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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主持词

时间:2018-07-15 08:37

求问民事诉讼法与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关系如何

三大诉讼法是指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

通俗地讲,刑事诉讼是官告民,民事诉讼是民告民,行政诉讼民告官。

一概念:刑事诉讼法是关于办理刑事案件程序的法律。

具体包括侦查机关立案、侦查、采取扣留、逮捕等强制措施,移送审查起诉、审查起诉、审判、宣判、执行等程序。

刑事诉讼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解决被追诉者刑事责任问题的活动。

民事诉讼法是关于调整民事诉讼活动,确定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

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审理和解决民事纠纷案件和其他案件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法律关系的总和。

行政诉讼法是关于调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请求司法保护,人民法院通过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从而解决特定范围内行政争议的程序法律。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制度授权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活动。

二、三大诉讼法的共同点(一)三大诉讼活动都是由人民法院主持,刑事审判权、民事审判权、行政审判权都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

(二)目的相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惩处违法或犯罪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司法活动。

(三)许多基度是共有的,包括法院依法独立行使行政审判权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原则(公开审判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一律公开进行。

但是,有关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不公开审理。

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宣判时必须公开),两审终审制原则,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辩论原则,人民检察院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四)证据的主要表现形式相同,如书证,物证,视听资料,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都需负举证责任。

三、三大诉讼法的区别 (一)案件性质不同,行政诉讼解决的是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行政争议;民事诉讼解决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争议;刑事诉讼解决的是被告人的犯罪和刑罚问题。

(二)提起诉讼的主体不同,行政诉讼由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提起,行政主体没有起诉权和反诉权;民事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有权提起,并互有反诉权;刑事诉讼自诉案件由受害人提起,公诉案件由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提起。

(三)起诉的先行条件不同,行政诉讼要求存在某个行政行为为现行条件;民事诉讼不需要现行条件;刑事诉讼要求被告涉嫌犯罪为前提。

(四)举证责任不同,行政诉讼就具体行为是否合法由被告负举证责任,“行政争议的被告应对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负举证责任,所举证据不能证明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要承担败诉后果”,行政赔偿诉讼由原告负举证责任;民事诉讼则“谁主张,谁举证”,“民事争议当事人对自己的民事权益主张负举证责任,不能证明自己主张成立的,承担相应的败诉责任”;刑事诉讼就犯罪构成由检察机关或自诉人负举证责任。

(五)是否使用调解不同,行政诉讼除行政赔偿诉讼以外不适用调解,法院在诉讼中不得调解当事人双方争议,也不得以调解结案;民事诉讼中调解是一项基本原则,法院既可以调解的方式进行审理,也可以调解的方式结案,有一些民事案件必须经过调解这一程序;刑事诉讼中的调解主要针对自诉案件及附带民事诉讼就定罪量刑问题不适用。

(六)适用法律依据不同,行政诉讼以行政实体法、行政程序法和行政诉讼法为依据;民事诉讼以民法通则等民事实体法、民事诉讼法为依据;刑事诉讼以宪法、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解释为依据。

(七)审理对象及判决不同,行政诉讼主要是法律审,法院审理的重点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有权作出维持、撤销判决、强制履行和有限的变更判决,但通常不对当事人在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直接作出判决;民事诉讼既是事实审,又是法律审,法院有权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出确认判决、给付判决和变更判决,可以直接决定当事人的民事权利义务;刑事诉讼既是事实审,又是法律审,针对刑事责任的有无分为有罪判决、无罪判决及免除刑事责任判决。

(八)判决的执行措施不同,行政诉讼中法律对原告、被告规定不同的执行措施,且被告行政机关依法享有对部分判决执行强制执行手段;民事诉讼中,判决、裁定的强制执行,全部由法院进行,而且强制执行措施普遍适用于原告、被告;刑事诉讼中,“执行主体分散,执行措施多样,执行的变更较有特色。

到底什么是诉讼

诉讼的明确概念是什么

诉讼,俗称打官司,是指司法机关和案件的当事人,在其他诉讼参与人的配合下,为处理案件所进行的全部活动。

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有三个基本阶段,即起诉、审判、执行。

刑事诉讼还包括侦查。

在诉讼过程中,司法机关处于主导地位,当事人则基于诉讼法所确定的权利和义务,在司法机关的主持下进行活动。

诉讼是一种法定的司法程序,是在有关国家司法机关的主持或主要作用下,由有关诉讼参加人或参与人参加,依照法定程序,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或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一种活动。

诉讼具有国家性、法律性、程序性、强制性等特征。

诉讼必须有有关国家司法机关的主持或主要作用,否则便不为诉讼。

在我国,诉讼分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三大类。

刑事诉讼就是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的主持或主要作用下,由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被害人以及辩护人、证人、鉴定人等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参加,依照法定的程序,采用法定的方法和手段,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一种活动。

刑事诉讼是一种国家行为,具有很强的法律性、程序性和强制性。

除公安、检察、法院和法律确认的国家机关之外,任何其他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都不得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

任何人非经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审判都不得被认为有罪,任何人非经检察机关批准或决定或由法院决定都不得被逮捕。

刑事诉讼的结果是产生犯罪人,犯罪就要受到国家最严厉的制裁——处以刑罚。

因此,刑事诉讼是非常严肃的一种国家活动,关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个人切身的重大利益。

所以,除去法定的公、检、法机关,任何其他机关、组织或个人都不能主导或主持刑事诉讼,并且这些机关在进行刑事诉讼时必须慎之又慎,严格依法办事,否则就会对造成当事人损害的行为给予刑事赔偿甚至负刑事责任。

民事诉讼就是在法院的主持下,由原告和被告以及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等诉讼参加人参加,依照法定程序,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经济等权益争议和纠纷的一种活动。

民事诉讼从大的方面讲包括民事案件和经济案件两方面的内容,但这两类案件的解决程序却是一样的,都依照的是民事诉讼法,都为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也同样具有国家性、程序性、法律性、强制性等特征。

要解决民事、经济权益争议,进行民事诉讼,必须有法院主持,除此之外便不为民事诉讼。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民事诉讼在社会生活中极易产生,“打官司”并非不好或伤和气,恰恰相反,它是解决民事经济纠纷的一种法定方式,对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纠纷扩大或激化,都会起到重要的作用。

行政诉讼就是在法院主持下,由原告和作为被告的有关国家行政机关以及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等诉讼参加人参加,依照法定程序,解决行政侵权纠纷的一种活动。

行政诉讼也同样具有国家性、法律性、程序性、强制性等基本特证。

在行政诉讼中,有一条原则是被告衡定的原则,即行政诉讼中的被告必须是有关国家行政机关,而作为当事人的原告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如果被告不是行政机关,就不为行政诉讼。

再则,行政诉讼所解决的行政侵权纠纷,必须是原告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如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行为,抽象行政行为不能成为原告起诉的对象,如行政法规。

由上述可知刑事、民事和行政三大诉讼的主要内容和基本特征。

作为程序法的诉讼法,是保证刑法、民法、经济法、行政法等实体法得以实现其基本内容的重要的和根本的保证。

因此,诉讼在国家的法治生活中具有极其重大的意义,是使具体的法律法规在社会生活中发挥其本来作用,使法得以实施的根本保障和必要前提。

请问申诉,上诉,起诉这三个词的含义有什么不同?

1,起诉,是指司法机关和案件的当事人,在其他诉讼参与人的配合下,为处理案件所进行的全部活动。

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有三个基本阶段,即起诉、审判、执行。

刑事诉讼还包括侦查。

在诉讼过程中,司法机关处于主导地位,当事人则基于诉讼法所确定的权利和义务,在司法机关的主持下进行活动。

2.申诉是当事人等在案件的诉讼程序已经结束,法院的裁判已经生效并执行后的请求,不意味着审判监督程序的开始,不必然引起再审程序,也不能停止原判决的执行。

申诉只有在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某种情形,才会引起再审程序,法院才应当重新审判。

3.上诉是在叙事诗上过程中,上诉人针对一审法院尚未生效的裁判,在法定期限内进行的诉讼活动,不论理由如何,必然引起二审的审判,所以,上诉可以阻止裁判生效,使第二审程序开始。

区别主要有三点: 第一点,上诉针对的是对一审的判决不服,在规定的上诉时间内进行的;而申诉针对的是生效的判决。

第二点,时间上不同。

对一审法院的判决上诉须在规定的15天之内进行;申诉的时间则是从判决生效之日起2年之内。

第三点,上诉和申诉所需具备的条件也不同。

只要对一审判决不服就可以提起上诉;而申诉就必须具备有,判决所依据的事实不清楚、证据不充分、审理的程序违法,甚至是法官有行贿、受贿、徇私舞弊行为等条件。

简述:两大法系的区别和相同点?

英系与大陆法系之间,存在着明显的,表现为:1) 法律不同:在英美法系,法律的主要渊源是判例法;而在大陆法系,一般不承认判例的效力,在各个部门法领域都建立了比较系统的成文法典体系;2) 继承罗马法的程度不同:英美法系并未走全面复兴罗马法的道路;而大陆法系则是在全面继承罗马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3) 法律体系和法官的作用不同:英美法系以判例法为基础,法律体系十分庞杂,缺乏系统分类;而大陆法系,不仅法律体系完整,而且法官的作用十分有限;4) 司法组织对程序法的重视不同:英美法系强调程序法的重要性,实行对抗制诉讼;而大陆法系比较注重实体法,认为程序法仅仅是适用实体法的工程,一般采用纠问式诉讼程序。

尽管有上述种种差异,两大法系之间仍有许多共同之处:1) 它们的法律本质相同;2) 传统要素接近,都是近代以前的罗马法、日耳曼法和教会法;3) 法律的指导思想相同;4) 法律背后的经济和意识形态等也都相同。

指导思想相同,都深受近代资产阶级思想家的学说的影响。

背景相同,都是以资本主义的经济、资产阶级的意识形态等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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