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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保听证会会议主持词

时间:2017-02-09 05:51

听证会主持词

你可以参照下面的听证会主持词,适当修改即可 听证会主持词 各位听证代表:你们好

为确保低保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接受辖区群众的监督,增加低保工作透明度,让真正困难的群众享受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为此,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低保听证会。

下面,我将这次听证会代表人员构成情况向大家作个介绍:听证会代表共十一人。

其中,张家山社区主任罗会芳、副主任王荷花、民政专干方园娇,社区综治专干涂小兰,社区卫生专干肖艳芳,管段民警徐光灿、社区委员杨木龙、申报人熊皓葵所在楼栋长黄开勇、邻居罗敏,申报人胡燕所在楼栋长胡根水,邻居吴凤娇。

这次听证会的监票员建议由社区居委会副主任王荷花同志担任,大家看有没有意见,如有意见,请发表;如没有意见,就鼓掌通过; 会议指定计票员由社区专干方园娇同志担任; 记录员由社区委员杨木龙同志担任。

下面我张家山社区这个月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情况向大家作个介绍。

本月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新户有2 户。

一、下面请申请人熊皓葵、胡燕陈述申请理由二、有无听证代表现场对申请人提问的,如无,请申请人暂时退场三、下面请民政专干方园娇同志向听证会介绍调查情况并当场播放上户核查摄像。

四、刚才申请人陈述了申请理由,方园娇介绍了调查情况,下面请各位代表进行发言。

五、各位代表是否还有不同的意见,如没有,就请计票员在监票员的监督下,向各位听证代表分发表决票。

各位代表还有没有未领到表决票的

如有,请举手。

现在各位代表开始填写表决票,请在相应的意见栏内打勾,有其它建议的请写在建议栏内。

请申请人入场听证会采取无记名投票表决,经听证代表人数2\\\/3以上投票同意的申请户,张榜公示后,上报街道审核。

六、下面请各位听证代表依次投票七、请监票员、计票员开箱验票八、主持人宣布结果本次听证会应到代表 人,实到代表 人,发出表决票 张,收回表决票 张,收回的票数等于(少于)发出票数,表决有效。

其中同意的 票、不同意的 票、弃权的有 票。

同意票数超过到会代表人数的2\\\/3,听证结果将张榜公示后,上报街道审核。

本次听证会的程序全部进行完毕。

经过大家的努力,这次听证会开得很成功。

我代表张家山社区党支部、居委会,对到会的听证代表表示衷心的感谢

开听证会中的主持人需要什么条件

这次会议是县委县政府决定召开的重要会议。

刚才张国同志就民政专项资金存在的问题进行了通报,希望各位要高度重视,认真抓好落实。

新一届党中央、国务院领导高度重视社会救助工作,多次召开会议专题研究社会救助工作。

今年2月国务院颁布了《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并从5月1日起施行。

这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社会救助工作的高度重视。

今年省政府也把社会救助工作列为考核工作重点目标。

而社会救助工作的核心就是城乡低保工作。

目前,全县上下正在开展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活动已进入征求意见阶段,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群众代表对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问题反映比较强烈。

党的群众路线教育活动领导小组将其列为“10项便民实事”之一,要求全面进行核查整改。

县委、县政府领导更是高度关注,多次听取民政部门对此项工作的汇报,并对下一步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今天把大家召集上来开这个会议,主要内容就是安排部署这次城乡低保对象核查工作,这项工作涉及人多、面广、事杂,希望在座的各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抓好落实。

下面,我讲三点意见: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近年来,在县、乡(镇)党委、政府和村两委班子的共同努力下,通过严格程序、完善政策、开通绿色通道、实施阳光听证、开展普查核查、实行备案登记等多项措施,我县城乡低保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

城镇低保标准从2015年140元每月提高至现在的404元,月人均补差由90元提高至252元每月,城镇低保对象由2015年817户1486人增加至现的3139户4874人;农村低保从2015年668元每年提高至现在的2430元,月人均补差由10元提高至115元每月,农村低保对象由2015年的1031户1799人增加至现在的18261户24006人。

资金发放由过去的乡镇手工按季发放到现在银行化按月发放,基本做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

但是我们也要清醒的看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有的乡镇村工作人员责任心不强,工作程序不规范。

有些乡镇保障对象入户核查、民-主评议、张榜公示走过场,操作程序不严谨,甚至在对象确定上,存在暗箱操作、吃拿卡要、优亲厚友等违规违纪行为。

二是由于宣传不够深入、不细致、不到位,部分群众对低保政策不了解、不掌握,经常发生上访现象。

三是动态管理不到位,存在“死人领低保”“开小车住别墅”的“富人”吃低保现象,而符合条件的困群众却未能及时被纳入保障范围。

这些现象的存在,严重制约了工作的顺利开展,影响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各乡镇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切实提高认识,正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把此项工作作为开展群众路线教育的一项政治任务,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切实增强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确保圆满完成这项工作任务。

二、明确重点,落实责任(一)核查重点。

一是2015年以前年度纳入低保的要重点清查。

2015年和2015初,我县为争取上级资金支持,将全县低保对象特别是农村低保对象进行了大幅度扩面。

其中农村低保对象由当时2361人扩大到24947人,扩大范围达到10倍之多。

当时为了能在短时间上报,县乡村三级仅用了半个月时间就组全了档案上报省厅,致使当时所有乡镇根本就没有按程序进行,使一部分不符合条件人员混进低保行列。

近年来,虽然各乡镇也多次进行了低保普查,特别是最近几年,我们严格低保程序,对申请家庭在病、残等方面进行明确规定,所有申请家庭必须进行听证等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错保现象发生。

但因部分村委会成员、村民代表不愿惹人,还有部分人仍然未清出低保行列。

致使后期因病、因灾返贫人员与这些人进行攀比,上访情况不断发生。

二是对有争议的村“归零”重评。

按照县里王书记的指示,我们原计划是将全县所有乡镇低保对象都重新归零,但是考虑到信访稳定(年底将开展第十届村委会换届选举)、考虑到低保户利益、考虑到乡镇工作任务等多种原因,决定将乡镇掌握的群众反映强烈的村,驻村干部、蹲点服务干部认为低保不合理的村、群众信访较多的村“归零”重评。

按照低保对象“动态管理”的原则,归零重评是政策允许的,目前省厅也在推荐这种方法。

我县五道河乡、满杖子乡、仓子乡和刘杖子子乡个别村在去年就开展了此项工作,实践证明效果很好,而且目前非常稳定。

重评过程中一定要严格程序、召开民-主评议会,张榜公示无议后再确定上报。

三是重点清理财政拨款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享受低保问题。

低保存在的问题归结起来就7个字,“错保、漏保、人情保”,此举专门针对人情保问题。

有的村民代表之所以不负责任,是因为有在县乡吃“皇粮”人员打招呼,也为了今后村里或个人办事时方便,更有甚者,有些本人不知情,但村里为“打进步”直接将其父母纳入低保,这就出现总理说的“部长父亲吃低保现象”。

在我县,不排除“局长父母、乡长父母吃低保现象”。

这部分人严重影响低保的公正、公平。

也就是上访群众所说的家里“有人”的就纳入低保。

我们认为,我县农村低保为年人均纯收入2430元每年,城镇低保404元每月,作为一名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其一年工资足可以养家。

目前全县正在开展刹“四风”问题,第十届村委会换届选举又即将开始,老百姓告干部特别是乡村干部时,低保问题几乎是上访必有的。

县纪委在查案中也涉及到多起这样的案件。

所以这项措施也是保护我们的干部。

石灰窑乡在2015年左右就曾经出过此举,刚开展时非常艰难,是乡长、书记一一给在外工作的子女打电话赢得家人理解。

上谷乡娘娘庙村开始时低保非常乱,后来是乡里主要领导驻村,将在外工作的家属全部取消,取得百姓信任,使村里低保工作较好落实下来,目前,该村非常稳定。

现在我们有了政府文件,今天又将乡镇主要领导请来,下一步开展此项工作可能比原来阻力要少,但前提是党委、政府主要领导要重视,要全力参与并支持。

当然,家属是重病重残或家中发生重大灾害的,经履行程序公示无异,生活确实困难可依法依规纳入低保。

四是村民代表会把关不严出现错保漏保问题。

按政策规定,申请农村低保须经村民代表评议公示无异议签署意见后上报,这是最关键的也是最基础的环节。

然而,受家族观念、个人素质等多方面的影响,村民代表或村委会干部往往站在符合自身利益的角度行使权力,那些符合自己利益的人员往往能够通过评议,反之则无法通过,进而造成那些符合条件但村级无法通过的人上访讨说法。

同时,也使得一些本身不符合条件的人员通过村民代表评议的“合法”途径进入低保范围,形成不公正现象。

五是要彻查低保经办人员搭车收费问题。

这是绝对不允许的,要发现一起将查处一起,而且要从严查处。

办理低保过程中可能因照片、复印证件等产生费用,但绝不能向保障对象收取费用,低保户原本就因难,这样一来不仅雪上加霜,而且影响恶劣,一经媒体炒作,后果不堪设想,还有向低保对象索要财物现象,在此要郑重告戒低保工作人员,不要存在侥幸心理,一旦被低保对象举报并查证属实,很可能就要被处理或追究刑事责任,到时后悔已晚。

六是要彻查私营企业老板以及富裕的个体工商户吃低保现象,严禁“开小车、住豪宅”吃低保现象发生。

(二)加大宣传。

低保工作原本是惠民生、得民心的工作,为什么老百姓不领情,上访现象时有发生

我们认为,宣传不到位,信息不通畅、过程不透明是根源。

低保工作事关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和社会和-谐稳定,所以今后要强力推进“阳光低保”工作,坚持走群众路线,相信群众,发动群众,依靠群众。

要在村委会显著地方张贴低保政策、被保障人员、保障金额等信息,让广大村民知道什么条件可以办、如何办、办后待遇、资金如何领取等,把切实符合条件的家庭纳入到保障范围,把不符合条件的家庭清除出列。

使低保政策家喻户晓,真正把低保工作置于群众的监督之下。

重点解决好个别干部、群众对低保政策认识上存在的“只要下岗或失地就可以享受低保待遇;只要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父母失去劳动能力就可以享受低保待遇;只要靠关系就可以享受低保待遇;只要年龄大了就可以享受低保待遇”的“四个误区”。

三.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核查、清理、整顿规范城乡低保对象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量大,情况复杂,社会关注度高。

乡镇及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切实担负起责任,及时听取汇报,经常过问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分管领导要亲自参与,随时掌握工作进展,加强指导,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要积极提出解决的办法。

各乡镇、村要建立举报箱,受理群众的举报。

要充分发挥群众民-主监督和社会舆-论监督的作用,鼓励群众监督检举。

为了保证入户调查质量,这次城乡低保核查清理整顿工作坚持实行“谁入户、谁调查、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制,把责任落实到具体人,乡镇村相关负责人分级负责,不论是新增户,还是续保户,一律责任到人,负责到底。

对违背政策规定、搞人情低保、关系低保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执行政策不力、隐瞒真情不报、问题严重的,要视情况追究领导和承办人的责任。

另外,对明显符合低保五保条件的,乡镇要积极协调,确保及时纳入保障范围,严禁出现明显符合低保条件,但乡村无正当理由又迟迟不予落实现象发生。

绝不允许因低保问题而发生影响恶劣的事件。

对村、乡一时无法处理的,要及时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以便果断采取措施,防止事态扩大。

同志们,核查清理城乡低保工作事关党和政府形象,大家要克服困难,敢于碰硬,善始善终地做好核查工作,努力为县委、政府交上一份满意的答卷。

什么是听证会

一般人可参加吗

关于听证会的含义听证会是一个新生事物,因此有必要明确它的含义。

听证会有几层意思,第一,立法听证是由谁来听

示范稿规定是由立法机关的主体来听证,不是工作人员来听证。

第二,听证会听什么

既包括对与立法有关的客观事实的描述和反映,又包括听证陈述人从自身出发提出的包含个人价值取向的主观意见;第三,听证会与其他听取意见的方式,如座谈会、论证会相比,最大的区别在于公开性,听证陈述人是从报名的公众中产生的,而不是由会议的举办者在小范围内邀请的,会议的举行也是公开的,允许公众旁听,允许记者采访和报道;第三,强调听证会的作用,听证会中获取的信息和公众意见,应当作为立法的重要依据。

对听证会中公众反映强烈的、重要的意见,法案没有采纳的应当作出说明。

(二)听证机构和听证参加人1、听证机构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听证机构是统一审议的专门委员会、其他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的工作机构。

没有规定常委会作为听证机构。

美国的立法听证多在委员会或小组委员会中举行。

日本规定了在院会和委员会举行听证会。

许多地方的听证规则规定了常委会作为听证机构。

我们认为常委会可以就审议中争议较大、需要进一步听取意见的事项举行听证会。

听证人可以由常委会组成人员若干人担任,不必由所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担任。

常委会还可以指定专门委员会或工作机构举行听证会。

为节省立法资源,示范稿规定听证机构可以由若干机构联合组成。

2、听证参加人目前各地对听证参加人的称谓不统一,示范稿进行了规范。

听证参加人包括听证人和听证陈述人,除此以外的其他人,如为会议的进行做有关的服务工作的人员不是听证参加人,不享有听证参加人的权利和义务。

听取意见的人称为听证人。

其中主持听证会的听证人为听证主持人。

在国外,听证主持人一般为委员会的主席。

根据我们国家的实际情况,我们规定了担任听证主持人的人选。

被听取意见的人称为听证陈述人。

使用“陈述人”,意在强调其任务主要是陈述、发表意见。

对听证陈述人,许多地方规定不一致。

国外称为证人。

为避免使用“证人”的称谓不易为我国公众接受的情况(如刑事诉讼中找证人难),示范稿规定为听证陈述人。

3、关于听证的范围立法法没有规定听证的范围。

考虑到目前听证活动开展的现状,示范稿对听证的范围作出规定。

听证的范围,示范稿区分两种情况作出规定:即应当举行听证会和可以举行听证会的情况。

对于法律法规案内容涉及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事项(如征收利息税,关于婚姻法的修改,几乎是所有公民关注的问题)或者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益有较重大影响(如房屋拆迁方面的法规,可能不是对多数个人或组织有影响,但对于某个群体有较重大影响),都应当举行听证会。

可以举行听证会的情况,是指在这些情况下,可能需要举行听证会,也有可能通过座谈会、专家论证会的方式征求意见更合理(示范稿第五条)。

如合同法中争议比较大的问题,可能召开由法学家参加的专家论证会更合适。

4、关于听证的原则示范稿规定了进行听证活动应当遵循的几个原则。

这实际上是对听证参加人(主要是听证机构)的要求。

一是不重复听证原则,二是公开原则,三是公正原则,四是客观原则,如实提供情况和如实报道原则。

这是对听证陈述人和媒体的要求。

二、关于听证准备听证准备是开好听证好的最重要的环节,是示范稿中条文最多的一章。

1、关于作出举行听证会的决定关于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机构举行听证会是否要报委员长会议或主任会议批准,是示范稿起草过程中曾考虑的一个问题,现在示范稿没有规定,是否可行,请大家考虑。

日本规定需由议长批准。

美国的情况需要请教这里的专家。

2、关于听证公告关于听证公告的内容,示范稿除规定了时间、地点、目的等等外,强调了应对听证事项和与了之有关的必要的背景资料介绍,且介绍所包含的信息应当足以使公众判断听证事项是否会对其产生影响。

也就是说对听证事项的介绍应当较为详细。

否则公众不知道听证事项的问题所在,不知道是否会对自己产生影响,就不会去关心,不会参加听证人,那么听证会就无法收集到公众的真实意见。

关于听证公告的发布方式,示范稿规定的用意就是尽可能让最多的人知道或让尽可能多的相关人知道听证会召开的有关情况。

3、关于听证陈述人的确定示范稿规定了确定的原则,即公正、合理、平等的原则。

同时具体规定了在四种确定的方法。

一是听证陈述人的报名人数不足听证会公告所列人数,听证机构认为可以举行听证会的,所有符合条件的报名人均应列为听证陈述人。

二是按照报名时间的先后顺序确定听证陈述人。

三是对于一些人可以有优先权,主要是某一群体推选出的代表。

四是听证机构的工作人员经约见认为该人持有重要意见、确有必要参加听证会的听证陈述候选人或利害关系人。

4、关于听证义务示范稿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主要是针对因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因其担负的职责而了解某些情况,听证机构要求其向立法机关提供信息,而拒绝提供信息的。

需要注意的是,对这类陈述人不应具有特权,不仅应当要求其提供书面材料,还应当要求其出席听证会,以接受听证人和其他听证陈述人的质证。

5、关于听证陈述人保密和费用这一规定是对听证机构规定的责任。

一是保密的责任。

听证陈述人简历中的个人情况,有一些可能涉及其个人隐私,未经本人同意,听证机构不得公开,这是在现代社会公民个人的权利。

二是听证陈述人生活确有困难的,听证机构可以为其提供因出席听证会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听证机构不需对所有的听证陈述人支付因听证所支出的费用,因为出席听证会为立法机关提供信息,既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的义务。

但对于一些生活特别困难的人,如城市中处于最低生活线下的居民、生活困难的残疾人、边远山区的农牧民等,可以给以为其支付合理的费用。

6、旁听旁听人员的确定,应参照人民法院旁听的办法,按到会场的先后顺序确定。

此外,听证机构应当保证媒体参加听证会,并进行报道。

三、关于听证会的举行1、关于听证陈述人发言的顺序听证会举行的目的,听证人通过听取听证陈述人提供信息和发表的意见和看法,对听证事项有比较全面的了解。

为达到这一目的,示范稿规定了听证陈述人发言的顺序。

一是听证陈述人对听证事项有不同意见的,先由提出法律法规案及其支持方的陈述人发言,然后由反方或持有其他意见的听证陈述人依次发言。

二是持有相同意见的听证陈述人按照一定的顺序发言。

如果同一意见的陈述人数量较多,主持人可以要求各方推选代表发言,或者提交书面陈述材料。

示范稿强调各种不同意见的陈述人都应有平等的发言机会。

2、听证辩论“真理愈辩愈明”,本着这一精神,示范稿规定了听证辩论的程序。

各方听证陈述人发言并回答听证人所提问题后,经主持人同意,一方陈述人可以再次发言反驳对方陈述人的观点。

陈述人之间还可以互相提问。

3、关于听证记录关于听证记录,是对听证会进程所作的原始的、未经归纳、整理的记录。

听证记录作为立法程序中的相关材料,应存档保存。

鉴于听证会是公开举行的,因此,听证记录也应可以在政府刊物上公布,供公众、学者查阅、研究之用。

4、关于听证会上的言论保护示范稿第三十六条规定,听证人和陈述人在听证会上的言论受宪法保护,不应受到任何追究。

这一规定是为保障听证人和陈述人,尤其是陈述人可以充分反映情况。

陈述人由于客观条件或自身认识能力所限,可能对某些问题的理解不够全面或有偏差。

只要不是故意隐瞒、歪曲事实真相,便不应受到追究。

四、关于听证报告1、关于听证报告的内容示范稿第三十八条规定了听证报告的内容。

示范稿强调,听证报告应当将听证陈述人提的主要事实、观点意见及其依据作出充分的、客观的报告。

(我认为第一章中的客观原则应当是对听证报告的要求。

对陈述人和媒体的要求应当是真实,且这种真实只能限于信息来源或渠道的真实,而不可能是客观真实,因为什么是客观真实在某种情况下在一段时间内是不可知的。

新闻报道的客观性,也只能是媒体的自律性要求,有的媒体的生存目的就是要为某一方摇旗呐喊。

因此,客观原则不应当是听证的基本原则。

)2、关于听证报告的公开听证报告应当公开,这也是对听证机构的一种监督。

听证报告是立法过程中的重要资料,公布后可供公民查阅或学者研究之用。

3、关于听证报告的作用示范稿最后对听证报告的作用作出规定。

对听证会中公众反映强烈的、重要的意见,法案没有采纳的应当作出说明。

这一规定是立法民主化的体现。

参加听证会的人主要来自哪些方面

月25日下午,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全体会议,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草案)》等法案,国务委员兼国务院秘书长马凯列席会议。

中新社发 任晨鸣 摄 中新社北京二月二十五日电 (记者 孙宇挺 周兆军)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二十五日下午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主持会议。

这次常委会会议的一项重要任务是为即将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做准备。

为此,会议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稿、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议程草案、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列席人员名单草案。

同时,会议继续审议食品安全法草案、刑法修正案(七)草案、保险法修订草案。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锡荣向今天的全体会议作了关于食品安全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汇报了草案关于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加强保健食品监管、强化食品安全全程监管、加强食品广告管理、减轻食品生产经营着负担、明确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等方面的修改情况。

法律委员会认为,目前草案已比较成熟,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适时、孙安民分别作的关于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关于保险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法律委员会认为,这两部法律草案已经比较成熟,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会议审议了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批准中国和秘鲁关于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条约、中国和墨西哥引渡条约、中国和日本领事协定的议案。

受国务院委托,外交部部长杨洁篪就上述议案作了说明。

会议还听取了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黄镇东作的关于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的报告,审议了有关任免案等。

(完) 我想 你应该不会给我分的 因为我们都是从别的地方摘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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