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校部门会议通讯稿怎么写 开头结尾 中间的说大概!
部门会议的通讯稿需要三个层次,1、就是导语,学校xxx部门于xx日召开部门会议,讨论了关于xxxxxx问题。
2、中间的部分就是交代讨论核心问题的大概,多少人参加,都谈论了 那些主要议题,大家的结论。
3、结尾就是:通过部门会议,让与会人员都知道这个过程是多么重要,收获的是那些。
给大家有那些启迪。
依法选举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应主要遵循哪些程序
需要遵循的程序如下: 为保障职工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和谐发展,根据《公司法》和上级有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是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一定数量的职工代表,进入董事会、监事会,代表职工行使参与企业决策权利、发挥监督作用的制度。
董事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称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
第二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设置 公司董事、监事中,至少应有一名职工董事、监事。
第三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条件。
1.本公司职工;具有较好的群众基础,能够代表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熟悉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具有相关知识和工作经验,具有较强的协调沟通、参与经营决策和财务监督的能力。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2.《公司法》中规定的不能担任或兼任董事、监事的人员,不得担任职工董事、职工监事。
第四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产生程序。
1.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候选人应当由公司工会提名,公司党委审核确定。
2.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必须依照《公司法》规定,由本公司职工(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获得应当参加会议人员的过半数同意选举产生。
3.职工董事、职工监事选举产生后,应当报上级工会、有关部门和机构备案。
第五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补选和罢免。
1.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因辞职等原因出缺应当及时进行补选,从出缺至完成补选的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在新补选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就任前,原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在情况允许的情况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其职务。
2.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不履行职责或者有严重过错的,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职工(代表)提议,可以依法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进行罢免。
董事、职工监事的补选和罢免要经应当参加会议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六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任期。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和监事的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在任期内调离公司的或者其他原因长期不在岗的,其任职资格自行终止。
第七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职责。
1.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享有与公司董事、监事同等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
2.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应当经常或者定期深入到职工中听取意见和建议;在董事会、监事会研究决定公司重大问题时,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代表职工行使权利,充分发表意见。
3.职工董事在董事会讨论决定涉及有关工资、奖金、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变更劳动关系、裁员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和事项时,要如实反映职工的合理要求,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在董事会研究确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解聘时,要如实反映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公司管理人员的情况。
4.职工监事要定期监督检查职工各项保险基金、工会经费的提取、缴纳情况和职工工资、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福利等制度的执行情况;应当参与检查公司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工会工作包括哪些内容?
工基本职能是维护职工的合法。
围绕这个主题开展工作。
具体内容,包括:参与民主管理(召开职代会、签订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商、参与涉及职工利益各项政策制度的制定等);开展劳动竞赛(组织职工做好本职工作、提合理化建议、岗位竞赛等);提高职工素质(进行岗位培训、技能竞赛);关心职工生活(监督本单位安全生产、协助行政改善工作环境、关心职工疾苦、丰富职工业余文化生活、开展各项文体活动、帮助困难职工等)加强工会自身建设(健全工会组织、按时收缴经费、提高工作能力)
关于股东人的职责问题
第一百一十二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的召集 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由战略决策委员会主席召集。
下列情况下应召集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 (一)制定公司的长期发展战略时; (二)审查公司的重大投资决策时; (三)受董事长或董事会的委托时; (四)战略决策委员会主席认为必要时。
第一百一十三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 (一)召集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时,战略决策委员会主席委托董事会秘书于会议召开5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委员。
(二)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通知内容包括: 1、会议日期和地点; 2、会议期限; 3、事由及议题; 4、表决方式; 5、发出通知的日期。
(三)委员会会议须有过半数以上委员参加表决的情况下方可举行(未参加但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表决的委员计入参与表决人员数量),委员会主席主持会议。
(四)委员会委员不能参会时,应向委员会主席请假。
委员会委员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表决事项,但必须填写授权委托书并就每一事项列明表决意见,不得全权委托。
(五)为方便期间,会议也可以以通讯表决方式举行。
(六)委员会每一个委员享有一票表决权。
决议经参加表决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决议必须由各委员签字,并注明委员意见。
表决时,与该事项存在关联关系的委员应回避表决。
(七)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负责会议决议的保管工作。
第一百一十四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决议由战略决策委员会主席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五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可以对聘请的外部外部专业机构给予适当津贴,津贴方案由委员会主席提出,董事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六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第一百一十七条 委员会委员的辞职、解职 (一)委员可以提出辞职,董事会认为其辞职理由充分的,可准予其辞职,理由不充分的不准予其辞职。
(二)委员会主席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委员提出解职提议,提交董事会批准。
(三)独立董事委员在辞职后导致独立董事比例低于要求的,委员会主席应在3个月内提出独立董事候补委员补充空缺。
(四)董事委员辞职后六个月内,委员会主席应提出候补委员补充空缺。
第四节 审计委员会 第一百一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由3-5名委员组成。
其中独立董事占二分之一以上,设主席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
委员会委员中至少有一名是会计专业人士。
第一百一十九条 委员会成员每届任期三年,自聘任之日起至下届董事会成立之日止。
第一百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审查公司会计政策、财务状况和财务报告程序; (二)与公司外部审计机构进行交流; (三)对内部审计人员及其工作进行考核; (四)对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进行考核; (五)检查、监督公司存在的或潜在的各种风险; (六)检查公司遵守法律、法规的情况; (七)董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能。
第一百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的产生 审计委员会主席及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一百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集 审计委员会会议由审计委员会主席召集。
下列情况下应召集审计委员会会议: (一)每年中报、年报前或临时审查公司的财务状况及预测财务风险时; (二)审查公司的会计政策、财务状况和财务报告时; (三)年终考核公司内审工作和内审人员时; (四)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时; (五)受董事长或董事会的委托时; (六)审计委员会主席认为必要时。
第一百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一)召集审计委员会会议时,委员会主席应委托董事会秘书于会议召开5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委员。
委员会主席不能履行职责时应委托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行其职责,无故不履行职责又不委托其他委员时,由过半数的委员推荐一名委员代行其职责。
(二)审计委员会会议通知内容包括: 1、会议日期和地点; 2、会议期限; 3、事由及议题; 4、表决方式; 5、发出通知的日期。
(三)会议须有过半数以上委员和至少一名独立董事参加表决的情况下方可举行(未参加但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表决的委员计入参与表决人员数量),委员会主席主持会议。
(四)委员会委员不能参会时,应向委员会主席请假。
委员会委员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表决事项,但必须填写授权委托书并就每一事项列明表决意见。
(五)会议原则上在公司驻地举行,为方便期间,会议也可以通讯表决方式举行。
(六)委员会每一个委员享有一票表决权。
决议经参加表决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决议必须由各委员签字,并注明委员意见。
表决时,与该事项存在关联关系的委员应回避表决。
(七)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负责会议决议的保管工作。
第一百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决议由审计委员会主席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提议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物所时,应遵从证券监管机构关于更换审计师事物所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对有关人员进行的专项审计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进行谈话、调查实证等专项考核工作时,须有两名以上委员同时参加。
第一百二十七条 在审计委员会审计时,董事会秘书应予以配合。
委员会可以要求公司提供有关财务报告、合同等必要资料,可以约请公司有关人员了解、证实有关情况。
第一百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协助进行专项审计或财务风险评审,但应报请董事会的批准。
第一百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第一百三十条 委员会委员的辞职、解职 (一)委员可以提出辞职,董事会认为其辞职理由充分的,可准予其辞职,但理由不充分的不准予其辞职。
(二)委员会主席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委员提出解职提议,提交董事会批准。
(三)独立董事委员在辞职后导致独立董事比例低于要求的,委员会主席应在3个月内提出独立董事候补委员补充空缺。
(四)董事委员辞职后六个月内,委员会主席应提出候补委员补充空缺。
第七章 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三十一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
第一百三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一)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证监机关指定联络人,负责准备和提交证监机关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二)准备和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报告和文件; (三)按照法定程序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列席董事会会议并负责记录;协助组织召开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会议; (四)负责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的制度、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促使公司及时、合法、真实和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 (五)列席公司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公司有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秘书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
公司做出重大决定之前,董事会秘书应从信息披露角度提出意见; (六)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
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 (七)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资料、董事名册、大股东及董事持股资料和董事会印章,保管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记录; (八)帮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了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上市规则、股票上市协议及本细则对其设定的职责; (九)协助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会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深交所有关规定做出决议时,及时提出异议,如董事会坚持做出上述决议,应当把情况记载在会议纪要上,并将该会议纪要马上提交公司全体董事和监事; (十)为公司重大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 (十一)证监机关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三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任职基本条件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1)有《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的情形;(2)自受到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3)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内部通报批评的;(4)公司现任监事;(5)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人员。
第一百三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的产生 (一)董事长提名董事会秘书候选人; (二)董事会会议表决通过。
第一百三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任期三年,自聘任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止。
第一百三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公司章程,承担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并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
第一百三十七条 董事会与董事会秘书签订保密协议,协议应规定董事会秘书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公开披露为止。
第一百三十八条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时,如某一行为需要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违反职责要求或监管机构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时,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议,根据情节给予董事会秘书以下处分: (一)责令改正; (二)内部通报批评; (三)经济处罚; (四)解聘; (五)根据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的建议进行相应处罚。
第一百四十条 董事会秘书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会对董事会秘书予以解聘: (一)在执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二)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证监机关有关规定的行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三)董事会认为不应当继续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四)证券监管机构认为不应当继续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四十一条 解聘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秘书辞职时,公司应进行公告。
第一百四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监事会的离任审计,将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监督下移交。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应当另外委任一名董事会证券事务代表。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具有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一百四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的考核 (一)董事会秘书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考核,每年进行一次。
第一百四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的薪酬 董事会秘书薪酬事宜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高管人员薪酬方案拟定,董事会审议,在年报中披露。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百四十六条 本规则的修订由董事会提出修改意见,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百四十七条 如本规则存在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不一致的内容,以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为准。
第一百四十八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包含本数;“不满”、“以外”不含本数。
第一百四十九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五十条 本规则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山东胜利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2007年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保证监事会依法行使职权,规范监事会的工作程序,充分发挥监事会的监督职能,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山东胜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山东胜利股份有限公司治理纲要》,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由股东监事和职工监事组成,对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实行监督,确保股东和利益相关者利益不受侵犯。
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三条 监事会议事规则规定了监事会开展工作的基本规则和程序,监事会的工作应严格按规则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 监事 第四条 监事的任职条件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资格,熟悉并能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勤勉诚信,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忠于职守,办事公道; (三)具有财务、会计、审计或宏观经济管理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相关工作经验,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工作; (四)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和文字撰写能力,具备独立工作能力。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担任监事 (一)《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监事的情形。
(二)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三)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有关人员。
(四)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
(五)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等罪受到刑事处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六)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董事、董事长和总经理,自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五年。
(七)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起未逾三年。
(八)直系血亲和姻亲中有人在本公司担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条 监事的产生 董事会、监事会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除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
职工监事由工会提名,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监事的职责 (一)监督检查公司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发现问题及时按法定程序进行处理; (二)依法对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向监事会报告; (三)参加监事会会议并发表明确的意见; (四)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严格执行监事会决议; (五)完成监事会安排的各项工作。
第八条 监事的权力 (一)受监事长委派,可以了解和查询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 (二)受监事长委派,可以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履行职责提供协助; (三)出席股东大会; (四)列席董事会; (五)受监事长委派,列席公司的有关会议。
第九条 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条 监事的职务要求 监事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股东和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当其自身的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并保证: (一)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力,不得越权; (二)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三)不得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四)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侵占公司的财产; (五)不得泄漏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公司的机密信息。
第十一条 监事的职业道德 : 监事应当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权力,并保证: (一)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二)认真阅读公司的各项商务、财务报告,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三)接受股东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四)未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监事会的合法授权,监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监事会行事。
第十二条 监事承诺 (一)时间和努力。
监事应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其应尽的职责; (二)专业知识和持续的教育。
监事必须拥有足够的专业知识,必须参加监管部门为监事举办的培训班,掌握作为监事应具备的专业知识; (三)对自身责任的承诺。
监事应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出席监事会会议,对所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监事必须对自身行为给公司和股东利益造成的影响承担相应的责任。
监事无法出席监事会会议,不得转让其表决权,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但应并明确委托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四)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承诺。
遵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的要求,并尽力促使公司遵守;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章、规定、通知的要求;遵守公司章程。
第十三条 监事失误责任的界定及追究 (一)监事应当在监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监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监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对公司造成损失的,投赞成票的监事对公司应承担相应责任。
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纪录的投反对票的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对在表决中投弃权票或未出席也未委托他人投反对票的监事不得免除责任; (二)监事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或连续十二个月不亲自参加监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监事会应当分别建议股东大会、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 (三)任职尚未结束的监事,对因其擅自离职使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监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追究责任 (一)对公司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隐匿不报或者严重失职的; (二)与公司串通编造虚假检查报告的; (三)利用职权为自己、亲友或他人谋取私利的; (四)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并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十五条 监事的任期。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
可以连选连任。
监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十六条 监事的更换原则 (一)股东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职工监事由员工代表大会选举或更换; (二)监事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或连续十二个月不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 (三)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
监事辞职应当向监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四)如因监事的辞职导致公司监事会低于《公司法》规定的最低人数时,该监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
监事会接到监事的辞职报告后,应当尽快召集临时股东大会,或要求工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监事填补因监事辞职产生的空缺;股东监事必须在一年内完成补选,职工监事必须在半年内完成补选。
(五)监事提出辞职或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限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限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期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第三章 监事的考评及报酬 第十七条 监事考评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
第十八条 对监事的业绩考评,每年进行一次。
第十九条 监事的业绩考评标准: (一)会议出席率:监事亲自参加的监事会会议、列席董事会会议、股东大会等会议出席情况。
(二)监督检查工作:监督董事会、董事和总经理执行公司职务的情况; (三)检查公司财务、会计报表、经营管理活动的有关情况; (四)贯彻和执行监事会决议情况。
(五)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履行情况。
第二十条 监事业绩考评程序 (一)监事会评价。
监事会对监事一年来的工作、学习等情况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敬业精神。
即对监事在工作中是否热爱本职工作,是否坚持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是否执着、严谨、客观、公正做出评价; 2、沟通能力。
即对监事在工作中与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职工沟通和交流的能力进行评价; 3、团队精神。
即对监事在工作中是否注意发挥监事会的组织作用,是否注意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团结大家一道工作进行评价; 4、独立工作能力。
即对监事在工作中是否坚持不断学习,是否能够不断提高工作技能,独立履行监督检查的职责进行评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评价。
1、监事履行职责情况。
即对监事工作绩效进行评价; 2、监事自身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即对监事在工作的表现进行评价; 3、监事的原则性及对公司和股东的负责精神。
即对监事在工作中是否严格按原则办事、是否对公司和股东负责进行评价。
第二十一条 监事的报酬 监事应在公司领取适当的监事工作津贴,津贴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薪酬方案拟定,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第四章 监事会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的构成 监事会由5人组成。
设监事长1人、副监事长1人,职工监事不少于三分之一(2人),股东监事不超过三分之二(3人)。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的产生 监事会成员分别由股东大会和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
监事会的任期从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计算,至下一届监事会产生止。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的职权 (一)检查公司的财务; (二)对董事会业绩进行评估; (三)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四)当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到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五)列席董事会会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七)向股东大会提议外部审计机构; (八)代表公司与董事交涉或对董事起诉; (九)可要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解答所关注的问题; (十)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每年对公司定期检查一至二次,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对公司进行专项检查。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听取公司负责人有关财务、资产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的汇报,在公司召开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查阅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帐薄等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 (三)核查公司财务、资产状况,向职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必要时要求公司负责人作出说明; (四)向财政、工商、税务、审计、海关等有关部门和银行调查了解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
(五)监事长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可以列席或者委派监事会其他成员列席公司有关会议。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每次对公司检查结束后,应当及时作出报告。
内容包括:公司以及经营管理情况评价;公司负责人的经营管理业绩评价以及奖惩、任免建议;公司存在问题的处理建议;监事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前款形成的检查报告,须经监事会成员讨论,由监事长签署。
监事对检查报告有原则性不同意见的,应当在检查报告中说明。
监事会将检查报告送达董事会,董事会应就报告中的问题向监事会作出书面报告。
董事会未就有关事项作出说明的,必要时,监事会可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报告有关情况或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公司经营行为有可能危及资产安全、造成资产流失或者侵害资产所有者权益以及监事会认为应当立即报告的其他紧急情况,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提出专项报告,必要时也可直接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第三十条 监事会对董事会的年度考核结果,作为监事会工作报告的内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如何开教代会
彭真 彭真同志是伟大的无产阶级革命家、政治家,杰出的国务活动家,坚定的马克思主义者,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主要奠基人,党和国家的卓越领导人。
为中国人民的解放和新中国的诞生,为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事业,为最终实现共产主义,顽强奋斗,建树了不可磨灭的历史功勋。
简介彭真同志于1902年10月12日出生于山西省曲沃县侯马镇垤上村一个贫苦农民家庭,取彭真名傅懋恭。
参加革命后,他在地下斗争中使用过许多化名,1937年改名彭真。
彭真幼年时白天随父母下田劳动,夜晚全家纺线,饱尝生活艰辛之苦,曾随祖母愤起反抗恶霸欺压。
由于家境贫寒,12岁才开始读私塾。
1919年,考入曲沃县立第二高等小学,受五四运动影响,带领同学进行反帝爱国宣传。
1922年考入山西省立第一中学,寻求救国救民的道路,参加进步组织青年学会,接受了马克思主义。
1923年加入中国社会主义青年团,同年加入中国共产党,是山西省共产党组织的创建人之一。
大革命时期,任中共太原支部委员、书记,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太原地委书记,中共天津地委二部(区)委、一部(区)委、三部(区)委书记,中共天津地委组织部部长、职工运动委员,在太原、石家庄、天津、唐山等地组织领导工人运动、学生运动。
1923年,在太原主办以工人为主要学员的成人夜校,参与组织反对曹锟贿选的斗争和成立太原民权运动大同盟。
1924年,参与筹建国民党山西省党部,开展国共合作工作,同国民党右派排斥共产党员的活动进行斗争,并参加领导成立了太原和山西省的国民会议促成会。
1925年,指导成立山西工人联合会和太原总工会,发动工人群众和各界民众反对阎锡山强征房屋估价税的斗争,五卅惨案后发动山西各界声援上海工人、学生的反帝斗争。
在石家庄领导恢复正太铁路总工会,任正太铁路总工会秘书。
1926年,作为正太铁路总工会代表出席在天津召开的第三次全国铁路工人代表大会。
先后组织领导了石家庄和天津的纱厂工人斗争。
大革命失败后,任中共天津市委代理书记、书记,中共顺直省委(当时领导北平、河北、山西、山东、察哈尔、河南等省市党的工作)常委、组织部部长、代理书记,是中国共产党在北方地区的主要领导人之一。
他在白色恐怖的严酷环境中,深入工人群众,继续坚持斗争,组织领导天津近郊农民开展反霸护佃斗争,在农民中发展党员。
1929年由于叛徒出卖,他在天津被捕,遭受酷刑摧残,坚贞不屈,组织被捕同志同叛徒、敌特进行斗争,减少了党的损失。
在狱中秘密组织党支部,任书记,组织学习、宣传马列主义,开展各种形式的斗争。
1935年刑满出狱后,任中共天津工作组负责人,组织领导天津各界群众开展抗日救亡运动。
1936年,任中共北方局代表、组织部部长,并直接领导中华民族解放先锋队总队部。
他支持刘少奇同志提出的白区工作基本方针和策略原则,坚持党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政策,批评和纠正关门主义、冒险主义及投降主义的错误倾向,为恢复和发展北方地区党的组织,巩固和发展“一二·九”爱国运动的胜利成果,推动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建立,开创白区工作的新局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1937年5月,作为白区代表团主席参加在延安召开的党的全国代表会议,任大会主席团成员。
他在会议上发言强调,党在白区的工作要充分运用统一战线形式,广泛组织发动群众抗日,同时必须坚持党的独立性。
接着,又参加了中共中央召开的白区工作会议和中央政治局会议。
他在聆听了同志对中国革命基本问题和马克思主义哲学思想的深刻论述后,结合中国革命的经验和教训,认定同志是中国共产党当之无愧的领袖。
抗日战争爆发后,彭真同志参与部署党在北方地区开展游击战争、创建抗日根据地的工作。
1938年他任中共中央晋察冀分局(北方分局)书记,同聂荣臻等同志一起,发展、巩固晋察冀抗日根据地,创造性地执行党中央关于抗日战争的战略方针和基本政策,放手发动群众,壮大人民力量,提出并实施了根据地党的建设、政权建设、武装建设以及土地、经济、劳动、金融等方面的政策,主持制定了《中共中央北方分局关于晋察冀边区目前施政纲领》。
他明确提出“要使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在根据地“改造旧社会,建立一个新民主主义社会”。
晋察冀边区被党的扩大的六届六中全会主席团誉为“敌后模范的抗日根据地及统一战线的模范区”。
1941年,在延安向中央政治局和同志汇报晋察冀边区各项具体政策及党的建设经验,分析了边区各阶级、阶层的政治动向,说明了确定边区党的各项基本政策的根据和不同时期执行政策的重点,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全面系统地总结了边区建设的基本经验。
这个汇报受到同志的高度评价,称它“是马克思主义的”,由中央批转各根据地党委。
此后,留在中央,任中央党校教育长、副校长,中共中央组织部部长、城市工作部部长,参加领导了延安整风运动。
1944年参加扩大的党的六届七中全会,任历史报告委员会成员、组织委员会成员,参与起草《关于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和《关于修改党的章程的报告》。
在延安,他为总结党的历史经验,把全党思想统一到以同志为代表的正确路线上来,在全党确立思想的领导地位,为培养党的领导骨干,为开展敌占区、国统区党的地下工作,作出了重大贡献。
1945年,出席党的七大,当选为主席团成员,并任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
他在会上作了《关于敌占区的城市工作》的发言,总结了我党进行地下斗争的历史经验,阐述了精干隐蔽,利用合法形式,团聚群众,蓄积力量的方针政策和斗争策略。
在党的七大和七届一中全会上,当选为中央委员和中央政治局委员,同年8月被增补为中央书记处候补书记。
抗日战争胜利后,为实现党的七大作出的争取东北的战略决策,彭真同志任中共中央东 彭真北局书记、东北民主联军政治委员,在矛盾错综复杂、形势变化急剧的情况下,严肃执行中央、中央军委、主席的决定、指示、命令,粉碎国民党反动派军事进攻,放手发动群众,壮大人民力量,迅速扩大部队,建立根据地,为最后取得胜利奠定了基础。
1947年,回到中央,任中共中央工作委员会常委,并以中央政治局委员身份指导晋察冀工作。
1948年任中共中央组织部部长、政策研究室主任,同年12月兼任中共北平市委书记。
1949年9月,作为中国共产党的代表之一,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当选为全国政协委员、中央人民政府委员。
他为中国革命的胜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诞生,建立了不朽功勋。
新中国成立后,彭真同志长期担任党和国家的领导职务。
建国初任中央人民政府委员、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党组书记,后任中央政法小组组长。
从1954年起,任第一届、第二届、第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和第二届、第三届、第四届全国政协副主席。
1956年在党的八大和八届一中全会上,当选为中央委员、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在中央书记处协助同志负总责。
建国后一直兼任中共北京市委书记,从1951年起兼任北京市市长,直至1966年5月。
建国后十七年中,他作为以为首的党和国家领导集体的成员,为党的建设、政权建设、经济建设,政法工作、统战工作、民族工作、思想理论工作、科学教育文化工作、外事工作,为首都的建设和发展,呕心沥血,作出了重大贡献。
在和平接管北京的过程中,彭真同志善于把原则的坚定性和策略的灵活性结合起来,依靠工人阶级和劳动群众,团结各民主党派、无党派民主人士、知识分子和其他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使北京在很短的时间内,就荡涤了旧社会遗留下来的污泥浊水,建立了新的社会秩序,实现了翻天覆地的伟大社会历史变革。
解放前,北京是一个民生凋敝、满目疮痍的消费城市。
北京刚一解放,他就强调把恢复、改造与发展生产作为北京市党政军民的中心任务,其他一切工作都应该围绕并服从于这一中心任务;并明确提出,首都建设要为人民大众服务,为发展生产服务,同时又要为党中央和中央人民政府机关服务。
到1951年,北京市的国民经济就得到全面恢复,并超过历史最高水平。
随着生产资料所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北京市的经济建设持续突飞猛进,由消费城市变成了生产城市。
他从进城不久就开始抓首都城市规划,1956年提出“城市规划要有长远考虑,要看到社会主义的远景,要给后人留下发展的余地”的指导方针。
1958年,他领导了十大建筑的建设和天安门广场的规划。
在社会主义建设中,他既爱护人民群众建设社会主义的积极性,又强调必须也只能实事求是地、老老实实地按照客观规律办事。
他提出社会主义建设不犯路线上的错误,根本的问题在于调查研究。
他身体力行,深入农村、工厂,直接听取群众意见,进行调查研究。
十七年中,他为把首都建设成为社会主义的现代化城市,精心擘划,呕心沥血,作出了卓越贡献。
彭真同志一向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对于发展科学教育文化事业给予高度重视。
他强调北京是全国的文化中心,又是高等学校集中的地方,努力办好这些高等学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他主持制定了提高北京市中小学教育质量的决定。
他热忱关怀青年的健康成长,连续多年向首都高等院校毕业生讲话,勉励他们自觉地走历史必由之路,同工农相结合,坚决跟共产党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
他提出“发展城市人民大众的文艺”,号召文艺工作者像过去深入农村一样深入到工厂中去,反映我们取得全国胜利的新时代;并提出要“推陈出新”,对旧戏加以改造,从改造中提高。
他经常深入教育界、科技界、文艺界,广交朋友,听取意见。
他尊重、团结老的知识分子,关心、培养青年知识分子,重视发挥他们在社会主义建设中的作用。
1965年,在文化领域中“左”的倾向已经相当严重的情况下,他明确提出:要区别政治问题和学术、艺术问题。
真理要受社会实践检验。
一切人,不管谁,都应该坚持真理,随时修正错误,在真理面前人人平等。
彭真同志把执政党的建设摆到突出的位置,认为这是关系社会主义各项事业成败的关键。
1950年,他把新形势下防止党的腐化问题提到了全党面前,指出:保证党永不腐化,一靠政治上、组织上和思想上的纯洁;二靠跟群众密切联系和广大群众的监督;三靠批评与自我批评;四靠制度、法律和纪律。
他强调,保证党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发生严重问题,很重要的一条就是要靠集体领导,坚持民主集中制。
他要求北京市的党组织和广大共产党员“站在革命和建设的最前线”,“以可能达到的最高标准要求我们的工作”。
他说:要正视工作中的缺点和错误,老老实实,对就对,错就错,有多少就说多少,这是共产党的本色。
不要说瞎话,不要掩盖缺点和错误,更不要文过饰非、讳疾忌医、报喜不报忧。
他尖锐地指出,官僚主义害死人,是要亡国的;严肃地告诫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必须坚决克服脱离群众的官僚主义作风。
“文化大革命”中,彭真同志受到错误的批判,遭受林彪、江青一伙的残酷迫 彭真夫妇害,失去党内外一切职务和人身自由。
即使在这种情况下,他仍然坚持学习马列主义、思想,总结历史经验,关心、思考党和国家的前途、命运,同林彪、江青一伙进行了坚决的斗争。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中共中央宣布:“文化大革命”中“强加给彭真同志的种种罪名和一切诬蔑不实之词,均应予以推倒”。
彭真同志恢复工作后,在1979年4月第一次参加中央工作会议时,就旗帜鲜明地指出:我们必须坚持高举马列主义、思想的旗帜。
否则,必然造成全党、全军、全国各族人民的思想和整个革命战线的混乱,使亲者痛、仇者快。
对自由化思潮必须严重注意。
但不能动摇我们扩大党内民主和人民民主的决心,不能动摇我们坚持实事求是,解放思想,用社会实践作为检验真理的标准的正确思想路线的决心。
1979年9月彭真同志在党的十一届四中全会上被补选为中央委员、中央政治局委员,之后连任党的第十二届中央委员、中央政治局委员。
1980年任中央政法委员会书记。
1979年6月在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被补选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并兼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主任。
1983年6月在六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当选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
在新的历史时期,彭真同志作为以同志为核心的党和国家领导集体的重要成员,参与了党和国家一系列重大决策的制定,为拨乱反正,确立和贯彻党的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为祖国的统一和各民族的团结,作出了重大贡献。
他反复强调:要“把国家的工作重点坚决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经济建设上来。
一切工作都要围绕这个重点,为这个重点服务”;“四项基本原则既反映了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历史发展规律,又是中国亿万人民在长期斗争中作出的决定性选择”,“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必须把马克思主义的普遍真理同中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具体实践结合起来,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建设的道路”;“马列主义、思想本质是批判的、革命的,社会主义本质上就是不断改革、发展、完善的”,改革开放“是客观规律的反映,是从总结我国三十多年实践经验中得出的结论”,是不会改变的;“不发展商品经济,我们的经济就搞不活,要从战略上看准这一点,坚决干下去。
”他不顾年事已高,经常到全国各地深入基层,调查研究。
他十分关心经济特区建设,多次进行实地考察。
1987年他到深圳、珠海视察时,指出:特区办得成功,方向对头。
应该允许特区先行试验,大胆改革。
特区要紧紧抓住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和外向型经济,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更加改革,更加开放,更加搞活。
彭真同志长期领导、主持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工作。
1954年,他参加了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的制定工作,并在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就宪法确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法制原则作了深刻的论述。
接着,又领导了刑法等法律的起草工作。
在“文化大革命”中,身陷囹圄期间,他对我国的民主法制建设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和思考。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他夜以继日地忘我工作,三个多月就主持制定了我国第一部刑法、刑事诉讼法等七部重要法律。
1980年,他担任宪法修改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直接主持了宪法修改工作。
1979年以来,他领导制定了一系列关于国家机构、民事、刑事、诉讼程序、经济、涉外等方面的基本的重要的法律,为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他对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提出了许多重要思想,指出:从革命战争时期主要依靠政策办事,到人民掌握全国政权以后,不仅依靠政策,而且依法办事,这是一个历史性的转变;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必须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服务;立法工作必须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从中国的国情出发,总结自己的实践经验,同时吸取古今中外有益的东西;各级国家机关必须严格依法办事,同时通过宣传教育,把法律交给群众,这是法律得以遵守、执行的可靠保证;在我们国家,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也领导人民遵守、执行宪法和法律,党自己也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坚持党的领导,严格依法办事,服从人民意志,三者是统一的。
彭真同志长期主持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对建立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倾注了大量心血。
早在1951年,他就指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们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是全国人民管理国家的基本组织形式,是我们在政权工作中走群众路线的最好、最有效、最重要的形式。
在新的历史时期,他提出: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把国家的、民族的前途和命运掌握在自己手里,这是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的可靠保证,也是我们的国家能够经得起各种风险的可靠保证;人大常委会依照宪法赋予的职责进行工作,一不要失职,二不要越权;在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行使权力,集体决定问题,在充分发扬民主的过程中统一思想,实行高度民主基础上的高度集中;要不断加强人大常委会的组织、制度建设,使它的工作逐步走向制度化、规范化。
彭真同志长期分管新中国政法战线的工作。
他创造性地贯彻党中央关于政法工作的方针政策,为建立和健全政法战线的机构、制度和队伍,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保障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作出了重大贡献。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他为消除“文化大革命”中“砸烂公、检、法”所造成的严重恶果,恢复、健全、加强政法工作和政法队伍,殚精竭虑。
1980年,他任“两案”审判指导委员会主任,统一领导审判林彪、江青两个反革命集团的工作。
他确定了“严格地把党内、人民内部的错误与反革命罪行分开”的根本原则,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办事,从而保证了“两案”审判的巨大成功。
他总结政法工作的历史经验,对新时期政法工作的任务、方针、政策和队伍建设作了全面论述,提出:新时期政法工作的根本任务是,在四项基本原则的指导下,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严厉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严厉打击破坏经济的犯罪,坚决同危害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犯罪行为作斗争,保障改革开放和四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分子,必须依法从重从快处理;对轻微违法犯罪的青少年,则要像父母对待害传染病的孩子、医生对待病人那样,满腔热情、耐心细致地教育、感化、改造他们;政法工作必须紧密依靠党的领导,紧紧依靠群众,实行专门机关与群众路线相结合,反对和克服神秘主义;必须大力提高政法队伍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彭真同志代表党和国家,会见过许多国家的朋友和同志,出访过许多国家,多次参加涉及国际共产主义运动重大问题的会议和会谈。
在外事活动中,他坚持我们党和国家处理党与党、国与国之间关系的基本原则,坚决维护中国共产党独立自主的原则立场,为维护我们国家和民族的尊严和利益,增进中国人民和世界人民的友谊,推动世界和平与人类进步事业,作出了杰出贡献。
1988年彭真同志从领导岗位退下来之后,仍然一直关心着我国的改革开彭真同志与李鹏合影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
他坚决支持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中央领导集体,高度评价1992年初同志视察南方重要谈话和中央政治局全体会议精神,他说:小平同志讲,要坚持“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这是我们党的基本路线。
要集中精力把经济建设搞得更快更好,要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坚持两手抓。
改革开放是发展生产力,解放生产力,要坚持改革开放,一直到共产主义。
近十年来,彭真同志虽然年事已高,仍然以全部的精力读书、看报、阅读文件,外出调查研究,关心国有企业、农业、农村工作和党的建设,关心党和国家的前途、命运,关注国际的风云变幻。
由于疲劳过度,1991年4月和1992年9月先后两次突患重病。
他以钢铁般的意志,顽强地同疾病作斗争,两次战胜病魔,创造了奇迹。
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非常关心彭真同志,他也认真地向中央提出建议,坚决支持中央的工作,对党的十四大以来所取得的成就给予高度的评价。
1991年1月,中共中央文献编辑委员会编辑出版了《彭真文选》。
他的《论新时期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站在革命和建设的最前线》、《论新中国的政法工作》三本文集也已先后出版。
[1] 2贡献彭真同志早年在太原求学期间,接受了马克思主义,于一九二三年加入中国共产党。
从此,他 1949年,彭真在全国政协第一次会议上矢志不移,投身党和人民的伟大事业,直至生命的最后一刻。
大革命时期,彭真同志参与领导工人运动和学生运动,在山西开展国共合作工作。
大革命失败后,他作为党在北方地区的主要领导人之一,在白色恐怖的严酷环境中,继续坚持斗争。
一九三五年后,他参加北方局的领导工作,为恢复和发展北方地区党的组织,推动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建立,开创白区工作的新局面,做了大量的重要工作。
一九三八年后,他和聂荣臻同志领导创建晋察冀抗日根据地。
一九四一年,他到中央工作,参加领导延安整风运动,参加七大的筹备和组织工作。
抗战胜利后,他到东北担任领导工作,执行中共中央和同志作出的战略决策,迅速打开工作局面,为建立巩固的东北根据地奠定了基础。
新中国成立后,彭真同志担任党和国家的重要领导职务,为党的建设、政权建设和经济建设,为政法工作、统战工作、民族工作、思想理论工作和科学教育文化工作,竭诚贡献了自己的智慧和力量。
他长期担任北京市的主要领导工作,为首都建设作出重要贡献。
彭真同志作为以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一代领导集体的成员,在实践中努力探索建设社会主义的正确道路,提出了许多宝贵的思想。
他提出,社会主义建设要不犯错误,根本的问题在于调查研究。
他身体力行,经常深入工厂、农村和基层单位,直接听取意见。
他一向尊重知识、尊重人才,重视发挥知识分子在社会主义建设中的作用。
他坚持实事求是地处理思想文化领域里的问题,强调要在学术界、文艺界造成既有集中又有民主,既有纪律又有自由,既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
他一贯提倡和坚持客观、全面、本质地看问题的思想方法,强调掌握马克思主义理论,是探索革命和建设规律,提高党的领导水平的关键。
“文化大革命”中,彭真同志遭受林彪、江青一伙的残酷迫害。
但他在逆境中 彭真和周恩来同志始终关心党和国家的前途命运,坚持学习马列主义、思想,同林彪、江青一伙进行坚决的斗争。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在新的历史时期,彭真同志作为以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二代领导集体的重要成员,参与了党和国家一系列重大决策的制定,为拨乱反正的进行,为确立和贯彻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为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作出了重大贡献。
他不顾年事已高,经常到各地考察工作,深入基层,调查研究。
祖国大地留下了他不倦的身影。
彭真同志长期领导和主持民主法制建设工作,具有丰富的立法工作经验。
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他主持宪法修改工作,领导制定了一系列重要法律,极大地推进了新时期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他长期主持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为健全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进行了许多开拓性的努力,并起了关键性的作用。
他长期分管政法工作,为推动政法战线制度和队伍的建设,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
他代表党和国家,参与了许多重大的外事活动。
他坚持我们党和国家关于处理党与党、国与国之间关系的基本原则,为维护国家和民族的尊严和利益,增进中国人民和世界各国人民的友谊,推动世界和平与人类进步事业,作出了杰出贡献。
彭真同志从领导岗位上退下来后,仍然非常关心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他坚决支持党中央的工作。
他一再强调,我们要永远记住,人民群众是我们共产党的母亲;人民是国家的主人,这是事物的本质;我们共产党人的根永远在车间里,在田野上。
这些感人的肺腑之言,我们应该永远铭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