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 银行名字之间的关系
农村合作社(即农村信用社、农信社) ,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由社员入股组成、实行民主管理、主要为社员提供金融服务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
农村商业银行(Rural commercial bank)是由辖内农民、农村工商户、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共同入股组成的股份制的地方性金融机构。
农村商业银行,是部分地区的农村信用合作社体制改革后的称呼。
农村合作银行管理暂行规定(2003年9月12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发[2003]10号发布)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护农村合作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规范农村合作银行的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保障农村合作银行的稳健运行,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农村合作银行是由辖内农民、农村工商户、企业法人和其它经济组织入股组成的股份合作制社区性地方金融机构。
主要任务是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
本规定所称股份合作制是在合作制的基础上,吸收股份制运作机制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
第三条 农村合作银行主要以农村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县(市)联社为基础组建。
组建县(市)以上农村合作银行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农村合作银行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享有由股东入股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并以全部法人资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农村合作银行的股东按其所持股份享有所有者的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以所持股份为限对农村合作银行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五条 农村合作银行以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第六条 农村合作银行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七条 农村合作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
第八条 农村合作银行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依法接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机构的设立第九条 设立农村合作银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本规定的章程;(二)发起人不少于1000人;(三)注册资本金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核心资本充足率达到4%;(四)不良贷款比率低于15%;(五)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六)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七)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它设施;(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条 筹建农村合作银行应向所在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地区(市、州)分局提出申请,由地区(市、州)分局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局逐级审核后,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局受理并审核辖区内以省、地级城市为单位设立农村合作银行的筹建申请,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应在接到筹建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做出是否批准筹建的决定。
第十一条 申请筹建农村合作银行应提交以下文件资料:(一)筹建申请书。
筹建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的农村合作银行名称、所在地、注册资本、业务范围等。
(二)筹建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筹建方案。
(四)筹建人员名单及简历。
(五)最近三年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六)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自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筹建之日起满6个月,仍不具备申请开业条件的,自动取消筹建资格,且3个月内不得再次提出筹建申请。
第十二条 农村合作银行筹建结束,应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开业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一)开业申请书;(二)筹建工作报告;(三)章程草案;(四)验资报告;(五)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查材料;(六)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它资料。
开业申请的审批程序同第十条 。
第十三条 经批准设立的农村合作银行,由所在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局颁发金融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四条农村合作银行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在辖内设立支行、分理处、储蓄所等分支机构。
农村合作银行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拨付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运资金。
拨付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额总和不得超过农村合作银行资本总额的60%。
第十五条 农村合作银行设立分支机构由所在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地区(市、州)分局受理并审核,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局审批。
经批准设立的农村合作银行分支机构,由所在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地(市、州)分局颁发金融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三章 股权设置第十六条 农村合作银行根据股本金来源和归属设置自然人股、法人股。
农村合作银行的自然人股和法人股分别设定资格股和投资股两种股权。
资格股是取得农村合作银行股东资格必须交纳的基础股金。
投资股是由股东在基础股金外投资形成的股份。
农村合作银行股东应当符合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条件。
第十七条 农村合作银行股东可获取农村合作银行优先、优惠服务。
股东持有的投资股可凭投资份额大小取得相应的投资分红。
第十八条 资格股实行一人一票。
自然人股东每增加2000元投资股增加一个投票权,法人股东每增加20000元投资股增加一个投票权。
第十九条 农村合作银行每股金额为人民币1元,自然人股东资格股起点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进行调整),法人股东资格股起点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
投资股金额由股东自行决定。
第二十条 单个自然人股东(包括职工)持股比例(包括资格股和投资股)不得超过农村合作银行股本总额的5‰。
本行职工的持股总额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25%,职工之外的自然人股东持股总额不得低于股本总额的30%。
单个法人及其关联企业持股总和不得超过总股本的10%,持股比例超过5%的,应报当地银行监管机构审批。
前款所称关联企业是指相互之间存在直接或间接控制、受同一企业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关系的企业。
第二十一条 除原农村信用社社员可按照自愿原则将其清产核资、评估量化后的股金转为农村合作银行股本金外,农村合作银行发起人必须以货币资金认缴股本,并一次募足。
第二十二条 农村合作银行印发记名股权证,作为入股股东的所有权凭证。
第二十三条 农村合作银行的投资股可转让,但不可退股。
农村合作银行股东转让其全部投资股,同时资格股持满3年后可以退股。
退股或转让股份的,需事先向农村合作银行董事会申报并征得董事会同意,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农村合作银行不得接受本行股份作为质押权标的。
第二十四条 农村合作银行股东以本行股份为自己或他人担保的应当事先告知董事会,农村合作银行董事、监事、行长和副行长持有的股份,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或质押。
第四章 组织机构第二十五条 农村合作银行实行民主管理,其权力机构是股东代表大会。
股东代表由股东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
农村合作银行股东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制订或修改章程;(二)审议通过股东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三)选举和更换董事和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工作报告;(五)审议、批准农村合作银行的发展规划,决定农村合作银行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六)审议、批准农村合作银行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七)对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八)对农村合作银行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股东代表大会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召开,由董事会负责召集。
董事会认为必要,可随时召开。
经1\\\/2以上股东代表提议或者2\\\/3监事提议也可临时召开。
第二十七条 股东代表大会作出的决议,必须经过出席会议的股东代表所持投票权的半数通过。
对农村合作银行修改章程、合并、分立或解散做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代表所持投票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二十八条 农村合作银行股东代表大会应当实行律师见证制度,并由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二十九条 农村合作银行股东代表大会会议纪录、股东代表大会决议等文件应当报送当地银行监管机构备案。
第三十条 农村合作银行股东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其成员为7至19人。
其中农户、农村工商户股东担任董事的人数不得少于董事人数的1\\\/3。
本行职工股东担任董事的人数,不得超过董事人数的1\\\/3。
董事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第三十一条 农村合作银行董事会应设立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与农村合作银行及其主要股东之间不应存在影响其独立判断的关系。
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尤其要关注存款人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第三十二条 农村合作银行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设副董事长1至2人,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副董事长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离任时须进行离任审计。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对股东代表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负责召集股东代表大会,并向股东代表大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代表大会决议;(三)决定农村合作银行的经营计划和入股及投资方案;(四)制订农村合作银行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五)制订农村合作银行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六)决定农村合作银行的内部管理机构设置;(七)制订农村合作银行的基本管理制度;(八)聘任和解聘农村合作银行行长,根据行长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行长、财务和信贷负责人,并决定其报酬;(九)拟订农村合作银行的合并、分立和解散方案;(十)章程规定和股东代表大会授予的其它权利。
第三十四条 农村合作银行董事会例会每年至少应召开4次,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应当通知监事会派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三十五条 农村合作银行董事(包括独立董事)每年应至少参加两次董事会。
违反前款规定的,经股东代表大会通过,可取消其董事资格。
第三十六条 农村合作银行董事会应当建立规范公开的董事选举程序,经股东代表大会批准后实施。
在股东代表大会召开前一个月,董事会应向股东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
第三十七条 农村合作银行董事会决议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全体董事签字,并在会议结束后10日内报当地银行监管机构备案。
董事会决议须经半数以上董事同意方能生效。
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致使农村合作银行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策且未表示异议的董事应负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在聘任期限内解除行长职务,应及时告知监事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作出书面说明。
未经行长提名,董事会不得直接聘任或解聘副行长、财务和信贷负责人。
第三十九条 农村合作银行设行长1人,可设副行长2至3人。
行长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一)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副行长、财务和信贷负责人等高级管理层成员;(二)聘任或者解聘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农村合作银行内部各职能部门及分支机构负责人; (三)代表高级管理层向董事会提交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经董事会批准后组织实施;(四)授权高级管理层成员、内部各职能部门及分支机构负责人从事经营活动;(五)在农村合作银行发生挤兑等重大突发事件时,采取紧急措施,并立即向银行监管机构和董事会、监事会报告;(六)其它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农村合作银行章程规定应由行长行使的职权。
第四十条 农村合作银行行长人选由董事提名,董事会聘任。
副行长由行长提名,董事会聘任。
行长、副行长每届任期3年,可连聘连任。
农村合作银行行长不得由董事长兼任。
第四十一条 农村合作银行行长每年接受监事会的专项审计,审计结果应向董事会和股东代表大会报告。
行长、副行长离任时,须进行离任审计。
农村合作银行行长、副行长超出董事会授权范围或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作出经营决策,致使农村合作银行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策的行长、副行长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二条 农村合作银行设监事会,人数为5到9人,监事会成员由职工代表和股东代表组成,其中,职工担任的监事不得超过监事总数的三分之一。
监事会中的职工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非职工监事由股东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监事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董事会成员、行长、副行长及财务主管人员不得担任监事。
第四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监督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二)要求董事、董事长及高级管理人员纠正其损害农村合作银行利益的行为;(三)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专项审计和离任审计;(四)检查监督农村合作银行的财务活动;(五)对农村合作银行的经营决策、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等进行审计并指导农村合作银行内部稽核工作;(六)对董事、董事长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质询;(七)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及农村合作银行章程规定应当由监事会行使的职权。
第四十四条 对监事会提出的纠正措施、整改建议等,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拒绝或者拖延执行的,监事会应当向当地银行监管机构和股东代表大会报告。
第四十五条 农村合作银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条件比照城市商业银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规定执行。
农村合作银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第五章 经营管理第四十六条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农村合作银行可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的部分或全部业务。
第四十七条 农村合作银行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一)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80%;(二)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25%;(三)对同一借款人贷款余额与农村合作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20%,关联企业在计算比例时合并计算;(四)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它资产负债比例。
第四十八条 农村合作银行在辖区内开展存贷款及其他金融业务,要重点面向入股农民,为当地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农村合作银行要将一定比例的贷款用于支持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具体比例由当地银行监管机构根据当地农村产业结构状况确定。
银行监管机构应定期对农村合作银行发放支农贷款情况进行评价,并可将评价结果作为审批农村合作银行网点增设、新业务开办等申请的参考。
第四十九条 农村合作银行必须建立、健全本行对存款、贷款、结算等各项业务的内控制度,应当建立薪酬与农村合作银行效益和个人业绩相联系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
第五十条 农村合作银行不得向股东(农民股东除外)及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发放担保贷款不得优于其它借款人同类贷款条件。
前款所称关系人指:(一)农村合作银行的董事(包括独立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二)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
第五十一条 农村合作银行执行国家统一的金融企业财务会计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真实记录并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依法纳税。
第五十二条 农村合作银行应按规定向当地银行监管机构报送会计报表、统计报表及其他资料。
农村合作银行对所报报表、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农村合作银行应按规定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各类风险管理状况、公司治理、年度重大事项等信息。
第五十三条 农村合作银行应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对向股东及关系人发放贷款情况进行披露。
股东或关系人的借款在披露时应与其关联企业借款合并计算。
第五十四条农村合作银行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由监事会聘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审计报告应由监事会通过,经股东代表大会年会审议后,报当地银行监管机构备案。
第五十五条 农村合作银行的财务会计报表应当在召开股东代表大会的20日前置备于该行,供股东查阅。
第六章 机构变更与终止第五十六条 农村合作银行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需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一) 变更名称;(二) 变更注册资本;(三) 变更营业场所;(四) 调整业务范围;(五) 更换高级管理人员;(六) 修改章程;(七)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它变更事项。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视情况批准或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银监局批准以上变更事项。
第五十七条 农村合作银行接管、解散、撤销和破产,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五十八条 农村合作银行因解散、撤销和宣告破产而终止的,应向所在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局缴回金融许可证,并持所在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局通知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公告。
第七章 罚 则第五十九条 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擅自设立农村合作银行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取缔,没收其非法所得,并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农村合作银行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擅自设立、合并、撤销分支机构的,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
第六十条 农村合作银行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擅自变更第五十六条所列变更事项的,给予警告,并处l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其中,擅自更换高级管理人员的,对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
第六十一条 农村合作银行超出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业务范围开展业务活动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对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金融许可证;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 农村合作银行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五十条规定的,按照《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进行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三条 农村合作银行办理存款、贷款、结算等业务时,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按照《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处理。
第六十四条 农村合作银行的工作人员在业务经营与管理过程中,有侵占、挪用、受贿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农村合作银行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实施处罚。
第六十六条 农村合作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对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章 附 则第六十七条 本规定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八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这些都和农业银行 不是一个系统的。
陈独秀被国民党审判时章士钊怎么说
932年10月,原中共领导人陈独秀等人在上海被国民党政府逮捕,时任执业律师的章士钊自动站出来为陈辩护,请求法庭宣布陈无罪。
其“辩论状”着力阐述政府应当容忍不同政党之理论,文气逼人,震动法庭,中外报纸竞相登载。
下面便是当时登载在《申报》上的章士钊陈案辩护词:本案当首严言论与行为之别。
言论者何
近世文明国家,莫不争言论自由。
而所谓自由,大都指公的方面而言。
以云私也,甲之自由。
当以不侵乙之自由为限。
一涉毁谤,即负罪责。
独至于公而不然.一党在朝执政,凡所施设,一任天下之公开评荐。
而国会、而新闻纸、而集会、而著书、而私居聚议,无论批评之酷达于何度,只需动因为公,界域得以“政治”二字标之,俱享有充分发表之权。
其在私法,个人所有,几同神圣,一有侵夺,典章随之。
以言政权,适反乎是,甲党柄政,不得视所柄为私有,乙党倡言攻之,并有方法,取得国人共同信用,一转移间,政权即为已党所衣。
“夺取政权”云云,”夺取”二字、丝毫不含法律意味。
设有甲党首领以夺权之罪控乙,于理天下当无此类法院足辩斯狱。
法院之权,尽可推鞠违法之帝王,而独未由扶助怙势不让之政府者,凡政争之通义则然也。
往昔囊游英伦,闻教于法家戴塞,彼谓国会改选,两党之多数互易.而在朝党不肯去位,而在野受殊无法律救济之途。
诉之法官,法官必无法置对。
而英伦自有宪政以来,在朝党从不以不肯去位闻者,全由名誉律为之纲维。
故本斯而谈,政权转移之事,移之者绝不以为咎,被移者亦从不以为诟。
我往彼来,行乎自然,斯均衡之朋谊,亦作宪之轨。
十八世纪后,欧美国家之逐步繁昌,胥受此义之赐,稍有通识,颇能言之。
至若时在二十世纪,号称民国,人民反对政府,初不越言论范围,而法庭遽尔科刑论罪,同类无从援手,正士为之侧目。
新国家之气象,黯淡如此,诚非律师之所忍形容。
中国如历代暴主兴文字狱者无论也,欧洲在中古黑暗时期,士或议政,辄遭窜杀;惟英伦自大宪章确立后,“王之反对党”一名词.屹然为政治上之公开用语,人权得所保障,治道于焉大通。
各国效法,纷立宪典,遂蔚成今日民权之盛备。
倘适伦敦或之纽约,执途人而语之,反对政府应为罪否?将不以为病狂之语,必且谓为侮蔑之词。
如本案检察官起诉书:“一面对于国民党政府冷讥热骂,肆意攻击,综其要旨,则谓国民党政府威信堕地,不能领导群众”云云,曾成为紧急治罪之重要条款。
此即仰中外人而互衡之,何度量之相越及公私之不明如是其甚耶
退一步言,如起诉书所称,信得罪矣。
《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共十一条,究视何条.足资比附耶
讥而言冷,骂而曰热,检察官究以何种标准,定其反对高下之度数耶?要之以言论反对,或攻击政府,无论何国,均不为罪。
即其国应付紧急形势之特点法规,亦未见此项正条。
本起诉书之论列,无中无西,无通无别,一切无据。
此首需声明者一。
何谓行为
反对或攻击政府矣,进一步而推翻或颠覆之,斯曰行为。
而行为者,有激随法暴之不同,因而法律上之盘意义各别。
法者何?如合法之选举是。
暴者何?如暴动成革命是。
凡所施于政府,效虽如一,而由前曰推翻,由后则曰颠覆。
所立之名,于法大不相同.何也?颠覆有罪,推翻势不能有罪。
设有罪也,立宪国之政府将永无更迭之日,如之何其能之?查《刑法》第一百零三条内乱罪:“意图以非法之方法颠及政府……”言外之意,凡以合法之方法,更易政府,即无触犯刑章之虞,殊不难因文以见又。
起诉书罪陈独秀有云:推翻国民政府,由无产阶级专政。
如问此之推翻所取为何道耶?上次庭讯,审判长询及国民会议事,陈独秀答云:“共产\\\/党有权召集,则自行召集之。
如由南京国民政府召集,共产\\\/党亦往参加。
”由陈独秀之言,绝未自弃其党于普通政党,普通政党以何道取得政权,共产\\\/党亦遵行之。
此观各国议会,无不有共产\\\/党之席次,共产\\\/党之下,选区争选票,一是与他党同。
可见共产\\\/党所取政权之第一大道,仍不外法定之选民投票,即陈独秀之意亦然。
国民党政府虽以训政相标榜,而训政有期,与美国总统之任期相若。
孙中山先生恒言,天下为公,唯德与能。
无论党中何人,俱无国民党永久执拿政权之表示。
公文书中,亦无此类规定。
最近开放政权之声,尤县嚣尘上,训政之期,无形缩短;每年一开之本党代表大会,今为还政于民之故,亦正议提前。
在若此情形之下,有人谋代国民党而起,易用他种政体以行使准备交迁之政权,何得为罪? 审判长郑重问陈独秀云:“共产\\\/党最终之目的是推翻国民党建设苏维埃否?”答云:“当然,惟非最终目的耳。
”夫“推翻”二字,虽于耳未顺,然若英伦法官问保守党员云:“保守党之目的,是椎翻自由党建设巴尔温内阁否
”此除“当然”以外,当无异答。
遽科为罪,宁非滑稽之尤?或曰不然,陈独秀所云,乃暴动斗。
比在供词中,侃侃言之,何止一次?故起诉书曾切曰:“应由其领导农工及无产阶级等,以武装暴动,组织农工军,设立苏维埃政权。
”争选无罪,暴动岂得无罪乎?曰:是立分别言之,陈独秀之暴动,谓与国民党打倒北洋军阀时所用之策略正同,核之恒人心理中之杀人放火,相去绝远。
且亦只谓“应”如何而已,谓之曰应,是理想,不是事实。
又属应为,其在将来.而不在今日甚明。
《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第二条,以“左列行为”为必要条件。
左列行为者,指现在之事实。
反之,同为暴动,而不过未来之理想者,其将不在本条论域之内、初不得课识之士而知之。
独秀虽不否认暴动,而当度一再供称力量不足,并无何项暴动,江西一地之共党,与彼等意见不一致,绝未参加.亦从未派人前往视察,至于正式红军,须在取得政权后,始行组织,此时尚谈不到。
党中组织,完全独立,经费由党员节衣缩食充之,不受第三国际之一毫接济等情。
是“暴动”云云,亦揣想将来必经之阶段而已,与目前之治安,了无连谊。
所谓扰乱(《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第一条)国宪如何,毫不生影响。
所谓紊乱《刑法》第一百〇三条内乱罪)如何牵连误会,始得羼入紧急内乱之范围。
律师不教,窃所未渝。
独秀不认危害民国,而认反对国民党政府。
综其理由,约分三事:一、刺刀政治。
政府以强暴之力强抑天下人之口,使不得有所论列。
微论非党人之无言论自由权也,即高级国民党员之无枪杆者,亦禁阻使不得声。
二、搜括手段。
凡国民党之政策,悉以构成,苛捐杂税,横征无已,聚敛所得,悉数寄存外国银行,以便帝国主义者之操纵把持,侵压本邦,反之,商市萧条,农村破产,国民经济之如何衰败,举不值国民党政府之一顾。
三、抗日无诚意。
当人民一致抗声浪最高之顷,政府竟听孤军转战,不予接济,民既剥夺殆尽,民族主义且无以自恃;甚至民间宣言攘外,驳骚有得罪政府之势。
彭述之所供略同。
此之论调,盖已离却共产\\\/党本位,与一般讥切时政之声口,仿佛一气。
如西南五省,如冯玉祥先生,与共产\\\/党风牛马不相及者,近时箴规政府之文电,遍载于南北新闻纸类,亦殊去上陈三事不远。
假令吾国国体未改,帝制依然,以此置于汉人论时事疏,或宋人上皇帝书中,匪惟责罚无闻,抑且优旨嘉奖,事例颇多,无可抵谰。
至各国国会,即前席陈词;所为推排当局,惟一时舌锋是视者,其类此之论,尤难枚举。
独是中华,忝为民国,陈、彭言虽稍激,议实从同。
以此列为罪状,写入爰书,其以示天下后世?明代于谦之狱,熊廷弼之狱,当时推问,并不限于中涓,狱成之日,何尝不以为罪人斯得,然朝局一变,是非大白,至今公论如何,宁待考知。
以今例昔,事同一例。
何况陈独秀之于国民党也,今虽仳离,始则合作。
审判长屡讯陈独秀曾否在国民党担任职务?独秀坚称无有。
如实论之,却不尽然。
所供民国十年在广东任教育厅长,是为孙大元帅在粤确定政权之始,且不具论。
而十一年之赴莫斯科,为国民党容共政策所由发韧,同行者且为今日全国之最高军事长官,谈士类能言之。
尤要者,十六年四月五日,独秀与今行政院长汪精卫先生发布《国共两党领袖宣言》,首称:“中国共产\\\/党坚决承认中国国民党及国民党之三民主义在中国革命中毫无疑义的需要。
”并云:“只有不愿意中国革命向前进展的人,才想打倒国民党,才想打倒三民主义。
中国共产\\\/党无论如何错误,也不至主张打倒我们的敌人(帝国主义与军阀)素所反对之三民主义的国民党。
”由是推测,可见共产\\\/党中眼光错误,主张打倒国民党者,大有人在,而独秀苦口劝之,情见乎词,至哀告同志,使勿“为亲者所怨,仇者所快。
”即此一点,殊足酿成共产党分裂之势而有余。
审判长又问独秀:“究以何故成为苏俄干部派(即斯丹林派)之反对派?”独秀答云:“以意见不同耳。
”再问是何意见?即惨然不答,并求审判长勿复进叩党事,致陷彼于自作侦探之嫌。
此其哀情苦志,实已洋溢言表。
而独秀党籍之被开除,与联合汪精卫发表宣言一事之不见悦于莫斯科干部派人物,不无草蛇灰线,因果相寻之迹,明眼者不难一目得之。
己虽不言,而要不失为法院应采之证。
当是时也,容共为国民党公开政策,凡共产\\\/党同时为国民党,反之,凡国民党亦多同时为共产\\\/党。
陈独秀适为大团结中之一人,其地位与当今国民党诸要人,雅无二致。
清共而后,独秀虽无自更与国民党提携奋斗,而以已为干部派摈除之故,地位适与国民党最前线之敌人为敌,不期而化为缓冲之集团。
即以共产党论,托洛斯基派多一人,即斯丹派少一人,斯丹林派少一人,即江西红军少一人,如斯辗转,相辅为用,谓托洛斯基派与国民党取犄角之势以清共也,要无不可。
即此以论功罪,其谓托洛斯基派有功于国民党也,且不暇给,罪胡为乎来哉?此义独秀必不自承,而法院裁决是案,倘不注意及此,证据、方法既有所未备,裁判意旨复不得谓之公平。
要而言之,陈独秀之不能与国民党取同一之态度,势为之也;其忠于主义,仍继续研究共产学说者,理为之也。
彼将实行计划,付之后来,与江西红军无关,与第三国际复无关,以托洛斯基自号厥派,实与生物学家之奉达尔文,心理学家之奉佛洛伊德无异,而亦中山之遗教如是。
国民党人且当奉行唯谨,矧在他人,至其见到国民党之失政,引绳批杷,有所抨击,此国民之义务如是,即不为共产党,亦得激于忠义而为之。
政府现时约束舆论,刻意从严,如陈独秀所陈三事,未便公开如量发布,则有政府所颁之《出版法》,当然与其他新闻杂志等一律取缔。
必欲侦骑四出,如临大敌,一有索引,辄论大刑,国家立法之本旨,岂其如是?基上论述,本案陈独秀、彭述之部分,检察官征引《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第二条及第六条,所谓叛国、危害民国及宣传与三民主义不相同之主义,湛然无据,应请审判长依据法文,谕知无罪,以保全读书种子,尊重言论自由,恬守法条之精神,省释无辜之系累。
实为公德两便,谨状。
大法律之事,课现在不深将来。
春秋诛心,有君亲无将之义,黍立暴虐,方腹诽必禁之余。
此一为相祈经说,一为专制淫威,律以近世发现其实之《刑法》要旨,相去何万世。
本庭遗像昭垂之孙中山先生.即倡言共产主义者也。
特叮咛以示于众曰:“我们所主张的共产,是共将来,不是共现在。
”(民生主义第二讲)以故先生所持共产理论最近底而流弊毫无。
如谓将来之举动,当受刑事制裁,则以共产嫌疑先陈独秀而应被处分之人,恐非法庭之力所能追溯。
若州言可以放火.百姓不能点灯,绳之法律平等之谊,又焉可通?综上所言,陈独秀之主暴动,即未越言论或理想一步.与《紧急治罪法》上之“行为”两宁、合义迥不相眸。
是以行为论,独秀亦断无科罪理。
此应声明者二。
及次,起诉书所引罪名,一则曰叛国,再则曰危害民国。
窃思国家作何解释,应为法院之所熟知。
国家与主持国家之机关(即政府)或人物,既截然不同范畴,因而攻击机关或人物之言论,遽断为危及国家,于逻辑无取,即于法理不当。
夫国者,民国也,主权在民,时曰国体,必也于民本大有抵触,如运动复辟之类,始子为叛.始得溢为危害。
自若以下,不问对于政府及政府个何人何党,有何抨击,举为政治经社中必出之途。
临之以刑,惟内崇阴谋,外肆虐政,一大半开化之国为然,以云法制,断无此象。
从独秀之所以开罪于政府者,非以其鼓吹共产主义乎?若而主义,由司立之眼光视之,非以其与三民主义不相容乎? (检察官以《紧急治罪法》第六条起诉)如实论之,尤谬不然。
孙先生之讲民生主义也,升京明义之言曰:民生主义就是社会主义.又名共产主义,即是大同主义。
”(第一讲首段) 其解释同党之误会云:“许多同志,因为反对共产\\\/党,便居然说共产主义与三民主义不同。
“(第二讲) 下又云:“民生主义就是共产主义,就是杜会主义.所以我们对于共产主义,不但不能说是和民生主义相冲突,并且是一个好朋友“。
又云:“国民党既是赞成三民主义,便不应该反对共产主义,因为三民主义中之民生主义之目的,就是会众人能够共产。
”(同上)综合前后所论、其说明民生过程共产相同及相质相别之处,何等明切。
今孙先生之讲义,全国弦诵,奉为宝典,而陈独秀之杂志,此物此志,乃竟大干刑辟,身幽囹圄。
天下不平之事。
孰过于斯
又起诉书指独秀“打倒资本家,没收土地,分配。
打倒资本家,没收土地,分配贫农,其言词背谬,显欲破坏中国经济组织、政治组织,此即《中山丛书》求之,复如桴鼓之应,不差累黍。
民生主义第一讲云:“资本家和工人的利益,总是相冲突,不能调合,所以便起战争。
最好是分配之社会化,消灭商人的垄断。
’斯与起诉书中上述各语,论质论量,俱不知有何分殊。
尤为彰明较著者,同盟会之四大政纲,第四即日平均地权,既曰平均,当日分配,后有分配,其先必有没收。
没收者何?取之地主之谓。
分配者何?给与贫农之谓。
商人的垄断于焉消灭,劳工之冲突,于焉化除。
中国传统至今之经济政治两种组织,如之何其不破坏乎?援陈证孙,本如一鼻孔出气,谓是言词背谬。
龙头大有其人。
尤有足资记注者,孙先生平均地权之策,至今迄未实行,其所以然,则曩述“共将来不共现在”一语,足为铁板注脚。
惟其如是,故孙先生时时以“革命尚未成功”一语强聒于众。
盖平均地权之业,须以革命之力成之,理势则然也。
夫孙先生之革命,与陈独秀之暴动,一贯之论尔。
孙先生之书,既为国人所诵习,既其革命方略,亦谆嘱同志努力为之。
独陈独秀以含义悉同之“暴动”字样,求民生主义内之同一中坚政策实现。
乍一启口.陷阱生焉,凡服膺中山主义之忠实信徒,其谓之何?且也,就陈独秀、彭述之连日口供观之,此二人者,并不得视为表里如一,首尾一贯之共产\\\/党,何以明其然也?
了解历史
我觉得这篇写的不错,你看看吧~~(1)、 玉龙集团 成都化肥厂是1958年全国首批兴建的13套年产2000吨合成氨的小氮肥厂之一,2001年改制后更名为成都玉龙化工有限公司, 2002年与省农司合作,实现资产重组,为企业发展打下更为坚实的基础。
40多年的艰苦创业,公司多次受到原化工部、四川省和成都市各级领导的表彰,荣获原化工部首批命名的六好企业、精神文明工厂、全国环境优美工厂等殊荣。
裕农牌碳铵、尿素获部优、省优。
98年以来公司不断进行技术改造,先后采用四套先进的进口和国产DCS计算机控制系统,使产品产量、质量不断提高,成本不断降低。
目前,公司具有年产10万吨合成氨、13万吨尿素、10万吨碳铵、10万吨复合肥的化肥生产能力。
在质量第一、用户至上的生产经营宗旨指导下,产品深得用户好评和市场亲睐,2001年荣获四川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工业企业最大市场占有份额30强,2002年公司裕农牌尿素被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列入免检产品,2003年被评为成都市模范企业。
玉龙公司控股1个子公司和3个分厂,成都科创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生产水处理剂、聚丙烯酸脂特种橡胶等多种精细化工产品,成都化肥厂生产尿素和碳铵;成都玉龙化工有限公司复合肥分厂生产复混肥;宝鸡市川龙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碳铵、甲醇、初甲醇。
作为一个迄今有40余年的老化肥厂, 玉龙公司位于古蜀商贾道上的驿站,也是诸葛孔明用兵布阵设“旱八阵”的军事要地———青白江,一个具有诗意的名字,一块富庶的宝地,成都市的工业区,在这里云集了众多大小规模的国有企业,直到本世纪初,在历经各种变革以后,留存下来且有活力的企业已屈指可数。
其中,成都玉龙化工有限公司,不仅是一家很有活力的企业,也成了青白江区的纳税大户之一。
“玉树临风立大地,蛟龙出水腾长空。
”成都市技术监督管理局青白江分局副局长、著名书法家沈宗富为成都玉龙化工有限公司题写的一幅对联,以说明今天的玉龙公司如一棵参天的大树,任凭风吹雨打,它都坚定不移地挺立于大地,又如出水的蛟龙正腾飞于长空,比喻该公司的发展前景广阔。
??玉龙化工有限公司的前身是1958年全国首批建起的13家小型氮肥厂之一,坐落在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大湾镇,后来更名为成都化肥厂, ,在全国很有名气。
然而,由于设备落后、管理混乱和体制等原因,致使企业在获得短时间的一些成绩后,便很快就坠入了低谷。
当时,在这个企业中共有大小独立核算的经营部门30多个,造成了资金严重分散、流失,其中一个分厂竟莫名其妙地就将500万元资金挥霍得无影无踪;一个年产25000吨合成铵的小型企业,居然有职工1600多名。
这样一来,企业不仅已难再向前发展,甚至还负债累累。
成都化肥厂已走到了破产的边沿! ??1994年8月15日,成都市工交工委和成都市化工局对该企业的领导班子进行了彻底调整,当时在厂已有26年工龄、并已是经营副厂长的袁开全被任命为厂长兼党委书记,主持企业的全面工作。
??袁开全上任伊始便提出“二次创业负重攀登”的口号,接着就采取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对企业进行彻底整治。
首先是重新组建了一个专业化、知识化、年轻化的领导班子,当时在整个班子里,平均年龄不到40岁,其中一位厂领导才28岁;其次是开始收缩战线,清产核资,清理内部人员,重新选用人才,将大批闲散人员予以逐步分流,对人员和机构都进行了精简;最后是整治和更新生产设备,使厂里的生产恢复正常。
??有了新的用人机制和健全的管理制度,加上新的治厂方略,再通过全厂干部职工的艰苦奋斗,成都化肥厂这个身染顽疾的企业,终于又起死回生了。
??改革,不断探索新路子,似乎已成为有了生机的成化厂一直追求的目标。
1999年,成化厂为了建立现代企业的管理制度,以产权制度为中心进行改制,成功组建了“成都玉龙化工有限公司”。
职工和资产实现了身份置换产权变更、和机制转换三个百分之百,在企业内部建立了以法人治理结构为中心的现代企业制度,为企业轻装上阵参与市场竞争创造了条件。
2002年7月,根据公司发展所面临的形式和做大做强的要求,玉龙公司又与省农资集团公司进行了资产重组,实现了产权多元化结构。
??玉龙公司在不断进行机制改革和制度创新的同时,还对公司原有的生产设备和生产技术进行改造,走新型工业可持续发展之路。
他们在改造过程中,并不是简单地扩大再生产,而是尽可能采用国内外先进的技术、工艺和设备。
近几年来,他们共筹措资金达一亿多元投入到技改、扩建中,先后组织了“合成铵四改六”、“尿素六改十”、“双一段直接转化”等六大项目的技改工程,对原来落后的工艺间歇转化改为连续转化,使之节省资源和合理利用资源,降低能耗,注重环保,提升效益。
??这个资深的老牌企业,自建厂到这时前后共经历了两次改制,每一次成功的改制,都是企业的一次飞跃。
当一个全新的玉龙公司诞生后,企业早已有了很大的变化:此时公司的员工已由原来的1600多人下降到740人,其中在岗人员只有500多人;公司生产的合成铵年产量,由原来的2.5万吨上升到10万吨;尿素由4万吨上升为13万吨。
改革使企业找到了出路,打开了崭新局面,为玉龙的发展和腾飞注入了新的活力。
??现代企业的管理理念是以人为本,全面提高人的素质和体现人性化。
作为玉龙公司的总经理兼党委书记袁开全先生,特别注重企业的人文因素。
首先,公司在制定有关方面的制度时,内部一律实行全员竞聘,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选用人才制度;其次,近三年来共投资70多万元用于对员工的培训。
先后举办了技术培训班、管理人员中专班和MBA班,共培训员工420多人。
今年又与西华大学达成协议,在玉龙举办了一个经济管理的成人大专班,为该公司培养高级管理人才。
??关心员工疾苦,提高员工生活福利,这是袁总作为公司领导最得人心之处,也是他管理企业的主要法宝。
随着公司效益的不断提高,公司便把员工利益放在首位,通过调整工资结构和修改奖金方案,使员工收入大幅度提高。
玉龙公司是青白江区市属以上企业中员工住房面积最大、生活环境最优的企业,近700户家庭的平均住房面积达80平方米以上,而且,生活区还新建了两处漂亮的花园,其绿化面积达到了30%。
在“质量第一,用户至上”的生产经营宗旨指导下,产品深得用户好评和市场青睐,“裕农”牌尿素、碳铵属于部、省优质产品,2002年到2004年连续三年,尿素被评为省免检产品;2003年,公司实现利润1158万元,今年1—5月,不到半年时间就已创利润1580万元,又创造了一个奇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