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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常委会审议主持词

时间:2016-11-08 05:29

行政许可听证程序和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区别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听证有两种,其一为行政机关主动举行听证。

如《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其二为行政机关应申请举行听证。

《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听证均为此类。

因此,税务部门的听证类型也有两种,一为税务机关主动举行听证,二为税务机关依行政行为相对人申请而举行的听证。

前者主要法律依据有《行政处罚法》和《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后者主要法律依据为《行政许可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73号,以下简称《通知》)。

从相关法规规定来看,两种听证有几方面的区别: 一、适用范围不同。

《办法》第三条规定:税务机关对公民作出二千元以上(含本数)罚款或者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一万元以上(含本数)罚款的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已经查明的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和拟将给予的行政处罚,并告知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这是对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听证申请范围的基本规定。

也就是说,税务机关依申请而举行听证的范围为被处予二千元以上(含本数)罚款的公民和被处予一万元以上(含本数)罚款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通知》规定,听证不是作出许可决定的必经程序,但是对于下列事项,税务机关应当举行听证:(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税务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2)税务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许可事项;(3)税务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

对这些规定,我们还要再区分一点,就是:前两款是规定税务机关主动举行听证的范围,后一款是规定税务机关应申请而举行听证的范围。

即,对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的听证,本身有应申请而举行和税务机关主动举行两种。

二、有关期的限规定不同。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对税务行政处罚听证有关期限的问题,《办法》有进一步的明确,第四条规定:要求听证的当事人,应当在《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后三日内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听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第五条规定: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听证要求后十五日内举行听证,并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主持人的姓名及有关事项。

《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第四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是予以公告。

也就是说,对于行政处罚事项(罚款)的听证要求,当事人必须在知晓后的三日内提出听证申请(对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提出听证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五日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

申请是否准许,由组织听证的税务机关决定),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听证要求后十五日内举行听证;对于行政许可事项的听证要求,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在知晓后的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听证要求后二十日内举行听证。

而对于告知听证时间、地点等事项的期限规定,两者是一致的,均为举行前的七日。

三、举行听证方式的不同。

《行政处罚法》和《办法》均规定,(税务)行政处罚听证应当公开进行。

但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听证不公开进行。

而《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也就是说,对于行政许可事项的听证,法律排除了不公开进行听证的方式。

《行政许可法》的基本目的之一就是“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而公开是监督的一种有效方式。

因此,规定行政许可事项的听证应当公开举行,把听证过程对社会公众开放,接受社会监督,有利于加强对行政许可行为的监督。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规定“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也就是说行政许可可能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如果对这些事项举行听证,按《行政许可法》规定应公开举行,是否会危害到国家安全

因此,对行政许可法规定,听证只能公开举行,似有疏漏,也值得我们进一步讨论。

四、听证笔录的效力。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之规定,《办法》第十八条明确:听证的全部活动,应当由记录员写成笔录,经听证主持人审阅并由听证主持人和记录员签名后,封卷上交税务机关负责人审阅。

听证笔录应交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本案调查人员、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阅读或者向他们宣读,他们认为有遗漏或者有差错的,可以请求补充或者改正。

他们在承认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字或者盖章。

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记明情况附卷。

这些规定表面看来很重视听证程序及听证笔录,但至于听证笔录在行政处罚决定中应起何种作用,从条文中无法得知。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

而第三十八条是关于如何作出行政处罚、或不予行政处罚、或不得给予行政处罚、或移送司法机关的规定。

《行政处罚法》颁布后,许多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相继规定了本部门或本地区的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但绝大多数实施办法对听证笔录的有关规定都是沿袭《行政处罚法》中的相关规定。

对听证笔录应当包含哪些内容未作具体的可操作的规定,听证笔录在处罚决定中的作用也未作出明确的法律规定。

而《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的决定,要求行政机关只能根据听证笔录中认定的事实作出决定。

对应当听证的行政许可,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拒绝行政许可的决定,都必须以听证中所展示并经过对质得以认证的、确有证明力的证据作为事实依据,而这些事实依据又必须是听证记录中有记载的。

听证笔录是行政决定的唯一依据,这在奥地利、美国、德国、日本等国《行政程序法》以及我国台湾地区《行政程序法》中,均有明确的规定。

例如,奥地利《普通行政程序法》第15条规定,听证笔录对听证过程与标的有充分的证据力,除非有相反的证明。

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将听证分为正式听证和非正式听证。

所谓正式听证即法律要求的必须在听证会之后,根据听证笔录作出决定的程序(第554条)。

此时,听证笔录、证物以及在该程序中提出的全部文书和申请书是作出裁决的唯一案卷(第556条)。

据《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我们能否认为我国也主张“听证笔录是行政决定的唯一依据”。

从法律条文来看,并不是很明显。

汪永清(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主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教程》(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年版)第146页对我国关于听证笔录效力的问题有一段描述——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行政许可法草案曾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充分考虑听证笔录,并自听证结束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行政许可法草案时,有些委员提出,“充分考虑”一词主观性太强,容易使听证笔录变成可有可无的会议记录,不能对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产生拘束力,不能有效避免听证后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随意性,操作性也较差。

为防止听证流于形式,应当规定听证笔录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惟一依据。

行政许可法采纳了委员们的审议意见,规定通过听证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因此,从立法过程来看,我国在行政许可法的范围内还是主张“听证笔录是行政决定的唯一依据”的。

中国十大元帅的籍贯分别是哪

中国简体字符长,从甲骨文字,金变得印章,然后变为隶书,楷书。

楷书开始出现在魏晋,并已出现在北简化(4 - 6世纪)的铭文,到隋唐简化的逐渐增多,在民间相当普遍,被称为“俗体字“。

人物一直在不断的变化,简化一直是主要的趋势,甲骨文,篆书,隶书,楷书简化。

现在看到的比较成熟的文字最早的商代武丁时期甲骨文(公元前1250开始),距今3259年。

此前陶符号只承认个别的符号,但也不能朗读一个句子,因此不能证明他具有语言符号系统或者文字记录。

战国和秦和中国文字汉朝时代,是大动作印章成为隶书,楷书,然后在这段时间内完成。

篆从古代到近代文士的隶书变了质的飞跃。

楷书出现东汉末年,从字库中稳定,在中国汉族字符是定型,一直沿用至今,所以我们的文字被称为“字,”到现在为止总共使用了约1849 简化的原则约定。

自1956年起,正式实施的简化大多数古已有之,有孙颜渊“干保书”,刘父和李家瑞的“自宋俗字谱”(1930),钱“简化谱”(1935 )作为证书\\\\书法家,很多人创建并使用简化的,因而不是真正要说简体难看。

简化的字,使书法家的一部分古代部分,一部分是做人民群众,是我们国家的文化遗产。

长期以来,简体和繁体中国字和正字法,事实上平行。

简化实际上是一种简化的主体地位被取代传统字符。

从某种意义上说,简化的基础上选定的简化了“述而不作”的精神。

很多词都被简化和传统都在使用,简化了人,基本上都是约定,与传统多体上,并不难学相关的日常接触。

因此,采用简化的,而不会造成文化断层,更何况历史背景。

简化的可用于印刷图书,传播古代文化。

计划在2236年简化平均10.3画,相应的平均15.6传统绘画2259绘图平均减少5.3每个字,提高了字符的清晰度,保存视力,近视简化的实施比中国大陆使用繁体字的比例较低台湾和香港,节省学习和记忆的负担,节省了时间写作体现了以人为本。

简化中国文字在现代体育,太平,为了提高识字率太平玉玺的书籍和官方文件均简化。

经非正式统计,使用一百多个简化太平总量,其中80%为后来采用(当代语言改革在中国第38页)。

太平是最有名的词“国家”“或”更改为“国王”,但太平文字简化灭亡后的运动停止。

清代,中国正面临瓜分的严重危机的权力。

在这种乱七八糟的事,人心思变的时代,关心许多知识分子的命运,主张政治改革。

当改革运动,一些爱国知识分子救国图强必须考虑到普及教育,人员培训,就必须克服复杂的人物障碍引起的。

在这种趋势下,基于拼音焉开始。

改革运动为主角康,梁,谭等皆拼读单词的倡导者,但只有戊戌维新运动,拼写运动也胎腹中。

白话文运动五四运动,因为我们都知道,其实,文本应简化和白话文运动的体育类比,因为两者都是新文化运动的一部分。

在此期间,许多人发来改善人们的知识水平的方法,以提高知识水平,提高识字率的第一,提高识字率是必要的,以简化复杂的中国文字。

简化文字获得许多知识分子的青睐,知识分子提倡使用白话文的主张大大简化了文字。

著名国学家胡也不反对。

1909年,卢奎的“教育杂志”上发表的“普通教育机构应采用俗的话,”这是第一次公开提倡使用简体字的第一个问题。

1920年2月1日,钱出版了“中国字符笔划的储蓄方案”中的一篇文章“新青年”。

1922年,卢奎先后出版了“整理汉字的意见”,已经简化建议在一个受欢迎的,和许多其他字符也简化了招。

1922年,著名学者钱祥与黎锦熙普通话统一的“节约中国文字的现有文本招”,系统地阐述了理由和方式,简化中国文字的筹备第四届大会。

1923年,胡在“月刊汉字改革普通话号”和“卷头词”中说:“中国不仅是小人物做惊人的文法革新,他们也做了同样惊人的革新事业:这主要在中国文字改革,是“破体字的创作思想和主张。

”蒋介石的建议,引起学者们的关注。

他得到了要求教育部长王世杰可行性简化中国文字。

并指示逐步推行简体字。

王遂委托北京大学教授黎锦熙知名语言专家主持这项工作。

与此同时,社会各界反响强烈简化, 1928年,胡呼唉深,“说简单的话,”出版,这是为了简化中国最早的文字信息服务的书籍。

1930年,刘复,李家瑞的“自宋苏姿谱”,卓寻求的“章草考”,陈光尧的“简上的字符集”出版。

1931年,徐同志的“共同简单的词研究”出版。

1932年,编译普通话筹委会统一的“国音常用字汇”刊登了最高收入与自宋,袁熙简化。

1934年1月普通话统一筹备委员会第29届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搜索和挖掘本质上更适合简化的情况下,”上访教育部实施的钱。

1934年,杜定有“简字标准字表”出版。

许则皿的“550俗字表”发表。

1934年,宣统再次说:“固有的搜索和更适合采矿简化案”筹备委员会的普通话统一。

1935年2月24日,上海“申报”在首次发表“字上用手推动”的新闻报道,并出版了“手字起源的实施”和“词汇的第一手字。

”上海其他报纸转载“这个词在眼前的起源的实施。

”越词的手部动作蔡,邵力子,陶,郭虎,陈望道,叶圣陶,巴金,老舍续约,朱自清,李公朴,艾,郁达夫,黄蜂,林田市,叶籁谁是文化等200教育名人和“白”,“文学”,“翻译”和“新中国”,“读书生活”,“世界知识”杂志社等15个共同提案国。

1935年8月21日,教育的中华民国教育部颁布了第11400号法令,正式公布了“第一批简体字表”,“相手词词汇”的300个字符收到的大部分教育1935年中华民国教育部颁布“第一个简化的形式“通过。

这钱在编制2400字324,这是第一个大规模实施的政府简化中国文字“简化谱”。

但随后其他文化戴季陶老兵强烈反对。

1936年年2月5日教育部行政院命令,指示,“简化的实施应停止使用。

” “第一个简化的形式”被收回废止。

1936年10月容庚出版了“简体字典”和创建简化的教训,在燕京大学进行测试的。

1937年,北京大学字体研究院发布的“简化表”第一表,简化中国文字已被列入1700年,但战争爆发,简化中国文字被迫停止工作。

后来,蒋介石退守台湾于1952年,文又提出改革。

并注明“考试院长”罗先写一些文章来制造舆论。

同时,专家学者,“教育部”组织国民党当局simplified中国文字学课程。

后被著名学者胡秋原极力反对。

胡锦涛认为,中国文字是中国文化的载体,是中国文化之根,已使用了几千年,并有书写时没有麻烦,没有必要简化,简化中国文字是中国的毁灭文化。

1956年大陆推出的运动简化中国文字,简体中国文字国民党当局开始斥为“共产主义阴谋”,“忘恩负义的叛徒”等。

那么台湾,中国简化方案已经被赋予了政治色彩。

然后被永久搁置,最终不了了之而告终。

发生,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战,运动在执政的共产党的宣传,报纸和杂志在使用现有的或创建简化的,这句话也被称为中国的区域范围内简化“解放字”。

但人们更感兴趣的是创造新的文本。

到新中国成立之前,已经有社会上流传的程序很多新的文本。

其中语言学家和赵黎锦熙创办“国语法国罗马字母”(简称“公司法”)和苏联学者和他的共同开发一个新的拉丁文字(简称“北拉”),影响最大。

在豫章举措,“北拉”在延安甚至一度取得了相当的地位和角色。

许多目不识丁的农民过这个拼音盲,不但能读拼音报,还能写一个简单的字母。

这更坚定了语言学家有信心在新的文本。

然而,多年的战争,实验和推广的新文本还没有在全国铺开。

1949 2009年5月,一直致力于为中国文字语言学家黎锦熙的多语言专业院校结合的改革,以“老”中国共产党提出建立文字改革吴玉章研究会之一,已屡被恢复战争而中断的文字改革。

1949年10 10日,中国文字改革协会成立,整理和简化中国文字已经成为目标的关联研究之一。

但该协会成立后,人们的热情为新的文本是不是简化中国文字要高得多。

(主要是指建立一个新的文本,以取代汉字注音,)协会成立不到半年,就收到全国各地100个新文字方案。

与此同时,全国各地的新文本研究机构也纷纷成立。

据统计,1950年全年全国将有60个县开展了新的文本战役,14000人参加了研究,六所大学和三个高中作为新课程的正式文本。

但它没有足够的时间来考虑的中心问题。

刘少奇回复豫章说:“这组可以组织,但不限于新文,简体中国文字也应研究整理,供市民使用。

” 1950年七月豫章全国学会改革党团上传的的指示文字:文字改革应首先做“简化”,不从实际出发,历史背景离婚。

直到此时,简化和选择的研究工作才真正开始。

1952中国文字是二月成立改革委员会,收集民间和学者以来的共和国主张简化中国文字提示, 1952年3月25日,文本字符改革委员会组织组成立,开始制定“中国常用字简化表草案”。

公认的专家使用简体字,辅以草书楷化的方式,选取700的简化群众中比较流行,准备了初稿。

1953字整理月底选出338流传最广的,简化的笔画都比较简单,是一个“公用表草案simplified中国汉字”第二稿。

1953年10月1日,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中央委员会设立了一个字的问题。

1954年2月收集的1634简化的提出了第三稿。

1954年10月8日,由中国改革委员会改组文,批准成立直属国务院,中国文字院校第一届第二次会议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改革委员会。

1954年11月30日,中国文字改革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决定将“简化表草案中使用中国文字”的第五稿,然后进行必要的更改。

编着的“简化中国文字方案草案”汉字整理组(798简化,建议取消400变种,251中国手写简化根治)第五稿的基础上。

提出的1954年底草案“中国简化方案”和1955年2月发表在人民日报,7月,国家考试委员会担任董事长,郭和作家建立了简化的字符计划由董必武老舍是成员。

在10月,在有关改革的全国会议案文草案通过的大部分成员。

1955年2009年1月,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教育部,解放军总政治部,全国总工会联合发出通知,发出30万份“中国文字的简化方案草案”的意见的。

由于“简化中国文字方案草案”发表的同年7月到半年多的时间,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收到了一封来自生活和提交5167各阶层,国家的数量参与高达20亿美元,其中有利于讨论“中国简化方案草案”的数量(“当代语言改革在中国,”当代中国出版社,1995年)的97%。

1956年1月1日起在全国的报纸上水平的实施,使用简体字。

1956年1 3月28日简体字(一说是517个字符),采用515和简化根治54。

实施分四批。

1956年2月1日,首批230和30简化的比喻激进正式公布。

在民俗机构已经申请了几千年的字终于合法地位。

1964年,国务院公布了“简化汇总表”,表头是352不作部首用简化字,第二表是132,可用于简化激进的简化,以及三是从第一个表二表比喻词1754年,共有2236字,这就是今天的大陆简化访问, 1967年至1969年文革火热时期,当地的红卫兵都推出了不同程度的简化字体,也禁止文革后使用。

1977年,在文革刚刚结束,然后发布了征求意见稿“第二简化中国文字方案”。

1981年,为满足中国文字计算机处理的信息需求,中国颁布的GB2312-80“有一个基本的一套中国字符集编码的信息交换处理”。

GB2312编码表分为94区,对应于第一字节;每区94位,对应第二字节,两个字节的代码值

和价值观的位号值加32(2OH),因此也称为区位码的。

01-09区的符号,数字,16-87区分区汉字区面积,88-15 ,10-94区是一个空白区域有待进一步规范。

中国GB2312字符将被纳入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一种常用的中国文字数3755,置于16-55区,按中国的拼音字母顺序铅笔\\\/;第二个层次是第二常见的汉字字符数3008,放置56 -87区域,根据部首\\\/笔画顺序。

因此GB2312最多能表示6763个字符 1986年被国务院取消了两个简单的解决方案。

同年,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由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改组和重新发布简单的汇总表,以及文化部和教育部还发布了“联合声明关于简化”,并一致认为:人体过了一段中国字内应,以便于该应用程序保持稳定。

到目前为止,大陆simplified中国人物移动结束。

人大常委会“人民中华民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00年 10月31日,中国号令的人民共和国主席。

发布,并计划生效2001年1月1日,中国将确定普通话和规范中国文字作为国家的通用语言地位的法律形式,而方言的变体作为传统和文化遗产得到保护,并在某些领域允许而某些地区仍然存在。

中国军衔制度的历史演变

20世纪初朝新军最先引入军衔制。

此后,民国临时政府、北洋政府和国政府几个时期实行的军衔制,基本上都是在清末军衔制基础上的发展和沿革。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国人民解放军曾先后两次实行军衔制,并进行了多次修改。

  在汉语里,军衔一词为中国人民解放军所创造。

中国现代军衔发展历史、授予规则等详见中国人民解放军军衔制。

  清末,清政府曾引进西洋的军事制度以挽救危机局面。

1905年12月,清廷颁布了《陆军军官军佐任职等级暨陆军人员补官体制摘要章程》。

但是,这并没有从本质上改变旧军队的封建属性, 当时也并未出现“军衔”一词,清末出现过“官阶”、“品目”、“品级”、“等级”、“等差”等称呼。

  中华民国时使用过“官佐士兵阶级”、“军官佐士兵等级”、“军官佐及士兵等级”等称呼。

在国民革命军时期也使用阶级、军阶等称呼,但也未出现过军衔等非正式称呼。

  1952年中国人民解放军计划实施军衔制度,正式将“军衔”一词定为一正式术语确定下来,并一直沿用。

台湾地区仍使用“军阶”。

香港、澳门二地对军衔、军阶没有特别的区分,新加坡也使用军衔一词。

  新中国正式实行军衔制是在1955年:9月27日,国家主席主持了元帅军衔和勋章授予典礼,授予朱德、彭德怀、林彪、刘伯承、贺龙、陈毅、罗荣桓、徐向前、聂荣臻、叶剑英10人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元帅军衔。

同一天,国务院隆重举行授予将官军衔的典礼仪式,周恩来总理发布命令,授予粟裕等10人大将军衔。

  1965年5月22日,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取消中国人民解放军军衔制度的决定》,6月1日开始实施。

1986年下半年,随着军队建设的需要,中央军委常务会决定实行新的军衔制。

  1988年7月1日,规定军官军衔设3等11级:一级上将、上将、中将、少将;大校、上校、中校、少校;上尉、中尉、少尉。

  1994年5月12日,修改后的现役军官军衔设3等10级,即取消原条例中的一级上将军衔,明确规定“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不授予军衔”,“副主席的职务等级编制军衔为上将”。

  1995年9月10日,规定预备役军官军衔设3等8级:少将;大校、上校、中校、少校;上尉、中尉、少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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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周时政热点汇编10月31日-11月6日一周关键词:戛纳峰会 神八与天宫一号成功对接 《关于加强对干部德的考核意见》 强生“致癌”门事件 公务员职业道德培训 十八大代表选举 世界人口70亿 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提高 禁发母乳代用品广告 新疆伊犁州地震 逐步淘汰白炽灯 2011年婚恋幸福感报告 义马矿难 2011年城市发展评价报告胡锦涛出席二十国集团戛纳峰会二十国集团(G20)领导人第六次峰会3日在法国戛纳举行,国家主席胡锦涛在会上发表了题为《合力推动增长合作谋求共赢》的重要讲话。

胡锦涛指出,二十国集团应该继续发扬同舟共济、合作共赢的精神,努力促进世界经济增长和金融稳定。

胡锦涛提出5点建议:坚持在增长中兼顾平衡;坚持在合作中谋求共赢;坚持在改革中完善治理;坚持在创新中不断前进;坚持在发展中共促繁荣。

[建议金砖国家建磋商机制]胡锦涛3日在戛纳出席金砖国家领导人会晤,同巴西、俄罗斯、印度、南非等国领导人就金砖国家合作和二十国集团领导人峰会相关问题交换意见。

胡锦涛强调,解 决欧洲债务问题主要还是要靠欧洲,我们相信欧洲完全有智慧、有能力解决债务问题。

同时,国际社会也应该提供支持和帮助。

建议金砖国家财金部门建立磋商机 制,密切跟踪形势发展,及时就相关问题交换看法,加强沟通和协调。

[中国尚无援欧具体方案]在当地时间11月2日二十国集团峰会前夕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财政部副部长朱光耀表示,下一步如何进一步参与欧盟峰会救助计划,尚无清晰的方案。

他说,现在谈投资欧洲金融稳定基金扩容计划为时尚早。

此次欧债危机爆发后,很多人寄希望于中国能够出手救助欧洲,欧洲金融稳定基金(EFSF)也将中国看做潜在投资人。

[G20峰会通过戛纳宣言]二十国集团领导人第六次峰会4日在法国戛纳闭幕。

会议通过“戛纳行动计划”,并发表《二十国集团戛纳峰会宣言》。

会议发布了一份“联合公报”,主要内容包括:二十国集团领导人同意,全球增长和就业要制定一个体系,要稳定国际货币体系,改革金融和增强一体化,解决大宗货物不稳定的情况等。

二十国集团领导人都认为,现在全球经济处于疲软时期,同时重申相互协作的决心,决定以重振经济增长、维护金融稳定、促进社会融合和令全球化为人类需求服务。

2012年的峰会将在墨西哥举行。

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国务院总理温家宝2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全国抗旱规划》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草案)》。

会议讨论通过的《全国抗旱规划》提出了今后一个时期的工作目标:到2015年,以提高严重受旱县和主要受旱县综合抗旱能力为重点,显著改善因旱人畜饮水困难情况;到2020年,严重受旱县、主要受旱县干旱期间的饮水安全和商品粮基地、基本口粮田的基本用水需求得到较高程度保障,全国综合抗旱能力明显提高,节水型社会建设取得明显成效。

重点做好科学配置水资源,因地制宜建设农村、乡镇和城市抗旱应急备用水源工程,建设覆盖全国的旱情监测预警站网,以县乡两级抗旱服务组织为重点加强抗旱管理服务体系建设,加强抗旱减灾基础研究及新技术应用五项工作。

会议还强调,抗旱的根本出路在节水。

要提高全民节水意识,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

因地制宜推广节水灌溉技术和设备,大力推进农业节水,努力减少水资源消耗,加大防治水污染工作力度。

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草案)》,决定草案由国务院、中央军委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神八与天宫一号成功交会对接1日凌晨5时58分,“神舟八号”飞船在酒泉卫星发射中心升空,进入预订轨道,发射圆满成功。

3日1时40分许,载人航天工程总指挥常万全宣布,我国首次空间交会对接取得圆满成功。

中国成为第三个独立完全掌握空间自动交会对接技术的国家。

按计划,组合体飞行第12天,神舟八号飞船和天宫一号目标飞行器的对接机构将解锁,飞船撤离至距天宫5公里的安全距离以外,择机进行第二次对接试验。

正在国外访问的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胡锦涛发来贺电,祝贺我国首次空间交会对接任务圆满成功。

吴邦国、温家宝、李长春、、、贺国强、周 永康等在北京航天飞行控制中心观看交会对接实况。

人大第7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人物

人大常委会召开七次会议 审议决定人事任免事项等 2007年12月29日 17点27分 来源:湛江日报 作者:陈红阳 关键词: 人大第7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人物 人大常委 【本文摘要】 昨日,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七次会议。

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吴智华、陈亚德、刘菊、万向南、柯明、金守平、朱坚真和秘书长陈日英出席会议。

副市长赵平、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李尚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王雁林等列席会议。

吴智华、陈亚德分别主持会议。

会议听取了市政府关于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建设项目进展及资金使用和还本付息情况的报告;听取和审议了市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市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代表建议、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

会议审议决定了人事任免事项。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请,免去梁水礼同志的湛江市人大常委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工作委员会主任职务;任命程运强同志为湛江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主任,肖斌同志为湛江市人大常委会农村农业工作委员会主任,张育英同志为湛江市人大常委会城乡建设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委员会主任,陈旭光同志为湛江市人大常委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根据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李尚富的提请,免去李春宏同志的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职务,常志明同志的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职务,吴春鸿同志的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二庭副庭长职务;任命郑军同志为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吴培球同志为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沈乃超同志为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张智敏同志为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吴春鸿同志为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副庭长,陆素军同志为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二庭副庭长,李伟同志为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

根据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王雁林的提请,免去何增、林陆同志的湛江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任命黄海涛同志为湛江市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工作局局长(兼),骆郁、陈蕾、刘真才同志为湛江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尤成盛、何金陈、李锦萍、解冰同志为湛江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徐波同志为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林春兰同志为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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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单独二孩草案今天通过了,什么时候公布

也就是什么时候能生

月25日下午,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全体会议,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草案)》等法案,国务委员兼国务院秘书长马凯列席会议。

中新社发 任晨鸣 摄 中新社北京二月二十五日电 (记者 孙宇挺 周兆军)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二十五日下午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主持会议。

这次常委会会议的一项重要任务是为即将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做准备。

为此,会议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稿、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议程草案、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列席人员名单草案。

同时,会议继续审议食品安全法草案、刑法修正案(七)草案、保险法修订草案。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锡荣向今天的全体会议作了关于食品安全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汇报了草案关于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加强保健食品监管、强化食品安全全程监管、加强食品广告管理、减轻食品生产经营着负担、明确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等方面的修改情况。

法律委员会认为,目前草案已比较成熟,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适时、孙安民分别作的关于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关于保险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法律委员会认为,这两部法律草案已经比较成熟,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会议审议了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批准中国和秘鲁关于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条约、中国和墨西哥引渡条约、中国和日本领事协定的议案。

受国务院委托,外交部部长杨洁篪就上述议案作了说明。

会议还听取了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黄镇东作的关于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的报告,审议了有关任免案等。

(完) 我想 你应该不会给我分的 因为我们都是从别的地方摘抄的

人事保证合法吗

功夫不负有心人,终于在毕业前夕,小刘拿到了欧洲驻上海的一个知名外企的offer,小刘非常高兴。

但是,让小刘没想到的是,在签订三方协议之时,由于小刘没有上海市户口,公司要求小刘找有上海市户口的人给予人事保证,否则双方将不能签署三方协议。

小刘来自于贵州一个偏远的山村里面,其亲戚朋友别说上海,连当地的县城都很少去,怎么可能找到有上海户口的人给保证。

小刘为此非常苦闷,认为公司的这种做法不合法,因此特向法律专家咨询。

【法律连线】小刘的遭遇在现实中我们经常可以看到,在国内外中普遍存在。

用人单位的这种行为,在台湾被称为“人事保证”,日本称为“身元保证”。

国内学者一般称之为“人事保证”,是指,在雇佣关系或职务关系中,就可以归责于被用人之事由,致用主发生损害时,保证人应负损害赔偿责任的保证。

关于人事保证是应该禁止还是应该限制,我国立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法学界对此存在截然不同的两种态度:赞成者以徐国栋教授为代表,在其主持编纂的绿色民法典草案第八分编债法分则第819条第827条规定了人事保证合同;反对者以梁慧星教授为代表,他认为,人事保证违反国体,在人人平等观念已经深入人心的情况下,不能再要求劳动者找一个老板来当保证人,并且这个制度在新中国已经消灭了,没有理由再走回头路,徐国栋教授是高举新人文主义的大旗,这个大旗上显示出来的是封建主义的烙印。

对于人事保证是应该禁止还是应该限制,笔者认为应该从人事保证的性质上进行分析。

关于人事保证的性质,学理上主要有三种学说:第一损害担保契约说。

该说认为,人事保证契约具有独立性,因为即使雇用人与受雇人之间的雇佣契约无效,当受雇人具有侵害雇用人情事之时,雇用人仍得依据该损害担保契约向担保人请求赔偿。

第二,特殊保证说。

该说认为人事保证与一般保证在性质上皆具有从属性,只不过人事保证尚具有继续性、情义性与专属性等特性而已。

第三,区分说。

该说认为,受雇人将来损害赔偿义务之保证,即属于特殊保证。

若保证人仅于受雇人不履行其对雇用人因雇佣契约之违反所生之损害赔偿请求权,由其代负赔偿之责,则为将来债务之保证,盖保证债务是以受雇人将来发生损害赔偿义务为前提。

担保雇用人不因而受损害,即属于损害担保契约,若约定受雇人加损害于雇用人时,保证人负填补损害之责,则已非保证契约,而为担保契约。

此时保证债务之发生,并非以主债务之存在为前提,保证人是以契约担保雇用人不因雇用受雇人致生损害,此担保之结果不应发生而发生,保证人即负有填补雇用人损害之责。

根据以上的分析,笔者认为人事保证在平等观念已经深入人心,个人尊严至上的现代社会已经失去了存在的基础。

而且由于劳动关系人身性的特征,不能用保证的方式对他人的个人行为作出保证,这同债法上的保证存在本质的区别。

人事保证与一般保证系特殊与一般的关系,二者的区别在于:第一,保证对象不同,“一般保证纯以债务关系为保证对象,人事保证之对象除债务关系外,尚涉及人身关系。

” 第二,保证人所应履行的责任不同,一般保证人对主债务人的债务承担代为履行责任,而人事保证的“保证人仅担保主债务人必能履行法定职务,或约定职务,在主债务人不为职务之履行,或因执行职务而有违法之行为,致债权人有损害者,保证人只负担从属的损害赔偿之债务,而无须代为履行”。

第三,社会经济功能不同,一般保证在于担保债务人对于债权人的金钱债务清偿风险,而人事保证则在于防范与分散雇用人在雇用人时存在的职务损害风险和引导社会人事信用。

另外,在理解人事保证的概念时必须明确人事保证与人事保证金存在一些区别。

人事保证金(Einstandsgebuehr),为关于职务或雇佣关系被用人将来可能负担之损害赔偿债务,由被用人本人或第三人对于用主所交付之金钱或其代替之有价证券。

其性质与一般保证金及押金相同。

即保证金之所有权信托的移转于用主。

为被用人供给保证金者之责任,限于所供给之保证金。

人事保证金在我国民法中没有规定,在社会现实中很多时候被称为“押金”、“风险金”。

人事保证与人事保证金虽同为人事担保的一种,但仍有所区别:第一,在担保人上,人事保证人必须是受雇人之外的第三人;而人事保证金的供给者既可以是受雇人本人,也可以是第三人。

第二,在担保性质上,人事保证是以保证人的一般财产作为担保,属人的担保;而人事保证金系以担保人的特定财产即金钱或有价证券作为担保,属物的担保。

第三,在担保责任上, 人事保证人的担保责任具有不确定性,责任较重;而人事保证金的担保责任以向雇用人提供的保证金为限,责任较轻。

此外,在现实生活中,受雇人也常向雇用人提供抵押担保物,其法理与一般抵押担保相同。

我国立法机关一直没有对私法上的人事保证制度给予足够的重视,没有颁布任何确认或禁止性的法律规范,因此很难推测立法机关对人事保证的态度。

但值得注意的是,在继民法典起草过程中关于人事保证的争论之后,业经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劳动合同法草案》,似乎表明了立法机关对人事保证制度将持否定态度,予以禁止。

该法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担保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证件。

但这一规定过于模糊,没有明确规定“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人事保证”,甚至跨过了“保证”这一上位概念,直接采用了“担保”这一更为宽泛的概念。

从行文及立法目的考量,此“担保”一词应该涵盖的人事保证;但我国的担保法没有明确规定人事保证制度,又缺少相关理论的指导,人们对人事保证的认识和理解各不相同,不少学者认为担保法意义上的“担保”不包括人事保证。

要将此条规定付诸司法实践,还需作出进一步的司法解释,或修改该条款,使之具体化。

然而,我国行政机关行早就对一些类型的人事保证明确持肯定态度。

比如,(1)要求高等院校、政府机构等的公派留学、进修人员提供人事担保;(2)要求劳务输出人员提供人事保证也是为政府所倡导和默许的;(3)中国进出口管理机关对公民出国的,常要求出国者提供一笔保证金,或者直接要求提供国内保证人,并且在出国者未归国期间限制保证人出境,此已成为出国、出境管理的惯例做法。

人事保证设置的目的主要是督促劳动者履行劳动合同,防止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后,用人单位无法得到补偿。

对于人事保证法律是否应该予以禁止或者限制,笔者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本来就处于弱势地位,人事保证在应用上可能会强化用人单位的强势地位,劳动者的处境可能会更加困难。

但是,人是保证又在某些领域内确实有存在的理由和基础,因此,笔者认为,立法者在立法时应该采取严格限制的方式,即人事保证只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除此之外的其他任何形式的人事保证都是被禁止的。

【专家支招】对于在本案中,用人单位要求小刘提供担保的行为,笔者认为这种行为是不合法的。

对小刘来说,当然应该拒绝,但是,由于工作的压力致使小刘在与公司的对话中完全处于劣势,虽然形式是平等的,实质上却完全不处于平等地位。

小刘可以行使拒绝提供担保,但是后果就是失去这份工作。

因此,这种人事担保已经失去了其本来的目的。

上海市户口对于保证劳动合同的履行到底有多大的意义,用人单位恐怕自己也难以说清楚。

鉴于人事保证的混乱,笔者认为,小刘自己是无力改变这一局面,他只能接受用人单位的条件,或者离开公司,那后果比接受条件更加残酷。

我们期待立法者对人事保证作出明确的规定,明确人事保证的范围,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作为普通的劳动者在单独面对强势的用人单位之时,是多么的孤立无援。

法律应该也必须成为劳动者的保护神,这才是一个法治社会存在之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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