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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行政执法听证会主持词

时间:2018-08-11 05:06

《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案件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

听证是指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的法律程序。

一项安排或处置须经相关者对其必要性、合理性和合法性进行质证才能设定和实施的制度。

听证也称听取意见,指行政机关在做出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决定时,应听取相对人的意见。

听证已成为当今世界各法制国家行政程序法的一项共同的、同时也是极其重要的制度。

听证制度的发展顺应了现代社会立法、执法的民主化趋势,也体现了政府管理方式的不断进步。

  中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时,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听证是指行政机关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在作出决定前,由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听取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与法律依据,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举证、质证和申辩及意见的程序活动。

听证程序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由听证程序参加人就有关问题相互进行质问、辩论和反驳,从而查明案件事实的过程。

  立法的听证范围  立法法没有规定听证的范围。

考虑到目前听证活动开展的现状,示范稿对听证的范围作出规定。

听证的范围,示范稿区分两种情况作出规定:即应当举行听证会和可以举行听证会的情况。

对于法律法规案内容涉及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事项(如征收利息税,关于婚姻法的修改,几乎是所有公民关注的问题)或者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益有较重大影响(如房屋拆迁方面的法规,可能不是对多数个人或组织有影响,但对于某个群体有较重大影响),都应当举行听证会。

可以举行听证会的情况,是指在这些情况下,可能需要举行听证会,也有可能通过座谈会、专家论证会的方式征求意见更合理(示范稿第五条)。

如合同法中争议比较大的问题,可能召开由法学家参加的专家论证会更合适。

  行政处罚的听证范围  中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时,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如果税务行政机关对处罚相对人的罚款金额,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达到2000元以上,组织达到1万元以上,处罚相对人都可以依法要求税务机关举行听证。

  听证制度是行政机关在作出影响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决定前,由行政机关告知决定理由和听证权利,行政相对人表达意见、提供证据以及行政机关听取意见、接纳证据的程序所形成的一种法律制度。

  听证是一个带有现代民主政治色彩的制度。

1946年美国制定《联邦行政程序法》,第一次规定听证程序为行政程序的核心。

它的基本精神是:以程序的公正,保证结果的公正。

  中国最早引进听证制度的是深圳市。

真正在全国普及是在1996年,《行政处罚法》将听证制度纳入行政执法程序。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中的听证:  第九十九条 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一)责令停产停业。

  (二)吊销许可证或执照。

  (三)较大数额罚款。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违法嫌疑人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其他情形。

  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0元以上罚款,对违反边防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个人处以6000元以上罚款。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要求听证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举行听证。

行政处罚听证会要不要当场签字?有什么法律依据

听证是行政机关给你申诉机会,你不签字谁能证明你自己申诉了,大胆签字吧,那只是对听证事实的确认1,而不是对处罚的接受,别害怕。

法律执行中听证会的问题

1.“在此种情况下,被执行人有权请求开听证会吗

为什么

”:有权。

这是在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实施后出现的新情况,根据《民诉法》第204条的规定,法院执行是应当对案外人的执行异议进行审查,此后各地高级法院规定了执行中是异议审查听证制度。

2.“被执行人辩称,当时去办理工商登记时的股东签字,并非他本人签字,他称对于工商登记他并不知晓,故他不想承担任何责任,这种说法成立吗

为什么

”:是否成立,要看他能否提供确实的证据证明办理股东登记手续时他确实不知情。

如果他提供的证据能证明他不知情、而是其他人背着他胡乱登记的:他就可以不负赔偿责任。

如果他证明不了:他还是应赔偿。

3.“听证会上常用答辩词及套路

如对方的观点正确如何反驳

错误如何反驳

不对不错如何反驳

需要自己考虑后才能做出决定的话应如何说

”: (1)听证会上只要是让要求他拿出他不是股东、当初的登记不合法、他不知情的证据,然后由主持听证的法官确认证据是否充分,无所谓辩词,套路倒是固定的:举证、质证、确认。

(2)如对方的观点正确:你不反驳什么

而且不是对方观点(对方观点已经确定了:他不是股东、不负赔偿责任)。

主要是对方的证据是否真实、充分,你主要看对方的证据,同时提出你们反驳他不是股东观点的证据。

4.“听证会的法律地位如何

做出的决定

有法律效力吗

”:听证会是由法院组织的,作出的决定当然有法律效力:直接决定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是否继续进行。

如果听证会认为他说的“他不股东、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观点没有足够证据支持、不予确认的:就继续执行他的财产。

如果听证会认为他们证据充分、他异议有理的:当然会停止对他的财产的执行,你们需要寻找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了。

5.“若听证会做出对我们不利的决定,还有补救措施吗

如何进一步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一是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追究登记他为股东的工商局的责任,请求行政赔偿(但这条路很难,再提起一场诉讼时间很长不说,赔偿请求能否不能得到支持、即使支持国家赔偿的数额也不会多)。

二是请求执行法人代表和他儿子的财产,如果他们转移了财产:可以找到他们转移财产的证据后请求撤销转移。

补充:1、执行按规定是应当执行公司法人的财产、不应执行股东的财产,但在股东有出资不实或是、抽逃出资有情况下,就可以执行股东在出资不实或是抽逃出资范围内的个人财产的,这一点想与楼上钱状师朋友探讨

2、虽然他们是“相互串通、逃避法律制裁”,但如果你拿不出证据证明“其实,陈某就是公司的股东”这一点,真的没有办法,法庭上是只认证据的。

3、如果反驳

反驳只能靠找到证据证明陈某知情、股东登记是真实的符合规定的,没有证据,反驳也不会被支持。

4、看看登记时另两人(法人和其儿子)的名字是否也是同一人代签的吧,如果是:三个都是同一人代签的,又有陈某的身份证上,应是登记真实。

或者找到陈某曾以股东身份参加公司会议的记录、或是其他知情人的证明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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