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一句话经典语录网
我要投稿 投诉建议
当前位置:一句话经典语录 > 主持词 > 市人大立法调研主持词

市人大立法调研主持词

时间:2016-09-07 12:02

跪求“中医中药中国行”活动主持词

女士们、先生们,新闻界的朋友们:  大家上午好

  今天,我们在北京御生堂中医药博物馆举行“中医中药中国行”大型科普宣传活动新闻发布会。

首先,我代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活动组委会,对各位记者、各位来宾前来出席今天的发布会表示热烈的欢迎和衷心的感谢

  刚才大家参观了御生堂中医药博物馆,尽管这里展出的只是中医药百花园中的一朵,但我想大家一定都对中医药文化的博大精深留下了深刻印象,对中医药在中华民族发展历史上所起的重要作用留下了深刻印象。

这也是为什么我们选择在博物馆里召开新闻发布会的原因。

  此次中医药“中医中药中国行”大型科普宣传活动,是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牵头,17个部门和单位共同主办的一次面向全社会的大规模中医药宣传活动。

经过长时间的策划和近几个月以来的积极努力,现在各项准备工作已基本就绪,将于7月上旬正式拉开帷幕,在北京举行启动仪。

  下面,我就这项活动的有关情况向大家作一通报。

  一、活动的目的和意义  中医药是我国的国粹,是我国优秀传统文化的瑰宝,是我国劳动人民在长期防治疾病的实践中创造的独具特色的医学科学,千百年来为中华民族的繁衍昌盛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至今在维护人民群众健康、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仍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中医中药中国行”活动是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首次举办的全国性科普宣传活动。

局党组对此高度重视,把它作为今年的一项重要工作,要求精心策划,认真组织,周密实施,务求取得实效。

各主办单位积极响应,给予了大力支持。

本次活动的主题是:“传承中医国粹,传播优秀文化,共享健康和谐”。

举办“中医中药中国行”大型科普宣传活动,就是要大力宣传党的中医药方针政策,大力弘扬中医药文化,集中展示中医药悠久的历史、科学的理论、独特的方法、良好的疗效,让社会更加了解中医药,让中医药更广泛地进入农村、进入社区、进入家庭,为维护人民健康服务。

  我认为,举办这项活动具有多方面的重要意义。

  首先,是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坚定不移地发展中医药事业的一项重要举措,是落实吴仪副总理在今年全国中医药工作会议上重要讲话精神的一次实际行动。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中医药事业的发展。

2006年10月,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大力扶持中医药和民族医药发展”。

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五次集体学习会议上的讲话中,强调要继承和发展中医药和民族医药,制订扶持中医药和民族医药发展的政策措施,丰富和发展中医药和民族医药的理论和实践。

温家宝总理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要大力扶持中医药和民族医药发展,充分发挥祖国传统医药在防病治病中的重要作用”。

吴仪副总理在今年初召开的全国中医药工作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深刻阐述了中医药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明确指出了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中医药方针政策,切实加大支持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力度,充分发挥特色优势,大力推进继承创新,坚定不移地发展中医药事业。

为了加强相关部门之间的统筹协调,研究解决中医药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国务院今年4月还成立了中医药工作部际协调小组。

与此同时,国家各有关部门也从许多方面采取有力措施,大力支持中医药事业的发展。

这些都充分说明我国中医药事业当前正面临着良好的发展机遇。

“中医中药中国行”就是在新形势下,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中医药工作的方针政策和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让广大人民群众感受到党和政府对百姓健康的关心和重视的一项实际行动。

  第二,是宣传中医药科学文化、发展中医药事业的需要。

人民群众的需求、理解、认同和支持是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基础和动力。

几千年来,中医药植根于广大人民群众防病治病的实践,不断发展进步,逐渐形成了完整而独特的医学科学体系,为维护人民健康做出了重大贡献,也因此深得广大人民群众的喜爱和信赖。

特别是在我国广大农村,中医药具有深厚的群众基础。

举办这项活动,就是要进一步加强中医药科普宣传工作,集中展示中医药的科学价值、特色优势、历史贡献,展示中医药在当前维护人民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弘扬我国优秀传统文化等方面的重要地位和作用,让广大群众进一步了解中医药、认识中医药、感受中医药,享受到中医药服务,提高健康水平,从而为中医药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三,是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满足群众医疗保健需求,提高群众健康水平的需要。

满足医疗保健需求,提高健康水平,让老百姓切实得到实惠,是发展中医药的根本出发点。

近年来,我国的医疗卫生事业有了较快发展,但是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已经引起了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广泛关注。

吴仪副总理明确指出,在缓解人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上,中医药大有可为。

中医药作为我国优秀的传统医学科学体系,应当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指示精神,为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作出贡献。

举办这项活动,就是要通过义诊咨询、健康讲座、发放科普宣传资料以及送医送药等形式,让群众切身感受到中医药“简便验廉”的特色优势以及在预防、保健、养生、康复等方面的独特魅力和作用,进一步推动中医药进农村、进社区、进家庭,更好地回报社会,惠及百姓,为提高群众健康水平服务。

  二、活动的主要内容和形式  “中医中药中国行”大型科普宣传活动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共中央宣传部、全国人大科教文卫委员会、全国政协教科文卫体委员会、教育部、科技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农业部、卫生部、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总后卫生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中华慈善总会等17个部门和单位共同主办,整个活动计划用三年左右的时间完成。

2007年先期在北京、河北、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广东、厦门、香港等九地举行。

主要活动包括:  一是举行现场活动。

在今年先期开展活动的省市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在90多个城市的中心广场、4000多个城市社区和村镇举办现场活动。

现场活动的主要内容包括专家义诊、健康咨询、科普讲座、文化展示、文体表演、知识竞答、发放健康科普资料等。

  二是开展赠书和培训活动。

这项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向基层中医人员赠送《乡村中医实用技术》和《社区中医实用技术》,向广大群众赠送《中医药知识普及读本》。

这三本手册,是由本次活动组委会委托中国中医药出版社,组织专家专门编写的,适用性强,对乡村医生、社区卫生人员和广大群众具有很强的指导性。

同时,活动组委会还将组织开办中医药知识讲座,培训基层中医药人员,提高他们的中医药理论素养和诊疗技术水平。

  三是开展“中医大篷车万里行”活动。

本项活动启动后,由活动组委会组建的中医大篷车队将深入到北京、河北、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等省市的农村、厂矿、部队、学校和基层医疗单位,送医送药,发放科普宣传资料,慰问贫困家庭、困难职工、残疾人及军烈属等。

  四是开展捐赠活动。

本次活动得到了一些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的积极响应和大力支持。

活动组委会将把他们提供的药品、医疗设备、生活用品和学习文具等物资捐赠给基层医疗单位和贫困群体。

  五是举办大学生中医药文化辩论赛。

邀请部分综合性重点大学和中医药院校组成大学生代表队,围绕中医药文化中大学生所关心的问题展开辩论,决赛实况将在中央电视台播出。

  此外,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还将与中央电视台联合摄制《中华医圣》、《中医堂文化》电视纪录片和专题片,在活动期间播出;《中国中医药报》将推出“中医中药中国行”系列特刊,刊载各地中医药发展成就及特色优势,并将举办“我与中医药”有奖征文活动。

  三、活动的主要特点  本次活动的层次高,规模大,范围广,内容丰富,形式多样。

  一是各地政府高度重视,相关部门大力支持。

这次活动的17个主办单位相互协作,精心组织,共同推动将中医药科学文化知识和服务送到千家万户;各地中医药管理部门作为具体承办单位,得到了当地政府的高度重视和精心指导。

这是办好此项活动的根本保障。

  二是全国联动,共同推进。

在重点省市开展规范统一的启动仪式和现场活动,全国其它省(区、市)广泛动员,配合开展形式多样、各具特色的科普宣传活动,形成点面结合,上下呼应,共同推进的互动格局。

  三是充分动员社会力量参与。

各地的工青妇等社会团体和计划生育协会等群众组织将积极参与进来,志愿者也将在其中发挥重要作用。

同时,还有很多企业表现出很高的热情,以各种方式对活动予以支持。

  四是服务百姓,回报社会。

这次科普宣传活动突出服务性,核心是让百姓得到实惠。

活动将在90个城市的4000多个社区和乡镇举办大型义诊活动,开展900场卫生培训和健康讲座,并发放科普宣传小册子300万份,宣传单页3000万份,印发《中国中医药报》“特刊”500万份,赠送中医药手册20多万册;中医大篷车队预计行程达15000公里;向基层医疗单位捐赠价值2000余万元的物资。

  总之,这次“中医中药中国行”大型科普宣传活动,是一次中医药文化之旅,一次中医药科普之旅,一次惠及百姓、服务大众的健康之旅。

我们将发扬求真务实、真抓实干、团结协作,开拓进取的精神,确保活动取得圆满成功,并积极探索中医药科普宣传工作的新途径、新方法、新机制,力争把“中医中药中国行”活动打造成一项影响广泛持久的品牌活动。

  最后,我代表组委会再次向在座的记者朋友和支持单位表示衷心的感谢。

希望大家对这项活动给予更多的关注和支持。

希望记者朋友们对这项活动进行更多的采访报道,以进一步扩大中医药文化的影响,扩大活动的影响。

我们将积极配合你们的工作,并尽最大努力为大家提供工作便利。

  谢谢大家

升旗仪式的主持人窜词,讲法律或未成年保护法

在社会运行中,人是最基本、最具活力、也是最可宝贵的要素,人的生存状况以及人的自身素质的全面、协调发展,是一个社会全面、和谐发展的基础。

如何保护和教育当今的未成年人,他们具有怎样的生存和发展的素质,将预示着未来社会可能达到的水平。

家庭作为人成长的摇篮和社会化的首属群体,在未成年人保护中具有重要地位,这是由家庭对人的不可替代的作用和特有的功能决定的。

首先,家庭保护是未成年人生存之必需。

作为生物个体,人与动物的根本区别在于,动物是在自然环境中生存的,它们遵循的是自然选择规律和“丛林法则”,凭借遗传和本能便自然地获得对环境的适应能力和自身的生存的能力,而人则不具备这样的特性。

正如美国学者伊恩·罗伯逊在谈到人的社会化时的这样一段描述:“在其他物种中,幼仔在出生或被孵化出来以后一般很快就能照料自己了。

而人类的婴孩却完全无能为力,在出生之后的好几年内都需要不断有人对他加以照顾和保护。

这一依赖期无论从绝对时间来看,还是从相对时间来看,都比其他动物长得多。

”②也就是说,一个人出生后,受与生俱来的生理条件限制,不能独立生活,必须依赖他人的抚养、照顾、教育和监督,否则就不能保证其生命的存活和健康成长。

人的这种生理特点,决定了具有育繁衍功能的家庭必然地承担起照顾和保护孩子的责任,这是普遍的规律,也是家庭最基本的和特有的功能。

“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是《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立法宗旨之一,在家庭保护一章中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就是首先要为未成年人提供生存和成长所必须得吃、穿、住、医疗、教育等方面的物质条件和以亲情为纽带的良好人际氛围,这种功能是学校、社会不能取代的。

第二,家庭保护赋予未成年人立足社会的能力。

“教育与保护相结合”是《未成年人保护法》关于未成年人保护的基本原则。

其目的是“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从广义上讲,教育是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种特殊的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措施。

融入丰富教育内涵的保护,才能达到培育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全面发展的目的,才能使一个“自然人”成为一个“社会人”,获得的立足社会的能力。

培养这种能力即符合社会需求的素质,既不能靠遗传基因,也不能靠被动消极的适应,而必须依靠他人、群体和社会的打造,这是一个长期的社会化过程。

在这一过程中,最先满足人的欲求及与之发生互动的是家庭及家庭成员。

家庭对人的重要性在于:未成年阶段是人一生中社会化的关键时期,主要生活空间是家庭。

正是在家庭中,开始了最初的人际交流、感情联系,开始学习语言、启蒙大脑,并开始将社会规范和价值观内化。

而且家庭是以血缘、情感关系为基础,以经济关系相联系,成员之间最为亲密的社会群体,在家庭中教育者对受教育者情感的感染性最强烈、权威性最强,对现实生活的控制力最有效。

家庭作为最基本的社会生活单位,使教育与日常生活融为一体,具有内容上的全面性和明显的针对性特点,最有益于社会主流文化的传递。

一般来说,人都是通过家庭认识社会、走向社会的。

未成年人在家庭中获得的知识、观念、行为习惯、及其他人格特质,是人的全面发展中的最基本的要素,能够在人的初始阶段打下未来立足社会的能力积淀,对其一生产生重要影响。

二、家庭保护的实质:尊重和保护未成年人的权利“以人为本”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出发点和归宿点。

对个人而言,就是尊重人的合法权利,尊重人的能力差异,尊重人的个性,尊重人的独立人格,不断满足人的合理需求,真正达到各尽所能、各得其所。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进一步明确和突出了未成年人的权利,即“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

”将未成年人作为权利的主体,体现了我国政府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和对保护未成年人权利的重视。

从未成年人权利的具体含义来看,生存权是指未成年人享有其固有的生命权、健康权和获得基本生活保障的权利;发展权是指充分发展其全部体能和智能的权利,包括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以及享有促进其身心全面发展的各种条件;受保护权是指不受歧视、虐待和忽视的权利;参与权是指参与家庭和社会生活的权利,以及就影响其生活的事项发表意见的权利。

③这些内容贯穿在《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字里行间,在家庭保护中得到了充分体现。

比如在新增加的内容中规定“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就是站在保护未成年人人身权和人格尊严的立场上,对我国多少年来固有的“棍棒出孝子”、“不打不成材”观念的否定,是对父母凭借未成年人对成年人在人身和财产等方面的依赖性,任意伤害孩子行为的限制;再比如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和智力发展状况,在作出与未成年人权益有关的决定时告知其本人,并听取他们的意见。

”这是对未成年人参与权的保护,即父母应当把孩子作为独立的人,给孩子表达意愿和选择的权利,不能忽视孩子的需求,以自身的好恶而违背孩子的意愿决定孩子的事项。

家庭的本质功能决定了父母必须从孩子生命的起始阶段给与他们多方面的照料,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侵犯。

在家庭生活实践之中培养孩子的生存能力,启迪他们的精神世界,学习在社会中做人做事的本领,是孩子在社会的舞台上实现自身的生命价值的必要条件。

《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其终极目的是保障未成年人权利的实现。

因此从实质上说,尊重和保护未成年人实现自身的权利,是父母作为其监护人应当履行的义务。

这种义务随着孩子的出生而产生,并贯穿在家庭生活的每一个环节之中。

无论他们是否自觉、是否自愿,其观念与行为是否符合保障未成年人权益的宗旨、能否达到保护未成年人的目的,在客观上都对未成年人的生存与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也关系到未成年人的权利能否得到充分地行使与维护。

三、家庭保护的问题:父母的“越位”与“缺位”把未成年人看作积极主动的权利主体,是现代社会保护未成年人权利的基点。

只有在充分尊重未成年人权利主体地位的前提下,才能使对他们的保护有利于他们的发展,最终达到其独立于社会的目的。

审视当今我国未成年人家庭保护状况,突出的问题是父母对未成年人权利的漠视。

具体表现为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越位”与“缺位”两种极端倾向。

“越位”表现为“保护过度”,父母在孩子养育中包办、替代过多;另一方面是监护责任缺失,父母不能很好地履行甚至不尽对孩子的抚养教育义务。

无论哪方面的问题都是在制造未成年人社会化障碍,很大程度上侵害了他们的权益,限制了他们自身的发展。

中国的父母不惜一切代价为孩子付出的精神和做法在世界上是罕见的。

在孩子的养育过程中,一些父母往往是按照成年人认定的理想的模式和目标来左右孩子的成长,急于“拔苗助长”。

孩子的现在只是为了他的将来,而对于未成年人自身个性的成熟和社会化过程中的各种需要则在很大程度上忽略了,孩子作为独立的个体在家庭中应当享有的权利得不到尊重。

反映在教育内容上,父母们不顾忌孩子的感受、需求、能力和他们的长远利益,习惯于把成年人的思想观念强行灌输给孩子,按照成年人的意志为孩子安排生活方式和内容,确定生活目标和行为选择;在教育方式上,热衷于对孩子单向度的、教条的说教,不屑于征求孩子的意见、取得孩子的认同;在对孩子的评价标准上,以成人为中心的“听话”的孩子是好孩子,循规蹈矩被奉为楷模。

在瞬息万变的现代社会,当孩子们以其童心和对新事物的敏感接受新思想、模仿新事物的时候,无论是积极的还是消极的,常常被父母们视为“不轨”而横加限制等等。

事实上这是在有意无意之中对孩子权利的剥夺。

其结果是,扼杀了未成年人作为权利主体的自我意识和独立性,使孩子按照成长的自然规律的发展大打折扣。

他们由在家庭中缺乏独立的机会开始,逐渐发展为缺少独立成长的内在动力和勇气,弱化了在现实社会生存与发展的能力,甚至不能成为一个完整的、自立于社会的人。

另一方面,在我国快速的社会转型和城市化进程中,承载新一代人养育功能的家庭受到前所未有的巨大的冲击,夫妻离异家庭解体、农民进城务工亲子分离等家庭变故的增多,使父母对孩子监护缺失的情况日趋严重。

夫妻之间由于各种原因解除婚姻是夫妻双方的权利,由此而带来的家庭结构的不完整,并不意味着家庭抚养教育未成年孩子的功能必然残缺。

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然而从现实生活中诸多遭遇家庭解体的未成年人的不良境遇之中我们真切地看到,一些父母在解除婚姻关系后也随即放弃、削弱或扭曲了自身对孩子的养育职责,人为地制造了孩子抚养教育中的种种问题,侵害了孩子的合法权益。

再如,当我国上亿农民走出故土进城务工、摆脱贫困的同时,数以千万计的“留守儿童”应运而生。

这些父母到城里打拼挣钱,获得了另一种生存方式。

同时又因为在城市里或自身难保,或无立锥之地,无法将孩子带进城里留在自己的身边。

留守的孩子很难得到父母贴身的关爱,也得不到父母的言传身教以及在思想和行为上的指导和帮助。

即便孩子被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尽管学校、社会作出很多努力弥补家庭监护之缺陷,但都不可能完全替代未成年人在最需要呵护阶段父母的作用。

有学者指出:“父母外出务工所形成的子女留守状态催化或加重了有关儿童群体原先处于萌芽阶段的各种问题。

”④除了这些显性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中的父母“缺位”,还有更大量的因为客观困难、养育观念偏颇、抚养教育方法不当导致的对未成年人抚养和监护缺失的隐性问题。

⑤这些家庭保护方面的问题也成为造成家庭发展不和谐的重要因素,并对社会稳定产生影响。

事实证明,由于父母“越位”和“缺位”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侵害,比任何来自其他方面的对孩子的伤害都更为严重、更为深刻。

在一项全国未成年犯调查中我们了解到,有的孩子由于家庭贫困、父母离异或外出做工等原因父母无暇顾及,基本生活没有保障,其生存权益受到侵害,便以抢劫、盗窃为生;有的孩子受到身体侵害无力反抗,而家庭又不能为其提供帮助,出于安全的需要便在社会上寻求“保护”,直至受坏人指使贩毒、卖淫、抢劫等无所不为;有的孩子在家里经常受到父母的打骂和无端干涉,得不到应有的爱抚和尊重,造成心理和行为上的扭曲,便到家庭以外寻找发泄的渠道,因打架斗殴、聚众闹事而触犯刑律;有的孩子在成人不恰当的呵护之下并不能摆脱内心的孤独感,交往的需求和自我实现的需求使他们很容易参与社会上一些不良团伙,共同犯罪也在所不辞……事实上,如果未成年人的需求在家庭中得到满足,他们的权益得以有效的保障,或者当他们的权益受到外部因素侵害的时候,父母给予及时的抚慰或补偿,或许就可以减少或者避免犯罪。

至少在他们走上犯罪道路之前,家庭保护可以起到预防和缓解他们违法犯罪的作用。

研究表明,未成年人处于人生发展的不成熟阶段,属于弱势群体,权益侵害更容易使其误入歧途。

这是因为一是他们获得需要满足的途径少;二是他们需要的满足主要依靠家庭和社会供给;三是他们无力抗衡权益的侵害;四是权益侵害容易引发心理扭曲和变态。

这种状况与性格异常、环境不良、家庭缺陷、教育不足等各种内部和外部因素相结合,往往使他们不假思索地采取伤害他人等过激行为,实际上就是以侵害他人的权益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获得需要上的满足。

近年来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恶性事件增加的反面事例,让我们更清醒地认识到家庭对于保护未成年人权利的重要。

四、家庭保护的前提:父母的角色学习与教育父母是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保护的主体或执行者。

当我们揭示在未成年人家庭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对父母在履行监护职责方面不尽如人意之处进行批评的同时也应当承认,父母承担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抚养教育未成年人并非可以无师自通,在家庭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是他们缺乏这方面的学习造成的,而靠自身的力量又难以解决,需要必要的指导。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抚养教育未成年人。

”“有关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应当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学习家庭教育知识的必要性,确立了家庭教育指导的法律地位,这是对未成年人有效实施家庭保护的必要前提。

一个社会成员,无论社会地位高低,也无论达到哪一级文化程度、在工作岗位上作出了多么突出的成绩,都不能代表或说明他作为父亲或母亲的素质如何。

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有特定的角色规范。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许多父母全身心地位孩子付出,认为把劲使在孩子身上,关系到孩子今后的前途,而对于学习了解自身的角色职责,提高作为监护人的素质,则在很大程度上忽略了。

往往是凭着自己长者的地位,凭着自己的想当然去抚养教育孩子,出现问题便在所难免。

在现代社会,对下一代的抚育,仅靠上一代人口传身授的教子经验和方法,远不能适应时代发展对父母角色的要求。

面对未成年的孩子,如果不清楚地了解作为监护人的权利义务,不学习家庭教育的特点和规律,不提高自身的教育素质,就很难正确履行保护教育未成年人的角色职责。

《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提出的“学习家庭教育知识”应当是广义的,对父母来说首先要学习作为监护人的基本职责和规范,了解自身的义务、权利和履行这个角色的法定要求是什么;二是向孩子学习,了解未成年人的特点和需求,学会在孩子的立场上思考问题,适应子女的心理、生理及行为特点的变化,以有利于孩子的权利实现和全面发展;三是学习家庭教育的基本知识。

家庭教育是一门科学,教育子女是父母的一种智力活动,家庭教育的特点、规律、内容、方法的学习是无止境的,应当随着社会的角色期望和孩子的变化对父母角色的要求不断充实;四是在实践中学习。

父母的角色学习不是空泛的、脱离实际的学习,而必须在同孩子的互动关系、与社会的关系中进行。

有时候父母不经意的言行对孩子就是一种教育,同时也需要思考、需要智慧,需要在与孩子的互动中总结经验和教训,在实践中举一反三,进而达到教育孩子的新境界。

毕竟,家庭教育是在个体家庭内部进行的,这一特点也决定了父母的角色学习和对子女的教育实践具有很大的随意性。

在我国,以家长学校建立为标志的家庭教育指导已有20多年的历史。

随着社会的发展,家庭教育在整个教育体系中、在促进全民族素质提高中不可替代的作用日益显现出来,也使得家庭教育指导逐渐成为有理论基础、有自身特点和规律的一个特殊的教育领域,受到社会的广泛重视。

但从总体上看存在的问题是,一是有相当多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未曾接受过正规的家庭教育指导,尤其是在教育问题较为严重的偏远、贫困农村,家庭教育指导几乎是个盲点;二是教育滞后,不足以对父母正确履行监护人的责任给予预期的帮助;三是流于形式,针对性不强,难以解决父母在孩子教育中的实际问题;四是家庭教育指导的主管机构和执行机构不明确,缺少必要的人员、资金等支持,甚至造成某些以赢利为目的的机构对父母的误导等等。

《未成年人保护法》提出有关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应当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为父母教育提供了法律依据。

实施这一法律规定,关键是建立家庭教育指导的长效机制,把父母教育纳入国民教育整体规划,有相应的机构、人员、经费、教材、基地、科研等保障,使家庭教育指导正规化、规范化,使家庭教育知识的学习成为每一个有子女公民的必修课。

总之,父母要通过学习家庭教育知识和接受家庭教育指导,达到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念、掌握家庭教育的方法和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能力的目的。

这是父母作为家庭中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所具备的基本素质,直接关系到家庭保护的效果和未成年人权利的实现。

注:①本文系天津市 “十五”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重点项目“未成年人的家庭保护与家庭教育指导研究”的阶段成果(项目编号TJ05-JX009)。

② [美] 伊恩·罗伯逊著,黄育馥译:《社会学》,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第455页。

③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起草组编:《未成年人保护法学习读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7年2月版,第27页。

④陆士祯:《“留守儿童”面临的问题与挑战》,中国农村留守儿童社会支援行动研讨会(2005年5月河南)。

⑤郗杰英、鞠青主编:《家庭抚养和监护未成年人责任履行的社会干预研究报告》,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1月版。

人大代表四权

人大四权是:立法权、重大事项决定权(决定权)、选举任免权(任免权)、监督权。

“立法”是创制一般的规范,不针对具体的人、个别的事件,而是针对某一类社会行为、社会关系;“决定”一般是针对具体的事项(对事);“任命”是将相关的权力委托给信任的人(对人);“监督”是控制自己授出的权力。

 在人大工作中,一般把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概括地表述为“四权”。

这“四权”就是“立法权、重大事项决定权(决定权)、选举任免权(任免权)、监督权”。

翻阅宪法和法律,我们看到,宪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了全国人大的十五项职权,第六十七条规定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二十一项职权。

对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宪法作了概括性规定,地方各级人大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作了具体规定。

但是,在宪法和法律中找不到“立法权、决定权、任免权、监督权”这样完整的“四权”表述。

那么,这个表述是怎么来的?  1980年初,地方人大常委会刚刚设立,各方面的工作开始起步,工作制度还不健全,地方人大常委会的同志对怎样行使职权还不大熟悉。

针对这种情况,当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召开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负责同志座谈会。

在座谈会上,彭真同志依据地方各级人大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把地方人大常委会的职权分为四个方面作了概括地解读。

他说,地方人大常委会的职权主要是四条:第一,制定、颁布地方性法规。

第二,讨论、决定本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卫生、民政、民族工作的重大事项。

还有权批准本地区“国民经济计划和预算的部分变更”(至于整个计划、预算,决定权属于人民代表大会)。

第三,人事任免。

第四,监督本级政府和法院、检察院的工作。

虽然,彭真同志的这个讲话针对的是省级人大常委会,但人们由此逐渐把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都概括地表述为:立法权、决定权、任免权、监督权。

  我以为,这“四权”的划分和表述,抓住了人大职权的本质特征和不同职权之间的区别。

“立法”是创制一般的规范,不针对具体的人、个别的事件,而是针对某一类社会行为、社会关系;“决定”一般是针对具体的事项(对事);“任命”是将相关的权力委托给信任的人(对人);“监督”是控制自己授出的权力。

立法权、决定权、任免权、监督权分别有着不同的功能。

  这里应当明确,第一,“四权”的划分具有非穷尽性。

立法权、决定权、任免权、监督权的概括方法,把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大部分职权包括在其中了,但它没有把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全部职权包括进去。

例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和省级、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常委会主持本级人大代表的选举;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这些职权都很难恰当地概括在“四权”的某一权中。

“四权”的非穷尽性,就是指“四权”所包括的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大部分职权,而不是全部职权。

  第二,“四权”的划分具有相对性。

“立法权、决定权、任免权、监督权”的表述不是法律术语,而是为表述和工作的方便,人们对人大及其常委会经常行使的职权作出的概括。

“四权”之间的界限在有的情况下并不是十分严格或者说只能有惟一的理解。

比如,全国人大作出授予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经济特区法规的权力的决定,一般把它说成行使的是立法权,如果把它说成是行使的决定权也不能说就不对。

比如,人大批准预算可以说行使的是决定权,批准决算就可以说成是行使监督权。

再比如,人大常委会撤销某一政府组成部门正职的领导职务,可以说成是行使免职权,也可以说成是行使人事监督权。

再有,行使这“四权”的最终表现形式,都可以用“决定”这种公文形式。

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某一职权是否是决定权,不取决于通过的文件名称或正文中是否出现了“决定”一词,而在于它的内容。

  第三,这“四权”都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不存在孰轻孰重和先后次序问题。

任何一个方面的职权没有依法行使,都可能影响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

开听证会中的主持人需要什么条件

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公司法是《公司律》,诞生于光绪二十九年十二月(公历1904年1月)。

塔尔寺的活佛有哪些

现住塔尔寺的活佛为:  赛赤、赛朵、拉课、西纳、嘉雅、扎西、夏格日、杨嘉、孟嘉、宗康、格嘉、本巴尔、安加斯、卓仓智合仓、香萨活佛等,还有却西活佛、却藏活佛(圆寂,尚未转世)。

谭姓的历史名人分别是干什么的

谭梦生:[清]字觉庵,山东潍县东关人。

喜画梅、兰、竹、菊。

姓谭的名人,谭姓名人谭元:[明]吴(今江苏苏州)人。

善山水,有溪亭消暑图。

谭燧:[清]江苏常熟人。

工画山水松石。

谭云龙:[清]一名化龙,山东潍县东关木工,幼失学而姿性灵敏,仿邑令郑燮书、画几于乱真。

又酷嗜金石,所著印谱若干卷,黄县贾筠生相国为之序。

曲阜桂馥,教授莱州时惊其画神似郑燮,因以子犹字之。

与掖县习云升交最厚,每至掖,必主其家。

谭绍隆:[清]字道兴,江苏常熟人。

康熙五十一年(一七一二)武进士。

工书,得圭峰碑笔意。

谭宗浚:[清](一八四六至一八八八)原名懋安,字叔俗,广东南海人。

同治十三年(一八七四)榜眼。

授编修,官四川学使,云南盐茶道。

工书,长诗文,熟于掌故。

有辽史纪事本末、()希古堂诗文集。

《益州书画录续编、增校清朝进士题名碑录》谭氏:[明](一六○六至一六四三)女。

嘉兴(今浙江嘉兴)人。

昌言第三女,宣府推官陆浚睿妻。

工书法,兼善绘事。

卒年三十八。

谭嗣同:(1865-1898):字复生,号壮飞,湖南浏阳人,改良派政治家、思想家,其父为巡抚。

谭嗣同不仅饱读经书,而且遍历南北各省,足迹踏至新疆、台湾诸地。

游历中他对祖国大好河山留连忘返倍加热爱,对列强蹂躏奴役下的民众灾难倍感痛心疾首。

面对满目疮痍日趋衰落的中华民族,他冥思苦索着挽救良策,终于从西方自然科学与社会政治学说中找到了变法图强的道路,形成了变法维新思想。

这一思想自中法战争萌芽,至中日甲午战争后迅速发展。

谭绍光:太平天国慕王,广西桂平人,1855年1月参加金田起义,英勇善战,1860年因破江南大营和攻克苏杭有功,被封为慕王。

1862年率军围攻上海,打败英法联军、华尔洋枪队,后又转战太仓、昆山,屡创敌军。

1863年在苏州被叛徒刺死。

谭纶:明代抗倭名将,江西宜黄人,嘉靖进士,初任台州(今浙江临海)制服,练兵抗倭。

嘉靖四十二年(1563年)巡抚福建,率戚继光、俞大猷等平定境内倭寇。

隆庆元年(1567年)总督蓟辽,与戚继光训练部队,加强北方防务。

他官至兵部尚书,太子太保,主持兵事三十余年,与戚继光共事齐名,号称“谭戚”。

谭元春:文学家,湖广竟陵(今湖北天门)人,与钟惺同为“竟陵派”创始者。

论文强调性灵,提倡幽深孤峭的风格。

主有。

谭夫吾:战国时期人物,曾以无比崇高的言行而名垂青史。

谭峭:字景升,唐末五代道士,著名道教学者。

泉州(今属福建)人。

幼而聪慧,博闻强记。

及长辞家出游,足迹遍及天下名山,后随嵩山道士十余年,得辟谷养气之术。

后入南岳衡山修炼,炼丹成,又隐居青城山。

谭晓 :(生卒年不详 )。

字镜川,明嘉靖时人。

世居常熟湖乡。

该乡因地势低,常有涝患,乡民多弃田业渔,荒芜田亩以万计。

谭晓与兄谭照购回,凿池养鱼,围圩植粮;地较高者广种果树;洼者种茭白菱芡。

因悉心经营,地尽其利,家道日富,窖而藏者以数万计。

嘉靖三十一年(1552年),倭寇数侵常熟,县令王铁募金筑城,谭氏兄弟独任4万余金修固城防。

时人称为谭半城。

后遇荒年,谭氏还散米赈饥,又斥资筑东门至昆山界岸胜10万余丈,建石桥18座,以利行人。

谭晓殁后,邑人纪念他,曾建专词,兄照并祀。

谭献:(1832~1901)近代词人、学者。

初名廷献,字仲修,号复堂。

浙江仁和(今杭州市)人。

少孤。

同治六年(1867)举人。

屡赴进士试不第。

曾入福建学使徐树藩幕。

后署秀水县教谕。

又历任安徽歙县、全椒、合肥、宿松等县知县。

后去官归隐,锐意著述。

晚年受张之洞邀请,主讲经心书院,年余辞归。

谭先哲:字光美,贵州平坝卫人。

明神宗万历四十年(公元1612年)举人。

累官司户部郎中。

时事利弊,多有陈疏,律已矜慎,不可少干以私,辞官还乡后,以教书育人为已任。

清顺治四年(公元1647年),孙可望破遵义,据贵阳,后清兵至遵义,可望西逃,连破城邑。

谭先哲闻可望军至,率众走,保卫东长冲囤,避之,率家人南拜永历皇帝,囤破,先哲及妻刘氏被执,不屈,双双被害。

大清乾隆中赐谥烈愍。

谭湖:(1852—1922),字平波,俗称谭老平,淇县南大李庄人。

20岁时,拜石奶奶庙辛老常为师,开始学医。

30岁左右独立行医,兼开药铺。

后收徒弟五六人,善治从不收诊费,售药也很便宜,在群众中享有盛誉。

谭元春:文学家,湖广竟陵(今湖北天门)人,与钟惺同为“竟陵派”创始者。

论文强调性灵,提倡幽深孤峭的风格。

主有。

谭鑫培:(公元1847年-公元1917年):著名京剧表演艺术家,湖北武昌人。

他艺名“小叫天”。

擅长老生京戏,他善于革新,为京剧老生表演艺术开拓了新的天地,影响极其深远,有“伶界大王”的美誉。

谭人凤:(公元1860年-公元1920年):同盟会元老,湖南隆回人。

他积极参与同盟会的革命活动,对组织和推动长江流域革命,起有重要作用。

辛亥革命后,又积极投身于讨袁革命中。

著有。

谭平山:(公元1886年-公元1956年):广东高明人。

1909年加入同盟会,曾参加辛亥革命。

1920年发起组织广州共产主义小组,1927年参加南昌起义,起义失败后流亡海外,后与邓演达组织第三党(中国农工民主党前身)。

积极主张抗日,建国后曾任人大常委、民革副主席。

谭锡畴:(公元1892年-公元1952年):著名地质学家,河北吴桥人。

他是我国第一批地质学家之一,在我国许多省区从事过最早的区域地质矿产调查,尤其是山东白垩纪地层古生物调查(最早发现我国的恐龙化石)、四川西康地质矿产调查具有开创性意义。

曾在北京大学、云南大学等校任教,为我国培养了大批地质人才。

谭天度:(公元1893年-公元1999年):广东高明人。

1920年参加革命,为广州共产主义小组成员之一,与谭平山、谭植棠(亦为广东高明人)并称“谭氏三杰”。

参加了南昌起义,抗日战争期间参与创建并领导了东江抗日民主政权,解放战争期间在香港从事统战工作。

他是目前为止中共历史上年龄(享年)最大的党员。

谭冠三:(公元1908年-公元1985年):湖南耒阳人。

1928年参加秋收起义,1955年被授予中将军衔。

谭廷襄:浙江省山阴(今绍兴)人,清代官员,历任直隶总督、刑部尚书等职。

谭绍光:广西桂平人,太平天国将领。

因在摧毁江南大营及攻克苏杭的战斗中有功,被封为慕王,后在苏州被叛徒刺杀身亡。

 姓谭的名人男性姓谭的名人,谭姓名人谭咏麟:(1950年8月23日-) 绰号“谭校长”,为已故足球名宿谭江柏之子,生于香港,籍贯广东新会,是一位在大中华地区有影响力的流行歌手与电影演员。

曾为失败者乐队成员,1973年任温拿乐队主音歌手,是于1970年代至现在的乐坛巨星,曾在1984至1987年度香港“十大劲歌金曲颁奖礼”上连续四届获得“最受欢迎男歌星”奖,1996年在香港十大中文金曲颁奖礼上获得“金针奖”。

当被问及有关年龄问题时,他常自称“年年皆为二十五岁”。

谭咏麟擅长演唱浪漫情歌,代表作有、等。

2008年获得香港特区政府颁发的荣誉勋章。

谭盾:作曲家。

湖南长沙人。

1976年入湖南省京剧团任小提琴演奏员。

1983年毕业于中央音乐学院作曲系。

1986年获中央音乐学院作曲理论硕士学位。

1983年获国际韦柏室内乐作曲比赛二等奖。

作品有交响乐《离骚》、弦乐四重奏《风雅颂》、《交响序曲第一号》等。

谭自烈:教授。

四川垫江人。

1940年毕业于重庆大学化学系。

1947年获美国伊利诺伊大学研究生院哲学博士学位。

曾任美国俄亥俄州立大学助理研究员。

1948年回国。

曾任中央大学副教授、教授。

1953年后,历任哈尔滨军事工程学院教授、教研室主任,长沙工学院教授,国防科技大学教授、系主任。

1983年加入中国共产党。

长期从事有机化学及高分子化学的研究和教学工作,对有机聚碳烷和碳化硅纤维研究较深。

谭友夫:河南新县人。

1929年参加中国工农红军。

1931年加入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

次年转入中国共产党。

曾任第四军师宣传员、团政治处主任。

参加了鄂豫皖、川陕苏区反“围剿”和长征。

1937年入延安抗大学习。

后任抗大一分校教导员、山西青年抗敌决死队团政委。

1943年入延安中央党校学习。

1947年后,任晋冀鲁豫军区旅政治部主任、中原野战军旅政委、陕南军区分区司令员。

参加了百团大战和邯郸、淮海等战役。

1955年毕业于军事学院。

后历任副军长,南京军区副参谋长、后勤部部长,安徽省军区副司令员。

1955年被授予少将军衔。

曾获二级八一勋章、二级独立自由勋章、二级解放勋章。

谭锡畴:地质学家。

直隶(今河北)吴桥人。

1916年毕业于工商部地质研究所。

后赴美国威斯康星大学地质系进修。

回国后任职于农商部地质调查所。

曾在山东蒙阴发现大量保存完整的恐龙、鱼类等化石,确定当地地层时代为中生代的早白垩世,纠正德国地质学家李希霍芬认为是二叠-石炭纪的错误。

著有《山东淄川博山煤田地质》、《四川西康地质发育史》、《四川峨眉山地质》等。

谭佳星:2015年中国好声音.汪峰,梦想班第2名..谭敬:(1911~1991),字和庵(龢盦),广东开平人。

民国25年(1936年)上海复旦大学商科毕业。

民国28年美国纽约大学研究院国际贸易系毕业。

回国后,任华业信托公司、华业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东南信托银行常务董事等职。

民国37年赴香港,任香港华商总会理事。

1950年经中央文化部郑振铎副部长去信动员,从香港回上海。

1956年后任公私合营上海房产公司董事。

1981年,加入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任民革六、七届中央监察委员、民革上海市七届委员。

谭富:广东人。

谭星弟。

初系广东三合会成员。

太平天国侍王李世贤属下大将。

1854年参加起事,围攻韶州不克。

次年夏,往湖南,寻至江西,加入太平军。

约于1857年后,随翼王石达开独立行动,自赣赴浙、闽、湘、桂。

1860年1月,和谭星等脱离石达开东走,旋转战粤、湘、赣边境,12月入闽,战武平,次年4月抵江西,与李世贤会合,隶其麾下。

后随军战于浙江,守严州。

1862年为忠劬朝将。

次年1月初,走浦江,后升天将。

1864年春,为取粮进江西,战于建昌,攻宜黄,寻封陪王,由赣至闽。

1865年5月败于永定剑滩,随后入粤,守镇平,8月叛降清朝,并更名德恩。

谭政:湖南湘乡位于涟水(湘江的支流)河畔,湖南最早的书院就建立在这山清水秀的湘乡。

离湘乡不远处有一座风景优谭千秋:男,中共党员,1957年8月出生。

湖南省衡阳市祁东县步云桥镇岩前村人。

1978年3月,以优异成绩考入湖谭震林:1926年加入中国共产党。

十年内战时期,历任湖南省茶陵县工农兵政府主席,中共湘赣边界特委书记,中国工农红谭定良:谭定良,别号泸水人。

江西省安福县人。

江西省书协会员,安福县美术书法协会副主席兼秘书长。

谭雪生:(1921.1—) 别名谭渡,广东开平人。

擅长油画。

1946年毕业于国立艺专西画系。

曾任华南文艺学院美谭勇:(1918.8—) 号怯庵 ,广东四会人。

擅长中国画、美术教育。

早年参加岭南画派《民间画会》。

谭百辛:(1930.12—)原名谭伯辛,广东阳江人。

擅长版画、中国画。

1949年参军,十四军文化处美术创作。

谭兴渠:(1929.11—)布依族, 贵州独山人。

擅长现代彩墨画、 扎染、蜡染艺术。

1954年毕业于四川美术学院谭全昌:(1949.8—) 辽宁东港人,毕业于中央民族大学美术系。

中国美术家协会理事,现为吉林省美术家协会副主谭红:1981年毕业于四川美院附中,1985年毕业于四川美院中国画系,获学士学位。

1990年参加日本著名画家。

谭根雄:(1956.2—)上海人。

擅长油画。

1983年毕业于中国人民解放军艺术学院美术系。

上海华东师范大学美术系副谭鑫培:(1847一1917):著名京剧艺术家,湖北江夏人。

他在艺术 创造上成就卓著,为京剧老生表演艺术开拓了新的天地,影响极其深远,有“伶界大王”的美誉。

谭派主要剧目有《定军山》、《失空斩》、《珠帘寨》、《桑园会》、《击鼓骂曹》、《四郎探母》、 《王佐断臂》等。

传人有刘春喜、贾洪林、贵俊卿、余叔岩,儿子谭 小培,女婿王又宸,孙子谭富英等人。

谭元春:文学家,湖广竟陵(今湖北天门)人,与钟惺同为“竟 陵派”创始者。

论文强调性灵,提倡幽深孤峭的风格。

著有《谭有夏 合集》谭国玉:山东文登铺集镇东谭家口村人,生于哈尔滨,1949年07月参军入伍,参加了解放战争、抗美援朝战争,1953年保送入军事工程学院工程兵工程系学习。

毕业后留学苏联古比雪夫工程学院,获副博士学位。

()曾任总参工程兵部副部长、工程兵指挥学院院长,少将军衔。

谭乃达:1938年6月生,男,汉族,吉林农安人;中共党员,中将军衔。

中共第十四届中央候补委员,中共十五大当选为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

谭辅烈:(1903-1982)男,国民党陆军中将。

江苏高邮樊川人(现扬州江都樊川人)。

黄埔一期。

谭仲池:汉族,1949年10月出生,1977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大学学历,浏阳人,曾任长沙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市长、市政府党组书记。

现任湖南省政协副主席,湖南省作家协会副主席,湖南省文联主席。

谭栖伟:男,土家族,1954年8月生,重庆石柱人,重庆市委党校研究生,1973年3月参加工作,1973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曾任重庆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市政府党组成员,市委移民工委书记(兼),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党组副书记等职务。

谭耀宗:1949年12月出生于香港,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全国政协委员、香港民建联主席、香港立法会议员、香港立法会政制事务委员会主席。

谭跃进:少将 出生于1958年02月;男;研究生学历;国防科技大学信息系统与管理学院院长、专业技术少将、教授,管理科学与工程、军事装备学专业博士生导师,享受政府特殊津贴。

谭仕禄:男(1944.04---)少将军衔,也有些资料称作“谭世禄”,重庆万州区沙坪坝人,中共党员,重庆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毕业。

1991年06月晋升为少将军衔。

谭知耕:河南新县人。

1929年参加光山县农民赤卫军。

1930年参加中国工农红军。

同年加入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

1934年加入中国共产党。

曾任第四军连指导员、第三十一军军部参谋。

参加了鄂豫皖、川陕苏区反“围剿”和长征。

谭富吉:(1934—)海军少将,湖南湘乡人。

曾任海军广州基地副政治委员,政治委员,1985年08至1990年06月任海军广州舰艇学院政治委员。

1988年09月被授予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少将军衔。

姓谭的名人女性姓谭的名人,谭姓名人谭晶:女,中共党员,著名的青年歌唱家,国家一级演员,总政歌舞团独唱演员。

1998 年毕业于中国音乐学院,随即考入总政歌舞团,现为全国青年联合会常委、山西省青联副主席、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第十九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2006年7月毕业于解放军艺术学院研究生班,成为我国第一个通俗唱法硕士学位获得者;2009年5月入党,现在读北京外国语大学英语学院博士研究生。

谭维维:(Sitar tan)是内地知名女歌手,2006年《超级女声》全国亚军。

2010年,以一首备受争议的《谭某某》让世人惊艳,其歌词犀利且个性,谭维维表示这次真正做了一次自己想要的音乐,维维表示其歌词完全是自嘲之前的自己,自称自己现在是“摇滚愤青”份子,现在的音乐多了独立感完全属于自己想法的表示

声明 :本网站尊重并保护知识产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我们转载的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在一个月内通知我们,我们会及时删除。联系xxxxxxxx.com

Copyright©2020 一句话经典语录 www.yiyyy.com 版权所有

友情链接

心理测试 图片大全 壁纸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