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文处理
制发公文流程 公文的撰制是一个完整的过程,它包括拟稿、审核、签发、编号、打印、用印、下发、存档等基本环节。
一、草拟。
凡以学校名义上报和下发的各类文件:综合性文件由党政办起草;学校某一方面工作的文件由相应的职能部门起草。
起草公文要严格遵循上级有关文件精神、院党政各类会议决议或院领导的指示、重要文件由部门主要领导亲自主持起草。
二、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及会签。
文件草拟,应使用学校统一制作的“呼伦贝尔学院公文稿纸”,填写文件标题、主送抄送单位、主办单位及拟稿人、打印份数、校对人、急缓程度、密级等,由本单位负责人会审,并签署意见后,送党政办秘书科审核,不能越过秘书科直接送院领导签发。
送审稿必须完整,凡书面材料,无论保密与否,均须与主件一道送审。
三、复核。
党政办接到送审稿后,应及时审核。
核稿的重点是: (1)检查是否符合公文处理程序及要求。
(2)检查是否需要行文。
(3)检查是否需要会议进行讨论,是否需要报上级机关等。
(4)检查公文内容同党的方针政策、上级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及本单位以前的规定有无矛盾,是否与其它公文有重复或脱节的地方。
(5)检查公文中规定之界限是否清楚。
若内容不够妥当,要认真加以修改,以免受文单位在理解和执行中发生困难,出现偏差。
(6)检查公文规定的措施是否有根据,是否符合实际或行得通,怎样执行及执行时限是否相宜,涉及的有关机关是否已征得同意等。
(7)检查文字表达是否准确、通顺、简炼、明了、合乎语法逻辑。
标点符号使用是否正确,有无文字错漏等。
(8)检查公文格式是否合乎规定,公文名称使用是否恰当,主送单位和抄送单位是否适当,标题、发文机关名称等是否准确。
核稿时,对上述方面出现的不妥之处,须逐项加以修正。
属原则性的问题或具体业务问题的修改,应附上具体修改意见退交拟稿部门修改,核稿之后,应注明印数(包括存档数)。
对改动较大文稿,应由拟稿部门誊写清楚,经党政办复核后送主管领导签发。
四、签发。
签发是决定文件最后定稿和批准发出的关键环节。
文稿经过院主管领导核准签字并经党政办主任签字后既成为定稿,并据此后生效。
签发人代表学院在内容、文字上对公文的正确性负完全责任。
凡已经院领导签发的公文,原则上不能修改,若确需修改应请示签发领导批准。
五、编号、登记。
党政办接到文件定稿后,应及时登记、编号,并根据急缓程度编排版。
文件出稿后,应及时通知拟稿人校对。
六、校对。
校稿人应按领导核准签发后的文稿认真仔细地进行校对。
非拟稿人进行校对时,若发现原稿有不妥之处,不应随意增删修改,应及时与党政办秘书科联系或请示领导解决。
对校对中发现的一般性的笔误,如错字、漏字、标点等,须作必要的修正,并在原稿上注明。
七、印刷、装订。
打印稿经校对无误后由党政办付印、装订。
印刷装订应力求使文件美观、整洁、牢固,以便受文机关阅读、处理和保管。
八、用印、封发。
所有往上级机关、外单位的文件及学院存档的文件,都应盖印后封发。
用章与发文单位名称应当一致。
九、公文正文用字一般为4号仿宋体,标题一般为3号黑体。
十、注发。
文书处理人员应及时在文稿登记本上注明文件发送情况,以备查考。
十一、立卷。
对于按发文程序处理完毕的文件,文印人应及时将文件形成过程的底稿和印制件两份送档案科,再由档案科按年度立卷存档。
十二、注意事项 (1)公文处理的全过程(包括编号、登记、拟办、批办、拟稿、核稿、签发等)必须用钢笔或毛笔书写,不得使用铅笔、圆珠笔。
钢笔墨水必须使用蓝黑色或碳素墨水,不得使用红色或纯蓝墨水。
书写应使用方格稿纸,要求字迹清楚,容易辨认。
公文纸内的文字均不得超过装订线。
(2)为提高公文处理的效率和质量,一切公文必须按收文或发文的程序运转,不得横向传递,不得越级办理。
(3)校对应采用国家出版、印刷部门统一规定的校对符号。
会议开场白怎么说
会议主持词是会议主主持会议时使用的带有指、引导性的讲话。
一般大型或正规的会议都要有会议主持词,所以其使用频率较高。
主持词和其他公文一样,也有其特点,有其特有的写作套路,不熟悉它,不掌握它的写作规律,就难以得心应手,更难达极致。
因此,有必要对其进行研究和探讨,以便使写出的会议主持词更规范、更具体。
一、会议主持词的特点 有人把会议主持词比喻成音乐、报幕员、导游,这不无道理,但严格地说,会议主持词要根据会议的安排,对有关内容和事项作出说明,对一些重要问题进行强调,对领导讲话作出简明扼要的评价,并对会后如何贯彻落实会议精神提出要求、布置任务。
会议主持词有以下几个特点:(一)地位附属 主持词是为领导讲话和其他重要文件服务的,其附属性表现在两个方面:从形式上看,主持词的结构是由会议议程所决定的,必须严格按照会议议程谋篇布局,不能随意发挥;从内容上看,主持词的内容是由会议的内容所决定的,不能脱离会议内容。
主持词的附属性地位,决定了它只能起陪衬作用,不能喧宾夺主。
因此,在撰写主持词的过程中,从结构到内容乃至遣词造句、语言风格、讲话口气等,都要服从并服务于整个会议,与会议相协调,相一致。
(二)篇幅短小 主持词的篇幅一般不宜过长,要短小精悍,抓住重点,提纲挈领。
而篇幅过长,重复会议内容就会造成主次不分、水大漫桥。
(三)语言平实 与严肃的会议气氛相适应,会议主持词在语言运用上应该平实、庄重、简明、确切。
要开门见山,直入主题,尽量不用修饰和曲笔。
说明什么,强调什么,提倡什么,反对什么,有什么要求、建议和意见,都要一清二楚,一目了然,切忌含糊其辞,模棱两可。
(四)重在头尾 会议主持词的主要部分在开头的会议背景介绍和结尾的会议总结任务布置两部分,中间部分分量较轻,只要简单介绍一下会议议程就可以了。
因此,会议主持词的撰写,重点在开头和结尾。
(五)结构独立 会议主持词分为开头、中间和结尾三个部分,而且每部分都相对独立。
二、会议主持词的写作方法(一)开头部分 这一部分主要介绍会议召开的背景、会议的主要任务和目的,以说明会议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可分为五方面内容:一是首先宣布开会。
二是说明会议是经哪一级组织或领导提议、批准、同意、决定召开的,以强调会议的规格以及上级组织、上级领导对会议的重视程度。
三是介绍在主席台就座的领导和与会人员的构成、人数,以说明会议的规模。
四是介绍会议召开的背景,明确会议的主要任务和目的,这是开头部分的“重头戏”,也是整篇文章的关键所在。
介绍背景要简单明了,“这次会议是在镲情况下召开的”,寥寥数语即可。
因为,介绍背景的目的在于引出会议的主要任务来。
会议的主要任务要写得稍微详尽、全面、具体一些,但也不能长篇大论,要掌握这样两个原则:一是站位要高,要有针对性,以体现出会议的紧迫性和必要性;二是任务的交代要全面而不琐碎,具体中又有高度概括。
五是介绍会议内容。
为了使与会者对整个会议有一个全面、总体的了解,在会议的具体议程进行之前,主持人应首先将会议内容逐一介绍一下。
如果会议日期较长,如党代会、人大政协“两会”,可以阶段性地介绍,如:“今天上午的会议有几项内容”,“今天下午的会议有几项内容”,“明天上午的会议有几项内容”。
如果会议属专项工作会议,会期较短,可以将会议的所有内容一次介绍完毕。
(二)中间部分 在这一部分.可以用最简练的语言,按照会议的安排,依次介绍会议的每项议程,通常为“下面,请某某某讲话,大家欢迎”,“请某某某发言,请某某某做准备”,“下一个议程是——”之类的话。
有时在一个相对独立或比较重要的内容进行完了之后,特别是领导的重要讲话之后,主持人要作一简短的、恰如其分的评价,以加深与会者的印象,引起重视。
如果会议日期较长,在上一个半天结束之后,应对下一个半天的会议议程作一简单介绍,让与会者清楚下一步的会议内容。
如果下一个半天的内容是分组讨论或外出实地参观,那么,有关分组情况、会议讨论地点、讨论内容、具体要求以及参观地点、乘坐车辆、往返时间、注意事项等都要向与会者交代清楚,以便于会议正常进行。
会议主持词的中间部分写作较为简单,只要过渡自然、顺畅,能够使整个会议联为一体就行了。
(三)结尾部分 这一部分主要是对整个会议进行总结,并对如何贯彻落实会议精神提出要求,作出部署。
一是宣布会议即将结束。
基本上是“同志们,某某会议马上就要结束了”或“同志们,为期几天的某某会议就要结束了”之类的话,主要告诉与会的同志们议程已完,马上就要散会。
二是对会议作简要的评价。
主要是肯定会议效果,如:“某某某的讲话讲得很具体,也很重要”,“这次会议开得很好,很成功,达到了预期目的”之类的话。
三是从整体上对会议进行概括总结,旨在说明这次会议所取得的成果:解决了什么问题,明确了什么方向,提出了什么思想,采取了哪些措施等。
总结概括要有高度,要准确精练,恰如其分,它是对会议主要内容的一种提炼,对会议精神实质的一种升华。
总结会议 ,但不是对会议内容的简单重复,而是突出重点;概括会议,但不是对会议内容的泛泛而谈,而是提升会议的主旨。
这样,就使与会者对整个会议的主要内容和精神实质有一个更为清晰的了解和把握。
四是就如何落实会议精神提出要求。
每次会有其特定的目的,为达到这个目的,会后都有一个如何落实会议精神的问题。
因此,这不但是结尾部分的重点,也是整个主持词的重点。
写好这一部分,要做到以下几点:第一,语言要简洁明了,一是一,二是二,不绕弯子,不作解释说明;第二,要求要明确、具体,不能含糊其辞,要体现出会议要求的严肃性、强制性、权威性;第三,布置任务要全面,不能漏项,否则,就会影响会议的落实效果;第四,要看会议的性质和内容选取写作方式,如必须完成任务的专项工作布置可采用命令的口气、动员大会性质的可采用号召式,这当然要根据会议的性质和内容,选择恰当的写作方式;第五,与会单位要将会议贯彻落实情况在一定期限报会议组织单位,以便检查会议落实情况。
写作会议主持词是办公室秘书人员的一项经常性工作。
写好一篇会议主持词对于保证会议的顺利进行,串联会议的各项议程,提高会议的整体效果,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一、会议主持词的一般写法会议主持词一般由标题、称谓、正文三部分组成。
(一)标题 主持词的标题一般不分正副标题,并力求简洁明了、直截了当,不需要用含蓄、委婉的语言,也不需要任何的修饰词语,是什么会议就用什么名称。
如,“ 大学新校区奠基仪式主持词”、“庆祝第个教师节主持词”、“ 学院2005届新生开学典礼主持词”、“ 县人民政府与 县人民政府开展对接活动主持词”,等等。
在标题左下方顶格处,可分行写明会议的时间、地点、主持者,或者只在标题正下方中间处注明主持者的姓名(可加小括号)。
(二)称谓 称谓是主持者对广大听众的称呼。
主持者视不同的与会人员、不同的场合,选用不同的称呼,一般用泛称。
如“各位领导”、“各位来宾”、“同志们”、“同学们”等。
在特殊情况下,如地位、职务较高的领导、专家莅临下级单位指导工作时,可以针对某位领导,用特称,如“尊敬的省长”、“尊敬的 厅长”等。
会议开始前要有称谓,主持中间还应适当用称谓,起引起注意、承上启下的作用。
(三)正文正文由开场白、主体、结束语三部分组成。
1.开场白部分 开场白的形式多种多样,可开门见山、直奔主题,如“今天我们在这里隆重集会,召开庆祝我国第 个教师节大会”、“今天,在这里举办我市暑期中层干部研讨班”。
也可简单介绍一下会议的召开背景、目的,如“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科教兴省’、率先建设创新型省份和市委、市政府全面奔小康、建设新的战略决策,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促进产学研结合,进一步推进地方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今天,在这里召开我市科技工作者大会。
”无论用什么方法开头,都应该紧扣主题,用精炼的语言吸引听众,自然地引出下文,不要兜圈子。
另外,在开场白部分还可介绍主席台就座的领导和与会人员 (可包括姓名、身份、职务等),如“光临今天会议的领导和来宾有:ZG 市委 书记、 市 市长……”、“出席今天奠基仪式的还有……”、“……也出席了今天的对接交流活动”。
介绍出席人员时,必须要注意先后顺序,先上级后下级,先来宾后主人。
同时对各位来宾的到来,主持者要表示热烈的欢迎和衷心的感谢。
2.主体部分 主体部分是会议的主要议程,也是主持词的核心部分。
这部分是向与会者全面介绍会议的总体安排,可先总说、后分说,如“今天的对接交流活动主要有 项议程:一是……二是……三是……”,然后分条说,“下面进行第一项议程……”。
也可直接分条说,如“今天的大会主要有项议程,下面进行第一项议程……”。
还可以不明确说有几项议程,如“ 大学新校区建设工程奠基仪式现在开始。
首先,请 同志致词。
大家欢迎。
……下面,欢迎 同志讲话。
……接下来,欢迎致词……”。
值得强调的是,在两项议程之间主持者可以做一个简短的、恰如其分的评价,使这两项议程能自然地“串”起来,给人以连续感。
在顺次介绍会议的每项议程时,切忌千篇一律,要讲究灵活性和多变性,如,不要都用“下面……下面”,可以跳用“下面”、“接下来”、“下一个议程是”之类的话。
3.结束语部分 结束语是主持词的收束。
结束语可以总结会议收到的效果,也可以发出号召、邀请,还可以抒情、祝愿,寄托主持者美好的愿望。
如,“通过今天对接交流活动的开展,进一步增进了我们之间的友谊……”、“最后,祝各位……”。
急需一份严肃而又不失幽默的办公室制度。
1 管委会机关管理制度 一、学习制度 1 、坚持集中学习同自学相结合,以自学为主。
集体学习时间必须保证落实。
管委会领导班子中心学习组的学习,每月进行一次,时间一般安排在月末。
机关全体人员的集体学习,一般每月安排一次,时间半天。
各单位的集体学习,每周进行一次,时间半天,由各单位负责人组织。
一般安排在星期五下午。
每个同志在积极参加集体学习的同时,要主动挤时间进行自学。
2 、学习内容主要是:上级及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主要文件,主要会议精神,时事政治、市场经济知识、法律知识、岗位业务知识等。
3 、集体学习可以采取宣读文件、材料、收听收看录音、录像、确定人员专题辅导、聘请有关人员专题讲座等多种办法进行。
4 、管委会领导班子中心学习组的学习,由党工委书记主持,办公室副主任负责记录。
机关全体人员集体学习,由组织人劳局局长主持,人劳局科长负责记录。
各单位集体学习,由单位负责人主持,并指定人员作好记录。
5 、每年年初,由人劳局负责,拟出全年学习规划,排出各个时期的学习重点和必读书目,经班子会议批准后精心组织实施。
对各单位的集体学习,人劳局要认真进行检查,并采取多种方式,检验学习效果。
6 、无论集体学习还是个人自学,都要紧密结合实际,力求一个阶段解决几个具体问题。
二、考勤制度 1 、管委会全体人员应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
严格遵守机关规定的作息时间。
(凡上班时间到而 10 分钟内未到岗者视为迟到,凡下班时间未到而提前 20 分钟以上离岗者视为早退) 2 、每周一早上八点在机关楼前举行升国旗仪式,要求按时参加,衣冠整齐,庄重大方,听从指挥。
3 、管委会一般工作人员因公、因事、因病必须请假的,请假两天以内的,由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请假两天以上、一周以内的,须经分管领导批准;请假一周以上的,须经管委会主要领导批准。
4 、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因公、因事、因病需请假一天以内的,须经分管领导同意;一天以上,须经管委会主要领导同意;请假同时须告知管委会办公室,并明确本人联系方式和指定在家主持工作的负责同志及联系电话。
5 、班子成员请假,须经管委会主要领导同意,并告知管委会办公室。
6 、上班时间不得在办公场所大声喧哗、聚众聊天和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务。
7 、建立以部门为单位的考勤制度,各部门负责人为本单位工作人员考勤的责任人,同时明确一名考勤人员。
班子成员的考勤由办公室负责。
8 、机关后勤中心是机关考勤工作的责任单位,负责对考勤工作全过程的组织、监督和完善。
机关后勤中心要经常对各部门的考勤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认真负责,加强教育,落实责任,并定期汇总、公布考勤结果。
9 、考勤人员必须严格执行考勤制度,做到公正、及时,不得弄虚作假。
10 、班子成员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保持 24 小时通讯畅通(包括休息日、节假日),若有特殊原因通讯联系不上,必须提前告知管委会办公室,并指定联系方式。
三、值班制度 1 、管委会行政值班工作由办公室统一安排,地点设在一楼值班室。
值班时间为正常工作日的中午、夜晚,双休日和节假日的全天,每班两人。
办公室负责定期印发值班表,做好每次值班的通知及值班钥匙的落实。
2 、值班人员负责值班期间的来客接待、电话接听与处理、办理领导交办的各种事宜等日常事务。
3 、对电话请示、报告、通知要认真填写电话记录,及时报告带班领导和办公室主任,并按照领导指示意见迅速办理,将办理结果报告有关领导。
4 、对收到的请示、报告、文件、简报及其它材料,要及时报送到管委会办公室,按公文处理程序办理。
5 、值班人员必须按时到岗,坚守岗位,不得擅自脱岗、溜岗。
6 、值班人员要严格做好安全和保密工作。
禁止社会闲杂人员进入值班室,不得将领导的家庭住址、电话号码随意告诉他人,并做好防火、防盗、防水“三防”工作。
7 、严格交接班制度,当班时承办的事情原则上要处理完毕,未及时处理的,要向接班的同志交待清楚,做到无遗漏,无差错。
值班结束后,要及时整理值班室,保持室内清洁,关闭空调、电视等电器开关,将《值班记录》和值班钥匙交回办公室。
8 、管委会领导及办公室不定时电话抽查值班情况,发现擅自脱岗者,扣除当月绩效工资。
若因值班人员脱岗延误紧急事务的处理或造成损失者,将对脱岗人员给予处分并追究责任。
四、会务制度1 、党工委、管委会组织的会议,统一由办公室负责协调;各单位因工作需要使用管委会会议室的,在不影响管委会总体工作情况下,经办公室副主任批准后可使用。
2 、使用会议室的各单位,要注意保持室内整洁,不准乱拉动桌椅,使用后要立即打扫、整理。
平时卫生由党政办公室负责。
3 、会前应按要求做好会议通知、会议编组、联系新闻单位、协调供水供电、交通、保卫等各项准备工作。
需要安排食宿的由机关后勤中心负责。
4 、办公室负责党工委、管委会及办公室会议的报到、签到和文件分发,报到后及时向领导报告到会情况。
各单位组织的专业会议由各单位负责。
主要会议办公室要搞好录音,拍照工作,信息中心要做好录像工作,并建立音像档案。
5 、参会人员要按通知要求准时到会,遵守会场纪律,通讯工具应一律关闭或调至震动状态。
6 、组织参会实行单位领导负责制,对迟到、早退或擅自不参加的人员要给予单位主要负责人批评教育、大会通报,直至通报批评。
7 、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参会的,须经单位负责人批准,报办公室备案;单位负责人不能参会的须经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批准并告知办公室。
五、印章管理使用制度 1 、党工委、管委会的印章由办公室负责管理。
2 、除日常用印外,使用党工委、管委会印章须经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或分管办公室工作的领导批准。
使用党政综合办公室印章须经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批准。
3 、党工委、管委会印章应在办公室使用并由办公室工作人员亲自用印。
特殊情况,需由他人用印时,办公室工作人员不得离开用印办公室,用印完毕及时将印章锁入保险柜内。
4 、不准私自出具盖有党工委、管委会或党政办公室印章的空白信。
5 、各单位要建立用印登记簿,除日常用印外,其它用印必须登记,以便备查。
六、请示报告制度(公文报送程序) 1 、所有工作人员对日常工作和其它事情都要坚持分级请示汇报。
各单位工作人员向科长(或副职)请示汇报;单位负责人向分管领导请示汇报;分管领导向管委会主要领导请示汇报。
原则上各单位不得越级直接向管委会主要领导请示汇报。
2 、请示汇报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全面如实地反映情况,并提出参考意见。
3 、各单位上报公文一律采用上行文格式,报送管委会办公室,不准直接送给领导个人。
办公室对收到的公文进行审核、登记、分类、加签,呈办公室主任提出拟办意见,然后按拟办意见呈送分管副职或主要领导阅示。
4 、凡涉及各单位承办工作需要由党工委、管委会名义下发的公文,先由各单位负责起草,部门负责人审查、签字,然后附上所涉及的政策依据送党政办公室分管公文处理工作的同志审核,按程序运转。
5 、经批准召开的各类专业会议,确需管委会领导出席讲话的,领导讲话初稿(含主持词)由主办会议的部门拟出,并至少提前 3 天报送党政办公室。
6 、各单位组织会议需要以党工委、管委会名义形成会议纪要的,由各单位负责起草,部门负责人审查、签字后送党政办公室审核,按程序运转。
7 、对不按程序办理或质量差的公文,党政办公室将退回原单位重新办理。
多次发生此类问题的,要对有关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8 、公文交换中心负责党工委、管委会和党政综合办公室公文发放、分类传递工作。
公文发放实行定期领取制度,各单位于每周二到公文交换中心领取文件,其它时间不再领取。
紧急文件另行通知。
9 、各单位领取文件实行签收制度,签字后方可领取。
不得出现漏签现象。
七、卫生制度 1 、整个办公楼和各单位办公室内外环境卫生的标准是清洁、整齐、美观,要做到人与物、硬件与软件、楼内与楼外的和谐统一,充分展示全体同志的美好心灵,亮丽风采。
2 、全体工作人员要树立良好的卫生意识,做到不随地吐痰,不乱扔果皮、纸屑、杂物等,不乱停乱放车辆,努力营造机关良好的卫生环境。
3 、卫生区的划分:机关大院、办公楼公用面积、厕所、水间的卫生由机关后勤中心负责;各单位办公室卫生由各单位负责;班子成员办公室和会议室卫生由党政办公室负责。
4 、办公楼公用墙壁空间未经机关后勤中心批准,不得随意张贴纸张,悬挂和摆设物品。
5 、倾倒垃圾全部放进入口,严禁箱外飘落;对垃圾箱要经常喷洒消毒药水,垃圾箱周围做到无蚊蝇、无臭味。
用厕后要及时冲洗,卫生纸放进规定的地方,如发现有污染的情况,必须通知清洁工打扫清洁。
厕所内做到无蚊蝇、无杂物。
6 、各单位办公室卫生要坚持每天清扫,做到地面无杂物、无积水、无痰迹;墙壁无污垢、无蜘蛛网,无私扯乱挂;桌椅、门窗无灰尘;办公室垃圾实行袋装化
营销服务协会成立大会议程主持串词
这个我有,呵呵。
国务院关于发布《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发布《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1993年11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二000年八月二十四日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机关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 公文处理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 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第五条 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六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模范遵守本办法并加强对本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
第七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是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指导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八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应当设立文秘部门或者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二章 公文种类 第九条 行政机关的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命令(令) 适用于依照有关法律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嘉奖有关单位及人员。
(二)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公告 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四)通告 适用于公布社会各有关方面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五)通知 适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
(六)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七)议案 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八)报告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九)请示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十)批复 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
(十一)意见 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十二)函 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三)会议纪要 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十条 公文一般由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等部分组成。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应当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其中,“绝密”、“机密”级公文还应当标明份数序号。
(二)紧急公文应当根据紧急程度分别标明“特急”、“急件”。
其中电报应当分别标明“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三)发文机关标识应当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主办机关排列在前。
(四)发文字号应当包括机关代字、年份、序号。
联合行文,只标明主办机关发文字号。
(五)上行文应当注明签发人、会签人姓名。
其中,“请示”应当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
(六)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标明公文种类,一般应当标明发文机关。
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
(七)主送机关指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
(八)公文如有附件,应当注明附件顺序和名称。
(九)公文除“会议纪要”和以电报形式发出的以外,应当加盖印章。
联合上报的公文,由主办机关加盖印章;联合下发的公文,发文机关都应当加盖印章。
(十)成文日期以负责人签发的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签发日期为准。
电报以发出日期为准。
(十一)公文如有附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应当加括号标注。
(十二)公文应当标注主题词。
上行文按照上级机关的要求标注主题词。
(十三)抄送机关指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知晓公文的其他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
(十四)文字从左至右横写、横排。
在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并用汉字和通用的少数民族文字(按其习惯书写、排版)。
作者:号兵 回复日期:2005-9-22 15:53:001# 第十一条 公文中各组成部分的标识规则,参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公文用纸一般采用国际标准A4型(210mmX297mm),左侧装订。
张贴的公文用纸大小,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四章 行文规则 第十三条 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效用。
第十四条 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请示和报告。
第十五条 政府各部门依据部门职权可以相互行文和向下一级政府的相关业务部门行文;除以函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外,一般不得向下一级政府正式行文。
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厅(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
第十六条 同级政府、同级政府各部门、上级政府部门与下一级政府可以联合行文;政府与同级党委和军队机关可以联合行文;政府部门与相应的党组织和军队机关可以联合行文;政府部门与同级人民团体和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也可以联合行文。
第十七条 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应当由部门自行行文或联合行文。
联合行文应当明确主办部门。
须经政府审批的事项,经政府同意也可以由部门行文,文中应当注明经政府同意。
第十八条 属于主管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具体问题,应当直接报送主管部门处理。
第十九条 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
如擅自行文,上级机关应当责令纠正或撤销。
第二十条 向下级机关或者本系统的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直接上级机关。
第二十一条 “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需要同时送其他机关的,应当用抄送形式,但不得抄送其下级机关。
“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第二十二条 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以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请示”、“意见”和“报告”。
第二十三条 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写明主送机关和抄送机关。
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必要时应当抄送其另一上级机关。
第五章 发文办理 第二十四条 发文办理指以本机关名义制发公文的过程,包括草拟、审核、签发、复核、缮印、用印、登记、分发等过程。
第二十五条 草拟公文应当做到: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
如提出新的政策、规定等,要切实可行并加以说明。
(二)情况确实,观点明确,表述准确,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直述不曲,字词规范,标点正确,篇幅力求简短。
(三)公文的文种应当根据行文的目的、发文机关的职权和与主送机关的行文关系确定。
(四)拟制紧急公文,应当体现紧急的原因,并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紧急程度。
(五)人名、地名、数字、引文准确。
引用公文应当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
引用外文应当注明中文含义。
日期应当写明具体的年、月、日。
(六)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
(七)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八)文内使用非规范化简称,应当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
使用国际组织外文名称或其缩写形式,应当在第一次出现时注明准确的中文译名。
(九)公文中的数字,除成文日期、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在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
第二十六条 拟制公文,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行文;如有分歧,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出面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时,主办部门可以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并与有关部门会签后报请上级机关协调或裁定。
第二十七条 公文送负责人签发前,应当由办公厅(室)进行审核。
审核的重点是:是否确需行文,行文方式是否妥当,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和拟制公文的有关要求,公文格式是否符合本办法的规定等。
第二十八条 以本机关名义制发的上行文,由主要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以本机关名义制发的下行文或平行文,由主要负责人或者由主要负责人授权的其他负责人签发。
第二十九条 公文正式印制前,文秘部门应当进行复核,重点是:审批、签发手续是否完备,附件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统一、规范等。
经复核需要对文稿进行实质性修改的,应按程序复审。
作者:号兵 回复日期:2005-9-22 15:55:002# 第六章 收文办理 第三十条 收文办理指对收到公文的办理过程,包括签收、登记、审核、拟办、批办、承办、催办等程序。
第三十一条 收到下级机关上报的需要办理的公文,文秘部门应当进行审核。
审核的重点是:是否应由杜机关办理;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涉及其他部门或地区职权的事项是否已协商、会签;文种使用、公文格式是否规范。
第三十二条 经审核,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公文,文秘部门应当及时提出拟办意见送负责人批示或者交有关部门办理,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应当明确主办部门。
紧急公文,应当明确办理时限。
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公文,经办公厅(室)负责人批准后,可以退回呈报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三条 承办部门收到交办的公文后应当及时办理,不得延误、推诿。
紧急公文应当按时限要求办理,确有困难的,应当及时予以说明。
对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或者不宜由本单位办理的,应当及时退回交办的文秘部门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四条 收到上级机关下发或交办的公文,由文秘部门提出拟办意见,送负责人批示后办理。
第三十五条 公文办理中遇有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事项,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如有分歧,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出面协调,如仍不能取得一致,可以报请上级机关协调或裁定。
第三十六条 审批公文时,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主批人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姓名和审批日期,其他审批人圈阅视为同意。
没有请示事项的,圈阅表示已阅知。
第三十七条 送负责人批示或者交有关部门办理的公文,文秘部门要负责催办,做到紧急公文跟踪催办,重要公文重点催办,一般公文定期催办。
第七章 公文归档 第三十八条 公文办理完毕后,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及时整理(立卷)、归档。
个人不得保存应当归档的公文。
第三十九条 归档范围内的公文根据其相互联系、特征和保存价值等整理(立卷),要保证归档公文齐全、完整,能正确反映本机关的主要工作情况,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四十条 联合办理的公文,原件由主办机关整理(立卷)、归档,其他机关保存复制或其他形式的公文副本。
第四十一条 本机关负责人兼任其他机关职务,在履行所兼职务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公文,由其兼职机关整理(立卷)、归档。
第四十二条 归档范围内的公文应当确定保管期限,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向档案部门移交。
第四十三条 拟制、修改和签批公文,书写及所用纸张和字迹材料必须符合存档要求。
第八章 公文管理 第四十四条 公文由文秘部门或专职人员统一收发、审核、用印、归档和销毁。
第四十五条 文秘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机关公文处理的有关制度。
第四十六条 上级机关的公文,除绝密级和注明不准翻印的以外,下一级机关经负责人或者办公厅(室)主任批准,可以翻印。
翻印时,应当注明翻印的机关、日期、份数和印发范围。
第四十七条 公开发布行政机关公文,必须经发布机关批准。
经批准公开发布的公文,同发文机关正式印发的公文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八条 公文复印件作为正式公文使用时,应当加盖复印机关证明章。
第四十九条 公文被撤销,视作自始不产生效力;公文被废止,视作自废止之日起不产生效力。
第五十条 不具备归档和存查价值的公文,经过鉴别并经办公厅(室)负责人批准,可以销毁。
第五十一条 销毁秘密公文应当指定场所由二人以上监销,保证不丢失、不漏销。
其中,销毁绝密公文(含密码电报)应当进行登记。
第五十二条 机关合并时,全部公文应当随之合并管理。
机关撤销时,需要归档的公文整理(立卷)后按有关规定移交档案部门。
工作有员调离岗位时,应当将本人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
第五十三条 密码电报的使用和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行政法规、规章方面的公文,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外事方面的公文,按照外交部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五条 公文处理中涉及电子文件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统一规定发布之前,各级行政机关可以制定本机关或者本地区、本系统的试行规定。
第五十六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对上级机关和本机关下发公文的贯彻落实情况应当进行督促检查并建立督查制度。
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1993年11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1994年1月1月起施行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