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提高历史文化素养
东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条(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6年121日由省人大常务委员会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并于5月1日起施行。
本人就《条例》出台的背景、主要内容及特色亮点进行初步的学习解读。
一、《条例》出台的背景(一)领导重视、亲自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2014年8月28日《法制日报》报道,湛江市一些市县政府在处理集体土地、林地纠纷时,居然以“双方均无权属证明”为由,违法将集体性质的土地、林地收归国有,近年来引发多起纠纷。
省委《值班要情专报》第225期对此转载。
省委主要领导作出“要及时研究,依法依规,提出指导意见”的批示精神,建议省林业厅、国土资源厅归纳梳理全省不同山林土地纠纷的类型,并由省林业厅牵头,联合起草《全省土地山林纠纷调解处理适用法律规范》,由省府办公厅印发全省,分类指导各地准确适用法律规章。
省人大常委会领导果断行动,突出问题导向,经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条例》补充列入了2015年年的立法计划,明确由省人大主导条例草案的起草工作,安排由常委会法工委牵头组织实施。
《条例》的起草,省人大黄龙云主任亲自部署并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时任省人大肖志恒副主任带队调研、多次提出起草重点,保证了工作的顺利进行,省林业厅领导亲自主持调处部门《条例》研讨会,出席、列席条例起草评估会等,对有些条款作出具体修改意见的批示。
(二)现行调处规章不规范,不适应新常态对调处工作的需求。
一是原《广东省森林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办法》滞后于形势的需要。
目前,已实施了八年的省政府规章《调解处理办法》局限性显而易见,该《办法》存在没有规定政府处理期限,对政府确权行为的责权利、对当事人争山抢林的法律责任规定得比较模糊等问题,造成许多纠纷久调不决、成为历史积案,矛盾不可调和,引发不少的群体性事件。
二是贯彻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需要。
2015年省委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中,也明确指出:“加强重点领域立法。
依法保障公民权利,加快完善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法规制度,完善公民权利救济渠道和方式,实现公民权利保障法治化”。
尤其强调落实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加强对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自然人财产权的保护,进一步完善土地管理等方面的法规规建设。
山林权属纠纷的处理属行政确权的范畴,是政府的一项具体行政行为。
在实践中各地调处部门普遍反映,按照“法无授权不可为”的法律原则,必须对省政府规章《广东省森林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办法》予以修订,并独立升格为地方性法规,才能更好地依法执法,提高执法的权威性。
通过明确制定具体执法细则、裁量标准和操作流程,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强化程序约束,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切实做到步骤清楚、要求具体、期限明确、程序公正。
三是部门规章存在适用范围不清问题。
对山林土地权属纠纷确权案件,有部分市、县相关裁决机关认为,只有土地、林地权属证书才能“依法证明争议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但实例中部分规章又存在依照《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广东省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补充规定》等。
事实上,在处理山从山林权属争议时,根据现有法律规定,应当依照林业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而不能依照国土行政管理法律、法规。
如混淆使用,属定性不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因此,出台《条例》,才有利于在调处实践和参与诉讼实践中,不易造成处理林地纠纷适用了处理土地纠纷的相关法规的矛盾,有利于在行政诉讼中获得“适用法律正确”的裁定,有利于当事人息诉罢访,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四是林木林地权属变迁的复杂性需要有健全法规来规范保障。
从山林土地权属确权的历史看,新中国成立以来,我省山林土地权属历经了土地改革时期、合作化时期、人民公社化时期、六十年代初的“四固定”时期、八十年代初的林业“三定”时期等多次变革调整,在分分合合中,存在大量山林土地历次改革均没有确权发证,已确权发证的又大量存在界址不清、权属不明、权属凭证缺失等问题,长期以来积存了大量的山林土地纠纷。
若没有健全完善而且具有强制约束的法规保障,就会导致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和运用有偏差,群众的合法权益就可能受到侵害。
(三)严格立法程序,科学严谨起草《条例》。
一是成立起草小组、制定工作方案。
6月3日,成立了由省人大农委、常委会法工委、省法制办、省林业厅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组成的条例草案起草小组,研究制定工作方案并报告常委会分管领导,全面启动起草工作。
二是密集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建议。
《条例》起草小组通过省内外的实地调研、召开林权争议案件审判法官专题等10多场座谈会,理清立法思路,突出重点,在现行的政府规章《森林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办法》的基础上,经过反复研究、修改不下10次,形成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广泛全面征求意见建议。
多次向省编办、省法制办、国土资源厅、农业厅、林业厅,省法院、检察院等10多个单位征求意见,由省山林权属争议调处办征求了全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调处机构的意见,向人大代表、律师、基层实务工作者、社会人士征求意见,通过省人大公众网平台向全省社会开放征求意见,据不完全统计,《条例》出台前共征求意见达到上万条之多,起草组认真研究吸收其好的制度设计和规定内容,将主要的修改意见均已采纳吸收。
三是开展重点制度规定的试点工作。
本《条例》立法项目是实操作性很强的程序性、实体性立法。
为检验《条例》是否接地气、有实效,实践是最有效的检验手段。
先后在选择在林情不同、山林纠纷案情不一、管理体制各异的连山、仁化、五华三县开展《条例》试点工作。
着重在试行公开聘请调解员参与调解制度及按照调处依据、调处程序和调处时限等规定试行调处。
通过为期三个月试行,为《条例》的完善制度创设提供了实践依据。
四是严格遵守立法规定,立法程序科学严谨。
《条例》是严格通过立法的程序要求,经过科学论证、广泛征求意见及《条例》草案经过吸收了中山大学等9所地方立法研究与咨询服务基地、省法学会等4个地方立法社会参与和评估中心、66位立法咨询专家等研究提出修改意见建议,经过了6次专题论证会、表决前评估会等,通过了省人大常委会共三次会议审议后,最终于2016年1月22日提请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
因此,《条例》的出台,凝聚了省委主要领导以民为本、爱民之心、为民之要,凝聚了省人大领导敢于直面问题、为民当家作主、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凝聚了专家、学者、社会人士等积极参与立法良好法治氛围。
充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群众利益高度关注并极力维护,体现了政府依法行政、全力以赴推进山林纠纷调处工作,体现了全社会着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共同责任与担当,将进一步推动山林纠纷调处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建设。
二、《条例》主要内容《条例》共有六章五十七条,对林权争议调处工作的原则、调处依据、管辖与受理、调处程序、法律责任等方面内容作了规定。
与原《办法》相比,增强新内容、创设了新亮点,突出“事要解决”的原则,着重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推进林区的平安边界建设,为我省社会经济发展提供了和谐氛围。
(一)重在调解,特别对民间调解制度作了设计。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处目的是明晰产权、化解矛盾、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必须先通过调解方式来处理,而且通过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调解协议能实现案结事了。
为此《条例》将做好调解工作作为重点,放在制度设计的首要环节,力求通过调解解决大部分的林权争议。
一是在林权争议受理前,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先行组织调解;二是林权争议受理后,调处机构调解正式介入前,先由社会调解力量组织一次公正公开的民间调解;三是规定调处机构应当根据需要组织多次调解,只要有需要或者调解有可能解决争议,就应当组织调解;四是调处机构应当组织一次有利于增加公信力的调解,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相关专家、技术人员、有关社会组织和双方亲友代表参与,见证调解。
(二)强化责任,特别对限定调处期限作了突破。
为体现社会民众立法意愿要求,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提高林权调处的效率,《条例》从几个方面强化了调处机构及工作人员的责任:一是为强化调处具体工作的责任,规定了受理、调查、勘验、使用、处理、公告、送达、建档等各个时机应当进行的工作内容、程序和完成时限等;二是为强化管辖的责任,规定林权争议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先行调解、就地处理的办法,由各级人民政府依照管辖权进行受理,依法调处并作出决定;三是为强化提高自身能力的责任,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培训计划,定期组织调处技能等培训;四是设置了法律责任,明确不作为将受到严惩。
(三)明确依据,特别对各类权属凭证作了规定。
为解决林权争议双方各持一词,证据界定困难的突出问题,《条例》将现有的各类林权凭证结合历史和现实情况进行了梳理,力求调处依据更加明确和清晰,通过凭证效力认定等工作解决大量类似的林权争议。
一是对法定林权凭证作出规定的同时,又规定有关材料可以作为处理林权争议的权属来源证据;二是在规定不同时期权属凭证应当追溯权源依据的同时,又规定同一时期合法权属凭证处理的原则;三是在规定当事人凭证与所在地其他持证人属同一情形的予以认定的同时,又规定与发证机关档案存根或者登记台帐不一致的,以档案存根或者登记台帐为准;四是对鉴定凭证本身真伪作出规定的同时,又规定了权属凭证所载实地四至范围的确定办法。
五是对登记发放、撤销、变更林权证作出指引性规定的同时,又规定了不能作为林权依据的情况。
(四)分类调处,特别对常见争议调处作了区分。
《条例》归纳分析了当前林权争议的不同种类,依据法律法规对其调处作了原则性、选择性规定,力求解决几类普遍存在的问题,或者解决某类争议共同的焦点问题,促成全省林权争议的批量解决。
在规定确认林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林业法律法规和本条例有关规定办理的基础上,对以下六类争议的调处作了规定:一是仅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发生争议的;二是因历史原因当事人对争议的林地均无法提出权属凭证,在不同历史时期又有不同的经营使用事实的;三是可以按照林地权属和林木权属分离的原则进行调处的;四是国有单位与乡镇、村农村集体发生林权争议的;五是对当事人提供的权属凭证提出异议的,可以通过司法鉴定确定真伪。
六是跨行政区域发生林权争议的等。
关于限定调处工作期限,《条例》有所突破。
林权争议千差万别,调处工作有其特殊性、复杂性,上位法没有对调处工作限定期限,已经立法的兄弟省市只有福建设置了办理期限。
但从我省山林纠纷调处现实来看,必须对大量积存的林权争议及时调处,并争取通过制度保障来批量解决,决不能延办。
为夯实政府调处机构的责任,合理加快问题的解决,《条例》规定了调处工作各个时段的期限,包括:受理期限、审查期限、调解期限、处理和重新处理期限、公告期限,以及有关特殊情况下延长的期限和当事人配合有关调处工作的期限。
(五)完善程序,特别对调处关键环节作了细化。
林权争议调处工作需要一定的自主性、灵活性,《条例》对相关主体在几个关键环节应当遵循的调处程序进行了细化,以实现与正在进行相关政策改革相衔接,与可能进入的司法程序相衔接,既体现《条例》要结合调处实际赋予适度自由裁量权,又要体现出法规的刚性约束及执行严肃。
一方面,细化当事人在申请环节的配合义务:一是规定当事人申请林权争议调处应当提交申请书和有关证明材料等;二是规定申请人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应当推选参加调处的代表并予以授权委托;三是规定行政村、居委会的法律顾问应当全程参加调处活动;四是规定被申请人提交书面答复书和有关证明材料等行为。
另外,对当事人维护林权争议现状和依法参加、配合调处工作等管理重点作了规定。
另一方面,细化调处机构在调处环节的工作规范:一是对调查核实工作进行细化,规定通知勘验人、当事人、见证人及有关人员到场,并制作调查勘验笔录;二是规定签订《林权争议调解协议书》应有的附件和手续;三是规定作出《林权争议处理决定书》后,送达、公开、归档等工作均应规范办理;四是规定一般只有五种情形才能中止调处;五是林权争议调处期间有三种情形之一的,调处机构可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终止调处;六是规定对争议林地林木必要的管理措施以及补偿提存发放措施等。
三、《条例》创设的主要特色亮点《条例》的制定坚持了以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贯彻落实省委有关林权争议调处工作的系列指示,从林权争议调处工作的实际出发,通过搞好制度创新和设计,规范相关行为,落实有关主体责任,调整相关利益诉求,着力解决林权争议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引导集体组织和人民群众运用法治方式、通过法治途径解决林权争议问题,为我省改革发展和社会和谐提供法制保障。
出台的《条例》主要特色亮点体现在“五有”:(一)林权争议“有人受理”,解决了当事人“出路”问题。
《条例》降低了门槛、放宽了山林纠纷调处申请条件,凡是当事人认为有权属争议并能提供证据材料的,向当地调处部门提出申请,政府调处部门必须先接受,经审查后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在林木林地所在地予以公告。
这一宽进制度设计,解决了群众诉求有人理、申请有人管的问题,畅通了渠道,方便了群众,体现了政府要“以民为本、主动服务”的行政工作要求。
(二)林权争议“有人调解”,解决了权属争议“源头治理”问题。
引入民间调解,是《条例》制度设计的首创,“多元调解、民间参与”也是最大限度发挥群众自治的力量。
一方面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聘请熟悉林权历史和现实情况,既有相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又有丰富实践经验的社会人士作为民间调解员,组织专门的履职培训,并向社会公布名单,充实调处力量。
另一方面规定,民间调解员由当事人自主选择,政府不强加给当事人,尊重了公民自由选择权。
还规定民间调解员参与调解的交通劳务费由调处机构支付。
这一创设条款,既充分尊重民意,传承中华民族“和为贵”理念,又积极引导当事人自愿解决争议、化解矛盾,从源头上突出主动治理,减少了政府的因行政裁决的行政成本,达到了权属争议的“案结事了”、“案清人和”。
(三)林权争议“有限期结案”,解决了权属争议“久拖不决”的问题。
林权争议千差万别,调处工作有其特殊性、复杂性,上位法没有对调处工作限定期限。
但是,广泛存在的林权争议不能因此延办,否则以后更加难办。
尤其是对目的全省积存着已受理未办结的案件达7841宗,因山林纠纷引发的信访量仍居高不下,这些矛盾纠纷、权属争议就象是埋在林区“地雷”,若不及时排除,将成为影响林区和谐稳定的老大难问题。
因此,为夯实政府调处机构的责任,合理加快问题的解决,《条例》规定了调处工作各个时段的期限这一制度设计,体现了行政行为的法律约束及行政高效原则,从原来没有时间限制到现每宗案件必须在15.5月时间内限期办结案件,否则将受到行政问责或承担法律责任,这从制度设计上防止了政府不作为情形,避免了争议案件从原来的只受理没期限解决处理规定,造成了当事人想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都没有法律救济途径,减少或者杜绝出现案件的“堰塞湖”现象,保障了争议案件解决有出路。
(四)林权争议“有规范程序”,解决了权属争议调处程序问题。
调处林权争议是政府法定行政行为,属于程序和实体的裁决,既要充分依据证据、准确适用法律作出实体的裁决,又要严格依照调处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否则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时,将因程序不规范等情况被撤诉。
从调处实例中,就有不少案例因程序问题被法院撤诉,需要政府重新作出的处理决定。
因此,《条例》在制定时已充分考虑、作了周全安排,严谨了调处程序、细化了工作规范、明确了各环节内容,同时条例颁布施行后,将对调处工作标准进行统一规范,以实现与正在进行相关政策改革相衔接,与可能进入的司法程序相衔接,尽可能减少因程序出错被法院撤诉的风险。
(五)林权争议调处“有问责追究”,解决了不作为乱作为的问题。
《条例》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尤其是“未按照规定时限调解和处理林权争议造成不良后果的”;以及“行政机关负责人负有领导责任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明确了调处各个阶段的工作任务和具体工作期限,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若没有在规定期限结案,不仅调处具体工作人员、而且政府、行政机关负责人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从制度上解决了调处人员及地方政府应当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依法行政的要求,减少或杜绝了机关工作人员懒政、不作为现象出现,压实了责任,提高林权调处的效率,实现了林木林地争议“定纷止争、案清人和”调处目的,维护了群众合法权益,推动了我省平安林区建设。
当然,同时《条例》也规定了对林权争议调处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体现责任、权、利对等原则,将更好地调动调处工作人员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实现机关工作人员的“有为则奖、无为就罚”管理措施。
什么是文人论政?!
新记公报》时期的“文人”所谓“文人论政”,就是知识分子扶时世为己任,将“天下兴亡,匹夫有责”的忧患意识贯穿到言论当中,力图以言论来指引国家的走向。
在近现代报刊在发展过程中,始终闪耀着“文人论政”的光芒。
本次研讨的主要是1927年——1948年时期的,所以代表“文人论政”最高成就的也就是了。
一、“文人论政”传统形成的原因第一,我国素有文人“清议”的传统。
“天下兴亡,匹夫有责”,“风声﹑雨声﹑读书声,声声入耳;家事﹑国事﹑天下事,事事关心”,“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这些准则影响了中国文人的言行。
近代中国积贫积弱,使文人的这些思想有更深刻的体现。
他们热切借助报刊这种新载体抒发言论,评议时政,以文章来为国家扶善除恶、激浊扬清,对政府进行舆论监督,实现他们的报国理想。
由此产生了中国新闻史上最光辉的一笔——“文人论政”。
第二,我国报刊“文人论政”传统的形成与发展,也是与西方自由主义报刊理念的影响与渗入密不可分的。
因为近代报刊毕竟是西方资产阶级社会的产物,它与中国传统邸报最大的不同之处,是具有独立的撰稿权并发表评论,而这一点又为我国封建统治阶级所不容。
因此,客观地说,如果不是西报随着殖民主义势力的侵入,在当时严厉的封建统治下,中国是不会产生近代意义上的报刊的,更罔论“文人论政”了。
二、“文人论政”传统的主要表现形式1、深厚的爱国情怀作为“文人论政”顶峰的,其百年不变的爱国精神是一脉相承的。
早期以反对美国禁止华工入境运动和支持收回权利运动最为著名。
抗日战争时期,其上海版因不接受日伪报刊检查而停刊,总编辑王芸生在社论中宣言:“我们是中国人,办的是中国报,一不投降,二不受辱”,以明爱国之志。
的爱国精神,以其四十年代主笔张季鸾的报刊思想最具代表性,张季鸾的报刊思想可以概括为“报恩主义”和“文章报国”,这两点相互交融,使得他主持的《大公报》表现出强烈的“文人论政”色彩。
张季鸾在中曾经说过,人人都应报父母之恩,报国家之恩,社会上人人都对我有恩。
若存有报恩之心,许多事情就很好办了。
他这种真诚的报恩思想,扩大了说,就是真诚的为社会服务的思想,就是国家至上、人民至上的思想。
与“报恩主义”密切相关的是他的“文章报国”思想,“书生报国无它物,惟有手中笔如刀”,对一介书生来说,能报效国家的只有文章和意见。
张季鸾对社会所做的贡献,始终来自他那只锋利、沉重、老练的“秃笔”。
他坚守“文人论政”的信条,正是他抱定言论报国、文章报国决心的明证。
2、独立的报刊品格经济独立是具有独立报格的先决条件,只要这样,报纸才有批评社会的底气。
近现代以来,具有“文人论政”特点的报刊无一不坚持经济独立,议政不参政,坚守民间立场,具有独立报格。
张季鸾早在留学日本时,就担任了革命派报刊的主编。
应当注意的是,他虽然同情、倾向甚至参加革命,但并未参加革命团体,也不是职业革命家,这就是他与其他报人最显著的区别。
从办起,他确立了“忠”——忠于主张“、勇”——勇于发表为立身立言之本。
他与吴鼎昌、胡政之三人在续办新记《大公报》时,强调要“使报纸有政治意识而不参加实际政治,要当营业做而不单是大家混饭吃就算了事。
”《大公报》著名的“四不”方针:——“不党、不卖、不私、不盲”,可以说是其忠勇内涵的进一步引申。
事实上,张季鸾的这一思想是一以贯之的,“四不”方针是其“文人论政”办报思想的具体化,“文人论政”是实现“四不”方针的出发点和归宿。
3、鲜明的舆论倾向著名历史学家顾颉刚先生曾经说过一段很耐人寻味的话:“我回顾国内几十年报纸,总有一家最受知识界的广大读者欢迎,成为舆论重镇。
它的销量不必最大,但代表公众舆论,开创一代风气,成为权威。
”“文人论政”主张言论报国、文章报国,这些言论不是四平八稳的,作为言论救国的主要载体,必然表现出鲜明的舆论倾向和犀利的战斗风格,这也是“文人论政”报刊具有战斗力、影响力和吸引力的根本原因。
1931 年九•一八事变后,曾主张改良主义的邹韬奋和周刊在政治上、思想上发生急剧转变,就是在他的言论鼓动下,群众性的抗日救国运动逐渐发展起来了。
1946 年,储安平在发刊词中指出:“我们这个刊物第一个企图,要对国事发表意见”。
他的论政别具一格,如、和等文章,为国民党20多年的统治下了最后的断语,令人叹为观止。
《大公报》也不例外,它“不属于任何党派,它的地位是独立的,却不是一般所谓的‘中立’”。
作为《大公报》主笔的张季鸾,更提倡“对政治,贵敢言”。
他认为,报纸评论必须充分发挥言论的重要作用,要以“公”、“诚”、“勇”的立言态度,做到“以锋利之笔,写忠厚之文,以钝拙之笔,写尖锐之文”。
张季鸾的“文章报国”愿望体现了中国传统知识分子的优秀品质。
4、平易畅达的文风 “文人论政”的一个重要目的在于开启民智,唤醒民众,共赴国难。
考虑到当时大多数民众文化水平不高,若报纸文风过于雅化,就会直接影响到报刊的宣传效果,因此报刊在文风上必须趋向平易畅达、浅近义明、通俗易懂。
在这一过程中,发动的文学革命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提倡白话文,反对文言文。
作为倡导新文学和白话文的主将,胡适在上发表了《文学改良刍议》,提出文章应该“言之有物”、“不模仿古人”、“务去滥调套语”等八项主张,拉开了文学革命的序幕。
紧接着,陈独秀又发表了《文学革命论》一文,提出推到贵族、古典、山林的文学,建设国民、写实、社会的文学,反对“文以载道”和“代圣贤立言”。
在这种思想的引导下,《新青年》的主要撰稿者陈独秀、李大钊、鲁迅、胡适等纷纷采用白话文进行写作,使我国报刊文风为之一新。
此外,在报刊白话文进程中,黄远生、张季鸾、邹韬奋等都做出了杰出的贡献。
黄远生新闻通讯的一大特色就是“通俗自然,别具一格”,邹韬奋曾用“流利、畅达、爽快”等形容他的文风。
张季鸾则不管对自己还是对他人,都要求文字简练条理清晰。
邹韬奋要求报刊的内容和形式都要切合民众的需要和容受性,他主编《生活》不久后就宣布,“《生活》力避佶屈聱牙的贵族文字,采用明显畅快的平民式文字”。
这些变革和进步,使他们都成为近现代新闻史上“文人论政”的楷模。
三、“文人论政”对新闻舆论监督的影响报刊通过文人论政,在政治、经济和文化上,为戊戌维新运动的发展,为辛亥革命的成功,为抗日战争的胜利,为“科学”和“民主”思想的启蒙,为马克思主义在中国的传播,为新中国的诞生,大呼大吁,做了充分的舆论上的准备,大大地推动了社会的发展。
对于中国近代民营报刊“文人论政”的政治素质,自然不可一概而论,但其中许多人具有共同的优良的政治素质,则是显而易见的,由此对今后我国新闻舆论监督产生了深刻影响。
首先,文人办报的目的就在于对国家尽其言责。
为了真正尽到这一责实践中应做到两点:第一,以文章报国。
用《大公报》总编辑张季鸾的话说,文人一无权,二无钱,有的只是一颗忠心和一只秃笔。
他们从爱国的立场出发,裁量时事、议论得失,遇到误国害民之事,便疾恶如仇、鞭笞抨击,每当国难当头,又摇旗呐喊、鼓动宣传。
第二,代民众讲话。
民众是国家的根本,中国自古就有“君轻民贵”之说。
文人既要报效国家,就要爱护国家的这个“根本”,代民众讲话,“通民隐,达民情”,使当权者随时随地都能了解民众的状况,并据此调整国家政策,干民众之所想,改民众之所恶。
其次,新闻舆论监督对于国事具有耳目喉舌、“去塞求通”的作用。
梁启超在《论报馆有益于国事》中说:“国之强弱,则于通塞而已原于机身者亦半”、“去塞求通,阙道非一,而报馆其导端也。
”“无耳目,是曰废疾。
其有助耳目喉舌之用而起天下之废疾者,则报馆之谓也。
”1931年9月1日,史良才在《申报六十周年纪念宣言》中说:“今后本报当以诚挚之态度,对政府尽舆论之刍荛,对国民尽贡献之责任。
”1939年4月15日,《大公报》发表了一篇题为《报人宣誓》的社评,表明了三点:一是“国家至上,民族至上”的办报宗旨,二是做“国家的忠卒”、“政府的诤民”的言论责任,三是“威武不屈,富贵不淫,贫贱不移”的报人节操。
对国家民族有强烈责任感,又据理性加以公开的建言,这是那一批自由知识分子的共同特色。
最后,报人在实施新闻舆论监督时标榜一种超越党派的独立精神。
中国自由主义知识分子本来已形成了独立的传统,特别是在文人议政方面,他们通常选择价值中立的态度,不依傍任何党派,总是以公正的立场为大众说话。
1935年,成舍我在创办《立报》时表示:“说大家要说的话,决无任何背景,及为金钱势力所左右。
” 1945年他在重庆办的《世界日报》也是无党无派的私营报纸,这条底线他是守住了。
张季鸾认为“报纸天职,应绝对拥护国民公共之利益,随时为国民宣传正确实用之知识,以裨益国家。
”徐铸成也说:“做记者的人最好要超越于党派之外,这样,说话可以不受拘束,宣传一种主张也易于发挥自己,更容易为广大读者所接受。
”上海的《新民报晚刊》出版之际,正值全面内战爆发前夕。
该报郑重声明“我们愿意忠于国、忠于民,但是坚决不效忠于任何政治集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