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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你的专业说一句情话法学

时间:2013-05-12 10:02

如何一句话证明你是学法学专业的

1、内裤再破也性感 感情在深也扯淡。

2、毁我现在,我定废你未来。

3、世上本没有路,走的人多了,有路也没用。

4、交往并不代表着恋爱,单相思在某种意义上也算是一种恋爱。

5、你若三心二意 ,我会逢场作戏。

6、别用迩虚伪的外壳博取别人の同...

有没有一句话能表示你是从事法律专业的

法学是统治者的事业,如果不毁掉自己的平民心态,永远不能进入领导者的行列

法学和法律专业,最明显的不同在哪里

请用一句话回答

用一句话形容法律1 神圣不可侵2 公平公正公开3 人人平等

请问如果学法学的话需要背哪些东西

能背书的律,最后还会学痛苦。

历史和法律,理解翻能把历史考高分,法律不一样,所有的书和法律条文随便你翻,如果你不懂,几乎什么问题都解决不了。

要入门打基础,找一本民法学教材看三个月,大致理解了内容就可以继续,也是基础。

但要摈弃你原来学文科死记硬背的方式。

法律与法学专业区别

1、法学专业和法业究生阶段才有的划分。

2们的报考限制是法学院的本科生只能考法学专业。

而非法律专业的本科生则可以任选上述两种。

3、具体的考试科目不同。

法学专业基本上都是各大院校或法律系自己命题出两门专业课,而法律硕士为全国联考,当然基础科目政治英语是一样的。

具体到考试内容要求来看,法律硕士联考有些类似于司法考试,当然不完全一样,但同样为对法律这门学科的具体知识掌握情况进行考察;而法学相对就要求高了,更多的是考察理论上的研究动态以及学科中的一些深层次问题,当然也是局限于一些基本上的要求,不会难到向法学博士那样…… 4、对于第三点,可以举个例子。

比如善意取得制度,法律硕士拿来考可能更多的会考察这个制度有什么具体内容,何时适用;而法学硕士则要求对这个制度的产生以及其利弊都有个初步了解。

且回答时是以问答题的形式。

(忘了说了,法学硕士据我所知基本没有考选择题这一题型的,基本都是主观题) 5、两者学习课程的设置上也有相当大差别。

这个楼上的已经提到了些。

我简单但并不准确的概括下,就是法律硕士相当于又读了一个加强型的法学本科(之所以说加强是因为你省下了一些大学本科生基础课的时间来关注法律),而法学硕士尽管目前也有批量化生产的趋势,但毕竟还是有那么一点学究气的。

基本可以视作是对你本科阶段所学的再造和强化,最后两者毕业轮法学功底孰强孰弱不用我多说了吧

6、功利点来看。

两者各有利弊。

法律硕士,关键不在于这个硕士怎么样,而在于你的原来基础是什么,据我所了解的情况,本科专业为工程、机械、医学以及文科的金融、贸易专业再选择法律硕士绝对是一个助推器。

具有如此知识背景的人是相当受欢迎的。

尤其是读医学的,还有搞知识产权的,这两类基本处于垄断地位。

没办法呵。

我这样的纯文科生在医学、技术领域绝对是示弱的:) 除了法学本科毕业的别无选择只能考法学硕士外,对于以上各类人等,我建议还是读法律硕士比较稳妥,一方面比较容易考,因为毕竟对专业要球相对低,另一方面你读出来后主要还是考虑从事本科专业的相关领域,如果要就此跻身公检法专业,则对于理论的要求可能相对高些。

当然,上述建议也不是绝对的。

比如对于学外语的人来说,选择考国际法的法学硕士就不失为一种相当明智的选择,具体理由我不解释了。

再补充一点上面遗漏的。

法学硕士因为专业性强是分科的,而法律硕士则是所谓的通才教育。

此外,如果已经工作了,建议不妨选择参加司法考试的方式来实现转行或者给自己镀金的目标,后者更节约时间。

呵呵,有些混乱,自己这段时间也确实考虑了很多,如果打算考法学硕士的话,可以大家联系下。

另解释: 法律专业硕士学位是具有特定法律职业背景的职业学位,主要培养立法、司法、行政执法、法律服务与法律监督以及经济管理、社会管理等方面需要的高层次法律专业人才和管理人才。

它与现行的法学硕士在学位上处于同一层次,但规格不同,各有侧重。

该学位的获得者应具备较为坚实和系统的法律基础理论素养,掌握较为宽广的法律务实知识,具有宽口径、复合型、外向型的知识与能力结构,能综合运用法律、经济、管理、科技、外语和计算机等方面的专业知识,独立地从事法律务实工作和有关管理工作。

由于法律问题存在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因此,根据该专业的特点和培养要求,考生来源应是已经具有非法学专业的其他专业高等学历教育背景的人员。

这一做法不仅要解决过去生源知识结构单一,学生毕业后因无其他专业知识背景适应能力不强的问题,同时也有利于高等学校组织教学工作,探索一条适合我国国情的法律专业复合型人才培养的新途径。

鉴于此,法学专业的毕业生可以报考除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外的其它专业研究生。

学位不一样 。

迟来的正义不是正义这句话是哪位法学家说的?该如何理解?

西方法谚——“迟来的正义不是正义”(justice delayer is justice denied)。

法谚反映了正义的时效问题,也就是说正义本身具有时效的内涵。

迟来的正义没有实际意义,对于渴求正义的人们来说实际上是不正义的东西。

论迟来的正义非正义所谓“迟来的正义为非正义”是英国的一句法律格言,它表达了这样一个意思:司法裁判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公正,为了达到这个目的,司法裁判的结论必须是公正的,而司法裁判的程序性也必须是公正的。

在程序公正的问题上,一个重要问题是必须及时做出司法裁判并将这个裁判告知当事人。

过迟做出裁判,或者过迟告知当事人都是不公正的,因此也是非正义的。

在司法领域,迟来的正义会为当事人造成各种法律上的损害。

法乃公器,自当体现出公信力,然而现实中,各种各样的案件由于司法程序上的人为因素或者法律本身设计上的缺陷,使得公民的维权成本增加,使得法律的公信力大大降低。

一、迟来的正义非正义——司法的内在追求迟来的正义非正义,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都是审判工作孜孜以求的目标。

而公正和效率的提出,使司法改革的大目标得以确立。

它的确立标志着我国的司法改革的思路已经变得更为成熟,从过去单一性的追求,比如对于抗辩制和程序正义的简单摹仿,发展到更深层和更为全面的综合性思考;同时也标志着我国司法改革不断深化的趋势。

此外,公正与效率目标的确立,不仅是一个口号和观念的提出,而是在认识到司法工作的性质和内在规律的基础上,对司法改革和司法工作本身的深层理论问题的研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司法改革的各个方面和具体制度的设计。

在这一意义上,对于司法公正和效率的追求,将迫使我们把司法改革作为一个系统工程来看待,从而避免过去摸着石头过河的零打碎敲状况。

二、迟来的正义非正义——司法效率与司法公正的关系虽然公正和效率都是司法工作追求的目标,但它们之间的关系错综复杂,不可简单地视为一体。

我认为:公正是司法的最终和最高目标;效率是通过司法实现公正的最佳状态。

在保证公正的前提下,效率是司法的内在追求之一。

如果失去公正,效率也就没有意义。

在这一意义上,公正是第一位的。

当然,在司法效率普遍低下的时期和地区,效率作为第一位的追求,也是应该的。

公正和效率之间的相互依存和补充的密切关系是主导方面,也就是说,两者密不可分。

我们不会认为仅仅追求正义而不顾效率会真正实现法治;反过来,也不会认为仅仅追求效率而不顾正义与否是正常状态。

可见,没有效率的正义是延误或虚幻的正义,而没有正义的效率则是恣意的效率。

公正和效率这对“孪生子”也会产生争执。

在建立这一矛盾最佳结合的过程中,我们既要设立公正和效率的统一标准和原则,寻求两者的结合点,也要认识到,上述标准和结合点并非一种僵死不变的公式,而是一种辩证的、因时因事而异的、需要创造性的裁量权灵活处置的原则指引。

在不同类型的案件中,在不同的情况下,司法对于公正和效率的侧重也有不同。

因此公正和效率说起来容易,真正从理论上论述清楚,从实践上建立各种保障制度,以求实现公正和效率的完美结合,则是一项艰苦细致的长期任务。

三、实现司法公正和效率的保障司法公正和效率的实现必须要有具体制度和程序的保障。

在这一意义上,公正和效率可以成为司法改革这一系统工程的统领原则,可以用来检验各种具体制度和程序的改革和设立。

只有在各项制度建立和完善的情况下,司法公正和效率才能真正实现。

此外,运用制度和程序的人也是实现公正和效率的重要保障。

虽然我国法官的素质已经在一定程序上得到了提高,但从新时期的要求和与国际接轨的要求看,其素质水平仍然亟待提高,素质参差不齐的状况亟需通过人员分类分层分责的方式得到改良。

除了法官的专业素质外,他们的道德素质也到了应当引起足够重视的地步。

我认为:制定法官道德规范,健全法官道德监督机制和相应的惩戒制度,是当前应当考虑的一个重要问题。

在制定具体道德规范的时候,应当主要考虑法官职业的特性和基本要求,并以此为根据,制定具体规范。

概括而言,法官的道德规范应当围绕以下原则考虑制定。

(1)法官应当具有中立性、超然性和客观性。

(2)法官应具有强烈的社会良知和责任感。

(3)法官应有精英意识和对于社会利益、矛盾冲突的整体上的把握和洞察力。

(4)法官应当具有超然性,也就是要甘于寂寞,不求声名,最好成为实施正义的“看不见的手”。

(5)法官应当刚正不阿,不畏权势。

在一定程度上,法律的权威是靠法官的信念和行为,甚至是自身为代价来实现的。

(6)法官应具有高度自律性,不受诱惑,洁身自好。

司法公正和效率是司法的最高境界。

它们的实现需要全体法官和司法人员的努力和奉献,也需要全社会的理解和支持。

我本科旅游管理,如果考研的话是考法学方面还是经济学方面好一点

噢,这句话要弄明白,就要搞清楚紧急避险的条件,自己慢慢翻书看。

关键就在于其加害行为的主观方面是不是以避险为目的,不以避险为目的的加害行为本身是违法行为,甚至是犯罪行为。

巧合避险说的就是,这个加害行为赶巧正好达到了避险的效果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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