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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拟法庭庭审主持词

时间:2018-09-11 16:28

求一篇法学实习案例分析,最好是刑事诉讼法的

您好。

  刑事法学参与式案例实践教学改革  ——基于甘肃政法学院的实践教学模式构建  实践教学是高等教育教学模式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才培养的重要环节,是实现人才知识、能力、素质协调发展的重要途径和手段。

强化实践教学环节,提高实践教学质量,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日益成为高校教育教学改革的重要方向。

基于此,我们结合甘肃政法学院复合型、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整合教学资源和教学团队,在刑事法学教学中,改革以课堂概念和理论讲授为主的传统教学方式,根据学校师资力量、教学条件和优势,结合刑事法学理论体系成熟,实践操作性强等特点,探索以法科学生法律职业素养和实践能力培养为重点的刑事法学参与式案例实践教学模式,并付诸教学实践。

教学效果表明,构建刑事法学参与式案例实践教学模式,不仅深化了我校刑事法学案例教学方式改革,也为其他部门法案例教学提供了有益的、可资借鉴的经验,其成效明显。

  一、惟构建基础知识传授与法律职业能力培养相结合,课堂教学与法律实践紧密衔接的刑事法学参与式案例实践教学模式,才能使我校刑事法学教学在 “泛”法学教育背景下,突出自己的特色,提升学生的综合竞争力  ——本研究成果由此萌芽、成长并结果  传统法学教育的明显弊端是过于注重法学基础理论知识的系统传授,轻视甚至忽视了结合实际案例解决问题和分析问题能力的培养,由此必然导致难以适应当前法制建设特别是司法实务部门对法律专业人才的需求。

利用刑事法学理论体系完备、实践操作性强的特点,构建基础知识传授与法律职业能力培养相结合,课堂教学与法律实践紧密衔接的刑事法学参与式案例实践教学模式,注重学生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培养,才能使我校刑事法学教学在 “泛”法学教育背景下,突出自己的特色,提升学生的综合竞争力。

  (一)培养适应社会特别是司法实务部门需要的法律人才是刑事法学参与式案例实践教学改革的根本动因  1.刑事法学参与式案例实践教学改革契合了法律职业人才培养的需要。

在当代法治建设进程中,法律职业人才要求具备两方面的素质:一是法律职业能力,二是法律职业道德。

(1)法律职业能力。

法律职业能力是法律职业者所应具备的职业能力、技术和方法的总称。

基于传统刑事法学教学缺乏与理论教学匹配的案例实践教学环节,因此,刑事法学参与式案例实践教学改革在注重理论知识传授的同时,更加强调结合案例对法律实践和操作能力的培养,通过开展参与式案例实践教学活动,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法律分析能力和解决实际案例能力。

(2)法律职业道德。

一名合格的法律职业人才还必须具备高尚的法律职业伦理道德,传统教学模式难以使学生进入真实的角色境界,无法真正体验法律职业应负的社会责任和应当遵守的职业道德,而参与式案例实践教学恰恰弥补了传统教学的这一弊端,使得学生在“身临其境”的参与式案例实践教学中培养与形成职业道德。

  2.刑事法学参与式案例实践教学改革契合了法律研究人才培养的需要。

法律人才包括法律职业人才和法律研究人才,而法学教育不仅要为社会培养合格的法律职业人才,同样也负有培养高素质法律研究人才的重要使命,法律研究必须融入法律实践才能指导法律实践,同时,法学研究的创新,学生创新能力的培养,单靠书本知识的传授是不够的,必须结合社会需求和司法实践活动才能达到预期的目标和效果,参与式案例实践教学正是将二者较好结合的教学模式。

  (二)谋求学校自身可持续发展是刑事法学参与式案例实践教学改革的直接动因  1.构建刑事法学参与式案例实践教学模式契合了学校重视实践教学的办学传统和强调应用性人才的培养目标。

甘肃政法学院能在高等教育大众化时期立足并长足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为甘肃乃至西北地区司法机关特别是基层司法机关培养了一大批“上手快、留得住、用得上”的应用型人才,而且承担了政法系统在职人员培训的职责。

当前法学教育正处在资源整合、优胜劣汰的阶段,我们不具备研究型大学深厚的人文底蕴和丰富的教育资源,必须立足自身特色,面向基层,强化特色。

培养学生法律职业技能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而刑事法学参与式案例实践教学改革恰好契合学校办学实际和发展定位。

  2.刑事法学参与式案例实践教学改革符合高等教育的发展要求。

目前各高校都在结合社会导向和用人单位实际需求,开展教学计划、人才培养方案、教学模式的改革,竞争激烈,形势逼人,教学型大学对法学专业人才的培养必须紧扣职业技能和实践能力的培养进行改革与创新。

因此,刑事法学参与式案例实践教学模式的构建能够契合并顺应高等教育培养要求,通过实际案例,训练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提高学生综合素质。

  3.刑事法学参与式案例实践教学改革及实施有助于学生就业。

目前法科学生的就业率相对较低,这固然与国家整体形势有关,但也与教师教学注重课堂理论讲授,对学生实践操作技能训练较少有关,同时,与学校人才培养方案不能完全满足实务部门对法律职业人才的需求有关,导致法科学生综合竞争力较弱。

因此,以刑事法学参与式案例实践教学改革及实施为契机,有针对性的强化实践技能训练,提高学生解决和分析案例的能力,注重实践能力和综合素质的的培养,能使学生在就业时更具竞争力。

  二、刑事法学参与式案例实践教学模式能够充分体现专业政法院校的刑事法学教学特色  ——本成果的生命力在于其创新点  甘肃政法学院作为甘肃省惟一一所专业政法院校,在举办普通高等教育伊始只有法学一个专业,专业的单一性虽然有其局限性,但却有助于其快速发展成为优势专业。

回顾学校历史,2001年之前学校先后由省委政法委和省司法厅主管,承担着全省政法干部的培训任务,使得学校与省内司法机关建立了相当密切的关系。

这一背景决定了我校教育教学的特色:注重实践实训教学,贴近司法实务。

这一优良传统一直得以传承、巩固,经过认真总结、探索、完善,最终形成符合甘肃政法学院实际的法学实践实训教学模式,在实践性相对更强的刑事法学领域开展刑事法学参与式案例实践教学效果尤为明显。

  与综合性大学及其他院校法学教育相比,我校刑事法学参与式案例实践教学模式的创新之处在于:  (1)创立了“课内实践(教学活动)+课外实践(学生活动)”有机结合的刑事法学流程化参与式案例实践教学模式。

刑事法学流程化参与式案例实践教学模式将实践实训教学环节和学生活动紧密结合,针对法学专业学生在不同阶段的学习特点和需求,结合每学年学习的课程,将参与式案例实践教学与学生活动模块相融合,定期开展案例实践教学。

从对象、时间、内容、形式,再到实施和考核,形成了一整套严谨的案例实践教学方案,使整个案例实践教学活动保持了连续性、可操作性和规范性。

“课内实践(教学活动)+课外实践(学生活动)”的有机结合,使刑事法学参与式案例实践教学取得了明显效果。

  (2)创造了刑事法学参与式案例实践教学的有利条件和平台。

学校建成了功能齐全、体现司法办案全流程的法律实验实训中心,既满足教学,还承办兰州市法院系统、仲裁部门部分案件的审理,为教师实践教学、学生观摩审判、学生实践活动提供了充分保障。

同时在省内兰州、武威、白银、金昌等市州各级法院、检察院建立了17个稳定的专业实践实习基地,为全方位参与式案例实践教学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3)建设实践实训特色教材。

我们在总结刑事法学参与式案例实践教学经验、区域审判工作规律的基础上,挖掘典型案例,注重编著专业理论与参与式案例实践教学相结合的教材,在不断总结刑事法学  参与式案例实践教学成果的基础上,现已出版《刑事法学实践案例评析》、《刑法学》、《模拟法庭》、《法律诊所实用教程》、《以案说法》、等实践性教材,在本科生、研究生教学和政法干部在职培训教育中均收效明显。

  三、将参与式案例实践教学的理念贯穿于刑事法学教学的课堂内外  ——本成果的基本内涵和实施方案简介  (一)成果的基本内涵  刑事法学参与式案例实践教学的宗旨在于,刑事法学的教学过程,不再单纯依靠传统的以教师为中心,学生学习效果难以检验且忽视实践能力培养的教学方法和模式,通过采取模拟实际工作环境等多种手段与方法,实现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强调学生的参与式学习,让学生接受司法案例的系统训练,以使学生在大学四年的学习中,其专业技能、实践操作能力、分析案例能力、团队合作意识等方面都得到提高,为社会培养合格的复合型、应用性法律人才。

  (二)成果的实施方案  1.刑事法学参与式案例实践教学模式的主要内容。

  依据刑事法学自身特点及学生法律实践能力培养的需要,我们在刑事法学参与式案例实践教学模式中精心设计了10个模块:课堂案例讨论、案例审判观摩(法院旁听)、司法见习、案例司法文书写作、案例模拟审判、法律(热点刑事事件和案例)专题辩论、司法实习、法律诊所、法律专题讲座、普法宣传与法律咨询。

根据多年从事刑事法学课程教学、组织学生活动和司法工作的经验,经过科学论证,广泛征求意见,我们认为,刑事法学参与式案例实践教学模式应如下图所示构成:  上述刑事法学流程化参与式案例实践教学模式中,“课堂案例分析→案件审判观摩→司法见习→案例司法文书写作→案例模拟审判→法律(热点刑事事件和案例)专题辩论→司法实习”是主线,反映学生从了解办案到模仿办案、实际办案的全过程,各环节前后相继,垂直排列, 实践教学时间明确,并以粗体箭头表示顺序不能变动。

旁线表明的四个实践教学环节(即法律诊所、法律专题讲座、普法宣传与法律咨询)与教学内容及学生认知过程具有非同步性,位置相对可变,学生和时间可作灵活安排。

  (1)案例分析讨论。

刑事案例课堂分析讨论是最基础的案例实践教学形式,与刑事法学理论教学同步进行。

由教师选取实践中的典型疑难案例提前公布给学生,学生查阅资料后,对案例中涉及的刑事法学问题进行讨论,教师点评,引导学生掌握分析问题的方法。

法学院要求每门课程每学期不少于14个课时的案例讨论和辩论的同时,老师还可以在教学过程中灵活安排案例讨论。

通过案例教学,调动了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培养了学生逻辑思维能力、口头表达能力,同时便于适时检验学生掌握知识的程度,巩固教学效果。

  (2)审判观摩(庭审旁听)。

在刑事法学的授课过程中,当学生掌握了一定的刑事法学理论知识后,适时组织学生到本地法院实地观摩案件审理或邀请法院到我校模拟法庭开庭审理案件。

法学院和安宁区法院签订合作协议,每学期法院最少在学校审理4个刑事案件,法院将公开开庭案件信息通知法学院,法学院学生可以凭学生证随时去法院旁听,学生旁听后提交书面旁听体会。

通过对刑事案件审判实践的同步体验,使学生直观的认识到法学理论与司法实践的差异,熟悉司法流程,初步训练学生根据案件事实准确把握罪名认定的技巧和证据的认定方法,并可进一步巩固所学的理论知识。

  (3)司法见习。

在学生修完刑事实体法和程序法后,适宜立即开展司法见习环节。

组织学生到司法实务部门进行短期的专项实践见习活动,这些专项活动如参观、阅卷、了解办案流程,现场了解庭审前后的办案情况,协助完成简易的司法辅助工作等。

学生通过参与具体案件的办理,亲身体会司法实务工作,培养对专业的学习情趣,加深对理论知识的理解,初步形成法律思维方法。

法学院定期组织学生去法院、检察院及律师事务所参观,并要求学生在大一暑假到司法部门参加为期一个月的司法见习活动。

  (4)案例司法文书写作。

培养法科学生的实践能力和解决具体案件的能力,必须要求学生掌握各类刑事案例司法文书的制作。

在学生学习《司法文书》课程后,并进行基础司法文书写作练习、参观真实卷宗后, 组织学生结合真实刑事案例撰写起诉书、辩护词、判决书等刑事诉讼各阶段的主要司法文书, 进行司法文书写作练习,锻炼和提高学生逻辑推理能力、司法文书写作能力和写作水平。

  (5)案例模拟审判。

案例模拟审判是刑事法学参与式案例实践教学中最核心的环节。

刑事模拟审判是指以一个具体的刑事案例为蓝本,让学生充当法院庭审刑事诉讼活动的主体,模仿真实法庭审判情景,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模拟审判的实训活动。

我们在教学中要求开展实战性模拟法庭,在模拟法庭开庭之前,教师仅确定该案案情和庭审将要争议的焦点以及诉讼活动主体各方的名单,而其他陈述意见、辩护意见以及法官对诉讼的主持、最终判决结果等都处于未知状态。

学生在开庭之前必须认真分析案件,自行全面搜集材料,精心准备己方证据和法律文书并全面考虑对方可能提出的意见、证据和依据,积极争取最佳判决结果。

在模拟法庭的“实战”中,学生不仅要充分明确地表达自己的观点,还要根据诉讼辩论过程中随时出现的新情况作出应对反应。

几年来,法学院将模拟审判作为刑事法学参与式案例实践教学的主要内容,在二年级第二学期组织模拟审判比赛,模拟审判以班级为单位,对法庭庭审过程、法律文书和案卷制作统一组织参加比赛和评比。

法学院已成功举办七届全院模拟审判大赛。

  (6)法律(热点刑事事件和案例)专题辩论。

法律专题辩论是由组织老师选取理论界和实务部门分歧比较大、与现实生活联系比较密切的热点刑事事件和案例,组织学生以正反方的形式展开辩论。

刑事法学参与式案例实践教学中的法律专题辩论环节,通过法学院定期组织专题辩论赛的方式实施。

专题辩论赛以班级为单位在三年级第一学期举办,老师提前将论题布置给各班,各班选派辩论选手进行比赛,各班辩论赛结束后要提交书面总结。

法律专题辩论环节能激发学生对热点刑事事件和案例的关注,为学生掌握辩论技巧、使用法言法语发表观点创造了条件,也使学生的语言表达能力、逻辑思辩能力及临场应变能力得到提高。

法学院已定期成功举办四届全院法律专题辩论赛。

  (7)司法实习。

司法实习环节是刑事法学参与式案例实践教学流程中最后一个环节,安排在学生已学完大部分专业课程后的第七学期,结合学生三个月的专业实习时间,集中安排学生在司法实务部门参与刑事案件办理全过程,同时,要求每个学生在实习期间自己收集并整理三本案件卷宗,其主旨是培养学生对所学理论知识的综合运用能力,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培养学生法律职业素养。

  (8)法律诊所。

刑事法律诊所是指,在法学院具有律师执业证书教师的指导下,学生自己或帮助教师办理刑事案件的案例实践教学方式。

我校虽然2009年才开展法律诊所教育,但依托兰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在我校设立的工作站,充分保证了开展法律诊所所需的案件,使学生能较快接触真实案件并在老师的指导下办理案件,法律诊所教育在刑事法学参与式案例实践教学中成效明显。

  (9)刑事案例专题讲座。

刑事法学参与式案例实践教学流程中的刑事案例专题讲座,特指由法律实务部门的专业人士就刑事司法实践中的热点、难点案例所作的讲座。

为了能更加紧密的贴合实践,法学院定期邀请我省资深法官、检察官、警官和律师到学校为学生做刑事案例专题讲座,旨在让学生更好地了解司法实践、缩短与司法实践的距离,特别是帮助学生在进入法律职业领域后很快适应司法部门的需要。

  (10)普法宣传与法律咨询。

社会实践是学生的第二课堂,对于法学专业的学生,则是重要的实践教学活动,我们将普法宣传与法律咨询两个实践模块作为重要的课外教学活动开展,以培养学生服务社会的观念并增强其社会责任感。

该环节主要通过学生社团和学生活动实施,如依托学生暑期“三下乡”社会实践活动、“12.4”普法宣传日、学生社团的“法律进社区” 等活动以灵活多样的方式开展。

我校的暑期“三下乡”、“法律进社区”、法律援助等与实践实训教学紧密结合的学生社团活动,得到了学校和司法行政部门的大力支持和肯定。

  2.刑事法学参与式案例实践教学模式研究理论成果  在刑事法学参与式案例实践教学改革、研究的过程中,为了配合该教学改革的进行,成果主要完成人组织编写并出版了《刑事法学实践案例评析》、《刑法学》、《以案说法》、《法律诊所》、《模拟法庭》等教材。

目前,该系列教材作为本科及研究生实践教学教材在甘肃政法学院、西北民族大学及全国部分高校推广使用,部分教材在新疆少数民族政法干部培训班中作为教材使用,给甘肃省三期晋升高级检察官培训班和我省部分检察院、法院干警发放,获得学生和司法实务部门较高的认可和评价。

  四、全方位、人人体验与参与的流程化案例实践教学模式在刑事法学教学中凸现出其优越性  ——本成果的实施效果和推广价值  (一)成果的实施效果  1.学生所学刑事法学理论知识得以巩固和融会贯通。

在刑事法学参与式案例实践教学环节,分析、办理具体案件的过程,都需要用到以前学过的刑法、刑事诉讼法、司法文书等相关法律知识,因此,学生必须具备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才能适应参与式案例实践教学的要求,参与式案例实践教学使学生的理论知识在运用中得到巩固和提高。

同时,参与式案例实践教学把学生置于真实或近乎真实的环境中,可以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法学理论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2.学生口头表达能力和思辩能力得到锻炼和提高。

在全真模拟实践教学中,学生亲身参与司法流程,效果非常明显。

如在模拟审判教学中,让学生扮演不同的角色,进入法庭辩论的实战状态,让他们充分感受到法庭实战的气氛,并按照真实案件开庭的要求组织材料,在法庭上即时表达,相互展开辩论。

开庭之后让学生观看开庭录像并总结,然后由指导教师进行点评,肯定成绩,指出存在的不足,通过反复实践,不断总结经验,使其口头表达能力、反应能力及即时答辩能力均得到不同程度的提高,法律专题辩论赛和法律诊所等教学环节也同样能起到这种效果。

  3.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创新能力得到提高。

在参与式案例实践教学中,学生运用所学的知识分析、解决实践中遇到的具体案例时,能够积极调动学生分析思考和创新思考的主观能动性,激发学生的潜力,从而提高其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创新能力。

  4.学生团队精神、合作意识得到强化。

刑事法学参与式案例实践教学很多环节都需要学生共同参与解决问题,使学生容易形成较强的集体荣誉感,从而强化团队合作精神,这正是法律职业伦理中不可或缺的成分,恰恰是在传统教学模式下很难形成的。

  5.学生学习效果明显增强。

刑事法学参与式案例实践教学,通过参与式教学方法,以运用法学理论知识对实践案例的认定和处理为教学目的,能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主观能动性,极大地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使学生能够积极参与到新颖丰富的多样化案例实践教学内容中,通过个人或集体对资料的搜集、整理和思考,通过实践的演练与指导教师的引导与评析,提高了运用书本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达到了课堂讲授难以企及的效果。

  (二)成果的推广价值  法学教育是系统而全面的多学科综合性教育模式,刑事法学参与式案例实践教学模式旨在通过案例实践教学使学生得到司法流程的系统训练,提高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实践案例的能力,其教学实践表明,本成果在培养合格的复合型、应用型法律人才方面成效明显。

应认真、科学总结经验,为校内其他法学科目案例实践教学研究与应用提供指导作用。

其次,我校属于甘肃省唯一一所政法公安类院校,法学教学一直走在省内前列,本研究成果可供兄弟院校在法学教学中参考。

在今后的实践教学中,我们将继续探索、及时总结经验,加强与国内外其他院校开展法学教育的交流、合作,使其日臻完善。

收集一份开模拟法庭时的开场台词

Moot court \\\/ mock court \\\/ mock trial一、模拟法庭的含义(一)“模拟法庭”的英文语源“模拟法庭”是外来词语,美国的法学院中通常设置的moot court课程,从20世纪30年代起,我国的法学作品一般译为“模拟法庭”。

[1] (p 92-93)英文中与“模拟法庭”对应的常用词有三个:moot court,mock court,mock trial,而尤以‘moot court’最为常用,它是“模拟法庭”的首选词。

通常认为,‘mock court’是‘moot court’的同义词,也为常用词。

[2] (P555-556)‘mock trial’,直译为“模拟审判”,虽然和‘moot court’属同义词,但它还主要指代理律师为了确定案件策略、评估诉讼价值和风险以及案件的优劣势而举行的一次庭前“模拟审判”,来自相关陪审员备选库的人被雇用为模拟陪审员坐庭,他们会在听讼后作出模拟裁决,然后,模拟陪审员会被询问关于辩论、开庭技巧以及其他的问题,因为这些人不知道何方当事人要雇他们作陪审员,他们直率的观点对制定庭审策略很有用。

[3] (P 1019)作为一个教学法,‘mock trial’不如‘moot court’和‘mock court’常用。

香港城市大学(HKCU, )法学院法学本科课程‘mooting’,其课程内容和模拟法庭无二,可译成“模拟法庭”。

但,此用法,只在HKCU见到,它也不是常用词。

(二)模拟法庭的含义1、英文中对“模拟法庭”的定义(1)权威词典Black’s Law Dictionary中,‘moot court’指:在法学院举办的讨论模拟或者假设案例的虚拟法庭,一般模拟上诉审。

‘mock trial’指:为训练学生(或者律师)的庭审代理技能而组织的虚拟审判。

[3] (P 1025)(2)著名词典Merriam-Webster Dictionary of Law中,‘moot court’指:法律学生为受训而辩论虚构案例的一种虚拟法庭。

[4](3)Legal Studies Dictionary 中,‘mock court(trial)’是指:通过虚拟的民事或者刑事诉讼案,来教授法庭程序、证据规则、法律辩论和具体审判制度的一种教学方法;因它是虚拟的审理,模拟法庭(审判)的裁决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2] (P555-556) 2、国内对“模拟法庭”的定义国内分别从“模拟法庭”、“模拟法庭教学”和“模拟法庭教学法”等角度进行定义:(1)“模拟法庭”是指在教师的指导下由学生扮演法官、检察官、律师、案件的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等,以司法审判中的法庭审判为参照,模拟审判某一案件的教学活动。

[5] (2)“模拟法庭教学”就是以模拟法院开庭审理的方式,通过学生亲身参与,将课堂上所学到的法学理论知识、司法基本技能等综合运用于实践,活学活用,以达到理论和实践相统一之教育目的的教学模式。

[6](3)“模拟法庭教学法”是指在法学教学中,确定教学目的,选择典型案例,通过分析和研究案例,模拟案件的处理,解释法律规定,掌握案情与法律之间的关系,了解熟悉法学理论,从而提高学生素质的一种教学方法。

[7]3、模拟法庭的含义综上,模拟法庭的含义如下:(1)模拟法庭是一种法学教学法,同时也是一门法学实践性课程。

(2)模拟法庭主要用来培训法律学生,有时也用作律师培训的手段。

(3)模拟法庭通常由学生亲自扮演角色表演,但也可由教师或者其他专业人士表演,学生通过观摩而达到教学目的。

例如据《中国青年报》2002年9月5日报道,为介绍英国的“司法审查制度”,2002年9月4日,英国高等法院法官和两名御用大律师在清华大学法学院为学生主演了一场模拟审判,英国总检察长、司法部长戈德史密斯爵士亲自主持点评。

这也属模拟法庭教学的范畴。

(4)模拟法庭的案件系模拟或者虚构而来。

也就是说,案件既有可能是模拟现实中的真实案例,也有可能是纯粹虚构的案例。

(5)模拟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训练辩论、庭审技能,同时学习诉讼程序、证据规则、司法制度等知识。

(6)通常模拟上诉审程序。

其目的是为了对案件进行更深入、全面的把握。

(7)模拟法庭的判决无法律约束力。

这是因为模拟法庭的案件是模拟或者虚构而来,其法庭亦非合法成立。

二、模拟法庭课程设置模式(一)模拟法庭课程设置模式类型1、必修课模式。

除了HKCU,香港大学法学院()开设的moot court课程,也是法学本科专业必修课。

美国大多数法学院juris doctor(D&J)课程中,‘moot court’是一门必修课,一般在一年级开设。

1971年时,前任美国总统克林顿和第一夫人希拉里在耶鲁大学学习时,曾在耶鲁模拟审判比赛中互为搭档。

[8]2、选修课模式。

例如,清华大学()把法律实务课(包括模拟法庭和其他社会实践),列为法学本科的专业限选课;北京大学()法学本科专业,没有专称的“模拟法庭”课程,有一门“法律实务”,也是限制选修课。

3、与诉讼法同课模式。

例如,烟台大学()法学院的“模拟法庭”课,虽然单独设课,但是没有相应的学分,它是“学生必须参加的实践教学环节”;其教学方式是“与上课同时进行”,这种模式,其课程性质与其所依附的课程相同,一般为必修课。

原作者:吴西彬 *来 源:河南教育科研网

法院的审案程序是怎样的,具体具体再具体

到法院来打官司的当事人、大部分都要经历庭审。

开庭审理是案件的中心环节。

谁也不愿摊上官司,您可能也是头一次。

为了有效地进行或者准备诉讼,您有必要了解开庭审理的主要过程。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实行公开审理。

根据我国三大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案件,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的,应当组成合议庭。

对争议不大,事实较清的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一名审判人员审理案件。

对决定适用普通程序开庭审理的案件,法官除进行必要的审理前准备外,将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双方当事人。

  开庭审理大致分为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评议、宣判等几个阶段。

在案件正式开庭审理之前,由书记员首先核对双方当事人和应到庭的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到庭及身份情况,包括您的姓名、出生时间、职业等情况,并向审判长报告。

能正常开庭的,由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然后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随后,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宣布正式开庭,宣布案由以及独任或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并询问您是否申请审判人员回避。

如果您提出回避申请,您需要说明理由。

如果您不提出申请或者申请被驳回,庭审将继续进行。

秦皇岛法律咨询:  在法庭调查阶段,审判长或审判员将组织双方当事人,针对自己的请求和主张,按下列顺序分别举证、质证:1、先由原告出示证据,被告、第三人进行质证;2、由被告出示证据,原告、第三人进行质证;3、第三人出示证据,原告、被告进行质证。

质证时,当事人要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有无证明力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和辩驳。

如果您申请法院依职权调查有关证据并获得准许,法院所调查收集的证据将作为您提供的证据在法庭上出示并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

法庭调查结束后,庭审就进入法庭辩论阶段。

  在法庭辩论阶段,审判长或审判员将组织双方当事人针对争议焦点,围绕全案事实、法律责任等发表意见。

先由原告及其代理人发表辩论意见,然后是被告、第三人及其代理人。

在法庭辩论中,您的发言要仅仅针对争议焦点,如果发言与案件无关,审判长或审判员有权予以制止。

代理人还可以将代理词写成书面材料提交法庭。

法庭辩论结束后,庭审将进入评议、宣判阶段。

  在评议、宣判阶段,合议庭或审判员将对庭审情况进行总结,对双方当事人发表的意见进行评议分析,表明是否予以支持,并阐明理由。

然后审判长或审判员将公开宣告判决结果,并将裁判文书送达双方当事人。

宣判可以当庭进行,也可以另定日期进行。

宣判时,法官将会告知您上诉的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

  这里要提醒您,如果您是原告,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是开庭审理中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法院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如果您是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作为当事人,在宣判前的任何诉讼阶段,您都可以同对方当事人进行和解,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主持调解。

如果您与对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法庭将及时制作调解书,对调解协议内容的合法性予以确认,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果不同意调解或未达成调解协议,人民法院将继续审理并作出判决。

法庭上的书记员主要负责什么

空缺的地方自己找找法律依据开庭时间:2007年5月8日15时0分 开庭地点:本院523审判室 是否公开开庭审理:公开 第1次开庭 旁听人数: 审判长:黄× 合议庭成员:杨爱×、罗× 主审法官:杨爱× 代理书记员:胡× 书记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入庭就坐。

书记员:请大家肃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下列人员不得旁听: (一)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 (二)精神病人或者酒醉的人; (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 · · · 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一)当庭的所有人员,一律听从审判长统一指挥,遵守法庭秩序; (二)不得录音、录像~ · · ·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合议庭成员入庭就座。

书记员:(待合议庭成员就座后)全体坐下。

报告审判长,开庭准备完毕。

审判长: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今天在这里依法公开审理上诉人黄× 与被上诉人湘潭华×精华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现在开庭。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下面核对当事人的身份。

上诉人:黄×,男,54岁,~ 委托代理人:彭×,湖南湘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湘潭华×~ 法定代表人: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该公司法律顾问。

特别授权。

审判长:双方对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上:无异议。

被:无异议。

审判长: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0条、第42条规定,依法组成合议庭。

由本院民事审判庭黄× 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杨×、罗×组成合议庭。

由主审法官杨×主审本案,由本院代理书记员胡×担任法庭记录。

审判长:双方是否听清楚了

上:听清了。

被:听清了。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回避) 审判长:双方是否听清楚了

上:听清了。

被:听清了。

审判长:双方是否申请回避

上:不申请。

被:不申请。

审判长:根据《中华~》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诉讼中还应当还应当承担以下诉讼义务: (一)~ · · · 以上诉讼义务,你们听清楚了吗

上:听清了。

被:听清了。

审:庭审活动分为: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当事人最后陈述、法庭调解,调解不成的,法庭将休庭评议后进行宣判。

各方当事人应当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切实履行诉讼义务,遵守法庭规则,服从法庭指挥,确保庭审活动的顺利进行。

审判长:法庭准备阶段结束,开始法庭调查。

审:被上诉方是否收到了黄×的上诉状

被:收到。

审:上诉状不再宣读,详见书面上诉状。

审:由被上诉人进行答辩。

被:详见书面答辩状。

审:上诉人对上诉状有无变更或者补充

上:没有。

审:双方当事人陈述阶段结束,下面是举证质证阶段。

双方是否有新的证据提交

上:没有。

被:没有。

审:举证质证完毕,双方就本案的事实部分,可以相互提问。

上:合同期满后,为什么~

被:它不是案件事实问题,它是法律问题。

审:被上诉人有无问题向对方发问

被:没有。

审: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阶段。

上:1、~。

2、~。

上代:补充3点:1、~。

2、~。

审:请被上诉方陈述辩论意见。

被代:1、~。

2、~。

审:法庭辩论结束,请双方陈述最后意见。

上:详见上诉状。

被上:请求维持原判。

审:双方是否愿意调解

上:愿意。

最少华×公司补偿15000元。

被上:不同意。

经济补偿金问题不能调解。

审:由于双方调解意见分歧较大,本庭不再调解。

现在宣布休庭,由合议庭对案件进行评议后宣告判决。

请当事人以及诉讼代理人核对笔录签字。

律师解析二审辩护需要注意什么

辩护词的基本结内辩护词内容由序言、正文论三部分组成,具体写法有以下几个要点:辩护词无统一规定的固定格式,但有大体一致的结构。

一、首部1.标题,写明文书名称,即“辩护词”或_________(案由)一案辩护词”。

2.称呼语,写“审判长、审判员(或人民陪审员)”。

二、序言辩护人的合法地位,表示依法出庭的合法性,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或简要写“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我接受委托担任被告人 的辩护人,或者是我接受 法院的指定,担任被告人 的辩护人,出庭为他辩护。

”2.律师在出庭前进行的各项工作和参加庭审的情况,有的结合辩护意见一并阐述,不在序言部分叙述,有的则在序言部分表述,如“作为被告人 的辩护人,出庭前我认真地详细地查阅了有关案卷材料,结合调查了有关材料,并会见了被告人,同他进行了谈话,刚才又听取了庭审调查”。

这段文字主要表明辩护人对案件所做的工作,以示其工作的全面性。

3.对本案的基本看法,可写可不写。

如不写,可写“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一句话直接引出正文,如写,可写成:“根据法庭调查,本案犯罪事实已基本清楚,现仅就起诉书指控被告人 犯有抢劫罪、盗窃罪一案,在定性和有关情节方面,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二、正文正文是辩护词的主体部分,是辩护人为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所要阐明的主旨,应该从本案的事实和证据出发,对照有关的法律规定,论证被告人无罪、罪轻或应该予以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的意见和理由。

因此,通常是围绕着是否构成犯罪,或属于何种罪名,有无从轻或免刑的法定条件等问题展开辩论,并得出自己正确的结论。

1.针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辩护。

这是辩护词的中心,通常以下几方面着手:(1)事实存在,但混淆罪与非罪界限,把无罪当做有罪追究;(2)事实部分存在,但被夸大、歪曲,如把正当防卫指控为故意杀人,把小偷小摸指控为盗窃,把轻罪当做重罪;(3)主要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或无证据,主要从证据论证犯罪事实的存在与否;(4)事实要根本不存在;(5)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如有从轻、减轻情节,可从从轻、减轻方面予以辩护。

2.对起诉书适用法律不当进行辩护。

通常有三种情况:(1)把无罪当作有罪。

如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却认定为犯罪,正当防卫认定的为故意伤害等;(2)确定罪名不当。

把盗窃定为抢劫,把过失伤害定为故意伤害等。

(3)量刑偏重,对应子认定的从轻情节却未认定,如自首、犯罪中止、犯罪未遂,未成年犯罪、未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危害性小、认罪态度好等。

3.对诉讼程序有重大违反而进行辩护。

如应回避而未回避,证据未经查证属实等。

4.如起诉书指控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定性准确、程序合法,则可从情理上进行辩护,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1)从被告人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不严重进行辩护;(2)从被告人行为目的、作案动机等具体情节不甚恶劣进行辩护;(3)从被告人犯罪的具体情节,是否有可以考虑的客观因素方面进行辩护;(4)从被告人认罪态度结合受害人情况进行辩护。

三、结束语一般可以讲两个内容:一是总结或复述辩护词的基本要点,二是从定罪量刑等角度提出对被告人的处理意见。

四、尾部辩护人署名,注明工作单位和职务,写明辩护词制作日期。

五、制作辩护词时应注意的问题辩护词是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重要文书,从接受委托或被指定后所进行的调查和出庭等一系列工作,最后落实到辩护词,律师的素质及能力也集中反映在辩护词上。

因此,制作辩护词应当注意以下几点:1.必须严格遵循“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案情事实是客观存在的,必须在调查基础上着重客观事实;法律是尽度,要紧跟事实,对照法条进行辩护,让事实证据和法律条款说话。

2.观点明确,针对性强。

主张什么,反对什么,必须言之有理,持之有据,切忌含糊其词,模棱两可,捕风捉影,浮夸不实。

3.紧扣论点,深入论证。

无论是正面说理,或者反驳论辩,都必须紧紧围绕论点,抓住案情的关键性实质性问题,深入剖析,充分论证。

正面说理或者反驳论辩是辩护词常见的两种写法。

所谓正面说明,是指采用证明的方法,辩护人根据事实和法律,对本案提出自己的看法和主张,然后通过摆事实讲道理,进行分析论证,证明自己的观点是正确的,以立论说理为主;所谓反驳论辩,是指采用反驳的方法,辩护人对公诉人所持的观点进行针锋相对地反驳,在反驳的过程中注意阐明自己的主张,但以反驳为主。

一般的辩护词往往是证明和反驳两种方法兼而用之,把正面说明与反面驳斥有机结合在一起,有“破”,有“立”。

4.语言恳切,掌握分寸。

摆事实,讲道理,做到言之有理,言之有据,切忌渲染夸张,言过其实。

辩护律师在法庭上使用辩护词辩解应注意的问题:一、给各位出庭人员展现最佳的精神状态。

“好的开端是成功的一半”,本人认为,作为一个律师,有必要在迈入法庭时就给众人营造一个良好的第一印象,这不仅包括衣着整洁得体,符合律师形象,还应适时搭配以恰当的表情和肢体语言。

忌无精打采,目光胆怯。

在正式开庭前最好是保持微笑,给自己和委托人以信心,同时也是表示对法官和公诉人的尊重。

二、模范的遵守刑事诉讼程序规定,听从法官的合理安排。

该质证的时候就质证,该辩论的时候就辩论。

在这次控辩赛上,本人有幸见到郑*剑*民老师正是参赛选手之一。

为什么称郑*剑*民律师为老师呢

前几天本人参加了深圳市2008年实习律师集中培训,郑律师为主讲人之一,他主讲的题目是刑事诉讼实务,在课堂上,本人首先被郑律师机智幽默的语言表达所吸引,后又为郑律师推心置腹的知无不言、言无不尽的教诲而生敬佩之情。

在模拟法庭上,郑老师依旧机智不失幽默,熟练援引各项法律规定,语言简洁但句句正中要害。

而且与其他的参赛律师相比,郑老师的普通话是难得的相对标准。

但是,郑老师犯了简单的错误,他不应当在质证时就主张各项证据之间无关联性。

按照比赛规则,律师在质证时只须承认或否认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郑老师的实力无疑是雄厚的,但正因为这些简单的错误,倒致郑老师虽进入十佳刑辩律师之列但得分不高。

三、发言有理有度,抑扬顿挫,忌语速过快过慢。

所谓有理有度,是指律师在据理力争时要言简意赅,不重复罗嗦。

为突出重点,可以适当的采用疑问句和反问句,同时调整至恰当的语气语调。

在刑事法庭上,公诉人与律师互为对手,两人针锋相对,但目的不是大吵一架决一雌雄,而是通过辩论说服法官采纳自己的意见。

这次控辩赛上有对参赛选手很显眼,入场后经双方首次发表控辩意见,两人就不停的在掐架。

公诉人即控方每出示一项证据,辩方即律师都要对该证据的关联性驳斥一番。

这种情况下如果控方是个聪明人,他会说辩方刚才的发言与证据的真实性与合法性无关,待到辩论阶段他会作详细阐述以回应。

但这位检察官没这样做,他不甘示弱,立即对律师的发言进行反驳。

当时的比赛规则是,在质证阶段,律师的发言时间为五分钟,公诉人的发言时间为15分钟。

直到这位律师把五分钟都用完了,主持人禁止她再讲话时,她仍显得意犹未尽,只能眼睁睁看着控方继续出示证据。

公诉人证据还未出示完,主持人又说控方时间也到了,公诉人的半句话只得卡在那里。

在辩论阶段和总结阶段,两人仍然是互相咬住不放,都是只到主持人说时间到了喊停时,才不甘心的闭嘴。

其实他们的发言说来说去都是差不多基本相同的意思,看上去滔滔不绝,只是让人费劲去抓住重点。

四、不卑不亢。

本人总结了一下,这次参赛的检察官们总体上是年纪轻轻、朝气蓬勃,有些人可说是后生可畏。

与之相比,参赛的刑辩律师整体上年纪偏大,资格老,经验丰富。

当一位年长的律师在控辩赛上的对手是初出茅庐的检察官时,本人猜想那位律师根本没把他的控方对手放在眼里。

不知是因为经验不足还是一时的疏忽大意或是紧张,年轻的检察官竟犯了个低级的法律运用错误,这就使年长的律师更加得意忘形,辩论时是越来越亢奋,讲话是越来越不讲究措辞,不仅直白的贬斥控方对手的专业水准,甚至情绪激昂到对公安、检察院两大司法机关挨个进行了抨击。

这令本人在台下看得有点瞠目结舌。

在法庭上,这样的发言方式能赢得委托人的信任和好感,但无疑会使法官厌恶。

公诉人和律师各为其主,在法庭上互为对立,但这种对立并不是敌我矛盾的那种对立,只是各司其职,共同推时社会主义的法制进步。

本人认为律师和检察官应互相尊重、共同提高。

当面对的公诉人博学多才、经验老到时,作为律师不应自卑,相反可通过法庭上的交锋取人之长以补己之短;当面对的公诉人年少且经验不足时,作为律师应有尊老携幼的气度。

五、就事论事,不扣帽子,也不自我褒扬。

上文就说到了,公诉人和律师在法庭上只是各司其职,共同推进司法公正。

因双方对案件的审判意见不同,需要在法庭上进行一番辩论说理,供法官听取后再根据具体案情决定采纳哪种意见。

所以律师在法庭上只须就事论事,那种为达目的,而贬低公诉人专业水平或人格,或“王婆卖瓜,自卖自夸”说自己“已进行了充分、全面、深入的论证”的做法,不仅于事无补,还会招致法官及公诉人的反感。

六、踏实稳重。

律师是专业人士,应努力彰显自己的专业形象,忌为出风头而故弄玄虚,最好不要摇头晃脑。

七、发言过程中保持与法官的目光接触。

这样既可以使法官不走神,确实在倾听自己的讲话,也可以大概了解到法官是否已听清楚自己要表达的意思。

八、适当的灵活运用生活常识与专业技术,使辩论说理更加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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