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护动物主题活动的主持词
保护动物倡议书 野生动物是人类的朋友,是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大自然赋予人类的宝贵自然资源。
保护野生动物,维护自然生态平衡,不仅关系到人类的生存与发展,也是衡量一个国家、一个民族、一个城市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
我国是一个野生动物资源非常丰富的国家,但是由於生态环境的恶化、野生动物栖息地的人为破坏,致使我国野生动物的数量、分布范围正日益缩小,许多种类已处於濒临灭绝的状态。
近几年,滥食野生动物的现象屡禁不止,使得许多已经处於濒临灭绝的野生动物的处境更加艰难。
最近,我报进行的采访调查表明:我市滥食野生动物的现象还十分严重;滥食野生动物的行为也正受到越来越多人们的谴责。
要彻底改变滥食野生动物这种不文明的行为,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
为此,我们倡议: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普法力度,媒体和社会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保护野生动物的普法、宣传教育工作,使《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宣传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我们倡议:保护野生动物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
林业、工商、卫生检疫、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认真履行职责,相互配合,坚决打击非法盗猎、非法运输、非法经营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
全社会也要积极行动起来,举报并协助执法部门,坚决与各种破坏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作斗争。
我们倡议:为了保护港城的生态环境,为了保护野生动物资源,为了我们的身心健康,不食野生动物,树立饮食新观念,摒弃不良饮食陋习,保护野生动物从餐桌做起,争做文明、守法、有爱心的公民。
朋友们,为了人类共同的生存环境,为了让港城成为更加美好的家园,让我们共同努力,一起行动起来,从我做起,从小事做起;让大地处处充满生命的绿色;让野生动物与我们在同一片蓝天下平安地生活。
让我们携手共创21世纪人类与野生动物和谐共存的美好家园
倡议人: 时间:
知识竞赛主持人开场白和结束语
开: 女:又是“小露尖尖角,早有蜻蜓立上头”的,我们迎来了又一届识竞赛。
男:是啊,时光总是飞逝那么快,才在转瞬之间,我们又迎来一个个属于我们的知识竞赛。
男女合: 知识改变命运;知识改变生活;知识改变性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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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就是力量,让我们一起荡起知识的双桨,遨游在知识的海洋
现在,让我们以热烈的掌声,欢迎我校领导XXX作开场演讲
” 女:参加本次知识竞赛的选手共有500多名,他们将要以他们的智慧,在舞台上跳出最美丽的舞蹈;在书卷上书写最辉煌的篇章;在赛场上摘下最夺目的金牌
男:现在,我宣布,我校第X届知识竞赛,正式开始
“结束:男;经过了选手们的激烈角逐,比赛终于落下帷幕
下面我宣布,获得本次知识竞赛三等奖的选手以及班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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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的二等奖的选手以及班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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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我们按捺住激动无比的心,获得本次知识竞赛一等奖的选手机器班级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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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
知识的海洋总是无穷无尽,知识的山脉总是绵延不断,知识的天空总是无边无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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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我们用勤奋的汗水浇灌成功的花朵,让我们用辛勤的双手耕种未来的土地,让我们一起探索,一起创新,相信未来的天会更蓝,未来的草会更绿,未来的我们会更加的才华横溢
男女:我宣布,本次知识比赛圆满结束,在这里,我们真诚的感谢各位选手的积极参与,和各位老师含辛茹苦的教导
让我们一起牵起双手,去创更美好的明天
辩论的要素有哪些
辩论的要素:一场辩论,必须包括三个要素,这就是辩题、辩论规则、辩论人,这里,我们通过辩论与演讲的比较来分析这些要素。
演讲赛也是一种智力的竞技运动,从比赛的进行形式看,我们可以把演讲看成是表演式的智力竞技运动,而辩论是对抗式的智力竞技运动。
【辩题】 辩题是辩论的中心,整场辩论都是围绕辩题进行的。
无论辩论赛还是演讲赛,题目都是事先确定的,通常由比赛的组织者拟定后让参赛者抽签选定,辩论赛还要确定各方所持的立场。
辩题的对抗性:辩题与演讲题不同,演讲题诸如“我有一个梦”、“为了孩子”、“还我地球”、“长江:1998”或者“长江:2025”、“我爱珞珈”、“我是武汉一市民”、“澳门,你好”等等,都是直接以肯定或者否定的形式表达一种观点、愿望、理想,题目不需要包含冲突。
而辩题则必须设置冲突,形成对抗,这好比赛跑只能有一个终点,而足球则必须有两个相对的球门。
参辩双方的观点必须是对立的或者分歧的,这是辩论的前提。
双方围绕这种对立或分歧展开对抗,进行论述、反驳和辩护。
因此,辩题总是要求双方在对立和分歧中作出选择,选择大体上可以分成三种类型:是与非,如“高薪是否能够养廉”、“电脑是否将取代书本”;正与反,如“人性本善还是本恶”、“美是客观存在还是主观感受”的问题;此与彼,如“愚公应该移山还是应该搬家”、 “社会秩序的维系主要靠法律还是主要靠道德”。
辩题的这种对抗性,也可以称之为“可辩性”。
可辩的辩题可能是千年辩题,世世代代,永无终结,如“人性善”还是“人性恶”的问题。
通过辩论,尽管不可能达成最终的统一,却有助于深化人们对这个问题的认识,充实其内涵。
更多的是社会热点问题,在知识爆炸、信息爆炸、社会变革的步伐日益加快的今天,这类问题层出不穷,举不胜举,从这些年的各类辩论来看,辩题涉及的问题非常广泛,如环境保护、安乐死、艾滋病、克隆人、因特网、“女士优先”、发展小汽车、进口消费品、流动人口、打假、反腐败、教育、出国热、现代化,等等,等等。
辩题的平等性:仅仅具有对抗性还不一定就是可辩的,下面几类题目就不可辩:一是尚无结论而需要通过科学实验和发现来决定的命题,如“UFO(不明飞行物)是不是星外来客”、“神农架有没有野人”,就是不可辩的。
二是需要通过定量才能得出确定结论的问题,也是不可辩的。
三是属于常识性的或已有定论的或已形成人们共识的命题同样是不可辩的,譬如 “地球是否围绕太阳转”。
这些题目之所以不可辩,就因为对辩论双方不平等。
任何一个辩题,都必须对双方平等,使正方和反方都能在平等立论的基础上展开。
不过,同样一个问题,如果设计得好,不可辩也可以成为可辩的。
例如,在“为了预防洪水,人类是否应该保护环境”、“武汉大学是否应该建设世界一流大学”这样的辩题下,反方几乎是没有展开空间的。
但是,如果把这两个题目改为“预防长江洪水,保护上游植被比疏通下游河道更重要”或者“抵御洪水:修筑堤坝还是疏浚河道”,“建设一流大学:本科教育比研究生教育更重要”或者“教学比科研更重要”,也许就可辩了。
此外,意识形态色彩过浓的题目也不宜用作辩题。
辩手经常提出的一个问题是:辩题对我方有利还是不利。
任何一种竞技运动,总会存在有利与不利的问题,就体育竞赛来说,尽管竞赛规则对双方同等适用、一视同仁,但天气、场地、观众都可能给参赛双方带来有利或者不利的影响。
譬如足球,在客场踢球,面对对方的观众和狂热的球迷,就会处于不利的地位。
但就对方的球员来说,由于在自己的家门口踢球,心理压力可能更大一些。
而球迷的狂呼乱叫,其实对双方的球员都是一种干扰。
因此,所谓有利和不利都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
辩论赛也是如此。
从辩论赛的组织来看,除了规则对双方同等适用外,辩题都是“中性”的,双方的获胜机会的是同等的。
当然,辩题给双方留下的发挥余地有时会有些差异,大众对辩题的认同会有所不同,民族文化传统所提供的思想资源也会有多有少。
但这种差异不会对比赛结果产生根本影响。
而且,立场处于不利一方的辩手,如果在辩论中发挥正常,表现出较好的素质,雄辩有力,自圆其说,就更能赢得评委和观众。
这好比跳水运动中,难度大的动作,评分的难度系数也大。
辩论的规则中虽然没有规定难度系数,但它在客观上可能无形地存在于评委和观众的潜意识中。
更重要的是评委的评判表决,不是依据他们对双方立场观点是否认同,而是依据双方是否能自圆其说以及在辩论中的综合表现。
事实上,立场处于不利一方的辩论队获胜的例子是很多的,如,1994年长虹杯全国电视辩论赛有这样一道辩题:“烟草业对社会利大于弊”,中山大学对南开大学,应该说对正方比较不利,但中山大学队以烟草业是国民经济的一个行业,国家的发展根本是发展经济作为展开的基点,立论巧妙,发挥很好,赢得了这场比赛。
更能说明这个问题的另一个例子是:1993年首届国际大专辩论赛的半决赛辩题“艾滋病是医学问题还是社会问题”,复旦大学队作为反方,立场是“艾滋病是社会问题,不是医学问题”。
这个辩题属于“片面深刻”型,“艾滋病不是医学问题”这个判断把一种立场推向了极端,有违常识,几乎是不可辩的,如果把题目改为“艾滋病是社会问题,但更是医学问题”,给双方的发挥余地似乎更公平一些。
然而,复旦的辩手们居然赢了,这正是:“沧海横流,方显出英雄本色”。
准确性:辩题必须准确,经过字斟句酌,反复推敲。
演讲题则可以有模糊性、隐喻性、象征性。
如“我有一个梦”,这里“梦”指什么,可以由演讲人自由想象和发挥。
辩题就不行,每一个字、每一个词都必须经得起推敲,而不能有任何模糊。
就辩论的参赛者来说,就得对辩题的每一个字、词和每个概念及概念之间的关系都进行一番仔细的分析推敲,譬如,1998年全国大专辩论赛的决赛辩题是“高薪能够养廉”(西安交通大学-上海外国语大学),这一辩题中包括的概念就有“薪”、“高”、“高薪”、“廉”、“养”、“养廉”以及“能够”七个,任何一个概念都不能忽视或漏掉。
通过对辩题的分析推敲,辩论队从教练到每一个辩手应在以下几个问题上统一认识,保持高度的一致:一是基本立论,二是底线,三是基本战线,四是思想境界。
这几点,在场上任何辩手都无权改变,必须密切配合,相互呼应,尤其是底线,一经确定,就得严防死守。
所谓基本战线,就是要确定几个战场以及哪个是主战场,哪个是辅战场,一场辩论往往存在几个焦点,相互联系,相互呼应,辩论中就要抓住要害,避开己方的弱点,充分发挥优势,根据场上形势及时转移战场。
关于思想境界,往往容易被忽视,因此,辩论中的一个通病是纠缠于细枝末节。
譬如,男人与女人的关系常常成为辩题的内容,如95国际大专辩论赛辩题:“女性比男性更需要关怀”(波恩大学-辅仁大学)、98全国大专辩论赛辩题:“未来社会:女性比男性压力大”(电子科技大学-同济大学)。
这种辩题不仅富有时代感,而且视野应该是非常广阔的,然而,持正方即维护女权立场的一方总是提出女人生孩子的问题,更不幸的是,反方在这种情况下又很容易跟着正方跑,双方似乎都对生孩子表现出极大的兴趣,结果双方就在产房门前兜来兜去,纠缠不休。
再如,1997年武大第六届红枫杯决赛的辩题“现代社会,竞争比合作更重要”,辩论双方似乎都忽视了在“现代社会”的概念上展开,只是就竞争谈竞争,就合作谈合作,未能在“现代社会”这个时代的高度展开自己的论点。
正方给人的印象是:他们所说的竞争与19世纪的社会达尔文主义没有什么不同,弱肉强食。
反方则一再抓住环境这个人类面临的共同问题,似乎强调合作就是因为人类需要保护环境,时而又把合作说成是参加竞争的集体的内部的合作,这就对辩题有所偏离,也缺乏时代感,从而降低了辩论的思想境界。
辩题的措词必须准确、严谨,但不等于说没有给予辩论的参赛者主动定义的余地。
定义得好,可以为己方造成有利的辩论基点,如上面说到的把烟草业定义为国民经济的一个行业,就是一个非常有智慧的例子。
但是,也不能为了辩论就任意定义,前面提到的以“大学生兼职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为题的辩论中,正方把学生担任学生干部也作为兼职的内容,就违背了人们已有的的约定,失去了本来有利的地位。
辩论中的另一个通病,是纠缠于辩题中的某个定义,例如,“流动人口对城市发展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这个辩题,正方为了说明利大于弊,主张流动人口应包括流进和流出,而一方定义后另一方也上来跟着跑,在是否采纳这个定义的问题纠缠不休,听众听起来感到没有意义。
【辩论规则】 演讲比赛是由参赛人各自独立地完成,然后由评委们作出评判,演讲比赛的规则比较简单,主要是对演讲的时间作出限制。
而辩论的规则显然比演讲更复杂,因为它更多地是一种游戏,游戏的博弈过程千变万化,就得事先立下一些约定,制定出比较复杂的规则。
辩论的规则可以分为三个方面:一、比赛的组织规则,主要涉及组队资格、报名程序和赛制,赛制包括对阵图格局和抽签办法等,由辩论赛的组委会负责执行。
赛制目前采用的多为淘汰制,经过初赛、半决赛、决赛,从八个参赛队中产生出冠军。
1994年长虹杯全国电视辩论赛则采用了小组循环赛、半决赛、决赛,从六个队中产生出冠军。
二、赛场规则,涉及辩论的模式,主要是包括双方上场人数,发言的次序和次数,每一阶段的时间等。
从亚洲大专辩论赛开始,新加坡模式比较流行,为四对四阵式,辩论过程包括陈词、盘问、自由辩论、总结陈词。
后来,北大模式在此基础上做了修改,增加了盘问,意图在于加强辩论的对抗性。
1996年的第二届中国名校辩论邀请赛又尝试了一种新模式,即三对三阵式,除了保留上述辩论过程外,在赛前增加了双方教练的辩论方案介绍。
赛场规则由主持人监督执行。
主持人与裁判不同,其职责主要是程序性的,没有裁决胜负的实权,主要负责在辩论开始前讲明比赛规则和注意事项,并主持比赛的全过程。
对主持人的基本要求是公正、中立。
为了活跃赛场气氛,他(她)可以适当地、用最简洁的语言对辩手的表现给以鼓动,但不可使用评论性语言,更不能对辩手的发言加以褒扬或贬抑,而对辩论某一方的偏袒或刁难,则是绝对不能有的。
1996年的红枫杯决赛,有一位辩手在时间用完时未能讲完他事先准备好的辩词,主持人在终止他的发言后说了这样一句话:“这位辩手准备得太充分了,以致于时间都不够用了”。
她主观上是想诙谐一点,活跃气氛,但不经意之间对辩手有所揶揄和嘲讽,这是不应该的。
在我校举行过的辩论赛中,还有不少主持人似乎控制不住赛场的秩序,尤其是当辩手用完了规定的时间时,有的主持人往往不能果断、干脆地终止他的发言。
作为主持人应该记住的是:执法如山。
三、关于参赛选人语言和行为的规范和评判,包括两个部分的内容,一是所使用的语言为普通话(华语大专辩论称之为现代华人的共同语,就是汉语的普通话,即以北京语音为标准音,以北方话为基础方言,以典范的现代白话文著作为语法规范的普通话),不能宣读事先准备的辩论稿,不能对对方进行人身攻击,等等。
这些内容通常也构成赛场规则的一部分,但要在评判中得到贯彻,是评分的依据。
二是评判规则,包括评判团的产生和组成、评分标准和评分程序等。
演讲和辩论都需要评判,评判不同于裁判,体育中的裁判有许多硬性的指标,可以根据这些指标作出判断和裁决。
而演讲和辩论的评判所依据的标准大多是软性的,在很大程度上依赖评判团成员的主观判断。
这种评判也不同于批阅试卷,没有时间进行比较斟酌,但相比之下,辩论中双方对阵,变局较多,而且辩论的语速比演讲更快,观众和评委都更难与辩论参赛者进行同步思考,因而评判时不可能进行仔细的斟酌和推敲,评判中的主观性更多一些,依据更多的是印象和感觉,而不是精确的量度和计算。
认识这一点,对制定辩论的战略和策略是很重要的。
【辩论人】 辩论人是辩论的主体,包括参辩双方,可以分为个人的和团体的两种,具体有一对一、二对二、团体对团体,好比球类中的单打、双打和团体赛,但乒乓球中的团体是以单打和双打的积分确定胜负,辩论赛中的团体赛是一起上阵。
作为辩论的参赛双方,应是来自同一个层次的,在文化、理论和道德修养以及气质、涵养诸方面应是相当的,否则辩论就不能形成交锋和高潮,不可能真正展开,也就没有了观赏价值。
辩论的成功与否取决于辩论人的素质,辩论是一种综合素质的较量。
这种素质可以分为三个方面:.①知识性素质,有文化积累、知识结构和知识面等;②技巧性素质,有逻辑思辨、语言艺术、幽默感等;③人格性素质,有道德涵养、心理心态、合作精神、风度气质、仪表仪态等。
这里,特别需要强调一下辩论队员的人格性素质。
辩论与演讲的重要区别在于存在一个对手,既要与对方唇枪舌剑,决一雌雄,又要与对方平等相待,友好相处,对对方的人身、人格、知识层次、文化水准及场上表现都应给以充分的、真诚的尊重。
任何人身攻击、有损人格或者挖苦对方的语言、措辞、手势和动作都是应该绝对避免的。
可以以姿势助说话,但比演讲要少一些,更不要有夸张性的姿势,做怪相、拍桌子、张牙舞爪都是有失体面的。
1995年的首届中国名校辩论邀请赛,我校的一位辩手在陈词时,上来第一句话就是“对方今天可是开口千言,离题万里”,这是什么意思呢
如果真是这样,对方岂不是根本没有资格来与你辩论,根本不是你的对手
因此,这就意味着根本没有把对方放在眼里,因此是不适合的。
1997年我校辩论与演讲协会成立时举行了一次明星队的辩论,总的说来辩得还是不错的,但在自由辩论中双方论到了法律问题,这时反方的一位辩手站起来说,“我是学法律的,……”,也显得是在以势压人。
俞吾金先生在他的《辩论中的十大关系》中谈到,复旦大学队在训练时非常注意纠正队员的不当用语,不允许队员指责对方“篡改辩题”,而要求使用“改变”这类中性词,也不允许队员用“偏见比无知离真理更远”这样的话批评对方。
做一个辩手,首先要学会做人,要体现出受过高等教育的气质和涵养,接受了现代文明的洗礼和熏陶,具有现代人的风度、礼貌和宽容,场上场下都彬彬有礼,而不要盛气凌人,咄咄逼人。
辩论赛(正方:法律无情 反方:法律有情)
不清楚辩论双方是否学过法学或者对于法学有一定基础。
首先,法的概念和范畴,恶法非法这一点对方肯定会强调。
如果立论在于法律无情,立法(实体法、程序法)、执法都需要论证;而且对“情”的概念需要明确——这个是立论基础——对方对于“情”的定义也很关键,稍有偏颇对于我方就比较有利。
程序法程序法亦称“审判法”、“诉讼法”。
“实体法”的对称。
规定诉讼程序的法律。
这一类型法律论述其无情似乎容易些。
执法无情也相对好论述些,关键是实体法中确实体现了人性、人道和人情关怀的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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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反方“有情”的立论基础很可能在于:法律更多的是温情脉脉的一面:如我国母婴保健法、产品保障法、国家赔偿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环境保护法等从个人、经济、政治、社会角度对我国人民进行了保护和关爱。
又比如说:法律规定,不满十八周岁以及在审判是怀孕的妇女不得判死刑、生病可以监外执行、离婚分财产时照顾困难一方等等。
这一切的一切无时无刻不告诉我们法律是有情的,它展示了人文关怀的光芒。
况且,人非圣贤,孰能无过
法律给人改过自新的机会。
它的最终目的不是惩戒罪犯,而是达到指引、评价、预测和教育的终极目标。
对于对方这一论断,先看他们对于情的定义,看看对方是否扩大了“情”概念,另外就是双方可能要先从“情”的含义开始辩论,如果有情和无情的“情”的含义都不明确,那根本没法辩——是什么都不知道,怎么知道有没有呢
以下为无情论的开篇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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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发言非原创,供参考。
“我方认为,法律无情。
从古巴比伦的汉穆拉比法典到现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走过了几千年的历史。
而今天我们要讨论的并不是所有的法律。
在这么多形形色色的法律之中,有不合时代要求的,违背社会性质的恶法。
既非法之法。
也有符合生产力要求的良法,才是真正的法。
法律是由立法机关制定的,受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保证人民利益的行为准则。
而何谓无情呢,无情并不是指冷酷残忍,血腥暴力,而是指理性的推理,公正的判断。
以及执法者不掺杂个人的思想感情。
首先,从法律的制定角度讲,马克思说过:“立法这不是在创造法律,而是在叙述法律。
法律是一种被发现的过程而不是被创造的产物。
”法是根据社会的物质规律制定的,不是凭少数人的主观意愿凭空创造。
人们只能叙述法律而不是创造法律。
合理的法早已存在于客观规律之中,而不随人的主观意志而改变,所以决定了法律无情。
其次,法律无处不体现公平的原则。
从以前的君主与庶民同罪到现在的法制社会。
几千年以来,法律是行为规范的准则。
只要你触犯了法的警戒线,必然受到法律的严惩。
难道对方要让那些罪犯个个逍遥法外,不受法律的惩处吗
那现在我们还能有如此和谐的社会,恐怕大家都已人心惶惶了吧。
《宪法》第二章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难道对方四位辩友要与宪法背道而驰吗
苦海无涯,回头是岸啊
请对方辩友拨开思想误区的迷雾,抛弃你那黑暗的理论,来到我们光明的一方吧
法律本来就是无情的啊。
最后,从法律的实施角度讲,只有法律无情,才能保证法律的公平合理;只有法律无情,才能使执法这不以个人感情的亲疏作为枉法的理由;只有法律无情,执法者才能有合理的分析,公正的判断。
法律是讲证据的,因此,执法者必须排除一切对当事人主观情感的偏见。
用理性用公平去执政执法。
只有这样,才能用法律去惩处真凶,宏扬正义。
试问一下,假如执法者都对自己的亲朋好友网开一面,那法律的公正何在
社会的安定何在
我们坚信,铁面无私,秉公无情是法律永恒的公理。
正是法律的无情才使人间处处有真情;正是法律的无情,才使有情的社会正常的运行。
综上所述,我方坚持认为,法律无情。
”
如何考助理农艺师?要符合什么条件才能考?
第一条 资格标准 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技术知识,以及本专业有关标准、规范、规程和法规,了解相关专业知识及本专业国内外最新科技动态和市场发展需求;能将新技术成果应用于工作实践,因地制宜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本专业的生产计划、规划,提出科研、推广项目、工作方案并参加实施;有较丰富的专业技术工作经验,解决生产或科研中本专业有一定难度的技术问题,业绩较显著,并取得有一定价值的科技成果,或在引进、消化、吸收、推广新技术,开发新产品,发展产业化经营,推进依法治农中取得较好效益;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专业性文章、论文、著作;有指导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工作的能力;能运用外语和计算机获取信息及进行学术交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从事作物、园艺、中草药、蚕桑、食用菌等的良种选育、引进、繁殖、栽培、耕作改制、生长调节剂、土壤调查、土壤肥料测试、土壤改良与利用、肥料利用及新型肥料研制与开发、土地利用规划与管理、土壤环保、病虫草鼠等有害生物预测预报和防治、植物检疫、农药质量及残留量检测、农药与植保机械的开发与应用、农业环境质量检测、管理与保护、蚕茧收烘、农产品质量检测、农产品贮藏保鲜与加工及相关专业的规划、设计、技术研究与推广和科技管理与教育、服务体系建设、农业法制建设、农业产业化经营等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取得助理农艺师资格后,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取得助理农艺师资格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的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以上。
(三)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延迟3年以上。
第四条 学历、资历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符合以下条件者,可申报农艺师资格: 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或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农艺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
(二)获得农业或相关专业以下学历(学位)者,经考核合格,可初定农艺师资格: 1.博士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
2.获得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
第五条 继续教育要求 取得助理农艺师资格后,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要求,结合实际专业技术工作需要,参加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六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理论知识以及相关专业理论知识;熟悉本专业有关的技术标准、技术规程和技术规范等;了解《农业法》、《农业技术推广法》、《种子法》、《产品质量法》、《江苏省实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植物检疫条例》、《农药管理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江苏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与本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了解本专业及相关专业国内外最新科技动态和市场需求。
第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要求 取得助理农艺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从事作物、园艺、中草药及食用菌栽培和良种选育、农产品质量检测、农产品贮藏保鲜与加工、农业教育、农业环保、农业执法、农业综合服务、体系建设和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的农业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加完成市(厅)级以上下达的项目;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承担县级下达的项目。
2.参与市以上有关法规、条例的起草或参加撰写本专业国家、行业、地方、企业技术规程或产品标准。
3.参加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或本专业的发展规划与实施方案、年度计划、技术规范、规程3项以上。
4.参加选育当地1种以上作物优良品种,或参加1个以上优质、高产、高效新品种的引进、转化与推广工作。
5.参加当地1种以上作物的优质高效配套栽培技术的试验、示范与推广。
6.参加当地耕作改制、优化布局、调整种植结构或进行多种形式间套混作或立体农业栽培技术的开发研究与推广应用。
7.参加当地优化农业生态体系内资源合理利用及控制农业面源污染的生态种植技术(模式)的开发、研究与推广。
8.参加研制、生产1种以上新产品,或在农产品贮藏保鲜、加工环节中引进或改进1项以上新技术、新工艺。
9.参加1种作物较大面积的优质农产品基地产业化生产、农业高新技术示范园(区)、标准化示范区的规划、设计、实施和技术指导工作。
10.参加县以上农产品质量检测中心、农业环境检测站、种子质量检测站化验室的建设与计量认证,承担农业环境质量、农产品及种子质量检测。
11.参加2种作物生长调节剂的应用技术开发和推广工作。
12.从事农业及其服务体系建设、科技管理、教育培训、农业产业化经营、农业执法等业务技术工作。
13.参与运用信息技术在农业范围内进行数据信息综合处理、分析预测等。
(二)从事土地利用和土壤肥料工作的农业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加完成市(厅)级以上下达的项目;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承担县级下达的项目。
2.参与市以上有关法规、条例的起草或参加撰写本专业的国家、行业、地方、企业技术规程或产品标准。
3.参加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或本专业的发展规划与实施方案、年度计划、技术规范、规程3项以上。
4.参加本地区土壤资源、地力普查及普查资料的分析整理总结工作。
5.参加县以上土壤肥料中心化验室的建设与计量认证、土壤肥力动态监测、土壤理化现状化验分析与肥料质量检测。
6.主持1种主要作物肥料运筹、平衡施肥及配套技术的研究与推广,并提出1项有价值的复混(合)肥料的配方建议。
7.参加当地各种新型肥料及生化制剂应用技术的研制开发与推广。
(三)从事植保、植检及农药、药械工作的农业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加完成市(厅)级以上下达的项目;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承担县级下达的项目。
2.参与市以上有关法规、条例的起草或参加撰写本专业的国家、行业、地方、企业技术规程或产品标准。
3.参加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或本专业的发展规划与实施方案、年度计划、技术规范、规程3项以上。
4.参加本地区主要作物病、虫、草、鼠及其他有害生物或天敌种类或植物检疫对象普查的规划、实施与材料分析总结。
5.参加当地农作物主要病、虫、草、鼠及迁飞性害虫和气流传播病害的监测与预测预报。
6.参加研究制定和推广1种以上作物病虫草鼠害的综合防治配套技术或1种无害化病虫草鼠害防治配套技术或1种以上植物检疫对象的综合治理扑灭配套技术。
7.参加当地植物检疫的产地检疫、调运检疫及对国外引种材料进行疫情监测,或参加本地区无检疫对象种苗基地规划设计、管理和技术指导及植物检疫执法管理工作。
8.参加推广2种以上防治病、虫、草、鼠害新技术的应用,或参加对病虫测报技术或工具进行1项以上的改进。
9.参加研究开发1种以上农药新品种、新剂型的配方和应用技术,或2种以上新农药应用技术的研究和推广,或对植保机械应用技术提出2种以上改进方法。
10.参加当地2种以上主要病虫草抗药性的监测工作,并进行抗药性病虫草的防治。
11.参加农药质量监测或农药生物测定或作物、产品中农药残留的检测。
(四)从事蚕桑专业工作的农业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加完成市(厅)级以上下达的项目;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承担县级下达的项目。
2.参与市以上有关法规、条例的起草或参加撰写本专业的国家、行业、地方、企业技术规程或产品技术标准。
3.参加制定本地区、本部门范围内蚕桑(蚕种)生产、试验示范、技术推广等规划3项以上。
4.参加本地区或本部门大规模的蚕种或蚕桑生产和技术推广工作。
5.参加选育桑、蚕新品种或引进1个以上桑、蚕优良品种的推广工作。
6.参加蚕种冷库管理和技术工作或参与较大规模的蚕茧收烘处理、技术管理和产业化经营工作。
7.参与规划、实施蚕茧或桑苗生产基地建设。
第八条 业绩、成果要求 取得助理农艺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从事作物、园艺、中草药及食用菌栽培和良种选育、农产品质量检测、农产品贮藏保鲜与加工、农业教育、农业环保、农业执法、农业综合服务、体系建设和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的农业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县级科技进步二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2.获本专业发明专利(发明人或主要参加者),产品经有关部门批准生产、使用,并在生产应用中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
3.作为主要参加者起草市级以上有关法规、条例1项以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撰写国家、行业、地方企业产品技术标准1项以上,并经有关部门批准颁布。
4.参与制定的生产、技术发展规划或实施方案,以及年度计划、技术规范、规程,在技术上有所创新,经上级主管部门认可,并经市级以上同行专家论证通过,在生产中发挥主要作用。
5.参加选育1个以上优良新品种或参与引进的1个以上新品种经省级以上有关部门审定通过或登记,得到推广应用,并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参与研制的1个以上新产品,获得市级以上有关部门评审认定为优质或名牌产品。
6.参加2种以上主要作物的制种基地或良种(种苗)繁育基地建设,种(籽)、苗木批量生产的各项指标均达到规定标准或合同指标,并通过上级主管部门的验收。
7.参与规划、设计、管理的优质农产品基地、农业高新技术示范园(区)、标准化示范区经上级业务主管部门验收合格,产品品质明显提高,经济效益增长10%以上。
8.参与开发、推广的优质、高产、高效配套栽培技术、控制农业面源污染的生态种植技术,或省工节本、增加产品附加值的贮藏、保鲜、加工技术应用面,省、市、县、乡各级分别占本人服务范围内适用该项技术的10%、20%、30%、40%以上。
9.承担的种子、农产品质量、农业环境质量检测工作,检测样品数达到当地同类人员检测的平均数,并未出现过质量责任事故,测定误差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10.参与农业综合服务工作、服务体系建设、完善管理制度、兴办服务体系、转化科技成果、管理科技档案、加强技术培训和农业教育与管理及农业执法等方面作出较大成绩,获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认可或表彰。
11.参加运用计算机进行的信息综合分析处理或预测结果等,在指导生产、提高效率、增加效益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并通过市级以上同行专家的鉴定认可。
(二)从事土地利用与土壤肥料工作的农业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县级科技进步二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2.获本专业发明专利(发明人或主要参加者),开发的肥料产品经有关部门批准生产、使用,并在生产应用中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
3.参与制定的肥料生产、土肥技术发展规划或实施方案,经上级主管部门和市级以上同行专家论证通过,并在生产中发挥重要作用。
4.参加县以上土壤资源、地力普查的结果,经省级鉴定通过,其承担的工作对当地制定生产规划、指导农业生产发挥重要作用。
5.参加制定的本地区土壤改良、中低产田改造、耕地修复、农田保护区等规划,所提出的建议被同级政府采纳后,土壤肥力等级较改良前提高0.5~1个等级,农作物产量或农产品质量有明显的提高。
6.承担的土壤肥力测试、肥料质量检测、土壤、农产品有害物质检测、土壤肥力动态监测的样品数达到当地同类人员检测的平均数,并未出现过质量事故,测定误差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对检测、分析方法提出改进,并被上级主管部门或同级技术质量监督部门认可或采用。
7.参加研究开发各种新型肥料及生化制剂1种以上经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登记证,并有一定的市场占有率;或参与开发的2种以上配方肥料,经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组织专家鉴定通过,且推广面积省、市、县、乡各级分别占适用面积的10%、20%、30%、40%以上。
8.参加的作物肥料运筹、平衡施肥及配套技术研究,经市内同行专家鉴定通过,且推广应用面积省、市、县、乡各级分别占适用面积的10%、20%、30%、40%以上。
(三)从事植保、植检及农药、药械工作的农业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县级科技进步二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2.获本专业发明专利(发明人或主要参加者),产品经有关部门批准生产、使用,并在生产应用中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
3.参与制定的植保、植检技术发展规划或实施方案,技术规范、规程,在技术上有所创新,经上级主管部门或市级以上同行专家论证通过,并在生产中发挥主要作用。
4.承担的主要作物病虫鼠害的短、中、长期预报,准确及时,无错报、漏报事故,准确率在市内平均水平以上;改进的测报技术、办法、工具经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市级以上同行专家认证通过,并在应用中发挥作用。
5.参加研究制定和推广的病虫草鼠或植物检疫对象综合防治配套技术或新技术,新农药的控害效果、经济效益比原有技术提高10%以上,推广面积省、市、县、乡各级分别占适用面积的10%、20%、30%、40%以上,或在一个乡(镇)范围内扑灭检疫性病虫的发生。
6.承担的农作物病虫草鼠及有害生物种类、发生程度、为害等级的普查结果,或植物检疫对象、分布范围、面积的普查结果,对制定规划、划定疫区、控制扩展等发挥了重要作用,并经上级主管部门验收认可。
7.承担的农药质量、病虫草抗药性、农药残留量及植物检疫对象监测工作,未出现质量事故,监测误差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对分析检测方法进行改进,并被上级技术部门或同级技术质量监督部门认可或采用。
8.参加制定1种作物无害化病虫草害综合防治配套技术,应用后产品的农药残留量,经法定农药残留量测定单位抽查,在国家允许范围以内,并经同行专家鉴定通过。
(四)从事蚕桑专业工作的农业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县级科技进步二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2.获本专业发明专利(发明人或主要参加者),产品经有关部门批准生产、使用,并在生产应用中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
3.参与制定的蚕桑生产、技术发展规划或实施方案、技术规范、规程,在技术上有所创新,经上级主管部门和市级以上同行专家论证通过,并在生产中发挥主要作用。
4.承担规划、实施600亩以上蚕茧生产基地、2万张以上规模制种基地或10万株规模桑苗生产基地,并达到规划设计标准要求,经上级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5.承担生产一代杂交种累计8万张以上,蚕种质量、公斤茧制种量等指标符合国家标准,高于全省平均水平或参与蚕桑生产和技术推广工作,年产茧规模达300吨以上。
6.参与蚕种冷库管理和技术工作,累计冷藏、浸酸等保护处理30万张以上,无责任事故,品质优良,并经上级主管部门认可。
7.负责组织年经营蚕茧收烘规模在300吨以上,蚕茧质量水平达省内先进。
8.在乡(镇)以上范围内或1000亩以上生产基地负责桑、蚕病虫害测报防治、新品种、新技术、新蚕药、新蚕具及先进检测方法推广、综合开发等工作,获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表彰。
9.在推动乡镇蚕业产业化过程中,从组织形式、经营管理、技术创新等方面,提出切实有效的改革措施,使蚕田面积、蚕茧产量有较大增长,经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认可或表彰。
10.参加总结1项以上蚕桑生产先进经验,并组织推广应用,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经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认可或表彰。
第九条 论文、著作要求 取得助理农艺师资格后,论文、著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作为主要编著者出版本专业著作1部(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或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上作为第一作者发表论文或专业文章1篇以上;或作为作者之一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上发表论文或专业文章2篇以上。
(二)在市级以上专业期刊上作为第一作者发表论文或专业文章2篇以上。
(三)在市级以上本专业学术会议上作为第一作者宣读、交流论文或专业文章2篇以上。
(四)撰写的有关本专业技术培训教材或手册、讲义2万字以上(公开发表或内部发行)。
(五)在市级以上专业期刊上作为第一作者发表论文或专业文章1篇,以及为解决较难的技术问题而撰写的专项技术分析(论证)报告1篇以上。
第十条 外语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以上。
(二)参加国家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考试,其应用水平符合实际工作需要。
(三)因公出国,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者。
(四)符合省人事(职称)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计算机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以上。
(二)参加国家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核),其应用能力符合实际工作需要。
(三)取得省人事厅组织的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
(四)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第四章 破格条件 第十二条 破格申报条件 取得助理农艺师资格后,业绩显著,学术或技术上有较大突破,年度考核至少有1次为优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
(一)取得中专学历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取得助理农艺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二)市(厅)级科技进步二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第十三条 破格评审条件 取得助理农艺师资格后,在符合第三章规定的评审基本条件的前提下,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市以上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或市级以上表彰的学科带头人、先进工作者。
(二)市(厅)级科技进步二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三)县级科技进步二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2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四)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承担完成市级以上下达的科研或推广项目,成绩显著者。
(五)在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中,为推动某一产品的产业化经营有突出贡献者(产品开发研制者、工艺设计者、标准制定者),产品取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产品)证书或被评为市级以上优质产品,并有一定的市场占有率。
(六)在新品种培育或专业技术的发明开发、改造推广及牵头创办、经营农业产业化企业中取得重大突破,并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申报农艺师资格应提交第三、四(或十二、十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条规定的材料,并按规定程序送评。
第十五条 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说明等见附录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我和我身边的‘‘爱国、敬业、诚信、友善
“爱国、敬业、诚信、友善”,集中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个人层面的基本规范和要求。
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进程中,这些道德规范和要求具有什么样的内涵
如何在个人的工作、学习和生活中得到落实和践行
本报今日刊发一组笔谈,对此进行探讨。
爱国:公民最基本的价值准则 爱国是人们对于祖国的一种深厚的依恋、爱护,以及与此相应的实际行动。
爱国是每个公民应当遵循的最基本的价值观念和道德准则,也是中华民族的光荣传统。
几千年来,中华儿女一直高举爱国旗帜,涌现出无数爱国英雄、仁人志士,传诵着数不清的爱国诗篇,爱国主义精神早已融入亿万人民的心里。
作为中华民族精神的核心,爱国主义精神始终是各民族、各阶层团结一致的强大动力,支撑着中华民族团结奋斗、发展繁荣的伟大实践。
我们爱国,因为我们的祖国山河壮丽、地大物博,因为我们的祖国有着悠久的历史、灿烂的文明,因为我们生于斯、长于斯,祖国的一举一动都牵动着我们的心。
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虽历经磨难,但中国人民始终英勇不屈、艰苦奋斗,创造了光辉灿烂的经济、政治、文化成果。
这一切在每个中国人身上都打上了深深的烙印,铸造了中国心。
正如《我的中国心》歌中所唱的那样:“洋装虽然穿在身,我心依然是中国心;我的祖先早已把我的一切烙上中国印”。
在中华民族成长和发展的历史实践中,我们深深地懂得国家的重要和爱国的必要,懂得个人命运与国家和民族命运在根本上是一致的:没有国,就没有家,也就没有个人的自由和幸福,甚至没有个人的生命和安全;只有国家独立富强,个人才能自由、富裕与幸福。
正如孙中山先生所说:“国家者载民之舟也,舟行大海中,猝遇风涛,当同心互助,以谋共济。
”正是从这种个人与国家的密切关系中,以及对这种关系的深刻认识中,中国人民产生了对祖国浓厚强烈的道德情感,并把这种强烈的爱国情感转化为行动和实践。
在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今天,我们应当怎样进一步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呢
爱国就要热爱人民。
我们要尊敬我们的先辈,是他们创造了中国的今天;爱同自己一样生长在中华大地上的父老乡亲、师长朋友,他们与我们血肉相连,共同支撑和发展着今天的社会。
我们要怀着一颗感恩之心,为人民服务,努力回报祖国、回报社会、回报人民,让人民生活得更富裕、更美好。
爱国爱民应从孝老爱亲做起,尤其要关心爱护鳏寡孤独等特殊社会群体,热心帮助那些处于困境之中的人。
特别是当国家发生突发事件和巨大灾害之时,一定要高度关注,挺身而出,不畏艰险,不计报酬,尽力贡献;坚决反对国内外一切敌对势力对我们的分裂瓦解,同一切损害祖国利益和荣誉的行为进行坚决斗争。
爱国就要热爱祖国的每一寸土地,爱惜人民的辛勤劳动和创新创造。
中华民族自古以来就认识到自然环境的重要性,强调“天人合一”、“民胞物与”,注意爱护生态;中华传统文化一直强调 “一粥一饭,当思来之不易;半丝半缕,恒念物力维艰”。
这些远见卓识,已被今天世界的人口膨胀和工业化所带来的环境危机、雾霾和水系污染所证实。
保护环境再也不能等待,再也无法推托。
我们必须继承和发扬热爱祖国大好河山的优良传统,立即行动起来,发扬中华民族朴素节俭的好传统,加强生态文明建设,让天蓝气清,推动和保障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爱国就要热爱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
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是一座丰富的宝库,既有文史哲学,又有科技艺术,尤其值得珍视的是蕴含其中的“自强不息、厚德载物”精神,“独立自主、奋发图强”精神,“崇德向善、团结友爱”精神等等,这些都是我们民族的根和魂。
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文化根基和思想支撑,对于增强我们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不断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具有重要意义。
爱国最重要的就是要热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是社会主义救了中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了中国。
进入近代以来,中华民族曾经一度陷入被人任意欺凌践踏的半殖民地半封建境地,但是她又迅速崛起。
经过几十年的不懈努力,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高举爱国主义旗帜,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实现了历史性的飞跃:实现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建立了人民当家作主的新中国,确立了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实行改革开放,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逐步实现从温饱到小康的历史性跨越。
如今,我们的祖国面貌日新月异,经济发展,政治稳定,文化繁荣,社会和谐,人民生活显著改善,“神舟”九天揽月,“蛟龙”五洋捉鳖,一个“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的中国梦正在加快实现。
我们的祖国从来没有像今天这样强大、这样可爱。
生活在这样一个国家里,作为一个中国人,我们能不欢欣鼓舞,能不感到骄傲自豪吗
能不以更大的决心和干劲报效祖国吗
培育和践行爱国这一价值准则,首先需要我们认真学习、努力工作,特别是把个人的前途命运同祖国发展繁荣、同人民幸福安康结合起来,为祖国取得的每一个进步和成绩而喜悦,为祖国面临的困难和挑战而担忧,为增进民生幸福而努力。
更重要的是把这种强烈的爱国主义情感转化为实际行动,落实到每一个祖国需要的时刻,贯彻在平凡的工作岗位和日常生活中。
当爱国成为每一个中国人的最高价值准则,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作用就会发挥得更充分,中华民族就会更加同心同德,创造出新的辉煌。
(陈瑛 作者为中国伦理学会名誉会长) 敬业:在平凡中铸就非凡 敬业是公民的重要价值准则,也是最基本的职业道德要求。
一个人无论从事哪个行业、担任什么职务,都应该用辛勤的劳动和扎实的工作践行敬业这一朴素而崇高的美德。
在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今天,尤其需要大力倡导敬业精神,引导人们恪尽职守,为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不懈奋斗。
敬业是中华传统美德的重要元素。
《礼记》中有“敬业乐群”之说,孔子也主张“敬事而信”“执事敬”。
梁启超在《敬业与乐业》一文中,专门阐述了敬业的职业精神。
他认为,“敬业”就是“凡做一件事,便忠于一件事,将全副精力集中到这事上头,一点不旁骛。
”简单来说,敬业就是用敬畏、敬重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工作,认真负责、一心一意、精益求精。
其内涵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忠于职守的工作态度。
敬业的人会对自己从事的职业具有献身精神,将自己的一生与其联系起来,在事业发展中实现人生价值;会拥有强烈的责任感,明确认识到自己承担的特定职责,忠实履行职责,勤勤恳恳工作,任劳任怨付出。
这样,工作就会由外在的强制和被动转化为内在的自觉和主动。
正如美国黑人领袖马丁·路德·金所说:“如果一个人是清洁工,那么他就应该像米开朗基罗绘画,像贝多芬谱曲,像莎士比亚写诗那样,以同样的心情打扫街道。
他的工作如此出色,以至于天空和大地的居民都会对他注目赞美:‘瞧,这儿有一位伟大的清洁工,他的活儿干得真是无与伦比
’”工作岗位没有高低之分,没有贵贱之别。
每一项工作都值得我们去做,值得我们用心去做。
只要我们勤勤恳恳、尽职尽责、精益求精,都会做出不平凡的成绩。
干一行爱一行的职业情感。
“爱而不敬,非真爱也;敬而不爱,非真敬也。
”事实证明,真正的敬业者必然有爱业情怀。
对职业的热爱是敬业的深层动力,会燃起人们巨大的工作热情,激发人们奋进的强大动力。
正如高尔基所言:“天才是由于对事业的热爱感而发展起来的,简直可以说,天才就其本质而论只不过是对事业、对工作过程的热爱而已。
”爱业的人会把工作当作快乐、当作幸福,会保持一股积极进取的干劲、一种拼命奋斗的热情,想方设法把工作做好、做到极致。
一个人无论身处什么岗位,只要在岗一天,就应当踏踏实实、尽职尽责地干好分内工作,正所谓“在其位,谋其政”。
勤业、精业的业务素养。
敬业是精神和状态问题,精业是能力和水平问题。
一个人无论本领多大、能力多强、素质多高,凡事拈轻怕重、应付了事,就很难有所成就。
同样,一个人无论多么爱岗敬业,如果认识水平不高、技术能力平平,恐怕也很难取得大的成绩。
特别是在知识经济飞速发展的现代社会,树立终生学习的观念,不断提升专业素养和业务水平,显得十分重要。
今天,各行各业涌现出来的标兵、模范,如被誉为新时期产业工人杰出代表的许振超、“蓝领专家”孔祥瑞、“金牌工人”窦铁成、“知识工人”邓建军等等,既是爱岗敬业的杰出代表,也是勤业、精业的先进模范。
他们干一行精一行,刻苦钻研,勇于创新,练就了高强的本领,突破了一个又一个技术难关,创造了一流业绩,在本职岗位上作出了突出贡献,也将敬业精神提升到了新的境界。
敬业看似平凡,实则不易。
职业和工作岗位是人们生存和发展的基本保障。
任何岗位都意味着机会和平台,它可以成就我们的事业、成就我们的人生。
人生的意义和价值正是通过从事一定职业显示出来的。
人生在世,成就一番事业,在职场上大有作为,是大多数人的职业愿景。
而事业有成,实现自己的人生目标,展现生命的意义和价值,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个人的工作态度、敬业精神。
机遇青睐敬业者。
只有勤勉敬业的人,才能在平凡的岗位上铸就不平凡的业绩,最大限度地实现自己的理想。
任何一个工作单位都是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只有人人热爱本职工作、兢兢业业,各个工作部门协调运转,才能产生整体效用。
敬业也是促进社会和谐的道德基础。
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认为:公正即和谐,正义是个人和国家的“善德”;城邦的正义体现为不同阶层的人们各司其职、尽展其能所形成的秩序。
在现实生活中,和谐社会的建构需要每个社会成员在各自岗位上勤勉工作:公务员廉洁奉公、法官秉公执法、军人保家卫国、商人诚信经营、教师教书育人、医生救死扶伤、科技人员发明创造……唯有社会成员各守其道、各司其职、各尽其责,才能形成正义的良善社会。
敬业不是一句简单的口号,不是随便说说就能实现的,需要每个人、每个行业乃至全社会共同努力。
每个劳动者都需要树立正确的岗位意识,认识到每个岗位都可以施展理想抱负、奉献聪明才智、展示人生价值;保持良好的工作态度,在岗言岗、在岗爱岗、在岗为岗,做到心无旁骛,专心致志,埋头苦干、积极奋进;争创一流业绩,刻苦学习工作所需要的各项技能,努力成为本行业、本岗位的行家里手、业务骨干,在平凡的岗位上书写非凡的人生篇章。
(吴玉军 作者为北京师范大学教授) 诚信:为人之本 兴国之基 诚信是人类的普遍道德要求,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
诚信的要义是真实无欺不作假、真诚待人不说谎、践行约定不食言。
培育和践行诚信价值观意义重大 诚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诚信是中华传统道德文化的精华。
同志曾说:“讲信义是我们民族的传统。
”具体来说,“诚”是尊重事实、真诚待人,既不自欺也不欺人。
故朱熹曰:“诚者,真实无妄之谓。
”“信”是忠于良心、信守诺言。
故张载曰:“诚善于心谓之信。
”“诚”是“信”之根,“信”是“诚”之用。
中华传统美德把诚信视为人“立身进业之本”,要求人们 “内诚于心,外信于人”。
诚信是立身处世之道。
诚信是人之为人的道德规定。
孔子曰:“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
”诚信是个人社会化的“初始原则”。
人是通过“社会化”完成从生命体的自然人到具有社会角色的社会人转化的。
人的社会化,不仅要学习和掌握社会生活所必需的知识和技能,而且要学习社会交往的规则。
其中,遵循不说谎、说话算数等诚信规则,则是每个人最早接受的规则教育之一。
诚信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基石。
从一定意义上说,市场经济是以信任为基础的信用交易活动。
这种交易活动,蕴含着对市场主体诚实守信的道德和法律要求。
诚信是实现信用交易的前提和保障,是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金规则和生命线。
市场主体诚实守信,不仅能够避免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降低交易成本,而且能够形成合理的市场秩序,增强经济社会活动的可预期性,提高经济效率。
诚信价值观的实践要求 诚实劳动。
诚信绝不只是单纯的守约与履约问题,更是劳动创造的态度和品德问题。
诚信要求人们在认识、改造自然和社会的活动中,尊重客观事实不作假,不投机取巧、偷奸耍滑。
如果说劳动创造世界,那么,只有诚实劳动才能创造出提升人的生活品质和增强人们幸福感的美好世界。
真诚待人对己。
诚信要求人们在社会交往中求实不骗人、对己不自欺,反对虚伪和欺骗。
因此,诚信是忠于本心、真实无妄、信守承诺的态度和品行。
按照真实要求为人做事,即为人实在、实诚,才会有好的工作作风和社会风气;人们唯有信守约定、践行承诺,才会心里踏实有安全感、彼此信任有幸福感。
恪守诺言和约定。
诚信要求人们遵守诺言、契约,反对毁约和违背诺言的行为。
这里所说的诺言和约定,既包括由人们自己承诺而引发的特定权利和义务,也包括国家法律、法规、政令、规章制度等规定的普遍权利与义务。
培育和践行诚信价值观的着力点 发挥政务诚信的示范引领作用。
古人云:“政者,正也。
”政务诚信是社会诚信的风向标、定盘星。
取信于民是为政之道。
应通过管理和教育,使行政人员树立法治思维,遵守宪法和法律,依法行政;依法公开政务信息,使权力在阳光下运行,避免违背社会公平正义的腐败行为;确保制度科学、合理、有效,履行对公众的承诺,避免“朝令夕改”和“新官不理旧账”等失信现象。
领导干部要自觉讲诚信、懂规矩、守纪律,树立诚信形象,提高政府公信力。
营造讲诚信的商业文化氛围。
社会成员的诚信观念、信念和品行,与社会经济环境密切相关。
产品掺假作伪、商品价格欺诈等虚假商业行为,不仅会加重社会成员普遍怀疑和猜忌心理、加大交易成本,而且会消解社会成员的诚信道德信念和意志、诱发欺骗失信行径。
培育和践行诚信价值观,应加强监管力度,引导、教育人们在商业活动中诚实守信,不造假、不掺假,做到童叟无欺等,积极营造讲诚信的商业文化氛围。
开展生活化的诚信教育。
围绕诚信方面的法律规定、信贷业务、信用卡办理、信用消费、职业发展等,开展针对性强的诚信教育,使人们进一步明确在信用经济时代如何利用“信用”为自己生活服务、如何通过诚信的收益累积增强自己的社会生存能力,从而增强人们诚实守信的行为动力,真正“让诚实守信成为全社会共同的价值追求和行为准则”。
加强社会组织的诚信建设。
培育和践行诚信价值观的主体,不仅包括社会个体,也包括各种社会组织,如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从事职业活动的社会成员分属于不同的社会组织,组织对内对外是否遵守诚信原则以及是否形成诚信的工作氛围,直接影响社会成员个人诚信品行的形成。
组织诚信的缺失,无论对社会个体诚信理念还是对社会秩序的破坏都是巨大的。
因此,培育和践行诚信价值观,应加强社会组织的诚信建设。
发挥诚信道德模范的社会辐射效应。
诚信道德模范是人们身边的道德标杆,具有“润物细无声”的道德说服力。
培育和践行诚信价值观,应大力宣传诚信道德模范真实感人的事迹,营造诚实守信光荣、虚假失信可耻的社会氛围,充分发挥诚信道德模范的社会辐射效应。
(王淑芹 作者为首都师范大学教授) 友善:处理人际关系的基本准则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的友善,是对人类以往友善理念的继承和发展,是社会主义条件下处理人际关系的基本价值准则,是我们建设和谐家园、实现民族梦想的重要精神条件和价值支撑。
友善价值观的丰富内涵 谦敬礼让、帮扶互助。
即在工作和生活中不矜能、不伐善,先人后己,保持谦虚低调。
面对道德高尚、品质优秀的人,要虚心学习,做到见贤思齐;面对他人的过失、缺点,要设身处地给予体谅和包容,诚心诚意进行提醒和帮助。
戮力同心、同舟共济,在他人有困难时及时解急救难、雪中送炭。
谦敬礼让、帮扶互助的友善风气在人们之间流转和传递的是温情与爱心,能消除隔阂、融冰化雪,使人如沐春风。
志同道合、携手奋进。
同类相感,同声相求。
友善之情往往生发于志趣相投的人们之间,因此人们常说“同志为友”,“道不同不相为谋”。
如果说友善意味着志同道合、友善的基础是志同道合,那么,在当代中国,全体中华儿女的共同之“志”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共同之“道”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
将个人追求融入国家梦想,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征途上同心同德、共同奋进,是社会主义友善价值观的时代要求。
珍惜资源、关爱自然。
人类不仅生活在群体、社会中,而且生活在天地、自然中。
人们在自身的生存发展中不仅要和他人、社会打交道,而且要和自然打交道。
“爱人”与“爱物”密不可分。
人类只有一个地球,它是人们共有的生存家园。
尊重自然、保护环境,同时就是尊重和保护他人他国的生存发展权利,就是尊重和保护子孙后代的生存发展权利,就是尊重和保护人类自己。
友善价值观的践行途径 深刻领会友善价值观在“三个倡导”中的地位作用。
“三个倡导”是我们党从国家、社会和个人三个层面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行高度概括、凝练的产物。
其中,个人层面的价值要求在一定意义上居于基础地位。
而在个人层面的四项价值观中,友善又相对处于更为基础的地位,其他三项价值观无一不与友善理念相关联:如果一个人在日常交往中对身边人都不能以善相待,就不能指望其会爱国,也不能指望其会在具体工作岗位上兢兢业业、为社会和他人做奉献;一个不爱他人、只关心自己利益的人,就很难在人际交往中做到尊重他人、诚信无欺。
所以,在实践中积极倡导、培育友善价值观,对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整体培育与践行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创造性地用活我国传统优秀道德资源。
我国传统文化中包含着丰富的仁爱友善思想。
在甲骨文中,“友”字的造型是顺着一个方向的两只手,意为二手协同或以手相助。
我国古人强调“仁者爱人”,主张“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的人际交往论,主张“万物一体”“天人合一”的生态和谐论,将“民胞物与”视为道德修养的理想境界。
在此基础上,古人还发展出了丰富的道德实践理论,包括“反求诸己”、“推己及人”的忠恕论,“责友以善”、“以友辅仁”的友善观。
在践行社会主义友善价值观的过程中,应科学继承这些传统优秀道德资源,并实现其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
夯实力行友善价值观的物质基础。
“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
社会主义友善价值观的培育和践行,离不开人民群众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切实提高。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要紧紧围绕更好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深化社会体制改革,改革收入分配制度,促进共同富裕,确保社会既充满活力又和谐有序。
随着就业、医疗、住房、养老等事关国计民生问题的改善,那些原本为生计而紧锁的眉头会自然舒展。
而当每个人的脸上都洋溢着幸福的微笑时,人际和睦友善的风气就会更易生发。
开展以友善为主题的道德教育和道德实践活动。
榜样的教育、示范和引领,对社会主义友善价值观的培育具有重要作用。
人间自有真情在,生活中从来不乏见义勇为、助人为乐的善行义举。
因此,道德教育应贴近百姓生活,着力捕捉、发掘和宣传群众身边的善意与真爱。
此外,还要在社会中广泛开展人人参与的以关爱他人、奉献爱心为主题的志愿服务活动,着力引导全社会成员关注、关心、关爱困难群体,营造帮扶互助的友善风气。
完善对善行义举的保护保障机制。
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友善价值观,是一项匡正人心之举,需要惩恶与扬善并举。
一方面,要对损人利己等伤风败德行为采取多管齐下的治理、惩处措施;另一方面,也要注意保护践行友善品质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在物质上和精神上给予相应的支持和慰勉。
概言之,在全社会积极营造风清气正、善有善报、恶有恶报的崇德向善氛围,是有效培育、涵养社会主义友善价值观的必备土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