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謇的人物经历
农村合作社(即农村信用社、农信社) ,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由社员入股组成、实行民主管理、主要为社员提供金融服务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
农村商业银行(Rural commercial bank)是由辖内农民、农村工商户、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共同入股组成的股份制的地方性金融机构。
农村商业银行,是部分地区的农村信用合作社体制改革后的称呼。
农村合作银行管理暂行规定(2003年9月12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发[2003]10号发布)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护农村合作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规范农村合作银行的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保障农村合作银行的稳健运行,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农村合作银行是由辖内农民、农村工商户、企业法人和其它经济组织入股组成的股份合作制社区性地方金融机构。
主要任务是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
本规定所称股份合作制是在合作制的基础上,吸收股份制运作机制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
第三条 农村合作银行主要以农村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县(市)联社为基础组建。
组建县(市)以上农村合作银行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农村合作银行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享有由股东入股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并以全部法人资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农村合作银行的股东按其所持股份享有所有者的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以所持股份为限对农村合作银行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五条 农村合作银行以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第六条 农村合作银行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七条 农村合作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
第八条 农村合作银行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依法接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机构的设立第九条 设立农村合作银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本规定的章程;(二)发起人不少于1000人;(三)注册资本金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核心资本充足率达到4%;(四)不良贷款比率低于15%;(五)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六)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七)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它设施;(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条 筹建农村合作银行应向所在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地区(市、州)分局提出申请,由地区(市、州)分局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局逐级审核后,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局受理并审核辖区内以省、地级城市为单位设立农村合作银行的筹建申请,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应在接到筹建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做出是否批准筹建的决定。
第十一条 申请筹建农村合作银行应提交以下文件资料:(一)筹建申请书。
筹建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的农村合作银行名称、所在地、注册资本、业务范围等。
(二)筹建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筹建方案。
(四)筹建人员名单及简历。
(五)最近三年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六)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自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筹建之日起满6个月,仍不具备申请开业条件的,自动取消筹建资格,且3个月内不得再次提出筹建申请。
第十二条 农村合作银行筹建结束,应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开业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一)开业申请书;(二)筹建工作报告;(三)章程草案;(四)验资报告;(五)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查材料;(六)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它资料。
开业申请的审批程序同第十条 。
第十三条 经批准设立的农村合作银行,由所在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局颁发金融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四条农村合作银行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在辖内设立支行、分理处、储蓄所等分支机构。
农村合作银行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拨付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运资金。
拨付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额总和不得超过农村合作银行资本总额的60%。
第十五条 农村合作银行设立分支机构由所在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地区(市、州)分局受理并审核,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局审批。
经批准设立的农村合作银行分支机构,由所在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地(市、州)分局颁发金融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三章 股权设置第十六条 农村合作银行根据股本金来源和归属设置自然人股、法人股。
农村合作银行的自然人股和法人股分别设定资格股和投资股两种股权。
资格股是取得农村合作银行股东资格必须交纳的基础股金。
投资股是由股东在基础股金外投资形成的股份。
农村合作银行股东应当符合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条件。
第十七条 农村合作银行股东可获取农村合作银行优先、优惠服务。
股东持有的投资股可凭投资份额大小取得相应的投资分红。
第十八条 资格股实行一人一票。
自然人股东每增加2000元投资股增加一个投票权,法人股东每增加20000元投资股增加一个投票权。
第十九条 农村合作银行每股金额为人民币1元,自然人股东资格股起点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进行调整),法人股东资格股起点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
投资股金额由股东自行决定。
第二十条 单个自然人股东(包括职工)持股比例(包括资格股和投资股)不得超过农村合作银行股本总额的5‰。
本行职工的持股总额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25%,职工之外的自然人股东持股总额不得低于股本总额的30%。
单个法人及其关联企业持股总和不得超过总股本的10%,持股比例超过5%的,应报当地银行监管机构审批。
前款所称关联企业是指相互之间存在直接或间接控制、受同一企业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关系的企业。
第二十一条 除原农村信用社社员可按照自愿原则将其清产核资、评估量化后的股金转为农村合作银行股本金外,农村合作银行发起人必须以货币资金认缴股本,并一次募足。
第二十二条 农村合作银行印发记名股权证,作为入股股东的所有权凭证。
第二十三条 农村合作银行的投资股可转让,但不可退股。
农村合作银行股东转让其全部投资股,同时资格股持满3年后可以退股。
退股或转让股份的,需事先向农村合作银行董事会申报并征得董事会同意,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农村合作银行不得接受本行股份作为质押权标的。
第二十四条 农村合作银行股东以本行股份为自己或他人担保的应当事先告知董事会,农村合作银行董事、监事、行长和副行长持有的股份,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或质押。
第四章 组织机构第二十五条 农村合作银行实行民主管理,其权力机构是股东代表大会。
股东代表由股东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
农村合作银行股东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制订或修改章程;(二)审议通过股东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三)选举和更换董事和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工作报告;(五)审议、批准农村合作银行的发展规划,决定农村合作银行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六)审议、批准农村合作银行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七)对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八)对农村合作银行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股东代表大会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召开,由董事会负责召集。
董事会认为必要,可随时召开。
经1\\\/2以上股东代表提议或者2\\\/3监事提议也可临时召开。
第二十七条 股东代表大会作出的决议,必须经过出席会议的股东代表所持投票权的半数通过。
对农村合作银行修改章程、合并、分立或解散做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代表所持投票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二十八条 农村合作银行股东代表大会应当实行律师见证制度,并由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二十九条 农村合作银行股东代表大会会议纪录、股东代表大会决议等文件应当报送当地银行监管机构备案。
第三十条 农村合作银行股东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其成员为7至19人。
其中农户、农村工商户股东担任董事的人数不得少于董事人数的1\\\/3。
本行职工股东担任董事的人数,不得超过董事人数的1\\\/3。
董事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第三十一条 农村合作银行董事会应设立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与农村合作银行及其主要股东之间不应存在影响其独立判断的关系。
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尤其要关注存款人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第三十二条 农村合作银行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设副董事长1至2人,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副董事长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离任时须进行离任审计。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对股东代表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负责召集股东代表大会,并向股东代表大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代表大会决议;(三)决定农村合作银行的经营计划和入股及投资方案;(四)制订农村合作银行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五)制订农村合作银行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六)决定农村合作银行的内部管理机构设置;(七)制订农村合作银行的基本管理制度;(八)聘任和解聘农村合作银行行长,根据行长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行长、财务和信贷负责人,并决定其报酬;(九)拟订农村合作银行的合并、分立和解散方案;(十)章程规定和股东代表大会授予的其它权利。
第三十四条 农村合作银行董事会例会每年至少应召开4次,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应当通知监事会派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三十五条 农村合作银行董事(包括独立董事)每年应至少参加两次董事会。
违反前款规定的,经股东代表大会通过,可取消其董事资格。
第三十六条 农村合作银行董事会应当建立规范公开的董事选举程序,经股东代表大会批准后实施。
在股东代表大会召开前一个月,董事会应向股东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
第三十七条 农村合作银行董事会决议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全体董事签字,并在会议结束后10日内报当地银行监管机构备案。
董事会决议须经半数以上董事同意方能生效。
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致使农村合作银行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策且未表示异议的董事应负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在聘任期限内解除行长职务,应及时告知监事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作出书面说明。
未经行长提名,董事会不得直接聘任或解聘副行长、财务和信贷负责人。
第三十九条 农村合作银行设行长1人,可设副行长2至3人。
行长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一)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副行长、财务和信贷负责人等高级管理层成员;(二)聘任或者解聘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农村合作银行内部各职能部门及分支机构负责人; (三)代表高级管理层向董事会提交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经董事会批准后组织实施;(四)授权高级管理层成员、内部各职能部门及分支机构负责人从事经营活动;(五)在农村合作银行发生挤兑等重大突发事件时,采取紧急措施,并立即向银行监管机构和董事会、监事会报告;(六)其它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农村合作银行章程规定应由行长行使的职权。
第四十条 农村合作银行行长人选由董事提名,董事会聘任。
副行长由行长提名,董事会聘任。
行长、副行长每届任期3年,可连聘连任。
农村合作银行行长不得由董事长兼任。
第四十一条 农村合作银行行长每年接受监事会的专项审计,审计结果应向董事会和股东代表大会报告。
行长、副行长离任时,须进行离任审计。
农村合作银行行长、副行长超出董事会授权范围或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作出经营决策,致使农村合作银行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策的行长、副行长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二条 农村合作银行设监事会,人数为5到9人,监事会成员由职工代表和股东代表组成,其中,职工担任的监事不得超过监事总数的三分之一。
监事会中的职工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非职工监事由股东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监事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董事会成员、行长、副行长及财务主管人员不得担任监事。
第四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监督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二)要求董事、董事长及高级管理人员纠正其损害农村合作银行利益的行为;(三)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专项审计和离任审计;(四)检查监督农村合作银行的财务活动;(五)对农村合作银行的经营决策、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等进行审计并指导农村合作银行内部稽核工作;(六)对董事、董事长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质询;(七)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及农村合作银行章程规定应当由监事会行使的职权。
第四十四条 对监事会提出的纠正措施、整改建议等,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拒绝或者拖延执行的,监事会应当向当地银行监管机构和股东代表大会报告。
第四十五条 农村合作银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条件比照城市商业银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规定执行。
农村合作银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第五章 经营管理第四十六条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农村合作银行可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的部分或全部业务。
第四十七条 农村合作银行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一)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80%;(二)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25%;(三)对同一借款人贷款余额与农村合作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20%,关联企业在计算比例时合并计算;(四)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它资产负债比例。
第四十八条 农村合作银行在辖区内开展存贷款及其他金融业务,要重点面向入股农民,为当地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农村合作银行要将一定比例的贷款用于支持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具体比例由当地银行监管机构根据当地农村产业结构状况确定。
银行监管机构应定期对农村合作银行发放支农贷款情况进行评价,并可将评价结果作为审批农村合作银行网点增设、新业务开办等申请的参考。
第四十九条 农村合作银行必须建立、健全本行对存款、贷款、结算等各项业务的内控制度,应当建立薪酬与农村合作银行效益和个人业绩相联系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
第五十条 农村合作银行不得向股东(农民股东除外)及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发放担保贷款不得优于其它借款人同类贷款条件。
前款所称关系人指:(一)农村合作银行的董事(包括独立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二)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
第五十一条 农村合作银行执行国家统一的金融企业财务会计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真实记录并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依法纳税。
第五十二条 农村合作银行应按规定向当地银行监管机构报送会计报表、统计报表及其他资料。
农村合作银行对所报报表、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农村合作银行应按规定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各类风险管理状况、公司治理、年度重大事项等信息。
第五十三条 农村合作银行应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对向股东及关系人发放贷款情况进行披露。
股东或关系人的借款在披露时应与其关联企业借款合并计算。
第五十四条农村合作银行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由监事会聘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审计报告应由监事会通过,经股东代表大会年会审议后,报当地银行监管机构备案。
第五十五条 农村合作银行的财务会计报表应当在召开股东代表大会的20日前置备于该行,供股东查阅。
第六章 机构变更与终止第五十六条 农村合作银行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需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一) 变更名称;(二) 变更注册资本;(三) 变更营业场所;(四) 调整业务范围;(五) 更换高级管理人员;(六) 修改章程;(七)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它变更事项。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视情况批准或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银监局批准以上变更事项。
第五十七条 农村合作银行接管、解散、撤销和破产,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五十八条 农村合作银行因解散、撤销和宣告破产而终止的,应向所在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局缴回金融许可证,并持所在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局通知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公告。
第七章 罚 则第五十九条 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擅自设立农村合作银行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取缔,没收其非法所得,并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农村合作银行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擅自设立、合并、撤销分支机构的,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
第六十条 农村合作银行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擅自变更第五十六条所列变更事项的,给予警告,并处l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其中,擅自更换高级管理人员的,对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
第六十一条 农村合作银行超出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业务范围开展业务活动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对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金融许可证;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 农村合作银行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五十条规定的,按照《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进行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三条 农村合作银行办理存款、贷款、结算等业务时,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按照《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处理。
第六十四条 农村合作银行的工作人员在业务经营与管理过程中,有侵占、挪用、受贿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农村合作银行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实施处罚。
第六十六条 农村合作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对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章 附 则第六十七条 本规定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八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这些都和农业银行 不是一个系统的。
民国时期的社会是怎样的
具体情况如下,请参考: 中华民国的创立民国不同于此前中国的君主王朝,它是经过资产阶级民主革命斗争而建立的共和国家。
19世纪末年,由于清王朝腐败不堪和资本主义列强侵略的深入,尤其是中日甲午战争的失败,使中国陷入严重的民族危机。
先进的中国人纷纷探求救亡图存的办法。
随着资本主义经济在中国的发展和西方政治思想学说的传播,代表新兴资产阶级的政治势力开始登上中国的政治舞台。
以孙中山为首的一批志士仁人首先选择革命救国的道路。
1894年,孙中山在檀香山组成兴中会,提出推翻清王朝,创立合众政府的主张。
兴中会的活动一开始便和传统的王朝更替模式区别开来,而具有新时代的特点。
但孙中山的创举当时还不维新变法能为广大群众所理解,追随他的志士,只有百余人。
1898年以康有为、梁启超为首的资产阶级改良派发动的维新变法的失败和随之发生的义和团运动以及八国联军的入侵,极大地刺激了中国社会各阶层,越来越多的人开始认识到,要救中国,必须推翻清政府。
于是,孙中山倡导的反清革命迅速地发展成为广泛的社会运动。
20世纪初年,一批公开或秘密反清的革命小团体在国内出现。
湖南有黄兴组织的华兴会,江浙地区有以蔡元培为会长的光复会,湖北有科学补习所,四川有公强会,安徽有岳王会,广东有群智社等。
包括兴中会在内的这些小团体,在组织形式上大都受传统秘密结社的影响,彼此缺少联系。
它们发动的反清起义或斗争相继失败,其领导人纷纷逃往国外。
革命的挫折并没有使小团体的领导人沮丧,相反却给了他们反思、改组和大联合的机会。
由于孙中山和黄兴的联合倡导,流亡到日本的革命党人于1905年8月20日在东京成立了同盟会。
会员包括十余省的革命党人。
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全国性的政党。
孙中山当选为总理,黄兴负责执行部。
仿照西方资产阶级政党建立起来的同盟会,以激进的民主主义纲领把小团体参差不齐的政治水平提到新的高度。
这个纲领就是孙中山提出的“驱逐鞑虏,恢复中华,创立民国,平均地权”;后来由此进一步阐发为以民族、民权、民生为内容的三民主义。
同盟会还宣布在未来的民国:“凡为国民,皆平等以有参政权。
大总统由国民共举。
议会以国民公举之议员构成之,制定中华民国宪法,人人共守,敢有帝制自为者,天下共击之。
”这个共和国的蓝图,对长期受封建君主专制压迫的中国人民有巨大的吸引力。
同盟会成立后,发行《民报》等多种书刊报纸,揭露以慈禧太后为首的清政府祸国殃民的罪行,抨击康有为、梁启超等人宣扬的君主立宪主张,鼓动人民加入革命行列。
经过与康、梁论战,反清革命思想日益深入人心。
与此同时,同盟会在南方一些省区不断组织会党和新军起义。
以武装起义推翻清王朝,是同盟会推进革命运动的基本战略。
从1906年萍浏醴起义至1911年4月黄花岗起义,革命党人前仆后继,共发动十余次武装起义。
这些起义虽然给清王朝一次次打击,显示出资产阶级革命派是一支不可忽视的力量,但由于起义有脱离广大群众的单纯军事冒险倾向,没能从根本上威胁清政府的统治。
而起义的连续失败,同盟会却使一些革命党人产生消极情绪,成为此后同盟会上层涣散的重要原因。
一场真正的下层革命,从来不单纯是少数英雄的业绩,而必然伴随着广大人民的普遍觉醒。
20世纪最初的十年,中国社会正处在剧烈动荡之中,城乡群众自发的反抗斗争如波涛相逐,一浪高过一浪。
北方各省民变迭起。
长江中下游各省连年发生灾荒,饥民成群流入城市,抢米骚动时有发生。
为了抵制革命、缓和人民的不满情绪,清政府举办多种新政:练新军、兴学堂、成立各省咨议局、实行预备立宪,等等。
1908年底光绪皇帝和慈禧太后死后,三岁的小皇帝溥仪继位,其父载沣监国。
处于风雨飘摇中的清政府,内部倾轧日益激烈。
载沣放逐北洋新军首领袁世凯,组织皇族内阁,企图把军政大权收揽到满族亲贵集团手中,从而引起立宪派士绅官吏和北洋军将领的普遍不满。
1911年5月清政府下令实行“铁路国有”。
所谓国有,就是夺取民办铁路权力,转卖给列强,而拒不归还商民已集的股金。
这一掠夺措施激起普遍的民愤。
在与铁路权益有密切关系的立宪派士绅和革命党人的鼓动下,很快形成全国性的保路风潮,以川汉铁路经过的四川最为激烈(见四川保路运动)。
当清政府由湖北抽调新军入川镇压民众时,武昌新军中的革命党人乘机于1911年10月10日起义,一举攻占总督衙门,并迅速光复汉口和汉阳。
新军协统黎元洪和立宪派首领汤化龙等都归附革命。
黎元洪被举为湖北军政府都督。
军政府宣布中国为中华民国,主权属于人民;号召各省响应革命,推翻清政府。
武昌起义震动全国。
各省革命党人纷纷发动新军、会党或商会起义。
本来反对革命的各地立宪派绅商多顺风驶舵,转向共和,把他们控制的省咨议局变为鼓动独立的机关。
清政府的封疆大吏有的弃职逃命,有的被迫表示拥护独立。
武昌起义后一个多月,湖南、陕西、江西、山西、云南、 上海、 江苏、 贵州、 安徽、 浙江、 广西、广东、福建、四川等省区先后宣布独立,清王朝的统治呈现土武昌起义崩瓦解之势。
12月2日革命军攻占南京,长江上下游革命势力联为一气,南方各省均告光复。
湖北和上海军政府都倡议组织临时中央政府。
11月30日,各省代表会议在汉口英租界召开,决定在临时政府未能成立之前,由湖北军政府代行中央政府职权,并通过了《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
代表会议还决定临时政府设在南京,在南京召开大总统选举会。
经过反复协商,革命党领导人多主张推举刚刚从海外归来的孙中山为临时大总统。
12月29日,十七省代表在南京选举临时大总统,每省一票,孙中山以十六票当选。
黎元洪当选为副总统,仍留在武昌。
1912年元旦,孙中山宣誓就职,定国号为中华民国,改用阳历,以1912年为民国元年,以五色旗为国旗。
“双十节”是中华民国的诞生日,源起于1911年(清宣统三年)中国爆发的资产阶级民主革命。
因该年以干支计为辛亥年,故名辛亥革命。
它是在清王朝日益腐朽、帝国主义侵略进一步加深、中国民族资本主义初步成长的基础上发生的。
其目的是推翻清朝的专制统治,挽救民族危亡,争取国家的独立、民主和富强。
领导这次革命的是中国资产阶级的政党同盟会及其领袖孙中山。
这次革命结束了中国长达2000年之久的君主专制制度,是一次伟大的革命运动。
1894年11月(清光绪二十年十月),孙中山在檀香山成立兴中会。
1895年2月,孙中山在香港建立兴中会总部,规定誓词为“驱除鞑虏,恢复中华”,建立合众政府,鲜明地提出了中国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第一个纲领。
兴中会的成立,标志着中国资产阶级民主革命运动的开始。
20世纪初,留日学生创办的刊物首先出现排满字样,有的刊物明确主张颠覆清政府。
1903年,东京留学界思想愈益活跃,宣传民族主义、民权学说的刊物相继出版。
上海知识界也出现了新气象,公开倡言革命。
组织革命团体,是资产阶级、小资产阶级知识分子走向革命化的一个重要标志。
1903年11月,黄兴建立华兴会。
以后,上海成立了以蔡元培为会长的光复会,江苏、四川、福建、江西、安徽等省也都建立了革命团体。
1905年7月,孙中山、黄兴、陈天华等70余人在东京集会,决定成立中国同盟会,作为全国的革命领导中心。
兴中会、华兴会、光复会以及其他小团体的成员陆续加入。
8月中旬,孙中山在留学生欢迎会上发表了《中国应建设共和国》的演说。
同月20日,同盟会召开成立大会,孙中山被推为总理,黄兴被推为执行部庶务,会议确定了驱除鞑虏,恢复中华,创立民国,平均地权的16字纲领。
11月,同盟会机关报《民报》出版,孙中山在发刊词中首次提出以民族、民权、民生为核心内容的三民主义。
戊戌维新运动失败后,康有为、梁启超流亡海外,仍以保皇相号召。
《民报》创办后即同梁启超主编的《新民丛报》展开论战。
辩论结果,革命派占据上风,改良派的政治影响大为衰落。
革命派积极发动了多次武装起义。
起义虽然都失败了,使同盟会的精华遭到重大损失,但有力地冲击了清王朝的统治,扩大了革命影响。
与此同时,自发的群众斗争蓬勃发展,多达千余次。
民族资产阶级中的一部分,因切身利益与帝国主义发生矛盾,参加并领导了收回路矿权运动和抵制美货运动。
为了消弭革命,拉拢资产阶级,清政府被迫作出一些开明的姿态。
1905年7月,派载泽等五大臣出洋考察政治。
1906年9月宣布预备立宪。
1907年9、10月,下诏筹设资政院和咨议局,允许资产阶级可以通过选举取得向清政府提出建议等部分权力。
上层资产阶级从中看到了希望,纷纷成立各种立宪团体,从事君主立宪活动,准备参预政权。
但是满洲亲贵们对立宪并不热衷。
1908年8月,清政府颁布《钦定宪法大纲》,规定大清帝国万世一系,同时宣布预备立宪以9年为期。
不久,光绪帝和慈禧太后相继去世,3岁的溥仪继承皇位,改元宣统。
摄政王载沣采取集权措施,积极推行由皇族独揽国家大权的政策,满洲亲贵和汉族官僚之间的矛盾加深,1910年,国会请愿同志会在北京连续发起国会请愿运动,要求清政府速开国会。
1911年5保路运动月(宣统三年四月),清政府发布内阁官制,成立以庆亲王奕为总理的皇族内阁。
立宪派分享政权的希望完全落空,少数人抛弃立宪的幻想,对革命活动开始表示同情。
革命的形势愈益成熟。
1911年5月,清政府唯帝国主义之命是从,将从中国人民手中夺得的权利拱手献给帝国主义,引起全国人民的愤怒。
与铁路国有直接相关的湖北、湖南、广东、四川等省人民强烈反对出卖路权,掀起了轰轰烈烈的保路运动。
四川保路运动尤为波澜壮阔。
9月,保路风潮扩展为全省抗粮抗捐,群众暴动接连发生。
四川总督赵尔丰在成都逮捕保路同志会和川路股东会的负责人,并枪杀请愿群众数十名,造成流血惨案。
同盟会员龙鸣剑等和哥老会组成保路同志军进围成都,转战各地,攻城夺地,猛烈冲击清政府在四川的统治。
四川保路运动成为辛亥革命的导火线。
在清政府全力应付四川保路运动的时候,湖北新军中文学社、共进会等革命团体乘机发动武昌起义,揭开了辛亥革命轰轰烈烈的一幕。
9月下旬,革命党人感到形势紧迫,决定于10月6日(中秋节)发动起义,后由于形势瞬息变化,起义推迟。
10月9日(八月十八日),在预定起义的那一天,共进社负责人孙武在汉口装配炸弹时不慎爆炸,湖广总督下令闭城搜查,汉口和武昌的起义指挥机关遭到破坏,一些起义领导人被捕、被杀或避匿。
在这种情况下,新军各标营中革命士兵开始主动行动。
10日晚7时,武昌城外塘角的辎重营和城内工程第八营几乎同时发动,各标营继起,经一夜苦战,11日晨革命军占领总督署,全城光复,首义成功。
汉阳、汉口也先后为革命军占领。
11日,起义士兵聚集到湖北咨议局,在咨议局议长汤化龙等人的参与下,宣布成立中华民国湖北军政府。
革命党的领袖们未亲身参加起义,缺乏政治经验的起义士兵对自己掌握政权没有信心,清湖北新军协统黎元洪在革命士兵的枪口逼迫下任湖北军政府都督。
军政府发布文电,号召各省为推翻清朝建立民国而奋斗。
11月,湖北军政府公布《中华民国鄂州约法》。
它是全国第一个按照资产阶级民主原则拟定的地方宪武昌起义法。
武昌起义的胜利,在全国得到了连锁反应,各省革命党人纷纷行动起来。
至11月底,全国宣告独立、脱离清政府的有14省。
北方未独立各省,有的地方是清王朝统治较强,如直隶、山东、河南;有的远在边陲,革命党势力较弱,如新疆、奉天。
这些省份也不平静,革命党仍然组织了一系列武装起义。
武昌起义之后,立宪派纷纷表示赞成革命,这也加速了清政府的崩溃。
广大人民群众在各省起义过程中表现了高昂的热情。
新军士兵、会党群众、知识分子、工人、农民、城市贫民、海外华侨、爱国士绅、少数民族都作出了贡献。
中国的政治生活出现了前所未有的沸腾局面。
革命的胜利发展使清政府极为震惊。
10月27日,清廷起用袁世凯为钦差大臣,授予指挥湖北军事的全权。
11月1日,清军攻陷汉口。
同日,摄政王载沣宣布解散皇族内阁,交出全部军政大权,以袁世凯为内阁总理大臣。
黎元洪和黄兴、宋教仁等过高估计了袁世凯的力量和自身的困难,企图利用袁世凯和清朝贵族之间的矛盾,以大总统的位置动员他倒戈,把最终推翻清朝的希望寄托于袁世凯。
11月27日,汉阳为清军攻陷。
12月1日,双方议订停战3日。
此后又拟定双方派出代表讨论大局。
停战是辛亥革命从武装斗争走向政治妥协的一个重要转折。
12月18日,袁世凯的代表唐绍仪和革命军政府的代表伍廷芳在上海开始和谈。
11月下旬,各省代表议决承认武昌为中华民国中央军政府,以鄂督执行中央政务。
接着14省代表会议在汉口英租界召开,筹备成立中央临时政府。
12月2日,江浙联军攻克南京,代表会议决定以南京为中央临时政府所在地,各省代表随即自武汉齐集南京。
25日,同盟会总理孙中山自海外归来。
29日,17省代表会议以16票的绝对多数选举孙中山为临时大总统。
1912年元旦,孙中山到南京就职,发布《临时大总统宣言书》、《告全国同胞书》等文件,正式宣告中华民国的诞生。
《临时大总统就职宣言》提出,临时政府任务是尽扫专制之流毒,确立共和,实现民族统一,领土统一,军政统一,内治统一,财政统一。
临时政府通告全国采用阳历,以1912年为民国元年。
[1]1月2日,通电改用阳历。
3日,选举黎元洪为副总统,确定临时政府组成人员,中华民国临时政府成立。
28日,又成立南京临时参议院。
以孙中山为首的南京临时政府包括革命派、立宪派和旧官僚3种政治势力。
独立各省的军政府多数为立宪派和旧官僚所操纵,南京临时政府和身为临时大总统的孙中山,对它们事实上不能行使中央政府的权力。
革命派自身的弱点也更多地暴露出来,孙中山的许多正确主张都遭到反对。
南京临时政府成立,袁世凯感到大总统的位置难以到手,立即撤销和议代表,造成谈判破裂的形势,迫使革命势力妥协。
帝国主义列强拒不承认南京临时政府,并且制造外国干涉的空气。
在内外交困的情况下,孙中山被迫退让。
1月22日,孙中山声明只要清帝退位,袁世凯宣布赞成共和,即向临时参议院推荐袁世凯为临时大总统。
袁世凯得到孙中山的保证后,加紧逼迫清帝退位。
2月12日,清朝皇帝终于接受中华民国对皇室的优待条件,正式退位。
这样,统治中国260多年的清朝垮台了,延续2000多年的君主专制政体也随之结束。
2月13日,袁世凯向临时政府正式声明赞成共和,孙中山向临时参议院辞职。
15日,临时参议院选举袁世凯为临时大总统。
袁世凯因实力在北方,拒绝南下就职。
孙中山派蔡元培为专使北上迎接,袁世凯暗中指使亲信部队在北京、天津、保定制造兵变;帝国主义也乘机调兵入京,制造紧张空气,以支持袁世凯。
南京临时政府再次退让。
3月10日,袁世凯在北京宣誓就任临时大总统。
次日,孙中山公布《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这个约法具有资产阶级共和国宪法的性质,是中国历史上的创举。
25日,唐绍仪到南京接收临时政府,组织新内阁。
该内阁中内政、陆军、海军、财政、外交等部均由袁世凯的亲信或拥护者担任,同盟会只分配到教育、农林、工商等几个点缀性的席位。
4月1日,孙中山正式解除临时大总统职务。
5日,临时参议院议决临时政府和该院迁往北京。
至此,辛亥革命的成果被袁世凯所篡夺。
辛亥革命失败了。
辛亥革命是近代中国比较完全意义上的资产阶级民主革命。
它在政治上、思想上给中国人民带来了不可低估的解放作用。
革命使民主共和的观点深入人心。
中国人民长期进行的反帝反封建斗争,以辛亥革命为新的起点,更加深入、更加大规模地开展起来。
如何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
组建的步骤和程序 组建专业合作社,要经过一定的法律程序取得法人资格,才能参与民事和经济活动,为自己取得民事权利,确立民事义务。
创建的基本步骤和程序如下:(一)选择发起人在专业合作社的筹备阶段,主要工作要由发起人来做。
因此创办专业合作社的第一步就是选择发起人,发起人负责专业合作社成立前的策划、组织、协调、宣传及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等工作,对专业合作社能否成功创建至关重要轨起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一般为1—3人。
发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组织能力较强;2、在本地区、本行业内有较大的影响力,一般为农业生产经营专业大户、农民经纪人、技术能手、基层供销合作社职工、村支“两委”干部及其他社会能人;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4、热爱合作事业,愿意为合作社事业而工作。
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看,发起人中大多数是农村的产销大户、能人,其次是基层供销社的职工,政府经济技术等涉农部门、公司或企业等。
(二)宣传发动社员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基础,要建立合作社,首先要宣传发动个人或团体自愿申请加入合作社,成为合作社的社员,由于人们对合作社的认识程度不同,往往要召开一次或几次宣传动员大会。
为了成功地召开第一次宣传动员大会,一般需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1、要认真调查了解。
要了解创办地农民生产生活中的问题和困难,了解农民现在最需要什么,了解当地的风土人情等情况;2、要深入分析研究。
要分析研究合作社拟定的生产经营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对农民有什么实实在在的实惠;3、要细心准备。
要细心准备合作社知识,发展专业合作社的重要意义,怎样发展和经营管理合作社,以及各地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功经验等知识;4、要精心组织。
一是要选定好动员大会地点,一般选择在主要经营项目的示范处。
二是要确保参会人数,要尽可能地将同类生产经营的个人或团体邀请到会。
三是要选好主报告人,一般要有一定的知识并熟悉有关情况。
四是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党委政府是第一推动力,有条件的地方还可以邀请一些部门和专家学者参加。
(三)起草专业合作社章程专业合作社章程,是为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关系,统一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原则和办事程序而制定的规程,章程的制定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
章程的起草由发起人负责,可参照各类示范章程,并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本专业合作社的经营类型制定。
发起人可以将章程初稿提前交给部分社员了解,提出修改意见,然后再在成立大会上讨论通过。
(四)制定经营管理制度为了规范经营管理行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有章程的约束规范基础上,还需要制定具体的经营管理制度,包括组织机构的设置、会议制度、工作规则、日常经营管理制度、财务会计制度等。
这些都要由发起人制定,并在第一次社员大会上交全体社员讨论通过后实施。
(五)吸收社员入社本着自愿的原则,在本地区或本行业,凡是承认本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自愿提出书面申请,并交纳合作社股金的生产经营农户和农业生产、加工、经营组织都可以成为本专业合作社的社员。
农民入股专业合作社时可以一人一股,也可以一人多股;可以现金入股也可以其他资产入股。
(身份股和投资股在前面已讲过)。
合作社在办理农民入社时要注意以下几项工作:1、认真审查入社申请书的内容,申请书可以使用固定格式的印刷品,也可以由农民直接手写。
2、规范入社股金收据。
合作社在没有注册登记前,由于没有公章,只能由发起人按申请我名单造册收取股金,并由出资成员签名盖章,待合作社正式注册登记后,再使用统一的股金收据。
3、制发社员证。
社员认缴出资后,合作社要统一制发社员证,以确定其身份。
(六)召开成立大会社员人数和入社股金达到章程规定的数额,完备了组建的各项条件后,由发起人主持成立大会。
成立大会也是第一次社员大会,它的成功与否十分很重要,在召开之前要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确保一次成功。
成立大会的准备事项包括,会议的时间和地点选择,会议议程安排,会议表决程序、会议有关资料,出席和列席人员,候选人情况介绍等。
如有可能可以请一些当地的政府官员或合作社方面的专家出席会议并讲话,以获得他们对专业合作社的指导和支持,增强成立大会的影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