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身残志不残的名人事迹
时代 犹太人历史始于前第二个一千年的头年,始祖是亚罕、其子以撒和其孙雅各。
一场遍及全国的饥荒迫使雅各和他的儿子们,即以色列十二个部落的祖先移居埃及,在那里他们的后代沦为奴隶。
几个世纪之后,摩西率众人出埃及,摆脱奴役,奔向自由,最终返回以色列故土。
他们在西奈沙漠上流浪了40年,在那里形成了一个民族,并接受了包括十诫在内的摩西律法,他们的始祖们所创立的一神教从此初具规模。
以色列各部落在约书亚的指挥下,征服了以色列故土,并定居下来,但它们往往只是在受到外来威胁时,才在被称为“士师”的领袖的统领下联合起来。
公元前1028年,扫罗建立了君主国;他的继承者大卫于公元前1000年统一了各部落并建都于耶路撒冷。
大卫的儿子所罗门把王国发展成为繁荣的商业强国并在耶路撒冷兴建了以色列一神教圣殿。
考古发掘证实,在所罗门统治时期,曾在一些设防城镇,如夏琐、美吉多和基色设立了重要的城市贸易中心。
所罗门去逝后,国家分裂成两个王国:一个是以色列王国,首都设在撒马利亚;一个是犹太王国,首都设在耶路撒冷。
两个王国并存两个世纪之久,由犹太诸王统治,并由先知告诫人们主持社会正义和遵守律法。
公元前722年,以色列王国遭亚述人侵占,它的人民被迫流亡(史称“失掉的十个部落”)。
公元前586年,犹太王国被巴比伦人征服,入侵者捣毁了耶路撒冷的圣殿,并将大部分犹太人放逐到巴比伦。
犹太人自治时期(公元前538—60年) 公元前539年,巴比伦帝国被波斯人征服,之后,许多犹太人返回犹大(以色列故土),并在耶路撒冷重建圣殿,犹太人在故土上的生活方式也得以恢复。
此后四个世纪,犹太人在波斯人和古希腊人的统治下,享有很大程度的自治权。
由于叙利亚塞琉孤王朝强制实行一系列措施,禁止犹太人的宗教信仰,导致爆发了公元前168年由马加比家族(哈斯蒙尼人)领导的起义,随后建立了由哈斯蒙尼王朝犹太诸王统治、历时约80年的独立犹太王国。
异族统治(公元前60年一公元1948年) 从公元前60年起,国家因内乱而削弱,日益为罗马所控制。
为了摆脱罗马统治,犹太人发动了一次又一次的起义,其中最大的一次爆发于公元66年。
经过4年的战斗,罗马人于公元70年征服了犹地亚(犹大),焚毁丁第二圣殿,并将国内的众多犹太人放逐。
犹太人对罗马进行的最后一次反抗是千余人固守在马撒达山顶城堡中。
这次反抗于公元73年以守卫者集体自杀而告终。
它成为犹太人在自己的土地上争取自由的象征。
在罗马(公元70-313年)和拜占庭(公元313-636年)的统治下,犹太人社会在故土上继续保持和发展自己的法律、教育及文化制度。
公元2世纪,涉及生活方方面面的犹太律法被编集成口传律法《密西拿经》,后于公元3-5世纪,又扩编成《塔木德经》。
这些律法有些后来根据情况而变化作了修改,至今仍为恪守教规的犹太人所遵守。
犹太人重获国家主权的另一次尝试是公元132年的巴尔·科赫巴起义,其结果是在犹地亚建立了一个独立的犹太飞地,以耶路撒冷为都城。
但是,三年之后,罗马人打败了了巴尔·科赫巴,并且为了断绝犹太人与故土的联系,把耶路撒冷改名为埃利亚卡皮托利纳,把国家更名为巴勒斯梯那。
从公元7世纪始,国家先后被阿拉伯人(613—1091)、塞尔柱克人(1091—1099)、十字军(1099—1291)、马穆鲁克人(1291-1516)、奥斯曼帝国的土耳其人(1517一1917)和英国人(1918—1948)所统治。
不同时期的统治者任意变动疆界,更改国名。
各征服者所建造的王宫殿宇是他们统治这片故土的历史见证。
尽管千百年来的异族统治使犹太人越来越少,但在这片故土上犹太人一直保持着他们的存在,而且随着散居各国的犹太人返回故乡,犹太人口也不断增加。
到了19世纪中叶,稀少的犹太人口出现了猛增的势头。
犹太复国主义 多少世纪以来,盼望有朝一日能返回锡安(锡安,传统上是耶路撒冷和以色列故土的同义词),一直是散居世界各地的犹太人的生活支柱。
到了19世纪末,由于东欧的犹太人不断遭到压迫和迫害,而西欧的犹太人对既未结束种族歧视也未使犹太人与所在国家的社会融为一体的那种形式上的解放所抱幻想日益破灭,犹太复国主义作为一种民族解放运动而出现。
1897年,西奥多·赫茨尔在瑞士的巴塞尔召开了第一届犹太复国主义大会。
在会上,犹太复国主义运动成为一个正式的政治组织,它号召犹太人返回以色列故土,在祖先的家园复兴犹太民族生活。
在犹太复国主义思想的感召下,成千上万的犹太人开始返回故土,当时这片故土是奥斯曼帝国的一部分,人烟稀少,为世人所忽视。
早期的开拓者在这里排干沼泽,开垦荒地,在秃山上植树造林,兴办工业,建设城市和乡村。
他们建立了社区机构和服务设施,并使长期以来仅用于礼拜仪式和文学的希伯来语在日常生活中恢复使用。
一块土地,两个民族 国际联盟基于承认“犹太人与巴勒斯坦(以色列故土)有着历史的联系”和“在那个国家重建犹太民族家园”的考虑,于1922年委托英国统治这片故土,并特别责成英国“为这个国家创造各种确保建立犹太民族家园的政治、行政和经济环境。
” 同年,英国在这块托管地境内四分之三的土地上建立了阿拉伯外约旦酋长国(即今日的哈希姆约旦王国),只把约旦河以西的地方留作发展犹太民族家园之用。
阿拉伯极端领导人就连在这样小的区域建立犹太民族家园也要反对,他们煽动袭击犹太社区,甚至打击主张阿拉伯一犹太人共处的阿拉伯人。
英国对犹太移民和定居的限制并没有使阿拉伯好战分子善罢甘休,暴力事件屡屡发生,持续不断,直到二次大战爆发为止。
二战期间,纳粹杀害了约600万欧洲犹太人,其中包括150万儿童。
战后,尽管迫切需要为在纳粹大屠杀中幸免于难的犹太人寻找避难所,但英国并未取消犹太移民的限额。
为了邮票说明:安娜·富兰克及家人在这所房子里躲避纳粹迫害达两年之久对付英国限制移民的政策,故土上的犹太社团与世界各地犹太人一起,动员一切人力物力,组织了一场“非法”移民运动先后把85,000难民从欧洲转送到故土上。
阿拉伯人反对犹太人在故土上定居,犹太人则坚持要求解除对犹太移民的限制,英国在无法调解的情况下,遂将问题移交给联合国。
联合国大会于1947年11月29日表决在约旦河以西地区建立两个国家:一个犹太国和一个阿拉伯国。
犹太人接受丁这个分治计划而阿拉伯 人则予以拒绝。
国家地位 1948年5月14日英国托管结束,犹太人随即宣布建立以色列国。
此后不到24小时,五个阿拉伯国家的军队入侵了这个新国家。
这场以色列独立战争断断续续打了一年多,于1949年7月以停火线为基础分别与接壤的阿拉伯国家签定了停战协议。
以色列在立国宣言中表明它“向所有邻国及其人民伸出和平及睦邻之手。
”尽管历届以色列总理一再重申这一呼吁,但始终遭到拒绝或不受理睬。
阿拉伯恐怖分子不断袭击以色列居民中心,阿拉伯国家不仅支持和鼓励袭击行动,而且还实行经济和外交抵制,封锁以色列海运的国际航道并挑起全面战争。
1956年和1967年,以色列发动先发制人的攻击,对蓄意挑衅作出反应。
1973年,以色列击退了阿拉伯邻国同时从三条战线发动的全面进攻。
1982年,因加利利北部居民屡遭恐怖分子的袭击,以色列采取行动,摧毁巴解(巴勒斯坦解放组织)在南黎巴嫩搞恐怖活动的基地。
1977年,埃及总统萨达特应贝京总理邀请访问耶路撒冷,从而打破了拒和的僵局。
这次访问导致了双方的谈判,其结果是1979年3月26日签署《埃以和平条约》并达成《戴维营协定》,该协议包括实现中东和平的有关条款及就1967年以来以色列管理的犹地亚、撒马利亚及加沙地带未来地位所做的一项安排。
随着这些地区在1987年爆发了暴力抗议行动,阿以冲突的焦点集中在巴勒斯坦阿拉伯方面。
以色列确信有关各方只有通过直接谈判才能解决问题,因此,对由美俄主持下,于1991年10月30日在马德里举行的中东和平会议提供的对话机会表示欢迎。
这次会议使以色列、黎巴嫩、叙利亚以及约旦一巴勒斯坦代表团坐在一起,为以色列随后与其每个阿拉伯邻国间的双边谈判及为解决区域问题举行多边会谈奠定了基础。
犹太人将自己称为“记忆的民族”。
亚伯拉罕的信仰,埃及的奴隶生活,先知的言行,贤人的智慧,民族的历史、与圣城耶路撒冷的关系,犹太人靠着“记忆”将这些继承下来,并告诉子孙过去所发生的一切。
说犹太人是“记忆的民族”,是为了表示他们记忆和继承历史的遗产。
在这些记忆中,不光有民族的伟业和光荣,还有那些迫害、离散、痛苦和失败。
犹太人通过记忆,将这些痛苦和教训世代相传,以警后人。
城镇化对中国人口的影响
80年代以来,从不同学科研究中国人口迁移和城市化①的成果迅速涌现。
作为经济和社会双重转型条件下的重大现实问题,中国近年来的快速城市化以及农村人口大规模向城市的迁移和流动,对经济发展和社会整合等多方面正在并将继续产生深远影响,由此也决定了当代中国人口迁移和城市化问题是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人口和发展研究方面最具活力的领域之一。
中国人口迁移和城市化研究在最近20年中取得了引人注目的进展,但在理论建构和研究方法等方面也不可避免地带有不成熟的色彩。
在经过早期以数量型为主的迅速发展后,现在是对人口迁移和城市化研究本身进行回顾与总结的时候了。
本文将对1978至1998年中国(大陆)中文学术期刊上发表的专题研究当代中国人口迁移和城市化问题的资料进行回顾和总结,资料来源主要依据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人口学》专题②,根据标题中的关键词进行检索,另外也补充了一些《人口学》专题中没有收录的论文,由于迁移研究、特别是城市化研究散布于众多学科,以及检索手段的不完备,疏漏之处在所难免,欢迎指正。
一、关于人口迁移研究的简要回顾 从70年代后期开始,中国人口科学进入一个蓬勃发展的黄金时期。
由宏观背景和政策需要等因素所决定,早期人口研究的重点集中在人口再生产方面,有关人口迁移和流动的研究很少见,只有一些介绍国外人口迁移状况和政策的资料零星散布于各类期刊。
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人口迁移特别是非农产业部门的劳动力迁移调配纳入了国家计划之中,从根本上否定了人口自由流动在生产要素配置中的重要作用,有关人口迁移和劳动力流动的研究几乎是空白。
改革开放以后,随着农村以联产承包责任制为主的改革的推进,农村剩余劳动力的显化及其转移问题开始成为一个研究热点,并逐步向相关问题和学科扩展,形成跨经济学、地理学、社会学等多学科研究的格局。
城市流动人口的剧增强化了政府部门和科研机构对人口流动问题的关注,从80年代中期起,我国东中部若干特大城市都相继开展了流动人口调查。
1990年全国第四次人口普查首次全面调查了中国人口迁移的状况,为迁移研究提供了强有力的资料支持。
进入90年代以来,政策研究部门和学术研究机构继续对80年代后期开始对社会形成强烈冲击的“民工潮”展开了较为深入的调查和研究,其研究方法和主要成果带有浓厚的经济学和社会学特色。
仇为之(1981)发表的“对建国以来人口迁移的初步研究”,是可检索到首篇对当代中国人口迁移问题进行专题研究的论文。
从1981到1983年,检索到的迁移和流动研究论文仅有5项。
从1984年开始,迁移和流动研究开始迅速发展:1984年检索到11篇论文,1985年为22篇,1988年成为迁移和流动研究的一个高潮,有41篇论文。
1995年形成一个新高潮,论文达到65篇。
由此大致形成三个阶段:1981至1987年为起步阶段,这一阶段迁移和流动方面的资料极其缺乏,研究理论和方法也很薄弱,因此,论文主要是一般性分析或小规模的调查,但这一阶段为后期的大发展奠定了基础。
在专著方面,田方等(1986)主编的《中国人口迁移》较系统地总结了建国后至80年代中期的主要迁移活动,包括边疆地区的开发型移民、水库移民、自流人口问题等。
胡焕庸等(1984)编著的《中国人口地理》和孙敬之(1987)主编的《中国人口》丛书,都有专门章节讨论人口迁移,为之后的人口迁移研究提供了重要的分析框架和资料基础。
李德滨(1987)的《黑龙江移民概要》总结和分析了解放后至80年代初自发或组织迁入黑龙江的移民,也具有重要价值。
1988到1995年为人口迁移研究大发展阶段,研究成果迅速涌现,初步确定人口迁移和流动研究的框架地位。
这一阶段的大发展,除了学科发展的自身要求外,还有几方面的有利因素:一方面80年代中期以来中国人口的流动性大大加强,要求学术界对此问题开展专门研究;另一方面资料条件得到明显改善,主要如《中国人口》丛书,户籍迁移统计资料的整理和发布,中国社科院人口所主持的“74城镇迁移调查”,若干特大城市“流动人口调查”,以及1987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和1990年第四次人口普查资料,都为迁移研究打下良好基础(庄亚儿1995)。
综合利用相关资料进行的研究如李梦白等(1991)对大城市流动人口状况进行了较全面的总结和分析;杨云彦(1994)主要利用第四次人口普查资料抽样数据对人口迁移状况作了较详实的分析;彭勋等(1992)从理论上探讨了人口迁移的学科体系。
1996年以来是人口迁移研究开始走向深入的阶段,研究成果在数量上的扩张已经明显缓慢,而在研究方法的创新、国外研究方法的引入,以及跨学科的研究方面,都取得了一定的进展。
从研究内容上看,其覆盖的内容广泛。
其中,主要可分为三大组成部分:第一部分为对迁移进行综合性研究的论文,约占总数的37%,包括全国或地区性人口迁移的状况、过程、流向及其结构特征,迁移的一般理论与方法等内容;第二部分为对人口流动、暂住人口、“民工潮”等课题进行研究的成果,这一部分数量最多,约占总数的47%,其中相当部分是对流动人口管理、包括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提出的设想和建议等;第三部分为专题研究,包括环境移民、开发移民、水库移民、婚姻迁移、跨国迁移和流动等,这一部分约占16%. 二、迁移研究的主要进展 经过近20年的研究和探讨,我们基本上弄清了建国以来人口迁移和流动的过程、基本特征以及主要的机制等。
对迁移所产生的复杂的社会经济效应开始较深入的探讨,在引入并改进国外研究理论和分析方法方面有初步的尝试。
对迁移和流动的管理和战略进行了较广泛的探讨,其主要进展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分析。
1.人口迁移和流动的基本状况:作为一种复杂的社会经济现象,人口迁移对经济发展、人口分布起着重要影响。
但长期以来,我们对中国人口迁移的状况一直缺乏清晰的认识。
由于缺乏直接的资料,对一些情况只能根据间接的推算来判断,特别在早期的研究中更是如此。
仇为之(1981)根据各省、区1949至1979年人口增长速度和比重的变化,考察了建国以来至70年代末的迁移状况,总结了省际迁移的两种方式,即组织移民和自发迁移,认为主要的迁出区有3个,即黄河、长江下游地区、四川与湖南。
文中还首次绘出迁移流向(示意)图。
在当时资料极其缺乏的情况下,该文较准确地刻划了中国人口迁移的状况,殊属不易。
魏津生(1984)、张庆五(1988)对中国人口迁移的概念界定等基础性问题进行了分析,讨论了“迁移”和“流动”的定义问题。
魏津生将迁移定义为“发生在国内不同省区或县(市、市辖区)之间的各类改变户口登记常住地的人口移动以及发生在各经济类型地区之间的和各自然类型地区之间的具有人口学意义的改变户口登记常住地的人口移动”。
这种划分在其后我国迁移与流动的统计、调查及研究中被较普遍采用。
马侠(1987)利用户籍迁移统计资料,首次通过数据反映了1954至1984年的迁移状况,是总量研究方面的一个重大进展,但该文所用1966至1968年的数据是不完整的(杨云彦1994)。
杨云彦(1992)利用1987年1%人口抽样资料和1990年普查资料推算了改革开放以来迁移规模的变化,认为改革开放后迁移流向、机制及类型都发生了重大逆转。
但时至今日,关于人口迁移和流动的研究,仍表现出一定程度的混乱,这种混乱首先反映在人口迁移流动的概念界定和统计口径上,如把人口迁移仅仅局限于完成了户口迁移的那一部分人,而将没有完成户口迁移手续的所有移动人口全部称之为“流动人口”;把城镇功能性的短期驻留或过境人口与就业型、定居性的常住人口也统称为“流动人口”等等。
由于界定上的混乱,导致调查和统计工作的困难,一方面取得了有关人口和劳动力流动的深入细致的资料,另一方面却连最基本的总量指标至今都无法确定。
虽然有关部门发布了一些资料,但这些资料的质量不高、口径不一,往往不具备可比性,无法由其整理出连续资料。
公安部门公布的有关人口迁移的资料,不仅存在统计质量上的问题,而且其覆盖面有限,它所包括的只是有户口迁移的那部分人口,其占总人口的比重甚至呈下降趋势,这和80年代以来我国人口流动性大大提高的现实是不相符的(于蜀等1998)。
关于暂住人口,公安部门公布的城镇暂住人口数字统计口径过宽,而且漏报现象比较严重。
各次普查和全国性的抽样调查得到的多是存量指标,口径也多有变化,影响到资料的可比性。
2.流动人口与“民工潮”:一般来说,流动人口特指那些临时性的人口移动,而在目前情况下,通常使用的“流动 人口“概念包括了所有没有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人口移动,无论这种移动是短暂的或长期的。
资料表明,目前急剧增加的人口流动实际上包含着两种主要的类型:一种是伴随经济发展而增加的城市功能型流动人口,他们在城市滞留的时间一般较短,这类流动人口的流向由城市功能、城市辐射范围所决定,时间和空间分布相对平衡;另一类就是进入城市寻找工作机会的劳动力,这类”流动人口“规模大,在城市滞留时间长,且流向相对集中,因而产生的社会震荡也更大。
后者通常依其户口登记状况被称之为”暂住人口“或”外来人口“,由于这一特殊群体符合人口学研究中人口迁移的基本特征,于是他们也被看作一种特殊形式的迁移,即相对于”计划迁移“而言的”非正式迁移“,其与计划内迁移的不同主要通过户口登记状况的差异反映出来。
由于户口至今仍然在城市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着基础性作用,”非正式迁移“人口无法享受和城镇”正式“居民同等取得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的机会和权力,于是形成不同户口状况的移民在就业机会、行业和职业流向、福利与社会保障等多方面迥然各异的移民群体(杨云彦1996)。
“非正式迁移”在计划经济时期就已存在。
李德滨(1983)探讨了计划经济时期向黑龙江的自流人口问题。
陈郁(1984)首次利用第三次人口普查资料对“人户分离”①的状况进行了研究,郑桂珍(1985)首次对上海市1984年时点流动人口进行了全面调查并估计流动人口规模为70万。
之后有关城镇流动人口的调查分析和文章急速涌现,李梦白等(1991)对此有全面的总结,陈贤寿等(1996)指出近年来流动人口“移民化”、“家庭化”的趋势。
进入90年代以来,有关农村劳动力跨区域流动——即“民工潮”问题,成为研究的热点。
这些研究主要有两个方向:一是从农村劳动力向城镇流动角度出发,研究剩余劳动力转移和城镇“暂住人口”问题;一是从跨区域流动角度出发,研究“外来劳动力”或“民工潮”问题(中央政研室1994)。
这方面的研究,已从早期关注的流向、年龄、性别、文化程度、行业分布、职业状况、婚姻、家庭等一些静态的人口学特征,逐步深入到流动的过程、在流入地的收入与消费状况、行为方式的变化、社会冲突与整合等社会经济动态特性(韩晓耘1995),以及劳动力外流对流出地的资金、信息、技术回馈,乃至对流出地的社会经济影响(秦德文1994)。
3.迁移选择性、迁移模式与机制:移民和非移民之间一般存在规律性或普遍性的结构差异,这种差异可以认为是迁 移对移民进行“选择”的结果,也就是迁移的选择性。
境外曾有学者对中国计划经济环境下的迁移是否存在选择性提出置疑。
事实上,计划经济条件下的选择性可能更加突出,但选择机制会有所不同。
由于中国长期坚持控制城镇人口增长和控制非农业人口增长的政策,国家对迁入农村、包括城镇郊区农村(从事农业生产)的人员,在政策上基本不予限制,因而比较容易落户并完成户口迁移手续。
对迁入城镇的人口实行严格的选择,将迁移权优先给与城市经济发展急需的专门人才和技术人员。
在迁移途径上,主要是计划内的干部调配,高等院校招生和分配。
因此,计划迁移政策在迁移人口的来源、结构和去向上都表现出明显的选择性,计划内迁移的主要是高文化程度的专门人才和国家干部,流入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大中型国营工业企业和高层次的服务业,主要从事脑力劳动或技术性职业等。
在所有的迁移选择性中,在年龄上存在最为普遍的选择性。
在一般情况下,青年人有着明显的迁移倾向,迁移人口明显集中于15~35岁年龄区间内。
早在80年代初,有关调查即证实了这一现象。
吉平(1983)调查发现迁入北京市的人口中有74%是在劳动年龄段内迁入北京的,其中绝大部分在30岁以下。
李豫等(1984)发现1980~1982年间北京市迁出人口中劳动年龄人口比重高达93.2%.迁移对性别的选择性是随迁移的性质而变化,某些类型的迁移对性别的选择性很明显,如婚姻迁移受历史、传统等多方面影响,婚姻迁移以女性占绝大多数。
根据1987年全国1%抽样调查的情况,在婚姻迁移中女性占93.3%,性别比低至7.2,基本是女性一统天下。
正是这类迁移在性别构成上的高度选择性,使不平衡的婚姻迁移有可能对迁入、迁出地产生深远影响(杨云彦,1994)。
移民文化程度与迁移的关系,也是迁移选择性中的重要方面。
从中国的情况来看,移民平均文化程度一般高于全国平均水平。
这与中国高等院校的招生、分配,干部调配等计划迁移密切相关,但在农村劳动力流动中发现相反的情况(赵耀辉1997)。
王桂新(1993)、刘启明(1992)、丁金宏(1994)等对省际迁移的空间模式进行了探讨,其中特别讨论了距离在迁移流向中的重要作用;严善平(1998)用地区间迁移模型检验了省际迁移中迁移存量、经济发展水平差异等因素的影响;还有一些研究运用西方经济学分析方法对劳动力流动的机制进行了有意义的探讨(蔡方1997)。
4.关于迁移效应:人口移动以其所具有的空间上的不平衡性和结构上的选择性对迁入、迁出地产生多方面的影响。
首先,人口移动直接改变了迁入地和迁出地的人口总量,并通过转移生育间接影响两地的人口数量对比;其次,人口移动所可能引起的生育行为变化将改变两地的人口再生产模式;由此,人口的分布状况以及发展模式都将发生变化;另外,人口移动将改变两地的人口结构。
人口移动导致的人口空间结构变化有两种情况:集聚性的迁移将会强化人口分布的不均衡状况,而扩散性迁移则使人口分布趋于平均。
人口和劳动力的区域流动还可对地区差距产生影响(蔡方1998)。
人口移动对生态环境也将产生直接的影响。
在生态脆弱地区,人口的入迁可能会加剧生态环境的恶化,特别是在农业移民中对环境资源的不合理利用已经产生了严重的后果,但也有少量因人口入迁后对生态环境加以科学治理而使其得到改善的情况。
人口移动的社会效应是一个受到特别关注的课题。
人口移动在实现均衡的过程中不断地打破旧有的平衡,从而引发了多层面的摩擦。
这一社会整合过程从长远看有利于增强社会的活力,从短期看则有可能带来社会问题,如文化冲突、犯罪等。
移民行为调整是人口移动社会效应微观方面的重要内容。
从一种文化背景和特定社区流入另一种行为方式和文化氛围中的移民,价值观念和行为方式的差异迫使移民在冲突中进行着调整,同时他们的行为方式和价值观念也可能影响迁入地的土著居民。
移民通过多种文化的相互交流融合,形成富有生机的移民文化,而在另一些情况下,则可能导致社会冲突。
一般来看,处于少数地位或带有落后的文化背景的移民更有可能采取调整自身行为方式和价值观念的途径主动或被动地适应迁入区的生活方式而被同化。
在移民占多数地位的情况下,可能会将自己的文化强加给迁入区。
在迁入地,土著居民对具有相对先进文化背景的移民可能采取较为友好或是倾慕的态度,而对由落后文化区迁入的移民多采取歧视甚至敌视的态度。
在这方面较受关注的是对女性婚育行为变化的研究(林富德等1998),这些研究若能结合与迁出地的对比将更有价值。
当前,“外来人口”对流入地劳动力市场的影响,既是一个复杂的学术问题,又是一个重要的现实问题。
由于担心“外来人口”影响本地就业,一些地区特别是特大城市纷纷出台了干预外来人口就业的政策法规。
丁金宏(1995)、赵敏(1995)等分析了外来人口就业及其对城市劳动力市场的影响,其结论认为外来劳动力对本地就业的影响是有限的。
陈浩(1996)探讨了劳动力外流对农村发展的正面与负面影响。
5.关于政策与评价:《人口研究》编辑部组织了专题讨论外来人口问题(该刊1997)。
从整体上看,学术界和社会 对流动人口的态度,已经由比较排斥走向比较宽容。
对外来人口的管理问题,刘世定(1995)对政府行为进行了详细的实证分析。
对与迁移相关的政策评价,主要集中在移民、户籍管理制度与城镇化政策方面。
在开发性移民与环境移民方面,建国后中国进行了大规模的开发移民、环境移民及水库移民。
向边远地区移民的主张一直占主流地位。
如仇为之(1981)文中即提出应继续向西部移民,王勋(1984)更提出具体规模。
但向西北移民的主张受到来自人口地理学界的批评(原华荣1985),其中关于水资源约束的证据是最有说服力的。
有关评价西北组织移民也间接支持了这些批评(陈伯敏等1988)。
80年代后期,有关向西北移民的关注被环境移民所取代(解书森等1988;张善余1995;张志良1995)。
水库移民作为一类重要的组织移民,也一直为有关研究所重视(张思平1983)。
尤其是三峡工程移民更是倍受关注(朱农1995)。
1998年长江中下游流域的特大洪水,对移民安置提出了新的课题。
关于所谓“外来人口”的地位和作用问题:这方面需要在理论和实证研究上取得进一步的突破,如外来人口的法律地位问题。
劳动者的平等劳动权力是受宪法保护的基本权力,而对所谓“外来劳动力”的歧视性政策无疑侵犯了这种平等权力。
“外来劳动力”字面本身就含有浓厚的计划经济色彩,甚至是歧视性的。
我们限制非本地户口劳动力的劳动和就业,其法理依据和理论解释是什么
目前对所谓“外来劳动力”的歧视性待遇既无足够的法律依据,也不符合市场经济基本原则。
其次,我们对劳动力市场的了解十分有限,外来劳动力对本地劳动力供给状况、工资、整体经济运行及新就业机会的创造,影响相当复杂。
目前在歧视性的政策环境中,“外来劳动力”大多只能在城镇艰苦的条件下从事低收入和重体力的职业,其有限工资的一部分被作为补偿由政府收取后返回用于城市职工的补贴①,城市(本地)劳动力则利用其有利的制度性地位“寻租”②。
在这种制度安排中,即使“外来人口”干得再好也无望融入城市社区中。
长期对城市的倾斜和保护政策,限制了农村人口分享经济发展所带来的改善福利的机会。
户口制度作为计划经济的“最后堡垒”,与经济社会发展的不适应性已经十分强烈和明显。
三、中国城市化进程及其研究 相对于人口迁移问题,城市化问题更早受到关注。
这主要是因为在人口科学被打入冷宫时,城市科学仍在艰难地生存,从而为改革开放以来城市科学的迅速发展积累了基础。
但是,对城市化问题的研究与中国的城市化进程一样,仍然历经曲折。
新中国城市化走过的40余年历程,大致可分为五个阶段(魏津1985):1949到1957年是城市化迅速、健康发展的一个时期。
在这一时期,城乡之间和工农业之间的比例关系较为协调,城镇人口由5765万人增加为9949万人,年均增长率达7.1%,大大超过了这一时期总人口的增长速度,使其在总人口中的比重由10.6%上升到15.4%,从而显著缩短了中国同发展中国家乃至世界先进国家之间在城镇化水平上的差距。
在这一阶段中,中国城市增长的主要因素是农村人口的迁入,尽管当时城镇人口的自然增长率平均高达3%,超过农村人口,但在城镇人口增长中只占44%,仍有56%的增长是由迁移取得的。
1958至1960年是城镇化超速发展阶段。
由于经济建设上的急于求成和主观臆断,使中国工业和城镇化在脱离经济发展水平的基础上超高速发展,城镇人口在总人口中所占比重上升到19.7%.1961到1965年,是建国以来的第一次逆城市化阶段。
随着国民经济的大调整,城镇人口被大批精减,前后共动员了约3000万人返回农村。
到1965年底城镇人口已接近于1957年的水平,但随着总人口的增长,城镇人口比重反而降低了。
这种逆城市化是对前一时期超速发展所作的纠正。
1966至1977年,是城乡人口大对流的阶段。
一方面,这一时期由于“文化大革命”的开始,出现了以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和干部下放为特征的逆城市化运动,前后累计约有3000万城市知识青年、职工及其家属、政治上有“问题”的人被强制性地迁往农村。
另一方面,城镇企事业单位又大量从农村招收职工,而且由于管理上的混乱,使得很多农村人口通过各种各样的渠道,变成了城市人口,其总数累计亦达2000余万人。
进出相抵后,城镇人口净迁出约500余万人。
在工业建设方面,出于备战目的的“三线”建设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生产力的宏观布局,但基建投资没有形成城镇对非农产业的吸收能力。
这期间中国城镇人口增长极为缓慢,城市化水平甚至下降。
总的来看,中国城市化水平不仅低于发达国家在同一工业化水平时的城市化水平,也低于目前在同一发展水平上的发展中国家。
也就是说,与一般城市化水平相比,中国表现为“城市化不足”。
中国城市化进程的剧烈波动,与我们在城市化上认识的波动密切相关。
关于城市化在现代化过程中的作用这一问题,历来存在两种对立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城市化是现代化的一种重要表现形式,而相反的观点则认为城市化是发展带来的“病症”。
长期以来,反城市化思想在中国有着深远的影响,但中国的反城市化思想同西方又有不同的地方,其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辜胜阻,1991): 第一,消灭“三大差别”的思想。
这一思想寄消灭城乡、工农和脑体劳动之间的差别的希望于抑制城市发展、实现所谓城乡一体化上,形成反城市化的主要依据。
第二,自然经济思想。
由于对物质资料生产的狭隘理解,城市第三产业的职能被大大弱化,城市化无法促进。
第三,城市化阶级性的思想。
有观点认为“工业化导致城市化是资本主义社会的特有规律”,社会主义国家实现工业化不必走资本主义社会发展的老路,中国应进行没有城市化的工业化。
为什么穆斯林憎恨犹太人
因为耶路撒冷问题,耶路撒冷旧城是一座宗教圣城,是犹太教、伊斯兰教和基督教世界三大宗教发源地,三教都把耶路撒冷视为自己的圣地。
宗教和传统、历史和神学以及神圣的处所和祈祷的房屋,使耶路撒冷成为备受犹太教徒、基督教徒和穆斯林崇敬的神圣城市。
犹太人历史上倍遭迫害。
圣经时代 犹太人历史始于公元前第二个一千年的头五百年,始祖是亚伯拉罕、其子以撒和其孙雅各。
一场遍及全国的饥荒迫使雅各和他的儿子们,即以色列十二个部落的祖先移居埃及,在那里他们的后代沦为奴隶。
几个世纪之后,摩西率众人出埃及,摆脱奴役,奔向自由,最终返回以色列故土。
他们在西奈沙漠上流浪了40年,在那里形成了一个民族,并接受了包括十诫在内的摩西律法,他们的始祖们所创立的一神教从此初具规模。
以色列各部落在约书亚的指挥下,征服了以色列故土,并定居下来,但它们往往只是在受到外来威胁时,才在被称为“士师”的领袖的统领下联合起来。
公元前1028年,扫罗建立了君主国;他的继承者大卫于公元前1000年统一了各部落并建都于耶路撒冷。
大卫的儿子所罗门把王国发展成为繁荣的商业强国并在耶路撒冷兴建了以色列一神教圣殿。
考古发掘证实,在所罗门统治时期,曾在一些设防城镇,如夏琐、美吉多和基色设立了重要的城市贸易中心。
所罗门去逝后,国家分裂成两个王国:一个是以色列王国,首都设在撒马利亚;一个是犹太王国,首都设在耶路撒冷。
两个王国并存两个世纪之久,由犹太诸王统治,并由先知告诫人们主持社会正义和遵守律法。
公元前722年,以色列王国遭亚述人侵占,它的人民被迫流亡(史称“失掉的十个部落”)。
公元前586年,犹太王国被巴比伦人征服,入侵者捣毁了耶路撒冷的圣殿,并将大部分犹太人放逐到巴比伦。
犹太人自治时期(公元前538—60年) 公元前539年,巴比伦帝国被波斯人征服,之后,许多犹太人返回犹大(以色列故土),并在耶路撒冷重建圣殿,犹太人在故土上的生活方式也得以恢复。
此后四个世纪,犹太人在波斯人和古希腊人的统治下,享有很大程度的自治权。
由于叙利亚塞琉孤王朝强制实行一系列措施,禁止犹太人的宗教信仰,导致爆发了公元前168年由马加比家族(哈斯蒙尼人)领导的起义,随后建立了由哈斯蒙尼王朝犹太诸王统治、历时约80年的独立犹太王国。
异族统治(公元前60年一公元1948年) 从公元前60年起,国家因内乱而削弱,日益为罗马所控制。
为了摆脱罗马统治,犹太人发动了一次又一次的起义,其中最大的一次爆发于公元66年。
经过4年的战斗,罗马人于公元70年征服了犹地亚(犹大),焚毁丁第二圣殿,并将国内的众多犹太人放逐。
犹太人对罗马进行的最后一次反抗是千余人固守在马撒达山顶城堡中。
这次反抗于公元73年以守卫者集体自杀而告终。
它成为犹太人在自己的土地上争取自由的象征。
在罗马(公元70-313年)和拜占庭(公元313-636年)的统治下,犹太人社会在故土上继续保持和发展自己的法律、教育及文化制度。
公元2世纪,涉及生活方方面面的犹太律法被编集成口传律法《密西拿经》,后于公元3-5世纪,又扩编成《塔木德经》。
这些律法有些后来根据情况而变化作了修改,至今仍为恪守教规的犹太人所遵守。
犹太人重获国家主权的另一次尝试是公元132年的巴尔·科赫巴起义,其结果是在犹地亚建立了一个独立的犹太飞地,以耶路撒冷为都城。
但是,三年之后,罗马人打败了了巴尔·科赫巴,并且为了断绝犹太人与故土的联系,把耶路撒冷改名为埃利亚卡皮托利纳,把国家更名为巴勒斯梯那。
从公元7世纪始,国家先后被阿拉伯人(613—1091)、塞尔柱克人(1091—1099)、十字军(1099—1291)、马穆鲁克人(1291-1516)、奥斯曼帝国的土耳其人(1517一1917)和英国人(1918—1948)所统治。
不同时期的统治者任意变动疆界,更改国名。
各征服者所建造的王宫殿宇是他们统治这片故土的历史见证。
尽管千百年来的异族统治使犹太人越来越少,但在这片故土上犹太人一直保持着他们的存在,而且随着散居各国的犹太人返回故乡,犹太人口也不断增加。
到了19世纪中叶,稀少的犹太人口出现了猛增的势头。
犹太复国主义 多少世纪以来,盼望有朝一日能返回锡安(锡安,传统上是耶路撒冷和以色列故土的同义词),一直是散居世界各地的犹太人的生活支柱。
到了19世纪末,由于东欧的犹太人不断遭到压迫和迫害,而西欧的犹太人对既未结束种族歧视也未使犹太人与所在国家的社会融为一体的那种形式上的解放所抱幻想日益破灭,犹太复国主义作为一种民族解放运动而出现。
1897年,西奥多·赫茨尔在瑞士的巴塞尔召开了第一届犹太复国主义大会。
在会上,犹太复国主义运动成为一个正式的政治组织,它号召犹太人返回以色列故土,在祖先的家园复兴犹太民族生活。
在犹太复国主义思想的感召下,成千上万的犹太人开始返回故土,当时这片故土是奥斯曼帝国的一部分,人烟稀少,为世人所忽视。
早期的开拓者在这里排干沼泽,开垦荒地,在秃山上植树造林,兴办工业,建设城市和乡村。
他们建立了社区机构和服务设施,并使长期以来仅用于礼拜仪式和文学的希伯来语在日常生活中恢复使用。
一块土地,两个民族 国际联盟基于承认“犹太人与巴勒斯坦(以色列故土)有着历史的联系”和“在那个国家重建犹太民族家园”的考虑,于1922年委托英国统治这片故土,并特别责成英国“为这个国家创造各种确保建立犹太民族家园的政治、行政和经济环境。
” 同年,英国在这块托管地境内四分之三的土地上建立了阿拉伯外约旦酋长国(即今日的哈希姆约旦王国),只把约旦河以西的地方留作发展犹太民族家园之用。
阿拉伯极端领导人就连在这样小的区域建立犹太民族家园也要反对,他们煽动袭击犹太社区,甚至打击主张阿拉伯一犹太人共处的阿拉伯人。
英国对犹太移民和定居的限制并没有使阿拉伯好战分子善罢甘休,暴力事件屡屡发生,持续不断,直到二次大战爆发为止。
二战期间,纳粹杀害了约600万欧洲犹太人,其中包括150万儿童。
战后,尽管迫切需要为在纳粹大屠杀中幸免于难的犹太人寻找避难所,但英国并未取消犹太移民的限额。
为了邮票说明:安娜·富兰克及家人在这所房子里躲避纳粹迫害达两年之久对付英国限制移民的政策,故土上的犹太社团与世界各地犹太人一起,动员一切人力物力,组织了一场“非法”移民运动先后把85,000难民从欧洲转送到故土上。
阿拉伯人反对犹太人在故土上定居,犹太人则坚持要求解除对犹太移民的限制,英国在无法调解的情况下,遂将问题移交给联合国。
联合国大会于1947年11月29日表决在约旦河以西地区建立两个国家:一个犹太国和一个阿拉伯国。
犹太人接受丁这个分治计划而阿拉伯人则予以拒绝。
以色列人回归的祥细历史
金融海啸正打击世界全球的经济市场,因著这次的金融风暴,成千上万在过去几年来一直生活在国外的以色列人,都重返自己的祖国以色列。
根据以色列移民吸纳部的估计,於2009 年底以前,将会有大概15,000 以色列人回归到以色列这个犹太国家。
以色列移民吸纳部从2007年8月开始,为著鼓励居住在国外的以色列人重归祖国,推出了一个移民回归的配套作为庆祝以色列国建国60周年的其中一个项目,为愿意回归的以色列人提供达一亿舍客勒(约2400万美元)的回归补贴。
在纽约为有意回归的以色列人提供协助的机构ˉ 纽约的以色列之家ˉ其联络员纳费(Tali Naveh)说∶「过去几个星期的情况可以说是挺疯狂的,电话几乎响过不停,这不单是在我们这里(纽约)发生,在我们北美的全十个以色列之家也是这样,这里的人们的美国梦都破灭了。
」单是在8月到10月的中旬之间,已经有二千个以色列人重归以色列国,比去年同期多了50%。
根据以色列移民吸纳部的数字显示, 64%的回归者来自美国, 24%来自欧洲, 另外12%来自其他的国家如巴哈马、日本、香港、芬兰、和在加勒比地区的国家。
以色列移民吸纳部打算在11月跟以色列税收管理局合作,展开第二次鼓励以色列人回归祖国的运动,希望说服仍然拿不定主意回归的以色列人。
移民吸纳部甚至呼吁在世界各国拥有分行的色列银行参与推广这次运动,并协助回归者把资产迅速地转汇到以色列。
以色列国家回归法1,移居权凡犹太人均有移居以色列之权利。
2,移居签证(a)犹太人往以色列移民按移民签证办理。
(b)移民签证发给一切表示愿意来以色列定居的犹太人,但内政部长确定的下列情况除外: 1)申请者从事反犹太人民的活动;或 2)能危及公共卫生或国家安全;或 3)过去犯过危害公共安宁的罪行。
3,移民证(a)凡在以色列并在来以色列后表示愿在以色列定居的犹太人,他在以色列期间,将可获得移民证。
(b)上述第2条(b)项所规定的限制性条款,亦适用于移民证的发给,除非申请者被认为在到以色列后得了一种病对公共卫生构成危险。
4、居民与儿童 凡在本法令生效前移居(以色列)的犹太人,与本法令生效前或生效后在以色列出生的一切犹太人一样,将按照本法令被当作移民对待。
4a、近亲的权利 (a)本法令所规定的犹太人的权利,五七一二年(公无一九五二年)的国藉法所规定的移民的权利,与任何法令所规定的移民的权利一样,亦给与犹太人的儿子和孙子,给与他的配偶,给与犹太入的儿子或孙子的配偶;但原为犹太人而自愿皈依另一宗教者除外。
(b) (a)项所列举的权利据以得到确认之犹太人,不论活着与否,也不论他本人移居以色列与否,均不影响这些权利的给与。
(c)本法令或任何其他法令为一个犹太人或一个移民所规定的限制性条款和条件,亦适用于要求得到(a)项权利的人。
4b、说明(五七三O年,即公元一九七0年的修正案) 为了本法令的需要,母亲是犹太人或已经皈依(犹太教)而不属于另一宗教的人,则被认为是犹太人。
5、实施令(五七一四年,即公元一九五四年和五七三O年,即公元一九七0年的修正案) 内政部长被责成负责本法令的实施。
他有权发布关于实施本法令之命令以及发给十八岁以下未成年人以移民签证和移民证。
为执行第4a条和第4b条而发布的命令,须由议会宪法、法令和法律委员会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