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制教育“班会主持稿
同学们: 早上好
老师问你们一个问题,你们喜欢做游戏吗
大家的回答一定是:“喜欢”。
是啊,因为在游戏中,我们不但能增长知识,得到乐趣,还能增进同学之间的友谊。
但是你们知道吗
每一种游戏都是有规则的,在活动中大家都必须遵守规则。
如果你不遵守规则,就会被开除出局,甚至受到惩罚。
今天我们国旗下讲话的题目就是《我是守法小公民》。
其实,法律就是一定的规则,它告诉我们,什么事该做,什么事不该做。
从小知法、守法,对同学们来说非常重要。
法国思想家、教育家卢梭说过这样一句话:“人生当中最危险的一段时间是从出生到12岁。
在这段时间里如果还不摧毁种种错误和恶习的话,它们就会发芽滋长,以致到了以后采取手段去改的时候,它们已经扎下了根,永远也拔不掉它们了。
” 那么,要想从小做一个知法、守法的好孩子,应该怎么做呢
首先要懂法。
主动学习一些法律常识。
现在我们国家的法制建设越来越完善了,每一个公民都应该知法、守法,能够运用法律武器保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和自身的利益。
作为一名小学生,我们应该经常翻阅《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规,增强自己的法律意识。
其次,在实践中还要不断提高明辨是非的能力。
同学们都来自不同的家庭,所处的环境不同。
有的同学生活充实,学习目标明确,充满前进的动力,可有的同学整天无所事事,到处去寻找各种各样的刺激,做一些不该做的事。
比如,痴迷于打游戏机,看毫无意义的录像,打架斗殴等等。
从违纪到犯法,下坡路走得非常快。
这些原本单纯天真的同学,之所以一步步滑向罪恶的深渊,多数是因为没有辨别是非的能力。
同学们,你们在做事情前一定要好好想一想,这件事对不对,该不该做。
当然,同学们还要学会用法律保护自己和别人。
《未成年人保护法》的颁布为很多孩子带来了福音
安徽一个砖厂雇佣童工,让十来岁的孩子每天背砖十几个小时,这些孩子因为繁重的劳动疾病缠身,而厂主却不闻不问。
后来,由于群众的举报才让这些孩子脱离苦海。
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厂主被刑事拘留。
其实,这些孩子完全可以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但是会用法是以知法为前提的,因此,现在看来,平时学习一些法律常识是很重要的
守法,是每个公民必备的道德品质,是现代社会对每个公民的基本要求。
同学们,只要大家都能增强法律意识,知法、守法,我们的生活才会更加美好
公司邀请讲师来给我们公司员工进行培训,作为主持人,开场白和结束语应该怎么说?
我不了解你是做什么行业的,什么类型的培训,我只说一个最简单的版本吧。
你要先问领导要不要讲话,不讲的话,可以这样开场:首先问候下公司的各位领导,各位同事,大家上午好,我是+部门的+++,很荣幸担任这次培训的主持人,今天我们有幸请到了++老师来给我们讲课,++老师目前(讲师简介)。
各位我们有幸倾听一流老师的讲课,应该拿出更好的状态是不是
那请大家全体起立,用最最热烈的掌声有请+++老师结束语:让我们再次以热烈的掌声感谢+老师全力以赴的演讲。
具体后续要看工作如何安排了啊。
关于校园安全的主持词
XX镇校园及周边环境治理工作会议 主持词 各位领导,同志们: 上午好,2010年XX镇校园安全周边环境综合治理工作会议,现在开会。
为加强我镇校园安全管理,推进平安校园建设,保障师生安全和学校财产安全,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营造文明、健康、和谐的教书育人环境,促进教育发展,提高学生素质,经镇政府研究决定召开本次会议。
出席本次会议的镇领导有镇政府X镇长、镇政府X镇长,参加本次会议的人员有XX沟中学、XX学区中心校和镇内各小学的校长、各相关驻镇单位和镇直部门的负责人,以及小北道村书记、主任。
今天的会议共有5项议程:一是通报近期全国5起校园安全事件;二是宣读《XX镇关于在全镇校园及周边地区开展社会治安秩序整治专项行动的工作方案》;三是XX沟中学、XX学区中心校聘任法制副校长仪式;四是XX沟中学、XX学区中心校聘任行风监督员仪式;五是刘镇长作重要讲话。
下面进行会议第一项议程, 由我为大家通报近期全国5起校园安全事件; ………… 下面进行会议第二项议程,请姜镇长宣读《XX镇关于在全镇校园及周边地区开展社会治安秩序整治专项行动的工作方案》; ……… 下面进行会议第三项议程,学校聘任法制副校长颁发聘书仪式: 首先欢迎XX沟中学张校长为被聘任的法制副校长派出所X所长颁发聘书、 接下来请XX学区中心校李校长为被聘任的法制副校长派出所XXX所长和司法所XXX所长颁发聘书, ……… 让我们以热烈的掌声对被聘任的法制副校长邹所长和李所长表示祝贺。
下面进行会议第四项议程,学校聘任行风监督员仪式, 请XX沟中学张校长、XX总校李校长为行风监督员颁发聘书。
请 纪检委员 ……… 下面进行会议第五项议程,让我们以热烈的掌声欢迎镇政府X镇长作重要讲话。
……… 同志们,刚才XXX通报了近期全国5起校园安全事件;X镇长宣读了《工作方案》,就校园及周边环境治理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各中小学聘任了法制副校长和行风监督员,X镇长作了重要讲话,对校园安全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
希望大家结合各自工作职责,做好贯彻落实。
下面我就如何贯彻好此次会议精神,再讲几点意见:一是提高认识,明确职责,把工作任务和措施落到实处。
各单位要对校园安全和周边环境治理工作有深刻的认识,按照本部门的职责进行认真落实。
二是新聘任的法制副校长和行风监督员切实履行好自身职责,进入工作角色,投入工作。
三是各学校要按照上级要求,制定完善各种突发情况的应急预案;要立即建立校园110,聘任专职或教职工兼职校警,并将人员名单报派出所和镇政府综治办备案。
会议到此结束,散会。
青年志愿者动员大会 主持词
各位领导、各位会员、同志们: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对我市青年志愿者行动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各项运行机制,促进我市青年志愿服务事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为促进滁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和构建和谐滁州做出新的贡献,经研究,共青团滁州市委决定发起成立滁州市青年志愿者协会,并报经市民政局审核批准。
目前,成立市青年志愿者协会的各项筹备工作已经全部完成,现在召开市青年志愿者协会成立大会。
首先,请允许我介绍出席今天成立大会的各位领导和嘉宾,他们是市委常委、组织部长袁华、市委副秘书长高迁、团市委书记曹付忠、市民政局副局长计国亚、团市委副书记苏勇、市教育局副局长潘厚江、市司法局副局长康红兵、市卫生局副局长吕晓明,出席今天会议的还有市青年志愿者协会的全体会员以及市直部分青年志愿者代表,共170多人。
成立大会共有十三项议程: 一、宣读贺信 二、大会筹备工作组作筹备工作报告 三、审议《市青年志愿者协会章程(草案)》 四、选举协会第一届理事会理事 五、召开一届一次理事会,选举协会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 六、宣布一届一次理事会选举结果 七、宣读协会顾问、名誉会长名单 六、宣布一届一次理事会选举结果 七、宣读协会顾问、名誉会长名单 八、市民政局领导讲话 九、当选会长讲话 十、宣读倡议书 十一、青年志愿服务队授旗 十二、青年志愿者集体宣誓 十三、市领导讲话 下面进行大会第一项议程:宣读贺信。
市青年志愿者协会的成立得到了全省各级各地志愿者组织的共同关注,共有省青年志愿者协会等15个社会团体发来贺信、贺电。
下面请工作人员宣读省青年志愿者协会发来的贺信。
下面进行大会第二项议程:大会筹备工作组作筹备工作报告。
请市青年志愿者协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仲卫东同志上台作筹备工作报告,大家欢迎。
下面进行大会第三项议程:审议《滁州市青年志愿者协会章程(草案)》。
大会筹备工作组参照《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章程》和《安徽省青年志愿者协会章程》的有关内容,根据民政部门提供的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起草了《滁州市青年志愿者协会章程(草案)》,提交大会审议。
《章程(草案)》已全文印发给各位会员,下面请工作人员宣读《章程(草案)》的主要条款。
(宣读完毕) 各位会员对《章程(草案)》有什么意见和建议,请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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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进行表决:赞成的请举手(稍停) 反对的请举手(稍停) 弃权的请举手(稍停) (宣布表决结果),请大家鼓掌通过。
下面进行大会第四项议程:选举协会第一届理事会理事。
首先,请工作人员宣读《滁州市青年志愿者协会第一次会员大会选举办法(草案)》。
(宣读完毕) 各位会员对《选举办法》有什么意见和建议,请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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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进行表决:赞成的请举手(稍停) 反对的请举手(稍停) 弃权的请举手(稍停) (宣布表决结果),请大家鼓掌通过。
下面请工作人员宣读滁州市青年志愿者协会第一届理事会理事候选人名单。
(宣读完毕) 大家对这个名单有什么意见,请发表------ 下面进行选举:赞成的请举手(稍停) 反对的请举手(稍停) 弃权的请举手(稍停) (宣布表决结果),请大家鼓掌通过。
下面我宣布,经过大会选举,王红等36位同志正式当选为滁州市青年志愿者协会第一届理事会理事。
让我们以热烈的掌声向各位理事的当选表示衷心的祝贺
下面召开滁州市青年志愿者协会第一届理事会第一次全体会议,请各位理事参会,其它同志在各自座位休息等候。
市青年志愿者协会第一届理事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主持词 各位理事: 现在举行市青年志愿者协会第一届理事会第一次全体会议。
理事会成员应到36名,因病因事请假 名,实到 人,符合开会规定。
本次会议有二项议程: 一、讨论通过《滁州市青年志愿者协会第一届理事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办法》; 二、选举市青年志愿者协会第一届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现在进行第一项议程:讨论通过《滁州市青年志愿者协会第一届理事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办法》。
请工作人员宣读《选举办法》(草案)。
(宣读完毕) 大家对这个选举办法有什么意见,请发表------ 现在举手表决: 赞成的请举手。
(放下) 反对的请举手。
没有(放下) 弃权的请举手。
没有(放下) (宣布表决结果)一致通过。
(鼓掌) 现在进行第二项议程:选举市青年志愿者协会第一届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请工作人员宣读市青年志愿者协会第一届理事会常务理事候选人名单。
大家这个名单有什么意见请发表------ 现在举手表决: 赞成的请举手。
(放下) 反对的请举手。
没有(放下) 弃权的请举手。
没有(放下) (宣布表决结果)一致通过。
(鼓掌) 请工作人员宣读市青年志愿者协会第一届理事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候选人名单。
大家这个名单有什么意见请发表------ 现在举手表决: 赞成的请举手。
(放下) 反对的请举手。
没有(放下) 弃权的请举手。
没有(放下) (宣布表决结果)一致通过。
(鼓掌) 各位理事,为扩大协会的影响力,促进协会的健康发展,大会筹备工作组建议聘请市委常委、组织袁华部长担任协会顾问,聘请团市委曹付忠书记担任协会名誉会长。
大家对这个建议有什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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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没有意见,请大家鼓掌通过。
各位会员:现在继续召开市青年志愿者协会第一次会员大会。
下面,我宣布市青年志愿者协会第一届理事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结果。
经会议选举,王红(女)、 仲卫东、吕晓明、朱成山、余君琳、 苏 勇(女)、杨涛、骆宝明、康红兵、蒋华(女)、潘厚江等11名同志当选为市青年志愿者协会第一届理事会常务理事;苏勇同志当选为市青年志愿者协会第一届理事会会长;潘厚江、康红兵、吕晓明、骆宝明等4位同志当选为副会长;仲卫东同志当选为秘书长。
各位会员,让我们以热烈的掌声向他们的当选表示祝贺
下面进行大会第七项议程:宣读协会顾问、名誉会长名单。
经市青年志愿者协会第一届理事会全体理事一致推荐,并报经相关领导同意,决定聘请市委常委、组织袁华部长担任协会顾问,聘请团市委曹付忠书记担任协会名誉会长。
下面进行大会第八项议程:请市民政局计国亚副局长讲话。
(大家欢迎) 下面进行大会第九项议程:请市青年志愿者协会会长苏勇同志讲话。
(大家欢迎) 刚才,苏勇会长代表团市委和市青年志愿者协会就全市青年志愿者工作谈了两个方面的意见。
第一,全面回顾总结了我市青年志愿者行动开展十三年来的工作成绩和经验。
第二,提出了“十一五”时期我市青年志愿服务事业的发展目标和主要任务。
她在讲话强调要全面推进志愿服务项目建设,致力服务党政中心工作、服务社会和服务困难群众的基本需求;要全面实施青年志愿者注册制度,建设一支规模大、素质高的青年志愿服务队伍;要加强组织建设和机制建设,实现青年志愿服务事业的持续发展。
苏勇会长的讲话明确了今后一段时期我市青年志愿服务事业的指导思想和发展思路。
希望各位会员回去后认真学习贯彻,在协会理事会的团结带领下,求真务实,锐意进取,为发展我市青年志愿服务事业,推进市青年志愿者协会的各项建设作出积极的贡献。
下面进行大会的第十项议程:宣读大会倡议书 请市青年志愿者协会常务理事余君琳同志宣读大会倡议书。
正如倡议书中所说的,青年志愿者,是一个响亮的名字;青年志愿者行动,是一项崇高的事业;青年志愿者精神,是一代青年的精神追求
市青年志愿者协会的全体会员正是这一崇高事业的执着实践者,下面让我们重温中国青年志愿者誓词,共享这庄严美好的时刻
全体会员起立,请市青年志愿者协会常务理事余君琳同志领誓。
我愿意成为一名光荣的志愿者。
我承诺:尽已所能,不计报酬,帮助他人,服务社会。
实行志愿精神,传播先进文化,为建设团结互助、平等友爱、共同前进的美好社会贡献力量。
请座下。
青年志愿者服务队是青年志愿者行动组织体系中的主体部分,承担着组织、带领青年志愿者直接从事志愿服务活动的重要职能。
下面进行大会第十二项议程,请与会领导为青年志愿者服务队代表授旗。
首先请滁州学院音乐系、滁州职业技术学院、滁州市供电分公司、安徽康佳电子有限公司、长丰扬子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滁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滁州市第二人民医院、滁州中学、滁州市公安局等9支青年志愿者服务队的负责同志到主席台前准备接旗。
请在主席台就座的各位领导从主席台右侧下到主席台前,为青年志愿者服务队授旗。
市青年志愿者协会在筹备期间就得到了市领导的高度关注和大力支持,今天市委常委、组织部袁华部长在百忙中来到成立大会的现场,下面让我们以热烈的掌声欢迎袁华部长为我们作重要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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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才,袁华部长作了非常重要的讲话。
她在讲话中对我市青年志愿者行动的开展以来取得的成绩给予了充分肯定,指出开展青年志愿者行动是广大团员青年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服务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工作。
她对我市青年志愿者行动提出了三点希望和要求:第一,青年志愿者行动要坚持在服务大局中求发展。
第二,青年志愿者行动要坚持在实践活动中树新风。
第三,青年志愿者行动要坚持在规范发展中上水平。
在讲话的最后,袁部长强调全市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构建和谐滁州的高度,重视和鼓励开展年志愿者行动,积极推动青年志愿服务事业的健康发展。
袁部长的讲话高屋建瓴、意义深远,是指导我市青年志愿服务事业快速、健康、持续发展的纲领性文件,希望大家认真学习领会,结合工作实际,切实加以贯彻落实。
各位领导、各位会员、同志们,在大家共同努力下,大会的各项议程全部进行完毕,滁州市青年志愿者协会成立大会取得了圆满成功。
现在散会。
请市青年志愿者协会第一届理事会理事留下来开会。
小婉的主持经历
通讯稿格式及范文什么是通讯稿通讯,是运用叙述、描写、抒情、议论等多种手法,具体、生动、形象地反映新闻事件或典型人物的一种新闻报道形式。
它是记叙文的一种,是报纸、广播电台、通讯社常用的文体。
通讯的特点,一般来说,通讯有四大特点:(1)严格的真实性。
(2)报道的客观性。
(3)较强的时间性。
(4)描写的形象性。
通讯的种类(1)按内容分,通讯一般分为人物通讯、事件通讯、概貌通讯、工作通讯。
(2)按形式分,通讯分为一般记事通讯、访问记(专访、人物专访)、小故事、集纳、巡礼、纪实、见闻、特写、速写、、散记、采访札记。
通讯的写作第一,主题要明确。
有了明确的主题,取舍材料才有标准,起笔、过渡、高潮、结尾才有依据。
第二,材料要精当。
按照主题思想的要求,去掂量材料、选取材料;把最能反映事物本质的、具有典型意义的和最有吸引力的材料写进去。
第三,写人离不开事,写事为了写人。
写人物通讯固然要写人,就是写事件通讯、概貌通讯、工作通讯,也不能忘记写人。
当然,写人离不开写事。
离开事例、细节、情节去写人,势必写得空空洞洞。
第四,角度要新颖。
写作方法要灵活多样,除叙述外,可以描写、议论,也可以穿插人物对话、自叙和作者的体会、感受,用第三人称的报道形式。
通讯所报道的新闻事实,可以从各个不同的角度去观察,去反映,诸如正面、反面、侧面、鸟瞰、平视、仰望、远眺、近看、俯首、细察……角度不同,印象各异。
若能精心选取最佳角度去写,
如何理解执法者和司法者的自由裁量权
【摘要】我国法律体系的建立以及继续完善的过程中,人民法院始终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人民法院始终以一个裁判者和中立者的身份,对现实生活中发生的各种纠纷进行审理和裁决,同时,其还以自己对法律的理解和认识,做出公正的裁决,在很大程度上维护了我国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的秩序,保护了广大人民的合法权益。
法院在司法中向来都是公正、透明盒不偏不倚而著称的。
但是,近年来的司法实践使我们清楚的看到,在一些案件的裁决结果上,法院的功能到底发挥的如何,其功能到底该如何定位,法院是一个只能依法律条文进行案件裁决的“法律匠”,还是一个可以依据法律精神和法学理论进行案件判断的司法者。
这就涉及到一个问题,即司法自由裁量权。
近年来,司法自由裁量权越来越受到广大民众的关心,同时也受到司法界的关注。
因此,笔者结合自己的理论研究和实际的司法工作经验,对于司法自由裁量权的相关问题进行分析和研究,以期为该领域的研究提供借鉴。
【关键字】司法自由裁量权,必要性,存在的问题,监控措施一.前言近年来,我国的司法界开始越来越关注司法自由裁量权。
在一些西方的法律学家看来,认为司法自由裁量权是绝对的法官,因为其创造规则。
当然这种说法也是有道理的,其从另一面说明,每一个国家或者是社会中的法律是不可能完善到密不透风的地步,都或多或少的存在着一些漏洞,然而事实也是如此,尤其在大陆法系的国家,成文法的弹性就造成了法律统治的欠缺。
这就为司法实践中司法自由裁量权的存在创造了可能。
对我国来说,受到成文法的局限性,使得司法自由裁量权普遍的存在,我们不能对其忽视,同时也不能去消灭或者是遏制这种现象,我们唯一能够做的就是对司法自由裁量权进行有效的监控,保证期在司法实践中能够正确合理的行使,克服其存在的问题。
二.司法自由裁量权的涵义及其存在的必然性1.司法自由裁量权的内涵“自由裁量权”一词是舶来品,这个词在西方社会具有很多种意思,然而,他们都有一个共同的意思,那就是司法自由裁量权是一种选择权。
司法自由裁量权的渊源,我们可以将其追溯到英国衡平法时期。
英国的衡平法,首先确立了法官拥有自由裁量权,当然,对普通法系最为重要的贡献就是创设了司法自由裁量权,也可以说是审判自由裁量权。
自由裁量作为适用法的过程,是和司法审判活动与生俱来的[1]。
自由裁量在我国的法学界以及司法实务中,多被称为司法自由裁量权。
当然司法自由裁量是司法的范畴,司法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主体主要有法院及其法官和检察院及其检察官。
对于司法自由裁量权的内涵,我国和世界上许多的学者都有着很多的说法,例如有些法律学者认为司法自由裁量权就是一种选择权,大致的意思就是说在合理合法的基础上进行自由选择的权利,这也就是说在司法实务中,法院或者是法官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下进行自由选择的权力。
[2]对司法自由裁量权进行该种定义,具有其合理性,关键是该种内涵抓住了司法自由裁量的实质内容,也就是自由的选择。
然而这种自由是有一定的限制的,即要在合理合法的范围之内。
用我们更为通俗的语言解释就是说,当司法人员在处理案件的过程中,遇到了两种以上可以进行选择的处理方式时,可以根据自己对法律精神的解读做出自由的取舍。
当然,笔者认为,所谓的司法自由裁量权就是司法人员在处理具体的司法案件过程中,享有在法律规定的合理范围内,根据自己对法律的理解,自由的去选择如何认定案件的事实、如何运用证据、如何运用法律去处理一个案件的权限。
当然,我们应该注意,司法自由裁量权并不是等同于法官的审判自由裁量权,因为司法自由裁量权还包括检察院及检察官在司法实务中的运用,但是本文主要是就法院及法官的司法自由裁量权进行分析的。
2.司法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必要性分析同行政自由裁量权一样,司法自由裁量权也是法律适用过程中的一种客观的现象。
“由于法律规则对社会生活调整的局限性,我们甚至可以说,法律的统治不可避免地蕴含了自由裁量权的存在”[3]。
这更加说明司法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有其必要性,即使是法治社会也是如此。
(一)立法的不完备必然产生司法自由裁量权国内有一些法律界的学者曾认为法官的刑事司法自由裁量权是在法律未做规定或者是规定有缺失的情况下,法官根据法律的授权,同时根据自己的理解和法律精神在合理的范围内依据公正的原则进行刑事案件的裁判的权力[1]。
由此可知,立法的不完善就要求司法自由裁量权的存在。
其实,司法活动就是认定案件事实以及适用法律的一个过程,这个过程肯定存在着法官的自由裁量,出现这种现象的一个十分重要的原因就是立法的不完善。
通常来说,立法越是详细、具体,自由裁量权就会越少,反之,自由裁量权的存在就较多。
(二)在任何事物面前,人都不是被动的,在法律的适用过程中也是如此,司法自由裁量权的存在就是人在发挥主观能动性。
法律的适用必须要依赖人来操作,就算是再完备详细的法律,其实施也需要自由裁量。
古语有云:徒法不足以自行。
任何法律条文都不可能自主的去对号入座进而处理具体的案件,必须要有办案人员运用自己的法律知识去裁量适用。
所以,不管立法者对法律的规定是多么的详细,只要司法者“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和做出决定的过程中拥有判断和选择的可能性,就存在着自由裁量权”[3]。
司法者往往是根据自己的法律知识和法律精神,通过自由心证形成内心确信,进而做出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和法律的适用,案件的裁决是否公正客观,这就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司法者的主观判断了。
(三)由于立法具有高度的概括性,这就使得法律存在很大的灵活性或者说是有一定的弹性幅度和空间,还有一些模糊的法律语言,这些弹性的条款和模糊语言体现了一种立法技术,这是立法的灵活性以及原则性的结合,这些弹性条款和模糊语言的存在就是立法者授予了司法者以司法自由裁量权。
由此可知,只要有法律或者是法律统治,司法自由裁量权就会存在。
从这个意义上讲,法治社会同司法自由裁量权并不是矛盾的,司法自由裁量的存在只有程度的大小问题,但是其是必然存在的。
三.司法自由裁量权的危险性分析在我国乃至世界上,很多的法律人都对西方的司法中心主义以及司法独立理论所折服,对于现实司法实务中的一丁点违背公平正义的裁决无法容忍,促使他们不断的从消极的一面来认为司法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危险性。
这些学者认为所谓的司法活动就是多元的主体在多元化的话语结构中为了达成更为妥当性的结果从而对法律的含义进行自由的、民主的重构,这也就是说,法官、律师以及当事人,还包括新闻媒体等的言论自由权以案件为平台就法律规范是什么,以及该如何解释进行讨论,在保证程序的正当性的基础上得出具有民主意义的共识。
特别是在法律不是十分完备的背景下,司法自由裁量权在正当程序所提供的空间领域和时间顺序中担当者沟通和加工机器的角色,即其在一方面将法律秩序同社会秩序以及职业道德、普通民众融合起来,另一方面又以国家的名义主持着纠纷并得出符合法理的法律结论。
笔者根据自己的研究,结合相关的理论和实践认为,司法自由裁量权并没有我们想象中的那么的完美,其在实际的运用过程中存在着很大的危险性,这些危险性的存在将会在很大程度上限制和阻碍司法自由裁量权的正确行使。
根据笔者的总结,司法自由裁量权主要具有以下几方面的危险性:1.自由裁量权和分权理论是冲突的根据宪法以及法律的理论,立法权和司法权是严格分离的,法官并没有创造法律或者法律性质的解释的权力,应当要求法官将作出法律解释的权力交给立法机关,由立法机关作出更加权威性的解释,从而指导法官去处理案件。
通过这种分权,就杜绝了法官造法现象的发生,预防司法专横从而对国家的安全造成威胁,而司法自由裁量权的存在就和该理论存在冲突性。
[4]2.削弱对法律至上的信仰并置法院于危险之地司法自由裁量权实质上就是将法官的个人价值观以及对法律的理解运用到具体的案件判决中,有将自己的偏好置于法律之上的嫌疑,这将会损害法律制度的权威性和稳定性。
正是由于法律规则的不确定性,使得人们认为法官在适用法律上采取一些比较随心所欲的行为。
伯尔曼在《法律与宗教》里一针见血:“霍姆斯法官曾经写到,即便是一只狗也知道被绊一下和被踢一脚之间的不同。
我们还要补充一句,如果狗主人为同一件事情时而奖赏时而惩罚,就是一条狗也会不知所措。
法律的各种仪式体现(造就)了所有法律制度(哪怕是最原始的法律制度)所共同奉行的基本前提———相同的案件应当有相同的判决。
”[5]一旦法律不能够很好的对法官进行约束的时候,权力的正当行使就很难得到证明。
自由裁量权过大使得人们认为法官不遵守规则从而对规则进行歪曲,法官的一些个人意见因为没有参照一定的客观标准,从而辉显得模棱两可,使人们感觉不到法官的中立。
[6]如果认为法官也是受规则所约束的,那么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就会收到外在范围的限制。
这就会出现一个结果,那就是法官的权力是有限的,其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正当性就比较容易证明,从而对政治决策者的威胁就减轻了。
[7]因此,模糊的司法自由裁量权只会威胁到司法的独立,降低司法的权威性。
因为“法院在与其他机关对抗中很少取胜。
实际上,对于旨在限制法院权力的报复行动,法院往往是脆弱的。
因而司法独立可能因司法能动主义者和挑衅性的判决而受到威胁”[8]。
而宪政对我们的要求是要确保法院是一个“危险性最小的部门”(the least dangerous branch)。
3.有损新法治理念的确立和生长特别是在社会的变革时期,广发人民的价值取向、道德追求呈现多元化和复杂性,人们对于安全感以及秩序感的需求要求新的法治理念的确立。
林毓生在其《中国传统的创造性转化》一书中深刻指出“经过(五四运动)反传统思潮的洗礼之后,我们传统中的各项权威,在我们内心当中,不是完全崩溃,便是已经非常薄弱。
当传统的权威与实质的权威,在以自己为中心的民主社会里失去了权威性的时候,个人只相信‘自己’,而‘自己’常常只是外界流行的风气的反映而已”[9]。
所以,为了能够统一行为模式,我们需要通过规则将选择出的新的法治理念进行明确,从而避免因为多元化的价值诉求所可能造成的社会的凝聚力降低或者是分裂。
在社会的转型期和变革期,同传统的文化和理念相斥的新的法治理念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停留在制度的层面,并没有内化到人民的内心思维结构中。
如果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扩大,法官就会因为各种因素从而导致其裁决背离了新的法治理念,这不仅会降低新的法治理念的权威,同时还会由于法官的价值观以及个性的差异导致法制的不统一。
一个法律制度的转变本身就是一个十分矛盾的事情,因为法律追求的是稳定性和连续性。
如果一个法律制度经历了急剧的变化,就会随之出现对法律权威渊源的合法性问题的讨论。
如果出现这样的问题,就应该牢固的确立新的法治理念,防止继续发生的危险。
[10]司法自由裁量权就是造成不间断危险的因素,因为纵然法官不能够在短期内接受新的法治理念,自由裁量权的缺乏也不会从根本上对新的法治理念的权威性造成破坏。
四.司法自由裁量权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分析1.法官对于自由裁量权的认识水平较低。
我国法院的很多法官对于司法自由裁量权的认识水平较低,特别是基层法院的法官,他们很少了解什么是司法自由裁量权、在什么情况下行使司法自由裁量权、对司法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应该注意的问题以及行使司法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程度等。
这主要是我国法官的法学理论水平不高,在司法实务中大多照本宣科,在案件的裁决书中没有法官自己对于该案件的观点。
当然也存在很多法官在司法实务中,完全的司法自由裁量,而缺少对于法律的把握,以至于很多的裁决是不符合法律基本原则的。
这是我国司法实务中常见的自由裁量问题,这对于司法的公信力以及司法的权威性造成了重大的影响。
2.司法自由裁量权的运作不透明,主要反映在裁判文书的制作商(一)司法裁判文书的结构简单,不能够完全的反映整个诉讼活动,包括从案件的起诉、立案审查、辩护、代理等这些过程,显得过于的简洁。
(二)司法裁判文书在很大的篇幅上就是罗列法院的观点,讲述法官的观点,而对于当事人以及辩护人、代理人的观点没有做过多的表述,有的甚至不做任何表述。
即使有的法官对他们的意见进行了表述,也只是花了很少的篇幅,只是一笔带过而已,根本无法体现出法官的专业水平和对案件的自由裁量。
(三)我国的法官在进行案件裁决的时候,特别是在制作判决书的时候,对于案件事实的叙述太过简单,并且还带有一定的主观性色彩,这就显得司法自由裁量权太过任意,无法体现司法的权威和公正。
(四)在法官制作裁决文书的时候,特别是对于证据的叙述中,大多是用“上述事实、证据确凿”等这些比较笼统的词语进行概括,缺少法官对于证据的合理性合法性,以及证据链条的剖析,使得当事人及律师在阅读裁判文书的时候,十分的不理解,这就是法官在运用证据的时候,说理不充分的表现。
(五)法官在制作裁判文书的时候,对于判决的理由部分一直文字较少,这也是我国法官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最大的问题。
理论性较弱使得判决书不具有说服力,同时合议庭对于案件的意见和审结报告都是保密的,使得社会各界特别是当事人无法真正了解到法官的思维以及自由裁量的过程。
3.我国司法界缺乏对司法自由裁量的指导原则我国最为基本的法律原则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但是在大多数的人看来,法律是已经明确的成文的法律规则,这就对法官在司法实务中行使自由裁量权带来了很大的影响。
在司法实务中,至今还没有出现一个比较详细的司法自由裁量的指导性原则,从而指导法官正确的行使自由裁量权。
4.在我国现行法律体制下,法官难以独立裁量在我国的宪法以及诉讼法中明确规定,法院依法独立审理案件。
但是,在司法实务中,法院的独立审判权很难得到保障,其往往受到很多因素和势力的干扰,这就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法官依法独立的行使自由裁量权。
五.完善司法自由裁量权的有效监控措施分析1.提升法官的素质,监控自由裁量权的正确行使法律条文虽然是死的,但是运用法律条文的人是活的。
司法自由裁量权能否正确的行使,关键要取决于人,主要是法官的职业道德,法官的专业水平以及法官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在现代的中国法治社会,要求每一个法官都具有这些素质是不现实的,但是这必须要成为我们努力的方向。
“能小能”是一个问题,“应小应”是另外一个问题。
法官作为国家的司法执法者,必须要担当起维护一切合法权益,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的责任。
对于有人担心,一旦是法官在法律之外适用法律会很难控制的说法并不是没有道理,因此,做好法官的自律是十分重要的。
首先应该太高法官进入的门槛,对于想进入法官行列的人应该在程序上和条件上严格把关。
例如,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就是一个十分重要的参照条件。
同时对于那些已经是法官的人,应该建立定期的考核和淘汰机制,对他们形成一种威慑。
其次就是要不断加强法官的业务培训,提升法官的业务水平。
要充分的发挥一些大专院校在法学理论研究方面的有事,将理论研究同实践相结合,为法官能够科学的行使自由裁量权提供强有力的理论支撑。
2.建立重大案件审判和裁决的听证制度,确保自由裁量权的公平行使建立重大案件审判和裁决的听证制度就是要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特别是反对方的意见,从而为正确的裁判创造条件。
听证会制度在我国还仅仅是在行政处罚、立法程序等领域推行,在司法审判领域还没有出现听证会制度。
在美国等这些西方国家,其司法领域的听证会制度已经十分的成熟了。
其对于一些影响较大,案情重大的案件,通常会举行司法听证会。
司法听证会制度有利于法院更好的公开审判,使司法能够更好的接受社会的监督。
但是,笔者在这里需要阐明两点,一是司法听证会制度同我国的审判公开制度是有区别的,二者虽然都强调公开性,但是后者只是允许一小部分人对案件进行旁听并发表一些意见,而前者则要求与会者说话,给那些持有不同意见的人提供阐明观点的机会,换句话说,司法听证会制度就在于让司法者去倾听。
当然,我们还应该考虑到办案效率的问题,因此,对于听证会制度,只能够适用于那些案情重大、影响较大的案件以及需要法官最大限度的运用自有裁量权方可做出裁决的案件。
来自公众的支持是法官对重大疑难案件当机立断做出裁决的重要推动力,同时也是法官自由裁量权行使的监督力量。
3.从司法环节上制约自由裁量权的公正行使如何掌握司法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合理程度?对此应当考虑以下几个因素:(一)司法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要适当,司法者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或幅度内,酌情作出合理决定。
“法律的适用过程并非是一个简单的将规则适用于特定事实从而自动产生出某个具体决定的机械过程。
”[3]法官决不能机械地适用法律,而应通过对个案的具体审理、法律的具体理解适用,缩小法律与现实之间的距离[2],作出适当的选择。
适当就是合理、准确,合理是对自由裁量权加以必要的限制,使之合乎世情民意,体现司法正义;准确是对法律规则或原则的理解无误,自由裁量的结果公正。
(二)司法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要出于正当目的,符合立法目的或立法本意。
司法自由裁量要满足人们追求“个体化正义”的要求,最大限度地体现法治社会的公正与正义。
司法自由裁量权行使的结果越接近正义也就越接近其行使的合理程度。
司法人员应出于公正目的行使自由裁量权而排除出于个人非正当目的行使司法自由裁量权,杜绝徇私舞弊,枉法裁判。
(三)司法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应当是有限制的,而不是无限制的自由选择,它必须在权利的边界以内合理行使,超出法律的限制自由裁量权就失去了正义性。
大法官道格拉斯说:“当法律使人们免受某些统治者———某些官员、某些官僚无限制的自由裁量权统治之时,法律就到达了最佳状态———无限自由裁量权是残酷的统治。
它比其它人为的统治手段对自由更具有破坏性。
”[11]六.结束语综上所述,司法自由裁量权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其对于法律的完善,对于纠纷的正确解决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司法自由裁量权是法治社会中普遍存在的现象,但是,司法裁量权在我国的司法实务中存在着许多的问题,并且司法自由裁量权本身也存在着一定的危险性,因此,在司法实务中有必要加强对司法自由裁量权的监控和约束,这不仅仅是法治社会法治成熟的标志,同时也是也是一个国家法治健康完备的反映。
司法自由裁量权同法治社会并不是矛盾的,也不是一对敌人,其完全可以通过立法的限制以及加强司法的监督来平衡二者的关系,使得司法自由裁量权适应法治社会,并进而促进法治社会的前进。
相信在我国法治社会的明天,司法自由裁量权一定会得到更好的规范,推动司法权威的建立和不断深化。
湖北三鼎律师事务所 伍发财律师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九日[1]卢宇容,王明达.论刑事审判中的自由裁量权[J].中外法学,2001,(3).[2]沈岿.试论行政诉讼中的司法自由裁量权[EB\\\/OL],引自中评网.[3]王锡锌.自由裁量与行政正义—阅读戴维斯《自由裁量的正义》[J].中外法学,2002,(1).[1]卢宇容,王明达.论刑事审判中的自由裁量权[J].中外法学,2001,(3).[3]王锡锌.自由裁量与行政正义—阅读戴维斯《自由裁量的正义》[J].中外法学,2002,(1).[4][美]梅利曼.大陆法系[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34,39,86.[5][美]伯尔曼.法律与宗教[M].北京:三联书店,1991.49.[6]Milton Handler,The Supreme Court and the Anti-trust Laws:A Critic’s Viewpoint, Georgia Law Review 1,1967.P350.[7][美]诺内特,塞尔兹尼克.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迈向回应型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60,79,131,68.[8][美]彼得?伦斯特洛姆.美国法律词典[Z].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344.[9]林毓生.中国传统的创造性转化[M].北京:三联书店,1996.8-12.[10][美]伯尔曼.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M].北京:中国大百科出版社,1993.18-19.[3]王锡锌.自由裁量与行政正义—阅读戴维斯《自由裁量的正义》[J].中外法学,2002,(1).[2]沈岿.试论行政诉讼中的司法自由裁量权[EB\\\/OL],引自中评网.[11]焦南凡.略论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J].行政与法,200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