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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讲座主持词

时间:2020-06-19 17:24

求一篇法学实习案例分析,最好是刑事诉讼法的

您好。

  刑事法学参与式案例实践教学改革  ——基于甘肃政法学院的实践教学模式构建  实践教学是高等教育教学模式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才培养的重要环节,是实现人才知识、能力、素质协调发展的重要途径和手段。

强化实践教学环节,提高实践教学质量,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日益成为高校教育教学改革的重要方向。

基于此,我们结合甘肃政法学院复合型、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整合教学资源和教学团队,在刑事法学教学中,改革以课堂概念和理论讲授为主的传统教学方式,根据学校师资力量、教学条件和优势,结合刑事法学理论体系成熟,实践操作性强等特点,探索以法科学生法律职业素养和实践能力培养为重点的刑事法学参与式案例实践教学模式,并付诸教学实践。

教学效果表明,构建刑事法学参与式案例实践教学模式,不仅深化了我校刑事法学案例教学方式改革,也为其他部门法案例教学提供了有益的、可资借鉴的经验,其成效明显。

  一、惟构建基础知识传授与法律职业能力培养相结合,课堂教学与法律实践紧密衔接的刑事法学参与式案例实践教学模式,才能使我校刑事法学教学在 “泛”法学教育背景下,突出自己的特色,提升学生的综合竞争力  ——本研究成果由此萌芽、成长并结果  传统法学教育的明显弊端是过于注重法学基础理论知识的系统传授,轻视甚至忽视了结合实际案例解决问题和分析问题能力的培养,由此必然导致难以适应当前法制建设特别是司法实务部门对法律专业人才的需求。

利用刑事法学理论体系完备、实践操作性强的特点,构建基础知识传授与法律职业能力培养相结合,课堂教学与法律实践紧密衔接的刑事法学参与式案例实践教学模式,注重学生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培养,才能使我校刑事法学教学在 “泛”法学教育背景下,突出自己的特色,提升学生的综合竞争力。

  (一)培养适应社会特别是司法实务部门需要的法律人才是刑事法学参与式案例实践教学改革的根本动因  1.刑事法学参与式案例实践教学改革契合了法律职业人才培养的需要。

在当代法治建设进程中,法律职业人才要求具备两方面的素质:一是法律职业能力,二是法律职业道德。

(1)法律职业能力。

法律职业能力是法律职业者所应具备的职业能力、技术和方法的总称。

基于传统刑事法学教学缺乏与理论教学匹配的案例实践教学环节,因此,刑事法学参与式案例实践教学改革在注重理论知识传授的同时,更加强调结合案例对法律实践和操作能力的培养,通过开展参与式案例实践教学活动,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法律分析能力和解决实际案例能力。

(2)法律职业道德。

一名合格的法律职业人才还必须具备高尚的法律职业伦理道德,传统教学模式难以使学生进入真实的角色境界,无法真正体验法律职业应负的社会责任和应当遵守的职业道德,而参与式案例实践教学恰恰弥补了传统教学的这一弊端,使得学生在“身临其境”的参与式案例实践教学中培养与形成职业道德。

  2.刑事法学参与式案例实践教学改革契合了法律研究人才培养的需要。

法律人才包括法律职业人才和法律研究人才,而法学教育不仅要为社会培养合格的法律职业人才,同样也负有培养高素质法律研究人才的重要使命,法律研究必须融入法律实践才能指导法律实践,同时,法学研究的创新,学生创新能力的培养,单靠书本知识的传授是不够的,必须结合社会需求和司法实践活动才能达到预期的目标和效果,参与式案例实践教学正是将二者较好结合的教学模式。

  (二)谋求学校自身可持续发展是刑事法学参与式案例实践教学改革的直接动因  1.构建刑事法学参与式案例实践教学模式契合了学校重视实践教学的办学传统和强调应用性人才的培养目标。

甘肃政法学院能在高等教育大众化时期立足并长足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为甘肃乃至西北地区司法机关特别是基层司法机关培养了一大批“上手快、留得住、用得上”的应用型人才,而且承担了政法系统在职人员培训的职责。

当前法学教育正处在资源整合、优胜劣汰的阶段,我们不具备研究型大学深厚的人文底蕴和丰富的教育资源,必须立足自身特色,面向基层,强化特色。

培养学生法律职业技能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而刑事法学参与式案例实践教学改革恰好契合学校办学实际和发展定位。

  2.刑事法学参与式案例实践教学改革符合高等教育的发展要求。

目前各高校都在结合社会导向和用人单位实际需求,开展教学计划、人才培养方案、教学模式的改革,竞争激烈,形势逼人,教学型大学对法学专业人才的培养必须紧扣职业技能和实践能力的培养进行改革与创新。

因此,刑事法学参与式案例实践教学模式的构建能够契合并顺应高等教育培养要求,通过实际案例,训练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提高学生综合素质。

  3.刑事法学参与式案例实践教学改革及实施有助于学生就业。

目前法科学生的就业率相对较低,这固然与国家整体形势有关,但也与教师教学注重课堂理论讲授,对学生实践操作技能训练较少有关,同时,与学校人才培养方案不能完全满足实务部门对法律职业人才的需求有关,导致法科学生综合竞争力较弱。

因此,以刑事法学参与式案例实践教学改革及实施为契机,有针对性的强化实践技能训练,提高学生解决和分析案例的能力,注重实践能力和综合素质的的培养,能使学生在就业时更具竞争力。

  二、刑事法学参与式案例实践教学模式能够充分体现专业政法院校的刑事法学教学特色  ——本成果的生命力在于其创新点  甘肃政法学院作为甘肃省惟一一所专业政法院校,在举办普通高等教育伊始只有法学一个专业,专业的单一性虽然有其局限性,但却有助于其快速发展成为优势专业。

回顾学校历史,2001年之前学校先后由省委政法委和省司法厅主管,承担着全省政法干部的培训任务,使得学校与省内司法机关建立了相当密切的关系。

这一背景决定了我校教育教学的特色:注重实践实训教学,贴近司法实务。

这一优良传统一直得以传承、巩固,经过认真总结、探索、完善,最终形成符合甘肃政法学院实际的法学实践实训教学模式,在实践性相对更强的刑事法学领域开展刑事法学参与式案例实践教学效果尤为明显。

  与综合性大学及其他院校法学教育相比,我校刑事法学参与式案例实践教学模式的创新之处在于:  (1)创立了“课内实践(教学活动)+课外实践(学生活动)”有机结合的刑事法学流程化参与式案例实践教学模式。

刑事法学流程化参与式案例实践教学模式将实践实训教学环节和学生活动紧密结合,针对法学专业学生在不同阶段的学习特点和需求,结合每学年学习的课程,将参与式案例实践教学与学生活动模块相融合,定期开展案例实践教学。

从对象、时间、内容、形式,再到实施和考核,形成了一整套严谨的案例实践教学方案,使整个案例实践教学活动保持了连续性、可操作性和规范性。

“课内实践(教学活动)+课外实践(学生活动)”的有机结合,使刑事法学参与式案例实践教学取得了明显效果。

  (2)创造了刑事法学参与式案例实践教学的有利条件和平台。

学校建成了功能齐全、体现司法办案全流程的法律实验实训中心,既满足教学,还承办兰州市法院系统、仲裁部门部分案件的审理,为教师实践教学、学生观摩审判、学生实践活动提供了充分保障。

同时在省内兰州、武威、白银、金昌等市州各级法院、检察院建立了17个稳定的专业实践实习基地,为全方位参与式案例实践教学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3)建设实践实训特色教材。

我们在总结刑事法学参与式案例实践教学经验、区域审判工作规律的基础上,挖掘典型案例,注重编著专业理论与参与式案例实践教学相结合的教材,在不断总结刑事法学  参与式案例实践教学成果的基础上,现已出版《刑事法学实践案例评析》、《刑法学》、《模拟法庭》、《法律诊所实用教程》、《以案说法》、等实践性教材,在本科生、研究生教学和政法干部在职培训教育中均收效明显。

  三、将参与式案例实践教学的理念贯穿于刑事法学教学的课堂内外  ——本成果的基本内涵和实施方案简介  (一)成果的基本内涵  刑事法学参与式案例实践教学的宗旨在于,刑事法学的教学过程,不再单纯依靠传统的以教师为中心,学生学习效果难以检验且忽视实践能力培养的教学方法和模式,通过采取模拟实际工作环境等多种手段与方法,实现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强调学生的参与式学习,让学生接受司法案例的系统训练,以使学生在大学四年的学习中,其专业技能、实践操作能力、分析案例能力、团队合作意识等方面都得到提高,为社会培养合格的复合型、应用性法律人才。

  (二)成果的实施方案  1.刑事法学参与式案例实践教学模式的主要内容。

  依据刑事法学自身特点及学生法律实践能力培养的需要,我们在刑事法学参与式案例实践教学模式中精心设计了10个模块:课堂案例讨论、案例审判观摩(法院旁听)、司法见习、案例司法文书写作、案例模拟审判、法律(热点刑事事件和案例)专题辩论、司法实习、法律诊所、法律专题讲座、普法宣传与法律咨询。

根据多年从事刑事法学课程教学、组织学生活动和司法工作的经验,经过科学论证,广泛征求意见,我们认为,刑事法学参与式案例实践教学模式应如下图所示构成:  上述刑事法学流程化参与式案例实践教学模式中,“课堂案例分析→案件审判观摩→司法见习→案例司法文书写作→案例模拟审判→法律(热点刑事事件和案例)专题辩论→司法实习”是主线,反映学生从了解办案到模仿办案、实际办案的全过程,各环节前后相继,垂直排列, 实践教学时间明确,并以粗体箭头表示顺序不能变动。

旁线表明的四个实践教学环节(即法律诊所、法律专题讲座、普法宣传与法律咨询)与教学内容及学生认知过程具有非同步性,位置相对可变,学生和时间可作灵活安排。

  (1)案例分析讨论。

刑事案例课堂分析讨论是最基础的案例实践教学形式,与刑事法学理论教学同步进行。

由教师选取实践中的典型疑难案例提前公布给学生,学生查阅资料后,对案例中涉及的刑事法学问题进行讨论,教师点评,引导学生掌握分析问题的方法。

法学院要求每门课程每学期不少于14个课时的案例讨论和辩论的同时,老师还可以在教学过程中灵活安排案例讨论。

通过案例教学,调动了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培养了学生逻辑思维能力、口头表达能力,同时便于适时检验学生掌握知识的程度,巩固教学效果。

  (2)审判观摩(庭审旁听)。

在刑事法学的授课过程中,当学生掌握了一定的刑事法学理论知识后,适时组织学生到本地法院实地观摩案件审理或邀请法院到我校模拟法庭开庭审理案件。

法学院和安宁区法院签订合作协议,每学期法院最少在学校审理4个刑事案件,法院将公开开庭案件信息通知法学院,法学院学生可以凭学生证随时去法院旁听,学生旁听后提交书面旁听体会。

通过对刑事案件审判实践的同步体验,使学生直观的认识到法学理论与司法实践的差异,熟悉司法流程,初步训练学生根据案件事实准确把握罪名认定的技巧和证据的认定方法,并可进一步巩固所学的理论知识。

  (3)司法见习。

在学生修完刑事实体法和程序法后,适宜立即开展司法见习环节。

组织学生到司法实务部门进行短期的专项实践见习活动,这些专项活动如参观、阅卷、了解办案流程,现场了解庭审前后的办案情况,协助完成简易的司法辅助工作等。

学生通过参与具体案件的办理,亲身体会司法实务工作,培养对专业的学习情趣,加深对理论知识的理解,初步形成法律思维方法。

法学院定期组织学生去法院、检察院及律师事务所参观,并要求学生在大一暑假到司法部门参加为期一个月的司法见习活动。

  (4)案例司法文书写作。

培养法科学生的实践能力和解决具体案件的能力,必须要求学生掌握各类刑事案例司法文书的制作。

在学生学习《司法文书》课程后,并进行基础司法文书写作练习、参观真实卷宗后, 组织学生结合真实刑事案例撰写起诉书、辩护词、判决书等刑事诉讼各阶段的主要司法文书, 进行司法文书写作练习,锻炼和提高学生逻辑推理能力、司法文书写作能力和写作水平。

  (5)案例模拟审判。

案例模拟审判是刑事法学参与式案例实践教学中最核心的环节。

刑事模拟审判是指以一个具体的刑事案例为蓝本,让学生充当法院庭审刑事诉讼活动的主体,模仿真实法庭审判情景,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模拟审判的实训活动。

我们在教学中要求开展实战性模拟法庭,在模拟法庭开庭之前,教师仅确定该案案情和庭审将要争议的焦点以及诉讼活动主体各方的名单,而其他陈述意见、辩护意见以及法官对诉讼的主持、最终判决结果等都处于未知状态。

学生在开庭之前必须认真分析案件,自行全面搜集材料,精心准备己方证据和法律文书并全面考虑对方可能提出的意见、证据和依据,积极争取最佳判决结果。

在模拟法庭的“实战”中,学生不仅要充分明确地表达自己的观点,还要根据诉讼辩论过程中随时出现的新情况作出应对反应。

几年来,法学院将模拟审判作为刑事法学参与式案例实践教学的主要内容,在二年级第二学期组织模拟审判比赛,模拟审判以班级为单位,对法庭庭审过程、法律文书和案卷制作统一组织参加比赛和评比。

法学院已成功举办七届全院模拟审判大赛。

  (6)法律(热点刑事事件和案例)专题辩论。

法律专题辩论是由组织老师选取理论界和实务部门分歧比较大、与现实生活联系比较密切的热点刑事事件和案例,组织学生以正反方的形式展开辩论。

刑事法学参与式案例实践教学中的法律专题辩论环节,通过法学院定期组织专题辩论赛的方式实施。

专题辩论赛以班级为单位在三年级第一学期举办,老师提前将论题布置给各班,各班选派辩论选手进行比赛,各班辩论赛结束后要提交书面总结。

法律专题辩论环节能激发学生对热点刑事事件和案例的关注,为学生掌握辩论技巧、使用法言法语发表观点创造了条件,也使学生的语言表达能力、逻辑思辩能力及临场应变能力得到提高。

法学院已定期成功举办四届全院法律专题辩论赛。

  (7)司法实习。

司法实习环节是刑事法学参与式案例实践教学流程中最后一个环节,安排在学生已学完大部分专业课程后的第七学期,结合学生三个月的专业实习时间,集中安排学生在司法实务部门参与刑事案件办理全过程,同时,要求每个学生在实习期间自己收集并整理三本案件卷宗,其主旨是培养学生对所学理论知识的综合运用能力,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培养学生法律职业素养。

  (8)法律诊所。

刑事法律诊所是指,在法学院具有律师执业证书教师的指导下,学生自己或帮助教师办理刑事案件的案例实践教学方式。

我校虽然2009年才开展法律诊所教育,但依托兰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在我校设立的工作站,充分保证了开展法律诊所所需的案件,使学生能较快接触真实案件并在老师的指导下办理案件,法律诊所教育在刑事法学参与式案例实践教学中成效明显。

  (9)刑事案例专题讲座。

刑事法学参与式案例实践教学流程中的刑事案例专题讲座,特指由法律实务部门的专业人士就刑事司法实践中的热点、难点案例所作的讲座。

为了能更加紧密的贴合实践,法学院定期邀请我省资深法官、检察官、警官和律师到学校为学生做刑事案例专题讲座,旨在让学生更好地了解司法实践、缩短与司法实践的距离,特别是帮助学生在进入法律职业领域后很快适应司法部门的需要。

  (10)普法宣传与法律咨询。

社会实践是学生的第二课堂,对于法学专业的学生,则是重要的实践教学活动,我们将普法宣传与法律咨询两个实践模块作为重要的课外教学活动开展,以培养学生服务社会的观念并增强其社会责任感。

该环节主要通过学生社团和学生活动实施,如依托学生暑期“三下乡”社会实践活动、“12.4”普法宣传日、学生社团的“法律进社区” 等活动以灵活多样的方式开展。

我校的暑期“三下乡”、“法律进社区”、法律援助等与实践实训教学紧密结合的学生社团活动,得到了学校和司法行政部门的大力支持和肯定。

  2.刑事法学参与式案例实践教学模式研究理论成果  在刑事法学参与式案例实践教学改革、研究的过程中,为了配合该教学改革的进行,成果主要完成人组织编写并出版了《刑事法学实践案例评析》、《刑法学》、《以案说法》、《法律诊所》、《模拟法庭》等教材。

目前,该系列教材作为本科及研究生实践教学教材在甘肃政法学院、西北民族大学及全国部分高校推广使用,部分教材在新疆少数民族政法干部培训班中作为教材使用,给甘肃省三期晋升高级检察官培训班和我省部分检察院、法院干警发放,获得学生和司法实务部门较高的认可和评价。

  四、全方位、人人体验与参与的流程化案例实践教学模式在刑事法学教学中凸现出其优越性  ——本成果的实施效果和推广价值  (一)成果的实施效果  1.学生所学刑事法学理论知识得以巩固和融会贯通。

在刑事法学参与式案例实践教学环节,分析、办理具体案件的过程,都需要用到以前学过的刑法、刑事诉讼法、司法文书等相关法律知识,因此,学生必须具备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才能适应参与式案例实践教学的要求,参与式案例实践教学使学生的理论知识在运用中得到巩固和提高。

同时,参与式案例实践教学把学生置于真实或近乎真实的环境中,可以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法学理论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2.学生口头表达能力和思辩能力得到锻炼和提高。

在全真模拟实践教学中,学生亲身参与司法流程,效果非常明显。

如在模拟审判教学中,让学生扮演不同的角色,进入法庭辩论的实战状态,让他们充分感受到法庭实战的气氛,并按照真实案件开庭的要求组织材料,在法庭上即时表达,相互展开辩论。

开庭之后让学生观看开庭录像并总结,然后由指导教师进行点评,肯定成绩,指出存在的不足,通过反复实践,不断总结经验,使其口头表达能力、反应能力及即时答辩能力均得到不同程度的提高,法律专题辩论赛和法律诊所等教学环节也同样能起到这种效果。

  3.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创新能力得到提高。

在参与式案例实践教学中,学生运用所学的知识分析、解决实践中遇到的具体案例时,能够积极调动学生分析思考和创新思考的主观能动性,激发学生的潜力,从而提高其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创新能力。

  4.学生团队精神、合作意识得到强化。

刑事法学参与式案例实践教学很多环节都需要学生共同参与解决问题,使学生容易形成较强的集体荣誉感,从而强化团队合作精神,这正是法律职业伦理中不可或缺的成分,恰恰是在传统教学模式下很难形成的。

  5.学生学习效果明显增强。

刑事法学参与式案例实践教学,通过参与式教学方法,以运用法学理论知识对实践案例的认定和处理为教学目的,能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主观能动性,极大地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使学生能够积极参与到新颖丰富的多样化案例实践教学内容中,通过个人或集体对资料的搜集、整理和思考,通过实践的演练与指导教师的引导与评析,提高了运用书本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达到了课堂讲授难以企及的效果。

  (二)成果的推广价值  法学教育是系统而全面的多学科综合性教育模式,刑事法学参与式案例实践教学模式旨在通过案例实践教学使学生得到司法流程的系统训练,提高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实践案例的能力,其教学实践表明,本成果在培养合格的复合型、应用型法律人才方面成效明显。

应认真、科学总结经验,为校内其他法学科目案例实践教学研究与应用提供指导作用。

其次,我校属于甘肃省唯一一所政法公安类院校,法学教学一直走在省内前列,本研究成果可供兄弟院校在法学教学中参考。

在今后的实践教学中,我们将继续探索、及时总结经验,加强与国内外其他院校开展法学教育的交流、合作,使其日臻完善。

简述:两大法系的区别和相同点?

英系与大陆法系之间,存在着明显的,表现为:1) 法律不同:在英美法系,法律的主要渊源是判例法;而在大陆法系,一般不承认判例的效力,在各个部门法领域都建立了比较系统的成文法典体系;2) 继承罗马法的程度不同:英美法系并未走全面复兴罗马法的道路;而大陆法系则是在全面继承罗马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3) 法律体系和法官的作用不同:英美法系以判例法为基础,法律体系十分庞杂,缺乏系统分类;而大陆法系,不仅法律体系完整,而且法官的作用十分有限;4) 司法组织对程序法的重视不同:英美法系强调程序法的重要性,实行对抗制诉讼;而大陆法系比较注重实体法,认为程序法仅仅是适用实体法的工程,一般采用纠问式诉讼程序。

尽管有上述种种差异,两大法系之间仍有许多共同之处:1) 它们的法律本质相同;2) 传统要素接近,都是近代以前的罗马法、日耳曼法和教会法;3) 法律的指导思想相同;4) 法律背后的经济和意识形态等也都相同。

指导思想相同,都深受近代资产阶级思想家的学说的影响。

背景相同,都是以资本主义的经济、资产阶级的意识形态等为基础。

中国法学界的泰山北斗是

名气大不一定是好律师,认真负责才是好律师,

重金悬高见,越详细越好

你是在校学生,有着自己的特定优势,要充分利用起来。

我和你的区别,仅在于我是法律专业本科。

而你现在追求的这两个目标,从我实现的经历来看,不会太难的。

当然,要有方法。

因为你不是法律专业,所以,你要结合司法考试的科目,自己准备一套最新版的高等院校通用法律教材,然后,这样做:1、所有法律科目,在理论方面皆有相通之处,你要学会融会贯通。

课本是你现在最熟悉的,也是你超越非在校生的最有力的利器。

先找出所有考试科目的课本,仔细、全面的,从头至尾过一遍,从中归纳出,各个法律学科的规律之处。

例如:行为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因果关系、法律关系实质,这些原理对各种性质的法律关系均适用。

然后,在求同的基础上,比较、分析它们的存异之处。

这样一遍下来,你就可以突破某一个具体科目的桎梏,从而站在更高的层面上,来俯视法律。

如此,一个司法考试,小儿科吧。

2、第二步,看法规。

现在的司法考试,结合实际的要求越来越高。

而法规中的具体条文,与课本理论不一定一一对号。

但是,法律规定,是铁板钉钉的东西,没有回旋余地。

该背的,必须硬背。

当然,全部背下来,不现实。

只不过,你对法规翻阅的多啦,就会忽然间发现:一个具体国家的法规体系设置,其实也是有它的固定规律的。

只要你某天,有了这样的感觉,法规这一步,基本过关。

3、具体做题目,尤其是案例分析。

这部分题目,是决定你通过考试与否的关键,是在校生与实际工作考生的差距之处,也是拉分的主要部分。

在前面两个复习阶段的基础上,你要多看往年的试题与答案,学习答题、分析思路、方法。

要点:是切题准确、答题精确。

案例分析的答题依据,无非是理论与法规的综合。

这就要求你,在进行前面两个阶段的复习时,心中要有案例,思维必须活跃,要突破课本的拘束。

4、最后,在考试前的两个月,集中进攻某一套司法考试复习资料,要选择权威性的版本。

你可以去找那些口碑皆众的。

5、不妨告诉你:你如果真的能按照上面所说的去做啦,那么,司法考试自然不在话下。

6、而你作为非法律专业学生,要报考法律硕士,这一次的复习过程,对你考研,会有极大帮助。

尤其是,无论你将来从事公、检、法、司,抑或是与法律相关的其他行政、企业、教学等具体工作,均会让你受益终生

祝你成功

谁有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的具体介绍

北京师范大事法律科学研究院简 北京师范大学刑律科学研究院于2005年8月18日,是专门从事刑事法学研究的、中国刑事法学领域首家且目前唯一的具有独立性、实体性、综合性的学术研究机构。

研究院的建立,旨在建设全国领先并与国际知名刑事法学机构看齐的新型刑事法学术机构,本着刑事法学一体化的精神,逐步全面发展刑事法的学术领域,培养高级刑事法学专门人才,努力为我国法学研究和高层次人才培养作出新的探索和较大的贡献。

一、研究院建设 研究院成立以来,即在学术队伍、机构设置、规章制度等各方面努力探索,积极尝试,从而使各项工作日益走上正轨,并呈现出健康、良性发展之态势。

1.学术队伍 研究院由著名中年刑法学者赵秉志教授担任院长,卢建平教授担任常务副院长,首批专职研究人员10余位,初步构成研究院的学术中坚力量。

目前,研究院正在广纳人才,力争在一年左右使专职研究人员达到25人的规模,并在此之后的三年内达到40人左右。

研究院聘请了包括高铭暄教授、王作富教授、马克昌教授、储槐植教授等老一辈著名刑法学家、20余位中央与地方政法机关副部长级以上专家型领导以及重要国际组织领导人等在内的国内外著名的刑事法专家、学者担任特聘顾问教授,并聘请了包括资深刑法学家、著名中青年刑法学者以及中央和地方政法机关厅局级专家型领导等在内的40余位国内知名的刑事法专家学者担任研究院疑难刑事问题研究咨询专家委员会委员,还聘请了一批兼职教授(研究员)。

2.机构设置 研究院已设立学术委员会,并将与学校其他法学单位共建校学位委员会法学分会。

研究院以常设机构研究所为基本架构,并辅之以研究交流中心、项目办公室,从而保障和促进研究工作的正常开展与繁荣、深化。

目前,研究院已设立及拟设立的研究所主要有: (1)中国刑法研究所; (2)外国刑法与比较刑法研究所; (3)国际刑法研究所; (4)犯罪学与刑事政策学研究所; (5)刑事执行法研究所; (6)刑事诉讼法研究所。

研究院已设立及拟设立的研究交流中心暨项目办公室主要有: (1)中日刑事法研究中心; (2)中美刑事法研究交流中心; (3)中欧刑事法研究交流中心; (4)中俄刑事法研究交流中心; (5)中国区际刑事法研究交流中心; (6)刑事法律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 (7)促进国际刑事法院项目办公室。

研究院还设立有处理日常事务的办公室。

3.规章制度 研究院正着力进行规章制度建设,包括日常工作制度、财务制度、人事制度、外事制度、人才引进制度、业绩考核制度、科研奖惩制度等。

4.发展规划 研究院正着手研究和制定三年暨六年的发展规划,希望在学校的领导和支持下,在各有关方面的鼎力帮助下,通过发展规划的制定与贯彻落实,逐步将研究院建成名副其实的国家刑事法学研究重镇。

5.人才培养 培养高层次法律人才是研究院的基本任务。

根据北京师范大学有关研究生招生工作的文件精神和培养高层次人才工作的需要,研究院已正式开展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和博士后、访问学者的招生与招收工作。

二、积极举办国际学术会议 1.第三届中韩刑法学术研讨会 由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和西南政法大学主办、由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和西南政法大学毒品犯罪与治理对策研究中心承办的“第三届中韩刑法学术研讨会”,于2005年8月21-22日在中国著名山城重庆市隆重召开。

来自中韩两国的专家学者共计60余人出席了研讨会。

此次研讨会的主要议题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国际暨区际刑事司法协助问题;二是有组织犯罪(包含毒品犯罪、偷渡犯罪、黑社会犯罪等)的惩治暨中韩相关刑事司法合作问题。

研究院院长、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会长赵秉志教授不仅在开幕式上致词,而且还作了题为“中国刑事法治一年来的新进展”的学术演讲。

2.21世纪第4次中日刑事法学术研讨会 由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所属的中日刑事法研究中心主办、吉林大学法学院承办并得到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吉林省人民检察院、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长春市人民检察院等单位协办的“21世纪第4次(总计第10次)中日刑事法学术研讨会”,于2005年8月28日至30日在长春市吉林大学隆重举行。

来自中日两国刑事法学界的近百位专家学者参加了会议。

会议以“危险犯与危险概念”为主题,中日两国刑事法学者提交了10篇相关论文作为研讨的基础。

3.世界法律大会国际刑法专题研讨会 法学界举世瞩目的第22届世界法律大会于2005年9月5日至9日在北京、上海两地隆重举行。

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院长赵秉志教授、常务副院长卢建平教授、专职研究员黄风教授和王秀梅副教授,研究院特聘顾问教授高铭暄教授(中国人民大学)、马克昌教授(武汉大学)和储槐植教授(北京大学)等参加了此次盛会。

研究院还配合最高人民法院协办了“国际刑法专题论坛”。

研究院院长赵秉志教授和美国西兰克斯大学法学院塞缪尔·J·李维教授作为该论坛的主席,共同主持了这一国际热点论坛。

4.研究院主要人员主持、承办“首届当代刑法国际论坛” 2005年8月26-27日,由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办的“首届当代刑法国际论坛”在京召开。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全体同仁作为论坛的主要负责人和筹备者参与组织、筹办和主持了此次论坛。

来自联合国、国际刑事法院、国际刑法学协会等国际组织和美国、德国等近十个法治发达国家的著名刑事法学者、专家,以及我国大陆与香港、澳门地区的刑法学界同行共计150余人出席了此次论坛。

该论坛围绕“全球化时代的刑法变革——国际社会的经验及其对中国的启示”这一主题,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交流。

三、相继签订对外学术交流协议 研究院研究人员以往即非常注重对外学术交流,并与欧美等法治发达国家的诸多学术机构开展了十分密切的交流与合作。

在原有对外交流合作关系的基础上,研究院成立不久即相继与德国、韩国、西班牙等国的学术机构签订了正式学术交流协议。

1.与德国、韩国、澳门有关学术机构签订学术交流协议 2005年8月27日晚,正值首届“当代刑法国际论坛”在京落下帷幕之际,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院长赵秉志教授与参加论坛的德国慕尼黑大学法哲学研究所所长许乃曼教授、韩国东亚大学法学院院长许一泰教授、澳门科技大学法学院常务副院长杨诚教授分别代表所在单位签订了双方学术交流与合作协议。

2.与西班牙有关学术机构签订学术交流协议 2005年9月4日晚,值第22届世界法律大会在北京召开前夕,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院长赵秉志教授与西班牙巴斯克犯罪学研究院主任(国际刑法学协会主席)德·拉·奎斯塔教授分别代表两机构签订了学术交流与合作协议,相互承诺在人员交流、资料交换和项目研究等方面开展更为深入而广泛的合作。

四、组团赴加拿大考察访问 为了进一步拓展中加之间的合作领域,应加拿大刑法改革与刑事政策国际中心的邀请,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特组成以赵秉志教授为团长、卢建平教授为副团长的刑事法学术考察访问团,于2005年9月16-28日对加拿大温哥华、渥太华、多伦多等地进行了学术访问。

作为中加双方合作项目之重要组成部分,此次学术访问旨在通过考察加拿大贯彻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的立法与实践,为中国刑事司法中贯彻国际标准提供借鉴。

在加拿大刑法改革与刑事政策国际中心的精心策划和组织下,考察访问团不仅与加拿大皇家骑警高级顾问、加拿大有关刑事法专家以及加拿大外交部所邀请的实务专家分别进行座谈研讨,而且还参观访问了SFU犯罪学研究院、BC省司法学院、多伦多大学法学院以及加拿大国家司法学院等培训与研究机构。

此次访问不仅达到了预期的目标,而且还促使中国公安部与加拿大有关各方初步达成了合作的意向,可谓取得了非常圆满的成功。

五、主办“名家讲座”系列 研究院近期邀请了几位国际上知名的专家学者作了学术讲座。

具体包括: 1.“名家讲座”第1讲——中国与禁止酷刑国际公约 2005年8月26日晚,研究院在北京友谊宾馆举办首期“名家讲座”。

此次讲座的主讲人为联合国禁止酷刑委员会两届前任主席、联合国附属研究机构加拿大刑法改革与刑事政策国际中心董事长、布列颠

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名誉院长彼得

伯恩斯先生。

伯恩斯先生主讲的题目为《中国与禁止酷刑国际公约》。

2.“名家讲座”第2讲——全球化与刑法公正 2005年9月4日晚,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在学校主楼314学术报告厅主办“名家讲座”第2讲,主讲人为国际刑法学协会主席、西班牙巴斯克犯罪学研究院主任德

奎斯塔教授。

奎斯塔教授主讲的题目为《全球化与刑法公正》。

3.“名家讲座”第3讲——国际刑事法院中的普遍管辖权问题 2005年9月9日上午,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在京聘请著名国际刑法专家、前南国际刑事法庭上诉庭庭长刘大群先生为客座教授,并举行名家讲座第3讲。

刘大群法官主讲的题目为《国际刑事法院中的普遍管辖权问题》。

此外,“名家讲座”第4讲也将于2005年10月11日在北京师范大学举行,演讲者为美国纽约大学法学院教授、资深中国法专家科恩先生。

六、科学研究与成果出版 科学研究应是研究院的重心,也是研究院学术水平与地位的标志。

在主要研究人员以往科学研究的基础上,研究院把学术研究的组织和开展放在首位,并取得了初步成果。

(一)创建“京师刑事法文库” 为保证学术研究的规模、效应和成果积累,研究院成立伊始便建立了系列性著作项目,即“京师刑事法文库”。

目前,该文库第一本专著,即赵秉志教授所著《刑法基本理论专题研究》,已由法律出版社公开出版。

而研究院讲师阴建峰博士所著《现代赦免制度论衡》和研究院兼职研究人员袁登明博士所著《行刑社会化研究》亦已被纳入该文库,并将于近期出版。

(二)继续创办学术丛刊 研究院主要成员多年来主编、编辑了多种学术论丛和年刊。

为营造前沿性学术阵地,研究院调整了《刑法论丛》、《刑法评论》、《刑事法判解研究》、《刑事法治发展研究报告》、《刑法学的新动向》等学术丛刊的主办单位和编辑队伍,并继续向社会公开推出。

目前,由研究院主办的《刑事法判解研究》2005年第2-4辑总第11-13辑已由人民法院出版社公开出版。

研究院近期面世或即将交稿的学术丛刊主要包括:《刑法论丛》第10卷、《刑法评论》第8卷、《刑事法治发展研究报告》(2005年卷)。

此外,研究院还创办了我国首份《国际刑法评论》杂志,其首卷也将于2005年底前出版。

(三)出版多种学术著作 除了建立“京师刑事法文库”、创办学术丛刊外,研究院同时也专注于其他有分量、有影响的学术专著的出版。

概而言之,研究院成员近期将出版的学术书籍主要有:《中韩刑事制裁的新动向》(赵秉志教授主编,中韩刑法比较研究系列之二,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于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合作项目)、《当代刑事法热点问题研究》(赵秉志教授与卢建平教授主持,中英文对照,系列著作之一)、《中美刑法热点问题研究》(,赵秉志教授主编,中英文对照)、《仇视性犯罪》(王秀梅副教授译著)等。

研究院还计划陆续组织撰著、编辑和出版其他一系列刑事法著作。

七、网络信息与图书资料建设 网络信息与图书资料已经成为信息时代不可或缺的宣传和交流的工具。

通过网络信息与图书资料建设,可以加强与各界的交流,有助于运用现代信息技术进行刑事法治的宣传和咨询。

通过网络信息的反馈,可以调查收集一些基础性研究数据,从而为刑事法治的实证研究提供参考资料。

因此,研究院的信息资料与网络建设应当是基础性学术建设的重要环节。

在北京师范大学网络中心的鼎力支持与协助下,研究院研究人员已经创建了“京师刑事法治网”。

同时,研究院的图书资料建设亦已初具规模。

当然,研究院将继续积极创造条件,更加努力工作,不断建设和完善“京师刑事法治网”与图书资料室,为全国刑事法学研究、刑事法学信息资料交流、刑事法治建设、刑事法治宣传提供服务与便利。

北京师范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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