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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爆物品安全讲座主持词

时间:2018-02-15 06:24

如何抓好危爆物品管理工作

民用爆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一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用爆炸的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发生,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进出口、运输、爆破作业和储存以及硝酸铵的销售、购买,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民用爆炸物品,是指用于非军事目的、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的各类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和雷管、导火索等点火、起爆器材。

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由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订、公布。

第三条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销售、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不得从事爆破作业。

严禁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私藏或者非法持有民用爆炸物品。

第四条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

安全生产监督、铁路、交通、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做好民用爆炸物品的有关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查处非法生产、销售、购买、储存、运输、邮寄、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

第五条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单位(以下称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是治安保卫工作的重点单位,应当依法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治安保卫人员,设置技术防范设施,防止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

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制订安全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预案,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六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不得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

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从业人员经考核合格的,方可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

第七条国家建立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对民用爆炸物品实行标识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和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登记制度,如实将本单位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和流向信息输入计算机系统。

第八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有权举报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接到举报的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查处,并为举报人员保密,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第九条国家鼓励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采用提高民用爆炸物品安全性能的新技术,鼓励发展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配送、爆破作业一体化的经营模式。

第二章生产第十条设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

第十一条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规划和产业技术标准;(二)厂房和专用仓库的设计、结构、建筑材料、安全距离以及防火、、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备、设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三)生产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的技术标准和规程;(四)有具备相应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生产岗位人员;(五)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的企业,应当向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

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为调整生产能力及品种进行改建、扩建的,应当依照前款规定申请办理《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

第十三条取得《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在基本建设完成后,向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

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对其进行查验,对符合条件的,在《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上标注安全生产许可。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持经标注安全生产许可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后,方可生产民用爆炸物品。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后3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四条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核定的品种和产量进行生产,生产作业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

第十五条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对民用爆炸物品做出警示标识、登记标识,对雷管编码打号。

民用爆炸物品警示标识、登记标识和雷管编码规则,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六条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品检验制度,保证民用爆炸物品的质量符合相关标准。

民用爆炸物品的包装,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相关标准。

第十七条试验或者试制民用爆炸物品,必须在专门场地或者专门的试验室进行。

严禁在生产车间或者仓库内试验或者试制民用爆炸物品。

第三章销售和购买第十八条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销售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对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规划的要求;(二)销售场所和专用仓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三)有具备相应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销售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并对申请单位的销售场所和专用仓库等经营设施进行查验,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后,方可销售民用爆炸物品。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后3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第二十条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凭《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可以销售本企业生产的民用爆炸物品。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的民用爆炸物品,不得超出核定的品种、产量。

第二十一条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申请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购买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一)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二)《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使用的证明;(三)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银行账户;(四)购买的品种、数量和用途说明。

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应当载明许可购买的品种、数量、购买单位以及许可的有效期限。

第二十二条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凭《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购买属于民用爆炸物品的原料,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凭《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向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购买民用爆炸物品,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凭《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购买民用爆炸物品,还应当提供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应当查验前款规定的许可证和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对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购买的,应当按照许可的品种、数量销售。

第二十三条销售、购买民用爆炸物品,应当通过银行账户进行交易,不得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交易。

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应当将购买单位的许可证、银行账户转账凭证、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保存2年备查。

第二十四条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应当自民用爆炸物品买卖成交之日起3日内,将销售的品种、数量和购买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和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应当自民用爆炸物品买卖成交之日起3日内,将购买的品种、数量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第二十五条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应当经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审批。

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审批办法,由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海关总署规定。

进出口单位应当将进出口的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向收货地或者出境口岸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第四章运输第二十六条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收货单位应当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包括下列内容的材料:(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使用单位以及进出口单位分别提供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或者进出口批准证明;(二)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包装材料和包装方式;(三)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特性、出现险情的应急处置方法;(四)运输时间、起始地点、运输路线、经停地点。

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应当载明收货单位、销售企业、承运人,一次性运输有效期限、起始地点、运输路线、经停地点,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

第二十七条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凭《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按照许可的品种、数量运输。

第二十八条经由道路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携带《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二)民用爆炸物品的装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车厢内不得载人;(三)运输车辆安全技术状况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标准的要求,并按照规定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四)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车辆应当保持安全车速;(五)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途中经停应当有专人看守,并远离建筑设施和人口稠密的地方,不得在许可以外的地点经停;(六)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装卸民用爆炸物品,并在装卸现场设置警戒,禁止无关人员进入;(七)出现危险情况立即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第二十九条民用爆炸物品运达目的地,收货单位应当进行验收后在《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上签注,并在3日内将《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

第三十条禁止携带民用爆炸物品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进入公共场所。

禁止邮寄民用爆炸物品,禁止在托运的货物、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民用爆炸物品。

第五章爆破作业第三十一条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爆破作业属于合法的生产活动;(二)有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三)有具备相应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和具备国家规定执业资格的爆破作业人员;(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五)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爆破作业专用设备;(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二条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

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后,方可从事营业性爆破作业活动。

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后3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第三十三条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爆破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

爆破作业人员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核合格,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爆破作业。

第三十四条爆破作业单位应当按照其资质等级承接爆破作业项目,爆破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其资格等级从事爆破作业。

爆破作业的分级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三十五条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向爆破作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和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估企业出具的爆破设计、施工方案评估报告。

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作出批准的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实施前款规定的爆破作业,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监理企业进行监理,由爆破作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实施安全警戒。

第三十六条爆破作业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从事爆破作业的,应当事先将爆破作业项目的有关情况向爆破作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

第三十七条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如实记载领取、发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编号以及领取、发放人员姓名。

领取民用爆炸物品的数量不得超过当班用量,作业后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必须当班清退回库。

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将领取、发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原始记录保存2年备查。

第三十八条实施爆破作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在安全距离以外设置警示标志并安排警戒人员,防止无关人员进入;爆破作业结束后应当及时检查、排除未引爆的民用爆炸物品。

第三十九条爆破作业单位不再使用民用爆炸物品时,应当将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登记造册,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组织监督销毁。

发现、拣拾无主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第六章储存第四十条民用爆炸物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内,并按照国家规定设置技术防范设施。

第四十一条储存民用爆炸物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收存和发放民用爆炸物品必须进行登记,做到账目清楚,账物相符;(二)储存的民用爆炸物品数量不得超过储存设计容量,对性质相抵触的民用爆炸物品必须分库储存,严禁在库房内存放其他物品;(三)专用仓库应当指定专人管理、看护,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仓库区内,严禁在仓库区内吸烟和用火,严禁把其他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带入仓库区内,严禁在库房内住宿和进行其他活动;(四)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第四十二条在爆破作业现场临时存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具备临时存放民用爆炸物品的条件,并设专人管理、看护,不得在不具备安全存放条件的场所存放民用爆炸物品。

第四十三条民用爆炸物品变质和过期失效的,应当及时清理出库,并予以销毁。

销毁前应当登记造册,提出销毁实施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组织监督销毁。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民用爆炸物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民用爆炸物品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后果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由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销售活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或者从事爆破作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购买、运输、爆破作业活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购买、运输以及从事爆破作业使用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

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对没收的非法民用爆炸物品,应当组织销毁。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或者《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一)超出生产许可的品种、产量进行生产、销售的;(二)违反安全技术规程生产作业的;(三)民用爆炸物品的质量不符合相关标准的;(四)民用爆炸物品的包装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相关标准的;(五)超出购买许可的品种、数量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六)向没有《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的单位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七)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的民用爆炸物品未按照规定向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备案的;(八)未经审批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的。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未按照规定对民用爆炸物品做出警示标识、登记标识或者未对雷管编码打号的;(二)超出购买许可的品种、数量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三)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民用爆炸物品交易的;(四)未按照规定保存购买单位的许可证、银行账户转账凭证、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的;(五)销售、购买、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未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备案的;(六)未按照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登记制度,如实将本单位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和流向信息输入计算机系统的;(七)未按照规定将《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的。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经由道路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运输许可事项的;(二)未携带《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的;(三)违反有关标准和规范混装民用爆炸物品的;(四)运输车辆未按照规定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五)未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或者在许可以外的地点经停的;(六)装载民用爆炸物品的车厢载人的;(七)出现危险情况未立即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报告当地公安机关的。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一)爆破作业单位未按照其资质等级从事爆破作业的;(二)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实施爆破作业,未按照规定事先向爆破作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的;(三)爆破作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领取登记制度、保存领取登记记录的;(四)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实施爆破作业的。

爆破作业人员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实施爆破作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在专用仓库设置技术防范设施的;(二)未按照规定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或者收存和发放民用爆炸物品,致使账物不符的;(三)超量储存、在非专用仓库储存或者违反储存标准和规范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四)有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储存管理规定行为的。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许可证;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一)违反安全管理制度,致使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的;(二)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未按照规定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或者故意隐瞒不报的;(三)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民用爆炸物品的。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携带民用爆炸物品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进入公共场所,邮寄或者在托运的货物、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民用爆炸物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没收非法的民用爆炸物品,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管理责任,导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附则第五十四条《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由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规定式样;《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式样。

第五十五条本条例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1984年1月6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简述北京公约的背景,内容,意义

国际反恐怖活动应当严格遵循国际法原则和规范 一、当前的反恐活动及方式严重背离和超越了现代国际法规范体系 综观围绕着911事件而展开的当前的一系列反对恐怖主义活动,从某种意义上成了大国推行去战略政策的组成部分。

笔者认为实质上其已经背离和超越了现代国际法原则和规则,突出表现在: (一)构成对国家主权的藐视和侵蚀 国家主权(state sovereignty)是国家最重要的属性,是国家在国际法上所固有的独立处理对内对外事务的权利。

主权是国家最主要、最基本的权利,是国家固有的,并非由国际法所赋予的,国际法中的国家主权原则只是对这一权利予以确认和保护。

(注7)根据国家主权行使的方式的不同,国家主权可体现为:对内的最高权、对外的独立权和防止侵略的自卫权;根据国家主权权利的内容有可分为行政权、立法权、司法管辖权、领土完整不可侵犯权等。

国家主权原则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构成当代国际法律秩序的法理基石。

在当代国际法律关系中如果忽视国家主权原则的存在或者向一些西方国家学者所鼓吹的把主权一词作为旧时代的残余遗物摆放到历史的陈列架上去的话,(注8)国际社会便失去了作为平等国家主体为主要特征的地位,从新回到弱肉强食的旧时代法律状态,这实质上是历史的倒退在国际法制上的体现。

然而,在美国发生了9.11恐怖事件后的一系列打击恐怖主义的活动却似乎淡忘了当代国际法律制度中还有国家主权的存在。

对于恐怖主义对美国人民所造成的不幸,国际社会给予了充分的同情与援助;对于恐怖主义分子美国社会以及整个国际社会可以说是同仇敌忾,打击恐怖主义势在必行、志在必得。

在没有得到确切证据证明究竟是谁制造的恐怖事件,也更没有确切证据证明恐怖事件的制造者究竟在哪个国家内,美国政府于是将打击恐怖主义的目标设定在恐怖活动的嫌疑分子所在地——主权国家阿富汗。

于是乎美国极其忠实的跟随者对主权国家阿富汗狂轰滥炸、大打出手。

这里我们暂且不去论证对阿富汗所进行的恐怖主义打击是否具有合理性或者说是否符合情理,就但从国际法的角度来看,针对阿富汗所进行的打击恐怖主义的狂轰滥炸事实上藐视了国家主权的存在,构成了对国家主权的侵犯。

(二)完全淡漠了联合国安理会的存在和作用 联合国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全世界人民反法西斯战争胜利的产物,是建立在集体安全原则基础上具有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等广泛职能的国际组织。

联合国安理会是联合国在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方面负主要责任的机关。

根据《联合国宪章》第24条第1款:“为保证联合国行动迅速有效起见,各会员国将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之主要责任授予安全理事会,并同意安全理事会于履行此项责任下之职务时,即系代表各会员国。

”由上述条款可知,主权国家在加入联合国时,即授权联合国安理会行使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的职责。

并且国际社会在联合国框架体制下,已经初步构建了打击恐怖主义的国际法律框架。

在打击恐怖主义的组织机构方面,早在1972年联合国便成立了一个“国际恐怖主义特设委员会”。

可以说打击国际恐怖主义在联合国框架体制下通过国际社会的共同努力是能够予以解决的。

然而,就目前打击国际恐怖主义的状况看,尤其是9.11恐怖事件后的一系列打击恐怖主义的活动却把在当代国际法律体制中能够发挥重要作用的联合国搁置一边了。

美国政府漠视联合国的存在和作用,在没有经过联合国授权的情况下,也没有任何合法事实根据的情况下,对主权国家发动了一场冠之以“打击国际恐怖主义的战争”。

这事实上不仅是对联合国权威的蔑视与挑战,而且是对调整当代国际社会关系的国际法制的践踏。

(三)行为及方式有违当代国际法原则和规范 其突出反映在: 1、对国际恐怖主义活动的定性不合乎现行国际法规则。

在9.11恐怖事件发生后,布什总统发表讲话说:这将是“21世纪的首次战争”“我们已处在战争状态”。

西方一些国家政府在尚未拿到确凿或可疑证据的情况下,就表示愿意派武装力量帮助美国。

美国前驻坦桑尼亚大使查尔斯认为,美国将纽约和华盛顿遭受袭击事件定性为战争行为是正确的,但还必须认识到,这是一场世界大战,具有全球性的斗争。

(注9)由此可见,美国把“9.11”事件定性为国际法上的战争行为,而且将要对这种战争宣战。

笔者认为,“9.11”恐怖事件并不能定性为国际法上的战争行为,同样反恐怖活动也不能被定性为国际法上的战争行为。

因为,国际法上的战争具有明显的法律特征,(注10)而“911事件”及其诱发的反恐活动并不具备这些特征:首先,只有国家间的武装敌对才是国际法上的战争,而“9.11”恐怖事件究竟是谁所为尚未明确,因此不能简单的认为该事件已构成战争要件。

其次,战争是敌对国家之间相互使用武力造成的冲突,具体到“911事件”并没有形成敌对双方的冲突状态。

最后,战争是具有相当规模和范围,并持续一定时间的武装冲突,偶然发生的、地方性的、短暂的边界冲突等,不构成国际法上的战争。

(注11) 2、对恐怖主义的打击方式有违国际法战争规则。

首先,违反了1928年的巴黎《非战公约》(Anti-War Pact)又称《白里安——凯洛格公约》(注12)即《关于废弃战争作为国家政策工具的一般条约》,实际上当前的反恐活动表明了美国及西方一些国家在尊重和珍惜自己国家人民生命同时,却轻易的计划着让别的国家人民流血。

其次,即使按照战争法对其予以规范,其行为要件和打击方式也违反战争法人道原则和区别原则。

战争法人道原则要求交战方尽量减低战争的残酷性,不仅对平民和非战斗人员应加以保护,即使是敌对方的战斗员也不应施加与作战不成比例的没有必要的伤害,增加不应增加的痛苦或死亡;战争法中的区别原则要求在作战中必须严格对平民与武装部队、战斗员与非战斗员、战斗员与战争受难者加以区别,不能以平民和民用物体为攻击对象和攻击目标。

(注13)然而,在美国对阿富汗的恐怖主义打击过程中却并未遵从这些原则,据阿富汗伊斯兰新闻社报道,2001年11月19日黎明前,美军对位于阿富汗东部楠格哈尔省的小村庄沙姆沙特发起轰炸,造成7人丧生、数人受伤。

(注14)巴基斯坦《黎明》报11月19日报道说,美军对昆都士的空袭造成1000多人死亡;另据法新社报道,该报援引塔利班一名官员的话说,美军空袭在昆都士附近造成800人死亡,在附近的卡纳巴德区造成250平民死亡。

(注15) 3、违反自卫权规则肆意使用武力。

911事件发生后,美国大肆宣称“无人能够阻止美国在恐怖主义袭击面前采取自卫行动”,(注16)美国总统布什一再强调在考虑“自卫”措施时就不区分“恐怖行为的实施者”和“为恐怖主义活动提供庇护者”,而在接下来的反恐行动中美国便致联合国及国际法原则规则于不顾,对持不同立场者轻者威胁,重者列为“邪恶轴心”,而大肆动用武力,远远背离了所谓“自卫权”的国际法规则。

自卫权作为国家的基本权利主要是指当一国遭到外来危害时有采取必要自卫手段的权利。

按照《联合国宪章》的规定和国际实践,有权进行自卫的是遭受侵害的国家和国家联合体,且只有在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遭到严重侵害情况十分危急并仍在持续中,防卫已是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才能行使。

宪章对自卫权的行使附加了限制条件:(1)自卫权的行使限于在安理会采取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办法以前,一旦必要的行动已采取,自卫即应停止;(2)自卫权必须在安理会监督下进行,且行使自卫权的国家有义务将采取的自卫措施立即向安理会报告。

结合针对911事件实施的所谓“自卫行为”来看起码在以下方面有违现代国际法的规则: (1)定性错误,国际反恐属于打击国际犯罪活动,并非某国实施自卫权。

国际恐怖主义活动属于国际犯罪活动,作为受害国的美国具有对该犯罪活动的管辖权;假如国际恐怖主义犯罪活动被定性为国际罪刑,便会出现各国均可实施的普遍性管辖权。

因为恐怖主义活动并非以国家的名义从事的“武装对立”,因而根本扯不上“自卫权”行使的问题。

何况,在国际文献和国际实践中,恐怖主义行为也一向是与一般性武力攻击的行为向区分的。

(注17) (2)违背了实施“自卫”的要素:根据现代国际法实施自卫应当把握:针对性;合法性;适度性。

(注18)在“9.11”事件后的反恐活动中,几乎完全背离了“自卫的要素”:首先,违背了针对性,形成打击对象的错误,国家

平民

应当是恐怖分子;其次,违反了合法性,完全不顾《联合国宪章》规定的自卫实施的程序和限制条件,超越了现行国际法律框架,成了少数大国为所欲为的行动。

再次,违反了适度性,行为远远超出了“自卫”的范围,在行动重点放在了推翻他国政权方面。

(3)造成了严重的不良后果,为所欲为,滥用权利,殃及无辜,打乱秩序,出现以暴制暴。

4、违反国际法律责任规则随意“摊派”责任承担。

如前所述,国际反恐属于打击国际犯罪活动,只要不是构成国家恐怖主义,或者公然支持、控制恐怖主义活动,通常不会涉及国家责任问题。

然而,在“9.11”事件后美国在没有任何证据证明阿富汗从事、控制、资助、支持恐怖袭击活动的情况下,便对阿富汗采取军事行动,完全是凭借其大国地位和军事实力推行强权政治的做法。

美国有的学者试图利用“国家责任”理论和规则来粉饰,实际上是很难站得住脚的。

根据《国家责任条文草案》的规定,国家承担国际责任通常在两类情况下:一类是国家本身实施的行为;另一类虽非国家实施但可以归因于该国的情况,对于后者在国际法委员会最新通过的《国家责任条文草案》第二章中作了详细规定。

(注19)根据“9.11”事件的实际情况美国并不能证明,至今也没有证明恐怖袭击是在阿富汗政府的直接指示或者直接控制之下进行的。

在此情况下,单凭美国推断阿富汗的“不作为”或者“疏忽”(如阿富汗为恐怖分子提供保护而拒绝对之惩处或引渡)而向阿富汗摊派承担责任显然是违背现代国际法中国际法律责任承担规则的,正如美国国际法学者John Cerone教授所言:上述情况“在现行国际法上是不足以将恐怖主义行动本身归因于“国家行为”的。

(注20) 二、导致当前反恐活动中超越和违反国际法制的原因 (一)国际政治背景及成因——打击国际恐怖主义行为方式的政治化 在冷战结束10年后的今天,发生在美国领土内“9.11”超级恐怖主义事件表明,整个世界格局已发生了新的突变。

后冷战时期的悲剧性的结束对世界体系产生的重大影响不亚于苏联和平解体的影响。

世界形势极其复杂,自从布什政府上台以来,单边主义已成为美国的行事方式,美国在一些国际事务中越来越消极承担国际义务;它放弃《京都议定书》,拒绝批准关于禁止生物武器的议定书,拒绝参加关于小口径武器走私问题的谈判,表示不想批准关于建立国际刑事法院的公约,表示打算退出反导条约,建立国家导弹防御系统和地区导弹防御系统……这种倾向还表现在这样一些新的事实上:在北约采取行动时,美国的部队没有被派往马其顿第一线,尽管北约驻欧部队最高司令是一个美国人。

(注21)前不久联大会议关于反种族主义会议上,美国和以色列的退出都说明美国越来越不屑于或者越来越缺乏耐心与国际社会进行合作。

随着苏联以及东欧社会主义阵营的解体,以美国为首的北约执行着美国实现其霸权世界的职能和野心;首先,在东欧地区。

北约进一步东扩,通过对南联盟的打击促使南联盟科索沃的独立,这不仅在地缘政治方面使北约进一步向东扩展,而且怀着某种不可告人的目的,美国希望并通过北约放任该地区处于动荡混乱状态,以保持其在该地区的影响和军事存在,所有的这些行为不仅可以遏制俄罗斯在21世纪从新崛起,而且可以控制欧盟在该地区的影响和发展。

其次,在中东地区,美国或明或暗的姑息甚至在某种程度上鼓励以色列对巴勒斯坦的军事行动,是中东地区处于长期的不稳定状态因素之一。

之所以如此,是因为这有利于美国不断的增强在该地区的存在和影响,以便于控制该地区的石油资源,达到其战略目的。

再次,在中亚地区,美国急于想将自己的势力渗透到该地区,一是可以控制该地区的石油等资源,另一个方面美国通过在此地区的军事存在,达到从战略上遏止俄罗斯与中国的目的,从而实现对俄罗斯与中国战略上的包围格局。

然而,在中亚地区,大部分国家都属前苏联国家的势力范围,现在与俄罗斯关系具有传统上的地缘政治关系;相比较而言,阿富汗是美国最恰当不过的切入点,一是阿富汗被前苏联侵略过与俄罗斯的关系相对疏远,并且也向来没买过美国的帐;另一个方面重要原因是,国际恐怖主义的训练基地被认为在阿富汗,基于以上因素,美国对阿富汗发动“打击恐怖主义的战争”便成了顺理成章的事。

另外,美国还根据自己的价值判断标准,对其他国家的社会、经济、文化制度指手画脚。

正如美国前驻坦桑尼亚大使查尔斯认为,仅仅获得从政治上孤立狂热分子是不够地,必须全面规划、鼓励、支持和促进民主制度在非洲、亚洲、中南美洲以及欧洲生根发芽,美国所拥有的终极武器是普及一种能让人类充分发挥天赐潜力的生活方式;为此,不能局限与通常所说的援助,还必须贡献出关于如何运作民主制度和自由市场的知识,这是对付宗教狂热的唯一有效手段,即消灭孕育狂热的贫穷现象和不满情绪。

(注22)在阿富汗国家,泛宗教教旨主义盛行,这自然与美国的文化宗教意识形态相左,因此,查尔斯认为对付宗教狂热、消灭孕育狂热的贫穷现象和不满情绪的唯一有效手段是对这种意识形态领域的冲突提升到国际战争层次。

在冷战后时代,美国这种霸权主义和单边主义政策正在趋向于背离国际和平与发展的主题,与国际社会走的越来越远。

也正是由于美国在世界各地推行其霸权主义政策及各种霸权行径,不断地遭到世界各国人民的反对,同时,也激怒了世界各地的一些极端民族主义者和极端狂热宗教主义者。

发生在纽约和华盛顿的恐怖袭击事件可以说与美国后冷战时期推行的霸权政策不无关系。

然而,在“9.11”超级恐怖主义事件发生之后,美国并没有彻底冷静下来反思自身存在的问题,仍然保持其以往的霸权做法;在打击国际恐怖主义的行为方式方面,将国际政治因素渗透到打击恐怖主义活动中,使打击国际恐怖主义的行动政治化,不惜践踏国际法规则(见本文第一部分论述),这与其冷战后时代以来的单边霸权的战略思维是一致的。

(二)当代国际法律体系自身的不足和缺陷 1、打击恐怖主义的国际法律背景。

国际社会对打击国际恐怖主义早就予以了关注,早在1937年11月,国际联盟在日内瓦召开了旨在抑制国际恐怖主义的外交会议,制定并通过了《防止和惩治恐怖主义国际公约》。

由于二战爆发,该公约未能生效即告夭折。

20世纪6、70年代以来,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主持制定了一系列国际公约,包括:1963年《关于在航空器内的犯罪和其他某些行为的公约》(东京公约)、1970年《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海牙公约)、1971年《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蒙特利尔公约)、1973年《关于防止和惩处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包括外交代表的罪行的公约》、1979年《反对劫持人质国际公约》和《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1988年《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的非法行为公约》和《制止危及大陆架固定平台安全的非法行为议定书》等,1997年12月15日联大通过了《关于制止恐怖主义爆炸事件的国际公约》使打击国际恐怖主义有了突破性的进展,不过,尽管该公约于2001年5月23日生效,但真正接受的国家并不多;1999年联大还通过了《关于制止向恐怖主义活动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旨在制止“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故意方法为实施恐怖主义活动提供或筹集资金”,因过多突出少数大国的权利,各国权利和利益冲突明显,目前只有4个缔约国而未能生效。

(注23)在组织机构方面,1972年联合国成立一个“国际恐怖主义特设委员会”。

上述这些共同构成了现有的反恐怖主义国际法律框架。

此外,联合国大会也通过决议号召各国联手打击恐怖主义活动,并于1999年通过《人权与恐怖主义决议》、2000年底通过《关于消除国际恐怖主义的措施》的决议,所有这些举措,不仅表明了国际社会对该问题的极大关注,同时标志着国际法与国际恐怖主义之间的新一轮“较量”已经开始,这场较量也是对国际法本身的严峻考验。

(注24)因为毕竟到目前为止,有关反恐的法律并不健全、相关的制度尚不完善。

2、打击国际恐怖主义的国际法律体制仍有待完善。

(1)对国际恐怖主义概念和性质没有一个明确的概念。

要有效地打击日益猖獗的国际恐怖主义,必须首先对恐怖主义概念的内涵和性质在法律上予以明确界定;当前,我们所面对的恐怖主义是一个十分复杂混乱的概念,学界从不同角度对其予以定义,然而,大多是从政治学和社会学角度给予界定。

(注25)从国际法律体制方面看,多年来,联合国及其各成员国除了就打击国际反恐怖主义事宜达成一些决议和宣言外,对于“恐怖主义”这一概念的基本内涵和性质却并没有一个法律上的统一解说。

(2)打击国际恐怖主义的行为方式以及管辖权问题需进一步规范和明确。

在国际反恐怖主义法律体制中,对于打击国际恐怖主义的行为方式以及管辖权问题尽管由所规定,如“反劫机三公约”《东京公约》、《海牙公约》、《蒙特利尔公约》以及国际民航航空组织主持制定的《补充蒙特利尔公约》从不同角度对于危害国际民航安全的非法行为的概念、管辖权及引渡和起诉等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对于上述规定适用于恐怖主义活动和组织的规模较小,通过一个或几个国家的司法力量就可以予以解决。

然而,进入21世纪,恐怖主义活动的规模如此之大,组织化也越来越严密,对于这样大规模有组织跨国恐怖活动有时一国的司法力量是难以予以有效打击。

这就需要对打击这样一些规模大、组织性强的国际恐怖主义的行为方式以及各国的管辖权问题进一步规范和明确。

三、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法律秩序、有效打击国际恐怖主义 (一)要尽快完善打击恐怖主义的国际法律制度,适应国际秩序的要求 1、打击恐怖主义要尊重国家主权权利和国际法律秩序的安全价值。

由于东西方历史文化传统、法律文化背景的差异以及冷战后国际政治经济格局的变化,在对待国家主权问题上出现了迥然不同的态度。

当代国际法是平等主权国家协调意志的产物,它最根本的原则是“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如果偏离了这一原则,国际法的性质就会发生变化;如果丢弃国家主权原则来谈国际法,那么国际法也就失去其应有之义 “国际”性了。

在当前国际政治经济及国际关系发生剧烈变化和调整的新形势下,国家主权原则不但没有过时,而且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显得重要了。

主权国家应一秉善意、平等和相互尊重的基础上和平共处、协调合作,以实现国际法对国家主权权利的同等限制和同等保护。

对恐怖主义的打击应首先尊重别国的国家主权,不能借口打击恐怖主义而不顾其他国家的国家安全,不能对国际法律秩序安全构成威胁。

如果为了打击恐怖主义而不惜牺牲别国国家主权权利,那么国际社会秩序将没有任何安全可言,恐怖主义有可能出现恶性循环,越打击反而越严重,这可能造成国际法制的虚无主义,对国际社会的安全构成极大威胁。

2、要明确国际恐怖主义的法律概念和性质。

要在国际反恐怖主义的法律体制内,明确规定恐怖主义事件的概念、性质和构成要件,便于对恐怖主义的认定。

笔者认为国际恐怖主义应定性在国际犯罪的范畴,这是因为它具有国际犯罪的实质特征与法律要件。

首先,恐怖主义符合国际犯罪必须是国际社会所公认的严重危害国际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的外部特征。

如在“9.11”恐怖事件中,恐怖分子通过空中劫持民用航空飞机,危及到国际民航安全及其正常运营,危及到飞行安全和旅客、机组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并且造成大量人员的伤亡。

其次,恐怖主义具备国际犯罪必须是触犯国际刑事法律规范的行为构成要件,即具有国际法上的刑事违法性。

仍然以“9.11”恐怖事件为例,该恐怖主义事件违反了1970年《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和1979年《反对劫持人质国际公约》。

第三,国际恐怖主义具有国际犯罪应受到刑事处罚的性质。

根据《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第7条和《反对劫持人质国际公约》相关规定,对于上述“9.11”恐怖事件中发生的恐怖主义行为,应认定为国际犯罪行为而必须对肇事者予以刑事处罚。

(注26) 明确恐怖注意事件的法律性质,有利于如何打击国际恐怖主义,有利于对犯罪嫌疑人予以定罪量刑,使恐怖主义者得到法律的应有惩罚。

另外,也可以促使人们在打击恐怖主义时重视证据,有目标的打击犯罪嫌疑人,不伤及无辜,这有利于整个国际秩序的和平与安全。

3、明确、规范打击国际恐怖主义的管辖权及行为方式,充分发挥现有国际法律体制的作用。

在国际反恐怖主义法律体制中,对于大规模有组织跨国恐怖活动要充分利用现有国际法律机制打击恐怖主义,如可以充分利用国际刑警组织的作用、建立广泛的国家间刑事司法合作,在必要情况下,甚至可以开展国家间针对大规模恐怖主义的军事联合行动。

当然,在这些国际法律机制运作的同时,应当充分利用并发挥略联合国的作用,联合国在打击恐怖主义活动方面,应起到组织协调各国行动的核心作用,而不应处于“边缘化”的地位。

(注27) 在打击国际恐怖主义的行为方式以及各国的管辖权问题上,首先不应将对恐怖主义的打击上升到国际法上的战争性质,要根据国际刑法的管辖权规定,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具有打击恐怖主义的管辖权的国家主体,应包括恐怖主义行为地国家、恐怖主义结果发生地国家、因恐怖主义犯罪而受害国家、恐怖主义分子的国籍国以及对打击恐怖主义起到协调组织作用的国际组织联合国。

4、尽快出台一全面打击国际恐怖主义的国际公约,使打击国际恐怖主义的行为有法可循。

就目前关于打击和反恐怖主义的国际性的规则比较分散、不系统、不集中,在实践中不利于操作。

目前打击恐怖主义的规则大致表现于《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和1979年《反对劫持人质国际公约》等相关规定,而且各相关规定之间存在不协调、不规范的方面,这已不能适应目前国际恐怖主义发展的新形势。

因此,只有在国际法律制度层面尽快建立一套反恐怖主义的国际机制,出台一项全面规范打击恐怖主义的国际公约,才能为打击国际恐怖主义提供一个法律上的依据和保障。

因此,在全球范围内建立一项全面综合的国际打击恐怖主义公约在目前形势下显得更为迫切了。

(二)要从源头上解决正确恐怖主义的问题——营造一个公平、合理、和平、有序的国际政治、经济和法律环境 在当今国际形势下,怎样才能够从源头上杜绝恐怖主义,这不仅需要有一个健全的国际法律制度体制,而且在国际政治经济关系中要坚持国家主权平等、反对霸权主义、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这才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所在。

1、国际社会要努力改变现存不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战略架构,实现全球反恐怖主义的有效机制。

2、国际社会应当努力营造和平、平等的多边合作的氛围,限制单边主义的发展。

读了 千年梦圆在今朝 后,你有什么感想,请用一段话来倾诉你的感受?

给你阅读资料  一、 中国是火药和火箭的故乡  自古以来,人类就向往着飞向太空,遨游宇宙。

这个美好的理想,到了二十世纪五十年代才变成现实。

一九五七年苏联第一颗人造地球卫星上天,揭开了航天活动的序幕。

  这以后的二十多年中,世界各国把数以千计的各种航天器送往宇宙空间,航天技术迅速从科学技术试验进入实用和商品化阶段,它在经济、科学、文化、军事上取得的巨大社会效益,使航天工业成为世界上发展最快的新兴产业之一。

  我们伟大祖国,是世界四大文明古国之一。

我国古代发明的指南针、造纸、印刷术、火药,对世界文明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中国,还是古代火箭的故乡。

在宋朝,我国就制成了用火药推进的世界上最早的火箭。

  我国古代火箭的推进系统,是在竹筒或纸筒中装满火药,筒上端封闭,下端开口,筒侧小孔引出药线。

点火后,火药在筒中燃烧,产生大量气体,高速向后喷射,产生向前推力。

这就是现代火箭发动机的雏型。

作为武器用的古代火箭,箭杆的顶端装有箭头,起杀伤作用;尾端装有箭羽,起稳定飞行作用。

这种古代火箭的工作原理和基本结构,为现代火箭的设计和制造,提供了宝贵的启示。

  我国明朝发明的一种武器“一窝蜂”火箭,一次能发射32支火箭,杀伤力较大,当时已经用于战争。

明朝发明的另一种用于水战的武器“火龙出水”,达到了更高的技术水平。

“火龙”有龙身、龙头和龙尾。

龙体内装有神机火箭数枚,龙体外周装有4个火药筒。

发射时,先点燃龙体外的4个火药筒,推进“火龙”飞行,继而点燃龙体内的数枚火箭再度加速。

通过多枚火箭联用和“两级”火箭接力。

火箭可在水面上飞行数里远。

我国古代这种“多能”火箭的设计思想,是很富有创见的。

几百年后,俄国科学家齐奥尔科夫斯基提出了火箭列车原理,建立了现代多级火箭的理论基础。

这说明,现代火箭技术渊源于古代火箭。

在人类漫长的航天征途中,古代火箭占有重要的历史地位。

  在我国古代,不仅有嫦娥奔月的美丽神话,有《山海经》、《帝王世纪》上记载的“飞人”、“飞车”的传说,而且有勇于试验空中飞行的开拓者。

据传,在明朝(十四世纪末),有一位称“万户”的学者,用几十支火箭捆绑在椅子后面,自已坐在椅子上,手拿两个大风筝,叫人把火箭点燃,使自己飞上天去。

“万户”的试验虽然失败了,但他表现了惊人的胆略和非凡的预见。

为了纪念这位世界上火箭飞行的先驱,苏联科学家把月球背面的一个环形山命名为“万户火山口”。

  我国古代火药、火箭技术的发展,其时间之早,技艺之高,在世界各国遥遥领先。

十三世纪之后,随着商船的往来和蒙古族的西征,火药、火箭技术才逐渐传入欧洲,并对后来西方的文明与进步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二十世纪初,在欧美科学家的努力下,现代火箭技术在理论上有了重大突破。

当苏、美开始发展导弹、火箭技术的时候,处在战争状态下的旧中国,战火连年,国民经济遭到严重破坏,千疮百孔。

科学技术力量十分薄弱,人员研究场所、设备、仪器和资金极端缺乏,一些新发展的科学技术完全无法进行。

对于发展现代火箭技术,更无从谈起,总而言之在尖端技术方面,旧中国给我们留下的完全是一张白纸。

  新中国的诞生,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为我国科学技术的发展开辟了广阔的道路。

  自一九五六年以来,我国人民在中国***常的领导下,坚持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创建和发展了自己的航天事业,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

它充分体现了中国人民自立于世界民族之林的志气和能力。

  二、 新中国航天事业的创立和发展  在五十年代中期,根据国防建设的需要,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发展我国的导弹事业,并以国防科研、工业机构为主,重点发展弹道式地地导弹,以建立我国独立的战略反击力量,也为发展运载火箭技术打下物质技术基础。

另一方面,以中国科学院为主,首先以研制探空火箭开路,开展高空探测活动,同时开展人造地球卫星有关单项技术的研究和测量、试验设备的研制,为发展我国航天器技术和地面测控技术作了准备。

到了六十年代中期,随着我国第一颗人造卫星及其运载火箭研制工作的全面开展,这两条战线的工作开始结合起来,整个航天工程体系集中到国防科研、工业部门,在国家的统一规划、统一指挥下,航天技术便以更大的规模、更快的速度向前发展。

  (一) 下决心发展火箭技术  五十年代,世界上几个主要大国已经进入了所谓“原子时代”和“喷气时代”,航天技术也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而当时我国还处在帝国主义的***、包围和威胁之下。

我们要不受人欺负,就必须拥有现代化的武器装备。

我们这样一个大国,靠购买武器来支撑国防是不可能的,而且也摆脱不了受制于人的被动局面。

因此,在制定十二年科学规划中,国家把国防现代化建设摆在突出的地位,把火箭和喷气技术、电子计算机等列为国家的重点发展项目。

主席、周恩来总理和其他中央领导人,专门听取了我国一些著名科学家的意见。

如一九五六年四月,周恩来总理曾主持中央军委会议,听取了刚回国不久的火箭专家钱学森关于在我国发展导弹技术的规划设想。

党中央果断作出了发展导弹技术的决策。

一九五六年四月,国家成立了航空工业委员会(简称航委),聂荣臻任主任,黄克诚、赵尔陆任副主任,王士光、王净、安东、刘亚楼、李强、钱志道、钱学森等为委员,负责领导我国导弹和航空事业的发展建设。

五月,周恩来总理主持中央军委会议,讨论了聂荣臻主任代表航委提出的《建立我国导弹研究工作的初步意见》,确定由航委负责组建国防部导弹管理局(国防部第五局)和导弹研究院(国防部第五研究院)。

  一九五六年十月八日,我国第一个导弹研究机构——国防部第五研究院(简称国防部五院,钱学森任院长),正式宣布成立。

这是我国导弹、航天事业奠基的历史性纪念日。

  国防部五院成立之后,我国导弹、火箭技术究竟选择一条什么样的发展道路,聂荣臻副总理在向中央的报告中指出:我国导弹的研究,采取“自力更生为主,力争外援和利用资本主义国家已有的科学成果”的方针。

一九五六年十月十七日,主席、周恩来总理批准了这个方针。

这就是国防部五院的建院方针。

三十年中,在这个方针的指引下,我国导弹、航天事业战胜了重重困难,不断发展壮大,走出了一条适合我国国情的发展道路。

  为了缩短我国导弹技术起步阶段的摸索过程,我国政府曾就建立和发展我国导弹技术同苏联政府举行谈判,苏方只同意接收50名火箭专业留学生和提供两发供教学用的P-1模型导弹(即苏联仿制的德国V-2导弹),以及相关的资料和设备,也派来专家。

大多数苏联专家热情帮助,在导弹的仿制和研制基地建设中做了大量有益的工作,起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1960年,中苏关系恶化,赫鲁晓夫背信弃义,撕毁合同,撤走全部专家。

但这更激起了我国导弹研制人员自力更生、奋发图强的精神,做好仿制P-2导弹的工作。

  1960年9月,在祖国的地平线上,飞起了我国自己制造的第一枚导弹。

这是我国运载工具史上一个重要的转折点。

从此,中国有了自己的近程导弹。

这是打基础、上水平的阶段。

六十年代中期,航天事业在奠定基础之后,进入了从仿制到自行研制,从初级向高级发展的阶段。

  一九六四年六月,我国第一个自行设计的中近程火箭成功地进行了发射试验,揭开了我国导弹、火箭发展史上新的一页。

一九六六年十月,用我国独立设计生产的中近程导弹投掷国产原子弹,进行两弹结合试验,获得圆满成功,标志着我国导弹核武器的发展进入成熟阶段。

  在我国自行设计的中近程导弹试验成功之后,我们不失时机地展开多种新型火箭的研制,突破了很多关键性技术。

一九七O年、一九七一年,我国独立研制的两级中远程火箭和第一枚远程火箭相继进行飞行试验,取得基本成功。

八十年代第一个年头的春天,我国的远程火箭从西北导弹发射基地呼啸而起,划破万里长空,准时正点精确命中南太平洋海域目标。

这次发射的圆满成功,标志着我国大型液体燃料火箭技术已经达到国际水平。

  中国航天事业发展史如下:  一,概述  中国航天事业自1956年创建以来,经历了艰苦创业、配套发展、改革振兴和走向世界等几个重要时期,迄今已达到了相当规模和水平:形成了完整配套的研究、设计、生产和试验体系;建立了能发射各类卫星和载人飞船的航天器发射中心和由国内各地面站、远程跟踪测量船组成的测控网;建立了多种卫星应用系统,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建立了具有一定水平的空间科学研究系统,取得了多项创新成果;培育了一支素质好、技术水平高的航天科技队伍。

中国航天事业是在基础工业比较薄弱、科技水平相对落后和特殊的国情、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发展起来的。

中国独立自主地进行航天活动,以较少的投入,在较短的时间里,走出了一条适合本国国情和有自身特色的发展道路,取得了一系列重要成就。

中国在卫星回收、一箭多星、低温燃料火箭技术、捆绑火箭技术以及静止轨道卫星发射与测控等许多重要技术领域已跻身世界先进行列;在遥感卫星研制及其应用、通信卫星研制及其应用、载人飞船试验以及空间微重力实验等方面均取得重大成果。

最近的载人飞船上天,太空出舱活动,“嫦娥一号”探月卫星的成功发射更是出乎所有人的意料,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成就。

载人航天,是中华民族攀登现代科技高峰新的标志性工程,是新中国建设成就新的重要象征。

①  二,中国航天发展大事记:  50年代:苏联送给我们两枚导弹,中国领导人发出“我们也要搞人造卫星”的声音  1956年2月,著名科学家钱学森向中央提出《建立我国国防航空工业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当时为保密起见,用“国防航空工业”这个词来代表火箭导弹和后来的航天事业。

  1956年3月14日,周恩来总理亲自主持召开中央军委会议,决定按照钱学森的建议,由他组建我国第一个火箭、导弹研究机构。

1956年10月8日,国防部五院宣告成立。

新中国导弹、航天事业也由此揭开了崭新的一页。

  1957年12月24日,一辆从莫斯科出发的专列抵达北京。

车上除102名苏联火箭技术人员外,还有一份苏联“还给”中国的厚礼———两发P—1近程地地导弹。

据史书记载,火箭故乡中国的康熙皇帝曾送给俄国沙皇两箱古代火箭;200年后,苏联又将两枚现代火箭送给了中国。

  1958年4月,几千里之外的大漠开始兴建我国第一个运载火箭发射场——酒泉卫星发射中心。

  1958年5月17日,主席在中共八大二次会议上提出:“我们也要搞人造卫星。

”  1961年6月3日,中国科学院召开《星际航行座谈会》。

此后钱学森在《星际航行概论》一书中提出用一架装有喷气发动机的大飞机作第一级运载工具,用一架装有火箭发动机的飞机作第二级运载工具的天地往返运输系统的设想。

  1963年,中国科学院成立星际航行委员会,研究制定星际航行长远规划。

  在1965年1月8日,“东风”二号导弹试验成功以后,钱学森正式向国家提出报告,建议早日制定我国人造卫星的研究计划。

聂荣臻很重视钱学森的建议,指出“只要力量上有可能,就要积极去搞”。

中央专门委员会经过多次召开会议研究,批准了我国第一颗人造卫星的规划方案,并提出争取在1970年左右发射我国的第一颗人造卫星。

由于钱学森的建议是1965年1月提出的,所以第一颗人造卫星“东方红”一号的工程代号为“651”工程,同时决定研制一种三组火箭作为运载工具。

航天人借用了中国革命史上一次艰难的迁移行动为这枚还没有诞生的火箭命名——“长征”号。

  1970年1月30日,为发射卫星做准备而实验发射的第一枚“长征”号火箭获得成功。

  1970年4月24日,“长征”一号载着中国第一颗人造地球卫星“东方红”一号顺利升空。

在说完“我们也要搞人造卫星”这句话的12年后,终于看到了中国的卫星在太空中飞翔。

  1974年11月5日,“长征”二号火箭首次发射。

由于一根控制信号导线在巨大的震动中折断,火箭在起飞20秒以后姿态失稳,火箭自毁。

当看到自己的心血结晶在一瞬间变为烈火中纷纷坠落的残骸时,航天人流下了从不轻易流的眼泪。

日历已翻到80年代。

  1986年,中国运载火箭技术研究院为了进入国际发射服务市场,提出了研制“长征”二号捆绑式火箭(即“长征”二号E)的方案,即芯级采用二级火箭,在“长征”二号C的基础上捆绑四个液体助推器,将低轨道的运载能力提高到9200千克。

  1990年7月16日,长二捆火箭进行首次飞行试验,把一颗模拟卫星和一颗巴基斯坦搭载卫星准确地送入轨道。

  1992年3月22日,长二捆火箭正式发射澳星B1卫星,由于箭上程序配电器的节点间出现了多余物,导致点火后一、三号助推发动机关机,造成发射中止。

  1995年12月28日,长二捆火箭共进行了7次发射,在第三、五次发射中,均出现卫星爆炸。

以后的第六、七次发射中,长二捆火箭均取得成功。

  1992年9月21日,江泽民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议,做出了实施中国载人航天工程的战略决策。

中国载人航天由此又掀开了崭新的一页。

中国载人航天工程被定名为“神舟”号,代号为“921”工程。

  载人航天到了收获季节载人航天工程的研制程序分为设计、初样研制、正样和无人飞船试验及有人飞船飞行试验四个阶段进行。

无人飞船共进行4次试验,如果4次试验都获得圆满成功,则可进入第四阶段,发射载人飞船。

  2002年12月30日0时40分,随着“神舟”四号的成功上天,中国真正的载人飞行条件终于成熟。

“神舟”五号作为中国第一个将乘坐真人宇航员的飞船启程远航运往发射基地,一切与实现几千年中华民族飞天梦相关的程序开始紧张地运转起来。

至此,登天的“神舟”将载着一个充满希望的民族开始飞翔。

②  2003年10月15日,中国第一位航天员杨利伟乘坐神舟五号飞船进入太空,实现了中华民族千年飞天梦想。

  2005年10月12日,航天员费俊龙、聂海胜乘坐神舟六号飞船再次飞上太空,并在遨游太空5天、完成一系列太空实验后安全返回地面。

  2007年10月24日18时05分左右,嫦娥一号探测器从西昌卫星发射中心由长征三号甲运载火箭成功发射。

卫星发射后,将用8天至9天时间完成调相轨道段、地月转移轨道段和环月轨道段飞行。

经过8次变轨后,于11月7日正式进入工作轨道。

11月18日卫星转为对月定向姿态,11月20日开始传回探测数据。

  2008年9月25日21点10分神舟七号成功发射升空。

飞船于2008年9月28日17点37分成功着陆于中国内蒙古四子王旗主着陆场。

神舟七号飞船共计飞行2天20小时28分钟。

  发展航天事业的意义与作用  曾说:“如果六十年代以来中国没有原子弹、氢弹,没有发射卫星,中国就不能叫有重要影响的大国,就没有现在这样的国际地位。

”那么在21世纪,载人航天就是与之类似的实力代表。

为了继续保持并发展中国的国际影响与地位,中国选择了发展载人航天。

  洋务运动以来,中国对外技术政策的主题是自强、开放。

中国的航天工业也是在苏联向中国进行了技术转移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

历史证明,一旦中国闭关自守,哪怕只对部分先进国家锁国,中国便不会真正强大。

载人航天作为国家意志的体现,也要在“中国融入世界”这一百年母题下做文章。

太空是人类活动范围继陆地、海洋、空中之后的第四疆域,航天活动的内容、质量、规模、影响,对于一个国家的安全、经济利益和科技发展,都具有重大战略意义,‘开拓天疆’已被许多国家视为关系国家重大利益的战略选择。

  载人航天是一个国家硬实力与软实力的综合体现,高成本是载人航天的特征,并将是未来的基本特征。

从长远看,只有科技、经济最发达的国家才有能力把人送上其他星球,才有能力建造巨型对撞机去解释宇宙创生的奥秘,载人航天俱乐部是一个只有大国才有资格加入的组织,其成员都是地球的领导力量,任何一个致力于崛起的大国都无法拒绝这种不朽的载人航天工程涉及众多高新技术领域,包括近代力学、天文学、地球科学、航天医学、空间科学等学科,以及系统工程、自动控制、计算机、推进技术、通信、遥感、新能源、新材料、微电子、光电子等,这些领域的高新技术谁也不会卖给你,不是花钱就能够买到的。

④  上世纪60年代,美国的整个“阿波罗”登月计划共获得了3000多项专利,并使美国的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受益匪浅。

有3万多种民用产品得益于研制航天飞机发展出的技术。

其人工智能、遥感作业等技术的转移又带动了整个工农业的繁荣。

通过开展航天活动可以扩展人类的知识领域,扩大视野,更好地认识地球、认识太阳系、认识宇宙,最终更好地造福人类。

其次,通过航天活动的开展,关键技术的突破,可以带动一个国家科学技术的发展,也带动一些相关学科如空间物理学、空间生命科学、微重力科学、空间材料科学等学科的发展,提高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创新水平,提高国家的综合实力。

第三,通过开展航天活动可以充分利用空间的资源,如微重力、高度、真空环境、辐射、清晰度等。

这些资源在地球表面上是很难获得的。

第四,开展航天活动,可以扩大人类生存的空间。

人类经历了从陆地到海洋,从海洋到大气层,又进而进入到外层空间的不断扩展过程。

载人航天正是为了不断扩大人类的生存空间做准备。

所以我想载人航天的意义也涵盖在了这四条当中。

当然载人航天更重要是要解决没有人参加就不能解决的一些空间科学及应用的问题。

在国防领域方面,标志着我国已经初步具有进行太空防卫战的能力。

神州七号和神舟六号飞船一样,具有太空变轨能力,这对突破敌方的弹道导弹防御系统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释放伴飞小卫星,则预示着中国已经具有了在太空猎星的能力。

对于神七的发射,美国及其盟国担忧其军事用途,从而增加中国在台湾问题上面对外来干涉势力的威慑力。

当然,军事上的作用是潜在的,我们宣称的目的是和平利用太空,  在经济领域方面,神舟七号飞船产业价值惊人。

据粗略估算,目前,通过“神五”、“神六”带来的产业价值已经超过1200亿元。

航天经济的产业链堪称各个经济类别中最长的,几乎无所不包。

这个说法并不夸张。

从能源、钢铁、新材料、电子、机械、通信等行业,到航天服装、航天食品涉及的纺织、服装加工、农产品、食品加工等行业,一次航天活动所涉及的产业,几乎涵盖了日常生活中的各个领域。

实际上,关于航天活动的产业价值,国际上早有数据论证。

据欧美多家研究机构评估,在航天领域每投入1元钱,将会产生8至14元的带动效应。

美国耗资240亿美元进行阿波罗登月计划,科技成果转化为民用后,衍生出的产业价值超过2000亿美元。

“神七”升空代表着中国火箭等技术的成熟,以及中国在载人航天飞船、太空行走等技术上的突破。

“神七”不仅将带动航天产业的发展,未来还将给国民经济带来巨大动力。

在政治领域方面,神舟七号发射成功对于增强国民凝聚力和自豪感有重要的意义。

  我国“神舟”五号载人飞船的成功发射和首颗人造卫星发射成功,都是人类征服宇宙的伟大创举。

毋庸置疑,这些创举都体现了各自国家那个时代科技的精华,体现人类的高度智慧和勇于开拓的可贵精神。

正是这一次次探索的成功,把人类的活动一步步向前向远向高推进。

人们利用太空得天独厚的优势和丰富的资源,开展各种形式的科学实验,生产地面无法生产的高纯度特效新药;制造高精度、高质量之太空工业产品和太空农业产品,利用全球通信卫星,进行气象预报、太空勘探……人类正在时时感受航天所带来的丰厚回报,人类的太空活动从幻想开始,经历了漫长而曲折的道路,至今已经成为社会政治、军事、经济、文化和普通人日常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航天产业已经或正在成为各主要国家的支柱产业之一。

世界各国发射各类航天器,在探索宇宙奥秘、国民经济应用以及人类生活质量提高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可以说,人类航天的根本目标就是要充分享受自己所带来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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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折性 历史大事件

一 、原始社会(约170万年前到约公元前21世纪) 约170万年前 元谋人生活在云南元谋一带 约70-20万年前 北京人生活在北京周口店一带 约3万年前 山顶洞人开始氏族公社的生活 约0.5-0.7万年前 河姆渡、半坡母系氏族公社 约0.4-0.5万年前 大汶口文化中晚期,父系氏族公社 约4000多年前 传说中的炎帝、黄帝、尧、舜、禹时期 二、 奴隶社会(公元前2070年到公元前476年) 夏 约公元前2070年到约公元前1600年 约公元前2070年 禹传位于启,夏朝建立 商 约公元前1600 年到公元前1046年 公元前1600年 商汤灭夏,商朝建立 公元前1300年 商王盘庚迁都殷 西周 公元前1046年到公元前771年 公元前1046年 周武王灭商,西周开始 公元前841年 国人暴动 公元前771年 犬戎攻入镐京,西周结束 春秋 公元前770年到公元前476年 公元前770年 周平王迁都洛邑,东周开始 三、 封建社会(公元前475年到公元1840年) 战国(公元前475年到公元前221年) 公元前403年 三家分晋 公元前356年 商鞅开始变法 公元前260年 秦赵长平之战 秦(公元前221年到公元前206年) 公元前221年 秦统一,秦始皇确立郡县制,统一货币、度量衡和文字 公元前209年 陈胜、吴广起义爆发 公元前207年 巨鹿之战 公元前206年 刘邦攻入咸阳,秦亡 公元前206年—公元前202年 楚汉之争 西汉(公元前202年到公元8年) 公元前202年 西汉建立 公元前138年 张骞第一次出使西域 公元前119年 张骞第二次出使西域 公元前60年 西汉设西域都护 公元9年 王莽夺取西汉政权,改国号新 东汉(25年到220年) 25年 东汉建立 73年 班超出使西域 105年 蔡伦改进造纸术 132年 张衡发明地动仪,早于欧洲1700余年 166年 大秦王安敦派使臣到中国 184年 黄巾起义爆发 三国(220年到280年) 西晋(265年到316年) 280年 西晋灭吴 ,统一全国 316年 匈奴攻占长安,西晋结束 东晋(317年到420年) 南北朝(420年到589年) 494年 北魏孝文帝迁都洛阳,在此前后进行了改革,顺应了历史潮流 隋 (581年到618年) 581年 北周外戚杨坚建立隋朝 589年 杨广率军灭陈,隋统一南北 605年-610年 开通大运河(永-通-邗-江,N-S) 611年 隋末农民起义开始(山东长白山农民) 唐 (618年到907年) 618年 唐朝建立,隋朝灭亡(隋炀帝死于江都) 627年-649年 贞观之治 (李世民626年上台) 690年 武则天称帝,是为中国历史上唯一的女皇 713年-741年 开元之治(开元盛世) 8世纪前期 渤海国建立。

南诏首领皮罗阁统一六诏 8世纪中期 骨力裴罗统一回椠纥 755年 -763年 安史之乱 770年 唐德宗,杨炎,两税法 875年-884年 唐末农民战争 五代 (907年到960年) 907年 后梁建立,唐亡,五代开始 916年 耶律阿保机建立契丹政权 北宋 (960年到1127年) 960年 北宋建立 1005年 宋、辽澶渊之盟 1038年 元昊建立西夏 1043年 “庆历新政” 1044年 宋夏和议 11世纪中期 毕升发明活字印刷术 1069年 王安石开始变法 1115年 完颜阿骨打建立金 1125年 金灭辽 1127年 靖康之变,金灭北宋 南宋 (1127年到1276年) 1127年 赵构建立南宋 1140年 宋、金郾城大战 1206年 成吉思汗建立蒙古政权 1276年 元灭南宋 元 (1271年到1368年) 1271年 忽必烈定国号元 1272年 忽必烈迁都大都 1368年 明军攻占大都,元朝结束 明 (1368年到1644年) 1368年 明朝建立 1405年-1433年 郑和七次下西洋 1421年 明成祖迁都北京 明朝中后期 资本主义萌芽开始在江南出现 16世纪中期 戚继光抗倭 1553年 葡萄牙攫取澳门居住权 1581年 一条鞭法 张居正 1616年 努尔哈赤建立后金 1628年 明末农民战争爆发 清 (1636年到1911年) 1636年 后金改国号为清 1644年 李自成建立大顺政权,农民军攻占北京,明亡 清军入关,打败农民军,进占北京 1662年 郑成功收复台湾 1669年 “更名田” 1673年 三藩叛乱开始 1683年 台湾纳入清朝版图 1684年 清朝设置台湾府 1689年 中俄签订〈尼布楚条约〉 1712年 以1711年人丁数固定丁税 雍正时期 “摊丁入亩”,征收统一的地丁银,彻底废除人头税 清朝设军机处,驻藏大臣 1726年,开始大规模改土归流 1757年 粉碎准噶尔贵族割据势力,统一天山北路,后设乌里雅苏台将军,科布多参赞大臣 粉碎大小和卓叛乱(天山南路) 1762年 清朝设伊犁将军 1684年 清朝设置台湾府 1689年 中俄签订《尼布楚条约》 1771年 土尔扈特部重返祖国 1839年 林则徐在广州禁烟。

6月在虎门海滩销烟。

英国政府决定发动侵略中国战争 1840年 6月,鸦片战争爆发,英军从广州转攻厦门,攻陷定海,北犯天津 1841年 1月,琦善同英国签订《穿鼻草约》,道光帝不满,派奕山到广州主持军事,对英作战。

关天培在虎门炮台抗击英军,壮烈牺牲。

5月,英军进逼广州,弈山投降。

三元里人民进行抗英斗争。

9月,定海再次陷落,三总兵抗敌牺牲。

1842年 6月,陈化成坚守吴淞口以身报国。

镇江守军与敌人血战到底。

8月,英舰到达南京江面,清政府被迫签订了《中英南京条约》。

1843年 英国强迫清攻府签订《中英五口通商章程》和《虎门条约》,作为《南京条约》的附件。

洪秀全创立拜上帝教 1844年 《中美望厦条约》和《中法黄埔条约》签订。

洪秀全和冯云山到广西山区传教,杨秀清、萧朝贵、韦昌辉、石达开先后参加拜上帝教,成为领导骨干。

1848年 洪秀全写成《原道觉世训》、《太平天日》等文章 1851年 1月11日,洪秀全在广西金田村起义,建号太平天国。

9月,在永安州城建制封王。

1853年 3月,太平军占领南京,改名天京,定为都城。

颁布《天朝田亩制度》。

4月,发动北伐与西征 1856年 秋,“天京事变”发生。

第二次鸦片战争爆发。

1858年 沙俄强迫黑龙江将军奕山签订《瑷珲条约》。

英法联军占领天津。

俄、美、英、法强迫清政府分别签订《天津条约》 1859年 6月,英法公使到北京交换条约文本,蓄意挑衅,炮轰大沽口。

中国守军开炮还击,击沉击毁敌舰多只。

1860年 英法联军攻占天津、北京。

中英、中法、中俄《北京条约》签订 1861年 总理衙门建立。

11月,那拉氏发动政变(史称“辛酉政变”或“北京政变”)。

中外反动势力开始勾结,共同镇压太平天国运动。

曾国藩创设安庆军械所,是为洋务派办的第一个军事工业。

1862年 安庆防御战失败,陈玉成牺牲。

李秀成率军进攻上海,同中外反动军队激战。

曾国藩统率反动武装,在外国侵略者配合下围攻天京。

太平天国军民进行天京保卫战。

1864年 7月,天京陷落,太平天国失败 1867年 美国借口美船水手被杀,派军队侵犯台南,被台湾人民击退 1871年 沙俄派兵侵占伊犁地区。

1872年 李鸿章设立轮船招商局,是为洋务派办的第一个与民用有关的工业。

广东南海商办的继昌隆缫丝厂创立。

1874年 日本侵略军侵犯台湾,台湾军民坚决抵抗。

清政府被迫签订《北京专条》 1883年 12月,中法战争爆发。

1884年 8月下旬,法舰突然袭击马尾军港的福建水师。

清政府下诏对法国正式宣战。

10月,刘铭传的清军击退进犯台北的法军。

1885年 3月,法舰进犯浙江镇海。

刘永福黑旗军和越南人民配合,在临洮大败法军,收复十多个州县。

冯子材在镇南关大败法军,乘胜追击,收复谅山等要地。

6月,《中法新约》签订 1888年 康有为第一次向光绪帝上书,要求变法。

1893年 12月 中国人民的大救星,未来中国的伟大领袖诞辰 1894年 朝鲜东学党起义,日本乘机出兵朝鲜,占领汉城。

7月,日军突然袭击在牙山附近的中国运输船和驻军,挑起侵略中国的甲午战争。

左宝贵在平壤战役牺牲。

在黄海战役中,邓世昌、林永升等牺牲。

日军侵入辽东半岛 孙中山在美国檀香山成立兴中会。

1895年 在威海卫战役中,北洋海军覆灭。

清政府求和,被迫签订中日《马关条约》。

徐骧领导的台湾义军和刘永福配合,抗击日军。

康有为等“公车上书”,反对同日本议和,请求变法。

1897年 德国强占胶州湾,民族危机严重。

严复译述的《天演论》在《国闻报》上定期发表。

1898年 6月,光绪帝颁布《定国是诏》任康有为为总理衙门章京。

接着又派谭嗣同、杨锐、刘光第、林旭等人参预变法。

9月,慈禧太后发动政变,囚禁光绪帝,杀害谭嗣同等六人(戊戌六君子)。

史称“戊戌政变”。

戊戌变法失败。

1899年 美国提出侵略中国的“门户开放”政策。

1900年 夏,在京津地区义和团运动的影响下,其他各地也爆发了义和团运动,全国掀起了反帝反封建斗争的浪潮。

6月,八国联军侵略中国。

义和团在廊坊、老龙头车站、紫竹林租界等地抗击八国联军,围攻北京东交民巷使馆和西什库教堂,在北仑配合清军阻击八国联军。

1901年 9月,《辛丑条约》签订。

1902年 章炳麟的《驳康有为论革命书》在《苏报》上发表。

1903年 邹容著《革命军》,章炳麟为《革命军》作序。

1904年 资产阶级革命团体华兴会、光复会成立。

陈天华著《猛回头》和《警世钟》。

1905年 中国同盟会在日本东京成立,提出政治纲领,选举孙中山为总理,创办了《民报》。

1906年 革命党在萍乡、醴陵、浏阳起义。

1907年 孙中山领导镇南关起义,旋败。

徐锡麟在安徽起义,失败被害。

秋瑾准备在浙江响应,被捕慷慨就义。

1911年 4月,孙中山和黄兴发动广州起义,失败。

5月,保路运动爆发。

10月10日,武昌起义爆发。

革命首先在武汉三镇取得胜利,成立湖北军政府,改国号为中华民国。

民国 (1912年到1949年) 1912年 元旦,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孙中山在南京就职,宣告中华民国成立。

接着成立临时参议院,不久,颁布参议院制定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2月,清帝退位。

孙中山辞职,袁世凯窃取了革命果实,接任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

宋教仁等准备组织责任内阁,以限制袁的权力;将同盟会改组为国民党。

1913年 3月,袁世凯派人在上海火车站杀害了宋教仁。

7月,爆发“二次革命”。

“二次革命”失败后,袁强迫国会选他为正式大总统,权力进一步扩大。

1915年 1月,日本提出灭亡中国的《二十一条》。

“五九国耻”。

12月,袁世凯当上了中华帝国皇帝,改年号为“洪宪”。

蔡锷在云南起义,组织护国军,讨伐袁世凯。

陈独秀创办《青年杂志》,在创刊号上发表《敬告青年》一文,提出民主和科学的口号,掀起新文化运动。

1916年 3月,袁世凯被迫取消帝制。

6月,袁世凯在绝望中死去。

黎元洪继任总统。

总理段祺瑞操纵北京政府实权。

李大钊发表《青春》一文,号召青年追求进步,勇敢地创造青春的中国和世界。

1917年 张勋复辟失败。

段祺瑞下令对德宣战,宣布不再恢复《临时约法》和国会。

孙中山在广州发动护法运动。

1918年 鲁迅发表《狂人日记》,号召人民起来推翻吃人的旧社会。

李大钊发表《庶民的胜利》和《布尔什维主义的胜利》,热情歌颂十月社会主义革命。

1919年 “五四”运动爆发 1920年 夏 第一个共产主义小组在上海建立 秋 在湖南建立社会主义青年团和共产主义小组 1921年 7月 中国共产党成立 1922年 1月-3月 香港中国海员大罢工 7月 中共“二大”召开 1923年 2月 京汉铁路工人举行“二七”大罢工 6月 中共“三大”召开 1924年 1月 中国国民党“一大”召开,革命统一战线正式形成 1925年 3月12日 孙中山先生逝世 5月30日 发生“五卅”惨案,“五卅”反帝运动爆发 1925年6月- 1926年10月 香港工人大罢工 1926年 3月 蒋介石策动“中山舰事件” 5月 蒋介石提出“整理党务案” 7月 国民革命军出师北伐 1926年10月- 1927年3月 上海工人三次武装起义 1927年 1月 武汉和九江人民收回英租界 3月 发表《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 4月12日 蒋介石发动反革命政变 7月15日 汪精卫集团叛变革命 1927年 8月1日 “八一”南昌起义 8月7日 中共中央召开“八七”会议(在汉口) 9月 领导湘赣边秋收起义 10月 率领工农革命军到达井冈山地区 12月11日 广州起义 1928年 4月 朱毛井冈山会师,成立中国工农红军第四军 1930年 冬- 1931年秋 工农红军粉碎国民党三次反革命“围剿” 1931年 9月18日 日本帝国主义发动“九•一八”事变,大举侵华 11月 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召开,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成立 1932年 1月28日 日本发动“一•二八”事变,十九路军奋起抗战 3月 伪“满洲国”成立 1933年 春 工农红军粉碎国民党第四次反革命“围剿” 11月 “中华共和国人民革命政府“成立于福建(蔡,李) 1934年 10月 工农红军第五次反“围剿”失败,中央红军开始长征 1935年 1月 遵义会议召开 7月 “何梅协定”(日本制造“华北事变”) 8月 中共发表“八一宣言”,号召停止内战,一致抗日 10月 中央红军胜利到达陕北 12月9日 “一二•九”运动爆发 12月 中共中央瓦窑堡会议,发表《论反对日本帝国主义的策略》 1936年 2月 东北抗日联军建立 5月 全国各界救国联合会成立 10月 全国三大主力红军在甘肃会宁胜利会师,长征胜利结束 12月 西安事变,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初步形成 1937年 7月7日 “芦沟桥事变”,抗日战争开始 7月17日 蒋介石发表庐山谈话 8月13日 日本发动“八•一三”事变 8月 中共洛川会议,颁布《抗日救国十大纲领》 9月 国民党公布国共合作抗日宣言,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建立 9月-11月 凇沪会战 太原会战-(忻口阻击战,八路军平型关大捷) 10月 八路军创立第一个抗日根据地——晋察冀根据地 12月 南京失守,日军进行南京大屠杀 1938年 春 徐州会战,台儿庄战役胜利 5月 发表《论持久战》 10月 广州、武汉失守,抗战进入相持阶段 1939年 底 中共打退国民党第一次反共高潮 1940年 3月 汪伪政权建立于南京 5月 枣宜会战,张自忠殉国 8-11月 彭德怀指挥八路军发动百团大战 1941年 1月 国民党发动第二次反共高潮——皖南事变 -1942年 中国共产党采取“三三制”原则,加强抗日民主政权建设,实行减租减息政策,开展大生产运动和整风运动,进行反“扫荡”斗争,保卫解放区 1943年 治外法权被废除 1944年 豫湘桂战役 1945年 4月 中共“七大”召开 8月8日 苏联对日宣战 8月15日 日本宣布无条件投降 9月2日 日本正式签订投降书 9月9日 中国战区签字仪式 8月28日-10月10日 国共重庆谈判,签订《双十协定》 1946年 1月 政协会议开幕 夏 国民党发动全面内战,第三次国内革命战争开始 -1947年 粉碎全面进攻和重点进攻 12月 北平学生发动抗议美军暴行的运动 1947年 发动“反饥饿、反内战、反迫害”的爱国运动 6月底 刘邓大军挺进大别山 7月 人民解放军开始全国规模的反攻 9月 中共全国土地会议召开,公布《中国土地法大纲》 1948年 9月-11月 辽沈战役 11月-1949年1月 淮海战役 11月-1949年1月 平津战役 1949年 3月 中共七届二中全会 4月21日 、朱德发而进军令,解放军渡江作战 4月23日 解放南京,国民党反动统治结束 6月30日 发表《论人民民主专政》 9月21日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开幕 10月1日民主革命终结和社会主义革命开始 五、 现代史 1949年 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 1950年 签订<<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 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土地革命开始 镇压反革命开始 10月 中国人民志愿军赴朝作战 1951年 西藏和平解放 1952年 土地改革基本结束,我国两千多年的封建剥削制度被彻底废除 1953年 第一个五年计划开始实行 朝鲜战争结束,抗美援朝胜利 底 首次提出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1954年 4月至7月 日内瓦会议,新中国第一次以世界五大国的身份参加 9月第一届全国人大召开,新中国第一部宪法颁布 1955年 开始实行义务兵役制,军衔制 万隆会议上提出“求同存异“方针 1956年 中国共产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召开 对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三大改造完成) 中国第一个生产载重的工厂---------长春第一汽车制造厂生产出第一辆汽车 中国第一个飞机制造厂试制成功第一架喷气式飞机 中国第一个制造机床的工厂---------沈阳第一机床厂建成投产 武汉长江大桥建成 1957年 中共进行整风,反右派斗争开始 1958年 党中央提出鼓足干劲,力争上游,多快好省地建设社会主义的总路线 “大跃进“运动,人民公社化运动 1959年 庐山会议,“反右倾”斗争 1960年 冬 党和政府开始全面调整国民经济 ,恢复发展生产 1962年 初 七千人大会 1964年 国民经济调整任务基本完成 10月16日 我国第一颗原子弹爆炸成功 1965年 石油得以全部自给 1966年 文化大革命开始 1967年 1月 全国各地掀起夺取党政各级领导权一月风暴 2月 “二月抗争”(“二月逆流”) 我国第一颗氢弹爆炸成功 -1968年 “文革”影响波及经济领域 1970年 我国成功发射第一颗人造地球卫星---------东方红1号 1971年 7月 基辛格秘密访华 9月 粉碎林彪反革命集团 10月25日我国在联合国合法席位得到恢复 1972年 2月 尼克松访华,<<中美联合公报>>发表,中美关系开始正常化、 田中角荣访华,中日建交 1975年 主持中央工作,提出全面整顿 1976年 1月 周恩来去世 4月 四五运动 9月 伟大领袖逝世,各族人民无限悲痛 10月 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文化大革命结束 1977年 底 高考制度恢复 1978年 初 全国科学大会 5月 〈光明日报〉发表〈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 底 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改革开放 1979年 1月1日〈告台湾同胞书〉 中美建交 1980年 中共中央为刘少奇恢复名誉 我国在广东的深圳,珠海,汕头和福建的厦门建立经济特区 1981年 叶剑英发表“叶九条” 1982年 中国共产党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召开,(以下简称邓)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 底 大规模平反冤假错案工作基本结束 1984年 中英联合声明 1985年 城市经济体制改革开始 1987年 4月 中葡联合声明 中国共产党第十三次全国代表大会召开,明确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 1989年 中国共产党十三届四中全会 1992年 中共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召开,经济体制改革,第三代领导集体 1997年 7月1日 香港回归,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正式成立 9月中共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召开,邓理论入党章,提出 基本纲领 1999年 12月20日 澳门回归,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正式成立 2002年 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召开

邓稼先等我国“两弹一星”科学家的资料

国家授予为研制“两弹一星”做出突出贡献的23位科学家“两弹一星”功勋奖章,其中有14位曾在清华大学学习或工作过。

他们是:王淦昌、赵九章、钱学森、彭桓武、钱三强、王大珩、陈芳允、郭永怀、屠守锷、杨嘉墀、王希季、邓稼先、朱光亚、周光召。

还有一批为我国核武器事业做出了突出贡献的我校校友,如黄祖洽院士、唐孝威院士等。

在新疆核试验基地先后十几位司令员中有5位是科技人员,其中3位是清华校友。

在基地所属西北核技术研究所先后11位所长中8位是科技人员,其中5位是清华校友。

在千千万万为祖国“两弹一星”事业而默默奉献的科技工作者中更有数以千计的清华校友。

在西北核试验基地亲身参加1964年首次核试验现场工作和实验室任务的就有27位校友。

我校许多院系的教师也都曾为“两弹一星”的成功贡献过力量。

今天在纪念我国第一颗原子弹爆炸四十周年的时刻,我们要向所有为“两弹一星”事业做出贡献的前辈们致以崇高的敬意

钱学森 1911年12月11日生,浙江杭州人,1959年8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博士学位。

1929年至1934年在上海交通大学机械工程系学习,毕业后报考清华大学留美公费生,录取后在杭州笕桥飞机场实习。

1935年至1939年在美国麻省理工学院航空工程系学习,获硕士学位。

1936年至1939年在美国加州理工学院航空与数学系学习,获博士学位。

1939年至1943年任美国加州理工学院航空系研究员。

1943年至1945年任美国加州理工学院航空系助理教授(其间:1940年至1945年为四川成都航空研究所通信研究员)。

1945年至1946年任美国加州理工学院航空系副教授。

1946年至1949年任美国麻省理工学院航空系副教授、空气动力学教授。

1949年至1955年任美国加州理工学院喷气推进中心主任、教授。

1955年回国。

1955年至1964年任中国科学院力学研究所所长、研究员,国防部第五研究院院长。

1965年至1970年任第七机械工业部副部长。

1970年至1982年任国防科工委科学技术委员会副主任,中国科协副主席。

还历任中国自动化学会第一、二届理事长,中国宇航学会、中国力学学会、中国系统工程学会名誉会长,中科院主席团执行主任、数学物理学部委员。

1986年至1991年5月任中国科协第三届全委会主席。

1991年5月在中国科协第四次全国代表大会上当选为科协名誉主席。

1992年4月被聘为中科院学部主席团名誉主席。

1994年6月当选为中国工程院院士。

是中共第九至十二届中央候补委员,第六、七、八届全国政协副主席。

是中国航天科技事业的先驱和杰出代表,被誉为“中国航天之父”和“火箭之王”。

在美学习研究期间,与他人合作完成的《远程火箭的评论与初步分析》,奠定了地地导弹和探空火箭的理论基础;与他人一起提出的高超音速流动理论,为空气动力学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1956年初,向中共中央、国务院提出《建立我国国防航空工业的意见书》。

同年,国务院、中央军委根据他的建议,成立了导弹、航空科学研究的领导机构——航空工业委员会,并被任命为委员。

1956年,受命组建中国第一个火箭、导弹研究所——国防部第五研究院并担任首任院长。

他主持完成了“喷气和火箭技术的建立”规划,参与了近程导弹、中近程导弹和中国第一颗人造地球卫星的研制,直接领导了用中近程导弹运载原子弹“两弹结合”试验,参与制定了中国近程导弹运载原子弹“两弹结合”试验,参与制定了中国第一个星际航空的发展规划,发展建立了工程控制论和系统学等。

在空气动力学、航空工程、喷气推进、工程控制论、物理力学等技术科学领域作出了开创性贡献。

是中国近代力学和系统工程理论与应用研究的奠基人和倡导人。

1957年获中国科学院自然科学一等奖。

1979年获美国加州理工学院杰出校友奖。

1985年获国家科技进步特等奖。

1989年获“小罗克韦尔奖章”、“世界级科技与工程名人”奖和国际理工研究所名誉成员称号。

1991年10月获国务院、中央军委授予的“国家杰出贡献科学家”荣誉称号和一级英雄模范奖章。

1995年1月获“1994年度何梁何利基金优秀奖”。

199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决定,授予他“两弹一星功勋奖章”。

著有《工程控制论》、《论系统工程》、《星际航行概论》等。

钱三强 钱三强,原名钱秉穹,1913年出生于浙江绍兴,父亲钱玄同是中国近代著名的语言文字学家。

他少年时代即随父在北京生活,曾就读于蔡元培任校长的孔德中学,16岁便考入北京大学预科,1932年,又考入清华大学物理系。

1936年,钱三强毕业后,担任了北平研究院物理研究所严济慈所长的助理。

翌年,他通过公费留学考试,在卢沟桥的炮声响起之际,以报国之志赴欧洲,进入巴黎大学居里试验室做研究生,导师是居里的女儿、诺贝尔奖获得者伊莱娜•居里及其丈夫约里奥•居里。

1940年,钱三强取得了法国国家博士学位,又继续跟随第二代居里夫妇当助手。

1946年,他与同一学科的才女何泽慧结婚。

夫妻二人在研究铀核三裂变中取得了突破性成果,被导师约里奥向世界科学界推荐。

不少西方国家的报纸刊物刊登了此事,并称赞“中国的居里夫妇发现了原子核新分裂法”。

同年,法国科学院还向钱三强颁发了物理学奖。

1948年夏天,钱三强怀着迎接解放的心情,回到战乱中的祖国。

他回国不久就遇到1949年1月的北平和平解放,他在兴奋中骑着自行车赶到长安街汇入欢庆的人群。

随后,北平军管会主任叶剑英派人找到他,希望他随解放区的代表团赴法国出席保卫世界和平大会。

中共中央还在极其困难的情况下拨出5万美元,要他帮助订购有关原子能方面的仪器和资料。

看到共产党的领导人在新中国尚未建立时就有这种发展科学事业的远见,钱三强激动得热泪盈眶。

从国外归来后,他于开国大典当天还应邀登上了天安门。

从新中国建立起,钱三强便全身心地投入了原子能事业的开创。

他在中国科学院担任了近代物理研究所(后改名原子能研究所)的副所长、所长,并于1954年加入了中国共产党。

1955年,中央决定发展本国核力量后,他又成为规划的制定人。

1958年,他参加了苏联援助的原子反应堆的建设,并汇聚了一大批核科学家(包括他的夫人),他还将邓稼先等优秀人才推荐到研制核武器的队伍中。

1960年,中央决定完全靠自力更生发展原子弹后,已兼任二机部副部长的钱三强担任了技术上的总负责人、总设计师。

他像当年居里夫妇培养自己那样,倾注全部心血培养新一代学科带头人,在“两弹一星”的攻坚战中,涌现出一大批杰出的核专家,并在这一领域创造了世界上最快的发展速度。

人们后来不仅称颂钱三强对极为复杂的各个科技领域和人才使用协调有方,也认为他领导的原子能研究所是“满门忠烈”的科技大本营。

晚年的钱三强身体日衰,仍担任了中国科协副主席、中国物理学会理事长、中国核学会名誉理事长等职务。

他一直关心中国核事业的发展,强调不仅要服务于军用还要供民用。

1992年,他因病去世,终年79岁。

国庆50周年前夕,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向钱三强追授了由515克纯金铸成的“两弹一星功勋奖章”,表彰了这位科学泰斗的巨大贡献。

赵九章 (1907年10月15日—1968年10月26日),出生于河南开封。

气象学、地球物理和空间物理学家。

1955年被选聘为中国科学院学部委员(院士)。

1951年加入九三学社。

九三学社第三、四、五届中央委员会委员。

赵九章出身中医世家,幼年就读于私塾,预备从事文学。

在“五四”运动影响下,改学科学,立志“科学救国”。

1933年清华大学物理系毕业后,赵九章通过庚款考试,于1935年赴柏林大学从师气象学家H

谁知道2006感动中国人物与事迹

搏击巨浪勇救人 魏青刚 颁奖词:沧海横流,方显英雄本色,为了一个陌生人,他在滔天巨浪中三进三出,危险面前他根本不需要选择,因为这瞬间的动作,源于内心的品质,他从人群中一跃而出,又悄然回到人群中去,他是“侠之大者”。

事迹:去年8月8日,成百上千的人聚集在青岛崂山海岸边观看“麦莎”带来的海潮。

不料一个巨浪袭来,把岸边的一个女青年卷入海中。

此时,正在岸边、从河南来青岛做装修工的魏青刚没有丝毫犹豫,纵身跳下两米多高的防浪墙,向落水女青年游过去。

一次、两次、三次,魏青刚跟巨浪搏斗了40分钟。

3天后,人们才知道英雄魏青刚的名字。

无声世界创造美丽 邰丽华 颁奖词:从不幸的谷底到艺术的巅峰,也许你的生命本身就是一次绝美的舞蹈,于无声处再现生命的蓬勃,在手臂间勾勒人性的高洁,一个朴素女子为我们呈现华丽的奇迹,心灵的震撼不需要语言,你在我们眼中是最美。

事迹:2005年的春节晚会,一下子让所有的中国人都知道了邰丽华以及她领衔的舞蹈《千手观音》。

在无声的世界里,邰丽华创造出一种特殊的美丽,给人们带来纯净至美的艺术享受。

带着妹妹上大学 洪战辉 颁奖词:当他还是一个孩子的时候,就对另一个更弱小的孩子担起了责任,就要撑起困境中的家庭,就要学会友善、勇敢和坚强,生活让他过早地开始收获,他由此从男孩开始变成了苦难打不倒的男子汉,在贫困中求学,在艰辛中自强,今天他看起来依然文弱,但是在精神上,他从来是强者。

事迹: 13岁单薄的肩膀担起整个家庭的重担,洪战辉带着妹妹走进大学校园的事迹,已经广为传颂。

在颁奖典礼上,他动情地说:“有句话是我想送给大家的:苦难的经历并不是我们博得别人同情的资本,奋斗才是最重要的。

” 照亮苗乡的月亮 李春燕 颁奖词:她是大山里最后的赤脚医生,提着篮子在田垄里行医,一间四壁透风的竹楼,成了天下最温暖的医院,一副瘦弱的肩膀,担负起十里八乡的健康,她是迁徙的候鸟,她是照亮苗乡的月亮。

事迹:5年前来到贵州东南部月亮山区的苗族村寨大塘村的李春燕在当地建起了第一个卫生室。

但原来想靠行医养活全家的她很快发现,现实情况完全不像她设想的那样,很多来看病的人根本就付不起医药费。

几年下来,李春燕得到的只是一堆欠账条。

由于长期入不敷出,难以支撑,2004年年初李春燕夫妇准备外出打工。

就在他们要走的头一天晚上,许多村民靠卖米、卖鸡蛋凑了100多块钱还给李春燕。

看着一张张皱巴巴的一元、两元钱,听着“李医生你走了,我们可怎么办”的话语,李春燕又决定留了下来。

马班邮路的铁汉 王顺友 颁奖词:他朴实得像一块石头,一个人一匹马,一段世界邮政史上的传奇,他过滩涉水,越敕?剑?靡桓鋈说某ふ鞔?释蚶铮??0年的跋涉飞雪传心,路的尽头还有路,山的那边还是山,近邻尚得百里远,世上最亲邮递员。

事迹:孤独是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木里藏族自治县投递员王顺友的一种生活常态。

每送一次邮件需要半个月,在这段时间里自己跟自己的歌声打交道,跟身边陪伴他的马打交道,这种“孤独”,是让人尊敬的。

20年,每年至少330天,在苍凉孤寂的深山峡谷里踯躅独行;20年,步行26万公里,足可重走长征路21回,环绕地球6圈半;20年,没延误一个班期,没丢失一封邮件,投递准确率100%。

平凡的工作呈现出一种不平凡的伟大。

把时间献给孩子 丛 飞 颁奖词:从看到失学儿童的第一眼到被死神眷顾之前,他把所有的时间都给了那些需要帮助的孩子,没有丝毫保留,甚至不惜向生命借贷,他曾经用舞台构筑课堂,用歌声点亮希望。

今天他的歌喉也许不如往昔嘹亮,却赢得了最饱含敬意的喝彩。

事迹:12年前一次义演改变了丛飞的人生,从此他热心公益事业,为社会公益演出400多场,义工服务时间6000多小时,无私捐助失学儿童和残疾人达146人,认养孤儿37人,捐助金额超过300万元。

但丛飞的家俭朴得令人难以置信。

去年,丛飞罹患胃癌晚期,而他却把大家捐给他治病的钱拿出2万元捎往贵州织金县贫困山区。

昨晚8时,中央电视台一套节目播出“感动中国·2005年度人物评选”颁奖典礼。

魏青刚、丛飞、费俊龙、聂海胜、黄伯云、李春燕、洪战辉、陈健、邰丽华、杨业功、王顺友被评为“感动中国十大年度人物”,青藏铁路建设者被授予特别奖。

37年坚守诺言 陈 健 颁奖词:一个生者对死者的承诺,只是良心的自我约束,但是他却为此坚守37年,放弃了梦想、幸福和骨肉亲情,淡去火红的时代背景,他身上有古典意识的风范,无论在哪个年代,坚守承诺始终是支撑人性的基石,对人如此,对一个民族更是如此。

事迹:1969年8月15日,20岁的上海知青金训华为抢救国家财产英勇献身。

来到黑龙江逊克插队的近5000名上海知青陆续返城了,只留下了一位默默的守墓人、当年跟金训华一同跳入洪水中的陈健。

陈健不是不想回上海,也不是没有机会。

一次生命的交换,让他内心留下了永远的歉疚:“有金训华的牺牲才有我今天的活着。

金训华留在了逊克这片土地上,我一个活着的人为什么不可以陪伴他呢

30多年里,无论刮风下雪,陈健每年要到金训华墓地祭扫。

他信守着当年战友下葬时自己心底默默许下的一个诺言:一辈子留在此地,陪伴这位长眠黑土地、再也不能还乡的战友。

中国军人的旗帜 杨业功 颁奖词:筑就长缨锐旅,锻造导弹雄师,他用尺子丈量自己的工作,用读秒计算自己的生命,未曾请缨提旅,已是鞠躬尽瘁,天下虽安,忘战必危,他是中国军人一面不倒的旗帜。

事迹:在夫人杨玉珍的回忆中,第二炮兵某基地原司令员杨业功总是很忙,一年有三分之二的时间在外面工作,即使不出差,到下班总要打电话催他回家。

而一家四口待在一起时间最长的,就是杨业功因病住院的8个月。

生病期间,他练书法写得最多的4个字是“锐旅雄师”;在弥留之际,出现在杨业功最后幻觉中的,依然是沙场点兵。

15年铸成倚天剑 黄伯云 颁奖词:这个和世界上最硬材料打交道的人,有着温润如玉的性格,渊博宽厚,抱定赤子之心。

静,能寒窗苦守,动,能点石成金,他是个值得尊敬的长者,艰难困苦,玉汝以成,三万里回国路,二十年砺剑心,大哉黄伯云

事迹:他花了15年,终于磨成了一柄倚天长剑———高性能炭\\\/炭复合材料制成的大型民用飞机刹车片,使我国成为继英、法、美之后第4个拥有航空制动材料生产技术的国家。

去年他获得国家技术发明奖一等奖,结束了该奖项连续6年空缺的历史。

航天英雄费俊龙、聂海胜 颁奖词:谁能让全世界1\\\/5的心灵随着他们的节奏跳动五天五夜,谁能从前所未有的高度鉴证中国实力的飞跃,他们出征苍穹,画出龙的轨迹,升空日行八万里,巡天遥看亿千河,他们是中国航天的黄金一代。

事迹:“没有哪一年会让这么多的中国人那么久地凝望天空,在漫天的繁星中我们好像看到了两双黑眼睛。

那黑眼睛里带着自豪、带着笑意,好像在和我们对视,我们所有的中国人都知道牵连着我们的是什么”。

去年10月12日至17日,费俊龙、聂海胜完成了5天5夜115小时的太空之旅,国人为之瞩目

谁能帮我写一篇有关反恐的论文

恐怖主义是当今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它已经成为人类社会面临的一大祸害,它严重影响了人类的生命、财产安全,妨害了社会秩序和经济发展。

①特别是发生在美国的9·11恐怖事件,其所带来的危害是空前的,也是绝无仅有的。

如何有效地惩治恐怖主义犯罪,也成为了目前法学理论亟待深入研究的重大课题之一。

本文将主要谈谈国际恐怖主义的相关国际法问题。

1.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的概述一般讲,“恐怖主义”(terrorism)是18世纪后从法文“terreur”一词演变而来。

[1]一般认为,国际恐怖主义犯罪行为的本质应包括两个基本内容:一是目标的随意性,惟一的方法是暴行;二是结果的无预测性,惟一可预测的结果是在人群中产生直接的极大的恐慌与震撼。

〔2〕正是这种本质决定了恐怖主义犯罪的性质是严重危害社会的国际犯罪,而非纯正的政治犯罪,即国际恐怖主义犯罪具有非政治性的特征。

2.国际社会反对恐怖主义的立法与实践目前构成有关制止国际恐怖主义国际法的重要法律渊源包括:一是由联合国或国际组织主持制定的有关公约;二是有关区域性国际组织制定的公约:三是各国政府自己制定的相关立法。

2.1国际公约1937年在国际联盟的主持下,签署的《防止和惩治恐怖主义公约》是国际社会上所制定的第一个针对恐怖主义的专门公约。

虽然最后未能生效批准,但是它的影响深远,可以说该公约奠定了国际反恐怖主义立法的基础。

[3]20世纪60年代之后,空中劫机和破坏事件屡屡发生,在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的主持下,已经在民用航空领域先后制定了《东京公约》、《海牙公约》等五个公约和议定书。

20世纪80年代,反恐立法集中在国际海事领域。

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冷战的结束,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和国际格局的变化,国际社会在反恐立法上取得了新的进展。

1994年12月9日联大通过《消除国际恐怖主义措施宣言》,1997年12月15日通过了《制止恐怖主义爆炸的国际公约》,1999年12月9日联大又通过了《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此外,2000年联大通过的打击跨国组织犯罪公约对打击恐怖主义也有重要作用。

2.2区域性国际公约为了有效地控制国际恐怖主义犯罪,一些地区也积极地签订了本区域范围内的防止和惩治恐怖主义的公约。

欧洲理事会成员国于1977年在法国斯特拉斯堡订立了《关于制止恐怖主义的欧洲公约》。

1971年美洲国家组织通过了《美洲国家组织关于防止和惩治恐怖主义行为的公约》。

欧洲公约和美洲公约都确立了惩治国际恐怖活动的两项原则,即普遍性原则和或引渡或起诉原则。

1987年亚太区际合作协会成员国签署了《惩治恐怖主义区域公约》,1993年阿拉伯内政部长理事会第15次会议通过了《阿拉伯反恐怖主义斗争协议》等。

2.3各国政府从立法方面看,有些国家制定专门的打击国际恐怖主义活动的法律,如西班牙1984年制定的《惩治武装组织和恐怖主义分子基本法》。

有些国家在刑法典中专设惩治恐怖主义犯罪的条款,如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205条、第277条分别规定了恐怖主义罪、故意虚假报道有关恐怖活动罪、谋害国家要员或社会要员的生命罪,并规定相应的刑罚。

2001年10月,在“9·11”事件发生后,美国总统布什签署了一项新的反恐怖法案,给予联邦调查局和其他执法机构更多的权力,加大对恐怖主义犯罪活动的处罚力度,等等。

对于纯粹的国内恐怖主义犯罪,如何追诉、如何惩处,完全是一国主权范围内的事,别国不应也不会轻易过问。

3.国际反恐斗争中的主要国际法问题3.1国家主权面临着严重的挑战自《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签署以来,主权一直是国际法律框架中最核心的原则。

主权是构成国家的基本要素之一,是国家的重要属性,主权是不可侵犯的。

但是,近年来,各国打击恐怖活动的行为对主权的冲击按照传统的国家主权的思维是难以想象的。

欧盟2001年9月21日批准的有关反恐怖法案中,决定采取的反恐怖措施共有37项之多,其中包括对恐怖主义及其行为实行统一的司法界定和量刑标准;建立全欧盟范围内对涉嫌恐怖活动人员实行统一的通缉令制度,也就是说,如果一国司法机构对某一个或多个涉嫌恐怖主义犯罪的人员发出通缉令,它将在其它所有成员国自动生效,各国都有义务对有关人员进行追捕,并引渡给发布通缉令的国家;在欧洲刑警组织内部设立专门的反恐怖武装力量等等。

这种对国家主权的侵蚀是前所未有的。

[4]笔者认为,随着国际合作的加深导致对主权的限制是必然的,也是合理的。

但是,这种限制只能建立在国际法律框架范围内进行,而且是为了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

即使是打击恐怖主义,也必须遵循这样的原则。

3.2关于打击恐怖主义活动中武力的使用9·11事件后,美国宣布将对支持恐怖主义活动的国家进行严厉的打击,包括武力措施,在打击恐怖主义活动中,依据一些断定就可以随便地对一个主权国家使用武力,这与当代国际法律框架中的基本法律原则是冲突的。

不使用武力是在习惯法中确定的一般规则。

虽然使用武力的国家认为是在行使“自卫权”,因为《联合国宪章》51条规定,联合国任何会员国在受到武力攻击时,在安全理事会采取必要办法以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之前,本宪章不得认为禁止行使单独或集体的自卫之自然权利。

但国际法中行使自卫权必须满足以下条件:3.2.1必须是受到武装攻击。

国际法上的武装攻击是指一国的正规部队跨越国际边界的直接攻击,也包括一国向另一国派遣武装部队。

从国际上已经发生的恐怖活动看,基本上是爆炸、暗杀、绑架、劫机等恐怖行为,恐怖分子的袭击虽然是一般意义的攻击,但很难说是“武装攻击”,更不是国际法意义上的“武装攻击”。

3.2.2要有必要性。

自卫权既要有合法的前提,又要行使得当。

即自卫必须是迫切、压倒一切的必要,自卫行动之外没有实际上可能的选择办法。

武装自卫行为不能有任何不合理和过分的成分。

而恐怖事件发生后,恐怖分子的攻击也已经基本结束,国家没有继续处于被侵略袭击的状态,因此,以必要性为由,对恐怖活动实行武力打击的自卫权也是难以成立的。

3.2.3要符合相称性原则。

一国行使自卫权所使用的手段是必须的而且要与引起的自卫权的侵犯成比例,即自卫行动规模与攻击规模相称。

一些国家使用武力打击恐怖活动都是在恐怖行动结束后,对一个恐怖分子所藏匿的国家展开进攻,有时还以大量地面部队深入该国领土,这种行为是否符合相称性不无疑问。

从上述分析笔者认为,尽管根据一般的道德准则和习惯国际法,一国在遭受武力攻击时应当有权根据自己的判断采取相应的自卫措施;但是另一方面,由于《联合国宪章》和具体的习惯法规则对自卫权和恐怖主义的确认都存在着争议,因此引用自卫权作为武力反恐的依据并不是适当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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