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什么要学习《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的通过代表了党中央“从严治党”的决心,是党中央对严肃党风党纪的进一步提升,是党中央为广大党员干部划定的一道政治红线。
以下是YJBYS小编整理的5篇心得体会,欢迎参考。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全文学习心得(一) 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是党的建设的一贯要求和根本方针。
全面从严治党,要坚持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紧密结合,全方位扎紧制度笼子,更多用制度治党、管权、治吏。
今年1月召开的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的工作报告中,明确今年要制定党内问责条例,将问责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抓手”。
制定问责条例,是继2015年修订《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后,中央就全面从严治党提出的又一重要部署。
问责条例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制度,是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又一利器,为防止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权力脱缰”加上了一把锁。
把纪律规矩挺在前面。
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就要靠严明的纪律和规矩。
总书记指出,加强纪律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要把纪律建设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
纪律执行的主体是全体党员,问责条例贯彻党章,坚持问题导向,紧紧围绕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维护党的纪律、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开展问责,就是要倒逼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始终将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让领导干部在用权时多一份敬畏和担当,不能再拿纪律和规矩不当回事,也不能再游离于管党治党责任之外了,切实做到发现苗头及时提醒,违反纪律立即处理,严格以纪律为标尺管住全体党员特别是80多万名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真正把纪律立起来、严起来、执行到位。
将制度执行抓严抓实。
制度的生命在于执行。
问责条例作为管党治党制度建设的一项重要成果,只有落地才能见效。
如果仅仅停留在有了制度规范,而不去狠抓重抓执行,管党治党的责任依然难以真正归位到位。
要狠抓制度执行,坚持制度面前人人平等、执行制度没有例外,不留“暗门”、不开“天窗”,坚决维护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坚决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行为,让铁规发力、让禁令生威,使制度真正成为硬约束而不是“软皮筋”。
各级各地党组织,特别是组织、纪检、宣传、统战、zd等党的工作部门,要克服“老好人”思想,以担当精神抓好问责条例的贯彻落实,要严字当头、实字打底,抓严管严、抓实抓好,坚持“一碗水端平”,杜绝特殊化和“破窗效应”,尤其是对于那些在执行制度方面失职失责的,要敢于碰硬、敢于亮剑,坚决做到执纪必严、失责必究,让党纪党规真正成为带电的“高压线”。
让有责必问成为常态。
权力就是责任,责任就要担当。
无数事实证明,只有通过层层筑牢防线、层层压实责任,将监督管理的网织得越来越密,让管党治党真正从宽松软走向严紧硬,才能最大程度阻止党员干部滑向违法犯罪的深渊,避免违规违纪违法的各类悲剧反复上演。
各级党组织要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层层压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班子成员“一岗双责”。
失责就必须被问责。
少数地方单位的领导干部缺乏担当精神,对于班子成员和下属职工的监督管理失之于宽、失之于软、失之于松,满足于你好我好大家好,而实际上是你不好,我不好,大家不好。
问责条例的审议通过,将从根本上打破这一“僵局”,这也是倒逼解决“为官不为”、“为官乱为”以及腐败问题的一项重要措施。
对于失职失责造成严重后果、人民群众反映强烈、损害党执政的政治基础的都要严肃追究责任,既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又追究领导责任,从而倒逼各级党组织尤其是领导干部要担当责任,在党忧党,为党尽职、为民尽责。
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
强化监督执纪问责,是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重要抓手。
党内问责由规定升格为条例,层级更高,覆盖更广,权威性也更强,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器,必将为全面从严治党再加制度砝码。
一分部署,九分落实。
只有让问责条例的各项要求落地生根,才能真正发挥好重器的重磅作用以及“利器”的利剑作用。
这就要求各级党组织以及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以担当精神抓好落实,让问责条例真正发挥治党、管权、治吏的积极作用。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全文学习心得(二) 中共中央政治局6月28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
中共中央总书记主持会议。
会议指出,权力就是责任,责任就要担当,忠诚干净担当是党对领导干部提出的政治要求,问责条例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利器,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制度,制度的生命在于执行。
自从我党提出建设服务型政府以来,我们党对于政府、党员干部及全体党员赋予了更多的社会责任,对于责任担当也在通过相应的党内主题教育进行专项培养,这其中就包括“群众路线主题教育实践活动”“三严三实主题教育活动”以及今年伊始开展至今的“两学一做教育实践活动”等等。
本次审议通过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是将这些零散的规定串联起来,使他们形成一个有条理的制度。
在会议上提出“要整合问责制度,健全问责机制,坚持有责必问、问责必严,把监督检查、目标考核、责任追究有机结合起来,实现问责内容、对象、事项、主体、程序、方式的制度化、程序化。
”权利的行使就是责任的担当,在党的培养下树立新时期一名党员应有的社会担当精神是当今社会所必需的,同时也是“两学一做”活动倡导的做一名合格的共产党员所应有的。
在十八大以来,我党反腐的力度是空前的,许多“老虎”级官员落马,但是我党明确强调,抓、打不是反腐的目的,反腐是为了治病救人,是在反腐的过程中将正确的价值观传输给腐败的人,在惩处的同时给予相当一部分人以警醒,使得在内心深处重视我党的纪律,使得他们深刻的意识到我党为人民服务的态度与决心。
与此同时党纪的严明是为了更好的为人民服务,对于广大的人民群众来讲会有更好的政府、党员干部来接待他们,会感受到我们党在历经95年峥嵘岁月后仍然不忘初心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我想《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的审议通过给我们党又增加了一副“镣铐”,她的实施也给许多党务部门以震慑,在实践中必然是问责一人,警示一部分人,对于党员干部或机关行为规范的指引具有深远的意义。
对于《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这种强有力文件的出台必然会让我们的老百姓在未来的生活更加的幸福,我想这就是我们中国共产党的时代担当!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全文学习心得(三) 再过3天是中国共产党成立95周年,就在6月28日,中共中央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
在这个时刻出台《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标志着什么呢?有网友这样评论说,“这下可要动真格了,又会出现那些问题官员呢?” 问责也并非新鲜事,我们对于问责并不陌生,特别是十八大以来,“严和实”已经是全面从严治党的热词。
早在以前,也有一些官员因问责从省级降至科员。
如:江西省委原常委、秘书长赵智勇从副省级连降7级到科员,云南省委原常委、昆明市委原书记张田欣由副省级降为副处级非领导职务…… 遍览古今中外列国,莫不以问责追责为治国之利器。
问责追责之要,本质上就是人们所形成的关于问责追责的理性。
因此,只有实现问责追责的理性化,才能用好问责追责这件利器。
我们可以看到《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更像一把规尺,对责任有一个法度。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明确规定对于失职失责造成严重后果、人民群众反映强烈、损害党执政的政治基础的都要严肃追究责任,既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又追究领导责任,使“有权必有责,有错必问责”成为治党法规、执政定律。
然而《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的出台,更是标志着中国共产党全面从严治党坚定决心和维护党的纪律、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的执政信心,充分展现了共产党人的担当精神。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全文学习心得(四) 中共中央政治局6月28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
中共中央总书记主持会议。
《问责条例》的通过代表了党中央“从严治党”的决心,是党中央对严肃党风党纪的进一步提升,是党中央为广大党员干部划定的一道政治红线。
从去年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到今年通过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从对党员要求进行自我行为规范和对违纪行为划定界限到今年释放出的强烈的“失责必问,问责必严”信号都表明着党中央对于当前广大党员在生活中、工作上的高标准严要求,随着《问责条例》在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上的通过,接下来各级党组织必将组织党员对《问责条例》进行学习理解贯彻,在实施《问责条例》过程中,各级党组织应当做到“问”更应做到“责”。
《问责条例》落点在“问”。
要在“问”字上,做到能问、勤问、敢问。
完善监督制度,以制度为基准保障广大党员干部问的权利和义务。
在责任问题上要充分发挥制度作用,对领导干部要能问工作问题、勤问经济问题、敢问敏感问题,要鼓励党员干部直面询问、善于接受询问。
将“问”在党员干部的生活工作中作为常态化机制。
《问责条例》重点在“责”。
“问”能保证对问题进行深入的了解,但只问不责在实施过程中会导致《问责条例》缺乏足够约束力,较难形成有效的约束制度同时在对广大党员干部中间也难以形成心理威慑。
因此,《问责条例》要“问”更要“责”。
要完善已有的问责制度,量化问责标准,保证问责有章可循,有例可依;要加强问责延续性,对已达处理期的同志要加强考核管理,保证达到条例入心,不再触犯的效果。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全文学习心得(五) 中共中央政治局6月28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
中共中央总书记主持会议。
会议指出,权力就是责任,责任就要担当,忠诚干净担当是党对领导干部提出的政治要求。
我们党95年奋斗取得的伟大成就,充分展现了共产党人的担当精神。
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
关键是各级党组织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要担当责任,做到在党忧党,为党尽职、为民尽责。
只要各级领导干部心系使命、扛起责任,就没有过不去的坎。
要唤醒责任意识,激发担当精神,永葆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应届.毕业生网YJBYS.com校园招聘会信息一网打尽,校园招聘微信号|xiaoyuan_zhaopin 今年7月1日是中国共产党建党95周年纪念日,在95年的光辉岁月中,中国共产党之所以能够领导中国人民克服重重困难、跨越道道险阻,将曾经一穷二白的国家建设成为富强文明的国度,让人民过上了幸福安康的生活,最根本的原因就在于中国共产党能够始终将人民的利益放在高于一切的位置,始终坚持从严治党,从而拥有一支纪律严明、思想过硬、作风优良的干部队伍,让人民有信心、国家有希望、民族有未来。
能否拥有一支深受群众信赖的干部队伍,不仅关系到党的生死存亡,也关系到国家的兴衰成败。
虽然从总体上讲,建党95年来,绝大多数广大党员干部都能够克己奉公、一心为民,始终怀揣人民利益高于一切的信念来开展工作,但是仍有少数党员干部理想信念不够坚定,政治立场有所动摇,在开展工作时急功近利、患得患失。
特别是近些年来,一些党员干部受不良习气的影响,放松了世界观改造,不仅贪图享乐安逸,甚至还沾染上了腐败习气,工作上更是消极应付,严重损害了党的形象、败坏了党风、疏远了党群关系,党的队伍建设因此面临新的挑战。
当下,我国已经全面进入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关键时期,没有中国共产党的坚强领导不行,这是由中国的国情、中国的实际决定的。
因此,在这样一个关键时期,我们更需要通过从严治党来提升党的战斗力,更好地为来百姓服务。
而在建党95周年纪念日来临前夕,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无疑释放出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为了人民的利益、国家的利益、民族的利益,从严治党的强烈信号。
这次通过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贯彻党章,坚持问题导向,紧紧围绕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维护党的纪律、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开展问责。
应该说,问责条例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利器,有利于打造更廉洁、更高效、更主动的党员干部队伍。
但是笔者觉得,要想使问责条例能够真正成为推动并改进党的工作,更好服务身边百姓的重要力量,关键还是要强化执行。
这就要求各级党组织要敢于较真、敢于碰硬,始终坚持有责必问、问责必严的指导思想,以强有力的执行让问责条例落地生根,锤炼出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干部队伍,带领全国人民开创更加美好的未来。
要一篇关于垃圾分类的主持稿,跪求撒~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又一项制度安排,问责条例全文内容简明扼要,执纪目标明确、重点突出、要求严格,备受各界关注。
作为一部规范全党各级党组织、全体党员履职尽责的重要文件,《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是在什么样的背景下出台的?是怎样制定的?将承担怎样的历史使命、发挥怎样的积极作用?为什么制定——立足全面从严治党现实需要的顶层设计“要强化和落实各级党委(党组)抓作风建设的主体责任,制定明细的责任清单和问责规定。
”“要健全问责机制,坚持有责必问、问责必严,把监督检查、目标考核、责任追究有机结合起来,形成法规制度执行强大推动力。
”“要坚决把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压下去,加大问责力度,让失责必问成为常态。
”党的十八大以来,总书记多次就规范和强化党的问责工作作出重要论述。
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
问责工作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内容之一,随着全面从严治党力度的不断加大,问责工作的制度化、常态化要求也越发迫切。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的出台正是立足党的事业发展和全面从严治党现实需要的又一次顶层设计。
——实现党的历史使命的重要保障。
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是党肩负的历史使命和对人民的庄严承诺。
党长期执政、领导一切,责任重于泰山,督促党组织履行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督促党的领导干部践行忠诚干净担当,要通过制定条例,实施强有力的问责,推动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切实担负起责任,把党的战斗力焕发出来,确保实现党的历史使命。
——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实践要求。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抓住落实主体责任这个“牛鼻子”,把问责作为管党治党利器,先后对山西塌方式腐败、湖南衡阳和四川南充拉票贿选案等严肃问责。
当前,全面从严治党正处在从治标为主走向标本兼治的重要节点,必须在坚持中深化、在深化中坚持,将实践创新成果固化为制度,以问责倒逼责任落实,推动管党治党从宽松软走向严紧硬。
——解决管党治党突出问题的现实需要。
全面从严治党已取得重要进展,但在一些地方、部门和单位,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问题仍然突出,一个重要原因是部分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奉行好人主义,缺乏责任担当,不敢较真碰硬。
在现有500余部党内法规制度中,与问责相关的共有119部,这些法规制度对事件、事故等行政问责规定多,没有突出坚持党的领导、紧扣全面从严治党,没有准确界定责任概念,没有体现权责对等,问责主体不明确、事项过于原则、方式不统一。
随着全面从严治党不断深入,迫切需要整合规范问责制度,形成一部基础性党内法规。
在党建专家学者们看来,《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可谓应运而生,它的出台无疑对保障实现党的历史使命、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促进解决管党治党突出问题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将发挥重要的规范、引领、督导作用。
如何制定——深入调研充分论证基础上的实践成果为落实党中央部署和总书记重要指示,中央纪委从2015年下半年着手研究起草《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
在数个月的起草过程中,中央纪委充分调研、反复论证。
中纪委主要领导同志先后13次主持中央纪委常委会议、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研究条例起草工作,明确制定思路和主要内容;在北京主持召开部分中央部委负责同志座谈会,听取意见建议;到辽宁召开座谈会,听取辽宁省委、省纪委和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省政协、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党组负责同志的意见。
中央纪委还安排各位副书记,分别召开所联系地区和单位纪检机关(机构)主要负责人座谈会,广泛征求意见。
在此基础上,2016年5月18日,经中央批准,中央办公厅印发通知,征求各地区各部门共180余家单位对条例的意见建议。
各单位对条例征求意见稿给予充分肯定,认为该稿充分体现了党的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的理论和实践创新成果,目标明确、简洁凝练、务实管用,是一个成熟的稿子。
同时,也提出不少很好的意见。
中央纪委对意见逐条梳理,进行认真修改,形成条例送审稿。
条例的制定严格坚持以党章为根本遵循,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层层传导压力,释放从严管党治党强烈政治信号;坚持问题导向,把握有限目标,不贪大求全,突出重点作出规定,增强条例针对性和实效性。
2016年6月14日、28日,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中央政治局会议分别审议通过条例送审稿。
2016年7月8日起条例正式施行。
内容特点——问题导向重点突出注重实效的制度安排条例注重简明实用,共13条,包括目的和依据,指导思想,问责原则,问责主体和对象,问责情形,问责方式,问责执行等。
条例明确了问责主体和对象。
党的问责工作是由党组织按照职责权限,追究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政治责任,包括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
问责对象是各级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各级纪委(纪检组)及其领导成员,重点是主要负责人。
条例明确了问责内容和情形。
条例规定对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维护党的纪律不力、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等6个方面失职失责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进行严肃问责。
条例明确了问责方式方法。
现有各类问责规定中,共有14种问责方式。
条例将这些问责方式规范为对党组织的检查、通报、改组3种方式,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4种方式。
这些方式均在党内法规中有明确规定、在实践中经常使用。
条例把责任落实到各级党委及党的工作部门。
条例对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及党的工作部门在问责中的职责作出明确规定,使责任不仅落实到党委(党组),也分解到组织、宣传等工作部门,体现了细化落实责任、层层传导压力的要求。
条例坚持依规治党,实现纪法分开。
突出党规特色,概括提炼,明确责任;采用党言党语、纪言纪语,不套用法言法语;对行政问责事项不作规定,对引咎辞职、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等已有明确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不再重复规定;不套用问责启动、问责调查等法律性流程,努力做到要义明确、便于执行。
条例注重与其他党内法规的协调衔接。
条例是对党章规定的细化延伸,是对党内其他问责规定的归纳提炼。
将制定条例与正在修订的党内监督条例、已经施行的党纪处分条例统筹考虑,与现行党内法规中有关问责规定相互衔接。
党内法规中对有关处置措施已有明确规定的,如申诉方式、问责影响期等,条例不再重复。
脱口秀主持词
官员问责制百科名片 所谓官员问责制,是指对政府及其官员的一切行为和后果都必须而且能够追究责任的制度。
其实质是通过各种形式的责任约束,限制和规范政府权力和官员行为,最终达到权为民所用的目的,是现代政府强化和明确责任,改善政府管理的一种有效的制度。
目录 实施官员问责制的重要意义有利于增强官员的责任心 有利于完善干部能上能下的选拔机制 有利于整肃吏治 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 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国家法律责任制度 实施官员问责制面临的主要难题(一)权责不清是实施官员问责制的主要障碍 (二)有损问责的公正性 (三)问责法制及程序不完善,影响问责效率 完善官员问责制的主要途径(一) 合理划分权责,明确问责对象和范围 (二)逐步建立民主问责制度 (三) 使官员问责制法制化、程序化 完善我国官员问责制的若干思考总述 一、官员问责制在我国的实践及其重要性 二、当前我国官员问责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三、完善官员问责制的基本思路 实施官员问责制的重要意义 有利于增强官员的责任心 有利于完善干部能上能下的选拔机制 有利于整肃吏治 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 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国家法律责任制度 实施官员问责制面临的主要难题 (一)权责不清是实施官员问责制的主要障碍 (二)有损问责的公正性 (三)问责法制及程序不完善,影响问责效率 完善官员问责制的主要途径 (一) 合理划分权责,明确问责对象和范围 (二)逐步建立民主问责制度 (三) 使官员问责制法制化、程序化 完善我国官员问责制的若干思考 总述 一、官员问责制在我国的实践及其重要性 二、当前我国官员问责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三、完善官员问责制的基本思路 展开 编辑本段实施官员问责制的重要意义 有利于增强官员的责任心 第一,有利于增强官员的责任心 政府官员的权力和责任始终是同一事物的两个面,在接受人民赋予权力的同时,就必须承担应有的责任。
但正像孟德斯鸠说的,“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移的一条经验。
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见界限的地方才休止。
”官员是行政权力的把持者,也是行政资源的分配者,如果官员能够不受严厉处罚地获取较多的利益,低成本低风险地违法犯罪,那么他们利用权力换取私利的欲望就会越来越大,不法行为也将日益频繁,这势必给国家和人民的财产造成损失。
因此,要规范官员行为、防止违法乱纪,必须增强官员的责任心,建立系统完善的问责体系。
在“官员问责”制下,不是只有贪污受贿的干部才会受处罚,如果官员没有懂得权力的真正含义,其权力没有为民所用、所谋、所系,那就会因失责而受到责任追究。
官员问责制“有权必有责,权责对等”的基本原则则很好地彰显了对官员责任心的这一要求,有利于增强官员的责任心。
有利于完善干部能上能下的选拔机制 第二,有利于完善干部能上能下的选拔机制 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的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取得了很大的成绩,尤其突出的是在领导干部“能上”方面进行了不少大胆的尝试,推出了许多积极的举措。
但是,在“能下”方面却遇到了很大的阻力。
在人事制度中“能上”与“能下”是紧密联系、相辅相成的,“能下”的渠道不畅顺,势必影响“能上”工作的顺利进行。
建立健全官员问责制度,通过对领导干部失职失误行为做出硬性的制度约束,疏通“能下”的渠道,让那些无所作为者下台,才能使那些有所作为、大有作为者上台,最终达到“能者上,庸者下”的目的,形成良好的能上能下、新陈代谢的用人机制。
有利于整肃吏治 第三,有利于整肃吏治 领导干部是一种特殊职业,在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中,承担着重要使命,要具备高度的敬业精神。
已开始进入制度化操作层面的官员问责,正在冲击太平“官念”。
这种官员问责制给中国4000多万名各级干部的仕途平添了风险,使为官变成了一种高风险职业。
只有恪尽职守,兢兢业业,如临深渊,如履薄冰,时刻要有两个意识: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时刻具备三个能力:学习能力、观察能力、协调能力,做好各项本职工作,才能适应新的要求。
而且在官员问责制的理念下,实现了用干部、管干部的部门从“权力主体”向“责任主体”转变,谁用的干部谁管理,干部工作失误、失职,用干部和管干部的部门负有连带责任。
这就促使干部主管部门使用干部必须坚持德才标准,选拔任用那些“靠得住、有本事、能干事、干成事”的干部,而且还要加强对干部的日常管理,督促他们掌权为民,从而整肃了吏治,优化了官员队伍。
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 第四,建立实施行政问责制,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塑造为民责任政府。
在一个强调法治、民主的现代国家,任何一个负责任的政府,都必须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尽其自己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市场监督、宏观调控的职能,同时又要求所有参与政府管理的行政官员必须具有负责精神行使权力,随时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和问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建立实施行政问责制,有助并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在理顺政府与企业、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政府与公民的关系中明确政府及其行政官员应承担的责任,从而提高其依法行政水平,实现政府及其行政官员职能职责的归位、定位和正位,塑造一个守法、守责、守信、守时的当代责任政府。
实施行政问责制,可以从源头上对政府及其行政官员的权力、职责进行必要的约束和规定,防止和阻止其滥用、误用公共权力的失职行为。
同时,行政问责制还弥补了国家法律上的空白,不仅对行政官员的“乱作为”要问责,对“不作为”和“无作为”的也要问责,这样,势必能够促进行政官员工作作风的转变,提高责任政府的效率。
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国家法律责任制度 第五,建立实施行政问责制,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国家法律责任制度,加速行政国际化的进程。
实施行政问责制,是国际目前比较通用的做法。
虽然,各国的具体情况不同,其问责的具体规定和操作方法也都有所不同。
但是,在掌管公共权力的政府官员中有权必有责、违规违法必追究的这一点上则是共同的。
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过程中,实施行政问责制,有利于加速行政国际化的进程,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法律责任制度。
行政问责制比责任追究制的含义在外延上更为宽泛。
责任追究,是一种过错追究;而行政问责,则不仅仅是过错追究,而且还包括非过错追究。
因此,行政问责的指向是:乱作为、作为不力、不作为、无作为。
也就是说,行政问责它不仅是指有错、犯法要追究,同时也包括能力低下、推诿扯皮等也要追究。
实施行政问责制的重大意义,既在于防患于未然,也在于惩前毖后。
惩罚、处分只是行政问责的手段,而防患、预防才是行政问责的目的。
行政问责制的实施,是我们在当今时代,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最好的制度载体。
编辑本段实施官员问责制面临的主要难题 (一)权责不清是实施官员问责制的主要障碍 由于历史原因、机构改革尚未完成等原因,我国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之间的有些职责不够清楚、权限不够明确,出现在追究责任时相关部门互相推诿、互相扯皮的情况。
在问责过程中,被问责官员具体承担的是领导责任、直接责任、间接责任还是其他责任不清楚,以及党政之间、不同层级之间、正副职之间的责任该如何确定,很难下结论。
责、权不清晰,会导致责任人不清,问责的效果难免就会打折扣,一个没有明确责任体系的问责制度只是一种摆设。
所以官员问责制的一个重要的基础,就是对每个官员的权力与责任有明确的划定,被问责者应该是负有明确责任的官员,而现实中在这一方面至今仍存在着不足。
(二)有损问责的公正性 问责主体事实上的单一,惟上是从,有损问责的公正性 所谓问责主体,就是由谁来问责。
在我国官员问责过程中,问责主体比较单一,我们更多实行的是一种“上问下”的同体问责,即政府部门内部,上级对下级的问责。
而事实上,政府官员经过人大授权才拥有公共权力,其责任对象应是人民,官员问责的主体也应是人民群众。
按照宪法的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要对人大负责,人大代表有宪政至高无上的质询权。
但遗憾的是,不少地方人大的最高权力得不到体现。
上级机关问责下级机关,无疑是一种重要的方式,也完全符合法律的规定,但如果问责制仅仅是上级追究下级的责任,那么在上级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下,就难保问责结果的公正性,而且容易出现问责“白条”的情况。
所以问责主体缺位,导致问责不公或问责不实,是当前实施官员问责制面临的一个主要难题。
(三)问责法制及程序不完善,影响问责效率 一些地方已经被追究责任的官员,无论是被免职的,还是引咎辞职的,大都是在行政层面进行的,对其责任的追究并不是依据专门的问责制法律作出的。
行政上的官员问责制度,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责任政府理念,但由于没有相应的法律制度做支撑,往往导致在执行过程中存在不确定性。
在迄今公开“问责”的所有案例中,除几位主要领导外,其他人应负何责、受何处罚、问责程序怎样进行均未对公众有所说明。
这就使得“问责”表面上是问出了一个大快民心的“责任”,但最终仍然“问”得一头雾水。
这样的“问责”,结果或许是可喜的,但效果却是可疑的。
而且如果“问责制度”不能实现法制化和程序化,可能导致上级领导裁量权的扩大,甚至主要领导一言而定这样的负面影响。
所以,官员问责如果不按规章程序进行,没有法律保障,其就失去了本来的意义。
这是我们不得不面对的问题。
编辑本段完善官员问责制的主要途径 (一) 合理划分权责,明确问责对象和范围 要打破这个断言,其要义就在于,找出应当负责的人并且让其负责。
而当前我国政府各部门之间、政党之间、行政机关之间、正副职之间的权责划分不明确,职能重叠。
所以,必须进一步加快政治体制改革,明确机构的职能及其工作人员的职责,并以宪法和法律规定何种官员所负何责。
而且问责时必须要分析责任同事件的关联点和因果关系,对于问责事件,应该追究到哪一级的官员,只能看与事件本身有没有直接的关联性和因果性,而不能看事件多大,后果多严重。
应尽快与国际接轨,在权责对应的原则下,树立责任意识,把问责范围从“贪官”扩大到“庸官”,对决策失误的官员也要追究责任,使官员树立一种高度的责任意识和危机意识,促进从严治政,依法行政。
(二)逐步建立民主问责制度 真正的“问责”,既来自于制度的硬规定,也来自民众与舆论的软压力,还来自于官员自身的道德自觉,以及更为深厚的政治氛围,即来自于人大、媒体、上级、民众等多个主体的问责。
如果仍然仅仅是来自上级的“组织安排”,这并不是人们期待的真正“问责”。
首先,人民代表大会的问责。
其次,媒体代民问责。
同时公民的知情权还需要媒体的帮助。
民众的知情权是向官员问责的前提。
(三) 使官员问责制法制化、程序化 问责的法制化进程中,严密详尽的条文约束能够使无论执法者还是犯法者都必须依法行事,而违规违纪、行政不作为的官员也将受到规章制度地制约,把法规的震慑变成工作警戒从而严谨认真地完成工作任务。
首先,官员问责制必须法制化。
要建立真正的问责制度,并有效地运转,需要建立相应的法律体系。
其次,责任追究程序化。
正当程序是任何一项健全的制度所必备的要素,是问责制沿着法治的轨道前进、防止陷入人治误区的保证。
问责程序化涉及问责全过程的方方面面,内容很多,但以下三点更为迫切: 一是责任的认定程序。
有了明确的责任划分,还需要通过一定的程序来认定责任的归属、严重程度等,否则就可能出现“替罪羊”问题而背离问题初衷。
二是问责的启动程序。
即什么情况可以引起对相关官员的问责,也可以称作触发机制。
即什么情况可以引起对相关官员的问责,也可以称作触发机制。
三是问责的回应程序。
即被问责的官员通过什么样的程序来为自己的行为进行解释。
编辑本段完善我国官员问责制的若干思考 总述 作为当代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一项创新。
官员问责制推动了我国向责任政府转型的重要一步。
一、官员问责制在我国的实践及其重要性 官员问责制起源于西方。
是伴随着现代政党制度和议会制度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
是西方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常见现象。
在西方问责制的典型国家美国。
因“水门事件”被迫辞职的尼克松总统和身陷“性丑闻”案的克林顿总统都曾因为滥用职权、妨碍司法公正而遭到弹劾危机。
“问责制”真正进入国人的视野还是在本世纪初。
2000年,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董建华在施政报告中明确提出,要研究和引入一套新的主要官员问责制度。
2002年7月1日,香港正式开始实行官员问责制,问责制的主要官员直接向行政长官负责。
此后,香港财政司司长梁锦松因“买车避税”案成为推行问责制以来7个月内首名被行政长官公开批评严重疏忽、行为极不恰当的主要官员。
2003年的非典时期,发生了新中国历史上首次在突发灾害事件中、在短时间内就同一问题连续地、大范围地追究官员责任的一次重大实践。
包括前卫生部长张文康、前北京市市长孟学农两名省部级高官在内的上千名官员,因隐瞒疫情或防治不力而被查处。
问责制的启动。
被认为是中南海领导人民战胜非典危机的转折点。
此后,官员问责的热潮不断由中央层面辐射到地方;一系列密集的问责事件之后,“引咎辞职”成为街谈巷议的高频词汇,而“撤职”、“免职”这些曾经让人觉得刺眼的词,也在“问责风暴年”里逐渐被公众所熟知:2004年2月5日,北京市密云县密虹公园踩踏事故造成37人死亡。
密云县县长张文引咎辞职;2004年2月25日,吉林市中百商厦火灾造成54人死亡,吉林市市长刚占标引咎辞职;2008年6月29日,与“华南虎事件”相关的13名责任人受到处理,其中,陕西省林业厅两位副厅长被免去副厅长职务2008年9月,国家开始对“三鹿奶粉事件”的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免去吴显国石家庄市委书记职务,免去王文华三鹿集团党委书记职务。
我国的官员问责制才刚刚起步,但在实践中已经体现出了重要意义。
首先,官员问责制能够为官员施政设置行为准则。
一方面,问责制明确了官员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应遵循的价值标准和精神追求,是从积极面向进行的教育和引导。
另一方面,官员问责制通过对有关施政行为的否定性评价,使问责对象对其行为和责任有一定的预期。
促使其自觉履行职责,减少被问责的可能。
其次,官员问责制能够为公众进行有效监督提供保障。
根据新制度经济学的一个重要理论模型——委托代理模型(Principal-Agent Model),社会公众与政府、官员之间存在着委托代理关系。
公众将权力授予政府,同时要求政府提供服务或限制自身行为;政府进一步将权力分配给相关部门,使相关部门的官员成为公众授权的最终代理人。
政府和官员必须满足委托人的要求,维护公众利益。
而问责制度正是对他们进行管理和监督的有力保障。
第三,官员问责制能够为有权机关追究官员责任提供依据。
问责制的依据主要包括宪法、公务员法以及相关法规、文件。
它们协调配合,构建了一套涉及问责主体、问责对象、问责形式和问责过程等内容的制度规范。
确保有权机关追究官员责任的活动既有合法性和权威性。
又能达到惩戒问题官员的效果。
二、当前我国官员问责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问责主体缺位。
以问责主体为标准,问责可分为来自机关内部的同体问责和来自机关外部的异体问责。
在我国,对官员的问责主要采取了同体问责的方式,异体问责相对比较薄弱。
自2003年以来,几起社会影响重大的问责事件,如安徽阜阳劣质奶粉事件、湖南嘉禾非法强制拆迁事件,都是在中央领导重要批示后,上级党委、纪委等相关部门才做出严肃处理的。
人大、司法机关以及新闻媒介作为异体问责的主体对此几乎没有什么作为。
又因为普通百姓参与政治活动的途径有限,公众难以行使监督权,使官员权力的真正来源者无法有效地保护自身权益。
但同体问责也存在问题。
一方面是因为同体问责具有内部性和非公开性,缺乏透明度,难免让人质疑它的公正性。
另一方面,大多数问责事件都是上问下责,即下级因为失职而被上级免职或要求辞职,上级官员失职则无人问责。
因此,承担责任的永远是下级。
问责制对上级官员没有约束力。
这也进一步印证了异体问责的重要性。
同体问责和异体问责相互补充。
才能构筑起官员问责制的坚实堡垒。
(二)问责对象不全面。
这一问题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各地方、各部门对问责制应落实到哪一层级、覆盖到什么范围规定不一。
例如,海南省和重庆市关于行政问责的规范性文件分别名为“行政首长问责暂行规定”和“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
前者规定的问责对象是指“省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首长(含主持工作的副职)”;后者问责的范围则较为狭窄。
仅限于“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含主持工作的副职)”。
二是事后问责比重较大。
缺乏对官员日常工作的监督。
现行的问责制度主要是对具体的、已经产生不良后果的事件进行处理。
特别是由于官员失职或渎职所造成的重大责任事故。
这意味着,只有发生了事故。
才有相应的问责。
官员问责制变成了简单的惩处措施。
失去了应有的监督作用。
按照“权责一致”原则的要求。
任何官员在被公众授予权力时,即对公众承担了一份责任;权力越大,责任也就越大。
因此,上至领导干部。
下至一般公务人员。
都应当无一例外地成为问责的对象。
而问责制关键是对官员日常工作的监督。
因为正是在日常工作中的疏忽造成了事故频发的现状:更多地进行事前问责,也有助于减少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
(三)问责形式单一且不规范。
理论上,官员承担责任的形式主要有通报批评、引咎辞职、撤职、免职以及刑事处罚等。
但实践中,对官员的问责仍是以引咎辞职、撤职和免职为主。
从总体上看。
这种做法对官员的问责力度偏小,有关问责形式的规定也未与其他法律制度、尤其是司法制度相衔接。
追究问题官员的责任。
至少能够使受害者和家属在心理上得到一定的满足,从而有利于整个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但在目前有关问责的法律法规尚未完善、我国官员问责制还未真正体系化的条件下。
问责主体往往只顾及到安抚群众的方面。
这实际上是把官员的命运完全交由民意来安排。
加大了问责的不确定性,最终将导致官员在各自岗位上如履薄冰,或者“胡乱”作为,或者选择做“太平官”、“庸官”。
(四)问责程序、救济程序以及官员复出机制不完善。
在问责程序方面,我国至今没有一套完善的规则。
因此,问责程序的启动往往随意性较大,如果社会反响不够强烈,就可能大事化小、小事化无。
问责过程也往往只是以官员级别和事件影响为基础。
难以排除人为因素的干扰。
此外,问责程序的不公开,也剥夺了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不利于问责制度的健康发展。
在问责关系中,问责主体相对处于优势地位,而官员应享有的救济途径不畅通,违背了“有权利必有救济”的原则。
《公务员法》第90条规定,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的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
可以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做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有关司法救济的内容并没有出现在该条或其他条文中。
《国家公务员申诉控告暂行规定》第20条甚至直接规定“受理申诉的机关做出的申诉处理决定。
为最终决定”——剥夺了公务员寻求司法救济的权利。
此外,《行政诉讼法》第12条也排除了人民法院在“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这一事项上的司法管辖权。
在官员问责制深入人心之际。
“假问责”、“问责秀”等负面报道也不断浮现。
实际上,很大一部分问责仅仅是为了暂时平息民愤,或者转移公众视线,受到问责的官员很快便能官复原职或被另外委以他任。
这并不是要说明那些曾经受过处罚、处分的官员今后一定不能再上岗。
而是要求官员被重新任用的过程应当透明、公开。
或者明确设置一些出口。
给这类官员戴罪立功、改过自新的机会。
三、完善官员问责制的基本思路 上述对官员问责制理论与实践的探究,在一定意义上为这项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提供了解决路径。
但综合我国国情及以上各方面问题来看,有三个方面工作极为紧迫。
(一)提高责任意识和责任追究意识。
问责文化是官员问责制的灵魂。
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问责文化具有明显的滞后性,具体表现在意识形态上就是官员责任意识与公众问责意识的淡薄。
我国两千多年的封建思想,以及官僚系统中按照职位高低分配权力和资源的传统,一直保持着根深蒂固的影响。
在官员方面:权力崇拜早已是一种普遍的价值取向:作为国家权力的所有者,老百姓才是自己的“主人”,官员的职责应当是“为民服务”。
在公众方面:普通百姓普遍缺乏公民意识、维权意识。
中国老百姓的善良忍耐和不与官争的传统心态,成全了多少官僚的骄横跋扈观念。
如果社会上下难以自发形成问责理念和问责文化。
我们就有必要采取一些方式来营造一种问责氛围。
一方面,要对官员进行问责教育,培养责任意识,使“为人民服务”的观念真正落实到日常工作中,成为一种习惯。
另一方面,也是更为重要的方面。
就是要改变公众对政治的冷漠态度。
鼓励公众积极参与政治生活、积极行使权利。
公众的责任追究意识将是对问责文化建设的最好支持。
当然,配套的制度保障措施也应尽快跟上。
使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和话语权能够得到充分体现。
(二)明确职责权限。
官员问责制的前提是职责明确。
但我国目前在公务员岗位设置及其权限范围上缺乏规范性。
具体表现在:第一。
党政不分,以党代政。
实践中。
对重大问题的决策通常是由党委研究、书记“拍板”,出了问题则由行政官员承担责任。
第二,正副职之间责任划分不够明确。
名义上由“一把手”负责,实际上只追究了具体分管工作的副职。
第三。
不同层级和部门之问责任界限模糊,发生事故互相推诿,利益之所在则争先恐后。
当前,问责对象难以准确定位的问题很大程度要归因于对官员的职责权限划分不明。
为保证官员问责制的有效运行,必须根据权责一致原则,正确处理权力和责任的比例,层层分解责任,并具体落实到每一级别和每一岗位。
(三)建立官员问责制的完整体系。
制度是实现问责功能的有力保障。
在制度方面,法律法规的系统化首当其冲。
通过制定和完善有关法律,实现问责制的刚性化和规范化。
使官员和酱通百姓对问责条件、问责过程、问责结果等各方面规定一目了然,从而自觉约束自身行为、维护自身权益。
然而,我国至今没有一部关于问责制的全国性法律,对官员进行问责主要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内干部辞职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相关规定,以及一些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这些规范性文件不仅法律位阶较低、问责标准不明确。
而且在问责主体、问责对象、问责形式和问责程序等方面严重缺乏统一性。
此外,地方政府在制定有关规则或办法时不重视当地实际地生搬硬套,导致实践中难以操作,问责也难免流于形式。
问责制法律化还有另一层重要意义。
目前,对官员的问责常止于“党纪处分”或“行政处分”。
这类处理结果与一些事故的严重程度、伤亡损失程度极不相称,难以使公众信服。
因此,问题官员如果触犯了刑法,不仅负有道义和政治上的责任。
也要承担起相应的法律后果,这样才能真正平复受害者和广大群众的心理,也对其他官员起到一定的警戒作用。
建立问责法律体系的工程浩大。
既要综合考虑我国国情以及各地区的具体情况。
又要注意与其他法律特别是刑事法律制度的衔接与协调。
但从某种程度上说。
建立、健全问责法律体系正是完善我国官员问责制的终极解决方法。
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主持词
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主持词同志们: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单位20XX年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
在刚刚过去的20XX年里,**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成效显著,**单位党委严格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坚持从严管党、从严治党,把加强党的建设作为服务**单位生产经营的有力推手,充分发挥企业党组织的在改革发展中的政治核心作用;**单位纪委严格履行监督责任,持续强化作风建设,不断巩固近两年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成果,严肃监督执纪问责,认真开展一系列的专项治理、巡视整改、“回头看”等工作,坚决查处了一批违规违纪乃至违法犯罪的行为,进一步优化了单位发展的环境,营造了良好的从业氛围;单位各单位和广大领导干部也在单位党委的统一领导和要求下,不断筑牢思想防线,严格做到遵规守纪,提升自身防腐拒变的能力,廉洁从业的纪律意识在一步步的构筑。
今天我们召开这个会议,就是为了全面总结单位20XX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领域的工作,安排部署2018年的工作计划,同时也对20XX年来的违纪案例进行点名道姓的通报曝光,起到处理一个、警示一批、唤醒一片的作用,希望大家严肃参会、认真学习、深刻领会会议精神。
参加今天会议的有****等共计*人。
今天的会议共有六项议程,首先进行第一项,由记**同志进行20XX年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总结,并对2018年的工作进行安排部署。
下面进行会议第三项议程,表彰20XX年年度**单位先进单位和个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