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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主持词

时间:2014-01-24 06:17

镇党委主机2017年巡察工作动员会主持词

镇党委主机2017年巡察工作动员会主持词  同志们:根据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安排,今天,县委第一巡察组对xx镇管理区和重点村开展巡察工作,充分体现了县委对xx镇工作的高度重视,体现了对xx镇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的关心爱护,必将对xx镇党委进一步强化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起到重要的推动和促进作用。

首先,我介绍一下巡察组的组成人员:县委第一巡察组组长、县纪委派驻第一纪检组组长周之国同志;县委第一巡察组副组长、县纪委派驻第一纪检组副组长张士信同志;县委第一巡察组副组长、县纪委派驻第一纪检组副组长刘传芳同志;县委第一巡察组副组长、县委第二巡察组副组长李勇同志;县委第一巡察组成员、县人社局工资福利科科长张书斌同志;县委第一巡察组成员、县地税局监察室主任付晓辉同志;县委第一巡察组成员、县国税局主任郑梅红同志;县委第一巡察组成员、县农业局经管局副局长刘红同志;县委第一巡察组成员、县法院监察室负责人王守革同志;县委第一巡察组成员、县纪委一组科员宋朝静同志;县委第一巡察组成员、县纪委派驻一组科员张洪毕同志。

让我们以热烈的掌声对巡察组来表示欢迎!参加今天动员会的有:xx镇全体机关干部、乡直部门负责人、村“两委”干部全体。

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主持词

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主持词同志们: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单位20XX年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

在刚刚过去的20XX年里,**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成效显著,**单位党委严格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坚持从严管党、从严治党,把加强党的建设作为服务**单位生产经营的有力推手,充分发挥企业党组织的在改革发展中的政治核心作用;**单位纪委严格履行监督责任,持续强化作风建设,不断巩固近两年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成果,严肃监督执纪问责,认真开展一系列的专项治理、巡视整改、“回头看”等工作,坚决查处了一批违规违纪乃至违法犯罪的行为,进一步优化了单位发展的环境,营造了良好的从业氛围;单位各单位和广大领导干部也在单位党委的统一领导和要求下,不断筑牢思想防线,严格做到遵规守纪,提升自身防腐拒变的能力,廉洁从业的纪律意识在一步步的构筑。

今天我们召开这个会议,就是为了全面总结单位20XX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领域的工作,安排部署2018年的工作计划,同时也对20XX年来的违纪案例进行点名道姓的通报曝光,起到处理一个、警示一批、唤醒一片的作用,希望大家严肃参会、认真学习、深刻领会会议精神。

参加今天会议的有****等共计*人。

今天的会议共有六项议程,首先进行第一项,由记**同志进行20XX年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总结,并对2018年的工作进行安排部署。

下面进行会议第三项议程,表彰20XX年年度**单位先进单位和个人;

为什么要学习《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的通过代表了党中央“从严治党”的决心,是党中央对严肃党风党纪的进一步提升,是党中央为广大党员干部划定的一道政治红线。

以下是YJBYS小编整理的5篇心得体会,欢迎参考。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全文学习心得(一)  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是党的建设的一贯要求和根本方针。

全面从严治党,要坚持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紧密结合,全方位扎紧制度笼子,更多用制度治党、管权、治吏。

今年1月召开的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的工作报告中,明确今年要制定党内问责条例,将问责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抓手”。

制定问责条例,是继2015年修订《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后,中央就全面从严治党提出的又一重要部署。

问责条例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制度,是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又一利器,为防止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权力脱缰”加上了一把锁。

  把纪律规矩挺在前面。

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就要靠严明的纪律和规矩。

总书记指出,加强纪律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要把纪律建设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

纪律执行的主体是全体党员,问责条例贯彻党章,坚持问题导向,紧紧围绕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维护党的纪律、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开展问责,就是要倒逼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始终将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让领导干部在用权时多一份敬畏和担当,不能再拿纪律和规矩不当回事,也不能再游离于管党治党责任之外了,切实做到发现苗头及时提醒,违反纪律立即处理,严格以纪律为标尺管住全体党员特别是80多万名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真正把纪律立起来、严起来、执行到位。

  将制度执行抓严抓实。

制度的生命在于执行。

问责条例作为管党治党制度建设的一项重要成果,只有落地才能见效。

如果仅仅停留在有了制度规范,而不去狠抓重抓执行,管党治党的责任依然难以真正归位到位。

要狠抓制度执行,坚持制度面前人人平等、执行制度没有例外,不留“暗门”、不开“天窗”,坚决维护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坚决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行为,让铁规发力、让禁令生威,使制度真正成为硬约束而不是“软皮筋”。

各级各地党组织,特别是组织、纪检、宣传、统战、zd等党的工作部门,要克服“老好人”思想,以担当精神抓好问责条例的贯彻落实,要严字当头、实字打底,抓严管严、抓实抓好,坚持“一碗水端平”,杜绝特殊化和“破窗效应”,尤其是对于那些在执行制度方面失职失责的,要敢于碰硬、敢于亮剑,坚决做到执纪必严、失责必究,让党纪党规真正成为带电的“高压线”。

  让有责必问成为常态。

权力就是责任,责任就要担当。

无数事实证明,只有通过层层筑牢防线、层层压实责任,将监督管理的网织得越来越密,让管党治党真正从宽松软走向严紧硬,才能最大程度阻止党员干部滑向违法犯罪的深渊,避免违规违纪违法的各类悲剧反复上演。

各级党组织要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层层压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班子成员“一岗双责”。

失责就必须被问责。

少数地方单位的领导干部缺乏担当精神,对于班子成员和下属职工的监督管理失之于宽、失之于软、失之于松,满足于你好我好大家好,而实际上是你不好,我不好,大家不好。

问责条例的审议通过,将从根本上打破这一“僵局”,这也是倒逼解决“为官不为”、“为官乱为”以及腐败问题的一项重要措施。

对于失职失责造成严重后果、人民群众反映强烈、损害党执政的政治基础的都要严肃追究责任,既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又追究领导责任,从而倒逼各级党组织尤其是领导干部要担当责任,在党忧党,为党尽职、为民尽责。

  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

强化监督执纪问责,是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重要抓手。

党内问责由规定升格为条例,层级更高,覆盖更广,权威性也更强,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器,必将为全面从严治党再加制度砝码。

一分部署,九分落实。

只有让问责条例的各项要求落地生根,才能真正发挥好重器的重磅作用以及“利器”的利剑作用。

这就要求各级党组织以及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以担当精神抓好落实,让问责条例真正发挥治党、管权、治吏的积极作用。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全文学习心得(二)  中共中央政治局6月28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

中共中央总书记主持会议。

会议指出,权力就是责任,责任就要担当,忠诚干净担当是党对领导干部提出的政治要求,问责条例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利器,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制度,制度的生命在于执行。

  自从我党提出建设服务型政府以来,我们党对于政府、党员干部及全体党员赋予了更多的社会责任,对于责任担当也在通过相应的党内主题教育进行专项培养,这其中就包括“群众路线主题教育实践活动”“三严三实主题教育活动”以及今年伊始开展至今的“两学一做教育实践活动”等等。

本次审议通过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是将这些零散的规定串联起来,使他们形成一个有条理的制度。

  在会议上提出“要整合问责制度,健全问责机制,坚持有责必问、问责必严,把监督检查、目标考核、责任追究有机结合起来,实现问责内容、对象、事项、主体、程序、方式的制度化、程序化。

”权利的行使就是责任的担当,在党的培养下树立新时期一名党员应有的社会担当精神是当今社会所必需的,同时也是“两学一做”活动倡导的做一名合格的共产党员所应有的。

  在十八大以来,我党反腐的力度是空前的,许多“老虎”级官员落马,但是我党明确强调,抓、打不是反腐的目的,反腐是为了治病救人,是在反腐的过程中将正确的价值观传输给腐败的人,在惩处的同时给予相当一部分人以警醒,使得在内心深处重视我党的纪律,使得他们深刻的意识到我党为人民服务的态度与决心。

与此同时党纪的严明是为了更好的为人民服务,对于广大的人民群众来讲会有更好的政府、党员干部来接待他们,会感受到我们党在历经95年峥嵘岁月后仍然不忘初心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我想《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的审议通过给我们党又增加了一副“镣铐”,她的实施也给许多党务部门以震慑,在实践中必然是问责一人,警示一部分人,对于党员干部或机关行为规范的指引具有深远的意义。

对于《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这种强有力文件的出台必然会让我们的老百姓在未来的生活更加的幸福,我想这就是我们中国共产党的时代担当!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全文学习心得(三)  再过3天是中国共产党成立95周年,就在6月28日,中共中央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

在这个时刻出台《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标志着什么呢?有网友这样评论说,“这下可要动真格了,又会出现那些问题官员呢?”  问责也并非新鲜事,我们对于问责并不陌生,特别是十八大以来,“严和实”已经是全面从严治党的热词。

早在以前,也有一些官员因问责从省级降至科员。

如:江西省委原常委、秘书长赵智勇从副省级连降7级到科员,云南省委原常委、昆明市委原书记张田欣由副省级降为副处级非领导职务……  遍览古今中外列国,莫不以问责追责为治国之利器。

问责追责之要,本质上就是人们所形成的关于问责追责的理性。

因此,只有实现问责追责的理性化,才能用好问责追责这件利器。

  我们可以看到《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更像一把规尺,对责任有一个法度。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明确规定对于失职失责造成严重后果、人民群众反映强烈、损害党执政的政治基础的都要严肃追究责任,既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又追究领导责任,使“有权必有责,有错必问责”成为治党法规、执政定律。

  然而《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的出台,更是标志着中国共产党全面从严治党坚定决心和维护党的纪律、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的执政信心,充分展现了共产党人的担当精神。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全文学习心得(四)  中共中央政治局6月28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

中共中央总书记主持会议。

《问责条例》的通过代表了党中央“从严治党”的决心,是党中央对严肃党风党纪的进一步提升,是党中央为广大党员干部划定的一道政治红线。

  从去年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到今年通过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从对党员要求进行自我行为规范和对违纪行为划定界限到今年释放出的强烈的“失责必问,问责必严”信号都表明着党中央对于当前广大党员在生活中、工作上的高标准严要求,随着《问责条例》在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上的通过,接下来各级党组织必将组织党员对《问责条例》进行学习理解贯彻,在实施《问责条例》过程中,各级党组织应当做到“问”更应做到“责”。

  《问责条例》落点在“问”。

要在“问”字上,做到能问、勤问、敢问。

完善监督制度,以制度为基准保障广大党员干部问的权利和义务。

在责任问题上要充分发挥制度作用,对领导干部要能问工作问题、勤问经济问题、敢问敏感问题,要鼓励党员干部直面询问、善于接受询问。

将“问”在党员干部的生活工作中作为常态化机制。

  《问责条例》重点在“责”。

“问”能保证对问题进行深入的了解,但只问不责在实施过程中会导致《问责条例》缺乏足够约束力,较难形成有效的约束制度同时在对广大党员干部中间也难以形成心理威慑。

因此,《问责条例》要“问”更要“责”。

要完善已有的问责制度,量化问责标准,保证问责有章可循,有例可依;要加强问责延续性,对已达处理期的同志要加强考核管理,保证达到条例入心,不再触犯的效果。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全文学习心得(五)  中共中央政治局6月28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

中共中央总书记主持会议。

会议指出,权力就是责任,责任就要担当,忠诚干净担当是党对领导干部提出的政治要求。

我们党95年奋斗取得的伟大成就,充分展现了共产党人的担当精神。

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

关键是各级党组织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要担当责任,做到在党忧党,为党尽职、为民尽责。

只要各级领导干部心系使命、扛起责任,就没有过不去的坎。

要唤醒责任意识,激发担当精神,永葆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应届.毕业生网YJBYS.com校园招聘会信息一网打尽,校园招聘微信号|xiaoyuan_zhaopin  今年7月1日是中国共产党建党95周年纪念日,在95年的光辉岁月中,中国共产党之所以能够领导中国人民克服重重困难、跨越道道险阻,将曾经一穷二白的国家建设成为富强文明的国度,让人民过上了幸福安康的生活,最根本的原因就在于中国共产党能够始终将人民的利益放在高于一切的位置,始终坚持从严治党,从而拥有一支纪律严明、思想过硬、作风优良的干部队伍,让人民有信心、国家有希望、民族有未来。

  能否拥有一支深受群众信赖的干部队伍,不仅关系到党的生死存亡,也关系到国家的兴衰成败。

虽然从总体上讲,建党95年来,绝大多数广大党员干部都能够克己奉公、一心为民,始终怀揣人民利益高于一切的信念来开展工作,但是仍有少数党员干部理想信念不够坚定,政治立场有所动摇,在开展工作时急功近利、患得患失。

特别是近些年来,一些党员干部受不良习气的影响,放松了世界观改造,不仅贪图享乐安逸,甚至还沾染上了腐败习气,工作上更是消极应付,严重损害了党的形象、败坏了党风、疏远了党群关系,党的队伍建设因此面临新的挑战。

  当下,我国已经全面进入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关键时期,没有中国共产党的坚强领导不行,这是由中国的国情、中国的实际决定的。

因此,在这样一个关键时期,我们更需要通过从严治党来提升党的战斗力,更好地为来百姓服务。

而在建党95周年纪念日来临前夕,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无疑释放出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为了人民的利益、国家的利益、民族的利益,从严治党的强烈信号。

  这次通过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贯彻党章,坚持问题导向,紧紧围绕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维护党的纪律、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开展问责。

应该说,问责条例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利器,有利于打造更廉洁、更高效、更主动的党员干部队伍。

但是笔者觉得,要想使问责条例能够真正成为推动并改进党的工作,更好服务身边百姓的重要力量,关键还是要强化执行。

这就要求各级党组织要敢于较真、敢于碰硬,始终坚持有责必问、问责必严的指导思想,以强有力的执行让问责条例落地生根,锤炼出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干部队伍,带领全国人民开创更加美好的未来。

十七届四中全会四大考验是什么?

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指出,党面临的执政考验、改革开放考验、市场经济考验、外部环境考验是长期的、复杂的、严峻的,因此,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任务比过去任何时候都更为繁重和紧迫。

  当前,正是中国共产党面临的一个时代节点。

今后我们的发展道路又将如何?这些都成为国内外关注的焦点。

特别是近两年国际经济环境的动荡,更是对我们党的执政应变能力的挑战。

而与这些节点相对应的正是对党执政能力的考验、对改革开放进程的考验、对市场经济发展水平的考验和对外部环境应变的考验。

全会提出的四大“考验”,警醒全党居安思危,其根本着眼点在于努力确保我们党在世界形势深刻变化的历史进程中始终走在时代前列,在应对国内外各种风险和考验的历史进程中始终成为全国人民的主心骨,在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历史进程中始终成为坚强的领导核心。

辩论赛:老师该严格对待学生还是该宽松对待学生,急

{我是老师应该严格对待学生那方}

宽松式管理对大学生弊大于利(反方)  何文超  大家好

  二十一世纪是一个人性化的时代

(语气重,表情自信,停顿)各位,这话一点都不假。

重视人、尊重人、塑造人、发展人,成为了文明社会的精神,成为了现代管理所应有的基本理念。

可以说,人性化管理已经在我们社会上广泛施行了,它有两种实现模式,分别是宽松模式和严格模式,两种模式都可以实现人性化管理。

可是刚才对方辩友似乎把一些隶属关系搞糊涂了,确实让我们感到遗憾

  什么是管理呢

通俗地说,就是计划、组织、领导和控制。

  宽松式管理就是少控制、多自由的管理方式,它让管理者和被管理者自觉地按照自己当时的意愿来行事,以达到组织的目标。

  严格式管理就是在计划、组织、领导和控制等各个环节都做到严谨、慎重、认真、理性的管理方式,它能使组织的各个成员严格按照规定,实现组织目标。

  我们的观点是宽松式管理对大学生弊大于利(“大学生”三个字语气重点)。

为什么这样说呢

  首先,我们从社会现象的角度来看,政府机关的宽松式管理导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的“两个提高”和“三个增长”无法实现,教育经费占GDP的比例在2003年里不但没增加,还比2002年下降了0.04%,而各种乱收费却又层出不穷;司法部门的宽松式管理导致一些公司招聘大学生时带有性别歧视或者进行招聘欺诈;学校的宽松式管理导致某些老师不备课、上课迟到等等等等。

  再从伦理道德的角度来看,实施宽松式管理固然对自制力强、聪明能干的天才来说是一件好事,但是对于自制力差、依赖性强的弱势群体来说却是莫大的悲哀。

强者愈强、弱者愈弱的恶性循环,不符合文明社会“保护弱势群体”的基本伦理规范。

对于大学生来说,弱势群体的没落,预示着大学职能的丢弃

  总的来说,管理的本质是效益的追求。

严格式管理更有利于高效率地实现管理的目标,它不仅时刻监督执行者是否一致努力向管理目标靠拢,而且还随时做出必要的纠正。

它能从社会、集体和个人等角度全面地保障我们学生的权益

而宽松式管理则相反,它的自由与轻松无法有效地保证各种层次的管理职能的有效落实。

本来我们社会上的各种管理都日益趋向人性化,这是一件好事,但是正是因为宽松式管理存在其不可回避的弊端——依赖于执行者的自觉,因此良好的管理初衷最终都是无法实现

  因此,我们坚信,宽松式管理对大学生弊大于利

  附立论中的一些重要概念:  【宽松】宽舒,轻松;少控制、较自由。

  【严格】在遵守制度或掌握标准时认真不放松。

  【宽松与宽松式】宽松是一种状态,是相对的,就内容来说;宽松式是一种模式,是固定的,就形式来说。

  【人性化管理】重视人作为一个人具有人性而存在的管理。

做到尊重人的本性加以引导,进行行为塑造,利用习惯进行管理,注重人的创造力,利用创新推动发展。

  【大学职能】培养人才,发展科技,服务社会。

  【教育经费占GDP比例相关表述】2003年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在GDP中的比重仅为3.28%,比2002年的3.32%还下降了0.04个百分点。

而在 1993年,政府颁布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就明确规定:“逐步提高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本世纪末达到4%”。

  【效益】效率和收益。

宽松式管理给管理者和被管理者一个目标,希望他们自觉地往目标靠拢;严格式管理同样给管理者和被管理者一个目标,但敦促和监督各管理客体必须往目标靠拢,否则要及时进行纠正。

显然,后者的效益要比前者高

  破题方略:  1、“宽松式管理”是指这一种管理的作风在社会上各个领域里的实行,对大学生的自身发展有害。

而不是“对大学生的宽松管理”我们要把“宽松式管理”尽量的扩充,比如,对老师宽松管理,老师上课迟到、不备课;国家政府部门内部宽松管理,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导致出现腐败,那么对高等教育的持续支持就受到阻碍,《教育法》规定的“三个提高”有一条是国家逐年增加教育经费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但去年居然下降了,这是国家违法;社会上的就业市场的宽松管理,导致学生求学期间做兼职被欺骗,毕业求职时又遭到歧视(如歧视女性、歧视矮子)却得不到有关部门的帮助

……  任务:列举“宽松式管理”在其他方面的例子,并且寻找案例,要有具体的名时间和事件。

特别看看最近中共党中央颁布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和反腐败的材料,并论证党中央决心摒弃宽松式管理。

  2、管理学权威亨利·法约尔指出,管理包括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和控制五个职能。

(后来Steven Robbins作修改:计划、组织、领导和控制)“宽松式管理”就是在这五个方面都做到尽量少的限制,让管理者和被管理者尽可能按照自己的意愿去发挥。

管理的要素包括管理主体、管理客体、管理过程、管理目标、管理环境,“宽松式管理”就是让这五个要素尽可能保持原有的状态,而不拘泥于外力对其的向导和影 响。

  任务:寻找或者自己设计这五个职能和五个要素如何在宽松的条件下产生负面作用的例子,要精简。

  3、我们坚持严格管理出效益,这里指的是必须严格执行各种管理活动,即使是对于一个人性化的管理措施,我们也要严格的执行。

比如学校原来规定十一点半断电,后来改了,不断电了,这是一个人性化的规定,然而如果“宽松式管理”,那么宿管有可能心情不好就拉闸,心情好就不拉闸,反正管理宽松,管理主体和客体都轻松的按照自己的意愿行事,学生如果不满嘛,自己动手DIY,改装一下电表就搞定

  任务:查找著名的培训课程“赢在执行”的相关资料,论证“严格执行”的必要性和宽松管理的危害。

另外在想一些相关的例子。

  4、我们坚持宽松式管理不等于人性化管理、不等于以人为本。

  任务:我们的策略是,把人性化管理说成是二十一世纪普遍实行的管理,它是一种先进的管理理念,其实现方式有两种。

也就是说,把人性化作为一个大前提来讨论我们今天的辩题,无论哪一方,都认同这个观点。

请查找相关资料,论证这一观点,并举例子说明。

  5、我们坚持严格管理具有哲学意义,是一切事物得以发展必要前提,这一哲学意义对大学生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形成有重大作用

  任务:查找相关哲学书籍(哲学史),提取古今中外的哲学家的相关论述,论证这一观点。

  主持人(苏洪波):各位老师,大家好,随着素质教育的推进,大家越来越意识到教育理念的重要,可以说:只要有教育行为发生,就一定有教育理念在起作用。

只不过,有些人较明确,有些人较模糊罢了。

在对待学生的问题上也有严格一点好还是宽松一些好的争论。

那么教育学生时,到底“严于律学”重要,还是“宽以待生”重要呢

今天,我们请我校的八位教师就“教师教育学生时,严格与宽松哪一点更重要”作为本次辩题,展开辩论,希望带给大家更多的思考。

  介绍一下参加本次辩论的坐在大屏幕左边的是正方,他们的观点是:教师教育学生时严格比宽松重要。

坐在大屏幕右边的是反方,他们的观点是:教师教育学生时宽松比严格重要。

欢迎他们。

下面我介绍一下比赛规则:本次比赛共三个环节:  第一个环节是立论阶段。

正反双方的一辩陈述本方观点。

每人发言不超过三分钟。

  第二个环节是自由辩论。

正反双方可自由辩论,表达各自的见解。

互相说自己的道理。

每人每次发言不超过一分钟,总时间九分钟。

  最后,双方四辩作总结,再次强调本方观点。

每人发言不超过三分钟。

下面辩论开始,有请正方一辩发言正方(赵婷婷)主持人、对方辩友:  大家好。

我方观点认为现代教育离不开严格。

常言道:“没有规矩,难成方圆”说的就是对学生的严格要求,缺乏严格要求,放任自流,是对学生不负责任。

严格教育是我国的传统教育,虽然历史发展至今已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但它作为一种优良的教育方式,依然适合于我国现代的教育。

严格教育不仅是教学的严格,也是管理的严格。

古今中外,许多成名的学府无不以严格作为治校之根本。

如今的牛津、哈佛、北大、清华等世界级名牌大学更是以严谨治学为宗旨。

从古到今许许多多有骨气、有志气的青少年,他们的成长和成功无不凝聚着严师们的心血和汗水。

事例可以说数不胜数。

不论是谁当被问及少年读书时最难忘的老师是谁时,大部分都会这样回答:对我最严格的老师是最难忘的,因为老师对我的严格就是对我的关心和爱护,没有老师的严格就没有我今天的成就。

严格教育是青少年成长和成才的关键和必不可少的因素。

“惯子如杀子”,这句话适用于家庭教育,也同样适用于学校教育。

小学生毕竟年龄尚小,自控能力差,社会阅历浅,缺乏是非分辨能力,如果单纯靠激励教育和赏识教育,其效果是不明显的,必须以严格教育作为主要教育手段。

当今的学生不是缺少沟通,不是缺少激励,不是缺少赏识,而是少了严格的教育。

严格教育并不等于教师高居于学生之上滥用职权,不等于教师不尊重学生的人格。

一个教师除了具有丰富的知识,善于传授知识外,还应善于严格教育学生应该怎样做人,并以自身的言行去严格要求学生,做学生的表率。

这样的教师才是有责任心的,是尊重学生人格和爱护学生成长的体现。

总而言之,前进的时代和发展的教育离不开严格教育。

主持人:下面有请反方一辩做立论陈词反方(赵昌梅)主持人、对方辩友:  大家好。

我方观点认为,教师教育学生时,宽松比严格重要。

心理学研究表明,学生在没有精神压力和心理负担的情况下,大脑皮层容易形成兴奋中心,激活神经系统,使感知,注意力,记忆,想象等心里活动处于积极状态。

这就是说,小学生的创新意识的形成特别需要一个宽松和谐的环境。

如果学生上课时提心吊胆,就不可能产生创新的火花和冲动。

所以我们在教学上,要营造一个宽松的教学环境。

允许学生说错,做错。

《学习的革命》一书认为,:“真正的学习应创造一种轻松地氛围。

”在教学中,我们的首要功夫应该在于如何营造民主宽松的教学氛围。

在课堂上教师如果搞一言堂,任何问题都是一锤定音,并且把学生的思路都往所谓的正确答案上引导,那我们很难相信,这样的课堂是受学生欢迎的。

因为教师所有的课堂努力都是为了和答案相匹配。

为了像一个为标准靠拢,很明显,教学氛围是凝重的,教学手段是生硬的。

长此以往,学生必然失去学词的兴趣和动力。

教书育人,做的是传授知识,灵魂引导工作,自古就是个宽松的职业,今天的科技越发达,信息越通畅,对教师的文化功底,知识更新,课堂艺术等方面也就越要求高。

教师除了课堂教学,作业修改,还学要有宽松的课外时间,比如语文老师除了上课,还应有看报,上网,查资料的时间。

这样才能更好的,看懂学生,指导学生。

主持人:好,下面进入自由辩论阶段:正方(张宏)对方辩友说的很好,我们首要功夫应在如何营造宽松的教学氛围。

但是,给学生创造民主、宽松的学习氛围,必须有纪律进行约束,否则,一些孩子自由了、宽松了,另一些孩子可能就会失去自由、宽松的学习环境。

如果允许一个孩子在教室里按照自己喜欢的方式自由学习,他的确是满足了,可其他孩子呢

因此,我们不对孩子严格要求是不行的。

此外,需要说明的是,我们所指的严格,并非苛刻死板、固执己见,而要从学生根本利益出发,对学生的不良思想和行为倾向进行正确严格的教育和引导。

  反方(张玮娜)我想对方辩友混淆了宽松与放任,宽松不同与放任,更不同于放纵。

他只得是解除封锁禁令 限制等。

也就是说,所谓的宽松式管理,并不是让学生放任自流,胡作非为,而是给学生一个相对宽松的环境,让他们的个性得到释放,才能得到施展。

从这个意义上说,宽松式管理对学生当然是利大于弊。

  正方(张岩)对方辩友提到相对宽松,说明宽松要有个度,像我们制定的《学校一日常规要求》、《班级公约》等,就是要让学生明白哪些事不该做,哪些话不该说,以看得见摸得着的具体条文,将学生的言行规范在一定的纪律约束之下。

所谓“无规矩不成方圆”就是这个道理。

所以在教育教学中就应以严为主。

反方(赵昌梅)老子说:“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

”万事万物都应顺应自然发展,人的成长,也应顺应天性,自然而然。

正方(赵婷婷) 我们大家熟悉的方仲永不就是一个在宽松的环境中自然成长的人吗

而他的结果又怎么样呢

他的一事无成,难道只怪仲永吗

他的老师和家长对他的后天成长并没有严格教育,致使他的教育失败,这不能说不是一个巨大的遗憾,请问对方辩友,如果说宽松教育有利于人的成才,那么仲永怎么回事呢

他那么聪明为何没有成才

  反方(张玮娜)伤仲永的故事大家当然都知道,但仅仅这一个例子还不足以说明对方辩友的观点。

相反,牛顿,爱迪生,爱因斯坦的故事肯定大家也不陌生。

他们都是在学校这样严格管理的情况下,没有发挥出自己的才能,但却在课外,这样宽松的环境下施展了自己的才华,最终取得了成功。

我想对方辩友应该好好思考一下自己观点的正确性了。

正方(胡倩倩)请对方辩友不要以个例代整体

我国古代就以严厉办学而闻名。

如今的牛津、哈佛、北大、清华等世界级名牌大学更是以严谨治学为宗旨。

这些名牌学校有严格的教学制度和管理制度,也同样设立有奖励机制,也同样在教学中倡导激励教育和赏识教育。

但严格教育仍占教育的主导地位。

正因为这些名牌大学有完备而严格的教学和管理制度,才为世界各国培养出了众多的科学家、政治家、艺术家,为世界的人才事业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也使其“名牌”之名经久不衰,令一代代的学子倾慕不已。

反方(屈敏)说到哈佛等一流大学,应该谈到他们的入学制度,他们从不用死板的书面考试来决定考生的入取资格,他们的面试是五花八门,如剑桥三一学院的面试问题就是照镜子时为什么是左右颠倒而不是上下呢

这充分体现了名牌大学的入学标准的宽松。

  正方(胡倩倩)在教育体制上,他们均能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出有自身特色的严格严格的教学制度和严格的管理制度。

在校的学生只能按照学校的规章制度去完成学业,否则就不能毕业。

一旦有学生违反了校规,则毫不留情地按规章处理。

  反方(屈敏)提到学习的严格,我想举一个例子,有一本很畅销的书《窗边的小豆豆》,它讲的就是小豆豆在上小学一年级时因为无法适应严格的管理制度,被劝退学。

豆豆的妈妈把孩子转到了巴学园,在那里豆豆的天性得以充分的发挥。

最终成为日本著名的主持人,并被联合国官员成为最了解孩子的人,她就是黑柳彻子。

正方(张宏)对发辩友举了一个日本的小例子,我们不妨也来举一个日本的实例:宽松式教育最早是起源于上世纪70年代的日本,当时日本推行的内容是缩减课时,增加课外时间。

2004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研究报告显示,当前日本中小学生正面临学习能力下降的问题,宽松教育是最直接的原因。

自此在日本实施近30年的宽松教育遭了到全民的反对。

对此,对方辩友如何解释呢

一个小豆豆的成功怎能和一个民族的发展相提并论呢

  反方(王静雯)日本的教育不能代表全世界的教育。

对学生实行宽松式管理已经不仅仅是学生个人的成长环境问题,而是整个社会与国家前途命运的关键。

教育部一再强调“以人为本,以学生为本”的教育理念。

什么是“以学生为本”

难道处处限制学生,扼杀他们的个性发展就是“以学生为主体”吗

难道将学生封闭起来,按照一个模式教育他们,就能为社会培养复合型人才吗

正方(张岩)可是近年来由于片面强调赏识、尊重、以人为本的教育,学校、家庭对孩子形成了一种畸形的保护,使得孩子有了一种不健康的认知心理,越来越难管了。

一些学校一味迁就孩子,把严格要求孩子看成与新课改理念相矛盾,孩子犯了错误老师根本就不敢管,因而出现了所谓的无批评教育……。

走上了教育的另一个极端——对孩子放纵。

所以,如果不严格的要求孩子,赏识激励教育就收不到预期效果,甚至走向反面。

反方(王静雯)请对方辩友注意,你们的观点是片面的强调“以人为本”,而我们追求的是全面的“以人为本”达到的结果。

……  主持人(打断):时间到。

双反辩友唇枪舌剑,难解难分,下面进入总结陈词阶段(赵婷婷)正方总结陈词:主持人、对方辩友大家好

我方观点是现代教育离不开严格

中国有句古话:“严师出高徒”。

教育只有严,才能实现教育的社会目标,培养出高素质的学生,更好地体现教育对社会的重大意义。

在学校教育中,严格要求学生的必要性是无需置疑的。

这是因为它不仅是社会对教育的要求,也是学生及家长对教育的希望。

调查结果表明:100%的学生家长愿意选择对学生严格要求的学校和班主任,98.3%的学生的愿望与家长一致。

在学习上,给孩子创造自由、宽松的学习氛围,不代表就可以摒弃严格的管理,也必须有纪律进行约束,否则一些孩子自由、宽松了,另一些孩子可能就会失去自由、宽松的学习环境。

在德育方面,也正是由于某些教师和家长的一味纵容,使得一些孩子走上歧途,孩子毕竟是孩子,他们的是非观念、理性思维、判断能力只有随着年龄的增长,学识的丰富,才能不断全面。

在孩子的成长过程中,如果不严格要求他们,他们随时都有步入歧途的危险,因此严格要求,对成长中的孩子具有特殊的意义。

“防微杜渐”,“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对学生的行为习惯的教育,古已有之,我们当老师的,可以对学生的这些行为熟视无睹吗

目前,社会的发展正处于社会道德标准和中国传统文化与西方文化相碰撞的时期。

不能盲目崇拜的西方的生活方式、教学模式,那些不符合中国国情也不利于中国国情,创新教育对一个国家、一个民族有着巨大的意义,与素质教育一样,创新教育强调学生个性的发展,思维的流畅性、独特性。

但是它离不开丰富的知识积累,离不开严谨的治学精神,离不开思维训练,因而,离不开严格要求。

严格要求孩子应当科学,系统、连续,学校、家长都应该统一标准。

不能学校严,家庭松;老师严、家长松;父母严、祖辈松。

在具体操作上应以正面摆事实、讲道理,树榜样为主,批评教育,在法律允许范围内,适度运用惩戒手段也利对孩子进行严格要求。

  综上所述,“严”是教育的法宝,教育者只有把握了“严”的尺度,才会发挥出更大的潜能,才能培养出有个性、有创新精神的新时代建设人才。

最后我再重申我发观点:现代教育离不开严格

  (屈敏)反方的总结陈词:主持人,对方辩友,我想以一个故事作为我方总结:有一个男孩,就读于一家医学院,但是,他对医学并不感兴趣 ,而是对计算机十分着迷。

在当时那个并不开放的时代,这所学校的校长却懂得对学生实行宽松式管理,让学生的潜能得到发挥。

因此,他从各方面支持这个男孩,让他从当时零售商手中买来降价处理的IBM个人电脑,在宿舍里改装升级后卖给同学,这种电脑十分走俏,各大公司纷纷购买。

二十三岁时,他就组建了自己的公司,拥有了1800万美元的资金。

十年后,他创下了类似比尔盖茨般的神话,拥有资产达43亿美元。

他就是美国戴尔公司总裁迈克尔戴尔。

戴尔的成功构筑了电脑界的神话,而究其根本,还是得益于开放式管理,试想如果不是当时那位校长的款松式管理,戴尔可能至今仍是一个普通的医生,电脑界却损失了一位巨匠与天才。

二十一世纪什么最贵

人才

只有实行宽松式管理,让学生获得相对自由的空间,去充实自己,锻炼自己,才能培养出高素质的人才。

每个学生的身体内都藏有一个蓄足了火焰的黑匣子。

只有宽松式管理才能找到打开这个黑匣子的钥匙,使其释放出生命的最大光芒,让这光芒照亮每个学生的人生之路,使中国的大学生凭借卓越的能力,一流的素质,昂首阔步,走在时代最前沿

因此,无可争议,宽松式管理对于学生利大于弊。

主持人:双方真是唇枪舌剑,带给了我们很多的思考,我想起了《“精彩极了”和“糟糕透了”》的一句话:,“精彩极了”也好,“糟糕透了”也好,这两个极端的断言有一个共同的出发点—那就是爱。

在爱的鼓舞下,我努力地向前驶去。

作者美国剧作家巴德。

舒尔伯格正是有了这种协调的父爱与母爱作基础,最终走上了作家之路。

希望我们的老师在工作中能协调好严格与宽松的关系,用你们的爱心,培养更多的人才。

  你自己看下。

可以改改。

无论哪个阶段都很实用。

我国近期行政监督的重要制度创新及其价值是什么?

我国行政监现状与发展趋向(2006-09-10 08:22:04)▼标签:杂谈摘要:行政监督个国家监督要部分,也是现代行政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

它对于保证国家法律、法规的正确贯彻实施,促进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勤政廉政,提高行政效能,起着极为重要的保障作用。

特别是在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政府能建设面临机遇和挑战的情况下,健全和完善行政监督机制,加强对政府行政行为和权力运用过程的监督,显得尤为重要。

对推进依法行政、从严治政、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政府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关键词: 行政监督 现状 趋向正文:所谓行政监督,是具有法定监督权的国家机关。

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照法律的规定,对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及国家公务官员的职务行为,进行观察。

评价督促,检查,及纠正活动。

目前,我国已初步形成内外结合的行政监督体系,发挥了较为全面有效的监督功能。

但还存在一系列明显的缺陷,“漏监”、“虚监”、“难监”比比皆是,反映了我国的当前行政监督存在意识模糊、形式失调、程序不畅、方式单一、对象失衡等失范现象。

为此,必须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我国的行政监督体制,努力转换薄弱环节,寻求整体优化机制。

在现阶段的实践中,行政监督机制的创新与尝试已初见成效,这将成为我国行政监督发展和完善的基础。

伴随着政府事务规模的增长与行政集权化的发展,行政权力在现代国家政治系统中的地位越来越突出,建立健全行政监督体制的吁求也因此越来越强烈。

从法理上讲,在我国“议行合一”的国家政权体系中,行政机关只是立法机关的执行机构。

但在实际政治生活中,行政机关发挥着非常活跃的统治和管理功能,承担着大量的行政立法、决策和执行功能。

行政机关在从事大量社会经济活动的同时,行政权也从授权立法、兼行部分准司法权、扩大自由裁量权等方面得到了实质性的扩展,表现出广泛性、主动性的特点。

因此,加大行政监督力度、改善行政监督结构、增强行政监督实效以保障行政机关准确、全面、高效地依法行政,是我国的当务之急。

一、我国现有行政监督体系的基本架构 在我国,行政监督一般是指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和公民等主体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进行全面的监察、检查、督促和指导。

它是我国社会主义监督机制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弹纠不法、增进效率、优化政府形象等方面可以起到重要作用,从而有力地推进政府行政管理的廉洁化、法治化和高效化。

中国共产党很早就认识到,“只有让人民起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

”因此,新中国建立伊始,就注意从制度与实践两个层面创设行政监督体制。

但从50年代后期开始,我国政治体制转入过度集权化阶段,行政监督缺失必要的外部民主环境。

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行政监督基本上处于弛废状态。

我国现行的行政监督体制,是在改革开放以后,随着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不断加强而逐步形成的。

目前,我国行政监督已经形成了一个以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及其行政行为为指向中心的全面的约束体系,主要包括主体体系和对象体系两个方面。

第一,从主体体系的内在构成要素看,我国现行的行政监督体制由行政组织外部的异体监督和行政组织内部的同体监督两部分组成。

外部监督是指行政机关以外的权力与非权力主体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监督,其中外部权力监督包括: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行政监督;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实施的行政监督;中国共产党组织作为执政党实施的行政监督。

外部非权力监督包括:人民政协以及各民主党派的行政监督;社会群众及舆论监督,主要是指各人民团体(工、青、妇等) 、群众组织、企事业单位、公民个人以及新闻媒介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监督。

内部监督可以划分为专门监督和非专门监督两类。

内部专门监督,主要是指政府专设的监督机构实施的行政监督以及各类专业性行政监督,包括:行政监察;审计监督、物价监督和质量监督等专业性行政监督。

内部非专门监督,包括:上下层级监督,即各级行政机关及其主管按行政隶属关系自上而下或自下而上进行直线监督;平行部门监督,即政府职能部门就其所辖事务,在自身权限与责任范围内对其它相关部门实施监督。

第二,行政监督的对象是与行政主体及其活动相应的一个综合体系,涵盖了政府行政活动的各个方面。

从结构上看,容纳了整个行政组织、行政机关和全部行政人员;从功能上看,涉及政府的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职能的各个领域;从过程上看,包括信息情报、政策抉择、计划规划、指挥协调等所有行政行为及其产品。

在厘定行政监督体制基本架构的基础上,不难发现,现阶段我国行政监督具有面广量大的宏观总体特征,在实践中发挥了“保健”与“治病”的双重功效。

从理论上讲,监督客体的公开性、主体的多元化以及监督内容的广泛性,有利于充分体现监督的人民主权原则、经常监督原则和公开监督原则;外部异体监督和内部同体监督的结合,有利于形成全面复合的监督网络,提高监督的整体效能。

但现实中,由于整个监督体系庞大而杂乱,以及缺乏应有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行政监督体制还存在着一系列明显的缺陷,“漏监”、“虚监”、“难监”现象比比皆是。

二、我国行政监督体制的主要问题及其改革思路 我国行政监督的制度化、体系化发展在促进政府依法办事、转变政府职能、提高公务员素质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或缺的作用。

同时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我国的行政监督机制还不够健全和完善,行政管理中凸显出来的政令不畅、机构庞杂、决策失误、人浮于事,以及行政人员寻租腐败、假公济私等现象,都标示监督体制的无能低效,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我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我国行政监督缺位、滞后和监督不力的问题集中于机制关系和人员素养两个方面,具体包括以下三点: 第一,行政监督体制多元无序。

各类行政监督体系在运行机制上缺乏应有的沟通和有机的协调,整个行政监督系统群龙无首,致使监督主体之间的相互推诿或重复监督现象严重。

这使行政监督工作难于真正落实,影响了行政监督的权威信和有效性。

第二,专门监督机构受制于监督客体。

我国行政监察机构和审计机构等专门监督机构的设置,不是独立的和监督客体并列的关系,而是受同级行政机关和上级业务部门的双重领导;其负责人不是由党政领导人兼任,就是由党政机关实质性任命。

监督机构附属型的隶属关系体制,使监督主体在人事、财政等方面受制于监督客体,使监督人员往往受制于长官意志,严重削弱了行政监督的权威性。

现阶段行政监察部门与同级纪委合署办公,进一步限制了行政监察权的行使。

监察机构缺乏实施监督职能所必需的权力与权威,在实践中较少发挥监督作用,较多履行办案职能。

第三,行政监督法治程度低,弹性因素强。

从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关系看,上级对下级的执法监督存在着许多薄弱环节,主要表现在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及部门的抽象行政行为监督不够,很少真正撤消或改变下级不适当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上级政府对下级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仍处于不告不理的阶段。

从行政系统的外部监督关系看,人大权力机关的监督权威尚未归位,社会群众和舆论监督的作用还非常不够。

依法监督才是有效的监督,行政监督主体监督职能的行使,必须有法定的方式和程序。

目前我国行政监督法律体系很不完备,缺乏明确的监督标准和监督方法,这就容易导致监督的随意性,不利于准确判断和及时纠正监督客体的越轨行为,追究其违法乱纪责任,从而损害了行政监督的科学性与严肃性。

此外,我国行政监督的问题还体现为行政监督活动单一化,偏重于追惩性的事后监督,忽略了行政行为发生前的预防和进行中的控制;行政监督的思想认识不到位,有关行政人员和行政领导监督意识淡薄,疏于监督或被监督,等等。

对于上述行政监督中的许多现存问题,应该从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积极加以改革和完善,其中最主要的是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应加强总体协调,充分发挥整体监督效能。

要使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和职务行为切实受到上下左右各方面的有效监督,使不同主体的监督体系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使整个行政监督体制坚强有力,就必须明确规定各种监督体系之间的职能界限和层次关系,加强监督的总体规划和避免不同监督机制间的重叠、冲突和制肘,增强和突出行政监督的整体合力和效能。

有学者提出可以设立“全国监督联席机构”,以共产党为首,形成纪委、人大、政协和国家监察部门四大监督机构的合力,并领导和协调全国行政监督工作。

第二,有效的监督必须以监督客体切实处于监督主体的监督之下为前提,并且监督主体的监督活动不受监督客体的直接制约和干扰,以保证监督主体能充分行使监督权,保证监督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从世界各国已有的监督机构及其发展趋势来看,监察机构的特点是其享有广泛的授权并具有独立性,它只向最高权力机关或立法机关负责,接受它们的领导,而不从属于任何政府部门,其编制也不纳入公务员系列。

”因此,必须重视实施独立的行政监察制度,可以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内设一个最高专门监督机构以替代监察部,受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对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并在此最高专门监督机构下设立地方各级监督机构,受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和上级监督机构的双重领导。

这样有利于把宪法规定的各级人大(常委会)对于同级政府的监督权落到实处,同时可以保证国家监督机构的独立性。

虽然在各级人大法定权力进一步归位之前,这一新的监督建制不可能有非常理想的效果,但至少可以使行政监督机关(监察机关)在组织上不再隶属于同级行政部门及其领导人员。

第三,加强行政监督的法治化,尽快制定《党政领导干部监督工作条例》、《新闻法》、《国家公务员监督法》、《反腐败法》和《公职人员个人财产申报法》等法律和规范性文件,使各类行政监督具有明确具体的主体权限、法律依据、程序和手段。

目前,《行政诉讼法》、《行政监察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和《国家赔偿法》的制定和贯彻,在规范政府和国家公务员的行为,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推动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等方面已经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但从现实情况看,还有大量的行政法规,尤其是行政监督法规急需制定。

在八届人大期间,共有29个议案、1100多名人大代表先后呼吁制定《监督法》。

在1998年“两会”期间,共有11个要求制定《监督法》的议案。

(注:刘卫东:《他们的提案:与舆论监督有关》,《南方周末》 2000年3月3日。

)2000年“两会”期间,也有不少要求制定《舆论监督法》、《举报法》和要求实行领导干部储蓄实名制的议案。

这表明进一步推进行政监督的法治化已成为民意所向。

此外,行政监督体制的改进,需要进一步加强人大的监督权威。

虽然我国人大的实际地位在近年有所提升,但离法定权力还有较大的差距。

应该继续完善人大各种形式的监督机制,发挥质询、弹劾、审查、撤消等监督形式的作用。

要加强行政人员和人民群众的监督意识,提高政府行政行为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创造条件使社会各界能切实参与行政监督活动。

应进一步提倡媒介舆论监督,努力发挥大众传媒监督时效性强、威慑力大和辐射面广的优势。

三、我国近期行政监督的重要制度创新及其价值 任何一个政治——行政体系,都不仅要把民主与效率作为一种必须尊重的基本价值,而且要承担如何实践民主与效率的现实问题。

我国行政监督体制存在许多积弊,改革和完善的目的就在于克服薄弱环节,优化制约机制,努力推进政府行为的民主化、法治化与高效化。

虽然我们尚未能够从根本上解决行政监督中的主要问题,但在现阶段的改革实践中,中央和各地行政监督机制的创新与尝试已初见成效,这将成为我国行政监督发展的基础。

除了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程序规范等重要法律与制度外,主要有以下一些制度创新: 第一,政府采购制度 我国引入政府采购的观念和做法还是近几年的事情。

1998年10月,深圳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我国第一部有关政府采购制度的地方性法规——《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

政府建立采购制度的实践活动,不仅节约了政府行政开支,而且有力地促进了政府廉政建设。

政府采购是政府行政机关和其它直接或间接受政府控制的企事业单位,为实现政府职能和公共利益而使用公共资金获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一般采用以招标程序为主的、适用具体采购条件的一揽子采购方法。

政府采购的实质,是公众对政府履行公共职能成本的认可和制约,是要体现市场经济权利平等、程序公正的原则,使所有市场主体在政府采购中都处于平等的地位,使政府不能无规则地任意处置公共财产,使公众有权利了解和监督公共财产的使用。

我国在理论上缺乏契约观念传统,民众作为纳税人缺乏公共资金托管人意识。

在实践中,对公共资金管理存在监督不足的体制性问题,行政腐败由此滋生。

政府采购制度的尝试,一定程度上弥补了这方面的监督缺位。

当然,目前各地的政府采购制度尚不完善,还需要进一步改进。

第二,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又称领导干部离任审计。

1999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规定县级以下领导干部(包括行政领导干部)任期届满,或任期内办理调任、转任、轮岗、免职、辞职、退休前,应当接受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在此之前,全国许多地方已通过地方立法或以党委、政府联合发文的形式,规定了对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实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所谓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对其所在部门、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性法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包括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

对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或者财务收支计划的执行情况和决算;预算外资金的收入、支出和管理情况;专项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国有资产的管理、使用及保值增值情况;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其执行情况等。

在对上述情况进行审计的基础上,可以查清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财政、财务工作目标的完成情况;分清领导干部对本部门、本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中不真实,资金使用效益差以及违反国家财经法规问题应当负有的责任;查清领导干部个人有无侵占国家资产,违反领导干部廉政规定和其他违法违纪的问题。

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的推行,加强了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有利于正确评价领导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促进领导干部勤政廉政。

第三,收入申报制度 1995年4月,党中央和国务院颁布实施了《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这是我国首次对党政领导干部的(财产)收入实施监督和审查。

按照该规定,县(处)级以上行政机关领导干部应该申报个人的收入情况。

(注:除了行政机关以外,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司法机关和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的县(处)级以上的领导干部,以及国有大中型企业的负责人都应申报个人的收入情况。

)申报的收入包括三大类:工资;各类奖金、津贴、补贴和福利费等;从事咨询、讲学、写作、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

申报人向所在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申报,党的纪律检查部门和行政监察部门对申报活动进行监督。

收入申报制度是向财产申报制度迈出的重要一步,是防止政府公职人员以权谋私、贪污舞弊的重要约束机制,对于维护政府及其行政人员的廉洁勤政形象具有重要价值。

国外的财产申报法具有很强的透明度和约束力,因此又被称为“阳光法”。

实施财产申报制度的国家一般都规定,政府官员上任前必须申报其动产和不动产,离任后必须再次申报其全部财产,并说明任职期间财产变化的原因。

公职人员申报财产后,由国家财产申报机关进行审查,并向公众和政府公布审查结果。

与此相比,我国实行的收入申报制度还存在一些问题:从申报的主体而言,只规定党政领导机关县(处)级以上干部定期申报收入情况,将极容易发生腐败的乡镇一级政府官员排除在监督范围之外;从申报的客体而言,仅规定把工资、奖金和其它劳务收入列入申报对象范围,忽视了不动产和家属非法收入已成为许多官员不正当收入的主要形式这一事实;从申报的过程而言,政府官员在任职时与离任后都没有财产申报,而且对收入申报的情况缺乏审查。

第四,听证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确立了我国的行政执法听证制度。

该法第42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行政处罚法》于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以来,许多部门和地区都依据该法制定并实施了相应的听证制度。

与《行政处罚法》精神相似,1997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8年5月1日起施行)也确立了相应的听证制度,规定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和可行性。

听证制度体现了政府与公众之间权力与权利的平等性,体现了政府的一切行为,在本质上都应是一种受制约的、须为公众认可的行为。

行政执法听证制度是行政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前,由行政机关内部人员主持,公开举行有各方利害关系人参加的借以广泛听取意见的活动。

在听证过程中,行政相对方可以就行政机关的处罚从事实和法理上提出异议,行政机关可以向有关各方公开其据以作出处罚的事实、证据以及法律依据,当事人双方还可以进行辩论。

这种公开透明的行政程序,可以强化行政执法的监督机制,在更高程度上确保行政机关作出正确的处罚决定,化解行政争议,改善行政机关的社会形象。

第五,公示制度 公示制度是行政机关政务公开的规范化和系统化。

政务公开在我国是一项新生的政府理念和做法,并在实践中不断发展完善,在一些地方已逐步从单纯公布某些政府工作信息演变为一种制约政府权力的监督机制和决策程序。

政务公开的关键,是政府决策过程的公开,通过赋予公众参与决策的权利,从制度上保证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

从1996年7月开始,沈阳市率先推行政府行政管理公示制。

公示制是指政府行政机关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向社会公众明示自己的行政要件,包括职责范围、行政内容、行政标准、行政程序、行为时限以及违法责任、惩戒方法等,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以此提高行政效率和政府质量。

公示制的特点集中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社会公开性,即最大限度地将政府决策与执行活动信息告之于众,借助公开化的社会制约机制监督政府行为;二是法制性,即公示制的创制与运行以法律、法规为依据,注重体现法制精神,强调依法公示,公示内容法定化、稳定化。

公示制有助于政府部门依托广泛的社会监督和参与力量,规范并整合自身的行政行为,提高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以此比照我国政府行政民主化的现状,可以说,我国行政公示制的推行和完善还任重而道远。

根据我国目前的情况,各级监督机关在实施行政监督时,应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

如一般监督相结合,即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政府对管理对象所施行的监督和专门机关在权限范围内对管理对象施行的监督。

再如纵向监督与横向监督相结合;经常性监督、定期或不定期监督相结合;社会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相结合等。

由此,我国的行政监督才能充分发挥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保证国家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使整个社会沿着法制的轨道前进,行政监督具有积极的意义。

综上所述,对行政的监督应该是一个由多方面组合起来的系统工程。

如果能够把这个在党委的领导下的以内部监督为基础、以人大监督为主体、以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为辅助的全方位的立体监督体系建立起来,多管齐下,形成合力,那么,行政监督活动就一定会朝着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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