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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社年会主持词

时间:2017-11-09 01:48

试述第三部门兴起的原因。

从传统民间公益组织到现代“第三部门” 作者:秦晖 文章来源:互联网 点击数:1647 更新时间:2006-10-17 ——中西公益事业史比较的若干问题 作者系清华大学历史系教授 一、公益事业发展史的西方模式 两种“第三部门”观 “第三部门”(third sector)这一概念如果按它的提出者T.列维特等人(Levitt,1973)的定义,即非公非私的、既不是国家机构也不是私营企业的第三类组织,那末它就应该是个古已有之的现象。

因为无论中国还是“西方”抑或是任何文明区,国家(政府)与企业之外的人们组织形式都是自古迄今种类繁多的。

而且严格说来,“民族国家”在西方被认为是近代现象,在中国固然“国家”早熟而且形成了前近代世界罕见的官僚机构,但其组织的发达也不能与现代国家相比。

而“私营企业”的严格定义几乎只适用于资本主义时代,其广义的所指尽管可见于古今中外,毕竟也以近代为繁荣。

所以从逻辑上讲,如上定义的“第三部门”应当是时代越古、社会越“传统”它就越兴盛才对。

我们的祖先(西方人的祖先也一样)活动在“衙门与公司之外”的形形色色的组织——宗族、部落、村社、教会、帮伙、行会等等——中的时候,实比如今的人们为多。

就是在加上附加条件(如必须是提供“公共产品”的组织等)之后也如此:毕竟那个时代如果有“公共产品”的话,也恐怕更不能指望衙门与公司来提供的。

然而,通常人们都是把“第三部门”作为一种现代(近代)现象,乃至“后现代”现象来描述的。

其中有的主要把“第三部门”的成长与国家干预、国家控制的退缩和公民自治、社会自治的扩张联系起来,因而非常强调它的“现代性”意义或“市民社会”意义——这两个词在这种语境中一般都是与被称为资本主义的西方现存社会相联系的。

这种观点往往直接指出“第三部门”之发展与“私有化”进程的关系、与福利国家的消亡之关系,并把它看作是“官方的替代物”、“非计划的(个人志愿)合作”与“制度化的私有化”等等。

(Kramer [et al],1993)相反地,有的人则主要强调“第三部门”的成长是对个人主义、自由竞争、私人企业等“市民社会”古典原则的否定,把“第三部门”的兴起与社群主义、合作主义、“新社会主义”、“现代性批判”或“后现代趋向”联系起来。

这种观点往往把非私有(当然,也非官办)经济当作“第三部门”的主要构成,从前南斯拉夫的“工人自治”企业、西班牙的蒙德拉贡、英国的工合运动与费边主义经济直到以色列的基布兹公社,都被视为“第三部门”的事例。

有人还归纳出了“第三部门”的三种类型:“合作经济”、“混合经济中的合作成份”和“与利润分配相结合的参与制中的合作利益”。

(Clayre,1980) 显然,这两种“第三部门观”是非常不同的,乃至在一定程度上是对立的。

它不仅导致了价值判断的差异,而且也导致了事实判断、包括“什么是第三部门”这一判断的差异。

象前南斯拉夫的“自治企业”、西班牙的蒙德拉贡与以色列的基布兹这类虽非私有但仍是“企业”、虽未必追求利润极大化但绝对具有法人经济效益目的的“部门”,在克莱尔眼中是第三部门的典型,但在克莱默看来恐怕是根本不能列入第三部门范畴的。

我们可以把它们分别称为新左派的第三部门观与新右派的第三部门观,或者“非个人主义”的第三部门观与“非国家主义”的第三部门观。

按玛利琳·泰勒的说法,这是两种全然不同的提供公共产品的途径:在公共福利的主要提供者方面,新左派(书中称为“福利多元主义”)期待于“志愿部门”,而新右派期待于“具有志愿部门社会保障网络的赢利部门”。

在财政来源方面,前者期待于政府而后者期待于私人来源。

在规则方面,前者主张按政府与作为“中介结构”的志愿部门的规矩,后者则主张按市场规则通过个人交易来进行。

当然,有别于这二者的是传统的福利国家模式,它在所有这三个方面都只期待于政府。

(Gidron [et al],1992:150) 可见,如今人们讲的“第三部门”具有时代之根(现代的或“后现代”的)和结构之根(政府和企业之间,或更本质地说,是国家与个人之间)。

它是现代化过程中人们生活日益形成国家与公民社会(即个人主义的或个人本位的社会)二元格局的结果。

也正是作为这种二元格局中的一种“中介”组织和对二元紧张的现代社会症状的一种治疗尝试,“第三部门”中才会存在“非国家主义”与“非个人主义”、“现代性”与“后现代”这样两种方向。

从“共同体”公益到“国家+市场”公益 而在近代以前的传统西方,这种二元格局是不存在的。

德国现代社会学奠基人之一F.滕尼斯曾指出:“共同体”与“社会”是人类群体生活的两种结合类型。

前近代的传统文明中没有“社会”而只有“共同体”,共同体是一种自然形成的、以习惯性强制力为基础的血缘、地缘或宗教缘集体纽带,它不是其成员个人意志的总和,而是有机地浑然生长在一起的整体,是一种“人们意志的统一体”。

只是到了近代化过程中,一方面交往的发达突破了共同体的狭隘界限,发育了大范围的(地区或民族的)公共生活,一方面人的个性与个人权利发达起来,于是形成了“社会”。

滕尼斯认为,共同体是自然习俗的产物,而社会则是理性人在合意的基础上结成的“有目的的联合体”。

共同体是整体本位的,而社会则是个人本位的,“社会的基础是个人、个人的思想和意志”。

共同体是相对狭小的群体,而社会则大至与民族国家相当,并由此形成“社会”与“国家”的二元结构。

“共同体是古老的,而社会是新的”。

(滕尼斯,1999) 滕尼斯的这种分析,我以为是大体符合西方社会史的实际的。

在这一进程中既然国家与“社会”(个人本位的公民社会)的二元格局是近代(现代)化的产物,那么这二元之外(或之间)的“第三”部门也只能是近现代的产物。

而在传统的“共同体”时代既然没有民族国家与公民社会这“二”元,当然也就不会有“第三”部门。

因此尽管西方传统时代也存在着“衙门与公司之外”的组织(即“共同体”),存在着由它提供的“公共产品”即传统的公益、慈善事业,但现代第三部门并不是它的后继。

而“第三部门史”的研究者在论述当代第三部门发育的时代、社会根源的同时,也很少要涉及它的“历史根源”。

当代史学对西方(乃至日本、印度等其他各国)前近代的公益、慈善事业或“社会工作”事业的历史已积累了丰富的研究成果。

如J.B.施尼温德等对西方博爱与救济意识演进史的研究(Schneewind,1996)、A.E.C.麦坎茨对17-18世纪荷兰自治市阿姆斯特丹等地市民慈善组织与孤儿救助事业的论述(McCants,1997)、M.道顿等的英国公益慈善史探讨(Dauton,1996)、W.K.约尔丹的1480-1660年间伦敦慈善团体研究(Jordan,1960)、S.卡瓦罗对1541-1789年意大利都灵地区慈善医院文献的考证(Cavallo,1995)、T.M.萨弗利关于德国奥格斯堡地区济贫抚孤公益事业历史的描述(Safley,1997),P.加维特关于文艺复兴时期佛罗伦萨贫儿、弃儿与孤儿养济院的研究(Gavitt,1990),等等。

从这些研究看,西方近代以前的传统时代慈善、公益事业除技术上的落后特征(活动领域狭小,主要限于救济孤儿、施舍医药等等)外,在观念形态与社会组织层面更有明显的特点:在观念上慈善过份依赖于宗教意识,被看作是一种单方向的“赐与”(Giving),不可能形成“公共物品”的概念。

(Schneewind,1996)活动局限于狭小的群体,而且往往被纳入传统共同体的束缚——保护关系中,施舍者与被施舍者间形成一种人身依附纽带。

如16世纪都灵地区“慈善与权力”存在着明显的相关性,捐助者建立免费医院的目的往往是以之作为通往统治者地位的桥梁。

而文艺复兴时期佛罗伦萨最著名的慈善机构英诺森养济会,则是直接受庇于教皇的。

它虽然也由教会募捐来支持,但那时的认捐属于对教会尽义务,并无“志愿”性质。

西欧以外不少其他民族的传统公益活动,也带有明显的“共同体”性质,束缚——保护纽带而非志愿合作纽带成为这些活动的基础。

如俄国传统的米尔公社除了土地公有、定期重分、劳动组合、连环保等经济职能外,还有十分发达的社区公益职能。

米尔专门预留有“共耕地”,其收获用作公益金(即各家在共耕地上出工相当于公益捐助),诸如老弱病残、意外灾难的补助、公医、公匠、公牧的雇请、节庆典仪的开支等,均可承担(Figes,1986)。

日本传统时代的町与印度的村社,也有类似的公益职能。

(吉田久一,1994;Wadia,1968)。

然而进入近代化过程后,传统共同体趋于解体,人们在摆脱了传统的束缚的同时,也失去了传统的保护——包括相当一部分原由传统共同体提供的“公共物品”。

于是许多国家的人们在由“共同体的附属物”变成自由公民的同时便“享受”到了两种自由:摆脱束缚的自由与失去保护的自由。

传统共同体的公益职能一部分由新兴的国家机器来承担,一部分则成了市场交易物而改由赢利部门来提供。

至于公共物品供求中的“搭便车”问题在这个时期是不会引起太大注意的。

原因很简单:在由共同体本位的传统时代向个人本位的市民社会过渡时由于旧的身份、等级、特权、共同体等壁垒的存在,“市场失灵”的领域比比皆是,因“搭便车”而造成的“失灵”因而易于被掩盖。

只有到旧时羁绊已不存在、交易自由充分发展、社会经济机制最大限度地趋近于“完全市场”的状态下,那些不是因为非市场力量的干扰,而是由于市场逻辑本身的固有缺陷所致的“失灵”才会凸显。

同样道理,在“民族国家”职能初具、政府干预力量还未充分施展之时,“政府失灵”的问题也是难以凸显的。

直至“二战”以前的情形的确如此。

那时“国家主义”和市场主义一样处在上升期。

从19世纪英国的迪斯累里、德国的俾斯麦分别建立福利国家的雏形(即“皇帝——国王的国家社会主义”、“保守的福利国家”和“父权式的托利党社会主义”)、20世纪的美国新政、北欧社会党福利体制、英国劳合乔治与麦克唐纳的“工党社会主义”、德意法西斯的“法团主义”与“国家社会主义”,直到斯大林式的社会主义,欧美的左派(社会党)、右派(保守党)、极左派(共产党)与极右派(法西斯)都出台了由国家提供“公共产品”的制度设计。

另一方面,传统的共同体公益日渐衰落,如17世纪荷兰阿姆斯特丹的传统社区捐赠基金与教会慈善基金尚处在“黄金时代”,但18世纪后因“资本主义的兴起”,市民社会出现了“财政上的保守与文化上的慷慨”,而“朋友政治与金钱”的关系日显,传统慈善基金制度随即衰落了。

(Mccants,1997)在英国,原由教会主持的慈济诊所与药房在18世纪大都世俗化,转由世俗政府及企业支持,当时在约克、利兹、赫尔、设菲尔德等地的这类医疗公益还带有行会性,到19世纪这种行会性也趋于消除。

如在哈德菲尔德的纺织业慈济诊所中,1841年还有57%的病人是纺织业雇员,到1871年这一比例降至22%;但诊所超越行会性而向社会开放的同时,慈善性也逐渐为商业性所取代了。

(Barry and Jones,1991:149-169)19世纪法国的传统社区互助协会在摆脱村社、行会、教会的色彩后也发展迅速,其数从1852年的2488个发展到1902年的13673个,会员由23.9万增至207.4万。

但同时其慈善色彩也大为减退。

到1910年,这类协会总预算收入达6298万法朗,然而其中只有1189万,即18.8%来自捐赠、遗产赠与及成员的自愿奉献;另有1172万(18。

6%)来自政府资助,3936万(62.5%)来自带有自惠性的入会费或会金——而这部分取之会员,用之会员的资金作为入会条件实际上是一种交易。

(同上,172-186)。

总之在欧美社会“走入现代化”的背景下,公益事业的共同体基础逐渐为国家+市场(或政府+“社会”、国家+个人)基础所取代。

正如研究者所指出:这一时期公益组织的特征是“非制度性的自由捐助作用很小,大多数组织处于政府的监督下”。

法国在1882-1902年间“经批准的”公益会社成员增加了100万,而“自由的”公益组织成员只增加10万。

解释很简单:国家的资助只有在政府控制下才能使用。

而若无国家支持,极少有组织可以达到收支平衡。

因此从国家与私人(市场)那里得到收入并不是“非正常”的。

这一时期“互助主义”(mutualism)公益的实践实际上是战后福利国家体制的序幕,“它使人们不由自主地选择了一条介乎自由主义与国家主义之间的道路”。

(同上:184-185) 对于西方历史上从传统公益向现代公益的演变,以往学者有多种表述,如“从教会慈善向世俗控制转变”(Weaver,1967:14),“从父爱主义的福利形式向职业化管理与保险——融资体制过渡”(Barry and Jones,1991;190),从“救助个人的慈善”到“作为社会责任的慈善”和“作为道德责任的慈善”、最后到“福利国家中的慈善”的演变(Alvey,1995),以及从“近似原则”向“理性主义的福音主义”的发展(同上;26)等等。

但从根本上讲,笔者认为这种转变的本质在于“共同体失灵”所导致的对国家与对市场的二元崇拜。

西方的现代公益就是在这样的基础上形成的。

从“国家+市场”公益到第三部门:否定的否定

现代公益模式的形成带来了一系列变化: 首先是传统慈善观念的变革。

西语中“慈善(harity)”一词现在的辞书中都释为“仁爱”、“基督之爱”、“为上帝而普爱众生”等,带有浓厚的宗教(基督教)色彩。

但实际上它早于前基督教的古典文明时代已经流行,在早期拉丁语(caritas)及希腊语(charis)中,它首先都意味着一种珍贵的情怀与高尚行为,它与恩惠及感恩相联系,但无论在古希腊还是古罗马,这个词都从不用来表达一个家庭(家族)内的施惠关系,而只是用以表达一个人对他自己家庭(家族)以外的他人之善意行为。

可见,这时的慈善虽然含有受者对施主的依附性含义,但也反映了一种突破共同体中自然形成的人际关系的局限之意图。

(Weaver:6)这时也已经出现了西方公益史上著名的“近似原则”(cy-pres doctrine):这一原则认为施主的直接救助目标不能达到时,有势力的组织者可以征集其所施并用之于“近似于施主原意的其他目的”。

(Alvey;8)这就为慈善信托基金的发展开了路。

但到19世纪,与感恩相联系的慈善观念已越来越为两个方面所排拒:对弱者而言,他们“对于受惠的民主化预期”已使“慈善”变得像是“对贫穷阶层的侮辱”(Barry and Jones,1991:190)。

对于强者而言,“理性主义的福音主义”也造成了一种对所谓不争气者的一种“维多利亚式的厌恶”;而倾向于“对受惠者更具选择性的博爱”。

正如英国学者安德烈·里德所言:“它不打算帮助那些不值得同情的浪荡子、二流子或纯粹的贫民,土地法已经为他们提供了足够的东西。

它只打算帮助那些愿意自助的人:他们与其他人一样,没有什么天意神旨以不可抗拒的突发灾难挡住他们的路”。

新的博爱要帮助的是这样的人:“他们不能乞讨,因为他们习惯于工作,他们拒绝成为穷人,因为他们已经为更好地生活而追求了独立性”。

(Alvey,1995:26) 由于这种“福音主义”拒绝救助所谓“自已弄穷的人”,而并非“自己弄穷”的真正的不幸者(如残疾人、孤弃儿等)的救助又被认为应当是当时职能日趋发达的国家的责任,因而19世纪兴起的私人捐助信托基金(慈善基金)便逐渐退出传统慈善领域即对特殊不幸者的施舍,而转向了对公共生活的关注,如教育、法律、宗教、科研等,更突出的则是20世纪兴起的环保等领域。

现代公益的特点在与宗教的关系上表现尤为明显。

如前所述,中世纪西方慈善事业的最大施主是教会,“教会资助社会事业”是那时的传统。

但英国在16世纪、荷兰在18世纪、其他西欧国家大致也在此期间都出现了来自宗教的慈善基金日益减少的趋势。

由大笔私人遗产(资本主义积累的产物)捐赠而设立的世俗基金取代之而成了救济事业的支柱。

(Alvey:1995:12,19)但随着“理性主义的福音主义”的兴起,济贫施药养老育孤这类事业逐渐转由国家主办,民间世俗基金便更多地关心公众的精神需求,同时现代化要求的政教分离趋势也使国家不便支持教会,民间世俗基金便成为宗教这一特殊“公共物品”的主要投资者。

基督教博爱思想、救世情怀与利他主义虽然仍是西方人捐助行为的精神动力之一,但教会本身已由施助者变成了主要是受助者。

“教会资助社会事业”遂为“社会事业资助教会”所取代而成为现代公益的一大特征。

在美国这一点尤为明显,20世纪60年代前期美国全国公益来源有80%来自个人捐赠,而在公益开支中宗教占了将近一半(49%),为其最大端,以下依次是教育(17%)、福利(14%)、保健(12%)、其他(8%)。

(Weaver,1967:62-65) 在传统慈善的重要领域医疗事业中,“父爱主义”的施医舍药也逐渐变成了“理性主义的福音主义”的医学研究资助。

1888年法国出现的巴斯德研究所便被视为“20世纪医疗慈善事业所继承的模范”。

这个私人投资、吸纳志愿捐助的非赢利机构除以一系列科研成就闻名于世外,还开展了预防白喉(1894年起)等社会公益活动并为狂犬病等患者提供免费医疗。

但它的主办者始终认为科学是“消除贫困与疾病之根”的希望,而慈善则是次要的。

它开创了此后一大批类似机构之先河,如法兰克福洛克菲勒医学研究所、保罗·埃里克研究所等。

与此类似,传统的施舍济贫也发展成以民间公益组织扩大就业机会的努力,工合运动的发展便是一个典型。

(Barry and Jones,1991:195-196) 现代公益的另一重要活动领域是教育。

随着公民社会——民族国家二元结构的形成,以市场规则运作的“教育产业”和国家主办的“教育事业”同时勃兴并排挤了传统时代以教会、村社为主角的共同体教育。

但“教育产业”与官办“教育事业”之间仍有很大的空缺需要第三种力量来填补,这是工业化时代教育成为最重要的公共产品之一的结果,因此也正是在这一领域较早兴起了新的公益组织形式。

19世纪前期,英国出现了拥有数千捐助人的“要求关心穷人教育的皇家慈善委员会”、布罗哈姆委员会等组织,从事对学校与对学生的教育资助。

当时一份调查显示,英国有4100多所学校受到资助,这些学校共有学生16.5万。

在另外约14300个未受资助的学校中,则有31万交费生与16.8万慈善资助生。

受资助学校的学生与未受助校中的受助生合计33.4万人,已经超过了交费生人数。

除此之外,在主流教育系统之外的非英国国教徒中还有许多受资助的初级学校,分别由战憟教徒、犹太人与胡格诺教徒建立(Alvey,1995:28-31)。

教育、宗教、科研领域的这些情况表明,即使在“国家+市场”被寄以最高期望的“走进现代化”时期西方也存在着国家与市场之外的民间公益力量。

它无疑是当代第三部门的先驱。

无疑,就西方文化的继承性而言它与前近代传统文化并不是毫无瓜葛,正如保尔·魏德林所说:基督教人道主义遗产与更早时代商业主义的大众参与到工业时代“与其说被拒绝了,不如说是在更现代的指导下被改造了”。

(Barry and Jones,1991:190)但如果就实践的指导思想、组织资源、动员方式与行为规则等方面看,父爱主义与理性福音主义、共同体慈善组织与公民公益组织、“教会资助社会”与“社会资助教会”等区别的断裂性还是很明显的。

正因为如此,19世纪后期至20世纪初西方一直有所谓“慈善终结论”、“慈善失败论”之说。

正如英国讨论公益问题的拿旦(Nathan)委员会在20世纪50年代初所提到的:“我们历史中最悲壮的失败之一,就是这些慈善者所作出的努力。

尤其是在18世纪后期及19世纪,由私人努力来提供学校、医院、施药所、济贫院、孤儿院的普遍服务、发放养老年金、以及救济其他范畴的‘应当贫穷者’(deserving poors)”。

而历史证明民间的这些努力终结了,“如今国家的法定服务——新的或旧的——现在提供了从摇篮到坟墓的个人福利,……(于是)困扰委员会的基本问题是:慈善者还有什么事可做

” 但委员会主席、英国著名律师与议会法学家拿但认为旧慈善的终结恰恰意味着新型志愿行动的兴起。

有趣的是:他在论证这一点时并未强调“市场失灵”与“国家失灵”,而恰恰论述了志愿行动与这二者的契合。

他认为志愿服务与国家服务相互排斥的观点已经过时,这两者并无明显界限:“历史上(民主)国家行为就是志愿行为的结晶与普遍化”,“如所周知,如果没有志愿服务的渠道相配合,民主国家很难有效地发挥职能”。

福利国家制度应当由志愿努力来补充,这不仅由于作为民间力量的志愿组织可以作为压力团体对国家构成“刺激、抑制和批判”,更重要的是它可以帮国家的忙:“志愿部门不像政府衙门,它有自由去进行实验,能成为开创性的先锋,而国家可以接着干——如果这种开创被证明有益的话”。

与之相比,赢利部门虽然也有“实验的自由”,但其实验的目的是产出私人物品,因此即使实验成功,国家也无法“接着干”。

反过来讲,志愿部门因其不具强制性,其实验如果失败,也不致造成严重后果,而国家如果胡乱搞“实验”,那就要酿成灾难了。

换言之,志愿部门再不济,顶多成为“有益无害的乌托邦”,而国家若搞乌托邦就可怕了——有过这种经历的中国人对此应当比拿但更有体会——这是从“消极自由”的角度肯定志愿部门。

若从“积极自由”的角度志愿行动当然就更值得肯定。

因为这种自由观不仅讲“有权做什么”,而且更讲“应当做什么”,而志愿者的利他向善、服务公众显然是“应当做”的。

可见,拿但委员会眼中的志愿部门是建立在自由主义(在“积极自由”意义上也可以说是社会民主主义)基础上的,它以(民主)国家有效、市场有效为前提,即它首先是(民主)国家主义、个人主义的,然后才在一更高层次上体现其非国家主义、非个人主义的色彩,发挥其弥补“国家失灵”、“市场失灵”缺陷的功能。

只有在这样的基础上,社会才能“找到一种方法,使过去的好心能更自由地服务于现时变化了的新需求”。

(Alver,1995:38) 因此,现代西方的志愿部门或第三部门是在公民社会内部发展起来的,无论它的创新实验是成功打开了“后现代”的大门,还是流为“有益无害的乌托邦”,它与前公民社会的传统慈善都已判然为两。

只是在“否定之否定”的逻辑下,传统慈善的若干特点有时会“复归”,如“近似原则”如今已成为志愿捐助信托基金的通行准则。

依靠这一原则,分散的捐助者的个人意志既得到尊重,又可以把这些捐赠整合为统一的资助意向并服务于更大的社会目标。

古罗马时代已经出现的这一原则在“理性福音主义”时代受到了严格的限制,因为那时更强调遗嘱自由和对捐赠者特定选择的尊重。

但在战后,第三部门与公益事业的发展日益要求突破捐赠者个人意志分散的局限,“近似原则”也就日益扩大了适用性。

如美国早期最重要的公益捐助人、也是大政治家的本杰明·富兰克林在1743年建立的北美最早公益组织之一“富兰克林基金”(正式名称为美国仁爱协会),以富兰克林捐赠的遗产为本金,富氏原定的资助对象是:波士顿、费城两地“有优良声誉的已婚青年发明家”。

但到1962年,富兰克林基金会终获法律许可,在cy pres的原则下把最初专为青年发明家而设的这笔钱用于资助医学院学生及医院职员,而在此以前,基金的一部分已用于支持开办富兰克林学院。

(Weaver,1967:21-22) “近似原则”赋予民间组织在不断变化的社会条件下有效动员志愿捐赠资源用于事前并未设想的各种公益目标的权利,明显地扩大了志愿部门的能量。

可以说没有这一原则就没有今天的第三部门发展。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拿但委员会曾主张:如果志愿的公益应受到鼓励的话,则公益信托基金必须被赋予“它们的古代特权”(指cy pres等)。

(Alvey,1995:38)但这种“古代特权”已经是公民社会条件下经过二次创新即“否定之否定”的结果,已不是“传统的”简单延续了。

二、公益事业发展史的中国模式 共同体·社会·大共同体 如上所述,共同体——(个人本位)社会的纵向二分法与民族国家——公民社会的横向二分法是解释西方社会变迁的有效模式。

因而从传统共同体公益向近现代国家+社会(个人、市场等)公益转变,再从国家与市场之外发展出第三部门便成了西方公益事业发展的主线。

然而中国的情形则全然不同。

正如笔者曾论证的(秦晖,1998-9),秦汉以来的传统中国社会并非滕尼斯所讲的那种以个人为本位的“社会”,但地缘、血缘等“自然形成的”小共同体也并无西方中世纪那样发达。

在古代中国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国家下无数小农的个体家庭直接作为“编户齐民”而隶属于皇权及其下延权力组织(吏权)。

在这种结构中,小共同体无法取得本位地位,但这并非意味着个性自由与公民个人权利的成长,恰恰相反,正是早熟的集权国家作为一个大共同体的强控制使小共同体权利的成长都成为不可能,就更谈不上个人权利的成长了。

于是在微观层面,传统中国因缺乏强固的小共同体纽带而呈现出与西方近代化过程以个人本位消解了传统共同体之后的状况具有某种表面相似的“伪个人主义”状态,“编户齐民”之间无法发生广泛的横向依附(如西方中世纪在村社、采邑、教区、行会与宗族等类群体中所见的那种依附),因而彼此间显得很“自由”,中国也因此很早就产生了西方直到近代化过程开始后才习见的许多现象如“自由租佃”、“土地私有”、“自由交易”等等。

但这种一盘散沙式的“自由”却以宏观层面上的某种“普遍奴隶制”为前提。

(

烟草是什么时候开始的

第一章 烟草的历史  1.烟草的发现与起源  烟草进入人类社会生活始于拉丁美洲的原始社会。

当时拉丁美洲的当地居民(印第安人)还处在以采集和狩猎为主要生产活动的时期。

人们在摘尝植物时,尝到的烟草辣舌味,闻到醉人的香气,能提神解乏,于是把它当作刺激物来咀嚼,烟草迈出了进入人类生活的第一步。

  咀嚼烟叶演变成吸烟,与原始社会的祭祀有关。

在人类学的著作中,前苏联柯斯的《原始文化始纲》和美国摩尔根的《古代社会》都曾指出,美洲印第安人早在原始社会时代,就有吸烟嗜好。

  当地居民吸食烟草,据说主要是为了祛邪治病,颇有迷信色彩,后来慢慢成了一种癖好。

  烟草“祛邪治病”的神话是个古老的传说。

在很早很早以前,在美洲印第安人的部落里,有一个大首领的公主死了。

按照传统习俗,她被抬到野外天葬,等待“飞鸟”啄食。

过了几日夜,公主不但没有被“飞鸟”啄食,反而复活回来了,大首领差人探其原因,发现天葬时公主身边有一种叶茎肥大并带一种特有的辛辣气味的植物,公主就是凭借着这种植物的特别辛辣气味避开“飞鸟”和走兽并且得以苏醒过来的。

  古代美洲印第安人从此把烟草视作能祛邪治病、使人死而复活的“神草”。

  原始印第安人部落在每年召开的各部落酋长会议的时候,照例都要举行隆重的敬烟仪式。

仪式开始,司仪人把手制烟卷折纳入烟管,用火点燃后,连续喷烟三次:第一次喷向天空,表示感谢圣明的“天神”在过去一年里保佑他们的生命;第二次喷向大地,感谢哺育他们的“慈母”生产各种食物,恩赐他们生活美好幸福;第三次喷向太阳,表示感谢阳光永远普照人间大地,使人间万物生长不息。

接着,把烟管依次递给每个与会酋长然后才正式开会议事。

每当印第安人部落之间发生纠纷,甚至武斗的时候,为了解决争端,双方酋长先坐下来吸“和平烟”,然后各诉原委,再由第三者、另一酋长作出解决争端的裁决。

此外,当陌生人进入部落村社,也要先敬“和平烟”,表示欢迎和友好。

这,可能是人类以烟敬客习俗的起源。

  2.烟草是怎样传入世界各地的  15世纪末叶,西班牙探险家哥伦布在寻找通往印度的新航线时,无意中发现了美洲这块新大陆,同时也发现了危害人体健康,至今仍然贻害甚深的烟草。

  按照哥伦布航海日志,1492年10月13日记载,当地居民将一些烟叶送给哥伦布。

当时,哥伦布虽然没有吸,但他的一些同伴却吸得很起劲。

这是迄今所知有文字记载的欧洲人,也是美洲域外的人首次吸食烟草的权威记载。

  1650年,法国驻葡萄牙大使尼古特得到烟草的种子,就在自己的庭院中种植,长的很茂盛,秋季获得了丰收,他自己首先尝试治病并得到效果。

当时王太后患了头痛病,应用各种方法治疗无效。

尼古特知道后,为了得到女王的信任,亲自将这些烟草作为礼品献给王太后。

王太后用了后头痛病果然消失了,女王非常高兴,并对他加以重用。

这件事很快在宫廷内传开,烟草的身价倍增,被称为“太后草”。

  1982年,海德尔堡大学的科学家波塞特和雷曼从烟草中分离出生物碱,为了纪念第一个把烟草带到法国的尼古特,把它命名为“尼古丁”。

  16世纪中叶,西班牙水手带回烟草种子,西班牙人开始大量种植烟草,后来又相继传到英国、法国、荷兰、俄国乃至整个欧洲,接着也传到了亚洲。

当哥伦布及其水手们把烟草从美洲带回西班牙后,他们并没有想到,这星星之火竟燃遍全球,更没有想到此举使人类文明的进程蒙受耻辱。

  烟草的英语名字叫“Tobacco”(“达巴科”或“淡巴菰”),其名称的来历有两种说法:一是说,由于烟草最早产自多巴哥岛(安提斯群岛),由原产地名演变而来;一是说,当地居民把烟草叶子称为“科依互”,烟具称为“达巴科”,哥伦布探险队中人把“科依互”说成“达巴科”,即把吸烟工具误为烟叶了。

  3.烟草是怎样传入中国的  我国古代没有烟草种植也没有关于吸烟的记载。

华夏臣民吸烟是由外邦传入的,故有“洋烟”之称。

  烟草传入我国的时间,大约是在16世纪下半叶至17世纪初的明朝万历年间。

烟草这个有害之物是如何传入我国的

  据考证竟有4条路线。

明万历时始于闽、广之间,自后吴、楚(今江苏、湖北)等地,纷纷移植过去。

这是南方烟草输入的第一线,国外大本营是菲律宾,中转站是台湾。

其中福建漳州又是“第一线”上的“第一站”。

第二条路线始于明代天启年间(公元1621—1627)是从南洋一带进入广东境内,再往北传。

又一种记载更指明:来自大西洋烟草,由越南直达广东。

第三条路线则从北方“侵”入——由日本到达朝鲜,再转辽东半岛。

这条路线传入时间与前两条并行,即在明万历——天启年间(公元1616—1627)。

其时,大清已建国都于沈阳,清太宗曾下令严禁贩卖、种植。

所以起初是大量传入北方,有人吸食,种植的人却极少;在南方两条线路上,却是移种烟草的人大大多于吸食者。

最后一条线路是从俄国传入新疆。

时间稍晚于前三条线路,肇始于18世纪下半叶,兴旺于20世纪初。

《新疆农业》载:新疆所产之烟,系黄花烟,又名莫合烟,以伊犁为著。

烟草有此4条路线传入中国,难怪很快便大行其道了,加之烟草传入后,各地的移种又与本地风俗、口味融合在一起,于是便一下子以扇形态势铺开,以至遍布国中,贻患后世。

  烟草初入中国的时候,名称很多,如淡巴菰、相思草、烟酒、金丝烟、仁草、八角草等等。

从史籍记载,广泛叫烟草、烟丝的,大约是到清代之后。

  对于烟草的作用,开始,人们颇多猜测。

有人认为它有毒,吸多能置人于死地。

但更多的是说烟草可以去瘟,“避瘴气”、“避寒瘟”等等。

甚至有认为“边上人寒疾”,非烟草不能治的。

据说明朝派往云南执行任务的军队因为“深入瘴地,无不染病”,但其中有一营人因为吸烟而安然无恙,故而“众皆服烟”。

以后随着军队的调动而使吸烟的习惯广为传播,到明朝崇祯年间,民间种植烟草和吸烟已很普遍,到了“三尺童子莫不吃烟”,“男女老少,无不手一管、腰一囊”的地步;甚至在首都北京,也是“鬻者盈衢”。

进入清朝以后,上至王公大臣,下至黎民百姓,男女老幼,嗜烟者极多。

清王朝初期的摄政王多尔衮,就是烟瘾很大的人物。

康熙皇帝也说他出巡时,常见大臣们在巡抚帐中吸烟。

许多大官都是“瘾君子”,如乾隆年间主持编《四库全书》的大学者纪晓岚,据说烟瘾很厉害,常常清早从城里坐轿到圆明园见皇帝,为了解决路上吸烟的问题,特制特大烟锅,可以装一锅从城里吸至城外。

王公大臣吸烟成为风气,民间吸烟也就日益普及,清初有谚云:“开门七件事,今日增烟而八矣”。

  4.纸烟的产生  当时人们的吸烟方式,最常的有两种:一是吸旱烟,用烟斗或者将烟叶卷成筒状燃吸;一是吸鼻烟。

此外有吸水烟的。

1881年卷烟机问世,出现了机器制造的卷烟——纸烟(香烟)。

  由于纸烟具有便于吸食,便于运销与便于谋利等三大特点,加之西方烟商的商业宣传,千方百计向国内外大量推销,到本世纪20年代,喷云吐雾,吸食纸烟,渐渐成为风靡世界的时髦。

国王、总统、达官贵人在众目睽睽之下,缕缕青烟,袅袅直上,以显示其身价、风度和气派。

在本世纪50年代,吸烟达到风靡全球的顶峰。

最先使用机器卷烟,并把纸烟大量运销世界各地的英国,3\\\/4的男人吸烟,妇女吸烟者竟多达900万人,即占英国成年妇女的半数

烟雾弥漫英国千家万户,烟害遍及英国城市乡村。

  大概在1890年,美国人运烟到上海销售,第二年运来机器就地生产。

因为获利颇丰,故各国资本家纷纷效尤,成为西方资本家剥削中国人民的一大行业。

  5.古今中外禁烟纵横谈  提及禁烟,这可是一个有趣的话题。

  烟草原产于美洲,1492年,哥伦布到达美洲,发现了这种“有魅力的野草”,因而把它带回欧洲,先是在西班牙、葡萄牙,后在法国种植开来。

但是,当初人们只是把烟草当作观赏植物,除法国外,吸烟几乎在其他所有的国家都受到抵制。

之后,人们发现吸烟对鼠疫、霍乱和传染性脑膜炎等死亡率很高的传染性疾病,有一定的预防作用,因而医疗界曾把烟草当作“万灵妙药”加以颂扬,予以特别的重视。

在16世纪,烟草曾大受人们的欢迎。

  随着烟草的推广和吸烟人数的增加,人们开始模糊地认识到吸烟危害健康,烟草也随即被视为毒品而受到广泛的谴责。

  1585年,英国政府对吸烟的人加重处罚,把原定烟草进口税增加了400倍,企图阻止烟草传播。

1595年,一位药学家发表论文,提出了烟草对人体健康的危害,引起了英国国王詹姆斯一世的重视。

詹姆斯写了一本《扫除烟草运动》的书,书中说:“你应抛弃这污秽的玩意儿,接受它是不可饶恕的愚蠢,使用它是大大的罪过,它是一种伤目刺鼻、害脑戕肺的恶习,好似地狱入口处的黑烟。

”这位国王随即又向全国发布了禁烟令。

不久,全副武装的卫士把一群群反剪捆绑着的吸烟犯押赴刑场斩首。

早年,人们从牛津发现的一组雕刻遗迹,正是描绘那些嘴里叼烟卷的男女犯人就刑前的情景的。

  从1635年起,瑞士也颁布了严厉的禁烟令,禁止任何饭店、客栈接待吸烟者,吸烟者将受到鞭笞、火烙和流放等严厉处罚。

希腊教会的禁烟令更为严酷,它规定第一次的违规者,要受鞭打的处罚,第二次要判死刑,拥有鼻烟者要判劓刑。

帝俄统治下的俄国,自17世纪开始也是完全禁绝吸烟的。

禁烟令规定:吸烟者处死;私藏烟草者严刑拷打,追搜禁物;贩卖者割鼻、流放、强服苦役。

严律当头,许多人乖乖地戒了烟。

后来,彼得大帝到荷兰逛了一圈之后,吞云吐雾,竟然率先自开禁令,上行下效,终于功亏一匮。

  在亚洲也有类似的禁烟令。

17世纪时,土耳其人吸烟之风很盛。

一些伊斯兰教的上层人士认为吸烟是件坏事,他们怀疑烟草是一种麻醉药。

有一次,有人吸烟引起首都的一场大火,伊斯兰教的首领们,便借此纷纷指责苏丹未采取禁烟措施。

苏丹姆拉特四世只好签署了一项严酷的禁烟令:凡是吸烟者一律处以死刑。

自禁令公布之后,一年内就处死了1万多人。

但这个禁烟令仅存在了4年,便被废止了。

  在日本,大片还未收获的烟草被拔除焚毁,不少烟农、烟商和吸烟者被罚款、判刑甚至斩首。

朝鲜也在1640年后下令禁烟:凡私藏烟叶一斤以上者,立斩不赦;不满一斤者,统统投入监狱服刑。

波斯的禁烟措施更为奇特。

1815年,阿拔斯一世除了明令犯吸烟罪必须处于灌食骆驼粪的重罚外,还把没收来的烟草堆成堆,点火将烟草商当众烧死。

萨西菲国王则在1828年下令,用滚烫的铅水倒进所有买卖和使用“丑恶之草”的罪犯的喉咙里。

  烟草的传入中国与国人开始吸烟是在明朝。

烟草传入我国可分为南北两路。

北路即从朝鲜传入东北,深受满族贵族们的喜爱和青睐。

据朝鲜李朝《仁宗实录》丙戌(1646)五月条记载:“九王喜吸南草,又欲得良鹰,南草良鹰,并可送入。

”九王系指努尔哈赤第十四子睿亲王多尔衮。

他在世时被顺治帝封为“皇父摄政王”,权大无比,故朝鲜国王投其所好,献烟草和良鹰以取其欢悦,于是烟草便在东北传播开来。

南路即从琉球传入福建。

清人俞正燮在《癸巳存稿》卷十中说:烟草初由琉球商船从日本运至福建,转销各地,逐渐传开。

  吸烟的危害,明末清初的方以智已经认识到了——“肺焦”、“吐黄水而死”,但方又认为吸烟可以“驱温(瘟)发散”。

而清初的叶梦珠、王渔洋等人,则更认为可以“避寒暑”、“辟瘴气,捣去其汁,可毒头虱”。

因此,清朝不少人竟以之为宝贝。

  明末崇祯帝,曾多次下达过禁烟令。

崇祯十二年(1639),上谕严禁吸烟,违者处死。

次年,有会试举人,指使其仆人携烟进京,被禁卫军查获,第二天,这个仆人就被押至西市,斩首示众。

崇祯十六年,皇帝又颁布了严禁私贩烟草,违者处死的禁令。

崇祯癸未(1643)年,再度规定民间私种烟者,被抓获后要流放到不毛之地去服苦役。

然而崇祯禁烟并未讲明吸烟的危害,有人说他是出于“吃烟”与“吃燕”谐音,北京是燕地,崇祯认为吸烟兆头不好,不吉利罢了。

禁烟令既然不能以理服人,当然也就禁而不废了。

再加上当时明朝统治正摇摇欲坠,朝不保夕,大量南兵北戍,生活不习惯。

他们感到吸烟可驱寒避瘟,解闷提神,日不可缺,后经蓟辽总督洪承畴请求,最后开禁。

从此吸烟又以“熙朝瑞品”的雅号重新流行起来了。

到崇祯末年,竟发展到“虽三尺童子,莫不食烟”的地步。

  清人入关以前,清太宗也曾下令禁烟,但却是禁百姓,不禁皇族。

主要是禁止出境货买烟草,规定犯禁贩运烟草一斤以上者先斩后闻,一斤以下者处以徒刑。

但是在清廷上层贵族内,吸烟已成风气。

清太宗的禁烟只是禁下不禁上,自然起不到什么作用,到了后来干脆宣布开禁。

  到清统一全国时,烟草的种植与吸食,已从福建、浙江、江苏扩展到南北各地,朝廷遂重新颁示严禁,“不许种植,不许贩卖,违者与通番同罪”。

史载,康熙皇帝“尤其恶烟”,不仅要求别人戒烟,而且自己率先戒烟。

他南巡时,见大臣史贻直和陈之龙嗜烟如命,成天烟袋不离手,遂决定拿这两人“开刀”。

一日,康熙专驾到山东德州暂驻,在宴会上,康熙特赐这两臣水晶烟管各一支,让他们当众抽烟。

两人大喜过望,马上装烟点火吸用,岂料刚用力一吸,火焰即随管上升,发出一声爆裂,几乎烧及嘴唇,吓得连忙放下不敢再吸。

康熙遂藉此传旨天下禁止吸烟。

这件事当时学士蒋陈钧有记实诗道:“碧碗琼浆潋滟开,肆筵先已戒深杯。

瑶池宴罢云屏敞,不许人间烟火来。

”  后来的乾隆皇帝,很愿效仿康熙,但在禁烟上却不大相同。

乾隆元年,方苞奏请禁种,未被批准。

乾隆五年八月,上谕禁种烟草:“土田阡陌之处,断不许种”,却又明谕零星种植不在“示禁”之列。

乾隆十三年七、八两月,延臣两次高谈禁烟,乾隆皇帝均未置可否,只传旨“候汇议”。

而乾隆六十年十二月,他在批复云南巡抚江兰“请禁蒸酒”的报告中,竟公然指出:“民间酿酒种烟等事,所在皆有,势难禁止。

从前科道中曾有条陈禁止种烟者,以其不达事体交部议处”,“若纷纷劝禁……必致……扰累地主。

……殊属非是

”可见他对吸烟危害的认识与禁烟、“恶烟”的行动,较康熙皇帝逊色得多。

由于种烟有利可图,民间自然趋之若鹜。

烟草又是清王朝的一大税源,光绪年间税务大臣称,纸烟一项,日销四百兆厘,请饬会议纸烟加税章程。

烟税既可观,禁烟又怎能不成为空谈。

乾隆皇帝禁烟态度并不十分坚决,或许拨过烟税收入的小算盘也未可知。

  后来的太平天国,在反对鸦片外也反对吸烟草。

太平天国《天条论》明确规定:“凡吹洋烟(鸦片)者斩首不留”;“凡吃黄烟(泛指水烟、旱烟)者,初犯责打一百、枷一个礼拜;再犯责打一千,枷三个礼拜;三犯斩首不留”。

这种规定,一度是坚决执行了的。

可惜,太平天国定都天京后,领导集团逐渐腐化,在禁烟一事上也搞禁下不禁上,因此,在太平天国吸烟也并未真正禁绝。

  不过,在局部禁烟方面,却有一些明显的收效。

譬如,清末的一位广东巡抚,下令所属各县官吏在处死强盗前,必须赏“强盗牌”香烟给犯人吸。

这一奇特的命令实施后竟收到了奇效。

许多吸烟者纷纷戒烟或者从此不吸“强盗牌”香烟。

后来尽管外国烟商胁迫清政府解除了这个命令,但“强盗牌”香烟仍然是无人问津的死货。

  6.谁先揭开烟草致癌的秘密  据张揆一先生在一篇文章中透露,是我国药理学专家吕富华教授最早揭开烟草致癌的秘密。

  1933年,吕富华在德国佛莱堡大学留学期间,开始了烟草致癌的研究工作。

1934年他的论文在德国《法兰克福病理学杂志》上发表。

论文中宣布:给家兔两耳反复涂布烟焦油120天后,继续给左、右耳分别长期反复涂布煤焦油和烟焦油结果是涂布煤焦油左耳在20~32天内全部发生癌,而涂布烟焦油的右耳在148~182天之间有3\\\/4发生了癌。

另一组家兔在两耳反复涂布烟焦油305天后,每天接受一次胆固醇注射,共8天,结果在第325天时,有1\\\/4的家兔发生了耳部癌症。

这是国际上首次明确证明香烟致癌的动物实验。

吕富华还对广泛涂布致癌物后,在某一点上出现癌症的机制进行了探讨。

1935年,瑞士学者舒尔赫和温特斯太因基本上重复了吕富华的实验,获得了同样的结果。

几位学者都认为,只有在煤焦油涂布、胆固醇注射等因素下,使动物处于“全身”受损、代谢紊乱状态,从而使之形成某种素质时,烟焦油才易引起癌症。

1953年,温德报道,用焦油冷凝物的丙酮溶液涂布于小鼠背部皮肤,每周三次,结果81只小鼠中,平均在实验开始后第71周时,有36只(44.4%)发生了皮肤癌肿。

重修庙宇,捐资修葺 的功德碑文怎样写

这个问题很严复,我想你到一些大的寺院问问那些方丈,主持应当会给你答案

西方各国政治制度的妥协体现在哪儿

中西方政治制度  一、希腊的政治制度  1、制度  在地中海希岛独特的地理环境中,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公元前8~6世纪,希腊出现了约两百多个奴隶制小国,史称“城邦”或“城市国家”。

小国寡民是城邦的突出特征。

城邦一般包括市区和周边的农村地区。

在古希腊人心目中,“城邦”意味着同一血缘人群的共同团体、共同地域和政治经济的绝对独立。

希腊城邦的政体类型多样,大致分为民主制、贵族制和君主制、寡头制、僭头制等。

其中,雅典和斯巴达是最著名的城邦。

斯巴达实行贵族制,雅典以民主制著称。

希腊城邦实行的公民政治,使城邦公民享有较充分的政治权利。

尤  其是雅典的民主制为后世提供了宝贵的借鉴经验。

  2、雅典城邦的民主政治  (1)民主制的确立:君主制—贵族制—梭伦改革—颗里斯提尼改革,最终确立民主制。

  (2)基本特点:人民主权与轮番而治。

  (3)评价:一方面指出雅典民主政治是小国寡民的希腊城邦的产物,有其时代的局限,所采用的公民直接参政、轮流坐庄的形式所导致的结果也并非总是公正的,雅典的民主统治仍是为奴隶主阶级服务的;另一方面则要指出雅典民主政治的价值和意义就在于:它为后世提供了一个最值得参照的政体形式,为人类文明中的政治组织形式的完善指出了一条道路。

雅典的民主在当时有很大的进步性。

所以,雅典的民主制度是不愧于希腊地区奴隶制民主制度的典范的。

  3、希腊城邦独具特点:①独立。

不依附于任何政治势力,有自己的法律体系、官员、法庭等等。

这些城邦即使是结盟也没有一个最高权威,是互不统属的。

②直接民主。

最高权力属于公民大会,与原始社会的军事民主制有关,这是东方所没有的,可以选举官员、判决等等,公民大会的权威高于任何个人。

③公民。

公民有选举和被选举权,但是边区居民、外邦人、农奴、妇女都没有公民权。

公民只是所有人中的百分之几。

④义务官制。

没有官薪,全凭自愿服务。

根据公民大会选出的一般是临时的职务,服务完后就完了,只有少数固定官职。

后来采取了公务津贴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公民参与政治的积极性。

⑤法制。

国家要根据法律来治理,有严格的司法系统。

往往开国者是最重要的立法者。

公民之间的矛盾斗争往往有在法律中先解决的传统,在迫不得已时才采用武装对抗。

  雅典是古希腊的主要城邦,是民主政治思想的产生地。

雅典的民主政治是历史上最狭隘也是最充实的民主政治。

最狭隘,是指享受民主权利的人数太少;最充实,是指全体公民在立法及治理公众事务上有直接与平等的权利。

  由于不同的地理环境和经济特点,在古代的中国和希腊、罗马产生了两种不同的政治制度。

  中国古代的政治制度以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为核心。

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制度在中国延续两千多年,对中国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形成与发展、国体与政体、官僚政治与行政管理,以至文化教育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中国早期的国家政治制度是随着夏世袭制的建立而开始出现的。

商周时期,经历了从方国联盟到天下共主的转变。

秦朝建立的中央集权制度对此后两千多年的中国社会发展有着深远影响,同时中央集权和地方分权的斗争也长期延续,但整个趋势是专制皇权日益加强。

注意几个重点:一是商代的内服外服制度和西周的分封制、宗法制;二是秦的统一和“皇帝制”、“三公九卿制”与郡县制;三是汉朝七国之乱和汉武帝的集权措施、唐朝藩镇割据和五代十国的分裂局面、宋初加强中央集权的措施;四是隋唐三省六部制的确立和宋元时期的演变,明清君主专制制度日益强化,清朝达到了顶峰。

  西方政治文明的源头在古希腊和古罗马。

无论是古希腊的民主制,还是古罗马的共和制和元首制,无论是他们创造的法律制度,还是哲人们的政治智慧,都给后人提供了宝贵的参考经验。

其中最给后人以启迪的是与古希腊城邦制度、雅典城邦的民主政治和古罗马的法律。

  世界各民族从原始社会进入文明社会,最早建立的国家都是城邦类型的小国。

即以一个城市为中心,包括周围一些村落,一城一邦,故称“城市国家”(简称“城邦”)。

不同的是,其他民族大都随历史的发展,由小国演变为大国以至帝国,而希腊文明的特点却是,它保留城邦小国纷立的局面较其他文明更为长远,而且是在城邦体制下达到其文明繁荣昌盛的高峰。

  希腊城邦多具有小国寡民的特点,各邦独立自治,城邦就是一个以城市为中心的独立主权国家。

各邦公民享有不同程度的政治权力(妇女除外)。

而奴隶及外邦移民则处于受压迫、剥削的地位。

所以,古希邦城邦实际上是公民集体联合起来,维护自身利益,压迫奴隶与外邦人的一种国家组织。

  五、古希腊制度与中国制度法差别  古代东西方文化有所交流,两种法律体系也曾相互影响。

但是这样的影响却是很有限的。

、古东方法一直没有走上古希腊法的道路,而古希腊法也没有沿袭古东方法的的模式,  早在两千年前,亚里士多德在他的《政治学》中,就已深刻地意识到东方政治制度与希腊制度具有本质的不同。

他指出,希腊的城邦不是血缘团体,而是以共同利益为纽带的社会性联合体,是“政治社团”。

他仿佛针对我们当代某些史家的看法似的指出:“有人说〔希腊〕城邦政治家和〔东方〕帝王、或家长、或奴隶主相同,这种说法是谬误的。

”(《政治学》中译本第3页)  我们知道,人类社会普遍地起源于早期文化的氏族组织(这种氏族,根据历史学家杨的看法,严格地说应该叫姓族)。

在拉丁语、希腊语和梵语中,这个字的词根都是“生殖”,意味着继承共同祖先的一个血缘亲族团体。

无论在中国商周时代的城邑社会中,还是在希腊、罗马的远古社会中,都可以发现,这种姓族组织乃是社会组织的基本单位。

  中国传统社会制度的一个根本性特点,就是自商周以来,血缘亲族关系一直是中国社会人际关系的深层结构。

在此后三千多年的历史长河里,先秦时代的姓族宗法组织转形为秦汉以后的宗族组织,又转形为唐宋以后的姓氏亲族组织,再转形为明清以下直到近现代的乡村家族组织,虽然在形态上历经演变——但其基本结构却一直能够保持不变,并积淀在社会人际关系和价值系统的深部。

实际上,经常被史家叹为历史之谜的中国文化的那种巨大的内聚力、再生力,那种连续性和迟滞性,其秘密,都正根源于此中。

  以中国传统的政治制度为例。

皇帝和臣民的关系,本来只是一种隶属和统治的政治性关系。

在欧洲中世纪,君臣间的政治性关系甚至也是一种契约性关系(见《西欧封建社会经济形态研究》第107页)。

而在中国,这种政治关系却不仅是一种政治关系,而且是一种亲族式的伦理关系。

事实上,中国官僚政治结构,同时也就是一种虚拟的政治亲属辈份结构。

皇帝被称作“君父”,所有的官吏依其等级的差别而成为人民的尊长。

他们不仅享有政治权力,而且享有父权。

因而治家的方式被用于治国,家庭伦理结构成为政治法律结构的原型。

这种观念对西方政治家来说,是难以理解的。

但对中国人来说却是极其自然的。

所以,中国传统社会中最重要的价值观念是“忠”(政治概念)与“孝”(伦理概念),“尊尊”(政治概念)和“亲亲”(伦理概念)。

就功能来看,在中国社会中,非常习惯于将血缘组织、经济组织、宗教组织、军队组织四位合于一体。

寓政于亲族,寓农于亲族,寓兵于亲族,寓文教于亲族。

农民在血缘组织(即“社”)内集体劳动,征赋与共。

这种家、政、教、农、经、军合一的组织,甚至又以“公社”的形式重建于现代,其原型则正是中国古代村社中这种以血缘为核心的组织结构(一九五八年曾大量印发《汉书与张鲁传》作为文件,供建立人民公社者学习,这不是偶然的)。

  此外,我们知道,皇帝自称“天子”,认宗于天和自然神,意味着他是天神的儿子。

而中国传统文化的自然观和宇宙观,集中体现于董仲舒的“天人合一”观念——实际就是以亲族人伦关系作为本体论的自然观念。

中国文化中几乎所有的神(不论是自然神还是文化神),都被认为与中国人有直接或间接的亲属关系:如“天公”、“地母”、“东王父”、“西王母”等等,不一而足。

中国传统的人际关系可以概括在两个“五伦”的公式中:天、地、君、亲、师;二、君臣、父子、夫妻、兄弟、朋友。

前者是五伦的本位,后者是五伦在人际关系上的推广。

而二者的深层结构,都与中国人的亲族观念相关联着。

  但在希腊则不同。

从很早的时期起,这种血缘亲族关系的纽带在希腊社会中就被打破了,就不再成为维系社会结构的基本关系了。

公元前六世纪,由民主主义政治家克里斯提尼所推动的政治和社会改革,其中一项重要内容,就是打破和改造雅典社会结构中残存的血缘亲族组织。

希腊城邦不是一个封闭的农业社会,而是一个开放的商业社会。

商品经济的发达,航海贸易往来的频繁和扩大,大量外邦人的迁入定居,所有这些,都从根本上腐蚀和瓦解了古希腊社会中那种血缘性的亲族组织。

随之而来的就是一系列深刻的社会变迁过程,导致了古代希腊在政治制度、社会结构、价值观念上,都与古代中国发生了根本性的不同,并决定了东西方两大文化体系以后发展道路的全然不同。

由此我们就可以看出,在当代史学中,往往以一个“奴隶制度”的名称,把如此不同的两种古代社会制度说成是本质相同的,这种做法乃是何其荒谬

现在,该是让历史学从这种教条主义的历史公式中解放出来的时候了  古希腊的传统爱智,诞生了形式逻辑、平面几何和科学试验;东方的文化重悟,所以有道家的“道”和佛教的“空”。

西方人多有上帝情怀,相信“神爱世人”;东方人颇重世俗伦理,信守“仁者爱人”。

这些文化特质也在法律上有着鲜明的体现。

  希腊城邦本身就是公民集体联合的国家组织,所以,尽管其政体有所差异,但都不同程度地实行公民政治。

民主制下每个公民都是最高权力机关——公民大会的当然成员,各级官职向全体公民开放,其民主性在古代历史上首屈一指,亦即其公民政治的发展在古代世界史上臻于顶峰。

贵族制与民主制是希腊城邦中最流行的政体。

贵族制下,尽管国家最高权力掌握在部分公民——贵族手中,但另一方面,由全体自由公民组成的公民大会在形式上仍是最高权力机构,在有些城邦,甚至还拥有相当的权力。

  雅典民主制的建立不是一蹴而就,更非强权者的恩赐赏予,而是长期斗争的结果。

其中既包含下层平民群众的反抗,也凝聚着杰出人物的智慧。

在这一过程中,先是贵族推翻腐朽的君主制,确立起贵族制,从而为向民主制演化准备了条件。

  2.古代希腊城邦政体有那几种形式

其主要特征是什么

  形式:贵族制、民主制、君主制、寡头制和僭主制;  特征:小国寡民,各邦长期独立自治。

  :①雅典民主政治的基本特点是人民主权和轮番而治。

  ②公民大会、五百人议事会、民众法庭和众多规模不大的行政和军事机关是其民主政体的充分体现:公民大会是最高权力机关,审议决定一切国家大事;五百人议事会使公民大会的附属机构,负责为大会准备提案并主持大会;民众法庭是日常司法机关;  ③一切官职向公民开放并由选举产生。

  古代中国的政治制度,经历了初创、确立、改革、发展和完善的过程,对统一的多民族的中央集权制封建国家的巩固和发展起了重要的作用。

其中的地方行政制度、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制度和选官制度对中国历史的影响更为深远。

  1.地方行政制度:主要包括周朝的分封制、秦朝的郡县制、金朝的猛安谋克制、辽朝的蕃汉分治制度、元朝的行省制度、明朝的僧官制度、后金和清政权的八旗制度、明清的土司制度和“改土归流”。

  认识:我国的地方行政制度,自秦朝实施郡县制度以来,逐渐发展和完善。

这一制度,组织系统庞大,结构严密,在征发徭役、兵役,征收田赋和租税,以及管理地方的治安秩序和巩固边疆等方面发挥了良好的作用。

地方行政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既加强了中央集权,巩固了封建统治,也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

猛安谋克制以及蕃汉分治等我国少数民族政权所实行的地方行政制度,僧官制度和土司制度等治理少数民族地区的行政制度,不但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我国的地方行政制度,加强了中央集权,也对我国多民族国家的巩固和发展起了重要的历史作用。

  2.君主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的建立与演变:秦朝建立了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西汉时得到巩固,隋唐时完善,北宋时加强,元朝时发展,明清时期皇权得到进一步强化。

  认识:  发展趋势:一是不断调整、改革中央行政结构,削弱相权,以加强皇权。

明太祖废丞相,使中央行政权分属六部,基本上解决了皇权与相权的矛盾,进一步强化了君主专制局面。

二是不断调整、改革地方行政结构,加强中央对地方,特别是对边疆地区的严密管辖。

宋太祖加强中央集权基本上消除了地方割据势力的条件,中央与地方的矛盾缓和,在元明清三朝,再没有出现过国家大分裂。

三是对人们思想的控制日益加强,明朝的八股取士制度和清朝的文字狱就是典型的表现。

  积极作用:①有利于多民族封建国家的建立、巩固和发展,有利于维护国家的统一和领土的完整。

②能有效地组织人力、物力和财力进行大规模的经济建设和生产活动,有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

③在统一的社会环境下,有利于民族大融合,有利于各地区经济、文化的交流、发展和提高,使我国古代人民创造了领先于世界的古代文明。

  消极影响:①君权专制易形成暴政统治和导致腐败现象的出现,成为阻碍历史发展的因素。

②在思想方面独尊一家,箝制了人们的思想,出现了万马齐喑的可悲局面。

③在明清时期,严重阻碍了资本主义萌芽的产生和发展。

  概括地说,在封建社会前期,其积极作用是主要的。

封建社会后期,其消极作用逐渐增大,尤其是明清时期,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进一步强化,束缚了社会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其危害尤为严重。

  评价这一历史现象时,应该将其放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进行分析,不能一概而论。

如:即使是明清时期,这一制度在维护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巩固和反击外来侵略方面仍然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3.选官制度:主要包括汉朝的察举制、魏晋时期的九品中正制和隋唐至清末的科举制度。

  认识:  汉代选官以“乡举里选”为依据,体现的是尊重乡里舆论对士人德才评判的权威性。

但是,舆论评价一旦与仕途沉浮相联系,就容易被某些有权势、有影响的人物或社会集团所控制、所利用。

曹操审时度势,提出了“惟才是举”的用人原则,这既是对处于乱世求贤的需要,也是对汉代“选举失实”的刻意纠正。

在汉末军阀混战的冲击之下,乡里组织遭到破坏,“乡举里选”的传统做法难以为继。

在此情况下,三国时的魏制定和推行了“九品中正制”。

起初,这一制度是致力于解决朝廷选官和乡里清议的统一问题,是对汉代选官传统的延续,也是对曹操用人政策的继承。

但到魏晋之交,因大小中正官均被各个州郡的“著姓士族”所垄断,他们在评定品级时,偏袒士族人物,九品的划分,已经背离了“不计门第”的原则。

此后整个两晋南北朝时期,九品中正制一直是保护士族世袭政治特权的官僚选拔制度。

  南北朝时期的士族制度,只是按照门第高低分配权力,不能满足数量众多的出身低微的地主的要求,而门第高的士族腐败,因而加剧了当时的政治腐败和地方割据分裂的倾向,说明士族制度已经腐朽。

同时封建经济有所发展,尤其是均田制实行后,中小地主势力增长,非常渴望进入统治阶层。

隋唐时期,实现了国家的统一,为革新政治、巩固统治、加强中央集权,在选官上实行了科举制。

由于一般农家子弟生活贫困,能读书应试者可谓凤毛麟角,能够参加科举考试的绝大多数是庶族地主。

因此,科举制度实际上是一种代表地主阶级利益的选官制度。

  科举制度的积极意义:剥夺了士族地主的政治特权,削弱了地方豪强士族的势力,使封建官吏的选拔和任用权收归中央,有利于消除地方和中央在选官方面的腐败,改变了自秦汉以来以荐举为主的官吏选拔制度,是历史的一大进步。

通过科举考试,向整个地主阶级开放仕途,有利于笼络人才,缓和了矛盾,扩大了统治阶级的基础。

科举制度把读书、考试和做官紧密联系起来,从而提高了官员的文化素质,大大加强了中央集权,有利于政局的稳定,推动了教育和科技文化的发展。

  科举制度的消极影响:明清时专重“四书”“五经”,以八股文取士,禁锢了士人的思想,极大地束缚了知识分子的创造性,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科技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是中国近代落后于西方的文化因素。

其种种弊端是专制主义中央集权极端强化的产物。

  4.古代政治制度的发展线索及其阶段性特征  西周重视国家的制度建设,包括宗法制、分封制、井田制、官制在内的“周礼”体系得以确立。

这是一个神权下降、王权强化、人文精神崛起的时代。

  战国的变法运动,破坏了贵族等级社会,造就了一系列新的制度。

君主集权制、官僚制、郡县制等纷纷出现,对此后的历史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秦朝确立了以皇帝为中心的中央集权制政体,郡县制在全国范围推广。

西汉王朝继承了秦朝的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而在地方实施“郡国并行”制,对地方官员的监察力度加强,至汉武帝时期州刺史的设立,标志着监察制度更加严密。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是我国封建社会前期两大鼎盛时期之间的过渡阶段。

这一时期的许多制度,表现出承前启后的过渡性。

如选官用人制度,自察举制经由“九品中正”制向科举制过渡;中央中枢机构,自“三公九卿”制向“三省六部”制转变;军事制度,出现于北朝的府兵制,发展成为隋唐府兵制的基础;赋税制度,曹魏的租调制是隋唐租庸调制的滥觞;土地制度,从曹魏的“屯田”、西晋的“占田”发展到北魏的“均田”,为隋唐均田制所直接继承。

这些发展中的重要制度,不仅在魏晋南北朝时支撑着国家机器的运转,而且为隋唐盛世的出现提供了制度保证。

  隋唐时期是我国封建社会政治制度继秦汉以后又一次大的发展时期,其确立的基本框架,一直影响到我国封建社会的后期。

隋朝统治者采取强化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措施,如确立三省六部制,提高政府部门行政效能;改革地方机构,加强中央对地方的控制;建立科举制,扩大地主阶级政权的基础。

唐朝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专制主义中央集权政治,成为中国封建社会前所未有的鼎盛时期。

  五代、辽、宋、夏、金、元时期是中国由统一的封建王朝走向分裂并再度走向统一的时期。

在这一时期,边疆地区进一步开发,民族融合空前加强;中央集权制度进一步加强。

元朝统治者在地方设置行中书省,后来发展成为行政区域的名称,初步奠定了明清乃至当代省区的规模。

元政府在澎湖岛设立巡检司,管辖澎湖和台湾;中央的宣政院直接统辖西藏地区,西藏正式成为元朝的行政区。

元朝加强了中央与地方、中原与边疆的联系,巩固和发展了多民族的统一国家。

  明清(鸦片战争以前)是统一的多民族封建国家进一步发展和封建制度的衰落时期。

明初对专制政权进行了全面强化,皇权具有绝对权威,成为明朝政治制度的特色。

清朝军机处是总揽军国大计的中枢机构,军机处的设立,既减少了皇帝处理国家政务的环节,又提高了皇帝处理政务的效率和保密性,是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进一步加强的体现。

理藩院的设置,空前地加强了中央政府对边疆各民族的管辖。

我国的疆域得以最后确定。

对西藏宗教领袖的册封制度、金瓶掣签制度、驻藏大臣制度等加强了对西藏地区的管辖,并为后代所效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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