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如何规范办文办会办事程序
文秘部门的地位和职能决定了文秘工作大到覆盖单位组织的方方面面面,小到涉及部门人员的点点滴滴。
作为机关管理工作的一部分,就要求文秘工作事无巨细,都能收放自如。
放,要求文秘人员的工作宏观上控制到位,相互衔接。
收,要求文秘人员的工作微观上不丢不落,见微知著。
收放自如,要求文秘人员能把纷繁复杂的工作分门别类,并用现代科学管理的方法统筹解决。
从某种意义说,办文、办会和办事的能力是文秘人员必须熟练掌握的基本功,是工作能力的重要表现。
总体要求:办文、办会、办事的总体要求就是“快、准、细、严、实”五个字。
快,就是要快行动,要快说、快干、快完,讲求效率,要有时效性,说了算,定了干,看轻重缓急,谋先后主次,要有预见性,时时想在先,事事干在前。
准,就是要准到位,要准确及时,讲求筹划,对上路子,吃透上面精神,摸清领导意图,准确传达指示,正确处理事项。
细,就是要细到家,要细致、细腻、细心,讲求质量,有明察秋毫的眼力,有解剖麻雀的手力,统筹谋划,深入考虑,全面权衡。
严,就是要严要求,要严格、严谨、严密,讲求态度,一丝不苟,坚持严格管理,做到职责明确、制度健全、工作有序。
实,就是要实打实,要实心、实意、实干,讲求末端,一抓到底。
实,包涵了方方面面,思想求实、作风务实、学习扎实、工作落实、生活朴实、身体结实等。
第一部分 规范办文办文主要是围绕文书、文件、文字材料3个方面开展工作。
这3方面的工作又可以分为3项事务。
第一项就是文字工作:主要指文书、文件、信函和新闻稿件的撰写工作,以及领导同志需要的各种文字材料的准备和起草工作。
第二项就是文书处理和档案工作:主要指文书文件办理方面的工作,包括文书的打印、制作,收发、运转、传递工作,立卷、归档工作。
第三项就是围绕文书文件要办理的事务。
主要指因文书文件产生的、而且需要文秘部门承办的事务。
比如一份文件要迅速复制多份下发,有的文书要发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及时登录电子政务网络下载或上传有关文件。
一、发文办理1.起草:县委办公室公文的起草实行主任负责,办公室和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
对综合性公文,由办公室主任或分管副主任负责,办公室和有关部门共同起草;对方面性公文,由办公室分管副主任负责,有关部门起草;对县委常委会,县委、县政府联席会议产生的《会议纪要》、《批复》等文件,由办公室主任或分管副主任负责,办公室和有关部门共同起草。
以县委、县政府或县委办、县政府办联合制发的公文,属于办公室直接起草的,由县委办、政府办安排人员共同起草;属于县委部门或群团组织起草需要审核的,由县委办审核后,再送县政府办审核;属于政府部门起草需要审核的,由县政府办审核后,再由县委办审核。
2.审签:县委办公室各类公文须经主任审核后,方可送有关领导审签。
以县委名义制发的公文须经县委分管领导审签后,再送县委主要领导签发;县委、县政府联合制发的公文,须经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审签后,再送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签发;以县委办或县委办、县政府办名义制发的公文,由主任审核,县委分管领导或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签发,必要时送县委或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审签。
公文须经领导签发后方可挂号印制,需要及时发出的紧急公文,如果签发领导不在,可由办公室主任或者副主任请示签发领导,授权审核后挂号印制。
3.登记、印制、盖章:领导审签后的公文,属办公室负责起草的由承办秘书校核,属于部门负责起草的由部门校核,经校核无误后,打印文件清样,交由办公室收发员审查和格式把关后,方可登记挂号,交付印制。
印制的文件须经办公室相关文秘人员和印章管理人员再次进行认真校核把关,分管副主任审核确定无误后方可加盖印章。
4.分送:办公室公文的分送范围由收发员根据公文所规定的发送范围拟定,经分管副主任审定后安排分送。
公文应严格按照规定范围分送,必须做到及时、准确、到位,并实行签字制度,紧急公文在规定时限内送出,普发的一般性公文在2个工作日内送出。
分送后剩余公文交收发员保存。
办公室产生的所有非密级公文加盖印章后,都必须由政务专网文档管理人员负责在电子政务专网上同步发送,并督促收文单位及时签收。
5.领导讲话、工作汇报等其它材料的起草、审定参照上述规范办理。
注:按照两办《关于进一步规范办文办会办事程序的通知》要求,各乡镇、各单位要严格落实公文处理规定,按照行文关系和职权范围行文。
属部门职权范围事项,由部门自行发文,不得要求县委、县政府或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发文。
牵涉多个部门的,由主要部门牵头协商,协商一致后由部门联合发文。
需经县委、县政府审批的事项,经县委、县政府同意后,可由部门行文,文中应当注明经县委、县政府同意。
乡镇、部门因工作原因需以县委、县政府、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文件,按业务归口由各责任乡镇或部门按公文规范要求负责拟稿,并提供相关文件原件或复印件作为发文依据,稿面应附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发文稿纸,并按要求填写文件标题、主送、抄报抄送单位、附件、拟文时间、缓急和密级等内容,签署拟稿人姓名,送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核稿后呈相关领导签发。
二、来文处理遵照《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规定执行,实行限时办结制。
1.签收:收发员(或文书)在收到公文核对清楚后,在对方的送文登记簿上签字(或在电子文档签收清单中签收)。
签收中如发现收文份数不符或其它问题的,要及时向发文机关查询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2.拆封:公文由收发员(或文书)拆封,其他人员未经安排不得擅自拆封。
标明领导“亲收”的公文、信函,直接送交领导本人,不得拆封。
3.登记:收发员(或文书)要设立专门的收文登记簿,对上级机关公文按收文的登记范围和收文处理的内容要求,逐件进行登记,有条件的填写《文件处理意见单》,送分管政务工作的领导处理;对下级机关送来的周知性文件材料,直接送分管政务工作的领导处理。
收发员收到公文后要分类立卷及时送阅,紧急公文要单卷及时送阅,非紧急性公文须在1个工作日内送阅。
4.拟办:负责收文处理的领导在接到收发员送来的文件后,应视公文的内容和性质,按照业务分工提出明确具体的拟办意见,处理公文要分清急缓先后,急件、特急件随到随办,一般来文要在1个工作日内提出拟办意见。
5.传阅:收发员(或文书)要随时掌握领导活动情况,及时送阅文件,紧急重要的文件应及时提醒领导阅示。
6.交办:收发员(或文书)要对领导批示进行认真登记。
对需要转交有关部门或人员承办的文件,登记后及时送有关部门或人员阅办,并由签收人员签字。
7.催办:领导批转有关部门或人员办理的文件、电报或其他事项,要适时催办督办,督促承办部门或及时办理并将办理结果向有关领导汇报。
8.归档:办结的文电要注明办结时间,并及时整理入柜,次年3月底前立卷归档。
注:通过机要密码通信系统接收的各类明密电报,收发员(或文书)要严格收文办理程序,根据情况严格控制阅读范围,办结后及时归档或送回原收文单位。
通过政务专网接收的各类文件电报,收发员要定时查看,当遇政务专网故障时,要及时和上级部门衔接,避免出现遗漏。
今后,正常上班时间通过政务专网发送的各类文电,两办将不再进行电话催收。
三、公文处理中需要注意的几点事项发文办理主要是把好“五关”:政治关、政策关、事实关、格式关、语言关。
1.把好政治关。
公文是有规范体式和法定效力的,不能出现政治错误。
①不能违反或不符合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
②公文里面如果出现领导,不能出现姓名、职务、排序上的错误。
③注意公文涉及到的权限的问题。
比如说我们发一个通知,这里面要求县级领导出席培训班并发表讲话,这是部门安排权限的问题。
领导看了这个通知,他就问谁定的
我怎么不知道
里面有权限的问题就不是简单的问题了,这也是政治。
2.把好政策关。
政策必须前后一致,左右一致,需要调整的,必须说明前一条是需要废弃的,保持政策的一致性。
3.把好事实关。
事实包括数字、引文、人名、地名,还有公文涉及的一些事情的事实,都必须要把好关,不能出任何差错。
4.把好格式关。
公文的格式是规范的,有统一的规定,要严格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来处理。
①文种不能混用,请示就是请示,报告就是报告。
不能叫请示报告,不能把请示写成报告。
②上行文主送机关必须是一个。
比如我报一个请示,只能给分管这项工作的领导报一份请示,不能每一个领导都送,那就会出问题。
有什么问题呢
就是不同领导的批示可能不一致,最后执行谁的
造成了领导之间的不协调,给上级机关造成了矛盾,最后你自己无所适从,哪个领导的指示你能不执行
不能说合我意的执行,不合我意的不执行。
③发文日期必须是最后一位领导签发的日期,不是我们在起草公文的时候就把日期写上了。
格式里面有很多要求,我讲的这3点都是比较容易出问题的地方,请大家把握好。
5.把好语言关。
公文语言要求准确、简洁,不啰嗦,这一点在公文起草时候大家要注意,把握好这一点。
要注意用词规范,比如说截止、截至,后面的截至是及物动词,截止是不及物动词,比如截至到某月某日,这比较准确的,截止某月某日是不对的。
还有制订(言丁的订)、制定(确定的定)也是有区别的,前一个制订是在制订方案、制订计划方面的用的比较多,后一个制定主要是用在法律规章方面。
注:这里,需要强调的是,1.凡是送县委、县政府的公文,均统一由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收发室或机要局签收、分发,原则上不得直接送领导个人或其它科室,未签收、登记的公文,原则上不办理。
2.对越级上报、多头请示、文种混用、体例格式等不规范的;对明显不符合公文处理规则的;对明显不符合国家方针政策的;对已正式答复再次报文又没有新增内容的;对没有与有关部门协商,简单将矛盾上交县委、县政府的来文,一律作退文处理。
对上报公文涉及到相关政策依据的,应在来文后附上相关政策依据原件或复印件,否则作退文处理。
3.各乡镇、县直各部门和市驻灵各单位报送县委、县政府的请示件、报告件必须由主要领导签发,注明签发人。
对不符合报送规定的公文不予收文。
4.转乡镇、部门征求意见的公文,原则上2个工作日内返回意见,重要公文1个工作日内返回意见。
意见返回后如有不同意见,由分管领导召开相关乡镇、部门领导协调会,由会议作出办理意见。
第二部分 规范办会所谓办会,就是承办会议事务性的工作。
文秘人员办会能力的强弱,直接关系到会议效果,关系到领导的意图能否得到圆满实现。
会议一词有两种含义,一是指有组织有领导的商议事情的集会,比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党委会、厂长办公室等;二是指一种经常商议并处理重要事务的常设机构或组织,比如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等。
我们这里讲的是指前一种。
它至少包含四个要素,即有组织、有领导、商议事情、集会,四个要素缺一不可。
一、会议的类型会议的类型繁多。
从会议的性质看,有党的会议、行政会议。
从会议规模看,有大型会议、中型会议、小型会议。
从会议议题看,有综合性会议、专业性会议、专题性会议。
从会议的形式看,有例会、临时性会议、电视电话会议,还有多种多样的现场会。
从会议的功用看,有商讨、决策性会议,如常委会、党委会、办公会等;有部署工作性会议,如党委扩大会议;有交流表彰性会议,如经验交流会等;有报告、动员性会议,如传达贯彻上级会议精神的报告会、先进单位和个人事迹汇报会等;有调查研究性会议,如就某些问题所举行的汇报会、座谈会和研讨会等;有选举性会议,如党代会、人代会等。
二、会务工作会议从筹备到善后,有一系列会议秘书工作(也叫会务工作),会务工作做得好坏,是影响会议质量和会议效果的重要因素。
会务工作包括秘书工作和事务工作两部分,重要会议还包括安全保卫工作。
会务工作一般包括3个步骤,即会前准备、会中服务、会后总结。
1.会前准备工作拟定会议筹备方案。
内容主要包括:会议名称、主办单位、协办单位、时间地点、会议议程、出席领导、参加人员、列席人员、座次安排、安全保卫、文件资料、典型发言、颁奖、经费预算、新闻报道、会场布置、筹备分工等。
‚会议方案审批。
a.县党代会、县委全委会、县委常委会和县委全委(扩大)会、县委常委(扩大)会及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委、人大、政府、政协联席会议,由县委办公室或县政府办公室提出会议筹备方案,送县委或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呈送县委或县政府主要领导审定。
b.以县委、县政府名义召开的方面性工作会议或全县性工作会议,主办部门填报《会议审批呈报单》,并附会议筹备方案及相关材料,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提前5天报送县委办公室、政府办公室,由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根据申请和县委、县政府总体工作安排,提出会议的初步意见,报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审批。
需乡镇党政主要领导和县直各部门、市驻灵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的全县性会议,由县委书记或县长审批。
需合并召开的会议,由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统筹安排,呈送有关领导审批。
c.以县委、县政府名义临时召开的各种紧急会议,由县委或县政府分管领导直接报经县委或县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责任单位全力以赴承办,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协调督促承办单位认真抓好落实。
ƒ制发会议通知。
通知内容主要包括:会议名称、时间地点、会期、会议内容、参会人员、相关要求等。
通知范围包括:出席领导、列席人员、相关新闻媒体记者。
④文件材料准备。
主要包括:领导讲话、相关文件、主持词等。
⑤会场准备。
根据会议性质在主席台背景处布置党徽或红旗,悬挂会标,摆放花卉,摆放桌椅,清扫卫生。
大型会议印制座席表或摆放桌签,小型会议摆放桌签。
会场内音响、话筒、灯光等设备应提前进行调试,确保使用正常。
会场应于会前两小时准备到位,特殊情况下最迟应于会前半小时准备到位。
⑥食宿安排。
大型会议和有基层代表参加的会议要考虑到住宿和就餐安排。
⑦信访接待及安全保卫。
⑧新闻报道。
根据会议需要,安排县委报道组、电视台、政府网站等派记者和工作人员参加会议,负责新闻报道工作。
⑨人员落实。
准确收集与会人员名单,重点是参会领导名单拟制出席人员报名情况,向有关领导报告。
⑩会议报到和签到。
大型会议,会前半天,在会议食宿接待的宾馆安排人员进行会议报到。
小型会议,会前30分钟,在会场门前签到。
报到(签到)结束后,应及时汇总参会人数,向会议主持人报告。
2.会中服务工作根据会议规模,在会场安排工作人员,负责清点参会人数、会议记录和会场服务,办理领导临时交办的任务,维持会场秩序,确保会议顺利进行。
‚安排服务人员在会场倒水,服务人员着装要整洁,做到庄重大方、规范用语。
ƒ县委常委会等重要会议,安排专人负责会议记录,记录应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随意增删、改动,对于一些重要的会议或领导脱稿讲话的会议,需要录音的做好会议录音。
④会议的保密。
对需要收回的会议文件资料,由工作人员负责在会议结束前及时如数收回。
对于涉密的重要会议,凡规定不准记录的会议内容,不得记录,更不得对外泄露涉密内容。
3.会后总结工作会议结束后工作人员检查会场,查看有无遗留物品、资料。
‚对需要产生会议纪要的,由参会工作人员及时整理会议纪要,报领导审定后,按规定范围发放;已录音的会议及时对录音进行整理。
ƒ大型会议结束后,对会议经费进行结算,并按程序报批。
根据会议的不同类型,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可适当减少有关环节。
领导临时召集的会议的会务流程是:根据领导安排—确定会议地点—明确会务要求—梳理参会人员并制作通知单—电话通知—通知会议室管理人员准备会议室—会议组织—会务服务。
三、承办会务的基本要求1.市级领导调研督查全县性活动的各项会务工作,由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负责承办,有关乡镇、部门协办。
市上分管领导调研检查方面性活动或局级以下领导调研督查活动,且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陪同的各项会务工作,由相对应的办公室予以协助和指导,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承办。
2.县党代会、县委全委会、县委常委会和县委全委(扩大)会、县委常委(扩大)会及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的各项会务工作,由县委办公室或县政府办公室负责承办。
3.以县委、县政府名义召开的方面性工作会议或全县性工作会议,由业务主管部门牵头承办,负责草拟会议通知、会议材料,提前3天送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审核,并做好会议通知分送、会议签到、会议记录、会议组织等各项会务工作,必要时由县委办公室或县政府办公室予以协助、指导和把关。
4.部门召开系统内部的各类会议,均由部门负责通知,并做好各项会务工作。
5.国家、省、市召开的方面性电视电话会议、视频会议,有县上领导参加的,由县委办公室或县政府办公室负责通知,相关业务部门负责做好会场布置、会议签到、会议组织、会议记录等各项会务工作。
6.全县综合性会议费用由县委办公室或县政府办公室负担,方面性会议费用由相关部门(单位)负担。
四、会议纪律1.单位或个人接到会议(含电视电话会议)通知后,应按通知要求按时参会。
凡明确规定参会人员的,原则上不得请假。
参会人员因外出学习、参加上级会议、考察或因病等特殊情况确需请假的,应向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履行请假手续,并告知县委办公室或县政府办公室;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安排他人顶替参会;经批准可由其他人顶替的,会后要及时了解会议精神,尽快贯彻落实。
如经请假但会议有特殊要求不得换人的,会后由主办单位向请假人员补发有关会议文件材料。
2.全县性会议需着正装的,由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通知时注明,参会人员自觉遵守。
要切实维护会场秩序,会议期间关闭手机或将其设置为振动、静音状态,并不得接打电话;要认真做好会议记录,会后及时传达会议精神;不得在会场来回走动,随意交头接耳或从事其他与会议无关的活动,严禁随意离开会场或早退。
第三部分 规范办事办事主要指以办公室日常工作为主的事务办理。
文秘工作纷繁复杂,涉及面广,除了“办文、”“办会”以外,其他都可以归于“办事”。
一、办事的特点按政策要求办,遵规守矩,不变通、不走样;按工作程序办,逐级请示报告,有始有终;按职责权限办,不推诿、不争揽,有所为有所不为。
二、办事的基本流程办事有它一般规律,我这里谈的办事三阶段,也是从对办事的一般规律的认识来说的。
(一)办事之前的工作阶段“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
一事当前,必须注意把握好四个重要环节:调查、策划(预案)、协调、请示。
1.调查。
就是调查研究,就是一事当前,我们首先要把事情的来龙去脉、背景材料搞清楚。
调查研究必须坚持三项基本原则:客观、全面、深入。
客观,即如实反映客观实际。
全面,即全面地了解情况。
倾听各方意见,“兼听则明”。
深入,即深入群众,联系实际。
2.策划。
就是筹划、谋划办事的方案。
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事情的大小、虚实、时限、规模等因素提出2-3个办事方案。
并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最佳方案或者第一方案、第二方案、第三方案,候选方案等。
一般来说,我们在办事之前,至少要有两个甚至两个以上的方案。
设计方案时,要做到周密、严谨、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要预计在办事中可能发生的以及不可预计的问题,假如这些问题一旦发生,我们该怎么办。
3.协调。
就是解决办事中里里外外的矛盾,抹平方方面面的疙瘩,理顺条条块块的关系,使各种关系达到和谐。
协调是一种行为过程,协调工作就是使协调者与被协调者之间或多个被协调者之间和谐统一,步调一致,去完成某项任务,达到某个目标分方式和方法。
协调工作不仅在事前要进行,在办事中仍然要进行。
那么,我为什么在办事前就提出这个协调问题呢
因为,往往一事当前,我们事先进行协调,后来办起事来就顺利很多,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功效。
从某种意义上说,事先的协调比事中的协调更管用,见效更快。
4.请示。
就是把调查的来的情况,提出的方案,协调中遇到的问题,在办事前向领导请示,听取领导的意见,及时调整工作方案,并取得办事的确认权、行动权。
调查、策划、协调、请示这四个环节不是截然分开,也不是一步一步按部就班地进行,它们往往相互交融在一起,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需要我们机动灵活地掌握。
(二)办事期间的工作阶段在办事期间必须抓好四个重要环节:实施、督办、报告(阶段性)、调整(操作方案的调整)。
1.实施。
就是按照最佳方案也是既定方案去实行,去操作,一丝不苟地去办事。
2.督办。
就是催办,就是对所办的事进行查询督促和办理。
做好催办工作,不仅可以提醒承办部门及承办人员在规定的时限内把事情办完,而且可以使领导及时了解办事的进展情况。
3.阶段性报告。
就是我们在办事还没有完结的时候,向领导报告工作的进度,或者及时向领导报告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
这个环节也是很重要的,往往工作方案的进一步调整、工作方式的进一步改进,就是在进行了阶段性报告之后产生的。
4.调整方案。
就是当在办事过程中遇到了或者发生了新的情况、新的问题、新的困难,原来的方案已经不适用了,及时改进方案,使工作方案与新的形势、新的情况、新的问题、新的政策相适应,保证任务顺利完成,事情能够办好。
这四个环节也不是截然分开的,不是一步一步按部就班地进行的,它们往往相互交融在一起,需要我们机动灵活地掌握。
(三)办事之后的工作阶段事情办了,但工作还没完。
我们有的同志往往事情一办完,就撒手不管,这样是很难提高的。
一件事办完后,不管成功与否,都要做好善后工作。
善后也有四个环节:总结、材料、汇报、归档。
就是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并形成书面材料,上报相关领导提出意见。
该表扬的表扬,该批评的批评;该作为成功的范例的就作为成功的范例发扬光大,该吸取教训的就吸取教训作为前车之鉴,最后还一定记得存档,以备日后查询。
三、机关日常事务处理规范1.亲朋来访型事务。
问清来访者姓名、单位、与领导的关系或经何人介绍、来访事由等基本情况,及时报告有关领导,在核实其真实身份的基础上,按照领导意见进行接待办理;未经领导同意,不能允许来访者进入领导办公室。
2.咨询求助型事务。
首先要弄清当事人咨询求助的具体事项,按规定允许公布的,给予热情答复;暂时不宜公布的,委婉作以解释。
对具体情况不了解、要求不现实或不属本质工作权限的,要耐心告知原委,并按照归口办理的原则,介绍其到有关职能部门联系办理。
对求助要求不合理且不听劝告,滞留不走的当事人,在耐心做好说服劝导工作的同时,可请信访、公安及有关部门配合,将其带离机关。
3.商务型事务。
通过查验相关证件、电话查询等方式,辨明真伪,然后汇报领导决定。
4.宣传报道型事务。
弄清其真实身份和意图,对其所属媒体具有一定影响,宣传报道或举办活动确有积极作用的,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对以有偿宣传为手段,追求经济利益的新闻媒体,一律婉言谢绝;对以反面曝光为目的,要求采访有关领导或同有关领导取得联系的,要迅速向领导汇报,根据领导指示,做出相应安排。
5.上级指示型事务。
分别不同情况处理:①来电要求同有关领导取得联系,并确认其身份真实者,应热情答复;对其身份一时无法确认的,让其留下通讯方式,随后立即向有关领导报告,由领导亲自同当事人联系。
②若当事人以上级领导身份来电对本级领导做出指示的,无论其身份真实与否,工作人员都要详细记录,并请其留下通讯方式,随即向有关领导报告。
③接到上级部门或领导交办及会议决定的各类事项后,要及时认真办理,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交办任务,及时反馈办理情况。
遇到自身无法解决的问题或不能按期完成时,要及时上级部门或领导书面报告,说明情况,以免贻误工作。
6.突发型事件。
处理时要注意做到:①工作人员要在最短时间内,详细了解并认真记录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现场状况,当事人的姓名、单位、联系方式等内容,并立即向有关领导汇报,按照领导指示迅速应对。
②对匿名报告,无法辩明真伪的,立即向有关领导报告,并按照领导指示迅速处理。
③对自然灾害、安全生产事故、恶性案件等情况紧急,又无法立即同领导取得联系的突发事件,报告分管领导后,可打破一般工作程序,先通知有关部门迅速赶赴事发现场,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
待同领导取得联系后再详细汇报说明,根据领导要求,进一步完善落实处置方案。
听证会的流程是怎样的
听证会是怎样开的,能否说说具体的程序、步骤
LLHH321 | 07-01-20 好评回答 1255039305 | 07-01-20 关于听证会的含义听证会是一个新生事物,因此有必要明确它的含义。
听证会有几层意思,第一,立法听证是由谁来听
示范稿规定是由立法机关的主体来听证,不是工作人员来听证。
第二,听证会听什么
既包括对与立法有关的客观事实的描述和反映,又包括听证陈述人从自身出发提出的包含个人价值取向的主观意见;第三,听证会与其他听取意见的方式,如座谈会、论证会相比,最大的区别在于公开性,听证陈述人是从报名的公众中产生的,而不是由会议的举办者在小范围内邀请的,会议的举行也是公开的,允许公众旁听,允许记者采访和报道;第三,强调听证会的作用,听证会中获取的信息和公众意见,应当作为立法的重要依据。
对听证会中公众反映强烈的、重要的意见,法案没有采纳的应当作出说明。
(二)听证机构和听证参加人 1、听证机构 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听证机构是统一审议的专门委员会、其他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的工作机构。
没有规定常委会作为听证机构。
美国的立法听证多在委员会或小组委员会中举行。
日本规定了在院会和委员会举行听证会。
许多地方的听证规则规定了常委会作为听证机构。
我们认为常委会可以就审议中争议较大、需要进一步听取意见的事项举行听证会。
听证人可以由常委会组成人员若干人担任,不必由所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担任。
常委会还可以指定专门委员会或工作机构举行听证会。
为节省立法资源,示范稿规定听证机构可以由若干机构联合组成。
2、听证参加人 目前各地对听证参加人的称谓不统一,示范稿进行了规范。
听证参加人包括听证人和听证陈述人,除此以外的其他人,如为会议的进行做有关的服务工作的人员不是听证参加人,不享有听证参加人的权利和义务。
听取意见的人称为听证人。
其中主持听证会的听证人为听证主持人。
在国外,听证主持人一般为委员会的主席。
根据我们国家的实际情况,我们规定了担任听证主持人的人选。
被听取意见的人称为听证陈述人。
使用“陈述人”,意在强调其任务主要是陈述、发表意见。
对听证陈述人,许多地方规定不一致。
国外称为证人。
为避免使用“证人”的称谓不易为我国公众接受的情况(如刑事诉讼中找证人难),示范稿规定为听证陈述人。
3、关于听证的范围 立法法没有规定听证的范围。
考虑到目前听证活动开展的现状,示范稿对听证的范围作出规定。
听证的范围,示范稿区分两种情况作出规定:即应当举行听证会和可以举行听证会的情况。
对于法律法规案内容涉及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事项(如征收利息税,关于婚姻法的修改,几乎是所有公民关注的问题)或者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益有较重大影响(如房屋拆迁方面的法规,可能不是对多数个人或组织有影响,但对于某个群体有较重大影响),都应当举行听证会。
可以举行听证会的情况,是指在这些情况下,可能需要举行听证会,也有可能通过座谈会、专家论证会的方式征求意见更合理(示范稿第五条)。
如合同法中争议比较大的问题,可能召开由法学家参加的专家论证会更合适。
4、关于听证的原则 示范稿规定了进行听证活动应当遵循的几个原则。
这实际上是对听证参加人(主要是听证机构)的要求。
一是不重复听证原则,二是公开原则,三是公正原则,四是客观原则,如实提供情况和如实报道原则。
这是对听证陈述人和媒体的要求。
二、关于听证准备 听证准备是开好听证好的最重要的环节,是示范稿中条文最多的一章。
1、关于作出举行听证会的决定 关于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机构举行听证会是否要报委员长会议或主任会议批准,是示范稿起草过程中曾考虑的一个问题,现在示范稿没有规定,是否可行,请大家考虑。
日本规定需由议长批准。
美国的情况需要请教这里的专家。
2、关于听证公告 关于听证公告的内容,示范稿除规定了时间、地点、目的等等外,强调了应对听证事项和与了之有关的必要的背景资料介绍,且介绍所包含的信息应当足以使公众判断听证事项是否会对其产生影响。
也就是说对听证事项的介绍应当较为详细。
否则公众不知道听证事项的问题所在,不知道是否会对自己产生影响,就不会去关心,不会参加听证人,那么听证会就无法收集到公众的真实意见。
关于听证公告的发布方式,示范稿规定的用意就是尽可能让最多的人知道或让尽可能多的相关人知道听证会召开的有关情况。
3、关于听证陈述人的确定 示范稿规定了确定的原则,即公正、合理、平等的原则。
同时具体规定了在四种确定的方法。
一是听证陈述人的报名人数不足听证会公告所列人数,听证机构认为可以举行听证会的,所有符合条件的报名人均应列为听证陈述人。
二是按照报名时间的先后顺序确定听证陈述人。
三是对于一些人可以有优先权,主要是某一群体推选出的代表。
四是听证机构的工作人员经约见认为该人持有重要意见、确有必要参加听证会的听证陈述候选人或利害关系人。
4、关于听证义务 示范稿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主要是针对因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因其担负的职责而了解某些情况,听证机构要求其向立法机关提供信息,而拒绝提供信息的。
需要注意的是,对这类陈述人不应具有特权,不仅应当要求其提供书面材料,还应当要求其出席听证会,以接受听证人和其他听证陈述人的质证。
5、关于听证陈述人保密和费用 这一规定是对听证机构规定的责任。
一是保密的责任。
听证陈述人简历中的个人情况,有一些可能涉及其个人隐私,未经本人同意,听证机构不得公开,这是在现代社会公民个人的权利。
二是听证陈述人生活确有困难的,听证机构可以为其提供因出席听证会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听证机构不需对所有的听证陈述人支付因听证所支出的费用,因为出席听证会为立法机关提供信息,既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的义务。
但对于一些生活特别困难的人,如城市中处于最低生活线下的居民、生活困难的残疾人、边远山区的农牧民等,可以给以为其支付合理的费用。
6、旁听 旁听人员的确定,应参照人民法院旁听的办法,按到会场的先后顺序确定。
此外,听证机构应当保证媒体参加听证会,并进行报道。
三、关于听证会的举行 1、关于听证陈述人发言的顺序 听证会举行的目的,听证人通过听取听证陈述人提供信息和发表的意见和看法,对听证事项有比较全面的了解。
为达到这一目的,示范稿规定了听证陈述人发言的顺序。
一是听证陈述人对听证事项有不同意见的,先由提出法律法规案及其支持方的陈述人发言,然后由反方或持有其他意见的听证陈述人依次发言。
二是持有相同意见的听证陈述人按照一定的顺序发言。
如果同一意见的陈述人数量较多,主持人可以要求各方推选代表发言,或者提交书面陈述材料。
示范稿强调各种不同意见的陈述人都应有平等的发言机会。
2、听证辩论 “真理愈辩愈明”,本着这一精神,示范稿规定了听证辩论的程序。
各方听证陈述人发言并回答听证人所提问题后,经主持人同意,一方陈述人可以再次发言反驳对方陈述人的观点。
陈述人之间还可以互相提问。
3、关于听证记录 关于听证记录,是对听证会进程所作的原始的、未经归纳、整理的记录。
听证记录作为立法程序中的相关材料,应存档保存。
鉴于听证会是公开举行的,因此,听证记录也应可以在政府刊物上公布,供公众、学者查阅、研究之用。
4、关于听证会上的言论保护 示范稿第三十六条规定,听证人和陈述人在听证会上的言论受宪法保护,不应受到任何追究。
这一规定是为保障听证人和陈述人,尤其是陈述人可以充分反映情况。
陈述人由于客观条件或自身认识能力所限,可能对某些问题的理解不够全面或有偏差。
只要不是故意隐瞒、歪曲事实真相,便不应受到追究。
四、关于听证报告 1、关于听证报告的内容 示范稿第三十八条规定了听证报告的内容。
示范稿强调,听证报告应当将听证陈述人提的主要事实、观点意见及其依据作出充分的、客观的报告。
(我认为第一章中的客观原则应当是对听证报告的要求。
对陈述人和媒体的要求应当是真实,且这种真实只能限于信息来源或渠道的真实,而不可能是客观真实,因为什么是客观真实在某种情况下在一段时间内是不可知的。
新闻报道的客观性,也只能是媒体的自律性要求,有的媒体的生存目的就是要为某一方摇旗呐喊。
因此,客观原则不应当是听证的基本原则。
) 2、关于听证报告的公开 听证报告应当公开,这也是对听证机构的一种监督。
听证报告是立法过程中的重要资料,公布后可供公民查阅或学者研究之用。
3、关于听证报告的作用 示范稿最后对听证报告的作用作出规定。
对听证会中公众反映强烈的、重要的意见,法案没有采纳的应当作出说明。
这一规定是立法民主化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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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后的语文工作(1949年----1985年) 陈乃华 许长安 宋柏尧 王凡 新中国成立以来文字改革的发展历程 文字改革是一项巨大的社会改革,需要一定的社会政治条件。
在战争年代,文字改革没有正常开展的可能。
在解放战争时期,军事和政治斗争压倒了一切,文字改革运动基本上处于停顿状态。
新的人民政权的建立,为中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开展创造了优越的条件,文字改革也随之进入了一个崭新的时期。
第一节 文字改革的序幕 (1949―1955年) 1949年至1955年,新中国成立后头六年,是新中国文字改革的研究准备阶段。
这一阶段的主要任务是建立机构,确定方针,制定实施方案。
一、新中国第一个全国性文改革组织——中国文字改革协会诞生 1949年初,中国人民解放战争即将在全国取得最后胜利。
中国共产党筹备召开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邀请全国各界爱国、进步人士到北平,共商新中国建国大事。
在这一新形势下,全国各地的语文专家、文字改革工作者纷纷写文章、出书刊,互相联络,呼吁团结合作,希望在新的政治环境下恢复一度沉寂的文字改革事业。
1949年初,国语罗马字的创始人之一黎锦熙给吴玉章写信并当面交换对文字改革的见解。
1949年8月28日,吴玉章等在华北大学举行了文字改革协会第三次发起人会议,新增胡乔木、聂真为发起人。
1949年9月1日,主席指定吴玉章、成仿吾、范文澜、马叙伦、郭沫若、沈雁冰等共同组织中国文字改革协会。
1949年10月10日,中国文字改革协会在北京正式成立。
10月20日,协会举行了第一次理事会议,决定把研究拼音文字作为主要任务。
12月4日,中国文字改革协会召开了第一次常务理事会,推选吴玉章为常务理事会主席兼拼音方案研究委员会主任;推选黎锦熙、胡乔木为副主席兼拼音方案研究委员会副主任。
中国文字改革协会从1949年10月到1952年2月,主要工作是组织对拉丁化汉语拼音文字方案的研究;“协会”成立不到半年,就收到了几百种汉语新文字方案。
二、新中国第一个主管文字改革工作的国家研究机构——中国文字改革研究委员会成立 1950年7月,教育部邀请在京的语文研究工作者30多人座谈,提出了组织中国文字改革研究委员会的建议。
1951年12月26日,周恩来总理指示,在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文化教育委员会下设立一个中国文字改革研究委员会。
1952年2月5日,中国文字改革研究委员会召开成立大会,由马叙伦主持。
根据主席关于制定民族形式的汉语拼音文字方案的指示,中国文字改革研究委员会从1952年3月开始了以制定汉字笔画式拼音方案为主的研究工作。
1952年8月,中国文字改革研究委员会召开第二次全体委员会议。
10月,拼音方案组召开会议,通过一个汉语拼音字母表,其中声母24个,韵母37个。
1953年初,对拼音方案组拟出的中国拼音文字字母草稿提出意见。
拼音方案组根据毛主席的指示,决定分人拟出几套草案。
拼音方法以双拼为主。
6月,拼音方案组拟出5种草案,后议定以吴玉章的方案为基础,深入探讨。
1954年7月,中国文字改革研究委员会召开第四次全体委员会议,对拼音方案组提出的5种民族形式的拼音方案草案进行讨论,但始终无法从中确立出一个令人满意的方案。
在试制民族形式的汉语拼音方案前后,1950年到1955年,全国各地工农兵、机关干部、学校师生和海外华侨共633人寄来了655个汉语拼音文字方案。
三、设立中共中央文字问题委员会,指导文改工作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为了加强对文字改革工作的指导,于1953年10月1日在党中央成立了中央文字问题委员会。
1953年11月21日,中央文字问题委员会召开第二次会议,研究了整理和简化汉字问题;根据中国文字改革研究委员会一年多来研究所得的材料,向中央写了请示报告,提出了可以首先实行的4项初步改革办法。
即:1.推行简体字。
2.统一异体字。
3.确定常用字,并对非常用字加注音。
4.极少数汉字改用拼音字母。
四、国务院直属机构——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建立 1954年10月,周恩来总理提议设立“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作为国务院直属机构,并指示:拼音方案可以采用拉丁化,但是要能标出四声。
10月8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设立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作为国务院直属机构。
1954年11月20日,国务院任命吴玉章为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主任,胡愈之为副主任;吴玉章、胡愈之、韦悫、丁西林、叶恭绰为常务委员,并进行成立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的筹备工作。
1954年12月23日,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正式成立并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
会议最后通过了修正后的《汉字简化方案(初稿)》和《一九五五年工作计划大纲(草案)》。
在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成立大会上,提出了1955年的工作任务,这就是做好三项准备工作: 1.制定《汉字简化方案》; 2.制定《汉语拼音方案》; 3.研究和推行标准音(普通话)的教学。
五、召开全国文字改革会议 为了总结新中国建立以来的文字改革工作,研究文字改革的方针,促进文字改革工作的全面发展,教育部和文改会于1955年10月15日至23日,联合召开了全国文字改革会议,参加会议的有来自全国28个省、市、自治区和中央一级有关机关、人民团体和部队的代表207人。
会议代表讨论并一致通过了《汉字简化方案修正草案》和《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草案》。
这次会议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全面地讨论文字改革问题的会议。
它标志着新中国文字改革工作研究准备阶段的完成而进入了全面实施的阶段。
六、召开现代汉语规范问题学术会议 从全国文字改革会议结束的第二天开始,1955年10月25日至31日,中国科学院在北京召开了现代汉语规范问题学术会议。
会议听取和讨论了中国科学院语言研究所所长罗常培、副所长吕叔湘作的报告《现代汉语规范化问题》。
会议于10月31日下午闭幕。
第二节 文字改革的高潮 (1956―1965年) 全国文字改革会议以后,文字改革工作进入全面开展阶段。
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又可大致分为以下四个时期。
一、确定方针,公布方案(1956―1958年) 新中国的文字改革工作经过六年多的摸索和努力,到1956年各方面准备已经基本就绪,各种工作已经逐步展开。
这个时期主要是批准和确定文字改革的方针、任务,发布推广普通话的指示,公布《汉字简化方案》和《汉语拼音方案》等。
(一)中共中央批准文字改革的方针。
1956年1月27日,中共中央《关于文字改革工作问题的指示》,批转了1955年11月23日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党组和教育部党组《关于全国文字改革会议的情况和目前文字改革工作的请示报告》。
《指示》所批准的文字改革方针是:“汉字必须改革,汉字改革要走世界文字共同的拼音方向,而在实现拼音化以前,必须简化汉字,以利目前的应用,同时积极进行拼音化的各项工作。
” 这个方针是按照毛主席的指示规定的,包括文字改革的目标和步骤,目标是拼音化方向,步骤是首先简化汉字,同时进行拼音化的准备工作。
准备工作主要有两项,一是推广普通话,一是制定汉语拼音方案。
(二)公布《汉字简化方案》。
《汉字简化方案修正草案》经全国文字改革会议通过以后,1956年1月28日,国务院全体会议第23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公布〈汉字简化方案〉的决议》。
1月31日,《人民日报》发表了国务院的《决议》和《汉字简化方案》。
这个简化方案最突出的特点是采用社会上长期广泛流行的、约定俗成的简化汉字,所以推行起来比较顺利。
(三)全国报刊实行横排。
这个时期还有一件很重要的事,是从1956年1月1日起,全国报刊实行了横排横写。
(四)成立中央推广普通话工作委员会,国务院发布《关于推广普通话的指示》。
根据中共中央的指示,1956年1月28日,国务院全体会议第23次会议决定成立中央推广普通话工作委员会。
1956年2月6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推广普通话的指示》。
1956年1月31日,中国科学院语言研究所成立了普通话审音委员会,开始审订普通话异读词的读音。
1956年3月20日,教育部和高等教育部发出《关于汉语方言普查的联合指示》,各省、市开始进行方言普查。
(五)公布《汉语拼音方案》。
1956年1月20日,中共中央召开知识分子问题会议。
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主任吴玉章在会上作了关于文字改革的发言。
接着主席讲话,在讲话中,表明了他放弃汉语拼音采用民族形式自创字母的主张,而转回到了他曾经赞成过的采用拉丁字母的态度。
1956年2月12日,《人民日报》发表了《汉语拼音方案(草案)》和《关于拟订汉语拼音方案(草案)的几点说明》,向全国人民征求意见。
根据各方面的意见,文改会拼音方案委员会于1956年4月到1957年10月召开了10次会议,对《汉语拼音方案(草案)》进行修订。
制定汉语拼音方案是关系到全国人民的大事,为了把方案审核修订好,1956年10月10日,国务院批准成立了汉语拼音方案审订委员会,任命郭沫若为主任,张奚若、胡乔木为副主任,有委员16人。
经过反复讨论和磋商,审订委员会于1957年10月提出《汉语拼音方案修正草案》,接着,10月25日,政协全国常委会扩大会议同意《汉语拼音方案草案》(即修正草案);11月1日,国务院全体会议第60次会议通过《关于公布汉语拼音方案草案的决议》。
在12月的国务院全体会议上,通过了《汉语拼音方案草案宣传工作计划要点》,拟定从1957年12月11日至1958年1月11日为汉语拼音方案宣传月。
1958年1月10日,政协全国委员会举行报告会。
1958年1月27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开始讨论《汉语拼音方案草案》。
2月3日,吴玉章在第一届第五次会议上作《关于当前文字改革工作和汉语拼音方案的报告》。
经过讨论后,2月11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正式批准《汉语拼音方案》,并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汉语拼音方案的决议》。
酝酿已久的《汉语拼音方案》终于诞生了
(六)周恩来总理作《当前文字改革的任务》的报告。
1958年1月10日,政协全国委员会举行报告会,周恩来总理在会上作了《当前文字改革的任务》的重要报告,他在报告中对文字改革的三大任务“简化汉字,推广普通话,制定和推行汉语拼音方案”做了明确透彻阐述。
(七)文字改革宣传工作逐步加强。
在文字改革的黄金时期,文字改革的宣传工作也逐渐得到加强。
1956年6月,文字改革出版社成立,这是专门出版文字改革和语言文字书刊的出版社。
二、努力贯彻,形成高潮(1958―1960年) 周恩来总理的报告《当前文字改革的任务》发表以后,全国掀起执行三项任务的高潮。
1958年5月5日,刘少奇在中国共产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作中央委员会的工作报告时提出:“积极地进行汉字的改革。
”这个指示是中共中央对全国人民的号召,把正在掀起的文字改革进一步推向前进。
(一)推行《汉字简化方案》,继续征集新简化字。
根据国务院决议,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分四批推行简化字,共推行517个简化字。
1960年6月4日,教育部、文化部、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联合发出《关于征集新简化字的通知》。
(二)树立推普典型,举行观摩会,基本完成方言普查。
在前两年的基础上,推广普通话工作从学校走向社会,到1958年在全国范围内形成高潮。
3月20日,中央推广普通话工作委员会向各省市发出《一九五八年推广普通话工作计划纲要》。
在推广普通话的高潮中,中央推广普通话工作委员会和教育部于1958年7月25日在北京联合举行了第一次全国普通话教学成绩观摩会。
(三)汉语拼音广泛应用,注音识字颇见成效。
《汉语拼音方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立即在全国推行。
新闻、出版、广播、工商、交通、科技等各方面都开始广泛应用,特别是在小学拼音教学和注音扫盲工作中,更显示了良好的效益,推行工作得到迅速的发展。
1959年12月27日,山西省教育厅在万荣县召开了全省推行注音扫盲现场会议。
1960年4月22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推广注音识字的指示》。
1960年5月11日,《人民日报》发表社论,总结了注音识字的优越性。
(四)吴玉章深入实际视察,走遍半个中国。
1958年5月到1959年5月,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主任吴玉章先后视察了河北、黑龙江、吉林、辽宁、上海、江苏、山东、河南、湖北、陕西、四川、广东、山西等13个省市。
他视察后,立即把他所看到的和想到的写了出来,并于1959年3月20日在《人民日报》上发表。
三、调整、巩固,稳步前进(1961―1962年) 1959年到1961年,中国国民经济发生严重困难。
1961年起,开始对国民经济实行“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文字改革工作也进行了调整。
(一)修订《汉字简化方案》,征求各方意见。
1962年9月6日,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举行第八次全体会议,决定成立《汉字简化方案》修订小组,推举丁西林委员主持小组工作。
修订小组成立后,随即采取座谈、通信、访问等方式,广泛征求意见。
(二)搞好普通话教学,继续异读词审音工作。
(三)改进汉语拼音教学法,《人民日报》实行难字注音。
1961至1962年期间,汉语拼音方案的推行工作由于受到国民经济困难的影响,也放慢了步伐。
在1958年全国开始教学汉语拼音时,一般都是以《汉语拼音方案》为教材,教学声母、韵母、声调和拼写规则。
后来发现要求初入学的儿童和文盲掌握各种拼写规则有困难,所以开始了拼音教学法的改革。
四、总结成绩,促进改革(1963―1965年) 国民经济经过调整以后得到恢复,1963年,文字改革工作也开始复苏。
(一)郭沫若的《日本的汉字改革和文字机械化》。
为了继续促进文字改革工作,《人民日报》1964年5月3日发表了郭沫若的文章《日本的汉字改革和文字机械化》。
(二)吴玉章的《汉语拼音方案在各方面的应用》。
1964年2月17日,《人民日报》发表了吴玉章的《汉语拼音方案在各方面的应用》一文。
这篇文章是对汉语拼音方案公布后六年来各方面应用情况的总结,同时也促进了此后汉语拼音方案的推行工作。
(三)明确推普重点,总结八年经验。
1963年7月12日,中央推广普通话工作委员会、教育部和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发出《关于转发〈一九六三年上海市推广普通话工作纲要〉的联合通知》。
1963年8月1日到13日,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在北京召开了部分省市推广普通话工作会议。
1964年8月17日,第四次全国普通话教学成绩观摩会在西安召开,这是中断了四年以后举行的一次盛会,标志着推普工作又再次活跃起来。
(四)汉字简化和整理工作取得新进展。
这个时期,在汉字的简化和整理方面取得了较大的进展,主要是: 1.完成了《简化字总表》的编印。
2.完成了《印刷通用汉字字形表》的编印。
3.更改地名生僻字工作的进展。
4.整理汉字查字法工作的进展。
第三节 文字改革在低潮中 (1966―1976年) 一、前五年工作完全停顿(1966―1971年) 从1966年6月起,“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运动席卷中国大地,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被迫停止工作,多数委员和专家受到迫害。
语言文字的应用在社会上出现了混乱局面。
从1966年6月2日起《人民日报》报头取消了汉语拼音,其他报纸、期刊也先后不用汉语拼音拼注报刊名称;7月,《文字改革》杂志和上海《汉语拼音小报》停刊,8月,《光明日报》的《文字改革》专栏停刊。
二、后五年工作有所恢复(1972―1976年) 1972年春,根据周恩来总理的指示,郭沫若找了从五·七干校回北京探亲的文改会副主任叶籁士谈话,决定从干校调回部分干部,开始恢复文字改革工作。
(一)拟订《第二次汉字简化方案(草案)》。
1975年5月,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提出《第二次汉字简化方案(草案)》,报送国务院审阅。
根据周恩来总理的指示,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对《第二次汉字简化方案(草案)》进行调整修订,再次在有关部门和地区征求意见,1977年5月拟出修订稿,正式报国务院审批。
(二)推广普通话工作重新恢复。
1972年,各地开始恢复推广普通话工作。
(三)进行汉语拼音基本式教学试验,举办汉语拼音广播讲座。
1974年3月15日到4月3日,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和中央人民广播电台联合举办了汉语拼音广播讲座。
(四)汉语拼音在中国地名罗马字拼写法上有了可喜进展。
汉语拼音方案的推广应用,首先在中国地名罗马字拼写法的工作中也取得了明显的进展。
(五)宣传工作有所恢复。
1973年3月,、周恩来在《文字改革简报》副刊第2期上批示同意恢复《光明日报》的《文字改革》专刊。
十年动乱后期,文字改革工作有所恢复,但是仍受到政治运动的不断冲击,在左倾思想的干扰下,步履蹒跚。
第四节 文字改革的复兴 (1977―1985年) 一、文字改革工作的恢复(1977―1979年) 粉碎“四人帮”以后,文字改革工作得到进一步的恢复。
(一)试用《第二次汉字简化方案(草案)》。
1977年5月20日,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将《关于〈第二次汉字简化方案(草案)〉的请示报告》送国务院审批。
10月31日,国务院将这个报告批转各省、市、自治区和国务院各部委、解放军总政治部。
1978年3月2日,教育部发出《关于学校试用简化字的通知》,决定全国统编的中小学各科教材,自1978年秋季起一律试用《第二次汉字简化方案(草案)》第一表的简化字。
(二)教育部重申推普方针,召开第五次全国普通话观摩会。
1978年8月26日,教育部发出《关于加强学校普通话和汉语拼音教学的通知》,重申必须继续贯彻“大力提倡,重点推行,逐步普及”的推普方针。
1979年4月22日至28日,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和教育部在杭州市联合召开了全国推广普通话工作汇报会。
1979年8月11日至20日,教育部、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共青团中央在北京联合召开了第五次全国普通话教学成绩观摩会。
(三)开始汉字编码的研究工作。
汉字编码是电子计算机对汉字信息进行处理时必须解决的一个重要课题,70年代以后,这一课题在中国很急迫地提上研究日程,电子计算机界希望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参与这项研究工作。
1978年12月5日至14日,在青岛举行的全国汉字编码学术交流会上,有17个省市的65个单位84位代表出席了会议,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也派人到会。
二、文字改革工作的发展(1980―1985年) (一)文字改革领导机构的充实和调整。
1980年3月25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充实和加强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的通知》。
充实和加强后的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于1980年5月20日召开了第一次全体会议。
(二)胡乔木就文改问题发表重要讲话。
1982年1月23日,中共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国社会科学院院长、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委员胡乔木就文字改革问题发表了重要讲话。
(三)修订《第二次汉字简化方案(草案)》,拟订《统一汉字部首表》。
(四)继续努力推广话。
1.召开全国学校推普工作会议。
2.推广普通话写入宪法,15个单位发出《大家都来说普通话倡议书》。
3.召开商业系统推普座谈会。
4.各地加强推普工作。
5.加强对学校推普工作的领导。
6.修订《普通话异读词审音表》。
(五)进一步推行和完善《汉语拼音方案》。
1.汉语拼音成为拼写汉语的国际标准。
2.纪念《汉语拼音方案》公布二十五周年。
3.拟订《汉语拼音正词法规则》。
4.研究汉语拼音标调法。
5.规定有关汉语拼音字母的读法和写法。
(六)开展文字改革的教学和科研,全国高等院校文字改革学会成立。
1979年5月6日在上海市举行了高等院校文字改革教材编写协作会议的第二次会议。
1979年9月,由曹余章、许宝华、颜逸明、杨春霖、张静等57人发起,胡愈之、吕叔湘、王力、叶籁士等14人赞助,提出了“成立高等院校文字改革研究会倡议书”。
经过两年的积极筹备,全国高等院校文字改革学会于1981年7月13至20日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举行成立大会。
(七)宣传工作的恢复和发展。
随着文字改革工作的恢复,各地的宣传工作有强。
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主办的《汉语拼音》小报于1977年7月试版,内部发行,1978年开始正式出版。
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的机关刊物《文字改革》在停刊16年后,1981年7月复刊。
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于1977年创办的《汉语拼音》小报,到1981年改名为《PINYINBAO》,由语文出版社编辑出版。
(八)进行小学语文“注音识字,提前读写”教学实验。
全国高等学校文字改革学会成立后,将“注音识字,提前读写”教学实验列为重要的研究课题,并支持黑龙江省进行这一小学语文教学改革实验。
1984年5月,教育部和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联合发出《关于小学“注音识字,提前读写”实验的几个问题的通知》。
1984年6月,教育部部长何东昌视察上海杨浦区第四中心小学,看了一年级实验班学生的汇报课,听取了学校领导的汇报。
1984年7月21日至30日,教育部、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在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举办“注音识字,提前读写”教学研究班,有19个省、市的小学教师代表和有关教育行政部门、教育科研单位的同志共330多人参加。
1984年7月1日至5日,黑龙江省在佳木斯市召开全省“注音识字,提前读写”实验工作汇报会,检阅成绩,总结交流经验。
1984年10月,倪海曙到湖南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首民族师范学校附属小学的实验班视察后,写了一篇十分感人的报道。
这是少数民族地区的第一个实验点。
1983年12月才开始学习黑龙江省的经验,进行实验。
首先学好汉语拼音后,大量阅读拼音和注音读物,通过造句、听写、仿写、记述、命题作文和写信、记日记、办板报等方式练习写作,在不到一年的时间里,实验取得了显著的成绩,特别是在拼音学话和注音识字方面成绩最好。
语言文字工作的新时期 第一节 新时期,新特点 随着社会生产和科学技术的发展,随着改革开放的进程,整个中国的面貌都逐步更新,中国的语文生活自然也会出现一些前所未有的变化。
一、汉字研究整理的新课题 1985年,是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和有关方面合作,对汉字进行研究统计取得累累硕果的一年。
这一年年初,《姓氏、人名用字统计分析》课题完成并通过鉴定。
12月9日,《汉字属性字典》的鉴定会也召开了,与会者高度评价了这项研究成果。
社会发展的明显变化,科技发展的明显变化,促使国家语言文字职能机关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的领导和从事汉字整理简化工作的人员,对中国今后整理研究工作的宏观规划,以及如何根据新的形势,对往日研究整理汉字的出发点、原则、所拟定的课题加以调整等问题,开始更深入的思索。
二、推广普通话工作的新形势 1984至1985年间,随着中国对外开放、对内搞活政策的进一步贯彻落实,更多的经济特区开辟了,商品流通的渠道更加畅通,第三产业勃兴,大批农村劳力涌向城市。
因此推广普通话的工作变得更加紧迫。
这一阶段出现的一系列新情况,新特点,都向人们表明:推广普通话的工作正逢一个良好的环境,要不失时机地扩展这方面的工作。
三、汉语拼音应用的新天地 1985年10月21日至25日,国家教育委员会和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在北京联合召开小学“注音识字,提前读写”实验教学座谈会。
1984年至1985年形势发展的现实,使人们认识到:电子计算机等现代化技术的发展和应用的普及,为《汉语拼音方案》作用的发挥开辟了一个应用的新天地。
而汉语拼音方案也只有日臻完善,更适应于现代化技术的要求,才足以更好地反映自身存在的价值,永葆其活力。
第二节 新时期的里程碑 一、筹备全国语言文字工作会议 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于1984年年底,召开了文字改革工作座谈会。
经过充分讨论,会议认为:在新的形势下,文字改革诸项任务中推广普通话的工作应该提到首位。
会议还明确指出:在今后一个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汉字将在中国语文生活中继续发挥重要的作用,它将与汉语拼音相辅相成,共同为现代化建设服务。
1985年初,国务院同意了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关于文字改革工作座谈会情况的报告》。
二、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改名为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1985年12月16日,国务院决定将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改名为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简称“国家语委”)。
三、全国语言文字工作会议胜利召开 1986年1
简体字是什么时候推行的
谁想出的
1935年8月,当时的中华民国教育部公布了《第一批简表》,收简体字324个。
这是中国政一次大规模推行简化汉字。
1936年2月,由于当“知识分子”所反对,教育部奉行政院命令,训令“简体字应暂缓推行”,《批简体字表》被收回。
新中国成立后,为了扫除文盲,使人民群众能够多识字,遂成立了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开始了汉字简化工作。
1956年1月28日,国务院全体会议第23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公布汉字简化方案的决议》。
1975年5月,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拟出了《第二次汉字简化方案(草案)》,并报请国务院审阅。
1978年3月4日,胡愈之、周有光、王力等23人联名写信给第五届全国政协秘书处和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秘书处,要求第五届全国政协和第五届全国人大的主要文件不采用草案第一表的简化字。
1978年4月到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宣传部分别发出内部通知,在中小学课本、教科书和报纸、刊物、图书等方面停止使用第一表简化字。
1981年8月,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制定《第二次汉字简化方案(修订草案)》。
1986年6月24日,国务院发出《国务院批转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废止《第二次汉字简化方案(草案)》和纠正社会用字混乱现象的请示〉的通知》,宣布废除“二简字”。
因此,我们现在使用的是简化字,不是简体字,简体字是1935年中华民国教育部推行的,后来因为反对而终止执行。
简化字古来就有,大陆从1956年1月28日,国务院全体会议第23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公布汉字简化方案的决议》全面推行。
附:古代就有的简化字:唐朝虞世南(?-638年)书《孔子庙堂碑》中有:状、弥、将、于、来、随、尔、涌、麦、継唐朝褚遂良(?--658年)书《雁塔圣教序》中有:盖、弥、净、箧、纲、随汉朝史游《急就章》中有:时、东、陈、孙、检、帐、项、楼、来、夹、颊、侠、箧、贝、学、见、为、伪、长、张、随、状、问、觉、乐、犊、读、断、变、郸晋朝王羲之(303年--361年)用过:东、岂、试、为、缅、临、终、张、时、将、见、当、孙、扬、实、尔、鲤、鱼、与、诏、长、乐、陈、来、诚、绝、顾、灾、宽、饮、谢、杨、学、万、发、问、怅、颐、视。
行书字帖中见到王羲之用过:于、将、随、终、岂、谁、维、侠、绵、绛、结、给、粮、纺、谓、语、为、数、谢、败、丧、盖、纸、书晋朝王献之(344年--386年)用过:尝、临、谓、诸、当、问、顿、许、尔、闻、弥、将、来、终、缠、绝、随、门、与、岂、劳、肾、为、汤、怅、时、经、传、写、孙、觉、陈、见、茎、顺、东、险、会、诣、请唐朝欧阳询(557年--641年)用过:来、闰、馀、问、盖、维、临、终、随、隐、将、侠、荣、门、闲、墙、粮、顾、纸、纷、绥、纭、间、丧、辞、结、数、状唐朝虞世南(?--638年)用过:来、问、礼、绝、维宋朝苏轼(1037年--1101年)用过:顾、盖、来、堕、于、饥、误、敛、将、请、绝、万、尔、贾、闻、祷、须、阙、计、时、诚、夸、纳、记、诉、纠、与、访、谁、长、诗、语、馀、缘、弥、纪、闲、终、谓、闰、债、状、谒、见、间、挟、维、问、谈、啸、传、东、宽、当、闰、绝、须、数、挟、细、鸾元朝赵孟頫(1254年--1332年)用过:来、给、诸、惮、质、丧、将、门、壶、设、请、绝、违明朝董其昌(1555年--1636年)用过:记、为、将、纳、缉、于、万、证、盖、萧、顾、楼、赋、长、与、谓、览、尽、时、诸、谱、传清朝郑板桥(1693年--1765年)用过:问、觉、尽、梦、诗、来、绸、缪、潍、为、两、现、画、闻、壮、剑、红、饭、贾、见、语、状、胆、尔、阅、词、缓、继、应、给、证、宽、讯、说、请、违、麦、随、时、课、该、调、结、约、对、详、诉、贤、险、赋、蒋、学、劲敦煌出土文献中的俗字,爱、绊、笔、缠、尘、虫、床、纯、辞、断、堕、尔、盖、个、顾、挂、国、号、饥、迹、继、夹、荚、颊、坚、检、将、绛、经、颈、来、赉、礼、怜、粮、乱、脉、门、弥、鸣、纽、凭、栖、齐、启、弃、悭、墙、惬、箧、轻、师、随、万、闻、问、无、狭、侠、贤、挟、兴、烟、痒、异、隐、与、语、岳、灾、沾、众、嘱、装、庄、壮、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