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会议纪要怎么写
30年前的12月4日,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现行宪法。
这是新中国颁布的第四部宪法,与广纳民意、深得民心的1954年宪法一脉相承,同「文革」色彩鲜明的1975年宪法、「左」的思想尚未彻底清除的1978年宪法进行了果断切割。
现行宪法根据改革开放新时期的使命和任务,全面体现了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生活的基本原则和社会活动的根本准则,为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提供了根本保证。
可以说,这是一部改革色彩鲜明的宪法,是一部开放思维贯穿的宪法,更是一部人的尊严彰显的宪法。
30年来,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又於1988年、1993年、1999年和2004年对现行宪法进行了四次修改,形成31条修正案,与时俱进地实现了宪法规范与社会实践的紧密衔接。
改革开放30年的实践证明,1982年宪法继承和发展了1954年宪法的基本原则,克服了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的缺陷,总结了建国30多年来我国社会主义发展的丰富经验,集中了全国各族人民的意志,既考虑到当时的现实情况,又照顾到将来的发展前景,同时注意吸收国外的有益经验,是一部中国特色的、适应新的历史时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长期稳定的宪法,也是建国以来最完善的一部宪法。
立足当下,展望未来,在现行宪法颁布实施三十周年这个特殊时点,我们更要深思,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应当如何进一步发挥应有作用,在全社会形成尊崇宪法、遵守宪法、施行宪法、捍卫宪法的良好氛围和自觉意识,从而凝聚社会共识、引领改革发展、有效制约权力、充分保障人权。
凝聚社会共识 古往今来,不论中西,每一个国家要独立生存、向前发展,前提就是全体国民要形成最起码的社会共识,比如一国以什麼为最终目标和基本底线,内部的政治权力如何分配、国家与公民的关系如何规范,等等。
很难想象,一个缺乏基本社会共识或者只能用武力来获得暂时社会共识的国家,能够自主、和平、可持续地发展,而不陷入战争内耗、四分五裂的泥潭。
因此,立宪承载著一项最基本的政治功能——凝聚社会共识。
产生於中世纪的宪法性文件——1215年的英国大宪章,是世界上第一部限制王权的「权利法案」,虽然主要限於保护封建贵族的权力,但充分体现了当时英国绝大多数国民反对王权专横的意愿。
此后的1628年《权利请愿书》、1689年《权利法案》以及1701年的《王位继承法》,与大宪章的精神一脉相承,构成了限制包括王权在内的公权力,保护公民的生命、自由与财产权的宪法性法律,为英国从封建传统社会和平过渡到现代法治国家、开启强国之路奠定了政治基础。
如果说英国宪法是国王与贵族、精英与平民「妥协」的产物,那麼美国宪法则是吵架「吵」出来的共识。
1776年美国独立战争胜利后,13个州先后各自制定了自己的宪法。
1780年,各州代表又制定了《邦联条约》,建立了一个权力孱弱、缺乏权威的中央政府:它无力控制各州的立法权力,任凭各州议会干预司法程序;它无权向各州徵税,以致退伍军人一度因为得不到欠付军饷而威胁兵变;它无权调节州际贸易,无力阻止各州之间的保护主义和贸易战争;它没有自己的武装力量,无力保卫美洲疆土和各州治安。
这充分说明,现有的制度设计和安排,既不能解决当时的内忧外患,也不能体现未来的发展方向。
与此同时,大州与小州之间、南方与北方之间、开拓者与后来者之间、农场主与实业家之间、推崇大政府者与偏好小政府者、浪漫主义者与现实主义者之间,都存在著难以调和的立场分歧和利益冲突。
怎麼办
既然不准备武力解决,那麼只能「打嘴仗」——各州派代表在费城召开制宪大会,吵得天昏地暗、不可开交,好几次差点就散了夥,但华盛顿、富兰克林、汉密尔顿、杰弗逊等先贤最终以纯熟的政治手段和难得的妥协精神,完成了美国立宪进程,建立起权力相对集中但又有效制约的联邦政府。
美国联邦宪法是美国社会达成基本共识的产物,在此后的两个多世纪裏虽历经沧桑,但保持了国家的基本稳定,虽经历南北内战却未分崩离析,虽经历经济萧条却未丧失信心。
1954年宪法和1982年宪法,之所以被称为「好的宪法」,正是因为它们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最大限度地凝聚了各方面的共识,最大程度地调动了各方面的积极性,成为「治国安邦的总章程」。
现行宪法颁布实施已经30年,中国的改革开放也走到了极为关键的历史关头。
可以说,当今世界剧烈变动,当代中国深刻变革,社会思想复杂多远,社会矛盾叠加碰头。
关於中国的走向、改革的步骤和顶层的设计,也是众说纷纭,不一而足。
有人怀念建国初期虽然封闭隔绝、物质匮乏却精神丰富、平均分配的类似田园牧歌、乌托邦式的「美好年代」,提出要重回「时代」;有人痛感当前官员腐化堕落、权力不受制约、公平正义匮乏,一厢情愿地想照搬照抄,走西方「三权分立」、「两院制」和「联邦制」的道路;也有不少人因为户籍改革、医疗改革、教育改革、社会保障改革的滞后,背负种种压力,成为「漂族」、「蚁族」、「留守儿童」、「空心家庭」,既想要有所改变,又觉得无能为力。
对此,执政党在刚刚闭幕的十八大上已经明确回应,中国既不能走封闭僵化的老路,也不能走改旗易帜的邪路,为未来施政设定了方向、划出了底线。
可以说,当前中国纷繁复杂的利益诉求和思想观念,更加迫切地需要宪法发挥凝聚社会共识的功能;也唯有如此,中国这艘大船才能排除「左」与「右」、「中」与「西」的干扰,轻装上阵、乘风破浪,驶出一条最适合国情、最有利於人民的路。
引领改革发展 1982年宪法颁布实施的30年,是中国社会急剧转型的特殊时期,可以说是「三千年未有之大变局」。
「改革」是检索中国这三十年发展历程的关键词,也是对宪法稳定性和生命力最大的挑战。
纵观美国1787年宪法颁布实施后的两百多年裏,共历经18次修改形成了27条修正案,平均13年修改一次,每形成1条修正案平均需要8年时间。
而我国现行宪法通过以后,至今已作过4次修改,形成了31条修正案,平均每7.5年修改一次,平均每年修改1处。
以修宪频率和幅度作比较,可以从一个侧面反映出中国宪法稳定性与变动性的剧烈冲突,以及这一冲突背后,中国社会因为改革而发生的翻天覆地的变化。
一般而言,改革有三种基本方式:第一种是先修法后改革;第二种是一边修法一边改革,两者同步进行;第三种是先改革后修法。
不可否认,在改革开放初期,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改革就意味著必须突破维护计划经济体制的法律制度或政策底线,「摸著石头过河」的试错模式一直存在并被默认,「先改革后修法」成为无奈而又必须的选择。
在这一背景下,「先违宪违法(或违反政策),既成事实后再修宪修法」的突破和创新成为常见的改革模式。
在当时的环境下,这是不得已而为之,现在看来则是弊多利少。
第一,让改革在没有相应宪法依据和法律保障的情况下进行,使改革者心有余悸,反对改革者理直气壮,增加了改革的难度,影响了改革的深入发展。
第二,让改革处於无序状态,「改革允许试错」、「改革要付出成本与代价」等藉口之下产生了不少监管真空和灰色地带,加大了权钱交易和权力失控的腐败风险,形成了既得利益格局,也给下一步深入改革增加了难度。
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第三,虽然有些明显违反法律甚至宪法的改革,在事后被证明是有利於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有利於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国家的整体利益,被一些学者认为是「良性违宪」、「良性违法」,但这从客观上损害了法律的权威,助长了法律虚无主义,从长久来看不利於增强全民的法律意识、建设法治国家。
从整体趋势上看,经过多年的改革,目前我国已建立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也已经形成,正在逐步走出「摸著石头过河」的历史阶段,现在的任务是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更加重视顶层设计和总体规划,在法治框架内进行改革创新。
因此,「先改革后修法」已经不符合时代的要求,「先修法后改革」、「边修法边改革」应当成为必然的趋势。
我国历史上一些著名的改革者,非常重视改革的正统性和合法性,都把改革称之为变法,凡要进行改革,都先通过皇权颁布法律,用法律取信於民,用法律与保守势力作斗争,从而确保改革的顺利进行。
比如说,商鞅主张「当时而立法,因事而制礼」,以历史进化的思想驳斥了旧贵族所谓「法古」、「循礼」的复古主张,主持了两次大规模变法,推行建立县制、奖励军功、发展生产等一系列改革措施,不仅推动了秦国社会的发展,而且推动了宗法分封制向中央集权制转型,为秦始皇建立大一统帝国奠定了基础,对后世产生了深远影响。
北宋中期,面对尖锐的阶级矛盾、严重的民族对立以及财政困境、军事危机,王安石在全国范围内推行新法,开始大规模的改革运动。
所行新法在财政方面有均输法、青苗法、市易法、免役法、方田均税法、农田水利法;在军事方面有置将法、保甲法、保马法等。
明朝中叶,土地兼并日盛,大量农民的生活每况愈下,流民日益增多,政府税赋收入不断减少而开支却不断增加。
为了扭转国家衰亡的趋势,张居正推行了一系列变法措施,比如通过实行考成法,裁减冗员,解决官僚争权夺势、玩忽职守的腐败之风;颁布清丈条例,清查田地,增加赋税;推行「一条鞭法」,改革赋税,促进商品经济的繁荣。
历史经验告诉我们,改革需要合宪性和合法性作保障,宪法法律必须走在改革的前面,为改革提供依据,用宪法法律推进改革、保护改革、规范改革,决不能把有利於生产力发展的改革置於违宪违法的境地,更不能让不适应的宪法法律影响改革的进程。
因此,我们在按法定程序及时将成熟的改革经验上升为法律制度、通过宪法法律巩固改革开放成果的同时,还要充分认识宪法法律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指引作用,通过宪法法律来规范和引导改革开放的发展,依靠国家的力量排除改革中的阻力。
尤其是应兴应革的事情,要尽可能先修宪修法或者先释宪释法后改革,避免宪法法律滞后於改革,削弱改革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对於需要在一定地区、一定范围内先行先试的,在注重灵活性和改革勇气的同时,也要确保在法治框架之内有序推行,通过授权决定、宪法解释、法律解释等方式赋予其合法性和正当性。
有效制约权力 宪法是人民与政府之间的契约,因此宪法很重要的一项功能,就是通过各种监督机制有效约束权力的运行,确保政府的各项权力依法行使并对人民负责,真正建立起一个法治的政府、一个透明的政府、一个服务型的政府。
但中国的法治政府建设模式,与西方国家有所不同。
由於我国特殊的政党制度以及长期以来党政不分的现实,政府具有极强的社会动员能力和资源调动能力,「强政府、弱社会」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人大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等宪法确立的监督机制贯彻不力。
我国的法治政府建设,往往不是监督的结果,而是政府的自觉行动。
比如说,在2003年《行政许可法》的基础上,2012年10月10日《国务院关於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取消171项行政审批,调整143项行政审批,同时明确指出:「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事项,政府都要退出。
凡可以采用事后监管和间接管理方式的事项,一律不设前置审批。
」这一表述的力度,前所未有,被舆论普遍视为政府自我改革的决心和魄力。
但不可忽视的是,直到现在,中央政府层面的审批事项还有1000多项,而地方政府层面的审批事项则多达1.7万项。
可以说,没有外部的监督,没有权力的制约,光靠政府自上而下的自我改革,很难真正建成法治政府。
将宪法中的权力监督原则和运行机制落到实处,还有待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进一步深化和推进。
一是,继续加强监督权力运行尤其是规范行政权运行的立法,确保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
当前,尤为迫切的就是推动行政程序法的出台,与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范行政权运行的法律法规形成合力,给作为「双刃剑」的行政权力套上法律的笼头和韁绳,努力保护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确保「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必赔偿」,推动「良法善治」的实现。
此外,还要在行政权运行过程中,确保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
二是,加强人大监督的成效和「刚性」。
过去,人大监督采取的主要是对法律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即执法检查)、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等一些看上去缺乏「刚性」的措施,类似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等「刚性」的手段很少采用。
从2010年开始,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监督法的规定,结合听取审议中央决算、国家粮食安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国有企业改革等报告,选择人民群众和人大代表普遍关心的问题,开展了多次专题询问,并通过电视、网络等媒体现场直播或报道,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面对面地提出很多敏感问题,指出政府工作的不足,国务院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现场气氛十分热烈。
这一监督形式推动了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工作的改进,加强了对权力运行的监督,也丰富了人大监督的形式。
同时,也给质询、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等刚性监督手段的运用,积累了实践经验。
下一步,应当循序渐进地激活人大的各种法定的「刚性」监督手段,确保权力得到正确行使,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还要加强对政府全口径预算决算的审查和监督,管好政府的「钱袋子」。
三是,依照宪法的规定,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
在任何一个追求司法的公正性和现代化以实现社会治理方式合理化的社会中, 司法独立都是一个不容回避的课题。
但是由於国家制度、政治体制和司法制度等各方面的原因, 我国并不存在而且在现有制度框架内也不可能存在一般意义上的司法独立。
我国宪法和法律并未肯定司法机关在国家基本权力结构中的独立。
因为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一府两院」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
司法机关相对於权力机关并非相互制衡的分权关系而系下位对上位的关系。
司法官员受人大任免, 司法机关对人大报告工作并接受其监督。
但在这个整体框架之下,审判权和检察权应当依宪独立公正行使。
尤其要避免党政领导干部的干涉,避免法定程序之外救济手段和渠道的冲击,避免司法地方保护主义的滋生蔓延,真正做到执政党所承诺和宣示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
充分保障人权 人权的核心是使每个人的个性、人格、精神、道德和能力获得最充分的发展,离不开国家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并加以保障。
虽然2004年的宪法修正案才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实现人权入宪,但人权的理念、原则和精神早在1982年宪法中就得到了充分的体现。
比如说,与前几部宪法相比,1982年宪法在宪法结构上,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置於国家机构之前,表明国家权力来源於人民的委托和授予;在宪法内容上,增加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公民有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等规定;发展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司法制度,增加了基层自治制度;等等。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和完善的进程中,依据宪法制定的法律法规,从不同方面对公民的经济权利、政治权利、文化权利、社会权利等进一步作了具体规定,从实体上和程序上切实保证公民享有广泛的、充分的、真实的自由和权利,为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提供了法制保障。
这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保障人权的优越性,有利於依宪依法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可以说,人权保障已经基本实现了有法可依,但关键在於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在实践中,公民的民主权利在一定程度上还停留在纸面上和形式中,离「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的目标还有距离。
不少地方的主政官员还习惯於对上负责而不是对下负责、「俯视」民众而不是「仰视」民众。
公民的平等权利还屡受侵犯。
社会生活中形形色色的性别歧视、年龄歧视、地域歧视、城乡歧视等还大行其道,且难以得到有效的法律救济。
宪法所规定的、物权法所强调的「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原则还未落到实处。
在「土地财政」的巨额利益驱动之下,一些地方政府与房地产开发商「紧密合作」,导致「野蛮拆迁」、「带血拆迁」、「自焚抗拆」屡禁不止。
社会各界广泛期盼下出台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徵收与补偿条例》,在实体和程序上尚有规避空间,「公共利益」在实践中也时常被随意解释和肆意滥用。
公民的人身自由保障有待加强。
从制度上看,虽然因孙志刚案所引发的舆论狂潮,「收容遣送」已被「救助管理」所取代,但劳动教养制度已经饱受诟病仍在广泛使用。
公民因为上访而「被精神病」或者被「安元鼎」等黑保安公司非法拘禁的案例层出不穷,不仅影响了公民表达自由尤其是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批评建议权的有效行使,而且激化了社会矛盾,恶化了治理生态,不利於坚持以人为本和构建和谐社会。
人权的充分保障是人类社会永续发展的基石,但也是一个艰难且漫长的过程。
不仅需要立法上的道德自觉和法律理性、执法上的权力制约和程序制衡,更需要建立有效的宪法实施监督制度,保证宪法正确实施,维护宪法的权威和尊严,确保一切侵犯人权的组织和个人都得到法律的严惩,让每一个公民都能生活在安定平和、免於恐惧的社会之中。
法治关乎国家的前途命运和长治久安,古今中外的历史证明,富有的国家不一定强大,国家要「富」且「强」且「久」,就必须由稳定可靠的法治来支撑。
因此,执政党强调,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
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
依法执政,首先是依宪执政。
宪法是党和国家最重要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法律化、制度化,规定的是对人民、国家、民族最重要、最应该铭记的事项,是我们民族历史经验教训最深刻的总结。
因此,大家才会公认,宪法既是国家的根本法,也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
凝聚社会共识、引领改革发展、有效制约权力、充分保障人权,既是宪法功能的应有之义,也是我们对现行宪法的合理期待。
但归根结底,离不开宪法全面的贯彻和有效的实施。
唯有如此,宪法规范的最高效力才能够变为现实。
一方面,宪法要始终与时俱进,保持旺盛的生命力。
宪法不是完美无缺的,宪法内容要随著时代的进步和实践的发展,吸纳共识、不断完善、凝聚力量、明确方向,从而充分反映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及时回应人民群众的迫切期待。
此外,为了保证宪法在与时俱进中保持稳定,应当充分发挥宪法解释的作用。
无论是改革创新还是推进法治,只要遇到与宪法条文与精神不一致的,执政者都应有宪法思维和宪法意识,先问「宪」於释宪机关,由释宪机关作出必要的解释和说明,使宪法的规定更好地得到贯彻和落实。
另一方面,宪法要健全监督机制,具备必要的威慑力。
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必须予以纠正和追究。
只要宪法「有牙齿」、「能管用」,宪法就会树立起极大的权威。
宪法也是法, 也具有法律效力,违反宪法同样要承担责任。
但不同於民法、刑法等一般法律不一样,最可能违反宪法的并不是普通公民,而是国家机关;最可能违反宪法的也不是具体的行为,而是抽象的行为。
如果国家机关的抽象行为违宪而没有审查监督和救济渠道,人权就得不到充分的保障,国家根本大法就会威信扫地。
因此,必须尽快健全宪法监督机制,明确宪法监督程序,坚决纠正违宪行为。
对於为违宪、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人大常委会既可以通过内部沟通的方式督促制定机关自行纠正,也可以依法行使撤销权,逐步建立健全审查的标准和后续的程序,为宪法的有效实施和严格遵行树立「标尺」。
中国社会转型给纠纷解决机制提出哪些要求
近年来,我国经济实力大幅提高,民主法制建设取得新进展,人民生活显著改善,社会大局总体稳定。
但由于我国社会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社会结构、组织形式、利益格局的深刻变化也使我国社会呈现人民内部矛盾凸显、刑事犯罪高发、纠纷类型多样化等特点。
尤其是因贫富差距、城乡差距、分配不公、社会保障、劳动就业等问题引发的多样化、群体化、对抗性、敏感性的矛盾纠纷不断增多,处理难度大。
新形势提出新挑战,新问题产生新任务。
如何服务于改革开放、社会稳定的大局,如何提高我们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是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因此,建立与完善一整套合理有效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显得尤为重要。
【关键词】构建 完善 纠纷解决机制近年来,伴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经济体制变革不断深化、社会利益格局不断调整,社会矛盾纠纷处于高发时期,且呈现出纠纷主体多元化、利益诉求复杂化、纠纷类型多样化等特点,对现有的社会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提出了新的挑战。
应对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的发展趋势,加快构建和完善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整合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多种社会资源,综合运用调解、仲裁、诉讼等多种方式和手段,形成功能互补、程序衔接的矛盾纠纷有效化解体系,为社会主体和纠纷当事人提供符合他们利益偏好的、可供选择的纠纷解决途径,从而能及时有效地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这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需要研究和解决的一项重要课题,本文将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内涵、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现实意义、基本思路、具体措施等几个方面进行探讨和分析。
一、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概述。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与传统的“一元化”化解矛盾的方式方法相比较而言的。
简单地说,就是由于当前矛盾纠纷主体的多元化、类型的多元化、诉求的多元化,化解矛盾纠纷的思路、方法、措施、途径等也应多元化。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指在一个社会中,诉讼和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各以其特定的功能和特点,结成一种互补的、满足社会主体多样需求的程序体系和动态的运作调整系统。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诉讼的方式,一类是诉讼以外的方式,也即所谓的ADR。
ADR是英文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的缩写,其意为“替代性(或选择性)纠纷解决方式”,最初是指20世纪逐步发展起来的各种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 现已引申为对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着的、诉讼制度以外的非诉讼纠纷解决程序或机制的总称。
目前,在各国司法实践中广为使用的不经过正式的审判程序而解决纠纷的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主要有仲裁、调解、谈判、案件评估(case valuation)、法院微型审判(mini-trial)、早期中立评估(early neutral evaluation)、由法官主持的和解会议(judge hosted settlement conference)等。
这一概念既可以根据字面意义译为“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 亦可根据其实质意义译为译为“审判外(诉讼外或判决外) 纠纷解决方式”或“非诉讼纠纷解决程序”、“法院外纠纷解决方式”等。
[1]当代国际比较法学家将ADR 的共同性特征概括为以下几个基本要素:第一,程序上的非正式性(简易性和灵活性);第二,纠纷解决基准上的非法律化。
即无需严格适用实体法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基本原则框架内,可以有较大的灵活运用和交易的空间;第三,从纠纷解决主体角度,ADR 具有非职业化特征,可以使纠纷解决脱离职业法律家的垄断;第四,形式的民间化或多样化,其中民间性ADR 占据了绝大多数;第五,从纠纷解决者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看,包括仲裁在内的ADR 的构造是水平式(horizontal) 的或平等的。
中立第三人并不是行使司法职权的裁判者(法官) ,当事人的处分权和合意较之诉讼具有更重要的决定意义,因而被称之为更彻底的新当事人主义;第六,纠纷解决过程和结果的互利性和平和性(非对抗性)。
[2]在这个意义上,我国的人民调解及其他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都符合这些基本特征,可以被涵盖在ADR 的范畴之内,尽管它们都保持着各自的特殊性。
目前, 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一套有中国特色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具体体现为以诉讼为核心,各种非诉讼方式为补充的相互配合、相互衔接,综合运用政治、经济、法律、行政、教育等多种手段来协调处理社会矛盾纠纷。
[3]我国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也可以分为诉讼和非诉讼两类方式,诉讼方式即法院判决,非诉讼方式包括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当事人和解、行政裁决、行政复议、仲裁、信访等。
二、构建大调解相衔接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现实意义。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任务。
和谐社会不是没有矛盾的社会,而是社会矛盾纠纷得到及时妥善化解、人民权益得到及时有效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得到及时有力弘扬的社会。
及时妥善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就必须建立一套科学有效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
当前,由于冲突的性质、形式、对抗程度不同,解决纠纷的手段、方式也必然是多样的。
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对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一是有利于构建和谐有序的社会格局。
发展是第一要务,稳定是第一责任,要确保各项事业有新格局、新水平、新发展,必须有一个安定和谐的社会环境。
而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仍然是人民内部矛盾凸显、刑事犯罪高发的时期,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仍然大量存在。
特别是随着经济体制、社会结构、利益格局、思想观念的深刻变革,有些矛盾纠纷跨地区、跨行业,跨部门,突发性强,发现和控制难度大,靠单一渠道解决社会矛盾纠纷已不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司法干预社会矛盾纠纷是非常重要的手段,但对某些矛盾纠纷不是最佳的手段,因为司法的职能是裁判争端,不具有直接分配社会资源的职能,许多利益调整的矛盾纠纷需要运用行政的、经济的方法实施综合调控,不易进入司法程序。
同时司法资源是有限的。
如果群众遇到纠纷都走诉讼这一独木桥,必然会导致一些原本可以通过平和方式解决的矛盾更趋对立,最终影响社会和谐。
积极探索建立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有效衔接、协调运作的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综合利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运用教育、协商、疏导等方法,深入开展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提高调处效能,有力地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是符合保障民生、人民利益至上的执政目标。
人民法院将有限的审判资源用于解决重大疑难的社会矛盾纠纷,对一般的民间纠纷倡导采取多元化的解决方式化解在诉前、解决在诉外,是缓解审判压力、成功化解矛盾的有效途径。
实践证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是司法审判的重要基础,通过协商解决纠纷,可以使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和处分权得到更多的尊重,可以更好地维系家庭温情、邻里礼让、交易诚信,可以更多地增强社会宽容和社会责任。
人民调解、行政调解所具有的增强凝聚力、传承道德价值和协调法律与公序良俗的特殊作用,是法院判决所不能替代的。
对于当事人来讲,有事就打官司不是法律意识强的表现;对于法院来讲,不是受理的案件越多越体现政绩。
发挥多元调解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优势,把大量矛盾纠纷化解在诉外,完全符合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符合人民利益至上的具体要求。
三是有利于促进平安创建活动的不断发展。
新的形势和任务,要求各相关部门必须加强协作配合,全面发挥社会控制作用,共同构筑资源配置合理、机制运转高效的社会矛盾解决体系,为不同类型的社会矛盾提供相应的解决渠道。
不断创新调解理念、调解手段和调解方法,推动完善以“以党委统一领导、各相关部门组织联动、法院积极主导、诉求渠道畅通、信息资源共享、基层群众受益”为核心内容的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从源头上预防、疏导、分流社会矛盾,深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有利于及时消除各种影响社会发展的不稳定、不和谐因素,特别是通过协商、和解的方式解决各类矛盾纠纷,有助于协调统一各方利益,加强团结合作,把人心凝聚到谋发展、干事业上,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三、充分发挥大调解相衔接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作用的基本思路。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不断化解社会矛盾的持续过程。
一个趋于和谐的社会、一个成熟的法治社会,国家应当为不同类型的社会纠纷提供相应的解决渠道。
每一种纠纷解决方式应当占有自己的位置, 发挥各自的作用,并且相互补充、相互协调。
每一个具体的矛盾纠纷, 都应当有不同的诉求表达渠道和化解方式。
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就是要明确各种纠纷解决方式在社会矛盾纠纷解决工作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形成既充分发挥每一种纠纷解决方式的特点和优势,又能够相互衔接配合、相互补充的满足社会主体多样需求的社会矛盾纠纷解决模式。
发挥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大调解的作用,基础在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人民调解的建立和加强,根本在于诉调一体化对接,完善以人民调解为基础、行政调解为中心,诉讼调解为主导、司法审判为保障的多元化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把民间调解发扬光大,把行政调解发挥到位,把法院调解贯彻始终,最大限度地将各种消极因素转化为积极因素,实现调解效果的最大化。
(一)加强人民调解,打牢基础建设。
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人民调解是基础,是第一道防线,必须在加强人民调解上下功夫,要发挥人民调解在矛盾纠纷调解工作体系中的基础作用。
要大力拓展人民调解工作领域,在继续做好婚姻、家庭、邻里、房屋宅基地、生产经营、损害赔偿等常见性、多发性纠纷调解的同时,积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新任务新要求,积极参与土地承包、环境保护、劳动争议、医患纠纷、征地拆迁、等社会热点、难点纠纷的调解。
要切实强化人民调解矛盾纠纷预防、法制宣传教育功能,努力提高调解质量,加强调解组织网络建设。
在各单位、各社区(乡镇)、各行政村都建立起人民调解组织,配备人民调解员,及时吸收一些德高望重、有群众威信的人员参加,优化民调组织结构。
基层法院应设立专门的诉前调解机构,配备调解经验丰富、审判理论水平较高的法官,同时聘请有威望、调解经验丰富的街道司法所长、街道社区推荐的司法协理员为特邀调解员,还应从司法所长、发挥作用好的司法协理员中聘请司法联络员,协助法院调解案件,或受法院委托独立主持调解法院所受理的案件。
要加大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投入力度,落实人民调解工作经费,提高人民调解员的待遇,并将经济补贴与工作业绩考核挂钩,最大限度地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
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在“四位一体”大调解中的主导作用,与司法行政机关密切协作,结合具体案件,通过系统授课、专题讲座、答疑释惑、协助调解等方式,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业务指导和人民调解员的业务培训,提高人民调解员的业务素质,增强人民调解工作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能力,确保人民调解员在化解社会矛盾中发挥得早、化解得了、控制得住、处置得好,真正发挥“第一道防线”作用。
(二)强化行政调解,调配救济资源。
要强化行政机关解决纠纷的职责。
目前的社会矛盾纠纷有相当数量是行政性纠纷,行政机关也承担着行政复议、行政调解、行政裁决等解决纠纷的职责。
行政机关在纠纷解决中具有专业性、综合性、高效性的特有优势,同时,行政机关掌握着其他纠纷解决主体不具备的行政裁量权和社会资源,在纠纷解决过程中可以通过不同的资源调配,实现纠纷有效解决。
纠纷解决与权利救济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
救济是指当权利的实现出现障碍时,需要对其提供一种救济和帮助。
救济包括公力救济、社会救济和私力救济。
就公力救济和社会救济而言,政府部门的公力救济和行业协会等的社会救济,都是十分重要的,但现实情况却是有差距的,还有很大的实践探索和改革发展的空间。
必须更新观念,树立多元化纠纷解决的理念,设立专门的工作机构,制定和完善纠纷解决规则和工作职责,及时处理相关纠纷。
在行政调解中积极倡导“以和为贵”、合作、自治等价值理念,引导采用平和方式解决纠纷,降低纠纷的对抗程度,避免纠纷的升级,增加社会的和谐度。
(三)建立联席制度,搞好诉调对接。
建立“三项制度”,搭建司法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一体化的平台。
一是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要建立调解联席会议制度,法院、司法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参加,组织特邀调解员代表、民事调解指导员等相关人员参加,定期召开例会,相互通报纠纷发生、解决情况,交流、研究化解纠纷的办法。
二是建立考评管理制度。
各基层司法所要把加强人民调解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切实加强对人民调解日常工作的考评和管理,规范人民调解业务台帐、调解文书和工作档案,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定期组织考核评比,确保人民调解工作依法规范运行,以科学有效的管理促进人民调解工作健康发展,激发广大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热情,努力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
三是建立信息共享制度。
法院要与人民调解组织、仲裁机构、行政部门建立定期联络制度,建立“裁判案例资源共享”机制,全面发挥惩治、教育、保护、预防的司法职能。
司法行政机关要将每月纳入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的民事纠纷的数量、类型、进展情况和处理结果形成统计报表,抄送法院,法院应将每月受理的经过人民调解的案件情况、发生法定事由被确定为无效或变更、撤销的调解协议情况形成统计报表,反馈给司法行政机关。
四、推动和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具体措施。
推动和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使其相互协调,又充分发挥各自作用,是一项需要多方协作、不断完善的社会系统工程。
要坚持党委领导,法院主导地位,加强联系协调,互相支持配合,努力构筑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新格局。
一是坚持党委领导,把握正确方向。
推动和完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工作,必须坚持党的领导,整合各种资源和优势,多方协作,形成合力。
把完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坚持与深化平安创建紧密结合起来,建立长效工作机制。
要加大检查督导力度,加强对人民法院与调解组织之间的工作指导、调度和协调,确保各项工作制度配套、措施具体、成绩显著,各综治部门积极主动地预防和化解矛盾,尤其要超前处置好群体性和突发性事件,防止矛盾上交或外推,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各相关部门要深化调查研究,加强对社会矛盾纠纷的分析和研判,围绕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积极向党委、政府建言献策,为社会管理宏观决策提供科学的依据。
二是畅通诉求渠道,凝聚多元合力。
畅通诉求渠道是推动和完善多元解决纠纷的前提。
充分调动成员单位和社会各方面的资源,纳入到社会控制的大系统中发挥作用,构成配置合理、运转高效的多元化社会矛盾纠纷解决机制。
各行政机关和基层组织要根据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中的地位和职责,坚持做到既不越位、不错位、又不推诿、不回避,充分发挥主动高效的作用,及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
法院及其派出法庭,要进一步健全完善简单民事案件先行调解和委托调解机制,支持人民调解组织参与诉前调解,将人民调解融入诉讼渠道。
在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时,要依法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提高人民调解协议的公信力,维护人民调解工作的严肃性。
要努力探索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行业调解协会工作的新途径,加强与司法行政部门、行政机关之间的沟通与协调,逐步建立健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相互衔接配合的有效机制。
司法行政机关要按照“调防结合、以防为主、多种手段、协同作战”的方针,依法履行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法定职责;要坚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认真研究解决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建立完善因人预防、因地预防、因事预防、因时预防等预防制度,做好民间纠纷的预测和防范,加大调处工作力度,能调则调、宜调则调,使矛盾纠纷消化在基层,消灭在萌芽状态,尽量少一些“对簿公堂”,为法院审判工作“减压”。
努力消除人民调解工作的盲区和死角,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根据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层次人民调解组织的不同情况,实行区别对待,实施分类指导,不断提高工作的科学性、主动性和预见性。
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和律师的作用,挖掘多元化解决纠纷的资源。
人民陪审员来自基层,既了解法院审判工作,又熟悉社情民俗、贴近人民群众,具有广泛的代表性,调解易于被当事人所接受。
要调动人民陪审员参与调解的积极性,确保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双赢。
发挥律师具备专业知识和处理社会纠纷的经验的优势,积极探索律师积极主动参与矛盾纠纷调解的激励机制,促使当事人在法律的框架内自治解决。
工会、妇联等组织既要依职权主动解决劳动争议、婚姻家庭等纠纷,又要积极协助法院做好疏导工作,劳动、国土、环保、卫生、工商等行政执法部门要在履行自身调处纠纷职能的同时,为法院审理相关案件提供符合专业特点的参考意见,为和谐解决矛盾创造有利的条件。
三是提升司法权威,增强司法水平。
司法是最规范、最权威的纠纷解决手段,司法审判是纠纷解决的最后一道关口,人民法院作为解决纠纷的最主要力量,要通过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实践,全面落实“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指针,坚持“以人为本”理念,深化改革创新,优化审判职权,加强司法能力建设,积极开展司法救助,确保立案及时、裁判公正、执行有力,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
要自觉践行公正与效率主题,落实司法公开制度,完善监督制约机制,提高审判质量效率,最大限度地发挥司法资源优势,最大可能地减轻当事人讼累,最低成本地实现司法公正。
要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大范畴内,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民事司法原则,不断强化多元、和谐的理念,在诉前、诉中和诉后的全过程,充分运用调解、和解、协调等各种“软性”司法手段,化解矛盾纷争,平衡利益冲突,达到案结事了、定分止争的司法目的,四是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环境。
完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必须调动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努力形成人人有责、人人参与、人人共享的生动局面。
各相关部门要把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群众权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弘扬“和为贵”的优良传统,积极引导社会改变“解决纠纷就是到法院打官司”的观念,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各种手段和教育、协商、疏导等办法,释放群众情绪,理顺社会矛盾,防止出现因纠纷而结“世仇”的现象。
要加强宣传力度,加大对民调、协商等非诉讼解决纠纷方式的宣传、引导和监督,让群众充分了解、自觉认同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主动去选择高效、便捷、低成本的方式解决矛盾,化解纠纷。
社区工作与社会发展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城市社会服务在社会与经济生活中作用越来越重要,它已成为促进社会与经济协调、持续发展,促进社会进步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适应形势的要求,更好地加强社区服务工作,就要把握其内涵、原则,了解其发展过程、一般特征等。
第一节 社区服务的概念 一、社会服务的由来 “社区服务”一词在国外有的称为“社区照顾”。
一般地讲,社区服务是指在政府的指导下,发动社区成员,通过互助性的社会服务,就地解决本地区的社会问题。
其目的是,协调人际关系,缓解社会矛盾,为社区居民分忧解愁,创造一个和谐、良好的社会环境,促进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社区服务,是伴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而发展起来的,是工业化、城市化、社会化大生产和社会分工专业化的产物。
社区服务,概括起来讲,有以下特征:一是资金采取政府补助、社会集资、个人捐赠、适当收费相结合的办法解决。
二是组织形式采取政府机构与民间机构相结合,政府指导和民间机构的创造性相结合,专业服务人员与志愿人员、社区居民互相服务相结合。
三是服务设施齐全,按社区的实际需要,合理布局。
四是服务项目以社区居民社会生活需要为目标,福利性与服务性相结合,内容广泛,方式灵活。
五是由点到面,形成社区服务的工作系统与服务网络。
社区服务,毕竟与经济基础有密切的联系,在各国经济发展不相同的情况下,社区服务发展差异是很大的,但有一点是相同的,社区服务减轻了财政压力,在满足社会需求方面具有其特殊的优越性和活力,因而使得社区服务在世界各国日益受到重视,并不断丰富和发展。
二、我国的社区服务 1.社区服务兴起的背景 建国初期,城市居民委员会开展的尊老爱幼,扶困助残,教育失足青少年,进行一些便民活动等,是我国最早的社会服务的雏形。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解放生产力,从根本上改变贫穷、落后的面貌。
最主要的措施是改革开放,推动城市社会结构的变革,给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社会福利体制带来一系列的冲击。
如工厂企业追求经济效益提高,摆脱数十年小企业大福利的负担,将一些社会能承担的社会福利工作转向了社会。
譬如托儿所、婴儿室、双职工的小孩午餐等问题。
随着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减轻家务劳动的呼声越来越大,推进家务劳动的社会化就成为必然的需求。
人口老龄化的加速,家族规模的缩小,家庭功能的削弱,靠家庭维系的自我保障转向社会保障。
面对城镇居民日益广泛的社会服务需求,仅靠政府是难以全部满足的。
因此,只有政府出面,依靠社会、依靠基层、发动社会、发挥社区潜能,走自我保障、自我服务、自我发展、自我完善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区服务发展道路,才能适度地缓解日益突出的社会服务问题。
鉴于上述情况,民政部1986年末提出了在城市开展社区服务,并于1987年的武汉会议上,把社区服务工作推向全国。
2.社区服务的发展过程 中国的社区服务萌芽于20世纪80年代初期。
在这一时期,随着城市经济体制的改革,社会福利制度改革也拉开了帷幕。
改革的目标是:1984年社会福利事业杭州会议和1985年全国社会福利生产大连会议,把建设社会化的社会福利制度列为城市民政工作的重点。
其中的一项重要措施就是在街道建立“社会福利服务网络”。
这可以说是中国社区服务的萌芽。
1987年初,民政部第一次提出了“社区服务”这一科学概念,以此代替“街道社会福利网络”的概念,并提出了建立和完善社区服务体系的发展目标。
1989年10月,民政部在杭州召开了全国城市社区服务工作经验交流会,明确提出了今后一个时期,城市社区服务的发展目标,要求在三五年内,全国三分之一的大中城市要开展社区服务,其中50%以上的街道要实现社区服务网络化,并形成完整的社区服务工作体系;中、小城市和边远城市也要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制定社区服务近期发展规划,其中30%以上的街道要实现社区服务网络化。
从此,中国的社区服务事业进入了全面发展的时期。
1993年8月27日,为进一步推动和规范社区服务的发展,中国政府以民政部、国家计委、体改委、财政部、人事部、劳动部、卫生部、建设部、国家体委、中国老龄委等14个部委的名义,联合颁布了《关于加快发展社区服务业的意见》,对社区服务的性质、内容、目标、任务、管理等做出了更加明确的规定。
文件规定社区服务,是指在政府倡导和扶持下,为满足社会成员多种需求,依托街道和居委会,发动社区力量开展的具有社会福利性质的居民服务业。
它主要由社区福利服务业和便民利民服务业组成,是社会保障体系和社会化服务体系中的一个重要行业。
社区服务具有福利性、群众性、服务性、互助性和地缘性五个特点,由此社区服务走向规范化和专业化的发展轨道。
3.社区服务的重要意义和作用 社区服务是社会福利改革的一项重要突破,是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尤其在城市,由于就业的普及,城市工业化、都市化、现代化色彩的增强,在解决了基本收入保障的同时,迫切需要建立生活服务的社会化体系。
社区服务正是充分利用了社区资源,充分发挥社区成员的潜力,将社区居民的生活服务需求转变为社区居民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发展的好形式。
它对于协调城市社会的发展,提高居民生活质量,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社会秩序均有重要作用。
其意义主要体现在: 第一,发展社区服务是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
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相互依存,相互促进。
经济发展是社会发展的前提和基础,社会发展是经济发展的结果和目的。
1994年,国务院召开了全国社会发展工作会议,把社区服务业列入了《全国社会发展纲要》,提出了“加强城乡福利设施与社区服务建设,大力发展城乡福利和社区服务业”的任务。
这就使社区服务进入了社会发展的快车道,纳入国家社会发展的大盘子。
社会发展的宗旨是:促进人民生活质量、人口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的不断提高。
社区服务正是体现了这一宗旨,它着眼于人民群众,服务于人民群众,满足群众多方面、多层次的需求,提高了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
因而,它与社会发展的本质要求是完全一致的。
第二,发展社区服务是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内容。
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把我国社会保障的内容界定为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扶安置、社会互助和个人储蓄积累等六个方面,其中部分内容涉及到社区服务,这就进一步确立了社区服务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地位。
事实也正是如此,通过开展社区服务,实行“三个面向”(面向社会特殊困难群体,面向社区居民,面向社区单位),达到社区服务 “五有”(有活动场所,有服务内容,有服务队伍,有服务的规章制度,有服务标准),从而达到解决社会问题,调节社会关系,缓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平,维护和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权益的目的。
这正是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所要求的。
第三,发展社区服务是建立、健全社会化服务体系的迫切需要。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政府转变职能,企业转换经营机制,迫切要求走“小政府、大社会”的道路。
同时,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各种物质文化需求的日益增长,也使发展社会化的大服务成为一项非常紧迫的任务。
把社区服务纳入城市社会化服务体系,使社区服务成为具有中国特色的一种服务模式,发挥设施服务与互助服务相结合的优势,把服务面覆盖到城镇社区的每一个角落,为居民群众的生产和生活提供方便,这是社会化服务的发展方向。
第四,发展社区服务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方面。
同志指出,“我们要建设社会主义国家,不但要有高度的物质文明,而且要有高度的精神文明”。
发展社区服务业在很多方面、很大程度上与精神文明建设紧密地联系在一起。
社区服务除了为人民群众提供物质生活方面的服务之外,还要提供精神生活方面的服务,比如,青少年教育、科技信息服务、法律咨询、心理咨询、文化娱乐服务等,这本身就是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
另外,社区服务大力提倡社会互助,这更是精神文明建设不可缺少的重要内容。
正如江泽民同志所说:“提倡社会互助,促进精神文明建设”。
社区服务可以培育人们的亲情、友情,把爱国家、爱集体的要求具体化为爱城市、爱社区的认同感和归属感,促进人际关系的改善和社会风气的净化,为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发挥积极的作用。
第五,发展社区服务是加强城市基层组织建设的有力措施。
《居委会组织法》明确规定,开展社区服务是城市居委会等基层组织的一项重要职能。
开展社区服务可以使城市基层政权和群众自治组织的基本职能得到充分发挥,使基层组织建设不断得到加强。
另外,社区服务业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壮大了街、居经济,改善了城市基层组织的工作条件,提高了基层干部的福利待遇,缓解了长期困扰基层组织的工作条件差、调控能力弱、工作压力大等问题,为整个城市基层组织的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三、社区服务的特点与原则 1.社区服务的特点 城市社区服务是一项系统工程。
社区居民的需求纷繁复杂,社区的社会与经济发展水平也不尽相同,由此决定了城市社区服务工作的内容具有广泛性、系统性、区域性与动态性等特点。
(1)城市社区服务内容的广泛性和系统性。
城市社区服务的目标是不断满足社区居民的需求,提高社区居民生活质量。
社区居民包括老人、儿童、残疾人等弱势群体,也包括一般社区居民和社区内的单位。
他们的需求包括经济、文化、教育等方方面。
既有保障性的需求,又有发展性的需求;既有物质需求,又有精神需求。
提高社区居民生活质量的工作涉及到社区居民需求的多样性,决定了城市社区服务内容的广泛性。
城市社区服务内容的广泛性不是大包大揽,它是建立在其他社会组织的工作基础之上的。
它与政府行政工作、企业社会化服务工作、家庭保障工作等一起,在分工合作的基础上,共同满足社会居民的需求。
城市社区服务内容是一个有机整体,是有层次、有重点的系统性工作。
这是由社会结构的系统性决定的。
只有立足于社区生活的系统性,有计划、有目的地开展工作,才能使社区服务形成有效整合,发挥最大合力。
我国城市社区服务工作的全面开展还是近十年的事,处于探索起步阶段,对社区服务工作的本质属性的认识比较粗浅。
城市社区服务工作起源于为弱势群体服务,并随着服务的内涵外延的不断延伸,又承接了原来服务于职工的单位福利保障,后因社会的变革,“单位保障制”转向社会保障制,条条管理转向块块管理等,形成了目前我国社区服务工作内容的庞杂和广泛。
(2)城市社区服务内容的区域性。
每个社区都有其特定的人口、地域、文化背景,社区存在的问题、社区居民的需求也不尽相同,因此,满足这些需求的条件也不尽相同。
社区服务应立足于社区特点,依托社区资源,面向社区需求,因地制宜地开展社区服务工作。
城市社会高度的异质性,决定了城市社区之间的差异性。
老城区与新建区、中心城区与城郊结合部地区、拆迁区与非拆迁区所面临的问题均不相同,它们的经济水平、社区工作者与居民的思想认识都很不平衡。
这就决定了社区服务的基础与针对性不同,社区服务的内容也体现为各有侧重,各有特点。
城市社区服务内容的区域性特点又不是绝对的。
社区服务的内容既受本社区特殊的需求与资源特点的制约,但又必须与社会的整体发展保持统一性,尤其是大、中城市,还应该向国际上先进的社区服务工作模式学习和借鉴。
(3)城市社区服务内容的多变性。
城市社区工作的内容是变化发展、不断完善的。
不同的历史时期有不同的社区需求,不同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决定了满足需求的广度和深度,决定了社区工作内容的范围及其侧重点。
西方的社区服务工作从早期慈善组织为少数困难群体提供救济服务,到当前建立的社会化福利保障体制,其内容经过了长期演变。
我国的社区服务工作在民政福利工作基础上发展出社区服务,其内容也是不断发展的。
这种发展是建立在社会保障制度的变化,社会化服务的发展及社区居民参与意识的不断提高基础上的。
总的来说,我国城市居民对社区服务工作的需求是不断增长的,其中包括原有需求的总量上升,也包括新需求的产生。
前者如人口老龄化带来的对老年人服务的需求,后者如由于城区改造而迁往边远地区的人口大量增加,经济体制改革、产业结构调整中出现的大批下岗人员、外来打工人数增加等。
社区工作的对象已由从前的民政工作对象扩展到了社区范围内的所有居民。
满足他们对基本生活、便民利民服务、文化教育等需求,就构成了城市社区服务工作内容急剧增长的现实特点。
随着需求的提高,社区服务工作的内容要伴随社区环境的变化而相应调整。
在我国当前社区服务工作的精力、物力、人力基础都比较薄弱的现实情况下,片面追求形式上的门类齐全和高标准,是难以实现的。
因此,当前社区服务工作的主要内容,应体现为基础环境的整治改善、基本服务保障的完善,以及在文化教育方面大力培育社区居民的参与意识。
随着市场经济的完善,社会结构将发生很大变化,目前的社区服务及其内在要素都具有过渡性,在社区服务工作目标的规划中,也要有发展的眼光,要看到社会进步和人们生活的经济水平,决定了当前城市社区服务工作内容,在普及面与层次上与国外还有一定差距。
因此,既要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改善设施条件和服务手段,又要适应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这是社区服务工作内容的动态发展所要求的。
理解以上特点,是认识社区服务工作的出发点。
只有看到社区服务工作内容和整体联系,把握其发展变化的特点,才能在全面认识社区服务工作的基础上,因地制宜地开展适合本社区需要的社区服务工作。
2.社区服务的原则 开展社区服务应遵循如下原则: (1)政府支持的原则。
现代社会中的社区,特别是城市社区,开展社区服务,不能不仰赖社会中最强有力的政府行政组织。
脱离了政府支持的完全自发的社区服务,在现代社会中是难以为继的。
在社会主义社会中,政府的支持更是各种社会事业实现的基本保证。
政府对社区服务的支持,首先表现在行政权力的支持和领导上。
具体来讲,社区服务可由政府中的民政部门以及地方基层政权组织主持,他们可负责对社区服务给予经济和物质上的支持,对其工作给予指导,对其计划加以审查,对其活动进行授权或予以必要的行政支持,还可负责社区服务组织的建设,帮助各社区、各社区服务机构及其工作计划之间,实现全国性的协调或地方性协调,以及负责有关社区服务的政策制定和立法等等。
固然,社区服务的实际活动主要应由社区居民来实施,但在我国目前的现实条件下,发动、组织和指导居民只能是首先仰赖于政府。
政府既是开始时的发动者和组织者,又是运行时的指导者和援助者,因此政府支持这一原则,丝毫不能忽视。
(2)资源共享的原则。
社区服务的开展需要大量资源,但是我国的社会生产力,决定了政府及其他有关部门向社区所能提供的外部资源是十分有限的。
因此,今后发展社区服务,必须始终把立足点放在充分开发和利用社区内部资源这一点上。
现代社会工作理论指出:福利国家的实践表明,社区福利完全依靠政府提供的外部资源来实现,是不利于社区建设的,只会削弱社区居民的意志,养成大家对公共福利不闻不问的习惯。
因此,现代社会工作理论十分强调以社区自身福利建设为内容的社区服务,必须以开发利用自身资源为主,接受政府等提供的外部资源为辅,而不能颠倒了两者的位置。
(3)公民参与的原则。
一切社区资源中最重要的资源,如人力、财力、物力、技能、精神力量等等。
都蕴藏在社区居民之中。
因此,社区服务必须以社区居民的主动参与为基本力量,而且必须是从少数人的参与,发展为多数人的参与,即公民参与。
要实现真正的大众参与,除了开展广泛的宣传教育,发现、培养和组织各种地方人才之外,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要实行社区服务的居民自治。
居民自治和大众参与有内在联系,自治能使居民们意识到自己的责任,提出自己的需要,并且为需要的实现提供资源,参加活动,这就形成了大众的参与。
如果社区服务仅以少数人的愿望根据,仅按个别人的意志而活动,那就不可能出现公民大众参与的局面。
(4)立足社区的原则。
人的一切活动都是从某种需要出发的,都是为了实现某种需要。
社区服务也决不能忘了它是为实现一定的社区需要而进行的活动。
社区需要,既不同于政府或某个机构、团体的需要,也不同于社区中个别居民的需要,它是社区居民的公共需要、共同需要和集体需要。
社区服务的组织者,在制定目标和计划,采取措施的行动时,都必须考虑是否适应了社区的需要。
如若脱离了社区需要,社区服务就会难以为继,无法推行,或者流于形式,成为官样文章。
(5)科学化、专业化的原则。
过去社区服务一直被当作一种常识性的社区活动,靠经验进行。
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和现代社会工作的进步,社区服务的组织和管理率先出现了科学化和专业化的趋势。
科学化,就是用科学的方法和知识来组织和管理社区服务。
如,许多地方在实施社区服务计划前,首先要进行社会调查,为社区服务的开展提供科学的、非经验性的、较为客观的依据。
专业化,是指社会工作包括社区服务正在成为一门专门的活动和知识,需要有专门人才来进行,这是与社会工作的科学化、知识化以及复杂化相适应的过程。
在我国,社区服务以往主要是一些简单的服务活动,如发放补助物资、对老人进行生活照料、开展一些小规模的义务劳动等等,好像不需要什么专门的知识和培训,人人都能从事。
然而,随着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这种情形显得越来越不适应。
我国的社区服务从组织、管理一直到服务活动本身,都将会越来越需要由掌握专门知识,经过专门培训的专门人才来领导、来组织、来实施,社区服务的专业化是不可避免的趋势。
社区服务的专业化要求一方面用专业知识培训社区服务工作人员;另一方面努力建设一支社区服务的专门队伍,使社区服务的专门工作者和志愿工作者相互结合、相互配合。
实现这一要求,对推动我国社区服务的发展,肯定会有很大作用。
(6)组织化、制度化的原则。
社区服务作为一种社会实践,需要有一个与之相适应的组织形态。
我国目前的社区服务组织还较松散,主要表现在各种服务组织缺乏统一的联系和协调,社区内的服务活动缺乏明确的目标和计划,发现人才、培养人才的机制很不完备,社区服务的规范、制度和立法都还没有健全、完善等等。
因此,必须在其制度化、组织化方面多下功夫。
实现社区服务的制度化,对加强组织化有着重要的意义。
社区服务不是可有可无的临时任务,而是社区建设的长远内容,是社区工作的基本方式。
社区服务要形成一种制度,长期坚持下去,并有一系列与之相适应的规范、制度甚至法规。
无疑,这是今后社区服务工作的重要的任务。
(7)宣传先行的原则。
作为社区居民以自助互助来提高社区生活质量的过程,作为建设社区的手段,社区服务必须依赖社区居民的自觉自愿的参与精神、服务精神。
为此,在推行社区服务的每一项计划或措施之前、之中,都不能忽视必要的宣传和教育工作。
要使社区居民知道为什么这样做、怎样做,启发和激励他们的自觉性、主动性和合作意识、自治意识、献身意识,帮助他们改变态度、习惯、观念,从而挖掘与发挥出居民中的全部潜能和资源,保证社区服务的顺利推行,最终使社区获得精神上的一致和整合。
(8)义务与报酬相结合的原则。
社区服务本质上是社区福利事业,是非营利性的、义务的。
但是,在目前商品经济的条件下,社区服务工作人员的劳动付出,应当视情况的不同给予一定的报酬。
对居民参与社区服务的志愿工作者,也应视情况实行义务与报酬相结合的原则。
推行社区服务的上述八项原则,是根据社会学和社会工作的有关理论,结合社区服务的以往实践作出的分析。
社区服务如何发展,最终还要靠实践来回答。
四、社区服务的功能 由于社区服务的广泛性、系统性、区域性和动态性的特点,各地对社区服务的内容概括不一,有的地方是从服务的系列上确定,如北京市将社区服务内容明确为十大系列,即社会福利服务、社区便民商业服务、社区居民再就业服务、社区卫生服务、社区文化娱乐服务、社区科教服务、社区体育服务、社区法律服务、社区计划生育服务、社区安全服务。
有的地方是从服务的对象上确定,分成面向特困群体的福利服务、面向社区居民的便民利民服务等。
但无论怎样划分,社区服务的内容都与社区服务的基本功能分不开。
社区服务的功能,来源于社会生活的客观需求,从需求的角度来分析,目前社区服务至少具备以下功能。
1.社会保障性功能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需要社区发挥面向居民的保障服务功能。
这不仅仅是传统的民政福利对象和优抚对象的民政福利服务,而且还要在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项目上逐步建立和完善保障性服务体系,包括建立社区医疗保障设施等,使社区服务成为群众广泛参与的社会互助保障的重要形式与载体。
所以,发展社区服务是实现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重要环节,是使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从原有的“国家保障”模式向“社会化保障”模式转变的重要途径。
根据我国的国情,社会保障的改革应格外重视服务性保障的发展,以服务保障来弥补资金保障上的不足。
大力提倡社区服务,发挥保障性服务功能,就能促进社会保障体系的健全。
2.服务于民的功能 社区居民的生活服务,是社区服务需要发挥的另一个功能,这个功能是由社区的区位特征决定的。
社区是区域性的社会生活共同体,社区居民需要就近方便的各方面的生活服务,社区单位和居民的广泛参与,以及利用社区资源,开展便民利民的社会化服务,有着它独特的意义和优势。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要使这种服务能长期规范化发展下去,就应遵循市场规律,运用市场经营机制发展社区服务。
3.社会化服务的功能 由于单位职工福利制度的改革,企事业单位办社会的现象亟待改变。
单位的一部分后勤福利服务功能,需要逐步转移给社区,使社区承担起一部分为社区单位提供的社会服务职能。
虽然目前还在探索阶段,但从长远发展看,社会结构功能合理化、分解化是必然的趋势,单位承担的不必要的社会服务终究要回归社会,而社区则是这种功能回归的最重要的承担者。
这三项是社区服务自身的基本业务功能,由此还能导引出一系列的社会与经济功能,如促进社会的转型、加强基层组织的精神文明建设等。
特别引起政府和有关方面关注的是,发展社会服务业对扩大就业,减轻下岗再就业压力,促进经济的增长等,有着不可忽视的经济功能。
第二节 社区服务的基本要素与组织形式 社区服务工作的要素是指社区在满足社会需求过程中所具备的基本条件。
社区服务工作者需要了解社区服务工作的要素,在实施服务中力争使其要素完备。
一、社区服务工作的要素 社区服务是一项系统工程,其基本要素包括以下六点。
1.需求要素 指在一定的生活区域中,满足于本社区的全体居民、家庭和社会群体的基本需求。
需求是一切服务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有了需求,得到了满足,服务才能达到目的。
当然这种需求是正当合理的需求,而不是个别人的私欲。
美国心理学家马期洛将需求划分为五级:生理的需求、安全的需求、社交的需求、尊重的需求、自我实现的需求。
①生理需求是首先必须满足的基本生活要求,如衣、食、住、行等。
②基本生活条件满足后,生理需求就不再是推动行为工作的最强烈的力量了,取而代之的是安全需求。
主要体现为居民对人身安全、家庭财产安全的需求。
③社交的需求比生理的需求和安全的需求来得细致,需求的程度也因每个人的性格、经历、受教育程度不同而各异。
社区作为人们活动的载体,是社区居民参与社会活动的主要场所。
随着我国城市进入老龄化社会,家庭呈现核心化趋势,居民的社交需求将不断增长。
④尊重的需求包括自尊和受别人尊重。
自尊心是驱使人们奋发向上的推动力,自尊心人人皆有,要设法满足他们的自尊需求,只有这样,才能激发人们在社区活动中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⑤自我实现的需求是更高层次的需求。
这种需求就是人们希望在工作上有所成就,在事业上有所建树,实现自己的理想或抱负。
居民生活进入小康后,对精神文明的需求日益加强,自我实现的需求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社区服务中,坚持以人为本,就是要把满足上述五种社区居民的合理需求作为工作目标和内容,按照社区居民需要什么就做什么的原则实施服务。
2.管理要素 指服务中有组织、有系统地实施有效的管理。
社区的服务组织有两个特点:一是街(委)、企(事)结合,以街道、居委会为核心,联合本社区范围内的相关单位,组成中心组织,负责社区服务的宏观协调。
在中心组织之下,按不同服务对象,设立分支机构,指导各种对象的服务工作。
二为社区自治,任务大家定,办法大家想,有人把它称为“一台好戏大家唱”。
街、企结合促进了社区服务与企业办社会的融合,在这里企业一身二任,既是服务的客体,从社区服务中得到后勤支援;又是服务的主体,参与服务工作。
社区自治体现了社区服务由群众当
电子政务的发展带来什么样的机遇与挑战 要求 简明扼要 几百字左右
由于人类活动始终离不开其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和人文环境,许多政治、经济、社会现象都与地理位置有关。
因此,在政府事务中,不可避免要涉及到大量地理空间信息。
特别是管理和服务对象与地理分布密切相关的那些政府部门,如国土部门、建设部门、水利部门、农业部门、交通部门、铁道部门、国防部门等。
电子政务的兴起给地理空间信息产业发展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同时也对地理空间信息产业提出了许多新的要求。
GIS在政府部门应用广泛,电子政务是GIS融入主流信息技术非常好的切入点。
空间信息产业界要抓住难得的机遇,努力提升技术水平、产品功能和工程质量,为电子政务建设服务。
《中国电子政务建设指导意见》是我国电子政务建设第一个纲领性文件。
该文件指出我国电子政务的核心内容包括“一网、四库、十二金”,即“一网”是指统一的电子政务网络平台,“四库”是指人口基础信息库、法人单位基础信息库、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基础信息库、宏观经济数据库4个基础数据库,“十二金”是指办公业务资源系统、宏观经济管理系统、金税、金关、金财、金融监管(含金卡)、金审、金盾、金保、金农、金水、金质12个业务系统。
其中与地理空间信息有关的是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基础信息库、金盾、金农和金水。
GIS与GPS结合,在警力布置、警车导航等方面已经得到广泛应用;GIS与遥感、GPS结合,在农作物长势监测、估产等方面得到了应用,特别是在新疆建设兵团等国家大型农产品基地;GIS与遥感结合,在防汛抗旱、河流治理、水土保持等得到了应用,特别是陆续启动数字长江、数字黄河、数字海河等“数字流域”工程建设。
由国土资源部申报的“金土工程”一期建设项目建议书于2005年5月31日得到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正式批准。
“金土工程”一期建设内容包括在国土资源部、31个省(市、区)和32个城市建立相关土地基础数据库和耕地保护业务管理应用系统以及重要矿产的矿产资源基础数据库和管理应用系统等,对国土领域的地理空间信息产生了巨大的需求。
此外,建设部提出建立以“数字城市”为目标的适合我国城镇规划、建设、管理与服务的数字化体系;铁道部提出建设“数字铁路”,对沿线地理空间信息也有很大的需求。
在电子政务的4个发展阶段中,每个阶段都用到地理空间信息。
例如,用电子地图表达某个政府部门的办公地点,或一个城市工商局\\\/所网点分布情况,或SARS等突发事件的确切地理位置;为老百姓提供出行交通线路、某个或一类地址查询等各种基于位置的服务(LBS),为老百姓生活提供方便;在城市规划引入公众参与,城市规划图在网上公布,公众针对城市规划图提出意见,与公务员进行在线交流;针对某个建设项目,来自多个政府部门的公务员围绕含该项目地址的各种电子图件(规划图、土地利用图、环境状况图、道路交通图等)在网上协同审批。
在IEE、G2G、G2B、G2C四种模式中,每个模式也需要空间信息的支持。
电子政务一般都是从政府部门内部信息化开始的,如办公自动化、政府上网等。
今后,G2G、G2B、G2C电子政务是建设重点,即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一体化政府,强化行政管理,更好地为更广大的企业和普通老百姓服务,基于地理空间信息的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是其中重要内容。
从深度和广度来说,电子政务的应用会越来越深、越来越广。
例如,从电子公文这种简单的应用发展到协同政务这种复杂的应用,从省部级行政部门扩展到市县级行政部门。
一方面,这种趋势要求GIS性能更高、功能更强;另一方面,地理空间信息产业的市场规模会更大,商业机会更多。
以GIS、GPS、遥感为代表的空间信息技术已经在电子政务各个领域得到应用。
在服务国务院宏观决策方面,国务院秘书局先后建成了“国务院综合国情GIS”、“国务院防汛气象信息系统”、“国务院西部大开发空间辅助决策信息系统”、“国务院电子地图系统”、“电子政务空间辅助决策示范工程”和“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信息系统”等;在服务国家重大发展战略方面,空间信息技术在西部大开发、可持续发展、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三峡工程、南水北调工程、西气东输工程、西电东送工程、青藏铁路工程等都得到了广泛应用。
归纳起来,GIS融入电子政务有如下几种方式: (1)独立应用。
GIS是个独立的专业应用系统,它们与其他电子政务系统是分离的。
由于专业性太强,往往限制在具体业务部门。
(2)松耦合。
这种类型利用GIS的空间可视化优点和一定的空间分析功能,使政府管理和服务工作更加形象、直观。
虽然从软件角度来说只有一个,但是地理空间信息平台与其他电子政务模块是分离的,空间数据与属性数据分开存储。
例如,用电子地图展示某个区域宏观经济空间布局、城市某个地方的环境污染程度等。
(3)紧耦合。
空间数据与属性数据存储在一起,GIS与其他电子政务模块关联比较紧密。
系统不只是具有距离量算、土方计算等通用的空间分析功能,而是与专业数学模型结合起来提供非常专业的空间分析功能。
例如,系统能够根据模型计算拆迁过程中涉及多少栋建筑、多少居民、需要赔偿多少钱、要准备多少量推土机或货车、能够在多少天内完成等等。
(4)无缝集成。
即GIS不再是一个功能模块,而是完全融入电子政务系统。
这种方式改变了以图层为基础的数据组织方式,地理空间信息直接嵌入到电子政务系统当中。
尽管空间信息技术已经在许多政府部门得到应用,但由于思想观念没有及时转变、空间信息技术还不完善、电子政务还不深入等原因,在电子政务建设工程中地理空间信息产业仍然面临一些挑战。
下面以GIS为例来阐述中国地理空间信息产业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一些不足。
(1)我国地理空间信息产业本身还比较弱 据中国GIS协会市场工作委员会发布的2002-2003年统计数据,全国GIS软件年销售额约为2亿元人民币,其中ESRI的产品约占国内GIS软件销售总额的30%,再加上国外其它GIS软件在国内的销售额约超过一亿多人民币,国产GIS达不到一半的市场份额。
据统计,全国从事GIS业务的企业有1500多家,但是大型GIS企业少,中小型GIS企业居多。
GIS企业的资本规模也偏小,国内GIS企业注册资金最大的为数千万元,大多数公司注册资金在50-200万元。
GIS企业的人员规模也比较小。
100-200人以上规模的GIS公司才占1\\\/4左右,大部分GIS公司的员工数目在50人以下。
国内GIS企业“小、散、弱”的特点要求必须走“抱团”发展的道路,各自合理定位自己的角色,从而建立完善的GIS产业链。
目前,不少GIS企业都在依托一定的科研背景开发自己的平台产品,投入大、周期长、风险高。
GIS平台产品多,市场很难做大,投资-收益比就大,企业资金实力就不强,市场推广难度肯定大,并影响产品技术研发投入,削弱GIS平台的功能升级,容易使其变成“大而无当”的东西。
实际上,国内就那么两三家左右达到ESRI产品的高度就够了,其他公司围绕GIS平台进行二次开发,并逐渐形成一套工程方法体系。
国内GIS企业同质化、跟风现象严重。
例如近年来我国出现的“电子政务”热,许多公司纷纷提供所谓的“电子政务解决方案”,在原先产品基础上包装“电子政务”概念。
同一个需求可以找到一大堆GIS公司,这些公司的产品大体差不多,使客户很难选择。
因此,GIS企业要“分工协作、各得其所”,形成产业集群,共同做大电子政务市场。
(2)地理空间信息产业服务体系不健全 有人往往想当然地认为,技术发展了,开发的产品多了,产业就会自然而然地发展。
这种“唯技术和产品论”是片面的。
技术研究的确很重要,产品开发也很重要,但这些还不够,还需要良好的产业服务体系。
俗话说:信息化是“三分技术、七分管理、十二分数据”。
数据是应用的基础,没有数据,应用系统是“巧妇难为无米之炊”。
基础地理数据获取途径的限制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空间信息产业的发展,有关政府部门公布这些数据会减少大量的重复采集工作,也可以提高数据的质量和权威性;对高分辨率空间数据过于保密,促使国内GIS厂商去购买国外的产品,因为国外1米分辨率的遥感影像已经商业化;由于部门之间各自为战,缺乏数据共享体系,也没有一套部门利益协调方案,导致数据重复采集。
除了IT制造业、软件产业、信息服务业,数据产业同样是信息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当前国内信息化建设过程中,数据产业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
目前,我国GIS工程管理水平已有了可喜的提升,但我国不少GIS企业,特别是中小型GIS企业仍然缺少高水平的GIS工程设计与管理人才,项目规划、需求分析、系统设计、工程验收与维护等都还没有具体的规范可供参照,造成GIS项目失败率高居不下。
咨询公司可以帮助GIS用户理清需求,选择合理的技术路线和实施方案,包括产品选型;也可以通过发布行业发展报告等形式,帮助GIS厂商把握行业发展现状和趋势,指导产品研发、市场推广和业务调整。
此外,还可以为政府主管部门提供产业分析报告、帮助制定产业政策,以及其他咨询服务。
我国大部分用户单位对空间信息技术及其应用缺乏了解,不知道自己的真正需求是什么;项目立项比较盲目,“政绩工程、形象工程”屡见不鲜;缺少“最佳实践”之类的参考系统和建设经验。
在这种情况下,用户单位的利益很难得到保障,GIS开发商也容易存在投机心理。
由于没有第三方的工程监理机构作为纽带,用户与厂商的扯皮现象时有发生。
因此,迫切需要建立独立的第三方GIS工程监理体系。
(3)应用不深入、利用率低。
在国内,大多GIS应用集中在水利、交通、建设、国土、环境等明显带有空间特征的领域。
在财政、税务、金融、工商等这类领域,应用还很少。
在解决当前政府面临的许多难题中,还没有充分发挥地理空间信息的作用。
例如,城市化过程中的资源支持问题,包括土地资源、水资源、市政设施资源等。
目前许多政府GIS还停留在地理可视化、空间查询、简单空间分析等层面,专业分析功能通常比较欠缺,无法很好地解决实际问题。
这是由于GIS平台本身的空间分析功能还比较弱,与专业数学模型缺乏结合。
只能告诉用户“哪里有什么、什么东西在哪里”等浅层次的现象,无法说明“为什么会这样、以后会怎么样、如何利用GIS进行优化等”。
因此,要提高政府GIS的模型集成能力,方便用户在政府GIS中定制或输入专业数学模型。
同时,还要对GIS应用进行创新,更好地服务于电子政务。
由于缺乏数据,数据陈旧,许多政府GIS闲置率很高。
有的系统甚至就是试运行时候热闹一阵子或领导视察时候供参观一下,之后就无人问津了。
即便是有数据,但如果质量差,“垃圾进、垃圾出”,处理结果不可信,同样是白费。
要不断采集、获取地理空间数据,并做好整理、入库工作。
要建立一套持久是数据维护、更新机制,保持数据新鲜度。
要协调各方利益,制定合理的地理空间数据政策。
(4)在人才储备、界面设计、领导意识方面也存在一些问题。
国内GIS存在专业设置较为单一,主要是培养技术和应用人才,缺乏针对不同目标和社会需求的GIS人才培养方式。
与国外GIS教育相比,国内跨学科GIS教育和GIS辅修教育较少,导致跨学科GIS人才匮乏。
要使空间信息技术在电子政务建设过程中很好地发挥作用,必须培养一批既懂电子政务、又懂空间信息技术的复合型人才。
例如,开展公共管理专业与地理信息系统专业的交叉培养,建议在地理信息系统专业开设电子政务课程或开设政府地理信息系统方向,在公共管理专业开设“空间信息技术及应用”之类的课程,。
目前,GIS用户界面复杂、术语多,对于各级领导干部和普通公务员等非专业人员操作起来难度较大。
GIS使用往往局限于特定部门,信息开放度不够,地理空间信息公共服务不到位。
为此,一定要简化GIS的使用。
GIS用户界面应做得“傻瓜化”,操作手册语句要通俗化。
要开发各种简便的无线终端设备,实现地理空间信息“落地”。
此外,领导缺乏“空间意识”,重视程度不够。
不少领导长期接触的是公文等非空间信息,没有地学知识背景,习惯于模糊思维(如“大概在什么地方”等)。
他们没有认识到许多经济、社会现象都与地理因素(包括自然的和人文的)有关,没有意识到“空间思维”能够发现和认识很多问题。
因此,要在公务员中宣传、普及空间信息技术知识,让他们知道空间信息技术可以应用到哪些方面。
要让领导,特别是地方领导,认识到通过GIS能够精确把握本地区经济、社会、人口、资源、环境情况。
这可以通过讲故事的方式让领导树立“空间意识”,讲国内外其他地方GIS在服务区域经济发展中发挥作用的成功案例。
实际上,GIS在区域规划、招商引资、城市减灾、市政管理等方面都已经有成功的应用。
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进步和信息技术在政府部门应用的不断深入,电子政务正在不断从初级阶段向高级阶段发展,对地理空间信息的需求也越来越广、越来越深,地理空间信息产业面临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
在这个过程中,地理空间信息产业界一定要适应电子政务的发展要求,逐渐弥补自身的一些不足,利用地理空间信息为政府各项工作服务、为企事业单位和普通老百姓服务。
快给分吧
电子政务的发展带来什么样的机遇与挑战 要求 简明扼要 几百字左右
由于人类活动始终离不开其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和人文环境,许多政治、经济、社会现象都与地理位置有关。
因此,在政府事务中,不可避免要涉及到大量地理空间信息。
特别是管理和服务对象与地理分布密切相关的那些政府部门,如国土部门、建设部门、水利部门、农业部门、交通部门、铁道部门、国防部门等。
电子政务的兴起给地理空间信息产业发展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同时也对地理空间信息产业提出了许多新的要求。
GIS在政府部门应用广泛,电子政务是GIS融入主流信息技术非常好的切入点。
空间信息产业界要抓住难得的机遇,努力提升技术水平、产品功能和工程质量,为电子政务建设服务。
《中国电子政务建设指导意见》是我国电子政务建设第一个纲领性文件。
该文件指出我国电子政务的核心内容包括“一网、四库、十二金”,即“一网”是指统一的电子政务网络平台,“四库”是指人口基础信息库、法人单位基础信息库、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基础信息库、宏观经济数据库4个基础数据库,“十二金”是指办公业务资源系统、宏观经济管理系统、金税、金关、金财、金融监管(含金卡)、金审、金盾、金保、金农、金水、金质12个业务系统。
其中与地理空间信息有关的是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基础信息库、金盾、金农和金水。
GIS与GPS结合,在警力布置、警车导航等方面已经得到广泛应用;GIS与遥感、GPS结合,在农作物长势监测、估产等方面得到了应用,特别是在新疆建设兵团等国家大型农产品基地;GIS与遥感结合,在防汛抗旱、河流治理、水土保持等得到了应用,特别是陆续启动数字长江、数字黄河、数字海河等“数字流域”工程建设。
由国土资源部申报的“金土工程”一期建设项目建议书于2005年5月31日得到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正式批准。
“金土工程”一期建设内容包括在国土资源部、31个省(市、区)和32个城市建立相关土地基础数据库和耕地保护业务管理应用系统以及重要矿产的矿产资源基础数据库和管理应用系统等,对国土领域的地理空间信息产生了巨大的需求。
此外,建设部提出建立以“数字城市”为目标的适合我国城镇规划、建设、管理与服务的数字化体系;铁道部提出建设“数字铁路”,对沿线地理空间信息也有很大的需求。
在电子政务的4个发展阶段中,每个阶段都用到地理空间信息。
例如,用电子地图表达某个政府部门的办公地点,或一个城市工商局\\\/所网点分布情况,或SARS等突发事件的确切地理位置;为老百姓提供出行交通线路、某个或一类地址查询等各种基于位置的服务(LBS),为老百姓生活提供方便;在城市规划引入公众参与,城市规划图在网上公布,公众针对城市规划图提出意见,与公务员进行在线交流;针对某个建设项目,来自多个政府部门的公务员围绕含该项目地址的各种电子图件(规划图、土地利用图、环境状况图、道路交通图等)在网上协同审批。
在IEE、G2G、G2B、G2C四种模式中,每个模式也需要空间信息的支持。
电子政务一般都是从政府部门内部信息化开始的,如办公自动化、政府上网等。
今后,G2G、G2B、G2C电子政务是建设重点,即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一体化政府,强化行政管理,更好地为更广大的企业和普通老百姓服务,基于地理空间信息的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是其中重要内容。
从深度和广度来说,电子政务的应用会越来越深、越来越广。
例如,从电子公文这种简单的应用发展到协同政务这种复杂的应用,从省部级行政部门扩展到市县级行政部门。
一方面,这种趋势要求GIS性能更高、功能更强;另一方面,地理空间信息产业的市场规模会更大,商业机会更多。
以GIS、GPS、遥感为代表的空间信息技术已经在电子政务各个领域得到应用。
在服务国务院宏观决策方面,国务院秘书局先后建成了“国务院综合国情GIS”、“国务院防汛气象信息系统”、“国务院西部大开发空间辅助决策信息系统”、“国务院电子地图系统”、“电子政务空间辅助决策示范工程”和“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信息系统”等;在服务国家重大发展战略方面,空间信息技术在西部大开发、可持续发展、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三峡工程、南水北调工程、西气东输工程、西电东送工程、青藏铁路工程等都得到了广泛应用。
归纳起来,GIS融入电子政务有如下几种方式: (1)独立应用。
GIS是个独立的专业应用系统,它们与其他电子政务系统是分离的。
由于专业性太强,往往限制在具体业务部门。
(2)松耦合。
这种类型利用GIS的空间可视化优点和一定的空间分析功能,使政府管理和服务工作更加形象、直观。
虽然从软件角度来说只有一个,但是地理空间信息平台与其他电子政务模块是分离的,空间数据与属性数据分开存储。
例如,用电子地图展示某个区域宏观经济空间布局、城市某个地方的环境污染程度等。
(3)紧耦合。
空间数据与属性数据存储在一起,GIS与其他电子政务模块关联比较紧密。
系统不只是具有距离量算、土方计算等通用的空间分析功能,而是与专业数学模型结合起来提供非常专业的空间分析功能。
例如,系统能够根据模型计算拆迁过程中涉及多少栋建筑、多少居民、需要赔偿多少钱、要准备多少量推土机或货车、能够在多少天内完成等等。
(4)无缝集成。
即GIS不再是一个功能模块,而是完全融入电子政务系统。
这种方式改变了以图层为基础的数据组织方式,地理空间信息直接嵌入到电子政务系统当中。
尽管空间信息技术已经在许多政府部门得到应用,但由于思想观念没有及时转变、空间信息技术还不完善、电子政务还不深入等原因,在电子政务建设工程中地理空间信息产业仍然面临一些挑战。
下面以GIS为例来阐述中国地理空间信息产业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一些不足。
(1)我国地理空间信息产业本身还比较弱 据中国GIS协会市场工作委员会发布的2002-2003年统计数据,全国GIS软件年销售额约为2亿元人民币,其中ESRI的产品约占国内GIS软件销售总额的30%,再加上国外其它GIS软件在国内的销售额约超过一亿多人民币,国产GIS达不到一半的市场份额。
据统计,全国从事GIS业务的企业有1500多家,但是大型GIS企业少,中小型GIS企业居多。
GIS企业的资本规模也偏小,国内GIS企业注册资金最大的为数千万元,大多数公司注册资金在50-200万元。
GIS企业的人员规模也比较小。
100-200人以上规模的GIS公司才占1\\\/4左右,大部分GIS公司的员工数目在50人以下。
国内GIS企业“小、散、弱”的特点要求必须走“抱团”发展的道路,各自合理定位自己的角色,从而建立完善的GIS产业链。
目前,不少GIS企业都在依托一定的科研背景开发自己的平台产品,投入大、周期长、风险高。
GIS平台产品多,市场很难做大,投资-收益比就大,企业资金实力就不强,市场推广难度肯定大,并影响产品技术研发投入,削弱GIS平台的功能升级,容易使其变成“大而无当”的东西。
实际上,国内就那么两三家左右达到ESRI产品的高度就够了,其他公司围绕GIS平台进行二次开发,并逐渐形成一套工程方法体系。
国内GIS企业同质化、跟风现象严重。
例如近年来我国出现的“电子政务”热,许多公司纷纷提供所谓的“电子政务解决方案”,在原先产品基础上包装“电子政务”概念。
同一个需求可以找到一大堆GIS公司,这些公司的产品大体差不多,使客户很难选择。
因此,GIS企业要“分工协作、各得其所”,形成产业集群,共同做大电子政务市场。
(2)地理空间信息产业服务体系不健全 有人往往想当然地认为,技术发展了,开发的产品多了,产业就会自然而然地发展。
这种“唯技术和产品论”是片面的。
技术研究的确很重要,产品开发也很重要,但这些还不够,还需要良好的产业服务体系。
俗话说:信息化是“三分技术、七分管理、十二分数据”。
数据是应用的基础,没有数据,应用系统是“巧妇难为无米之炊”。
基础地理数据获取途径的限制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空间信息产业的发展,有关政府部门公布这些数据会减少大量的重复采集工作,也可以提高数据的质量和权威性;对高分辨率空间数据过于保密,促使国内GIS厂商去购买国外的产品,因为国外1米分辨率的遥感影像已经商业化;由于部门之间各自为战,缺乏数据共享体系,也没有一套部门利益协调方案,导致数据重复采集。
除了IT制造业、软件产业、信息服务业,数据产业同样是信息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当前国内信息化建设过程中,数据产业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
目前,我国GIS工程管理水平已有了可喜的提升,但我国不少GIS企业,特别是中小型GIS企业仍然缺少高水平的GIS工程设计与管理人才,项目规划、需求分析、系统设计、工程验收与维护等都还没有具体的规范可供参照,造成GIS项目失败率高居不下。
咨询公司可以帮助GIS用户理清需求,选择合理的技术路线和实施方案,包括产品选型;也可以通过发布行业发展报告等形式,帮助GIS厂商把握行业发展现状和趋势,指导产品研发、市场推广和业务调整。
此外,还可以为政府主管部门提供产业分析报告、帮助制定产业政策,以及其他咨询服务。
我国大部分用户单位对空间信息技术及其应用缺乏了解,不知道自己的真正需求是什么;项目立项比较盲目,“政绩工程、形象工程”屡见不鲜;缺少“最佳实践”之类的参考系统和建设经验。
在这种情况下,用户单位的利益很难得到保障,GIS开发商也容易存在投机心理。
由于没有第三方的工程监理机构作为纽带,用户与厂商的扯皮现象时有发生。
因此,迫切需要建立独立的第三方GIS工程监理体系。
(3)应用不深入、利用率低。
在国内,大多GIS应用集中在水利、交通、建设、国土、环境等明显带有空间特征的领域。
在财政、税务、金融、工商等这类领域,应用还很少。
在解决当前政府面临的许多难题中,还没有充分发挥地理空间信息的作用。
例如,城市化过程中的资源支持问题,包括土地资源、水资源、市政设施资源等。
目前许多政府GIS还停留在地理可视化、空间查询、简单空间分析等层面,专业分析功能通常比较欠缺,无法很好地解决实际问题。
这是由于GIS平台本身的空间分析功能还比较弱,与专业数学模型缺乏结合。
只能告诉用户“哪里有什么、什么东西在哪里”等浅层次的现象,无法说明“为什么会这样、以后会怎么样、如何利用GIS进行优化等”。
因此,要提高政府GIS的模型集成能力,方便用户在政府GIS中定制或输入专业数学模型。
同时,还要对GIS应用进行创新,更好地服务于电子政务。
由于缺乏数据,数据陈旧,许多政府GIS闲置率很高。
有的系统甚至就是试运行时候热闹一阵子或领导视察时候供参观一下,之后就无人问津了。
即便是有数据,但如果质量差,“垃圾进、垃圾出”,处理结果不可信,同样是白费。
要不断采集、获取地理空间数据,并做好整理、入库工作。
要建立一套持久是数据维护、更新机制,保持数据新鲜度。
要协调各方利益,制定合理的地理空间数据政策。
(4)在人才储备、界面设计、领导意识方面也存在一些问题。
国内GIS存在专业设置较为单一,主要是培养技术和应用人才,缺乏针对不同目标和社会需求的GIS人才培养方式。
与国外GIS教育相比,国内跨学科GIS教育和GIS辅修教育较少,导致跨学科GIS人才匮乏。
要使空间信息技术在电子政务建设过程中很好地发挥作用,必须培养一批既懂电子政务、又懂空间信息技术的复合型人才。
例如,开展公共管理专业与地理信息系统专业的交叉培养,建议在地理信息系统专业开设电子政务课程或开设政府地理信息系统方向,在公共管理专业开设“空间信息技术及应用”之类的课程,。
目前,GIS用户界面复杂、术语多,对于各级领导干部和普通公务员等非专业人员操作起来难度较大。
GIS使用往往局限于特定部门,信息开放度不够,地理空间信息公共服务不到位。
为此,一定要简化GIS的使用。
GIS用户界面应做得“傻瓜化”,操作手册语句要通俗化。
要开发各种简便的无线终端设备,实现地理空间信息“落地”。
此外,领导缺乏“空间意识”,重视程度不够。
不少领导长期接触的是公文等非空间信息,没有地学知识背景,习惯于模糊思维(如“大概在什么地方”等)。
他们没有认识到许多经济、社会现象都与地理因素(包括自然的和人文的)有关,没有意识到“空间思维”能够发现和认识很多问题。
因此,要在公务员中宣传、普及空间信息技术知识,让他们知道空间信息技术可以应用到哪些方面。
要让领导,特别是地方领导,认识到通过GIS能够精确把握本地区经济、社会、人口、资源、环境情况。
这可以通过讲故事的方式让领导树立“空间意识”,讲国内外其他地方GIS在服务区域经济发展中发挥作用的成功案例。
实际上,GIS在区域规划、招商引资、城市减灾、市政管理等方面都已经有成功的应用。
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进步和信息技术在政府部门应用的不断深入,电子政务正在不断从初级阶段向高级阶段发展,对地理空间信息的需求也越来越广、越来越深,地理空间信息产业面临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
在这个过程中,地理空间信息产业界一定要适应电子政务的发展要求,逐渐弥补自身的一些不足,利用地理空间信息为政府各项工作服务、为企事业单位和普通老百姓服务。
快给分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