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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司法行为的会议主持词

时间:2014-03-08 13:04

民事诉讼庭审后原告陈述书怎么写

资料一:  宋朝的司法机构  宋朝的司构,也是按照中央集权建立的。

  宋朝把全国分为诸路,每路都设有转运判官,是朝廷特命的路一级常设官员,其主要任务是协助转运使管理刑事和民事审判事官。

宋制地方原则上只分两级,一般由各级行政长官即地方政府首脑兼理司法。

  县级司法审判事务由县长官知县事全权职掌,并且以亲自参与审判案件为原则。

县以下的镇岩官员,无权审理案件;其社首、甲首也只能在州县官员的监督下,处理一些轻微的刑事案件。

可见,县为宋朝司法机构的基层单位。

  州级(与州同级的机构还有府、军)司法审判事务由州的长官即知州事、知府事和军监掌管。

进行为了控制司法和监督地方官吏,在各州特设通判,作为州的副长官。

全州的行政公事都须经过通判,才得施行。

同时,朝廷还选派幕职官员,如判官、推官等,以佐理知州,处理全州的行政和司法事务。

其掌管检法议罪的,有司法参军;掌管调查审讯的,有司理参军。

  因开封府在京师,在司法官员的设置上有些特殊的规定,实际上不同于其他州、府。

开封府除设府尹一人外,还设有判官、推官四人,分日轮流审判案件。

另设左右军巡使判官二人,分掌京城地方一切案件的审讯;左右厢公事干当官四人,分管检查侦讯和处理轻微事件。

此外还设有司录参军一人,处理户口婚姻等纠纷。

(原来开封府有这么多官,可怜的包、策、昭三个人要干这么多活,累也累死了

)  宋初,在其中央主要设立刑部和大理寺分别共掌司法。

大理寺长官不设专职,以判寺一人为首,兼少卿事一人为副,均由其他官员兼任。

下设详断官和法直官等,办理具体司法事务。

寺不设监狱,所有人犯都寄禁在开封府狱(怪不得开封府的监狱很拥挤)。

真到神宗时改革官制,大理寺正副长官,才开始设置专职官吏,并恢复大理寺狱。

(这就是后话了)  此外,宋朝的中央司法机构中,还设有御史台。

以御史中丞一人为台长,往往由其他官员兼任;以知杂待御史一人为副,主持台务。

下设殿中侍御史、监察御史、检法、主薄等官,办理对违法失职官吏的侦讯,参与重大刑事案件的审理,行使监察职务。

与大理寺不同的是,御使台有拘禁犯人的监所,称为台狱,监禁它所主办的案犯。

  宋朝的司法制度,实际上是三级三审制。

  宋朝的基层司法审判机关设在县一级,由其知县负责。

但县级司法机关只能处理杖刑以下的刑事案件;徒以上的,知县搜集证据,并对案件审理明白,然后上送州里,这称叫“结解”。

县知事对于刑事案件,原则上应亲自审理。

县属镇岩官员,只能处理轻微刑事案件,以笞为限,应处杖以上的案犯,即送县讯办,不得自行决断。

杖以下的刑事案件,由县判决执行,知县署名。

县狱只羁押未决犯,已决犯笞、杖罪的行刑后即释放,徒以上的犯均要上解州里,故不羁押已决犯。

(想起很多单元里的县令,都在法场监斩呢,真可怕

)  州一级司法机构,包括府、军,在宋朝司法体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因此,埋廷也特别重视。

除知州事外还特设有通判作为各州的副长官。

全州行政、司法公事都须经过通判签署(当时叫签议连书),方得施行;否则,无效。

同时,朝廷又直接选派幕职官,比如判官、推官等佐理知州,处理全州行政、司法事务。

  凡属处徒以上的案件,均需送到州里处理,州可以判决执行徒以上直至死刑的案件。

  州的审判程序,大致分为推鞫,检断和勘结三个阶段:  所谓推鞫,就是巡检、捕获犯人,或者由县衙解送人犯到州后,先由司理参军审讯,传集人证,搜集证据。

(昭的活儿)  所谓检断,即检法议罪的简称,就是由司法参军,根据已经得到和查证落实的犯罪事实,检出适当适用的相应法规,评议确定应当判处的罪名和刑罚。

(策的活儿)  所谓勘结,就是由朝廷选派的幕职官,即判官或推官,根据审理所得到的案情事实际和检出备齐的有关法规,进一步分析研究案情,或者视需重新直接审讯犯人,就定罪量刑作成判稿,报请行政长官知州签发。

  最后,由知州根据判稿决定判词,并签署判决,对外发布公告周知,有所趋避。

(包的活儿)  案件的判决虽然是以知州的名议发布的,但是参与判决的判官或者推官,以及司理、司法各参军,要负边带责任。

因此,上述有关官员对判决如果有异议,应当及时申请知州更正;如果知州不采纳此议,可另写反对意见的文书呈送路的提刑司,保留意见,这称作议状。

倘若以后发现判决有重大错误时,有议状在先的官员,可以得到免除连事处罚;或者路的提刑司就是因议状而发现原判决的重大错误,并借以得到及时纠正者,而持有议状在先者,还可以得到庆有的奖赏。

宋朝最高统治者,以此奖惩办法来提高司法官吏责任心,保证办案质量。

(要照这么说,包包每惩办一次贪官污吏、每平一次冤案就要跟着连带一批官员才是呀

看来和包包同一时期做地方官,还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

)  死刑案件,事关人命,宋朝在司法制度上的作有特殊规定。

因而,知州在审判死刑案件的过程中,如果认为某案有“法重情轻,情重法轻,事有可疑,理有可悯”等特殊情事时,知州就应将全部案卷送请朝廷裁判,这叫奏谳。

凡奏谳的案件,都要由大理寺详断。

当然,犯罪事实明白,证据充分,定案准确,适用法律也没有疑义,罪犯本人又已经认罪的,当然就没有奏谳的必要了。

(审不清楚的案件没看几件上交大理寺的,倒是有不少上交到包青天这里来呀

)《宋会要》“刑法四”的规定:凡应奏谳而不奏谳,或者不应奏谳而奏谳的,知州都要受一定的处分。

这样就可以防止地方官吏在办案上的专断或者推诿。

  宋朝对死刑案件还规定有“翻异”制度,即准许呼冤。

凡已经判决尚未执行的死刑案件,罪犯本人和他的家属都可以鸣冤,这在当时称作“翻异”。

刑律规定,案件一经翻异,司法机关便需再审理一次,这称为“复推”。

(这种情况“包青天”得到了充分的展示)  凡在提刑司录问时,即因复核而审讯时翻异的,提刑司应当差遣原审官以外的法官审理,称叫“别推”。

这在宋时叫不干碍官司,类似现代的回避制度。

如果案件是在提刑司详复后核准执行时翻异的,则应由该路其他监司审理。

假如本路监司都有干碍,比如同犯人有亲友关系等,那就应当由邻路提刑司审理,以免枉法裁判,(想起《狄青》单元里的大理寺官员,他的女儿就是被怀疑被狄青所杀,老人家一点也不避嫌)再审后,仍有鸣冤的,那就要直接请示朝廷,这称为奏裁,由皇帝决定。

  宋朝还规定,凡天下大辟罪(即死罪)案件,都要送朝廷刑部复审,同时朝廷也经常派出使臣到各地审理案件。

就是说,一切死罪案犯都须先经过刑部详细复核。

(那为虾米包包可以在公堂上直接铡人呢

答:因为包包的铡刀是御铡

)而由各州奏谳的刑事事案件,大理寺复审后,最终还要交到刑部详复,然后自送审刑院详议。

由此可见,大理寺的职权是相当有限的。

  大理寺的审判事务,具体分工还是严格的,其左部负责断刑,掌管全国官员、将校被检举犯罪的事件,和死罪案件以及其他报请复审的案件;其右部负责治狱,即掌管京师各机关职官的犯罪案件。

案件在大理寺经过详断作出定判,经刑部详复后,还须经门下省复核,门下省如果认为案件处理不当,则得依法驳斥,退回大理寺再行详断;刑部还须再行详复,或者由门下省直接予以纠正。

门下省通过,中书省仍得评议,如果评议结果认为原判不当,中书省可以直接向皇帝陈述异议。

假如皇帝也认为案件有疑义时,则发交两制(即指翰林学士和知制诰的中书舍人)、大臣(即指同平章事——宰相、参知政事——副相)、台谏(即指御史——御史中丞、谏官——知谏院)共同评议(这当时称杂议),再行决定。

(麻烦死了,还不如直接交给包包方便些

最可气的是,刑事案件这样层层把关,可还是冤狱丛生。

)  总之,审刑院、大理寺、刑部和御史台,为宋朝的司法机关,分工制约统统对皇帝负责;其司法制度也体现着这一高度中央集权的精神。

  资料二  宋朝高度的中央集权统治也表现在司法制度方面。

司法权统归中央,皇帝直接控制司法,诉讼审判制度进一步发展,使宋朝的司法制度具有显著特色。

  一、司法机关体系  (一)中央司法体制  宋朝沿袭唐制,中央仍以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为三大司法机关,各机构职责相沿未改。

太宗淳化二年(991年),为加强对司法审判权的控制,朝廷于宫禁中增设审刑院,置知院事一人、详议官六人。

全国上奏案件,须先经审刑院备案,再发交大理寺审理和刑部复核,然后由审刑院详议,并奏请皇帝裁决。

这实际是在刑部之上又增加了一级复审机构,剥夺了大理寺和刑部的部分权力,使审判和复核程序复杂化。

神宗元丰三年(1080年)改革官制,裁撤审刑院,将其职权归还刑部。

此后,凡奉皇帝诏命所立案件,由朝官临时组成制勘院审断;由中书省下令所立案件,由诸路监司及州军等派官临时组成推勘院审断,从而保证了皇帝对重大案件的直接控制。

  此外,枢密院有权参与军政案件的审判监督,三司及户部有权参与财政赋税案件的司法审判。

  (二)地方司法体制  宋朝地方实行州(府)、县两级制,仍由行政长官兼理司法。

各县有权审判杖刑以下案件,徒刑以上案件须将审理意见报送州府判决。

各州有权审判徒刑以上案件,但死刑案件须上报提刑司复核,重大疑难案件要上报刑部,由大理寺审议,或经皇帝裁决。

在京畿地区,由开封府和临安府负责司法审判活动。

  太宗淳化二年(991年),在州县之上增设路一级提点刑狱司,作为中央派出机构,主要监督本路司法审判活动,复核州县重大案件,监察劾奏州县长官违法行为,以加强中央对地方司法审判权的控制。

  二、诉讼审判制度  (一)诉讼时效与审判时限  宋朝对民事和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已有明确区分,并分别规定了具体的诉讼时限。

  1.民事诉讼时限与时效  为了保证农业生产正常进行,宋朝制定了关于民事诉讼时限的“务限法”。

所谓“务”,即指农务;入务指农忙时期,务开指农闲时期。

根据《宋刑统》“婚田入务”条规定,每年农历二月初一至九月卅日为务限期,州县官府不得受理民间田宅、婚姻、债负等民事诉讼案件;如有民事纠纷,应在十月初一至次年正月卅日递交诉状,官府须于三月卅日之前审理结案;逾期不能结案,必须上报原因。

为防止有人趁入务之限阻拦业主赎回出典土地,宋朝法律补充规定:侵夺财产案件,虽在入务期限,“亦许官司受理”。

  对于判决不服,可逐级上诉,直至中央户部。

为防止诉讼久拖不决,宋朝规定了审理民事案件的词诉结绝时限。

孝宗乾道二年(1166年)规定,州县半年内未结绝者,即可上诉。

宁宗庆元年间规定,简单民事诉讼,当日结绝;需要证人证言的,县衙限五日审结,州限十日,监司限半月。

[14]  关于民事诉讼时效,太祖时规定,因战乱出走而返回认领田宅者,超过十五年,官府不再受理。

《宋刑统》规定,田地房屋纠纷,事后家长、见证人死亡,契书毁乱超过二十年,不再受理;债务纠纷,债务人、保人逃亡过超三十年,不再受理。

南宋高宗时规定,买卖田宅满三年后发生纠纷,不得受理。

民事诉讼时效的规定,有利于维护依法形成的民事关系和社会的稳定。

  2.刑事案件的听狱之限  对于刑事诉讼案件,宋朝按大、中、小事分三类规定了“听狱之限”,要求司法官在限内结案。

如太宗时规定,大理寺分别限二十五日、二十日和十日,审刑院分别限十五日、十日和五日,各州分别限四十日、二十日和十日。

哲宗时,按案卷纸张多少,明确划分大、中、小事的三类标准:二十缗以上为大事,十缗以上为中事,不满十缗为小事。

同时规定:大理寺、刑部复审案件,大、中、小事分别为十二日、九日和四日;京师及八路地区复审案件,分别为十日、五日和三日。

[15] 对一些不能按正常程序审判的特殊案件,两宋规定有特殊的断狱时限,体现了灵活变通的特点。

  (二)皇帝躬亲狱讼  宋朝皇帝对司法权的控制,首先表现为直接介入司法审判活动。

太祖、太宗等都曾亲自决断案件,徽宗也常以“御笔手诏”断罪。

凡御笔断罪案件,不准向尚书省陈诉冤抑,否则以违御笔罪论处;承受此类案件的官府,也不得以常法“阻拦延误”执行;否则,延误一时杖一百,一日徒二年,二日加一等,三日以上以大不恭罪论处,罪止流三千里。

[16]  其次,皇帝还经常亲自录囚。

开宝二年(969年),太祖曾下令两京和诸州长吏督促狱掾,每五日一录囚。

太宗重申此制,并要求每十日向皇帝奏闻一次,后又将十日一录囚定为常制。

太祖、太宗还亲录开封在押囚犯,使数十人获得赦免。

南宋孝宗、理宗不仅每年大暑审录决遣,而且实行“大寒虑囚”[17]。

  (三)重视勘验证据  在司法审判活动中,宋朝重视使用口供、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各种证据,尤其注重法医检验和司法鉴定等调查取证。

官府设有专门检验官,并制定勘验法规,以规范检验的范围、内容、程序、规则,检验人员的责任及勘验笔录的文书程式等。

《宋刑统·诈伪律》有“检验病死伤不实”门,《庆元条法事类》也有“检验”门及“检验格目”、“验尸格目”等敕令格式,具体规定了检查勘验制度。

  宋朝法医学的发展达到新的水平。

南宋理宗淳佑七年(1247年),湖南提点刑狱宋慈(1186—1249年)总结历代法医检验技术,结合自己的法医实践经验,编著了世界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法医学专著《洗冤集录》,获准颁行全国,成为官员司法检验活动的指南。

该书选定官府历年颁定的条例格目,吸取民间医药学知识,编成检复总说、验尸、四季尸体变化、自缢、溺死、杀伤、服毒等53项内容。

明朝以后,它还被译成朝鲜、日本、法、英、德、荷兰等国文字出版,在世界范围内产生了重要影响。

  (四)鞫谳分司制度  鞫指审理,谳指判案,鞫谳分司就是将审与判二者分离,由不同官员分别执掌。

宋朝中央和地方都实行鞫谳分司制度。

中央的大理寺、刑部由详断官(断司)负责审讯,详议官(议司)负责检法用律,最后由主管长官审定决断。

各州府设司理院,由司理参军(鞫司)负责审讯及调查事实等,司法参军(谳司)依据事实检法用条,最后由知州、知府亲自决断。

鞫谳分司强调两司独立行使职权,不得互通信息或协商办案,有利于互相制约,防止舞弊行为。

另一方面,宋朝法律形式复杂多样,条文内容繁多,设立专职官员检详法条,也有利于正确适用法律。

但是,鞫谳分司制度并不是解决司法腐败的根本办法,而且这种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审判方式,也不符合司法制度的基本原则。

  (五)翻异别勘制度  翻异别勘源于唐末五代,是指犯人在录问或行刑时推翻口供(翻异)提出申诉,案件必须重新审理。

宋朝录问是对徒刑以上案件判决前的例行程序,受审者可借此获得申诉机会。

在行刑前的“过堂”或行刑时,被执行人也可提出申诉。

对于这种申诉称冤案件,官府必须重新审理,称为翻异别勘。

  宋朝的翻异别勘制度,分为原审机关内的“移司别勘”和上级机关指定重审的“差官别推”两种形式。

前者是在原审机关内将案件移交另一司法部门重审,又称“别推”。

宋朝中央及地方司法机构中,都设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审判部门,如刑部左、右厅,大理寺狱左、右推;案犯不服判决提出申诉,即移交另一部门重审别推。

后者是对移司别推后仍翻异者,由上级机关差派司法官员前往原审机关主持重审,或指定另一司法机构重审。

哲宗以后,翻异别勘制度有所变化。

凡在录问前或录问时翻异者,应移司别推;在录问后翻异,则要申报上级机关差官别推。

  为了防止囚犯反复翻异,《宋刑统·断狱律》规定,翻异别推以三次为限,超过三次仍翻异者,便不再别推。

南宋以后,将其放宽到五推为限。

升旗仪式的主持人窜词,讲法律或未成年保护法

在社会运行中,人是最基本、最具活力、也是最可宝贵的要素,人的生存状况以及人的自身素质的全面、协调发展,是一个社会全面、和谐发展的基础。

如何保护和教育当今的未成年人,他们具有怎样的生存和发展的素质,将预示着未来社会可能达到的水平。

家庭作为人成长的摇篮和社会化的首属群体,在未成年人保护中具有重要地位,这是由家庭对人的不可替代的作用和特有的功能决定的。

首先,家庭保护是未成年人生存之必需。

作为生物个体,人与动物的根本区别在于,动物是在自然环境中生存的,它们遵循的是自然选择规律和“丛林法则”,凭借遗传和本能便自然地获得对环境的适应能力和自身的生存的能力,而人则不具备这样的特性。

正如美国学者伊恩·罗伯逊在谈到人的社会化时的这样一段描述:“在其他物种中,幼仔在出生或被孵化出来以后一般很快就能照料自己了。

而人类的婴孩却完全无能为力,在出生之后的好几年内都需要不断有人对他加以照顾和保护。

这一依赖期无论从绝对时间来看,还是从相对时间来看,都比其他动物长得多。

”②也就是说,一个人出生后,受与生俱来的生理条件限制,不能独立生活,必须依赖他人的抚养、照顾、教育和监督,否则就不能保证其生命的存活和健康成长。

人的这种生理特点,决定了具有育繁衍功能的家庭必然地承担起照顾和保护孩子的责任,这是普遍的规律,也是家庭最基本的和特有的功能。

“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是《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立法宗旨之一,在家庭保护一章中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就是首先要为未成年人提供生存和成长所必须得吃、穿、住、医疗、教育等方面的物质条件和以亲情为纽带的良好人际氛围,这种功能是学校、社会不能取代的。

第二,家庭保护赋予未成年人立足社会的能力。

“教育与保护相结合”是《未成年人保护法》关于未成年人保护的基本原则。

其目的是“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从广义上讲,教育是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种特殊的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措施。

融入丰富教育内涵的保护,才能达到培育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全面发展的目的,才能使一个“自然人”成为一个“社会人”,获得的立足社会的能力。

培养这种能力即符合社会需求的素质,既不能靠遗传基因,也不能靠被动消极的适应,而必须依靠他人、群体和社会的打造,这是一个长期的社会化过程。

在这一过程中,最先满足人的欲求及与之发生互动的是家庭及家庭成员。

家庭对人的重要性在于:未成年阶段是人一生中社会化的关键时期,主要生活空间是家庭。

正是在家庭中,开始了最初的人际交流、感情联系,开始学习语言、启蒙大脑,并开始将社会规范和价值观内化。

而且家庭是以血缘、情感关系为基础,以经济关系相联系,成员之间最为亲密的社会群体,在家庭中教育者对受教育者情感的感染性最强烈、权威性最强,对现实生活的控制力最有效。

家庭作为最基本的社会生活单位,使教育与日常生活融为一体,具有内容上的全面性和明显的针对性特点,最有益于社会主流文化的传递。

一般来说,人都是通过家庭认识社会、走向社会的。

未成年人在家庭中获得的知识、观念、行为习惯、及其他人格特质,是人的全面发展中的最基本的要素,能够在人的初始阶段打下未来立足社会的能力积淀,对其一生产生重要影响。

二、家庭保护的实质:尊重和保护未成年人的权利“以人为本”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出发点和归宿点。

对个人而言,就是尊重人的合法权利,尊重人的能力差异,尊重人的个性,尊重人的独立人格,不断满足人的合理需求,真正达到各尽所能、各得其所。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进一步明确和突出了未成年人的权利,即“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

”将未成年人作为权利的主体,体现了我国政府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和对保护未成年人权利的重视。

从未成年人权利的具体含义来看,生存权是指未成年人享有其固有的生命权、健康权和获得基本生活保障的权利;发展权是指充分发展其全部体能和智能的权利,包括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以及享有促进其身心全面发展的各种条件;受保护权是指不受歧视、虐待和忽视的权利;参与权是指参与家庭和社会生活的权利,以及就影响其生活的事项发表意见的权利。

③这些内容贯穿在《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字里行间,在家庭保护中得到了充分体现。

比如在新增加的内容中规定“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就是站在保护未成年人人身权和人格尊严的立场上,对我国多少年来固有的“棍棒出孝子”、“不打不成材”观念的否定,是对父母凭借未成年人对成年人在人身和财产等方面的依赖性,任意伤害孩子行为的限制;再比如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和智力发展状况,在作出与未成年人权益有关的决定时告知其本人,并听取他们的意见。

”这是对未成年人参与权的保护,即父母应当把孩子作为独立的人,给孩子表达意愿和选择的权利,不能忽视孩子的需求,以自身的好恶而违背孩子的意愿决定孩子的事项。

家庭的本质功能决定了父母必须从孩子生命的起始阶段给与他们多方面的照料,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侵犯。

在家庭生活实践之中培养孩子的生存能力,启迪他们的精神世界,学习在社会中做人做事的本领,是孩子在社会的舞台上实现自身的生命价值的必要条件。

《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其终极目的是保障未成年人权利的实现。

因此从实质上说,尊重和保护未成年人实现自身的权利,是父母作为其监护人应当履行的义务。

这种义务随着孩子的出生而产生,并贯穿在家庭生活的每一个环节之中。

无论他们是否自觉、是否自愿,其观念与行为是否符合保障未成年人权益的宗旨、能否达到保护未成年人的目的,在客观上都对未成年人的生存与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也关系到未成年人的权利能否得到充分地行使与维护。

三、家庭保护的问题:父母的“越位”与“缺位”把未成年人看作积极主动的权利主体,是现代社会保护未成年人权利的基点。

只有在充分尊重未成年人权利主体地位的前提下,才能使对他们的保护有利于他们的发展,最终达到其独立于社会的目的。

审视当今我国未成年人家庭保护状况,突出的问题是父母对未成年人权利的漠视。

具体表现为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越位”与“缺位”两种极端倾向。

“越位”表现为“保护过度”,父母在孩子养育中包办、替代过多;另一方面是监护责任缺失,父母不能很好地履行甚至不尽对孩子的抚养教育义务。

无论哪方面的问题都是在制造未成年人社会化障碍,很大程度上侵害了他们的权益,限制了他们自身的发展。

中国的父母不惜一切代价为孩子付出的精神和做法在世界上是罕见的。

在孩子的养育过程中,一些父母往往是按照成年人认定的理想的模式和目标来左右孩子的成长,急于“拔苗助长”。

孩子的现在只是为了他的将来,而对于未成年人自身个性的成熟和社会化过程中的各种需要则在很大程度上忽略了,孩子作为独立的个体在家庭中应当享有的权利得不到尊重。

反映在教育内容上,父母们不顾忌孩子的感受、需求、能力和他们的长远利益,习惯于把成年人的思想观念强行灌输给孩子,按照成年人的意志为孩子安排生活方式和内容,确定生活目标和行为选择;在教育方式上,热衷于对孩子单向度的、教条的说教,不屑于征求孩子的意见、取得孩子的认同;在对孩子的评价标准上,以成人为中心的“听话”的孩子是好孩子,循规蹈矩被奉为楷模。

在瞬息万变的现代社会,当孩子们以其童心和对新事物的敏感接受新思想、模仿新事物的时候,无论是积极的还是消极的,常常被父母们视为“不轨”而横加限制等等。

事实上这是在有意无意之中对孩子权利的剥夺。

其结果是,扼杀了未成年人作为权利主体的自我意识和独立性,使孩子按照成长的自然规律的发展大打折扣。

他们由在家庭中缺乏独立的机会开始,逐渐发展为缺少独立成长的内在动力和勇气,弱化了在现实社会生存与发展的能力,甚至不能成为一个完整的、自立于社会的人。

另一方面,在我国快速的社会转型和城市化进程中,承载新一代人养育功能的家庭受到前所未有的巨大的冲击,夫妻离异家庭解体、农民进城务工亲子分离等家庭变故的增多,使父母对孩子监护缺失的情况日趋严重。

夫妻之间由于各种原因解除婚姻是夫妻双方的权利,由此而带来的家庭结构的不完整,并不意味着家庭抚养教育未成年孩子的功能必然残缺。

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然而从现实生活中诸多遭遇家庭解体的未成年人的不良境遇之中我们真切地看到,一些父母在解除婚姻关系后也随即放弃、削弱或扭曲了自身对孩子的养育职责,人为地制造了孩子抚养教育中的种种问题,侵害了孩子的合法权益。

再如,当我国上亿农民走出故土进城务工、摆脱贫困的同时,数以千万计的“留守儿童”应运而生。

这些父母到城里打拼挣钱,获得了另一种生存方式。

同时又因为在城市里或自身难保,或无立锥之地,无法将孩子带进城里留在自己的身边。

留守的孩子很难得到父母贴身的关爱,也得不到父母的言传身教以及在思想和行为上的指导和帮助。

即便孩子被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尽管学校、社会作出很多努力弥补家庭监护之缺陷,但都不可能完全替代未成年人在最需要呵护阶段父母的作用。

有学者指出:“父母外出务工所形成的子女留守状态催化或加重了有关儿童群体原先处于萌芽阶段的各种问题。

”④除了这些显性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中的父母“缺位”,还有更大量的因为客观困难、养育观念偏颇、抚养教育方法不当导致的对未成年人抚养和监护缺失的隐性问题。

⑤这些家庭保护方面的问题也成为造成家庭发展不和谐的重要因素,并对社会稳定产生影响。

事实证明,由于父母“越位”和“缺位”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侵害,比任何来自其他方面的对孩子的伤害都更为严重、更为深刻。

在一项全国未成年犯调查中我们了解到,有的孩子由于家庭贫困、父母离异或外出做工等原因父母无暇顾及,基本生活没有保障,其生存权益受到侵害,便以抢劫、盗窃为生;有的孩子受到身体侵害无力反抗,而家庭又不能为其提供帮助,出于安全的需要便在社会上寻求“保护”,直至受坏人指使贩毒、卖淫、抢劫等无所不为;有的孩子在家里经常受到父母的打骂和无端干涉,得不到应有的爱抚和尊重,造成心理和行为上的扭曲,便到家庭以外寻找发泄的渠道,因打架斗殴、聚众闹事而触犯刑律;有的孩子在成人不恰当的呵护之下并不能摆脱内心的孤独感,交往的需求和自我实现的需求使他们很容易参与社会上一些不良团伙,共同犯罪也在所不辞……事实上,如果未成年人的需求在家庭中得到满足,他们的权益得以有效的保障,或者当他们的权益受到外部因素侵害的时候,父母给予及时的抚慰或补偿,或许就可以减少或者避免犯罪。

至少在他们走上犯罪道路之前,家庭保护可以起到预防和缓解他们违法犯罪的作用。

研究表明,未成年人处于人生发展的不成熟阶段,属于弱势群体,权益侵害更容易使其误入歧途。

这是因为一是他们获得需要满足的途径少;二是他们需要的满足主要依靠家庭和社会供给;三是他们无力抗衡权益的侵害;四是权益侵害容易引发心理扭曲和变态。

这种状况与性格异常、环境不良、家庭缺陷、教育不足等各种内部和外部因素相结合,往往使他们不假思索地采取伤害他人等过激行为,实际上就是以侵害他人的权益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获得需要上的满足。

近年来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恶性事件增加的反面事例,让我们更清醒地认识到家庭对于保护未成年人权利的重要。

四、家庭保护的前提:父母的角色学习与教育父母是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保护的主体或执行者。

当我们揭示在未成年人家庭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对父母在履行监护职责方面不尽如人意之处进行批评的同时也应当承认,父母承担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抚养教育未成年人并非可以无师自通,在家庭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是他们缺乏这方面的学习造成的,而靠自身的力量又难以解决,需要必要的指导。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抚养教育未成年人。

”“有关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应当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学习家庭教育知识的必要性,确立了家庭教育指导的法律地位,这是对未成年人有效实施家庭保护的必要前提。

一个社会成员,无论社会地位高低,也无论达到哪一级文化程度、在工作岗位上作出了多么突出的成绩,都不能代表或说明他作为父亲或母亲的素质如何。

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有特定的角色规范。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许多父母全身心地位孩子付出,认为把劲使在孩子身上,关系到孩子今后的前途,而对于学习了解自身的角色职责,提高作为监护人的素质,则在很大程度上忽略了。

往往是凭着自己长者的地位,凭着自己的想当然去抚养教育孩子,出现问题便在所难免。

在现代社会,对下一代的抚育,仅靠上一代人口传身授的教子经验和方法,远不能适应时代发展对父母角色的要求。

面对未成年的孩子,如果不清楚地了解作为监护人的权利义务,不学习家庭教育的特点和规律,不提高自身的教育素质,就很难正确履行保护教育未成年人的角色职责。

《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提出的“学习家庭教育知识”应当是广义的,对父母来说首先要学习作为监护人的基本职责和规范,了解自身的义务、权利和履行这个角色的法定要求是什么;二是向孩子学习,了解未成年人的特点和需求,学会在孩子的立场上思考问题,适应子女的心理、生理及行为特点的变化,以有利于孩子的权利实现和全面发展;三是学习家庭教育的基本知识。

家庭教育是一门科学,教育子女是父母的一种智力活动,家庭教育的特点、规律、内容、方法的学习是无止境的,应当随着社会的角色期望和孩子的变化对父母角色的要求不断充实;四是在实践中学习。

父母的角色学习不是空泛的、脱离实际的学习,而必须在同孩子的互动关系、与社会的关系中进行。

有时候父母不经意的言行对孩子就是一种教育,同时也需要思考、需要智慧,需要在与孩子的互动中总结经验和教训,在实践中举一反三,进而达到教育孩子的新境界。

毕竟,家庭教育是在个体家庭内部进行的,这一特点也决定了父母的角色学习和对子女的教育实践具有很大的随意性。

在我国,以家长学校建立为标志的家庭教育指导已有20多年的历史。

随着社会的发展,家庭教育在整个教育体系中、在促进全民族素质提高中不可替代的作用日益显现出来,也使得家庭教育指导逐渐成为有理论基础、有自身特点和规律的一个特殊的教育领域,受到社会的广泛重视。

但从总体上看存在的问题是,一是有相当多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未曾接受过正规的家庭教育指导,尤其是在教育问题较为严重的偏远、贫困农村,家庭教育指导几乎是个盲点;二是教育滞后,不足以对父母正确履行监护人的责任给予预期的帮助;三是流于形式,针对性不强,难以解决父母在孩子教育中的实际问题;四是家庭教育指导的主管机构和执行机构不明确,缺少必要的人员、资金等支持,甚至造成某些以赢利为目的的机构对父母的误导等等。

《未成年人保护法》提出有关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应当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为父母教育提供了法律依据。

实施这一法律规定,关键是建立家庭教育指导的长效机制,把父母教育纳入国民教育整体规划,有相应的机构、人员、经费、教材、基地、科研等保障,使家庭教育指导正规化、规范化,使家庭教育知识的学习成为每一个有子女公民的必修课。

总之,父母要通过学习家庭教育知识和接受家庭教育指导,达到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念、掌握家庭教育的方法和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能力的目的。

这是父母作为家庭中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所具备的基本素质,直接关系到家庭保护的效果和未成年人权利的实现。

注:①本文系天津市 “十五”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重点项目“未成年人的家庭保护与家庭教育指导研究”的阶段成果(项目编号TJ05-JX009)。

② [美] 伊恩·罗伯逊著,黄育馥译:《社会学》,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第455页。

③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起草组编:《未成年人保护法学习读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7年2月版,第27页。

④陆士祯:《“留守儿童”面临的问题与挑战》,中国农村留守儿童社会支援行动研讨会(2005年5月河南)。

⑤郗杰英、鞠青主编:《家庭抚养和监护未成年人责任履行的社会干预研究报告》,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1月版。

坚持依法治国为什么首先要坚持依宪法国?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指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

”这不仅是对宪法至高无上的法律地位的概括,同时也对宪法的实施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宪法是治国的总章程,是治国的根本大法,是一切法律的来源和依据,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坚持依法治国,立法是基础,立法工作必须统一于宪法之下,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

宪法是各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和效力来源,各级人大和政府在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过程中必须以宪法为依据,不能超越宪法的规定,不能违背宪法的基本原则。

要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理念,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

要把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贯穿立法全过程,完善立法体制机制,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增强法律法规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

坚持依宪治国要求立法工作必须以宪法为最高法律规范,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把国家各项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

按照宪法和立法法的有关规定,扩大人民民主,依法保障人民有效参与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

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不受侵犯,依法规范权力,保障权力严格依法运行。

坚持依法治国的关键是坚持依法治权,保障权力在法律的制约下规范运行,防止公权力对私权利造成伤害。

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遵守法律,带头依法办事,不得违法行使权力,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

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而这些权利就是权力行使的边界。

各级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要认识到所有国家机关的权力都是人民通过宪法赋予的,只有按照宪法和法律行使权力,保护权利,才能真正履行好职责,树立宪法权威。

坚持依宪治国要求行政机关落实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

各级政府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

围绕行政决策、行政执法、行政公开、行政权力监督、行政化解矛盾纠纷等主要环节,着力规范政府行为。

要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

尤其要继续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法惩处各类违法行为,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坚持依法治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大力提高法治工作队伍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职业道德水准,着力建设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

建设高素质法治专门队伍,把思想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加强立法队伍、行政执法队伍、司法队伍建设,畅通立法、执法、司法部门干部和人才相互之间以及与其他部门具备条件的干部和人才交流渠道,推进法治专门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完善法律职业准入制度,建立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制度,健全从政法专业毕业生中招录人才的规范便捷机制,完善职业保障体系。

加强法律服务队伍建设,增强广大律师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自觉性和坚定性,构建社会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等优势互补、结构合理的律师队伍。

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形成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学科体系、课程体系,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培养造就熟悉和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法治人才及后备力量。

坚持依宪治国要求司法机关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

通过健全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尊重和保障人权,保证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

大力推进司法公正和司法公开,满足新时期人民群众对司法民主和司法监督的新要求。

必须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

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

推进严格司法,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

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在司法调解、司法听证、涉诉信访等司法活动中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

加强人权司法保障。

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完善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法律制度,加强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绝不允许法外开恩,绝不允许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

只有坚持依宪治国才能使改革不偏离正确的轨道。

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当前各级党委政府的主要工作,而要减少改革的风险,避免改革的盲目性、无序化,必须树立宪法的权威,加强宪法实施,以宪法的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加强顶层设计,引领和保障各项改革措施,以法治为全面深化改革护航。

宪法是判断一切行为合法与否的依据和准则,无论是经济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文化体制改革,还是社会领域里的改革,其目的都是保障人民民主权利,增进人民福祉,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因此,从根本上讲,都是体现宪法的基本原则,落实宪法的有关规定。

“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这一提法不仅令人振奋,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更有现实的指导意义。

事实上,无论是在我国的立法、司法,还是行政执法领域,都或多或少地存在着宪法实施不力,具体法律法规与宪法存在差距的现象,强调坚持依宪治国就是要从观念解决这些问题,真正树立宪法的权威,保障宪法全面正确实施,最终实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

急求企业元旦晚会开幕词,两男两女主持的形式,谢谢

元旦晚会主持词(女)金鸡拂晨,啼破骄阳,吐故纳新;申猴隐退,鼎故辞旧,万象更新。

(男)满天的雪花,是飞舞的音符,以思念谱成乐章,用祝福奏出所盼,带给你,欢欣快乐的一年! 让我们一起静静地等待:未来、希望和光明就要敲响春天的钟声。

(女)台历翻去最后一页,2010年已经成为历史。

回首时光年轮上又一度春秋寒暑,我们不禁感慨万千。

(男)刚刚迈越的365个昼夜,彷佛是365个台阶,横亘在未及尘封的历史上。

挫折,曾让我们心痛;喜悦,我们当然洋溢在胸中,春已归来, 让我们打开蜂箱吧, 那里有储存了一冬的甜蜜,今晚,就让我们踏着歌声的翅膀,向着成功——飞翔

(女)奔向成功 国防科学技术大学九院三大队四队2011年元旦晚会现在开始(男)岁末岁首,正是祝福和祈祷的时候,过去的一年,我们有欢乐也有苦恼,那就让我们虔诚的祈祷,为我们伟大的祖国祈祷,为可爱的善国祈祷,为新年祈祷,为未来祈祷。

请听,高一级部的小合唱《祈祷》。

(女)我们祈祷祝愿我们伟大的祖国更加繁荣昌盛,祝愿我们的善国更加平平安安,祝愿在座的各位快乐幸福

好运连连,请欣赏歌伴舞《好运来》(男)年轻,就应该有梦想,向着成功的方向,让我们驰骋千里疆场,请欣赏二胡齐奏《奔驰在千里草原上》。

(女)来到善国,爱上善国,善国是我们梦想的起点,善国为我们的人生导航,或许爱,在身边久了,我们忽略了记忆,那就让我们听一听高一级部李峰老师的《善国印象》吧。

(男)如果说老师是我们人生的摆渡人,他们撑起长篙,艰难的将我们渡向成功,那么,善国是老师们将我们渡向成功的渡口,因为,我们是在这里——起航

请欣赏初一级部的双人舞《渡口》。

(女)心存感恩,才会使我们的生命更加厚重;心存感恩,才会使我们道德的根基长存,吃水不忘挖井人,成功不忘摆渡人,母亲给了我们生命,我们首先应该感谢的,就是母亲

首先应该歌唱的,就是母亲

请听,高二级部邱海洪带来的歌曲《母亲》。

(男)可怜天下父母心

父母为我们可为操碎了心。

他们不仅希望我们快乐成长,还希望我们能有一手好手艺,这不,孙强和孙文清就学艺归来了。

(女)无论什么样的手艺,只要学有所成,也不枉费父母操心了;无论能否学有所成,只要尽最大努力了,也酸对的起自己了,无论如何,我们都不会懈怠的,因为我们知道,男儿当自强。

请欣赏初一小同学的武术表演《男儿当自强》。

(男)江南好,风景就成安,日出江花红胜火,春来江水绿如蓝,能不忆江南。

真是如诗如画,真想现在就到江南走走,——同学们也动心了吧,那,谁带我们去呢,噢,高二级部的陈帅志和张朋来了,那我们就随他们的歌声神游江南吧。

我们听歌声里有没有小桥流水

(女)水,是江南的精灵,水也是山川大地的命脉,浏阳河的水流了几千年,时而软软细滑,时而慷慨激昂,都早已流进了我们的心田,请欣赏,古筝齐奏《浏阳河》。

(男)从浏阳河绿水青山、敲击心扉的梦里江南走来,回到我们的身边,看,又发生了什么事

请欣赏校园小品《天亮了》。

(女)男儿当自强,女儿也应当自强,只要我们脚踏实地,刻苦努力,走好自己的路,何愁不能走向成功呢

关键是,无论何时,我们都要有红梅一般的风骨,这也正是老师们对我们的期望。

请欣赏王淑娟、李利华老师的合唱《红梅赞》。

(女)时代变了,人的精神不可改变,当然,时代变了,我们也要跟上时代的步伐,紧跟时代的节奏,请欣赏高二级部的舞蹈《时代节奏》。

(男)一代又一代的革命者和建设者的努力,打造了我们今天富饶的中国,我们幸运,因为我们生长在这个古老而又永远年轻的国度;我们骄傲,因为我们有一个伟大的祖国,新年到了,我们最想说的话就是,祖国,我为您祝福,我为您干杯

让我们伸出手来,为祖国举杯

为祖国喝彩

《祖国,我为您干杯》由张兴军老师、王淑娟老师、李利华老师、王全全老师合唱。

(女)老师们、同学们,今天的晚会就要和大家说再见了,但我们的祝福不断,我们的祈祷不断,(男)新年的钟声就要敲响,祝福我们的祖国更加强大昌盛,祝福我们的善国更加郁郁葱葱,(女)祝福我们的老师在新的一年里工作顺利,家庭幸福

祝福我们的同学学习进步,再创佳绩。

且知盛世不遗贤,但临大事必须敬;精思宜放胆,已邃群科气自华。

(男)老师们、同学们,新的一年,让我们(齐)携手同行,奔向成功

一、开场白【女】: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来宾,【男】:全院干警及家属同志们:【合】:下午好

【男】:申猴隐退,鼎故辞旧,万象更新;【女】:金鸡拂晨,啼破骄阳,吐故纳新。

【男】:在百花争妍,万紫千红的盛春,我们又迎来了新的一年。

在2005年新春佳节即将来临之际,我们在这里欢聚一堂,共同庆祝良辰佳节。

【女】:以“回顾过去,开拓未来,团结奋进”为主题的通海县人民法院2005年春节年拜联谊会现在开始 !【男】:参加今天联谊会的有来自省市两级法院的领导,通海县五套班子和各部委办局及友好单位的部分领导,有通海法院的离退休干部、全院干警及家属,还有通海县“小白鸽艺术团”的老师也应邀盛情前来助兴。

【女】:让我们以热烈的掌声,对前来参加今天联谊会的各位领导、来宾、离退休干部及干警家属表示欢迎和感谢

【男】:台历翻去最后一页,2004年已经成为历史。

回首时光年轮上的又一度春秋寒暑,我们不禁感慨万千。

【女】:刚刚迈越的365个昼夜,彷佛是365个台阶,横亘在未及尘封的历史上。

挫折,曾让我们心痛;喜悦,我们当然洋溢在胸中。

【男】:在这继往开来的日子,我们四队喜气洋洋,把收获的喜悦和前进的激情,书写在庄严的军旗下,沉淀在公正的天平上。

【女】:在刚刚过去的一年里,在县委和上级法院的领导下、在县人大和政协的监督下、在县人民政府和社会各界的支持下,在新一届领导班子的带领下,通海法院全体干警同舟共济,团结奋进,不断创造了辉煌的业绩。

【男】:审判工作攀上新高峰,队伍建设焕发新面貌,法院改革取得新进展,司法为民谱出新篇章;【女】:规范化建设迈上新台阶,调研工作开拓新局面,后勤保障有了新发展。

在依法治县的画卷中,谱写了一首壮丽的篇章。

【男】:一年来,围绕“公正与效率”主题,按照“司法为民”的服务宗旨,通海法院严格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审判工作攀上新高峰。

全年共受理各类案件1855件,审结1769件,各类案件的结案率平均为95.4%。

其中受理刑事案件259件412人,比去年同期的203件上升了27.59%,审结259件,判处各类犯罪分子412人,审结率为100%;受理各类民商事纠纷案件904件,比去年同期的754件上升19.90%,审结884件,结案率达97.79%;全年共受理执行案件692件,执结626件,执结率为90.47%,执结率比上年同期87.5%上升2.97%;未执结案件66件,比上年同期139件减少73件,把未执结案件数压到了历史最低限度。

通过对各类案件的依法审判和执行,及时有效地打击了各种刑事犯罪,依法调节了民商事纠纷,维护了社会稳定,为全县各项事业的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女】:做小事,铸大器铸炼精英法官;抓点滴,重长效打造钢铁队伍。

在队伍建设上,新一届党组重视加强对全院干警的监督管理,构建了“三全”体系和“三不”防范机制,审判纪律和廉政建设成绩显著,成为了全市法院中十多年来,无违法犯罪记录的唯一一片净土。

【男】:全院干警清清白白立业,坦坦荡荡为人,顶天立地做事。

在全院孕育了一股浩然正气,筑起了一道防腐拒变的钢铁长城;形成了反腐倡廉“千斤重任大家挑,人人肩上有指标”的良好机制。

干警的大局意识、质量意识、公正意识和廉政意识得到明显的强化,各项工作全面开展。

一支政治强、敢思想、业务精、能吃苦的高素质职业化群体已逐步形成。

全院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考评中,成绩突出;我院黄从发同志被市政法委评为“人民满意的十佳干警”。

【女】:宜将热血洒法庭,敢立潮头唱大风。

当你来到通海法院,处处可感受到一种难能可贵的氛围,一种敢为人先,开拓创新的胆识和豪情。

人们常如此评价:“通海法院的司法氛围很好,法庭肃穆而不乏明快,法官威严而又亲切。

更重要的是,你会感受到那种集体的锐气,那份创新意识和开拓精神”。

【男】:突出“公正与效率”主题,紧密结合实际,从审判方式、审判机制、审判组织、执行工作、队伍管理等方面进行了卓有成效的探索和研究。

审判方式得到了进一步深化,实行了“阳光审判”工程,公开审判制度得到了全面落实;推行了“繁简分流”, 进一步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实现了“简出高效,繁出精品”的目标;主审法官员额制和法官助理制度改革得到了全面推行,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不断完善。

一年来6名民商事主审法官共审结案件884件,平均每个民商事主审法官审结147件;2名刑事主审法官共审结刑事案件259件,平均每个刑事主审法官审结129件。

当庭宣判率刑事达90%以上、民商事达60%以上,在全省基层法院中处于领先水平,司法审判的透明度、公正性得到了较好的体现。

【女】:一年来,全院以创建“服务型审判机关”为目标,坚持把司法为民作为审判工作的出发点,把维护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落脚点,“司法为民”谱写新篇章。

【男】:加强了立案、信访“窗口”建设,改造了立案大厅,为当事人提供了便民“一站式”服务;坚持把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作为实践司法为民宗旨的重要内容,积极开辟诉讼活动的“绿色通道”,进一步加大司法救助力度,保证了有理无钱的当事人打得起官司,让真正有理的当事人打得赢官司,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司法的人文关怀。

【女】:如果说“公正与效率”是司法的目标,队伍建设是司法公正的关键,那么法院管理则是司法公正和效率的重要渊源。

一年来,通海法院围绕管理做文章,向管理要公正,向管理要效率。

固本清源,从“大立案”转向“大流程”;系统谋篇,全面加强管理的广度和力度,逐渐走出一条具有通海法院特色的科技建院之路,取得令人瞩目的成绩。

【男】:2004年,通海法院以新的审限跟踪督办制度为契机,消灭了“超审限”案件,并使旧存案降至10年来的最低点,审判效率创历史新高,审判质量和文书质量明显提高,案件上诉率、发回重审率和改判率为全市最低;在攻克“执行难”方面有了空前的突破,实现了执行旧存案件历史最少、委托执行案件无存案、超执限案件为“0”的目标。

【女】:进一步加强基础建设,物质装备明显改善。

一年来,通海法院充分依靠县委、政府的大力支持,不断改善了办公和办案条件,“两庭”建设和物质装备建设迈上了新的台阶。

多年来一直困扰全院的400多万巨额建设欠款,得到了彻底解决,卸下沉重的包袱,促进了各项审判工作的顺利开展;交通工具落后的状况得到了明显改善,提高了办案效率;完成了闭路电视监控系统的安装,完善了整个网络工程建设,提高了办案的科技含量。

【男】:春风激扬化丝雨,丹青难写是精神。

记得有位哲人曾经说过:“人的精神是一个人乃至整个国家和民族发展的灵魂”。

宝剑锋从磨砺出,梅花香自苦寒来。

通过全院干警的努力,一年来在全省法院系统中创造了四个第一:【女】:一是在全省法院系统中第一家启动了主审法官员额制改革,全面推进了法官队伍的职业化进程;二是在全省基层法院中第一家创办自己刊物《通海审判》,跻身于学习型法院的先进行列,此举受到了省高级法院领导的充分肯定;三是在全省基层法院中第一家制作法制电视专栏节目,我院与县电视台联合创办的旨在宣传法律,以案说法的《法庭聚焦》电视栏目,被通海群众称为《通海的今日说法》,成为了通海法制建设史上的一个亮点;四是在全省基层法院中第一家建成开通因特网站,实现了法院办公自动化和无纸化办公建设,实现了案件流程的智能化管理。

【男】:通海法院这种不畏艰险、敢于开拓的勇气;这种立意高远、小处入手的战略眼光;这种激扬奋进、自强不息的精神,无不发人深省,又无不令人荡气回肠。

【女】:桃李不言,下自成蹊,这些闪耀光环的荣誉来之不易,它凝聚着院党组的睿智和才能,它倾注了全院干警们的心血和汗水;这些闪耀光环的荣誉背后,饱含着多少创业的艰辛和苦痛,流传着多少拚搏的事迹和故事。

【男】:各位领导、同志们!听到这里,您是否会看到一支高效廉洁、业务精良和作风正派的执法队伍正在向您走来。

【女】:是的,这是一个闪光的群体,他们用自己的努力让天平在秀山脚下闪闪发光;这是一支蓬勃向上的队伍,他们用心血和汗水谱写了一曲人民法官之歌。

【男】:“问渠哪得清如许,为有源头活水来”。

通海法院的各项工作之所以能够取得一定的成绩,离不开县委和上级法院的正确领导、离不开人大及政协的有效监督,离不开政府、各相关部门、社会各界和全休干警家属的大力支持。

【合】:在此,我们代表通海法院,向长期关心、支持法院工作的各位领导、社会各界人士及全体干警家属,表示衷心的感谢

【女】: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看到,我院的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对于自身存在的问题和不足,通海法院将紧紧依靠县委和上级法院的领导、人大及政协的监督、政府及社会各界的支持,采取有力措施,在今后的工作中积极创造条件,认真加以解决。

行政人员的职业道德内容有哪些?

广义的普通话至少也有3000年的历史了,狭义的普通话也至少有300年(1728年雍正王朝以北作为官话)的历史了。

普通话的历史根据研究和史料来看普通话的由来最早要追溯到汉民同语的产生,但这只是普通话形成的一个基础,新中国成立后的汉民族共同语才叫普通话,同时也是中华五十六个民族共同的通用语。

中华民族共同语是中华民族内部共同用来交际的语言,是识别一个独立民族的标志之一。

(一)中华民族共同语1. 雅言汉语自古以来有方言,同时也有共同语。

汉民族共同语最晚在上古的夏商周时期就产生了时的民族共同语叫“雅言”,主要流行于黄河流域,我国第一部诗歌总集《诗经》的语言就是雅言。

根据历史记载,春秋时候孔夫子时代管共同语叫雅言。

孔夫子的出生地用现在的地理方就是山东人。

孔夫子有三千多徒弟来自当时的各地,古代也有方言,各学生都讲自己的方言,孔夫子讲课的时候怎么能够让来自各地的学生都听得明白呢?因为当时有共同语叫雅言,所以孔夫子在讲学的时候用雅言,这样交际没有什么障碍。

这种叫做“雅言”的共同语言便是普通话的由来源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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