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诉法中哪些决定可以复议
(1887—1935),湖南宁乡人,高级将领,曾任湖南省主席,因逼迫退出湖南,任江西省主席,后任军事参议院副院长。
1934年11月13日,总经理在沪杭道上遇刺身亡,负责调查此案,就在此案初露端倪时,却于1935年1月31日突然病故,其妾室沙夫人也坠楼身亡。
有人认为,遇刺案系高层策划,而鲁涤平为侦破此案不遗余力,内部恐其查出案件真相,因而将其灭口,其妾室沙夫人发现丈夫鲁涤平死因有异,也被人推下楼身亡。
鲁涤平(1887年-1935年),字咏庵,湖南宁乡人,行伍出生,1903年11月入湖南陆军兵目学堂。
毕业后在湖南新军服役,辛亥革命时为湘军排长,营管带。
参加过反清之役,民国初年又参加过护国、护法诸役,1915年加入中华革命党。
1923年拥护孙中山,率部到广东。
后任湘军独立第三旅旅长、第二师师长,中任副军长,后升任军长,是湘军元老谭延闿的嫡系将领,后任第四集团军第一军团总指挥,序列上为第四集团军总指挥李宗仁麾下。
南京政府成立后,在国民党新军阀的混战中,由于鲁涤平没有追随桂系参加反蒋活动,取得蒋介石的好感,逐渐得到提拔,1928年出任主席。
湖南省清乡督办,后被桂系迫走,并引发桂系与蒋介石之间的蒋桂战争。
后来在蒋、桂争夺两湖的战争中,鲁涤平又在中央军第三军朱培德的军中任第十八师师长。
之后任武汉卫戍司令。
1929年,鲁涤平转任主席兼第九路军(即湘军旧部)总指挥,负责围剿中共中央苏区。
下辖张辉瓒的第十八师、谭道源的第五十师和路孝忱的第七十九师等,并参加对中央苏区的第一次“围剿”。
与张辉瓒相同,鲁涤平和当时正在井冈山的也是老相识了。
1925年11月上旬,曾根据中共中央的决定,与彭湃、阮啸仙、易礼容、陆沉等7人,组成了“中央农民运动委员会”,毛任书记,负责领导此前成立的武汉中央农民运动讲习所。
当时,曾与国民革命军第六军党代表林伯渠一同,访问过国民革命军第二军代理军长鲁涤平以及副党代表李富春,争取他们支持在武昌开办的中央农民运动讲习所。
此后,大革命失败,国共分裂。
1929年初,国民党湘赣两省的军阀何键与鲁涤平,联手发动了第三次对井冈山的“会剿”。
1月14日,率红军主力下山,欲将敌军引离井冈山。
但红军在赣南数战不利,直至2月11日,才得以在大柏地歼灭了赣军刘士毅两个团,打破了危局,这也是赣南和闽西的红军根据地创建之始。
后来重经大柏地时,欣然写下了《菩萨蛮——大柏地》一词,词曰:“赤橙黄绿青蓝紫,谁持彩练当空舞?雨后复斜阳,关山阵阵苍。
当年鏖战急,弹洞前村壁。
装点此关山,今朝更好看。
”1930年“中原大战”结束之后,国民党又开始大举发动对苏区的“围剿”。
当时鲁涤平任“江西剿匪总指挥”,他率领张辉瓒、谭道源的湘军和邓英新十三师的陕军,进攻亲自指挥的红一方面军。
结果,又被“诱敌深入”的游击战术打得一败涂地,其手下的两员大将张辉瓒、谭道源一俘一逃,或全军覆没,或溃不成军,国民党参与“剿匪”的将领们个个面如死灰,谈“红”色变,鲁涤平也脸色无光。
不久,国民党军政部长何应钦取代了他的地位,以南昌行营主任的身份赴江西,发动了第二次“围剿”。
1931年“九·一八事变”后,几近破裂的国民党内部达成了“宁粤合作”,蒋介石迫于压力宣告下野,下台前把鲁涤平调往自己的故乡浙江任省府主席。
因参加“剿共”惨败而大丢脸面的鲁涤平匆匆率部上任,使得原任浙江省主席的张难先毫无准备,以至于当时杭州城里传出“张难先终究难先”的谑语。
张主席只好拱手让出湖滨“澄庐”的官邸,把权力移交给领兵前来的鲁涤平。
显然,鲁涤平是因“剿共”无力铩羽而来的,他也知道自己在蒋介石的老巢担任“父母官”很不容易。
于是,他索性采取“无为而治”的对策,大半时间他是在距杭州不远的“清凉世界”——莫干山上养疴和避暑。
在他任职的时期,浙江有这样的民谣:“主席病三年,秘书长嫖三年,民政厅长醉三年,各有千秋。
”鲁涤平担任浙江的省府主席,其实是被架空的,重要部门都掌握在蒋系人物的手中,例如教育厅长是陈布雷、建设厅长是曾养甫、财政厅长是周骏彦、保安处长是宣铁吾和俞济时等等,他们都是蒋介石的嫡系,或是“二陈”即“CC”的重要成员。
鲁涤平晓得其中的“游戏规则”,凡事听命于蒋介石的南昌行营而已,以南昌的命令马首是瞻。
于是,鲁涤平在浙江的“政绩”,大概除了滥发公债之外,就没有什么了。
加上当时鲁涤平的旧部以及刘珍年客军的给养,都是由中央供给的(蒋介石下野后乐得让汪精卫政府出钱),也没有给浙江人民增添什么新的捐税。
借着鲁涤平“无为而治”的这个机会,国民党军统的戴笠,以其在杭州的浙江省警官学校政治特派员的身份,加速培植自己的亲信和心腹。
后来这所学校的校长赵文龙就是他的“铁杆”,也是不久之后相继发生的史量才遇刺案和鲁涤平猝死案的关键人物。
1934年离任。
被调到南京,任南京军事参议院副院长,这是一个闲职。
1935年病逝南京。
蒋介石曾作挽联:遗爱在钱塘犹见白苏政绩;大星陨衡岳长留褒鄂勋名死亡之谜编辑鲁涤平到浙江履新不过三个年头,1934年忽然又被调到南京,任南京军事参议院副院长,这是一个闲职。
可是不久,他却奇怪地猝死。
鲁涤平的猝死,其中疑窦甚多。
一是他致死的原因:当时报纸上说是因脑溢血而毙命的,后却有人说是军统特务下毒所致;二是他死亡的地点:一说是死于其新上任之地南京,一说却是死于其在杭州梅花碑省府中的官邸内,且此前省府内外已是戒备森严,对外的口风是鲁涤平中风病危,需要安静,禁止行人喧哗等;三是在鲁涤平死后,其“爱妾”在开丧前夕,竟然跳楼殉夫,这时已是民国,不是做烈女的时代了。
这更为这桩悬案平添了一些神秘的色彩。
其实,鲁涤平与其小妾的离奇之死,是史量才案的“一水涟漪”。
原来,史量才一案的内因,是因为蒋介石嫉恨史量才,并且不肯降服于蒋。
当时,史量才已逐渐获得中国报业托拉斯巨子的地位,拥有《申报》、《时报》、《新闻报》等,这对国民党“一党**”的舆论和宣传构成了严重威胁。
于是,蒋介石命令戴笠等人,布置和策划一桩旨在消灭史量才的凶杀案,由国民党特务来充当凶手(具体执行的人是军统上海特区行动组组长赵理君等6位“黑衣人”),并由国民党杭州警察局局长兼警官学校校长赵文龙配合执行。
这一行动的计划是,在史量才一行从杭州返回上海之际,行动人员抢先一步在公路上做好准备,进而实施突然的刺杀。
尽管事前史量才得知杨杏佛遇刺后也有所防范,如配置了防弹汽车和防身手枪等,但毕竟不是精于黑道的国民党特务的对手。
于是,1934年11月13日,在沪杭公路海宁翁家埠段,发生了史量才被刺案(死三人、伤两人)。
这是中华民国成立以后,经由最高统治者授意的三大政治谋杀案之一,是宋教仁、杨杏佛被刺血案之后的又一血案。
“史案”发生后,全国舆论大哗。
特别是此前顾祝同在江苏省政府主席任内悍然杀害了记者刘煜生,激起了全国新闻界和各界的轩然大波,为此国民党军政部不得不公布了一个“保护新闻事业人员训令”的文件。
然而,“刘案”后不久,又发生了中国新闻巨子史量才的被刺案。
为了应付舆论,国民党政府不得不装模作样,布置侦查和破案,并且悬赏5万元捉拿凶手。
由于“史案”发生在浙江,当时就由当省府主席的鲁涤平去主持了。
本来,这是搪塞舆论的把戏,也就是说,这是“做戏”给人看的,掩人耳目而已。
不料,不知底细的鲁涤平竟然“假戏真唱”,开始认真地着手侦查起来。
这除了他不知道蒋介石命令限期破案是另有“猫腻”之外,有人说,这也是他发自内心敬仰史量才其人所致。
还有人说,鲁涤平因非蒋介石嫡系,恐怕在“史案”中自己成为牺牲品,所以索性放开手脚,把案情调查清楚,借以保全自己。
因此,他才会在浙江任内,破天荒地以职责为重,甚至带病追查案情,并且居然在蒋介石连续三次下令在浙江全省严密缉查和悬赏捉拿凶犯之后,又下发“最后通牒”,要求浙江和杭州的各级负责机关呈报缉查结果,否则将予以严惩。
于是,他获知了一点案情中的“案情”,也就是整个“史案”中的蹊跷之处——为什么案件发生在沪杭公路的海宁翁家埠段,但凶手所乘轿车的车牌却被遗弃在西湖的苏堤上?而且,这辆轿车何以竟是浙江省警官学校的?如此这般,案情就和戴笠(校长)、赵文龙(公安局长)、俞济时(保安处长兼警备司令)等不无嫌疑了。
当然,这时的省主席鲁涤平也就“危乎殆哉”了。
却说“史案”发生之后,蒋介石鉴于中外舆论的压力,一面向史量才的亲属致以唁电表示哀悼,同时猫哭耗子地为史量才的哀挽录题写了“哲人其萎”的题词。
其他国民党的高官们如孙科等,均一一题字,表示悼念,鲁涤平也献了一副“舆论同悲”的挽联。
而在上海的追悼会上,却有一副最醒目的挽联,不啻是给他们一记耳光——“死亦寻常,忍此一刹那痛苦;有舆论在,有事业在,复何遗憾”。
与此同时,蒋介石煞有介事地给案发之地的浙江省主席鲁涤平记了一个大过,并责成他10天缉凶破案,后来又借口他“破案不力”,逾期未能破案而调离职务。
对此,鲁的心情显然是不愉快的,加上杭州的一批国民党“地头蛇”乘机兴风作浪,一面以“鲁主席即将荣迁”为由,对他假意逢迎;一面以冷眼相窥,暗中捕捉他抱怨的口实。
鲁涤平的一番牢骚,经过他们的捕风捉影和添油加醋,上报给了蒋介石。
蒋原本就恼怒戴笠等人在“史案”过程中手脚做得不干净,给人抓到了把柄,命令戴笠暗嘱赵文龙,在鲁调离浙江之前,先“做”了此人。
据说,就是在鲁主席频频出席的下属欢送宴会上,他的酒食中被人暗放了毒药。
于是,他半夜毒发,一命呜呼,时1935年1月31日。
“史案”和“鲁案”,真正的元凶是蒋介石和其属下的特务。
尽管鲁涤平曾因参加讨桂战争而获得过蒋介石的青睐,但他毕竟不是蒋的嫡系。
此时的蒋介石,忧心于全国舆论对“史案”的关注,同时又惧怕先因不知杀史内情、继而又获知情由的鲁涤平会认真侦查破案,这样难保会有弄假成真的麻烦。
于是,他就以办案不力为借口,将鲁调离浙江,接替陈调元,去南京就任所谓军事参议院院长的闲职。
而鲁的原职,就由黄绍竑来担任了。
为了“作秀”,蒋把浙江海宁县长也撤职了,一些杭州的公安人员也被记了大过。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
鲁涤平的猝死,引起了其妻丁静安和爱妾沙佐安的疑心。
原来,鲁涤平是一位“美食家”,大概湘军的首领都喜吃鱼翅之类,中国著名菜系之一湘菜的菜单中,居然也有鲁涤平的“作品”,那就是所谓“三层套鸡”的传统湘菜,其实那是长沙名厨柳三和最擅长的名菜之一。
据说鲁涤平主湘之时,沙夫人患有头痛的顽疾,当时医生推荐了一个方子:用麻雀、斑鸠、乌骨母鸡和天麻套蒸,饮其汤来治病。
后来柳三和借用这个配方,在母鸡肚子内放入鸽子,鸽子内再放入麻雀,麻雀内又放入天麻、枸杞之类的药材,用此三物套蒸,制成了所谓的“三层套鸡”,不久就名噪一时。
鲁涤平非常讲究饮食,他还有专职的私人厨师。
好吃加上他身材肥硕,就有了“中风”的几率,所以鲁涤平因中风抢救不及而死的消息,当时一般人是信以为真的。
可是,他的妻子和爱妾却不这么看。
因为随侍在鲁涤平身边的这一对妻妾知道,主子虽然一向身体不佳,却没有高血压之类的疾病,怀疑,一定是在酒席宴上中了毒。
她们还从鲁涤平生前的口风中,得知了“史案”的不同寻常。
鲁涤平猝死之时,她们更亲眼看到了其死相的难堪,尤其是在他临死时的喃喃中,断断续续地吐露出的一些隐情也被她们听到了。
然而,身处高墙深院中的鲁涤平的妻妾们,却不知“江湖”的凶险,她们居然扬言要在鲁涤平开丧时当众喊冤。
已经因“刺史”不力被上峰责骂的赵文龙,听到这个消息自然不免慌张起来,他索性一不做二不休,捏造了一些莫须有的罪状,硬给戴上一顶红帽子,说她私通共产党,逼得她跳楼自杀。
再“做”了这些女人。
于是,接下来就有了鲁涤平开丧的时候,他的小妾跳楼的一幕(当时称她是哀思鲁涤平,痛不欲生为主子殉身)。
从此之后,史量才一案和鲁涤平及其小妾之死,都不了了之了。
后来,史量才被安葬在杭州西湖的茅家埠天马山,当年他为其爱妾沈秋水建造的“秋水山庄”,依然是西湖边最靓丽的一座建筑物。
而鲁涤平呢?有人说他于1936年春被葬在了杭州,也有人说灵柩被运回湖南安葬了。
据说,曾有人为了“纪念”这位省主席,在西湖边的孤山上建造了一座以其名字命名的亭子。
当然,这已是老掉牙的故事,今天那座亭子早已无处可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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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在实践中需要重视从工作层面完善的重要工作。
乡镇人大代表的人身自由特别保护权 《代表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被逮捕,受刑事审判,或者被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执行机关应当立即报告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
”法律如此规定的初衷是防止对人大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行为进行打击报复,维护代表的合法权益,目的是保障乡镇人大代表依法行使职权,履行义务,为民服务,保证镇人民代表大会和人大代表不受司法部门的干涉和影响,实施监督更加有效,体现国家权力机关的权威性。
报告是执行机关的法定义务 执行机关对乡镇人大代表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必须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而且是立即报告,这是对乡镇人大代表执行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机关的法定义务。
\ 从《代表法》的规定来看,具有这样几个特点:一是执行机关采取措施在前,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在后。
二是强调时限要及时要快速报告,不能拖拉拖延时间。
三是报告的主送机关是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而不是主席团,也不是主席。
有差别的司法保护 和对县级以上人大代表采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最大的不同:是不必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即可采取行为。
\ 这也说明《代表法》对乡镇人大代表和县级以上人大代表的司法保护是有所差别的。
这种差别就是:采取法律规定的限制人身自由的有关措施,对乡镇人大代表采取的,执行机关应立即报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对县级以上的人大代表采取的,应当报告并经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常委会许可。
\ 我们必须正确理解这一差别规定。
乡镇人大代表同县级以上人大代表这种差别司法保护,是因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主席团不具有常设机关的性质,如果赋予乡镇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同县级以上人大代表一样的许可程序,那就只能增设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但这同现实法律规定又有矛盾冲突。
接到报告即确认“暂停代表执行职务”事实 执行机关是事后报告,加之法律没有赋予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许可的权利,因此,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接到执行机关相关报告可以不回复,但并不意味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没有工作可做。
\ 这是因为执行机关的事后报告已经涉及人大代表继续执行职务的问题。
根据《代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精神,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接到执行机关对乡镇人大代表逮捕、审判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行政拘留、监视居住、司法拘留、劳动教养等)的报告,那么暂时停止代表执行职务的情况即得到确认。
\ 客观上产生这一法律情形基于两点:一是事实上该人大代表已经不可能进行代表工作或从事代表活动;二是如果该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极大损害国家权力机关的形象和人大代表职务的严肃性。
\ 从《代表法》规定的情况看,对执行机关事前报告,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委会接到报告或法律许可,审查的重点不是人大代表有罪与无罪上,而是是否存在对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行为进行打击报复上。
\ 实践操作层面四个问题不能回避:一是发现执行机关有打击报复代表执行职务的情况如何处理;二是代表原选区或选举单位如何知情;三是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接到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报告后如何处理。
四是暂停执行代表职务的时间是收到执行机关报告之日还是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处理报告之日。
这四点《代表法》未有明确规定,实践中能否这样更加妥当些。
\ 一是发现有打击报复人大代表执行职务的情况,应该向执行机关提出自己的意见建议。
\ 二是鉴于《代表法》只明确执行机关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这一规定,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向代表原选区或选举单位通报情况,让原选区或选举单位知情。
\ 沟通原选区或选举单位进行罢免,实践中存在诸多现实困难难以启动,则告之被暂停代表执行职务这一法定情形。
\ 三是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大会预备会议时,应在主持词中有相关具体内容公告全体参会人员,会后以书面形式公告乡镇辖区干部群众(包括被暂停代表职务本人)。
\ 四是暂停代表执行职务时间相应应从收到执行机关报告之日起计算。
有“暂停”就有“恢复” 根据《代表法》的规定,暂停代表执行职务,只是中止代表执行职务,而不是终止代表资格。
一句话:“职务中止,资格犹在”。
换言之,依旧是人大代表但暂时无职务。
因此,当代表被强制或剥夺人身自由的情形消失后,应恢复其执行代表职务。
\ 当代表因刑事案件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或者被依法判决管制、拘役或有期徒刑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服刑的情形消失后,在其代表任期内其代表资格依然存在的条件下,也应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及时报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恢复其执行代表职务。
\ 还有一种特殊情况,换届后可能遇到:如果因刑事案件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或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服刑的人当选人大代表,其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的情况,在镇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其当选资格有效时即得到确认。
被限制或剥夺人身自由的情形消失后,其代表资格依然存在的条件下,开始执行代表职务。
(彭进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