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区政府办公室主要负责的工作,以及日常处理事物的一些细节,有谁能说一下经验吗
区政府室工作职责 区政府办公室是区政府的参谋部门和综事机构,在区政府直导下,参与政务,开展调查研究,提供决策服务,搞好综合协调,加强督促检查,处理日常事务。
为领导服务,为基层服务,为群众服务,发挥参谋助手作用。
一、办公室主要工作职责 (一)协助区政府领导检查督促各乡镇和区政府直属各单位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和区政府的各项政策、法规、规章及工作部署。
(二)紧紧围绕区政府各个时期的中心任务和工作重点,超前开展调查研究,科学地进行综合分析,主动提出建议,协助拟订有关政策措施。
(三)协助区政府领导协调区政府各部门之间、各乡镇、街道之间以及各乡镇、街道与区政府各部门之间的工作。
(四)负责区政府日常文书处理,区政府各种会议事务和区政府、区政府领导重要活动的组织安排。
(五)负责或参与起草区政府的重要文件和区政府领导的重要讲话、报告。
(六)负责处理上情下达、下情上报工作,及时采编各类信息,全面反映全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动态,为区政府领导决策服务。
(七)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指导全区政府系统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工作;负责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中的有关问题。
(八)做好区领导外出、下基层、来宾接待等服务工作。
(九)归口管理区法制办、区外侨办、区地方志办、区无委办、区政府接待办、区政府直线中心、区行政机关信息站及区政府驻外办事处。
(十)办理上级政府和区政府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岗位责任 (一)办公室主任 1、负责本办的全面工作,确保优质、高效完成工作任务; 2、负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指示在本机关的贯彻和执行; 3、当好区政府领导参谋,协助做好区政府与区级其他班子、区政府成员及乡镇、街道、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之间的联络协调工作; 4、充分发挥本机关各科室及归口单位职能作用,合理使用本机关工作人员; 5、组织制订、实施、督促、检查区政府及其办公室每个时期的工作计划和任务; 6、批阅、审签区政府及其办公室文件; 7、关心全办及归口单位干部、职工生活,尽力帮助解决困难; 8、完成上级政府办公室和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办公室副主任 1、协助主任工作,做好分管工作,对主任负责; 2、完成区政府领导、区政府办公室主任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办公室内设机构工作职责 (一)秘书科 1、协助办公室领导处理各类文件,做好区政府和区政府办公室文件的起草、核稿工作,把好政策、文字关,做到全年无重大差错,把技术性纰漏减少到最低限度,努力提高办文质量,健全办文程序,做到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
2、协助办公室领导处理办内各种日常事务,抓好基础建设,搞好办公室各种制度的建立和健全工作。
3、规范公文运转管理,落实电子公文收发、报送工作。
在公文运转中做到失泄密事故为零;公文质量和格式无差错;在处理公文、材料时做到特殊件、特急件随时随办。
对领导批示件及时传递有关科室和部门。
4、负责全区性的综合性会议的会务工作,协助做好各线的综合性大型会议的会务工作。
5、做好各类文件、资料、信件、报刊的收发、传递和归档工作;做好印章、介绍信的管理使用;配合制发需由区政府颁发的有关证件。
6、协助办公室领导搞好人事、劳动、财务管理、工资管理、政治学习、离退体干部职工管理等工作。
7、做好办公室的文件资料打印装订、车辆调度和后勤行政事务工作。
8、负责办公室人员的节假日值班安排工作。
9、及时完成区政府领导和区政府办公室领导交办的任务。
岗位责任 1、科长 (1)负责本科的全面工作,协助办公室领导搞好办内的日常工作,定期向办公室领导报告工作情况,作出各阶段的工作安排。
(2)负责督促全科完成本科职责范围内的各项工作;定期检查本科干部、职工岗位责任的落实情况。
(3)注意掌握各乡镇、街道、各部门向区政府和区政府办公室反映的各种情况,及时汇报。
并接待来区政府和办公室联系工作的人员,做好上下联系工作。
(4)协助办公室领导搞好办内的政治、业务和专业知识学习,做好本科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
(5)做好区政府领导和区政府办公室领导交办的任务,及时报告工作情况。
2、副科长 (1)协助科长做好本科的各项工作。
(2)做好区政府办公室内部会议的有关准备工作,并做好记录。
(3)做好有关文稿的起草工作。
(4)做好区政府和区政府办公室文件的审核工作,把好文字关,处理及时,确保文件正常运转。
(5)完成区政府办公室领导、科长交办的其他任务。
3、秘书 (1)协助做好文书档案的管理工作。
(2)承担“第一读者”职责,核阅印发前的所有文件。
(3)完成区政府办公室、科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4、文书 (1)做好区政府和区政府办公室文件、资料收文、登记、传递、催办、轮阅、归档和文书档案立卷工作。
(2)负责各地、各单位向区政府和区政府办公室请示、报告的传递、催办工作。
(3)做好区政府和区政府办公室印章及各种介绍信的使用管理工作,配合制发需由区政府颁发的各种证件,管理好区政府和办公室的文书档案,协助保密部门做好区政府所属机关的文件保密工作。
(4)做好区政府办公室报刊、杂志、书籍的订购工作和有关会议通知,各类报刊、杂志、文件、简报的清理;检查督促文件借阅登记工作。
(5)完成区政府办公室、科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5、电子公文收发员 (1)认真做好区政府及区政府办公室电子公文接收、报送和发送(主要是会议通知)工作。
(2)充分利用党务网、政务网收发公文,并保证每天开机接收公文。
(3)做好向省市委、省市政府报送纸质公文的同时,应将电子公文一并传送。
(4)负责做好区政府及区政府办公室文件稿及各类传真件的登记、传递、催办、跟踪工作,确保公文在运转中失泄密事故为零。
(5)协助文书做好各项工作。
(6)完成区政府办公室、科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6、打印员 (1)做到准时上下班,如遇重大特急件,随叫随到,加班加点,做好文件、资料的打字、印刷和装订工作,尽量减少打字差错率,打字规范、印刷清晰、装订齐整。
送印的重要文件、资料应尽快完成。
(2)协助做好文件、资料的分发工作。
(3)增强保密意识,对涉及到工作中的有关事项,不能随意议论;对未公开的事项要按照规定做好保密工作。
(4)做好本室卫生事务各方面的一些工作。
(5)完成区政府办公室、科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7、驾驶员 (1)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确保行车安全。
(2)认真负责地保管好车辆,防止失窃或破坏。
无特殊情况,车辆一律进库停放。
(3)认真做好车辆的保养,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检修。
保持车况良好,车辆整洁。
(4)要按照区政府办公室调度的安排进行出车。
不得私自出车,如遇特殊情况出车的,事后应及时汇报。
(5)要准时出车,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出车的,要事先报告或通知有关人员。
(6)增强保密意识,做好保密工作,不要随意谈论不宜对外的事项。
(7)完成区政府办公室、科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8、公务员 (1)做好室内卫生及服务工作。
办公室内要保持清洁卫生,窗明几净,四周无蛛网、灰尘,物品摆放整齐,备足开水、茶叶。
会议室桌椅清洁,角落无蛛网、灰尘,用过的茶具要及时洗涤,杯内清洁无茶迹;如遇连续使用会议室,要利用两个会议之间的空隙进行整理,恢复清洁整齐;会议室开会时(如遇区长办公会议和重大会议做好倒茶服务工作)要备足开水,提前打开房门(开启空调),散会后,要及时关闭。
(2)经常检查办公室的各种设施、设备,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安排技术人员维修。
(3)根据需要,各办公室和会议室应备足一天的茶水。
如遇开水不足时,要及时补充。
(4)认真做好办公室报刊、杂志的分发工作,并定期对旧报刊、资料、杂志进行整理。
(5)协助文书做好文件资料的装订和分发工作。
(6)完成区政府办公室、科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综合调研科 1、负责起草区政府的综合性材料和区长、常务副区长的讲话材料和其他文件。
2、负责区长、常务副区长召集会议的材料准备、会务联系、会议通知、记录、整理以及议定事项的督查,搞好各类资料的存放和保管工作。
3、参与区长、常务副区长批示的督查和办理情况的反馈。
4、组织、参与综合性的调查研究,建立健全调研网络并牵头抓好各个时期的调研工作,负责编辑《调查与思考》,每年不得少于12期。
5、参与区政府各部门之间的政策、政务协调,综合有关材料和资料。
6、根据领导要求,及时编发《区长一周日程安排》、《常务副区长一周日程安排》。
7、做好有关资料的收集、积累和保管工作。
8、跟随区长、常务副区长活动,做好服务工作。
9、及时完成区政府领导和区政府办公室领导交办的任务。
岗位责任 1、科长 (1)负责本科全面工作,作出各个阶段工作安排,督促完成本科职责范围内的各项工作。
(2)及时向办公室领导报告工作计划和工作情况,提出工作建议。
(3)负责安排好综合材料的分工、起草和统稿修改工作,把好文字质量关。
(4)组织和参与综合调研活动,抓好调研网络建设,办好《调查与思考》刊物。
(5)做好区政府领导和区政府办公室领导交办的任务,及时报告工作情况。
2、机要秘书 (1)协助科长做好本科的各项工作。
(2)做好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和区长办公会议的有关准备工作,并做好记录和整理好有关纪要。
(3)做好有关文稿的起草工作。
(4)认真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及时报告工作情况。
3、文字秘书 (1)认真起草各类综合材料,做好资料收集、积累和保管工作。
(2)负责编辑《调查与思考》。
(3)认真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及时报告工作情况。
4、跟线秘书 (1)按照“服务、协调、调研”的要求,为领导当好参谋和助手。
(2)做好有关单位的联络、协调工作。
(3)起草有关文件、联系领导讲话材料,负责做好有关部门代拟稿文件的会稿、校对工作。
(4)负责做好本线有关会议的筹备及通知工作,及时做好区政府、区府办召开的有关会议的服务工作。
如遇涉及到多条线领导参加会议的,以主要领导分线秘书为主,各线秘书协助做好会议的筹备及通知工作。
(5)积极提供《黄岩政务信息》、《每月大事记》和《调查与思考》稿件,每人每周至少提供两条有一定质量的信息,每月至少有两篇被信息科录用;每人每年写出一篇有较高水平的调研文章,并被《调查与思考》刊物刊出。
(6)负责做好本线督查工作,协助做好领导交办的督查工作,及时反馈办理情况。
(7)及时递送领导文件、资料,当日的文件、资料必须当日递送,急件必须随到随送,做到不延误、不滞留。
(8)遵守办公室规章制度,外出时须及时将去向告知本科同志和秘书科。
(9)协助编发《调查与思考》。
(10)认真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及时报告工作情况。
(三)办一科、办二科 办一科、办二科职责是协助各副区长(除常务副区长外,以下均同)和办公室领导掌握各条线的综合情况,参与各项政务活动,搞好“服务、协调、调研”等工作,为各副区长和办公室领导当好参谋和助手。
主要职责: 1、及时掌握各副区长分管的各种政务活动情况和工作动态,为领导决策提供有价值的信息和参考意见。
2、起草有关文件、联系领导讲话材料,负责做好有关部门代拟稿文件的会稿、校对工作;参与各副区长批示的督查和办理情况反馈;做好各副区长、办公室领导主持召开会议的材料准备、会务联系、会议通知、记录、整理以及议定事项的督查;搞好各类资料的存放和保管工作。
3、参与各副区长分管工作的调查研究、协调等工作。
4、跟随各副区长活动,做好服务工作。
5、及时完成区政府领导和区政府办公室领导交办的任务。
岗位责任 1、科长 (1)负责本科全面工作,作出各个阶段工作安排,协调各线秘书之间的关系,督促完成本科职责范围内的各项工作。
(2)及时向办公室领导报告工作计划和工作情况。
(3)做好区政府领导和区政府办公室领导交办的任务,及时报告工作情况。
2、跟线秘书 (1)按照“服务、协调、调研”的要求,为领导当好参谋和助手。
(2)做好有关单位的联络、协调工作。
(3)起草有关文件、联系领导讲话材料,负责做好有关部门代拟稿的会稿、校对工作。
(4)负责做好本线有关会议的筹备及通知工作,做好区政府、区府办召开的有关会议的服务工作。
如遇涉及到多条线领导参加会议的,以主要领导分线秘书为主,各线秘书协助做好会议的筹备及通知工作;如各线领导临时为代替分线领导工作,则分线秘书应及时起草讲话材料和做好有关会务工作。
(5)积极提供《黄岩政务信息》、《每月大事记》和《调查与思考》稿件,每人每周至少提供两条有一定质量的信息,每月至少有两篇被信息科录用,每人每年写出一篇有较高水平的调研文章,并被《调查与思考》刊物刊出。
(6)负责做好本线督查工作,协助做好领导交办的督查工作,及时反馈办理情况。
(7)及时递送领导文件、资料,当日的文件、资料必须当日递送,急件必须随到随送,做到不延误、不滞留。
(8)遵守办公室规章制度,外出时须及时将去向告知本科同志和秘书科。
(9)认真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任务,及时报告工作情况。
(四)信息科 1、及时掌握区内外各种政务信息,负责在计算机网络和报刊上搜集、筛选和处理信息,为领导决策提供有价值的信息和参考意见。
做好向省、市上报信息工作。
编辑《黄岩政务信息》。
2、加强信息网络建设,对各乡镇、各部门的政务信息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3、通报区长、副区长政务活动和全区重大事项情况,编发《每月大事记》。
4、负责做好传真机管理和传真件的接收、登记工作。
5、及时完成区政府领导和区政府办公室领导交办的任务。
岗位责任 1、科长 (1)负责本科全面工作,作出各个阶段工作安排,督促完成本科职责范围内的各项工作。
(2)及时向办公室领导报告工作计划和工作情况,提出工作建议。
(3)做好区政府领导和区政府办公室领导交办的任务,及时报告工作情况。
2、副科长 (1)协助科长做好本科的各项工作。
(2)做好《黄岩政务信息》和《每月大事记》的编辑工作。
(3)完成区政府办公室领导、科长交办的任务。
3、秘书 (1)全面、及时掌握区内外的政务信息,在计算机网络和报刊上搜集、筛选和处理信息,及时向区政府领导提供有价值的信息和参考意见。
做好向省、市上报信息工作,在上报信息稿件中供稿应占50%以上。
(2)做好区政府办公室、科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五)督查室 1、负责督促检查上级党委、政府各项决策的贯彻落实,了解工作进程,并及时进行反馈。
2、编发好一月一期的《督查通报》,参与综合性的调查研究。
3、负责督促上级领导和区政府领导批示的登记、分发、督查和反馈工作。
4、做好市、区人大代表议案和建议及政协委员提案答复件的催办、汇总工作。
5、承担区政务公开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6、根据区政府重点工作、会议决定、重点工程进展等情况,及时编发《督查专报》,并以督查专报形式报送领导。
7、及时完成区政府领导和区政府办公室领导交办的其它任务。
岗位责任 1、主任 (1)负责本科全面工作,作出各个阶段工作安排,督促完成本科职责范围内的各项工作。
(2)及时向办公室领导报告工作计划和工作情况,提出工作建议。
(3)做好重大事项的督查、反馈和人大、政协会议交办文件的催办、督办工作。
(4)编发《督查专报》。
(5)做好区政府领导和办公室领导交办的任务,及时报告工作情况。
2、副主任 (1)协助主任做好督查室的各项工作。
(2)负责区政府领导批示的登记、分发、督查和反馈工作。
(3)定期编发《督查通报》。
(4)完成办公室领导、督查室主任交办的任务。
3、科员 (1)协助督查室主任、副主任做好工作。
(2)做好各类文件资料的登记、起草与督查工作相关的基本材料。
(3)完成办公室领导、督查室主任、副主任交办的任务,及时报告工作情况。
三、归口管理单位工作职责 (一)法制办 1、为区政府行政决策和行政措施提供有关法律、法规依据; 2、参与、组织起草或审核区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并协调办理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3、审查乡镇政府和区政府所属部门报送备案的重大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4、受区政府领导的委托,承办涉及区政府的行政诉讼事务; 5、指导乡镇政府和政府所属部门的行政应诉工作; 6、负责行政赔偿案件的受理、审查、监督、指导工作; 7、负责协调行政执法部门间的行政执法争议; 8、定期清理、编纂区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9、承担下级行政机关上报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工作; 10、具体负责行政执法责任制方案的审核、监督和检查考核工作; 11、负责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和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工作; 12、负责行政执法主体的审核、公告和年审工作; 13、开展政府法制的调查研究和理论研究,为区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提供政府法制信息; 14、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15、向有关组织及有关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16、组织审查行政复议案件; 17、拟订复议决定; 18、对行政机关违反《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 19、受复议机关法定代表人的委托出庭应诉; 20、指导下属部门的行政复议工作; 2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能; 22、承办区政府和台州市行政复议机构交办的其他事项; 23、办理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区外侨办 1、在区委、区政府以及上级外事办双重领导下,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对外方针政策,督促、检查和协调本区的外事工作和涉外活动; 2、负责处理本区的政治涉外事项,协同有关部门处理重大涉外事项; 3、负责接待来本区进行采访活动的外国记者、进行公务活动的各国驻华使领馆人员; 4、统筹办理区委、区政府等有关领导会见、陪同、邀请外宾及出访准备等事宜; 5、管理或协助管理在本地工作或学习的外国专家、工程技术人员、留学生、实习生、外侨和外资企业或中外合资企业中的外籍人员; 6、负责本区因公出国(包括赴港澳地区)团组或人员的审核、报批和外事纪律教育等工作; 7、负责指导本区所辖各乡镇和所属各部门、各单位的外事业务工作; 8、会审本区的重要涉外报道和涉外稿件; 9、办理市委、市政府和省外事办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区政府接待办 区接待办负责接待以区委、区政府、区政协及纪委、组织部、宣传部名义接待的副处以上领导及其团组,作为区政府的对外窗口单位,区接待办负有体现黄岩形象,宣传推介黄岩的使命,在接待过程中起对外交流与合作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主要职责: 1、负责接待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办、省、市、县级领导及其团组。
2、负责接待应区领导邀请来我区的社会各界重要客人。
3、负责落实在我区召开的上级有关会议的会务安排及接待工作。
4、负责做好接待的安全保密及后勤工作。
5、建立完善接待工作的信息反馈和总结汇报制度。
6、协助有关单位做好对口接待工作。
何谓‘方志学大师’
方志学包括方志学通论(概论)、方志编纂学和方志批评(评论)学。
方志学通论 方志学通论,内容丰富。
这次学习只涉及方志与方志学的产生和发展,方志的种类,方志的性质及其与其他类书的区别,方志的特征与功能。
第一课 地方志的起源和发展据《周礼·春官》记载,周代(—11世纪~—771)已有外史“掌四方之志”。
《周礼·地官》记载:“诵训,掌道方志,以诏观事”。
方志之名始于此。
时“四方之志”,是记载各诸侯国历史与现状的典籍。
春秋战国(—770~—221),《周易·系辞》中说:“仰以观于天文,俯以察于地理”。
地理一词出于此。
时有《禹贡》,记述疆域、土壤、物产、赋税和风俗等;《山海经》,记述山川、道里、民族、物产、药物、祭祀、巫师等。
这些都是民间传说的地理知识。
西汉司马迁(—145或—135~
)的《史记》,是我国第一部纪传体通史;东汉班固(32~92)的汉书,为地理开创了完善的体例。
这两本名著,为后来的地方志的出现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关于方志的起源和代表作,有起源于《周官》说,《禹贡》说,《山海关》说等等。
我国传统的方志形式,是在兼收了春秋战国时期的国别史、地理书和地图特点的基础上,随着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而逐步完备起来的,起源的多源性和源远性,是我国方志起源的两个显著特征。
梁启超认为“最古之史,实为方志”。
目前已知修志的最早记载在东汉。
方志的发展从它的形态特点看,可分为地记、图经和方志三个阶段:地记阶段 1~6世纪,相当于东汉至南北朝,志书的主要形式是“地记”或记,包括郡书、地理书、都邑簿和人物传等。
东汉建武二十八年(52)袁康、吴平等编写的《越绝书》,反映了江、浙部分地区的地理沿革、城镇建设、生产情况和风俗习惯等等。
这部书已具地方志的雏型。
被认为是中国最早的志书。
图经阶段 6~12世纪,相当于隋、唐至北宋。
志书的主要形式是图经或图记。
图经之名,始于东汉。
当时但望编写的《巴郡图经》,分“图”和“经”两个部分。
“图”指的是一个行政区的疆域图。
“经”是对图的说明文字,兼及境界、道里、户口、职官等。
图经在南北朝已大量出现。
隋朝曾组织大量的人力、物力编修图经。
这也是中国大规模官修志书的开始。
唐朝,图经、图志、图记、险要图、地记、州记、事迹记、郡图志、职官志、异物志、记、土俗传、风俗等,遍及全国。
现存最早的图经《沙州图经》残本,文字简洁,叙事明快,对沙州的天象、苦水、渠、泽、堰、堤、驿、县学、社稷坛、杂神、寺庙、冢、古城、祥瑞、歌谣、古迹等都有详略不同的记载。
北宋,沿袭唐朝每三年一造图经的制度。
宋徽宗元年(1107)朝廷置九域图志局,开创了国家设局修志的先例。
宋代,今市境内,修《化州旧图经》、《高州旧图经》、《化州图经》、《高凉旧图志》、《陵水图志》等,均是佚。
方志阶段 12~20世纪,相当于南宋至今,此时期的志书几乎都称方志。
我国志书经历地记、图经阶段1000多年,到宋代,它的体裁已由史、书、志、记、录、传、图、经、表、乘、略等逐步综合演变而充实,体例也日趋完备和定型。
现存最早以“志”命名的志书,是晋代常璩的《华阳国志》。
可以说中国方志已进入成熟时期。
我市境内曾修《陵水志》,已佚。
元代所修的郡县志又多以图经形式出现。
我市境内没有修志的记录。
明清两代,更重视修志,有不少著名文人参加修志。
清代各地成立修志局,由学正检查质量。
志书内容较丰富,体例较统一,名志多。
进入了全盛时期。
修志具如下特点:一是普修省志;二是县志数量聚增。
据统计,全国现存的8000多种志书中,清代占5000多种;三是县志类目增多,有的设“人民志”,有的记述矿藏,有的记述少数民族的风俗和反压迫斗争,有的记载沿海人民抗倭和海上贸易等;四是增修边关志和卫、所志。
明清两代我市境内多次修志。
民国时期的志书比清代又有所进步,主要表现:一是注意反映工、农业生产;二是增加了图表;三是反映人民的疾苦;四是收存了农民运动的资料;五是反映帝国主义的侵略和人民的反抗。
黄炎培修的《川沙县志》,增设“概述”,开创了志书综合性篇目的先例。
解放后,1958年,、周恩来等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提出修志。
1980年及后几年,全国组织10余万人,其中专职人员2万余人,普修省、市、县三级志书,计划6000多种。
总字数在50亿左右。
并大量编修各种专业志。
这次修志规模之大,出版志书数量之多,志书质量之好,远远超出历代。
我国历代志书,种类繁多。
按记载的地域范围不同,可分为:一统志(记述全国范围)、总志(二省或二省以上)、省志、府志、州志、厅志、县志、乡镇志、边关志、土司司所志、盐井志等。
按记载的内容范围不同,可分为:通志(一般的省、州、县志和全国性的总志都属此种)、专志、杂志(记述一地的舆地、政治、经济、文化等现象,没有通志那样完备、系统)。
除以上两种分法外,还可作如下区分:从方志记事内容的时代看,可分为通纪(即贯通古今)和断代两种。
从方志的记事内容和篇目的广略看,可分繁体和简体两种。
从方志的撰写形式看,可分为著述体和编纂体(将资料分门别类编纂起来,并大多注明出处)和编述结合三种。
从方志的编纂体例看,又可分为纪传体、门目体(平行门目,无所统摄)、“三宝体”(一般只分土地、人民、政事三类,有的加文献。
是据《孟子》的“诸侯之宝三:土地、人民、政事”之语而来)、编年体(没有篇目组织,各种记事和资料都按年代顺序编入书中)、纪事本末体(以每事为编,排比其次第,详叙其始终)和类书体(按编纂书的方法,从许多采摭来的有关地区的资料,按类加以编排,并注明资料出处或附引用书目)。
划分方志种类的方法途径不一,看法不一,还有待以后统一认识。
第二课 方志学的形成和发展方志学是随着修志事业的发展而发展的,但方志理论往往滞后于修志实践。
明代及以前,方志理论很零碎,清代方志学形成,中华民国至今方志学进一步发展。
一、方志学的萌芽周朝《周礼·春官》已有外史“掌四方之志”,体现周王朝意识到地方志的价值和作用。
东晋常璩在《华阳国志·序志》里道:“夫书契有五善:达道义、章法戒、通古今、表功勋而后旌贤能”。
这道出了封建时代方志传述忠孝节义,维护纲常礼仪,巩固封建统治的目的。
唐代李吉甫提及方志编纂方法时认为“丘壤山川,攻守利害,本于地理者,皆略而不书”,就不能“佐明王扼天下之吭,制群生之命,收地保势之利,示形束壤制之端”。
从此看出,他们重视修志,出发点是为政治服务。
宋代,在研究方志作用和意义的同时,对编纂方面也进行了探索。
周应合在撰就《景定建康志》后,在《修志本末》中,强调做好四件事,即“定凡例”、“分事任”、“广搜访”、“详参订”。
还援引别人的话,指出:志书应“削去怪妄,订正事实,崇厚风俗,表彰人才”。
南宋《新安志》撰著者罗愿反对把志书简单地凑成资料汇抄,主张经过编纂者的加工,有取舍,有观点;所以编纂者应具备一定的学术水平。
宋代是地方志大体定型时期,对后来方志学的形成起到先驱作用。
元明时期,元代发端官修总志《大元大一统志》,许有任奉敕撰写的《大一统志序》中述:是为了“垂之万世,知祖宗创业之艰难;播之臣庶,知生长一统之世”,能“各尽其职”,“各尽其力”,达到“上下相维,以持一统”的效益。
元代志书较为重视效用。
在方志理论探讨方面,主要是在评论方志中,表露一些关于编纂方志的见解。
许汝霖撰《嵊志》,在自序中批评宋代高似孙《剡录》“择焉不精,语焉不详”的缺点,具体指出“纪山川则附以幽怪之说,论人物则偏于清放之流。
版图所以观政理,而仅举其略;诗话所以资清谈,乃屡书不厌;他如草木禽鱼之诂,道馆僧庐之疏,率皆附以浮词而过其实”。
这实际是在阐明选材须精,详略要当,反对虚妄怪诞,厉行朴实质直的修志主张。
对方志的名目和体例源流也各抒已见。
如戴良认为“古者郡国有图,风土有记,所以备一方记载。
今之志书,即古之图记也”。
杨升云认为:“为图于首,则职方氏之遗意也。
列志于后,则班孟坚之家法也”。
这些反映了元代对方志理论探索的广度。
明代,方志多,佳志少,方志理论研究之风不盛。
不少人趋于时尚,竞相修志,迎合统治者的需要,难免弊病较多。
也有人试图从理论上探讨,寻求解决办法。
提得较明确的要算嘉靖《曲沃县志》的主修者鲁生。
他指出:一部好志,应该“其载欲悉,其事欲核,其书欲直”。
也就是说记载要尽其所有,事实要仔细查对,要秉笔直书。
还认为“必广询博采,而后无遗迹;循名责实,而后无讹传;义正词确,而无赘语;类序伦分,而后无乱章”。
这些论述是有价值的。
以上各代方志理论为清代方志学的形成,起到开掘源流的作用。
二、方志学的建立和发展 清代方志发展鼎盛,佳作迭出,大大提高了方志的学术质量,也使方志理论研究深入地开展起来。
这以前方志的理论研究大都从志书的序、跋、凡例中反映出来。
清代则开始出现专门的方志理论论著。
清初,学者顾炎武在研究、整理地方志的基础上,撰写《天下郡国利病书》和《肇城志》两部著作,开创了综合研究和利用地方志之道。
他在《营平二州史事序》里讲到:“昔神庙之初,边陲无事,大师(戚继光)得以治兵之暇,留意图籍,而福(福建)之士人郭先卿在戚大将军之幕府,网罗天下书志略备;又自行历蓟北诸边营垒;又遣卒至塞外,穷濡源,视旧大宁遗址不报,与书不合,则再复按,必得实乃止,作《燕史》百三十卷,文虽晦涩,而一方志故,颇称明悉”。
这实际总结了得失,为编修地方志指明了方向。
近代方志学家黄本诚认为顾氏序中指出的修志旨要,可概括为五点:一是修志的人要有一定的常识;二是网罗天下书志以作参考;三是要深入现场进行调查研究,反复勘对,必得其实而后止;四是要有充裕的时间;五是文字要通俗易懂。
康熙年间,保和殿大学士曲沃人卫周祚在《长治县志》序中指出:地方志为“天子明目达聪之助,以永扶大一统之治”的重要作用。
在《曲沃县志》序言中,又提出“三长”之论。
他说“尝闻作史有三长,曰:才、学、识。
修志亦有三长,曰:正(刚正不阿,不曲权贵),虚(修志者要虚已受人,广泛听取意见,不要主观武断),公(主持公道,不为门户之见所左右)。
有此三长,又有史才、史学、史识以济之,编出来的方志,质量才有保证,也能经得起考验。
雍正时的方苞在《与一统志馆诸翰林书》中,阐明了许多修志原则,指出:一是体例要统一,“体例不一,犹农之无畔也”。
志书出于众手,如“各执斧斤,任其目巧,而无规矩绳墨以一之”,是不行的;二是要由博返约,提倡简明;三是强调方志资料的可靠性,要求作艰苦细致的校勘工作。
乾隆、嘉庆年间,出现了考据学派和史志学派。
考据学派的代表人物有戴震(1723~1777),安徽人,字东原。
对经学、语言学有重要贡献,尤精于名物训诂,成为考据学大师。
“以水系辨山脉,以山川形势考察郡县建置和地理沿革”,是他独到的地理学见解。
钱大昕,江苏嘉定人,他修志论点:一是占有充足的资料;二是通晓前代的官制;三是辨别古今地名异同;四是注意人物考订。
主张人物依时代为次,不必分类等。
孙星衍(1753~1818),江苏阳湖人,修志不少,取材广泛,但重古代资料,轻视当代资料。
考据精释,但对当时社会政治、经济状况却多遗漏疏缺。
考据学派实际上在学术上是“崇古薄今”思想和“铨释故训,究索名物”的方法,在修志中的反映。
他们重视资料的来源和体例的根据,认为资料搜集后,只要进行排比,注明出处,搞成资料汇编就可以了。
所以又称纂辑派。
编纂派代表章学诚(1738~1801),会稽(今浙江绍兴),字实斋,清代著名史学家、思想家。
著有《方志立三书议》、《州县请立志科议》和《修志十议》等独具精思的论著,形成一套完整的修志理论。
要点是:(一)确立方志的性质。
指出“志乃史载”,“方志为国史要删”,“部府县志,一国之史也”,“志属信史”,“志乃史体”,“国史方志皆《春秋》之流别也”,史和志两者名称虽有不同,但“史体纵看,志体横看,其为综核一也”。
章氏还辨明方志在史学上的地位和作用。
他指出,史的种类很多,地方志只是其中一种。
“传状志述,一人之史也;家乘谱牒,一家之史也;部府县志,一国之史也;综纪一朝,天下之史也”。
方志属历史学范畴,在史学上有它的地位,他的作用当然无异于“国史”。
他说:“史志之书,有裨教者,原因传述忠孝节义 ¨¨¨,使百世而下,怯者勇生,贪者廉立”。
这就是说方志具有经世的作用。
他还指出,“朝廷修史,必将于方志取其裁”。
方志能够起到“国史之羽翼”、“朝史之要删”的重要作用。
章氏从方志性质、引伸出整套系统的方志理论。
章氏还对戴震“志以考地理”的观点作了批驳,指出“方志如古国史,本非地理专门”。
(二)方志的编纂。
1、要持“史家法度”。
提出修志的人必须有“三长”:识足以断凡例,明足以决去取,公足以绝请托。
实际是把唐代史论家刘知几《史通》提出的“史才”、“史学”、“史识”三长进行改造,成为对修志家的要求。
还强调著书者讲究义理,必须有“史德”,不能违名教。
2、确立“三书”、“四体”。
志书要合“史家法度”,应当立“三书”、“四体”,即仿纪传正史之体而作志,仿律令典例之体而作掌故,仿《文选》、《文苑》之体而作文征。
并认为“三书相辅而行,缺一不可;合而为一,尤不可也”。
又认为“三书”当中,志是主体,有经世作用,是有裨社会风教的史著,按照它的内容,应当分列为“四体”:“皇恩庆典宜作纪,官师科甲宜作谱,典籍法制宜作考,名宦人物宜作传”。
他认为,这样仿效司马迁的《史记》和班固的《汉书》,分立外纪、年谱、考、传等门类,“变异名色”,是很有好处的,“既无僭史之嫌,纲举目张,又无遗漏之患”。
这实际是按一邑之史事的性质,给“志”规划了四个门类,使它既严谨,又合于史法。
所谓“掌故”,就是有关一方典章制度的原始纪录,是作为档案而保存下来的政事资料。
所谓“文征”,则类以文鉴之类,是指一方文献的专辑,是地方志中保留的另一部原始资料。
这样立“四体”,解决了不失“著述之体”与保存重要资料之间的矛盾。
3、要求修志克服“五难”、“八忌”、“四要”。
即克服清晰世间万物难、考衷古界难,调剂众议难,广征藏书难,预杜是非难等五难;忌条理混杂,忌详略失体,忌偏尚文辞,忌装点名胜,忌推翻旧案,忌浮记功绩,忌泥固不变,忌贪载传奇等八忌;达到要简、要严、要核、要雅四要。
他还认为志书所载,应兼通古今,详近略远,分成天象、地理、纪传、礼乐、典政、食货、艺文等若干门类,具体叙述,使之成为一邑之通史;但所分的门类,不可“繁碎”,失去“史法”,立论力求谨严,“据事直书,善否自见”,“不可专事浮文”、总之,修志时一定要注意“持论不可不恕,立例不可不严,采访不可不慎,商碓不可不公”。
4、编志辨体。
明清两代,一些地方志体制杂乱。
章氏批评说:“今之通志,与府、州、县志,皆可互相分合者也,既可以互相分合,亦可互相有无。
书苟可以互相有无,即不可成为书矣”。
所谓方志辨体,就是各类地方志所记述的内容,应当各有所重,不容混杂。
上一级志书不是下一级志书的简单凑合,下一级志书自然也不是上一级志书随便拆散而成。
他说:“所贵乎通志者,为能合府、州、县志所不能合,则全书义例,自当详府、州、县志所不能详。
既已详人之不详,势必略人之所不略”。
通过辨体,使各类方志所述内容、范围、界线划分清楚,各有侧重点,做到各有所载,互不相蒙。
5、建议州县设立志科。
章氏专门写了《州县请立志科议》的文章。
他认为“六部必合天下掌故而政存,史官必合天下记载而籍备”。
他还针对时弊“州县记载无专人典守,大义缺如,间有好事者流,修辑志乘,率凭一时采访,人多庸,例罕完善,甚至挟私诬罔,贿赂行文”。
主张设立志科,“登载有一定之法,典守有一定之人”,平日专门收集、整理、保管档案资料和方志资料;民间修造谱牒和传状志述,各方面的材料,都要呈副报告于志科。
另外,在四乡各遴选一个士绅,作为采访人员,收集反映本地历史和现状的遗闻逸事,呈报志科等等。
还认为志科是常设的、持久的。
清末,两广总督、洋务派首领张之洞(1837~1909),为《顺天府志》写了《修志略例》27条,用规章条例方式作为修志工作的要求和规划,对于整齐编纂工作,统一志书体例,保证志书质量起一定的作用。
民国时期,由于时局关系,修志时断时续,但也出现一批热心修志与研究方志的人物。
产生了不少研究方志源流、方志体例和编纂方法的论著。
如梁启超的《清代学者整理旧学总成绩——方志学》一文,对清代方志研究情况进行了总结;李泰棻的《方志学》、瞿宣颖的《志例丛话》、王葆心的《方志学发微》、黎锦熙的《方志今议》和傅振伦的《中国方志学通论》等著述,主要侧重方志的性质和方志编纂理论、方志的收藏和统计、方志的目录等方面。
在方志性质方面,傅振伦说:“方志为记述一域地理及史事之书”。
黎锦熙说:“折衷之论,则谓方志为物,史地两性,兼而有之”。
瞿宣颖说:“迄于晚近,学术弥光,章氏之说,犹有未尽厌时代所需者,故执章氏说以驭吾国之方志,在今日,犹多未合也”。
这就是说,晚近对史的狭义理解和解释是:历史仅载古,不及今;仅记过去,不记现实;仅记载人事变迁,不包括自然现象。
从这种理解和解释出发,那么,方志和史书就有所不同了。
以上可见,既接受了章氏“志”即是“史”的观点,又面向现实,向前迈了一步,认识“史”、“志”的不同。
由于这种认识的发展,在方志编修体例、篇目、内容和方法上,也发生了某些变化。
志书更多反映与人类生活密切相关的内容,如生产斗争以及实业志、盐政志等越来越受到重视。
在编纂理论方面,寿鹏飞认为“读良方志,可以觇国俗,知理乱,识兴衰”,因此,编修的志书要能“正人心,敦风尚,明正谊,垂治规,究兴衰之由,陈利弊之要,补救时政之阙失,研求民生之荣枯”。
成为“治理之龟鉴”。
这样确定了修志的指导思想和要求之后,再“随时地转移”,“因义生例”,编出来的志书便不会犯“人云亦之,东涂西抹,不知取舍,不务剪裁”的毛病,成为“陈烂帐册,杂碎字簿”。
这种先立“义”后“生例”的主张已接触到问题的实质,李泰棻强调修志者具备一定的科学知识。
“农工商矿各业,为社会生产消费之总,观所谓社会经济之源流,并在于此,自须分记合述”,还要“以科学名辞解释产物,更以科学方法,分析载明”,“始不失为科学的方法”。
傅振伦在民国18年(29)草拟的8则志例中,第一至五条就强调“略古详今,侧重现代”;“博采详志,注重实用”;“特详悉于社会方面”;“偏重于物质方面”;“广辟类目,注重科学”等等。
黎锦熙在《方志今议》中提出“今修方志,不分史地,勿泥体裁,时代所需,须呈“四用”。
就是科学资源(地质、土壤、山势、水文、气候、生物);地方年鉴(物质状态、经济情形、人事习俗、社会组织、政治进展、人物分布);教学材料(乡土教材);旅行指导”。
还提倡“三术”(即“续”,“续”之外宜有所“补”,“续”与“补”之外更宜有所“创”)的修志方法。
值得注意的是有不少人提出修志应注重民生问题。
如寿鹏飞在《方志通义》中强调“有关养民要政,所不宜略也”,“凡不属于民生休戚地方利病者,无宁从略也”。
“方志之言,当从平民立场,乃得痛陈疾苦”,“有关民生实用,疾苦利弊,虽小必志,既志又必详且尽焉”。
中华人民共和国时期 50年代末,全国有些地方修志,但没有开展方志理论研究。
1981~1985年,大体是方志界对方志的传统理论的吸收和消化。
当时修志队伍几乎都是没有修过志的。
对修志理论多数是一无所知或知之甚少。
当时,一方面学习老专家的理论,一方面介绍普及方志常识,简述历代方志发展史,评介传统志书佳作。
部分编修工作开展较早的,逐步开展对新方志编纂方法和技巧的研究。
1985~1990年,经过传统方志理论的吸收消化,结合修志实践上升为新理论认识,形成自己的观点。
当时,对方志基本理论,诸如方志性质、功能,方志的体例进行了较深入的研究。
对方志的通用编写方法及几体裁志稿的编写等在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进行反复研究和实践,上升为新的理论。
这些都是修志者实实际际的东西,十分可贵。
90年代,全国各地新方志进入总纂出版的高峰期,只是结合实践进行了一些总纂和出版实际操作的研究,出现了理论滞后的情况。
此后,随着新方志的出版,理论研究也随之深化,研究范围更广,层次更深,理论性也更强。
至于具体成果,结合下面的问题一起研究。
第三课 方志的性质 地方志的性质,是指方志区别于其他类书的根本属性。
地方志的多源性和源远性,形成了对方志属性的多种说法。
长期以来,有的说方志是地理书,有的说是历史书,有的说是地理、历史兼备。
也就是说方志学是地理或历史的分支。
这是传统的说法。
国内图书馆在图书分类中,地方志的归类也不一致。
上海图书馆在1992年以前,把方志归入“历史”类中的“地方史”或“民族史”小类;1993年以后,在“历史”类下设“地方史志”、“民族史志”、“方志学”三类。
《中国图书馆图书分类法》则在“k历史、地理”类中的“中国史”小类下设“地方史志”栏,下又设“方志学”、“各代总志”、“各省市区史志”三个小栏。
中国人民大学的《复印报刊资料》却将有关方志论著归入“地理” 大类中的“中国区域地理”小类。
凡此种种,均没有把方志作为一门独立的社会科学学科。
目前方志界在方志性质的研究中,不少同志认为方志是区别于地理、历史书的一类独立门类的地情知识(或地情资料)书。
“地情知识书”论者是从方志学的四要素,即读者(地情知识的需求者,是方志事业产生和发展的原动力);地情资料制作者(采编人员,把客观存在的地情通过社会实践和科学研究已认识的,并组成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的资料);地情知识编纂者(总纂编辑的地方志专业工作者,把地情资料进行考证、选择、升华,形成地情知识系统);志书,即地情知识载体。
资料作者、编纂者、读者三者之间构成了一个地情知识积累传播循环系统。
客观存在的地情通过地情资料制作者的认识,成为地情资料;地情资料经过地情知识编纂者汇集加工,成为地情知识载体(志书)并得以传播;读者通过认识地情知识,从而能更好地从事社会实践;而在社会实践中又得到新的认识,产生新的地情资料。
由此推断:方志学是研究地情知识积累传播的原理和方法的一门应用科学。
方志是地情知识书。
此外,还有“方志就是一项以编修和使用方志文本为核心的基础性学术文化事业”,“方志就是一项以交流地情信息为根基的学术文化事业”。
“方志是官修的地情书”,“新方志是一部朴实的、严谨的、科学的资料汇集”、“新方志是一部朴实的、严谨的、科学的资料著述”等等。
但又认为说方志是一门独立的社会科学学科仍未找到元理论。
说了这么多,主要是提醒大家把目光放宽些,对方志的性质进行深入的研究。
因为修志工作中遇到不少问题都要回到方志的性质这个问题上进行研究。
现就我的体会和方志与历史、地理类书的区别方面谈谈方志的性质。
一、方志的性质上面所说“方志是地理书”,“方志是历史书”的说法不够准确。
方志已超出地理、历史的内容,要求也不一样。
说地情知识书,是朴实的、严谨的科学的资料性著述,恐怕也不仅限于地方志。
我想对地方志的性质作如下表述:“地方志是一地自然与社会(或一事物)的历史和现状的资料性著述”。
这样表述包含了如下内容和要求:一是记述的对象是“一地自然与社会”或“一事物”;二是时间范围是“历史和现状”;三是“资料性”,但不是资料的简单堆砌,而是经过科学排比的“著述”。
这种提法体现了地方志的特征,这些特征都有别于地理书、历史书和统计年鉴等一类地情书。
这种提法确切不确切,请大家研究。
二、方志与历史、地理类书的关系地方志的内容含百科,它与地理、历史、经济、民俗等多门科学有着密切的联系,但又有区别。
(一)方志与地理书的联系和区别地方志中的地理分志与区域地理都要记述区域位置、面积、范围和地质、地貌、土壤、植被、动物、河湖水系等自然环境要素,以及经济地理、人文地理等要素。
同时地方志的地理分志受益于地理学的研究成果与知识,而地理学的研究又需取材于地方志的资料,两者关系密切。
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一是地理学是基础科学,就区域地理来说,不仅要描述地理要素的事实,还要分别论述各种地理现状的成因,以及各要素在区域内的相互影响,相互制约与共同作用;地方志是应用科学,其中的地理分志及有关地理的内容,只记述其现象,或说“是什么”,不记述其成因,即寓“为什么”于“是什么”的事实中。
二是区域地理以空间关系为座标,按其内部要素关系分类记述;地方志的地理内容是以行政区内的行政类别为记述的座标分门别类,事以类从进行记述,并且尽可能复原历史状况,即按时序记述其变化。
(二)方志与历史书的关系史、志的联系和区别,有人概括为“同源异体,各有特点,相互联系,殊途同归”。
史与志在体裁上有密切的关系。
今方志的“述、记、志、传、图、表
寻求“论我国行政管理公开制度建设”论文
一、我国行政公开制度的现状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民主制度的完善,国家领导对行政公开制度给予了高度重视,我国公开制度在各级国家机关中逐步建立起来,如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公开制度(暂行)中就规定了执法的内容和期限;办事的程序;收费的项目、标准、依据;违反公示行为的处罚规定。
公安系统发布了《公安部关于在全国公安机关普遍实行警务公开制度的通知》。
相关的理论研究也在走向深入。
我国的行政公开制度已经有一定基础,其中最重要的是已经形成了以中央和地方政府机构主持的机关报等大报为核心,以《国务院公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汇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规汇编》、《人民日报》等定期出版物为依托,以各种形式的法律、法规汇编为补充的法律公告体系。
也存在一定的依申请公开的立法。
如《行政复议法》第23条第2款规定: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供的书面答复、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
实践中的做法主要是通过一些政策对行政公开的内容、形式、监督和评价体系作出规定。
政策的共同点主要有: (1)规定公开的主要内容 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公开;办事程序和办事时限公开、承办部门和人员公开、办事结果公开、收费收税公开、廉政规定、监督办法和责任追究公开。
(2)公开的形式根据 公开的内容和公开的范围、对象采用不同的公开形式。
如向社会公开,公开的内容主要是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大众化社会传媒;向相关群众公开的内容主要是通过设立办公大厅、印发办事指南(明白卡)、设置公开栏、咨询服务台等形式;对于向单个对象公开的内容则采用通报、信函、回访等形式;向机关内部人员公开的内容,则采用通报会、文件、谈话、专栏等形式。
(3)公开的程序 公开程序的制定采用了我国政策制定的一贯做法。
先让各部门拿出公开方案,方案中除了包括相关的职能规定、法律法规、办事标准、办事程序和期限等内容以外,还要规定违反规定的责任追究和处罚措施,以及负责监督实施的机构和方式。
(4)建立公开的监督和评价体系 一般做法是建立政府内部的监督机构,把政务公开列入干部考核的范畴,同时建立外部评价和监督机制,如设立市民投诉中心,定期进行民意调查。
二、我国行政公开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颁布和政策的建立对于推行行政公开制度起到了非常好的作用,对于改善干群关系、提高工作效率、预防和治理腐败有着明显的作用。
但是也仍然存在着一些差距和问题: (1)缺乏对于行政公开理论的深入研究,将行政公开与相关制度混淆使用 实践中公开制度主要有:政务公开、厂务公开、审务公开、村务公开、街居务公开、立法公开、行政公开。
有些人对行政公开的内涵和范围界定不清,在研究中和实务中任意扩大或者缩小行政公开制度的范围、方式。
如实践中对于行政公开的界定主要有以下几种:最广义说,一切有关公共事项都应该予以公开。
广义说,代表性观点有:所谓行政公开,就是指国家权力在其运作过程中,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外,必须依照法定的程序予以公开,从而使党政机关的所有事物和活动都置于人民的普遍监督和关注之下。
狭义说,代表性观点有:所谓行政公开,是指国家行政机关的法律、法规以及规章授权和委托的组织,在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过程中,通过一定的形式,依法将有关行政事务的事项向社会公众和特定的人公开,使其参与讨论和决定国家事务、公共事务和公益事务,对行政权实施监督的原则和制度。
最狭义说,代表性观点有:行政公开是指政府机关的政务活动除涉及国家安全或国家秘密并由法律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外,通过多种形式公之于众。
对比上述观点,可以发现对于行政公开的主体范围和形式存在不同认识。
如最广义说中行政公开的主体包括了党、政、军、法院、检察院等各级系统,甚至包括了实行自治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业的厂务公开。
而广义说将行政公开的主体范围界定为党政机关,狭义说将行政公开的主体界定为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以及规章授权和委托的组织,最狭义说将行政公开的主体界定为政府机关。
将行政公开等同于政务公开,或者是将行政公开的范围扩大到村务公开等属于居民自治范围的事项,或者将行政公开的公开范围仅限于行政机关的公开,而忽视了法律、法规及规章授权组织的公开,这样做不利于行政公开制度的进一步发展。
(2)行政公开具有浓厚的政策性,缺乏相应的制度保障 行政公开制度一经推出,立即为各地广泛推行,但因其浓厚的政策性,缺乏相应的制度保障,导致实用主义和形式主义盛行,在行政公开的范围和内容等方面表现出随意性和零散性,难以成为稳定的制度。
同时,有的地方片面理解中央领导的讲话,将行政公开的范围局限于解决群众最关心的问题,只要群众满意就行,而不管行政公开本身的制度建设。
这种做法在行政公开制度初期是不可避免的,但是不应成为一种习惯性的思维和做法。
这种做法暴露了一种实用主义的倾向。
同时行政公开的推行存在着任意性和持续性,落实未能法制化。
由于行政公开主要在基层政府和地方政府中实施,中央还没有明确的法律和法规对行政公开的事项作出明确规定,因此,行政公开的实施具有较强的弹性,行政公开的实施受制于当地领导的认识、权威和创造力,如果领导认识到位,给予高度重视,并有足够的权威推行和协调政务公开,制定有力可行的策略和措施,那么行政公开就能够开展得好,落实得深。
反之,行政公开就落实不了,就会流于形式,走过场。
这种现象也反映了行政公开制度的浓厚政策性,具有浓厚的“清官意识”和“不确定性。
” (3)行政公开的主体范围狭窄 由于中央在建立行政公开制度的初期,曾经指出地方基层政权是行政公开的实施重点,所以当前各级政府在实施行政公开的过程中,对基层的注意力较多,行政公开的主体主要集中在乡镇级和市县级的政府机关,中央机关和省部级机关基本上处于原来的状态。
同时理论界对于行政公开主体也缺乏深入研究,研究重点主要集中在行政公开的义务主体,对于行政公开的权利主体的研究较少。
当然,随着中国加入WTO之后解决透明度问题的需要,相关部级机关也正在拟定相关政策。
(4)行政公开的内容范围狭窄现行制度关于行政公开内容的规定非常不完善,最大的缺点表现在对于除外事项的解释过于宽泛。
如对于行政公开的内容一般的界定是“除国家规定保密以外的其他事务”,这样的界定实际上是非常不明确的。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为例,保守国家秘密法完全偏重于对国家机密的保护,以防范国家机密的外泄为核心。
对国家机密的适度开放及开放程序没有明文规定。
同时该法将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似乎有对国家秘密的等级分类过多的嫌疑,容易造成国家秘密的泛滥。
确定何为国家秘密没有一个较为明确的标准,国家机关享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在实践中很容易将国家秘密扩大化,使得在具体实施行政公开的过程中,行政主体往往以国家秘密为由拒绝向公众提供信息。
因此,在以后的立法中,应该明确何为国家的秘密事项,何为国家机关可以公开的对象,应该确定一个统一的标准,明确公开和秘密的界限。
(5)行政公开的方式简单 行政公开制度中,公开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各种不同的公开方式构成了行政公开的制度多样性。
现行制度中多采用主动公开方式和对所有人公开,除此之外,还有依申请公开的方式和对利害关系人的公开。
不同的公开方式的公开范围、公开对象、救济途径都是不一样的,应该加以区分。
(6)行政公开的手段落后在现行行政公开制度的手段中,多局限于通过印制小册子、上墙公开、工作流程表等传统媒体方式公开,或者是公开的范围多局限于行政公开主体的组织内部,公众如果需要获得信息,往往需要前往义务主体内部获得信息,这种做法不利于提高行政公开的效率。
即使强调了网上政府的概念和网上公开的手段,但网页上的信息或是更新得较慢或是内容狭窄、时间短、随意性大。
如笔者曾经登录某直属局网站,网页公开内容中介绍领导人员的章节竟然是其某前任因贪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领导,网页公开内容的陈旧可见一斑。
(7)对于不予公开的救济手段规定不足 现行制度中,如果义务主体不予公开,最多只是追究内部责任,缺乏对不予公开的法律救济途径。
三、完善行政公开制度的对策 (一)完善行政公开立法,实现行政公开的法制化 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行政应该是法治行政,要逐步使法律法规成为行政机关行为的主要合法性依据。
如前所述,我国的行政公开制度有政策性强的不足之处,政策作为行政公开制度建立初期的主要依据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在全国推行行政公开制度并使之更加深入,有必要制定和颁布行政公开方面的法律法规,对行政公开的主体、机构设置、程序、救济途径等相关问题作出规定。
从世界范围看,行政公开制度的立法模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制定《信息公开法》、《财产申报法》、《政府采购法》等行政公开方面的特别法,其他程序方面的总则性规定适用《行政程序法》。
代表国家有美国和日本;第二种是没有特别法的规定,相关问题规定在《行政程序法》中,代表国家为德国。
中国应该在吸取外来经验的基础之上根据中国行政公开的现实情况,制定出有中国特色的行政公开立法。
在立法安排上,应该先制定《财产申报法》、《政府采购法》、《信息公开法》等特别法、然后在这些法律的基础之上,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
(二)加强对于行政公开制度内涵的研究 行政公开制度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法律、规章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企事业组织和公务员依法主动或者依申请将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外的其他事项予以公开的制度。
行政公开制度不同于政务公开制度,政务公开除了包括行政公开制度以外,还包括其他诸如院务公开、检务公开等公开制度。
行政公开制度不同于村务公开制度,因为村务公开制度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情。
因此说我国公开制度是由不同层级的制度组成的。
(三)逐步扩大行政公开的义务 主体范围目前行政公开的主体范围主要集中在各级行政机关中,其中又主要集中在基层行政机关。
而实际上行政公开的主体范围不仅仅局限于行政机关,而且应该包括行政机关之外的其他行政主体,如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的行使国家行政权力的组织。
在实际推行中,对于行政主体的行政公开,可以采用先以行政机关的行政公开为龙头,取得一定经验后再行扩大到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的组织。
(四)深入研究行政公开的公开方式 根据公开方式的不同,行政公开可以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根据公开对象的不同,行政公开可以分为对所有人公开和对利害关系人的公开;根据公开的地点不同,可以将之分为公报的公开、阅览室的公开、复制的公开;根据收费与否,可以分为免费的公开和收费的公开。
在我国,行政公开的主要形式是行政主体主动公开,缺乏对于依申请公开的详细规定和深入研究,从而影响了行政公开的效果,因此,我们应该加强行政公开方式的多样化,增加依申请公开的规定和对利害关系人公开的规定。
1、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主动 公开是指国家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按照法律规定的义务主动将国家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的有关情况登载在有关报纸上、公报上或者国家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主动公开有关情况的一种公开方式。
依申请公开是指权利主体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条件向负有公开信息义务机关和工作人员请求公开某项情报的方式。
2、对所有人公开和对利害关系人公开 对所有人公开就是公开的对象是国家的全体公民、组织,没有资格上的限制。
而对利害关系人公开就是公开的对象仅限于和公开的资料、信息、消息有利害关系的特定人。
在对所有的人公开的方式中,行政主体公开的对象是国家的全体公民、组织,没有资格上的限制,而对利害关系人公开的对象仅限于与公开的资料、信息、消息有利害关系的人。
如《行政处罚法》第31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以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
这是公开的范围仅限于当事人。
《行政复议法》第23条第2款规定: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供的书面答复、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
这时的公开范围仅限于申请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和行政复议第三人。
我国澳门地区行政程序法第60条(利害关系人之资讯权)规定:如私人有所请求,有权取得由行政当局提供与其中直接利害关系之行政程序进行情况之资讯,并有权获知对该程序作出之确定性决定。
《瑞士行政程序法》第26条规定: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权就本身之案件,向原处分官署或该官署所指定之邦之官署所在地,请求阅览卷宗。
由此可见,前者的范围远大于后者的范围。
这也是这两种公开方式最大的区别。
(五)扩大行政公开的范围 行政公开的范围是行政公开中一个最基本的问题。
世界各国对于行政公开的范围有两种不同的立法例:一种是列举行政公开的事项;一种是采用概括式加排除式的规定。
首先概括规定行政主体的信息应该予以公开,然后再采用排除式的规定例外事项,例外事项一般为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美国情报自由法采用第一种立法例。
具体如下:第一,规定行政机关在原则上应主动积极对任何人公开行政机关所掌握的情报、资料;第二,对免除公开事项(exemptions),规定了具有可行性的标准,取代了旧法中的含糊不清的规定;第三,行政主体对拒绝公开负举证责任,行政主体必须向行政裁判机构或者法院证明拒绝行为符合法定的不予公开标准。
同时,还应该注意对于个人隐私或者商业秘密的公开范围问题和不予公开的诉讼。
因此,我国行政公开对于公开内容可以采用概括式和列举式模式: (1)行政主体应当公开的内容 ①行政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②行政主体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职责权限以及办事规则;③行政主体的相关工作人员的录用、考核、奖惩、任免以及相当级别公务员的收入;④行政主体的财产收支要公开;⑤行政执法依据、程序、过程、认定事实、救济途径等;⑥其他重大行政事项以及决策过程。
(2)不予公开的内容 ①国家秘密;②商业秘密;③个人隐私。
(3)行政主体对不予公开的事项承担举证责任 (六)建立和完善行政公开制度的救济制度 根据有权利有救济的法律原理,行政公开制度应该有救济程序的保障。
在现代国家的行政公开制度中,普遍建立了行政公开的法律救济原则。
申请救济的人一般有两种,要求反对公开的任何反对公开的利害关系人。
根据申请人获取救济原则,当申请人的请求权遭到了国家机关的不当否决时①,或者是利害关系人认为申请人的请求构成了对自己的损害②,有权获得救济,可以向行政机关或者法院提起情报公开的诉讼。
③对于救济制度的规定,各国有不同的立法情况,有的国家采用“穷尽行政救济”的原则和相对人选择原则。
我国现行的行政公开制度中对于权利主体的救济权利规定得比较粗糙,在大多数的关于行政公开制度的规定中没有规定权利主体有获得救济的权利。
因此,在以后的制度中,不仅要赋予当事人查阅卷宗的权利,课予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公布有关资料的义务,而且要赋予当事人就行政公开享有的行政救济权,直到请求司法审查权。
如可以通过扩大解释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将不予公开的行为纳入受案范围。
行政复议法第6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根据此项规定,凡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即可以向行政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因此,现在的关键问题就在于论证相对人向行政机关提起公开行政机关掌握的资料、情报的请求时遭到的拒绝是一个具体行政行为。
相对人向行政机关提出的公开行政机关资料、情报的请求,对于行政机关来说是行政机关的义务,行政机关应该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相对人的请求予以回应。
行政机关的拒绝是影响相对人的权利的一种具体措施,该具体措施针对的对象是请求公开行政机关情报的申请人,拒绝的后果直接影响到相对人自身的合法权利或者利益。
因此,相对人可以依据行政复议的该项规定向行政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同样道理,对于行政复议机关拒绝复议或者相对人对于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不服或者相对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相对人仍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何谓‘方志学大师’
方志学包括方志学通论(概论)、方志编纂学和方志批评(评论)学。
方志学通论 方志学通论,内容丰富。
这次学习只涉及方志与方志学的产生和发展,方志的种类,方志的性质及其与其他类书的区别,方志的特征与功能。
第一课 地方志的起源和发展据《周礼·春官》记载,周代(—11世纪~—771)已有外史“掌四方之志”。
《周礼·地官》记载:“诵训,掌道方志,以诏观事”。
方志之名始于此。
时“四方之志”,是记载各诸侯国历史与现状的典籍。
春秋战国(—770~—221),《周易·系辞》中说:“仰以观于天文,俯以察于地理”。
地理一词出于此。
时有《禹贡》,记述疆域、土壤、物产、赋税和风俗等;《山海经》,记述山川、道里、民族、物产、药物、祭祀、巫师等。
这些都是民间传说的地理知识。
西汉司马迁(—145或—135~
)的《史记》,是我国第一部纪传体通史;东汉班固(32~92)的汉书,为地理开创了完善的体例。
这两本名著,为后来的地方志的出现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关于方志的起源和代表作,有起源于《周官》说,《禹贡》说,《山海关》说等等。
我国传统的方志形式,是在兼收了春秋战国时期的国别史、地理书和地图特点的基础上,随着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而逐步完备起来的,起源的多源性和源远性,是我国方志起源的两个显著特征。
梁启超认为“最古之史,实为方志”。
目前已知修志的最早记载在东汉。
方志的发展从它的形态特点看,可分为地记、图经和方志三个阶段:地记阶段 1~6世纪,相当于东汉至南北朝,志书的主要形式是“地记”或记,包括郡书、地理书、都邑簿和人物传等。
东汉建武二十八年(52)袁康、吴平等编写的《越绝书》,反映了江、浙部分地区的地理沿革、城镇建设、生产情况和风俗习惯等等。
这部书已具地方志的雏型。
被认为是中国最早的志书。
图经阶段 6~12世纪,相当于隋、唐至北宋。
志书的主要形式是图经或图记。
图经之名,始于东汉。
当时但望编写的《巴郡图经》,分“图”和“经”两个部分。
“图”指的是一个行政区的疆域图。
“经”是对图的说明文字,兼及境界、道里、户口、职官等。
图经在南北朝已大量出现。
隋朝曾组织大量的人力、物力编修图经。
这也是中国大规模官修志书的开始。
唐朝,图经、图志、图记、险要图、地记、州记、事迹记、郡图志、职官志、异物志、记、土俗传、风俗等,遍及全国。
现存最早的图经《沙州图经》残本,文字简洁,叙事明快,对沙州的天象、苦水、渠、泽、堰、堤、驿、县学、社稷坛、杂神、寺庙、冢、古城、祥瑞、歌谣、古迹等都有详略不同的记载。
北宋,沿袭唐朝每三年一造图经的制度。
宋徽宗元年(1107)朝廷置九域图志局,开创了国家设局修志的先例。
宋代,今市境内,修《化州旧图经》、《高州旧图经》、《化州图经》、《高凉旧图志》、《陵水图志》等,均是佚。
方志阶段 12~20世纪,相当于南宋至今,此时期的志书几乎都称方志。
我国志书经历地记、图经阶段1000多年,到宋代,它的体裁已由史、书、志、记、录、传、图、经、表、乘、略等逐步综合演变而充实,体例也日趋完备和定型。
现存最早以“志”命名的志书,是晋代常璩的《华阳国志》。
可以说中国方志已进入成熟时期。
我市境内曾修《陵水志》,已佚。
元代所修的郡县志又多以图经形式出现。
我市境内没有修志的记录。
明清两代,更重视修志,有不少著名文人参加修志。
清代各地成立修志局,由学正检查质量。
志书内容较丰富,体例较统一,名志多。
进入了全盛时期。
修志具如下特点:一是普修省志;二是县志数量聚增。
据统计,全国现存的8000多种志书中,清代占5000多种;三是县志类目增多,有的设“人民志”,有的记述矿藏,有的记述少数民族的风俗和反压迫斗争,有的记载沿海人民抗倭和海上贸易等;四是增修边关志和卫、所志。
明清两代我市境内多次修志。
民国时期的志书比清代又有所进步,主要表现:一是注意反映工、农业生产;二是增加了图表;三是反映人民的疾苦;四是收存了农民运动的资料;五是反映帝国主义的侵略和人民的反抗。
黄炎培修的《川沙县志》,增设“概述”,开创了志书综合性篇目的先例。
解放后,1958年,、周恩来等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提出修志。
1980年及后几年,全国组织10余万人,其中专职人员2万余人,普修省、市、县三级志书,计划6000多种。
总字数在50亿左右。
并大量编修各种专业志。
这次修志规模之大,出版志书数量之多,志书质量之好,远远超出历代。
我国历代志书,种类繁多。
按记载的地域范围不同,可分为:一统志(记述全国范围)、总志(二省或二省以上)、省志、府志、州志、厅志、县志、乡镇志、边关志、土司司所志、盐井志等。
按记载的内容范围不同,可分为:通志(一般的省、州、县志和全国性的总志都属此种)、专志、杂志(记述一地的舆地、政治、经济、文化等现象,没有通志那样完备、系统)。
除以上两种分法外,还可作如下区分:从方志记事内容的时代看,可分为通纪(即贯通古今)和断代两种。
从方志的记事内容和篇目的广略看,可分繁体和简体两种。
从方志的撰写形式看,可分为著述体和编纂体(将资料分门别类编纂起来,并大多注明出处)和编述结合三种。
从方志的编纂体例看,又可分为纪传体、门目体(平行门目,无所统摄)、“三宝体”(一般只分土地、人民、政事三类,有的加文献。
是据《孟子》的“诸侯之宝三:土地、人民、政事”之语而来)、编年体(没有篇目组织,各种记事和资料都按年代顺序编入书中)、纪事本末体(以每事为编,排比其次第,详叙其始终)和类书体(按编纂书的方法,从许多采摭来的有关地区的资料,按类加以编排,并注明资料出处或附引用书目)。
划分方志种类的方法途径不一,看法不一,还有待以后统一认识。
第二课 方志学的形成和发展方志学是随着修志事业的发展而发展的,但方志理论往往滞后于修志实践。
明代及以前,方志理论很零碎,清代方志学形成,中华民国至今方志学进一步发展。
一、方志学的萌芽周朝《周礼·春官》已有外史“掌四方之志”,体现周王朝意识到地方志的价值和作用。
东晋常璩在《华阳国志·序志》里道:“夫书契有五善:达道义、章法戒、通古今、表功勋而后旌贤能”。
这道出了封建时代方志传述忠孝节义,维护纲常礼仪,巩固封建统治的目的。
唐代李吉甫提及方志编纂方法时认为“丘壤山川,攻守利害,本于地理者,皆略而不书”,就不能“佐明王扼天下之吭,制群生之命,收地保势之利,示形束壤制之端”。
从此看出,他们重视修志,出发点是为政治服务。
宋代,在研究方志作用和意义的同时,对编纂方面也进行了探索。
周应合在撰就《景定建康志》后,在《修志本末》中,强调做好四件事,即“定凡例”、“分事任”、“广搜访”、“详参订”。
还援引别人的话,指出:志书应“削去怪妄,订正事实,崇厚风俗,表彰人才”。
南宋《新安志》撰著者罗愿反对把志书简单地凑成资料汇抄,主张经过编纂者的加工,有取舍,有观点;所以编纂者应具备一定的学术水平。
宋代是地方志大体定型时期,对后来方志学的形成起到先驱作用。
元明时期,元代发端官修总志《大元大一统志》,许有任奉敕撰写的《大一统志序》中述:是为了“垂之万世,知祖宗创业之艰难;播之臣庶,知生长一统之世”,能“各尽其职”,“各尽其力”,达到“上下相维,以持一统”的效益。
元代志书较为重视效用。
在方志理论探讨方面,主要是在评论方志中,表露一些关于编纂方志的见解。
许汝霖撰《嵊志》,在自序中批评宋代高似孙《剡录》“择焉不精,语焉不详”的缺点,具体指出“纪山川则附以幽怪之说,论人物则偏于清放之流。
版图所以观政理,而仅举其略;诗话所以资清谈,乃屡书不厌;他如草木禽鱼之诂,道馆僧庐之疏,率皆附以浮词而过其实”。
这实际是在阐明选材须精,详略要当,反对虚妄怪诞,厉行朴实质直的修志主张。
对方志的名目和体例源流也各抒已见。
如戴良认为“古者郡国有图,风土有记,所以备一方记载。
今之志书,即古之图记也”。
杨升云认为:“为图于首,则职方氏之遗意也。
列志于后,则班孟坚之家法也”。
这些反映了元代对方志理论探索的广度。
明代,方志多,佳志少,方志理论研究之风不盛。
不少人趋于时尚,竞相修志,迎合统治者的需要,难免弊病较多。
也有人试图从理论上探讨,寻求解决办法。
提得较明确的要算嘉靖《曲沃县志》的主修者鲁生。
他指出:一部好志,应该“其载欲悉,其事欲核,其书欲直”。
也就是说记载要尽其所有,事实要仔细查对,要秉笔直书。
还认为“必广询博采,而后无遗迹;循名责实,而后无讹传;义正词确,而无赘语;类序伦分,而后无乱章”。
这些论述是有价值的。
以上各代方志理论为清代方志学的形成,起到开掘源流的作用。
二、方志学的建立和发展 清代方志发展鼎盛,佳作迭出,大大提高了方志的学术质量,也使方志理论研究深入地开展起来。
这以前方志的理论研究大都从志书的序、跋、凡例中反映出来。
清代则开始出现专门的方志理论论著。
清初,学者顾炎武在研究、整理地方志的基础上,撰写《天下郡国利病书》和《肇城志》两部著作,开创了综合研究和利用地方志之道。
他在《营平二州史事序》里讲到:“昔神庙之初,边陲无事,大师(戚继光)得以治兵之暇,留意图籍,而福(福建)之士人郭先卿在戚大将军之幕府,网罗天下书志略备;又自行历蓟北诸边营垒;又遣卒至塞外,穷濡源,视旧大宁遗址不报,与书不合,则再复按,必得实乃止,作《燕史》百三十卷,文虽晦涩,而一方志故,颇称明悉”。
这实际总结了得失,为编修地方志指明了方向。
近代方志学家黄本诚认为顾氏序中指出的修志旨要,可概括为五点:一是修志的人要有一定的常识;二是网罗天下书志以作参考;三是要深入现场进行调查研究,反复勘对,必得其实而后止;四是要有充裕的时间;五是文字要通俗易懂。
康熙年间,保和殿大学士曲沃人卫周祚在《长治县志》序中指出:地方志为“天子明目达聪之助,以永扶大一统之治”的重要作用。
在《曲沃县志》序言中,又提出“三长”之论。
他说“尝闻作史有三长,曰:才、学、识。
修志亦有三长,曰:正(刚正不阿,不曲权贵),虚(修志者要虚已受人,广泛听取意见,不要主观武断),公(主持公道,不为门户之见所左右)。
有此三长,又有史才、史学、史识以济之,编出来的方志,质量才有保证,也能经得起考验。
雍正时的方苞在《与一统志馆诸翰林书》中,阐明了许多修志原则,指出:一是体例要统一,“体例不一,犹农之无畔也”。
志书出于众手,如“各执斧斤,任其目巧,而无规矩绳墨以一之”,是不行的;二是要由博返约,提倡简明;三是强调方志资料的可靠性,要求作艰苦细致的校勘工作。
乾隆、嘉庆年间,出现了考据学派和史志学派。
考据学派的代表人物有戴震(1723~1777),安徽人,字东原。
对经学、语言学有重要贡献,尤精于名物训诂,成为考据学大师。
“以水系辨山脉,以山川形势考察郡县建置和地理沿革”,是他独到的地理学见解。
钱大昕,江苏嘉定人,他修志论点:一是占有充足的资料;二是通晓前代的官制;三是辨别古今地名异同;四是注意人物考订。
主张人物依时代为次,不必分类等。
孙星衍(1753~1818),江苏阳湖人,修志不少,取材广泛,但重古代资料,轻视当代资料。
考据精释,但对当时社会政治、经济状况却多遗漏疏缺。
考据学派实际上在学术上是“崇古薄今”思想和“铨释故训,究索名物”的方法,在修志中的反映。
他们重视资料的来源和体例的根据,认为资料搜集后,只要进行排比,注明出处,搞成资料汇编就可以了。
所以又称纂辑派。
编纂派代表章学诚(1738~1801),会稽(今浙江绍兴),字实斋,清代著名史学家、思想家。
著有《方志立三书议》、《州县请立志科议》和《修志十议》等独具精思的论著,形成一套完整的修志理论。
要点是:(一)确立方志的性质。
指出“志乃史载”,“方志为国史要删”,“部府县志,一国之史也”,“志属信史”,“志乃史体”,“国史方志皆《春秋》之流别也”,史和志两者名称虽有不同,但“史体纵看,志体横看,其为综核一也”。
章氏还辨明方志在史学上的地位和作用。
他指出,史的种类很多,地方志只是其中一种。
“传状志述,一人之史也;家乘谱牒,一家之史也;部府县志,一国之史也;综纪一朝,天下之史也”。
方志属历史学范畴,在史学上有它的地位,他的作用当然无异于“国史”。
他说:“史志之书,有裨教者,原因传述忠孝节义 ¨¨¨,使百世而下,怯者勇生,贪者廉立”。
这就是说方志具有经世的作用。
他还指出,“朝廷修史,必将于方志取其裁”。
方志能够起到“国史之羽翼”、“朝史之要删”的重要作用。
章氏从方志性质、引伸出整套系统的方志理论。
章氏还对戴震“志以考地理”的观点作了批驳,指出“方志如古国史,本非地理专门”。
(二)方志的编纂。
1、要持“史家法度”。
提出修志的人必须有“三长”:识足以断凡例,明足以决去取,公足以绝请托。
实际是把唐代史论家刘知几《史通》提出的“史才”、“史学”、“史识”三长进行改造,成为对修志家的要求。
还强调著书者讲究义理,必须有“史德”,不能违名教。
2、确立“三书”、“四体”。
志书要合“史家法度”,应当立“三书”、“四体”,即仿纪传正史之体而作志,仿律令典例之体而作掌故,仿《文选》、《文苑》之体而作文征。
并认为“三书相辅而行,缺一不可;合而为一,尤不可也”。
又认为“三书”当中,志是主体,有经世作用,是有裨社会风教的史著,按照它的内容,应当分列为“四体”:“皇恩庆典宜作纪,官师科甲宜作谱,典籍法制宜作考,名宦人物宜作传”。
他认为,这样仿效司马迁的《史记》和班固的《汉书》,分立外纪、年谱、考、传等门类,“变异名色”,是很有好处的,“既无僭史之嫌,纲举目张,又无遗漏之患”。
这实际是按一邑之史事的性质,给“志”规划了四个门类,使它既严谨,又合于史法。
所谓“掌故”,就是有关一方典章制度的原始纪录,是作为档案而保存下来的政事资料。
所谓“文征”,则类以文鉴之类,是指一方文献的专辑,是地方志中保留的另一部原始资料。
这样立“四体”,解决了不失“著述之体”与保存重要资料之间的矛盾。
3、要求修志克服“五难”、“八忌”、“四要”。
即克服清晰世间万物难、考衷古界难,调剂众议难,广征藏书难,预杜是非难等五难;忌条理混杂,忌详略失体,忌偏尚文辞,忌装点名胜,忌推翻旧案,忌浮记功绩,忌泥固不变,忌贪载传奇等八忌;达到要简、要严、要核、要雅四要。
他还认为志书所载,应兼通古今,详近略远,分成天象、地理、纪传、礼乐、典政、食货、艺文等若干门类,具体叙述,使之成为一邑之通史;但所分的门类,不可“繁碎”,失去“史法”,立论力求谨严,“据事直书,善否自见”,“不可专事浮文”、总之,修志时一定要注意“持论不可不恕,立例不可不严,采访不可不慎,商碓不可不公”。
4、编志辨体。
明清两代,一些地方志体制杂乱。
章氏批评说:“今之通志,与府、州、县志,皆可互相分合者也,既可以互相分合,亦可互相有无。
书苟可以互相有无,即不可成为书矣”。
所谓方志辨体,就是各类地方志所记述的内容,应当各有所重,不容混杂。
上一级志书不是下一级志书的简单凑合,下一级志书自然也不是上一级志书随便拆散而成。
他说:“所贵乎通志者,为能合府、州、县志所不能合,则全书义例,自当详府、州、县志所不能详。
既已详人之不详,势必略人之所不略”。
通过辨体,使各类方志所述内容、范围、界线划分清楚,各有侧重点,做到各有所载,互不相蒙。
5、建议州县设立志科。
章氏专门写了《州县请立志科议》的文章。
他认为“六部必合天下掌故而政存,史官必合天下记载而籍备”。
他还针对时弊“州县记载无专人典守,大义缺如,间有好事者流,修辑志乘,率凭一时采访,人多庸,例罕完善,甚至挟私诬罔,贿赂行文”。
主张设立志科,“登载有一定之法,典守有一定之人”,平日专门收集、整理、保管档案资料和方志资料;民间修造谱牒和传状志述,各方面的材料,都要呈副报告于志科。
另外,在四乡各遴选一个士绅,作为采访人员,收集反映本地历史和现状的遗闻逸事,呈报志科等等。
还认为志科是常设的、持久的。
清末,两广总督、洋务派首领张之洞(1837~1909),为《顺天府志》写了《修志略例》27条,用规章条例方式作为修志工作的要求和规划,对于整齐编纂工作,统一志书体例,保证志书质量起一定的作用。
民国时期,由于时局关系,修志时断时续,但也出现一批热心修志与研究方志的人物。
产生了不少研究方志源流、方志体例和编纂方法的论著。
如梁启超的《清代学者整理旧学总成绩——方志学》一文,对清代方志研究情况进行了总结;李泰棻的《方志学》、瞿宣颖的《志例丛话》、王葆心的《方志学发微》、黎锦熙的《方志今议》和傅振伦的《中国方志学通论》等著述,主要侧重方志的性质和方志编纂理论、方志的收藏和统计、方志的目录等方面。
在方志性质方面,傅振伦说:“方志为记述一域地理及史事之书”。
黎锦熙说:“折衷之论,则谓方志为物,史地两性,兼而有之”。
瞿宣颖说:“迄于晚近,学术弥光,章氏之说,犹有未尽厌时代所需者,故执章氏说以驭吾国之方志,在今日,犹多未合也”。
这就是说,晚近对史的狭义理解和解释是:历史仅载古,不及今;仅记过去,不记现实;仅记载人事变迁,不包括自然现象。
从这种理解和解释出发,那么,方志和史书就有所不同了。
以上可见,既接受了章氏“志”即是“史”的观点,又面向现实,向前迈了一步,认识“史”、“志”的不同。
由于这种认识的发展,在方志编修体例、篇目、内容和方法上,也发生了某些变化。
志书更多反映与人类生活密切相关的内容,如生产斗争以及实业志、盐政志等越来越受到重视。
在编纂理论方面,寿鹏飞认为“读良方志,可以觇国俗,知理乱,识兴衰”,因此,编修的志书要能“正人心,敦风尚,明正谊,垂治规,究兴衰之由,陈利弊之要,补救时政之阙失,研求民生之荣枯”。
成为“治理之龟鉴”。
这样确定了修志的指导思想和要求之后,再“随时地转移”,“因义生例”,编出来的志书便不会犯“人云亦之,东涂西抹,不知取舍,不务剪裁”的毛病,成为“陈烂帐册,杂碎字簿”。
这种先立“义”后“生例”的主张已接触到问题的实质,李泰棻强调修志者具备一定的科学知识。
“农工商矿各业,为社会生产消费之总,观所谓社会经济之源流,并在于此,自须分记合述”,还要“以科学名辞解释产物,更以科学方法,分析载明”,“始不失为科学的方法”。
傅振伦在民国18年(29)草拟的8则志例中,第一至五条就强调“略古详今,侧重现代”;“博采详志,注重实用”;“特详悉于社会方面”;“偏重于物质方面”;“广辟类目,注重科学”等等。
黎锦熙在《方志今议》中提出“今修方志,不分史地,勿泥体裁,时代所需,须呈“四用”。
就是科学资源(地质、土壤、山势、水文、气候、生物);地方年鉴(物质状态、经济情形、人事习俗、社会组织、政治进展、人物分布);教学材料(乡土教材);旅行指导”。
还提倡“三术”(即“续”,“续”之外宜有所“补”,“续”与“补”之外更宜有所“创”)的修志方法。
值得注意的是有不少人提出修志应注重民生问题。
如寿鹏飞在《方志通义》中强调“有关养民要政,所不宜略也”,“凡不属于民生休戚地方利病者,无宁从略也”。
“方志之言,当从平民立场,乃得痛陈疾苦”,“有关民生实用,疾苦利弊,虽小必志,既志又必详且尽焉”。
中华人民共和国时期 50年代末,全国有些地方修志,但没有开展方志理论研究。
1981~1985年,大体是方志界对方志的传统理论的吸收和消化。
当时修志队伍几乎都是没有修过志的。
对修志理论多数是一无所知或知之甚少。
当时,一方面学习老专家的理论,一方面介绍普及方志常识,简述历代方志发展史,评介传统志书佳作。
部分编修工作开展较早的,逐步开展对新方志编纂方法和技巧的研究。
1985~1990年,经过传统方志理论的吸收消化,结合修志实践上升为新理论认识,形成自己的观点。
当时,对方志基本理论,诸如方志性质、功能,方志的体例进行了较深入的研究。
对方志的通用编写方法及几体裁志稿的编写等在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进行反复研究和实践,上升为新的理论。
这些都是修志者实实际际的东西,十分可贵。
90年代,全国各地新方志进入总纂出版的高峰期,只是结合实践进行了一些总纂和出版实际操作的研究,出现了理论滞后的情况。
此后,随着新方志的出版,理论研究也随之深化,研究范围更广,层次更深,理论性也更强。
至于具体成果,结合下面的问题一起研究。
第三课 方志的性质 地方志的性质,是指方志区别于其他类书的根本属性。
地方志的多源性和源远性,形成了对方志属性的多种说法。
长期以来,有的说方志是地理书,有的说是历史书,有的说是地理、历史兼备。
也就是说方志学是地理或历史的分支。
这是传统的说法。
国内图书馆在图书分类中,地方志的归类也不一致。
上海图书馆在1992年以前,把方志归入“历史”类中的“地方史”或“民族史”小类;1993年以后,在“历史”类下设“地方史志”、“民族史志”、“方志学”三类。
《中国图书馆图书分类法》则在“k历史、地理”类中的“中国史”小类下设“地方史志”栏,下又设“方志学”、“各代总志”、“各省市区史志”三个小栏。
中国人民大学的《复印报刊资料》却将有关方志论著归入“地理” 大类中的“中国区域地理”小类。
凡此种种,均没有把方志作为一门独立的社会科学学科。
目前方志界在方志性质的研究中,不少同志认为方志是区别于地理、历史书的一类独立门类的地情知识(或地情资料)书。
“地情知识书”论者是从方志学的四要素,即读者(地情知识的需求者,是方志事业产生和发展的原动力);地情资料制作者(采编人员,把客观存在的地情通过社会实践和科学研究已认识的,并组成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的资料);地情知识编纂者(总纂编辑的地方志专业工作者,把地情资料进行考证、选择、升华,形成地情知识系统);志书,即地情知识载体。
资料作者、编纂者、读者三者之间构成了一个地情知识积累传播循环系统。
客观存在的地情通过地情资料制作者的认识,成为地情资料;地情资料经过地情知识编纂者汇集加工,成为地情知识载体(志书)并得以传播;读者通过认识地情知识,从而能更好地从事社会实践;而在社会实践中又得到新的认识,产生新的地情资料。
由此推断:方志学是研究地情知识积累传播的原理和方法的一门应用科学。
方志是地情知识书。
此外,还有“方志就是一项以编修和使用方志文本为核心的基础性学术文化事业”,“方志就是一项以交流地情信息为根基的学术文化事业”。
“方志是官修的地情书”,“新方志是一部朴实的、严谨的、科学的资料汇集”、“新方志是一部朴实的、严谨的、科学的资料著述”等等。
但又认为说方志是一门独立的社会科学学科仍未找到元理论。
说了这么多,主要是提醒大家把目光放宽些,对方志的性质进行深入的研究。
因为修志工作中遇到不少问题都要回到方志的性质这个问题上进行研究。
现就我的体会和方志与历史、地理类书的区别方面谈谈方志的性质。
一、方志的性质上面所说“方志是地理书”,“方志是历史书”的说法不够准确。
方志已超出地理、历史的内容,要求也不一样。
说地情知识书,是朴实的、严谨的科学的资料性著述,恐怕也不仅限于地方志。
我想对地方志的性质作如下表述:“地方志是一地自然与社会(或一事物)的历史和现状的资料性著述”。
这样表述包含了如下内容和要求:一是记述的对象是“一地自然与社会”或“一事物”;二是时间范围是“历史和现状”;三是“资料性”,但不是资料的简单堆砌,而是经过科学排比的“著述”。
这种提法体现了地方志的特征,这些特征都有别于地理书、历史书和统计年鉴等一类地情书。
这种提法确切不确切,请大家研究。
二、方志与历史、地理类书的关系地方志的内容含百科,它与地理、历史、经济、民俗等多门科学有着密切的联系,但又有区别。
(一)方志与地理书的联系和区别地方志中的地理分志与区域地理都要记述区域位置、面积、范围和地质、地貌、土壤、植被、动物、河湖水系等自然环境要素,以及经济地理、人文地理等要素。
同时地方志的地理分志受益于地理学的研究成果与知识,而地理学的研究又需取材于地方志的资料,两者关系密切。
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一是地理学是基础科学,就区域地理来说,不仅要描述地理要素的事实,还要分别论述各种地理现状的成因,以及各要素在区域内的相互影响,相互制约与共同作用;地方志是应用科学,其中的地理分志及有关地理的内容,只记述其现象,或说“是什么”,不记述其成因,即寓“为什么”于“是什么”的事实中。
二是区域地理以空间关系为座标,按其内部要素关系分类记述;地方志的地理内容是以行政区内的行政类别为记述的座标分门别类,事以类从进行记述,并且尽可能复原历史状况,即按时序记述其变化。
(二)方志与历史书的关系史、志的联系和区别,有人概括为“同源异体,各有特点,相互联系,殊途同归”。
史与志在体裁上有密切的关系。
今方志的“述、记、志、传、图、表



