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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综治三率会议主持词

时间:2013-06-12 21:52

如何提升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满意度发言稿

10月15日至16日:伊朗与美英法俄中德六国将就伊朗核问题在日内瓦举行新一轮会谈。

这是自伊朗总统鲁哈尼今年8月就任以来举行的首次谈判。

最近一段时间,美伊关系出现松动,双方展开了一系列积极接触,伊朗核问题出现转机,人们对此轮会谈抱有一定期待 2013年10月14日时事新闻:1、中央财政近日安排50亿元资金,全部用于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治理工作,具体包括京津冀蒙晋鲁6个省份,重点向治理任务重的河北省倾斜。

该项资金以“以奖代补”的方式,按上述地区预期污染物减排量、污染治理投入、PM2.5浓度下降比例3项因素分配。

2、自10月8日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挂牌后正式受理企业登记注册申请之后,今天,首批受理企业获得营业执照。

一个窗口受理、3个工作日办妥,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外商投资企业备案证明全部到手,上海自贸试验区的行政效能让企业惊叹“不可思议”。

2013年10月13日时事新闻:1、截至目前,新一届中央政府分三批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共计221项。

下一步,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将朝哪些方面发力?近日中央编办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时透露,最终审批目录将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特别是行政相对人的监督,不在目录内的行政审批事项日后将不得实施。

2、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10月11日介绍,证监会于2012年年底启动的首发公司财务会计信息专项检查,历经发行人及中介机构自查、发行审核部门对自查报告进行审阅、证监会组织经验丰富的会计师进行抽查等三个阶段,目前现场检查工作已完成。

2、  日前,美国海军最新一代的“福特”号航空母舰建造近4年来首次完成漂浮测试。

据悉,该航母预计最快会在2015年底正式服役。

当地媒体评论称,作为当今世界最新型、实力最强的大型水上战舰,“福特”号航母的问世无疑会对全球海军装备产生新的巨大冲击,也将引领新一代航母的技术标准。

2013年10月12日时事新闻:1、国务院总理10月12日上午在泰国王宫会见泰国国王普密蓬的代表诗琳通公主,泰国总理英拉陪同会见。

首先转达对普密蓬国王陛下及王室成员的亲切问候。

他表示,中泰文化亲,往来亲,感情更亲。

泰国王室长期为推动中泰友好,促进两国人民的了解和友谊作出了重要贡献。

2、海关总署新闻发言人、综合统计司司长郑跃声12日在国新办发布会上透露,今年前三季度,我国进出口总值19.07万亿元人民币,扣除汇率因素同比增长7.7%。

我国外贸总体增速低位企稳的同时,质量和效益也得到了提升。

首先,我国外贸依存度持续回落,我国经济发展由外需拉动向内需驱动转变。

其次,外贸发展的自主能力增强。

前三季度,一般贸易进出口增长7.8%,加工贸易方式进出口增长了0.7%。

相比加工贸易,一般贸易进出口更能够体现一国对外贸易发展自主性和经济实力。

第三,外贸地区布局协调推进,中西部进出口快速增长。

3、中国政府网10月12日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意见提出,到2015年底全国关闭2000处以上小煤矿。

意见明确,要加快落后小煤矿关闭退出。

重点关闭9万吨\\\/年及以下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加快关闭9万吨\\\/年及以下煤与瓦斯突出等灾害严重的煤矿,坚决关闭发生较大及以上责任事故的9万吨\\\/年及以下的煤矿。

4、据诺贝尔奖官方网站消息,禁止化学武器组织获得2013年度诺贝尔和平奖,获奖理由是“为表彰其在全面销毁化学武器方面的贡献”。

这是挪威诺贝尔委员会第25次将和平奖颁发给机构组织。

2013年10月11日时事新闻:1、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近日就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作出重要指示强调,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充分认识“枫桥经验”的重大意义,发扬优良作风,适应时代要求,创新群众工作方法,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矛盾和问题,把“枫桥经验”坚持好、发展好,把党的群众路线坚持好、贯彻好。

指出,50年前,浙江枫桥干部群众创造了“依靠群众就地化解矛盾”的“枫桥经验”,并根据形势变化不断赋予其新的内涵,成为全国政法综治战线的一面旗帜。

浙江省各级党委和政府高度重视学习推广“枫桥经验”,紧紧扭住做好群众工作这条主线,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重要保障。

2、近日,巴塞尔委员会发布了中国资本监管规则与国际资本监管规则一致性的评估报告,对中国银行业资本监管制度给予了积极评价,总体评估结论为“符合”,资本监管框架的14个组成部分中,12项被评为“符合”,两项被评为“大体符合”。

巴塞尔协议即资本充足协议,是由巴塞尔委员会制定的一套国际通用的、以加权方式衡量银行表内与表外风险的资本充足率标准。

3、中国证监会10月11日公布相关批复,同意大连商品交易所挂牌铁矿石期货合约,具体挂牌时间由大商所根据市场状况及各项准备工作的进展情况确定。

中国是世界最大的铁矿石消费国,2012年中国铁矿石消费量10.5亿吨,占世界消费总量的59.4%。

铁矿石价格近几年波动频繁剧烈,据大商所数据,2010年,铁矿石的年化价格波动率为18.6%,2012年达到24.3%。

3、10月10日,世界银行行长金墉在世界银行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2013年秋季年会召开前一天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中国致力于改革和推动经济转型令人印象深刻,“中国正在向非常好的方向前进”。

IMF总裁拉加德也表示,经济增速相对放缓有助于中国经济转型。

2013年10月10日时事新闻:1、国务院总理10月10日上午在文莱首都斯里巴加湾市出席第十六次东盟与中日韩(10+3)领导人会议。

文莱苏丹哈桑纳尔主持会议。

东盟十国、日本、韩国领导人共同出席。

2、总部设在德国法兰克福的欧洲中央银行10月10日发表声明说,该行与中国人民银行9日签署了规模为3500亿元人民币\\\/450亿欧元的中欧双边本币互换协议,协议有效期为3年。

3、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上海市委书记韩正10月10日下午会见即将在上海举行的首届两岸和平论坛与会台湾代表。

韩正说,两岸和平、共同发展,振兴中华、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是两岸同胞的共同愿望。

最近两岸积极互动之中展现的正能量,让两岸同胞都为之振奋。

上海在推进国际经济、金融、贸易、航运中心建设过程中,积极借鉴了台湾的发展经验。

作为见证者和参与者,在沪台资企业、台湾同胞也为上海“四个中心”建设作出了很大贡献。

4、 银监会近日对《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自然人可发起设立农村商业银行,其入股资金需为自有资金,注册资本为实缴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单个自然人股东及其关联方合计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农村商业银行股本总额的2%,职工自然人合计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农村商业银行股本总额的20%。

5、当地时间10月10日凌晨,利比亚临时政府总理阿里·扎伊丹在首都的黎波里遭绑架。

当天12时左右,扎伊丹被释放。

关于他遭绑架的原因,媒体说法不一。

扎伊丹在社交网站上说:“他们绑架我是为了逼我辞职。

”扎伊丹被绑架事件恰是当下利国内局势混乱的一个缩影。

由于各派利益纠结,诉求不一,又没有一个强有力的中央政府,利国内出现各派武装各自为政的“亚分裂状态”,对国家统一造成巨大威胁。

乡镇安全生产管理办公室职务属于公务员吗

平安校园 为学生成长护航 2007-4-18 10:05:50 欢迎报名参加全国首届品牌幼儿园发展论坛 为配合省教育厅平安校园的创建活动,我做了有关的一个版面,获得来浙江进行和谐校园调研的教育部郑增仪司长与俞处长的赞扬。

厅基教处领导也表示做得不错。

作为喉舌,做好各项配合工作是我们报纸的任务,推出各种创新实践让人有借鉴,是媒体人的责任。

听到读者告诉我,我选择的各地亮点他们可以学着做的时候,挺开心的。

~ 平安校园 为学生成长护航 □本报记者 言 宏 日前,针对如何加强学校安全教育,创设平安校园,记者采访了部分教育行政官员、教育专家和一线的校长、教师。

学校安全工作受重视 隐患仍多多 浙江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副处长王振斌认为,随着科学发展观的确立,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的颁布,中小学生的安全工作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重视。

目前,教育部、浙江省委和教育厅领导都非常重视安全工作,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政治高度,以“安全责任重于泰山、师生平安高于一切”的工作理念,发动全系统广大师生员工,把学校安全工作融入到学校常规管理和教育教学实践之中,提高广大师生员工的安全意识。

教育部、公安部等10部门联合制定并实施了《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浙江省在2007年1月颁发了《浙江省中小学幼儿园治安管理办法》等6个管理办法。

虽然近些年来,来自学校内外对学生的身体、心理的侵害行为有所控制,非正常死亡学生数每年有较大幅度下降,但存在的问题仍不少。

目前涉及学校青少年生活和学习方面的安全隐患较多,主要问题在于:浙江省处于沿海地带,江南水乡,水网纵横,暑假学生溺水事故较多;学校交通安全存在隐患,主要是道路交通风险、学校接送车辆超载和车况不佳等;师生饮食安全方面的不好;校舍安全存在隐患;学校周边环境秩序不好,无证经营食品摊贩、小卖部比较普遍,网吧、电子游戏室的存在易滋生事端;不法分子对校园和师生人身安全的危害;有些学校还存在危房及体育设备的不安全问题。

在调查中记者发现,除了上述隐患,学生的身心特点也成为易受伤害的因素。

一方面少儿期的孩子活泼好动,对任何事都充满了好奇心,什么都想看一看、摸一摸;但另一方面身体的协调性较差,缺乏一些必要的生活经验,自我保护的意识较差,常常不能预见自己的行为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

近年来,少儿意外事故时有发生,有相当大的比例是由于少儿缺乏自我保护能力和安全常识造成的。

中学生发生意外伤害的原因与他们日常生活行为密切相关。

交通安全意识淡薄、携带锐器、打架等危险行为是造成身体伤害的主要根源。

此外,自杀倾向、情绪障碍等心理问题是导致青少年意外伤害的另一个根源。

王振斌认为,学生安全事故发生在校内的主要是传染疫病、食物中毒、打架斗殴、猝死等,占学生安全事故的小部分。

而发生在校外的学生安全事故是大量的。

有很大一部分安全事故是由于学校周边治安环境较差、学校防范意识不强、安全管理措施不到位、设施条件差造成的,也有由于学生自身行为不当造成的。

因此学校一方面要加强管理,杜绝安全隐患,另一方面要对青少年开展有关意外伤害的教育,同时对其加强安全管理和监护,制定具体的预防措施。

要真正做好这个工作,仅靠教育部门的努力是不够的,需要全社会的支持,需要整合各部门的力量进行综合治理。

完善管理制度 夯实安全基石 被采访者普遍认为,要做好这个工作,措施之一是完善管理制度,夯实安全基石;措施之二是强化教育,提高师生自我保护意识和防范能力。

为此各地做了不少实践工作: 首先要明确目标,落实责任。

如杭州市、宁波市、衢州市等教育局都与基层单位签订了目标责任书。

金华市教育局与市直属学校、县(市、区)教育局和局机关各处室签订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书及安全教育责任书,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学生安全、法制教育列入学校、单位年度工作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指标,明确主要领导为本部门社会治安第一责任人,市局机关安排综治专项经费,做到经费有保障。

衢州教育局与各县(市、区)教育局和市直学校签定了《中小学安全教育工作管理目标责任书》,把学校安全工作与领导任期目标、工作岗位责任制、政治荣誉及经济利益挂钩,并据此进行考核奖惩。

各学校也层层签订了安全责任书,落实了“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安全工作岗位责任制。

其次,细化管理,强化程序。

如宁波教育局强调用制度来规范管理,主要是健全信息上报制度,加快安全管理队伍建设。

2006年,教育局成立了一支由各地、校分管领导、安全联络员组成的安全工作队伍。

教育局按时召开季度例会,各地、校都能认真参照市教育局要求,并根据实际,基本形成例会制度。

建立了集体活动申报制度,凡学校举行大型集体活动必向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学校确保活动场地安全、车辆安全、预案齐备。

嘉兴市教育局将学校安全工作加以细化,结合实际,制订一系列配套制度,主要有安全工作领导负责制度、安全教育制度等。

台州市建立了“安全教育周(日)”活动制度,将每年三月份的最后一周确定为“安全教育活动周”,全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做到认真筹划组织,积极开展各项针对性的安全教育活动。

第三要认真排查,重在防范。

各种意外安全事故的发生不少有迹可循,在隐患排查中,宁波教育局将全面检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定期检查与日常防范相结合,做到日巡逻有痕迹,周检查有记录,月排查有档案,努力消除各类安全事故隐患。

2006年宁波教育局共部署排查8次,三江中学门楼、奉化江口中学学生宿舍等一批危房的隐患被发现并及时得到整改。

各地教育局又根据各自特点,或集中开展地毯式检查,或加强日常巡查,消除了多处安全隐患,如余姚教育局全年排查教育用房安全隐患164处。

金华教育局开展学校安全隐患的专项整治行动,组织人员对直属学校和开发区学校的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和学生宿舍、实验室、食堂、消防设备、火灾隐患、学生接送车等进行专项检查,对检查结果进行了通报,责令限期整改。

对各县(市、区)教育局学校安全工作进行了抽查。

台州市教育局建立了全市学校自然灾害隐患点机制。

为了有效防范台风、山体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给全市学校师生和财产安全带来严重损失,他们针对近年来台州各类自然灾害频发的现状,统计全市学校各类重大自然灾害隐患点,专门下发了《关于确定全市校园自然灾害隐患重点防范点名单的通知》,确定了26所学校为市级校园自然灾害重点防范点,从隐患地点、隐患类型、隐患状况和校长及其联系电话等方面逐一建立隐患点档案,重点加强预防管理,加强整改,及时应对,以防不测。

第四要以创建“平安校园”为载体,做好各项工作。

继2005年我省全面开展“平安校园”创建以来,各地教育局把“平安校园”创建工作作为推动学校安全工作深入开展的一个有力抓手,联合公安、综治等力量,通过“平安校园”的评比,达到了促投入、除隐患、抓意识的目的,提升了校园的安全系数。

目前,全省“平安校园”通过验收的为52%。

通过创建“平安校园”,学校安全工作力度进一步加大,一些安全长效机制开始形成,如宁波建立了校园周边的巡逻制度、校园110制度、警校联系制度等,宁波市已创建“平安校园”800余所,占总数的80%以上。

伴随着杭州市学校基础建设现代化的进程,教育局对学校安全技防设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制定了更高的标准,增加了硬件投入。

2006年,教育局要求各直属学校(单位)全部建立视频报警系统,为此,教育局投入专项资金260万元,此外又发动各学校、单位自筹资金参与投入,局本级和学校(单位)共计投入555万余元。

目前,各校(单位)视频报警系统已安装到位并切实发挥了作用。

为确保“平安校园”创建工作落到实处,衢州教育局狠抓制度建设,修订完善了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先后下发了有关加强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20余个相关文件,强化了“定期检查和日常防范相结合”安全管理制度、学校出游活动(大型活动)报批制度、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安全工作月报制和安全工作信息报送等一系列制度。

各学校也对《食堂卫生管理制度》《学生寝室管理制度》《门卫管理制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实验室管理制度》等安全制度进行了补充修订和完善。

台州市则以校为单位重点抓好“六个一”活动。

即:发一封安全倡议书,开一次“自护自救”主题班会,发动一次集体签名,挂一幅宣传横幅,举行一次集体疏散演练,进行一次安全知识测试。

并加强家校联系,办好家长学校,采取安全家访、发《告家长安全书》、家校通提示等形式,切实加强学生的节假日安全。

据统计,全市共印发5.6万余份《告家长安全书》。

强化教育提高师生自我防范能力 近年来,中小学生意外伤害事故时有发生,有关专家指出,通过安全教育和预防,提高学生的自我保护能力,有80%以上的意外伤害事故可以避免。

保护学生安全,是学校、家庭和社会的共同责任。

为了消除安全隐患,学校要把安全教育真正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引导学生树立安全意识,掌握安全知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家长要切实履行对孩子的监护责任,把安全教育列为家庭教育的重要内容。

学校要重点研究当地多发事故特点,教给学生们遇到危险时应采取的办法和措施,积极主动地与当地公安等部门和共青团、少先队组织加强联系,建立安全工作合作机制,把安全工作抓紧抓好。

为了保障学生安全和健康成长,教育部门应当大力开展各种形式的安全教育。

安全教育进课堂是提高学生自我保护能力最重要的途径。

宁波市对将学生安全教育列入课程的相关内容作出明确规定,并要求将安全管理知识纳入校长园长培训内容。

教育局开展了向全市中小学校赠送《安全警示录》安全录像,设计、张贴“平安校园”系列画,编写《安全科普知识读本》等一系列的活动,各地也根据实际开展了多种安全教育活动。

据统计,全市累计举办安全知识竞赛240余场,演讲比赛170余场,参观图片展览10万余人次。

为降低安全事故发生率和学生非正常死亡率,嘉兴采用集中教育与分散教育相结合,校内教育与校外教育相结合,专题教育与学科教育相结合,开展多层次、多形式、多渠道的各种教育活动,丰富安全教育的内容,拓宽安全教育的渠道,增强安全教育工作的实效性,提高广大师生的自我防范能力。

如全市教育系统深入开展了安全教育周活动,开展了“安全伴我行”等一系列安全教育宣传活动。

与市交警支队联合开展中小学生交通安全征文、摄影和书法比赛等系列活动,与卫生防疫部门联合举办食品卫生知识竞赛等一系列活动。

衢州教育局开展了以“预防校园侵害,提高青少年儿童自我保护能力”为主题的“安全教育周”专题活动,各地各校警钟长鸣,强化了安全教育宣传工作,以“安全活动月”“安全教育周”等为主载体,通过课堂教学、班会、举办专题讲座、发放安全手册、制作宣传板等多种形式,开展丰富多彩的宣传教育活动,牢固树立 “安全是学校的生命”的观念,生动形象地对学生进行火灾、交通事故、食物中毒、拥挤踩踏、溺水、地质灾害等事故的防范教育。

他们还组织开展了“中小学生心理健康教育”课题研究;举行了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示范课观摩活动;各学校相应成立了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指导小组,建立了教师申诉制度和学生申诉制度。

配备心理健康教师,开设心理健康课程,进行心理健康咨询、辅导、跟踪、干预等,对有严重心理障碍的学生,指定专人给予更多的关注和帮助,以避免不测事件的发生。

总之,要做好这个工作必须贯彻学习教育部、公安部等10部门联合制定并实施的《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及浙江省近日颁发的6个管理办法等文件,落实预防措施;健全法律制度,明确主体责任;运用社会合力,开展综合治理;加强法制教育,提高预防能力。

要从法律角度正确界定学生伤害事故,并及时、妥善处理损害赔偿问题,切实维护学校、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中国社会转型给纠纷解决机制提出哪些要求

近年来,我国经济实力大幅提高,民主法制建设取得新进展,人民生活显著改善,社会大局总体稳定。

但由于我国社会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社会结构、组织形式、利益格局的深刻变化也使我国社会呈现人民内部矛盾凸显、刑事犯罪高发、纠纷类型多样化等特点。

尤其是因贫富差距、城乡差距、分配不公、社会保障、劳动就业等问题引发的多样化、群体化、对抗性、敏感性的矛盾纠纷不断增多,处理难度大。

新形势提出新挑战,新问题产生新任务。

如何服务于改革开放、社会稳定的大局,如何提高我们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是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因此,建立与完善一整套合理有效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显得尤为重要。

【关键词】构建 完善 纠纷解决机制近年来,伴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经济体制变革不断深化、社会利益格局不断调整,社会矛盾纠纷处于高发时期,且呈现出纠纷主体多元化、利益诉求复杂化、纠纷类型多样化等特点,对现有的社会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提出了新的挑战。

应对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的发展趋势,加快构建和完善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整合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多种社会资源,综合运用调解、仲裁、诉讼等多种方式和手段,形成功能互补、程序衔接的矛盾纠纷有效化解体系,为社会主体和纠纷当事人提供符合他们利益偏好的、可供选择的纠纷解决途径,从而能及时有效地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这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需要研究和解决的一项重要课题,本文将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内涵、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现实意义、基本思路、具体措施等几个方面进行探讨和分析。

一、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概述。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与传统的“一元化”化解矛盾的方式方法相比较而言的。

简单地说,就是由于当前矛盾纠纷主体的多元化、类型的多元化、诉求的多元化,化解矛盾纠纷的思路、方法、措施、途径等也应多元化。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指在一个社会中,诉讼和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各以其特定的功能和特点,结成一种互补的、满足社会主体多样需求的程序体系和动态的运作调整系统。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诉讼的方式,一类是诉讼以外的方式,也即所谓的ADR。

ADR是英文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的缩写,其意为“替代性(或选择性)纠纷解决方式”,最初是指20世纪逐步发展起来的各种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 现已引申为对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着的、诉讼制度以外的非诉讼纠纷解决程序或机制的总称。

目前,在各国司法实践中广为使用的不经过正式的审判程序而解决纠纷的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主要有仲裁、调解、谈判、案件评估(case valuation)、法院微型审判(mini-trial)、早期中立评估(early neutral evaluation)、由法官主持的和解会议(judge hosted settlement conference)等。

这一概念既可以根据字面意义译为“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 亦可根据其实质意义译为译为“审判外(诉讼外或判决外) 纠纷解决方式”或“非诉讼纠纷解决程序”、“法院外纠纷解决方式”等。

[1]当代国际比较法学家将ADR 的共同性特征概括为以下几个基本要素:第一,程序上的非正式性(简易性和灵活性);第二,纠纷解决基准上的非法律化。

即无需严格适用实体法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基本原则框架内,可以有较大的灵活运用和交易的空间;第三,从纠纷解决主体角度,ADR 具有非职业化特征,可以使纠纷解决脱离职业法律家的垄断;第四,形式的民间化或多样化,其中民间性ADR 占据了绝大多数;第五,从纠纷解决者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看,包括仲裁在内的ADR 的构造是水平式(horizontal) 的或平等的。

中立第三人并不是行使司法职权的裁判者(法官) ,当事人的处分权和合意较之诉讼具有更重要的决定意义,因而被称之为更彻底的新当事人主义;第六,纠纷解决过程和结果的互利性和平和性(非对抗性)。

[2]在这个意义上,我国的人民调解及其他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都符合这些基本特征,可以被涵盖在ADR 的范畴之内,尽管它们都保持着各自的特殊性。

目前, 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一套有中国特色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具体体现为以诉讼为核心,各种非诉讼方式为补充的相互配合、相互衔接,综合运用政治、经济、法律、行政、教育等多种手段来协调处理社会矛盾纠纷。

[3]我国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也可以分为诉讼和非诉讼两类方式,诉讼方式即法院判决,非诉讼方式包括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当事人和解、行政裁决、行政复议、仲裁、信访等。

二、构建大调解相衔接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现实意义。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任务。

和谐社会不是没有矛盾的社会,而是社会矛盾纠纷得到及时妥善化解、人民权益得到及时有效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得到及时有力弘扬的社会。

及时妥善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就必须建立一套科学有效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

当前,由于冲突的性质、形式、对抗程度不同,解决纠纷的手段、方式也必然是多样的。

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对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一是有利于构建和谐有序的社会格局。

发展是第一要务,稳定是第一责任,要确保各项事业有新格局、新水平、新发展,必须有一个安定和谐的社会环境。

而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仍然是人民内部矛盾凸显、刑事犯罪高发的时期,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仍然大量存在。

特别是随着经济体制、社会结构、利益格局、思想观念的深刻变革,有些矛盾纠纷跨地区、跨行业,跨部门,突发性强,发现和控制难度大,靠单一渠道解决社会矛盾纠纷已不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司法干预社会矛盾纠纷是非常重要的手段,但对某些矛盾纠纷不是最佳的手段,因为司法的职能是裁判争端,不具有直接分配社会资源的职能,许多利益调整的矛盾纠纷需要运用行政的、经济的方法实施综合调控,不易进入司法程序。

同时司法资源是有限的。

如果群众遇到纠纷都走诉讼这一独木桥,必然会导致一些原本可以通过平和方式解决的矛盾更趋对立,最终影响社会和谐。

积极探索建立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有效衔接、协调运作的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综合利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运用教育、协商、疏导等方法,深入开展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提高调处效能,有力地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是符合保障民生、人民利益至上的执政目标。

人民法院将有限的审判资源用于解决重大疑难的社会矛盾纠纷,对一般的民间纠纷倡导采取多元化的解决方式化解在诉前、解决在诉外,是缓解审判压力、成功化解矛盾的有效途径。

实践证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是司法审判的重要基础,通过协商解决纠纷,可以使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和处分权得到更多的尊重,可以更好地维系家庭温情、邻里礼让、交易诚信,可以更多地增强社会宽容和社会责任。

人民调解、行政调解所具有的增强凝聚力、传承道德价值和协调法律与公序良俗的特殊作用,是法院判决所不能替代的。

对于当事人来讲,有事就打官司不是法律意识强的表现;对于法院来讲,不是受理的案件越多越体现政绩。

发挥多元调解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优势,把大量矛盾纠纷化解在诉外,完全符合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符合人民利益至上的具体要求。

三是有利于促进平安创建活动的不断发展。

新的形势和任务,要求各相关部门必须加强协作配合,全面发挥社会控制作用,共同构筑资源配置合理、机制运转高效的社会矛盾解决体系,为不同类型的社会矛盾提供相应的解决渠道。

不断创新调解理念、调解手段和调解方法,推动完善以“以党委统一领导、各相关部门组织联动、法院积极主导、诉求渠道畅通、信息资源共享、基层群众受益”为核心内容的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从源头上预防、疏导、分流社会矛盾,深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有利于及时消除各种影响社会发展的不稳定、不和谐因素,特别是通过协商、和解的方式解决各类矛盾纠纷,有助于协调统一各方利益,加强团结合作,把人心凝聚到谋发展、干事业上,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三、充分发挥大调解相衔接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作用的基本思路。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不断化解社会矛盾的持续过程。

一个趋于和谐的社会、一个成熟的法治社会,国家应当为不同类型的社会纠纷提供相应的解决渠道。

每一种纠纷解决方式应当占有自己的位置, 发挥各自的作用,并且相互补充、相互协调。

每一个具体的矛盾纠纷, 都应当有不同的诉求表达渠道和化解方式。

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就是要明确各种纠纷解决方式在社会矛盾纠纷解决工作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形成既充分发挥每一种纠纷解决方式的特点和优势,又能够相互衔接配合、相互补充的满足社会主体多样需求的社会矛盾纠纷解决模式。

发挥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大调解的作用,基础在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人民调解的建立和加强,根本在于诉调一体化对接,完善以人民调解为基础、行政调解为中心,诉讼调解为主导、司法审判为保障的多元化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把民间调解发扬光大,把行政调解发挥到位,把法院调解贯彻始终,最大限度地将各种消极因素转化为积极因素,实现调解效果的最大化。

(一)加强人民调解,打牢基础建设。

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人民调解是基础,是第一道防线,必须在加强人民调解上下功夫,要发挥人民调解在矛盾纠纷调解工作体系中的基础作用。

要大力拓展人民调解工作领域,在继续做好婚姻、家庭、邻里、房屋宅基地、生产经营、损害赔偿等常见性、多发性纠纷调解的同时,积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新任务新要求,积极参与土地承包、环境保护、劳动争议、医患纠纷、征地拆迁、等社会热点、难点纠纷的调解。

要切实强化人民调解矛盾纠纷预防、法制宣传教育功能,努力提高调解质量,加强调解组织网络建设。

在各单位、各社区(乡镇)、各行政村都建立起人民调解组织,配备人民调解员,及时吸收一些德高望重、有群众威信的人员参加,优化民调组织结构。

基层法院应设立专门的诉前调解机构,配备调解经验丰富、审判理论水平较高的法官,同时聘请有威望、调解经验丰富的街道司法所长、街道社区推荐的司法协理员为特邀调解员,还应从司法所长、发挥作用好的司法协理员中聘请司法联络员,协助法院调解案件,或受法院委托独立主持调解法院所受理的案件。

要加大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投入力度,落实人民调解工作经费,提高人民调解员的待遇,并将经济补贴与工作业绩考核挂钩,最大限度地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

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在“四位一体”大调解中的主导作用,与司法行政机关密切协作,结合具体案件,通过系统授课、专题讲座、答疑释惑、协助调解等方式,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业务指导和人民调解员的业务培训,提高人民调解员的业务素质,增强人民调解工作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能力,确保人民调解员在化解社会矛盾中发挥得早、化解得了、控制得住、处置得好,真正发挥“第一道防线”作用。

(二)强化行政调解,调配救济资源。

要强化行政机关解决纠纷的职责。

目前的社会矛盾纠纷有相当数量是行政性纠纷,行政机关也承担着行政复议、行政调解、行政裁决等解决纠纷的职责。

行政机关在纠纷解决中具有专业性、综合性、高效性的特有优势,同时,行政机关掌握着其他纠纷解决主体不具备的行政裁量权和社会资源,在纠纷解决过程中可以通过不同的资源调配,实现纠纷有效解决。

纠纷解决与权利救济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

救济是指当权利的实现出现障碍时,需要对其提供一种救济和帮助。

救济包括公力救济、社会救济和私力救济。

就公力救济和社会救济而言,政府部门的公力救济和行业协会等的社会救济,都是十分重要的,但现实情况却是有差距的,还有很大的实践探索和改革发展的空间。

必须更新观念,树立多元化纠纷解决的理念,设立专门的工作机构,制定和完善纠纷解决规则和工作职责,及时处理相关纠纷。

在行政调解中积极倡导“以和为贵”、合作、自治等价值理念,引导采用平和方式解决纠纷,降低纠纷的对抗程度,避免纠纷的升级,增加社会的和谐度。

(三)建立联席制度,搞好诉调对接。

建立“三项制度”,搭建司法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一体化的平台。

一是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要建立调解联席会议制度,法院、司法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参加,组织特邀调解员代表、民事调解指导员等相关人员参加,定期召开例会,相互通报纠纷发生、解决情况,交流、研究化解纠纷的办法。

二是建立考评管理制度。

各基层司法所要把加强人民调解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切实加强对人民调解日常工作的考评和管理,规范人民调解业务台帐、调解文书和工作档案,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定期组织考核评比,确保人民调解工作依法规范运行,以科学有效的管理促进人民调解工作健康发展,激发广大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热情,努力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

三是建立信息共享制度。

法院要与人民调解组织、仲裁机构、行政部门建立定期联络制度,建立“裁判案例资源共享”机制,全面发挥惩治、教育、保护、预防的司法职能。

司法行政机关要将每月纳入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的民事纠纷的数量、类型、进展情况和处理结果形成统计报表,抄送法院,法院应将每月受理的经过人民调解的案件情况、发生法定事由被确定为无效或变更、撤销的调解协议情况形成统计报表,反馈给司法行政机关。

四、推动和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具体措施。

推动和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使其相互协调,又充分发挥各自作用,是一项需要多方协作、不断完善的社会系统工程。

要坚持党委领导,法院主导地位,加强联系协调,互相支持配合,努力构筑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新格局。

一是坚持党委领导,把握正确方向。

推动和完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工作,必须坚持党的领导,整合各种资源和优势,多方协作,形成合力。

把完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坚持与深化平安创建紧密结合起来,建立长效工作机制。

要加大检查督导力度,加强对人民法院与调解组织之间的工作指导、调度和协调,确保各项工作制度配套、措施具体、成绩显著,各综治部门积极主动地预防和化解矛盾,尤其要超前处置好群体性和突发性事件,防止矛盾上交或外推,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各相关部门要深化调查研究,加强对社会矛盾纠纷的分析和研判,围绕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积极向党委、政府建言献策,为社会管理宏观决策提供科学的依据。

二是畅通诉求渠道,凝聚多元合力。

畅通诉求渠道是推动和完善多元解决纠纷的前提。

充分调动成员单位和社会各方面的资源,纳入到社会控制的大系统中发挥作用,构成配置合理、运转高效的多元化社会矛盾纠纷解决机制。

各行政机关和基层组织要根据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中的地位和职责,坚持做到既不越位、不错位、又不推诿、不回避,充分发挥主动高效的作用,及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

法院及其派出法庭,要进一步健全完善简单民事案件先行调解和委托调解机制,支持人民调解组织参与诉前调解,将人民调解融入诉讼渠道。

在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时,要依法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提高人民调解协议的公信力,维护人民调解工作的严肃性。

要努力探索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行业调解协会工作的新途径,加强与司法行政部门、行政机关之间的沟通与协调,逐步建立健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相互衔接配合的有效机制。

司法行政机关要按照“调防结合、以防为主、多种手段、协同作战”的方针,依法履行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法定职责;要坚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认真研究解决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建立完善因人预防、因地预防、因事预防、因时预防等预防制度,做好民间纠纷的预测和防范,加大调处工作力度,能调则调、宜调则调,使矛盾纠纷消化在基层,消灭在萌芽状态,尽量少一些“对簿公堂”,为法院审判工作“减压”。

努力消除人民调解工作的盲区和死角,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根据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层次人民调解组织的不同情况,实行区别对待,实施分类指导,不断提高工作的科学性、主动性和预见性。

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和律师的作用,挖掘多元化解决纠纷的资源。

人民陪审员来自基层,既了解法院审判工作,又熟悉社情民俗、贴近人民群众,具有广泛的代表性,调解易于被当事人所接受。

要调动人民陪审员参与调解的积极性,确保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双赢。

发挥律师具备专业知识和处理社会纠纷的经验的优势,积极探索律师积极主动参与矛盾纠纷调解的激励机制,促使当事人在法律的框架内自治解决。

工会、妇联等组织既要依职权主动解决劳动争议、婚姻家庭等纠纷,又要积极协助法院做好疏导工作,劳动、国土、环保、卫生、工商等行政执法部门要在履行自身调处纠纷职能的同时,为法院审理相关案件提供符合专业特点的参考意见,为和谐解决矛盾创造有利的条件。

三是提升司法权威,增强司法水平。

司法是最规范、最权威的纠纷解决手段,司法审判是纠纷解决的最后一道关口,人民法院作为解决纠纷的最主要力量,要通过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实践,全面落实“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指针,坚持“以人为本”理念,深化改革创新,优化审判职权,加强司法能力建设,积极开展司法救助,确保立案及时、裁判公正、执行有力,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

要自觉践行公正与效率主题,落实司法公开制度,完善监督制约机制,提高审判质量效率,最大限度地发挥司法资源优势,最大可能地减轻当事人讼累,最低成本地实现司法公正。

要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大范畴内,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民事司法原则,不断强化多元、和谐的理念,在诉前、诉中和诉后的全过程,充分运用调解、和解、协调等各种“软性”司法手段,化解矛盾纷争,平衡利益冲突,达到案结事了、定分止争的司法目的,四是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环境。

完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必须调动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努力形成人人有责、人人参与、人人共享的生动局面。

各相关部门要把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群众权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弘扬“和为贵”的优良传统,积极引导社会改变“解决纠纷就是到法院打官司”的观念,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各种手段和教育、协商、疏导等办法,释放群众情绪,理顺社会矛盾,防止出现因纠纷而结“世仇”的现象。

要加强宣传力度,加大对民调、协商等非诉讼解决纠纷方式的宣传、引导和监督,让群众充分了解、自觉认同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主动去选择高效、便捷、低成本的方式解决矛盾,化解纠纷。

如何把乡镇人大规范化

“乡镇人大是最基层的基础,基础不牢,就会地动山摇。

”湖南省东安县人大常委会负责同志的感触,一语道破了乡镇人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五级人大中,乡镇人大是我国最基层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是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的前沿阵地,也是我国根本政治制度的基础环节。

探讨乡镇人大工作存在的困境,研究切实可行的对策,对于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展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保障农村广大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政治权利的实现,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乡镇人大工作面临的问题1、法律地位软化。

现行地方组织法对闭会期间如何落实人代会决议决定、代表建议意见督办和财政预决算调整审查等事项的运行操作,都没有具体地规定,导致乡镇人大在闭会期间长期处于“休眠”状态。

由于乡镇人大主席团在闭会期间不是法定的常设机构,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大工作的开展。

乡镇人大权力机关的位置、工作重要性往往只体现在法律认知上,现实中其地位被软化,工作被边缘化。

一些乡镇主要领导对乡镇人大工作心存不屑,对乡镇人大工作的性质、地位和作用缺乏正确认识,对新形势下人大工作所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不够,对人大监督和民主政治心存抵触。

不少地方由乡镇党委书记兼任人大主席,他们的主要精力放在经济建设和党建工作方面,人大工作成了“搭头”,人大主席也是“徒有虚名”;乡镇工作重实绩,看效果。

专职人大副主席大都分管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承担了招商引资、综治维稳、计划生育、分片包村等具体工作,因为目标任务考核,导致专职副主席把时间和精力用在党政工作上,导致“专职不专”,不同程度上存在着“种了别人的地,荒了自己的田”的现象。

2、决策权力虚化。

地方组织法赋予了乡镇人大13项权力,简单地说就是重大事项决定权、监督权、选举权。

但实际上,除了联系代表等一些常规性的工作外,乡镇人大很难组织行使其他权力。

重大事项决定权是法律赋予乡镇人大的一项重要职权,但是在权力运行中,人大很难发挥作为权力机关的作用。

乡镇的重大决策从法律角度讲应提请人代会讨论,做出决议决定后组织实施,把党的意志转化为国家意志和人民的意志。

在实际工作中,往往是“实权”大于“法权”。

现行体制下,普遍存在权力机关在党内决策层的实际地位低于行政机关的现实状况。

乡镇的重大工作一般由党委会或党政联席会议作出决策,偶尔经过人大,也只是照本宣科走过场,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职权的基本上无法履行。

乡镇人大行使职权所需的人财物来源于党委政府,党委政府不点头,人大监督就无法开展,行使监督权被搁置、被制约的现实普遍存在。

3、代表素质弱化。

乡镇人大代表普遍文化水平低、业务素质差、法律意识弱,有的代表“本质很好”却“素质一般”,有的甚至缺乏最基本的审议、书写及口头表达能力,审议报告不置可否,表决投票随大流,所提意见、建议一般化,多反映局部小问题,忽视全局大事;有的将当选人大代表视为一种荣誉称号,缺乏履职意识,很少关注社情民情;有的代表把参加人代会和代表活动看作是“例行公事”,参会前不做任何准备,履职意识不强;有的代表平时不注意联系选民,不及时反映民意,对组织的视察、检查、调研、评议等活动被动应付,在闭会期间很少参加或不参加代表小组活动;有的代表认为决策重大事项是领导干部的事,自己“人微言轻”,或不发表意见,或人云亦云,看领导的脸色附和,会议表决环顾左右而行事,没有主见,对参政议政缺乏政治热情,缺乏责任感和使命感。

4、会议活动简化。

对于乡镇来说,人民代表大会属于大型会议,一般乡镇有正式代表100人左右,按惯例要将七站八所的负责人和非代表的乡镇企业负责人邀请列席,差不多要超过150人,如果租用会场,安排中晚餐,会议成本较高,因此尽量将时间压缩在一天内,除去格式化法定程序的议程外,真正留给代表审议讨论的时间不多,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会议质量的提高。

据近年相关统计,在全国3万多个乡镇人大中,1年举行1次会议的占91.9%,1年举行两次及两次以上会议的约占7.2%,1年内没有举行会议的约占0.9%。

在议程安排上,有的乡镇为了省时省事省钱,明显“缩水”,把党务、经济工作也一同纳入,成了“大杂烩”,而会议议程一简再简。

在部分人大代表的心目中形成了“开一天会、发一次言、画一个圈、吃一餐饭”的程式化印象。

5、监督工作淡化。

监督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乡镇人大的一项重要职权。

由于体制机制等原因,乡镇人大监督工作存在淡化的现象。

一是不便监督。

不少地方乡镇党委政府合署办公,联合行文,统一行动,这导致乡镇人大监督工作难以开展,与加强党的领导原则形成冲突,造成人大对政府的监督“深不得,浅不得,重不得,轻不得”,处境十分尴尬。

乡镇人大主席团成员分管党政工作现象较为普遍,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一般都属于党政班子成员。

致使监督者和被监督者、“裁判员”与“运动员”身份混淆,人大监督政府的行为变成了自己监督自己,最终导致监督缺乏实效。

二是难以监督。

目前乡镇人大专职副主席的党内职务普遍低于政府主要领导,监督工作难以开展。

乡镇人大代表是乡镇人大的组织细胞,其素质偏低也直接影响乡镇人大监督工作的开展。

大部分乡镇人大代表都是农民,受教育程度差异很大,对法律法规学习不足,对依法监督的业务不熟,导致既没有监督意识也缺乏监督能力。

三是不会监督。

目前大多数乡镇人大在监督方式上主要采用听取汇报、调研、视察、执法检查等常规方式,对于法律赋予的询问、质询、约见部门领导等行之有效的形式还没有普遍运用。

二、加强乡镇人大规范化建设的思考乡镇是我国传统治理模式的重要层级。

乡镇人大在国家政权体系中处于最基础地位,是宪法规定设立的最基层、与群众联系最直接的国家权力机关,其工作水平直接关系到人民政权的稳固和人民民主的实现。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张德江在浙江考察时把乡镇人大的地位和作用提高到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提出了加强乡镇人大建设、提高乡镇人大工作水平的重要要求,为乡镇人大工作与时俱进,更好发挥作用指明了方向。

解决乡镇人大软化、虚化、弱化、简化和淡化的问题,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对策和措施。

具体说来,就是在“一加强”、“两明确”、“三个有”、“四监督”和“五规范五提升”上下好功夫。

“一加强”就是:就是要加强党委对乡镇人大工作的领导。

乡镇党委要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高度来认识人大的地位、作用,要把人大工作纳入党委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每年定期听取和研究人大工作,使乡镇人大在代表人民管理地方国家事务中做到有职、有责、有权。

乡镇党委中心学习组坚持把宪法、法律和人大制度作为重要内容列入每年的学习计划,要建立健全党委领导人大工作制度,统筹安排人大工作。

坚持把人大工作纳入党委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统筹安排,坚持每年召开一次人大工作办公会议,坚持每年印发一份党委文件,对人大的工作提出具体工作任务和要求;坚持集中听取上级人大会议精神的汇报,并将人大工作与中心工作结合起来安排部署;坚持人大的重要活动集体研究,统筹安排;坚持党委的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通报并听取代表的意见和建议;注重为人大工作创造办公环境,树立人大的地位,听从和采纳人大代表的意见及建议,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

党委班子成员还要带头参加人代会和人大组织的视察、议政、述职、评议等活动,并自觉接受人大监督,以实际行动推进人大工作的顺利开展。

“两明确”就是:一是明确乡镇人大工作职责: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领导或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族、民政等工作的重大事项;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监督本级人民政府工作,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根据上级的提名,决定本级人民政府镇长、副镇长的任免,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

二是明确乡镇人大主席团工作职责:人代会期间,镇人大主席团要按照法律规定履行职权,做好人代会的各项工作。

闭会期间,主席团要根据工作需要,重点做好以下工作:制定工作计划。

工作计划由主席团制定,经乡镇党委同意后报上级人大,下发至各代表小组和相关部门。

开好主席团会议。

主席团会议每季度举行一次,由乡镇人大主席主持,代表小组组长列席会议;如遇特殊情况,经主席团成员3人提议,经镇人大主席同意后,可临时举行。

组织代表听取审议政府专项工作报告。

对政府专项工作提出建议意见,转交有关部门办理,并跟踪督办到位。

推进预决算审查监督。

受乡镇人代会委托,强化对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决算和绩效管理的全过程监督。

组织视察调研。

结合党委工作重点、政府工作难点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每年选择3至4个有代表性的事项,组织代表开展视察、调研,提出高质量的建议、意见。

开展执法检查。

对法律法规以及上级人大及常委会决议、决定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对政府依法行政工作进行监督。

组织工作评议。

组织代表评议本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工作,也可以组织本乡镇各级代表评议驻地有关直属部门的工作,一届任期内对所有部门至少评议一次。

积极探索对镇人大选举干部开展述职评议,重视评议结果的运用,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加强代表议案建议办理工作。

加大建议办理力度,规范建议办理流程,建立代表建议办理公示制度,不断提高办成率。

“三个有”就是:有人管事。

乡镇人大应设有人大主席、专职副主席、人大秘书,配设专门编制、专门机构。

有场所议事。

按标准化要求建好“人大代表之家”,用于代表活动;设立“人大代表联络工作站”,用于接待选民。

使之真正成为代表活动的场所、学习培训的园地、联系群众的桥梁、议政督政的平台。

有钱办事。

将乡镇人大工作经费和代表活动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四监督”就是:一是抓住全局性的问题搞好监督。

凡涉及到乡、镇的大事,都应交乡镇人大主席团召开主席团会议进行审议。

二是抓住依法治乡(镇)的重点进行监督。

为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把各项事业纳入法制轨道,有计划、有重点地进行依法治理,推动本乡镇范围内的各项工作。

三是抓住人民群众生活中的大事开展监督。

要从群众反响强烈、影响大、普遍关心的民生问题和社会“热点”抓起。

四是抓住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认真监督,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五规范、五提升”就是:规范主席团设置,提升组织机构。

乡镇人大应作为一套班子,在机构设置和干部编制上必须健全,才能有利于开展工作。

为了避免乡镇人大主席团沦为“空架子”,必须加强乡镇人大机构设置,增设人大办公室和人大干部专职编制。

主席团成员一般应由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人大主席、副主席,共青妇等群众团体,以及有关代表小组组长组成。

乡镇人大在设立主席的同时,至少设一名专职人大副主席和一名专职人大工作人员,保证每个乡镇人大至少有三名专职干部,并确保人大干部定岗、定编和定责,专心于人大工作。

党委组织部门要统筹考虑人大干部的培养、使用和提拔,加大人大干部与党政部门之间的交流力度。

要促进人大干部年轻化,年龄结构上形成老中青梯次。

县级财政部门应该按照有关规定对乡镇人大的日常工作经费和乡镇人大代表闭会期间的活动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专户管理,专项使用,确保乡镇人大工作的顺利开展。

规范会议召开,提升会议质量。

在人代会会议的时间、次数、参会人员、议程等方面做到依法依规。

乡镇人代会会议每年召开不少于两次,每届第一次会议不少于2天,每年例会不少于1天,有选举任务的例会不少于1天半。

每届乡镇人代会原则上至少形成一件代表议案,并督促办理到位。

探索询问等监督方式,提高审议质量。

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对乡镇人代会会议议程应作出严格要求和详细规定。

规范代表选举,提升代表素养。

在党委领导下,充分发挥选举委员会和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作用,把好代表政治关、素质关、结构关。

代表有缺额的,乡镇人大主席团要及时组织补选。

乡镇人大主席团根据代表履职实绩,提出连任代表初步建议人选,确保连任代表达到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一。

党政干部、企业负责人不得挤占一线工人、农民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代表名额。

对需人大会议选举的干部要按党组织要求,根据地方组织法做好选举工作。

探索建立代表退出机制,对代表无特殊情况未经批准连续两次缺席人代会的,按照法律规定视为代表资格终止,对不能履行代表职责和影响代表声誉的劝其辞去代表职务。

规范代表履职,提升主体活力。

建立履职公示、奖惩等相应机制,代表小组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活动,每次活动要明确主题,确保成效。

在乡镇人大代表小组中开展“四个一”活动:即每年形成1篇高质量调研报告,走访1次选区,提出1条建议,组织1次代表向选民述职。

一是督促代表认真履职。

提高人代会和代表活动的参会率、发言率、建议率,鼓励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二是要开展代表接待选民活动。

充分运用代表联络工作站、网络工作平台,开展经常性代表接待选民工作,每年组织好上级人大开展的代表大走访活动,听取群众呼声,帮助解决群众困难。

三是开展代表向选民述职活动。

在选区内公开代表信息,便于选民与代表联系。

每位代表每届任期内要向原选区选民述职一次,做好述职测评工作,并将测评结果作为代表连任初步建议人选和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规范制度建设,提升顶层设计。

制定和完善《乡镇人代会会议制度》《乡镇人大主席团工作规则》《闭会期间人大主席团例会制度》《重大事项讨论决定办法》;制定和完善《乡镇人大主席接待和处理来信来访制度》《乡镇人大主席职责》《人大主席团成员联系代表制度》《乡镇人大信息报送制度》;制定和完善《代表履职管理制度》《人大代表联系选民制度》《代表小组活动制度》。

做好台账记录,建立乡镇人大工作“六簿三册”,即《会议记录簿》《代表先进事迹记录簿》《人民来信来访记录簿》《主席团收发文登记簿》《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记录簿》《代表小组活动记录簿》和《代表履职登记册》《代表花名册》《代表联系接待选民花名册》。

加强对人大各项工作书面材料或电子稿、照片的整理保存,每年度归档一次,确保有据可查。

(作者系黄冈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主任)

为什么要应聘网格管理员

网格管理员就是社区里面的片区工作人员,负责维护片区的人员信息和上面派发的工作

如何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内容提要】近年来,我国经济实力大幅提高,民主法制建设取得新进展,人民生活显著改善,社会大局总体稳定。

但由于我国社会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社会结构、组织形式、利益格局的深刻变化也使我国社会呈现人民内部矛盾凸显、刑事犯罪高发、纠纷类型多样化等特点。

尤其是因贫富差距、城乡差距、分配不公、社会保障、劳动就业等问题引发的多样化、群体化、对抗性、敏感性的矛盾纠纷不断增多,处理难度大。

新形势提出新挑战,新问题产生新任务。

如何服务于改革开放、社会稳定的大局,如何提高我们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是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因此,建立与完善一整套合理有效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显得尤为重要。

  【关键词】构建 完善 纠纷解决机制  近年来,伴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经济体制变革不断深化、社会利益格局不断调整,社会矛盾纠纷处于高发时期,且呈现出纠纷主体多元化、利益诉求复杂化、纠纷类型多样化等特点,对现有的社会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提出了新的挑战。

应对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的发展趋势,加快构建和完善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整合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多种社会资源,综合运用调解、仲裁、诉讼等多种方式和手段,形成功能互补、程序衔接的矛盾纠纷有效化解体系,为社会主体和纠纷当事人提供符合他们利益偏好的、可供选择的纠纷解决途径,从而能及时有效地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这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需要研究和解决的一项重要课题,本文将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内涵、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现实意义、基本思路、具体措施等几个方面进行探讨和分析。

  一、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概述。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与传统的“一元化”化解矛盾的方式方法相比较而言的。

简单地说,就是由于当前矛盾纠纷主体的多元化、类型的多元化、诉求的多元化,化解矛盾纠纷的思路、方法、措施、途径等也应多元化。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指在一个社会中,诉讼和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各以其特定的功能和特点,结成一种互补的、满足社会主体多样需求的程序体系和动态的运作调整系统。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诉讼的方式,一类是诉讼以外的方式,也即所谓的ADR。

ADR是英文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的缩写,其意为“替代性(或选择性)纠纷解决方式”,最初是指20世纪逐步发展起来的各种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 现已引申为对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着的、诉讼制度以外的非诉讼纠纷解决程序或机制的总称。

目前,在各国司法实践中广为使用的不经过正式的审判程序而解决纠纷的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主要有仲裁、调解、谈判、案件评估(case valuation)、法院微型审判(mini-trial)、早期中立评估(early neutral evaluation)、由法官主持的和解会议(judge hosted settlement conference)等。

这一概念既可以根据字面意义译为“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 亦可根据其实质意义译为译为“审判外(诉讼外或判决外) 纠纷解决方式”或“非诉讼纠纷解决程序”、“法院外纠纷解决方式”等。

[1]当代国际比较法学家将ADR 的共同性特征概括为以下几个基本要素:第一,程序上的非正式性(简易性和灵活性);第二,纠纷解决基准上的非法律化。

即无需严格适用实体法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基本原则框架内,可以有较大的灵活运用和交易的空间;第三,从纠纷解决主体角度,ADR 具有非职业化特征,可以使纠纷解决脱离职业法律家的垄断;第四,形式的民间化或多样化,其中民间性ADR 占据了绝大多数;第五,从纠纷解决者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看,包括仲裁在内的ADR 的构造是水平式(horizontal) 的或平等的。

中立第三人并不是行使司法职权的裁判者(法官) ,当事人的处分权和合意较之诉讼具有更重要的决定意义,因而被称之为更彻底的新当事人主义;第六,纠纷解决过程和结果的互利性和平和性(非对抗性)。

[2]在这个意义上,我国的人民调解及其他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都符合这些基本特征,可以被涵盖在ADR 的范畴之内,尽管它们都保持着各自的特殊性。

目前, 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一套有中国特色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具体体现为以诉讼为核心,各种非诉讼方式为补充的相互配合、相互衔接,综合运用政治、经济、法律、行政、教育等多种手段来协调处理社会矛盾纠纷。

[3]我国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也可以分为诉讼和非诉讼两类方式,诉讼方式即法院判决,非诉讼方式包括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当事人和解、行政裁决、行政复议、仲裁、信访等。

  二、构建大调解相衔接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现实意义。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任务。

和谐社会不是没有矛盾的社会,而是社会矛盾纠纷得到及时妥善化解、人民权益得到及时有效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得到及时有力弘扬的社会。

及时妥善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就必须建立一套科学有效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

当前,由于冲突的性质、形式、对抗程度不同,解决纠纷的手段、方式也必然是多样的。

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对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一是有利于构建和谐有序的社会格局。

发展是第一要务,稳定是第一责任,要确保各项事业有新格局、新水平、新发展,必须有一个安定和谐的社会环境。

而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仍然是人民内部矛盾凸显、刑事犯罪高发的时期,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仍然大量存在。

特别是随着经济体制、社会结构、利益格局、思想观念的深刻变革,有些矛盾纠纷跨地区、跨行业,跨部门,突发性强,发现和控制难度大,靠单一渠道解决社会矛盾纠纷已不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司法干预社会矛盾纠纷是非常重要的手段,但对某些矛盾纠纷不是最佳的手段,因为司法的职能是裁判争端,不具有直接分配社会资源的职能,许多利益调整的矛盾纠纷需要运用行政的、经济的方法实施综合调控,不易进入司法程序。

同时司法资源是有限的。

如果群众遇到纠纷都走诉讼这一独木桥,必然会导致一些原本可以通过平和方式解决的矛盾更趋对立,最终影响社会和谐。

积极探索建立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有效衔接、协调运作的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综合利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运用教育、协商、疏导等方法,深入开展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提高调处效能,有力地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是符合保障民生、人民利益至上的执政目标。

人民法院将有限的审判资源用于解决重大疑难的社会矛盾纠纷,对一般的民间纠纷倡导采取多元化的解决方式化解在诉前、解决在诉外,是缓解审判压力、成功化解矛盾的有效途径。

实践证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是司法审判的重要基础,通过协商解决纠纷,可以使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和处分权得到更多的尊重,可以更好地维系家庭温情、邻里礼让、交易诚信,可以更多地增强社会宽容和社会责任。

人民调解、行政调解所具有的增强凝聚力、传承道德价值和协调法律与公序良俗的特殊作用,是法院判决所不能替代的。

对于当事人来讲,有事就打官司不是法律意识强的表现;对于法院来讲,不是受理的案件越多越体现政绩。

发挥多元调解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优势,把大量矛盾纠纷化解在诉外,完全符合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符合人民利益至上的具体要求。

  三是有利于促进平安创建活动的不断发展。

新的形势和任务,要求各相关部门必须加强协作配合,全面发挥社会控制作用,共同构筑资源配置合理、机制运转高效的社会矛盾解决体系,为不同类型的社会矛盾提供相应的解决渠道。

不断创新调解理念、调解手段和调解方法,推动完善以“以党委统一领导、各相关部门组织联动、法院积极主导、诉求渠道畅通、信息资源共享、基层群众受益”为核心内容的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从源头上预防、疏导、分流社会矛盾,深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有利于及时消除各种影响社会发展的不稳定、不和谐因素,特别是通过协商、和解的方式解决各类矛盾纠纷,有助于协调统一各方利益,加强团结合作,把人心凝聚到谋发展、干事业上,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三、充分发挥大调解相衔接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作用的基本思路。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不断化解社会矛盾的持续过程。

一个趋于和谐的社会、一个成熟的法治社会,国家应当为不同类型的社会纠纷提供相应的解决渠道。

每一种纠纷解决方式应当占有自己的位置, 发挥各自的作用,并且相互补充、相互协调。

每一个具体的矛盾纠纷, 都应当有不同的诉求表达渠道和化解方式。

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就是要明确各种纠纷解决方式在社会矛盾纠纷解决工作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形成既充分发挥每一种纠纷解决方式的特点和优势,又能够相互衔接配合、相互补充的满足社会主体多样需求的社会矛盾纠纷解决模式。

发挥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大调解的作用,基础在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人民调解的建立和加强,根本在于诉调一体化对接,完善以人民调解为基础、行政调解为中心,诉讼调解为主导、司法审判为保障的多元化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把民间调解发扬光大,把行政调解发挥到位,把法院调解贯彻始终,最大限度地将各种消极因素转化为积极因素,实现调解效果的最大化。

  (一)加强人民调解,打牢基础建设。

  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人民调解是基础,是第一道防线,必须在加强人民调解上下功夫,要发挥人民调解在矛盾纠纷调解工作体系中的基础作用。

要大力拓展人民调解工作领域,在继续做好婚姻、家庭、邻里、房屋宅基地、生产经营、损害赔偿等常见性、多发性纠纷调解的同时,积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新任务新要求,积极参与土地承包、环境保护、劳动争议、医患纠纷、征地拆迁、等社会热点、难点纠纷的调解。

要切实强化人民调解矛盾纠纷预防、法制宣传教育功能,努力提高调解质量,加强调解组织网络建设。

在各单位、各社区(乡镇)、各行政村都建立起人民调解组织,配备人民调解员,及时吸收一些德高望重、有群众威信的人员参加,优化民调组织结构。

基层法院应设立专门的诉前调解机构,配备调解经验丰富、审判理论水平较高的法官,同时聘请有威望、调解经验丰富的街道司法所长、街道社区推荐的司法协理员为特邀调解员,还应从司法所长、发挥作用好的司法协理员中聘请司法联络员,协助法院调解案件,或受法院委托独立主持调解法院所受理的案件。

要加大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投入力度,落实人民调解工作经费,提高人民调解员的待遇,并将经济补贴与工作业绩考核挂钩,最大限度地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

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在“四位一体”大调解中的主导作用,与司法行政机关密切协作,结合具体案件,通过系统授课、专题讲座、答疑释惑、协助调解等方式,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业务指导和人民调解员的业务培训,提高人民调解员的业务素质,增强人民调解工作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能力,确保人民调解员在化解社会矛盾中发挥得早、化解得了、控制得住、处置得好,真正发挥“第一道防线”作用。

  (二)强化行政调解,调配救济资源。

  要强化行政机关解决纠纷的职责。

目前的社会矛盾纠纷有相当数量是行政性纠纷,行政机关也承担着行政复议、行政调解、行政裁决等解决纠纷的职责。

行政机关在纠纷解决中具有专业性、综合性、高效性的特有优势,同时,行政机关掌握着其他纠纷解决主体不具备的行政裁量权和社会资源,在纠纷解决过程中可以通过不同的资源调配,实现纠纷有效解决。

纠纷解决与权利救济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

救济是指当权利的实现出现障碍时,需要对其提供一种救济和帮助。

救济包括公力救济、社会救济和私力救济。

就公力救济和社会救济而言,政府部门的公力救济和行业协会等的社会救济,都是十分重要的,但现实情况却是有差距的,还有很大的实践探索和改革发展的空间。

必须更新观念,树立多元化纠纷解决的理念,设立专门的工作机构,制定和完善纠纷解决规则和工作职责,及时处理相关纠纷。

在行政调解中积极倡导“以和为贵”、合作、自治等价值理念,引导采用平和方式解决纠纷,降低纠纷的对抗程度,避免纠纷的升级,增加社会的和谐度。

  (三)建立联席制度,搞好诉调对接。

  建立“三项制度”,搭建司法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一体化的平台。

一是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要建立调解联席会议制度,法院、司法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参加,组织特邀调解员代表、民事调解指导员等相关人员参加,定期召开例会,相互通报纠纷发生、解决情况,交流、研究化解纠纷的办法。

二是建立考评管理制度。

各基层司法所要把加强人民调解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切实加强对人民调解日常工作的考评和管理,规范人民调解业务台帐、调解文书和工作档案,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定期组织考核评比,确保人民调解工作依法规范运行,以科学有效的管理促进人民调解工作健康发展,激发广大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热情,努力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

三是建立信息共享制度。

法院要与人民调解组织、仲裁机构、行政部门建立定期联络制度,建立“裁判案例资源共享”机制,全面发挥惩治、教育、保护、预防的司法职能。

司法行政机关要将每月纳入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的民事纠纷的数量、类型、进展情况和处理结果形成统计报表,抄送法院,法院应将每月受理的经过人民调解的案件情况、发生法定事由被确定为无效或变更、撤销的调解协议情况形成统计报表,反馈给司法行政机关。

  四、推动和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具体措施。

  推动和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使其相互协调,又充分发挥各自作用,是一项需要多方协作、不断完善的社会系统工程。

要坚持党委领导,法院主导地位,加强联系协调,互相支持配合,努力构筑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新格局。

  一是坚持党委领导,把握正确方向。

  推动和完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工作,必须坚持党的领导,整合各种资源和优势,多方协作,形成合力。

把完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坚持与深化平安创建紧密结合起来,建立长效工作机制。

要加大检查督导力度,加强对人民法院与调解组织之间的工作指导、调度和协调,确保各项工作制度配套、措施具体、成绩显著,各综治部门积极主动地预防和化解矛盾,尤其要超前处置好群体性和突发性事件,防止矛盾上交或外推,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各相关部门要深化调查研究,加强对社会矛盾纠纷的分析和研判,围绕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积极向党委、政府建言献策,为社会管理宏观决策提供科学的依据。

  二是畅通诉求渠道,凝聚多元合力。

  畅通诉求渠道是推动和完善多元解决纠纷的前提。

充分调动成员单位和社会各方面的资源,纳入到社会控制的大系统中发挥作用,构成配置合理、运转高效的多元化社会矛盾纠纷解决机制。

  各行政机关和基层组织要根据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中的地位和职责,坚持做到既不越位、不错位、又不推诿、不回避,充分发挥主动高效的作用,及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

  法院及其派出法庭,要进一步健全完善简单民事案件先行调解和委托调解机制,支持人民调解组织参与诉前调解,将人民调解融入诉讼渠道。

在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时,要依法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提高人民调解协议的公信力,维护人民调解工作的严肃性。

要努力探索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行业调解协会工作的新途径,加强与司法行政部门、行政机关之间的沟通与协调,逐步建立健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相互衔接配合的有效机制。

  司法行政机关要按照“调防结合、以防为主、多种手段、协同作战”的方针,依法履行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法定职责;要坚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认真研究解决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建立完善因人预防、因地预防、因事预防、因时预防等预防制度,做好民间纠纷的预测和防范,加大调处工作力度,能调则调、宜调则调,使矛盾纠纷消化在基层,消灭在萌芽状态,尽量少一些“对簿公堂”,为法院审判工作“减压”。

努力消除人民调解工作的盲区和死角,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根据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层次人民调解组织的不同情况,实行区别对待,实施分类指导,不断提高工作的科学性、主动性和预见性。

  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和律师的作用,挖掘多元化解决纠纷的资源。

人民陪审员来自基层,既了解法院审判工作,又熟悉社情民俗、贴近人民群众,具有广泛的代表性,调解易于被当事人所接受。

要调动人民陪审员参与调解的积极性,确保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双赢。

发挥律师具备专业知识和处理社会纠纷的经验的优势,积极探索律师积极主动参与矛盾纠纷调解的激励机制,促使当事人在法律的框架内自治解决。

  工会、妇联等组织既要依职权主动解决劳动争议、婚姻家庭等纠纷,又要积极协助法院做好疏导工作,劳动、国土、环保、卫生、工商等行政执法部门要在履行自身调处纠纷职能的同时,为法院审理相关案件提供符合专业特点的参考意见,为和谐解决矛盾创造有利的条件。

  三是提升司法权威,增强司法水平。

  司法是最规范、最权威的纠纷解决手段,司法审判是纠纷解决的最后一道关口,人民法院作为解决纠纷的最主要力量,要通过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实践,全面落实“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指针,坚持“以人为本”理念,深化改革创新,优化审判职权,加强司法能力建设,积极开展司法救助,确保立案及时、裁判公正、执行有力,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

要自觉践行公正与效率主题,落实司法公开制度,完善监督制约机制,提高审判质量效率,最大限度地发挥司法资源优势,最大可能地减轻当事人讼累,最低成本地实现司法公正。

要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大范畴内,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民事司法原则,不断强化多元、和谐的理念,在诉前、诉中和诉后的全过程,充分运用调解、和解、协调等各种“软性”司法手段,化解矛盾纷争,平衡利益冲突,达到案结事了、定分止争的司法目的,  四是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环境。

  完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必须调动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努力形成人人有责、人人参与、人人共享的生动局面。

各相关部门要把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群众权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弘扬“和为贵”的优良传统,积极引导社会改变“解决纠纷就是到法院打官司”的观念,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各种手段和教育、协商、疏导等办法,释放群众情绪,理顺社会矛盾,防止出现因纠纷而结“世仇”的现象。

要加强宣传力度,加大对民调、协商等非诉讼解决纠纷方式的宣传、引导和监督,让群众充分了解、自觉认同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主动去选择高效、便捷、低成本的方式解决矛盾,化解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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