“自愿”作出的坦白,就可以递交法庭作为证据。
并不强调警察必须告知嫌犯他有什么样的权利。
“自愿”而不是强迫,是那个时候惟一的标准。
所以,米兰达的坦白还是作为主要证据,在法庭上将他定了罪。
他被判了20年监禁。
他以自己“没有被告知权利”作为理由,一路上诉到联邦,接受的复审。
1966年,沃伦首席大法官主持的作出裁决,指出公民在接受讯问以前有权知道自己的宪法第五修正案权利,警察有义务将它告诉嫌犯,告知权利之后,才能讯问。
因此,米兰达一案被宣布无效,发回重审。
从此以后,如果在抓人的时候忘了这几句关键的话,那么人犯所作的一切供词在审理时都将被判无效,而最终人犯也可能会被法庭放走,因为他的权利在逮捕时受到了侵犯。
自1966年起,美国所有的警察在讯问嫌犯以前,都必须将“”先告诉嫌犯,不管警察那时候是多么忙乱,多么匆忙,心情多么不好,形势是多么紧张。
这就是著名的“米兰达警告”的由来。
说到这里,你一定想知道35年前米兰达一案发回重审的结果吧
最高法院作出米兰达一案裁决以后,米兰达一案重新开庭,重新甄选陪审员,重新递审证据。
米兰达本人原来的坦白当然是不能用了,幸好检方找到了新的证据。
米兰达曾经跟以前的女朋友吹嘘过自己的犯罪经历,警察找到了这个女朋友,她在法庭上作了证。
米兰达再次被判定有罪。
1972年,米兰达获假释出狱。
1976年,34岁的米兰达在酒吧里与人争执斗殴,被刺身亡。
警察逮捕了一个刺杀他的嫌疑犯。
在讯问开始前,警察向嫌犯传达了“米兰达警告”,嫌犯选择保持沉默,但警察还是依法将其起诉。
二、Miranda Warnings(米兰达警告)You have the right to remain silent and refuse to answer questions.Anything you do say may be used against you in a court of law.You have the right to consult an attorney before speaking to the police and to have an attorney present during questioning now or in the future.If you cannot afford an attorney, one will be appointed for you before any questioning if you wish.If you decide to answer questions now without an attorney present you will still have the right to stop answering at any time until you talk to an attorney.Knowing and understanding your rights as I have explained them to you, are you willing to answer my questions without an attorney present?宪法要求我告知你以下权利:1.,你对任何一个警察所说的一切都将可能被作为法庭对你不利的证据。
2.你有权利在接受警察询问之前委托律师,他(她)可以陪伴你受询问的全过程。
3.如果你付不起律师费,只要你愿意,在所有询问之前将免费为你提供一名律师。
4.如果你愿意回答问题,你在任何时间都可以终止谈话。
如果你希望跟你对律师谈话,你可以在任何时间停止回答问题,并且你可以让律师一直伴随你询问的全过程。
三、“9·11”事件之后,受国内反恐形势影响,被告人是否拥有沉默权,再次成为司法界的争论话题。
许多旗帜鲜明的自由派人士,也开始反思过去的观点,甚至提出令公众大跌眼镜的建议。
读过法学院的人,多被问过这么一道哈佛“公正课”式的问题:一颗核弹即将在市中心引爆,一名嫌犯知道核弹的藏匿地点,但抵死不招,政府能否以刑讯手段,逼迫他招认
正方反方,都能搬出许多道理。
有人说,刑讯是小恶,恐怖事件是大恶,政府可以用小恶制止大恶。
也有人说,,今天你以反恐为由施暴,明天就可以公共安全为借口,任意滥用刑讯,所以必须不惜一切代价,捍卫程序正义。
后一种说法,始终有点儿一厢情愿的味道。
事实上,几乎没有任何一国政府,在面对极端恐怖事件时,能够坚守住程序正义的底线。
美国前总统小布什在新近出版的自传中就承认,“9·11”事件后,为防止更多的恐怖袭击,他亲自批准过对多名“基地”组织成员动用水刑。
而类似的法律、道德困境,后来也成为诸多影视剧的主题,如著名剧集、电影。
有意思的是,编剧自己也清楚,倡导紧急状况下的刑讯,是一种“政治不正确”,所以尽管观众看得开心、解气,编剧事后总会给主人公安排一些法律上的“麻烦”。
说到美剧,没有什么比“。
你所说的每句话,将成为呈堂证供”这段台词更加深入人心了。
而它的出处,正是联邦最高法院1966年判决的“米兰达诉案”。
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为防止政府屈打成招、制造冤狱,专门设定了“不自证己罪特权”,规定“任何人于任何刑事案件中,不得被强迫成为对自己不利的证人”。
但是,在1966年之前,这项特权并没有得到程序保障。
警察经常在讯问嫌疑人前,不告诉他们其实有保持沉默和聘请律师在场的权利。
为此,最高法院在“米兰达案”判决中明确宣布,警察讯问嫌犯前,必须进行权利告知,否则的话,靠讯问获得的证言或证物,统统无效。
“米兰达案”判决在保障刑事被告人权方面,有着“里程碑”式的意义,却受到保守派民众的批判和攻击,他们认为这样的规定束缚警察手脚,不利于维护“法律和秩序”。
1984年,最高法院不得不在“纽约州诉夸尔斯案”中,创设了“公共安全”例外。
在这起案件中,警察逮捕一名强奸嫌犯时,发现他身携枪套,便问道:“枪呢
”根据嫌犯指认,警察找到一把手枪。
最高法院在判决中认定,警察如果为保护公共安全,可以未经“米兰达告知”,直接讯问嫌犯。
2000年,保守派大法官已在最高法院占据多数席位,他们打算借“迪克森诉美国案”,推翻“米兰达案”。
此案庭审期间,斯蒂芬·布雷耶大法官语重心长地说:“全世界估计有20亿人听过这些话。
在他被讯问之前,他会被告知,他有权保持沉默,他所说的每一句话都将作为呈堂证供,在律师赶到之前,他可以什么也不说,如果请不起律师,政府可以为他指定一个。
在已经过去的30年中,这些话成为美国司法文明的重要标志,难道不是这样吗
”或许是这番话提醒了部分保守派大法官,他们几经斟酌后,还是决定对“米兰达案”手下留情。
首席大法官伦奎斯特执笔的判决意见坦陈:“‘米兰达案’判决已经融入了警方的日常工作,并成为在这个国家的文化的一部分。
”自此案之后,“米兰达案”判决才正式进入安全领域。
“9·11”事件之后,受国内反恐形势影响,被告人是否拥有沉默权,再次成为司法界的争论话题。
许多旗帜鲜明的自由派人士,也开始反思过去的观点,甚至提出令公众大跌眼镜的建议。
例如,全美最负盛名的刑辩律师、哈佛法学院教授艾伦·德肖维茨负提出,对于某些恐怖分子,可以在经过严格举证和审批之后,对其实施刑讯,刑讯强度应以不威胁其生命为限。
2003年,最高法院作出的“查韦斯诉马丁内斯案”判决,则从侧面说明,部分大法官其实支持这一做法。
“查韦斯案”与恐怖活动完全无关。
本案中,加州公民马丁内斯骑车上班路上,被正在缉查违禁药品的警察截停。
一名警察试图用手铐铐上他,马丁内斯奋起反抗。
警察随即开枪。
马丁内斯身中五弹,被送往医院急救。
在医院抢救期间,警官查韦斯讯问了马丁内斯。
后者承认自己当时抢了警察的枪,并用枪指着一名警察,所以才中枪。
整个讯问过程,都被警方录音。
由于枪伤使马丁内斯终身瘫痪,双目失明,政府未追诉他责任。
但马丁内斯还是以滥用暴力为由,将警方告上法庭。
庭审过程中,警方出示了当时的讯问录音,试图证明开枪的必要性与合法性。
马丁内斯的律师则提出:警察在讯问自己的当事人之前,并未告知他的“米兰达权利”,而且用中断治疗对他进行威胁,所以相关录音不得作为呈堂证供。
地区法院支持了马丁内斯的诉求,宣布将录音排除在证据之外。
上诉法院维持原判,警方上诉至联邦最高法院。
本案的法律争议是:如果一个人并不会在刑事案件中受到追诉,对他的强制讯问,是否违反宪法第五修正案的“不得自证己罪条款”
2003年5月27日,九位大法官以6票对3票判定:警方对马丁内斯的讯问录音属于有效证据,不得被排除。
保守派大法官克拉伦斯·托马斯主笔的判决意见指出:宪法第六修正案的确规定“任何人于任何刑事案件中,不得被强迫成为对自己不利的证人”。
而马丁内斯的证词,也的确对他不利。
但是,本案并非刑事案件,马丁内斯虽然拒捕,却没有受到任何刑事追诉,所以,警察讯问他之前,无须进行“米兰达告知”。
不要小看这个判决的意义,德肖维茨教授为了分析此案,专门写了本书,名叫《我们真有沉默权吗
强制讯问和“9·11”之后的第五修正案》。
他认为,按照大法官们在这起案件中的推理,一个人只要不会受到刑事追诉,或者被豁免刑事责任,就失去了保持沉默的权利。
换言之,警察为探知炸弹的下落、疑犯的踪迹,只要相关证言不会使“证人”本身受到刑事追诉,就可以有恃无恐地对“证人”动用强制措施。
而“证人”们唯一的法律依靠,将只剩下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
如何处理这个道德与法律上的双重困境,是时间老人甩给未来法律人的一道难题。
普罗泰格拉不敬神为什么没被处死?而苏格拉底却被处死了
苏格拉底被处死前,朋友悲伤地说:我亲爱的苏格拉底,我是多么不希望你被如此不公正的处死啊
苏格拉底平静地说:朋友,难道你希望看到我被公正的处死吗
公元前399年,70岁的苏格拉底,站在雅典的法庭上,审判雅典民主。
雅典是全世界第一个实行民主制的国家,也是全世界惟一一个实行民主制的古文明。
其他的古文明最后都变成了封建社会。
可是,雅典民主并非现代民主。
公元前683年雅典废除了国王制,实行执政官制度,到梭伦改革,雅典宪法诞生,所有公民均获投票权,因此,伯里克利在阵亡将士国葬典礼上骄傲地宣布:“我们的制度之所以称为民主政治,是因为政权在全体公民手里,而非被少数人掌握
”不过,伯里克利的“全体公民”,其实并非“全体公民”,它仍然只是“少数人”。
只有纯正雅典血统的成年男子才是“雅典公民”,占雅典人口90%的奴隶、妇女和外国人均非公民。
雅典公民生为雅典人,死为雅典鬼。
亚里斯多德警告“公民不得私有其自身”。
他建议惩处企图自杀的公民,因为自杀的结果是城邦丧失一个公民。
雅典“公民”有权分享雅典的光荣与财富,其“公民权”类似“北京户口”,并非个人权利。
西方的“个人权利”概念要到《罗马私法》时才形成。
苏格拉底生逢雅典“黄金时代”(前461-前429年),他25岁时雅典与斯巴达签订30年和约,伯里克利一统“提洛同盟”。
文化上索福克勒斯和欧里庇得斯的悲剧好戏连台,菲狄亚斯的雕像和波吕格诺图的壁画精彩纷呈,雅典一跃而成“全希腊的学校”。
伯里克利的成功基础正是民主。
他宣布:除军事财政之外所有的官职,均由公民抽签出任,海量激发了雅典民气。
他完善的雅典国家机构成为“三权分立”的雏形。
雅典最高立法机关为公民大会,每月召开3至4次,决定内政和外交大事,通过的议案经批准即成国家法律。
雅典最高行政机关是500人议事会,专事公民大会的准备、召开和主持以及执行大会决议。
500人又均分为10组,抽签轮流担任议事会执行委员会,负责处理国家日常事务。
执委会再抽签一人出任议事会和公民大会主席,掌管金库钥匙和国玺,任期一天,不得连任。
雅典最高司法机关是陪审法庭。
苏格拉底审判雅典民主,地点就是陪审法庭。
苏格拉底犯了“不敬神”的重罪公元前399年,检察官阿尼图斯、悲剧诗人美勒托和修辞学者吕孔控诉苏格拉底不敬城邦认可的神、另立新神和腐蚀青年。
不敬神是重罪。
伯里克利老婆阿斯帕西亚曾被另一喜剧诗人指控“不敬神”,经伯里克利百般哀求才得免罪。
但雅典议事会自此通过法律,规定凡不信雅典宗教神灵或教授宇宙理论者,均属“不敬神”。
被指控者,并非只有苏格拉底。
从伊奥尼亚到雅典讲学30年的哲学家阿那克萨戈拉,曾被控“不敬神”,因为他说太阳是一块红热的岩石,月亮是一块土。
他是世界上第一个解释月光为太阳光反射,并据此正确解释月食的思想家。
以当时的科学条件,这些发现基本上类似爱因斯坦的“相对论”,值八个诺贝尔奖。
他却因此被迫逃离雅典。
这是人类历史上科学触犯政府而遭政治迫害的第一个例子,恰恰发生在世界上第一个实行民主制的雅典。
另一位来雅典讲学的哲学家普罗泰戈拉在其著作《论神》中说:“我不能断定神是否存在,认识神障碍众多,第一是对象不明,第二是人生短暂”,结果其著作被公焚,这个以“人是万物的尺度”一句话影响西方哲学史二千年的伟大哲学家被控“不敬神”,只好逃离雅典。
伟大的悲剧家欧里庇得斯公元前410年也因“不敬神”被起诉,不得不自动离开雅典前往马其顿,最后客死异乡。
苏格拉底案件严格依照雅典民主审判程序进行。
雅典法庭民主到没有法官,只设主持人负责组织审判和维持秩序,判决权力完全属于陪审员。
雅典法庭的民主,完全体现在陪审员。
每年初,年满30岁的雅典公民都可报名参选陪审员,雅典10个行政区从报名者中各抽签选出600人,共6000人成为陪审员,任期一年。
遇有案件,则根据案件大小从6000人中抽签选出5到2000人组成陪审团,开庭之日再抽签将他们分配到不同的法庭。
今天美国法庭的陪审团,源于雅典。
这个复杂的选拔程序完美体现了民主政治的最根本原则:公民直接和广泛参与政治生活。
它有效预防贿赂,除非你能贿赂所有6000名陪审员而不被人知晓。
苏格拉底案陪审员500人。
大案陪审员一般多达2000人,特别重大的案件往往由公民大会直接审判。
因此,苏格拉底并非“由500名法官判处死刑”。
审判程序是原、被告先行辩论,然后举证,最后陪审团投票。
被告获“无罪”票多,或“有罪”和“无罪”票数相等,均无罪。
之后还要点算原告所得票数,如不足总票数的五分之一,原告就要遭到处罚,以惩罚诬告。
如被告被判有罪,则当场由原、被告分别提出具体判罚,再由陪审团投票选择其中之一作为最终判罚。
这一看似荒诞不经的程序,却具有充分的合理性。
为让陪审团采纳自己提出的判罚,原、被告都会提出尽量合理的刑罚,不会随心所欲信马由缰。
除了苏格拉底。
雅典法庭民主完全彻底,即无论什么指控,无论有否证据,无论伤害大小,只要陪审团投票认定,罪名即告成立。
当时又无现代刑侦手段提供证据,因此,通过辩论争取到陪审员同情,直接决定官司的胜负。
说到辩论,全雅典,苏格拉底认第二,就没人敢认第一。
苏格拉底口若悬河,陪审员两次全场哗然。
第一次是因为他说自己是天底下最具智慧的人,因为他承认自己无知:“我承认我无知,而他们却不承认。
我正是在这一点上比他们更智慧。
因此,德尔菲神谕无误:惟有像苏格拉底那样知其智慧实际毫无价值的人,方最具智慧。
”两千多年后,“我知我无知”,仍是绝大多数人可望而不可及的终极智慧。
雅典的民主程序,杀死了苏格拉底然而,人民通常不会被智慧说服。
苏格拉底上法庭时,雅典早已不再是“黄金时代”。
公元前429年,伯里克利再度当选雅典领袖,随即病死,接着雅典在伯罗奔尼撒战争中败于斯巴达,斯巴达扶植“30僭主(tyrant, 指违宪夺权者)”执政,其统治的暴虐导致后世把Tyrant直接译为“暴君”。
一年后30僭主被推翻,民主派卷土重来。
重新上台的雅典民主派矫枉过正,片面强调反对任何人独裁,结果走向另一个极端——人民独裁。
古希腊文“民主”一词(Δημοκρτια,demokratia)由“demos”(人民)和“kratos”(统治)复合而成,因此,雅典的民主就是“人民统治”。
不过这里的“人民”是集合名词,指整个“人民”,而非作为独立个人的“人”。
亚里斯多德说,个体只有在属于雅典时,其存在才有意义。
不属于雅典的个体非鬼即兽。
“人民”的意志和利益高于一切,为此可以牺牲任何“人”。
而现代民主政治中享有政治主权的是“人”,而非“人民”,“人”虽从属“人民”,但同时享有作为个体的“人”的自由和独立。
雅典民主最伟大的例子是“陶片放逐法”。
该法律规定每年雅典可放逐一名政治家,由公民大会投票决定,因选票为碎陶片而得名(后选票改用贝壳,所以亦称“贝壳放逐法”)。
投票者只需刻上政治家名字,无需任何罪行,也无需任何证据,只要该政治家得票超过6000,即遭放逐10年。
雅典名将阿里斯泰德是马拉松战役的指挥官,战功显赫,曾担任首席执政官,素以“公正者”著称,公元前483年经公民大会投票遭放逐
据说投票时有个文盲农民把陶片递给正好坐他旁边的阿里斯泰德代为刻字。
阿里斯泰德大奇曰:“您都不认识他,为何赞成放逐
”农民答曰:“经常听人歌颂他为‘公正者’,很烦人,干脆放逐了算了。
”据说,阿里斯泰德真的在那块陶片上刻下自己的名字。
而且他真的就此服从判决,离开雅典,没想到过发动军事政变。
因为他知道,发动军事政变也没用。
军队不会跟他走,虽然他在军队中享有崇高威望。
强大的雅典军队,只服从公民大会。
因为,雅典军队的所有士兵,都是“雅典公民”。
这就是雅典的“人民统治”,近乎独裁的力量
因此,在当时雅典的民主法庭上,并无现代民主制必不可少的言论自由。
只有陪审员的言论自由。
可是,苏格拉底却在法庭上大声疾呼:“必须给我讨论所有问题的充分自由。
必须彻底废除官方干涉。
”他知道自己定会为言论自由付出代价。
然而,他仍然自由言论
他说:无论是否被判有罪,他都不会改变自己的行为,“哪怕要我死一百次
”苏格拉底的这番话,引起陪审团第二次全场哗然。
投票
苏格拉底以280票对220票被判有罪。
然后双方提出刑罚。
原告提议判苏格拉底死刑。
轮到苏格拉底,他宣布自己对雅典民主的贡献超过奥林匹克冠军,因此不仅无罪,而且法庭还应当发给他执委会免费就餐券作为判决书。
他说自己给学生上课从不收费,所以没钱,因此建议法庭罚他一个明那(合银436克),后来在柏拉图等学生的呼喊下勉强改成30个明那。
然而,他拒绝改变自己的行为:“只要我的良心和我那微弱的心声还在让我继续向前,我就要把通向真理的真正道路指给人们,绝不顾虑后果。
”陪审团从没见过像买大白菜一样拿死刑讨价还价的被告,苏格拉底彻底激怒了陪审团。
第二轮投票,他以360票对140被判处死刑
第一轮判他无罪的陪审员竟有80人转而判他死刑
这就是没有法律约束的“人民统治”。
这当然不是公正的审判。
陪审员的愤怒消灭了苏格拉底的肉体。
雅典公民胜利了,雅典法律失败了。
于是,历史留给历史无尽的讽刺:30僭主恨苏格拉底入骨,但不敢杀他,雅典民主派却以绝对公平的陪审团,通过真正民主的程序,杀死了苏格拉底。
民主的要义不在于少数服从多数,而在于多数保护少数雅典民主制的悲剧结果,不是民主制的问题。
民主的第一原则是“少数服从多数”。
然而,这原则具有与生俱来的不治之症:多数欺压少数。
美国第二任总统约翰·亚当斯断言:“人民易行专横残暴”,而且“多数人永远并毫无例外地剥夺少数人的权利”。
这位《独立宣言》的共同起草人认为,所有的政体中,民主政体最容易发生混乱。
现代西方民主制度之父卢梭在奠定“主权在民”民主思想基础的伟大著作《社会契约论》中说:“人民可以废除任何他们想废除的东西,没有也不可能有哪部法律可以约束全体人民……任何拒不服从公众意志的人,集体就要迫使他服从。
”“多数欺压少数”的例子比比皆是:1793年法国大革命雅各宾派被民选上台;1852年拿破仑第三获80%赞成票当上了皇帝;1932年4月希特勒在德国总统大选中以36.8%得票数仅次于兴登堡列第二,后被兴登堡总统委任为总理,民主程序十分完备的魏玛共和国,通过绝对民主的选举,把希特勒捧上台。
希望大家记住,希特勒,是被德国人民选上台的。
这些例子的结果如何,大家都知道。
最触目惊心的例子是法国大革命。
1793年1月21日,亲手参与发明断头台并亲自批准用它执行死刑的法王路易十六,在巴黎协和广场被送上断头台。
巴黎人民万众沸腾的山呼海啸至今犹在耳边:“国王的血不是人血。
死刑
死刑
”奠定人类民主基石的法国大革命不仅杀死了路易十六,并且杀死了所有的革命领袖:马拉、丹东、埃贝尔、布里索、罗兰夫人、罗伯斯庇尔。
一场以推翻国王统治,创立民主共和为目标的伟大革命,穿越欧洲最惊心动魄的血雨腥风,赢得历史的惊人倒退:巴黎人推翻了国王,最后得到一个皇帝——拿破仑。
因此,民主不是万应良方。
还要看如何民主。
列宁说“真理往往掌握在少数人手里”。
事实正是如此,在政治、文化和科学领域中,能够提出崭新意见,能够迅速认同新知识,能够接受新真理,能够率先冲破旧传统束缚、慨然向新世纪放歌的,永远是“少数”,而且通常会被视为“破坏秩序者”,正如萧伯纳所说:“许多伟大的真理开始时都被视为亵渎。
”如果绝对实行“少数服从多数”,人类社会,根本不会进步。
因此,从严格的意义上说,民主的要义并不在于少数服从多数。
一般说来,少数只好服从多数。
因为,权贵比较容易获得“多数”。
民主的要义,在于保护少数
保护少数,经常就是保护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没有法律的民主,将沦为人民的独裁那么,用什么来保护少数呢
法律
不是民主保证自由,而是法律保证自由。
洛克说:“人类天生自由、平等和独立,不能剥夺任何人的这些权利,非经本人同意,不能令其受制于他人政治权力”,而保障自由的不二法门,是法律:“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哪里没有法律,哪里就没有自由。
因为自由意味着不受他人的束缚和暴力侵犯。
”“哪里没有法律,哪里就没有自由。
”洛克仅仅重复苏格拉底的话,就当了哲学大师。
雅典法律判处苏格拉底死刑,但他却为了维护雅典法律的尊严而拒绝逃生。
他要证明的,就是这句话。
苏格拉底为自由和法律而死,替人类世界立下万世不倒之民主华表:严格遵守法律的民主,才是真正的民主。
没有法律的民主,最后只能沦为人民的独裁。
历史教育我们,世界上并不存在“好的独裁”。
哪怕是人民的独裁。
真正的悲剧,是两个合法道德的正面呼啸相撞,双方都有充足的存在理由,但却必得你死而我方可活。
民主,是雅典城邦的伟大实践;法律与正义,是苏格拉底的伟大理想,双方冲突不可调和。
苏格拉底以身殉道,慷慨奉上生命,为维护那部判他死刑的法律那至高无上的尊严。
苏格拉底之死,是真正的哲学之生。
苏格拉底之死,是独立自由的“人”面对集体的“人民”之生
人的自我意识随之觉醒,人,终于看到他诞生以来的第一个真理,也是最后一个真理:认识你自己
德尔菲女祭司被称为先知。
然而,她们都只是习俗培养的不自觉的演员。
古希腊第一个伟大先知,是苏格拉底。
他说,“如果你们指望用死刑来制止大家公开谴责你们的错误生活方式,那你们就错了。
这种逃避方式既不可能又不可信。
尽善易行的办法不是堵住别人的嘴,而是尽力向善。
这是我对投票判我有罪者的最后告诫。
”苏格拉底,全世界第一个为言论自由和法律尊严自愿奉献生命的圣哲。
高山仰止
从此,这个笨拙矮小的“菜市场演说家”纵剑历史,马踏时空,赢得后世哲学家万众一致的推崇,这些谁也不服的超级大腕,独向苏格拉底低下高贵的头。
在西方文化中,他是惟一与耶稣并肩的思想殉道者。
巧合的是,他俩都未留下自己的著作。
他们的思想,都只见诸弟子的纪录。
以民主和自由为标榜的雅典审判苏格拉底,判词是:死刑。
一生追求法律和真理的苏格拉底用自己的生命在历史面前审判雅典民主,判词是:非正义
拥有耀眼夺目古文明的伟大雅典,把“杀死苏格拉底”的耻辱十字架一直背到今天。
并且,还将继续背下去。
这是苏格拉底判给雅典的无期徒刑。
永不减刑。
因为,苏格拉底,只能死一次。
有时候,杀死对手,就是自己走进地狱。
请记住苏格拉底:民主,是美好的,是每一个现代国家的必需。
不过,还必须由至高无上、不容亵渎的法律来保证。
坚持依法治国为什么首先要坚持依宪法国?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指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
”这不仅是对宪法至高无上的法律地位的概括,同时也对宪法的实施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宪法是治国的总章程,是治国的根本大法,是一切法律的来源和依据,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坚持依法治国,立法是基础,立法工作必须统一于宪法之下,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
宪法是各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和效力来源,各级人大和政府在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过程中必须以宪法为依据,不能超越宪法的规定,不能违背宪法的基本原则。
要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理念,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
要把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贯穿立法全过程,完善立法体制机制,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增强法律法规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
坚持依宪治国要求立法工作必须以宪法为最高法律规范,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把国家各项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
按照宪法和立法法的有关规定,扩大人民民主,依法保障人民有效参与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
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不受侵犯,依法规范权力,保障权力严格依法运行。
坚持依法治国的关键是坚持依法治权,保障权力在法律的制约下规范运行,防止公权力对私权利造成伤害。
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遵守法律,带头依法办事,不得违法行使权力,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
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而这些权利就是权力行使的边界。
各级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要认识到所有国家机关的权力都是人民通过宪法赋予的,只有按照宪法和法律行使权力,保护权利,才能真正履行好职责,树立宪法权威。
坚持依宪治国要求行政机关落实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
各级政府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
围绕行政决策、行政执法、行政公开、行政权力监督、行政化解矛盾纠纷等主要环节,着力规范政府行为。
要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
尤其要继续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法惩处各类违法行为,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坚持依法治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大力提高法治工作队伍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职业道德水准,着力建设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
建设高素质法治专门队伍,把思想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加强立法队伍、行政执法队伍、司法队伍建设,畅通立法、执法、司法部门干部和人才相互之间以及与其他部门具备条件的干部和人才交流渠道,推进法治专门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完善法律职业准入制度,建立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制度,健全从政法专业毕业生中招录人才的规范便捷机制,完善职业保障体系。
加强法律服务队伍建设,增强广大律师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自觉性和坚定性,构建社会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等优势互补、结构合理的律师队伍。
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形成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学科体系、课程体系,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培养造就熟悉和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法治人才及后备力量。
坚持依宪治国要求司法机关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
通过健全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尊重和保障人权,保证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
大力推进司法公正和司法公开,满足新时期人民群众对司法民主和司法监督的新要求。
必须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
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
推进严格司法,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
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在司法调解、司法听证、涉诉信访等司法活动中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
加强人权司法保障。
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完善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法律制度,加强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绝不允许法外开恩,绝不允许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
只有坚持依宪治国才能使改革不偏离正确的轨道。
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当前各级党委政府的主要工作,而要减少改革的风险,避免改革的盲目性、无序化,必须树立宪法的权威,加强宪法实施,以宪法的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加强顶层设计,引领和保障各项改革措施,以法治为全面深化改革护航。
宪法是判断一切行为合法与否的依据和准则,无论是经济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文化体制改革,还是社会领域里的改革,其目的都是保障人民民主权利,增进人民福祉,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因此,从根本上讲,都是体现宪法的基本原则,落实宪法的有关规定。
“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这一提法不仅令人振奋,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更有现实的指导意义。
事实上,无论是在我国的立法、司法,还是行政执法领域,都或多或少地存在着宪法实施不力,具体法律法规与宪法存在差距的现象,强调坚持依宪治国就是要从观念解决这些问题,真正树立宪法的权威,保障宪法全面正确实施,最终实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